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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服务

时间:2023-07-21 17: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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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服务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问题;对策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2016人文社科项目:“河南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zc-14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4日

一、河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过去几年中,河南经济走上了经济发展快车道,市场流动性强,企业的投资意愿空前高涨,虽然政府采取了鼓励投资的政策,但高涨的企业投资热情依然无法抑制,因此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传统金融系统完全满足,差额巨大,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迫于无奈将目光转向了民间资本。受全球经济疲软影响,当前国内经济增速减慢,特别是房市及股市前景不明,众多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民间借贷中极易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开始充分暴露出来。例如:号称郑州地王的“思达国际数码港”地产项目就出现了偿债危机,其对外债务高达33亿元,其中欠民间机构和个人的多达20亿元。从前段时期借贷市场出现的情况看,当前河南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扰金融秩序。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造成大量借贷资金系统外循环,造成收集到的市场数据失真,影响中央银行对金融数据总量的监测,不利于准确调控金融市场。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盲目性和趋利性,其资金还容易流向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甚至是禁止的行业,从而最终影响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效果。河南民间借贷的大部分进入房地产、小煤矿等过热领域,而一些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农业、环保等行业却由于资金使用周期长,收益低,民间借贷资金投入有限,意愿不高,没有获得正常发展。金融资源错配的不良后果在近期经济增速下降时充分暴露,由此造成的经济结构问题开始显现,大量闲置资金汇聚的房地产、矿产资源等行业出现偿债危机。

(二)危害金融安全。当前,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之间相互渗透的新迹象出现在河南民间金融市场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用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变相从银行套现;二是在高利率诱惑下,一些个人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后出借给民间借贷人获得高息。也有一些资质较好较容易从银行得到贷款的大企业,不惜放弃自身扩大再生产的机会,将从银行融入的资金放贷给急需资金注入的中小企业获得高息,不务正业,变成房贷企业,造成“高利转贷”风盛行。

(三)造成税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民间借贷即使交易非常活跃,也具有高度隐秘性,不为外人所知,加上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监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造成资源浪费。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能是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如造纸、化肥等,通过借贷使国家行业布局和环保政策不能有效实施。

二、河南省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对策

(一)强化引导。自发性和客观必然性存在于民间借贷活动之中,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应转变观念,充分尊重民间借贷自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集资。引导合法借贷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要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和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必要的咨询、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民间纠纷;二是要加强指导,将国家近期宏观政策规划战略予以披露,使得信息透明,使投资者及时了解产业政策规定和导向,防范过度投资导致的风险。当前特别应该根据国家中原崛起战略的总体方案,结合河南经济的“一带一路”、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急需发展的领域,从而既合理规避金融风险,又可以使民间资金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严格监管。不能以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做法对待民间借贷,这是有前车之鉴的。必须通过严格监管,保障其有序良性发展。针对企业职工的内部集资活动,应重视事前备案制度,严格审批流程,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引导闲置资金理性投资。对于间接融资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活动,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风险后果严重,因此应重点予以监管。对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注册资金来源、经营者素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强化清偿能力监管,建立民间借贷中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确保其资产负债的匹配性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三是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对涉嫌欺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的民间借贷中介要坚决实行市场退出。对待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市场,要对其进行疏导和规范,切忌一味采取“堵”的办法予以压制。一些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之所以在民间出现,说明市场有需求,政府应因势利导,满足市场的需求。总之,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将其纳入体制内管理。

(三)降低银行融资门槛,增加正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减小了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仍然很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内容,降低其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进而投资者就会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融资渠道进行投资。同时,民间借贷规模、企业数量的减少,也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更加方便,政府监督更加有效。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检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并没有认识其中的高风险,使得民间借贷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或者咨询网点,使参与者在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融资原理、风险、合同规范有充足认识。

(五)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2015年以来一线城市房价火暴,深圳和上海的房价都有大幅度上涨。这种房价畸高必然导致大量热钱流入一线城市房地产,如果政府采取收紧房企融资渠道来压低房价的策略,短期内会把房地产企业逼入民间借贷市场与中小企业争夺资金,从而推高民间借贷利率,引发全国性借贷危机。在刚性需求约束下,抑制房价的可行策略只能是通过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商品房的建设力度,通过增加供给(包括保障房的供给和商品房的供给)来改善市场对未来房屋供求前景的预期。只有这样,房价才可能真正降下来。

主要参考文献:

[1]程连于.规范发展河南民间借贷的对策思考.河南理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0.2.

[2]廖亚君.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思考.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