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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

时间:2023-07-25 17:1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

第1篇

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第2篇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各种操作手段对资产进行转移和风险隔离。在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双方的资产交易和转移存在诸多问题因素,首先证券的出资者希望能对证券发起人拥有追索权,一旦在此交易过程中,资产证券不能完成交易化,可以对发起人索取担保。当然,由于追求高额的资产交易利润,证券交易人也会确认这项担保。其次,资产证券交易银行也会严格遵守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避免遭遇资产证券交易风险,使得资产得以顺利交易。但有些时候,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的回报,不惜冒着较大的短期风险,挑战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由于短期风险不容易被人所察觉,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不具有长久性,从而导致一些银行敢于冒着风险进行交易。

二、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一)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在当今的资本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债务人由于在资本交易中都会遭遇风险,为了确保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地位不受到损害,应当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立法,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资产证券化交易之间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让与行为,在让与交易的过程中,立法应着重强调保障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不是发起银行。由于信息的分布不均匀,以及不能及时地获取信息资源,因此导致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遭遇较多风险和处于劣势地位。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生出现,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同时银行对风险承担拥有保留份,使得投资者的资产风险利益在此面临考验。面对发起银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采用的不利解决方案,立法应当保障交易中的资产投资者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这才能充分发挥立法在资产证券市场上的监管力度和原则。

(二)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救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风险隔离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保障了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同时也会对发起银行的破产产生隔离。虽然资产证券的偿付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但是作为证券发起人应当对未来的风险破产机制产生隔离。如果SPV提出破产,并且与发起银行之间存在让与行为,除了发起银行,只能依靠自身的破产行为担负补偿投资人的资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情况属于理性主义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经营。当然,现实中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营和理想主义的情况大不相同。产权转移和银行破产这些都属于风险暴露的范围,这不仅是法律界的遇到的重大难题,更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法律法规的重要障碍。为了解决相关的难题,国家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在此过程中,风险隔离目标主要的表现为破产隔离目标的实现。而破产隔离目标的实现是在不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下,通过法律的保护,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从而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得以实现。针对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涉及的破产隔离,首要的任务是实现资产转移,通过真实销售这一有效手段和法律保障,得以实践。一旦发起人的资产面临破产境地,发起人的证券资产不会划为破产财团中。资产转移被视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基本机制,它与真实销售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资产证券市场中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受到国际化资产证券市场的影响,很多的发起人破产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权衡标准进行了质疑。受世人瞩目的资产证券破产案例,美国的雷曼兄弟的破产就极为引人关注,也成为了全世界人们争论的话题。2009年美国的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请破产后,申请出售一系列的旗下相关业务,诸如:固定收益、股票、现金交易、经济业务、债券交易和咨询以及某些机构实体。同时在2009年9月19日破产法庭针对雷曼兄弟公司所提出的破产申请给予审议,在场的数百位律师和专家都认真听取了法庭的审议,最后法庭审议出售该公司的一切旗下相关业务,同时发出了销售法令。当然雷曼公司出售该公司的资产行为不仅是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更为以后的大型公司的资产破产规划打开先例。人们更多的是关注该公司出售资产的范围和具体出售的旗下业务。当然在此过程中,破产财团是否规划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相关资产,应需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检验,即资产在证券化市场中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实现真实销售行为和破产隔离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显而易见,在处理公司破产等一系列问题时,破产法庭需要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审核评定,这也是当前很多研究领域中,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能及时的得以解决,但也不能否认相关领域的人士在这方面的研究中所做出的努力付出和分析探索。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5.

第4篇

一、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

1、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靠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质疑。而靠不断降低资产风险度,大力发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种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推崇,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之一。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家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浦发、招商、民生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这固然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极大反响,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银行能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传统的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较低;而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因此,利用证券化来加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很现实很急迫的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解决途径。

4、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给金融市场增加了大量可投资品种,且具备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等特点,成为债券之外的重要投资品种。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障碍及对策

1、法律环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在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化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监管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税法》、《会计法》中的有些规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行。例如,《公司法》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按此条件,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即所谓的“专设机构”就根本无法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银行的贷款)转化成具有流动性的债券,因为专设机构本身只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新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其发债的基础只能以所获得的资产为保证。显然,要求专设机构具备上述发债条件缺乏实际可行性。此外,我国对公司债的发行还实行了严格的配额制度,发债指标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现象,这又进一步加剧了专设公司的发债难度。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制度不完善。证券化交易涉及资产出售或融资为目的的交易,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参与证券化的各方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结果,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应该通过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专设机构是否需要与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发起人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都无法最终落实,主管部门也常常因缺乏这方面的依据而拖延对证券化项目的审批。在税收制度方面,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资产销售的税收,发起人、专设机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例如,当发起人向专设机构转移资产时,如果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就必须缴纳印花税和营业税,这对于收益较低的证券化业务来说,是相当沉重的税收负担。

3、缺乏机构投资者,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因此,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但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这虽然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使得我国数量本来就很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等进入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带来了诸多限制,削弱了其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能力。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加快法律、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作为支撑,就很难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应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款,如允许商业银行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应允许购买金融资产等等,确保资产证券化运作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下顺利开展。

2、选择风险相对较低、期限相对较长的证券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对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住房抵押贷款应是最佳选择。经过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抵押贷款已有相当的规模,且该类贷款具有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违约率低,易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待时机成熟时,再扩大到逾期时间短、盘活机会大的不良贷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

Abstract: On the day the securitization of credit asset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pilot project has attracted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or the earlier asset securitization research,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olve the credit risk sprea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capital "bottleneck" of one of the products and effective means.

Key words: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constraints

前言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银行业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金融巨擘“与狼共舞”,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产品外,更需要具备的是资本约束下的发展观,具体体现为风险资本的管理,要改变目前银行业的风险资产与资本双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业务发展模式,运用多种手段走出一条集约化内涵式的资产与资本相适应的业务发展之路。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表外模式)、德国模式(表内业务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准表外模式)。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的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蓬勃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错配,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凸显,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超过120%,据悉,不少银行已接近或超过这一监管上限。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监管日益加强,解决商业银行风险,特别是风险资产与经济资本的关系显得尤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靠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置疑。而靠不断降低资产风险度,大力发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种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推崇,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之一。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国内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浦发、招商、民生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这固然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极大反响,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银行能够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时,特别是不良资产,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传统的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较低,而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中国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一直是中国金融界的主要课题。尽管通过努力不良资产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资产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证券化来加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很现实很急迫的要求。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内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37%,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71%,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为5.3%,均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给金融市场增加了大量可投资品种,且具备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等特点,成为债券之外的重要投资品种,其根据标的资产和条款设置的不同形成了许多投资品种,迎合了各种投资需求,有利于投资者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国外资产证券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须具备如下环境:

1、法律环境。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2、会计环境。包括对于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证券化资产的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发起人头寸的方法、发起人考虑下级部门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税收环境。明确对资产转移和现金流的税负问题,包括债务人支付给SPV或SPV支付给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4、市场环境。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信用市场,从当前来看主要是企业债市场极不发达,无法为企业信用定价;此外市场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机构,如评级机构,托管机构等;信用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环境。高效的信用体系是有效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加强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自1999年以来,我国理论界、金融界就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2003年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适宜大规模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此,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妨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的原则。首先,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可以考虑从住房证券化开始。这种贷款期限较长,多数在10年以上,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清偿价值高,容易满足大量、同质的要求。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增长到2003年底的1.2万亿元,基础资产初具规模。其次,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SPV。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第6篇

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发行人以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和租赁应收款等资产上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取权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

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进行的抵押贷款的打包出售。80年代以后,证券化逐步由抵押贷款担保证券(MBS)发展到资产支撑证券(ABS),证券化对象也逐步扩展到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等金融资产。如今,全球资产证券化的总量已近7万亿美元。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多种多样,具体协议和安排也各有特点,其业务流程却基本相同。即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E――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行证券。其中,设立SPE和将资产出售给SPE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因为其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性质(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从而带来不同的财务后果(表内还是表外融资)。同时,由于具体证券化安排和所构建的SPE的法律特征不同,可能存在出让方对证券化资产和证券的后续介入。如后续服务、追索权、回购协议、签发或者持有的期权和抵押品担保等。这些后续介入协议的具体条款,同样关系到证券化交易的性质(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从而带来不同的财务后果(表内还是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动机

表面上看,发行人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为了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但仅仅增强流动性,似乎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资产证券化得到如此迅猛的发展。因为发行人中不乏通用电气等高信用等级的公司,而这些发行人资产的流动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问题。那么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呢?

事实上,大多数发行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目标在于,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和交易的构建,使证券化资产的出售获得表外处理的结果,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财务上的利益。具体来说,通过出售其在抵押贷款等资产上的投资进行表外融资,而非通过发行新的权益和债务证券、或者将抵押贷款再抵押以获取贷款进行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为发行人带来了如下财务利益:

(一)弱化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的影响,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并且可能取得一些服务和出售收益。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担保(外部信用增强手段)和信用增级(即具有高级/次级结构安排特征的证券化,回购协议、远期承诺和期权等内部信用增强手段),可以使资产化证券的信用等级高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同时,降低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为进一步降低筹资成本打下了基础。这一点对于自身信用评级不高的中国金融机构来说尤其具有吸引力。

例如,某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评级为A,资产负债表上现有信用评级分别为AA,BBB和B的抵押贷款资产各1000万元。如果需要筹集进一步发展业务所需资金,该金融机构有三种选择:1、发行长期债券;2、以抵押贷款再抵押获得借款;3、资产证券化。由于其信用等级为A,其长期债券和再抵押借款的筹资成本不可能达到AAA信用等级的水平。但是通过对其资产实施一系列证券化安排和信用增级,由其AA和BBB级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则有可能获得AAA信用评级(由于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手段,原B级抵押贷款的评级可能会下降,一般称之为“剩余资产”),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在扣除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负债后,发行人还可能获得服务收益和出售收益。这样,出让方在整体风险并未增加的情况下,获得了更低的筹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有点儿类似于“田忌赛马”。

(二)释放金融机构资本金,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由于巴塞尔协议的约束,金融机构在资本金一定的情况下,资产进一步扩展的能力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仍以上例为例,假设该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恰好为240万元(3000×8%),那么3000万元的抵押贷款资产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上限。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以后,该金融机构可以释放大约160万元(2000×8%)的资本金,从而能够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拓展资产,提高权益报酬率。这一点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较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同样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当然,释放资本金的潜力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不断扩大,会呈现出逐步递减的趋势。但是,对于中国金融机构来说,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释放出来的资本金可以发展优质资产,从而进一步降低其整体风险水平,而不是仅仅依靠增加资本金一条途径(“资本金饥渴症”)来改善资产质量。

