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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时间:2023-07-24 17:06: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第1篇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

第2篇

作者:叶良芳 单位:浙江大学

“执法懈怠”:防治船舶溢油污染刑法缺位的原因剖析

1.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责不存在立法障碍不少学者也注意到中国环境犯罪防治刑法失效的现象,但大多将其归结为立法原因,诸如环境犯罪没有独立成章、罪名设置分散化、罪名规制范围较窄、没有规定危险犯、没有引入严格责任、没有规定推定原则、没有规定资格刑、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套使用等等[5]。就立法完善而言,上述观点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从严格执法角度来看,如果一味将刑法缺位的原因归结于立法缺陷则容易沦为执法懈怠的遁词。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是否真的“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而无法将有关责任人员绳之以法?对此,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对于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中国普通刑法和附属刑法均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第3款重申:“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虽未规定环境犯罪,但1997年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均明确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以渤海溢油事件为例。该案最可能触犯的法条是刑法第338条。1997年刑法关于该条的表述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两相对照,法定刑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构成要件的表述有变动:其一,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等排放场所的规定;其二,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其三,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四,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入罪门槛更低。由于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因而应当适用修正后的法条。能否入罪,需要判断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康菲公司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渤海油田属于盆地构造,其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层发育,地层封闭能力差,这就要求石油勘探作业者注意区分各层注水压力和注水量,防止由于地层压力不一形成超压乃至地层破裂。然而,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能源局共同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却认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①换言之,由于作业方没有尽到审慎作业的责任,在作业管理过程中“违规作业”、“风险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因而使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不幸发生[6]。既然这是一起违规作业引起的人为责任事故而非意外事件,既然有关人员和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业务过失,那么就具有刑事归责的基础。第二,石油是否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对一种物质是否有害的判定不能机械地查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无收录,而应结合特定的时空条件来判定。石油在一般场合下可以说是无害或者中性的,但排放、倾倒至海洋则会导致海洋水质下降、海洋生物窒息死亡、海洋生物链断裂,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事实上,由于石油的基本成分是烷烃、芳香烃等碳氢化合物,因而其具有这些烃类化合物的毒性,只是毒性相对比较微弱。《海洋环境法》第33条第1款亦明确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同时该法第95条第6项规定:“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第三,康菲公司有无排放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8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显然,这里的“排放”是一种纯客观行为,不考虑行为人主观状态。本案中,康菲公司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排放行为,但至少存在过失排放行为。第四,有无严重污染环境?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进入海洋中的石油会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减少进入海水的氧的数量,这不仅会导致大量海洋生物窒息而死,而且会弱化海洋的自净能力。此外,被污染海域内的鱼、虾等生物体内的致癌物浓度会明显增高,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也可能通过食物链最终积聚在人体内,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海水交换程度较低,因而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其污染程度往往比开放性海域更为严重。联合调查组认定,“溢油事故造成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严重污染(超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除海水环境外,事故还导致沉积物、岸滩受到污染,“海洋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明显降低,生物群落结构受到影响”。②综上所述,就实体规定而言,康菲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无异议。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类似的船舶溢油行为应当适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就司法认定而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虽同属结果犯,但对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仅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且要求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者仅要求严重污染环境,并不要求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也不要求污染行为达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程度。就船舶溢油而言,这里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2009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36条确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标准,是指“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即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这里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根据2006年7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是指“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从以往发生的一些船舶溢油事故来看,所造成损害结果都远远超过上述构罪标准。2.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责的障碍在于执法环节笔者认为,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过程中刑法之所以缺位,根本不在立法层面,而在执法层面。现行立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相对明确了构罪标准,因而在适用上并不存在特别的疑难。但在执法层面,由于执法懈怠,导致刑法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时一直处于边缘地位,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执法懈怠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以下予以简要分析。从客观原因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机制障碍。根据中国当前政府机构的职责设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侦查和移送。“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时间介入海洋环境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之前首先应考虑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到公安机关,而移送案件等于将案件平移到另一个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本身对环境污染案件不具备侦查和取证的能力,而是依靠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之后还要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由于增加一个诉讼环节,导致案件重复侦查、重复移交。”[7]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不仅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公安机关就不能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虽然从理论上说,对于涉嫌犯罪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公安机关不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主动介入侦查,但从实践来看,却没有任何因素能够激励公安机关如此行动。这是大量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行为被消化在行政执法环节的最重要原因。此外,即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也存在一定的程序障碍。一方面,具体由哪个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不明。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行政监管的部门是多头的,包括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军队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极易形成争利推责的局面。譬如,对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案件的移送,具体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就不明确。另一方面,缺乏配套的案件移交细则。即使能够明确具体由哪个海洋行政监管部门(如海事局)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也缺乏相应的移交细则。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5月17日联合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但这一规定仅针对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并不适用于其他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这方面的操作细则尚付阙如。其二是证据障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均是结果犯。要证明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既要证明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又要证明污染行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还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这些都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但证据收集需要大量的实地测量和考察工作,而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在水面,现场证据极易灭失,因而证据收集较之陆地要困难得多。而且,执法人员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如要认定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和行为人存在“过失”,执法人员就应熟悉相关的船舶运输或海上作业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行业惯例、熟悉正当冒险行为与业务过失的区别等。此外,要证明污染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则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力量,包括溢油鉴定、生态损害鉴定和养殖渔业损害鉴定等。溢油鉴定是国际上处理船舶溢油事故广泛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它通过开展油指纹鉴别,确定溢油来源、种类和数量,缩小嫌疑船舶范围,提高事故调查效率。但中国海事系统溢油鉴定的现状是机构少、鉴定机制不完善、海事执法人员缺乏鉴定意识。除个别港口采用溢油鉴定作为调查事故的手段外,多数污染事故调查没有进行溢油鉴定[8]。这种状况不仅影响船舶油污事故的民事处理,而且也使许多案件因证据不充分而难以认定其是否涉嫌犯罪。此外,生态损害和养殖渔业损害的认定涉及油污海域的具体面积、受影响的海域养殖的面积,还涉及对海洋生态、海洋鱼类、海洋水质影响程度等问题,认定都是相当复杂的。对此,一般人很难精确计算,需要专业人员操作,而这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却非常缺乏。从主观原因来看,也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观念障碍。动用刑罚惩治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执法人员存在以下观念障碍:首先,认为船舶溢油属于过失行为,不需要动用刑罚。刑法以惩治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治过失犯罪为例外。实践中,对于故意犯罪在动用刑罚时通常不会存在观念障碍,但对于过失犯罪往往缺乏必要的思想认识。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绝大多数是因业务过失造成的,而船舶运输、海上石油开采等活动本来就是高风险的作业,为此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往往下不了手,通常会网开一面。其次,认为对未致人伤亡的污染行为不值得动用刑罚。从刑法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能是致人伤亡,也可以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只要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从实践来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污染事故要么是污染行为已经导致人员伤亡结果的,要么是污染行为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居民生活困难的。而船舶溢油等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一般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也不会严重干扰居民生活,其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养殖渔业、海洋生态等难以精确计算的衍生损失。由于这种损害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生活安宁权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执法人员通常也就缺乏动用刑罚的能动性。最后,认为船舶溢油污染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应当动用刑罚。船舶溢油等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是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伴生现象,如果动用刑罚则会扼杀经济的活力,阻碍经济的发展。如许多国家已经禁止或限制单壳油轮进入特定海域,但中国为了促进海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仍允许这种单壳油轮靠港。当惩治环境犯罪和发展经济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在心理认同、价值选择上最终都会倒向后者。其二是动机障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不愿移送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污染案件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首先,许多环境污染行为之所以酿成重大事故往往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有着莫大的关系。从查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看,许多是企业持续性的大量排污及至最终大规模的水污染爆发所致。在这当中,执法人员监管不力或收受贿赂占有较大比例。如云南阳宗海案、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和四川沱江水污染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在追究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类似的渎职现象,在海洋环境执法活动中恐怕也不少见。其次,对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如果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则无形中会增加大量的额外工作。行政处罚讲究效率,对于证据要求相对刑事诉讼要低得多。对于一起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如果止于行政处理阶段,则案结事了、干净利落。因为对于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极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绝大多数也会被驳回。而如果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则因涉及刑事诉讼,公安机关必然要严格审查证据,提出较高的证据收集要求。而囿于专业所限,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必然又落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身上。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不会主动移送案件。再次,对于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等污染案件,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则非但不能给本部门增添业绩,反而有可能抹黑。基于“家丑不可外扬”、“报喜不报忧”的心理,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会轻易移送案件。最后,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虽然刑法第402条规定了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这一构成要素足以保证执法人员免受刑事追诉。执法人员可以轻松辩解其所以没有移送刑事案件是因为真诚地确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法主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让刑法归位”: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应对策略

