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结构设计思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追求集团公司股东的财富最大化是集团财务管理的逻辑起点与管理目标。完善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投资股权设计,对实现这一管理目标意义重大。本文就此展开讨论,以期有利于提升集团管理水平。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股权结构控股链条
一、引子:大股东与少数股东的收益倒置现象
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增长并非总能带来集团公
司股东权益的相应增长,这一现象常常令集团管理层费解,同时也给集团化财务管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可能的解释来自于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控股结构及控股链条:(1)控股结构。部分子公司的盈利性很好,但集团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相对控股);或者部分子公司的盈利性较差,但持股比例相对较高。它可能反映出集团整体控股结构不尽合理。(2)控股链条。盈利性很强的下属公司不属集团直接控股,而是通过子公司的间接控股。例如,孙公司盈利性很高但子公司对其控制比例为60%,而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也为60%,这样孙公司的盈利属于集团股东的部分只有36%,剩余的64%则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上述两种情形都可能使集团合并报表出现大股东与少数股东的收益倒置现象。显然,这一现象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相悖的。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重新审视集团整体的股权设计,可能在某种层面能解释并解决这一问题。不难看出,谋划企业集团整体的股权安排,应成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首要战略。
二、企业集团股权设计的特点:与单一企业比较
企业集团股权设计着眼于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持股比例与控制方式安排,它是基于集团公司股东收益最大化原则,出于对现实环境和集团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下属企业股权投资的整体设计。企业集团股权设计并不局限于集团公司对下属某一具体企业的“参股一控股”的选择与权衡,更着重于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控股结构的整体布局。与单一企业股权结构决策相比,企业集团股权设计具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
单一企业股权结构是各出资人为了某一共同目的而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形成公司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契约结果;企业集团股权安排则是企业集团整体意义上的财务战略设计,与单一企业的股权安排中的点面设计不同,它是一种立体性设计。也就是说,它需要从企业集团整体战略出发,考虑其对各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控股方式,以期通过各被投资企业间的相互协同来达到集团整体的业务协同与母公司财务收益最大化。因此,它不仅涉及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控制比例、控股方式,而且还涉及到集团公司如何从战略上把握各下属公司间的产业关联和管理关联,并通过产业关联或管理关联、收益实现方式等来最大化集团公司股东的价值。这就是股权安排的战略性所在。
2.可管理性
单一企业股权设计力图通过“股权-控制权-公司治理与管理控制-业绩表现”这一逻辑来解释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间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静态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析,难以体现对股权结构这一要素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束的管理属性。集团股权设计研究则力图围绕“从战略上回答为什么要设立子公司-集团公司资本可得性及对各子公司持股比例与控股方式-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及管理体制——各子公司的业
务、管理协同-最终财务业绩-集团公司总体协同业绩与集团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一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股权结构的再调整,等等”这一逻辑思路与管理闭环来展开,股权设计构成了企业集团总部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总部可以根据上述逻辑及其因果链条,来展开对股权的全方位管理、控制与调整,股权管理也不再是如我国大多数集团中所表现的对股权投资收益的静态意义上的分配管理。
在股权结构的可管理性这点上,经济学与管理学因各自的出发点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学关注于经济分析,关注于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间关系的分析与证实,其研究重点体现在“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业绩关系”“股东身份与公司业绩关系”“控股比例、现金流权、利益输送与公司业绩”等一系列热点问题的讨论上,这些分析性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博弈理念下的委托理论与公司治理学说,其共同的假设是“委托方”(股东自身)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其研究主题大都围绕下述问题而展开,如“在法律环境不完善情况下的大股东自我保护行为”“一股独大的利弊分析”“股权、现金流权与公司业绩”“大股东控制、利益输送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股东间的权力制衡(相近持股比)与公司业绩”“机构投资者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等等。关于这类财务经济学意义上研究非常之多,我们在此不做文献回顾。
但是,管理学理论则非常强调股权的可设计性与可管理性,关注于股权在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可调控性、股权所派生的各种权利的综合应用性及资源整合性。也就是说,在管理理论上,它考虑的是股东持股比例及其与之对等的各股东主体所拥有的各种派生的管理权利,通过合理化应用这些管理权利来达到管理目的,它天然地假定在制度层面上各股东的权利-责任-义务是对等的,或者至少在理论上不承认“大股东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是实现大股东收益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尽管在现实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利、各种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等现象比比皆是,如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股份等(刘峰等2004)。
循着集团股权结构可管理性这一属性,不难看出,我国企业集团的股权设计与管理还存在着较大的空间。我国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大体可描述为:“总部落空、二级为主、三级为辅、多级并层”这样一种格局。即总部作为控股主体,大多属于管理型的;集团主业及主要资产集中在子公司(二级企业);孙公司(三级企业)数量最多,并以各种辅业为生,依附于二级主业,产权关系极不清晰;多数企业集团的层级很多,往下可延伸至6~7级企业。其结果是:总部战略与下属公司经营战略缺乏内在逻辑与互动关联、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管控力度与下属对集团总部相关规则的执行力度均很差、集团整体业绩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大多属于历史性的(如先有子公司,后形成集团总部),但其所形成的产权不清、管理不顺和总部管控力度不足则是现实性的。其现实后果是:(1)改制成本很高。我国多数企业集团总部都有相关的改制部门,承担着集团内部理顺产权关系、清晰管理关系等重大改制任务,并为此付出了很高的股权结构调整成本,如股权结构与投资关系的变更成本、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主辅分离的制度成本等。很多企业集团总是处于不断的“重组合并-股权分拆”这一过程之中。(2)关联关系复杂化,股权结构不清晰。大型企业集团在改制或上市过程中,由于原始股权关系不清晰、母子公司间出现很多交叉持股或共同出资形成其他子(孙)公司等情形,股权结构与投资关系不清晰,不但影响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集团内部的业务整合与资源优化配置过于复杂化。(3)层次过多,造成管理不到位。层次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势必带来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加大等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第一,总部对下属公司情况的不了解,总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往往缺乏信息支持而偏于盲目,并因此而造成下属公司对总部政策的博弈与观望,执行力不足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结果与管理常态;第二,下属于对总部战略的不知情,从而导致在总部管控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下属企业“各自为政、各自为战”,集团管理总是处于上下博弈之中,集团整体效益难以发挥。
三、企业集团股权设计原则
因此,要从集团财务战略的角度来管理和调控股权结构,集团总部应当认清股权设计与调整的战略意义,以集团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逻辑起点,规范企业集团整体的股权安排。我们认为,股权设计应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展开。其中,横向主要涉及母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参控股比例设计问题;纵向主要涉及控股链条长短的设计问题。企业集团股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战略导向:注重行业成长性、业务关联度与集团整体业绩间的动态关系
集团的成长是一个和谐的可持续过程,它依赖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成长性协调。战略导向原则要求:(1)针对不同行业,要注重企业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成长性-现金流-股权结构调整的互动关系”,以协调集团整体发展。具体地说,企业集团所属各行业、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可能不同,有些行业处于初创期,而有的则步人高速成长期,
有些则到了成熟与收获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产业在集团成长中担负的角色与使命因而不同。初创期企业可能代表集团的未来,需要通过控股以谋求集团的未来发展,因而在财务上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与支持;相反,成熟期产业可能是集团需要做出转型或取舍的,它所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正是维持集团成长所必需的,因此,是出售股权或者继续持有股权,要视集团整体战略及集团整体现金流的充裕程度(资本可得性)。不同生命周期的产业,在财务与现金流上的互动与互补关系,直接影响着企业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总体安排。在这一点上,企业集团可以被看成是一个通过股权结构调整而不断调整的投资组合,它所谋求的是组合价值的最大化,具体化为各行业间业务及财务上的互补性从而使组合风险最小、组合现金流的可持续性、组合内各项“资产”收益的稳健实现等。香港李嘉诚系集团,在这一战略的应用上表现得十分突出(郎咸平,2002)。(2)针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要围绕“同一产业内部-业务关联-企业整体业绩-股权结构调整”这一主线来展开管理,以求得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其中,业务关联度是企业集团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业务虽然属于关联业务但可采用外包作业,集团无须控股,而有些业务则对集团整体收益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加大控股及控制力度。可见,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也可以看成是集团股权不断调整、设计以适应集团战略的过程。
2.扁平化
组织扁平化是未来组织结构调整的一种趋势,其核心目的在于缩短管理链条、明确组织责任、降低组织成本、强化组织沟通。组织扁平化意味着:第一,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如取消中间管理层,削减管理层级;第二,管理服务的集中化,如集团总部为下属公司提供强大的职能服务与管理支持(如法律、财务与资金、人力、研发、生产规划、预算协调等),下属公司则相应地减少了这些管理活动,以强化集中统一与管理协调。在理论上,组织扁平化与组织内部的控股方式和控股链条间都不存在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至少在逻辑上由集团公司直接掌控的下属公司未必都是子公司,孙公司或更底层的公司也可能是母公司的直接管理对象。这就是集团金字塔式的控股产权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分离。但在管理实践中,要想真正落实组织扁平化,往往不可回避集团内部各下属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权责关系,下属公司不管属于哪一层级,在法律上它都是以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存在的;而且往往是,集团下属公司的层级越低,其与集团总部的产权关系也越“模糊”,总部越级而“直辖”下属公司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所受到的制度抵触也越强烈,集团化管理合力也可能越脆弱。因此,基于法律-控股权-管理三者的关系,要真正实现集团内部的扁平化管理,其根本的制度保障是总部与下属核心在控股关系上的扁平化,即缩短集团总部与下属核心企业间的控股链条,实现控股关系与管理关系在扁平化问题上的统一。产权关系扁平化的直接后果是:第一,直接促进组织与管理关系扁平化,有利于强化集团管控力度;第二,通过缩短控股链条,能保证对收益能力较强的下属公司的收益在总部实现的完整性,从而解决母公司与少数股东间的收益倒置问题。
3.清晰化
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清晰化包括两层涵义:一是下属公司控股主体的清晰化,它主要涉及多元投资主体中各主体的身份确认问题,即关联身份股东或非关联身份股东。二是控股链条的清晰化。比如,集团公司(A)与其下属某子公司(A1)联合其他投资人(B)等出资成立另一家新公司C,从C的角度,其股东名单中的“A”和“A1”在身份确认上就属于关联股东。那么谁将对c公司行使控制权(是A或是A1)?如果A占大股,则c属于A的子公司,它由A直接控制;如果是A1占大股,c就当属A的孙公司,在产权关系上应由A1来管理。明晰控股链条还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c公司成立的战略意图是什么?这种控股结构是暂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如果属于暂时性的,是否意味着A需要在未来从A1手中购回股权、或者A1需要从A赎回股权?这种母子公司间(A和A1间)的股权买卖、关联交易的益处何在,未来交易成本有多高?它对集团公司股东的收益影响有多大;如果属于长期性的,c公司在成立之初为什么不直接吸收其他外部投资者,从而省却母、子共同投资要能带来的管理关系和制度安排上的不顺畅,同时又能使集团充分利用外部市场资源(尤其是资本资源与人力资源)?可见,投资主体的身份确认和控股链条是否清晰,不单纯属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产权关系不清、出资不到位等过去所经历的历史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司未来发展的现实问题。从我国企业集团的管理实践看,没有清晰化的战略是导致没有清晰化的股权框架的根本原因。从股权设计的角度,清晰化既是一条原则,同时也是大多数企业集团未来改制的重要方向。