(三)克服了传统的整体出售的流通性缺陷。传统的应收账款和抵押贷款整体出售时,发行人很难在市场上找到投资目标与待出售资产池期限、金额、信用级别和收益率等特征相一致的投资者。最终可能被迫折价出售。另外,整个资产池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信用评级工作也很难完成。通过将待出售资产池与发行人隔离,并化整为零分解为小额的不同期限,收益率和信用等级的证券,大大增强了待出售资产的流通性,不仅有利于出售(可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获得溢价收入。

(四)不同法律、税收和会计准则等制度环境下潜在的财务报表和税收收益。各国的法律、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环境各不相同,资产证券化能够在有的国家带来额外的财务和税收收益,在另一些国家也许就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给出让方带来如上所述的各种好处,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即优良贷款首先被证券化,劣质贷款仍会保留在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必须保证新增贷款的质量,否则长期盈利能力将受到影响。

对于投资人来说,由于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担保(外部信用增强手段)和信用增级(即具有高级/次级结构安排特征的证券化,回购协议、远期承诺和期权等内部信用增强手段),将证券化资产分割为单位较小,期限多样,收益率和信用评级不同的多种组合的证券出售,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期限,金额,信用等级和收益率与其投资目标相一致的证券组合。这一点也正是资产支持证券受到中小投资者欢迎的主要因素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国际会计准则

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主要在SFAS140《金融资产的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消除的会计处理》中进行规范;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就资产证券化制定会计准则,主要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进行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关键的步骤是证券化安排和SPE构建能否实现真实销售,以达到发行人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体现在会计处理上,首当其冲的是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和SPE的合并这两个原则问题。SFAS140 和 IAS39对这两个问题所作的会计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相同的,简要如下:

关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由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风险与报酬法过渡到了金融成份分析法。风险与报酬法以某项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金融成份分析法(由FASB提出,IASC未明确提出其理论基础)通过承认金融资产的可分割性,认为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以资产的控制权为标准来判断一项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终止确认。

关于SPE的合并:FASB引入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概念,并结合企业合并的相关准则判断是否需要合并。如果一个SPE符合QSPE的标准,不应被纳入发起人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IASB未明确提出QSPE,强调的仍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与否决定应否合并,与其关于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规定相同。在第12号解释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业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解释公告中还谈到“对另一实体拥有控制权需要具备指导或支配其决策活动的能力,无论这种权力是否确实被使用。”

当然,解决这两个原则性问题后,FASB和IASC还制定了详细的规则来指导这两个基本原则问题的应用,并且规定原则上所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FASB和IASC还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指导。具体包括:合格特殊目的实体的界定;真实销售的界定(否则为担保融资);销售收益或者损失的确认和计量;资产是全部还是部分销售,若是部分销售,剩余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是否提供后续服务,若有,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后续介入涉及的回购协议、担保,期权和承诺等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

中国现有条件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范的目标,是使投资者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相对合理的决策。适当的会计准则,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是完善的,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和事项的经济实质,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与现有的制度环境和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相协调。否则,制定的准则可能会得不到有效实施,也起不到规范会计处理,帮助投资者决策的目的。

在中国考虑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规范时,在充分考虑和借鉴FASB和IASC制定的相关准则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规范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有的法律、税收和会计准则等制度环境,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主体素质等客观因素。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客观环境与国际环境的主要差别表现在:

法律环境:例如,《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对SPE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的选择、税收制度对SPE可能采取的政策措施。

会计制度环境:由于我国尚未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中的资产定义仍然以“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为资产的确认标准。结合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承认当前资产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满足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部分确认与后续介入部分的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另外,会计准则尚未规范SPE的界定和合并问题。

市场环境: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中介机构和参与主体的素质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国家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客观上要求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必须适应这些客观因素的要求。首先,资本市场尚不完备,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尚未建立,按照SFAS140和IAS39的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不现实;其次,相关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主体定价能力尚未能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必要的参考。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制约因素,并且结合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对象主要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前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资产流动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资本金,缓解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安排和交易构建必然以实现表外融资为既定目标,即实现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真实销售。如果最终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担保融资,那么很有可能商业银行不会进行资产证券化,至少积极性不会很高。

同样,资产证券化安排中SPE的构建必然以能够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真实销售(表外融资)为目标。因此,如何确定QSPE的标准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能否得到发展,关系到所制定的会计规范能否得到参与各方的支持。

另外,中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安排中必然存在大量后续介入问题。以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为主要对象的资产证券化,在上述各种客观环境制约因素的作用下,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程度的担保、回购或者承诺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必然承担继续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且可能享有一定的服务收益。在公允价值计量客观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对后续介入形成的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以下在参考SFAS140和IAS39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可能具有的特征,提出一些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规范的一些看法:

资产终止确认的原则: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吸引力之一就是将金融资产分割为具有不同风险和报酬特征的部分进行销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上的控制权、风险和报酬三者发生分离并且重新组合。因此,以控制权评价为标准的金融成份分析法为基础制定会计处理规范显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国制定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时应当采用FASB在SFAS140中坚持的以控制权为标准的“金融成份分析模式”作为基本原则。即每一个参与交易的主体仅确认其所控制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而且只有在失去控制权或解除债务之后才终止确认资产和负债。只有这样,才能够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控制权、风险和报酬三者重新组合的经济实质相适应,准则才更加能够得到参与各方的执行。

SPE的合并问题:我国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合并问题的观点与IASB是相似的。即任何被视为由发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对于控制权的界定,我国的准则、制度中并没有像IAS那样给出详细的说明或示例,实际操作起来确有相当的难度。如果简单地将资产出让方控制的全部SPE一并纳入合并范围,那么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也就不存在了。这样的准则也必然遭到商业银行的反对,难以实施。因此,在即将出台的合并会计准则或者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范具体指南时,可以以SFAS140附录A中QSPE的界定标准为参考,制订针对资产证券化构建的SPE如何合并的指南。

后续介入问题:SFAS140和IAS39均考虑了后续介入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发起人通过回购协议、远期承诺、期权和后续服务等方法进行信用增级,从而形成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我国证券化的初期,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出让方后续介入的资产证券化很难获得成功。后续介入主要表现为后续服务、回购协议和担保。它们的具体内容会对真实销售是否成立构成影响。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后续介入的存在并不必然否定真实销售。相反,而是更多的考虑了证券化的实务,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确认和计量: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产生的新金融资产或新金融负债,SFAS140和IAS39均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公允价值的取得有较大难度,因此建议:

(一)按照谨慎性原则,出让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及时按照账面价值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计量,若产生收益可暂时计入权益。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阻碍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在今天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称之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也并不为过。它同时也是各发达国家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的重要工具。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高速增长,不仅新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出不穷,而且在资产规模上也迅速膨胀。然而,资产证券化并不总能带来积极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结果是资本市场更加活跃,进而相互刺激导致流动性的增加。流动性的增加虽然是中性的,但如果基础资产本身存在问题,就会将危机放大成呼啸而来的巨浪,让投资者无处藏身。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在资产证券化深度发展的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因为作为抵押品的房屋价值大幅度缩水,基础资产不良而迅速酝酿的。我国在引入新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之时,必须注意的就是基础资产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秩序的长治久安。本文将尝试简单介绍并分析一种新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是一个多元的组合,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客体,主要是其中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在于,它能允许发起人保有知识产权本身而在同时取得融资。在知识产权被证券化的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仅仅是知识产权所有人运营知识产权所能获得的现金流,而非知识产权本身。所以,在资产证券化完成之后,发起人仍可保留并运营被证券化了的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可以说意义非凡。在取得融资的同时,发起人仍可以对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进行持续的改良和以提升其价值,实现更好的运营。在许多已经存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常见流程通常按照下列的顺序:(1)目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是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需要选择一项或数项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目标知识产权需要能够带来未来的现金流。(2)创设一个公司法人作为SPV,并将目标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出售给SPV。将现金流出售给SPV是为了保护作为基础资产的目标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使其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3)在SPV内部,首先会依据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和所属领域评估预期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建资金池,以减少可能的风险。接着寻找恰当的机构来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以确保证券化后的产品能够获得一个较高的投资评级。最后,对证券的期限、利息和销售的目标市场进行具体设计。除此之外,在目标知识产权证券化前,必须要完成的是获得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没有瑕疵地进行下去。(4)发行证券的环节由SPV进行。它会作为主体在证券市场中发行证券,通过融集资金来支付目标知识产权现金流的价款。然后,SPV会与发起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履行SPV对投资者负有的义务。在证券发行期间,发起人需要定期向SPV支付运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此作为证券的收益给予投资者。以上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不难发现它与有形财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差别极小。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有着内在的问题,资产证券化的机制又没有针对此点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使得风险早已被悄然埋下。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内在缺陷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不仅不属于债权,也同样不属于物权,这也就使得它具有了独特的属性。而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一旦进入到证券化的领域,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阻碍。这些阻碍的来源是多样化的并且被难以克服,笔者接着将逐一予以分析。

1、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对智力劳动所创造成果的垄断权,其之所以能获得这种排他的独占权,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正因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在取得原始权利和界定权利范围的过程中,都会涉及人为的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因为掺杂了人为的因素,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审查过程中,就不可避免会受到知识和经验的局限,这就为知识产权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专利权和商标权在我国实践中很有可能会因为嗣后的复审而无效,正是这种不稳定性的体现。同时,即便知识产权本身在授予过程中没有留下权利瑕疵,但公权力的干预仍然有可能让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对投资者不利的变化。例如专利就有可能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因素而被强制许可,被迫以低价提供给社会,此种情况在药品专利上屡见不鲜。上述的情况一旦发生,目标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收益便会大幅度缩水甚至于消失,在证券发行时所计划的现金流将会无从谈起,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巨额损失,对市场造成不小的冲击。在房地产等其他证券化的产品中,为了避免财产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通过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予以解决。但是这种传统的做法却难以消弭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因为要判断目标知识产权是否可能被无效,需要在目标知识产权的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这对于律师和会计师可能是难以企及的苛求,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界定的界限往往不甚分明,客观上无法厘清。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并不能被很好地解决,将难以从不稳定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这也会在证券产品内部埋下导火索。

