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7: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的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服务范围来看,并不包括民间融资这一规定,可以说民间融资的出现并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种发展体现,民间融资从实际的作用来看是为了有效的弥补当前我国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问题,为市场经济发展主体提供更多的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这是民间融资所具有的积极方面,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民间融资行为所具有的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中,笔者就重点对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为我国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一、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现实中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由向特定个人、企业和面向社会大众的融资行为,也有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等,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许多的企业或者学者将这一行为一直视为非正规调动资金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很多,而且通过民间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规模页比较大,根据我国社会科学机构对于我国16个省份的调查,金融民间融资活动的企业绝对规模是比较大的,几乎占到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的四分之一,根据国家机构对上一年度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发现,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而且这些数据的获得都是较为保守的估计,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实际上的融资比例肯定超过当前统计的数据。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看,上述提供的数据很难全面的表明所有问题,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的规模确实已经很大,并且在对企业的发展方面起到很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民间融资在没有国家规范和有效数据统计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性程度、未来发展出路如何都还值得观察。
二、民间融资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贷款资格不具备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的主体就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小企业更是以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进行支持,如果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其生存必定出现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未来发展等问题,它们很难在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较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其不得不依靠民间融资的形式来发展自己,根据我国相关机构的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小,国家金融机构拒绝其贷款的概率就越高,因此其进行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市场中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出现问题
其实从世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情况看,不论那个类型的企业其融资的形式都是多样的,但是在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规模以及方式都比较匮乏,在我国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相当大,更谈不上通过直接融资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比如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就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公司融资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能力的问题,这是很多中小企业都难以达到的资金规模,因此为了发展,更多的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较为便利和有效的民间融资。
(三)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比于其他获得资金的方式,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优势主要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手续要求较为简单,民间融资要求的手续比较少,而且民间融资是一种双方互惠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要求的手续比较多,而且时效性较差;其次就是民间融资要求较低,民间融资活动多是在信用基础上的融资行为,对于抵押的要求都相对金融机构较低,一般中小企业都能承受;最后时民间金融在操作以及对于获得一些信息方面都是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而且在信用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其约束力还是比较强的。
三、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是和时代的需求相关的,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极为缺乏国家的规范和支持,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对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加强国家立法的支持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首先缺少的就是国家法律的规范,正因为没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才会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首先及时要加紧修改或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另外就是国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划分金融行为和非金融行为的民间融资行为,并明确不同情况的利率问题,为我国发展民间融资,促进社会资本的高效流通提供帮助。
(二)对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进行改革
前面已经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部门必须下定决心,改革我国当前的金融机构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等在资金支持方面跟过的向中小企业方面倾斜,其次就是完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域划分总分行关系的组织模式,以价值链为核心,按不同客户对象进行划分,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实现银行结构扁平化,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
(三)改进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渠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要求我们市场的管理者在应对市场需求的过程中更多的要考虑市场主体的要求,当前我国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运行和使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政府管理者要有信息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拓宽渠道,修改当前阻碍民间资本金融市场的一些规则,总之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力的方式推动民间资本在市场上的流通,激活民间资本为社会建设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融资规模逐年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压力,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具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削弱了宏观调控等。针对民间融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如何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规范;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J].经济研究,2009(3)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资金短缺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近年来,银行信贷规模控制较紧,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民间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二选择。