1.对船舶溢油污染动用刑罚的必要性长期以来,航运界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对于船舶溢油等污染行为只能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是民事责任也通过海上保险、船东责任限制等制度将其降到最低程度。在航运业发展初期,海事凶险,海难多发,这种“刑事责任绝对豁免”的做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航运业抗风险能力已今非昔比。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仍一味强调保护船东的利益、强调降低航运业的运营风险而无视公众的海洋生态利益,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特别是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一个“石油时代”,即石油的开采区域不断扩大,船舶运输日益频繁,集中储备规模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巨大的生态风险。为此,各国除提高船东的民事责任外,开始注重利用刑法手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相应的立法,并严格执行。其中,尤以美国最具代表性。作为世界头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之所以在保持经济稳速发展的同时还能拥有一片蔚蓝的港湾,与其一以贯之以刑罚威慑船舶溢油污染行为不无关系。美国建国历史并不长,但在环境立法方面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在迅猛发展工业的同时,也饱受其所带来的环境危害之苦。为此,联邦政府开始了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先后颁布了大量管制和预防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完善细密的环保法律体系。其中,在海洋环境污染控制方面,主要涉及《1899年废物法》、《1918年候鸟条约法》、《1972年海洋倾废法》、《1977年清洁水法》、《1978年港口和油轮安全法》、《1980年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综合法》、《1980年海洋保护、开发及制裁法》、《1990年油污法》、《2000年防止船舶污染法》等。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从而扫清了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动用刑罚的立法障碍。但在执法层面,美国真正开始对船舶溢油污染行为动用刑罚则始自“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VALDEZ)号触礁案。该案开创了美国在海难中对衍生环境污染予以刑事处罚之先例,对海洋环境执法产生深远影响。自此以后,美国司法部在运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惩治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时,亦积极运用刑法手段,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据统计,自1998年起至2006年间美国司法部针对本国籍及外国籍船舶及其船队违法排放废污油水的刑事判决,罚金总额为1.8亿美元、个人监禁刑期总计约19年、数以百计的船舶受到法院监督执行3~5年的环境改善计划。同时,自从《1990年油污染法》公布施行后,美国水域内因油轮意外泄油量已由每年平均7万桶大幅降到4000桶,约大幅削减了95%之多[9]。而在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中,美国司法部亦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动用了刑事程序、民事赔偿程序和行政程序,迫使英国石油公司拿出200亿美元作为赔偿基金。仔细研究美国海洋环境污染执法案例不难发现,其是一个“民事赔偿优先、刑事制裁断后”的执法模式。一方面,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执法机关特别注重适用各种民事程序,充分保证被侵害权益的填补和复原。各种民事赔偿金、生态补偿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金等累加起来往往都是天文数字,足以使违法主体得到应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绝不吝啬动用刑法。虽然与民事处罚相比,刑事罚款、刑事监禁相对要轻得多,特别是刑事监禁通常为一至两年,但由于刑罚的必定性得到保证,逃避责任的概率极小,因而仍能发挥极强的威慑作用。民事手段与刑事手段交错并用、互相配合(民事赔偿锱铢必较,绝不含糊;刑事处罚罪责相当,注意节制)组成一个立体的执法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私权保护和正义维护之间的平衡。反观中国“重行轻刑”的执法模式,则与美国大为不同。一方面,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威慑力相当有限。根据《海洋环境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91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论上述规定存在法条冲突,即使都按照最高额30万元处罚,对于从事航运和石油开采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任何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污染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也难以充分、足额地兑现。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损害,即海洋生态损害和养殖渔业损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关部门极少提出这方面的赔偿要求。而中国又缺乏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又不能代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污染责任主体往往逃过这方面的赔偿责任。养殖渔业损害虽然有明确的被侵害人,但由于人员众多、损害分散、取证困难,权益主体也很少单独提讼。即使提出,法院通常又不受理,而由行政部门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高效、快捷,但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罚处罚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处罚体系。刑罚虽然处于这一处罚体系的最后一极,但却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在必要时一定要以某种方式显示自己的存在。唯有如此,整个处罚体系才是良性运转的,各自的功能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上所述,由于立法的原因,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惩治,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均存在先天缺陷,难以体现应有的威慑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刑法介入,填补这两种手段难以规制的空隙。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刑法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完全、彻底缺位,中国海洋环境防治已经陷入恶性循环、屡禁不止的怪圈之中。为此,让刑法就位待命、在必要时重拳出击应当是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命题。诚然,“刑法如两刃之剑”,刑法机能的两重性要求刑法谦抑,非迫不得已不得用之。然而,刑法的谦抑,不等于刑法的缺席。对于触犯刑律的重大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刑法必须发挥作用。无需赘言,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仍然是当前的重心,但绝不应当以此为借口而放任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恰恰相反,我们更应利用后发优势,避免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整治方面付出的惨痛教训,吸取成功的治理经验。2.对船舶溢油污染动用刑罚的制度应对如上所述,中国立法层面并不存在追究船舶溢油污染刑事责任的障碍,真正的障碍来自执法层面。其中,机制障碍是最根本的,是整个问题解决的瓶颈。理顺了执法机制,证据障碍、观念障碍和动机障碍自然可迎刃而解。因此,以下着重探讨执法机制的应对问题。执法机制调整和创新的关键是要建立权责一致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让海洋环境行政部门真正承担起监管之责。一方面,明确职权,充实人员和经费,提供基本的执法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懈怠渎职、惩治不力的,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双管齐下才能激发海洋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积极性,并视污染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适用行政、民事和刑法措施。对此,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案。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4篇