2、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唯一性和交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的对象,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并不确定。因此,只有进行先期的价值评估,才能大体上确定目标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市场环境的变革、同类技术的进步和替代品的出现都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市场价值可能在很短的期间内迅速地产生变化。举例来说,盗版网站丛生的乱象使得许多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收入大幅度缩水,也严重影响了这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这种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其实是知识产权内在的特质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的外在现象。此外,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知识产权需要依赖于配套的设备、市场和经营团队才能体现出其价值。一项原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取得庞大现金流的知识产权,一旦脱离了发起人的资源就会迅速贬值,使得在破产程序中变现的价值极为有限。事实上,实践中的例子表明,知识产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价值的缩水相当迅速,每周可达0.5%~1%。如果破产清算程序持续半年,投资者受到的资金损失就可能高达30%。针对这种问题的解决方式在于构建合理的破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已经成型的国家,由于知识产权在拍卖时快速贬值的特性,清算人都会建立以律师和会计师团队为基础的专业团队,通过完善的交易市场,尽可能迅速地将知识产权变现。检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可以发现,律师和会计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使用已经相当成熟,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初具规模。例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就是一个重要的交易集散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可以在这里寻找市场进行交易。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仍然存在交易缓慢、市场化不完善等问题,这也就使得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保障仍然不够全面。

3、发起人的不可替代性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现金流通常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所带来的。但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有着高度的待履行性,也就是说,发起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在合同项下有着多项待履行的实质性。如果发起人没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授权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价金,这会直接导致SPV不能取得预期的现金流,也就会无法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发放收益,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比以住房抵押贷款或是企业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它们的债权实现则通常只是时间问题,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承担实质性义务。两相对比,就突显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是不可替代的,造成了一种独特的风险。另外,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和可分割性本身既有优势又有风险,但具体的实践却只能依赖于发起人。由于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授权性,发起人可能会对大量的被授权方进行授权,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将会导致收益下降,进而使得流入SPV的现金流数额下降,并最终影响投资人的收入。知识产权也具有可分割性,譬如著作权的中的表演权、发行权和复制权就可以分属三方,一旦在权利分割时对三方的权利边界约定不明确,势必会引起纠纷乃至于诉讼,影响知识产权的收益和债权人的本息收入。可以看到,知识产权证券能否顺利偿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起者是否尽心投入经营以及管理得够不够好。而其他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并不需要发起人的尽职工作就能顺利偿还,可以说,发起人的不可替代性也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独有风险之一。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阻碍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必须以存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作为前提。资产证券化是将某种资产作为基础,发行证券的活动。它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地使用,因为它能在替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市场更为活跃。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当代极其有价值的金融创新之一,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势必需要严格的制度规定来予以规范和保障,才能保证市场的安全与发展。然而在现阶段,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模糊不清,因而难以操作,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阻碍。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也无法例外,缺乏相关规定的现实使得证券化的过程很难顺利进行,并且不能很好地实现证券化产品筹集资金和增加流动性的特点。笔者接下来将对现行法中涉及资产证券化的部分予以分析。

1、关于证券化的现行立法适用性低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成,仍然处在试点状态,也就只有极少的部门规章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予以规范。这些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于2005年4月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于2005年5月的《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证监会于2014年11月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但以上几份文件都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效力低,因而适用的范围有限。可以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立法方兴未艾,仍然局限于有限的领域,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尚难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

2、现有制度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

事实上,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也同样制约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落地,妨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制度很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笔者接下来将试着分析这些不同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1)《公司法》的制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行证券的环节由SPV来完成,它的基础资产是目标知识产权的现金流。由于SPV通常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它也就自然受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就要求SPV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必须为货币,也就意味着出资人不能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而是必须投入流动资金来成立SPV。然而,发起人之所以发起知识产权证券化,其主要目标就在于筹集资金,如果要预先投入大量的资金设立SPV,就会使得证券化产品融资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甚至于将很多有着知识产权证券化意愿的中小创新企业拦在证券化的大门之外。事实上,在各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中,SPV的注册资本通常仅仅依靠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便已经足够。由此观之,必须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给发起人建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2)《证券法》的制约。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证券发行的环节,因此也会受到《证券法》的制约。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表现为SPV将知识产权的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证券。其所发行的债券类型通常为股票或公司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实质要求,这也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证券发行受到限制。《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将会给知识产权相关证券发行带来消极的影响,一旦导致有关债券的发行规模缩减,则严重影响资金筹集,而通过证券发行进行融资的目的也就很难得到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在转让时,也会受到《证券法》的制约,使得交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知识产权经过了证券化的过程之后,最后流通到市场上的产品是证券。也正是通过证券产品高流动性的特点,才真正意义上增加了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投资者也需要通过证券交易以实现获利的目的。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就将证券交易的场所限缩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这仅有的两个机构。而在这两个公开证券市场交易的前提是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这无疑限制了许多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而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需求恰恰来自很多中小型的创新企业,这无疑会使得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对于企业的价值大大降低。(3)《合同法》的制约。《合同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转让未来现金流过程中的债权让与问题。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的来源主要是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被授权方使用发起人的知识产权并因此负担了债务,被授权方在清偿此债务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也就是目标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流。而对于发起人来说,现金流的来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未来债权”。换言之,在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证券时,债权尚未产生,更谈不上有债务人,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它的转让并不能通知未来的债务人。同时,资产证券化中会遇到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让与,债权人的数量往往很多,如果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逐一通知,不仅会增加融资的成本,也同样会降低证券化的效率。

四、结语

毋庸置疑,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中伟大的创新,它完成了融资的使命,让许多资产、许多公司都重新活了起来,同时也为投资者赚得了丰厚的回报。也正因此,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和财产正在越来越广,在欧洲和美国,知识产权都已经有了被证券化的先例。但笔者认为,我们在对待资产证券化产品时,仍然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避免不合适的证券产品加大市场风险或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知识产权证券化,时至今日仍未在欧洲和美国得到大规模发展,笔者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内在属性赋予了它极大的风险,因而不那么适合被证券化。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目前甚至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就短期来说,我国的金融市场更需要的是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为它们的市场规模不仅更大,也更安全更稳定。知识产权并非完全不能证券化,只要先建设起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机制,再针对知识产权特有的风险设计证券合理对冲风险,它同样也会是一个实用而重要的工具。但我国现阶段尚无这样的条件,如果贸然引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制,只会为金融市场平添风险。待我国金融市场在未来发展成熟之后,才会是尝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适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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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前提,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主要物质支持系统。为推动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自1998年以来,政府采取增发国债,增加财政赤字等措施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然而,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财政资金越来越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建设需求,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弥补财政建设性资金缺口,各级政府开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出现了贷款建设的。1998年至2003年期间,基础设施融资中的国内贷款由1998年的28.1%上涨至2003年的37.8%,财政预算内资金与银行贷款大体保持着1:2的配比关系,银行贷款在基础设施融资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近些年来,商业银行经营开始走向市场化,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对贷款的风险度和赢利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寻求理想的放贷对象日益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巨大的业务开发机会。一般而言,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市政重大工程,其工程进度通常都有严格的控制,将信贷资金挪做他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和部分准经营性项目,贷款规模大,现金流量稳定,回报相对可靠,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项目往往以政府信用做担保,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有一定的保障。这对各商业银行而言,显然极具诱惑力。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视为优质贷款,作为市场开发和信贷投放的重点。

二.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从目前各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来看,基础设施不良贷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隐含的问题陆续浮出水面,已给银行资产质量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1.长期信贷资产隐藏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三性”统一,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其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存款占有很大比例,虽然这部分负债成本较低,但同时具有流动性高、稳定性差的特点,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则,其发放的长期贷款比重不能过高。然而,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建设周期较长,大都建设期在三年左右,长的可达五年,同时为了减轻政府和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还款期限的设定也比较长,一般设定在八到十年,如城市道路建设,有的更达15年甚至20年,如城市地铁项目。因此,无论是从建设周期,还是从贷款回收期来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慢、收益见效缓等特点,极易造成银行短期内难以收回贷款,不易满足银行对流动性的要求。银行将大量的短期储蓄资金集中投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种不对称的结构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

在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实际运作中,为了回避中长期贷款审批过程中的种种限制,银行往往采取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允许借款人分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借新还旧”的周转使用贷款。这既加大了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也掩盖了潜在的信贷风险。而且,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多是“三超”工程,经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情况,这使得最初申请的贷款额往往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贷款银行出于种种原因被迫再次向该项目放贷,不断地为建设项目注人资金。这样一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债权一经形成,很多情况下便会形成一种自我增强的机制。一旦出问题,银行的筹资成本、信用损失、资产变现损失将十分巨大。

2.项目法人实体不明带来的债权虚置风险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地方政府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禁止政府作为贷款主体或出面担保直接从金融机构借款。为了合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地方政府通常会组建一个融资“窗口”,如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代表政府从银行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名义多上以公司或企业的形式进行,但这些公司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指定或应银行要求而新设立,隶属建设局、财政局等某个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作为政府向银行机构贷款的工具。此类借款人往往注册资金不到位,资产、机构虚置,贷款多少并不是根据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强弱来确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建设资金需求量和财政能力而定,由政府财政作担保。同时资金的使用以及贷款的偿还由政府进行统筹安排,借款人对借入的资金没有处置权,实事上仅起政府“出纳”的角色。由于政府掌握着各种权力和资源,贷款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变相贷款给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客观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此外,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着项目法人实体不明的问题,即项目借款人与真正的用款人并非同一主体,地方政府、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的“借、用、还”和“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投资,政府通过组建一个融资公司来向银行借款,贷款资金的具体使用则交于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营的项目公司,从而造成借款人不负还款责任,而还款人以未参与项目的具体筹建和融资过程为由拖延还款。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可收费的基础设施项目依靠自身收益能满足还款要求外,其余大部分项目自身收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益,依靠自身无法偿还贷款,必须由政府代为偿还。因此,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还款人实质上是各级财政,最终的结果是银行债权虚置,这其中所潜藏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让人担忧。如果这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演变成政府债务危机,将给银行带来新的巨额不良贷款,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3.贷款约束软化引发的信贷领域道德风险