浙江作为全国经济增长最快、发展态势最好的省份之一,主要得益于浙江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持续影响以及欧债危机的背景下,融资效率低下对其发展的制约变得日益突出,民间融资一直是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2011年10月前后,由于长期的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许多企业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而又无法从正规的渠道得到融资,只能依靠高利息的民间借贷。不少中小企业最终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资本成本而倒闭。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政府也开始出台新的政策进行应对。如今,对于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研究变得更为迫切。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及问题
(一)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1、浙江中小企业高民间借贷比例。
阿里巴巴与北大于2011年6月至7月对浙江省的宁波、温州、台州、金华、嘉兴、湖州和绍兴7个城市的94家小企业、4家专业市场和12家当地银行进行走访,并通过网络问卷形式对浙江各地2313家小企业进行了网上调研。调研发现,浙江小企业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而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却达到50%,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的占7%。传统银行对小企业定义标准高,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成本高,宏观调控下银行普遍提高了申请贷款的要求,小企业可融入资金减少,贷款利率相对上浮等因素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2、屡现资金链断裂。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缓解了企业资金矛盾,促进了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强化了信用意识,提高了企业的诚信观念;能够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增强民间资金配置效率。但是,也正是由于浙江民间融资的不健康发展将浙江许多中小企业推向了破产的境地。从2011年4月份 温州,义乌、台州等地相继发生企业主出逃事件开始,到底有多少小企业倒闭、企业主出逃案件,已无法统计。
(二)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产生的问题。
1、民间金融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大多数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这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原本就实力不大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每逢加息,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也会水涨船高。2011年上半年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曾达到月息30%。这样非理性的上涨,对于借贷企业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资金流一旦发生细微偏差,企业就有可能面对资金的断流和还贷压力,最终只能更快的将企业推向破产,出现“跑路潮”和“倒闭潮”的现象。
2、民间金融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担保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基本都是从民间借款来的,假如有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后,由于民间融资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并没有充分的物品进行抵押,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成百上千个普通家庭面对的就是借款的血本无归,这样势必会影响一个社会的安定。
三、浙江民间融资现状原因分析
(一)浙江民间融资热的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一般出于三方面的原因:
1、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
从正规金融渠道看,近年来,国有金融机构在给企业贷款时普遍存在喜大厌小问题,贷款投向倾向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极少。 特别是2011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CPI)保持连续上涨,信贷政策偏紧,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变得更为困难。由于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成为浙江中小企业普遍性选择。
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在我国,直接融资仍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上市、股权融资、企业债券发行等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融资。
3、民间融资自身优势。
其一,民间融资灵活而便捷,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分布广泛,能及时提供贷款且还款期限和结息方式多样,利率调整灵活的优势恰恰迎合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少”、“频”等特点。其二,民间融资不需要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贷款门槛低。其三,民间资本规模不断壮大,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浙江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积累,加上近年来存款利率较低,投资产品有限,急需寻找投资出路的私人资本刚好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
2009年以来,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年均增幅达60%以上。截至今年10月末,全省登记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由2009年年初的42家增加到2011年底的171家,注册资本从65亿元扩大到340亿元,覆盖了全省88个县区与5个开发区,可见,发达的民间融资是浙江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
(二)浙江民间融资链断裂的原因分析。
1、“高利率”迫使中小企业“跑路”。
2011年下半年,在由于没有合理规制的“高利率”的重压以及不断上升的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情况下,浙江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企业主纷纷“跑路”或宣布破产,民间融资机构面临无处追债的尴尬,旧的贷款追不到,新的贷款也是无从谈起。民间融资机构的资金链也发生了断裂。
2、制度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款可贷。
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那么它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只可以得到一些融资,但是它的融资规模不能大于注册资本的50%。在这种情况下,它没有那么多的钱可以贷,所以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截至2011年10月,浙江全省171家小额贷款公司,账面可贷资金仅为24亿元。这意味着可贷资金平均到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只有1400万元。
四、关于民间融资制度建设的一些建议
破除民间借贷乱象的根本就在于制度的改革。我们可以在吸取他国对于民间融资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具体来说,对于民间融资制度的改革,我们可以从民间融资担保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制度这三方面展开。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担保制度。
1、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实践证明,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是难以进行损失补偿的。像在2011年下半年,在企业法人“跑路”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保费是不足以进行补偿的。因此,通过地方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
2、完善风险定价体系。
从2010、2011年的情况看,民间金融几乎完全陷入高利贷泥潭。目前高利贷泛滥,表面原因是资金紧张,导致资金溢价过高。但资金溢价的本质是中国金融业没有风险定价体系,一味青睐大企业、大项目,对于中小企业的潜在风险,只能以提高借贷利率的方式控制风险。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定价体系,对风险溢价有一个准确的衡量以此来保证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立法建立法律制度。
1、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
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让民间资本在阳光下规范运作,首先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问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以“疏堵结合” 引导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依法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
2、将民间金融契约化。
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民间环境,将民间金融这种在融资关系上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转变为契约性关系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避免发生纠纷、事实难辨等情况,将民间金融契约化,使民间金融变得更为正规化、阳光化。
3、借鉴国外成功有效方式建立国内民间融资机构监管。
借鉴目前美国、南非及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对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的特殊管理模式,对民间金融加以监督,使集资活动由暗变明,阳光操作,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三)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补充金融制度。
