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环境污染防治信息

环境污染防治信息

时间:2023-07-27 16:23:33

环境污染防治信息

第1篇

一、突出四项重点工作

(一)突出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监察

1、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继续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工程减排项目、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现场监察,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督促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电力行业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现场监察,督导其及时形成减排能力。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十五小”反弹问题的查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察。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开展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新增量产生。加大产业集聚区现场检查力度,促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3、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环境监管,重点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工矿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秸秆禁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突出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源环境监察

开展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源企业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加大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防范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贮存情况、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深化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成果,排除环境污染隐患,全力保障环境安全。

(三)加强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在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县(市)推行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排污费征收工作。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工作,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排污费征收简易程序的实施工作。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全面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工作。继续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费公示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

1、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新标准达标验收及复检工作,不断提高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的培训考核,提高环境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进一步提升环境监察人员业务素质。

2、加强环境监察政风行风建设。以“创先争优”、“向田洪光学习”、“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环境监察系统“顾大局、守纪律、讲奉献、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继续推行环境监察廉政卡制度,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系统行风政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3、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紧紧抓住环境监察的热点、难点和亮点工作,按照《省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加大典型性、指导性、创新性政务信息的报送力度。同时,加强对政务信息员的培训,积极推动辖区内环境监察政务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二、开展五项活动

(一)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进一步巩固深化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成果,对河流水质断面多次超标、大气污染严重、减排问题突出、“十五小”多次反弹等地区,以及群众反复投诉、媒体曝光等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开展重点减排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争先创优活动

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健全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增强环境守法自律意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率和稳定达标率。

(三)开展环境监察稽查专项行动

以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排污费征收工作为重点,在全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专项行动,认真查找不足,及时进行整改,从根本上规范全省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

(四)开展全省环保专项行动

以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和敏感区域、流域为重点,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风险防范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等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五)开展环境监察大比武活动

以污染防治基本理论、环境监察执法基本知识、现场环境监察和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在全省开展第二届环境监察大比武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创新五项环境监察机制

(一)创新环境执法模式

出台《省环境监察执法模式指南》,指导全省建立“责任网格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的立体化执法新模式,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二)探索环境风险源环境监察规律

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环境监察指南,规范环境风险源环境监察行为,有效发挥环境监察工作在防范、化解环境风险方面的作用。

(三)探索远程环境执法管理机制

制定省远程环境执法管理规定,探索执法监管工作电子化、信息化运作模式,建立省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档案,不断规范和加强远程执法管理。

(四)探索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

修订《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调整充实、丰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2篇

关键词:PDCA循环;农村水污染;绩效

一、引言

一直以来,农村地区的环境整治处于边缘化和被忽视的状态,水污染形势不容小觑,目前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水污染的关注度逐步增加。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之年,同时再次强调了要扎实搞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而根据农村水污染情况采用环境绩效评价逐渐成为业界内提升治理水平重要工具之一,在整治农村环境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此,本文借鉴经典的PDCA循环控制思想构建了基于PDCA的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控制流程,并针对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评价方案的实施及绩效提升策略等关键管理控制环节进行简要阐述。

二、PDCA循环管理理论

(一)概述PDCA循环又称为“质量环”“戴明环”,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这一循环的全过程包括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及处理(action)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构成了一个循环不止的管理闭环。PDCA循环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绩效管理思维方式,每一个绩效管理周期是完成一次PDCA循环,因此,基于PD-CA循环下的一个完整的绩效管理应该包含四个首尾相接的环节,整体循环上升,逐步促成绩效的不断提升。PDCA循环的优势主要在于程序严谨、管理层次多样、管理方法便捷、管理效果显著,因此可被多种管理活动应用。针对具体情况对该方式进行调整优化后,能够很好地应用到绩效管理活动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从而更适合农村水污染治理这一工作。

(二)PDCA循环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中应用的可行性将PDCA循环应用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中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PDCA循环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使得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考核目标更加明确。PDCA循环将复杂的绩效考核工作分解为有序的四个步骤,从开始便推动各被管理对象制定清晰的绩效目标,并确定产出及评价标准,由此能够使绩效考核有目的的进行,进而起到避免绩效管理过程形式化的作用。二是PDCA循环的周期性和可控性使得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考核方法更加匹配。PDCA循环按照计划-执行-检查-改进四个步骤循环,这一循环在实施过程中涉及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控制,这样便于各村镇灵活对农村水污染进行防治。另外针对不同类别的村镇和不同情况的水污染选择恰当的方法,从而保证绩效管理结果不会偏离目标。三是PDCA循环的持续改进性使得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管理过程更科学。PDCA循环是一个螺旋式前进且逐步上升的过程,每一次循环结束都能够总结该次循环所取得的成效并改进存在的问题,同时将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和任务放在下一循环中作为目标处理,这一特质有效地保证了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的质量。

三、PDCA循环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框架中的应用

PDCA循环可贯穿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由内而外,由上至下。在绩效评价的整体控制流程中,其流程可划分为绩效评价指标的控制(P)、绩效评价方案实施控制(D)、环境绩效评价结果检查控制(C)、绩效评价改进控制(A);而在绩效评价的指标选取过程中,其指标框架可包含环保计划(P)、环保措施(D)、环保考评(C)和环保整改(A)四个基本环节;针对绩效管理的结果;在对农村水污染提出改进意见时,可从提高环保计划调整能力(P)、加强环保措施实施力度(D)、完善环保考评方法(C)、优化环保改进手段(A)四个方面下手。