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贷活动中的经济个体(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有损对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它是伴随着银行的信贷活动而出现的一种金融风险。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与其它性质的商业贷款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此引发的信贷领域的道德风险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贷款银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贷款管理松化,产生某种“偷懒”行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期限通常都很长,在贷款发放至还本完毕的这段较长的期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一般要经历数次轮换付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变得相当分散,未来货款的偿还成了一个事实上“无人关心”的长期目标。另外由于这期间包含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政府规划调整都会不同程度的波及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营及管理,因此即使贷款出现问题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初始放贷人的责任,造成初始放贷人对贷款风险关心程度较低。更为主要的是,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常常以财政收入或补贴还款的方式来保证项目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这就使得贷款银行对这类贷款的管理存在惰性,放松对风险的警惕。

另一方面,尽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了项目法人负责制,但据资料显示,目前至少有三成以上的此类项目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对项目进行规范运作,对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风险,总体上还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项目当地政府大都与银行签有金融合作协议,在此协议框架下实施“借、用、还”一体化的项目贷款运作。由政府推荐或组建借款人,承诺财政出具项目资本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承担还款“财政兜底”责任,落实银行贷款担保条件等。因此,政府信用是否可靠,政府承诺能否兑现,成为银行贷款安全的关键所在。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信守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不仅涉及本届政府的信任度,还涉及下届政府的态度,而政府换届很容易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发生,贷款的潜在风险不言自明。

三.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融资新途径:资产证券化

随着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的逐步形成,各类金融机构也已开始尝试通过金融创新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融资模式、新的金融工具纷纷推出。作为基础设施融资主渠道的商业银行,实事上正受到来自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业务上强有力的竞争。面对内部和外部金融环境的迫切需求,商业银行必须探索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利用新的融资工具克服存在的制约因素,分散和化解面临的风险,强化对基础设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从而也为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1.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进而转换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资产担保证券,简称ABS)的过程。根据资产证券化设计的出发点不同,大体可以分为收益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不同项目贷款资产集中起来,打包组合成资产池,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即通过债权资产的真实销售回收部分资金。SPV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包括信用、流动性、利率、外汇等风险),将其转化成债券,选择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SPV利用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并向聘任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SPV委托的受托人则负责归集贷款的本息,对投资者进行债券本息的偿还。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格的基础资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因为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不仅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在一级市场上顺利发行,也关系到这种产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即直接关系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成败。

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这些资产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且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宜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精髓。同时,这种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被剥离出来,也就是说该资产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确保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联系,不再受其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否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此外,该项资产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的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从技术上来讲,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量的规模。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层次,需求弹性小,消费者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次数或数量是比较稳定的,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消费价格受政府管制,也不会有较大的波动。所以,它在经营期间能够产生较为稳定的现金收入。其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历史记录完备,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入具有可预测性。再次从可供证券化的资产风险性分析,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都会有政府的支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基础设施证券的信用级别,降低了风险,比较容易吸引投资商的投资。最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数额巨大,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基础设施的规模呈稳定上升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

2.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资产负债合理的期限结构,以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把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减少长期信贷资产的具体措施。商业银行将基础设施信贷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此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呆滞的资金变活。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提前规避,并将风险分散,提高资金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核心作用就是能够解决银行长期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问题,是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有力工具。同时银行必须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证券化把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去,也是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具体措施。

(2)增加银行获利能力。长期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时间价值和风险收人上,以前商业银行要得到这部分价值,要通过控制利差,低存高贷,并且不得不忍受较长的时间、承担较大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即商业银行将资产收益和风险收益的一部分让渡给投资者,部分转变为自己的服务收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机构(银行)通常作为服务商,受托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由于证券化资产已经从银行表内移出,银行提供的贷款管理服务属于表外的中间业务,这可以强化银行的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将风险资产的利差收入转换为无风险的服务收费收入,从而逐步改变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状况。

(3)改善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对表外科目进行大量推广、扩展中间业务,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从产品到服务全方位实现创新。在国外商业银行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约为30%至40%,越是中小银行,由于自身业务实力的限制,信贷资产占比越少,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有些可以达到50%以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使银行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变为一个信贷服务机构,由靠借贷利差盈利的模式转变为靠贷款服务收费盈利的模式,从而实现银行职能的转变。这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职能的一种回归,因为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而不是一个投资者,它得到的应该是服务收人,而不是资产收益或风险收益。

四.总结

尽管商业银行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时,存在一定的障碍,面临一些显现和潜在的风险,但是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具有良好的社会和信贷效应,对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其金融支持的理想对象。商业银行通过积极的金融创新,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进行证券化,利用借贷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增强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和分散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风险,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开国等资产证券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概况

在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主要提供债务类证券的担保。目前有四家主要的Aaa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市政债券投资者担保公司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这四大担保公司占据了商业性担保市场的主要份额(大约85%),大体能够反映整个商业性担保市场的情况。另外,这四家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类:公共金融业务、结构金融业务和国际业务。表1和表2分别给出了2000年至2006年9月四大担保公司按业务分类的担保额和调整后的保费收入情况。

从表1看出,按担保额计算,公共金融业务呈现增长的趋势,由2000年的963.84亿美元增加至2005年的2236.75亿美元,增长2倍多;结构金融业务的波动较大,最高担保额为2004年的1668.61亿美元,最低为2003年的1044.64亿美元;国际业务担保额则一直维持在6000亿美元上下。

表2则是以担保收入计算的三大类业务发展情况。公共金融业务表现出先增长后回落再增长的势态,2003年是最高点,担保收入为196.6亿美元;结构金融业务在2002年之前呈增长势态,之后则表现平稳,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结构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不同,其主要原因是担保费率发生了较大变动;国际业务按担保收入计算呈现增长后回落的势态,这与按担保额计算的平稳势态不同,说明担保费率在2004年之前一直增长后又回落。

担保收入与担保额两者的不同变化情形由担保费率造成,图1给出了各年担保费率的变化情况。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还受到各类业务所占比重的影响,图1显示,总担保费率的变化趋势非常接近公共金融业务和结构金融业务的变化趋势,说明国际业务量所占比重很小,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太大影响。

总结以上图表信息,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国内市场上的公共金融担保业务和结构金融担保业务大体平分秋色(以担保额计算),而公共金融业务的担保收入绝对额大于结构金融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出色的结构金融业务使得其担保费率高于国内市场,但由于国际业务在总业务所占比重不大,对总担保费率不构成实质影响。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由于四大担保公司都将自己的业务划分为三大类,另外从各公司的年报来看,它们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只是业务方面各有侧重而已,因此,下面就以其中一家公司――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说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特点。

担保产品种类多,大多具有结构产品特点。

以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为例,它担保的产品品种在20种以上。按三大业务分类,公共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一般债券、租赁和税收支持债券、医疗、公共设施、交通、高等教育、收费路桥融资、体育馆融资、部队住宅以及学生公寓融资等;结构金融业务涉及的产品有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权益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信贷证券化、租赁现金流证券化、运营资产证券化,运营资产的种类很多,如飞机、出租汽车、集装箱、电影放映权、特许权费、制药特许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国际业务涉及也主要是结构产品。图2―图4给出了三大类业务按担保额计算各种产品所占比例。

尽管上文列举的担保产品种类众多,但有一共同的特点,即大多数产品都含有结构金融技术。结构金融部门的产品自不用说。公共金融部门的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另一类是有私人部门参与的市政债券。尽管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对所有的公共金融债券担保,但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更专注于第二类产品的担保。这些产品在过去由当地政府或联邦政府税收支持,而现在则有私人的关系加入。这就使得债务支付的收入流不再仅仅只包括税收或政府基金,还包括其他各种不同的收入流,从而使得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需要更多的结构技术。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投资银行参与普遍。

表3给出了Ambac公司2006年担保业务按规模划分的分布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担保额在0.5亿美元以上的案例数为2777件,占总案例数的17%,以担保绝对额计算,其在总担保额中的比重达到77%。即使公司认为的小单业务,其划分标准也达到0.1亿美元。

单个案例的担保规模大,与其担保的对象有关。公共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是市政债券,市政债券融资的规模大,故担保额大。结构金融部门的担保对象以资产支持证券为主,只有基础资产池规模足够大时,发行人才能取得预期的收益。由于担保额巨大,担保行为大多有投资银行的参与。在公共金融部门,担保有竞标和协议两种方式。如果是以竞标的方式进行,发行者首先发出要约函,潜在的竞标者(投资银行)会形成债券承销辛迪加。这些辛迪加和金融担保公司合作决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费用和期限,然后共同投标。如果采用协议方式发行,发行者选择投资银行并咨询担保费率和期限。在结构金融部门,担保通常采用协议形式,这主要是由于结构产品的复杂性造成的。金融担保公司一旦获得业务以后,将直接与投资银行或者客户一起工作,创造出可接受的结构。

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担保程序严格。

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具有的上述两个特点与其强大的结构金融技术能力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并不仅仅是表面意义上的担保者,而是风险的设计和整合者。担保公司作为风险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商,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其主要的风险管理机构有三个: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标准委员会以及管理层。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各种程序并监测和管理信用风险,它关注于信贷风险限制和测量以及风险的经济方面的关联因素。业务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业务的适宜性,并从法律、会计和声誉风险的角度对担保产品进行评估。管理层则负责担保指南、政策和程序制订。

管理层制定的担保程序是风险控制的中心环节。它主要评估担保的结构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信用风险,这些都需要达到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的担保标准。担保程序的开始,是由一个指定的主要分析员对发行者进行信用分析。然后,这个主要分析员所在的担保组要对信用进行再评估。只有得到两位主要分析员和信用分析官的一致认可,担保申请建议才能生效。如果担保的额度较大或者信用的复杂程度较高或者担保对象包括新的资产类型,则担保组推荐的担保还需要提交给信用委员会进行再评估。

另外,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还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服务商的执行风险进行监督。在开始阶段,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评估服务商的经验以及对潜在资产的金融管理能力。然后,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监测服务商的执行能力,包括:定点服务商评估、每年来自服务商管理层的一致性证书、独立评级机构的信息、服务商的金融信息评估等。

对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启示

从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

第一从公共金融市场领域看我国担保业发展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每年市政建设所需资金达上千亿元。另外,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这就为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尽管我国不存在市政债券,但一些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性质类似于市政债券。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由政府出资设立,发债所募集的资金也用于市政建设。由于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并不独立,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并不清晰,对于那些完全由地方政府参与的项目,可能并不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因为存在着中央财政的隐性担保。但由于市政建设的资金缺口巨大,往往需要私人部门的参与。对于这一类有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担保机构可以利用结构金融技术将收入流进行分解,对其中的私人部门收入流进行担保。

