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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时间:2023-07-27 16:2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

第1篇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借条怎么写很重要。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民间借贷正规借条的格式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规借条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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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有资料表明,全国民间借贷数额高达一万亿元。从金融业人士的眼中看来,民间借贷风险系数大,存在着诸多不严谨、不规范性,极易引发社会和经济纠纷,但民间资本市场依然呈现借贷两旺的势头,并且规模有越来越大的发展趋势。笔者仅就湘南某市民间借贷情况,来浅析民间借贷为多元化经济下的金融服务带来的一些有益启迪,希望金融机构能正视金融在服务过程中的缺失现象。

民间借贷,快捷

通过调查发现,方便快捷,资金到位及时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一笔数万元的借贷款项往往在借贷双方协定后一天左右的时间就能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甚至在数小时内即可到位,同时这些借贷关系的产生绝大部分只需一纸借条或一个口头协议即可。而同样的借贷数额,如果在正规金融机构则需要贷前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即使办理顺利也需要数天的时间,如果超过十万元则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如此长的贷款时间,对于资金需求不是特别急切的人来说还可以接受,但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来说,往往成为雨后送伞。

民间借贷,灵活

民间借贷不论借款还是还款,方式都非常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同意,借贷双方有多种选择余地。如在借款期限上,长的可达数年,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向民间融资,短的只有几天,如某县城关张某因经营问题向同行借得资金三万元,仅仅使用一天便还本付息。在借贷金额上,民间借贷不论数额大小,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据调查,在经济较好的地区,借贷数额最大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而在某些偏远山村一些民间借贷的金额甚至低于一百元,只要有需求,民间借贷不分金额大小。而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民间借贷在还本付息方面也很灵活,借款方在期限到后如不能按期还款,一般来说出借方会视情况和借款方协商,采取宽限时间、削减利息、甚至追加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如遇到借款方实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往往会采取实物抵债、劳务抵债等方式来清偿债务,其别是劳务抵债的还款方式在较贫穷落后的乡村最受欢迎。

民间借贷,广泛

从调查情况看,某市的民间借贷范围广泛。从空间上看,遍及县辖各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民间借贷现象,特别是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民间借贷现象较多,其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该市金融机构网点收缩,在一些偏远乡镇,金融服务几为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就顺理成章地接替了原金融机构的信贷功能,在一些金融机构网点撤消的乡村大行其道;从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涵盖了社会各阶层。在调查中发现,经常性地发生借贷关系的客户需求者大多是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民营小企业等,这些客户被大多数金融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低端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在对他们进行贷款审查时往往将其挡在融资大门之外,因此这些人的主要融资渠道就是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但这些人还是愿意。

民间借资,有人情味

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很大程度得益于其营销的人性化。近年来不少媒体对民间借贷多有负面的研究和报道,但这似乎并未影响到民间借贷的发展势头。在对郧西城乡居民的调查中发现,多数人对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存在畏难情绪。这种情绪的来源多产生于对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的不了解,部分金融网点服务方式不妥也造成人们对金融机构有所误解,如群众反映某些工作人员在放贷时居高临下的姿态、收贷时盛气凌人的样子等,不少人感觉自己和金融机构并未处于平等的位置。而不少人愿意在资金短缺时投向民间借贷市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看中了民间借贷的人情味。出借人一般能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处处为借款人着想,送贷上门这一类的事迹在金融机构往往会被大肆宣传,而民间借贷市场发生此类的事情已经不是新鲜事,有些出借人还会经常去借款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出谋划策,甚至一些熟悉的借贷双方在较短时间的借贷中还会免去利息。这些虽然看似简单的营销手段因具有很浓的人情味,比之金融机构冷硬的条款式管理方法更能吸引客户。

第3篇

在实务中,民间借贷是常见、也是存在形式最为多样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借贷利息的约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上更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人、朋友之间,其形式和内容由借贷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行确定,有关利息的约定没有金融借款合同那么规范严格,因此也经常由此产生争议。如何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当事人约定利息标准和数额,是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以及有约定三种情形进行分析,来讨论民间借贷利息的问题。

