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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时间:2023-07-27 16:2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侦查学的就业方向

第1篇

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了司法会计课程,但都未作为重点建设对象。在部分公安院校中,司法会计只是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中的基础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主要表现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手段、教材选择、人才培养等方面。

(一)师生认识不统一

目前,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司法会计教学中,教师应该教什么,学生应该学什么,并没有得到清楚认识。司法会计课程在我院并不是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主干课程,而仅仅是基础课,甚至作为选修课来进行设置。因此,教师和学生在认识上、观念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训过程中没有正确定位。教师认为该课程并不重要,在教学理念上采取应付的态度,在教授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在教学方法上手段单一。另外,学生不明白学习司法会计的目的和用途,导致对该课程兴趣全无,造成学生只是应付考试,没有学到任何有价值的知识,整体教学效果可见一斑。

(二)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

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学院课程的开设越来越多,实践教学也浮出了水面成为当前教学改革的热点。司法会计课程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学时间少于专业主干课,而司法会计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结果是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发生冲突,导致该讲的内容没讲,该重点突出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该实践的也只能纸上谈兵,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从而出现了大量的教学空白,模糊了学生对司法会计的认识,让学生觉得该课程的学习是不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的落后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引进,给传统的教学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部分教师的观念还停留在过去,依然给人“穿新鞋、走老路;换汤不换药”的感觉。由于司法会计课程涵盖的内容多、知识面广,教师在短时间只能采取讲授的方式,而很少给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讨论问题的机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整个教学过程枯燥、单一,教学效果显著下降。

(四)教材选择的盲从性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学科理论体系框架也基本建立,只是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支撑司法会计学课程的开设,关键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教学层次编撰好相应的教材。在教材的选择上,由于学院的司法会计课程开设较晚,在该领域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都较少,对于教材内容的把握上不够准确。因此,选择的教材往往是该领域中较有名气的编者所编写的教材,而忽略了教材的适用性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

(五)师资力量过于单薄

纵观国内高校司法会计课程专业教师队伍,多来自于法学专业和会计专业教师,缺少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会计的复合型教师,更缺少具有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院目前的教师队伍同样遇到此类问题,都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师资培训,教师本身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的把握程度不高,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只能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将学科划分成两个独立单元,致使学生无法贯通所学知识,更无法独立完成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任务。

(六)实践教学偏离轨道

实践教学对司法会计课程而言,是整门课程的精髓所在。但是,由于培养目标是会计人才还是法务人才仍然不清晰,导致整个实践课程体系不完善,也缺少相应的实训教材,造成实践课程只是以会计实践内容为标准的格局,缺少了具有司法会计业务针对性的实训。在实践教学硬件方面,校内实训场所远未达到司法会计工作的仿真标准,只能提供一般的会计实践操作,且实验场所的利用率也较低。在教学软件方面,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太少,也很难聘请到一线的专家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同时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校与政法机关及事务所等社会组织难以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更无法做到让学生完全接触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实际业务。上述这些因素造成学院司法会计的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轨道。

(七)人才培养模式不健全

司法会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却一直未能在高等教育中单独成为一门专业。而各高校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不够,导致了目前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散乱,课程设置上也是因校而异,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表现为:法律、会计、侦查三者独立授课,内容上进行简单地叠加,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联系体。在课程设置上,只是将其列为专业选修课。如此散乱的培养模式无法突显司法会计的重要,只会导致司法会计人才的缺失。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错综复杂,但无论怎样,从司法会计学科的属性出发,我们还是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司法会计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认清教学目的

公安院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培养的是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在经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主要是让学生把所学的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方法作为一种经侦手法,为今后从事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增加必要的获取证据的途径。因此,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基本理论,能灵活地运用司法会计手段进行取证,具备司法会计鉴定及审查鉴定结论能力的经侦人才。要认清教学目的,首当其冲的是教师。所谓教师认清目的,是指任课教师在授课之前应当搞清楚教学目的,因为只有方向正确了,才能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才能够对症下药、因材施教。而学院作为培养公安人才的摇篮,更应该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和普通院校上区分司法会计教学的方方面面。学院可以参考国外教育职业化的特点,利用好本土资源,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例如,学院为检察院、法院、公安定向培养培训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检法向学院提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和标准,学院又以此作为培养学生的目标,如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满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老师认清教学目的后,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就显得较为容易。教师除了要在课堂告诉学生,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更要带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性。学生只有自己感受到这门课程的内存价值,才会从内心深处重视这门学科,才会化被动为主动。

(二)合理设置课程

教学内容应当围绕着教学目的来进行设计,这就决定了公安院校司法会计的教学内容应区别于普通院校司法会计类专业,在教学内容的具体编排上应侧重于实训。目前,学院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程,课时数只有32课时,并在最后一个学年开设,而且也未设置司法会计专业的相关配套课程,更谈不上形成一个体系。司法会计的学习最忌讳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叠加,应当将会计学、法学、审计学、侦查学、鉴定学、证据学、信息技术、金融学等课程作为司法会计的基础课程。在理论学习和实训时间安排上,应当汲取工学结合的先进理念,第一学年进行专业基础课的理论教学,第二学年进行专业技术的理论学习以及专业技能的实训,第三学年进行校外的顶岗实习,通过理论与实践地有机结合,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司法会计课程的认知,加深对经济犯罪侦查业务的熟练程度,增强学生未来就业的竞争力,丰富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院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创新教学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课程的特殊性,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该课程的教学要求,适当地在教学过程中穿插图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物教学法以及分析比较法,有利于帮助学生学好司法会计学理论,但在掌握基本技能方面却收效甚微。因此,开展模拟实训是解决学生理论与实践脱钩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佳途径。模拟实训能为司法会计教学提供一个仿真的学习环境,真实地再现案件取证过程中会计资料证据的产生、发现和收集的全过程,让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操作,真正意义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无缝对接。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是司法会计教学的重点,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区别于一般的理论教学。首先,考虑到司法会计内容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我们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对内容进行取舍。例如,会计教学需要侧重于会计实务,那么会计基础理论就不宜过深、过多的讲述。其次,司法会计更讲究的是操作,理论学得再好,不懂实践操作也是白搭。因此,教师授课为辅,学生参与为主的教学方法将成为司法会计教学的主流。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实例研讨、分组协作、模拟实验等形式,帮助学生解决课堂内外的疑难点。再次,在理论讲述过程中,不再按部就班地从概念出发,也可以尝试以案例开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最后得出课本上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最后,要彻底改变现有的教学方法,还必须对课程的考核方法进行改革,即以案例分析或业务操作的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标准。这样既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锻炼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

(四)完善教材体系

目前,学院使用的教材都是直接选用此领域内较有名气的专家所编写的书籍,并没有一本完全适合学生的教材,更谈不上学院量身编写或开发的教材。学院目前刚刚升为本科院校,但学生的素质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一套适合于本校学生的司法会计教材,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院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一套教材中应当包括基础理论教材和司法会计专业实训教材,其中,实训教材是整套教材的重点。一套具有实际指导价值的实训教材,应当具备针对性、实用性、新颖性等特征。除此之外,还应与时俱进,时刻与最新的会计准则和司法会计最新成果保持一致。同时,为了适应实际业务变化的需要,实训教材需要每年进行更新改版。有了这样的一套量身定做的教材,有利于激发各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有利于学生理论水平的提升。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套培训教材,专门用于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培训。

(五)充实师资力量

由于现有教师队伍中没有现存的人才,根据司法会计课程的特点,培养“双师型”教师是改善学院现有师资结构的最有效措施。首先,学院可以让现有的法学专业、侦查学专业以及会计专业的骨干教师进修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出国学习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其次,可以聘请经济犯罪侦查的一线专家或业务骨干对教师进行在岗培训,增加教师的理论与实践学习。再次,让教师去司法会计工作岗位上挂职锻炼,搜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国外的司法会计教师,大多都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分享从事司法会计实务所获得的经验,缩短学生从理论学习进入实践环节的距离。最后,学院可以推行特聘教授制度,让一些专家来学院开讲座、授课、科研,从而营造学院优良的司法会计科研教学氛围。

(六)加强实训教学

实训教学分为两大块:一是校内模拟实训,二是校外顶岗实习。目前,学院在实训教学环节上仍十分薄弱,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上都缺乏应有的条件。学院可以与公检法及其他法律事务所加强联系,在校内建立司法会计仿真实验室,模拟当前职场、法庭、案发现场等实际工作场所,通过学生亲自扮演不同角色的方式,来让学生掌握已学知识,在实践中升华现有理论,感受司法会计的真正内涵。同时,学院也应注重和加强实习环节。虽然目前专职的司法会计岗位非常少,但可以与检察院、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安排教师和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侦破,使顶岗实习成为常态化。

(七)健全培养模式

第2篇

我院专业课程体系现状

我院司法警务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两个模块,一是素质培养课程模块;二是能力培养课程模块。素质培养课程又分为基础素质和专业素质课程;能力培养课程又分为基础能力和核心能力培养课程。总学时为1794个,理论课与实践课各占一定的比例。

我院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没有达到同步发展尽管我院近年来十分重视实践教学、实训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但由于受专任教师自身能力、专家外聘、学校实践教学条件等因素制约,目前普遍存在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不够,形式不够丰富,教学效果不够好的情况。由于缺少相应的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制约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二)实习实训条件有待改善从校内的实训条件来说,我院有一些实验室、模拟法庭和靶场等,但与司法警务专业课程相配套的实验室数量不足。从校外的实习条件来看,本专业在法院、检察院的实习基地较少,大多是一些司法局和公安机关,与该专业主要培养司法警察的实训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三)师资队伍缺乏实践经验目前,司法警务专业有的教师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少,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是一些理论知识。另外,受学校的财力、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力度、教师的社会活动能力等各种因素的限制,难以聘请高水平、经验丰富的司法警官来校授课,没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不利于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四)缺少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司法警务教材就全国范围来说,适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司法警务教材本来就少,那么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司法警务教材更是少之又少。

