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17:0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这一既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也为地方发展之基础,又为地方财政收入之巨大来源的资源,其价格调整,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均为牵一发而动全身之举。
作为一名财政人,我无比理解我国底层人民和上层建筑关于社会资源平衡分配的强烈要求。但我们根深蒂固的分配方式让我们必须有一个基于事实的思考:分配方式必改,但如何改?
两种方式之争
无疑的是,我们必须让地价“偏农”。那么我们必须要解决的是,多出来的这笔钱,从何而来?有人提出,要让农民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收入提高十倍。以现在的资源分配体系来说,我个人认为,提高十倍即使真正实行,也是仅仅对农民土地收入的一次补偿性做法。
第一种方式,提出根本在于地价总价的提升,即提高现有地价,以提高部分全额支付农民土地出让补偿款。根据现有的房地产行情及政策,我认为这种做法非常现实,但非常难以开展。现实层面,在于其规避了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现有资金的分配危机,让既得利益者占有资源不变,易于让即将开展的政策落地,避免各部门因动摇存量基础引起的部门之争。难以开展之处在于,土地总价增加,必然引起成本的转移,而房地产之类的逐利行业不可能让溢出成本积压在自己这一环,因此极可能推动房价的再次高扬。
第二种方式,即挤压存量资产,以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主体的财政为主要分割对象,以土地的购买方为第二分割对象,以部门利益方为第三分割对象。这种分配方式的好处在于,土地本身不增价,对下游炒地行为及成本转嫁提供了一个上游体制的遏制。而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土地收入分配方式。但麻烦之处在于,既不可能以财政一家出这笔钱,在这几方面的利益分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部门“内耗”引起的政策拉锯过程。
土地归属根本
另外,要解决农民土地获利事实极低的情况,首先要解决长久以来农村土地归属责权不明的问题。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集体”,但“农村集体”和“农民集体”是一个不具体、较抽象的、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既然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谁能代表“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因此,村里、乡镇里少数领导顺理成章就俨然能以土地所有者的面目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给付;分配正义;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79-03
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最早由德国学者奥托,迈耶在德国警察法中确立。其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为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设定基准,力图将因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以保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比例原则最初主要作为行政损益行为的规制原则,但随着服务行政的发展,授益行政行为日益成为重要的行政方式。笔者认为,在现代行政背景下,比例原则也应当适用于授益行政领域中,其中以在行政给付行为中的适用最为典型。
一、比例原则在行政给付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为一定的个人或组织提供支持或补助、建设公共设施或者为公众提供其他服务或利益,从而保障和改善公民生活条件的行政活动。虽然给付行为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开放性和裁量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自由放任,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比例原则既能从利益衡量角度为自由裁量权设定实质标准,避免行政恣意;同时也具备法律原则特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符合给付行为的扩张性要求,用比例原则来规制行政给付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比例原则在行政给付中适用的必要性
第一,福利国家兴起,行政给付行为盛行。对法律的理解或适用必须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比例原则产生的背景来看,当时政府主要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和限制是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要途径,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也主要是规范行政损益行为。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原则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损益行政行为领域在当时无可厚非。但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行政给付为代表的行政授益行为大量出现,并逐渐成为当前主要的行政方式。为增强法律的适应力和生命力,必须相应的调整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这不仅是为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更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二,保障他人权利,实现分配正义。一方面,行政给付具有双效性,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一部分人为行政给付,就意味着其他公民因此而获得的行政给付将会减少。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行政给付具有福利性,而对受益人之外的人来讲是一种损害。因此,适用比例原则规制行政给付行为是保护他人利益的需要,符合其传统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从平等原则上讲,行政给付是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比例原则中的“比例相称”思想正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以比例原则规制行政给付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第三,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恣意。较之于行益行为,给付行为的实施需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权力滥用和政府寻租创造了机会。比例原则以相称性原理对具体行政给付行为提出分寸上的要求,从行政给付的作出、手段以及幅度方面为自由裁量权设置标准,使其达到“宏观张扬,微观抑制”的效果,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符合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益性。效益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行政给付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与社会总福利的增减具有直接关系,在其决策过程中更应该将投入与产出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比例原则的用意在于“将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在法律不得不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之时,如何才能保证裁量是适度的,不会为目的而不择手段,不会采取总成本(overall cost)高于总收益(overall benefit)的行为”,因此,将比例原则引入行政给付领域中,可以防止行政过度给付,通过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从整体上增加社会的总福利,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效果。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给付中适用的可行性
摘 要 数千年前,古希腊社会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极易引起革命的状况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今天,我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面对着同样的问题——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本文围绕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从分配正义的基本思想、原则、合理性以及分配正义的局限性等角度对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探究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拟对我国收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贫富差距 收入分配 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聂维婷,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1-02
收入分配制度是关系着一个国家国计民生、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在经济学领域中,分配制度是指劳动产品在社会主体中如何分割以及配给制度的总称。在我国,分配方式一般划分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众所周知,收入分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贫富差距的不合理扩大是社会动荡的最大根源,如果放任差距的不断扩大,不止影响了社会制度的权威和公正,甚至激化阶层矛盾、造成社会阶层的对立与冲突动荡,使得社会不满情绪、仇富心理滋生蔓延。可见,收入分配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最根本问题。如果收入分配不平等,就会使一部分社会成员陷入贫困,甚至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对收入分配正义性的探究成为了必然。
一、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
在法学领域中,分配平等即为分配正义,早在古希腊时期,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该理论中最主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正义。他结合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和当时社会实践的具体情况作出了总结,提出了其独特的正义观。他认为,分配的正义是将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有相应付出的人,一个合乎正义的政权则应该考虑到每一个收受的人的才德或功绩。由此可见,分配正义是对社会的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进行平均的分配。这就需要立法者按照合理、正义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来分配利益,分摊义务和负担。也就是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对相对应的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对于相同的情况要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
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里,社会财富分配的最重要原则就是要遵循正义。一般而言,社会财富的分配会存在平均和不平均两种情况,只有这种均等是位于“中点”的,才是其所主张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在分配的过程中适用下列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完全平等的方式来分配,即对每一参与分配者一律分配给相等的资源财富,而不论他们的条件,如贡献、需要、能力等。达到“数量”上的完全相等是这种分配方法的最终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其中的“数量相等的意义就是指个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上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由此可见,这种方法追求的是数字上的绝对平等;第二种方式是要求严格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为倡导的方式:“根据参与分配者个人的贡献、需要、能力等条件来进行分配”——“比值”上的等量分配是这种分配方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种相对的平等,而非前一种方法是数字上绝对的相等。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就列举出了——“只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份和财富才可以用作竞争官职的理所当然的根据”。也就是说认为的正义的分配制度应该是因人而异的,分配的衡量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是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人的价值,这种价值就包括了公民的血统、公民的财富地位、本人的品质和才能等各种因素。综上,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不同价值的人在参与分配的时候,参与分配者获得的应该是有分别的分配,如果两人的价值是不平等的,那么他们在获取财富、权利等事物时就不能被一视同仁。
从当代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为了避免统治者对官职和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出现不平等和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和财富有不正义的分化而提出的,与此同时,他还强调了不仅要严格禁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限制各种公职的任期,参与分配的荣誉也要受到相应的控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利用职权来谋取私利,那么腐败的现象必然会随之出现,也就是说,一个公平的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最重要手段就是防止钱和权之间的勾结。这也是今天我们仍在追求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外,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在追求公平的同时要兼顾效率——这就是我国现行的按劳分配制度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模式。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放到当代社会这个框架中仍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其一,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时期,古希腊城邦实行的社会制度是奴隶制和城邦制,所以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观念就只是针对当时城邦的自由民,而非当时社会的全部,而今时今日在民主和人权观念的影响下,正义的范围必须涵盖到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其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其正义观并不是独立于城邦生活之外的,他认为正义与人世息息相关的。然而,到了近现代,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最后,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是“比值”平等分配的原则,并分析出会影响到分配正义的因素和条件,但是这也只是亚里士多德针对特定的人或者情况进行的思考,并没有对分配正义所对应的时代背景和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导致了其理论最终缺乏了独立性。
二、对我国收入分配的正义性研究
以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正视分配的正义性。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们要准确认识的是,市场经济不是既定概念般的一种社会制度,只是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和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手段。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时候发挥出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片面的追求效率,以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顾及到分配的正义。面对这一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念我们应该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正义?