(一)基于PDCA循环的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指标框架1.环保计划环保计划(P)是指标框架中的第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涉及目标的确定、管理规章制定等基础性工作。该环节的重点是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政策、计划是否健全,是否按照上级推送的核心任务确定环保目标任务等,以便为后续奠定基础。从内容上来设计,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定环境计划至少应该包含农村治污责任具体分配、治污信息披露情况、环境培训及交流情况三大部分。2.环保措施环保措施(D)是在环保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方案、对策,并据此进行具体运作,重在对任务进行监控和关键节点管理,是整个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作为确保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核心基础,环保措施的设计可从污染物控制、资源利用、水安全保障三方面考虑。3.环保考评环保考评(C)是检查计划执行的结果,该阶段的总体目标是评估各村镇在防污治水方面减轻环境负荷的实际行动落实情况。对于环保考评阶段的主要参考为污染控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水污染治理效益实现情况。4.环保整改环保整改(A)是根据上一环节的结果进行再调整的过程,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实现管理的调整和改进,这是绩效管理目标取得成效的关键。对优秀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规范化,对漏洞部分进行修正并在下一个PDCA循环中去完善。这一环节的关键可分为研发改进、生态改进、机制改进。

(二)基于PDCA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控制流程1.农村水污染绩效评价指标的控制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应该在新的绩效考核周期开始前便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前计划,对应PDCA循环中的P环节。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前文中制定的基于PDCA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结合被调査对象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以及政府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共同作为具体评价标准的选择依据。2.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方案实施控制在构建了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指标并对该指标进行处理后,接下来就要开始实施评价方案,对应于PDCA循环中的D环节。根据需要评价的对象,评价小组应着手收集被调查对象的相关文件资料,资料涉及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多方面,评价小组可以通过实地观察、询问、检查等方式收集信息。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做到全方位、多角度,遵从一手资料优于二手的原则,从而使评估证据完整和可靠。3.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结果检查控制在PDCA循环中的C环节便是对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管理的实施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是检查设计的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方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能真实反映农村水污染防治成效。在得出实际结果后,可以将实际值同预期值比较,对于差异较大者,应重点关注,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在查找原因时可通过头脑风暴法,实地走访农村,倾听村民的意见,寻求乡镇环保所的意见等渠道,找到指标构建及方案实施环节中最需要改进的地方,反复进行修改完善,达到最佳效果。4.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改进控制PDCA循环中的A环节,是在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评价结果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给出相应的激励或处罚措施,提出水污染防治的进一步改进措施,对于不可控且暂时无法进行改进的因素,可以在新一轮PDCA循环中的Plan环节对构建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的改进应该按照标杆管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即在表现优秀村镇中寻找匹配的水污染防治绩效标杆,通过对比找出自身不足并改进。如此,一个完整的PDCA循环过后,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就可以实现新的改进与提高,从而达到改善环农村境质量的目的。

四、基于PDCA循环的农村水污染绩效水平提升建议

结合PDCA循环可知环保计划、环保措施、环保考评、环保整改,影响着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绩效水平,因此要想提高农村水污染治理绩效水平,同样可从PDCA四个方面对各村镇提出具体建议。

(一)提高环保计划调整能力各村镇应完善自身的水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程度和频率,保证环境信息公开及交流,同时更要明晰分配治污责任。制度体系不完善,涉及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导致搭便车和形式主义时有发生。因此建立相应的水污染治理专项制度,有利于责任的划分,以便村民互相监督,共同完成任务。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内容,通过多方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例如,可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村镇宣传告示栏等公布水污染治理具体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加强环保措施实施力度提高农村水污染防治绩效水平的重点在于环保措施的实施,对于污染物控制措施,可建立并完善污染物管理制度,实行特殊污染物专人专管制度;充分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将生态平衡施肥技术及生态防治技术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避免化肥和农药流入水区;另外,提倡农村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布建,将污水处理生态工程同农业生产需要结合起来,尽量做到水的循环利用。

第3篇

一、主要内容

(一)土壤环境安全保障总体情况

2019年,县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强化土壤污染源源头管控,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本年度未发生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未发生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根据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县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保完成2019年度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及筛选要求,我县市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3家,县政府与3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对各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严格按照市级监督考核要求推进落实。