四、关于控股比例的讨论:参股或控股
从横向角度,母公司①对拟投资的子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控股比例,都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内部的如资本的可得性、投资战略与资源分配等,外部的如市场环境、技术和管制因素,最终目的是要保证集团股权结构与集团战略的适应性。
1.参股或控股的权衡
一般认为,参股最直接的好处是“搭便车”,即以较少的管理成本分享应得之收益。从企业集团运作过程看,参股方式是执行集团战略意图的重要步骤:(1)通过企业间的联姻而寻求资源要素(原材料与能源资料、劳动力资源、信息技术资源)和长期合作机会;(2)“投石问路”,为了将来增持股权、实现控制做准备;等等。参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战略联盟成员,并不构成集团管控的核心,企业集团并不是由参股公司构建而成的。从这层意义上,参股应当成为构筑企业集团中低层战略联盟单位的主要投资策略,参股作为战略手段只是过渡性的,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必须实施控股。没有控股,无以成企业集团。由于涉及集团战略与集团总部资本可得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控股比例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如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或全资控股等。对企业集团而言,相对或绝对控股并没有选择标准,主要视被控对象对企业集团整体运作的重要程度。划分重要程度的标准也是战略性的:(1)能代表集团未来发展(新兴产业或企业);(2)能为集团的正常运转提供大量现金流(如成熟行业、集团财务公司等);(3)处于企业集团的产业运作的核心地位(如原材料基地、或销售网络等);等等。从股权设计角度,为保证企业集团经营的稳定与发展,须加大对上述这类企业或行业的投资力度,强化其控制权地位,通过控股权来达到管理控制权。控股的极端方式是全资,其意义在于没有少数股东的阻力,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资源,享有充分的自由度;同时,由于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从而能规避集团整体风险。
2.持股比例变动的弹性分析及持股比例动态设计总部对下属某公司增持或减持1%的股权,将给集团总部带来多大的影响?要回答这一问题,其核心在于预测持股比例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弹性系数。在理论上,透过企业集团的整体股权状态,能够分析出各种持股状态对集团公司股东净收益的弹性影响,从而为企业集团股权安排的整体优化提供一种启示。具体分析模型为:
假设母公司对某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原来为XO(百分比
数),而经合并报表折算后的当期母公司净收益(或亏损,下同)总额为Y0;如果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动,母公司经股权结构变动后重新折算合并后的净收益总额的变动额为Y。则子公司股权变动率为AX/XO,而给母公司股东带来的净收益变动率则为Y/YO。则: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的收益弹性系数=集团公司股东净收益变动率/某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动率=(Y/Y)/(X/XO)
这一系数可以采用实际数来计算,也可以采用未来预测数来测算。收益弹性系数一方面代表股权比例的调整所带来的收益不稳定性,即弹性系数越大,股权比例调整所带来的收益的稳定性越差(好时越好,差时越差);另一方面可以被当作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的测试器,如果能对各子公司的未来净收益进行预期,在母公司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各子公司该弹性系数大小的比较,将有限资源投入到有盈利、且股权调整的收益弹性系统较高的子公司中去。更进一步,如果考虑增持股权所追加的投资成本,可以将增持股权所产生的净收益额增量来确定追加投资报酬率(即:增持股权所带来的净收益增量/追加投资成本),并按这一报酬率进行优序排队分析,确定集团总部财务资源的分配顺序,以提高集团整体的股权投资与资源配置效率。或者,将弹性系数公式中的“净收益”定义成“扣减股权投资的资本成本后的净收益”,测算调整后的该弹性系统大小,以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本竞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对子公司投资比例的增持(或减持)调整及其给母公司股东收益所带来的最终影响,不仅体现在按调整后股权所确定的合并的账面净收益高低上,还体现在通过增持股权比例、强化对子公司整合力度而产生的协同效益和管理成本降低上。因此,该弹性系数应不低于l(如果系数为正的话)。第二,弹性系数大小可以作为母公司决策者是否增(减)持子公司股权的测试与决策参考,但它并不代表决策本身,也就是说,影响增减比例决策的因素主要是战略性的,而不是只单纯地考虑短期财务后果。
五、关于控股链条长短的讨论
企业集团股权结构设计的第二项重点是从纵向关注控股链条的长短。理论上看,链条拉长的功能主要有:(1)提供税收筹划空间、金字塔式的资源控制、锁定风险。即企业集团的层次结构越复杂,享有的税收筹划空间就越大;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的独立性锁定了投资主体所承担的风险;金字塔结构赋予了集团总部以有限的资源投入控制尽可能多资源的权利。(2)进行直接和间接融资平台。
直接融资即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选择收购上市公司进行直接融资,往往通过注入资产、业务等资源并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进行改造,在保持其良好业绩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其未来再融资能力。如东风汽车主要通过集团总部与外部投资者(主要是外国汽车厂商)多层次、全方位的合资模式,在原有企业主干上,节节生枝,经过控股链条的多次拉长,多次从社会上募集巨额资金。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非资本市场的方式取得资金,利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方式,或通过各种方式“以负债资金投资子公司”,并“以子公司为载体,从金融子公司融通大量资金”。通常,这种间接融资方式突破了产融之界,从而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如德隆系)。
因此,如果不谈缩短控股链条对组织扁平化及其管理上意义,而只就财务战略上讨论,其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在对比TCL集团合并上市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动图(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其链条缩短的积极财务意义:(1)缩短TCL总部与最下层公司——具有较高收益的“TCL移动”间的控股链条,不仅对“TCL国际”构成支持,也能使集团公司股东分享更大比例利润;(2)使总部与下属公司的产权关系与财务管理关系得以理顺,并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中层层及其制度成本;(3)进一步夯实了TCL集团总部的产业根基,且TCL集团整体上市比起下属子公司的单独上市,能为集团发展带来更大的融资平台;(4)增强了TCL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与现金流管理的力度,从而从根本上为TCL集团国际化战略奠定了财务保障。
上述从管理角度所讨论的产权扁平化问题,具有普遍的借鉴价值。尽管到目前为止(据作者了解的情况),经济学理论还没有对控股层级、链条长短与公司业绩间的相关关系予以关注和证实。
关键词:企业并购 财务风险 主要因素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6-02
一、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并购融资或因兼并背负债务,而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从风险结果看,这概括了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最核心部分,即“由融资决策引起的偿债风险”。从风险来源来看,融资决策并不是引起财务风险的惟一原因,在企业并购活动中,与财务结果有关的决策行为还包括定价决策和支付决策。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负债水平增加。如果企业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有三:(1)高昂的利息支出;(2)债务契约限制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3)未来还款的压力。负债成本的增加,其后果是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扩大,它会大大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
2.控制股权稀释。如果企业采用股票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并购成本,其可能的风险是将导致企业原发性股东的股权稀释,其后果是这些股东(包括企业本身)将部分或全部失去剩余收益的控制权或索取权。
3.业绩水平波动。业绩水平的波动既指企业息税前利润(EBIT)水平的变化,也包括每股收益(EPS)的激烈波动。在负债融资下,EBIT的变化会引起EPS的更大程度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的可能性。业绩波动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讯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各种机会损失(如信誉损失)。
4.投资机会丧失。企业并购不仅可能给企业增加巨额的债务,而且可能会消耗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即使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也只能望而却步。投资机会的失去,其后果是可能会降低企业获取收益的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5.现金存量短缺。企业在并购时可能会大量消耗企业的货币资金,即使企业净资产很丰厚,但也可能会由于现金存量的不足引发各种问题,从而增加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可能性。
二、引起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1.不确定性。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从宏观上看,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性的波动、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从微观上看,有并购方的经营环境、筹资和资金状况的变化,也有被收购方反收购和收购价格的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企业并购的各种预期与结果发生偏离。同时,企业并购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宽:法律、财务、专有技术、环境等。这些领域都可能形成导致并购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原因。
不确定性因素通过由收益决定的诱惑效应和由成本决定的约束效应机制而导致企业并购的预期与结果发生偏离。一方面,不确定性因素具有价值增值的特点,这就给决策人员带来了价值诱惑力,强化了控制负偏离追求正偏离的目标和动机;另一方面,不确定性因素又客观存在着导致成本膨胀的可能性,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排除可能带来的损失,这又给决策人员带来一定的约束力。这种价值诱惑力和成本约束力的双重作用形成了诱惑效应――约束效应机制。当诱惑效应大于约束效应时,并购的预期与结果发生正偏离,取得并购成功;当诱惑效应小于约束效应时,并购的预期与结果发生负偏离,造成财务风险。
2.信息不对称性。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性也普遍存在。例如,当目标企业是缺乏信息披露机制的非上市公司时,并购方往往对其负债多少、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抵押担保等情况估计不足,无法准确地判断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从而导致价值风险。即使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也会因对其资产可利用价值、富余人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了解不够,导致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致使整合失败。而当收购方采取要约收购时,目标企业的高管人员为了达到私人目的则会有意隐瞒事实,让收购方无法了解企业盈亏、或有负债、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等,使收购方的决策人基于错误的信息、错误的估价而做出错误的决策,致使并购成本增加,最终导致并购失败。
三、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尽量获取目标企业准确的信息,降低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并购企业在选择被并购企业时,事前必须作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搜集信息的工作,包括被并购企业的产业环境信息、财务状况信息、高层领导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市场链价值链等等,对已搜集的信息辩证地进行分析,并与本企业的状况进行对比,以便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使被并购企业的价值得以提升。
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是降低并购财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一是为评估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确定并购价格提供依据;二是为评估对目标企业进行改造的难度、确定对目标企业进行改造所需的资源投人数量提供依据。全面清理目标企业的债务,以防止没有列人目标企业债务清单的债务可能给并购企业造成损失。要充分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做好尽职调查应该注意:一方面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并购方可以聘请投资银行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全面策划,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对目标企业未来收益能力作出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法律责任。
采用恰当的估价方法合理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常用的方法有清算价值法、市场价值法、现金流量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需要许多不同层次的思路和方法,仅使用一种方法定价是错误的,使用所有定价方法也是不明智的,应当根据并购的特点,选择较为恰当的并购估价模型。只有通过具体的调查分析,才能发现很多公开信息之外的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潜伏影响的信息。此外,调查可适当采取与同行业、同技术水平的数据对比。只有辩明真伪,才能尽可能避免并购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失误。
