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8: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国务院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建设部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服务
建设部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2002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设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三、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第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 2002 ]第 100 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2000 元/户(平层)、3000 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 2 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 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5 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²。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 1、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关键词]:精装住宅; 建筑设计; 不足; 措施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degree continuously increased,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hardcover on housing design, which will drive the throughout the country some famous enterprises have launched the clothbound room, but because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lothbound room special environment, the house hardbound still exist many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So this paper of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residence to hardcover,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sign of the building in hardcover house all kinds of problems existing in with the shortage, and make corresponding defense and remedial measures so as to house hardbound worth, realize resource intensive.
[keywords] : hardcover residential; Architecture design; Insuffici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精装住宅相关内容
精装住宅主要是指开发商直接装修好出售的房子,也就是说住宅在交房屋钥匙之前,就已经将功能空间的固定墙全面铺装或粉刷完成,所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这其中具体包括水电路的布管铺设、厨卫的墙面砖、地面砖的铺装粉刷都在交钥匙前就已一次性装修到位,那么,只要买一些必要的家具,基本就可以入住了
精装住宅首选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资源的集约化,对于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不仅能够做到节约时间,同时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社会的总成本,而且还能够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结构浪费以及扰民的现象,基于这些精装住宅的优势以及随着消费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住房的需求近几年来还总是在持续上升,而业主对于居住住宅的要求也不断地在向精装的方向发展.所以就我国而言,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推出精装住宅,并且销售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因为这更能体现出消费者对家的渴望和完美生活的向往。
二、精装住宅存在的问题
精装住宅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畅销的原因,加大了其发展速度,致使在许多方面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大规模建设.从而忽略了精装住宅最基本的使用和质量等要求.再加上一些房地产企业和设计公司在精装住宅运作和设计方面经验不足等原因,就导致了近些年来精装住宅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方面具体谈论一下精装住宅在建筑设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1、质量问题。首先,装修的质量差,总是使用劣质的原材料,并且不时的进行偷工减料;其次,是建筑材料的环保问题上,那就是材料根本无法保证其环保性,从而在日后主人入住之后带来健康问题。
2、设计问题,由于住宅前期主体建筑设计与后期精装设计往往由不同设计单位承当,导致前期主体设计与后期的装修设计之间存在很多相互配合的问题,例如:住宅设计高度过底,有碍以后的精装设计和实际使用;前期主体建筑设计上是设计成两个房间,两个房间之间以剪力墙分开,但后期装修设计考虑使用需要又想扩大空间将两房间设计成一个,这样两房间之间的结构剪力墙就会为这种装修设计想法的实现带来不便;还有为了实现不同的立面效果,对于同样大小的房间会采取设计不同的门窗规格,而相同的户型也不能实现建筑构件的标准化设计,这样就为后来的装修带来许多的不便,同时还会造成时间的大量消耗以及资源的浪费等多种问题。而且很多设计都一概而论,缺乏对住宅最基本使用要求的潜心研究导致最后装修完后难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同时在设计上还往往存在不讲究其真正的实用性,重数量不重质量,重大体不注意细节等等,造成设计上不必要的缺陷和不足,对以后装修带来很大问题,例如:对于厨房的设计在最先的时候就应该坚持“三角形工作空间”的设计理念,具体涉及到洗菜池、冰箱以及灶台的安放位置,最理想的方式就是能够呈现三角形,而两两之间的距离最好不要超过一米,这样对于以后厨房的装修方面就能够提供方便。
3、其他问题:首先是房价的问题,就是精装住宅的价格要较“毛胚房”高很多,但是实际价值根本没有办法保证;最后就是一旦有问题显露出来就会出现开发商和装修公司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最终没有办法及时的解决业主的各种问题。[1]
三、应对精装住宅问题的相关策略
精装商品房的出现以及不断地被人们接受与重视,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但因为准备工作做的不尽完善以及后天形成的一些不良因素导致精装住宅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质量上以及设计上的问题,下面分几点提一下笔者的建议:
1、统筹管理,主体建筑设计与后期精装设计紧密配合,及时沟通想法,尽量避免由于主体设计与精装修之间的配合不当导致的设计缺陷和不足。首先前期住宅主体设计要为以后装修提供良好的条件,要充分了解住宅的各种使用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次对于一些装饰装修的构造设计,最好在设计的时候就要与以后的装修达成一致,避免因二次施工改造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浪费.另外考虑到以后住户可能对户型使用功能转化,建筑设计时应尽量考虑到以后使用空间功能转化的可能性;考虑以后精装修需要,在对一些小的比较实用空间的处理上尽可能地与主体设计一并考虑,尽量做到精装修设计在前或是提供精装修相关的做法,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参考资料,争取主体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时做到一次到位.尽量减少二次装修设计和改造,避免资源的浪费。
2.政策、管理方面的努力:首先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就要做好准备工作,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 [2]其次要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具体落实这一条就要准确的了解我国关于这一问题而制定的相关规则以及条例,它们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还有《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等,这其中就明确了各种角色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第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这一方面的切实执行是需要各级的建筑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严惩不贷,同时还要加强相应的现场勘探和巡查的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改正,切实保证住宅的质量。[3]第四要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最后则是要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统一安排,例如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
总而言之,精装住宅是现在以及未来人们所迫切需要的,为了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时刻注重精装住宅的各种质量以及设计问题.我们相信通过上面提到的各种策略的切实施行,必能有效地保证精装住宅的质量,真正达到精装住宅物尽其用、物超所值的目的,从而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陈旭华. 精装修房:想说爱你不容易[N]. 中国建设报, 2003, (2003-02-11)
[2] 本报记者 郭奔胜. 精装修房缘何“叫好难叫座”[N]. 经济参考报, 2008, (2008-04-14)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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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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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有偿服务。