第二从结构金融领域看我国担保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巨大的空间。随着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开发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开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进入起步阶段。另外,2005年8月26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成为国内首例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这标志着除银行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也全面启动。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高度需求会形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的需求;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高度需要会形成对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需要;另外,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日趋严格、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的要求,商业银行对转移资产信用风险的需要形成对CDO的需求。这些潜在需求无疑会使得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以第三方身份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这就为担保业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空间。

以上从需求的角度说明了我国担保业的发展存在着巨大潜力,但反观我国担保业的现状,恐怕很难满足这种增长的需求。因此,担保业要想取得长足发展,还需加强自身的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充足资本金,增强担保能力。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单笔业务担保额低,担保品种少,这与担保机构资本金低、缺乏担保能力有关。以中金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1期”为例,其募集金额为16亿元,对于拥有上亿元资本金的担保公司也很难完成这个项目,更何况很多小的担保公司只有几十万的资本金。因此,担保机构应努力充实资本金,除通过自身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积累资金外,还应努力开拓外部融资渠道。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还可以引进外资参股,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对具有民营概念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比较感兴趣,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个样板性的例子。另外,还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发行有抵押的担保债券或出售担保债权等方式扩充资本金。

第10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不断扩大。本文分析了消费信贷业务中提前还款风险的影响因素,介绍了提前还款行为的相关研究,并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管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据统计,至2008年12月,中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3.7万亿元,其中中长期消费信贷余额达3.3万亿元。消费信贷余额数量巨大,其面临的提前还款风险增加。当贷款人提前还款后,商业银行贷款总体期限结构将会改变,资金的匹配需要调整。因此,准确预计消费信贷提前还款概率,有效控制提前还款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一、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介绍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

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BennettW.Golub,LawrencePohlman.MortgagePrepaymentsandanAnalysisoftheWhartonPrepaymentModel[J].Interfaces,1994,24(3):80-90.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是一种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的商业票据,它是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的一种结构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ABCP已经成为私募货币市场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ABCP的产生与发展

ABCP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是随着商业票据市场的波动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根据穆迪公司(2000)的研究报告,在1972年~1987年间,仅有一个商业票据的发行方发生了违约——即曼威尔公司(Manville)发生了1500万美元的违约。然而到了1987~1988年间,法国的斯夫艾公司(SFEC)和西班牙的菲克萨公司(FECSA)均出现了违约,这一违约趋势在1989~1992年间更加明显,其中1989年至少有83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发生违约,1990年间有11个发行方发生违约,金额至少达到5.17亿美元。最大的违约事件出现在1992年加拿大的票据市场上,一家加拿大的房地产巨头——奥林匹亚尤科公司(OlympiaandYouk)发生了6.14亿美元的票据违约。研究人员认为,这种商业票据市场的波动主要是由以下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较松的信用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商业票据市场的“有序退出”机制,使得市场上的信用风险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由于很多低投资级别、垃圾类的商业票据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大规模地出现在当时的牛市上,使得市场准入的信用标准有所放松,而很多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也愿意接受这些信用质量较低的发行方进入票据市场;与此同时,一些券商积极推动,而其他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获得服务收入,愿意在压力状况下为票据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也让更多可能发生违约的发行方顺利进入票据市场;此外美国和全球商业票据市场的迅速扩张,让很多新的公司、没有票据发行经验以及风险控制经验的公司进入到票据市场中来,这使得市场参与者的未来预期脱离实际,信用活动没有得到很好的监控和管理。

其次,在1989年间信用市场的流动性有所弱化,一些商业银行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完全履行他们传统的角色,即在商业票据发行方处于压力状态下时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根据穆迪公司的研究结果,在1989-1992年间发生的违约案例中,除了曼威尔和哥伦比亚天然气系统公司(ColumbiaGasSystem)是战略性资源破产申请之外,其他的违约起因,基本上都是其他贷款人撤销流动性支持之后,发行方银行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商业票据债务清偿的需求所引起的。

第三,证券化的发展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力量使得商业票据流动性支持的可靠性和预测性弱化。证券化市场的日益发展壮大,直接推动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很多公司都开始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务类工具来筹集资金,由于银行的传统客户越来越多地流向了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因此导致了银行非中介化趋势发展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的市场地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弱化。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很多金融机构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来寻求新的业务收入。

在商业票据市场违约事件日益增多、证券化市场的日益繁荣的双重推动之下,ABCP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工具,成为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青睐的新品种。美联储的数据显示,在1992年底ABCP的流通额仅为469亿美元,到了1995年底,发行在外的ABCP价值就达到了1010亿美元,而2005年底这一数据更是增加到了9260亿美元。与此对应的是,ABCP在商业票据发行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例如1995年底ABCP余额占商业票据总额的比重仅为15%,而到了2005年底,该比例已经上升到56%(参见图1)。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的估计,ABCP在2006、2007年将继续保持上升势头,年末的流通额将分别达到11550亿美元和12430亿美元,占商业票据发行总额的比例也将上升到68.1%和69.9%。

图1:美国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美联储资料整理。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的资本市场,欧洲票据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ABCP的流通额从1995年的50亿美元,发展到2004年的1210亿美元9(参见图2),尤其是2001年以来,在发行总量、占整个票据市场的比例方面都上升明显,以2004年为例,欧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发行在外数量达到1210亿美元的同时,占欧洲商业票据市场的份额也超过了25%。根据美国债券协会的估计,这一比例将在不久的将来上升到30%。

图2:欧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JPMorgan,2004,NorthAmericanCreditResearch,“ABCPMarketDynamicsandTrends”.

日本的商业票据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经过数次监管规则的调整,在90年代后期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4。由于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问题日益严重,导致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被弱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高度依赖银行贷款而使得融资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并且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这些企业的信用信息,因此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证券化业务的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ABCP项目的推行就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ABCP项目大部分由信用增级机构或流动性资金授信银行提供100%的全额保证,吸收全额倒帐金额,另外为鼓励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日本央行不仅认定ABCP是无风险资产,而且规定日本的银行可以用ABCP向日本央行融资,因此使得日本的商业银行都很乐于持有和发行ABCP,目前日本的ABCP发行金额甚至已经和一般商业票据发行金额相当。

ABCP市场快速发展的理论解释

对ABCP市场的快速发展,在理论上存在很多的解释,典型的说法主要有监管推动假设、利益推动假设、有效契约假设和监管套利假设等。

一、监管推动假设

很多文章中认为,ABCP市场之所以得到如此快速的增长,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来自199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的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规则2a-7条款的修订。这是一条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控条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商业票据中,信用级别在A-1/F-1/P-1以下的商业票据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5%。而ABCP项目则能够使得A-3/F-3/P-3、A-2/F-2/P-2级别的发行方能够获得A-1/F-1/P-1的级别,从而能够更多地吸引货币市场基金,增强票据的流通性。事实上,美国货币市场中可投资的资金有接近30%~40%是投资于ABCP之中(参见图3)。

图3:ABCP流通额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比较

资料来源:美林证券(MerrillLynch)

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也对标准法下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商业银行短期级别风险暴露规定了对应的风险权重,也就是说在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组合中,信用级别越高,对应的风险资本权重越低,商业银行为降低自身的风险资本水平,也倾向于持有级别较高的短期金融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ABCP市场的繁荣1。

二、利益推动假设

这也是证券化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通过证券化,可以给交易参与各方带来更多的好处,对创始机构来说,通过应收账款商业票据的发行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负债比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财务结构。一方面ABCP提供了一个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或债券融资来说相对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表1列示了ABCP的利差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及不同交易的利差比较,从中可以看出ABCP的筹资成本相对较低3]。而另一方面利用证券化发行商业票据,可以达到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的目的,从而降低了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并在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选择的同时,可以保留部分的授信额度以备不时之需。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进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对应收账款本身的信用质量进行谨慎而详尽的分析,这显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需要指出的是,ABCP项目还为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因为这些中小企业凭借自身的实力很难建立独立的ABCP项目。在SPV/SPE收购了这些中小企业的资产之后,则可以根据不同的资产质量组成多个项目池,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求。

对金融机构来说,通过发行ABCP,一些诸如公司贷款或抵押能够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能够提高银行的资产回报率或净资产回报率,同时发行票据所得的款项能够成为金融机构的风险资本,继续发放贷款;在金融机构作为发起行的交易结构中,ABCP项目的顺利实施能够为优质客户提供一个有竞争性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通过为SPV/SPE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服务,以及管理现金流量的收入和支出分配,甚至是服务、承销服务等,能够获取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改善银行的盈利结构和质量。ABCP项目为金融机构带来可观的额外收入的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和增强银行与优质客户的关系。

表1:ABCP与LIBOR&不同交易的利差关系

美国商业票据的筹资成本(发行方)——2006年4月3—2006年4月7日

第一等级的公司

第一等级的美国ABCP

1个月

L-11~L-7

L-5~L-1

2个月

L-11~L-7

L-5~L-1

3个月

L-11~L-7

L-5~L-1

欧洲商业票据利差(再发行)——2006年4月3—2006年4月7日

美元标价

欧元标价

1个月

3个月

1个月

3个月

第一等级的公司

L-7~L-4

L-7~L-4

E-4~E-2

E-4~E-2

ABCP

L-5~L-3

L-5~L-3

E~E+3

E~E+3

资料来源:CreditSuisse,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weeklynewsletter,Apr.7,2006.

