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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款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2]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纵横.2013(01).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风险;预防
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蔡宏昕.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3年09期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风险 公证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和主要法律特征
(一)含义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金融机构借贷来说的,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理论原因
依据凯恩斯主义货币理论,民间借贷属于货币的投资需求。货币投机需求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货币投机需求难以预测。因为人们出于投机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注重的是货币的流动性,但人们的流动性偏好随着他们对未来情况所估计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各人对未来的估计也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种心理现象是变化莫测的,加上市场行情的变化影响,导致货币投机需求变幻莫测,难以预测。
第二,货币主要作为财富贮藏的手段。凯恩斯从繁杂的经济现象中抽象出一种简单的经济假设:经济体系中只有两种金融资产,即货币和债券。他认为由于货币的特征,使其不仅具备极好的流动性可执行交换媒介的职能,还具有积累性,充当贮藏手段。一般来说,持有货币的目的首先是使自己的资产价值至少得到保存,然后才进行投机,尽力使其增值,对于不确定的未来,保存货币本身就会带来灵活升值。所以,货币投机需求强调的是货币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
第三,对利率极为敏感。出于投机动机而在手中保持货币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利率的高低,并对利率的变动极为敏感,现行利率的微小变动都会引起人们预测的变更,从而引起货币投机需求的较大变动。
第四,是现行利率的递减函数。这是因为现行利率越高,未来下降的可能性越大,到那时债券价格就会上升,因此人们宁愿在目前购入债券而不愿手持货币,并且现行利率越高,手持货币的机会成本就越大,人们就会尽力压缩手持货币量。所以,利率越高,货币的投机需求越小;反之,利率越低,货币的投机需求越大。
(二)实际原因
第一,社会传统的渊源。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盈利思想的引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放贷者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三,信贷政策的影响。因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银根紧缩,银行贷款难度增加,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第四,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第五,手续简便的驱动。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第六,金融监管的薄弱。一方面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新特点
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地域范围和借贷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呈现出与以往明显不同的特点,其隐藏的风险点也开始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借贷范围扩大、利率过高
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国人民银行7月15日公告称,据初步统计,2011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为7.76万亿元。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平均年利率超过2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
主要包括:(1)借据书写规范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2)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权;(3)大额现金交易为“洗钱”提供隐瞒、掩饰犯罪收益的机会。
(三)变相转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
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都参与其中,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承接委托贷款,开展表外业务,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成本较高,其贷款投向大都集中在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行业、矿产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行为容易引发市场风险。
四、公证制度介入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法或是行政规章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间融资进行了调整,使其有法可依。具体来看,《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国务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并明确“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此外,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各种借据、欠单”。
(二)公证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有着积极的作用
1.公证在民间借贷风险中具有审查预防的作用:第一,公证对民间借贷债权发生前具有审查的作用,民间借贷债权关系发生之前,公证机关就要介入借贷双方,对其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等进行审查和完善,严格把关;一方面,要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做好审查,另一方面,要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二,公证在民间借贷债权发生中具有审查作用,公证主要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
2.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债权风险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公证可以为借贷双方实现一定的证据效力,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相关的法律行为提供了一些可靠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出借人债权风险;同时也保障了借款人的利益。
3.公证在民间借贷债权风险中具有保护各方利益的作用。在公证的作用下,当事人的行为顺利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在法律的约束下,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强有力的制约和规范,有效减少了当事人信息的虚假性,提高了民间借贷债权关系的可靠性,这样不仅降低了风险;同时,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得到了良好的维护。
(三)运用公证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是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体现
民间借贷行为,因为处在政策及律法监管的真空地带,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匮乏,自我维权方式也不恰当,导致有关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不及时疏导,极易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通过公证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民间融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消除非法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公证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五、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具体公证实务中,公证员需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并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除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属于该批复中列举的四种无效行为即应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二)注意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三)注意审查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四)有关公证告知书和谈话笔录制作问题
1.民间借贷可能涉及中的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洗钱罪,我们应将《刑法》中有关这四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以及与民间借贷资金进出的联系和可能的法律风险,以特别告知的方式进行告知说明,并在谈话笔录中进行询问,由当事人自查自我约束自我保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关键词】现状 风险 措施 五位一体
