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数据支撑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80-02
1 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
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 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
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 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 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1 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
2 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3 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①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②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非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相对污染事故排放来说,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的机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员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和管理。①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施、有关管路、关系排放的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非计划异常排放的发生。②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事后对非计划异常排放进行总结和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补充完善相应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由于非计划异常排放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缺陷造成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可通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监控巡查、进行技术改进等措施予以改进和消除。
关键词:行政管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律责任;救济方法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等一系列目标。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部分地区的《行动计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与突破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环境污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随着人类向工业文明时代的大步迈进,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已经远超出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这也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价值规律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忽略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政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就会使企业认为肆意排放污染物是理所当然之事,也不可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中。由此可见,政府强制介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二,政府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不仅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意识,还能全面解决环保的资金来源问题。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的干预下,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在此期间,政府仍担负着保护生态、治理污染的责任。不仅如此,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离不开政府宏观力量的保障。其三,与一般商品不同,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不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例如土地转让就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而是需要符合标准程序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政府必须借助强制手段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对于与经济发展同时出现的环境危机,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可调节性,同样需要政府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四,环境问题的繁杂性、综合性和重大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各地方、各类别的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设计全球的生态问题同样离不开各国家的共同干预。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品,环境保护工作的利益、政策、行动等协调离不开政府这一中心。除此之外,作为一项兼具综合性与公法性的理论,环境保护法拥有多样化的调整方法,其中较为突出的当属环境行政执法,这也全面提现了政府的宏观干预作用。凭借着经济、法律、政治等力量,政府实现了某个成员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也全面体现出来政府的作用所在。综上来看,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政府合理干预经济活动不仅能够纠正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能引导全民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社会实现生态安全。此外,政府合理的行政干预还能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有利于从源头处消灭污染,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
二、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首先,各地没有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没有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在遇到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政府仅注重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责任的追究,忽略了自身责任,没有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也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损失的责任归属,这都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度和乡村人口对政府的满意度;其次,各地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的治理力度不足,各地行政指导主体普遍通过强制手段达到目的,致使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被指导者失去了选择权,这也是影响各地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最后,各地疏于渐变行政指导责任的监管,一些行政管理主体借助奖励手段达到治理目的,这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这也直接导致当地行政指导性质的改变,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二)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单一。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仅关注行政指导的单独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导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因而难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没有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因而也无法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行政指导,未能引导行政主体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也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相关补偿细则,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赖程度。