1、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基于地方性中小民间金融机构与地方性中小民营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浙江地区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让其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导力量。
2、改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规模的制度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长三角地区最先实行民间融资合法化的一种新尝试。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故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需求。在之前的贷款还未收回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对后续的公司进行贷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进行融资,但它的融资规模不能大于注册资本的50%,其实,我们可以尝试着对一些经营的时间长,坏账低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融资规模,这样可以增强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但他们也必须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此外,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规范民间资本运作.还应探索如何依法对诸如地下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监管和引导。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对于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如今,对于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研究变得更为迫切。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硕士,专业:统计学)
参考文献:
[1]严启发.用制度创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009(04).
[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以"珠三角"为例. 2011(01).
[3]邵燕祥.浙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探讨.
[4]顾卫.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 2009(05).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建议
一、目前农村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从相关的调查报告来看,目前农村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权限上收,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级一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农村信用社的借贷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同时邮政储蓄所“只存不贷”的情况为农村民间融资提供了客观发展条件,部分经济相对发达且有经商传统的地区,民间融资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的利率虽然各地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一般在20%左右。
4.业务分散,期限短,季节性强。“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一般为一年左右,两年以上不多见,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而且在冬春两季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要收回贷款,这时候是民间融资活动最为活跃的时候。
5.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以掌控。民间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相应的法律也很难做到监控和保障。
6.生产性借贷为民间融资的主要部分。民间借贷的主要是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借贷,农户的扩大再生产借贷以及居民和农户的一般消费性借贷。
二、民间融资活动发展的必然性
1.正规金融服务不足是农村民间融资问题发展的诱因
首先,我国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垄断和封闭的运行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从农村吸收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因而造成了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而且如上文所提及的,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都逐渐加大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力度,县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缩减,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大额贷款必须通过省级商业银行审批,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和申报权,可是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举措削弱了基层行投放信贷的积极性。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银行信贷政策和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的乡镇中小企业而言,缺乏现实有效的可行性。
最后,国有商业银行繁琐的贷款手续,也无法适应农村贷款急、频、小的特点。
2.充裕的民间金融资产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了,我国的民间资本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形成了稳定的民间资本来源。一方面,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农村闲置资金增多,一部分存入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一部分则成为民间金融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快速增长,使私人资本的规模迅速膨胀,成为民间金融的重要来源。
3.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旺盛的资金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乡镇企业短期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三、规范、引导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议
在当今中国的发展现状之下,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而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简单的打击和取缔并不是规范民间金融的正确方式。2005年5月25日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认可了民间融资的重要地位,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定价、分账核算、审批流程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鼓励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金融体制,通过流程改造和美化差别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这些并不能从跟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完善现有金融运行体制。因此,我们要在有效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按商业原则到农村投资,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有序成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政策界限是模糊的,对于同一行为,不同部门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198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却没有规定什么范围的民间借贷属于合法,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而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做出了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界定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主要就是看这种活动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这一规定的假定前提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能正确无误且及时的做出批准,显然这一夹定是与现实情形相脱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抵触的。因而当务之急就是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律管理之中,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合理的民间金融行为规范化,同时禁止违法的高利贷活动,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活动,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玲,贾丽博,詹漫丽.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的影响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6,(9).