一般来说,民间金融是指那些自发产生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正式或直接认可,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功能范围之外,未纳入国家监管管理范围内的金融活动。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逐年增长,资金来源及流向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利率高涨导致了信用风险剧增。当前最重要的是充分认识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所存在的隐患,然后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以达到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促进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来找出民间金融存在的隐患,目前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主要有:(1)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主要有口头约定型、简单契约型和高利贷型,从其形式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隐患。(2)合会。合会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的小规模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由于合会本身运做不规范,融通资金用于赌博,挥霍,甚至会员携款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风险不容忽视。(3)民间集资。民间集资一般是企业为了运转而进行的有偿集资行为,对中小企业来说,民间集资无疑是一种相对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这种形式缺少风险评估。(4)地下钱庄。地下钱庄被称为“黑色金融”它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涉及非法集资和发放高利贷。通过分析,本文总结出民间金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外生性风险。
1.体制性风险。民间金融作为金融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金融体制的影响。随着金融系统的发展,正规的金融部门得到扩张,而民间金融由于体制性的歧视长期处于隐蔽状态。
2.政策性风险。这主要是指因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及监管政策等政策环境的变化而给民间金融带来的风险。例如货币政策在金融调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使得对银根松紧非常敏感的民间金融面临突出的政策性风险。
(二)内生性风险。
1.信用风险。从民间金融的形式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一旦借款者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甚至出逃避债,贷款者的资金将很难收回。
2.道德风险。民间金融契约简易,普通借据和口头承诺居多,没有限制性条款或要求借款者定期告知借款用途和经营状况的规定,主要依靠声誉机制约束,一旦声誉机制约束失效,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道德风险。
3.高利率风险。2011年后,商业银行在信贷额度的压力下,缩减贷款。众多的中小企业投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利率飙升。利率飙升会引发转贷风潮,资金流动脱离实体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倒闭风险增大,反过来可能会造成民间资金链断裂。
4.操作性风险。民间金融的组织程度较低,一般其组织者、经营者、参与者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在处理流程、信息系统方面也没有合理的设置。传统的乡规民俗约束逐渐失效,而对借款者的信誉评估和信息收集制度也没有建立,存在很大的操作性风险。
二、规范民间金融的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监管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与民间金融存在天然的配对,两者可以相互利用,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在防范与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同时,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本文建议采用“五位一体”的风险控制组织+引导非正规金融正规化,使得民间资本“阳光化”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首先本文建议采用五位一体的风险控制组织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管理。
1.民间金融组织需要学会内控自律,在运行过程中要严谨操作规范经营,逐渐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机制,开始自己搭建信用数据库,尽管可能不太规范,但也是一种信用的积累。例如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正在试图建立的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就是一个很好地示范。
2.民间金融行业协会要进行信息提供,业务协调,权利维护。跟踪民间金融利率、期限、用途、借贷规模及时反映民间金融风险。
3.政府部门要做好立法、监督、管理工作。各个地方的政府可以参考浙江省在2013年颁布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作出的创新型规定值得借鉴。
4.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融资服务公共机构)我们要鼓励这三种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5.民间借贷者之间要完善交易手续,要求信息透明,规范书面文件,增加抵押担保,保证借款用途正当和约定合法利率,积极从渡头上控制金融风险。
通过五位一体对民间金融进行风险控制的同时,我们应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走向正规金融,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这是民间金融的终极目标。
(二)引导非正规金融正规化,主要有4种模式可供选择。
1.农村互助合作金融模式(最终目标: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等)。这种模式低准入门槛,能够有效调动农村零散的资金,接受会员股金,只对会员放贷,具有强互,并且这种模式建立在地缘、血缘和业缘基础上,能克服信息问题,具有极低的交易费用和运营风险,但是资金的来源有限,不能提供大额贷款。这种模式适宜于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
2.小额贷款公司(最终目标:贷款公司或民营中小银行)。此模式适合具有一定金融运营经验的非正式组织向其转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效率,但资金来源不足,缺乏实践经验。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村庄及乡镇。
3.村镇(社区)银行(最终目标:区域中小商业银行)。这种模式既能发挥规模经济,也能充分利用中小银行的灵活性和信息优势,还能享受金融机构应有的待遇,但借贷的交易费用较大且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经营成本高。这种模式适宜具有重要位置或拥有自然资源的县域。
4.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这种模式具有规模优势,低交易费用且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各种优惠,但是有极高进入门槛,资金来源有一定限制,涉农贷款比例低,有些脱离三农。适宜于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县域。
参考文献: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管理。
一.文献综述
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实证研究,揭示出金融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轨迹,一条是私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一条是国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但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可以实现对接。当前,发展非国有金融将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2.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3.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要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就必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以取得高额利息以及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
1.民间融资的内部风险
1.1经营运作上的风险。 民间融资借贷程序简单,经营运作上潦草粗糙,缺少专业人士,这就决定着民间融资组织面临着相比正规融资机构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地,民间融资常常与违法挂钩,存在较大的违法经营的风险。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1.2信用风险。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之间,融资过程大多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即使有担保措施,不部分是有中间人或是借据)。 民间融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为,受种种原因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财产状况、借款的流向通常缺乏充分的了解和严谨的监督。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
