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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时间:2023-07-21 17:28: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第1篇

1、二者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条件不同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4、产品的监管和销售方式不同

在国外,投资连结保单也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管,该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类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在国内,该种产品只受到保监会监管,在销售时通常只是选择资深业务员进行营销,缺乏具体的身份认定。

通过以上国际间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仍存在众多风险因素,突出表现为:

1、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在“2000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寿险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应是中国寿险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飞跃。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不可避免的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用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同时,由于媒体大量的热卖报道,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全面认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高风险,而对该产品有过高的期望值,这显然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长远发展不利。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其所积聚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其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即内因——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外因——是否有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做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有三种:(1)由与保险公司有股权关系的投资公司管理;(2)由专门运营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管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前两种方法更易于投资决策中责、权、利的划分,是较优的投资模式,也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在国内由于长期对保险资金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模式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投资模式的决策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相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基于以上内因外因的相互作用,目前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尚存在不容忽视的投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这需要复杂的电脑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在软件上存在技术人员匮乏的不利因素,硬件上又未能形成系统的电子网络系统,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仍普遍存在。

4、投资连结保险的监管风险

第2篇

1.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的变迁为保险投资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直接融资逐渐取代间接融资占据了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发行债券、股票日益成为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如1996年,美国、欧盟等国家证券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占到65%,证券市值占GDP的比例美国为244%、德国为133%、印度为94.4%。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的这种变化为保险业创造了有利的投资机会,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规模性特征又恰好与这种变化的要求相吻合,使得证券投资在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高。据统计,目前全球证券市场上有40%的投资资产为各国保险公司所控制。

2.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快了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步伐。近20年来,世界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态势,国际保险业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1998年全世界保险业保费收入近4万亿美元,保险业总资产达到约8万亿美元。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收入,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资金实力,使它们成为资本市场上非常重要的投资者。

3.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势头迅猛,金融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品种、多元化的避险手段和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拓展了保险投资证券化的选择空间,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和有效的证券投资组合,高效安全地运用保险资金。

4.世界各国普遍放松对保险业投资的限制,为保险投资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实行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保险业为了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加速了向证券业的渗透和融合,使证券投资成为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越来越依赖于证券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5.国际保险市场日益饱和,业务日趋竞争激烈,保险供给出现严重过剩现象。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不但没有取得盈利,反而出现了巨额的经营亏损,不得不通过扩大资产投资的方式来提高盈利水平,弥补承保亏损,这是国际保险投资证券化取得较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如表1)。

二、保险投资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险资金只能以银行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低效运行(如表2)。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但与国际保险业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潮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长期效应来看,逐步全面放开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的限制,加快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发展步伐,对我国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形成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场新格局。

(一)保险投资证券化有利于调整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提高宏观金融运行效率。

1.有助于提高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有效性,顺利实现央行货币政策的目标。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使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资金供应者之一,它们在一级市场上大量承购和包销有价证券、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能有效地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扩张,影响社会货币供应量。这样,中央银行在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时,通过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能大大提高操作的有效性,顺利实现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

2.有利于理顺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增加经济建设资金的有效供给。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可以使沉淀于商业银行中的那部分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的形式被激活,开辟了社会储蓄转化为社会投资的新途径,从而扩大了社会信用的规模,增加经济建设资金的有效供给。

3.扩大了直接融资在社会金融资产中的份额,有利于调整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有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容量,疏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分流储蓄资金,为企业创造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形成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格局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市场结构的客观要求。

1.有利于增加证券市场资金的有效供给,扩大证券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进度还相对滞后,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社会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机会,证券市场资金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能有效地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容量,给资本市场注入稳定而强劲的资金来源,对于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繁荣证券市场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散户过多、投机性太强的现状,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证券市场新格局,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有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完善,活跃市场交易。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使保险公司成为证券市场上活跃的交易商,它们在一级市场上承购、包销、配购新证券,可以刺激一级市场的发行;在二级市场买卖证券,能够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活跃二级市场。这些既有利于改善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结构,又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中各类资产的比例结构。此外,保险资金通过创立或配售、申购投资基金、建立和加入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能够促进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更加完善。