对于投资者来说,ABCP作为流动性强、违约率低的安全资产,可以成为投资者一项全新的投资工具,从而拓宽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三、有效契约假设

这种观点是将证券化看作是一个金融工程创新工具。通过发行ABCP,商业银行仍然能够在债务融资活动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但却不需要面临一般借贷活动中的财务困境成本。GortonandSouleles(2004)描述了证券化如何使得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来发起并筹集风险金融资产,同时将财务困境成本最小化的过程7,研究认为这些金融机构能够使用特殊目的工具来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并将其放入特殊目的工具。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如抵押、消费者贷款、企业贷款等)出售给SPV,而SPV则据此发行ABCP,同时贷款的偿付则通过ABCP渠道流向投资者。Minton,SandersandStrahan(2004)的实证研究对有效契约假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2,他们发现那些未被监管的金融公司,以及那些通过资本资产比例和债券级别来衡量的具有较高风险的经济实体,更倾向于进行证券化业务。也就是说那些具有较大可能面临财务危机的金融机构,更有可能通过证券化来筹集他们的贷款活动所需的资金,而不是通过表内持有资产和债务、权益融资来筹集所需的资金。

四、监管套利假说

这个观点与监管推动假说相类似,认为进行证券化融资的原因是因为银行资本需求的监管扭曲。从各国的金融监管条例来看,资本资产比率是监管者确保商业银行持有大量的资本来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免受损失的一个关键性指标。对银行资本的监管开始将银行的资产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与国际监管者——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协议联系在一起。对这种协议的批评指出商业银行有可能通过将低风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如抵押贷款或贷给AAA级别的借款人的贷款)来减少所需的监管资本资产比率,留在表中的资产则是商业银行所拥有的风险较高的资产。因此资本监管可能推动了证券化的增长。Ambrose,LacourlittleandSanders(2003)的研究表明1,银行倾向于将他们的相对安全的抵押资产进行证券化,而持有风险程度更高的资产,这种研究结论与监管套利假设相一致。

ABCP交易的参与方及职责

典型的ABCP的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PurposeVehicles,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并在票据市场上公开出售。

ABCP的证券化过程中会有很多的主体参与其中,除了票据的投资者之外,还有一些包括创始机构或原始受益人(originator)、特殊目的工具、安排方或发起方(arranger/sponsor)、服务机构(servicer)、流动性支持提供者(liquidityprovider)、信用增级机构(creditenhancer)、承销商(placementagent),以及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4。

一、创始机构。由于ABCP的顺利发行,需要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作为支持,因此在ABCP的结构安排中创始机构的地位不可或缺。在典型的ABCP项目中,创始机构一般就是资金的需求方,即将那些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用来支持商业票据发行的资产进行真实出售的一方,如应收账款所有人、拥有信用卡应收款的商业银行等等,创始机构将所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如特殊目的实体(SPE)或SPV等],以换取短期的资金。

二、特殊目的工具。这是ABCP中的一种结构安排,因资产证券化而成立,主要目的是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并为所发行的商业票据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应收账款支持商业票据为例,SPV/SPE从一个或多个企业购买应收账款,并以这些应收款组成的资产池为支持,在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来筹集所需的资金。设立SPV/SPE的机构一般是发起人,但其所有权则是由第三方所有,以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

三、项目管理者。这通常是由安排方或发起方来担任。ABCP的发起人创建了该项目,但一般来说不会拥有ABCP的权益,该权益一般是由非附属的第三方投资者所提供。尽管没有拥有ABCP项目的权益,但安排方或发起方通过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资金支持等服务积极参与到项目中来,因此在项目的管理中扮演着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安排方或发起方通过这些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例如信用增级费、流动性支持费,以及因提供给ABCP项目的服务而收取的项目管理费等等。

四、信用增级机构。发起银行通常给特定的资产池以及整个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这些增级措施对那些向市场公开发行的商业票据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这些票据获得高投资级别是基本的手段。出售方提供的信用增级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并且通常依据潜在资产的类型和信用质量,以及出售方/服务商的质量和财务实力来确定,较高信用质量的资产可能只需要部分的支持来获得满意的票据级别,而较低质量的资产则需要全额的支持。

五、流动性资金支持提供者。由于用作票据发行支持的资产与票据的期限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匹配,因此在ABCP的结构安排中,流动性支持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发起银行,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来为特定的资产池以及整个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些备选的流动性支持能够确保商业票据在特定的情况下得到及时偿付,例如金融市场的环境恶化,导致商业票据的循环发行无法进行,或者现金流量的产生期间发生错配或资金不足,就可以通过这些流动性支持来满足商业票据的及时偿付需求,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六、商业票据投资者。从发达市场的成熟经验看,商业票据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银行信托部门、外资银行以及投资公司等等。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票据期限在30天以下,发行方通常能够密切地将商业票据的期限与投资者的需求配合起来,因此票据的二级市场并不是非常活跃。

此外,评级机构的初始评级和跟踪监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都在ABCP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商业票据的出售、资金账户的托管、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和分发、日常事务的管理等则需要承销商和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图4列示了一个典型的应收账款ABCP项目结构安排。

ABCP的分类和特点

一、ABCP的分类

ABCP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根据发起人的角色以及融资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单一出售方项目(singlesellerprograms)、多个出售方项目(multisellerprograms)以及证券支持类(securities-backedprograms)三种主要的结构;根据外部提供的信用支持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完全支持(fullysupported)和部分支持(partiallysupported)两类;根据SPV的发起人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银行安排(bankarranger)和公司中介(factoringcompanyintermediation)两类。而随着ABCP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新的投资工具也层出不穷,如贷款支持项目(loanbackedprograms)、证券套利项目(securitiesarbitrageprograms)、结构性投资工具(structuredinvestmentvehicles,SIVs)等等。

1.单一出售方融通结构

这种项目中,为发行ABCP而设立的SPV只包括单一的原始受益人,也就是说资产的创始人仅有一个。例如一家公司希望将自身的一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以进行证券化,或者一家银行希望将一部分贷款、一个外汇债券组合或信用卡业务进行证券化。在这些ABCP项目中,显然很清楚谁是资产的原始受益人,资产的服务者、管理者以及资产本身所拥有的特征都很明确。这类项目通常是以出售给特殊目的工具的资产池来进行命名,而不是以出售方的名字来命名,甚至不会与出售方的名字有相关之处,目的在于强调ABCP的破产隔离特征,并将其与出售方所拥有的其他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区分开来。然而单一出售方项目的资产分散程度较低,在资产池的组成上相对单一,适用于拥有较大规模的资产池的创始机构,因此市场的占有率也相对较小,在欧洲市场上仅占20%左右的份额,在美国的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则不足10%。

2.多出售方融通结构

这是美国和欧洲市场中最为传统的一种形式,这种类型的项目通常表现为,用于融资的基础资产属于发起方的多个公司客户,常用的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设备贷款和租赁、银行贷款、消费者贷款、制造厂房贷款等等。项目的发起人通常是一家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一个证券化平台——SPV来帮助实现资产的证券化。这种多出售方的ABCP融通结构安排,使得发起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从不同的出售方手中购买大量不同的资产,进而根据资产的信用质量和特征组成不同的资产池来支持票据的发行,而出售方也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出售,甚至不同国家或区域的资产也可以融合在一起组成基础资产池。在这种结构中,出售方的名称不需要披露给投资人,因此出售方能够匿名进入资本市场达到筹资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投资者无法知道潜在的资产池状况,因此不能够决定相关的信用保全措施是否恰当,在这种情况下评级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评级人员需要对交易进行初始的评估,并对交易扳机的恰当水平进行评价,进而根据票据需要达到的信用级别来组成每个交易的信用增级要求。此外评级机构还需要对交易扳机的水平进行持续的监控,以确定ABCP项目没有出现违反扳机的情况。由于多出售方融通结构非常依赖项目管理者以确保项目的健康运行,因此对项目管理者的评价(在很多情况下项目管理者也是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提供者)是分析的关键。此外,项目管理者的角色是与第三方信用增级提供者和流动性资金提供银行进行谈判,并对每个交易的业绩表现进行密切的监控。由于多出售方融通结构中用于融资的资产由不同的出售方提供,因此管理者也对项目组合风险以及现金流量进行管理6。

3.证券支持类项目

这些类型的项目,其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者,他们通过发行ABCP来寻求或创建一定的套利机会,或者希望通过表外融资的方式降低资本的需求。发行ABCP所得的资金通常投资于一系列的金融工具,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支持证券(MBS)、公司债务、债务(国债)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等等。

证券支持工具的投资组合会受到一系列参数的制约,包括对投资的类型进行明确,投资的证券到期限制、对某个国家投资的风险敞口、证券的抵押类别以及债务级别分布等等。

4.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

与证券支持工具非常相似,结构性投资工具包括一系列的证券支持工具,并通过高级别的资产分散化组合,来达到分散风险、保证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目的。结构性投资组合的交易非常活跃,抵押品采取每日盯市的方式,组合通常由流动性很高的投资级别的结构性证券、银行次级债、国家债和公司债券组成,其加权平均的级别通常要达到AA级别。结构性投资工具的目标是获得一个信用利差和流动性溢价。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投资的资产组合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特征,并且在资产和负债之间具有良好的到期匹配性,因此SIVs通常具有10%—15%的外部流动性支持,这与其他的ABCP项目需要100%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很大的不同。而基于投资资产的高度流动性特征,SIVs的运作也处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测试监管之下,所需的资本部分由资产的级别和市值确定,一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就会导致组合的清算,以偿付投资者的投资,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SIVs管理者非常强调维持SIVs的资产级别分布和市值变动,并为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对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对这类项目来说,稳定地证实潜在组合的信用质量满足既定的评级标准也非常重要,影响组合信用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债务人的集中度、行业集中情况以及组合的相关性水平、组合资产的级别分布情况等等。

5.混合型项目

这些工具融合了多出售方项目以及证券支持项目等多种工具,一般是由金融机构进行发行,并服务于两个基本的目标。首先,与多出售方项目类似,通过这种混合型的ABCP项目能够给银行客户提供一个通过证券化资产池获得营运资本的渠道;其次,金融机构通过这种结构安排能够购买更多的资产,并实现证券融资的循环进行。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包括了很多中介机构,从而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因此很多ABCP项目都会对资产池的规模有一定的要求,以达到降低边际成本的目的。而建立一个混合型的ABCP项目,就可以在项目产生一个稳定的、规律的现金流入(来自所投资证券的利息流入)的同时,尽快建立一个规模较大的资产池,以满足项目对量的需求。混合型项目是目前欧洲市场中建立的、最普遍的一种新工具形式。

二、ABCP的特点

ABCP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具有商业票据和资产证券化的双重特点。

1.信用级别高,违约率低

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美国证监会1991年对投资公司法规则2a-7条款的修订,发行方通过各种手段来增强自身的信用级别,以吸引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根据标准普尔(2004)的研究报告,在2004年8月4日流通在外的ABCP中,A-1+、A-1、A-2、A-3级别的ABCP所占比例分别为78.9%、20.8%、0.0%和0.4%,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高级别要求。

而根据穆迪公司(2000)的研究报告,自1995年起共有113个ABCP项目从市场中退出,其中103个级别为P-1、9个P-2、1个为N.P.,也就是说91.15%的ABCP达到最高等级标准。与信用级别高对应的则是违约率低,根据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研究报告,在已发行的ABCP中,基本上没有出现违约的现象,仅有的部分票据级别下调,也是由于交易结构中的流动性支持者或信用增级者的级别下调所引起的,这就给投资者带来了一个非常安全的投资渠道。