一、大力推进海洋法制建设。

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动海洋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计划2007年底前编制、出台《XX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在对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XX市沿岸平均大潮线至领海基线之间海域的功能区进行明确的划定,内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区及环境标准等诸多方面。新的区划是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中不适应我市新形势发展的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划编制将对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促进海域整体功能,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XX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07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07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四、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第5篇

【关键词】多环芳烃(PAHs);来源;内陆环境;大气

海洋环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活空间。但由于人们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频繁的经济活动以及陆地各种污染物的倾倒,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其中海上运输工具的使用、海底石油的开采等,使海洋环境中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大大增加,它们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危害海洋生态环境,通过食物链最终危及人类健康。多环芳烃(PAHs)是一类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具有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的有机污染物,中国、美国、欧盟、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将PAHs定为环境优先控制污染物加以监测和防控。本文调查了海洋环境中PAHs的浓度水平,重点分析了PAHs及来源,试图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1.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西班牙召开的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重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并要求对石油污染进行研究和对污染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监测。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开始将石油污染同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结合起来,至今环境工作者对海水、沉积物和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作了较为系统的评价。

1.1海水中PAHs的浓度水平

PAHs具有难溶于水的特性,在海水中的浓度较低,Ross等分析了1993~2001年间旧金山入海口18个不同地点水柱中25种PAHs的来源及时空变化,发现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范围为7~120ng/L。Pandit等研究了印度的Creek港口的空气和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发现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84.3~377.5ng/L。Tell-iKarakoc等[6]研究发现马尔马拉海的Izmit海湾环境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11.6~13.68Lg/L。PAHs在海水中的分布与其化学性质一致,低分子量的PAHs通过挥发作用进入大气环境,高分子量难挥发的PAHs由于沉积作用从大气进入表层水体中。小于3环的PAHs几乎能在2d内从水中消失,而4环以上PAHs则在水体中的最长存留时间达9d之久,最后有10%~94%的PAHs沉于水底并被沉积物所吸附,但分散剂的存在使其在水体中的滞留时间增长。

