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1、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草案)
为更好维护XX家园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维护相关业主权益,解决本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难管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问题,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特制定如下各项管理规定:
一、行驶规定
(一)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公司车辆、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车辆除外);
(二)车辆进入管理范围后,请按XX邻里规约规定有序停放。
减速慢行,禁鸣喇叭;出租车经许可后才能进入,并严格履行临停车管理规定(临停车位按照车辆先到先停,停满为止执行)。
二、停放规定
(一)本小区地面车位仅限临时车辆停放,不设专用固定车位。
禁止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路面,占用消防通道。由于占用通道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二)安全驾驶,文明停车。
禁止车辆在小区管理范围内乱停乱放、越线停车或占用通道及出口影响别人通行,一经发现后,将采取劝告、锁车、报警等相关措施,由此带来的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三)对于多次违反停车规则,经物业服务企业三次以上劝导仍不配合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删除该车车辆信息在小区内的自动识别信息,按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四)车辆停放时,请按规定有序停放,关好门窗,拿走车内贵重物品;
(五)若车辆出现意外,请车主第一时间内报警或请物业服务中心代为报警,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解决。
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六)进入地面临停车辆车主,要爱护停车位(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路沿石等一切公共设施,不慎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进入地面临停车位停放车辆业主,停车时请注意场地卫生,禁止将车内垃圾、饮料瓶(罐)随手扔在停车位(场)边上;
(八)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欧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收费标准及规定
(一)临停车位实行区分收费制,业主车辆可选择一个车牌录入5元收费区,即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收取5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
业主可选择一个车牌录入10元收费区,即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收取10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访客车辆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收取5元/小时,24小时内6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业主家除去5元区、10元区剩下的车辆统一按照访客车辆计费。
类型
免费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A:业主车辆一个车(固定车牌)
2小时
停车2小时以上收取5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
B:业主车辆一个车(固定车牌)
2小时
停车2小时以上收取10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
业主车辆除A、B以外的车和访客车辆
0.5小时
停车0.5小时以上收费5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60元封顶。
(二)进入小区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水电气工程车、网络通信工程车辆等)不予收费。
(三)进入地面停车位停放车辆应自行保险,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使用服务,对车辆之任何破坏、丢失等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一)停车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收益60%归全体业主所有,40%归物业服务企业;
(二)停车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按照《XX家园管理规约》规定使用;
(三)停车费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
(四)停车费管理使用情况由业主共同负责监督。
6月1日~9月10日。
二、整治范围
东至大道(不含国道);南至大道(不含本路段);西至河;北至运河。
三、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
1.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1)城区道路上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特别是城区主要节点的货运汽车乱停乱放(县城市场转盘南侧、汽车站周围、市场、城郊结合部等)现象。6月10日前,由交通局调查摸清县城区货运车辆数量,报整治办公室和建设局。6月30日前,由建设局规划和设置货运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公安局、城管局、镇、城东镇配合。6月30日后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整治,负责将在县城区乱停乱放的货运汽车管理到现有的货运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
(2)人行道上机动车乱停放行为,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城管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使对部分侵占城市道路处罚权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履行处罚的,由公安局配合上网实施处罚。同时建设、公安部门要在路、路、、江路、路以及公共场地合理设置相应的停车(或临时)泊位。除以上路段外,县城区其它道路禁止车辆停放。城管局组织人员对社会车辆停放点进行管理,并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
(3)人行道上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乱停放行为,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觉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由城管协管员协助并指导沿街各单位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将门前车辆排放整齐有序。
2.取缔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定点停靠
6月10日前,由县法制办、公安局拟定《关于设置县城区限制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出台。从6月11日开始,以城管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镇、城东镇配合联合整治,取缔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打击黑车载客行为。电动三轮车一律不予办理牌照。
规范有证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营、停靠秩序,由镇牵头,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从事三轮车营运必须按规定租用镇顺鑫客运三轮车有限公司有牌照的人力三轮车,到指定的停靠点待客运营,镇负责对所属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镇顺鑫客运三轮车公司每天不少于6人在城区进行督查,人员名单于6月10日前报县城市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上路车辆要按规定悬挂号牌,保持清晰,维护好车容车貌。人力载客三轮车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识别服、统一编号、统一颜色、统一遮阳篷、统一上岗服务证。由镇拆除有损市容的人力三轮车顶棚和车身围挡。城区人力三轮车的停靠点分布由整治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等路段停靠点不超过两处,其他路段不超过四处,所有停靠点应设置在路牙以上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地段。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摊点、摊位管理由城管局牵头负责。
3.严禁货运电瓶三轮车闯
货运电瓶三轮车闯的行为,严格按照年3月23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的精神,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镇、城东镇配合取缔,城管局负责拖车、保管、拆卸销毁。工商、质监部门对无照生产、改装电瓶车的企业和商家要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把好关。
4.查处机动车随意掉头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