(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满分15分,自查得15分)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确定重点行业企业3家,布设点位11个。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清单筛选上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业务人员参加了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培训,参训人员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有了清晰地认识,学习了相关技术规定、工作规范,掌握了点位核实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源头预防(满分24分,自查得分24分)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自查得分9分)。我县每年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未发现我县辖区内有涉重行业企业。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自查得分5分)。我县辖区内一般固体废物企业有五家,均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2018年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炉渣10327.7吨、薯渣5916.88吨和污泥137.28吨,炉渣大部分销往外单位修路、建筑等综合利用,少部分本单位综合利用和贮存,无外倾外倒、随意堆放现象;薯渣全部销售给养殖户,用于畜禽养殖饲料;污泥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我县辖区内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县洁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18年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121.729吨,处置损伤性医疗废物31.03吨,共计处置医疗废物152.759吨,消毒处置后的废渣全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2019年的正在统计当中。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自查得分2分)。我县在近3年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成效,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化肥零增长行动工作基础上,根据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状,进一步推进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2019年,推广配方施肥技术240万亩,使配方肥使用面积达到86万亩,全县完成取土化验392个,田间试验5个,耕地质量等级持平或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5%以上,全县肥料利用率达39%以上,农用化肥使用量增幅低于0.6%。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情况(自查得分3分)。一是继续建设回收网点。县废旧农膜回收由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已在全县设立19个收购网点,网点设在全县28个乡镇,并结合县农膜使用量不均匀的实际,在适宜设流动收购点的地方设置了流动站点。二是建设加工企业。县已建成并享受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6家,其中较大型加工企业2家,职业收购贩子30多人,季节性临时贩子40多人,2019年年回收量达5000多吨,回收利用率达80%以上,现已形成了田间回收有网络,生产加工有设备,产业发展有龙头,市场营销有平台的产业模式。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情况(自查得分5分)。2018年,省上下发我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47处,经排查柴家门镇10处为生活垃圾已全部清运;甘沟驿镇15处为移动式垃圾箱不属非正规垃圾点已进行日产日清;郭城驿镇1处位于郭城文化广场区域,没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河畔镇2处经排查分别是垃圾收购点和固定垃圾收集点,已组织人员全部清运,垃圾收购点已劝导收购点工作人员对收购的垃圾进行分类整理;侯家川镇3处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会师镇2处,其中东河村1处为钢材加工厂,不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南咀村一处为会师大道征迁建筑拆除垃圾,已清理完毕;汉家岔镇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头寨子镇3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新添堡乡5处,其中4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进行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翟家所镇2处,其中1处为开放式垃圾箱,已日产日清;1处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累计清理垃圾85.45吨。

(五)农用地分类管理情况(满分27分,自查得26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自查得分4分)。为积极响应国家级各部门的政策、方针,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和《市环保局关于编制〈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函》(市环函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在我县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制定印发了《县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自查得分11分)。

加强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提升检测化验能力。县农技中心成立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工作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把各项关键技术落实到位。各地分区域、分土壤类型提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耕地治理的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关键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确保技术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熟练应用新技术,为项目区实验示范技术不走样,显著增产、增效奠定基础。

3.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自查得分11分)。按照“以水带肥、以肥促水、水肥耦合、高效利用”的技术路径,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农业种植方式及水肥耦合技术要求,重点在镇、镇、镇、镇、新塬镇、刘家寨子镇、草滩镇、四房吴镇、新庄镇、汉家岔镇、柴家门镇、甘沟驿镇、河畔镇、白草塬镇、郭城驿镇、土高山乡等16个乡镇选择荷兰豆、甘兰、辣椒、西蓝花等大棚设施蔬菜生产,水肥一体化技术覆盖塑料大棚3万座。鉴于文丘里施肥器损压严重、注肥时间长,压差式施肥罐供肥不均匀等诸多施肥问题,首部枢纽选择配置“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组装配套的简易可移动式轻简化施肥装置,能够快速均匀注入水溶肥,解决了传统施肥肥料浪费利用率不高、费工费时。每户示范户共4个棚,配置一套首部枢纽(加压式注肥泵+施肥桶),覆盖种植农户7500户。

(六)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满分20分,自查得19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自查得分10分)。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7〕159号)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通了管理账号,实现了多部门联动监管及信息共享。我县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农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对照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原则,由生态环境局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全面排查确定疑似污染地块,我县辖区内无疑似污染地块。

2.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自查得分5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用地项目预审制,限制其它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积极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镇村公共设施、扶贫产业及农民宅基地建设。认真执行“两规定、两规范”,严格出让程序,对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自查得分4分)。

严格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需要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重点说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现状和风险评价结论,并有针对性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满分7分,自查得7分)

经排查,县没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情况。

(八)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满分7分,自查得6分)

1.部门协调配合(自查得分2分)。充分利用县现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其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环境信息公开(自查得分2分)。在政务网站上提供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以及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2019年度县环境保护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是0件。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数量是0件。

3.宣传教育(自查得分2分)。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建立县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

(九)地方特色、经验和成效

大力开展大棚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节水效应研究、加强示范推广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在镇,镇,镇、镇选择荷兰豆、甘兰等大棚蔬菜,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高效施肥技术、水溶肥科学利用技术示范应用工作,带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有关建议

(十)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是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相关部门没有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的专业人才、仪器设备。二是全社会对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好生态应该“水气土”共治,“雾霾天”能看得见,“水污染”也能看得见,唯独土壤污染看不见。因此,土壤污染容易被忽视,而土壤影响过程漫长,危害性极大,不但影响农产品安全,还会影响到生物多样性,最后影响到整个生态产业链。三是土壤污染底数不清,相关法规依据不健全,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培训跟不上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缺乏专项资金。四是因县级财政困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较大,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未配套建成。五是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农药过量施用情况,农药包装物收集管理不规范,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

(十一)有关建议

一是加强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培训与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相关的专业性人才。二是加大科技支撑,及时跟踪国家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名录。三是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和统一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土壤污染详查、状况评估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一是大力开发利用优质有机肥,限制大化肥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实现大化肥用量“零增长”。

第4篇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1.5信息和新闻报道

1.5.1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市环保局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并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

1.5.2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统一。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公共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故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1.5.3应急结束

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影响,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失,警报解除。

1.5.4后期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结束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行政部门。