我院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优化与实践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探索人才培养模式,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我院应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面,重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增强毕业生适应性的思路,制定特色鲜明的司法警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先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其次要广泛征求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领导牵头、教师讨论、专家指点,对过去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在此方案中,要重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通过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生在获得良好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尽快走进实践环节,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既培养了实际操作能力,也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从而为将来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加强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1.课程体系建设。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参照司法警务人才需求调研成果,以突出专业特色、加强专业核心能力为着眼点,及时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不断优化课程体系。(1)建立完整的凸显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一方面,坚持开设代表专业特点的基础性课程,比如《司法警察概论》、《保卫学》、《警察法》等作为专业基础课,以保持学科课程的连续性、稳定性;另一方面,紧紧围绕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司法警务方向的办学特色,开设密切联系市场需求,应用性突出的《司法执行文书》、《看押与值庭》、《刑事侦查》、《刑事技术》、《警械与射击》、《警务技战术》、《擒拿技能》等课程。(2)精品课程建设。以精品课程建设为龙头,整体提高教学质量,3年内力争建成院级精品课程2门以上,并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省级精品课程建设。2.教材建设。在教材的建设上,教研室要组织专业课老师编写既符合高职学校学生的接受能力又和现实紧密联系的专业课教材,努力在3-5年内,每门专业课程编写出电子教材。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应该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教师应编写制作出多媒体课件,提高教学效率。(三)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1.加强校内实验室的建设。对已有的实验室要增加相关教学器材的投入。另外,要创造条件新建一个警务技能训练场馆,以适应司法警务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2.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对已有的实训基地继续巩固和发展,如省内的一些司法局、深圳等地的公安机关。另外,还要增加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务部门,使专业的教学实践更具针对性。(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1.合理配备师资。根据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人数,增添外聘教师。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基础上,适应专业发展需要,拟在下一个3年引进年轻、具有高学历的司法警务专业人才1名,引进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教师(包括实验室教师)2名,力争经过几年的师资引进和建设,建立起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强、业务技能熟练、富有竞争力的开拓性教学团队。2.重视教师培养。结合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必须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争取每学年都有教师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经过几年培养,使本专业的大部分教师具有双重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另外,还要为现有的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进修创造条件,做好现有中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学历和职称的工作;争取参与省教育厅的“高职高专高技能教师培养工程”,争取专业带头人的重点培养计划,培养专业名师和教坛新秀。(五)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注重信息的反馈与管理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学院要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办学的知名度,就必须对毕业生进行延伸管理———跟踪调查。通过跟踪调查,了解学生就业趋向、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了解社会对专业教育的信息反馈。司法警务专业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并根据信息反馈,及时改进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不断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毕业生跟踪小组,专门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及信息管理工作,以便更直接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完成培养社会需要的能胜任司法警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任务,更好地为司法警务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总之,司法警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优化与实践,一方面需要探索建设更科学、更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另一方面更要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强化学生的实验实训能力,并满足学生专业对口的就业需求。

本文作者:葛东升工作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

第3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类专业 法商结合 模式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从单一的学科专业知识和背景转向了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因此,高等学校作为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组织,也必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教学模式的转变。市场经济使法制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当代社会,具有单一商学或者法学专业的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来讲,其必须将既懂经济、又懂管理和法学作为培养的目标。这一点不仅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同时也是美、英等经济发达国家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方向,即将工商管理类专业与法律专业的结合作为主流,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法商结合”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另外,根据有关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工商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由于知识结构层次不明确以及知识面不够广等问题,被排在我国十大就业难专业中,这也严重影响了政法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为了实现政法类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又好又快发展,利用政法类院校的优势学科――“法学”的支撑作用,在政法类院校实施“法商结合”势在必行。

国内对“法商结合”的研究进展不是很多,基本上局限于一些政法院校和商学院,如湖南商学院刘梦兰(2004)首先考虑了法学专业的“法商结合”问题,提出要对法学专业学生加强商学类课程,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做到游刃有余;龚志军(2008,2009)对就业角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进行了论述,指出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必须要法商结合;曾荇(2008)从法商结合的课程设置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尽量体现法商结合;胡艳香、陈蓉(2010)基于商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商结合针对商法学课程体系设计作了探讨。但是通过目前仅有的文献来看,研究者对“法商结合”的本质以及如何实现“法商结合”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故此,本文就政法院校如何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一些探讨,为政法院校“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突显“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

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的主要依据和计划。围绕着培养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这一目标,“法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商结合”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经济、管理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到达具有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这种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宽口径、重交叉,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特色”。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应该实行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三大模块的教学方案,可以确定“三面六点”的“法商结合”专业特色建设立体框架(见图1)。

而体现在专业设置上,可以设置以下专业,如法务会计、金融市场运作与管理、国际贸易与WTO、市场营销与市场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律制度、经济犯罪侦查等。

二、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

目前,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管理体系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国家大学,可以说,它一方面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企业管理效益、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些内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又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存在着“本土化”的要求,否则,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不可能与实际需求相结合。为此,在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上,应以“法商结合”为目标,以教材建设为核心,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加强新教材的建设。

而考虑到法商结合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在教材建设中主要要考虑各专业核心课程的法商结合,比如:对企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现代企业制度,就可以和公司法的内容结合起来,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和劳动、社会保障法结合,技术创新管理和知识产权法结合,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法律结合等等。

三、通过请进来、派出去的方法,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1、围绕“法商结合”专业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可以进行相关教师到企业中去兼职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并实行轮岗制度,扩大专业教师的企业认知度,从而丰富其教学内容,增加本土化案例教学;第二,聘任企业家在“法商结合”专业做兼职教授,或定期邀请企业家为学生讲授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内容;第三,鼓励相关教师兼修或者进修法学方面的课程,使教师队伍首先实现法商结合。

2、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力度

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青年教师去国内外进修、企事业单位参加生产实习,鼓励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同时给每位助教确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建立“一帮一”的机制,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的科研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另外,鼓励教师参加诸如人力资源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物流师、报关员资格等各种资格证的认证,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

3、建立企业服务中心,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

发挥双师型教学团队的优势,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工作,从企业的设立、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管理流程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战略的制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企业项目论证以及税收筹划等各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服务于地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尤其是要对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涉及法和商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真正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实践教学,培养应用性人才

“法商结合”类专业的实践性极强,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教学的生命线,因此,实现专业实践性教学是“法商结合”类专业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和方面。故此,法商结合的教学团队必须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以校内实践性教学为主、校外实践性教学为辅;以理论教学为主、以实践性教学为辅,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三动能力。

结合政法类院校的实际情况,政法类院校可以构建“校内实践性教学(课堂案例教学+实验室教学+第二课堂教育+论文撰写)+校外实践性教学(课程企业实习+暑期专业实践+毕业实习)”的“法商结合”类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校内实践性教学

(1)案例教学。该方法的运用主要是以经济管理类专业所开设的课程为主。在具体的教学中,可以运用游戏式教学法、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来培育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该方法简单实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可以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教学效果良好。

(2)实验室教学。建设“商务实验实训中心”和“法律实验实训中心”。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功能,通过较全的实验教学用资料,结合具体的课程教学,进行课内实验,使学生既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又具备了所学知识的实际操作技能。

(3)第二课堂教学。丰富的第二课堂对拓展学生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非常重要。可以邀请一批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司法工作者来校举办专业前沿理论知识的讲座或经济管理、司法实践的报告会。同时,结合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举办一些诸如“大学生营销策划大赛”、“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效果将会非常显著。

(4)撰写论文。主要开展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两种形式。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在训练学生获取知识、选择信息能力、锻炼和考核学生的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非常有效。

2、校外实践性教学

(1)相关企业实习。在具体的教学中,结合《企业管理概论》、《物流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项目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教学,通过任课教师带队,到相关企业进行短期的企业实际感受,使学生对相关企业管理环节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和感知度。

(2)暑期专业实践。这是一种利用假期让学生通过打工、调查等方式到企业进行专业实习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3)毕业实习。可以采取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实习基地的作用和功能。

综上所述,对政法类院校来讲,“法商结合”人才培养势在必行,也是大势所趋。政法类院校可以通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一支双师型的教学团队以及改革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面来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建设培养大批人才,从而发挥政法类院校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龚志军:商科院校“法商结合”特色与法律专业就业形成机制研究[J].网络财富,2008(6).

[2] 胡艳香、陈蓉:商科院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体系的个性设计[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1).

[3] 刘梦兰:商学院法学专业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2004(12).