1.3资金链断裂风险。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由于民间融资随意性强、严谨性差使得借款方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与此同时,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且借贷双方资金流有限,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金融的外部风险
2.1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组织和行为既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也没有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所以一旦不幸发生违约,往往难以维权,容易造成民事或刑事纠纷。特别是高利借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也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2欺诈型风险。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投资诈骗公司,他们自从2013年3月份成立以来,打着投资的幌子到处诈骗。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骗的主要是项目考察费、评估费还有律师尽职调查费。民间融资引发的集资诈骗案一般案值巨大、涉及面广,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滋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在操作手法上,往往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参会,组织团体从中牟取他人财产。
四.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
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讨论中,一些学者主张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以市场准入为依托,以登记制为核心,事前预防、事后行为监督的一体化金融市场规范体系,削弱其政策风险。笔者基于监管的视角,对于降低其经营风险,促进现有民间金融的演进来实现对其治理,即在维持现有监管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中予以规范。
1.利率市场化。
就民间金融而言,在上一轮为压通胀的紧缩过程中,央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却有限度的加息,导致流动性趋紧而实际利率却是负的,结果把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赶到了非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推进利率市场化,否则即使降低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门槛,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融洽运行。
在过去以及现在,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所以,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首先应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3.考察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与中国实地情况相结合。
相比于中国,欧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起步早,发展时间长,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经历了动荡、整改的过程。目前,在民间融资方面改革创新有着卓越的成就,值得中国取其之长补自之短从而推动中国民间融资的深远发展,健康前行。
4.加快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使民间融资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规范。
为何民间融资维权难?为何民间融资上不了大台面?为何民间融资容易产生民事、刑事案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所以,需要法律将进行高利贷、洗钱、诈骗的违法组织和进行合理融资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清晰的区分,保护合理民间金融组织。
5.在金融领域内不无选择地排斥民间融资,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成为事实,与其一直堵着不然其发展,不如采用疏通的方式为其营造适合发展的空间。有效的建立从地方的初级监控网络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监控系统。其次,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可能会出现金融机构恶意竞争的现象,酝酿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放开金融管制,利率逐步市场化,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统一放入银行业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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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旭朝、邓蕊,民间金融合法化:一个制度视角,学习与探索 2005 年第5期 (总第16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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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讨论稿,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创新与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资本运作效率,使资本流动加快,为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个人理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但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时间较短,法律监管尚未健全,以及其自身的互联网特性,使得P2P网络借贷运作过程中风险较大,存在问题较多。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P2P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及改革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一、引言
自1974年尤努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在孟加拉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实验以来,小额信贷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伴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普及,其发展势头更加突飞猛进,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新型模式快速发展,这就是P2P网络借贷。
我国在2007年8月成立了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虽然我国引入P2P网络借贷的时间较发达国家稍晚,但其发展势头却异常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国已有1184家网络借贷平台;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却是问题多出、风险事件频发。这些风险事件使P2P平台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防范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进行的研究。
二、P2P概述
(一)P2P的产生
P2P是peer to peer 的简称,其最早产生于IT行业,是互联网中的一种传输协议。在小额信贷领域,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 的简称,翻译为“人人贷”,是一种点对点的信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世界上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之后,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成立并在全球得以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截止2014年6月份,我国已有1184家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代表性的有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等。
(二)P2P的一般运作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一大创新,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脱媒,摒弃了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这一传统媒介,真正地做到了普惠金融,其一般运作流程为:第一步,参与借贷的双方需要在第三方借贷平台上注册;第二步,借款人需要借款时,须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材料以及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步,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即可借款信息,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第五步,有放款意向的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全额或部分投标;第六步,投标期满后,若投标总额达到或超过标的总额,则按约定利率中标,若投标总额小于标的额,则次标的流标;第七步,借款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须按约定的利率以及还款方式按时还款。