1.6保障措施

根据污染事故的级别,确立相应的保障。

1.6.1技术保障

1.6.1.1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开展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立专家应急预案库,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预测、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1.6.1.2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市环保行政部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装备;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的培训、考核、使用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

1.6.1.3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水平。

1.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及人员通讯录,保障有关机构及人员通信畅通。

1.6.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环保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所需技术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第一时间供应。

1.6.4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准备适量的应急资金,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经费的有效使用。

1.6.5专家保障

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由各部门分专业建立专家档案,确立联系方式方法,保证专家成员能及时到达事发地点。

1.6.6医疗保障

由各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与有关医疗机构共同制定医疗保障计划。

1.6.7协同保障

由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主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咨询、参与、配合等关系,确保各种行动的畅通。

1.6.8社会动员保障

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市人民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7附则

本预案由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5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电磁环境污染;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238-01

引言

电磁环境污染是指电磁波在向外界传播的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扰乱了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的现象。尽管现在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电子科学技术也突飞猛进,但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也日益显露,电磁环境污染正是其表征之一。据有关研究表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电磁环境污染越严重。不过因电磁辐射的不可见性和对人类身体影响的缓慢性,电磁环境污染还未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但这不表示我们就可以忽略这种影响,如果对电磁环境污染不加以防治,它还会产生持久的危害性。

1.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

电磁环境的污染不仅给人类生产造成巨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还给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我们想要防治电磁环境污染给我们带来的危害,首先我们要先了解它的危害表现为哪些方面。

1.1 对电子设备造成严重干扰

复杂的电磁环境中,电磁污染可以通过发出的电磁波会对其他电子设备造成不利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导致周边设备传输数据失败,系统功能下降,信息传导出现失误等状况。例如在高压线附近由于受到强磁的干扰,室内电脑会时常出现死机等现象。由于电磁污染导致的电子设备出现故障往往还带有突发性,所以它给人类生产生活造极大的影响甚至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上百亿美元。

1.2 人类身心受到极大的威胁

电磁环境的污染还会影响的人类的身心健康。电磁辐射对人身体造成伤害有三大效应: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当人体受到强磁环境冲击时,身体内的中枢神经系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内分泌出现紊乱,进而削弱人的免疫系统。电磁辐射还易引起流产率的提高和不孕的现象,给人们的生殖系统带来损伤。更为可怕的是强磁环境污染还可能诱发癌症,并使得癌细胞在身体内扩散。

1.3 信息数据存在泄漏的风险

由于计算机显示器、通信线路、主机、打印机等输出设备存在的“电磁缺陷漏洞”,易导致计算机视频信息被远距离窃取、复现与还原而产生电磁泄漏,从而危及城市电磁信息安全。[1]现如今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或者个人都在广泛使用电脑,如果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远程窃取这些单位机构的信息,不仅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而且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估量。

2.电磁环境污染的防治

随着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我国电磁环境日益恶化。因之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我们急需研究电磁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这为我们国家、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 依法加强对电磁环境的监管

电磁环境污染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管理,为此国家需要规范防治电磁污染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早在1988年就已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175-8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8702-88),并随之展开实施。但是这两项法律标准距离今天已有二十多年,原来的电磁环境状况与现在并不能相提并论。现在我们应该在完善电磁环境污染分析数据库的基础上,制定与当下环境相适应的法律。

虽然现在已经有证据表明低频电磁场对神经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所有影响它都有一个临界值,如果低于这个临界值是可以避免电磁场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一方面,在制定防治电磁污染的法律时,要根据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来规定安全的电磁频率标准。另一方面,法律还应制定出相关的处罚标准,并切实的贯彻下去。如果监察部门监察到超出这一标准达到电磁环境污染程度,要依法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使得电磁环境监管与污染治理相结合。

2.2 采取电磁辐射防护技术

想要对电磁辐射进行有效的防护,我们可以优化电子产品的工业设计,运用新型材料,从而较少电磁辐射的泄漏。当然还可以用防电磁辐射的材料进行屏蔽,这种材料一般是网状型金属物体。如果电磁辐射到达屏蔽装置时,大部分电磁辐射会被屏蔽装置反射出去,还有少部分会被它过滤吸收,这样想要透过屏蔽装置的电磁辐射就会大大减少。

此外,在较强的电磁辐射场进行工作时,应该穿上电磁辐射防护装备。防护装在遇到外部的强磁作用时,能够大量吸收消耗电磁辐射,抵消外界磁场对身体的作用,达到降低电磁辐射,保护人体不受侵害的作用。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磁防护服装依据服装材料可以划分为四种:(1)碳纤维、不锈钢纤维等与纺织纤维制成的混纺材料(2)多离子织物(3)电磁辐射防护纤维制成的织物(4)涂层防辐射织物。[2]我国目前对于从事高压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制定了国家标准 GB6568.1《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这种服装是用均匀分布的导电材料和纤维材料等制成的,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

2.3 提高自身的电磁辐射防护意识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接触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子产品。但是对于电子设备带来哪些辐射和危害,我们也应该熟知。例如,按照电磁炉工作时的原理,电流产生交变磁场,之后把锅具放到电磁炉上,锅具内的铁分子随之在做无规则高速运转,由此之间相互碰撞进而摩擦起热,从而达到加工食物的目的。虽然电磁炉只是对金属材料起作用,但根据相关研究表明:正在使用的电磁炉正前方0.1m处磁场强度达8.70μT,即使远离到0.3m以外,也有1.00μT。这样就有可能对我们身体健康产生巨大影响。[3]所以尽管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我们无法用肉眼观察到,但对于由此造成的危害我们在平常应加以防范。