对机动车随意掉头,客运班车、出租车不按规定乱停待客待货等行为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整治。交通局、公安局应加强对驾驶员素质教育,对仍不整改的按交通、公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局与交通局共同负责设置出租车定点停靠站工作。
5.整治行人、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闯红灯
行人、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横穿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局牵头整治,教育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对仍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单位门前周边管理
针对中、附小、实验中学、明道小学、实小上放学交通拥堵,停车难问题,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配合,拟定管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将实小北侧西路中间绿化带及路灯调至路南侧,改建后,道路南侧停靠汽车,道路北侧停摩托车、自行车;人事局办公楼北侧绿化带改为车辆临时停放点;城西侧设停车场地;学校配合错时放学,安排人员协助管理,加强学生安全文明交通教育。中门口划停车线、草坝支路修复后划停车泊位。实小、人民路等重点部位建治安监控点,全天候抓拍。安达步行街两侧和中间轮滑场地(禁止轮滑)开设3个大型停车场。宁北路取消公交站点(大世界门前),规范设置停车泊位。人民中路强化集中整治,争创文明示范街。启用中大街,变为人民中路的微循环系统,带动中大街发展,既可停车又可通行,缓解宁北路和路交通压力。
7.修补城区道路、人行道板和停车场规划设置
修补城区道路、人行道板和停车场规划设置,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和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8.整合社会资源共同管理城区交通秩序
增加80名交通协管员参与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招募部分交通志愿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9.加强整治的宣传报道和意见征集
结合这次整治活动,新闻媒体要主动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精心制定方案、细化宣传内容、周密工作安排。由宣传部、文明办、广电局牵头及时宣传报道整治的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果。针对城区交通管理的“疑难杂症”,主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上网公开征集解决问题的“金点子”,有效推进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和整治效果的长效保持。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
1.镇、城东镇负责对载客电动三轮车拥有数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报整治办公室。完成时间6月10日前。
2.政府通告,禁止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等车辆在县城部分区域通行,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县城区主要节点和道路上乱停乱放。由公安局、法制办起草通告。完成时间6月10日前。
3.开展整治宣传,起草宣传提纲,统一宣传口径。“两台两中心”开辟宣传专栏,广泛宣传整治的目的、意义,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在县城区悬挂宣传横幅,宣传车上路宣传,公共张贴栏张贴通告等形式,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始终。此项工作由文明办牵头。
第二阶段:开展集中整治
1.完善基础设施。由施工组负责,在完成主城区标牌标志的基础上,尽快规划设置或建设货运停车场。同时要完善人行道上车辆停放的指示标志和停车标线,建设局根据工程量,提出资金预算方案报财政局。完成时间6月30日前。
2.严格执法,全面整治。6月10日起抽调公安、交通、城管、工商、镇、城东镇等部门人员进行编组,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整治期间查扣的车辆一律由联合执法组按照县政府《关于设置县城区限制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要求开具有关手续,统一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落实专人保管。
3.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落实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完成时间6月10日前。
第三阶段:落实长效管理
集中整治后,各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政府《关于设置县城区限制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加强联系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责任,常抓不懈。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工作组要做到班子不散、人员不撤、职能不变,切实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五、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对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是我县城区交通状况的现实需要,是顺民意、得民心之举,为保障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设立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整治办公室和4个工作小组,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内。6月10日前,各执法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量,确定参加整治的人员名单和车辆报整治办公室,保障整治工作正常开展。
1.整治办公室。由县政府法制办同志任主任,县城管局同志任副主任。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各抽调1名同志具体负责工作的协调,及时掌握整治工作情况,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及后勤保障,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资金筹措组。由财政局鲁德平同志任组长,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整体资金预算,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
3.联合执法组。由公安局同志任组长,交通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镇、城东镇、交巡警大队等部门配合。查处各类车辆违法行为,扣留违反政府《关于设置县城区限制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的非法车辆。
4.施工组。由建设局同志任组长,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交巡警大队配合。根据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和整治工作需要,结合城区实际,合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规划设置并建设货车停车场,重点路段、重点单位门前设置或改造停车泊位,施划人行道及公共场地停车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及时修复道路坑洼和人行道板。按规划要求,敦促各相关商场、单位开放地下停车场。
5.考核组。由县城市管理指挥部参加考核的同志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六、整治要求
1.领导组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小结前一阶段的管理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及时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交办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序时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得推诿扯皮。
一、 本住宅区情况
1. 地点____区____路;
2. 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平方米);
4. 楼宇____栋__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__栋____套,多层楼宇____栋____套;
5. 业主数量:____个;
6. 管委会财产:
(1)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元;
(2) 物业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会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__平方米;
(3) 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
(4) 其他;
7. 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 道路:车行道_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 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平方米;