(三)行政管理适用范围较小。一方面,政府没有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无法实现与乡村人口的交流与沟通,无法及时、深入了解到乡村人口的真实困难和需求,没有赋予村委会相应权利,导致其无法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村规民约,难以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实现环境污染的持续治理;同时乡村污染较为分散,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人手和经费有限,这使得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各地疏于行政指导案例库的编制工作,没有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没有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也没有相关保证案例的实效性的举措,这都直接影响到了行政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四)缺乏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疏于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的建立,没有明确各类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没有始终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也没有全面听取被指导者的意见;其次,各地行政指导实施程序不够完善,没有秉承实守信的原则,经常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再次,各地没有做好行政指的导案底存储工作,没有根据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也没有相关向上级机关备案的机制。
三、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突破路径
(一)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目前行政管理干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政府的行政指导不仅能够单独运用,还能与其他法律行为结合适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应重视各类法律行为的相互性和交织性,不能单独考察某一法律行为,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乡村污染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的性质会发生改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行政指导的不同形态进行分别考察。首先,各地政府应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积极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各地政府应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行政指导责任,具体举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内容违法的行政指导责任,政府不能全部归咎于行政主体,由于被指导者坚信政府的权威性,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行政指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判断过失,但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其二,对于内容不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考虑到乡村人口对于政府的信赖,应合理追究行政主体适当的责任,而被指导者由于拥有选择的权利,没有对指导内容进行质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行政指导主体应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其三,对于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责任,在行政指导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利益被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政府将不会承担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指导者自愿选择被指导,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次,各地应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进行治理。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许多行政治理主体会借助行政指导的名义实施行政命令。对于没有按时间、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被指导者,行政主体会直接采取停业整顿、剥夺营业资格等强制手段。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从而异化成强制命令模式,这不仅违背了行政指导的本质,损害了被指导者的选择权,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后果,行政指导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各地应对渐变的行政指导责任进行严格监督。在部分乡村地区,当地政府为了达到行政指导目的,往往会借助一些奖励手段,这也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化关系。在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承诺指导者合理的条件使被指导者接受指导。然而,一旦指导主体在兑现利益方面存在问题,双方的合同关系就会被打破,乡村指导主体也必将承担指导内容不合法的法律责任。(二)拓展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第一,政府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这使得其性质发生了改变,内容违法、强制指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政府可通过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的方式监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一方面,从目的层面看,行政指导与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够保障大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被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但也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外,这就说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空间。第二,政府应努力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制止和杜绝各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而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由于行政诉讼通常会采用概括、列举和排除等方法,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其持质疑或排斥态度。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导人的权益,政府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指导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政府应为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履行自身相关业务,不仅要保证指导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还要坚决杜绝强迫指导的情况出现,同时还要努力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深入剖析错误成因并及时加以改正。