当然,除了由电磁炉产生的辐射,进而造成电磁环境污染外,在使用其他电子设备时,我们也应该时刻加以警惕。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不宜过长,在电脑前每个一个小时就要起身眺望远方,让眼睛和大脑得到一定的休息;当购买来电子产品在房间内进行放置时,也应合理的进行布局,不宜把它们一起加以放置;电视距离人体的距离应保持在4米以上等等。

3.结语

电磁环境污染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副产品”,它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是不可控制的,在今后的发展中如果我们加强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开发新的防治电磁环境污染的技术,研究防辐射的新材料,以及日常生活中加强防范意识,那么电磁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就会大大的降低。

参考文献

[1] 孙遥.城市电磁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 电讯科技.2012(04).

第6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法律对策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第7篇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攀升,大气污染由煤烟污染为主向复合型污染转化,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大范围、长时间的重度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高度关注,呼吁采取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控措施。

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法律作了重大修改。为更好地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6年5月底,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强化政府职责 问责利剑保驾治霾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的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取得了初步成效。省政府将“加大雾霾治理力度”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来抓,多措并举,铁腕治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避免部门间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明晰部门职责。

首先是细化考核和约谈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条例明确,约谈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同时,为使约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规定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十面霾伏”中突围,其实是一道发展考题,考验的是政府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决心。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环保责任问责机制,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明晰部门职责,避免部门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条例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能源结构调整、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条例进一步理顺统一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广、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需要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需要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为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手段促减排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水权试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一步步开展和推进;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正在建立……各种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无不彰显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加大步伐向前迈进。其中,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有利于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深度减排。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该规定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区域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合理核定和初始取得、交易市场的建立、监管制度的完善等诸多因素,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实施。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条例根据我省排污权交易实践,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以进一步发挥该制度对于促进减排的作用,同时避免实施该制度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条例规定: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由政府回购。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由政府回购,不能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

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

“肺腑”之痛,令公众在无奈调侃的同时,也不忘追问造成“十面霾伏”的真凶是谁。而汽车尾气,被认为是造成雾霾的祸因之一。我省机动车数量较多,机动车污染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较高,据测算,2015年杭州机动车污染占比近30%。为应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污染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制定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新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已执行国五标准,到2018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机动车都将执行国五标准。

其次是采取措施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据了解,目前我省淘汰黄标车工作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推进对其他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的淘汰。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另外,推进重型柴油车使用清洁能源。柴油发动机以其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和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但柴油车在机动车大气污染中占比很高。据统计,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其中柴油车占15.2%。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来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汽车排放总量的70%和90%左右,而重型柴油车又是主要贡献者。我省港口城市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较多,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对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我省是港航大省,船舶废气排放量占比相对较高,对一些港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为此,条例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根据交通运输部划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范围,我省除温州外的沿海海域以及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都属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二是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明确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船舶改造升级,并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等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三是加强对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不得运营,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据2015年10月20日新华网报道,连日来,全国多地出现严重雾霾天气,一扫秋日的艳阳蓝天。正处于秋收期间的东北、华北多地空气质量较差。其中,沈阳、邯郸、淄博等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00,属于重度污染。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数据显示,9月秋收期间,河南、山东等地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大面积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直接影响民航、铁路等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对于如何划定我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省山区较多,有露天焚烧秸秆的习惯,一些偏远山区集中处置秸秆成本较高,在全省范围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践中难以做到。另一种意见认为,上海、江苏已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长三角区域联合防治要求的角度,宜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省政府也倾向于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经过研究,条例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等给予财政补贴。

加强信息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

第8篇

这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总结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刚才,*、*、*、*四省环保局(厅)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辖区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施以来,国务院将“三河三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流域、“*”期间又增加了松花江流域、三峡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今年又首次批准了《*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年起,总理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搞好“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范围不断扩大,总面积已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0%左右,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向流域水污染全面开战的坚定决心。自去年至今年5月,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年-2010年)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从治污项目、环境准入、饮水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全面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总体思路的必然要求。进入“*”时期,我们确定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气五条”、“水六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工作思路,针对“*”期间重点流域治理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进展不顺利等突出问题,我们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中,将治污项目与资金安排挂钩,为国家向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资金倾斜奠定了基础。同时,突出了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和跨界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水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治污工程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必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保障国家水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环境安全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洪涝灾害频繁三个方面。其中水污染造成的灾害范围影响大、历时长,但其危害往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表现出来,容易使人对其失去警觉,而且水污染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我国水污染现象早在*世纪*年代就已经开始显现,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当前水污染严重的局面,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平均每2天就发生1起,环境污染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使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必将更好地维护国家水环境安全。