[2]杨新华.浅析农村民间信贷[J].安徽农学报,2004,(10).
一、我国当前企业融资成本现状分析
现阶段,企业融资成本高是融资难的主要问题。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相比较大型企业来说,拥有的社会资源少之又少,直接导致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如果金融机构将资金借给企业,将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在融资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借贷要求,直接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甚至拒绝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不利于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中小企业先天不足,缺少足够的抵押物,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而出于企业自身未来发展,迫不得已从其他途径获取资金,融资成本自然要比单纯抵押贷款支付更高的利息。可见,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并非某一方面原因所致。如股权融资,企业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规范自身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此外,股票发行申报周期较长,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此融资渠道是堵塞的。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策
(一)加强企业管理
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管理模式的竞争。因此加强对自身的管理,能够显著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详细来说,一方面,规范企业核算,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财务人员能够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融资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控制好融资规模,在自身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分析基础上进行合理融资。同时努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逐渐接近银行借贷考核指标,从而获得成本更低的融资。此外,企业还需要认识到良好的信誉对于自身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要公开部分财务信息,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树立良好的形象,争取更多金融机构的信任。
(二)降低融资成本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主体,应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从政策及制度层面入手,制定并完善相关办法、细则等,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更多支持。在具体工作中,还应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银行贷款方式,提高贷款有效性,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选择,满足企业多元融资需求。
自1998年以来,我国便已开始建立企业征信体系,但是进展并不乐观。征信体系对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具有积极作用。如对企业纳税、还贷等各方面实际情况进行收集及了解,将此作为核心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为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同时对行政限制进行破冰,整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力量,确保企业状况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来。在征信体系基础上,能够引导企业加大对自身信用的关注力度,重视诚信建设。
(三)规范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其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能够在一定弥补正规金融的缺陷,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因此应积极发展民间借贷,规范民间借贷,促使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有效性。为了减少民间融资纠纷等不良现象,需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努力构建以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为核心的监管机构,明确各方面责任,实现高效监督目标,从而促使民间借贷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
(四)拓展融资渠道
融资渠道单一作为企业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要想改善这一现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非常必要。一是发行企业集合债,将多个企业形成一个整体,鉴于该模式具有的捆绑特点,能够有效分散风险。在此基础上能够帮助企业更快地获得融资,且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形成良性循环格局。二是对抵押物进行创新,如接受商标、基金及提单等抵押、质押对象,为企业提供便利。同时还可以积极尝试动产抵押担保,如融资租赁、存货质押及知识产权融资等,创新更多抵押、质押形式,以此来弥补中小企业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三是创新互联网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带来全新的融资平台。互联网融资平台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灵活性等优势,减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支持。
[关键词]民间借款;中介组织;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08-01
1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9年年末~2011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67.3万元到101.2万元,增长36%;样本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2.1万元到3.7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2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2.1民间借贷由来已久
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开始,民间借贷便悄然兴盛起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多数都来源于民间融资,而真正到银行贷款的很少。据有关方面估计,浙江的民间资金达数千亿元之多。吉林省延边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居住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劳务输出,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塞班做服装加工、到其他国家的劳务输出,以及邻国等周边国家去做生意的,出国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多数人因资金小足,除部分人向银行以财产抵押的贷款解决外,很多人都去民间借贷来解决。放贷人无论借贷人时间长短,月利息以3分利的居多,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双方交易时都要有证人(不是借贷担保,类似于公证),地下借贷在当地一直延续至今。
2.2目前借贷市场的现状
据调查,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借贷时间的长短来决定的,一般借贷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些,短期则相对较高。如南京某一小企业通过熟人,在河北省某地的一笔100万元一年期借贷中,要向放贷人支付年14%的利率,即到期还本付息是114万元。如果是短期的借贷利息则更高。江苏借贷网在民间借贷的信息平台上,多数都是属于短期拆借,以几个月或者半年期居多,利率高低不等,一般在10%左右。笔者在对各担保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一般担保公司的费用标准,多数都在年11%或者11% 以上(其中包括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用相加的和)。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南京分部,为客户担保的年费率在11%(包括贷款利率)。其担保原则是在有财产抵押的前提下,个别担保公司针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担保的年费率高达14.3%。据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提供的信息,温州银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1.096%,目前月息3分利在浙江市场上是非常“善良”的,宁波、温州一些地区,有些民间借贷月息已达到一毛利、一毛五分利。
3当前民间融资发展趋势分析
3.1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8—2010年分别上升了7.3% 、10.2% 、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8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3.2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 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3.3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一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4民间借贷的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从国家农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间借贷的发展从客观上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农村金融多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民间借贷法”,使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些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各种配套制度,以及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以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4.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不但客观上可以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还能够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必须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
4.3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既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竞争意识缺乏、长期“一家独大”的优势地位造成惰性、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于客观需要等原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有树立忧患意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才能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要认清形势,立足农村市场,从过去的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从单一的存贷服务向多元化综合服务方向转变。
关键词:民间投资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 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1]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59.