第四条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七条 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第八条 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
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第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不定期的组织开展
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
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3、其它有偿服务费
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5、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 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个月 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
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
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
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
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
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
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
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
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
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
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
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 ;
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
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
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
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
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
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
13、乙方的合理利润;
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 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2)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
(3) 停车(场)库物业服务费每个停车位______元/月计收;
(4) 特约服务实行明码实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2、缴费办法
(1)_____________(住宅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销售合同注明的面积计算,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甲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以个为单位计收。
(2) 物业服务费应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总费用3‰的滞纳金。
(3) 首次物业服务费收取以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为准,交房日期在15日之前(含15日)的收取当月全月的物业服务费,交房日期在15日之后的收取当月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 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5) 停车(场)库车位交付后无论是否空置,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6) 特约服务费按月缴纳。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缴清上月发生的特约服务费用,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公摊水电费
首次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是以物业对首月公摊水电核算完成后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交房后,无论房屋是否空置,装修,被占用,公摊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住宅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起开始核算公摊水电费,按月将上月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费用进行公布,按实际发生额逐户按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公摊,每月和物业服务费一起进行缴纳。公摊水电发生情况及帐务接受业主监督。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将本月的公摊水电费缴清,逾期将按日向甲方加收应交纳费用3‰信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运行电费的收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费用的调整
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独立账目管理,井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
物业维修资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维持在一定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具体项目如下: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如防盗监控、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4、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更新、改造;
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单元大堂、楼层及其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
6、用于小区非盈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7、停车(场)库共用设备设施(如监控、车管系统、风机、水泵、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8、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高层建筑中超过市政供水高度的楼层将采用二次供水系统,二次供水系统由市政专业供水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水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政专业供水公司公示标准进行收取(如因国家能源价格或政策调整,此费用作相应变动,以相关文件或通知为准)。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六条_____________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管理,为期三年(自__________“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小区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关于甲方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委托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讼。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房管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宇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八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达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五)使用期每满五年的公共场所房屋;
(六)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活动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认为需鉴定的房屋。
第十一条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鉴定,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鉴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查、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请人)承担;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费由司法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履行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翻建改造的,必须持有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和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第四章房屋再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和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定的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说明;
(四)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再装饰装修:
(一)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据《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属危险房屋出租的,出租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人: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人: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结构类型:_______.