1.2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污染状况

PAHs以水体中的悬浮物和大气气溶胶为主要载体,进入海洋环境并在生物体和沉积物中富集,PAHs一旦结合在沉积物上,很难发生光化学降解或微生物氧化分解,因而累积于沉积物中。Booij等研究发现,95%的PAHs在海洋沉积物中能稳定2个月之久,且以大于4环的PAHs居多。海洋沉积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极强,有的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积累量是其背景值的1000倍,是同一环境中贝类富集量的5~10倍,Nakata等研究证实,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的积累量占沉积物中难降解污染物总量的97%以上。

1.3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

由于PAHs具有高的脂溶性,所以易被水体中的生物吸收,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生物体中,在海洋生物体各组织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对海岸居民及海产品食用者造成威胁。不同生活习性的海洋生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不同,与底泥直接接触的底栖动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往往强于与水体直接接触的水生生物,低营养级的生物积累PAHs的能力更强,如海蚯蚓和蟹中PAHs的富集量远远高于同一环境中生长的鱼类、乌贼和海豚体内的积累量,蚌体内PAHs的质量比是蟹体内PAHs的3~5倍,这是由于这些生物体与受PAHs污染的沉积物的接触程度不同造成的。

2.PAHs的来源分析

PAHs主要来源于天然源和人为源。人为源是海洋环境中PAHs的主要来源,包括石油开采,油轮和机动船舶正常和不正常的废物排放;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弃物、汽车尾气、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烧等。不同污染源产生PAHs的类型和浓度不同,对海洋环境的贡献率也不一样。因此,正确判断PAHs的来源,可以有效控制PAHs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源解析方法

目前,海洋环境中的PAHs源识别技术主要有比值法、特征化合物法、多元统计法等。比值法是目前PAHs源识别的最主要方法,该方法利用PAHs中各成分如菲/蒽、荧蒽/芘[57]、荧蒽/(荧蒽+芘)[FluA/(FluA+Pyr)]、茚并[1,2,3Ocd]芘/(茚并[1,2,3Ocd]芘+苯并[ghi])In/(In+BghiP)、晕苯(Cor)/苯并[ghi](B[ghi]P)等来推断环境中PAHs的来源。Budzinski等认为石油中菲的含量比蒽高,成岩作用输入的PAHs具有菲/蒽比值高的特点,而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PAHs菲/蒽比值较低,菲/蒽比值小于15(或小于10)和荧蒽/芘比值大于1提示PAHs污染可能来自燃烧过程,反之则提示PAHs污染可能是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Sicre等\提出当荧蒽/芘的质量浓度比值大于1时,PAHs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而比值小于1则指示污染来源于石油类产品的输入。芘/BaP是用以区分汽油燃烧(尾气)的,通常认为该比值小于1可归结为燃煤排放,比值介于1~6属于尾气排放。FluA/(FluA+Pyr)比值小于0.4则意味着污染来源于石油,大于0.5表明污染来源主要木柴、煤的燃烧,位于0.4与0.5之间则意味着污染源石油及其精炼产品的燃烧。In/(In+BghiP)之比小于0.2表明主要是油类排放污染,大于0.5则主要是木柴、煤燃烧污染,此间为化石燃料燃烧污染。Greenberg等提出BghiP/Cor是车辆的较好标志物,汽油、柴油燃烧后,其比值分别为1.5、2.5,而一般燃煤排放的BghiP/Cor大于1,汽车尾气中的BghiP/Cor小于1。另外,也可根据低分子量(178~202)母体PAHs/高分子量(226~302)母体PAHs之比,与烷基化PAHs/母体PAHs比值(Alky-lPAHs/Paren-tPAHs)来识别样品中PAHs的组成及有关来源的信息,如受油类排放PAHs污染的样品,具有高lky-lPAHs/Paren-tPAHs比值。

2.2污染源研究

海洋环境石油烃类污染、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以及大气中PAHs的干湿沉降是决定海洋环境中PAHs的种类、含量及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

2.2.1海洋环境中石油烃类污染源输入

石油烃类污染主要来源于石油的开采、炼制、储运、使用和加工过程,海洋石油污染物主要是由沿岸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航道排污以及船舶油漏等造成的。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全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达200万~1000万t,由于航运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达160万~200万t,其中1/3左右是油轮在海上发生事故导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有些沿海地区海水含油量已超过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的2~8倍。石油类污染对水质和水生生物危害很大,漂浮在水面上的油类可迅速扩散,形成油膜,阻碍水面与空气接触,使水中溶解氧减少,导致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油类不仅含有低环的PAHs,还能通过各种环境因素转变为PAHs等致癌物质。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程度及在体内的蓄积时间与海域环境的石油污染程度有关,油船在海上作业的活动程度也对该海域环境PAHs的成分、含量及分布具有重要影响。油类污染的PAHs往往以烷基化PAHs及低分子量PAHs为主。

2.2.2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

随着沿海区域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迅速增长,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通过降水和径流作用进入沿海水域,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造成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浓度升高。海洋环境中的PAHs除了石油类物质的输入外,交通、养殖等行业产生的PAHs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据研究资料显示,靠近交通要道、城市和工业区的近海沉积物中PAHs的含量均比较高;工业发达地区、靠近油田和其他污染源的PAHs质量浓度可高达50Lg/L,而大洋和未污染湖水中PAHs含量往往低于1Lg/L。炼钢厂、炼铝厂、船只修理场附近,沉积物中、近海海洋养殖区环境中PAHs的浓度明显高于其他人类活动较少的海域环境。Paine等的研究也发现,靠近冶炼厂的沉积物中BaP的质量比高达110Lg/g,而远离冶炼厂的只有0.135Lg/g。