二、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是指在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中,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借款方只需偿还贷款方的本金,无需支付相关的利息。贷款方通过诉讼时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应当不予支持。

在借贷关系中,在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如约还款,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在贷款人催告后的很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的,贷款人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的,是否应当支持贷款人的利息的诉请呢?笔者认为:民间借款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是有所区别的,由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出于亲情、友情等等情感因素,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并无不妥。但是当事人一方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或者不定期借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予偿还,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因此在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应从其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应当支付的利息。

三、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或者数额的,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若干意见》是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若干意见》在立法上的确认。

对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或者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应当这样处理。首先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贷款方依照约定的标准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次双方约定的标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涉及刑事犯罪,对于贷款方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范围内予以支持;再次,对于只约定利息的数额而未约定计算标准的,笔者认为应当先行依据本金、借款期限和利息数额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计算的利率标准并不高于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数额支付,如果高于借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不能依照约定的数额,而应当按照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数额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四、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处理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是指的借贷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确定的借贷关系中,虽然约定要求支付利息,但是对利息的标准、期限等条件约定不明,以致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应当对约定不明的情形作出深入分析,不能因为某一项的约定不明,导致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丧失,以致于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在利息的计算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参照约定的其他事项对约定利息的标准进行分析,如果借助其他方面可以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认定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并依法予以支持。如双方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只写明了"应当支付利息"、"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等内容,而无法确定利息的标准,自然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写明了"按照还款时的银行利率给付利息"、"依照借款期中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利息"等内容的。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不应简单的认为是利息约定不明确而不予支持,而应当借助可以查明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即使双方对银行利率是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借款时的利息还是还款时的利息等问题有争议,可以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确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利息的计算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十万元,期限五年,利息一千元",双方产生争议,贷方认为是年利息一千元,借方认为是五年共计一千元。如果借方认为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要求认定不应支付利息的,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尽管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期限约定不明,以致产生争议,但是要求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贷方无法证实是年息一千元的,应当认定五年的利息是一千元,而不应当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参照该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该意见的规定较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是更为合理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标准,按照银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借款方并无利益上的损害,又能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较之直接否认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因此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利息约定不明确条款时,应当本着审慎认定的原则,作出更为公平的裁判。

五、民间借贷本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探讨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借贷利息的产生争议,很多情况是对计算民间借贷利息的本金数额产生争议引起的。在一般情况下,贷款方将约定的借款数额如实交付,并以此数额作为计算利息的本金数额,对此双方一般并无争议。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或者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本文将做一下探讨。对于贷款人将预期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并以约定的本金数额请求双方之间的借贷利息的情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数额作为本金数额,从而计算利息数额。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于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也就是常说的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计复利"的情况,俗称 "利滚利"。对于这种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贷",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本身就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坚决的否认;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计复利"的约定方式只是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一种计算利息的方式,如果这种约定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支持,超过部分才应当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本是一种形式自由多样、体现双方自主自愿性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应当介入。"计复利"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可能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一种计利方法,但也要考虑借款时间、偿还期限等情况才能确定这种计息方式是否公平合法,如果双方约定的这种计息方式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计息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说因为使用了"计复利"这种方式,就要全部推倒重来,这不仅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债务人也会认为法律有空可钻,并不利于社会整体诚信的伸张。

六、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和违约利息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一般来讲,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的约定是针对商业借贷合同而言,并非针对一般的民间借贷合同,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和违约利息呢?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除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必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而商业借贷合同则是承诺性合同,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贷款方未能如期提供借款或者借款方并未收取约定的借款,都表明此借款合同并未成立。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亲人朋友间基于对亲情、友情关系的信任而发生,很少存在恶意磋商等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因合同未成立,即使双方有关于违约金或者相关的利息的规定,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03-104.

[2]章永泉.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禁止 [J]. 政法学刊,2001,06:16-18.

[3] 宋世杰.诉讼证据法学[M]. 武汉: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102-104.