第4篇

论文关键词:重庆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教育质量;对策

一、重庆市法学本科教育现状

(一)总体概况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9年中围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08年重庆教育发展报告》,重庆直辖以后,经济快速发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足发展。高校数量增长较快,从1997年的22所增加到2008年的50所,其中本科院校总数由16所增至25所(含部属院校2所、独立学院7所、军队院校3所);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在校生总数从8.4万人增至45万人,本科在校学生总数达到279994人。法学专业作为传统学科也是在近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就专业培养而言,法学为重庆市培养规模第二大的号业,仅次于英语专业。

(二)院系设置

目前重庆市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本科院校中设置法学院的有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专业性院校设置了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应用法学院等11个学院,有17个本科专业。重庆大学法学院依托重庆大学作为拥有研究生院的综合性大学优势,加强了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等学科领域形成了特色与优势。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法下设经济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国际经济法教研室、情景模拟实验室。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法学专业下设民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专业方向。重庆邮电大学的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同时保留社会科学部,法学院设法学教学部、理论教学与思想品德教学部、人文科学教学部三个教学部。西南大学法学院设有理论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与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实践教育、双语等6个教研室,“三农”法制研究中心、社会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3个科研机构。该院司法技术实验窒和法律诊所没备先进,可开展模拟审判、模拟仲裁、痕迹检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活动。

二、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人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全国各地的法学院系以及法学专业的人数呈现出无序增长的状态,导致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多。

重庆高校中法学院系的设立在近几年内猛增。重庆大学法学院于2002年恢复成立,由以前贸法学院法学系独立成一个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专业于1994年经原国内贸易部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2002年9月成立法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社会科学系于1999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2003年更名为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6年4月,以原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和原西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为基础组建而成。随着法学院系的不断设立,招生规模也随之扩大.2003年重庆市就招收法律专业学生16544人。如此大规模地兴办法学院系、招收学生。对于法学教育的本质和目标来说无疑是一种冲击,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办学条件存在不足

由于近年来重庆市法学专业发展较快,而教学实施和条件建设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重庆市高校法学专业的建设中,仍然存在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在重庆市法学专业建设中,有的法学教学的条件不足没有强大的师资力量,没有足够的专业性书籍可供学生借阅,没有强大的教学设施后盾支持。有的实习基地建设不够,学生毕业实习要靠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这会导致有些学生找不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实习单位实习,就草率地将实习一带而过。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重庆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中,除西南政法大学在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实习基地外,其他高校都没有重庆地区以外的实习基地。因此,要建设好重庆市的法学本科专业,办学条件亟待加强。

(三)教学内容与实际结合不够

1.培养目标不明确

要使教学内容合理,首先要明确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是学术型人才,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许多法学院系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由于定位不确定,导致对每个学生的培养方案雷同,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从实际就业情况来看,法学专业人才属于通才,现代社会对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需求较大。

2.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的课程都是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并且根据该院系特色而自主规划和设置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等问题。因此,导致了部分法学院只结合自己院校的特色,着重设置某一方面的课程忽视了其它较为重要的法学课程,甚至是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大部分法学院设置的14门核心课程对将来要适应社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只是在扫盲而已。课程设置本身会限定教师的教育方式,教师一般不会特意追求适合法律实践科学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并不一定合理的课程的设置来教学。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仍然不会在课堂上尝试很多实用的法学课程在学校中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有的甚至连选修课都没有。

(四)毕业生就业率过低

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率。目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全国法学类专业本科就业率前五名的省市依次是山西、北京、广东重庆、河北。西南政法大学作为重庆市唯一的一所专业性法学院校,据不完全统计,该校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几年接近90%,但这90%中包括了继续读研深造的以及毕业为找到工作暂时挂靠在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情况,实际就业率与统计数字相差甚远。不仅西南政法大学如此,其他高校法学专业几乎都存在如此问题。由此看来,重庆地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相对较高,但是与其它专业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  三、提升重庆市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对策

重庆作为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办学质量始终不及北京、上海等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具体到法学专业来说,重庆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较多。前述问题也更存在于重庆地区的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对此,如何从根本上提高法学本科教学质量,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确法学教育准入机制

根据各国法学院惯例与通说,法学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学教授;二是法学图书馆。这两个要素是多数法学院重视的,也是多少或迟早都能够办到的。三是“法学院”的“场”。这可以说是以场所、场景、环境、气氛、氛围为表现形式的。也可以说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场”。2005年4月8日,孙笑侠教授在浙江大学第四届法文化月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兴起于80年代法学教育初级阶段的电大、业大、自考、夜大,以及现在的法律远程教育,都是没有场所的,更是没有法学院场景的,所以这些都是很难培养出合格人才的。目前,全国大学统一招生时各省教育部门会按照各个学校的归属将全国的高校划分为几个批次。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强制性规定本科等级以下的学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对于本科以上的学校开设法学专业加以标准化的限制.即制定统一的法学教育评价标准,只有符合这个标准的学校才可开设法学专业。并定期对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责令其改进,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由此可见,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由以前的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可以说,只要有法律存在或者涉及到法律的地方就会有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一部分不会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学习其它专业知识,以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好的效用。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都没有明确的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的目标,或者说有学科设立和人才培养目标,但是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落实到教学实践当中。知识型法律教育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教学类型,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特别是社会法治化的发展,知识型法律教育并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代社会要求的是综合型法律人才,只单纯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以本科教育为主的高校教育体系中,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从知识型法律教育向综合型法律教育转变。

(三)合理设置课程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走向社会之后,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他们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人文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而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定位于培养具有法学专门知识并具备多项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本科教学课程设置当中,要注意适当开设与法学相关的专业课程.加强其它相关学科的教育。如:为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基础知识以及会计学基础知识等课程;为国际法专业学生加强基础英语和法律英语教育,提高他们的英语阅读、翻译等能力。

目前,重庆地区除西南政法大学以外,许多高校本科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学校可以利用比较优势为学生开设其它专业课程。如重庆工商大学,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会计学等专业课程;重庆交通大学。可以利用其在交通学方面的优势,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相关的专业课程.让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着重学习交通法,这样即可培养交通法方面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学生的知识结构也不会因为缺乏专业基础知识而成为空中楼阁。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优势,也有效整合并节约了本校的资源.在实现各院校学科之问互补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丰富教学手段

法学本科教师的教学方法要得当,并且不断更新。对于西方法学教育广泛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合理内容进行移植,并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教学实践相结合进行创新。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手段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投影仪、幻灯机、计算机等现代电子设备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并通过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化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是一种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手段。

(五)加强实践教学

第5篇

关键词:警察;高职;社会服务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249-03

现代高等教育应具备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高等职业教育由于其特殊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使得其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更高,其具有的职业特性使其服务社会的功能更为突出。警察类高职院校由于其专业属性的特殊,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显著而独特的作用。

一、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含义

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具有的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学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服务性质的活动。本文所谈及的社会服务功能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功能。

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不过十数年,但由于其更关注受教育者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加之其具有鲜明的行业性、区域性的特点,因此高等职业院校在服务社会的内容上、方式上、途径上有着与本科院校明显不同的特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科技工作。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研开发为内容,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这些文件都表明了政府在宏观层面对高职院校实现和发展其社会服务功能的要求。

二、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意义

1.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是警察职业教育的必然趋势

高等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讲,其目的还是在于服务社会。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开展社会服务是高职教育无可回避的必然选择,也是其不断前行的必然方向。我国自开展高职教育以来就一直强调其社会服务的功能。经过十数年的发展,经历不同时代的需求,我国高职教育一直在如何立足自身特点开展社会服务上不断探索和实践。警察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中独树一帜,在对社会的服务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社会包括民众对警察及警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警务工作、警察队伍建设有了新的发展变化。这要求警察类高职院校在自身的内涵建设上要有深层次的拓展,不断认清自己的定位,发挥自己的社会服务功能,提升自己的办学质量。

2.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区域内广大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和技能水平的提高。以培养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警察类高职院校对地方警察队伍的建设、警务工作的促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7条规定“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警衔晋升的培训工作均由警察院校承担。这其中,警察类高职院校基本均承担了本省中、低级警官的警衔晋升的培训工作。尽管这只是管中窥豹,但也可以看到,地方警察队伍的建设、警务工作的发展与警察类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有着天然而紧密的联系。

3.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也是院校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高职院校所在区域的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都对其予以了大力的支持,当然也期待高职院校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高职院校不能发挥服务地方的经济社会的作用,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根基就会动摇。任何社会都需要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警察即是以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为己任的职业。警察类高职院校是培养预备警官的摇篮。这种鲜明的职业性,使得全社会对警察类高职院校对维护社会安全的服务有很大期待。以培养预备警官为目标的警察类高职院校理应立足自身的办学定位,运用自身拥有的教学资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另外,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警察类高职院校依此也可激发自我改革与完善的动力。通过社会服务,既可以将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社会实践,又可以将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成果甚至是社会资源引入到校内的教学中。目前警察类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探索校局合作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在校局合作过程中,院校的学生包括教师在警察实务部门中提供人力、智力支持(形式有学生的顶岗实习、教师的调研锻炼)。这样,在解决了实务部门警力紧张的困境同时,院校的教师和学生也得到了锻炼,理论知识得到巩固,专业技能得到提升。由此不难看出,社会服务不只是付出,警察院校还可以从社会服务中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进一步拓展自我发展的空间。

三、警察类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的途径

1.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开展社会服务

警察类高职院校作为职业教育中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在积极拓展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以笔者所在学院的实践为例。学院积极拓展了天津港城公安分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西安兵马俑博物馆等学生顶岗实习基地。在这些实务部门,一方面实现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也给实务部门提供了人力支持。目前,我国警务部门特别是基层单位,警力是十分紧张的,在大量的警务工作面前警力往往显得捉襟见肘,顶岗实习学生的到来,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实务部门的警力紧张的困境。