[2] 潘劲松.关于我国民间投资政策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3):34-37.
关键词: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日
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我国民营投资现状
2009年1~2月,我国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5%,其中国有投资增速高达43.4%,而内资非国有部分投资仅增长24.9%,低于国有投资增速18.5个百分点,比全部城镇投资增速低1.6个百分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营投资增速只有23.4%,为近几年来的最低值。但是,随着3月份以来整个经济的止跌回升,民间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投资增速呈现出明显的企稳回升走势:1~3月增速比1~2月加快4.3个百分点,达到27.7%,与全部城镇投资增速的差距由前两个月的3.1个百分点大幅缩小到0.9个百分点;1~4月私营投资增速继续加快1.2个百分点至28.9%;1~5月更达到32.8%,一举追平了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而1~6月,私营投资在整体投资增势放缓的背景下继续保持快速回升势头,增速达到34.2%,反超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0.6个百分点;1~7月全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出现本轮经济回升以来的首次明显回落,增速由1~6月的33.6%下滑到32.9%,而私营投资却令人欣慰地保持在本轮回升以来的最高位34.3%,比1~2月时的增速回升了10.9个百分点,反超全部城镇投资增速达1.4个百分点。私营投资的这种走势已清楚地表明,我国民间投资信心正在逐渐恢复,甚至可以说“民间投资走强迹象明显”。
二、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间拥有的金融资本已经远远超过10万亿元,但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大量集中在股票、国债、外汇投资上,甚至有大量资本一直存在银行,处于休眠状态,投资空间有限。总结起来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缺失导致民间资金不敢随意投资。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和项目吸引资金的第一大难题,招商引资时,什么承诺都敢给,但企业投资后,许多优惠政策和措施却兑现不了,民间投资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2、融资困难,民间资本难以被充分激活。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和实力相对弱小,缺少现行信贷制度规定的担保或抵押条件,再加上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弱,大部分民营企业迈不进商业银行的信贷门槛。根本上说,民间资金要转变为民间资本,缺乏相适应的金融机构。
3、市场准入门槛高,政府职能有待改善。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却很难进入。由于缺乏对民间投资的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者在获取投资信息、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或资金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的服务,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保护的问题。
三、鼓励民间投资应采取的对策
1、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力度。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个人储蓄部分转化为投资,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投资信心。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限制,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投资机会,提供法律和服务保障,依法管理,引导民间投资,做好各项工作,包括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选定、法律政策咨询。
2、放宽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改革投融资体制。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教育、金融、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实现民间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中介服务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商业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的投融资体制。应成立民营银行专门为民间投资服务。
3、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加大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覆盖面。加快二板市场建设,使民营企业经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引导民间投资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4、拉动民间投资的方式要发生变化。政府可以更多地通过贴息、补贴、合作等方式,与民间资金共同投资项目,用少量的政府资金把民间投资调动起来。此外,必须加速开放本来就应该让民间资金投资的领域,包括金融、通信、石油能源、基础设施领域,等等。在这些领域,民间投资实际上是有很大潜力的。
主要参考文献:
[1]汲凤翔,王宝滨.我国民间投资的现状.中国国情国力,2003.10.