2.发行期限短,流动性强

作为一种商业票据,ABCP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行的期限较短。以美国的ABCP为例,很多发行方为了达到免于SEC注册的目的,都将票据的期限定在270天以下,而根据美联储公布的资料,2005年末发行在外的AA级别的ABCP中期限在80天以内的比例达到95%(参见图5)。

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美林证券以及JP摩根公司等相关的研究结果显示,ABCP项目中典型的用来作为支持资产的对象包括贸易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由于这些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违约率都可以准确地加以预测,因此投资者很乐意持有这些资产。与此同时,作为发行基础的应收款能够连续不断的产生,从而让出售方能够滚动发行票据,得到一个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由于ABCP的到期日从1~4天到270天不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自由地选择所需的投资对象。

图5:美国2005年末AA级别的ABCP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美联储相关资料整理

3.风险控制全面,安全性高

根据ABCP的结构安排,发行者设立了多个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证券化前对原始受益人的信用质量要求、进入资产组合中的基础资产的信用分析以及组合的分散化要求;证券化过程中则需要在法律结构安排方面减少信用风险,如基础资产与原始受益人违约的法律隔离、与服务商违约的风险隔离等等;而信用增级措施以及流动性支持安排则可以将原始的票据级别提高到预期的水平;证券化之后,评级机构、项目管理人对票据的市场表现和信用质量(包括流动性支持者和信用增级者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并对交易各方的资格进行判断分析,必要的时候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项目的安全。

一般情况下,商业票据的投资者通常能够通过新票据的发行或者潜在的支持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得到偿付。为了确保在新票据无法发行或者预期的现金流量不能够出现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偿付,ABCP项目会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而特定资产池以及整个项目的信用增级,同样也能够在潜在资产池财务表现恶化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免受损失。典型的ABCP项目通常会设置四个层次分明的法律保护层来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分别是特定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整个项目的信用增级、特定资产池的流动性支持以及整个项目的流动性支持。表2列示了四个法律保护层的特征。

表2:ABCP项目的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

序号

名称

基本形式

提供方

1

特定资产池信用增级

过度担保、现金储备、出售方/服务商担保、次级结构安排

通常由出售方/服务商提供

2

整个项目的信用增级

不可撤销贷款工具、独立的信用证、保险公司的担保债券,现金抵押账户、金融担保或者次级债

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提供

3

特定资产池流动性支持

资产购买协议、流动性贷款协议

一般由提供信用增级的发起方提供

4

整个项目的流动性支持

扩展的流动性贷款协议

由于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最终级别,如果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或者流动性支持的提供者发生级别下调,可能最终导致ABCP项目的终止,因此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提供者的信用质量非常关注5,表3列示了标准普尔公司对一个典型的、具有20个借款人的资产池,在A-1+和A-1两个级别层次上的信用增级最低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借款人的信用级别与贷款/商业票据的期限、以及所需的信用增级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

表3:一个典型的拥有20个借款人的资产池最低信用增级要求

A-1+项目

借款人级别

最大贷款/商业票据期限

所需的信用增级

AA-~AAA/A-1+

120天

无需增级

A-1

120天

覆盖1个金额最大的A-1项目

A-2

100天

覆盖2个金额最大的A-2项目

A-3

70天

覆盖3个金额最大的A-3项目

A-1项目

AA-~AAA/A-1+

120天

无需增级

A-1

90天

无需增级

A-2

100天

覆盖2个金额最大的A-2项目

A-3

70天

覆盖3个金额最大的A-3项目

备注:有些增级方案中的设计是以相对数来表示的,例如在45天的借款期内,A-1级别的借款人要达到A-1+的项目级别,需要提供1%的信用增级;A-2级别的借款人需要提供2%的信用增级,A-3级别的借款人则需要提供3%的信用增级。

资料来源:Standard&Poor’s,StructuredFinanceSpecialReport,June1999.

4.支持资产丰富,选择权多

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ABCP项目的支持资产有很多选择,传统的贸易应收款、银行短期贷款、长期贷款、融资租赁、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以及住宅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都可以作为商业票据发行的潜在资产池,全球以美元计价的ABCP资产形态分布情况15,其中证券、贸易应收款、汽车贷款、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是最常见的基础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21%、11%、11%、11%和9%,而穆迪公司(2004)的一份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的ABCP项目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贸易应收款是最大的基础资产,所占的比重分别为40%和25%(参见LanGiddy,2005,Asset-BackedSecurities: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workingpaper)。

由于基础资产池的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卖方都可以参与到ABCP项目中来,尤其是那些中小企业,可以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之外开辟一个新的融资渠道;而受托机构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和信用质量,组成分散化的投资组合,以满足不同的投资者需要。此外,由于资产池的灵活多样,既可以按照传统的单一模式发行,也可以将不同公司的不同资产纳入其中,从而使得投资者的选择权更广泛。

我国ABCP的实践及未来发展

一、我国ABCP的实践和发展前景

我国的金融市场实践中,也出现过类似ABCP的交易,例如2000年国内上市公司中集集团(000039)就与荷兰银行合作,将公司的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以ABCP的形式在国际市场上进行销售。在资信评级公司对这部分应收账款所组成的资产池进行信用质量评级的基础上,中集集团将其出售给中介机构——TAPCO,由TAPCO公司将资产池作为支持资产发行商业票据,并将票据的出售所得返还给中集集团。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使得中集集团仅用两周的时间就获得了本来需要138天才能收回的资金,而荷兰银行也据此获得了200多万元的服务收入。

2005年12月18日,我国首批资产支持证券——开元证券(41.77亿元)和建元证券(30.17亿元)的面世,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新批准的两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租赁费收益计划(100亿元)以及莞深高速公路收益计划(5.8亿元)则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产信贷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5月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在金融市场上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参与,截至2005年底,发行的金额就超过了1000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推出、短期融资券的迅速扩张,为ABCP项目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如何借鉴国际票据市场的先进经验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也成为监管者、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热点。显然ABCP的适时推出将指日可待。

二、我国ABCP未来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法律环境与海外发达市场存在很多的不同,在产品的特征和结构的安排方面也存在自己的特色,因此在推出我国的ABCP产品时还需持谨慎的态度。

首先,根据我国现有的短期融资券产品期限设置来看,绝大多数的发行企业都将票据的到期日定为一年,这与海外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的ABCP期限有很大的差别(如前文所述,美国的票据到期日大都在270天以下,其中95%的票据到期日小于80天)。而根据标准普尔、穆迪等全球性评级机构的观点,期限越长,所需要的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要求越高,如果我国的ABCP到期日较长,就会对相关的信用保护机制设置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显然会让缺乏经验的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提供方以及投资者面临很大的挑战。

其次,根据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基础资产池除了银行的住房贷款(如开元证券和建元证券)以外,更多地集中在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上(如莞深高速公路收益计划和联通CDMA租赁收益计划),这与国外的资产池范围相比明显狭窄的多(如企业应收款、证券、抵押、设备租赁、汽车贷款、消费者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都是证券化的对象)。这就会导致我国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基础资产池结构单一,信用风险的分散化程度不足,需要更多的资产保全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由于我国的公司法中不支持空壳公司,所以不能设立公司型的SPV,这就导致我国将推出的ABCP项目可能不需要构造SPV的后果。也就是说推出的产品会存在法律上的缺陷,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没有与出售方的风险完全隔离开来,一旦企业发生违约、破产、延期支付等事项,基础资产如何能够避免被清算将缺乏配套的法规支持。因此在真正推出ABCP项目时,就需要通过严密的制度安排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了现有的一些规定如公司定期将回收的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引入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交易进行监督之外,还需要对流动性资金支持、信用增级安排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用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设置优先权益、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等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第四,评级技术的建立完善至关重要。根据海外市场的先进经验,ABCP的定价以及顺利发行的过程中,资信评级机构的作用非常明显,例如发行的ABCP要达到预期的信用级别(如A-1/F-1/P-1),评级机构会对商业票据所需的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提出明确的要求(其中信用增级的计算可参见本文表4的内容);此外,在ABCP进入市场流通之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其市场表现和相关交易各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6,包括基础资产池的增减变动情况、商业票据的未偿付数量、项目的最新发展,以及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包括流动性支持提供者、项目管理者、信用增级者、账户管理者、服务商、证券托管人或经纪人)的变更情况,并对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是否处于恰当的水平进行评价和确认。在多出售方的ABCP项目中,由于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不知道潜在资产池的具体情况,甚至无法获知资产出售方的名称,因此不能够决定相关的信用保护机制是否恰当,这就需要评级机构对ABCP交易进行初始的评估,并对相关的信用扳机设置是否恰当进行评价,而这些也组成了每个交易的信用增级计算之中。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模式 案例分析

一、引言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目前REITs在全球各国家法应用。REITs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1965年,首只REITs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欧洲市场上也出现了REITs。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在2001年、2002年发行REITs;2003年,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推出REITs。在REITs资产证券化中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运作模式,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出符合自身国家特点的REITs。我国目前REITs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无上市发行,产品设计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并且对其发行和法规的制定要进行双重的考虑和考验。近年来,REITs的主要研究集中在运作模式、业务性能多样化投资管理战略化和投资收益问题上,完善的运作组织模式和良好的业绩及投资回报决定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规模和效绩,业务性能多样化投资管理战略化保证了REITs的稳定收益及资产增值。在REITs产品不断演变的的过程中这三大核心将对地产融资起到推进作用,以此来吸引投资和流动性资金。因此,通过对REITs的研究可以给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打开融资大门,真正实现不动产资产的流通,为房地产企业谋求更大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能带动其他产业链的发展,创造新的财富空间。本文以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为案例,从投融资的角度来研究REITs的运作模式问题。

二、中国信托基金(CRCT)的基本情况

( 一 )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的背景 嘉德商用中国信托基金,简称CRCT,是新加坡嘉德置地旗下一只私幕基金,于2006年12月8日在新加坡上市。该基金的目标是长期投资于由中国零售商场组成的多样化资产组合,由战略性地布局于中国五个城市的7所零售商场组成。总可出租面积约为41.3万平方米。基金单位持有方面,CRCT的基金单位中有不超过46.7%的份额,将公开发售给海内外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以及新加坡国内公众。其余部分由国际战略投资者认购,包括嘉德置地、嘉茂商产信托、大东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荷兰养老基金等大股董。投资回报方面,目前新加坡本土的股息派发回报率大约是4%、5%,CRCT所提供的股息派发回报率约6%至7%,嘉德方面认为两个百分点的溢价将足以弥补新加坡和中国两地在税务、汇率等方面的差距。