2.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来提供社会服务

培训是警察类高职院校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其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手段。警察类高职院校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学校拓展服务领域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9条规定:“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人民警察教育由普通学历教育和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两部分组成,实行普通学历教育与警察职业教育紧密结合的教育模式。其中,针对在职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察机关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正式上岗前进行培训,目的在于使新录用人民警察对警察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警察业务基础知识和警体基础训练。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民警察能够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工作性质、内容和职权与职责范围。树立良好的政治思想意识及职业道德观念,端正工作态度。第二,在职干警学历教育。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是提高人民警察学历层次的有效途径。通过学历教育使人民警察补充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以适应警察机关本职工作的需要。在职干警学历教育有函授、夜大、干部专修科和大专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第三,在职干警培训。对人民警察在职干警的培训,主要是针对岗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可分为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和知识技能更新的培训。从目前的警察培训实践来看,对在职警察的教育培训基本由警察类院校承担。这也是警察类院校服务警务实践的重要并不可或缺的途径。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学院年培训在职干警五千人次左右。2009年,学院被确定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为政法干警新的招录体制改革实践贡献自己的力量。

3.通过专业咨询来提供社会服务

司法实践部门的干警在警务活动中经常会碰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警察理论、警察科学予以指导。譬如,如何提高警察的业务素质,在警务实践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不服监管该如何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现场如何有效控制和处理等等。为了能够及时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实务部门经常会要求警察类高职院校予以理论支持,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合作攻关。另外,警察类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除了警察类专业,为了适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还会设置一些非警察类专业。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学院不仅设有司法警务、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三个警察类专业,还设有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信息安全、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方向)、应用英语(法律方向)、社会工作、会计与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物业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非警察类专业。警察类高职院校也可依托这些非警察类专业积极开展对外的专业咨询服务。笔者所在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专职教师定期会组织带领学生深入社区、街道为人民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取得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且学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经过努力,相继成为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NIT)考点以及西安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为社会中为取得执业资格或相应技术等级的人群提供服务。

4.以实验实训机构为平台,承接社会服务项目

实验实训机构是所有职业院校办学的三大支柱之一,警察类高职院校也不例外。从目前实践层面上看,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机构的对外服务主要依托学校的硬件资源,如仪器设备、实验室、测试中心、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驾训中心等,向社会开放并进行服务。警察类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机构的对外服务与普通高职院校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警察类高职院校为满足一般教学需要,会建有与普通高职院校相类似的硬件资源,例如计算机中心、电教中心、驾训中心等。许多职业院校的这些硬件资源都是直接对外开放的,并且这种开放是有偿开放,这样既服务了社会,又提高了设备的使用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同时还弥补了学院自身设备维护经费的不足。这样类型的硬件资源,警察类高职院校也可以直接全面对外开放进行社会服务。另一方面,由于警察类高职院校的专业特点所致,其实验室的建设一定是立足于警察职业,服务警察人才培养,因此,针对警察类专业设置的实验室,例如刑事技术实验室、警务实战模拟训练室等,在内容上、类别上、特点上都烙上了鲜明的警察印记,在对外服务上有其专有的特点。这样类型的硬件资源不能全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但可以面向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开放服务。近几年,一些警察高职院校还依托自身的实验室硬件资源建立了司法鉴定中心,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

四、结语

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警察类高职院校强烈而独有的专业特色使得其对区域社会和经济建设起到的作用和意义是其他高职院校无法比拟的。在服务社会的途径上,与普通高职院校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警察类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在方式上具有多样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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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维海.高职教育在实施城镇化战略过程中的社会责任与社会服务[J].安徽职成教,2011,(1).

[3]孙云志,何玉宏.试论高职教育社会服务能力的培育[J].成人教育,2011,(5).

[4]苏文锦.高等职业教育社会服务的内涵与实现途径[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第6篇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不仅是我院办学的宗旨,也是我院的办学优势。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我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在满足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与发展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因此,创新我院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必须立足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根本目标,以创新法律职业教育理念为动力,着力加快转变法律职业教育发展方式;通过完成法律职业的学历教育、道德教育,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更好地实现法律高职教育在新时期的新繁荣、新发展。

一、从全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看,依托行业企业办学,“以业立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1.专业建设指导欠缺。随着法律职业及教育的发展,其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的接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行业企业专业教学指导参与程度不够,基本停留在指导层面,没有形成由行业企业参与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或企业不符,,毕业生专业能力适应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其专业教学指导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课题研究层面,没有进入到结合行业企业需求层面,对高职教育各专业建设的指导意义不大。

2.盲目根据“社会热门”设置专业。过去的法律职业院校,办学没有严格的定位,社会上什么“热门”,就盲目申办什么专业。因此,招生时的“热门专业”,到毕业时成了“冷门专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忽视对传统专业的改造和提升,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后劲不足,趋同去热趋热的专业较多,行业强势、特色专业不突出,综合竞争能力不强。

3.人才培养区域服务意识差。很多法律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不重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不关心国家产业政策,缺乏对人才培养进行科学有效的预测和论证,专业设置不合理,区域服务意识差,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毕业生就业困难。

二、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确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及特色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中政委主导推出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战略意义,坚定信心,要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大胆改革,加快提高法律高职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对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法律职业院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培养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执行、法律技术服务等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各行各业每年都需要向社会招收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公务员。因此,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就是要加大公务员考试辅导的力度,强化公务员课程设置的集约度,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强化法律职业的道德培养和技能培养,使之适应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

特色就是在办学定位、办学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过程和管理过程中,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以其统领学院办学的职业特色、教育特色、专业特色、课程特色、培训特色和实践特色。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必须要着眼于公务员素质与人民警察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以“立德为先,强能为本”指导,把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健康、崇真爱美与职业技能结合在一起,贯穿整个法律职业的系统教育之中。

三、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需要贯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现代教育理念

认识决定观念,观念决定策略。科学的认识,先进的观念,是一切事物走向成功、获得成就的基本保证。因此,繁荣教育的发展,首先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生态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生态化”教育理念,是以“十精神”为指导,为适应时展要求所确立的全新办学理念。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坚持以受教育者的个体为本,充分理解好尊重人与人之间的智力、个性差异和个性特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因材施教,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二是根据自然和谐的“生态化”教育原则,按照受教育者的本性与规律而自然自在地引导与培养,本质是崇尚自然,过程是因“人”施教,目的提高素质,追求和谐,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终生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终生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发展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而长期的发展过程,必然与之相应的岗位技能相支持。因此,终身教育思想,要求把职业教育作为终生教育的有效载体,使之成为教育体制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职业教育要贯穿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终身。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以业立德”的现代教育理念;把道德素质教育与政治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放在人才培养工作的首位。一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人民警察精神。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激励广大学生大力弘扬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提高执法水平,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用实际行动甚至生命诠释了新时期人民警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立足本职岗位、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情怀,努力打造新时期人民警察忠诚可靠、秉公执法、服务为民、敬业奉献、务实创新、廉洁自律的忠诚警魂。二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国家公务员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永远燃烧的革命激情和对党对人民的无限深情,去对待我们的事业、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民族和人民。三是在“以业立德”中形成其生命的本质与个性,激发其全面的技能与潜能,按照现代法律的职业特点,完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素质,提高职业技能,获得个人全面而和谐地发展。

四、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需要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机制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要树立“以职业能力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课程要培养学生适应职业变化、岗位流动和就业变动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顺利地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流向中做好岗位选择。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根据职业的需要,突出培养人才的“职业能力”,通过教学机制的改革,构建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根据行业企业需要设置专业。2010年我院根据市场调研监狱企业的需要,停招了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应用汉语等就业率低的专业,增加了行业企业急需的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司法助理等专业。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司法厅出台文件,吉林省监狱企业定向招录这些专业毕业生300----500名。真正做到“依托行业企业优势”设置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岗位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效结合在一起,使行业企业更愿意接受学生,并以此提高其员工的整体队伍素质,使法律职业教育走上了“订单式”良性发展道路。

2.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优化课程结构,构建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

打破以学科知识逻辑性、完整性为特征的传统课程体系,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整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课程内容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通过以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方式,组织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内容,注重岗位技能与课程结合的实践能力开发,让学生在完成任务或情境模拟的实践过程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形成职业能力,增加课程组合的灵活性和学生选择课程的自由度。学生可以在占总课时10%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课程。这种模块化课程组织方式既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又方便了学生升学的需要。学生第一年是学习普通文化知识和某一职业领域内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3年后才开始分专业进行培训。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真正做到在做中学,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发展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强化技能训练,实现职业资格培训和专业教学的融合。

3.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材建设,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教材建设机制。当前,教材建设的重点是实践教材建设,要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一线岗位资深专家、人力资源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委员会,在对法律行业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调研,根据法律职业各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等各项素质,确定各项素质所对应的相应课程模块,由校内外专家根据学校各学科及专业特点、师资状况、教学设施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和论证,从而确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实训方法在内的配套教材;突出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双重特点。

4.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的有效保障机制。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学院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为动力,全面推动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发展进程。在政策导向、课程遴选、课程评价、技术保证、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有效保障机制,要建立评价标准,规范精品课程建设,以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体现出课程的特色。

5.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建立综合课程考评机制。目前,我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一是针对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全面的管理、考核、反馈和不断完善的机制。二是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建立对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的制度。针对诸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训练、实习等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系列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三是建立对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效果的考核机制。改革考评方法,尤其注意增加对能力的考评、实践学习过程的考核和在工作现场的考核比重。四是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考评机制,采用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

6.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就必须加强实训课程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无疑是实践导向课程方案实施的硬件保障。如对于法律专业来讲,案例教学数据库、多媒体阅览室、庭审观摩放映室、模拟法庭等,是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在律师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也是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无法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不足已成为实施实践导向课程,提高和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要保证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质量及效果,必须加大投入,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要。