(三)保险投资证券化有助于保险职能的全面发挥,壮大我国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1.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的步伐,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职能。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将大大增强保险公司的投资意识和盈利意识,转变企业的经营观念,从而充分、全面地履行保险的经济职能,提高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预期效益,增强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化解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银行自1996年以来先后7次降息,使以银行存款为主的保险资金的预期收益急剧下降,产生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投资组合的选择,优化资产分布结构,获取高额稳定的投资收益,提高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化解经营风险。

3.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整险种结构,提高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预期收益和偿付能力,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开辟新的服务项目,如开办投资分红式保单、保单贷款业务等,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形成保险经营的良性循环,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

4.有利于提高民族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奠定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雄厚经济基础。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服务业特别是保险业将面临着国际保险集团的极大冲击。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比较畅通,可以投资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甚至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房地产领域,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从而可以通过低费率、支付高费的方式进行保险商品倾销,抢夺国际保险市场份额。加快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增强我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更好地奠定我国保险业加入WTO的经济基础,迎接保险市场开放对我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冲击。

三、推进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方向的限制,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版权所有

1.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国家在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时,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险公司定向配售。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从事债券的现货和期货交易。

2.允许保险公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事一级市场基金的发售和二级市场基金的买卖,逐步改善保险资产的投资结构,提高证券投资的比例,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3.由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共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出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使保险资金以投资基金的形式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4.保险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进行专业化管理,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期限的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合理安排投资组合,这样既有利于控制保险投资的风险,又有利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率。

5.全面放开保险投资方式的限制,使保险公司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股票的申购、配售和交易,形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保险投资管理制度,为保险投资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保险投资监管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尽快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投资的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实行结构管理和比例管理。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投资监管经验来看,对保险公司开放投资方式的限制和严格控制投资比例,两者不可偏废,前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创造投资机会;后者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保持财务的稳定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的规定则显得粗略,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第3篇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版权所有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

第4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

第5篇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第6篇

6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国保险投资基金首次被公诸于世。彼时,会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这将改革商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有利于保险业创新增效,也可以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下称《方案》)显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不形成控股股东,遵守合伙企业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

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存续期限5—10年,投资期后可发起设立后续基金。初期从整合现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入手,新项目融资实行分期募集。基金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基金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保险机构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募集采用认缴制,认缴资金根据实际投资进度实缴到位。基金募集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投资者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自行决策出资。基金根据投资需要,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融资。

投资范围方面,《方案》称,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基金投资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优先股、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

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组建合伙人大会和投资顾问委员会,健全运行机制。中保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并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投资具体项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进行选择和决策,交易结构和收益安排应当既有利于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也有利于调动参与主体积极性,防范投资风险。基金可设立专项子基金,开展特定领域投资,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基金与子基金之间应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

退出机制上,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保监会将负责该基金的监督管理。《方案》称,保监会牵头组织筹建基金,制定相关规则,依法对基金设立、运营等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并在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基金与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的项目信息沟通机制,主要提供服务,不得干预基金投资决策。

此前,在2015陆家嘴金融论坛“保险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分论坛上,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告诉财新记者,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核心想解决的问题是,一些国家重大的项目,因体量很大,一些小公司没有能力跟进,而大公司要单独拿下也比较困难。所以,设立体量如此大的资金可以给保险机构更多选择。

第7篇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发中心.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08-07.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8篇

分红保险的发展

分红险属于投资类保险产品,最初源于1776年,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是东南亚地区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2000年,国内寿险市场推出了保费保额相对固定的传统分红产品,但一度因收益不高而备受冷落。在现在利率下行,投资理财市场风险加大之时,投资者重新把目光投向相对稳健的理财产品,而分红险由于收益相对稳定,分红又复利累积,有效抵御通胀,兼顾保险保障,所以重新走俏市场。

分红险红利来源

分红保险红利来源于三方面: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这三差均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风险控制和市场运作有关。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一般分红保单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利差益”,年份短的合同的利差益较少,年份长的合同的利差益则逐年增多。而其投资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力的强弱。

分红险的分类

分红保险根据产品本身特点的不同,大致划分为终身型、两全型和年金型三大基本类。教育储蓄分红险和养老险,基本上属于年金类分红险;银行销售的储蓄型分红产品,多为两全型分红险;保险公司人销售的分红险,三种类型都涉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分红保险储蓄的功能比终身分红险更突出。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