基于乡村人口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当出现指导者由于没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指导发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导者损失的情况时,指导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被指导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因此,乡政府基于村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赖,理应承担各类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导的责任,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被指导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三)扩大行政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对于各乡村的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五点:其一,在国家《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中,都提到了村委会对于当地污染治理的职责和权利,而且从乡村人口的环境权利角度来看,村委会也理应享有治理乡村污染的权利;其二,作为政府与乡村人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不仅能够切实、全面掌握村民的环境需求和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还能结合相关法规直接向上级政府表达村民的意见,因此,村委会是乡村人口环境权益的最合适代表;其三,村委会有权制定有利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当地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并通过这种道德约束模式全面治理乡村的各类污染现象;其四,村委会参与行政指导能够全面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类污染现象以及污染源暴露在全体村民面前,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乡村节约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支,还能有效推动污染的持续治理;其五,由于乡村环境污染存在分散性,这就给环境保护部门带来了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而村委会的参与恰好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各类污染也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村委会无疑是参与下农村污染治理的最佳组织。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村委会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地位,这样才能实现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为各地编制行政指导案例库。例如,2016年,伊川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行政指导案例编写工作。第一,各地政府不仅要根据相关标准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还要在案例中尽量使用精准、规范的词语,同时要为各类别制定标题,这才能保证案例学习与研究的严谨性。第二,各地要积极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一是要在案例中加入相关法律观点和主观概括,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二是要保证案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秉承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脱离法律的本意;三是要保证案例的实效性,定期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审查,及时删除和更新相关案例,从而保证案例指导的先进性。(四)设计科学的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一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主动启动行政指导工作;二是可由被指导人主动申请行政指导,并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启动。行政指导开启后,相关指导主体不仅要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还应综合考量被指导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指导方案的有效性。其次,各地应尽量完善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最重要环节,实施程序能够直接影响行政指导的成效,因此,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其一,各地政府应尽量明确行政指导内容,这样更有利于被指导者的理解,从而使他们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其二,各地政府在实施实践指导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其三,各地政府应加强行政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的沟通与互动,鼓励行政指导主体主动为被指导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其四,各地应努力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引导当地行政指导机关和部门采用科学的指导方法,当出现被指导者排斥行政指导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行政指导,待双方商榷好解决方案后,再继续进行行政指导。最后,各地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案底存储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后续工作,行政指导案底的分类存储能够为之后的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地应结合各类行政指导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重点保存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详细记录相关方案、措施和成果,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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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一、目标任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以流域、区域治理为重点,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大力实施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全面推进污水处理与回注工程,加大石油开发区生态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石油开发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治理,五年内实现油区环境质量根本好转。
(一)加快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步伐。2012年底前,全县文明井场建设要稳定保持在90%以上。从2012年7月起新开井场必须与油井投产同时建成清洁文明井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所有井场都必须严格按照《延安市油田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由环保部门统一验收。
(二)实施污水处理与回注工程。全县所有石油企业2012年底前采油废水回注率达到90%以上,坚决禁止在油区利用渗坑排放石油废水和不达标排放石油废水。
(三)推进石油企业输油管网建设。加快输油主管线建设,2012年底前,县境内石油企业原油管输率达到60%以上,2012年底前,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完成4-6个石油生产区的井场管输示范工程,并开展对整个石油开发区的管输改造,逐步实现石油开采的管网化管理。
(四)开展钻井泥浆废液处理和落地原油回收利用工作。2013年7月前,安塞境内石油企业必须开展对新建油井的泥浆废液进行固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到100%。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地原油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解决好落地原油对土壤、水体的污染问题。2012年底前,油泥处置率和钻井泥浆岩屑无害化处理都达到100%。
(五)加快石油开发区生态恢复建设步伐。对新建油井,各石油开发企业要把井场建设总投资的20%投入到井场生态恢复和绿化方面,所有新建井场年内必须达到生态恢复和绿化标准。对老井场,2013年底前完成全部生态绿化建设任务。
(六)全面启动“卫生、文明、园林”站所联创活动。县内各石油企业要按照《安塞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规划》和《安塞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细则》要求,全面开展净化美化环境活动,彻底清扫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乱堆乱放杂物,整理室内外物品摆放。同时,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石油企业机关单位要成立创卫领导小组,落实具体负责人,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与绩效成绩挂钩
二、保障措施
石油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环保牵头、部门联动、企业治理”的工作机制,重点由石油开发企业自行开展污染治理。