三、我国P2P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源自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P2P行业,一方面,由于网络贷款平台只充当了第三方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协助完成借贷业务,并没有真正的参入到交易当中,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P2P借贷大多属于信用借贷,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开放,投资者不能准确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致使信用风险提高。
(二)监管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充当中介机构,并不真正的参与到交易中去,因此,其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行业的执业牌照,只需在工商局注册即可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对于这种实质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中介平台,政府部门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其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与规范,央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都没有法定权限实施监管,致使监管主体缺位。
(三)平台风险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络交易性质,使其面临巨大的网络技术风险。由于借贷业务的每一步都是在网络上形成的,借贷双方的交易都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各种信息都会暴露在网络里,一旦平台遭受黑客的攻击,就很容易导致交易数据的流失,造成严重的后果。其次,P2P行业监管的缺位,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构建虚拟平台,捏造虚假贷款信息,通过P2P平台非法集资,然后卷款而逃;最后,由于P2P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平台对借贷双方的监管不够,风险控制能力弱,P2P平台的违约率、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致使部分P2P平台出现倒闭、跑路的现象。
四、P2P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快征信体系的建立
P2P网络借贷实质上属于信用借贷,借款人的还款与否主要依赖于其个人信用,因此,构建征信体系对P2P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P2P平台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国内先进的征信体系。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覆盖面广,信息真实可靠的征信体系,推动信息共享。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可先向P2P平台逐步放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服务,使其稳步发展,再基于现有信息,添加和更新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征信系统,防范借款人重复借款和过度负债,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二)加强行业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民间金融都被称为“乱象”,潜在风险大,关系交错复杂,不易监管。但是其有市场需求产生,也是普惠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总理曾强调:“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其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就不让它发展。”因此,针对P2P行业的风险与“乱象”,应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形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
P2P 行业在我发展已有数年时间,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与P2P网络借贷的界限,引导行业正规化健康发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的利率及金额范围,使P2P网络借贷各方参与者都有法可循;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布平台运行信息,披露贷款成交额度、坏账等方面的数据。(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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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晓玲 王玫.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防范[J].金融视线,2013(7).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在农村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而又没有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
一、农村借贷现状
(一)农村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借贷方式多样化。随着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而农村信用社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导致农村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农村民间借贷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有口头约定型、简单履约型、高利贷型等。
(二)农村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包括自然人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
(三)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款已经很少,现阶段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
(四)农村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突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而定。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之间不计算利息或者极少部分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随行就市,比一般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经营活动相当随意,管理部门监督和约束又缺位,使得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不受约束。资本的天生逐利性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当地的金融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不可避免地侵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增大。
(二)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农村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缺乏制约监督机制,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容易孳生矛盾纠纷。农村借贷的债权人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往往不考虑偿还能力,只要能把钱借到手,利率再高也在所不惜。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农村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目前,由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措施极其缺乏,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活动,给广大村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制外循环,给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冲击。
三、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立法,将农村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尽管我国已经相继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规范农村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立法缺乏针对性,法律效力低,不能有效地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国家应尽快制定并颁布实施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的借贷行为,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农民在借贷时,自觉做到有合同、进行公证、设立必要的担保,将借贷风险降到最低。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农村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非法融资陷阱。