分红险投资渠道

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债券、大额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还可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但基金、股票投资分别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和5%。分红险由于可以和其他金融产品相互替代,一旦证券、基金等投资市场转好,投资者就会从分红险转入其他投资项目,从而决定其是灵活的投资理财方式。

分红险红利分配方式

分红险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目前我国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红利可采取四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缴保费和购买减额缴清保险。一般投资者会乐于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其实在每年分红金额不很大且是分期缴费的情况下,如采取抵缴保费方式可达到一样效果,还可省去支付、领取手续。如采取累积生息的方式,更可以减少手续,且按复利将红利滚存,收益更大。在相同投资收益的条件下,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所获得的保额红利可能达到现金红利的几倍,保障更高,但领取方式没有现金红利灵活。

分红险购买注意点

1.只能实现浮动收益。每年保险公司将分红险账户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如果没有盈余,分红险就没有红利可分。因此,分红险的收益是保本但不固定,投保人通过分红可以实现浮动收益。

2.不是储蓄的替代品。有的投资者把分红险作为国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但事实上分红险与定期存款、国债有本质上的区别。分红险最大的不同是投资收益不确定。

3.不要轻视保障功能。分红险首先是保险,其次才考虑投资功能。所以侧重保障需求的人,选择分红险还是要选择保险期较长、保障功能较强的保障型分红险产品,而不应对短期的收益率看得过重。

4.不适用所有投资者。由于分红险保本保息,还有免税分红兼保险保障功能,因此对收入稳定且短期内没有大笔开支计划的投保人是不错的选择。对于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或收入不稳定的家庭,不宜购买分红险。

第9篇

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5.54万亿元,保险资金成为金融市场中的生力军。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与原保险法相比,首次将不动产投资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2010年9月3日,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及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至此,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在立法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投资范围全面覆盖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股权等各个项目。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作为新的投资选择,都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点,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

债券投资因其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保险资金投资的首选。在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结构中,债券投资所占比重高达40%以上,既保证了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又使保险公司可以获取稳定的利息现金流。股票投资则在流动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较大优势。1999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但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2004年10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上限为5%;2007年,投资股票上限达到10%;2010年8月,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在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结构中,股票投资的重要性逐步提高。以中国人寿为例,在其公布的2011年度报告中,债权类与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总额达到8472.5亿元,占比高达56.77%,显然,有价证券成为保险公司投资运用的主要工具。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金融市场风云变幻,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也随之出现起落,投资收益稳定性欠佳(如图2所示)。近年引起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大起大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从欧洲各国的债务危机到美国国债评级的下调,各国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上涨,国际市场信心下挫,金融资产价格屡创新低。受此影响,中国出口形势严峻,企业订单大幅缩减,金融市场也遭受重创,证券类资产价格低位徘徊,上涨乏力。

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首先,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2010年来,人民银行先是连续12次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大型金融机构存准率从15.5%提高至21.5%;紧接着从2011年11月30日起,连续三次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息。货币政策的变化体现了我国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节信贷,加强货币管理的意志,但也体现出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变动在加强,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在经济形势尚未明朗,宏观调控思路尚不清晰的时刻,金融市场的表现当然乏善可陈。其次,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众多中小企业在国际经济衰退浪潮中失去大量订单的同时,内需不足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中小企业纷纷关停破产,引发了人们对于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趋势的担忧,这种担忧通过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显现出来,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急剧下滑。综上所述,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无论在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都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然后,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佳导致近年了投资收益出现下滑。因此,认真审视保险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积极寻求风险管理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主要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资产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涨跌的可能性,表现为股票、汇率、利率、商品等价格的变化。市场风险是一种系统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市场风险中最常见的是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对投资者影响巨大。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投向了利率敏感性资产(例如国债),如果市场利率出现波动,对保险公司组合投资收益乃至本金安全都会带来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把巨额资金投向股票市场和不动产市场时,同样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股票指数和不动产价格的涨跌直接带来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及不动产市值的变化,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信用风险。保险资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各类金融资产,发行人行为对投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长期投资,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较大,给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保险资金投资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证券发行人或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的风险;二是有价证券或借款人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在国债投资中,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各种企业债券投资而言,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变化均会影响到市场对其发行的债券的评价,并进而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信用风险相对较大。