(3) 教育设施:中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小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幼儿园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4) 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_个,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网球场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门球场_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个,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其他:
a、
b、
c、
(5)路灯____盏;庭园灯____盏;其他为灯:a、 b、
(6)污水检查井____个,排污管____米;雨水检查井____个,雨水管____米;化粪池____座;明沟____米;暗沟____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____个;
(8)停车场____个,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车位____个;
(9)综合楼____座,建设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a、 b、
(10)肉菜市场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1)邮电局(所)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2)影剧院____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3)医院____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0有____、____、____项已竣工音乐会使用,有____、__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会使作,预计____年____月可交会使用。
8. 其他事项:
(1)
(2)
(3)
二、 业主大会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 业主大会的召集:
(1)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举产生管委会。
a. 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 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发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 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十四天前的士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筹委会候选人名单街头住宅区内公告''
d. 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筹委会,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 第一届筹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 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闪,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 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个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抽标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如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 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是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 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设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 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笋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 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三、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 业主的权利
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 有机根据房屋的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权根据住宅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到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 有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烽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 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管委会、和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三日内得到答复;
10. 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 有权对住宅区的牧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右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事同或有在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 有权对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如集业主大会;
13. 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 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 业主的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 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 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 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 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践踏、占用绿化地;
(2) 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乱抛垃圾、杂物;
(4) 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 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 聚众喧闹;
(7)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 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 防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8. 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共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 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 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居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牧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深圳市公共卫生条例;
(3) 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 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 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 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 其他有关住宅区的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 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牧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 业主应付的费用
1. 业主应按月到和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 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 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以返还。
4. 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 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 违约责任