(三)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污染减排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性措施,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去年污染减排虽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拐点”,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污染减排任务仅完成了3%左右,特别是水污染物减排任务仅完成了2.3%,在剩下不到三年的时间还要完成7.7%的任务,因此实现水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随着政府换届,各地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在利益驱动和投资冲动下,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关闭企业死灰复燃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各流域水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力度,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水质目标,必将促进各地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四)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是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有效途径。针对一些地区长期积累、集中暴发的水污染问题,我们先后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河流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借鉴我国历史上安邦兴国的重要经验,给予水环境人文关怀,提出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今年1月,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明确指出,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实施休养生息,就是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就是要促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大发展,坚决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就是要尊重自然规律,用人文关怀治水治污,唤起群众珍爱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伟大觉醒。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治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分区保护、生态修复等作为主要任务,并通过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科技支撑、严格考核等措施来保障任务的落实,必将推动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与节能减排工作统筹考虑,采取各种综合整治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20*年,全国地表水759个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41.6%,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6.7%,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浓度为6.5毫克/升,比20*年降低7%。其中,长江、*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50.0%。与上年相比,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二是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得到加强。重点流域地区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列出了14个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与扣缴财政资金的数额,最高可扣缴300万元。

三是环境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各省(区、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原则和程序,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省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要按照“先算、后审、再批”的程序进行操作,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建项目是否会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减排任务完成之后,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

四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以来,各地不断完善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BOT方式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累计投入资金140.7亿元,建成133座污水处理厂和104座垃圾处理场,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

五是地方环保法规标准更趋完善。为规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污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地方环保法规体系,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安徽和云南省分别制(修)订了太湖、巢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滇池保护条例。部分省份还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出台了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六是重点流域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各省(区、市)加强环境监管,借《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批准实施的东风,健全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建设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网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省目前流域内329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25个重点河流断面全部建成了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实现了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提高了对污染源的监控能力。

七是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省(区、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重点流域地区的违法排污行为。*省上半年,关闭3.4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和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200多家,年减排COD5.7万吨。*省连续五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共出动了60多万人次,检查污染源20万多厂次,取缔关闭900多家,停产600多家,罚款2750多家,限期治理1200多家。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重点流域一些地方的水污染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饮水用水安全。最近,总理在审计署上报的《“三河三湖”流域内6城市地表饮用水源污染严重》信息上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我们开展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结果来看,这6个城市*的饮用水源地确实都存在水质超标的问题,有的城市还没有备用水源。

二是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近年来,个别地区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仍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都很低,导致重点流域内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是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由于地方财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或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等原因,造成重点流域有些地方水污染防治规划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规划要求的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进展缓慢,影响了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是违法超标排污问题仍很突出。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前不久,在松花江、太湖等部分重点流域的暗查中,仍然查出了不少比较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五是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越来越多;不合理的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突出;秸秆得不到合理利用,在河道内腐烂进入水体,进一步增加了水体中的污染负荷。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流域水质改善的一个重要障碍。

六是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小城镇的人口急剧增加,小城镇生活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重点流域建设的小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于工艺的选择没有结合小城镇的实际,导致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运行费用高、管理要求高,不适应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运行费用低、管理简单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十分明确,我们要坚定信心,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这里,我再强调几点要求。

第一,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加大考核评估力度。

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上下游各省(区、市)通力合作、联防联控,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目前*、河南、*等省份已经在部分重点流域开展了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试点,其他省份也要确定重点,尽快开展跨市界水质目标考核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政策的试点工作,真正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实到位。今年我部将继续对重点流域的国家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加大投入,科学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治污项目。

治污项目的实施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促进度、重质量、保运行。重点抓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环保验收工作,抓好对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工艺改造;狠抓重点排污单位的深度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治污目标落到实处。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工作,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国家将逐步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努力筹措资金,增加政府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地方配套资金和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的地区,中央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积极组织,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意识。

为切实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落实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7号)的要求,做好对松花江、辽河、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工作。今年5月、7月和8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松辽流域、*流域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培训班已经举办。我们计划于今年10月,还将举办水环境管理专题研究班,培训对象是相关流域地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家水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等。

此外,还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深入研究,大胆创新,加快水体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研究。

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研究制订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实施方案》,并于20*年*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专项将重点围绕“三河、三湖、一江(松花江)、一库(三峡水库)”,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水专项实施任务与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机衔接,与地方治污工作密切结合,切实抓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20*年,将以太湖、滇池等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为重点,研究制订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及示范实施方案,并加快推进实施。根据《全国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继续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对各重点湖库进行生态安全总体评估,制定各湖泊水库生态安全保障综合方案,为我国湖泊水库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与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调整结构,多措并举,推进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

督促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流域各省(区、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同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协同财政部在*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污染减排。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以点促面,推动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考虑城市水污染防治的特点,落实重点城市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加强对重点城市总量分配、总量管理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审点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修改意见,并逐步将各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信息系统。跟踪重点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进展,开展对重点流域内年废水排放量1亿吨以上的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

第六,严格管理,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从全流域的范围治理水污染,上下游协同作战,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切实解决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各省(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做好各流域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快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水源地周边生态农业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保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面开展流域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定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形成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第9篇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017-03

有色金属是国计民生及国防工业、高科技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和主要的战略物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赣南在全国极有影响的红色资源盛地,同时又是世界闻名的有色金属盛产之地。据统计赣南探明钨矿地质储量达149.98万吨,可观的地质储量赢得了“世界钨都”的称号;此外稀土在赣南的配分齐全、品位上乘,经济价值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经济杠杆的作用。但是由于开采历史悠久,民采活动历来盛行,使赣南的有色金属资源遭到了破坏,同时由于赣南采矿的工艺又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据调查,赣南开采稀土每年毁坏生态植被160公顷,形成荒漠山地约213公顷,产生废土、尾砂逾1600万吨,且堆积沙土还要占用大量的土地(甚至良田),已造成严重后果。