2.2.3大气中的PAHs通过干湿沉降输入

人类活动所进行的燃煤等过程使PAHs首先在大气中积累,进入大气环境中的PAHs经过较长距离的空间迁移后,通过雨雪的淋溶和冲刷作用进入地表或水体环境,PAHs的沉降作用存在很大的时空可变性,其中风速和风向影响其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空阔的海面环境为PAHs的远距离迁移提供有利条件,这一方面能降低PAHs的局部浓度,但又使污染的范围扩大,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危害。大气颗粒物的干湿沉降是大气中3~6环PAHs的主要迁移过程,也是表层水体中PAHs的重要来源。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含量随季节变化突出,一般冬季大于夏季,决定了表层水体中PAHs的含量冬天较高的现象。

3.结论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资源,海洋污染会直接影响海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而PAHs是海洋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及来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海洋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深入,针对PAHs的研究必将更深、更广,这样才能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溢油量;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81-02

一、蓬莱19-3溢油量与持续时间评价

2011年6月,康菲中国在蓬莱19-3油田B和C平台发生两起独立的油和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事件,先后约有700桶(115立方米)油溢出到海面,2 600桶(416.45立方米)矿物油油基泥浆泄漏并沉积到海床。

(一)B平台溢油量与持续时间评价

6月4日,康菲中国在其作业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附近海面发现有油膜。经调查发现,渗漏来自一条连接海床和油藏的天然断层。

6月4日至21日,位于渤海湾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附近,大约100桶(18立方)的原油从一条之前不活跃的断层溢出。

6月4日B平台首次发现溢油后,康菲公司组织研究制造了集油罩。长达一个月之久,该集油罩于7月2日在B平台溢油洞口上安装完成。

(二)C平台溢油量与持续时间评价

6月17日蓬莱19-3油田C平台上一口正在钻进的井遇到了油藏高压。大约600桶(97立方)原油和约2 600桶(416立方)矿物油油基泥浆泄漏。

8月25日康菲公司承认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床又发现新的油污(含油基泥浆)渗漏点,这些渗漏点与前几日发现的渗漏点为同一来源。截至目前,C平台附近先后共发现渗漏点16个。

自事故发生至今半年多的时间,溢油事故处置仍未彻底结束,C平台附近海面油花始终维持0个/分钟-4个/分钟,每日溢出量在0.01-0.04升。

二、蓬莱19-3持续小溢油量带来的大面积海洋环境污染

蓬莱19-3油田溢油除了造成840平方公里的劣四类严重污染海水面积以外,还导致其周边约3 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第四类水质。本次溢油单日最大分布面积达到158平方公里,蓬莱19-3油田附近的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达到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溢油点附近的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一)海上溢油的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造成的污染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一起大规模溢油污染事故能引起大面积海域严重缺氧,使大量鱼虾、海鸟死亡;污染、毁坏滨海旅游区;若清理不及时,还易发生爆炸和火灾,酿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海上溢油的油膜大大降低海水与大气的氧气交换速度,从而降低海洋生产力,破坏海洋的生态平衡;最终必将危害人类健康;而且沉降到海底的石油经微生物分解后,密度变小,会重新浮到海面。因此,一次大的溢油事故造成的影响会延续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海上溢油随时间的持续而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

海上石油污染不同于陆地石油污染,它具有扩散快、污染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由于海洋本身环境的特殊性,随着时间的持续,海上油污的影响范围持续增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幅度也持续增强。在风力作用下,海上油污极易扩散,并且持续时间越长,油污扩散范围越广。.

三、蓬莱193持续小溢油量带来的巨大政治经济影响

(一)政治影响

1.石油作为现代的重要能源,其战略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石油资源的需求在日益增加,海洋石油开发是我国石油资源开发的重要部分。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的海洋石油工业开始起步。我国的深海石油开发属于起步阶段,尽管各种技术、政策等还不完善,但是相对于海上石油开发发展的时间来说,我们的开发技术已经成熟,具备海上石油开采的条件。

海洋环境保护专家指出,越是在海洋开发热度高涨时,越要坚决防止人为割裂陆海间资源禀赋、环境条件和功能定位的内在联系,避免不计代价片面开发海洋的行为。要积极推动海洋产业实现绿色发展,首先要守住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比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海洋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海洋工程项目一律不批。

2.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在石油开采的技术还是石油合作的法律方面,无疑都是高度发达的,但是作为我国来说,美国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的选择是否都合适还需从两方面来讨论。

其一,美国在石油开采技术上处于先进水平,康菲石油是一家全球著名的国际一体化能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加工和营销,以及化工和塑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全美第三大能源公司,与康菲公司成立合作关系,对我国石油开采技术的增进是有益而无害的,此外美国作为西方国家的代表,在合作上具有良好的信誉,从这两个方面来说,与美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对我国是有益的。