第4篇

民间借贷合同范文1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1、借款方用(汽车)做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贷款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第八条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合同范文2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

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合同范文3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借款本金的___%,按月收息。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年__月__日 起至__年_ 月 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没有约定就不填)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

编者按:银行紧缩银根,连续提高准备金率。众多企业、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热火朝天,月息6%、7%甚至10%,利率一路上浮。一些为借贷牵线搭桥的民间借贷中介也应运而生。面对民间借贷,投资者要注意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案例1:退伍军人郭某为了使闲置的资金保值。不受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影响,经一民间借贷中介的介绍,将自己和战友近100万元的安家费借给了张某开加油站。双方约定2年后返本付息,月息8%。张某用1栋价值100多万元的楼房作抵押,还有加油站在,郭某二人认为其还款问题不大。可款借出后不到1年,张某抵押的楼房遭拆迁,他偷偷支走了150万元的拆迁款,并把加油站以20万元出兑后,携款出走下落不明。中介公司也搬出租赁的房屋无影无踪。郭某二人血本无归,悔恨不已。

案例2:为了使手中的钱增值,退休干部何某将几十年的积蓄,经一民间借贷中介的推荐,借给了一老板做煤炭生意,讲定月息8%,期限1年。可借贷到期后,老板以“出了点事、生意亏损”为由,拒不偿还。何某将其和保证人(借贷的中介)告上了法院,又是、又是执行,官司打了1年。本钱好不容易要了回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得到支持。可支持的利息,执行到位不足1%,算下来还不够跑法院的费用。

说法: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必须依法进行,面对民间借贷中介,面对高利,借贷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注意财产安全。

一、要警惕,勿上非法集资的当。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第一、二条专门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要深入了解贷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借贷中介一般只起到提供“资金需求信息”和“资金供给信息”,为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融资桥梁的作用。出借人不但要对借贷中介的资质、信用有所了解,还要对贷款人的诚信、还贷能力进行了解。甚至要对其贷款人贷款投资的前景作出考察。

三、要设立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就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经中介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也要给自己借出去的钱款上“保险”。

四、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发生纠纷时,凭此处理难度较大。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载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自然情况;要载明借贷款用途、借贷款金额、借贷款利率、借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同时还要载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条款最好经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五、要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经中介的民间借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债权时,也不要忽视时效问题。

第6篇

民间个人借款合同不正规会怎么样: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的常见,而导致纠纷的原因又有太多,但有人也说了我也签了合同怎么还是会出现纠纷呢?但是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你签的的合同不正规的话也然并卵,并不会起到什么作用!

民间借贷合同的不正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借贷双方的姓名书写不规范。有一些人喜欢用昵称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为了彰显双方之间的友谊从来不用证件上的名字,觉得用证件上的名字显得太生硬了,其实这只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手段;第二,借贷金额除了用小写标注外?你有用大写在备注一下吗?有一些人就喜欢钻法律的空子,如果你不用大写备注一下的话,心怀鬼胎的人有可能会趁机在上面做手脚,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虽然很俗但说的真的很在理;第三,借贷用途写的不清不楚或者干脆不写的,如果你的借贷用途不合法的话法律是不会给予相关的保护的,所以说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这些都写入合同当中,以免给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双方的利益的考虑一定要认真的对待你的民间借贷合同,记住民间借贷合同不正规的话一切就都是白搭!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7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管理;中介机构;征信

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合规的金融,即未按照政府确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市场准入和运作,也未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监管。它是一种自发性的、分散性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应当说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这些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得到很大发展,已经不完全是最初意义上的民间信用互助行为,而是从自发性发展为有组织性,从互发展为逐利性,生产性融资比重高,成为合规金融的补充。

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的运作特点

根据对青岛市100户有民间借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55家企业、45家个体经营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在经济下行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活跃,催生职业放贷人出现

33%的被调查者在2008年3季度到2009年2季度期间既借入过资金又借出过资金,67%的被调查者在此期间仅借入过资金。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大,一些专业的放债人应运而生。如胶南从事手推车制造的一家企业,其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订单减少,于2008年11月份停产,该企业停产后先后向3户企业出借资金648万元,借贷年利率在14%-25%之间,期限一般为3个月左右。该企业目前聘请了一位商业银行内退的人员管理业务,对每笔贷款进行详细考察。如该企业对一家企业放款152万元,由借款企业的3位主管分别担保30万元、82万元、40万元,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3位主管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次调查发现了3家类似的退出生产领域专门从事放贷收息的企业。