2.制定并购策略,选择合理并购方式。主并企业应认真研究并购双方资源的互补、关联和协同程度,全面分析影响并购效果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选择并购方式和实现的途径。如先租赁后并购、先承包后并购、先参股后控股等,是防范并购财务风险的关键。并购主要有四种方式:现金收购、股权并购、混合收购和杠杆收购。现金收购是最简便的并购方式,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并购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从被并购者的角度来看,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移实现的资本增益,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等原因,而不欢迎现金方式。换股并购成本较低,但程序复杂,并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摊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3.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满足收购双方需要。主并企业在确定了并购资金需要量后,就应着手筹集资金。资金的筹措方式及数额的大小与主并企业采用的支付方式有关,,并购支付方式又是由主并企业的融资能力所决定的。主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能获得的流动性资源、每股权益的稀释、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目标企业的税收等情况,立足于企业长远目标,在支付方式上采用现金、债务和股权等方式的不同组合。如果并购方预期并购后通过有效地整合可以获得较大的盈利空间,则可以采用以债务支付为主,如果并购方自有资金充足,资金流入量稳定,且发行股票代价较大,则可选择以自有资金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总之,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将支付方式安排成现金、债务与股权方式的各种组合,以满足收购双方需要来取长补短。
4.应用法律保护,降低并购财务风险。在并购过程中,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是必要的,协议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文件、义务、治理、保密、非竞争、陈述及保证和赔偿等。因为在调查中往往不可能深入到每个细节,因此为了确保企业在并购中的正确性签定法律协议是非常必要的。并购中,经常存在被并购方刻意隐瞒或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财务风险在每一起的并购中都是存在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稳健、审慎,用准确的财务数据来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合理、完备的财务运作和细致、充分的产业判断相结合,才能成功地降低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在企业并购的活动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财务风险贯穿并购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企业并购中,应当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管理和防范,尽量减少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通过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并购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包明华.购并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史佳卉.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控制〔M〕.人民出版社,2006
秉承集团公司“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作为、一代人要有一代人的贡献”的二次创业理念,我们鄂庄煤矿发展的定位是:以资源深加工为基础,以价值提升为目标,拉长三条产业链,打造“四年十五亿”卓越和谐新鄂煤。从2002年至今,我们在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煤炭主业持续提升的基础上,用36个月的时间,建成了9个非煤项目,平均每4个月就有一个新项目竣工运营,构筑起多元共享的产业格局.我们认为集团公司“二次创业”所阐释的正是一种创业无止境、发展无穷期的执著精神。一个成功的企业,必定要经历风雨和磨难,必定要不断地挑战自我、更新自我。通过思想的孕育,谋求企业的长青,带给未来一种信心与激情。我们感到:作为集团公司“二次创业”理念的具体实践者,我们发展速度之快应该这样定位和定义:
一、创业之路——构筑区域产业链条带
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有新项目的支撑,有项目才有新的增长点和生财点。我们认为在创业初始阶段,最现实、最经济、最有保障的发展,就是围绕企业现有资源的整合与延伸。
(一)以煤炭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扩张。
我们依托集团公司成熟的技术优势以及多年的运筹谋划,在非煤产业的整体运作中,首先启动了以“煤—煤矸石制砖、煤—煤层气、煤—电—粉煤灰—水泥建材” 为产业载体的第一波相关扩张战略。建设了年生产规模1亿标准砖的“阳光建材”,打造出“莱芜第一砖”。创建了“国家863计划试验基地”,实施了“煤炭地下气化”工程。在此基础上,重点以租赁经营原莱芜槲林电厂为切入点,总体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设。在煤、电两大产业循环运营的基础之上,我们又利用电厂产生大量粉煤灰,与泰山水泥合作,新上了30万吨水泥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4年4月开工建设,投产运营仅用了5个月时间,只用了30人就建成了年产30万吨水泥、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的水泥项目,形成了煤炭—电力—水泥两两受益、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以铁矿石资源为载体的一体化经营。
我们利用企业拥有的资源融入资本运营思路,扩大企业规模:用莱新铁矿现有的资源优势,扩大资本金,吸纳香江集团投资1.2亿元;我们又恰巧用1.2亿元建成了阳光冶炼,使年产值2亿元的莱新铁矿规模扩大为两个厂,年产值达到10个亿。阳光冶炼350m3高炉仅用了11个月的时间就投产运营,年产生铁36万吨,年产值近9.6亿元。同时,还安置了原西港煤矿破产下岗人员,形成了从矿石—矿粉—生铁的产业链。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产业价值,我们还积极筹备建设铸件项目。顺沿着从“铁矿石-矿粉-冶金-铸件”的产业链条,每递增一个环节,每上一个项目, 终极产品价值也将从“矿石300元-矿粉900元-生铁2800元-铸件6000元”的递增价格上升。目前,就铸件项目所需的土地、厂房等前期工作,我们已经在莱芜开发区准备完毕。
(三)以煤层气资源为起点的集成化发展。
在企业比较稳定的产业配置基础之上,我们通过认真梳理分析,又以每年60万元的租金租赁经营原兆峰陶瓷6600万元的资产,“四两拨千金”激活“休克鱼”。并设计了“煤层气—陶瓷建筑—房产开发”这样一条产业链。以煤层气烧制波化砖,对内部的建筑队扩股改制,注册成立了“莱芜市泰山阳光建安公司”,具备了居民住宅楼和大型工业厂房的施工资质。我们以此作为产业链条延伸的载体,并依托我们的土地、水泥、矸石砖、地板砖等产品优势及企业大发展态势,整合了非煤发展的建筑市场,“阳光建安”2004年完成产值4800万元,是2000年的10倍;在建筑安装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阳光建安”还筹划实施了20万平方米的“阳光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6栋楼房已完工,楼盘销售一空。二期工程6栋楼房正在建设中,楼盘已预定售出80%以上。
二、立业之道——管理与机制创新
好的思路、产业及项目不仅要有发展的基础,更要有管理的支撑和机制的保障,管理与创新永远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我们结合集团公司管理经验以及鄂庄矿的管理实践,不断创新了项目建设运营程序及管理模式。
(一)项目如何建。
我们着眼于解决项目建设中“先天不足”和经营者“后天堕落”的现象,围绕在项目建设和发展中“有人决策、有人负责”的问题,创造了“四化”管理程序。
1、调研集权化。按照整体的项目设计,将某个独立项目划转到专业的项目部全权负责,赋予其项目建设运营的高度集权,规定所投资项目从市场调研到项目设计、施工、经营,全部由这个专业的项目负责人一人负责,负责到底。
2、产权多元化。我们认为经营者不投资就无法承担经营风险,责任主体仍难以到位。因此,对于项目经营管理层人员,要求必须现金入股。各非煤企业经营者,按照可研报告提供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10%的比例,认购项目股份,经理层班子成员持股不得低于经营者80%。在经营者及经营层现金入股的筹集过程中,对于无法筹集到现金的,我们通过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沟通合作,把经营者与经营层本人及其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让经营者直接承担经营风险。在此基础上,就目前的项目建设资金问题,我们共分了银行贷款、战略投资公司投资、社团法人投(融)资、项目经营层与员工持股五种投(融)资渠道,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合理集中,形成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形式。
3、运作法治化。即对项目调研、项目建设合同洽谈、招投标管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全过程融入法律程序及全面审计审查,凡是给项目造成损失浪费的,将更换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形成项目建设及对经营者的监督法制化。
4、结构规范化。就是对承载项目建设运营的母子公司分别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照公司法的原则规范组建。以成员单位入股资本金和经济总量大小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规范运作。
(二)企业如何管。
我们按照产业整合的战略思路,对于每一个项目都是以“泰山阳光电力”作为母公司,按照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投资控制体制同步推进,从调整相对集权和合理分权入手,界定管理职能,对各非煤企业实行“机关服务队伍集中、建筑安装队伍集中、财务管理队伍集中、治安保卫队伍集中、人力资源管理集中、培训人员队伍集中、运输队伍集中、销售队伍集中”的“八集中”管理。各非煤企业就是生产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整个项目管理职责明确、权责对等、有序运作,用类似“虚拟”的管理始终做到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利润。
(三)薪酬如何定。
我们着眼于让项目经营者用自己的钱办自己事,把公家的成自家事,真正从机制上为非煤企业基业长青提供保障,重点对经营者薪酬方案管理考核体系予以重新架构:
结构设计:我们参照MBO的改革思路,借鉴集团公司对经营者管理考核办法,对项目经营者薪酬实施模拟“ESO” (经理层股票期权)设计。通过让项目经营者融资、负债的方式,加大其本人对企业的投入量和持股量,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风险,使股东和企业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管理层股份激励方案来发挥企业经营者管理潜能,强化其经营目标和经营行为长期化,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一种管理考核模式。我们把经营薪酬考核标准分为经营者年基薪、政策性奖励及股权收益三部分。分别按照均衡的比例予以考核,即三个“4:6”其中:
①经营者年基薪每月按40%比例兑现现金,剩余60%部分到年终根据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兑现或扣罚。
②政策性奖励即指标增盈部分,完成全部考核增盈指标,按40%比例兑现现金奖励;剩余60%部分奖励股权。
③经营者投资股本收益按项目收益率的40%比例兑现现金奖励;剩余60%部分奖励股权。
由于这种薪酬设计方案一般伴随着大规模的融资,一旦失败,经营者就要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有可能赔进其所有的个人财产,并失去现有的职位。这种激励安排会使经营者尽力去改进公司的收益并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使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摸爬滚打,经受优胜劣汰的考验,胜者发展壮大,败者另寻出路,无“大锅饭”可吃,也无“后路”可退。
三、兴业之源——谋划整合资源版图
资源是资源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谁拥有资源,谁就拥有未来。在产业布局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我们又谋划了一系列的资源整合与并购,为项目大规划、产业大布局、企业大发展做好了充分的物质准备。
(一)增强核心。
煤炭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础,更是我们最熟悉、最具利润增长极的行业。截至到目前赵官煤矿累计完成投资2118万元,2005年计划资金15763万元。矿井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本着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尽早实现投产的目标,2005年将优化工程设计,合理组织劳动。重点抓好立项工作与井筒施工前期的地面注浆、冻结施工、井架基础施工及安装平行作业的协调与组织,确保向集团公司建企50周年献礼。
在此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理念,我们重点对内蒙古通辽市境内的煤炭资源进行了调研。目前,我们已经与通辽市扎鲁特旗签订了勘察本旗境内煤田预测区的意向。同时,我们还通过多方面的工作,邀请通辽市市长一行来矿考察,返回后专门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为下一步的资源勘察整合创造了条件。
(二)提升两翼。
企业要想更大的发展,就必须跳出煤炭在更大的空间、更广的领域占有和整合各类资源为己所用。基于此,我们通过多方面的调研探寻,对汶上县富全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并控股,并于2004年5月以挂牌的方式以4270万元竞得山东东平矿段李官集铁矿的采矿权。该铁矿储量5500万吨,矿石可溶铁平均品位25.4%,全铁品位29%。矿井建设规模为年产原矿石100万吨,经分选后可产含铁63%的精矿32万吨。达产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目前,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分别对项目下发了批文,2005年1月取得山东省发改委正式立项批文。
同时,按照集团公司“开放式”办企业要求,我们与内蒙古源源集团合作,形成了合作开发“煤—电—硅”一体化产业链的意向,并以此为切入点,取得了通辽市扎鲁特旗境内硅石矿采矿权。这样,我们就初步构筑起以煤炭资源为核心,以铁矿石、硅矿石资源为两翼的资源整合格局。
(三)储备未来。
去年,国务院重点对管土地的人员、农业用地、项目供地及时间界定明确了四个控制,大项目、国家的重点项目国家负责供地;省重点项目省负责供地,地、县、区无权供地。这使土地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对此,我们不断加大了土地资源的整合力度与速度,其中莱芜地区已经办完的土地、拿到土地证的共300亩(莱芜开发区100亩、牛泉镇阳光冶炼工地200亩),在泰安开发区正在办理手续的土地600亩。通过对各类有效资源的抢占争夺,我们感到:“看天下有钱的人太多了,看社会争资源的人太激烈了,看地下有效资源太少了”。因此,为做好资源储备工作,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做强做大的奋斗目标,我们还出台了寻找有效矿产资源奖励方案,对寻求资源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成业之感——谋势借势造势创势
回顾“二次创业”之路,我们快速发展靠的是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必须要有煤炭主业的不断提速,必须要有安全生产的持续提升。四年来,我们改造主井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改革生产工艺,原煤产量突破100万吨,完成了集团公司各项任务指标,为非煤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四年来,我们以安全文化、安全制度、安全执行保安全、兴企业,创造出安全生产13周年的全国同类矿井最好水平,使我们能腾出主要精力跑资金、跑市场、跑项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同时在整个创业过程中,我们更深刻地感到,只有巧妙地利用各种条件来发展壮大自己,借外在的力量完成发展的扩张;“先谋于事”,借势造势,才能以最优的配置整合最多的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创造最佳的机遇,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利润。
1、借新矿集团大品牌优势,创造区域经济小品牌。
我们深知:站在巨人肩膀上向大家招手,效果会远远好于只站在巨人肩膀上。为此,我们充分利用新矿集团大品牌优势,打造区域经济小品牌。在当前我们国家经济资源以政府为主导运营的大前提下,如果没有集团公司这棵大树在背后支撑,有些政策单靠一个企业是要不来的,有些事是做不成的,有些门坎是迈不过去的。正是在新矿集团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才有了我们区域经济泰山阳光品牌的诞生。
2、借资源整合优势,打造产业一体化循环链条。