关键词: 民间金融;现状;对策
随着青海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居民和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作为“草根金融”的民间金融适时满足了这种需求。但是因为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管之外,所以对经济的发展作用有利有弊。一方面,民间金融因信息对称性高,约束性强,有利于民间资本的聚集和有效配置,着实缓解了青海居民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又潜在着风险和隐患,因其单纯的逐利性,使得民间资本所追求的目标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矛盾,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策效果,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有效地规避消极作用对青海省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青海省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多元化
青海省民间金融近几年呈现增长趋势,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组织形式最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民间借贷等。
1、小额贷款公司[JP2]
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试点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运行,青海省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经历了四年的运行,事实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青海省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青海省金融服务体系中重要的新生力量。同时为了加强行业自律,2013年底正式成立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将在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合力推进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截至2013年末,青海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2家,注册资本总额4097亿元;贷款余额3791亿元,累计为“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总额6575亿元;实现利息收入502亿,同比增长2741%;上交税金050亿元;从业人员437人。小额贷款公司以中小企业法人投资持股为主,自然人投资为辅。这四年,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注册资本额度上都显出强劲的态势。见图1)
2、融资性担保机构
青海省首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于2001年,经过13年的发展,现已形成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全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三农”经济发展。可以说青海省融资担保市场的资产质量、资本实力、业务规模、风险控制能力、融资能力等均迈上新台阶,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繁荣地方经济、增加财政税收、扩大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4年4月,青海省共有6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147亿元,亿元以上担保机构25家,占总数的40%。从业人员682人,在保责任余额26450亿元,同比增长5973%。今年1月至4月,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提供担保1185笔,担保额6025亿元,占新增担保总额的9187%1。为了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3年青海省成立融资担保业协会,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建设,有效提高了社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可度,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典当行
典当即以财物作押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典型特征是满足短期应急性融资需求。青海省典当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截止2013年末,青海省共有典当行39家,其中西宁地区有典当行28家,规模较大的是西宁市城投典当、世全典当、金世典当和福果典当。典当行业主要经营房产抵押、车辆质押和金银、珠宝质押三大方面业务,可以更好的利用投资人闲置资金,为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4、民间自由借贷
民间自由借贷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民间金融活动最主要的融资形式。民间自由借贷以自身手续简捷灵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道德信用约束力强等特点而广泛存在。在青海省经济较为落后的时期,民间借贷筹资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自由借贷所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近些年青海省民间金融很活跃,据有关调查显示,参与民间借入的家庭占比最高的就是青海省,高达51%2。为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4年4月3日,第一家为民间资金提供综合服务的民间金融服务平台――西宁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挂牌,它由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青海建国物流有限公司、青海博洋经贸有限公司、青海亨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投融资对接服务、民间融资利率监测等服务,它将引领着青海省民间投融资市场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道路。
(二)民间资本规模扩大化
青海省经济近几年发展稳中有升,据统计,2013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53313亿元。在2005-2013年期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速迅猛,年均增长率为2031%见表1)。民间投资比重比高,2013年民间投资102095亿元,增长27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25%,比去年提高09%,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规模也在扩大。截止2012年底,青海省法人金融机构股本总额中民间股本占6885%,同比增长7432%3。可以看出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因为受通货膨胀经济的影响,民众手中的闲置资金日趋贬值,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投资渠道狭窄,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受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影响,中小企业在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受限,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综合两方面因素共同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壮大。
(三)民间资金流向集中化
由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民间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也使民间金融“游资”的尴尬处境得以改善,为实现民资、国资、外资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平台。青海省民间资本表现较为活跃,正向多种投资渠道拓展,主要有:一是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投资24761亿元,比去年增长305%,其中商品住宅投资15972亿元,增长132%;商业营业用房投资4449亿元,增长656%;二是用于生产经营。青海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着力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重点打造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以特色农牧业、四大支柱产业、四大优势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等为代表的特色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成为民间金融的投资主要方向。在被调查的621户农牧民中,3796%的农牧民将所借贷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见表2);三是投资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融资难问题一直无法彻底解决。民间金融的发展正好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了“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长足发展。截至2013年末,青海省6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总额6575亿元。6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三农”及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7324亿元。