五、依托行业企业,“以岗训技”,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训机制

努力开创一条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崭新之路,积极探索“在岗培训”的办学新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在职”培训,建立起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新模式和人才招录新体制。以吴爱英部长提出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种能力为标准,把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内容的教学训练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试点班学员实战能力的训练。

“以岗训技”,是是要树立“以技能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技能,要与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职业紧密结合,以使学生在岗位培训中学习并训练成具体的岗位技能,为学生的就业服务。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担负的职责更加重要,这对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执法执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法律职业教育要围绕司法行政系统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局,创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完善学校和行业联合办学的教育机制。加强学校和行业的联合办学有许多好处:一是促进学生有目的地学习,让学生知道自己将来做什么。二是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去向,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三是解决了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四是解决了用人单位警力不足问题。五是促进学校不断改进专业、课程的设置。转变职教课程开发,把职业岗位要求作为开发的基础,由来自岗位需要和教育课程开发共同完成,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充分展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学校也可以要求行业参与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估工作,保持两者间紧密的合作关系。

学生一般以合同制形式“定岗实习”,以带薪学徒的身份在行业工作。学生能够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及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这不仅能够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专门的职业技能,为行业培养基层一线的法律执行、法律辅助和司法行政技术人才,而且也有利于缓解行业警力紧缺的不良局面。集中教育教学资源,

2.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建设学生以岗位技术参与行业产学研的合作机制。根据行业的需要,让学生借助岗位的优势,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参与行业重大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以行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促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不断提升,全面服务司法及法律服务工作。在“以岗训技”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7篇

一、厘定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性质

对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的观点更符合目前的现状。原因有三,其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众多,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大同小异;其二,法科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相关行业,而是要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第三,2008年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以上条款可以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部门。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平台。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途径。另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和应用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

多数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由母体高校提供,母体的法学教学模式对独立学院教学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传统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轻应用、重理论”的现象。由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学目标及定位不清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定位不准,教学上没有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和学院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采用母体高校的标准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使得传统法学教育的高理论性和高规范性压力一直存在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这是造成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课程设置偏重理论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理论课时所占比例相当大,实践性教学内容较少。除了毕业实习外,很多课程没有实践教学环节。即使安排毕业实习,也只有两三个月,甚至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很多学生选择在实习期间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最终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教学方法及手段落后现行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承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教学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中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未能在教学中得到充分的重视。此外,受薪酬、学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在课堂外,学生与知名的法学家、法官、律师等交流的机会较少,学生的视野狭窄,学习主动性较差,自学能力不强。此外,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还存在着经费紧张、受场地限制的现象,从而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学实践性、应用性的教学活动难以开展。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面临着重新定位及统一司法考试的双重压力。因此,在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又不能不顾司法考试的影响和学科的特点而盲目地进行改革。

(一)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革新教学理念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但不应忽视职业能力教育。法学教育中坚持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通识教育是基础教育,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传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基本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的,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仍应坚持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教学的重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和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性极强,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并积极探索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模式。以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送法下乡、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因此,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中,既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教育,也要考虑职业的需要。

(二)调整课程设置现阶段,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都是由教育部设置的,共16门主干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这样安排能够从整体上保证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在质量上的统一,但忽视了独立学院的地域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不能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育方面的优势。因此,根据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的理念,同时兼顾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门主干课之外,开设相关的辅助课程。例如,可以根据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学术型和实务型增设不同的课程,学术型的学生未来主要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增设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学、比较法、法律语言学等课程;而实务型学生,可以开设司法考试的培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实务、刑事侦查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课程。

(三)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讲授,受母体教学方法的影响,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也是如此,因此,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一直被忽视。但独立学院学生在创新性、动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这恰恰可以弥补学习能力的不足。“模拟审判”是实践教学的代表形式。一般来说,“模拟审判”分为五个环节:首先,选择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选择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选择已结案的案例,也可以从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库中进行选择;其次,对学生按每组10~15人进行分组,通常按照原告(公诉机关)、被告、审判员等角色进行。各小组内部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特长再进行细化;再次,各小组的成员根据自己的角色,在开庭前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包括书、公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文书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按照程序法要求,进行庭审活动;第五,评议和总结。整个活动结束后,教师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指出优缺点,分析原因并给出意见。同学间可以对整个活动进行交流,对模拟审判活动发表意见和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第8篇

关键词:教育观念转变;公安本科院校;学科专业建设

2008年,笔者所在学院――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浙江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与多所近年升格的公安学校一样,成为公安本科院校之一。怎样建设一所合格的公安本科院校,已成为这些学校面临的紧迫任务。目前,“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大讨论”正在我院如火如荼的开展。这是全国开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缩影,也是公安院校教育改革探索的反映。

一、观念转变的背景

(一)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与警察职业一线执法不能顺利对接的困境

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与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因此它应当是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衍生而来,并直接面对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特殊教育。因此,公安法学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目标应当是培养出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练掌握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应当能够基本满足当今警察职业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当前的公安一线工作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而是富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培养出来的人才素质应当能够适应不断提高要求的执法环境,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要求,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复杂挑战。

但是,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却一直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桎梏,从而导致公安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需要脱离,职业法学教育特色不够鲜明,这使得公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无法及时适应一线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社会层面上,对于打击传统的刑事犯罪和严格控制公民,公安民警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显得观念滞后;公安工作人员的民商法律知识、经济刑法知识、人权保护法方面的知识短缺;公安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权利意识决定了其在实践中管理职能片面、缺乏真正的服务意识。这在给公安一线工作带来实际影响的同时也向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即必须及时转变观念,改革教育体系以适应公安职业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宏观背景。

(二)目前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所面临的形势需要

在放眼社会的形势要求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学校自身目前的实际情形。学校从专科升格为本科,形式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那么,如何在形式转变的同时,实现实质转变关系到新建公安本科院校今后的发展质量。因此,现阶段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理性思想,转变观念,制定适当的发展规划并逐步落实。观念是一切行动的根本。在观念的转变中,各种教育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才能跟进形势。在这当中,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也与新建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本科的办学实际息息相关。因此,在学校建本的关键性发展阶段,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不仅关系到办学整体观念的发展完善,而且对今后的发展计划和发展方向具有理性的指导作用。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微观背景。

(三)寻求困境的出路,面对现实的理性思考

作为新建公安本科院校的教师,面对我院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公安法学教育的困境,必须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思考:观念变革是公安法学教育目标完善的先导;观念确立是公安法学教育内涵建设的关键;观念落实是公安法学教育质量提升的核心。纵观目前公安本科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宏观与微观背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必须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并带动法学教育以及公安整体教育体系的完善,培养出适合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从而为公安工作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这是公安本科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发展背景。

二、观念转变的落脚点

现阶段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应当树立起结合普通法学教育观念与公安职业观念,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建立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法学教育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三个转变,三个树立”: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教育观念;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一)要改变单一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

我院未升本之前,法学本科教育采取的是与他校合办的形式。因此,在办学过程当中,我院也一直在探索和准备将来的独立办学。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学教育观念也一直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观念不仅仅是单一的普通法学教育观念,而应当是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教育观念。这也是由公安院校培养学生的就业口径所决定的。公安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的一线的公安工作,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质和任务要求未来的警官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要对公安的职业有一个充分和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学以致用”一直都是教育的最终目的,当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和社会形势要求公安本科院校毕业的学生要有更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执法适应能力,而且这个能力的形成必须在校期间就有一定的准备。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必须落脚在面对公安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之上,在普通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体现公安职业的特色。

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升本之后,其他的专业也面临着实质性的转变要求。目前的公安的实际工作需要的是“宽口径”的人才。这就需要突破单一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形成复合型的教育观念。公安学校一般都会在各专业中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我院以前虽然也在侦查、交通、公安等专业当中都开设了法律类的课程,但一向只偏重于这些专业的职业实际需要,而忽视了法学教育在其中的基础性地位。因为公安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的工作。所以警察的素质也是以综合素质为依托的。目前,公安工作就是围绕着如何执行好法律这一命题开展的,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打击还是保护、还是民主,都应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否则就会背离社会的发展方向。所以必须脱离单一职业教育的制约,形成复合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因此,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应当是站在天平中间,起到平衡作用,使目前的法学教育既不能只偏重于公安职业教育,也不能完全混同于普通法学教育。

(二)改变以积累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精神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现代的公安执法环境相比以前更为复杂,执法任务更为艰巨,对执法水平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新形势下的公安民警不能只会简单地记忆法条,在实践中照搬和套用法条。而是在面临很多情况时,要能够富有智慧的应对多变的复杂环境。比如面对目前警察执法权益屡遭侵害的现象,很多民警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就是机械的执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规定,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和法治秩序的构建,而面对这些情形法律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和机智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既保护好公民的利益,又更好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样的现实就要求我们培养的预备警官必须在接受和积累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创新精神,从而形成了充满智慧的头脑。因此,我们当前的教育方针必须由单纯的注重培养学生课堂学习能力转向培养学生“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与此相配合,公安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观念也必须做出转变,在注重“专”的同时,也要注意“新”。

(三)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思想,树立新型的法学本科教育观念

传统的公安法学教育思想观念与传统的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密不可分的。以前,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刀把子”机关,主要工作是怎样管理好民众,管理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那时的公安机关定位相适应的公安法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是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思想。培养的目标就是如何增强学生将来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但是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和法治和谐社会的进步,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开始发生了转变,虽然公安机关仍然还是机关,但是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再是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公安民警从事实际工作时应更多是服务好民众,维护好社会的稳定。而且现在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目前这个社会的转型期,公安一线执法工作的难度是相当高的,必须要处理好各种关系。那么,这个时期的公安法学教育观念就不能再囿于传统观念的局限,必须跟随客观现实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树立起紧跟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的法学教育观念。公安本科院校在改变过去的法学教育观念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解决以下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才是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实质性前提。