集团公司领导曾在多次会议上提及过:“谁占有了资源、谁就拥有未来”。纵观我们近年来的发展之路,正是通过合资、兼并、控股、租赁、购买等形式来获得了对更大资源的支配权,有了资源在握的基础和保障,才不断的把“蛋糕做大”,才以较少的投入创造了较大的收益,才以较快的速度一个接一个的上项目求发展,构筑起比较均衡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我们长久可持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借利益共享关联优势,营造市场经济竞合体。
未来的市场竞争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企业之间联合中的竞争。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建立在价值链基础上的产业整合,通过战略联盟等形式获取技术,降低风险,增强竞争实力,获得了更大的资本增值。我们与泰山大水泥联合,产生了泰山阳光的小水泥;与莱芜电业部门合作,产生泰山阳光电力;与泰钢互动双赢,产生了泰山阳光冶炼;与莱芜外经贸局协作,产生泰山阳光陶瓷;与莱芜市建委共建,产生了阳光新型建材。从而在更大的发展优势上拓宽市场准入范围,提升了经济效能。
4、借人气升腾优势,谋划发展新信息。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集团公司各位领导的指导、介绍,我们明显的感到,洽谈的朋友多了,合作的伙伴多了,拥有的信息量大了。这些“熟人经济”中蕴藏着巨大的金矿,只要善于挖掘、巧于利用、长于合作,就会创造出双赢的良好局面,就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因此,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必须是开放式的,企业有多少朋友伙伴,就会有多少信息储量,就会占有整合多少有效的社会资源为我所用。
案例一
转让兰州供水集团部分股权合资经营项目
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制前,运营效率低下,经营长期亏损,发展遇到瓶颈。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公用行业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解决集团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等问题,2005年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的方式实行集团公司的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并将该项目列为兰州市公用行业国企改革资产重组的重点项目。
项目概况
项目运作模式。兰州供水集团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资经营项目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人,运作模式为:引入投资人向供水集团公司增资以弥补现有建设工程资金缺口;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打破政府垄断的现状,实现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和城市供水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实施国有股权部分转让,同时通过转让职工股份的方式实现职工股份变现,以支付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政府授予改制后的新公司三十年的特许经营权,由改制后的公司在特许期内负责兰州市城市供水的经营管理:投资人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政府向投资人回购股权。同时,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投资人的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受政府的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完成垄断性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2005年4月完成了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组建,实施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了职工身份置换和产权置换,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为方法,以薪酬制度改革为关键,以提升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为重点,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为目标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并实行了新的薪酬制度和考核办法。
2005年6月,集团公司受市政府国资委委托成立由市国资委、市建管委和水司组成的考察小组,开展全方位调研,并完成了《出让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合资经营实施方案》。
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团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资经营项目,成立了由主管市长牵头、各委办局领导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同时通过向国内公开招标,选聘招商中介机构,成立了由项目总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等组成的项目顾问小组。项目组围绕转让部分股权项目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解决了供水集团的国有土地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和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项目实施效果
规范运作实现参与各方多赢。兰州项目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了兰州市政府、投资人、供水集团公司及其职工、供水用户等各方多赢。
政府受益,兰州市政府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今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集团公司受益:不仅获得发展所需的充足资金,同时也可引进先进技术对现有项目设施进行改造,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投资人受益:在未来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自来水的售水量将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投资人的水费收入可望逐年增加;兰州市地处西部乃至整个中国的重要地理位置,对于投资方——威立雅水务在中国业务发展的战略布局具有重大意义。
供水用户受益:不仅可以享受到更高水质、水压和安全标准的供水,同时也能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而且供水价格的调整政策并未发生变动。
集团公司获得长足发展。股权转让正式完成后,兰州城市供水企业先后建成“西水东调”一期、二期工程,供水能力大幅提高,供水范围不断扩大,供水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升,水质检测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政企分离,完善运营机制和内部管理。国内进行水业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厘清政企关系。城市水业是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不能用管理竞争性行业的方式管理水业。本项目改革完成后,改变了原来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来水公司和政府由原来的行业管理关系,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特许经营制度明确了兰州市政府和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政府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再承担与企业身份不相符的职能(如向困难企业和家庭免费供水等)。政府和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明确的划分,有利于水务集团运营效率的提升。
合资后,集团公司通过制定议事规则,把合资企业内部各职能主体的职责界限进一步加以明确,同时建立了分级授权授信体系,明确划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部门领导的审批权限,保证了企业资产运营安全,提高了资产的运营效率。同时,集团公司虚心学习威立雅水务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结合企业实际,找到双方融合发展的切入点,取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
经验总结
地处西部地区的兰州水务集团股权转让项目缘何能吸引到如此多数量、实力强的投资人关注并最终顺利签约,下面的经验是可资借鉴的。
项目运作规范有序。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的工作,涉及法律、技术、经济等方方面面的事情。本项目从设计项目结构、落实项目条件、编写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到项目报批,兰州市都进行了严密组织和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执行,保证了项目的运作规范、有序。
项目结构设计适当,项目条件合理。在将水务集团股权挂牌出让之前,兰州市政府对其进行资产重组,将一系列包袱资产剥离,解除了建厂50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2004年,兰州水务集团进行企业改制,确定公司总股本为5.2亿股,其中国有股4.6亿股,职工股0.6亿股。2006年初,兰州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等12个部门联席论证会确定了《出让兰州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合资经营实施方案》计划,将4.3亿元水网改造资产、5亿元污水处理资产、10亿元土地资产注入兰州水务集团。在制定招商条件时,在t地等关键问题上也给出了优惠的政策。
在国内其他各地水务公司普遍没有进行改制,社会投资人进入后还要耗费大量精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兰州水务集团是威立雅在中国投资的第一家已经完成改制的水务公司,轻装上阵既是吸引投资人的重要条件,也为合资后企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为加强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项目组在公开招标时还明确了将对排名靠前的未中标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减轻了投资人参与投标的负担,加大了项目的吸引力。
项目宣传到位。兰州市地处中国西北地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为增加本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保证公开招标的成功,项目组在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兰州水司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积极筹备提供给投资人尽职调查的各项资料,使得投资人能够全方位透彻地了解项目,降低其对项目风险水平的判断。对于关键投资人的重点考察,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了高层次的接待,多位关键投资人先后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领导进行过沟通,省市领导向投资人全方位介绍了兰州市优越的投资环境和潜藏的巨大市场潜力,进一步坚定了多位投资人参与项目投标的决心。
案例二
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项目融资招标项目
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是利用澳大利亚政府贷款、亚行贷款和国债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是安徽省第一座大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也是当时全国规模最大的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厂,为巢湖污染综合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进合肥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合肥市政府作出了“市政公用事业必须走市场化之路、与国际接轨”的重大决策。合肥市政府于2003年决定以TOT模式,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转让王小郢污水厂资产权益,实施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期限共23年,转让资产评估值为2.68亿元。
项目概况
项目的运作过程。王小郢项目运作时尚处于公用事业改革的初期阶段,无论政府、投资人还是中介机构均非常谨慎。合肥市政府为项目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领导小组,组建了由市国资委、建委、城建投资公司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该项目的招标,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顾问全面协助项目转让办公室和交易中心的工作。
项目转让办公室从项目策划到谈判签约始终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操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存量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提前完成债务处置、职工安置、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文件等工作。上述前期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项目转让办公室通过各种形式充分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保障了前期工作按照计划落实。
项目的实施情况。2003年9月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和国内有影响力的专业媒体同时招标公告。
2003年9月,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了《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后共有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经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于2003年12月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招标函。
随后,转让办公室组织召开了标前会议,统一回答投标人第一阶段提出的问题并以标前会议备忘录的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标前会议后,转让办公室又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对投标人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解答。
招标人聘请了国内污水处理行业技术、财务和法律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为确保评标的公平和公正,合肥市纪检委全程监督整个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向招标方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最终确定了德国柏林水务一东华工程联合体以4.8亿元人民币的报价中标。
经过3个多月的谈判,双方就谈判的所有内容达成一致,草签了项目协议。根据草签协议,项目转让办和柏林水务一东华工程联合体分别派出3名代表,组成资产权益转让小组,转让小组正式进入资产清理,设备、设施检测,编制工作报告,作为项目协议附件。
2004年11月,合肥市政府举行盛大的王小郢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签字仪式。2004年12月21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顺利实现商业运营。