其二,美国在石油开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当完备,康菲公司作为美国的大型石油公司,其法制意识是很强的,蓬莱19-3事故中康菲公司之所以如此无视中国法律和公众利益,很重要的原因是其熟知中国的法律,容易钻法律的漏洞。一些跨国公司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对中国的消费者,完全是两副面孔,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不无关系。而在我国现在的法制环境下,选择发达国家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面临这些困境也是难以避免的,在这方面来说,象康菲公司这样发达国家的合作伙伴则不要为好。

对于我国长远利益来说,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国际合作市发展的趋势,国际合作伙伴的选择则变得更为重要。合作依然要选择技术过硬的国家和公司,为了避免再发生蓬莱19-3事故中逃避责任的问题,唯一的做法就是完善我国的法律机制,创造良好的国际合作法制环境。

3.蓬莱19-3溢油事故的另一个受争议对象,则是中海石油总公司了,自事故发生之初中海石油总公司即被扣上了瞒报的帽子,来自各方的说法褒贬不一。中海石油在事故发生之初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使公众没能及时获知最详尽的信息,这是其受批判最多的一个地方。对此中海石油的解释是事故复杂,原因的调查需要很长时间,而且他们认为这起事故本身算不上大的突发事故,还没有到达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程度。中海石油的做法无疑使其陷入公众质疑的境地。

这次事故给中海石油总公司带来了信誉的危机,也损害了其作为大型国企的良好形象。中海石油总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一贯有着很好的公众形象,不管从承担社会责任还是环境保护及公益事业,中海石油都保持着良好的形象。这次事故中海石油总公司作为无责任的一方,但是仅仅因为其处理不当,对公司形象带来影响,其中的问题是值得其探究的,这次事故也会吸取教训,为以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经济影响

1.蓬莱19-3溢油最直接、最无辜的受害者就是受波及的周边渔业养殖户,自事故发生数月以来,周边渔业养殖户的产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失。

根据有关媒体的调查及采访得知,渤海湾的水产品减产九成,受溢油污染的影响,很大一大部分水产品死亡或者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养殖户的利益。据悉,烟台今年的扇贝几近绝产,据当地养殖户粗略地估算了一下,2012年仅牟平区养殖户的损失就在2~3亿元。另外受影响严重的一个地方,仅河北省乐亭造成的损失就高达数亿元人民币。这才仅仅是今年一年因受污染养殖物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不要说对未来渔业养殖造成的潜在危害了。

2.在6月初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作为监管方的北海分局就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在监视和督促康菲公司查找和控制溢油点的同时,派出海监船和海监飞机等,对事故现场实施24小时的动态监视监测,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

在溢油事故得到基本控制后,北海分局继续调集海监船实时监控溢油现场,海监飞机也在气象和航空管控允许情况下实施空中监视监测,及海底油基泥浆清理船各派出3~4名海监执法队员值守现场,实施全程监管。几乎每天都要对蓬莱19-3油田溢油监视监测的卫星资料进行解析,同时向B、C平台以及海底油基泥浆清理船各派出3~4名海监执法队员值守现场,实施全程监管。

四、结论

(一)海洋溢油总量一定,对环境污染范围及后果随溢油时间持续增加,当溢油总量较小而溢油持续时间过长属于存在技术处理问题,暴露出此次事故应急抢险能量低、技术装备落后的缺陷,如此长时间的持续小量溢油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污染。

(二)海洋溢油总量较小而溢油持续时间较长对社会政治影响较大,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国企的形象。

(三)海洋溢油量总量不大,但是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巨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也很坏,此次事故的溢油量和海洋环境污染及造成的政治经济影响是不协调的。

参考文献:

[1]高悦.大限之后海面仍现油膜——直击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现场[J].海洋世界,2011,(9):12-15.

[2]陈安.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及其应急管理综述[J].关注中国,2011:23-28.

[3]章旭,成家悦.谈谈事故性漏油的危害与启示[J].中国水运,2011,(11):17-19.

[4]郭耀华.跨国公司为何两副面孔[N].安徽日报,2011-11-09.

第7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奥帆赛区的海洋水文、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浮标站建设、高频测流站(地波雷达)建设、移动监测车和监测船定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前期海洋环境基础调查。该系统将成为我国目前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该系统建成后将根据需要,比赛海区及临近海域的海洋水文预报,提供奥运水文监测预报现场服务。主要包括:过去24小时水温、波浪、潮汐的逐时监测数据;水温、波浪、潮汐、潮流的实时监测数据;实时卫星遥感图像;未来24小时的逐时水温、潮汐、潮流、波浪预报;未来48-72小时每天4个标准时段的水温、潮汐、潮流及波浪预报;未来一周每天2个时段(上午下午)的水温、潮汐、潮流、波浪预报;未来10天的台风中期趋势预报;比赛期间的海洋灾害(台风、风暴潮、巨浪)警报;奥运帆船比赛要求的其它预测预报服务项目。

 

第8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灾害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第9篇

关键词:海洋经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生态建设视角下发展海洋经济的路径探寻――以漳州为例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党的十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试点省,拥有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作为省内拥有海洋资源优势并提出“十二五”期间要由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海洋生态建设问题。