(二)利率区间相对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民间借贷利率区间相对集中,17%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以下,63%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至15%(含)之间,14%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5%至30%(含)之间,6%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30%以上。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中信息透明度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资金的日益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资金供求状况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利率区间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说明市场利率的日趋理性。

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根据借款主体用途、金额多少、期限、抵押物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随着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社会各类经济体,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三)民间借贷呈现较强的地区性特点

根据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经济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比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高2-3个百分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资金短缺,中介服务机构少,信息不对称,利率相对较高。经济发达的市区民间资金宽松,民间借贷的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激烈,银行服务完善,利率相对较低。

(四)民间借贷趋于组织化,借贷的方式更加正规

有55%的被调查者表示获得民间借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45%的被调查者表示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获得借款,中介机构在日益“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更加广阔,放贷更加组织化、专业化。

37%的被调查者采用打欠条的方式,29%的被调查者采用抵押方式,20%的被调查者采用第三者担保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的仅占7%,采取质押方式的仅占7%。调查结果显示,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借贷程序简单、随意,多采取打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手续呈现正规化,不仅需要签定正式合同,详细标明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且金额较大的借款多做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动产、不动产、物品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均在抵押品范围以内。如胶南市王台镇部分蔬菜大棚成为抵押物,琅琊镇养殖户用养殖水域的使用权进行抵押,通过民间借贷公司操作的贷款抵押物多为房产等不动产。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和对其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金融资源的大部分分配给大企业,而一些中小民营经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型融资,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民间金融就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从而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有利于缓解金融抑制、促进经济增长,在补充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要,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也有一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在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规模受到遏制,“收缩银根”造成的资金缺口转向民间资金寻求补充,民间融资高速增长,使投融资规模不降反升。由于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一些限制性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得以喘息,也是民间借贷“输血”维持的结果,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基本处于盲目和隐蔽的状态,利率高、风险大,加之手续不健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2008年1-6月份,某市中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3起,同比上升66.1%,2008年1-6月份已办结414起案件,办结率为69.8%,但执行率仅为28%。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一些借款人在入不敷出以后,往往会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造成大量民间借贷无法收回。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2008年1-6月份,在审理的非法拘禁犯罪中,约四成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

(三)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控,可能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尚处于“灰色地带”,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难以开展,目前主要是监测人员选取监测点,通过道听途说和亲戚和朋友之间信息沟通,无法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对、核实。

三、对民间借贷管理的启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应针对民间融资特点,尽快出台对民间融资主体、用途、额度,给民间借贷合法化,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对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行为,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推动民间融资的发展又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减少融资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利率上限等相关规定,加快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界定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标准,重新认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使高利贷没有生存的空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制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中介机构、中介人的界定、业务范围、形式、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放债人和中介人的借贷行为。明确规定放债人只能用自由资金放债,中介人只能收取中介费,不能赚取利息差。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有形的民间融资市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渠道,实行备案登记制。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三)征信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这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既有其必要性,也具有了可行性。可将民间借贷机构视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设立放贷人子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功能,对其数据报送、查询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人视同放贷人纳入征信系统。由民间借贷主体承担数据报送职责,允许民间借贷联盟作为行业管理者,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

(四)加大监测力度。建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以减弱民间借贷对宏观金融调控效果的冲击。在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争取地方政府统计局农村调查队的支持和帮助,以利于提高民间借贷监测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 J].金融研究,2005,(8).

[2]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 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拍拍贷”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P2P

P2P这个概念对于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受众来说,是一个新事物。“P2P”即“peer to peer”,顾名思义,P2P即是打破传统借贷的机构化,转为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方式,具体表现为放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自由地选择他所信赖的借款人,下文的案例也会就此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说,P2P是民间借贷的新型模式,通过互联网或线下系统平台进行的个人与个人的贷款,即国内通常所说的“人人贷”模式,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线上P2P,此借贷模式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例举的“拍拍贷”正是这样的一个国内较为成熟的P2P借贷平台。