( 二 )CRCT的基本运作 CRCT是REITs品种中的特殊化,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投资基金信托法,但其在我国具有限制性的信托法律的特殊背景下,以契约型运作模式为主导,采用离岸、在岸两极操作的新型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关键在于采用了在岸特殊目的载体,即在中国先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持有凯德置地的零售概念物业,再以在巴巴多斯成立的离岸公司SPV持有这家外商独资公司股权,CRCT则通过收购在巴巴多斯注册的SPV持有的这些在岸公司的权益,把这SPV内的七个物业纳入资产池内,继而包装上市。这种运作模式很好的规避了我国171号文件中禁止离岸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国内物业的规定,既而得以成功上市。CRCT在业务性能方面,资产持有人所持有的投资组合中所有的商场都处于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聚集区,并为当地提供独特及一站式的家庭购物,餐饮及娱乐场所,这些商场租户大多为签下整租租约或长期租约的国际及国内知名零商,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提供稳定及可增长回报。投资管理战略方面,基金资产管理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有效的资产管理为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每个基金单位带来稳的分红收入,且这些分红具备可长期持续增长的潜力。同时资产管理人拟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将分布于中国的房地产资产投资组合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CRCT的回报率是相当可观的,2006年至2007年年底基金单位持有人所得到的总回报达96.3%,在其投资价值的汇报中明显显示承租率的攀升,体现了投资者对该基金是未来收益是相当看好的,此外增值策略的评估更加显示了其超值的投资回报。通过对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CRCT这个成功的案例充分体现了REITs的未来可行性。它的建立充分反映了嘉德如何成功将其完整的房地产价值链配置到不同地区,并将为外资如何成功收购、发展、管理商用物业提供有效范本。下面我们就对CRCT进行具体的刨析。

三、中国信托基金(CRCT)模式的案例分析

( 一 )CRCT运作模式现状 CRCT的运作模式是由新加坡S-REITs运作模式演变而来的,通过对新加坡S-REITs的运作模式的了解能够使我们更好的对案例进行分析。图(1)为新加坡S-REITs的运作模式。CRCT运作模式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契约模式,总部设在新加坡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SPVS后组成信托产品,向投资者发放信托单位。融资后的资金投资与房地产业务及项目资产相关产业。CRCT无独立法人资格,聘任CRCT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管理人主要负责CRCT的投资策略、财务管理以及房地产资产的收购和出售等。同时聘任凯德华联及凯德商业房地产管理公司管理所购房地产及相关资产,主要是负责物业的出租及维修等日常管理。CRCT的委托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有限公司为受托人持有CRCT资产,并代表投资者的利益。CRCT持有,管理房地产及相关资产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受托人,信托管理人,房地产管理人的费用后,100%全部作为股利形式发放给投资者。

( 二 )CRCT运作模式分析 REITs融资化道路中运作组织模式的设计规划起决定性的作用,CRCT与以往的REITs不同,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采用了离岸,在岸的双重特殊运作模式。

(1)CRCT的组织运作模式图。

由于CRCT的制度背景特殊,决定了其运作模式也不同于新加坡以往的REITs。复杂的运作模式同时也将CRCT推向了。

(2)CRCT运作模式中信托关系的运作分析。CRCT信托关系中具体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也是受益人,为CRCT资产的最终拥有人,义务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并对资产负有限责任,即一切投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同时享有赎回或者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收益;向基金管理机构查询有关资料,如公开说明书、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二是基金管理人。CRCT资产管理公司为CRCT的基金管理人。CRCT资产管理公司负责CRCT的房地产资产项目的投资、融资、收购、处置,主要物业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建立经营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为经营管理、销售和维修的有关财产提供业务预算和年度计划统筹,审查和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会计账簿和资产记录方面的有关财产运作),租赁管理(提供租赁策略和租约洽谈,具有资产租赁许可权和特许权,监督和控制所有收账务和收据及应收与应付的有关财产记录),营销和促销方案(每一项目的物业经理人将有专责人员,为每一个相关的财产和销售团队的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统筹计划销售方案与主要租户建立战略统筹关系)。CRCT支付的经理人管理费基础费用为每半年基金交割后价值的0.025%,除此之外还包括业绩费用和授权投资管理费分别为0.4%和0.05%。业务管理费用是根据0.1%的CRCT资产相应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三是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也称基金管理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CRCT的受托人,独立与CRCT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实缴资本达100万,对CRCT的基金单位具有控股性,保障投资者及基金单位持有人的一切利益。此外CRCT还对受托人的其他职能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代表公司登记机构负责信托的审批。汇丰机构信托服务(新加坡)有限公司受托人的管理费用最多为每半年基金价值的0.003%,最低为每月15000美圆。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在CRCT运作模式的信托关系中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分别作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决定了基金托管人对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权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契约型基金出现问题、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非市场风险、投资风险而导致损失的时候,基金投资人除向基金管理人索偿外,还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索偿。

(3)运作模式中在岸、离岸股权关系的运作分析。在岸股权关系运作模式:在岸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CRCT运作模式中,新加坡嘉德置地为了能够进入中国地产零售市场对其进行投资并打包上市,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在岸具公司(项目公司),其为在中国境内收购资产业务的特殊载体。项目公司分别对中国境内的一个投资组合中的六项资产物业和另外单独的一项资产物业持有相应的股权。境内设立的外商企业载体中嘉德置地华联管理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嘉德置地华联)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时间为2005年5月31日,为北京安贞华联商厦、北京望京购物中心、郑州华联商厦、呼和浩特金宇购物中心的物业管理经理人,其与北京华联各持有所管理资产项目及业务的50%的股权。嘉德商业(上海)管理与咨询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为北京九龙购物中心、上海七宝嘉茂购物广场的物业管理经理人,间接全资拥有这两大资产物业项目100%的股权。嘉德置地SZITI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时间为2005年8月29日,对芜湖凯德商业零售资产项目间接持有51%的控股股权,余下的49.0 %的股权由深国投持有。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对所持有股权的资产物业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和租赁管理服务。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CRCT要想收购我国的房地产资产股权必须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这使得CRCT将无法规避33%的企业所得税,并且大幅度的提高了在岸注册的资本而这部分资金在短期内是无法抽离中国市场的。换个角度来说,虽然新运作模式下内地房地产信托税率高达33%,但计算基准是扣除所有费用之后纯利的33%,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而所谓的注册门槛问题,对于长期投资中国房地产的CRCT来说,50%仍是可以接受的水平,战略化的投资和中国经济未来的高速增长将会给CRCT带来更多的收益。离岸股权关系运作模式:在离岸股权关系中将会涉及到离岸公司,所谓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通常情况下,这类被注册离岸公司的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在这些国家中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CRCT离岸设立公司的特殊目的就是要进行对境内物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打包上市,所以对在巴巴多斯设立的离岸公司称为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即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CRCT运作模式中在境外设立的巴巴多斯公司 (SPV)通过收购CRCT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资产物业分别拥有其100%和51%的股权。CRCT则通过收购三个在巴巴多斯注册的SPV持有的这些在岸公司的权益,把这三个SPV内的七个物业纳入资产池内,继而包装上市。其中巴巴多斯的SPV对凯德华联及凯德商业的六项业务持有100%的股权,项目公司的收入也将100%的归与巴巴多斯SPV,对与芜湖凯德商业零售资产项目巴巴多斯SPV采取控股方式对其51%的产权进行控股,51%收入归巴巴多斯SPV所有。巴巴多斯SPV的是具有国家信用中介的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把境内资产进行购买包装证券化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在境内的三项业务公司为其进行管理,其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在CRCT中巴巴多斯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凯德置地)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巴巴多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4)CRCT与以往REITs运作模式对比分析结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CRCT与以往REITs的运作模式的不同之处为,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其利用在岸设立特殊载体的方式对我国的资产物业进行股权收购,很好的规避了政策的条令,但由于存在境内注册的公司,会产生人员成本和营运费用等支出,这种两极机构所承担的成本比较高。高额投资不得撤回也将使其资金长期停留在中国,但对于长期投资的CRCT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总体来说,CRCT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其在海外的长期融资,同时更有利于其在国内市场的发展。CRCT的运作模式成功在于结合了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来设计了运作模式。

四、CRCT运行模式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银行贷款压力剧增且地产融资变的相当困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新的地产投融资渠道在地产行业中越来越显的重要。CRCT的案例的成功在一次说明了一个好的REITs产品以运作模式为基础,可以使资产产业的性能大幅度的提升,良好的投资管理战略理念,对产品未来的回报和资产的增值起到推动的作用。REITs产品的运作模式与产品运营的结构框架类似,根据不同的发行背景情况设立不同的运作模式,但最终的目的是能够在运作模式下大规模、高效率的进行投融资,实现资产的快速流动与运转为业务性能提供良好的保障。业务性能的强化和投资管理的战略是REITs的关键,没有一个好的资产,投资者是不会长期持有的,只有不断的强化业务性能才能使投资者长期的持有基金,将来才能给投资者更好的回报,只有不断的开拓自己的物业,建立良好的投资管理战略系统,才能让投资者满意。REITs产品的好坏最后由其投资回报与未来价值所鉴定总体来说REITs产品的一般年收益率都在5%以上,而且稳定性强、风险低,是一种很好的投资产品。因此,在这个房地产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REITs无论从投资还是融资都将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衍生品种。从CRCT案例中我们除了充分的肯定其投资回报和价值外还应该学习其完善的运作模式、良好的业务性能、长远的投资管理战略理念,为我国未来REITs上市打下基础,这才是最重要的。CRCT运行模式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选择带来的启示:从CRCT运行模式在中国的成功,可以看出,只有结合国际REITs成功经验和我国房地产经济、金融制度与房地产金融工具的发展现状,去设计RETIs的运作模式,才能促进RETIs在我国的成功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应首选信托型运作组织形式。在具体实施上,REITs的投资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且需较强的稳定性,而且开放式REIT在发行新股时必须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多次的评估又比较困难(特别是权益型REITs),加之我国己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所以封闭式REIT更适合其发展。

参考文献:

[1]田金信、胡乃鹏、杨英杰:《基于优势分析原理的房地产金融深化研究》,《中国管理科学》2007年第10期。

[2]张寒燕:《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5年)。

[3]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2004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