首先,在按劳分配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区分和鉴定每个人的价值,这个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个主体来对劳动者的贡献进行准确的评价的同时,还应该有一套合理的公共决策机制。对此,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分配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在某些方面要以数量平等为原则,而其他方面则要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举个特殊的例子,脑力劳动中的知识贡献应该如何评价,如何参与分配呢?笔者认为,知识是作为脑力劳动的成果参
与分配的,也是一种按劳分配。众所周知,一般的劳动成果都有一个寿命周期,专供一人或一个社会群体使用,因而这种劳动成果就只能一次性地参与按劳分配。但是,知识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从理论上讲,在有更新的知识将其代替、淘汰、推翻之前,其使用的范围、时间和次数具有无限性。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成果虽然需要一定的载体,其载体也需要复制,但知识本身是不需要再生产,不需要再付出新的劳动的,简单来说,一次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无数次获得报酬。这也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实现正当必须要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另一方面,在按资分配中,我国目前最为迫切的是找到一个方案来解决如何平衡资本和劳动间的关系,如果一味地为了使利益得到最大化,使得分配偏向资本家,则会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这其中最为激化的一个问题是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工资差距问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念,分配的正义在于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即根据参与分配者个人的贡献、需要、能力等条件来进行分配。那么,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贡献和能力就成为他们参与到分配中的“资本”,而企业领导的工资收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高于企业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员工的“资本”价格就低于企业领导,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这样的收入分配就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念背道而驰了。实践中,构建和谐的分配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共同课题,只要有劳资双方存在的地方,劳资矛盾便无法回避。正视并化解劳资矛盾,对资本和劳动二者的关系进行良好的辨识,平衡劳资利益分配,才能使劳资关系得到平衡,使得效益达到最大化。
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旨在避免古希腊社会在官职和财富分配方面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城邦公民在地位和财富方面出现分化而提出的。其理论强调应禁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合理管理各类荣誉的分配以及限制各类公职的任期。即有一个能体现公共利益的优良政体、有权力制衡的机制以及必须实行法治。可见,防止权力的滥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如此,政府才能充当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最大限度使弱势群体获得其应有的利益,政府机制才能呈良性运作,从而能建立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比值”相等的思想,要求兼顾正义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体现出公平、应得的原则。实践表明,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正义是被允许有差别存在的,这是因为如果人们刻意地去追求绝对的一致,这样反而会对社会的和谐和进步造成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人民的收入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尊重以劳动为取向的收入,即按劳分配的同时,也要尽量兼顾到其他以合法形式取得的收入,做到这两方面的平衡。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把分配制度的调整放在首位,逐步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社会各方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利益,社会最终才能良性运行。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以“初次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指导精神,推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注释:
原宗丽.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启示.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
[关键词] 贫富差距 原因 对策
一、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可从基尼系数反映出来,1991年0.282,2000年0.417,2004年超过0.465,2007年接近0.48,表明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而且在2000年就冲破了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1984年为1.71∶1,1998年为2.51∶1,2006年为3.25∶1。如果计算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这一差距将扩大为5至6倍,这个数字差不多居世界之首。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拉大。2000年,我国东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例为1.31∶1;2005年为1.46∶1。三是行业收入差距增大。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的年均工资是最低行业的2.17倍,1995年为2.23倍,2000年为2.62倍,2005年达到4.88倍。四是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1985年城市人均收入中,10%最高收入者的所得是最低收入者的2.9倍,到2004年上升为8.7倍,在储蓄总量中,1995年20%的储户占全部存款的80%,到2005年,5%的储户拥有全部存款的近50%。
二、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
1.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克服了以往平均主义的弊端,能够从物质利益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有利于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充分配置有限的资源,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各类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按贡献进行分配,而其中资本这项要素总是得大头。这样,在劳动收入大体均等的情况下,收入差距主要因资本要素占有者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
2.垄断致富。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凭借对关键资源的独自拥有或政府赋予的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在产品市场或者要素市场上具有独自决定价格的能力,它们可以不用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借助自身的垄断优势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些垄断利润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会转化成为该行业在岗职工工资,从而导致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高于其他行业。
3.非法暴富。我国已有富豪阶层出现,他们的人数不多,集中的财富占了全国居民的一半甚至一半以上。这些富人中相当部分是靠勤劳致富的,然而不少人主要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他们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集资诈骗、偷税漏税,更有甚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做权钱交易,搞“腐败经济”,看看当前的腐败问题,很多都与经济金钱有关。而这些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财富,必然加剧贫富差距。
4.税收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另外,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覆盖范围比较窄、保障程度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化隔离的基础之上,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别。这种缺乏覆盖城乡全体人民的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三、缩小贫富差距的对策
1.促进农村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二要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推进城镇化。三要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快推进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认真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四要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把更多的财力等社会资源用于农村,以更好地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加收入创造条件。
2.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3.加大对垄断和腐败的监管,整治非法收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消除行政权力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缩小国家垄断行业的范围,加速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各行业处于平等地位。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增加执行公务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要严惩、整治非法收入。