一、有色金属污染的特点

(一)对环境影响时间长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在有色金属行业污染中对环境的影响往往伴随的是重金属的污染及释放,该种污染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加重的。

(二)土地占有面积大

有色金属矿山占地面积较大,以位居亚洲前列的特大型铜矿江西德兴铜矿为例,其原矿含铜量仅为0.41%,为全面最低,开采中的尾矿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地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赣南的有色金属矿藏开采长期以来一直使用“露采—池浸”工艺,开采时首先要砍光或烧光地表植被,剥离表层土被,即为最为简单的搬运式,赣南年产7千吨左右混合氧化稀土,每生产一吨混合氧化稀土要破坏160-200平方米的地表植被,则每年破坏130平方公里以上的植被,而在稀土市场价值高时,赣南混合氧化稀土年产量至少在1万吨以上,植被破坏面积惊人,令人触目惊心。

(三)对环境危害性大

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重金属、酸、有机污染物、油类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盐类等。此种污染物通过大气、渗透、渗流和径流等途径进入环境,经过传播、沉淀、吸收、络合、螯合与氧化还原等作用,在空气及水体中迁移、变化,最终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生物的生长。在此种以重金属为主要成份的污染中较之于其他类型的污染危害性更大。

二、有色金属行业基层立法的现状

有色金属行业在行业发展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有色金属污染自身存在的危害大、隐蔽性、具有持续时间长、污染范围广等的特性,更要求在发展中除了国家在自然资源与环境完善立法,同时在基层法律体系中也需要地方结合自身环境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基层法律法规体系。

(一)有色金属行业信息公开薄弱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有色金属行业的信息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它更要求环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在上个世纪的4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性的环境保护运动也日益高涨,同时提出了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中国经贸词典》中认为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它是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信息公开当然属于环境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在此过程中确定了十七类需要公开的内容,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随意性和选择性却比较大,同时在公开的问题中强调环保部门,对于那些真正掌握环保实权的政府部门没有规定,就必然会出现由于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导致的有色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滞后或隐瞒。

(二)地方政府在有色金属污染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发展目标中全面提升了国家的经济软实力,赣南作为经济发展的后方,不仅为前沿经济发展区域提供了强力的支持,同时在前沿经济发展的产业转型中承担着后风险的污染负担。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是经济发展的强劲助推器,更需要为产业转型中承担的污染风险承担应有的政府责任。“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行为,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体系之中,对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都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一个地方上的环境污染的防治而言,其则发挥着主导、核心作用,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保护本身的外部性和中国政府对工业发展主导作用两方面共同决定的”i,因此在如赣南有色金属行业较为发达,较易发生有色金属污染的地区,更需强化政府责任,力求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

(三)有色金属污染的预警机制亟待加强

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特点是关注污染预警机制的重要原因。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正是污染的潜伏性特点建立重金属污染危害风险及人体健康评价预警制度进而防止有色金属污染的排放量过大、有色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等环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基层法律体制在赣南有色金属行业的完善

(一)让“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真正走进赣南有色金属行业

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大众的环境意识,特别要提高地方行政领导、矿山企业主的环境意识,?摒弃“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同时积极推进新工艺的普及化,提高资源利用率,完善赣南有色金属行业在矿藏提取中的工艺,创造新的绿色提取工艺。

(二)将“有色金属污染保证金”写入地方立法中,以保证行业的源头控制

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但时至今日,该项规定已经走过了整整21年,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解决在赣南这样的特殊的地域形成的特殊的有色金属污染情况,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征收“有色金属污染保证金”,既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发生的潜在危险,又可以为后期一量发生污染所涉的治理费用提供保证。

(三)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确立有色金属污染预警机制

有色金属环境污染以其潜在性和不确定性而著称,政府要想在有色金属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突破则需第一时间掌握有色金属污染的状况,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更需要建立环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有色金属污染的防治结合。面对有色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赣南更需加快立法建设,同时改变观念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立法建立有色金属污染预警机制。

注释:

1张凌云、齐晔:《地方环境监管困境解释—政治激励与财政约束假说》,《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罗永年,有色金属矿污染及对策,理论探讨[J],2012年4月

[2]沈建新,浅谈有色金属矿山生态环境影响与评价,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J],2011年4月

[3]欧志敏,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分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4]黄霞,齐冉,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评析,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J]2011年11月

基金项目:江西省普通高校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2013年度校级重点研究课题资助。课题名称:赣南有色金属行业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法律规制研究课题,立项编号:HJFJD1302。

作者简介:籍明明(1981-),女,吉林延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王世进(1965-),男,江西龙南人,学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刘博鹏(199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专业法学;江西理工大学2012级学生。

第10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环境污染问题便日益严重[1]。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工业的逐渐发展,导致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严峻考验。为了使生态系统有效修复,便需要做好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工作。然而,这并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在明确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鉴于此,本课题对“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1、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现状分析

在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的情况下,在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方面制定了许多措施,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善。比如,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2]。又比如,对于地下水的水质标准与饮用水的水质标准,我国均作出了明文规定。与此同时,对于生活污染排放及工业废水也做出了相应的标准。除此之外,对于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在排放方面有了更高的收费准则。上述措施的实施,都是为了我国地下水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治,进一步为我国生态环境的优化奠定良机。