(一)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启动延河安塞段水源保护工程。按照延河水功能区划要求开展延河安塞段石油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延河源头支流工业和生活废水治理,特别是要加大我县北部油区环境污染监测、治理力度,提高石油废水回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严防发生石油开采污染水体事件。同时要加强县城饮用水源地保护治理,启动饮用水库、重点水源地保护和油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进一步消除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隐患,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加快石油污染源的综合治理。要制定辖区石油污染防治计划及石油开发企业达标治理方案,对未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的,要坚决进行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对已开展但未达到治理验收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石油开发企业要落实治理资金,足额交纳排污费,加快环保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三)开展油区治安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油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偷贩原油、非法炼油、干扰石油企业正常生产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发生污染环境事件。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开展石油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石油开发中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石油污染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抽查,进行动态管理。
(四)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在塞所有油气开发企业新建改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县经济发展、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建成投用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要限期依法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在塞石油企业要高度重视石油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石油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落实。在塞各石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周密、便于操作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县环保、水务、林业、安监、国土、石油协调办等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注重实效。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石油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强化环境监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落实环保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各石油企业要按照治理要求,分项目、分年度制定资金投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1、污染问题
工厂是一个生产作业的集中区域,其涉及到多种工业化产品,因而最终产生废弃物类别也是多重多样的。从环境监测结果分析,工厂废水可导致大面积水域污染,水质恶化、污染物超标、水生植物无法生长等,这些都是工厂周边区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水资源是人类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元素,水资源污染将对社会环境、人居生活、产业发展等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2、标准问题
为了整顿工业经济发展秩序,国家对各类生产区域实施项目规划,要求工厂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帮助企业解决现实生产中遇到的污染问题。实际监测发现,废水环境监测缺少明确的标准参数,对工厂监测内容达不到预定标准,影响了环境治理决策的有效性。目前部分国家重点源监测项目与行业标准污染物项目不一致,如制糖、造纸、城镇污水处理厂等。
制糖行业监测项目监测分类监测项目重点污染源pH值、色度、COD、BOD5、氨氮、石油类、流量行业标准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pH值、COD、BOD5、氨氮、SS、总氮、总磷、单位产品(糖)基准排水量
3、治理问题
监测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环境,对环境监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工厂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导致废水污染面积逐渐扩大化,对新水域产生了更多的危害性。总结原因,多数工厂从运营成本角度考虑,对环境治理未投入足够的出污费用,废水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机构职能不健全,现阶段难以达到预定的监测指标,这些都阻碍了废水监测与治理工作。
二、基于监测结果的废水处理方法
水资源是人类长期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注重水资源保护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考虑到工业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强化工厂废水治理力度,为工厂建立更加全面的废水治理方案。当钱,废水治理技术包括: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可根据工厂内设备建立针对性的监测处理方案。
1、物理法
废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废水中污染物的性质、组成、状态及对水质的要求。一般废水的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及生物法三大类,利用物理作用处理、分离和回收废水中的污染物,这是物理法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工业废水过滤起到了基本净化作用。工厂可设计相对规模的生态绿化池,按照工厂生产规模定期回收废水,通过净化池处理后完成净化作用。
2、化学法
利用化学反应或物理化学作用回收可溶性废物或胶体物质,利用化学反应原理执行有效的净化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废水处理中出现的异常问题。例如,中和法用于中和酸性或碱性废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废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类、重金属等;氧化还原法用来除去废水中还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杀灭天然水体中的病原菌等。
3、生物法
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处理废水中的有机物,要求在废水池中设置生物过滤系统,及时清除水中有害物质,避免废水排放后对周围水域产生污染作用。例如,生物过滤法和活性污泥法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或有机生产废水,使有机物转化降解成无机盐而得到净化。生物法处理要注意考察工厂类型,不同工厂所用方法存在差异性,选择合适方式进行处理以保证净化效果。
三、结论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进一步加强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的整治
结合省“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要求,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的进一步整治,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做好蓄电池行业的整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产业布局。加快蓄电池行业整体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摸清和掌握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规划并指导工作。目前,要严格按照蓄电池产业规划纲要和评价中提出的要求,逐步调整产业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工艺改进方案,加大蓄电池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提升蓄电池产业档次和科技含量。
(二)做好关、转、迁蓄电池企业的后续工作。对关闭或转产的企业,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和制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偿。要高度重视对搬迁、转产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产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特别重视关停、搬迁企业的人员安置、土地的合理规划和使用、遗留污染物质的治理和企业周边环境修复等工作,防治死灰复燃,确保治理的彻底性和稳定性。
(三)制定严格标准、落实相关措施,加快省级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区“摘帽”工作。要督促限期治理和限期改正的蓄电池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长兴县铅酸蓄电池行业环保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强对各企业污染治理原始资料整理的指导,实现一厂一档。严格按照制定的《摘除长兴县铅酸蓄电池行业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及时完善,力争年内“摘帽”。