4.完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同时,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非常重要。尽管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8亿农民基本上是未能得到社会保障的。要尽快把农民等低收入者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通过社保体系对国民收入实施再分配,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5.创造平等的教育和竞争机会。治贫的主要手段是教育,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同时,打破生产要素流动壁垒,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城乡壁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市场竞争,给予他们平等待遇,让其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才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国务院总理提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收入分配不公是近年来民众最为关注和不满的问题之一。尽管中国经济持续回升,但居民消费和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却不乐观。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1996年至2007年十多年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例下降了10.93个百分点,其中有4.6个百分点是劳动者报酬下降造成的,其余的原因分别是财产性收入下降、再分配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增加、经营部门收益下降,以及社保缴费等。改革以来,劳动者报酬除了从1978年至1984年略有上升外,其余年份都在下降,其中1995年至2007年下降12.45个百分点,尤以2003年至2004年间下降突出,骤降5.25百分点。劳动报酬的下降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收入分配只是分配领域之一种。广义的分配指的是资源的分配,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在企业有利润分配、薪酬分配和其他福利性的资源分配;在社会有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方面的市场性的和非市场性的资源分配,等等。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公现象,是造成目前面临诸多复杂矛盾与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成为经济结构失衡、内外需失衡以及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失衡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分配领域的不公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职能错位的结果。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是社会进步的“双轮”。市场为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的动力,政府则为社会进步提供持久的公平,两者具有各自特定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如果市场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却越俎代庖,或者非政府处理不可的问题却让市场去纠正,那不但会妨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造成腐败蛊行、公正全无。关键在于,政府掌握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力,同时又不愿承担与之相称的公共服务、救助贫弱等社会义务;相反有的时候还站在经济发展的第一线,做着市场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
从目前的情况看,分配正义缺席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能为社会大多数人所公平分享,导致一些人的处境恶化,从而使部分民众本能地抵制改革;二是形成一个以垄断企业和形式存在的利益集团,为避免改革触犯其既得利益,他们也会产生抵制改革的态度;三是“过剩”的公共资源导致公共部门的自利趋向,成为众多社会不公与社会冲突的根源。由此可见,分配正义已成为制约中国深化改革的瓶颈。
要解决分配不正义的问题,做到各种资源分配的大致公平,必须将政府扭曲的职能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去。从价值取向而言,也就是政府只管公平,让市场去管效率。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社会和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这就要打破各种垄断,缩小不同群体的权利差距;二是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强化社会建设,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两方面要同时并进,但后者更是目前政府施政的重点。经济建设决定着财富的增长,社会建设决定着财富的分配。社会建设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最大作用创造更加完善的环境,引导资源由经济领域向全社会领域配置,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资源效率更加提高,社会产品分配更加公平。
经过30年的高速增长,中国至今还不是一个成熟的中等收入国家。问题就在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极不匹配,后者严重落后于前者。在长期的经济建设中,我们形成了一整套经济政策和相对成熟的经济调控手段,但社会建设还刚破题不久,既没有一套既定的成熟的制度体系,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去推动。在这方面,要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借鉴先发展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将社会建设和社会政策放到一个应有的位置,尽可能避免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成本付出。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包括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在内的现代社保制度。
〔关键词〕城市;义务教育择校;社会学分析
省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在省域内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的软、硬件办学条件及教育经费投入相对均衡,初步实现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和公平。当前,在湖北省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情况比较明显。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纷纷出台了政策或举措。诸如湖北省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从布局调整着手,撤并了部分中小学,创新办学方式,如鼓励、支持优质中小学办分校,这些举措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湖北城乡义务教育的不均衡问题,但对中心城市(特别是地级城市)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现状难以突破,导致在湖北省域内一些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呈越来越公开化、扩大化的混乱趋势,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更深刻地认识、理解湖北城市义务教育的择校现象,本课题对省会城市武汉和两个中等城市(宜昌、黄石)中小学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调查数据表明湖北城市义务教育择校生人数为总人数的25.9%,并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就择校现象和问题进行了以下分析。
一、择校行为的动机:教育选择是向上社会流动的基本条件
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的空间中其社会地位变更的过程。即由一个社会阶层移动到另一个社会阶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其个人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发生了转变,而这种转变的实质就是其个人社会关系的变化。社会流动是人类具有社会意义的、地位上的变化,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极为重要。对于个人或群体而言,如果移动后的社会位置高于移动前的社会位置,是向上流动,即社会地位上升,反之,就是向下流动,即社会地位下降。对于社会而言,一个时期内向上或向下流动的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的进步或倒退,如果社会是在进步的,其向上流动的频率必定会高于向下流动的频率,如果社会是倒退的,其向下流动的频率必定会高于向上流动的频率。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教育选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希望自己拥有向上流动的机会而不希望面临向下流动的危机。虽然向上流动的机会分布是未知的,但向上流动的条件是已知的,这个条件就是知识、才能和机会,只有那些具备该条件的人才可能上升。因而,向上的社会流动就会更加关注的是人们在获取财富、权力和声望等资源方面能力的变化。[1]为了实现向上流动的愿望,许多社会成员认为要获得高学历就应该从小抓起,导致了在基础教育领域就不断地出现选择教育资源机会的现象,正因为教育是社会成员向上流动的手段,也是能否实现这个愿望的一个重要而基本的条件,教育选择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平等的水平,也可以维持社会结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发生了明显而又深刻的变化。1998年,有学者对湖北省汉川市社会阶层结构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汉川市社会分层多元化:社会成员大体上可分为9大社会阶层、27个亚层和1个群体。对1068位城市居民调查,1978年至1988年流动率为20.09%,1988年至1998年的流动率则达29.21%[2],调查数据表明汉川市社会流动加速化。21世纪的前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为实现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中国继续推进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一重要时期中国社会流动进一步加速。领英在2014第三季度对中国职场人士的一项大规模调研显示,约20%的被调查者表示正在主动寻找新工作,在中国职场“主动求职者”的向上社会流动已成为一种常态、习惯。与此同时,改革以来中国工人阶层也发生了分化,主要表现为体制分化和收入转化,究其分化原因,经济体制转轨为直接原因,经济知识化则为重要的深层原因。就工人阶层的体制分化而言,工人从体制内单位流向体制外单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型,即主动流向体制外单位。这类流动或分化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流入单位一般是对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有较高要求的单位,或是知识或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或行业的单位;二是,流动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曾有学者1996年对武汉市的千户问卷调查发现,主动流动主体的文化程度大专以上为56%,高中或中专以上占87%。另一种是被动型,即被迫流向体制外单位。被动型流动或分化也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流动主体的文化程度较低,这些被动流动者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82.7%。二是,流出单位大都正值产业升级或设备更新。无论技术先进的现代化设备代替技术简陋的落后设备的设备更新,还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代替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业升级,它们都会对工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愈来愈高。[3]以上表明,社会地位与教育程度有着较高的正相关性,社会成员越来越青睐学历、文凭这种特殊的“身份标签”。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对高学历人才的刚性需求信号,许多用人单位会为了招揽到高学历员工,会自行设置一定的学历或技能门槛,诸如名牌大学的高学历背景、高级技能证书,尤其是一些高薪行业或科研部门,比如,许多高校人事招聘都明确要求,第一学历必须为“211工程”或“985工程”院校,甚至国外名牌留学或访学经历,专业教师还应持有相关行业高级技能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这些人才需求的硬性条件不仅直接刺激了社会对“高学历”、“名牌学历”的盲目推崇,而且刺激了人们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而择优教育以增加实现向上流动的起跑机会,超前追求“名牌效应”。[4]因而,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名牌学校”、“示范学校”等成为了社会的必然选择,择校现象处于“白热化”的状态。
二、择校行为的形成:教育层化与个体发展需求