王小郢污水厂TOT项目的成功运作充分实现了项目的市场价值,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最大增值,为合肥市城市建设筹措了建设资金,吸引了多种经济成分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实现了公用设施经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王小郢项目的中标方——柏林水务集团公司拥有130多年运营管理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历史,是世界七大水务集团之一。柏林水务的引进可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营理念,改变传统的事业单位运行处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促进合肥市污水产业的发展。
政府通过项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进入公用事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也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实施效果
王小郢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开标时,当合肥市常务副市长王林建报出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底价为2.68亿元人民币时,全场为之惊愕,投标商的报价与合肥市政府的底价差别如此之大。这个结果也令该项目成为2004年轰动全国水行业的重大事件,显示出了市政公用行业的巨大市场潜力。
与前期准备转让给当地环保公司的条件相比,招标结果无论从资产转让价款总额、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还是引入投资人的实力和水平来看,均令合肥市政府非常满意。溢价的出现说明了公用事业企业的运营效率是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的。
项目招标中确定的0.75元/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随后实施的一系列污水处理市场化项目确立了价格标杆,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同时,王小郢项目是当时国内规范招标的最大的TOT污水处理项目,开创了国内污水处理TOT运作模式的先河,为我国公用事业改革提供了成功模式。可以说,王小郢项目从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伊始,就在走一条规范运作的市场化道路。
项目的成功转变了合肥市政府的观念,坚定了其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为合肥市市场化项目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人才。随后,合肥市公交集团、供水集团及燃气集团、热力公司等一批公用事业单位都先后对原独家经营的市政公用行业进行了改革。
柏林水务公司的进入,有力地促进了合肥市污水处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针对污水厂的实际情况,引进了其独家开发的一套先进的系统管理软件,建立了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营理念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通过长效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运行效率大大提高,充分显示了国际水务巨头的品牌效应。
经验总结
政府规范决策。2002年国家三部委和原建设部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垃圾、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的通知》([2002]1591)和《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 272),明确了公用事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提出了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合肥市政府顺应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作出市场化改革的决策,并且要求王小郢污水厂TOT项目的运作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王小郢污水厂TOT项目以国际招标的方式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
组织机构规范。合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王小郢资产权益转让办公室,由市领导亲自挂帅。办公室内部职责和分工明确,市建委为转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面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资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审批:产权交易中心为项目招标;城司是资产的占有方;污水处理管理处为行业主管部门。转让办公室负责研究落实项目条件,与咨询机构讨论确定招标文件,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该机构的设立,大大加快了招标工作的进程,降低了招标工作的难度。
尊重市场规律,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为招标顾问。合肥市政府遵循市场规律,决定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为政府提供从项目结构设计到正式签约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聘请两家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可以弥补转让办公室成员在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充分发挥在招投标、投融资方面的经验优势,协助政府设计出更加严谨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文件,易于获得政府和境内外投资人的认可。
项目文件规范,风险分配公平合理。招标文件的风险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为此,转让办公室和咨询顾问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招标文件编写的过程中,采用了换位思考的方式,遵循国际惯例,参考国内外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到资本市场的要求和政府利益。主要的风险分配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就予以确定,包括一般补偿、提前终止补偿、调价公式等,而有的条件则通过澄清谈判得以最后确定。项目结构的设计与风险分配符合国际惯例,是国内首创。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形成的招标文件,对项目风险进行了恰当的分配,政府和投标人所面对的都是自己熟悉或可以控制的风险,这既充分保护了政府的利益,也大大增强了投标人的信心,可以说是本项目成功的基石。
本项目最终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合同体系,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服务协议、资产转让协议作为三个独立的主体签署,形成一套完整的特许经营权体系。这个合同架构,将传统政府统一行使职能从合同上分离出行政职能、行业监管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并建立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运行机制。该项目合同体系的构建,体现了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均衡,是博弈的结果,也体现了知识和经验的价值。王小郢项目的招标文件在项目评标期间得到了各方专家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并成为了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项目的标准性文件,在后续很多市场化项目的协议中都能看到它的影子。
案例三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
随着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北京市轨道交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北京市2004—2015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自2004年至2015年,北京市将建设约260公里市内轨道交通,总投资达1000亿元。但北京地铁当时的经营体制已无法承担这一资金重担,如何在全球地铁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创出一条经营体制的新路,成了当时北京市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上看,当时北京地铁的运营模式属于典型的“国有国营”模式。即由政府负责地铁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运营也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的一种传统的运营模式。世界上采用此运营模式的城市地铁没有一家是盈利的。而当时的北京地铁亏损是人人皆知的,每年国家要补贴几亿元,要解决地铁亏损就必须改变其融资模式与运营模式。
项目概况
北京地铁4号线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骨干线路和南北交通的大动脉。正线长度28.65公里,共设23座地下车站和1座地面车站,平均站间距1.18km,全线采用地下线的敷设方式。
根据北京地铁4号线初步设计概算,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建设责任主体,将北京地铁4号线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四号线公司(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项目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与特许公司签署《特许协议》,授予特许公司4号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特许公司与四号线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在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
4号线项目特许期包括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为30年。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按照《特许协议》规定,在建设期内将监督四号线公司确保土建部分按时按质完工,并监督特许公司进行机电设备部分的建设。4号线运营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采用计程票制,在特许期内,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网同价的原则,制定、颁布4号线运营票价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票价。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项目的运作过程
前期准备阶段。2003年底,北京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轨道交通可以按照政府与社会投资7:3的基础比例,吸收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
2003年11月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正式成立。成立之后便着手制定了4号线市场化运作的初步方案,并开始与香港地铁等多家战略投资者进行接触,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展开。
在此阶段,形成了项目运作的初步框架,以后各阶段的工作均在此框架基础上拓展。
方案研究和审批阶段。2004年2月开始至4月,国际客流顾问对4号线的客流与收入进行预测,提出专业意见和报告;聘请技术顾问评估4号线的建设和技术方案。
2004年4月份,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项目采用单线招商方案还是4、5、9、10号线捆绑招商方案尚存在不同意见,对采取招标形式还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亦无定论,因此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和第八届京港洽谈会成了确定招商方案的试金石。
2004年4月、6月市发展改革委分别组织召开了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北京地铁4、5、9、10号线国际融资研讨会等一系列大型招商推介会,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对以4号线为重点的北京地铁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招商活动。
2004年9月形成《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市发改委组织对方案进行了评审并上报市政府。11月,北京市政府批准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4号线特许经营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
通过研究和沟通,各方就项目主要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初步的一致意见,形成了特许经营方案,并完成了《特许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编制和初步沟通工作。
竞争性谈判阶段。2004年11月底,北京市交通委牵头成立了4号线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谈判工作组,与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一北京首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一首创联合体”)、 西门子公司交通技术集团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一中铁建联合体”)等社会投资者的竞争性谈判正式开始。
2005年2月初,政府谈判工作组与优先谈判对象“港铁一首创联合体”就《特许经营协议》等项目条件达成了一致意见。
协议签署阶段。2005年2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与港铁首创联合体草签了《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协议》。
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了北京地铁4号线PPP融资项目。
2006年1月,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各出资49%组建。
2006年4月,北京市交通委与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协议》。
经过4年的建设,北京地铁4号线已于2009年9月28日开通试运营。北京地铁4号线在开通即实现最小行车间隔3分钟的纪录,并在开通后一年零七个月内,两次缩小运行间隔至目前的2分15秒,同时,2011年5月1日曾创下116万人次的最高日客运量。
经验总结
目前,北京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正在对地铁4号线运营进行中期评估。从评估结果来看,地铁4号线的PPP模式在成本、效率、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从项目运作和实施结果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和意义。
重视前期研究,规范运作。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金融、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本项目在没有成熟经验的情况下,组建了由专业的融资顾问、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客流调查顾问、法律顾问等组成的顾问团队,广泛地分析国内外的融资案例,经过一年多的前期研究,形成了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各方共同努力和协作下,规范运作和实施,最终实现项目的成功运作。