2、装修施工期______天,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等告知乙方,为进入住宅区的乙方人员进行住宅装修须知的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小区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按乙方装修施工的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二次现场巡视和检查。其它装修项目每天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
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对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赔。
对阻止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规、《住宅装修须知》,接受甲方组织的宣传,与甲方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住宅装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外置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 施工。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须住宿的,应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并按规定到当地警署办理暂住证。
7、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2、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但私人建设的三层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二)火炬开发区及各镇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可到交易中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申请或交易信息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在市发展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或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申请或交易信息登记手续。
(二)信息。办理项目交易申请或登记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或有关新闻媒体项目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交易方式等)。在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的建设工程,镇区建设管理所应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与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建设单位可根据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有关承包单位的资料信息,选择竞标单位。
(三)按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四)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条件,签订发包合同。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监、安监及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凭项目建设有关许可文件及承包合同到交易中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交易中心可向中标单位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制定并公开服务守则、交易办理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违反法定的招标程序或条件的,其交易行为无效,不予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由市建设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9年3月推出“一对一管家式服务”来,在日常工作中无论遇到任何问题,都能作到各项工作不推诿,负责到底。不管是否属于本岗位的事宜都要跟踪落实,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惯性,使工作在一个良性的状态下进行,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记录统计,在“一对一管家式服务”落实的同时,还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主要针对《客户大使服务规范》、《交房接待人员服务规范用语》、《仪态礼仪》、《谈吐礼仪》、《送客礼仪》、《接听礼仪》、〈举止行为〉、等进行培训。培训后还进行了现场模拟和日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如“微笑、问候、规范”等。我们根据平时成绩到月底进行奖惩,使我的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二、规范服务流程,物业管理走向专业化。
随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人们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管理已不再满足于走在边缘的现状,而是朝着专业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在对小区的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控制、加强巡视,发现小区内违章的操作和装修,我们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善意劝导,及时制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同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如私搭乱建佛堂、露台搭建阳光房等,一经发现我们马上发整改通知书,令其立即整改。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专业知识对于搞物业管理者来说很重要。实践中缺乏经验。市场环境逐步形成,步入正轨还需一段很长的时间。这些客观条件都决定了我们从业人员需不断地学习,学习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动态,对于搞好我们的工作是很有益处的。
客服是与业主打交道最直接最频繁的部门,员工的素质高低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以公司一直不断地搞好员工培训、提高我们的整体服务水平,我们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搞好礼仪培训、规范仪容仪表
良好的形象给人以赏心悦悦目的感觉,物业管理首先是一个服务行业,接待业主来访,我们做到热情周到、微笑服务、态度和蔼、这样即使业主带着情绪来,我们的周到服务也会让其消减一些,以便我们帮助业主解决这方面问题。前台服务人员必须站立服务,无论是公司领导还是业主见面时都要说“你好”,这样,即提升了客服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也提升了整个物业公司的形象,更突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
(二)搞好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除了礼仪培训以外,专业知识的培训是主要的。公司还定期给员工做这方面的培训。主要是结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工业园区住宅物业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法律上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清楚明白物业管理不是永远保修的,也不是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什么都负责的,公司还拿一些经典案例,大家共同探讨、分析、学习,发生纠纷物业公司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
**年将是崭新的一年,随着我们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小区入住业主的增多,物业将会向着更高、更强的目标迈进,客服全体员工也将会一如既往的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以更饱满的精神去迎接新的一年,共同努力为我们万科物业公司逸庭服务中心谱写崭新辉煌的一页!