教育社会学理论认为,由于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分层或分化的作用,不同的社会成员会获得不同的教育结果和教育成就,而不同的教育文凭或教育成就又会获得不同的社会地位。在传统社会中,教育活动的外部特征决定了教育对社会分层的影响程度,这些外部特征的主要信号为受教育者的家庭社会阶层地位、家庭经济条件、性别身份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为内在的特征,这种内在特征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者通过教育活动、过程,获得不同的教育资格证书或文凭,这些不同的证书或文凭不仅代表了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或过程中的不同结果、水平或成就,还代表了受教育者在整个社会交换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社会地位,如经济、政治地位、社会参与能力等。[5]许多人常常认为学校之间的类型、层次和等级等方面差异,必然会导致人们所获得的文化身份差异,而此文化身份恰恰是获得向上社会流动机会的重要因素。教育对社会分层的影响与作用原本只体现在重点大学需求量增大的高等教育阶段,但现在已经被倒挂延伸到了增加对优质中学教育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为满足这种需求,择校现象会因此加剧。教育层化是影响择校现象形成的外在因素。受教育者自身的因素,则是影响择校现象形成的内在因素。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每人都有自我实现或自我发展的需求,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即发挥个人最大潜能的需求,实现理想和抱负。一方面,家长是子女的监护人,具有为孩子择校的权利,通过调查发现,从主观角度来看,主要因素基本是一致的,都是考虑择校后自己工作、子女上学是否方便,而客观因素大相径庭:年轻父母中有66.7%为子女择校的第一因素是因为优秀的教师队伍,而仅三分之一的家长还考虑学校的办学历史、社会声誉等。中年父母为子女择校考虑的客观因素较多,除了考虑师资、办学历史、社会声誉外,还会对比教学设施、升学率等客观因素,但师资是重要的择校因素。有53%的中年家长表示择校首先要看学校的师资水平,中年父母为子女择校的其他客观因素从主到次是升学率、学校声誉、办学历史、教学设施等,比例分别为18.4%、12%、11%、8.6%。62%的大龄父母也表示在为子女择校时主要考虑学校的师资水平,其他的客观因素也是综合性的,但主次序列有所不同,从主到次依次为升学率、教学设施、学校社会声誉、办学历史,所占比例分别是20.5%、9.5%、6%、2%。[6]以上数据表明,家长对学校办学理念的了解和支持程度、对教育的理解水平、家庭育人理念和氛围、以及家长的人才观等,都是影响择校现象形成的内在因素。另一方面在同次调查中,孩子主动择校的虽然为数不多,但他们择校因素更具体,主要包括与作业量、朋辈群体、体育文娱活动、周边环境、竞赛机会、创造发明等相关的需要,其中朋辈群体因素所占比例较大。根据人类社会学理论,朋辈群体价值标准与社会主流价值标准一致有利于群体成员积极行为,反之则反。优质学校中的现有朋辈群体对学习提高的需要、创造发明的需要、贡献能力的需要、独立自尊的需要等正向需求,反映了学生们对自己的智力、道德和审美等方面的发展条件的需要,对择校生的个体认知发展、精神追求、情绪表达、行为塑造和支持系统等方面都有直接影响,而这些发展条件的需要正是知识的需要、实现理想的需要。
三、择校方式的实质:家庭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
关于社会资本的研究,詹姆斯•科尔曼认为人类与生俱来就有一定的资本,主要有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三种形式的资本。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把资本划分为三种类型: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实质就是一种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个资源集合体与某些持久的社会网络是紧密相关的,社会资本是以关系网络的形式存在,而且与文化资本、经济资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社会资本的存在形式和获取方式与社会资源基本一致。林南认为,个人除了具有可支配的财富、知识、禀赋、地位、体魄等资源外,还具有与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相关的社会资源,比如权力、声望等。从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推断出,个人资源与社会资源密切相关,个人资源是社会资源的前提,社会资源是个人实现目标的有效途径。个人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资源获得性的程度。因为社会资源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社会资源的先在性决定了个人或家庭要想获得其所需的社会资源,必须遵循其中的社会关系规则,进行有目的的行动。[7]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不同,其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也必定不同,但每个家庭择校的目标是基本相同的,即希望优质教育资源未来能带来更好的升学机会、教育利益的回报、以及更高的职业地位。因此,决定或影响家庭择校行为的重要因素是家庭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根据社会选择理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方式可分为直接择校和间接择校。直接择校是通过规定某种入学机会的限制条件,如对学校捐资、捐款或其他突出贡献为子女获得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建校费等,直接将某些群体的成员排斥在这类学校之外。直接择校过程中许多优质学校通过各种分配形式设定了一定的准入条件或资格,形成了生源的社会排斥,是社会公众意见最大,却只能默认的一种择校方式,所需缴纳的建校费需要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家长职业决定了家庭收入来源,家庭择校行为发生率与家庭收入有一定的正相关性,收入越高的家庭,越偏向于使用家庭的经济资本,兼用其他家庭成本,为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导致这些家庭的择校行为发生率也相对越高。间接择校通常是指以考试制度或特长选拔形式(如奥数、体育特长生)或其他普遍认可的选择媒介(如“学区房、户口迁移”)获取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现行义务教育阶段资源分配制度所实行的“就近入学、电脑派位”,由计算机为技术媒介进行资源分配,这意味着重点中小学改变了入学依据、入学门槛,不再是以学生个人成绩为主要准入条件,而是以电脑程序随机派位的方式来分配入学机会,虽然这种随机派位的概率是很难人为操纵,也是无法预料的,但重点中小学的教学质量优势和升学优势并没有因为这种随机派位的方式而有所改变。[8]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考试并不是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唯一环节,只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就近入学”原则使中小学的入学、升学不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依据的,考试就很难起到选择的作用。通常人们把考试视为一种社会选择机制的媒介,由于这种媒介的利用率失效导致教育公平性监督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容易被忽略,一些具有优势社会资源的家庭获得具有向上流动意义的优质教育机会就容易得多。当被派进普通学校时,一些城市家庭就会想尽办法跳出派位圈进行跨社区择校,择校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考试选拔、迁移户口、买学区房、托关系、建校费等五种方式。在调查中发现,湖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家庭以买学区房的方式为子女择校,有六分之一多的家庭以转户口的方式进行择校,还有七分之一多的家庭选择托关系的方式,由此可见,迁移户口、买学区房、托关系是择校方式中最常见的,无论是哪一种择校方式,都需要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总之,以上情况表明,湖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直接反映出来了择校行为方式的实质是一个家庭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这些家庭为了给子女谋取优质学校的入学权利或非常规入学机会,不仅破坏了义务教育领域的管理制度,也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择校行为的反思:理性认识与对策建议
任何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系统本身都会有差距,因学校的教育质量不同形成所谓好、中、差等之类的不同档次,即“分层”现象。随着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对教育需求的增强,当前在许多国家义务教育阶段都存在择校的现实选择,但因管理制度的不同,择校行为的发生率会弱化或强化。在教育发达国家,因师资质量、校园文化传统、社区环境等因素的作用,导致学校的教育质量“分层”,存在一定的校际差距,以致也存在择校行为。但在“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公平”制度理念的制约下,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没有偏倾,制度上更不会对学校冠以“重点”与“非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9]在教育欠发达国家,由于教育管理制度上有偏倾,制度分层保持甚至加强了现有的教育质量分层。我国《义务教育法》已禁止把中小学区分为“重点”与“非重点”,但由于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政府将教育经费向少数公办学校(主要是优质学校)倾斜,造成不同学校间经费、师资、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正是由于政策的导向使教育分层现象有增无减,虽然国家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又提出“就近入学”的政策,但许多家庭为了给孩子获取更佳的成才机会,会极力谋取优质学校的入学机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当前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主要是区域、城乡、校际和阶层之间的差距所致,要降低择校发生率必须积极面对差距,减少这些差距,要以义务教育的公平为基础,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努力缩小这些差异,而不是消除差异,更不是搞平均主义,不能搞“一刀切”,把高水平的拉下来,限制发展。总之,要逐步提高发展水平低下的区域和学校提高质量和水平,改造某些地区的薄弱学校,同时对发展水平太低的学校要酌情取消,以鼓励优质资源的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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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负担; 税收遵从; 税收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从我国税收收入来源构成上看,企业税收与个人税收的比为9■1,从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税税额之和与企业收入总额的比率)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确实较高。尽管流转税通过税负转嫁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对部分买方市场的商品来说,还要由企业负担一部分。较高的名义税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在融资手段、股利分配、税收遵从与税收筹划等方面,企业都会因税收负担因素而有所选择。
一、对企业融资手段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融资手段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增发股本,吸引新的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并从企业的税后盈利分配红利给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融入资金,支付利息给债权人作为资本收益。影响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
(一)两种融资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规定,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以内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利息费用扣除。对企业来说举债规模越大,发生的利息费用就越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企业当年应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而以股权融资方式取得的融资,只有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其融资成本才能在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较小,并且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人时,投资人作为投资收益还要再缴纳所得税。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两种投资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举债融资的手段融资,拿别人的钱给自己赚钱,就连世界著名的苹果公司为股东发放红利,也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但是利润与风险并存,债权融资的风险远大于股权融资,一方面债权融资有还本付息的风险,债务到期必须归还本息,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债务违约的压力会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企业大规模的举债经营,在所得税政策上会规定一个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资本与债务之比,我国规定一般企业为1■2,其他国家有1■3,有的高达1■5,这就是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安全港法规,对超过上限的利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的风险,若借贷利率上调,企业付出的代价会更大。而股权融资虽然使企业不能从所得税上套利,但企业的资本构成却相对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对企业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的影响