第一,以依法治国为理念,重视法的多重价值的认识与教育。长期以来公安法学教育的法学工具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功利化导向也很强。学生学习中更多关注的是现在所学是否能够在执法实践中直接应用,往往对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还比较重视,但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学专业课程却很忽视。因此,今后公安本科法学教育中亟需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的学习,加强对法的多种社会价值、法的自然理性、法治重在治权等理念的教育,提高公安干警依据法律解决司法实践的能力,并使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在法律框架行使权力,平等地对待其执法、服务对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立足现实,重视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学前瞻教育。与警察执法有关的国内法律规定一直是今后也将是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重点,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断相互吸收,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也就必然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发展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各国成功经验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许多警察只熟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但对我国现行刑诉讼法的特点和今后的发展走向缺乏应有的了解,因而对现代刑事诉讼要求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侦查控制制度和增强辩方的防御能力以尽量缩小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重视程序的双重价值、非法证据将进一步得到排除等趋势缺乏应有的前瞻认识。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及时得到改变,结局必然是执法理念跟不上现代执法的要求、执法的水平跟不上新的立法的要求、执法的效果跟不上党和人民的要求。一言以概之,即执法的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第三,调整法学知识结构,使之符合一警多能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基层公安民警所承担的综合服务功能越来越多,他们在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同时,实际上还担负着许多化解民间纠纷的工作,民法知识的欠缺已成为我国基层公安民警非常突出的问题,除此之外,目前大量的经济犯罪的出现也要求民警必须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但这些知识的学习依然被在校生所忽视。加之目前公安工作呼唤的是综合素质的人才,对民警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民警必须加强对于知识结构的调整,培养自身的综合能力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课程设置。公安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要求公安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让学生深刻理解“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用职业的法律思维来代替传统的行政主导思维方式。

三、观念转变的延伸:一项系统工程

在确立了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观念的新内涵之后,我们必须要加以落实,让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尽快地发挥作用,从而为学校的发展全局服务,为公安一线执法服务。现阶段公安法学教育的理念是法学教育是公安法学教育的核心支柱;培养的对象应当是复合型人才。我们明确了这些前提和任务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相关的配套变革,从而使得法学教育观念的转变成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

首先,必须要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对公安院校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时,必须首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在进行法学教育时,要注重让学生理解法律背后的理念和价值,理解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理解法治建设的终极追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更加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内外力量共同的推动,使法律信仰产生深厚的基础并使之内化为他们的心理需求。这是在法学教育观念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改革教学方法,构建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科体系。当前的公安法学教育更多的注重教学手段和设备的更新,但对教学方法的创新进行积极探索的成果不多。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毕竟是职业性的法学教育,加之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刚刚升本或升本不久,师资力量以及更新方面的力量还不够充分,也不能完全人云亦云去搞“诊所式教学法”或者是其他与国际接轨的新式教学法。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实际,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开展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帮助学生掌握如何分析实际问题的思路;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等实践性法学教育,让学生深入体会公安民警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尽早的接触和参与公安一线工作。

再次,要以改革教学方法为契机,带动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整体完善:按照公安本科院校的要求,构建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组建充足的师资队伍,形成教师与学生良好互动的格局。从而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的充分完善奠定基础。

最后,要让法学教育带动学校的整体教育体系,从而实现充分发展。可以在根据法学教育的完善中形成的一些经验和方法,来发展其他专业教育,让它们互相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教育结构,并构建起整体良性发展的教育体系。也应当注意的是上述配套改革的与教育观念的转变应当是并行不悖的,观念是行动的指南,观念的落实不应当是孤立的,应当在观念逐步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引导其它相关配套的变革,这不仅仅是系统工程的要求,也是由教育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决定的。

四、结语

对于教育思想观念转变的重要性已经逐步为大家所认知,作为公安教育的实践者更是应当将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首先要落实的任务。这不仅关系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更关系学校整体教育体系的发展。让我们都行动起来,投身到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去,为培养出真正的有“执法智慧”的高素质人民警察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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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程华,孟昭阳.首届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研讨会[J].公安教育,2004(1).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刑事执行;培养模式;实践教学

我国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司法警官学校(中专),截至2004年6月,全国已有16所司法警官学校升格转型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这次转型和变革不仅提升了我国司法警官教育的办学规格,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警官教育低水平运作的状态,最为关键的是它第一次把高职教育的理念引入国内警察教育的领域。在中专时期的司法警官学校的专业中,一直开设监狱管理(部分院校为监所管理)专业,是学校的重点支柱专业。学校升格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后,该专业更名为刑事执行专业,专业代码690201。经过几年的实践,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刑事执行专业为监狱管理方向或以监狱管理为主要学习内容,为监狱、劳教所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进一步探讨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专业培养模式并加以改进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2003年1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来普通中专的基础上升格组建为全日制政法类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刑事执行专业(中专时期是监狱管理专业)于2003年9月开始招生至今,笔者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对刑事执行专业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尝试,并组织学院教务处、教研室教师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实地调查,本文就当前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刑事执行专业高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全国监狱工作的迅速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布局调整,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高专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滞后无疑已经制约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和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在课程设置中存在着理论性课程过多,具体到某一门课程中,则表现为讲授内容的理论性过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技能应用内容,加大了学生对知识理解的难度,隔断了监管改造理论到监狱实践的应用,延长了学生就业后适应实际工作的时间。如《狱政管理》这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数学校都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实践教学仅为参观监狱,缺乏课程的顶岗见习,缺乏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教学内容落后于监管实践工作的实际。刑事执行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仅要求掌握刑罚执行的基本理论,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还需要让学生了解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理论、新作法,而这些内容在课本上是没有的,教学内容中必然要增加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押犯构成的新变化等知识。

教学方法上存在着注重知识传授,缺乏能力培养的特点。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要更多地重视知识的传授,却忽视了学生学习方法和自学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的操作能力、交流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应用能力较差。并且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很多课程还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一言堂”、“满堂灌”,让学生处于输入和存储知识信息的被动学习状态,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

(二)课程体系课程设置缺乏高职教育的实践性

在刑事执行专业培养计划中仍沿用学科本位课程体系和课程形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课程设置过于追求学科齐全,有些课程成为本科课程的压缩版,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对高职教育要求的“技术应用”及理论上的“必需、够用”原则作简单、片面的理解。在课程教学中,仍然以传统的理论知识教学作为课程学习的重点,以岗位技能为核心的课程模式基本停留在概念和设想层面,实践训练课时严重不足;在课程设置上,过分强调课程的完整和系统,没有把学习者未来岗位的需要作为对学生应用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基础;结果使学生只会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所学知识,培养模式单一死板,束缚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限制了学生的创造性。二是所设置的技能课程内容、数量与刑罚执行岗位的技能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予以调整适应。

(三)“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使教育教学质量处于低水平徘徊

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是担任高职教师的前提条件,具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是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虽然近几年来全国的司法警官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有一定的改善,但是“双师型”教师的数量仍然不足。首先是从总体上而言,“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与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教育部门规定有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要达到50%”,而全国的司法警官院校中,能达到这一合格要求的学校寥寥无几。其次目前许多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刑事执行专业的专业课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就直接到学校任教,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的见习时间不过短短几月,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都有限,如何来胜任高等职业教育对岗位技能的教学要求,也就无法实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四)实习实训场所不足,不能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实习实训教学基地是职业教育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条件。目前刑事执行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学生在1-5学期的实践学时较少,校内实训或模拟实训场所不足,导致实践教学的学时和质量无法保障,学生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监狱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岗位的特殊性,任务的双重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不紧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而且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生产管理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监狱的实际工作中对岗位技能的要求较高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必需构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监狱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这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部根据监狱工作的要求和当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把“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确定为今后几年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努力目标,要求推进监狱人民警察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和体系;要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和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因而司法警官院校为本行业探索出一个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成功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的需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成为高等职业院校刑事执行专业教学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

(一)刑事执行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究

刑事执行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应用理论知识、专业实践技能和技巧,具有良好的人民警察职业素养,能胜任监管场所及社区矫正等岗位的刑务处理、安全防范、矫正教育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基于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从刑事执行专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遵循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科学地设置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体系。要坚持“有利于学生知识、素质、能力协调发展,有利于养成司法警官职业素养,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指导思想;做到与社会发展及刑罚执行职业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具体而言,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改变过去以传授理论知识为单一目标的模式,要以知识、能力、素质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技能为重点,实现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目标。笔者认为,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

1.基本素质课。这部分课程设计的目的是使预备警官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并掌握监狱管理和矫正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教育、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犯罪学等。

2.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罪犯劳动管理、社会心理学等。开设这部分课程的意义是,通过专门的思维方式训练,让未来的司法警官形成良好的法律、刑罚执行、教育改造思维模式。

3.专业技能课。职业技能方面的课程,主要包括:监狱文书制作、罪犯心理咨询技术、车辆驾驶技术、警务技能训练、计算机信息技术、监狱工作口才、狱内侦查技术、监所突发事件处置、监所基层工作实务等。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预备警官掌握从事监狱、矫正工作专门的技术和能力,包括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优化教学手段