一、漳州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2年海洋经济总产值达到997.7亿元,增长21.2%,占全市GDP比重从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临港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渔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但从生态建设视角来看,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海洋生态环境失衡的压力趋大。漳州正处于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未来海洋第二产业比重将占据主导,2013年占68%,2015年为77%,2020年为72%。其中,临港工业发展将成为漳州海洋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漳州当前港口及海洋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投入相对不足,综合集输运网络相对滞后,仍有陆源污染物未加处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养殖开发规模过大,含有大量的养殖废水排海;大面积单一品种的浅海设施养殖,导致海水营养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组成改变,藻类衍生,严重影响了周围海域海水质量,这些都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陆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头。根据《2011年漳州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1年漳州监测的11个陆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个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现象,超标污染物有总磷、粪大肠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六价铬。龙海市龙海桥市政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差,其中水环境质量为极差;常山开发区竹港排污口邻近海域综合环境质量等级为极差。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突出,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综合利用造成负面影响,临港工业发展也会受到环境容量制约。今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经济片段化特征明显。漳州海洋经济发展总体上还比较滞后,海洋产业规模还不够大,发展质量还不够高。目前,海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本、资源和劳动要素的投入数量的增加来推动,资源依赖型产业占相当大比重,海洋经济增长以资源和环境的损耗为代价,还没有通过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来推动海洋经济增长,增长方式粗放。海洋三次产业中除了海洋渔业,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为通道和载体的港口航运和临海工业,对海洋资源深度开发的内涵式产业很少,工业产品的总体档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名优产品、名牌产品较少,产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未能形成规模,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代表价值链高端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发展还比较滞后,战略产业不突出。从2012年漳州市海洋经济数据看,三次海洋产业比例为16∶49∶35,第二产业比重偏小,竞争力强的海洋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不多,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尚未形成规模与竞争力。漳州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链较短。在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与厦门、青岛、宁波等海洋经济先进地市相比差距还较大。而基于传统经济线性和片段价值创造的观念和模式,漳州七个港区发展定位有雷同现象,几个沿海县区大都规划发展水产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滨海旅游等产业,产业同构较严重,缺乏从产业链、产业集群及循环经济发展角度来综合考虑整个漳州海洋产业的联系与发展,产业经济呈现片段化。这种地方产业的同构加上行政分割往往会使得地区之间表现为竞争而非协作的状态,不利于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级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分权不明。我国现阶段的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的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和以省级行政单元为主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区划的影响。沿海各县区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尚未健全,体制尚未理顺,多头设置海洋和渔业等管理体制,为统一管理带来困难。目前,海上执法部门,如海监、渔政、环保、港监、公安、边防、海关等力量各自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对海洋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督和监察。目前,海洋经济管理机制具有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行业管理并存的特点,海洋资源产权管理和使用权划分不清,资源开发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各行业各自为政、无序开发状况仍然存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是单纯的行业管理无法解决的,地方管理部门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对本区域的海洋管理行为、过度开采行为采取姑息包容的态度,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海洋生态建设亟须的财税政策欠缺。当前漳州海洋生态建设财税政策欠缺严重制约了海洋生态建设发展。第一,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只能基本控制环境污染的加剧;当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3%时,才能改变环境状况。而根据《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漳州市计划投入53.4亿元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确定的目标GDP的0.7%左右,可见,环保投入严重不足,这将直接导致环保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税收政策不完善。虽然有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建税等税种,为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但其相关规定不具体,缺乏协调性,而且至今未开征环保税,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第三,现在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费标准过低,其收费数额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不明确、不规范,根据《漳州市排污收费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收费规定主要只对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污染源进行收费,而没有对生活垃圾等收费;三是收费标准不合理,仅对排污超标的污染物征收,对已经达标或未达标的不予征收;对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机动车、轮船、船舶等流动性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这实质上是对排污行为的纵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态意识难普及。漳州要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则亟须适应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要不断提高海洋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这就需要加强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这些海洋专业人才培养学校,漳州仅有的海事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是培养航海、海事人员,没有开展海洋相关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较弱,知识和技术创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环境欠佳。忽视海洋生态意识的普及,公众普遍缺少对海洋生态的环保意识,不了解哪些行为和活动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影响,漳州民间的环保组织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环保的影响力。

二、漳州发展海洋经济路径选择

(一)统筹规划,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的部署,加紧联合厦门、泉州共同开展《厦漳泉海岸带综合开发和保护专项规划研究》,开展新一轮市、县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加强漳州涉海规划与全国、全省涉海规划衔接,争取更多布局进入上级规划,为大项目审批和落地奠定基础。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涉海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海洋经济发展区域基础设施步伐,推进双鱼岛、招银港区和后石港区、古雷港区码头泊位群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接重大产业的承载功能;二是加快临海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沿海大通道等集疏运体系,建成干支相连、江海互通、水陆一体、海空配套、公铁衔接、分工协作的现代化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三是加紧海洋生态监测和预报体系建设。加紧设立和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健全漳州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监测点位,进一步扩大监控面,开展实时监测,加强对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渔业灾害的监测和预报,严格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进行环境动态跟踪监测,建立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们及时了解海洋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又可以起到监督作用。

(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海洋经济产业链网络体系。传统的海洋产业活动更多的关注于投入产出的过程以及产业活动的物质结果,产业的扩张各自为政、难以协同,自然造成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低、社会成本高昂、增长方式粗放,亦难以形成有机的产业体系。为了摆脱路径依赖、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应致力于海洋产业的生态化发展,发挥生态供应链上各产业的功能,实现产业与产业、产业与资源、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海洋产业生态化更应关注海洋产业自身的结构转换能力、产业之间共生性和产业增长糅性的提升。