企业的股利是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企业盈余在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我国上市企业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增加企业股本,不改变每股净资产;送股票股利是指企业以发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
(一)两种分配方式所得税政策的不同
按现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市企业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时,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收到的现金红利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由发放股利的企业代扣代缴,股东个人账户上收到的是税后红利;若企业向股东派发股票红利,只转增股东股票账户的股本数量,不对新增股本的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以后发生股权转让,个人就股权转让收益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两种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对两种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税政策不同,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往往会选择股票红利的方式,尽量避免用现金分配红利,导致我国上市企业中使用现金分红的企业数量不多,并且分配现金红利的金额占企业应分配利润的比例偏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如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着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职消费等手段获取收益,而现金分红会损失其既得利益;还有一些大股东通过控制上市企业关联交易、再融资等方式获得剩余索取权,现金股利的影响甚微等,导致投资者进入股市的资金不是为了获取投资分红,而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主要围绕股价的波动进行,追涨杀跌,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除了建立企业稳定的现金红利分配机制,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也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三、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选择的影响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与此相反行为,即不符合税法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则为纳税不遵从。
(一)税收负担过重导致税收不遵从的理论分析
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理论,“理性经济人”在作出行为决策时,会对其面临的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然后选择一个能使预期效用价值最大化的行动。若税务机关对税收不遵从的查获率不变,当税率提高税收负担加重时,纳税人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面临损失预期时人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而且人们对损失比对收益更敏感,那么纳税人会冒风险逃避税。这就导致了税率越高,税收不遵从度越高的现象。另外,在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下,高税率适用的对象是高收入者,他们应缴纳更多的税款,面对损失预期时他们更倾向于风险偏好。不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认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却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根据自己主观的损益框架来判断,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因而税收不遵从的概率也会更大。
(二)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选择
由于税收负担的客观存在,不同企业性质的纳税环境不同,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导致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成本明显不同,再加上政府对税收不遵从的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较小等,不足以改变企业选择的初衷,使得企业在追求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倾向于对税收不遵从的选择。
税收不遵从对纳税人会产生经济和行为方面的影响,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无形中加重了诚实纳税人的相对税负,这也引起人们对国家税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怀疑;同时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会得到强化,其行为对其他纳税人如何看待税制,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制完整性和对税制的信任程度将产生极大影响。从经济社会的角度而言,税收不遵从现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还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应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公开、公平的课税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加大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力度等,以引导企业在税收遵从与不遵从行为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对避税与税收筹划选择的影响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或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二者的共同点是:利益驱动。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者的区别在于:从道义上来讲,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从国家的立法导向上来讲,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从政府的反应来讲,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的目的。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二)企业对避税与税收筹划的选择
企业对避税与筹划的选择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被税收法定原则加以确定,纳税人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违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过税收筹划和避税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筹划是政府鼓励的一种节税措施,企业公开实施税收筹划项目,不仅利于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往往具体到企业的实际项目操作上,虽然企业都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对他们的行为是避税还是筹划往往很难区分定性,因为企业的项目实施过程是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出发点是税收筹划,但在财务处理时有可能会钻税收制度的漏洞,导致税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国家在利用法律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的同时,应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加强反避税立法,强调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和税务调查制度,以控制避税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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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目前“985”“211”面临的问题与争议,实际上是“身份文化”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一种折射。“重点建设”“非重点建设”等不同的“身份标签”,意味着一所高校资源配置和享有权利的多寡。在经济尚不发达、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不足时,国家因战略发展需要,集中力量办一批重点大学,增强高等教育竞争力,很有必要。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加大,如果依然坚持按固有身份“分钱分权”,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甚至已经出现了许多负面结果。破除身份壁垒是实行高校“平权”的需要,因此在管理上,首先要取消高校的身份标签,将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分类,而不是按照身份高低分等。其次,要改变行政部门直接分配资源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价,在“平权”基础上让高校展开自由、公平竞争。通过破除身份壁垒,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发展环境,才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所高校的追梦之路。
@席宇梅(北京服装学院党委宣传部部长):
“985”“211”身份的破除对各类高校都是利好消息。首先,长期被忽略的普通高校将有机会与名校站在同一平台上参与平等竞争、接受绩效评价和评估,通过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赢得资金、生源、项目等资源和更多的发展空间,而不仅仅是眼红、羡慕;其次,大牌名校在没有财政拨款、政策倾斜等方面特殊照顾后,势必会利用已有办学体量、教学和师资质量、科研数量等方面的雄厚基础迎接竞争,激发出更有价值的成果,从而进一步向世界名校迈进。当然,名校的名气和领先地位在很长的时间内不会因没有了“985”“211”的光环而消失,普通校要想获得更多资源、收获应得的成果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壁垒破除固然利好,但科学有效的大学评估机制要立即跟上,避免从个别“壁垒”到“一刀切”。此外,还要警惕和避免靠“跑项目”替代用心发展的不正之风。要让真正做得好的高校得到相应的肯定和支持,激励各类高校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张小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从坊间的“985”“211”高校存废之议,到教育部负责人破除“985”“211”高校壁垒之说,均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如此的高关注,本身就透射出“985”“211”高校的身份差别,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不得不面对、不得不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985”“211”高校初设的动机是好的,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利害相杂,时间久了,其弊端也就出现了。现在的“985”“211”已成为一种标签和等级身份的象征,而且被固化了。学生找工作、教师发文章,用人单位、办刊机构首先看你是不是“985”“211”高校,如果不是,机会都不给。校级领导职务、国家经费划拨和社会资源投入,也因“身份”不同而发生巨大的差异。“教育公平”梦,在这里就似乎折断了。所以,打破“985”“211”身份壁垒,淡化高校之间的“门第”观念,在诸多方面对所有高校一视同仁,无疑是推动中国高等教育水平整体发展、影响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务实之举。
@韩宝志(天津大学档案馆馆长):
要破除“985”“211”的身份壁垒,首先需要弄清几个问题:壁垒是什么?壁垒从何而来?我们现在所说的壁垒,是国家重点投入部分高校,造成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985”“211”高校,大多历史悠久,是依靠实干逐渐形成的,其诞生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反映。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人民群众对文化和教育的需求,国家发展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使目前“985”“211”的格局显出不适应。国家层面的“2011计划”实际上已经开始破除这样的壁垒。“985”“211”壁垒的突破,在资源分配上相对容易一些。但这些学校实力雄厚,即使调整了分配方式,仍然也会获得更多资源。从这个角度讲,所谓的壁垒,实际上对这些学校是不存在的。很多时候,这些壁垒来自内心深处,一个学生没有名牌大学的经历,是否可以成为优秀的人才?虽然没有名牌大学的科研实力,但是否也积极为国家、地方建设努力了?“2011计划”的各个学校是否努力了…… 我们在抱怨国家有壁垒、资源分配不均之前,应该想想,我们为国家做了什么?我们尽全力了吗?