(四)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长兴县蓄电池企业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完善长效管理规范。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对企业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极板生产和铅冶炼企业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各乡镇政府设立联络员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杜绝污染反弹现象的出现。同时也要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扩大治理成果。
二、规范我市蓄电池行业的发展
各县区要按照省“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和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强化长效管理工作措施,通过禁止、限制、提升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蓄电池行业的发展。
(一)禁止新设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冶炼企业。蓄电池极板生产、冶炼对环境影响较大,全市一律不得新批铅酸蓄电池极板生产与冶炼企业。
(二)严格限制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按规划要求从严控制铅酸蓄电池组装企业的新建和扩建。如环境容量允许适量发展,则必须科学选址,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严格做好环评,认真落实好环保“三同时”制度。长兴县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要求执行。
(三)蓄电池企业要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通过清洁生产,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解决生产环节的跑冒滴漏,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活和自然水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m³,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为2240m³,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和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m³,为极度缺水地区。正是在这种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仍不容乐观,全国主要流域的I~III类水质断面占64.2%,劣V类占17.2%。2012年,全国十大水系、62个主要湖泊分别有31%和39%的淡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要求,严重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同时,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事故频频发生,水污染事故占一半左右。监察部的统计分析,国内近几年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近几年,水环境问题已经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全文。据测算,“水十条”的实施带动投资两万亿元以上。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2016年我国大力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了水环境问题的责任。2017年环保部和住建部联合研究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205条黑臭水体实行重点督办。目前我国水资源逐渐紧缺,水环境治理已经逐渐受到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势必将带动水环境治理专业装备的需求和研发。目前在水环境治理专业特种设备领域中,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设备、仪器、仪表和材料等,都存在广阔的开发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水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目前水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主要涉及到三个领域,即内源污染控制、外源污染控制和监测系统。根据水体周围地质情况和社会情况不同,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也各不相同。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技术。
1.内源污染
通常状态下水环境中的底泥和水体之间会达到一个动态平衡。即使底泥中的污染物含量高出水体中的几十倍,在动态平衡的条件下底泥中不会有污染物释放到自然水体,相反会有部分污染物沉积到底泥中。但是当底泥的物化或者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时,底泥中的氮、磷特别是重金属等污染物会释放到水体,对水体造成内源污染。目前底泥治理技术主要有环保疏浚、原位覆盖和原位钝化技术。环保疏浚技术即将受污染的底泥从水体底部清理出来,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技术较成熟的技术。但是其工程量较大、疏浚过程中二次污染和疏浚底泥的合理化利用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另外两种原位覆盖和钝化技术在国内基本处于研究阶段,仅有少量的工程实践,但其效果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以上三种技术各自存在优缺点,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底泥处理的应用方向很可能是某几种技术的结合使用。
2.外源污染
外源污染主要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主要指未经处理的生活和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或者水体上游含有大量污染物。针对点源污染分散、水量小且水质波动大的特点,各个水处理的相关领域都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主要采用的工艺有活性污泥法、物理化学法和电解法等,以上技术的组合基本可以满足COD、氮、磷、SS、重金属和油脂常规污染物的降解效果。除去常规的污染物,个人药品和护理品(Ppcps)在水体中的残留也逐渐受到重视。如各种马西平、咖啡因和布洛芬等在水体中痕量存在。这类污染物被排入水体后,通过水体中食物链的累积,会在部分鱼类体内富集。因其具有难降解性、生物毒性和长期危害性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该类污染物的处理技术目前都处于研究阶段,主要方法有活性污泥技术、高级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和膜技术等。而且大部分技术效果都不明显或只能起到收集和富集作用,只有高级氧化法能将其无害化。在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城市雨水具有危害性及资源性。初期径流雨水含有大量杂质,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河道;雨水径流有明显的初期冲刷作用,污染物集中在初期雨水中,因此控制初期雨水成为雨水利用系统和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的一项主要举措。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措施包括:以自然沉淀为主的屋顶雨水处理工艺、道路庭院雨水处理工艺(滤栅、混凝、沉淀、除油和过滤等)、中间控制工程(建设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植被缓冲带、植草沟、渗透塘、渗井和湿塘等设施)以及集中处理方法(设置雨水净化设施等)。
3.监测系统
内源污染的治理和外源污染的控制,以及水体环境的改善最主要的是由水质数据来反映。水环境污染治理中大部分的水质数据是人为地感官无法辨别的,因此过程中的监测设备的实用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第一,实时准确的水质监测可以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入;第二,水体数据的变化可以对水体富营养化的爆发和水环境的变化有预警作用;第三,长期的水质监测为水环境治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常规指标与污水处理基本相同。目前国产的监测设备与进口设备在耐用性和准确度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具有取样点分散、取样难度大和现场实验条件差等特点。水质水文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水质监测:每条河道、水体设置评价断面,初步考虑在每条渠道的起点、终点及重点雨水口下游布设在线式水质自动监测站。水量监测:按相关规划要求,旱季水量不应低于生态需水量;在雨季,综合考虑水系排涝安全需求,应保证有效收纳周边汇水,并控制城市内涝,进行合理排水。应在各重要节点下游布设在线式流速仪和在线式水位计。降水监测:建设自动化雨量站,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
三、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