开创我国轨道交通建设PPP融资模式的先河,缓解了资金压力。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是制约轨道交通发展的首要障碍,而对于地铁这类很少盈利的项目来说,减少政府投入就是成功的关键。根据测算,京港地铁负责地铁4号线约30%的投资,引进了建设资金近50亿元,这就意味着政府投入的大大节省;同时,在运营期内,京港地铁还要负责线路、设备设施的所有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预计需投入的资金接近100亿元。北京地铁4号线PPP融资项目的运作,确定了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结构和核心问题,完成了股权结构、客流风险分担、结算票价体系、建设和运营服务标准等具体操作层面的创新设计,成为了PPP融资模式的一个样本。
引入竞争,提高地铁营运的管理水平,转化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4号线通过引入有实力和经验的国际投资人,引进了国际先进的地铁建设、管理理念和现代化的经营理念,能够提高地铁行业的建设效率和运营服务水平。同时,京港地铁的出现也为北京市的地铁行业带来了鲶鱼效应,激活了地铁原有的体制,达到了改革的目的。
同时,项目通过《特许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制定和签署,明确了政府、投资者和特许公司在4号线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改变,实现政企分开,促进地铁行业投资、建设和运营步入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为其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契机。
地铁4号线PPP融资项目是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其成功实施加快了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和体制改革进程。地铁4号线PPP融资项目也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第一个市场化融资成功的项目,自项目签约以后,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和研究PPP融资模式,这对各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创新和项目运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案例四
青岛海湾大桥融资招标项目
山东高速集团投资建设经营的山东高速青岛海湾大桥,是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最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我国北方冰冻海域首座特大型桥梁集群工程。该项目算上引桥和连接线全长超过41.58km,为世界第一跨海长桥。该桥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兼城市快速路八车道,设计行车时速80km,桥梁宽度35m,设计基准期100年。
海湾大桥投资巨大,全部由政府投入将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临时工程开工伊始,政府就一直在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政府投资的压力。经过将近一年的论证,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要求,海湾大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成立项目公司与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以“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的方式运作青岛海湾大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的资产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青岛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项目运作过程
BOT项目合同关系复杂、涉及部门多、经营时间长,青岛市此前仅运作过几个小规模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与青岛海湾大桥BOT项目的社会影响和重要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为科学规范地运作好青岛海湾大桥项目,青岛市政府决定依托专业中介机构的力量,积极寻求具备丰富项目经验和实力的中介机构,还同时聘请了商务、法律顾问等多个专业团队。
在专业团队的支持下,项目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运作中涉及的招标方式、范围、程序、项目结构、项目商业条件等主要问题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并给出解决方案,据此制订了《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法人招标总体运作方案》,作为招商运作的指导性文件。
2006年5月之前,工作小组完成了交通流量分析以及项目的财务建模和分析工作,据此确定了“捆绑经营”的招商策略,以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本招商项目。所谓“捆绑经营”,即为了保证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除了取得大桥的建设经营权外,还将取得胶州湾高速公路的交通经营权,并拥有广告经营权和用海用地范围内旅游开发经营权。
全球公开招标后,工作小组根据政府批复的总体运作方案编制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为四卷,包括投标人须知、特许经营权协议、胶州湾高速公路租赁经营协议以及部分工程基础资料。经过评标,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高速”)中标本项目。9月28日,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和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草签项目协议。10月30日,山东高速在青岛注册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青岛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青岛海湾大桥BOT项目的项目公司。此后,项目公司完成融资文件提交、确定技术方案、招标选定承包商等工作,达到签订正式协议的条件。
12月26日,山东高速集团青岛公路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交通委员会正式签署《青岛海湾大桥特许经营权协议》《胶州湾高速租赁经营协议》及谅解备忘录,标志着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招商阶段的工作圆满完成。
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条件。本项目预算投资金额高达98亿元,除项目资本金外,项目公司通过银团贷款进行项目融资60多亿元,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项目公司与青岛市交通委员会签订《青岛海湾大桥特许经营权协议》和《胶州湾高速租赁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独家权利——在特许期间负责运营维护青岛海湾大桥,在特许期结束后,将上述大桥的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运营青岛海湾大桥和胶州湾高速公路,通过在特许期间收取交通通行费,以及广告经营和用海用地范围内旅游开发的方式,补偿经营成本、还本付息(若有)、回收投资和获取投资回报。项目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与专业技术咨询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上述系列协议共同组成了协议组,明确了参与本项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保证了各主体合理利益,有效分配项目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其中《青岛海湾大桥特许经营权协议》是协议组的核心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其他参与主体签订和履行协议的根本依据。
项目融资。本项目预算投资金额98亿元,项目公司计划通过股东注入资本和银团贷款两个渠道进行融资,预定的资本金比例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除项目资本金外,项目公司计划利用银行贷款60多亿元筹集项目建设资金。2006年12月底,《青岛海湾大桥特许经营权协议》正式签署之后,在公司股东支持下,项目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积极落实银行对海湾大桥项目的授信审批工作。最终确定了由工商银行在内的十七家商业银行所参与的银团贷款方案,各家银行为海湾大桥项目办理了综合授信,累计授信额度达到260亿元,超额认购率达到400%,确保项目融资的最终落实。
2007年9月30日,青岛高速公司与以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为牵头行的9家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签署了《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总额度为65亿元。这是青岛市有史以来组建的贷款金额最大、参与银行最多、社会影响最广、银行综合授信最高的一个银团项目。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标志着青岛海湾大桥的建设资金已足额到位,能够全面满足青岛海湾大桥建设资金需求。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项目公司还发行了15亿元债券用于海湾大桥建设。
经验总结
协议文本规范。本项目采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向投资人授予特许经营权,对大桥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主要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开创了国内跨海桥梁BOT招商项目的先河。
此前国内不少路桥招商项目对协议文本不够重视,按照一般招商类项目的惯例与投资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就了事,对特许权、特许期、协议终止、补偿、抵押、转让等项目细节均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陷入推诿扯皮的状态,很多项目进展并不顺利。而本项目在项目协议编制过程中,项目的咨询顾问与业主单位一起,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特许经营协议几经修改,合同文本的编制遵循国际惯例,参考国内外类似项目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到资本市场的要求和政府利益,对项目风险进行了恰当的分配,形成了公平合理的协议文件。由于政府方和投资人所面对的都是自己熟悉或可以控制的风险,既充分保护了政府的利益,也大大增强了投标人的信心,这可以说是本项目招商成功的基石。
在随后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各司其责,未出现实质性分歧,海湾大桥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实现融资和建设完工,说明特许经营协议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
引入竞争充分。在特许经营项目招商运作中,选择有实力的、有经验的战略投资人非常关键。青岛海湾大桥项目投资额巨大,工程难度高,有实力参与特许经营投标的投资人比较少,即使采用“一对一”谈判方式来选择投资人也无可厚非。但在实际运作中,青岛政府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竞争的压力促使投资人降低了对投资回报的要求,确保项目进一步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2011年5月25日至5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青岛海湾大桥、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定价初步方案》意见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物价局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类汇总,并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最终确定海湾大桥七座以下汽车每车50元/次,走海底隧道每车30/次,比同类项目杭州湾的收费水平每车80元/次低很多。
政府为确保招商成功,除将环胶州湾高速公路捆绑入本项目进行招商,还将大桥陆域附近部分宗地列为可选的招商条件以平衡投资收益,经过竞争,中标人放弃对相关土地的要求,政府的利益得到保障。
聘请咨询顾问专业运作。青岛市政府遵循市场规律,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弥补了项目政府招商人员在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充分发挥其在项目结构设计、招投标方案设计、财务模型分析、协议商务条款设计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协助政府设计出更加严谨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文件,获得政府和境内外投资人的认可。
案例五
大连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BOT项目规模为全年日均处理垃圾1500吨,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项目服务范围包括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项目选址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拉树房村,占地面积约77000平方米。
大连市政府决定以BOT模式实施该项目,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大连市政府授权大连市城建局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市城建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二十七年(含建设期)。
项目概况
早在2003年大连市就曾采用BOT方式运作过垃圾焚烧项目,当时市政府并没有聘请招商顾问,而是自行公开招标选择中标人,确定的工艺是流化床工艺。投资人中标后,与大连市政府进行了长达五年、前后十几轮的谈判,垃圾处理补贴费越谈越高,从中标时的60多元谈到100多元。由于政府与投资人在特许经营协议的某些关键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谈判无果而终。
项目的运作过程。项目重新启动后,在大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大连市城建局牵头组织政府相关单位、招商顾问和法律顾问,认真分析总结了项目上一次运作失败的原因。可以看到,政府方对于BOT项目法人招标的复杂性估计不足、将工程招标的方法和思路照搬到项目法人招标上来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因素。而进一步总结还发现,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招标文件仅有《投标人须知》而没有《特许经营协议》,所有协议的关键条款都要在后期通过谈判来确定,这就造成了项目招商时边界条件不明确,政府与投资人各自的理解不一、分歧较大,反过来又导致后期的谈判工作多次停滞,项目陷入恶性循环。
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大连市城建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招商顾问、法律顾问,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垃圾处理BOT项目的成功经验,梳理出项目运作中的关键事项,认真研究并落实了项目条件,完成了转让文件和评审办法的编制,并且编制了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项目重新运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重新确定焚烧工艺。项目原来选用的是流化床工艺。根据近年来国内各地项目运行的效果,住建部推荐的炉排炉工艺已逐步成为垃圾焚烧处理的主流工艺。经过广泛调研后,市政府决定采用炉排炉工艺代替流化床工艺;