刑事执行专业的教学过程要以尽量贴近实际,启发思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因此要改革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式、模拟式、实作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使教学内容图、文、声、像并茂,直观性强,同时提高信息量和教学效率。如我院刑事执行专业新开设的《监狱突发事件处置》课程,应用“情景教学”法,聘请云南省官渡监狱防暴队警察作为实践课时的指导教师,针对特殊类别的监狱突发事件如罪犯劫持人质进行“处突演习”,把课堂变成监狱管理的现场,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只对教学活动进行组织和点评,让学生安排程序、步骤和需要的道具、工具;让学生编写警察和“罪犯”的台词;这样的教学形式深受学生好评,在教学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优秀表现超出了教师的预期,教学效果良好。当前监狱新干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时时提醒我们,在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对警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

(三)改进和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如前所述,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要胜任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提供给学生,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学校的教师定期到企业学习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同时,要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作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和培养“双师”素质教师,这是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双师”素质教师,即教师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又要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按照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认定条件:“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极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实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等院校中居先进水平[5]。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刑事执行专业的“双师”素质教师必须变压力为动力,否则达不到教育部的规定条件,必将会影响高职院校教师的队伍建设工作,进而影响教学质量的保障。尤其是按照认定条件的第二条,分批安排专业教师到监狱进行专业实践训练,要求每两年必须完成一定时数的实践部门工作任务,包括让教师到监狱监区带值班、到罪犯教育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科室岗位工作,完善和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使教师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

另外,聘请监狱警察到学校兼课、教师和监狱警察合作课题研究或教师参与到监狱的服刑指导、心理咨询、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中,也是加强“产学”结合,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

(四)突出实践教学特色

1.调整、修订和完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我们要完全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把“讲”变成“练”,变成学生的动手与探索。学生的理论知识是其今后适应工作岗位的基础,而适应工作岗位的关键在于动手能力和实际的操作能力,使实践教学真正成为教学工作中的重头戏。建立一个把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据此,要调整人才培养计划,首先,严格控制和缩短理论课的讲授时间,增加专业实践课的训练时间;其次,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按1:1的比例配置,并提出实践课的教学和考核要求。

2.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提高基地的使用质量。实习实训场所、设施是职业教育的物质基础,必须重视其建设工作。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在校内应配备刑事执行专业教室,让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用化。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并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岗位上手能力,把专业理论学习和提高实践技能相结合,把所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为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实习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学院的理论教学、人才、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在完成学院实践教学任务的同时,帮助基地单位培养人才和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特别是把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精品课程建设、监狱理论课题研究和在职警察培训相结合,建立紧密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学院和实习实训基地单位共同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矫正项目

在我国,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减少未成年犯再犯罪,促使其有效回归社会,探求正确的矫正谋略,是当前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课题。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作为一种人道、有效和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02年8月,我国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西方国家盛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从理论走向实践。随后,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六省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史来看,最早的社区矫正是从青少年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犯开始尝试的。未成年犯由于其生理、心理及犯罪成因的特殊性,极为不适合对其采取监禁刑措施。正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所明确规定的,“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结合起来使用的这类措施包括.(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在目前实施社区矫正的国家中,未成年犯始终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而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犯也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然而,因为我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而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介绍国外理论的多,而论证其在中国社会的合理性较少。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三个角度尝试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主体的完善

1.社区矫正权力的移转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的执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5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的情况。由于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出现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多头检查、多头要数据材料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问题。

因此,必须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必要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机关从公安机关转交给专门的刑事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机关具有合理性。公安机关是犯罪的侦查机关,其担负的重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而社区矫正工作是以教育、感化、挽救、说服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同公安机关的职能特点不相符合。我国传统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法主体模式,不仅不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也不利于缓刑、假释对象的改造。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则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益。

2.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的完善

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司法所4.02万个,占全国乡镇(街道)建制数近80%,司法所队伍发展到9.4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5.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41%;此外还有近万人兼职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和基层司、处、科系列不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在1981年国家司法部恢复之初,基层没有设立司法所而是设立了司法助理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法院的民庭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减少或避免因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而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从形式上看,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似乎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在工作的性质、工作的目的、工作的方法、工作的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后者是刑事执法,前者则不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大多数司法助理员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多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方面的学习。在这种状况下,仅靠短期的培训难以满足刑事执法工作的需要。

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优胜劣汰和扩大规模的措施。由于司法所以前并非刑事执行机构,而现在一夜之间将社区矫正的重任加于其身上,必然会出现其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只需要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家庭的咨询、个人的咨询、健康的关心、针对滥用和酒精的矫治处遇项目、对服刑人员的干预等等也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所内部,根据个人能力实行优胜劣汰。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出社区矫正的体系中。同时,应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规模。社区矫正体系的完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就国内现有的人员配备也不足以应对社区矫正人才的需要。现在我国大学生大量扩招,而岗位却相对稀缺。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逐步健全体制内的社区矫正人才体系。同时,在体制外大量吸纳社会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中来。

3.学校力量的加入

未成年犯还是处在适学年龄,除了占未成年犯大部分的社会闲散人员以外,小部分未成年犯是在校学生。对于这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在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以后,如果仍然简单地将其开除学籍,未成年犯本人无疑会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社区矫正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而社会无疑会承担矫正无效后带来的危险。学校在对学生的制约与保护,对学生劣迹行为的矫治,对学生的自我管理与教育以及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新型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起着教育的“杠杆”的作用。让未成年犯能够继续在学校学习,接受健全的学校教育,首先是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塑造,其次有助于其认真悔过思改,另外,学校的学习严格要求,也能够让其在智识上不落后太多,从

而有利于其更好地复归社会。

学校参与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可以从以下三个地方做起。一是为未成年犯创建融洽的学习环境,学生朝夕相处,良好的集体、良好的风气对他们改正不良行为习惯至关重要。而动辄划分优生差生、片面注重成绩、在学校就给未成年犯贴上罪犯的标签等行为无疑是不可取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能够继续读书的未成年犯,学校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给他们更多的温暖和关怀。二是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未成年犯并非都是一无是处,他们有很多缺点,也存在很多优点。沟通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他们简单地知道有错必罚,批的体无完肤,而是让他们明白为什么错了,错在哪儿,以后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相对于僵硬的批评,心灵的沟通更能够唤醒未成年犯的良知和责任感。因此,学校应该为每个班级,起码每个年级配备心理咨询的老师。让他们熟悉每个未成年人的情况,经常交流,润物细无声。三是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应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感染力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等。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的完善

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适用的社区矫正主要是一些类似于对成年犯适用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项目等传统的未成年犯矫正体系。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在细化各个现有项目的同时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的社区矫正项目。

(一)现有矫正项目的完善

1.管制刑的完善

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手段不是十分残忍的未成年犯适用管制,使其在矫正的同时,依然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有利于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避免了监禁刑所造成对未成年犯身心的损害。尽管管制刑具有很多优点,但我国现在管制刑的适用率并不高,在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总数为608259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有7515人,占总数的1.23%;2000年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2001年为751146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9481人;占1.26%。原因在于我国管制刑的执行内容太空洞,难以造成对犯罪人应有的心理压力,以致其惩戒作用十分有限。

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对管制刑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细化管制刑的内容。在管制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可以强化社会的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管制刑的认同和支持。当然,这些新的义务规则应该有选择性的适用,由法官根据未成年犯所犯罪的性质、未成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

其次,建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制度。(P184)对未成年犯宽容并不代表可以放纵,即在未成年犯不思悔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原来的社区矫正判决,对未成年犯易科拘役,从而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未成年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与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当然,因为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这一措施要谨慎实施,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将未成年犯置于监禁的状态。当其体会到监禁所带来的痛苦,从而愿意放弃重新犯罪、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可以考虑再恢复管制刑。

在完善管制刑以后,对于未成年犯,符合管制条件的,要提高管制的适用率。

2.缓刑的完善

缓刑的适用率在我国一直很低,全国的缓刑适用率在1999年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此外,由于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标准差异很大,有些法院适用缓刑的数量很少,还有一些法院几乎不使用缓刑这种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而言,缓刑制度则是对未成年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有效形式。对于未成年犯,我国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首先,设立限制自由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点是感情多于理智、易于冲动、情绪容易失控、对客观环境有易感性、违法犯罪偶发性强;而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改造的过程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转变、动摇反复、稳定巩固三个阶段,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其心理的转化,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而转化的迟早和长短首先取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因此,必须对未成年犯的行为进行限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行为本身违法,如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行为,缓刑人员实施这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而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种不良行为是其本身并不违法,而是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酒吧、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结交有不良行为的朋友等。

其次,设立义务性措施。在缓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缴纳罚金、支付法院费用、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等。这些规定能够培养未成年犯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同社会之间的融合。

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性措施是必须的,而限制自由措施可以根据未成年犯个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取舍。

最后,建立专门的对未成年人缓刑犯观护、考察制度。执行机构负责下列事务:对未成年人缓刑犯进行考察,处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其遵守法定的义务,预防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结合社区服务、道德法制教育、文化知识学习、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缓刑犯适应社会生活;帮助介绍职业,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等,帮助未成年人犯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避免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对出现法定撤消缓刑事由及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缓刑犯,及时向法院汇报,并建议撤消缓刑。对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缓刑犯,建议减轻其刑罚,缩短缓刑考验期限。

3.假释制度的完善

我国假释适用率1996年为2.58%,1997年为2.90%,1998年为2.06%,1999年为2.11%,2000年为1.63%。在对未成年犯适用假释的规定上,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司法部于1999年12月18日实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二者在对未成年犯的假释上怎样依法适度放宽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的规定难以操作执行,未成年犯的假释率难以提高。