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源自于其技术工艺,工艺的成熟基础就是配套设备稳定可靠。水环境污染治理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实施,因此将有大量的水利施工机械设备及通用设备(如泥浆泵、离心泵等)的需求。在污水处理专用设备方面除常用的专用机械设备外将增加对增氧推流设备、过滤分离系统、加药系统等设备的需求。下面结合水环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对相关设备需求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关于内源污染的治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为疏浚技术,疏浚技术较为先进的设备为绞吸式挖泥船,该船将挖掘、输送和排出等工序一次完成。但底泥疏浚带来的问题其目前还无法避免,如扰动带来的二次污染、对底栖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底泥运输问题等。疏浚底泥减量问题也很严峻,一般底泥疏浚的深度50~100cm,疏浚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高含水率底泥,不管是应用还是运输降低含水率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底泥的比阻(反应污泥脱水性能的指标)测定疏浚底泥比阻值0.8×109cm/g属于易脱水的范围。
目前脱水工艺有机械脱水、自然干化和土工袋脱水。机械脱水环境影响小,效率高,但需要投入大型设备,基建费用高,运行难度较大,自然风干和土工袋脱水在环境敏感地区很难实现。底泥的资源化利用是伴随着底泥疏浚带来的。以1988-2005年滇池和巢湖的疏浚为例,共完成底泥疏浚2.051×107m³,大量的底泥如果应用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利用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不同地区底泥中污染物含量各不相同,因此采取工艺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关于底泥的污染物含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测试发现其矿物质含量与粘土接近,因此目前其污染物含量的参考标准和资源利用参照土壤标准。目前已经有部分开展水泥熟料和粘土砖的烧结实验。其次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都具备一定的自净能力,当水体中的污染物或者排入水体中污染物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时水污染事件即会爆发。因此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原因种类繁多,该类水处理设备的种类也有很多种。
大体包括:针对点源污染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研制的污水处理设备,如为了降低生活污水中氮、磷和COD含量研制的净化槽;降低油脂含量研制的气浮设备和降低污水中悬浮物研制的混凝沉淀装置等;以净化自然水体为目的的设备,例如通过活性污泥法降低水体中的COD和氮等污染物;利用通过加药混凝沉淀去除水中的藻类和磷;通过在水体中种植水生生物降解水体中的污染物;通过曝气或者推流设备改善水体中的溶解氧和水力特性减少藻类的爆发等。河道漂浮物和悬浮物的清理同样是水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由于雨水冲刷和私自排放以及河道管理问题,河道漂浮物不仅给河道带来大量的污染物,同时水面漂浮的垃圾直接影响着河道的景观。仅2003年初至汛期末三峡漂浮物的总量达40万m³。目前针对河道漂浮物并没有有效的治理措施,大部分地区为简单的拦截和人工收集。高效简便的漂浮垃圾收集和处理设备在河道和湖泊水环境治理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四、结语
水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大和系统性强等特点,包括城市防涝、污水收集与输送、污水处理与回用、水环境生态修复等内容。因此,在设备需求上更加强调实用性,注重耐用性和环境友好性(如低能耗、低噪声等),在设备功能方面将突出智能化和集成性,实现远程控制,无人值守,自我管理等技术的应用。我国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水污染事件频发,水安全问题正在逐步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水体的特殊性专业化的设备和工艺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水环境治理的相关设备的开发和研制十分紧迫,且其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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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清算;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审计
【中图分类号】 F2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90-02
一、引言
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某些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污染后果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能显现。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将存在司法困难。首先,新《企业破产法》未能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接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1 ],一旦破产公司走上破产清算程序,其法人主体地位将消失,伴随而来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破产公司将无法承担之前因经营遗留下来的未尽环境责任;其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环境受害人不能以环境侵权为由对其提出赔偿要求;最后,虽然破产法规定可要求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包含环境侵权。因此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免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目的,往往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予以逃避,造成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缺失,环境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调整经济结构,我国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解决工业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在此背景下,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激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6年7月底全国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7 000余件,其中2016年新增2 000余件,而2008年至2015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加总起来也不到两万件。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有其特殊性,目前尚没有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现实基础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社会基础
1.贯彻损害担责原则
我国制定了“谁污染、谁付费”的环境保护原则,公司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复杂的特点,大多数环境侵权行为是通过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给受害者带来损害;同时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要通过长时间、多因素累积之后才会变得明显。当环境侵权后果显现时,破产公司早已因为破产清算而失去清偿能力。因此,应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就开展环境审计,通过环境审计发现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衡量环境侵权带来的损害后果,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避免因公司破产而将环境侵权责任转移给政府和社会。
2.保障环境受害者的权益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而言,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后果难以预期,一旦破产公司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所能期待的只有环境侵权赔偿。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并未单独规定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履行。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能人身权受到损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损害,为保障环境受害人的权利,应实施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将受害人的环境侵权损失以债权或破产管理费用的形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减少社会交易成本