1. 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 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 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 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 其它事项
1. 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 本业主公约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 业主大会可以依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 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约时间: 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新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新区各项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新区范围包括:大道新区、区、新区、新区,面积6平方公里。
二、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新区地块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县发改局项目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的,须代征相邻道路的一半,及绿地、停车场等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代征道路红线以外公建部分,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并建设,建设费用由代征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按届时的工程造价执行,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交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征公建土地权属归政府所有。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多层(4-7)≤1.7,高层(10层及以上)≤3.5。
第九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4.5
第十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5%。
四、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大道建筑退红线按20米执行,其它道路退距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规定。
第十四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执行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1.5米。
第十七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的,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五、附属绿地和配套停车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用地的停车配置应以地下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商业等公共设施必须自建停车场。
六、建筑色彩、风格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地块建设方案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以图、文形式提供2个以上方案,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调、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陉山大道两侧居住建筑以淡雅明快色调为主,主体色彩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公共建筑以浅灰色为主,多层居住建筑屋顶部采用全坡屋顶,色彩以淡蓝色或浅灰色为主。
第二十三条沿街阳台统一封装,不得外探,防护网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材质、颜色统一安装。
第二十四条沿街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用不锈钢护栏、百叶窗、装饰板遮挡,设置冷凝水统一排水管道,不得直按流向建筑物外墙面。
第二十五条沿街商服外墙、色彩、广告牌匾统一设计,与相邻建筑、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附属配电室、垃圾道等设施,不得沿街设置。
第二十七条沿街居住区和办公单位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通透或半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附则
一、2009年日常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房屋管理
房屋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问题在前期业主装修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纵观各老旧物业小区存在的上下单元渗漏、外立面破坏、楼宇结构受损、房屋功能改变等不一而足的问题,无不是因为前期阶段管理不到位而种下祸根、埋藏隐患,从而造成了后期管理服务工作的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一问题已逐渐演变成一个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此,在装修管理工作方面,我们重点加强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针对业主与装修管理专项拟定了"装修工作指引",就装修单元的"重点部位防水"、"消防安全"、"水电管路走向"、"自用设施设备安装"等作出明确的指引,让业主与装修公司提前知悉各项管理规定与要求,为后期的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2)从严把好装修申请审批关,建立完善的装修管理档案,所有装修申请必须提交装修手册内规定的资料与图纸,并对装修申请中的关于外立面及室内结构方面从严审核,给出审批意见与建议;
3)建立装修巡查签到制度,安排各部门按规定对装修单元开展装修巡检工作,对消防管理、违章装修、防水工程按部门分工开展巡检工作,将违章装修现象消除于萌芽状态;
4)定期组织开展装修专项巡检整治活动,对存在未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现象,限定作出整改,并按计划实施复检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大部份业主的肯定。
5)从2009年十月份起,根据工作的安排需要,管理处设立了装修巡检专项负责制度,该项工作由保安队长组织实施,经过相关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后顺利予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小区治安防范及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为能给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我们狠抓了小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对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制定了严格的岗位执行标准,并坚持严格执行了各项工作程序、巡更、巡岗制度。要求保安人员认真巡查,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在前期装修阶段进出人员复杂,硬件设施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基本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继续执行施工人员出入证正副证制度,定时定岗进行装修单元清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成效,同时更避免了延时装修引致客户投诉的情况,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2)为加强装修搬运的监管,避免违章使用电梯搬运装修材料的情况,从2009年下半年起管理处实行了"装修搬运押金管理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材料停留在公共部位过夜、搬运过程中破坏卫生环境、违章使用电梯搬运的情况基本得以杜绝;
3)严格执行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凭证出入,其它人员进出须配合查询与登记,拿出小区的物品均凭"放行条"并经查核后才能放行,有了这些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小区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4)按消防管理制度要求,保安部安排专人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实施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针对在经营的商铺开展灭火器配置检查工作,目前在经营的商铺均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
