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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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以人为核心;湖南;新型城镇化;对策
近年来,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城镇化发展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的要求日益迫切。在新的形势下,湖南城镇化发展必须实现从重视“城”到聚焦“人”的根本转变,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城乡居民更多、更公平地享受城镇化发展成果。
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湖南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城镇化发展一直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对加快建设美丽富饶幸福新湖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有利于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加快人口城镇化,尽可能地让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地城镇化。这样,必须优化人口和经济的空间布局,努力构建湖南科学城镇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此外,还必须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业转移人口能真正融入城镇,促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
2.有利于推动湖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城镇化水平较低特别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是湖南城镇化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会使更多农业转移人口真正成为市民,稳定地在城镇就业和生活,从而扩大城镇消费群体,提升消费能力,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城镇人口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将进一步促进城镇消费需求增长,刺激工农业和城镇投资需求增加,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3.有利于推动产业聚集和结构升级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可以吸引大量劳动力和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促进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从而推动加工制造业的升级。此外,城镇化进程中的人口集聚、生活方式变革与生活水平提高,将扩大生活需求与生产需求,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有很大一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公共服务,城镇内部形成了新的二元结构矛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影响,不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进程,不断健全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使农业转移人口能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成为真正的“城市人”,显然有利于化解城镇内部二元结构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湖南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五”以来,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进入加速发展时期,但在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对“人”的重视还不够,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滞后,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主要表现是:
1.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偏低
由于体制机制的障碍,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明显滞后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需求,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0.8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23.9%,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近27个百分点。近年来,湖南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水平不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缓慢,近1000万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业但没有落户城镇,没有成为真正的城镇居民。
2.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
2010—201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扩大迅速,超过100%,人口城镇化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只增长了21.33%。值得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土地城镇化得到快速提升,但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吸纳能力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在岗职工人数相比2011年分别下降了32.86%和18.28%。
3.没有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湖南目前3451.88万城镇人口中,有1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未真正融入城镇,实现市民化,没有平等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制约了城镇消费需求,影响了城镇化发展水平和质量提升,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4.城镇产业基础薄弱
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还不够,没有做到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没有把城镇的发展建立在产业支撑基础上,产城融合度不高,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集聚度不够,产业结构不够优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做强城镇的产业基础薄弱。
5.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
目前依然还存在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向城市倾斜的财税金融政策等,依然较为严重地影响和阻碍着湖南城镇化发展进程,制约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阻遏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策建议
当前湖南城镇化发展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最迫切的任务,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成为最重要的时代要求。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着力解决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
要积极调整人口迁移政策,关键是逐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着力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基本做法是实行总体宽松、差别引导的城镇落户政策,要坚持以中小城市为主要迁入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同时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由现行的户籍登记逐步过渡到人口登记,根据就业基础、居住年限等条件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公平有序落户城镇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引导增量的原则,对已进城的本地区常住人口落户问题要优先解决,对那些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需求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要优先解决,形成公平合理的户籍管理政策导向。
2.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享城镇发展成果
要按照共享发展理念,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有效破解城镇内部依然明显存在的二元结构矛盾。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要使农民工子女能就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要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稳定和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渠道。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全面覆盖到农民工及随迁家属。要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条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纳入职业病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3.强化政府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成本共担、协同推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巨大,必须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要承担提供城镇公共服务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承担在本单位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成本,依法为他们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农业转移人口要提升融入城市社会能力,承担自己融入城市社会成本,积极参与和争取享受各类公共服务。二是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单位、融入社区、融入社会,引导他们主动参加党团组织、工会、志愿者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鼓励他们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分配要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以常住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的依据,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四是探索农业转移人口“三权”有效实现与进城落户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农业转移人口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和再开发利用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4.夯实城镇发展的产业支撑,促进产城融合,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在提供稳定就业的基础上
要按照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要素集中配套的要求,着力推动产业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协调发展,实现产城融合。一是夯实产业基础。要做大做强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做精做专生物、信息、新能源等先导产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力。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城镇对劳动力的吸纳消化能力。二是优化产业布局。要引导大中小城市产业错位发展,充分挖掘各地产业比较优势,推动城镇与城镇之间资源相对集聚、功能配套布局、错位互补发展。要以园区为平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打造一批规模大、关联性强、集约化水平高的产业集群。三是促进产城融合。要科学规划产业园区布局,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和工业园区集聚,完善城镇功能分区,推进产城融合,实现城镇发展与产业布局有效衔接和同步协调。
5.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质,着力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