美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企业环境清理责任制度,分别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等重要法案。根法案,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主体、潜在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 2 ],承继者和破产公司的贷款方等间接方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导致部分潜在交易方因担心可能承担破产公司的巨额环境治理费用而放弃交易,加重了社会的交易成本。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审计基础
1.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一定发展
环境审计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务有较大发展。学者们对环境审计的概念、特点、目标、主体、职责、审计原则等取得了一定共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是为控制环境不良影响、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提高环境活动效果而由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环境责任履行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在实务方面,环境审计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环保资金审计,还包括审计政府的环保政策和规划、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评价对环境法律和法规的遵循、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环境诉求的处理、环境事件等,审计范围已经大大扩展。同时,不断完善的环境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
2.环境审计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破产公司的财产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和处分破产公司的财产、决定其经营和日常开支等管理事务。环境审计在开展时需要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识别公司潜在的环境债务,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递交给人民法院,这些事项与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编制财务报表、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职责相一致。环境审计报告公告后,环境污染受害人可据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破产公司就其环境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开展
受没有授权或委托、人力资源不足、审计标准缺乏等的影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施主体主要为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参与程度不高;同时我国环境审计的范围主要集中于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环保政策的执行、环境管理绩效等,审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而对处于污染行业的非国有企业所开展的环境审计很少。
(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目标
环境审计是在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产生于环境发展,也服务于环境发展。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外在目标是辅助环境保护,通过确保破产公司受托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方式实现其辅助环境保护的目标[ 3 ]。由于破产公司管理人须调查破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内在目标是评价破产公司环境资产、负债列报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及披露的全面性和环境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破产公司全面有效地履行环境责任,而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等则不是其审计目标。
(二)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存在不能公正执行职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换,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委托人应为人民法院或法院授权的管理人,由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破产前后的审计业务一竿子到底都由破产公司董事会委托,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为破产财产、破产债务、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提供证据支撑,也是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的参考,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应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法院负责。
(三)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
环境审计的范围是环境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的内容范围[ 5 ]。从环境审计的本质讲,环境审计是对受托环保责任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受托人需要履行的环保责任包括环境行为责任和环境报告责任,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的范围也应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具体来说应包括评价破产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各项环境活动的合规性,与不动产剥离有关的环境风险,处理、存放和清理危险存货所产生的环境负债,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经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
(四)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开展的方式
环境审计可采取强制性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愿性的方式。美国环保署(EPA)对其1996―2007年采用的鼓励性自愿环境审计政策效果统计结果表明,采取自愿性的环境审计政策后,不仅实施环境审计并加以披露的企业数量增加了,而且环境处罚的数量大幅下降了(下降了75%)。自愿性环境审计政策有助于企业预防、发现和纠正环境污染行为[ 6 ]。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如果公司破产清算时不及时对其实施环境审计,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的履行将无法保障,因此破产清算环境审计应采取强制性的方式。
(五)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的利用
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在三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用于评价和衡量破产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实践证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在存续时间上也无法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应采用“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破产清算环境审计衡量破产清算公司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治理费用,并交由第三方专业环境公司完成。二是可作为法院破产裁定的参考。环境侵权涉及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其中环境人身侵权会给受害者带来健康权甚至生存权的损害,法院裁定是否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考虑该分配方案是否包括了环境侵权赔偿,并可要求对环境人身侵权债务予以优先清偿。三是可为污染行业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同一行业中各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环境风险存在一定的共性,公开破产清算环境审计报告可为其他公司环境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也有助于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成员的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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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雪,石玉,王o瑞.对环境审计目标的再认识[J].财会月刊,2011(6):78-80.
[4] 尚洪涛.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J].会计研究,2011(8):84-87.