二、“拍拍贷”的基本情况介绍

本文例举的“拍拍贷”自2007年成立,是中国目前较为领先的也是最早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现已有注册用户30万人。进入该网站即可看到:可以选择借款或理财。借款的金额是3000-500000不等,还款期则为3个月至1年,相比银行贷款的漫长还款计划来说,这是一种短期贷款的渠道,通俗来说就是为人们解决了对资金的急需。选择完这两项,借款人还需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文件,并写明借款原因以供放款人选择或参考。理财部分该网站写到:年化收益12%-15%,相较很多商业银行提出的理财产品甚至比对近日较为火爆的“余额宝”,这份年收益率都是比较可观的。通过对这个网站的粗略观察,更直观地了解了何为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及其运作规则。无疑,“拍拍贷”网站即是直观的网络版线上P2P操作平台,这是本文的基础事实依据,以此为鉴。

三、P2P模式的法律意义

在“拍拍贷”网页的下方,有一个“法律政策”的选项,对线上P2P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拍拍贷”将P2P定义为民间借贷,笔者参照了多个P2P网站都采用了这个定义,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众所周知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成为银行金融活动的有效补充。同时,“拍拍贷”将自己定义为这样的角色:拍拍贷以让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得到收益为最明显的目的,采用现代互联网便捷的技术和理念建立了一个民间借贷的网络平台,以求安全、高效、诚信的民间借贷,规范了个人借贷行为。拍拍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采用平台式经营方式。这也同时更深化了我们对P2P的理解。

四、网贷P2P为何如此火热

在互联网金融炙手可热的大趋势下,P2P现以一种强势的姿态进入内地金融市场并火速扩展,是什么造成了网贷P2P的火热?对于借款人、放款人以及平台这当事三方来说,都有较传统的商业银行或地下钱庄借款的方便之处,不仅顺应了互联网大发展的趋势,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民间借贷更是你作为我国金融模式的有利补充,在我国一直长期存在,并发挥了积极的实际作用,同时还将会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深化改革,而逐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和优势可以看出,这种发展趋势与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积极需求密不可分。而P2P作为新兴的网络方式的民间借贷,其便捷和优势有目共睹。

五、笔者的思考

我们刚刚认识到P2P的存在与发展,而在其行业内部,却已经走到了瓶颈阶段。P2P行业的低门槛状况,或能通过行业洗牌或相关部门的重视得到改善。但市场上愿意尝试的客户,是否会因为对其前期混乱的管理造成的苦果而对这个行业产生失望,回归小微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是不得而知的。

新兴且高效便捷的方式是这个社会以及金融行业希望看到的,宏观来分析,虽然它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但始终是信息化时代的进步,正如P2P。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国家已通过试点或相关的立法开始规范P2P,主要的着力点是信用评估和风险规避方面。但当新鲜事物的产生时,对于我们普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而言,却不能轻率地全部接收。例如,当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客户在“拍拍贷”网站中投资时,如果出现逾期收不回本金的情况,除却“拍拍贷”网站内部存在催缴部门以及可以通过自己联系借款人催款,此时借款人仍不还款的话,后续再无有效的保障,放款人的损失是无意义的,且对于中国现在并没有实施信用制度,对于借款人来说,不还也没什么实质意义上的后果。这个最简单寻常的现象背后,是仍需各界共同努力的、P2P网贷确实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搜狐证券.互联网金融报告第02期.http:///s2013/p 2p/.

第9篇

黄先生与妻子章某于201 3年3月17日登记离婚,十天后的3月27日,章某向黄先生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先生对被告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章某已经出具借条给原告黄先生,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对于大额借款在原告仅提供借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且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存在高利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尚欠的利息作为借款出具借条等各种各样的情形,出现了职业放贷人这一行业,虚假诉讼也逐年增加。因此,应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

一、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既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又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借款实际交付了,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这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没有提交借款的来源、借款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等这样一些证据,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二、款项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借款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有些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又作出了合理解释,双方当事人都主张是现金交付,这时除了借条又没有其它凭证的,一般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贷事实存在。而对于一些大额借款,出借人只有借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地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举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金额大小的界定,法官会鉴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裁量。本案原告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没有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经过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10篇

民间融资的双刃性必须得到我们的深刻认识,必须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充分发展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作用,消除其负面、有危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3]李锐,李宁辉.农户借贷行为及其福利效果分析[J].经济研究,2009.12.