【关键词】所有制;公平;社会主义
一、收入扩大的根源
1.从所有制方面来分析
如今,中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体制,在这种所有制下,分配结构的完善直接影响到当今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中国曾实行国家和集体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当时社会分配较为平均,收入差距不大,但国家所有制造成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虽公平却不富裕。如果实行资本主义所有制,虽然产权清晰,但存在着种种无法弥补的缺陷。因此,只有实行劳动者所有制,既产权清晰,又符合社会主义。对所有制的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分配的公平与否,从而影响到社会收入的差距大小。
2.从劳动者的不同分工来分析
就劳动者自身而言,较高的工资收入是和熟练地掌握较高的劳动技能密切相关的,而熟练的技能又和受教育程度密切相连,劳动者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劳动技能不同而形成收入差距。一些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收益进行了经验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年限与他所获得的收入成正比变动关系。换而言之,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比只受过中学教育的人在收入上要高得多,而中学毕业的劳动者的收入要比小学毕业的劳动者的收入高得多。收入水平基本上反映了劳动生产率水平,从教育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中再一次印证了人力资源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熟练劳动和复杂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要多倍于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能从事复杂劳动的人才短缺和不足,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力大量过剩,这些都使得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3.从分配方面来看
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相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成正比。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成为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性积累差距加大,因而财产性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而劳动收入大致均等,总收入则主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来决定。因此,收入差距的加大也随着财产性收入差别的扩大而愈演愈烈。
4.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
社会保障制度薄弱,拉大了收入差距。我国实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全面、保障覆盖面窄、保障项目不完善、保障水平低以及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使低收入阶层无法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缩小收入差距的措施
面对种种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我们应积极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综合各种因素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初次分配不公是分配不公的核心源泉。很多人认为收入分配不公是应由社会改革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社会改革依然需要经济改革的支持。初次分配是再分配不公的一个基础,如果我们没有对劳资关系、资本市场的开放,对劳动力市场、资源市场的改革,仅仅依靠对再分配不公的调整来解决收入差距是很难实现的。
其次,要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各种要素市场,打破各种垄断、部门封锁和地区分割的现象,建立竞争的开放统一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在不同部门的合理分配与自由流动,尽早形成市场机制下的平均利润率,使各部门、各企业的产品价格都能以生产价格为核心上下波动。从而避免由于取得和使用生产要素的成本差价所形成的收入差别。
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取缔和打击非法收入。一是要加强税法执行,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要对个人收入进行正确的调节,建立个人收入的纳税申报制度。形成一个货币化、规范化的个人收入显示系统,使各种收入尽可能以货币形式发放,以便于监督和管理。同时提高工资,把各种补贴、津贴等尽量转化为工资形式,防止逃避宏观调控。二是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收入,严厉取缔打击非法经济行为。三是加大反腐败力度,反对一切“寻租”行为,逐步做到政企分开,根除各式各样的权力经商。
最后,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总之,要通过改革和发展,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局面,防止两极分化,使全体社会成员逐步共同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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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教育效率 教育公平 关系
论文摘要: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是教育追求的两种价值,它们本质上并不是一对矛盾,对于有限的教育公平,两者是互动的,但在一定范围内,两者又常发生矛盾,在现阶段处理好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念界定
(一)教育效率的界定
效率原为经济学名词,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产品产出与资源投入之间的对比关系。相对于既定的产出,投入越少,效率越高;相对于既定的投入,产出越多,效率越高。教育效率概念是从经济效率概念引申而来的,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二是教育资源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2]也就是教育所实现的目的和教育投入之比,它所要说明的是在教育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的问题,追求的是在总的教育资源固定的情形下,何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与教育的实施能够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
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的投入和产出不能完全以数字衡量,所以它可以分为教育经济效率和教育精神效率。量化的经济效率是教育效率的一种形式,而教育对个体人格、认知、行为的影响乃至对整个社会精神价值的贡献是难以量化的。[3]
(二)教育公平的界定
公平从语义层面讲与“公正”相近,有公正合理的意思,但是公平不代表均等,它还有道德性与历史性。哈佛大学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 Rawls)把公平分为两类,一类是“均等性”的公平,其核心理念是“平等地对待相同者”,如人生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类是“非均等性”的公平,其核心理念是“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如多劳多得,贡献大者先富等。
教育公平不能脱离一般公平的范畴,它是社会公平的子系统,受外部条件以及内部条件的制约,外部条件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人口发展等,内部因素包括教育资源有限和受教者自身差异等。教育公平指的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规定着教育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4]教育公平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从教育过程划分,教育公平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从宏微观角度划分,教育公平在宏观上表现为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微观上表现为受教育者受到社会、学校和教师的同等对待等。
二、教育中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关系
(一)教育效率与公平本质上相互独立,而非对立关系。
从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内涵看,它们并非属于同一个逻辑维度,也不是处于对立矛盾的范畴。教育效率关心的是如何分配教育资源,使得教育的收益得到最大化,而教育公平是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关心的是包括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在内的教育效用价值如何分配才能保证公正,而不偏袒。它们有各自的目的和价值指向。从结果上看,两者在同一时间内也并不一定一致,如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不一定出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分配。
从范畴的意义上,教育公平是反映相对性而不是反映绝对性和确定性的范畴,教育效率则是反映教育质量的范畴。教育效率与之相对的是非教育效率,教育公平与之相对的是教育不公平,所以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本质上是相互独立而非对立的关系。
(二)具体而言,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在某些具体的过程中,两者是互动的。比如教育的选拔性考试,这是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方法,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既是机会公平的体现,也是提高效率的一种机制。当然,在这里的“公平”是指机会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如果是以一种无序的不公平的竞争,那就既丧失了公平又降低了效率。在这种选拔性的考试中必须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原则,从结果上看,对起点或条件的不公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而言是不公平,但是这在赋予参与考试的机会以及争取好的结果的机会上是公平的,也就是保证了有限的公平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
在教育中问题是应该把握好有限公平的限度,并随着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公平的限度做出调整,使公平与不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达到最佳平衡,以保持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在一定范围内,教育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
1.资源分配方面,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之间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分配方面,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主要的矛盾体现在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的资源分配上。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现实中的资源分配往往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国家政府对重点院校的扶持政策远远优于一般学校,将大量的资源投入重点学校。针对既定的投入,这种分配方式确实能在重点学校产生更高的效率。重点院校与一般学校的资源分配保持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资源过于集中在重点院校,从整个国家的效率来说也不见得就一定高,整个国家的教育结构失调了,效率也就降低了,而且牺牲了一定的公平提高效率,甚至导致重点院校与一般学校的差距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马太效应,也就是好的更好,差的更差。