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保险公司实行负债经营机制,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必须尽可能保持匹配。保险投资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各种准备金,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遭遇重大灾害,保险公司就必须及时收回投资并支付赔款。这时,如果保险资金被大量用于中长期投资,流动性受限,而短期内频频发生灾害事故,就会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制造非常大的压力,轻则资金周转困难,重则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

政策风险。首先,宏观经济政策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国家采取紧缩性调控政策,利率、存准率、信贷政策的从紧变化直接影响市场的资金面,导致市场中流动性萎缩,并进而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跌,引起市场恐慌,整个市场陷入低迷。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往往会在系统性风险发生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其次,根据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酌情一些政策性的指令或文件,直接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干预。例如,保监会制定的股票与不动产投资比例上限的规定、投资方式限制等政策,各家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大打折扣。综上所述,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使保险资金安全性受到挑战,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给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威胁。

我国保险资金组合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方面,对于各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必须从该投资方式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确定投资比例限度。首先,传统投资方式的比例上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其次,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对不动产投资、项目投资、质押贷款、境外投资等更要确定其投资比例上限,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投资额度。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不仅要有比例上的限制,出于安全考虑,还应设置数量上的限制。特别是对于大型的保险集团,资金实力非常雄厚,即使投资比例并不高,但因为基数大,可能引发的风险损失也不是小数目。因此,应该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分别规定最高投资额度,实现投资风险的可防可控。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乐观,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并造成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集体下滑。作为应对风险的储备金,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危机的出现,偿付能力监管必须进一步加强。2012年7月5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且要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未来的资本需求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季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到两个季度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制定预案。而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达标。笔者认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还应强调两点:一是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二是限制保险公司以发行次级债券提高偿付能力的做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我约束,控制投资风险,并转换产品设计理念及经营策略,以提高长期偿付能力为经营宗旨。

金融市场是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场所,金融市场是否成熟关系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所以,健全与完善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降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基础与前提。而且,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也是提高保险资金组合投资效率的重要保证。中国股市历经几次改革,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也在入市、退市机制、上市公司分红、投资者保护及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股市乱象的根源——法制不健全及过度投机。因此,加强立法、限制投机应该是规范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所在。对保险资金运用而言,债券绝不仅限于国债,安全性同样有保证而收益比国债高的企业债更受保险公司的青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企业债市场却非常狭小。债券融资作为国外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在中国受到冷遇,股权融资才是中国企业眼中的“摇钱树”,这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重点在于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具体而言就是简化审批程序,适当给予发债企业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新《保险法》颁布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覆盖了定期存款、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指债券)、权益类投资(股票和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等方面,初步实现了投资多样化。就目前而言,保险资金的组合投资工具仍有拓展空间,比如黄金。在目前跌宕起伏的国际经济环境中,黄金无疑是能够有效对抗潜在的货币危机和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佳工具,将其纳入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意义重大。

第10篇

1.保险机构将证券投资作为最重要的保险投资方式,保险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从总体趋势看,1980-1995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保险性机构持有证券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一直在不断上升。1997年,美国、欧洲、日本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分别为25%、40%、50%.

2.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本。不仅保险资金是股票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资本市场反过来也成为保险公司提供发展资本的重要途径。

3.保险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保险与证券融合的最新技术。负债证券化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的保险期权;二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包括本金和息票在内的债券。负债证券化是投资银行和保险经纪人进行产品创新的前沿领域,目前已涌现出诸如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灾变债券、自然灾害期权等新品种。

4.证券型保险新品种不断涌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传统保险产品已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基于证券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组合的新型产品。

此外,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仅表现在业务的交叉上,也表现在组织机构的一体化上,保险机构与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通过收购兼并,形成集团化、复合式的组织构架。

二、加快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已刻不容缓

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既面临外来竞争,也面临自身业务结构单一、规模不经济的多重制约。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既是金融体系演进的大趋势,也是突破保险与资本市场发展困境的双赢策略。对我国保险而言,加入WTO后的核心问题是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