二、青海省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保障缺乏
民间金融面临的最严峻问题就是法律地位问题。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来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导致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使得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没有合法的地位使民间金融的发展受挫,只能局限于狭小的区域内发展,不利于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没有法律的制约,会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偏离正常的轨道,进而危害到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
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决定了必须加强对其有效的监管。但现实是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融资关系,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且民间融资牵涉范围广、关联主体多,金融风险较大,缺乏规范的信用机制。同时,民间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个部门监管。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有审批权力的部门无监管职责,负责监管的部门又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实质监督主体模糊,日常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三)资金来源受限制
民间金融受法律限制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也不能任意融资,造成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受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例如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金、捐赠资金和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再无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只能依靠注册资本金发放贷款,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却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各种财政补贴,导致经营成本高而融资渠道狭窄,严重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国家宏观调控受影响
民间金融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由于趋利性影响,有些民间资金流向受调控产业,无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调整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宏观调控成效。例如一部分民间资金流向国家严控的房地产行业,主要用于房地产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同时,民间金融信息对称性强,对借款人约束力大,当资金不足还款遇到困难时,借款人大多优先偿还民间借款,而拖欠银行贷款,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压力,进而影响到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三、规范发展青海民间金融的策略
(一)理性对待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繁荣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存在的非凡意义,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行,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并努力为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
(二)切实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
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可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在宏观监控的前提下区别对待。对于无息、互等合法合规民间金融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对于有息借贷,政府规范借贷行为,强化契约意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于非法高利贷等违法金融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同时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和职责,指导和监管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营,将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变为正规金融,为它们提供更好更高的发展平台,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逐步拓宽民间金融融资渠道
对于运行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引导;对于运行态势良好、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管理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民间金融机构可根据经营业绩给予一定程度的吸收存款配额,并根据持续发展业绩适度提高吸储配额,以示奖励,以刺激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同时可将发展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成为民间银行,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使其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ZK#]花木嵯青海担保网络日益健全[EB/OL](2012-07-25)[2014-9-15]青海日报http://wwwqh chinanewscom/yw/news/2014/0728/1660html
[2] 甘犁谭继军等有关农村金融发展和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管理报告[J]金融投资报
关键词:民间融资 管理 对策
一、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 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
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
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
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国现有民间借贷利率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见于: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No.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No.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No.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给弱化滞后的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1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弃了长期以来的“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划出了“两线三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期间。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论证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满足了供求双方融获资金的双赢需求。但是,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实际需求资金量大量扩充,而严控的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融资基准条件根本无法解决各类主体资金断链危机。于是,大量主体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相对灵活、融资条件相对宽松的融资方式。无形之中,民间大量拥有闲散充盈资金的贷方“持币”待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产利润空间,“暗箱炒作”的高额贷款利率孕育而生,这无疑使得原本资质匮乏、内外监管松散、资金短缺的主体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资,企业毫无存续可能;高息融资则为日后无法还本付息深陷“诉讼、非正常途径索还借贷款项、临危破产宣告”深埋隐患。因此,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为突出的困顿是民间借贷的高息利率。
无法无息或者低息获得融资款项,以期大力降低因为融解资金提升的市场风险,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过其余路径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应运而生。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显重,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近万亿计,对金融市场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极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效应如果没有规范引导、监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国金融风暴危机。