其实这也就是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问题,一般来说,精英教育的教育效率高于大众教育的教育效率,而大众教育的教育公平又高于精英教育。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教育投入往往在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之间不能兼顾,而使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发生矛盾。
2.高考制度下,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之间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高考作为一种选拔性的考试,为高等教育选送了各种标准的人才,高考三天,录取工作十几天就将全国上千万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决定了,近几年不断地创新考试制度,改变考试的方式亦是为了更高效地鉴别和选拔人才,这诚然是高效的。有人认为高考确实是无偏袒的,从考试报名、考试过程与考试结果都保证了公平,成功与否只与个人的才智高低有关,这也就保证了一种机会的公平。就像上文所说的,高考这种选拔性的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有限的公平与效率,但是高考制度下的效率与公平也存在矛盾:
第一,分数面前并非人人平等。当然公平与平等不是相同的,但是公平包含了机会的平等。在全国统一高考制度下,各省的录取分数线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国家重点院校对所在省的招考分数线远远低于其他省份,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分数差距过大也就体现不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丧失了一定的机会公平。当然,我们并不提倡以全国统一高考分数线来体现教育公平,目前全国的统一高考只是统一了考试科目和相应的考卷,阅卷则是分省组织进行,各省市具体掌握阅卷标准难以做到全部统一,要求统一划定分数线难以操作,但不应该使省与省之间的录取分线差异过大。
第二,高考的录取方式单一。高等教育的录取基本上以高考成绩为准,分数高者有机会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分数低者则丧失了这个机会,也就是所谓的“分数至上”、“一卷定终身”。高校基本上是以高考成绩作为评价考生的依据,不考虑学生的平时表现以及各项综合素质,这对在考试中失手的学生就有点不公平。所以应该提倡录取标准综合化以及录取方式多元化,录取时增加相应的复试,多方面地对考生进行有效的鉴定。
三、教育效率与公平之间如何保持平衡
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不是处于一种对立的关系,逻辑上也不属于一对矛盾,但是两个概念在一起往往就产生矛盾。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都是教育发展的追求,两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我们应该辩证统一地看待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关系。从长远意义上说,教育效率的提高会加速教育公平的实现,而教育公平的普及也反过来促进教育效率的提高,从而提升教育效率的基点,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忽视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暂时、局部存在的矛盾。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教育公平与效率提供经济基础。
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办学的形式、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等都直接同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甚至有些是直接反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作为配置教育资源原则的教育公平是生产关系在教育实践中的表现,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仅制约着教育公平,同样也制约着教育效率。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其它社会资源的分配一样涉及公平合理的问题,同时,对有限的教育资源进行分配有先后顺序的问题,按怎样的原则分配教育资源最有效的问题也出现了。教育公平观和教育效率观都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
在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速度上,生产力水平起着决定的作用。不管是教育公平还是教育效率的实施均与所处社会的生产力有紧密联系,生产力的发展是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协调发展的基础。
(二)树立正确的观念,坚持差异、补偿原则。
在认识教育公平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平就是平等,公平就是平均主义。教育公平承认并允许合理差异、合理差距的存在。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的统一。追求平等、尊重差异、补偿差距,都是教育公平的体现。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公平)原则时也说,没有物质福利的不平等分配,社会就不能存在。可见,符合公平原则的利益分配虽然会造成不平等,但应被认为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有差别不等于不公平,平均主义也不等于公平。
差异原则是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而是提供多样的教育资源以便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提供多样不同的教育资源意味着差异,也意味着公平。主体受到适当的教育,其个性得到发展,这对个人来说是最大的公平。
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6]这样配置教育资源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该原则与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是一致的,他认为,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两免一补”政策对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作了不平等的对待,但没有人认为它不公平。这个政策主要体现了补偿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对于我国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根据补偿原则,分配教育资源时应当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倾斜,保障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弱势群体具有享受符合基本标准的充分教育。
在教育上追求结果相同、平等是不现实的,差异、差距将永远存在。教育公平承认并允许合理差异、合理差距的存在。教育公平是教育资源配置方面的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的统一。追求平等、尊重差异、补偿差距,都是教育公平的体现。
(三)辩证地看待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
教育的效率与公平不是处于“不可兼得”和“天平式”的关系,增重公平的砝码并非必定引起效率的降低,也就是一方的正面发展并不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教育的公平与教育不公平属于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由于社会出现了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才会产生教育公平的问题,教育不公平一旦消失了,也就没有了所谓的教育公平。所以我们所追求的是教育公平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平,而非绝对的公平。
在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关系的处理中,我们也不能全盘照搬经济发展上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毕竟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教育现实中只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处理教育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两者就会向着互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教育公平能促进教育效率的增长,教育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教育公平的建设与完善,从而达到教育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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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的政治经济学是科学的观点,它对我们研究当前中国的物价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介绍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有关价格问题的一般原理,分析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视角下我国物价问题的实质。
关键词 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 物价问题
的政治经济学是科学的观点,它基本观点主要包括在马克思的重要著作资本论中。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和英国历年的经济统计资料,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任何市场经济仍然要不断地和周期性经济危机作斗争,而解决的方法仍然是要不断地加强政府调控。
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价格机制的相关原理
不同的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决定了价格形成的不同,价格机制是由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所决定的。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上商品价格涨跌调节生产和流通的内在功能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值也转化为生产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价格的形成受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等诸多变量因素的影响。政治经济学认为,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主要由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力量决定,价格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一般不会偏离太远。简单来说,当供给大于需求时,价格有下降的趋势;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将上升,这就是它的形成机制。在长期看来,由于厂家会根据市场的变动调整他们的生产,价格一般不会变化太大。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还有工人的名义工资、货币实际购买力、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甚至现在公务员将上涨的工资也将会影响到价格。
商品价值量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格形成、变动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是一个过程。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动,首先会引起相关商品价格发生相应变动,进而引起资本、劳动力、土地等各种资源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流动和重组。产业结构又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力投向及消费结构,制约着产品结构和供给结构,新的供求结构又会引起价格结构的变动。
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关系原理