(三)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个人投资。农村金融产品发展滞后,个人资金难寻出路是个人资金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的原因。在引导个人消费的同时,金融政策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的、更适合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拓宽个人的投资渠道,避免资金流动的盲目性,为个人资金的流通需找突破口。同时,要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机构,鼓励建立小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合作金融组织,鼓励个人投资参股正规小型金融组织,通过正确引导,把个人富余资金纳入正规的金融轨道,使其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四)农村民间借贷的自我规范
1、规范农村借贷合同的签订环节。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打欠条、写收据等,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它们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为防引发事后纠纷,必须真实地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以及具体事项,如借款的欠条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双方应约定合理利息。很多时候,农村民间借贷双方可能会处于情面上的考虑不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这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借贷双方应约定利息,且应依照相关法律约定合理的利息及利息期限。
2、重视借款合同的担保。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民间借贷要重视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农村借贷中也应通过订立借款合同担保的形式来减少借款风险。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使用保证和抵押。应注意的是,无论抵押或保证,都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协议。
3、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注意事项。农村借贷发生纠纷后,证据最重要,法庭审理最重证据,因此在借贷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都要保存好借据,为将来还款和维权保留证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要碍于情面一再拖延催款时间,从而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错过。
4、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工商、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对农村借贷组织的经营范围、方向、利率水平、纳税等情况进行规范,要明确农村资金运营市场,使其在国家疏通的渠道内流通。尤其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银行和信用社要充分利用自身“储蓄风险小,借款利率低”的优势,与民间借贷开展市场竞争。农村金融组织要能贴近民众,要考虑民众利益,兼顾自身的利益,搞活其自身的农村借贷,促使民间金融进一步规范化。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级秘书网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赵聪聪
【摘要】]P2P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几年在国内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它一方面为散户投资提供了可行渠道,为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潜在风险,其逐渐危机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100-01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及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
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3月产生于英国伦敦在国内。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从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以来,据P2P网络行业门户网站数据,到2014年9月30日,全国运营中的网贷平台约有1438家,预计到年底运营的平台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倒闭、跑路,涉及总资金在21亿左右,而对危机四伏的网贷平台,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己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法律关系
借贷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模式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当然,各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运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让贷款人、借款人以及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如宜信借贷理财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己不是纯粹的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线上竞标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双方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
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单纯中介型的拍拍贷、人人贷与借贷双方之间都属于这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平台、收集和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提供划款平台、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与此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担保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通常为信用贷款,这为贷款人带来了巨大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为借贷双方收集、提供信息、进行信用测评,并跟进借款用款情况、还款情况,协助贷款人进行催收等等。但这些并不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从根本上降低贷款人的损失风险。为此,大部分P2P贷款平台都极其重视这一问题,并尝试着为减少贷款人损失风险而提供担保。
三、P2P网货平台主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温州模式在山西永远不会上演,与温州传销式的集资模式不同的是,山西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一对一(借贷双方),或者一对二(借、贷、中介)。温州的资金出借主要是高额利息的吸引,像金字塔一样累积,但山西资金一般直接流向实业,出借的过程中就能看到利润空间,资金回笼的速度也较快。”山西省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介绍说。
兴于煤矿
位于山西省北部的大同市,素有“三代京华,两朝重镇”之称。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能源重化工基地。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煤价开始大幅上涨,国有煤矿生意兴隆,小煤矿遍地开花。一些人开始私自上山找煤,“开个口子”就能架机器开煤窑。这些人开始的时候手里没有资金,到银行贷不出来,于是民间借贷开始方兴未艾。
“与温州不同的是,山西的民间借贷主要投向实业,在办理借贷的过程中就能看到所投实业的利润空间,主要是开煤矿、搞运输等。”山西省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勇介绍说。
“那是民间借贷的黄金时期,”王伟说,“一个月借出去10万块钱就有2万元的收入,那时候都是大户,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利息也高得惊人,基本上月利息都能达到20%。”
变化出现在2009年4月,《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其核心内容就是“全力推进山西煤矿产业整合”。山西全省煤炭矿井总数由2598座减少到1000座,到2015年减到800座,保留矿井要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于是,煤老板淡出山西煤炭产业江湖,中小煤矿开始转身,退出利润可观的煤炭生意。民间借贷也受到波及。
“现在的借贷越来越不好做,散户多,用的钱也少,一年也遇不到几个贷款大户。”王伟介绍说。
随之而来的是利息的降低,一些煤老板转身之后做起了房地产的生意,资金上有了银行的支持。
“散户多,额度小,风险也增多了。很多从事民间借贷的人也开始转行做起了其他生意。”律师李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也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和煤矿有关系的人开始做起了倒煤的生意,成立煤站。还有的投入汽油产业,还有一部分人开始做大汽车配件的生意,大同如今已经成为大型汽车配件集散地。这些新行业的崛起也带动了民间借贷资本的转型。”
利息居高不下
“说到风险,做什么没有风险?不管怎么转型,民间借贷的存在都是必需的。我会坚持做下去。”王伟说。但他明确对记者表示,他暂时不会考虑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限制太多,一旦管理不严格,很容易出问题。”
那么如何抵御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呢?