漳州应构建海洋经济的产业链网络体系,以可循环的产业网体系代替片段的海洋产业经济,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产业布局,以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技术延长产业链并衔接产业体系。可将滨海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发展目标,为海洋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集垂钓、观光、餐饮、娱乐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坚持保护环境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文化、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开发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滨海渔文化为依托的休闲渔业新产品。海洋船舶制造业应以园区的形式布局,由于其产业循环链的构建与钢铁、机械、电气、电子、轻工业、航运等数十种工业、行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通常以集群形式发展。临港石化产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渣、废气,因此应采用生态工业园区的模式。

(三)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科学综合管理。从传统的、以部门为主线的海洋经济活动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转变。该管理方法强调的“综合”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ICM)的部门间、政府间、空间(海陆统筹)、科学管理(或海岸带资源管理涉及学科间知识和信息共享)、国际行动五个方面综合的基础上,又渗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综合,即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综合。

漳州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完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可考虑以厦漳泉同城化为契机,与厦门、泉州建立较高层次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机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确定海洋环境保护各管理主体的分工。研究推广流域联防联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应急协调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陆海统筹、海陆联动,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检查,依法查处陆源污染。

(四)加紧制度创新,实施支持海洋生态建设的财税政策

1、设立海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市政府海洋环境管理财政专户,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引导设立蓝色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2、加强和完善环境税收、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工作。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在税收优惠方面,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的针对性。

3、建议实行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财政补贴制度。政府财政的环保补贴应由以往的环境设施建设前期补贴转变为设施建成后的运营期补贴,即根据环境设施实际处理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成效给予补贴,切实发挥环境设施建成后的环保功能,提高财政发展海洋生态经济的补贴实效。

(五)加强海洋高等教育,增强海洋生态意识和观念。继承和发展传统海洋文化精华,发展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现代海洋文化,转变单纯以开发、扩张、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的传统海洋文化观,树立科学发展、谋求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新的海洋文化观。

1、加强海洋高等教育,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和储备高级专业人才。密切与厦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抓好国家海洋三所科技兴海研发中心、厦门大学东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岛全国海岛生态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漳台在生物医药领域合作交流,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技术和海洋生物医药。

2、强化海洋与渔业文化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对海洋的关注和支持。继续通过举办“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水产品美食节”等活动,借助“渔博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11・18农博会、花博会”等展会平台,宣传海洋与渔业文化,凝聚社会公众对发展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共识。开展海洋与渔业文化进校园活动,让海洋走进基础教育,从儿童抓起,为海洋事业的未来打下基础。提高和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

3、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力推动海洋保护区、海岛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建设,创建“蓝色郊野公园”。保护与利用协调,经济与文化共荣,努力形成关心、珍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主要参考文献:

[1]曹忠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思路与重点[N].经济日报,2013.7.14.

[2]王海兰.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产业生态化问题研究[J].港口经济,2011.10.

第10篇

一、秦皇岛市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针对当前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秦皇岛市应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1.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1)加强自然灾害防护,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2011年的4·12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一个重要原因是抚宁县长时间无有效降水,空气湿度低,而相关部门却未及时实施人工降雨等预防措施;2012年夏季的洪涝灾害,除自然原因外,也与下游河道阻水严重,水库不能及时泄洪、调控水位有重要的关系。秦皇岛市森林覆盖面广、气候湿润多雨,遭受森林火灾和洪涝灾害几率高、影响大。政府相关部门需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2)完善景区安全标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秦皇岛市每年都接待大量国内外游客,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是景区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应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实用并人性化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其次,应加强导游的专业培训,在导游服务中把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加强社会治安服务,创造协同治理模式。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2002年厦门市创建了“110”调度指挥大厅,并于2004年实现了“110”“119”“122”三台合一,由“110”对外统一接警,统一处警。该系统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了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目标。秦皇岛可在借鉴厦门市先进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秦皇岛市特点,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方法。另外,还可建设和完善社区自治模式。2008年奥运会期间,奥运会志愿者担负起社区治安服务,一些社区成立了治安志愿者巡防协会,社区的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秦皇岛市可延续这种治理方法,继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2.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大气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加大资金和技术设备投入,加强本市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力图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大气污染和海洋水污染具有特殊的“连带效应”,即城市周围的大气和海洋水质状况也会对本市大气和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大气和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加强区域间的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3.完善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分配机制(1)公共服务的供给坚持社会的需求导向。在公共服务领域,传统行政指导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以政府本位代替社会本位、公民本位。在当代,公共服务的供给应坚持社会需求导向,鼓励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评价机制。(2)秦皇岛市的优质公共资源主要集中在北戴河区,而另外两个区域山海关区和海港区公共服务供给相对落后,造成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分布不均衡。城市公共资源分布不均,易引发市民不满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应提高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山海关区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视,力求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区域分配的均衡。

二、加强和创新秦皇岛市社会管理的保障

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需要有制度和法律为保障及经济基础为支撑。1.制度保障城市社会管理的创新需要有制度基础作为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革新。十报告中提出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也应涵盖各方面的综合指标,为城市社会管理创新创造宽松的制度和政策环境。2.法律支撑我国关于城市社会管理的现有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无法适应时代需求。因此,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制环境。秦皇岛市可根据发展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关法规文件,使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等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3.经济基础对城市社会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系统性、全局性、创新性的统筹规划,需依靠充足的资金投入来确保有效实施。秦皇岛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政府应增加社会管理创新的财政预算,健全社会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管,保证资金投入的稳定性和资金利用的有效性。

作者:盖宏伟魏秋霞单位: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11篇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

    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着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着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

    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第12篇

【关键词】:海洋;经济发展;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7-0668(2008)061023-04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

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

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

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