现将我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成主要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川城乡治〔XX〕1号)和遂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关于做好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遂市整治〔XX〕1号)要求,制定了遂宁市环境保护局《X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遂环发〔XX〕4号),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组织保障体系。
(二)加快我市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进度。XX年4月,市委副书记杨天宗在遂委督办〔XX〕42号文件中批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在治理本源上。明确三县两区要加大小河流综合治理。按照天宗书记指示,我局成立专门工作组,下发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小流域水环境污染调查工作的通知》(遂环〔XX〕101号),要求我市三县两区现场摸底所辖范围内所有小流域水环境情况(包括各乡镇的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6月初,局党组召开党组会,对各县区上报的小流域水环境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以大英县郪江河和射洪县沈水河两条具有代表性的小流域作为污染治理试点,于7月编制《遂宁市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方案》,呈市委、市政府审议。目前,各县区正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督导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治理进度。XX年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分三项内容:重点示范区、典型带动区和国控出川水质断面环境综合治理。涉及三县一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和船山区)11个乡镇30多个村,投资总额4500余万元,其中中、省补助专项资金2472万元。1-8月,我局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了5次督导。目前,项目按工程进度持续推进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农村点源、面源污染危害日趋严重,导致耕地退化,同时自然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难度加大。
(二)自然灾害导致治理效果不明显。6月30日,我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淹没了大片村庄、冲毁了已综合整治的项目,给农村生活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治理效果表现不明显。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大治理力度。积极申请中、省专项补助资金,加大自筹资金力度,确保治理范围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督导,确保治理效果。今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比较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推进速度不一样,为确保进度和质量效果,我局将进一步必须加大督导力度。
【关键词】 工业废水 预测 防控 措施
1 背景与研究的现状
1.1 背景
工业废水主要是指在工业化的生产与建设过程中所排放出来的废弃水,脏水污水,以及化工试验的一些废弃液体[1]。其种类繁多,不同企业废水的性质与成分差异很大,甚至对同一类企业,也因原料、生产工艺等条件不同而异[2]。辽宁省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越来越多,这将不可避免地污染和破坏辽宁省的自然环境;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导致经济增长缓慢.解决经济增长与水污染之间的矛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工业废水的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废水处理模式,不断完善和发展废水处理技术及水质安全评价与管理技术是水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课题[3]。由此我们查阅各种有关资料,走访各个工厂对工业废水排放进行实地调查,总结出工业废水中所含的主要物质有氨氮排放、化学需氧量、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下面就大连市对这五类污染源的污染现状进行分析。
1.2 符号含义
y-工业废水的数值 x1-氨氮排放量的数值
x2-化学需氧量的数值 x3-氰化物的数值
x4-挥发酚的数值 x5-石油类的数值
2 运用Matlab软件对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预测
2.1 工业废水对x1的影响
…(1)
由方程的迭代和matlab编程可知氨氮排放量2013至2020年数值为:1389、106.6、23.3、9.4、5.5、4.0、3.3、2.9。
当工业废水取1989至2013的均值时氨氮排放量的预测值,氨氮排放量逐年递减。由公式系数可知,当此乘积小于1时可保证氨氮排放量含量逐年递减,此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区间为(0,6.82)。
2.2 工业废水对x2的影响
……(2)
由公式系数可知,当此乘积小于1时可保证化学需氧量含量逐年递减,此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区间为(0,13.04)。
2.3 对工业废水中x3进行预测
……(3)
或 ……(4)
由公式系数可知,当此乘积小于1时可保证氰化物含量逐年递减,此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区间为(0,4.80)。
2.4 工业废水对x4的影响
……(5)
由公式系数可知,当此乘积小于1时可保证挥发酚含量逐年递减,此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区间为(0,3.22)。
2.5 工业废水对x5的影响
.....(6)
由公式系数可知,当此乘积小于1时可保证石油类含量逐年递减,此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区间为(0,5.10)。
3 模型建立及治理措施
3.1 模型建立
根据不同的自变量得出的y的区间可总结出如下表1。
故此模型可以根据某个企业或地区的工业废水排放量估算出近几年的自变量的变化趋势。
以大连市为例,全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为3.4463亿吨,由此模型可知,最近几年挥发酚含量会逐年递增,故应主要考虑减少挥发酚的措施。
3.2 治理措施
(1)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适当地提高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用,限制工业用水,促进工业节水。
(2)提高工业废水治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工业水污染治理的投资不断提高,而资金的使用率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太湖流域的污染治理项目,自1998年末国务院发起了太湖水治理项目,时过9年投资已过百亿,但实际效果不佳,在2007、2008年先后出现了两次蓝藻污染,对此,中国应设立相应的监督小组,监督和促进治理资金的合理使用。
(3)通过市场化拓宽中小企业工业废水治理途径。可采取将工业水治理模式市场化,将废水收集后,由治理水污染的企业代为处理,将污水计量,向排污企业按量收取费用。
(4)通过强化流域统一管理治理跨界工业废水污染。建立流域污染治理机构,它的职能是以完成污染控制指标,对于为达标的地区进行增加税收和减少分配水量来进行监管;建立流域污染事前协商制度,在出现工业废水污染时,能够有所根据的进行调节,避免冲突的发生和升级。
参考文献:
[1]魏晓军.工业废水的种类及处理方法[J].工业废水的种类及处理方法,2015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