“主要考虑的不是借款人的信誉度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抵押。但现实的问题是,个人借款的抵押办理的程序很难,很多地方甚至不开展这样的业务。于是民间借贷想出了一个办法,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抵押物的买卖合同。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上之后,买卖合同也就没有必要成立。”王伟说。
“但这样做无法阻止‘一女多嫁’,因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并未进行产权转让。风险也就随之而来。”李勇律师提醒说。
事实上,无论是承诺给放款人的高息还是企业自身运转,都需要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中小企业。因为真正能够让这些借贷公司赚取高额差价的依然还是众多的中小企业。
一方面,国有银行被限制对高耗能企业贷款。从而中小民营企业从国有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降低,对民间借贷的需求进一步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的提高,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曾一度突破年利率50%。而民营企业又无法因为缺乏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停产还未收回投资的企业。那样的话损失更大,所以不得不继续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承担更高的经营风险。
“一般来说,有资质的,我们能够了解到的盈利非常好的企业,利息都不会太高,基本不超过月息5分。这和一般的小额贷款公司差不多。”王伟向记者透露,当然,具体还要根据企业的抵押物品来决定,“那些资质特别好的公司,我们的放贷利息也相对较低,因为可以长期维持。但基本都是半年还款,然后企业可以再申请借款。”
而那些短期内缺乏抵押物又急需用钱的客户,利息则基本都在月息5分以上,有的甚至是1角左右,且放款额度不会太大,时间不会超过两个月。“因为时间拖得太长,这笔资金就有危险。”
“正常情况下,20%的年息在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基本没什么风险,很多企业也能负担得起。”王伟说,“就怕搞民间借贷的这些人的资金倒来倒去,利息也逐渐累积起来了。”
“比如我有一笔放款,年息在20%左右,但是如果别人目前手中没有余款,但却有企业急需并给出高息,那么他可能就会找我,但我也不能白做,也要按照正常或稍低一些的收取利息,那么这笔利息最后买单的还是用钱的那家企业。如果是通过两家或是三家公司进行中转,那么利息恐怕就要翻倍了。这种模式就类似于温州的模式,一旦最下面的链子断掉了,那么整个利益链就会崩盘。”
王伟介绍说,他的主要贷款客户经过长期的积累,几乎都是来自煤炭以及煤炭相关的中小企业或个体户,“当然也有部分优质企业,谁都有缺钱的时候,紧急周转的时候企业还是愿意找我们,因为银行放不出钱。”
乡情捆绑风险
中小型民营企业对短期流动资金借贷的渴求也就使这种畸形的民间借贷得到了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贷的区域性很强,一般放贷者只会贷款给自己势力范围内的企业,而不会冒风险贷款给自己势力范围之外的企业。一般来说,一个县的经济中心只有一个,所以这种民间借贷也就常以县为单位,资金一般不会跨县流动。
“乡情,是山西人特别重视的一种情感,对同乡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或者较为信任,但也同样存在风险。”王伟介绍说。
2010年12月,山西洪洞县曲亭镇东李村67户村民傻了眼,因为自己贪图比银行存款更高一点的利息,把他们辛辛苦苦积攒的近300万的“闲钱”借给了本村村民秦留喜,而秦留喜却突然死亡了,人死了,钱找谁要?
东李村,这里远离城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村,全村仅有300余户,完全靠种地和打零工赚钱维持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