5)前期阶段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较为混乱,通过邓经理主持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并安排落实相关工作后,所有进出的车辆均已凭证出入,大大地提高了停车场车场管理的安全系数。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是建立在前期的接管验收入及试运行阶段调整磨合基础上的,***作为广浩地产首个小高层住宅项目,由首期楼宇交付业主起,我们一直秉持的工作理念是:"严把接管验收关,密切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为此我们实施了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起设备移交初验复检制度,如电梯设备的移交,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电梯的安装工艺、设备的运行性能不如理想,但在验收过程中,在公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部位存在未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经过协调跟进,基本上得到了整改;
2)在物业管理的前期阶段,由于设备处于运行磨合阶段,同时由于其使用情况有别于正常阶段,所以故障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管理处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工作重点,经过努力,在后期阶段,设备的运行性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3)实施了设备定期巡检制度,做到设备巡检及养护工作规程张贴上墙,维修人员定期实施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工作记录,基本上达到了公共设备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工作目标;
(四)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方面,管理处制定了严格的保洁工作程序与巡检制度,由保洁组长组织安排相关区域的保洁工作,并每天开展巡检整改工作,经过保洁人员不辞劳苦的付出,小区的环境卫生逐步得到完善,同时因应恶劣气候环境,我们开展了专项的大扫除工作,全年没有发生因保洁工作不到位而产生安全事故。 共2页,当前第1页1
1)每幢楼宇交付业主后,施工单位的清洁开荒不到位,不能满足管理服务的要求,在前期阶段人员紧、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管理处将每幢楼宇的清洁开荒责任到岗位,保洁岗位在正常开展日常保洁工作的同时,出色地完成了各幢楼宇的清洁开荒工作,为后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前期阶段由于施工的原因,造成停车场的卫生状况差、积尘较多,为此管理处对水景及泳池的废水加以利用,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洗,在有限条件内保持了停车场良好的卫生状况;
3)在业主刚入住的阶段部分业主经常将生活垃圾弃置于每幢的电梯内及电梯前厅处,给环境卫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再引致其他的业主的投诉,管理处先是张贴"温馨提示",后通过保安与监控确定嫌疑住户,再通过物管人员多次耐心的解释与说服后,随意弃置生活垃圾的情况不再发生;
(五)绿化管理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我们严格落实了绿化管理措施,根据***小区绿化施工进度,配合公司积极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设计制作绿化警示牌、绿化带围栏,使绿地基本无破坏,践踏及公用现象;同时根据绿化的习性制定绿化养护计划,定对对绿化施肥及修剪,通过绿化员工的辛勤工作,小区的绿化生长状况良好。
二、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虽然,我们在2009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与加强的地方。
第一、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实际处理事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第二,与业主的沟通不够,了解不足,在往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加强。
第三,设备、设施管理力度还需加强,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避免因此而对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引至业主对管理服务工作的不满;
第四,保安管理方面仍存在人员思想心态不稳定,工作执力度严重欠缺的情况,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作出改善。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在2009年工作中,我们将吸取经验与教训,努力提高员工的业主服务技能与管理水平,把工作做到更好。
【关键词】校园;交通安全;问题;对策
Abstract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the important places of inheriting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nation cultivating socialist builders and successo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pen running mode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becomes more and more widening, the communication with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clos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ar ownership in China increasing, the campus traffic safety problem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urrent college campus traffic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ampus; Traffic safe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文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校是传承社会文明,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当下,我国共有普通高等院校2305所,在校本科生人数21446570人,研究生1404942人;另据2012年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的汽车保有量8500多万辆,居世界第二,私家车保有量达7206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73.2%,国家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反映在高校汽车通行量的增加上[1]。校园内因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一、高校校园交通现状
1、高校校园交通出行特点
(1)高校校园出行时间、地点相对集中。以师生为主体的高校,校园内人员居住密集,学生上下课、教职工上下班以及用餐时段相对比较固定,校园每天早7:30-8:20,9:45-10:10,中午11:30-12:20,下午15:30-15:40,16:30-18:00,21:30-22:10等时段内,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场所周边的主要路口路段,常常形成校园交通高峰期,人流、车流的交织行使,致使学校校园交通形成“无序”的状态。
(2)停车时间相对集中。高校校园教学区多呈现白天人流、车流量大,停车位置紧缺;高校内职工宿舍区多呈现早晚车流量大,下班时间后停车位紧缺的现象。
2、校园车流量逐渐大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说层次的不断提升,学校的各种培训、学术会议、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进校的人员及各类车辆急剧增多。根据北京海安停车公司对北京50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平均每所高校日进出校门的机动车高达2113辆、非机动车位3560辆、人员为11863人次[2]。加之,一些社会车辆穿行校园、进入高校内临时停车,以及施工车辆、电动车、自行车、行人等争道抢行、超速行驶、违章停车,对校园的交通安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给校园环境安全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3、高校道路狭窄,车辆乱停放
由于我国高校办学的历史较长,因受制于当时社会经济和交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校园规划设计上缺少应有的停车场和交通设施,没有专用的、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且交叉路口较多。随着“城市居民全民学开车”,汽车已走入家庭的背景下,人员和车辆激增,导致校园泊车车位紧缺,迫使机动车辆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场所和道路,使原来狭窄的道路的通行能力大大降低,使得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已迫在眉睫。
4、校园交通设施设计滞后
由于目前有的学校校园仍保留学校建校初期的设计模式,校园道路相对较为狭窄,并且未划分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车道;有的高校在主要路口路段未设立交通信号灯;有的学校校园道路设施,交通标志还很不完善;部分高校校园道路在规划设计中,学校根据学校的自身情况自行设计校园内的交通标线、标识与公共道路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5、校园交通安全无法可依,执法主体不明确