二是认真研究并落实项目条件。落实的各种项目条件包括:明确大连市政府负责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中一次性解决渗滤液和飞灰等副产品的处理问题;考虑到国内民众对于垃圾处理行业的争议以及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项目还明确了对烟气中二嗯英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欧盟2000工业废气排放标准。针对关键技术问题(比如垃圾低位热值、项目处理规模设置等),招商顾问还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了有关技术工艺的专题研究,以保证项目条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提供充分的项目基础资料,安排好投标人的现场考察。大连市政府和招商顾问认真倾听潜在投标人的需求,协助潜在投标人开展尽职调查,组织现场考察,针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作答。通过上述工作,尽量做到让投标人准确把握项目基本情况,减少或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认识分歧;
四是技术方案采用“暗标”形式,充分保证客观公平。技术方案采用“暗标”形式即技术方案中不能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符号等内容。暗标操作复杂,对于招商顾问运作能力要求很高,稍有遗漏就会产生废标。但由于暗标能消除明标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的人为打分倾向,能更加有效地保证评标过程公平、客观,政府方最终坚持选择了暗标形式。
项目的实施情况。2009年2月5日,大连市城建局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了项目招标公告,并在大连市监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评标专家。经过严格的综合评审和澄清谈判后,招标人确认天津泰达环境有限公司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中标的垃圾处理价格51元/吨,不到上一次招标时中标人要求价格的一半,招标结果大大优于政府预期。
2009年7月17日,大连市城建局与中标人——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草签了特许经营协议。
经验总结
大连项目的成功运作是在深刻理解行业惯例和投资人需求的基础上,政府与招标顾问密切配合的成果。
招标文件内容完整齐全。本项目的第一次招标之所以会产生“马拉松”式的谈判,是因为招标文件仅有《投标人须知》,而没有《特许经营协议》,所有协议的关键条款都要在后期谈判中确定,其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而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按照行业惯例,《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仅可在已有文本的基础上提出偏差意见(即对协议的修改意见),而且,在评标时对这些提出的偏差意见是要扣分的(即如果对协议的修改意见太多则很可能无法中标)。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减少后期谈判的工作量,充分保证政府的主动性和项目的时间进度。
暗标形式提高竞争。由于本项目运作的规范有序以及大连市特殊的示范效应,吸引了多家投资人参与,充分竞争的形成对政府方择优选取投资人达到最优的项目实施效果非常有利。在多家当地投资人参与的情况下,采取暗标形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人,增强了投资人的信心。垃圾焚烧领域有实力的投资人悉数参加了项目的竞争,共有九家投资人参与了投标。竞标的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求的垃圾处理价格(即政府补贴价格)为51元/吨,不到上一次谈判价格的一半,仅此一项每年节省财政支出近3000万元,大幅提高了政府财政支出的效率。按照节省的费用初步估算,可以采用BOT方式建设日处理规模10万吨、出水标准达到一级A的污水处理厂一座。大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于招标结果相当满意。
项目条件合理确定。上一次招标谈判中,由于政府方缺乏相应的垃圾项目运作经验,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政府要承担其自身难以承受的风险。比如,当时在文件中规定政府保证垃圾热值,如果垃圾热值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数值,政府须给予投资人额外补贴。对于成分复杂、含水率较高的城市生活垃圾来说,热值本身就是不确定的。这种约定对于政府来说既不现实,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本次招标中,按照行业惯例规定了政府提供垃圾的热值需在一定范围内(4200~8400kj/kg),主要符合该热值范围的都是合格的垃圾,如此约定切合现实情况,也大大降低了政府违约的风险。
(一)实践
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s)一词来自美国,主要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经营、资产规模小(1979年以前,资产规模在3亿美元以下的银行被称为社区银行;如今,广为接受的标准是10亿美元)且主要服务于社区内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中小商业银行。最早的社区银行可追溯至1867年成立的LykensValley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银行金融服务内容日趋广泛,组成形式也不断变化,但其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初衷始终没有改变。社区银行一直蓬勃地发展着,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并购使社区银行总数在减少,但新的社区银行仍不断产生,所占比例并没有减少(见表1)。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规模在1亿-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数量一直在增加,呈现出逐步扩张的势头,这充分说明了此类规模的银行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社区银行的经营规模虽然与大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但经营效率与大银行非常接近,显示出相当强的生命力。这被国外许多研究银行规模经济的学者的实证结论所证实:中等规模银行的规模有效性较强,1亿美元左右资产是银行获取规模经济的最佳规模(Rose,1989;Humphey,1990;Berger,1993)。
社区银行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大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社区银行始终以社区居民金融需求为己任,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为目标,拾遗补缺,承上启下,为社区的繁荣、地方经济的振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见表2);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并不一致,社区银行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被其他地区纷纷效仿。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银行经营面临困难,不少银行纷纷实施网点撤并计划,于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出现了“金融真空”状态。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类似美国的社区银行。英国、苏格兰掀起了一场“社区银行服务运动”(CampaignforCommunityBankingServices),旨在为社区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消除银行网点撤并可能给社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场运动为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银行业向来以“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著称于世。2000家左右具有社区功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7%)业务尽管也向全能化发展,但主要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法国虽然由于银行垄断程度较高导致社区银行较少,但也有100多家。亚洲的日本具有社区银行性质的地方中小银行也有60多家,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这些银行对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其平均收益率水平一般都高于大银行。
(二)启示
1.正确的市场定位。社区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迷失方向,始终坚持为当地居民、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不断增强建立在社区关系网络基础上的自身优势,不仅巩固了其在地方信贷市场上的地位,而且也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率。
2.社区银行一般实行股份制,产权明晰,产权结构设计合理;政企分开,一般不会在政府机构的影响下经营,不会提供政府导向性的业务,也不会将社会目标置于银行的财务目标之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经营。
3.强有力的政策扶持。美国1864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NationalBankAct)规定银行只能在单一的行政区域内经营,这种限制银行跨州经营的规制于1927年以《麦克法登—佩伯法》(McFadden-PepperAct)的形式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又在1933年的银行法中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州际业务规制限制了大银行的扩张,成为保护社区银行生存的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定期检查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了当地社区的金融需求,并就金融机构对社区的贡献度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其评估结果作为审批该机构申请增设存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金融机构之间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该法律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次修正后存在至今,对于保护社区银行的生存和防止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的外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许多社区银行在兼并浪潮中消失以后又有不少新生的社区银行崭露头角的一个重要条件。日本政府从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或免征等方面对社区银行的运营与发展进行扶持;法国政府采取措施帮助社区银行进行创建以及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4.有序的金融监管。社区银行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外部的有效监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以监管部门的专职监管制度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依托,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监管部门的监管强调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行业自律组织是社区银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组织,是连接外部监管与社区银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避免监管真空,并大大减少外部监管的实施成本;社会监督机构独立于社区银行之外,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与一定的权威性。
二、社区银行模式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一)适应金融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将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拓展到金融领域,则可以发现,金融分工专业化可以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金融发展是由金融分工所决定的,并随着金融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社区银行经营模式是与大型银行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进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必然结果。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特征体现在:从服务对象看,社区银行主要面向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而大型银行则主要面向大的企业。从资金来源与运用看,社区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当地,运用也主要在当地,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大型银行则在全国或跨区域范围内调配资金。从服务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主要提供一些个性化金融服务产品,而大型银行则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贷款的审批来看,社区银行除了关注财务数据以外,还会考虑借款人的性格特征、能力以及信誉等难以传递的“软信息”;而大银行则只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等“硬信息”做出结论,基本上很少考虑借款人的个人因素。从发放的贷款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一般发放基于软信息基础上的“关系型贷款”,而大银行则发放基于硬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可以看出,这种专业化的金融分工使得社区银行与大银行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
(二)拥有信息比较优势
信息是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借贷发生之前会产生逆向选择,在借贷发生之后会出现道德风险。我们知道,中小企业是社区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很大。要克服这两个问题,银行就必须搜寻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并进行评估、使用,而这些是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的。与大型银行相比,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要低,具有信息上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一是社区银行土生土长,与中小企业一样,遵循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及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前景、信用水平,甚至业主本身的能力、信誉等所有的信息;二是由于社区的相对狭窄性,社区银行也容易及时掌握信息的动态变化,如某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要及时催还贷款或增加抵押等,从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三是社区银行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都在当地,结构简单,委托少,信息传递相对较快。由地域性和长期的合作带来的信息优势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根据麦金农(Mckinnon,1973)等人的分析,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千种“被分割的经济”(PragraentedEconomy)。由于其市场的分割性,信息的传递受到了阻碍,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因此,发展社区银行更具有客观必然性。