适合不成年犯的假释制度可以做如下改革:

首先,建立假释委员会。根据现行法律,假释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监狱只享有提请报批的

权利。假释权从本质看并不属于审判权,因为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决,而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从国外的情况看,许多国家倾向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来行使假释决定权,这样有利于促进假释适用的公正和效率。这种模式应是我国假释决定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假释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上,除了给矫正官员分配一定的名额之外,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心理学家、医学工作者等专家及社区代表参加,以体现假释决定系统的开放性和专业性,强化假释决定权的社会化色彩。(P194)

其次,放宽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监狱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并不理想,那些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在监禁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矫正效果,通过假释委员会的批转,转由社区对其进行矫正,既有利于合理配置未成年犯行刑资源,又能够将监禁刑对未成年犯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具体而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时,如果符合假释其他条件,(其他条件指《刑法》第81条规定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左右根据矫正效果处理。

(二)国外先进矫正项目的引进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其中很多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美国设有释放安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家庭、日处遇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教养院等。外注意安排他们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通过这些活动,使未成年人在社区服刑中的生活更加充实,并且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当然,我们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必须根据本土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变通,避免盲目的抄袭与跟风。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可以增加以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在国外也称为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令、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等,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这种劳动是公益服务性的,例如清洁修缮公园、教会等慈善机构,以及帮助发掘考古现场等。由于是无偿劳动,时间较短,以小时计算单位,一般在40-240个小时之内。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个刑种。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系统规定了社区服务刑,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监禁刑替代刑。俄罗斯1996年新修订的刑法典,也借鉴西方的社区服务刑,增加了强制性工作的新刑种。

社区服务被认为是最有希望的刑罚方法,它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社区服务给未成年犯一个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会,当他完成了服务项目后,会产生一种良好的心境,同时也矫正了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

对未成年犯行刑侧重于矫治是世界性趋势。1990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规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也把“社区服务的裁决”作为处置违法少年的司法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我国刑事法制把未成年犯定位于教育改造,确立了“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行刑基本原则。为了贯彻联合国上述两个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行刑基本原则,可以考虑对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在作出不的同时,以“社区服务令”的形式令其到指定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内地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社区服务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2002年7月首次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试行情况良好。

在具体操作上,适用社区服务的未成年犯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未成年被告人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其刑事证据也完全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2)在对他们的定罪量刑方面,必须是罪行较轻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应当符合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4)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应该属于从犯、胁从犯,其犯罪情节比其他同案犯显著轻微。轻微犯罪虽然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但如不加以教育挽救,有可能纵容严重刑事犯罪的发生。(5)将被执行“社区服务令”者,有理由被相信其不会再危害社会和他人。(6)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进行了赔偿,或者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未成年犯。(7)未成年犯和其家长自愿服从“社区服务令”。因为,社区服务只能是无偿的服务,只有无偿的服务,让被告人从服务中吸取教训,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社区服务的时数应控制在40小时至240小时之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般应在1年内完成。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对罪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时,一般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罪犯没有合法理由而拒不完成劳动,或者处心积虑故意使自己逃避社区服务,执行机关应报请法院撤销社区服务,转处监禁刑。

社区服务可以是主刑,也可以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的附加刑。

2.家中监禁:《北京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未成年犯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于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家访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对未成年犯同时适用电子监控作为家中监禁的补充。家中监禁按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家中拘禁这种社区非监禁刑正在全美国广泛使用,形式多样,有些要求犯罪人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有些则要求整天不能离家。

普通的未成年人在家庭的生活一天中占了三分之一的时间。家庭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是决不能轻视的,而未成年犯的一个特点也是家庭教育出现问题。将未成年犯在放在家中矫正,一方面因为其年龄尚幼,良好的家庭较有能够使其对其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另一方面,作为家长也能够痛定思痛,反思家庭教育的缺失而进行弥补。而家中监禁的隔离性也让未成年犯能够相对远离不良的社会环境。

具体操作而言,对于较轻的未成年犯可以放在家中监禁。家中监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可以采用宵禁,每天晚上不能出门。

对于违反宵禁规定的未成年犯或者其他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家中限制,比如限制上网、限制使用电话等与外界沟通的工具。对于一再违反规定的未成年犯和其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家中监禁,即不能走出家门、不能使用任何与外界沟通的工具、不能会见朋友等等。

家中监禁可以配合电子监视,即在未成年犯身上安装不能拆除的电子装置,由矫正机关监视其行为是否违反规定。一旦超过三次以上的违反,可以易科社区劳动或者管制,而有更严重的危害行为,可以易科拘役,适用监禁矫正。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的完善

矫正方法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矫正效果。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就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为提高矫正质量,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办法,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我国,社区矫正展开不久,工作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进行完善。

1.心理治疗

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受其动机支配的,而每一个动机最深层次的因素是情绪决定的。由此可见,心理问题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最重要原因。

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必须首先要对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进行分类。在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未成年犯主要可以分为未社会化的攻击型、假社会化的亚文化型、不成熟的亚文化型、社会生活能力低下的幼稚型、过度压抑的孤僻型、情绪不稳定的神经质型以及基本社会化的意外情景型等七类。

心理治疗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九种,精神分析治疗法(其主要的观点为决定论的认为行为是受制于心理能量与幼年时性心理事件的影响)、阿德勒学派治疗法(强调人性的正面观点,认为行为受到社会兴趣、追求意义与目标的影响)、存在主义治疗法(在治疗过程中会与当事人探索的主题有自我觉察的能力、自由与责任、追求自我认同与人际关系、追寻意义、焦虑是生存的一种状态及觉察死亡与不存在)、个人中心治疗法(坚信人是自由的、有能力来自我引导,主张治疗者应具备一致、无条件积极关怀等特质以促进个案的成长)、完形治疗法(以存在与现象学为基础,治疗的目的并不在分析,而是在整合当事人目前存在的内在冲突,有能力去了解与解决早年所受的困扰,进而追求思想、感觉及行为的完整与统一)、现实治疗法(能有自由作自己的选择,重点放在当事人要弄清自己在做什么,并以控制理论来解释人的总和行为)、行为治疗法(运用科学的原理与步骤,使用客观的评量,治疗方法有一定的原理与步骤,因此,在治疗过程中有极强烈的教导,主要的方法有松弛训练、系统减敏感法、果断训练、自我管理方案等)、认知行为治疗法(认为人们同时具有理性的思考及非理性的思考,认知历程会影响个体行为与情绪,可以经由改变认知历程来改变行为与情绪,具高度的教育与指导性)、沟通分析治疗法(强调早期决定所造成的影响,认为个案有能力作新的决定的能力。藉由分析当事人与他人及自己的沟通型态,即父母、成人及小孩自我状态来教导当事人发现问题所在,并做改变)等。

在对未成年的分类治疗中,结合相关的心理治疗理论,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的未成年犯进行不同方案的心理治疗,才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比如对不成熟的亚文化型的未成年犯,应当重在发展他们与成年人的积极、互相信任的关系,帮助他们重新得到亲属的照顾,克服他们的社会学习缺陷、掌握文化知识、健康成长。而对过度压抑的孤僻型的未成年犯,就应该引导其本能以社会认可的方式进行调解,使其不需要深度压抑自己的冲动。并结合精神分析方法,使其消除神经质的状态。当然,这就要求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中必须具有数量相当高而且具有很高水平的心理治疗师,人才问题也是社区矫正必须努力解决的一个难题。

2.个案工作方法

所谓个案工作方法是指个案社会工作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和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福利状态。经由个案工作,协助犯罪者疏解不满、沮丧或害怕的情绪,并引导他理性的面对问题,寻求自我了解,进而改变偏差行为。

未成年犯从社会化的角度看,他们的主要特征是社会化过程的阻断或弱化造成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或消失。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运用个案工作方法,直接的、面对面的、用专业技术与方法对其进行矫治,能使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恢复良性社会功能。

首先,通过接纳、尊重、真诚、关怀、信任、尊重自决、关注希望等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青少年罪犯建立一种平等、相互信任、坦诚真实、开放、自助的工作关系。关系建立是开始个案工作的第一步,好的工作关系可以使矫正对象放弃防御,敞开心扉,主动配合,积极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矫正工作自始至终都会运用面谈。面谈过程中有许多细微而又重要的技术环节,除了在时间安排、场所选择、服饰着装等方面严肃、认真、有备之外,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注意态度、表达、言行方面的方法与技术。态度真诚,平和,有耐心。保持一定的幽默感,营造轻松、开放的谈话气氛。善于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以自己的真情实感调动对方的感情。多作澄清,少作猜忌。多问开放性问题,少问封闭性问题。留意对方的非言语行为。

再次,面谈时做好记录,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必须掌握记录的方法技术。保证基本资料的完整、准确。以会谈后记录为主,避免边谈边记影响会谈的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切忌将记录随便乱放,任人翻阅。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及时补缺。

最后,面谈时结合不同未成年犯的情况运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方法。例如,对于有心理不适的矫正对象,需要在矫正方案中加强心理矫正;对于存在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必须聘请心理医生参与工作;对于有过情感创伤、情绪刺激的矫正对象,需要安排他们与心理咨询人员建立联系,定期接受咨询和辅导,维护他们的心理状态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前提。

2.小组工作方法

小组工作是一种方法,它是由知识、了解、原则、技巧所组成。透过个人在社区机构中的各类小组,借助小组工作者的协助,引导小组成员在小组活动中互动,促使组员彼此建立关系,并以个人能力与需求为基础,获得成长的经验,旨在达成个人、小组、社区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