当前,高校校园是交通法规的真空区域,对于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车辆行使速度、交通违法处罚具体细则,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无法可依是各高校面临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公安机关据此认为校园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畴。面对校园内车辆超速行使、逆行、乱停乱放,甚至无照在校园内驾驶等校内日趋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高校仅依靠本校制定的校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由于高校保卫部门没有交通执法权,仅能对校内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劝导,管理缺乏法律约束力,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和管理。
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对策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3]。”学校应切实将交通安全纳入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围绕“关注交通、关爱生命”主题,充分借助和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站、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介载体,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演讲会以及征文活动等形式,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师生参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道路交通的公德意识,切实使师生将交通安全意识入心、入脑,时刻绷紧交通安全无小事这个弦。加强对校内教职工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对学校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操作规程的宣传学习,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校园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尽早出台校园交通安全法规
早在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700余名代表提出了21份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议案[4]。至今我国还未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在校园交通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笔者建议当务之急,是将交通法规的作用范围延伸到校园来,并尽早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明确校园内的交通执法主体,加强对校园内超速行驶、违法驾驶、违章停车的检查力度,使校园交通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科学规划,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高校应加大对校园交通安全在基础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校园交通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学校校内的停车场和机动车行车线路,合理布局校园现有道路上设立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和交通指示标志;进一步的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及时消除校园交通隐患,不断满足校园交通需求。
四、实施校园智能车辆管理
对于历史悠久的校园来说,交通压力越来越大,引进先进的车辆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改变传统的校园交通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模糊的管理方式变成量化的管理内容,管理效果更加显著[5]。针对校园内交通出现的新情况,学校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校门口、校园主要路口路段、交通事故多发区域、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智能读卡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器等先进设备,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出入校园车辆采集信息分析、研究和总结,细化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有效控制车辆,减少和避免校园交通事故发生。
总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高校交通安全是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校园法规,将校园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需要学校加大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更需要社会公众和高校师生的积极参与,共同创造文明、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合力打造平安和谐的教书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1]刘艳华,中美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比较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234.
[2]魏志编,平安校园建的实践与探索——北京高校保卫学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20.
[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 刘建、李想, 各种车辆进出高校屡屡引发交通事故——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无“法”可依 [N] .法制日报,2013.2.22:004版.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7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8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9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经过初步检查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没有企业管理制度。
2、各个部门无管理制度。
3、各个部门无岗位责任制度。
4、无公司组织架构图及人员配置情况表。
5、无客服处理小区事务的流程。
6、设备设施有资料但无管理程序并且内容混乱。
7、文档目录与内容不符。
8、有工作手册但实际工作与手册脱节。
9、管理人员对管理系统及流程不培训不熟悉。
10、物业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制度不健全未见从业资格证。
11、没有在服务区域内对小区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予以公布。
12、小区的封闭式管理形同虚设1-5期的两个大门行人出入不刷卡无卡不登记,6期大门内侧有开关任何人都可以自行开门,此前既定的自行车凭卡出入没能实现。
13、小区内及商铺违法搭建严重,物业公司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及其材料进出实行临时登记管理管理不力。
14、小区里乱停车,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实施登记管理,按规定位置有序停放、通行,管理有序等基本要求没能落实。
15、没有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12小时不间断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并记录。
16、没有做到每月在小区宣传栏公布一次由业主公摊的公共水电费等费用详细情况。
17、对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没有完整的报修、维修记录及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18、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临时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没有完善。
19、共用部位日常管理和养护计划不健全,卫生及绿化外包,缺少系统计划及管理措施。
20、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等私拉乱接没有统一管理。可以用乱七八糟来形容目前的状况。
21、设施设备运行、检查、维修、周期保养记录不齐全,水泵房运行正常但电梯故障率很高,路灯楼梯灯及车库灯光坏损较多。
22、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卫生状况差,少数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没有及时更换。
23、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不力,一些消火栓及应急消防通道成了免费洗车的场地。
24、清洁卫生未见实行责任制,专职的清洁人员没有明确的三包责任范围,卫生死角较多。
25、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垃圾散落有污迹异味。
26、鼠、蟑、蚊、蝇等害虫没有有效杀灭。
27、商铺乱设摊点、饲养宠物的管理不力,缺少规范饲养宠物的宣传。
28、少数枯萎的植物没及时补种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