1.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社会的分配是先有生产条件的分配,其次才是产品的分配。马克思认为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分配,应该把历史限制在分配之外才正确。分配分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马克思又说这种分配是一定历史的产物,这说明一定的历史是与其分配联系在一起的。
生产决定分配,而不是分配决定生产。对于分配是一定历史生产的产物,说明是历史创造了分配。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其有自己的分配形式。生产是永恒真理,因此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创造了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
2.生产和交换的关系
生产决定交换,生产过程中和社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交换本身就属于生产,交换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中介环节。独立于生产之外的产品与消费者的交换也是由生产决定的,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所决定。交换反作用于生产,交换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也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和交换的帕累托最优也就是社会整体最优,其最优条件的实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调整只要还存在使消费者效用增加的可能,就没有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生产者就可能继续调整生产投入组合和产品结构,以满足更多的消费需求,直到产品组合的改变不再能增进消费者的效用为止,此时没有再调整的必要或余地。
3.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直接生产过程是再生产过程的起点,起着决定作用。消费与生产之间具有同一性,生产直接是消费,物质资料生产要消费生产资料。生产决定消费,生产为消费提供对象,生产决定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并为消费创造动力,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消费对生产有重大的反作用,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正因为消费具有这样重大的作用,人们不能人为地抑制消费,不能使消费滞后,而应当根据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消费水平,使消费和生产协调发展。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消费为生产创造新的劳动力,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4.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者的辩证关系
社会再生产四个环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社会生产总过程中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生产对分配、交换和消费起着决定作用表现为:生产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对象;生产决定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水平与结构;生产决定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具体形式;生产的社会性质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社会性质。
分配、交换和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具体表现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反之则起阻碍作用;交换的发展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的发展;消费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最终得到实现,消费为生产的发展创造出动力,反之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例如,一条铁路,虽已修成,但如果没有通车,不被消费和使用,那它就只是一条可能的铁路,还不是一条现实的铁路。不仅如此,消费还不断地创造着新的需要,从而为生产不断地创造着前提。
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物价上涨的三种情况
1.价格向价值的回归
西方的很多基金会,特别是家族基金会,往往拥有坚定的社会理想,并试图在行动中用某种价值观来改变世界。这一传统来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在经济高度繁荣的镀金时代之后,经历了一个社会问题多发、社会矛盾尖锐的时期。面对此种严峻危机的挑战,解决社会问题与改革现存制度的使命被同时提上日程。
作为这个国家的经济精英,美国的富豪们最初只是捐钱做善事,想要改善一些人群的悲惨境况,同时也求得良心的安宁。但久而久之,富豪们逐渐发现,传统的捐钱给教会或慈善组织等形式,远远不能满足他们对这个社会迅速变好的期待,而且这样捐钱的效率也很低。像卡耐基捐助慈善事业十几年,还只是捐出了自己财产的很小一部分。另一方面,要求这些富豪们亲力亲为去做服务、直接使用这笔金钱,也不大可能。为解决这些难题,基金会等新型的慈善方式应运而生。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卡耐基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就是在那个时期纷纷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基金会有效地使用企业家的捐助,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基金会对公益项目的资助,实际上是通过定向资源投放而引领社会变革的方向。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制度改革方面的作用相当巨大。特别是富豪和他们的家人成立的家族基金会,往往针对社会上一些局部的、但也是关键的具体问题发力。这些基金会不但资助扶贫、教育、医疗、环保等一般性领域的救济和服务项目,还大规模进入基础研究、科研创新、反歧视、公民权益、社会正义、公共政策、国际发展等社会发展领域。迄今许多医药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国策研究、平权制度改革等都是在它们的资助下完成的。这些基金会差不多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在如此长的时段内所进行的定向、持续的资源投放,促进了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变革。
美国的这些家族基金会,按照中国的法律分类应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向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募捐的基金会。而所谓非公募基金会,包括企业基金会、名人基金会、企业家联合基金会等,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在2004年《基金会条例》颁布后才有了合法性。不过,自从第一个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在2004年正式成立后,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就开始了快速发展的历程,几年时间在数量上就超越了公募基金会。企业家等社会精英纷纷通过此种方式投身公益事业。这说明中国并不缺乏做事的人,中国的企业家也并非只是想着赚钱,而是存有改变社会的理想。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和当年的美国经济精英一样,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也通过解决社会具体问题、进行价值倡导、改革社会制度等三种方式承担起了社会责任。
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体之一,非公募基金会的主要贡献在于其对社会资源的逆市场化分配。与市场经济进程通常把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规律相比,非公募基金会的存在意味着财富的向下流动,是一种逆市场的分配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建设过程中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企业家也可以通过财富的公益性使用,使本阶层有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机会,从而与其他阶层共存而非相互敌视。美国阶级关系的缓和,就和富豪阶层整体性进入公益慈善领域密不可分。
与公募基金会相比,非公募基金会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层面具有更多的自主空间。这是因为,公募基金会要对数量众多的不确定的捐款人负责,因此多会选择一些“安全”的资助项目。如教育、扶贫、医疗、救灾等。而非公募基金会则更受创办人价值观的影响,往往更为注重个性化的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举措更强。
比如,原来罕见病的救助少人问津,直到非公募基金会的介入,这一状况才得到改变。时至今日,像脆骨症等罕见病救助机构的支持资金仍多来自非公募基金会。
作为由价值观倡导的主体,非公募基金会往往拥有独特的理念和价值观,这种来自公民社会的理念往往能够抵御来自市场的唯利是图,以及政府的的影响,给第三部门带来新的理念。就像洛克菲勒家族的信条是“我相信法律因人而制定而非人为法律而存在;政府是人民的公仆而非他们的主人”,其中所蕴含的法治与人道观念也成为他们的家族基金会选择项目的依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公信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由于非公募基金会多是由企业和企业家出资建立而非向公众募款,从逻辑上说不大可能出现筹办者贪墨善款的情况:如果真的是想要这笔钱,当初就不必捐出来,贪墨自己捐的钱,除非是脑子有问题。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非公募基金会就绝对不会出现财政问题,但至少总体来说并不严重。因此,在2011年中国几家重要的公募基金会如红十字会等出现郭美美事件等负面新闻、社会公信力急剧下降的情况下,非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却没有受到太大影响。
作为一种制度改革的动力,非公募基金会有着明确的改革理念和动作,一直试图通过创新的方式推动制度优化。在中国,有些基金会的资助方向是以服务为主,即关注其所资助的组织是否实现了服务目标、解决了具体的社会问题;还有一些基金会的目标则是组织发展为主,即关注其合作的组织自身是否运行良好并发展壮大。一般来说,后者的社会改革理想更加强烈和迫切。
像壹基金,现在虽然是公募基金会,但原本也是从非公募集金会脱胎而来,其项目设计也秉承了重组织发展的传统。在进行海洋天堂项目的设计过程中,他们特意将资助的对象定为一个地区的NGO网络,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资助单个的NGO。效果也很明显:一些地区的服务于自闭症儿童的NGO开始组成学习网络,通过相互间的学习、合作而结成了情感、知识和行动的共同体,形成了更有力量的公民社会格局。
所以,在以理想改变现实的过程中,非公募基金会提供的是制度变革方式和社会动员方式,成为中国制度发展自下而上的重要动力。
当然,依靠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来进行社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设计。在过去几年里,作为中国公益领域的新生事物,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并没有出现当初预期的乐观局面,其发展势头虽然良好,但数量和规模并未“井喷”,内部治理也问题多多,处于较低水平。在项目运作中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陷阱同时存在。到底是公益为商业服务还是商业为公益服务?此类问题也经常困扰基金会的战略选择。从外部环境来看,即使是较大规模的基金会,其对制度的影响仍然比不上政府的直接力量。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基金会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依附政府的取向要远远超过其改革制度的要求。和市场经济一样,基金会领域目前最需要的也是“国退民进”。但在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发展环境中,这并不容易。
因内外环境的制约,非公募基金会所带来的价值倡导、问题解决、制度改革等效果能够显现,必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面对社会问题的迫切和严重,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精英们实在没有理由继续等待下去——等待一切条件变得有利再开始行动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