据金改实验室记者姚伟2014年出具的调研数据显示:①
(一)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 500亿,平均利率36.2%。
(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四)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达到2 30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实为名副其实的“高利贷”。②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得出结论:
经营主体的盈利情势与放贷主体休戚相关,而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民间主体除了自身放贷稽核标准不同外,其利率水准从表2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放贷利率对于借贷主体盈利密切联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数据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水准基本落档于受法律保护状态,少数量位于法律不强制保护、双方自愿履行状态。
(一)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
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位于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额的,人民法院用该支持。
高法最新规范出台,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公平裁决,稳妥处理。
但是,现实状态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不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并没有寻求司法途径,以期获取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种现状进行如下解析。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借贷双方原本就不会将这种“私化”利益关系公之于众,一旦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主体双方首先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私了”。之所以选择这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在主观上民间借贷关系“隐蔽性”处于对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和主体私密性保护,加之有些通过中介人牵线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地域区域、人员的不确定性,双方、三方无意将这种问题公开化;在客观上,公之于众存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但是诉讼途径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诉讼受案、审案、结案、执行、二审等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牵涉借贷双方包括中介人庞大的精力。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杂费等,如果因为案件情由需要、财产保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等,那么无可厚非的巨大费用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充分。事实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额范围内,通过法院拿到了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实也存在执行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仅只有法院保护支持的调解书、判决书,而借款人依然无资金偿还,那么对于贷款方而言,资金回笼索回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二是通过“专业”民间讨债”机构非合法诉讼途径解决。相较于诉讼途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融资方寻求“民间讨债”机构实现利益自保,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放贷利润。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或者融资贷款人自身或者关联人,就是“民间讨债人或者关系户”,在无法实现民间放贷利益预期利益时,就直接“变脸”,使用各种“不当途径”甚至“偏离法律规范”手段,如静坐、恐吓、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索求“高额放贷本金及其利息额”,方便、快捷、灵活、实效。但是其弊端显而易见,途径往往是不当得利、非法索求,这样势必会危机融资借方财产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借贷利率水平24%―36%,属于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强制保护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国家强制保护范畴之外,又处于无效范畴之内,对于融资借贷的双方当事人究竟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经偿本付息,则借方给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请求返还。
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利率偿本付息,那么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胜诉权而要求强制执行呢?不可以,因为此段区间虽然是国家认可的利率范畴,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保护执行。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利率在24%―36%区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贷方仅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观意愿、客观资金流量获取融资资金的回流。那么,这种“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的规范范畴,对于融资贷方又有何实际效应呢?这种规范会成为日后借贷双方解决争议的“引火线”吗?
(三)借贷利率水平36%范畴之上,属于无效利率范畴
上述报告数据也已经显示,0%民间借贷年利率在此范畴,因此,具体探究也毫无实际效应,在此略过。
四、完善民间借贷构建设想
(一)适度放宽金融放贷政策,引导“资质”民间主体获取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
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是在设定基准放贷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引导各类银行放贷金融政策,适度“偏袒”中小企业以及个体资信良好的民间借贷。可切实加大这些“低偿付能力”融资主体“低利率”融资。应简化程序,缩短放贷时限,切实帮助解决“低门槛”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采取实际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的范畴。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监管,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国家或者民间机构出台措施,完善详化具体“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融资双方违约但不违法惩处方式”,全盘规划,严格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指导性规范建议、“公”监察体制、“争议处理”等多渠道方式,势必将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从严惩处“地下钱庄”、“越线高利贷”和“非法路径索求融资款项”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重要思路。对于民间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势必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必须严肃查处,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融资借贷无效。对于融贷主体,必须移交相应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决执行;对于“非法措施路径索求融资放贷款项,如限制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借方及利害关系人、暴力威胁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伤害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必须交由公安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坚决执行判决。
结语
民间借贷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环境净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携手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监管机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司法机构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导良性运作步入正轨路径。
参考文献:
[1]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 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