(三)具有交易成本低的比较优势
在信贷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等因素,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对于每笔贷款,银行都需要进行事前信息审查、谈判签约及事后监督。相应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这些是银行在信贷交易中所直接耗费的成本,称之为“显性成本”,除此之外,银行还间接耗费了一些“隐形成本”,如由于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所需耗费的成本等。
发展社区银行有利于发挥其对中小企业贷款上的交易成本比较优势:(1)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相对较低。(2)由于社区银行规模较小,组织结构较简单,决策的周期相对较短,因而从开始谈判到贷款合同的最终签订所耗费的谈判成本相对较小。(3)由于社区银行根植于社区,信息了解相对充分,对社区内中小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同时在近距离内,企业的违约信息局限在狭小范围内,非常敏感且受人关注,传播速度快,监督成本相对较低。(4)社区银行由于与中小企业联系密切,能够动态地掌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在与中小企业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把非系统风险降为零,从而有利于控制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5)社区的成本低。一方面,成本与组织规模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成本越高,反之,则越小;另一方面,结构不同的组织中,解决问题的成本也不同,结构越复杂、层级越多的组织,链条越长,信息传递越慢,其成本越高。这样,与大银行相比,结构简单的社区银行由于链条较短,解决问题的成本就会低很多。
三、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分析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居民家庭的资金需求,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充满着生命力的经营模式。因此,国内学者在谈到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时,都把它当成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供选择路径之一,对此我们表示赞同,但这还不足以概括社区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金融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表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加快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社区银行能够很好地弱化二元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占有相当大的成分。要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然而近年来农村金融支持呈现弱化的趋势。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坚持商业化改革,调整发展战略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银行”三大目标转变,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在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都在撤并和收缩进城。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贷款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流于形式,多年来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对社员的贷款程序跟其他商业银行一样,贷款投向没有体现“社员优先、社员为主”的原则,缺乏为社员服务的约束和动力,背离了合作制的初衷,因而,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官办”的农村信用社。不少农村信用社不愿发放小额信贷,违规“垒大户”现象严重,服务功能“异化”。三是邮政储蓄在改成邮政储蓄银行之前,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与国家鼓励资金投向三农的政策相反,邮政储蓄将农村资金集中后流向了城市,造成了地方资金的“失血效应”,削弱了金融支持农业的应有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社区银行根植于农村社区,专注于农村社区,利用自身的信息与交易成本上的优势,能够有效满足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弱化二元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比较突出。大型银行更多地将全国范围内吸收的存款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使用,这造成了中国资金流动的“虹吸现象”,即本来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被转移到资金已经比较充裕的发达地区,导致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一些偏远的、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大型银行不愿全面涉足,加速撤出的步伐,导致局部地区“金融空洞化”。社区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在本地,因而能够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大型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也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缺口。
四、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衡量,目前国内还很难找到一家真正的社区银行。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不仅要有大银行,而且要有为数众多的社区银行。大银行有大银行的优势,社区银行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且覆盖城乡的社区银行体系尤为迫切与重要。
(一)将现有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1.城市商业银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差别很大,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模式,应坚持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改造的重点应是中小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许多规模雄厚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已不再适合选择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它们地处发达地区,经营状况良好,已具备与大银行竞争的实力,已发展成为跨区域甚至全国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之下,中小规模的银行则适宜走社区银行的道路。其次,改造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循序渐进思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这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良莠不齐。为稳健起见,可以先选择一些位于发达地区且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社区银行改造试点,比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这些地区中小企业发达,民间资本较为充沛,具有发展社区银行的优越条件;同时,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充裕,行为较为“开明”,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合理干预较少,对改造试点的积极性较强一些。试点成功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在欠发达地区全面推广。最后,改造之前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社区银行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城市商业银行要改造成社区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我们知道,城市商业银行组建之时就规定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也即地方政府,其人股比例占30%左右。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对东、中、西部地区三个有代表性省份的20个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大区域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持股比例为24.2%,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通过其他企业或机构间接持股的数量,则国有资本(包括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达到76.3%左右,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其他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私有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很少。这样,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普遍存在,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城市商业银行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为此,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其向社区银行转型创造条件。一方面,地方政府股份应逐步从城市商业银行退出,当然,地方政府退出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从直接操持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脱身,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支持,地方政府应该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增资扩股,引进具有良好动机的民间资本和运作规范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使其产权结构真正多元化。
2.城市信用社。从规模大小和服务对象来看,城市信用社应该是社区银行最主要的改造对象。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城市信用社是依附于非国有小企业发展起来的,90年代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信用社开拓了广阔的潜在市场。但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面临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不良资产比例高、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将城市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必须鼓励外资和优秀的民营企业人股,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同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快解决历史包袱。
3.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当适时对其经营目标、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逐步改变政策支农的主要性质。2006年中国银监会表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趋向,10年内将分批逐步过渡为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支持。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造不能整体推进,要分步实施。我们认为,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造成社区银行,而落后地区的信用社仍然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社区银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是不够的,需要相关各方给予大力支持。
4.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改造成社区银行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定位。因为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的竞争优势在于,与当地客户熟悉,吸储的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与当地经济休戚相关。有数据显示,全国45万个邮政汇兑网点中有70%在农村,遍布各大居民小区,有将近70%左右的汇款交易流向农村。全国办理邮政储蓄的网点达到3.6万多处,邮政储户数量达到2.7亿户。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后,要很好地发挥这一功能,需尽快积累在农村发放贷款的经验,建立成熟的经营机制,并依法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二)将新建的民营中小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
金融开放包括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入世后,我国政府以强有力的实际行动积极主动地推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银行业开放程度已超过了当初的承诺。而对内开放方面,监管当局却表现得异常谨慎。当前民营资本组建民营银行的强烈愿望受到抑制。一旦监管当局放开限制,民营银行将会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这些新建的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控股,产权边界明晰,没有历史包袱,能够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将其定位于社区银行有利于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要防范民营资本由于趋利动机而导致过度扩张造成的金融风险。
(三)将民间金融组织引导规范成社区银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盛行往往体现了一国金融深度不足,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融资需求。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金融监管当局与其屡禁不止,还不如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小型社区银行,同时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监管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这样既方便了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能够满足农民等小规模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对于培育分工协作、竞争充分的村金融市场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