第11篇

借条格式范本一

   借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xx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二

借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借条格式范本三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借条格式范本四

借条

今 借给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五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范本六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七

借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格式范本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借条格式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第12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风险研究 法律研究

一、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集互联网技术与民间借贷市场为一体的新兴金融行业,它借助计算机技术实施借贷,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注册,通过完善自己资料、申请借贷款、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手续足不出户完成借款流程。这种方式解决了借款难、投资缺少渠道的问题,为借贷双方最大限度的节省时间和精力,P2P平台从中收取一定中介费,使三方都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共赢。除此之外,这种网络交易的模式能够使资金充分流动,减少投资风险,增加融资渠道,对社会发展有很大好处。然而,金钱交易从来做不到十全十美,新兴行业的缺点逐渐暴露,风险的多样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为建立和谐安全的网络借贷平台,本文就风险与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如下。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研究

(一)信用风险

信用是所有交易中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一点,没有信用的基础就不会有交易的成功,而信用风险却恰恰是P2P网络借贷中最大的风险。在借贷交易中,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意愿、签订合同全程是在网络上进行,双方对彼此的信息掌握不全,且因为借款数目不大,借款人是无需提供抵押物的,这就导致出借人方面没有保障,一旦借款人逃款,光通过网络追踪是很难找回钱财的。虽然在P2P平台上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但这种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不够全面,P2P平台对信用管理的力度不足会加大网络借贷的风险。

(二)违约风险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的经济情况能否完成还款是不能预测的,没有抵押物的规则更是加大了这种不确定性。比个人还款风险更大的是企业的融资,生产经营的借款存在更大的不可预测性,一旦企业发展失败,借款人即使想还款也有心无力,种种的不确定因素造成违约情况的大幅增加。当然,借款人违约时,借贷平台就会担起责任,但往往借贷平台在吸引投资人时会打出虚假承诺,实际上自己本身无法承担这种风险,这样的虚假承诺会使借贷平台和所有在平台上交易的人处于危险之中。

(三)监管风险

因为P2P网络借贷是一项新兴行业且发展极快,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无法适应它的发展,甚至连定位都无法及时明确,更别说对其的监管了。所以现在P2P网络借贷基本处于无监管、自由发展的状态,这样放任的状态容易让人钻空子,借贷风险陡然增加。

三、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研究

正是由于网络借贷的多方向风险和规避机制的极度落后,我们才要对如何建立有效法律监管机制进行研究。

(一)明确放贷人的法律主体定位及其权利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放贷人的主体资格,使放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范围得不到圈定,这就容易导致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也会导致一些利益至上的社会不法分子发放高利贷情况的泛滥。所以,明确放贷人的法律地位,在给予他们权利的同时对他们进行行为控制刻不容缓,只有法律出台,才能使民间和网络借贷像正规金融系统一样有条不紊。

(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在金融方面的管理存在诸多隐患,一是在经济大发展下部分人对利益的欲念被激起,信用观念淡薄、扭曲,变得唯利是图,使借贷行为变得危险不可控。二是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只有银行之类的正规的金融机构能够获得较为全面、准确的公民的信用情况,像P2P网络借贷这种民间机构无法满足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信用的要求,自然在日后会发展受限并产生一系列信用问题。所以,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刻不容缓。

(三)实行清结算分离

网络借贷在中国是新兴起的行业,美国却不同,美国的P2P网络借贷机制完善、经验丰富,他们的管理方法可以给我国提供参考。重点在于创建第三方管理机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时进行管理。第三方有权利掌握借贷平台发起人和借款人的背景信息,在完成借贷和还款后再让平台老板获得中介费用,这种方法能够减少携款私逃的情况发生,更能避免没有还款能力的骗子的行骗行为,让参与网络借贷的人获得安全感。

四、结束语

所有新事物从提出到成功运行都有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要经历质疑与技术或规则的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在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解决风险大、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难题后,它一定能实现健康发展,为我国金融的进步、贸易的繁荣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曲思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研究[A].山西青年.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