从偿付能力角度看,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已经存在引发潜在危机的可能性。根据《中国保险年鉴1998》有关数据,初步的保守估计,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差额达到74.5亿元人民币,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达到32.69%,已经达到《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危机警戒线。解决偿付能力问题,除了通过发展保险业务来改善绩效外,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开拓保险公司注资渠道(包括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步伐,进一步放开对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限制。

从保险业的竞争态势看,承保的综合成本率将不断上升,承保利润会逐步下降,目前欧洲与美国的保险公司承保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100%,承保亏损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我国保险业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性增强,承保利润会进一步加速下降,如果没有其他创造利润的渠道,势必出现保险业的发展危机。

首先,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对市场扩容的承受能力差,难以适应大型企业筹措巨额资本的需要。从潜在扩容压力主要来源看,主要包括:(1)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化和国有股减持的扩容压力;(2)国有银行体系和重新注资带来新一轮银行上市融资压力;(3)中资保险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弥补资本缺口带来新一轮扩容压力。就保险业而言,未来的重新注资要求就足够压垮目前的国内资本市场。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将超过1300亿元。保险资本缺乏不仅包括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资本缺口,也包括中外资公司市场竞争力差距角度衡量的资本。目前整个中资保险业的实收资本总计不到20亿美元,而西方国家一家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的资金就达到数10亿美元,从目前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看,其所有者权益均在30亿美元以上。显然,目前的证券市场承受能力是很难承受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资本缺口。

其次,投资品种单一,流动性差,难以吸引大规模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要解决资本市场对筹资的承受能力,必须吸引规模庞大、期限很长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就是资本市场未来资金来源的关键性渠道,这类资金包括商业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但保险资金规模巨大,资本市场必须有丰富的投资工具和强大流动性支持来吸引此类资金。市场投资品种缺乏,市场规模偏小,对大资金而言,就存在很大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恰恰是保险类资金主要关注的风险。

再次,监管能力不足,投资风险很大。在目前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投机盛行,市场操纵和欺诈十分普遍,是很难吸引真正的投资性资金进入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即使放松保险投资限制,理性的保险机构对进入资本市场也是十分谨慎的,投资失败可能会形成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是简单的资金互动关系,而是一个金融体系结构性整合和发展的深化过程,既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又包括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构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只有通过深化保险和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改革,促使两者良性互动,才能突破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低水平相互制约状况。

三、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条件、方式

1.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需要培育创造基本的环境和条件

从资本市场化看,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深化应该侧重于:(1)加快债券市场体系发展;(2)加快发展投资基金市场;(3)发展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建立完善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4)规范和发展各类信托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化投资公司,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从保险公司看,要应对资本市场的挑战,就必须在内部建立健全规范稳健的资金管理体系,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卖保单积累资金,也可以通过接受委托理财、发行债券和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通过多渠道的资产组合管理创造投资收益。

从政府监管看,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联动监管,政策一致,并建立健全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市场运转的合规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目前分业监管构架下,应该加强保险与证券联合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准则,打击市场欺诈和价格操纵等非法活动。

2.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方式选择

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投资资金源源不断与投资渠道极其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与此对应的是,由于新增资金缺乏,当前证券市场承接能力低下,已陷入萧条局面,面对未来扩容压力急需开拓新的资金来源。为此,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问题。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方式较多,从国外的经验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从资金运作的主体看,国外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有3种模式:(1)保险公司设立全资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行专业化运作;(2)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这在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较为多见;(3)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来管理。但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选择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主体已成为一种趋势。

从投资的具体渠道看,可供选择的对接方式大致有以下8种:(1)发行保险定向证券投资基金;(2)放开投资连结产品直接入股市的限制;(3)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参与国有股、法人股减持;(4)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范围;(5)面向保险公司发行定向的长期特种国债、金融债;(6)发展保单贷款和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7)试办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一些有效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参与一些处于高成长期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8)开放对保险公司外币投资的限制,允许适当比例外币购买B股、H股、中国政府发行的海外债券、大型企业发行的海外债券等。