**年我们的工作计划是:
一、针对2009年满意度调查时业主反映的情况进行跟进处理,以便提高**年入住率。
二、继续规范各项工作流程,认真贯彻执行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推行《客户大使服务规范》、《交房接待人员服务规范用语》、《仪容仪表》、《谈吐礼仪》、《送客礼仪》、《接听礼仪》、《举止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及服务水平。
关键词:建筑装饰 存在问题 分析与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和居民私人拥有住宅比例的提高,建筑装饰行业呈现出持续、迅猛增长的势头,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提升。建筑装饰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效应,不仅对房地产和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对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同时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行业。
二、建筑装饰市场现状分析
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很快,但起步较晚,整体上仍属于粗放增长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行业内部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必定会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1.市场主体资格混乱。纳入行业管理的企业比重过低,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建筑装饰企业比例不足30%,有大量的无照或无资质认证的企业在市场上经营业务,给规范市场、统一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等造成困难。管理部门多元,资质多样,造成市场混乱。
2.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由于大量不合法经营企业进入市场,企业之间互相杀价、业务过程中给予回扣等不当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和普遍,使规范经营的企业受到损害。另外大量无照、无证经营的地下装饰企业在承揽工程,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难以监督、施工难以监理、质量难以监控,导致欺诈、质次、违约等纠纷产生,致使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证。
3.借用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在招投标和承接工程项目中大量存在借用资质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使一些无资质的企业借此获得工程得以生存,而出借资质企业对此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其进行管理,导致大量工程项目由无资质、技术力量差的企业承接,施工期限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二)企业规模化程度低。
由于建筑装饰行业起步较晚,大部分企业规模小、资金、技术实力差,加上标准化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施工质量难以提高,行业整体运行效率较低,竞争力较弱。
(三)高新技术研发与推广步伐缓慢
建筑装饰行业是在中国传统建筑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工发展起来的,除幕墙工程外,施工生产技术主要依靠传统的木、油、瓦、电、水等手工操作为主的综合性施工技术,技术和工艺流程比较落后。新技术开发滞后,主要依靠国外技术的引进,自主开发、研制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较少。高新技术推广和使用缓慢。目前,大部分建筑装饰企业仍然使用手工操作的施工方式和现场制作的工艺流程,主要材料的模数化、标准化水平低,生产的复合化和深加工程度低,导致成套技术集成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建筑产品的综合质量水平低。
(四)从业者队伍的素质低
建筑装饰行业从业者队伍虽然庞大,但整体文化水平较差,专业技术素质较低,其中装饰设计人员接受正规专业训练的人数较少,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较少。施工队伍的主体是农村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受正规文化、技术教育的程度低。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师徒间的传、帮、带,缺乏现代培训手段,行业缺乏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各种装饰业务技能的技术骨干力量。大部分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以体力的支出为主的重复性简单劳动,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理解和掌握水平很低。
三、思考与对策
(一)理顺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首先要解决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如建设、轻工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问题,其中包括内部出现的多头管理问题。
逐步调整行业的资质管理模式,制定适合行业市场要求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以促进并提高行业组织规模化程度,推动行业的产业化发展。政府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水平,要通过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行业运行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市场,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逐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材料市场的基础上,加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建设,形成服务于行业的专业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平衡供求、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要通过市场体系的建设,提高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快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建筑装饰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标准或规范,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节能、环保技术规范;再生性材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深度规范;工厂化施工工艺标准;住宅一次性精装修技术规范;建筑物使用规范等。二是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规范,包括专业要素市场管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建筑装饰工程审计条例和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管理办法等。三是对从业人员的规范,如执业资格、从业资格的认证管理;从业人员上岗与管理条例等。
(四)推广新产品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
注重节能降耗技术;以及以资源代替、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为主的资源转化技术行业技术的整合;大力发展和应用资源循环技术,以资源物理转化和生化转化为特点的资源循环转化技术整合;行业的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的整合。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在自主技术研发方面,发展本行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改善技术,探索原材料回收利用的新制度和新途径;寻求改善产品及材料品质的技术和工艺。
强化先进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制定强制推广措施,使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得到实质性提高。
加快装饰装修施工法的编制和实施,统一操作人员的施工操作标准,提高现场操作人员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法,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储备。
(五)加强专业培训,提升从业者素质
加强全行业的培训,全面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是行业人力资本积累的基本途径。要以法规条例、思想道德、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为手段,通过对从业者队伍的考评、鉴定和合理使用,大力培养有职业道德、有专业技术、有创新能力、有健康身心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对施工操作人员的培训,要以各工种的操作规范、工艺、标准和工法等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岗前培训、在岗教育、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操作人员的标准化、规范化。
在建立社会教育体系中,要特别把简洁、实用、安全、环保装修作为重要的内容,对包括投资者、消费者、社会中介组织在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科学消费、理性消费、节约消费,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六)改变经营模式,提升行业竞争力
建筑装饰企业应着眼未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推动企业的品牌建设。
参考文献:
1、李永福,王蕊;污水处理厂项目降水方案设计探讨[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年03期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全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受县建设局的委托(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广电、城管、水务、工商、供电、电信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的共同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备设施,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必要协助以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社区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是:
(一)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小区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向物业小区内的业主征求意见,并组织推举出业主代表3-5人;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应积极派出代表各一人参加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应当指定召集人,无法确定时可由物业主管部门直接在代表中指定,在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推选出由社区负责牵头的筹备小组正副组长。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接受告知的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并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商品房一产权户为一业主的原则确定。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视为业主,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由该产权户确定一人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四)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及投票人数,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如监票、计票、唱票等工作人员。
以上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上墙公告。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筹备组召集全体业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按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业主代表。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二)讨论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组成人员;
(四)讨论表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讨论表决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六)讨论表决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
(七)讨论表决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五)和(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二)、(三)、(四)、(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可以书面委托物业小区内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包括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9人组成(应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向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资料时,当事人应当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更改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依法提讼。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管理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开展工作的一切费用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应单独建帐,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其与选聘的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多层或多层和高层结合、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
(三)独立高层、别墅区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的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通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物业规划审批时应征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意见,并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到物业主管部门就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确认。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筑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列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登记。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费(包括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有关个人和单位有权反映和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并承担维护、更新、养护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通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办理相关手续,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备设施;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或物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初始登记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保修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不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资料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管理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讼。
第五十八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一、乱建简易房,必须拆除、损失自担
[案例]张某购买了某小区楼房首层的一套带小院的房屋。该小区前期开发公司明确告知张某小院内只允许业主种植花草、美化环境,不得违章建筑。张某入住后趁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机,在小院内一侧建简易房2间。开发公司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拆除未果后,及时向城市行政管理局报告。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向张某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迫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压力。张某不得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其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楼房首层外的空间是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交界区域,权利界限相对模糊,一些业主以为自己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小院。殊不知,即便该区域地盘在购房的小院内,但业主只有依约定植花草、美化环境之义务,绝没有私搭乱建房屋的权力。因为无论在何处建房,都必须由相关部门批准。因此,对于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行为的界定,首先要看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其次看是否违反相应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是否对其他业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如果是,则必须承担拆除责任,若因私搭乱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名人乱建,物业有权禁止
[案例]某媒体知名主持人李某购置阳光小区别墅房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承诺书》中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等。可两年后,李某为自家方便,不仅加筑别墅台阶,还在别墅院一侧搭建简易健身房。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公约,多次要求其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李某以为该新建小区物业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且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将物业公司的要求置于脑后,迟迟未予拆除。物业公司依法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约》是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该小区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限令李某于10日拆除违章建筑。
[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该条例表明,对小区业主的私自违章建筑行为,有两项管理权:“应当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依法就是制止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名人私搭乱建,关系到社会价值引导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既需名人敬畏法律,自觉守法,更需要物业公司等有管理职权者依法履行职责。
三、私搭乱建,邻居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案例]宋晓、王辛均为某老旧小区一楼业主,二人东西相邻。后宋晓在未与王辛协商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门前、王辛家的西侧窗户外建筑高平台和玻璃房屋。王辛认为宋晓的行为侵害了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要求宋晓拆除、排除妨碍。宋晓虽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肯拆除。王辛多次理论后,宋某竟然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宋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宋女士的建筑为违章建筑,遂判令宋女士拆除其违章建筑。
[分析]《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讼。《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宋女士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其邻里的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要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四、私挖地下室虽无后果,也涉嫌犯罪
[案例]刘某购置一处四合院平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为了扩大经营面积,刘某擅自将自家经营的平房内挖掘大面积地下室,当挖掘至1米深时,不仅自家的平房墙壁出现裂缝、倾斜,相邻多家住户的平房均出现裂缝。经邻居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分析]我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擅自在低密度住宅和城镇居住区的楼间,大面积开挖超过1米深的基坑的行为,虽然暂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已涉嫌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刘某应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私挖乱建房屋导致他人损失,承担民事、刑罚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