应明幼、郑晓彬[1]两位学者对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方式的绩效作了定量化的比较研究,其研究结论是:(1)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通过拆借市场入市最佳;(2)设立保险基金次之;(3)保险资金直接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债券或直接买卖基金较为不利。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84-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较快,保险企业(含外资)的数量不断增加、产品种类日益繁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市场范围和覆盖面大为扩展。保险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有机体,对维护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和企业、家庭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当前,我国的保险业仍主要是粗放式经营,发展主要依靠保费等传统指标的增长,而对保险产品、技术、服务创新及人才的依赖度较低,在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没有实现质的显著提升。因此,应加快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企业经营理念、内部制度及经营机制的全方位优化。

一、保险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意义

保险企业业务已渗入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其发展方式深刻影响到相关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经济发展方式的偏好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通过技术与制度创新,促进经济结构的全面优化,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由粗放式增长逐步向集约型、内涵式增长转变。而保险业转型能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更能体现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领域,引导其他经济体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资。

(一)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发展方式是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传统模式,与国外先进的保险业相比,更多优势在于规模与政府扶持,而发展质量不高。一味追求发展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内部管理和产品服务创新能力不足,保险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人员素质不高,社会形象亟待改善。面对日益多元化与复杂的保险需求,保险业已明显体现出不适应性。如,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等在内的众多保险公司都普遍面临偿付能力风险,不得不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增资等方式进行再融资,而造成此种现象归根结底在于发展方式粗放、资本使用率低下。此外,人世之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大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在吸收外来先进的经营理念、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高级人才的同时,也给国内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如果不抓紧转型,那么今后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面临的困难也会越来越多。另外,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大批国内保险企业走出国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等都已经实现了海外上市,面临的竞争环境更为复杂。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战略、观念、管理体制、人力资本的优化升级。

(二)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第一产业发展滞后,机械化程度低,受自然环境影响很大;第二产业中高碳行业居主要地位,资源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不高;第三产业比重过低,滞后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水平。保险业属于服务业,其转型必然有助于第三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为其他产业转型带来契机。保险业与第一、二、三产业都有较高的关联度,其转型会通过连锁反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但是其技术要求高、风险大,虽然国家大力倡导,但是企业涉足程度和速度都不尽如人意。如果保险企业实现了良性转型,供给大量能够分散高科技投资风险的保险产品,而适度减少对传统产业服务产品的供给,那么通过价格机制就会引导资本向该领域的流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实践中,科技保险产品的推出及实施就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保险业在保障农民利益、降低自然风险损失和增强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其转型可为农业提供更为优质的保险产品,有助于其稳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机械化程度及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强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保险业的转型可通过价格机制影响第二产业厂房、设备、生产、物流、销售的风险保障及成本支出,引导其转型。

(三)有助于提升我国对外投资水平

面对日益紧张的资源形势及国外激烈的竞争,中国加快对外投资步伐,提升对外投资水平,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与资源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大势所趋。但国际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不确定性很强,加之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上缺乏经验和足够的实力,面临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就突出了保险业在防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上的保障作用。我国一些大型保险企业已经走了出去,但从整体上说,保险企业在业务及市场范围方面仍主要集中于国内市场,走出去意愿不高,跨国经营的步伐相对较慢,难以满足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保险需求。如果保险业整体转型成功,在各方面与国际接轨,具备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坚实的后盾的能力,无疑会有效地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激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热情,并有助于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二、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障碍

(一)新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难度大

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要设计一系列的新制度,而保险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新制度的设计需要经过科学、严密的设计及论证,难度大、成本高。如,保险精算是保障保险公司决策的重要指南,是偿付能力和内控指标体系建设的基础,有助于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其专业性极高,要想招聘到合适的专业人才难度较大,为之付出的培训及薪酬支出也较高。在新制度实施后,还需要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用于营销人员及管理人员培训,以保障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此外,新制度难免与实际需要间存在偏差,在实施前要先试行,找出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及时改进,这也会产生一定成本。

(二)旧体制的阻碍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专业的保险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结构重组,分成了若干国有保险公司。但这些国有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仍存在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尤其是产权不清。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建设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国有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着产权问题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成为制约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此外,在用人制度及薪酬制度上,国有保险公司在用人方面行政色彩依旧浓重,很多富余人员难以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推向社会,导致冗员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而从整个保险业看,重数量、轻管理、缺创新的旧模式已经存在了很多年,导致保险业存在营销员业务素质低、工作绩效低、收入水平低、留存率低的“四低”特征,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转型。

(三)保险业缺乏自觉转型的动力

近几年来,保险业转型所取得的成绩主要依靠外力推动,如开展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新《保险法》的出台、实施合规性监管等等,而保险业自身更多的是对外部政策变化的被动适应,在理念上对转变发展方式没有形成强烈的意愿。

(四)既得利益者的阻碍

保险业转型对相关利益主体,如经营者、投保人、相关企业、营销人员等的影响较大,有很多原有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可能因此而受损,进而缺乏改革的意愿,甚至对改革进行千方百计的阻挠。为实现转型,不得不对利益受损者,如被淘汰的冗员、因竞争而失去职位的管理者等进行适度的补偿,而补偿多少、如何补偿、谁来补偿等问题却很难解决。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及路径

保险业要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需要明确发展目标,为今后的实践指明道路。具体而言,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应着眼于以下目标:一是经营理念的转变。实现保险公司的发展重点由追求自身利益向服务社会、保障民生转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的大局,注重发挥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做到“以人为本”,将保障民生作为发展的重要着眼点。二是经营机制的转变。摒弃过度追求企业规模、保费规模等传统的、不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旧模式,将经营的重点转移到依靠体制机制创新、保险产品创新、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创新等绿色、高效、可持续的轨道上来。三是形成高效的内部制度。保险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目标之一是不断创新、完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人事制度、营销制度、研发制度等在内的企业内部制度,从制度层面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尤其是国有保险企业,应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四是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在产业链中处于特殊位置的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带来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因而,产业结构优化应成为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之一。

实现上述目标,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第一,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保险企业管理者要认识到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坚决走集约型、内涵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顺应时代潮流,增强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意识。同时,保险业在加大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内部培训,培育企业员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及社会责任感,鼓励员工秉承诚实守信、互助共赢的准则,树立保险业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在日常工作中,宣传推广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等理念与行为,将这种意识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

第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将发展方式转变上升到战略高度。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评价及监管机制,转变内控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内控体系,切实保障债权人、保险人、投保人及员工等相关利益者的监督权、管理权和知情权,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来促进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保险企业绩效考核机制,改变当前以业务收入(主要是保费)等相关指标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弊端,由以量为主向以质取胜过渡,将客户资源开发程度、生态环保、社会评价、成本控制等多维因素纳入考核体系。如,可将赔付率、业务拓展度作为效益考核的重要指标。此外,还要将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制度化,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对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的严格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部门及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而对未完成目标的则要按照规定进行惩罚。如,要严格遵循《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制度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保险企业的改革。进一步解决好产权不清、董事会制度不完善、一股独大、内部控制等问题,为发展方式转变消除体制性的障碍。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深化战略重组,在促进规模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市场的竞争性与活力;深化股权改革,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并维护好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优化董事机构,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并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及约束机制:改革不合理的人事制度,在晋升制度上引入竞争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快企业转型。

第三,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保险业发展要以“转方式、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为准则,大力调整产品及业务结构,增强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在审慎原则下,以保障长期理财为核心,健全产品线,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加快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如普通寿险和分红寿险等业务的发展,适当发展投连险和万能险等投资型业务,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全面化的服务。此外,充分利用客户和股东资源,扩大业务范围,在柜台销售、电话销售的同时,积极探索发展网络保险、手机保险等销售方式,积极吸收国际大型保险企业的先进技术及经验,大力开拓定期寿险、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领域。同时,改变目前银保渠道“一家独大”的局面,赋予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营销保险产品的资格,逐步形成多种渠道并存、互补、相互竞争的格局。

第四,大力推动品牌建设。从发达国家大型保险公司的发展经验看,品牌是保障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信誉保障。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及未来,中国的保险公司不仅要与本国同行竞争,还要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中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竞争。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尤其像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保险龙头企业,一定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重视品牌的建设,通过商标和广告等媒介传达公司的核心价值理念,下大力度培育享誉世界的民族保险品牌。

第12篇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柿俊⒆什赫室约肮咀市哦鹊纫蛩?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