2、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存在的瓶颈分析

2.1防治职责不明确

防止职责不明确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基于跨省界的水区域,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定作为保证,导致职责不明。与此同时,由于地下水污染涉及到多个行业及多个单位,从而导致各个部门出现交叉管理的现象,如此一来便大大减低了管理的有效性,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各方推卸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些因素均对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

2.2水资源开发过度

在水资源开发过度的情况下,便导致地下水丧失平衡,进一步使流域环境所承载的压力大大增加,如此一来,便会使水污染现象加剧,甚至呈现进一步恶化的局面。显然,这方面的问题会大大增加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难度。

2.3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

通过对长江及黄河等重点湖泊检测,发现很多工业废水排放及污水排放均存在严重违规情况。并且,有学者对多个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发现超过50%的污水处理厂在排污方面存在不达标的情况[3]。如此一来,在水资源遭遇严重破坏的基础上,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便受到极大的阻碍。

2.4资金投入不充裕

对于地下水污染场地的防治工作来说,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同时这项工作实施时间长、范围广,因此便需要充裕的资金作为保障。现状却表现为资金投入不足。这样,便无法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及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从而使得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

3、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策略探究

3.1对防治职责加以明确

要想做好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工作,明确防治职责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需要做好全国各个城市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及记录工作,以此对我国地下水污染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进一步针对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污染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需做好跨省界水区域的职责划分工作,同时避免交叉管理现场。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地下水污染场地信息系统进行构建,以此使地下水的变化情况能够得到及时贯彻,如此一来对地下水污染的控制便更具实时性及有效性。

3.2合理开发水资源

为了水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开发,需要构建针对地下水污染的预警系统,比如当水质当中各元素出现超标现象时,通过预警系统发出的警报,是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做出改善策略,以此使水质的恶化得到有效控制。

3.3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强化监督力度,对于污染物没有通过有效处理便直接排放的现象严格杜绝,同时对于出现污染物没有进行达标处理就完成排放的企业及单位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以此提高这些企业或单位的环保意识。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并且责任所在,明确水资源开发标准及收费标准,并实施信息公开化制定,以此增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

3.4投入充裕的可用资金

对于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如果没有充裕的资金投入作保障,那么此项工作的开展将会面临极大的阻碍。因此,便需要投入充裕的可用资金,结合有效的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方法,比如污染土体开挖、抽取处理及原位处理方法等[4]。并融入各种先进的修复技术,比如利用生物填料技术便能够使工农业无废水排放及城市垃圾填满等实现有效修复。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新技术,并通过技术改造,使用地下水资源污染探查装置,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连续监测,对地下水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使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情况实现有效修复。

4、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做好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的控制与修复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与此同时,地下水污染场地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比如明确防治职责、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及加强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开展保护地下水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认识,做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以此使地下水污染场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及修复,进一步为城市整体规范建设的完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勇胜.地下水污染场地风险管理与修复技术筛选[J].吉林大学学报(地球科学版),2012,05:1426-1433.

[2]赵勇胜.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J].中国建设信息(水工业市场),2011,03:17-19.

第11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设“首善之区”为目标,巩固**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成果,进一步解决**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废气与噪声污染扰民等环保热点、难点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和谐舒适、清洁安静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二、整治目标

贯彻执行《**市**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处3个工作平台;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整合各部门力量,集中实施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行为,逐步整治不符合《**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好转,三年步入正轨,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包括全市10区、2个县级市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户,整治时间为**8年至2010年。

四、工作思路

将饮食服务业户分为新建和已建成两类,重点整治居民楼下的饮食服务业户。解决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主要把好三个关:一是规划先行,落实好新建楼宇内置饮食业专用烟道;二是商、住分开,严格控制“住改商”的餐饮经营行为;三是使用清洁能源。

(一)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方便市民饮食、不扰民、不污染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商业饮食网点规划的落实;对新报建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严审批居民住宅区内新开办的可能会产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从审批机制上联合把关,防止新增污染扰民。

(二)对已建成的饮食服务业户采用分类处理的办法,凡是有群众投诉的一定要依法查处,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扰民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依法严查和纠正。

对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的整治,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依照《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7〕41号)要求,将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按照“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分别处理,对规范区内的严格查处,取缔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从事饮食服务业项目;对引导区内的农村、“城中村”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加以引导办证;对过渡区内饮食服务业户依法完善有关手续。

持有证照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区、县级市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

五、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构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严格执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用地、卫生、环保等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造成的污染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卫生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加强对污染饮食服务业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卫生许可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分批开展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8年底前,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第二批114家饮食服务业户。

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规划局、城管局配合。

(四)加大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力度。**8年底前,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五)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9年底前,结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以海珠区为试点,分批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

(六)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出租屋管理、“住改商”、“五小”、“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环保部门解决饮食服务业的规范发展问题;协助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提高环境工作实效。

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六、部门职责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制订整治计划,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关;查处饮食服务业户污染行为;组织对饮食服务业专项行动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的宣传报道工作;深入推进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二)市工商局。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查处、取缔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在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暂缓办理其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事项;与环保、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将无证饮食业户名单函告环保、卫生等部门。

(三)市规划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配合市经贸委做好落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3-2012)》的工作,积极推进饮食服务业项目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一条街、饮食综合楼和点档;严把规划审批关,在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使用功能规划审批时,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新的污染扰民;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四)市经贸委。联合规划部门,牵头落实做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3-2012)》,积极推进规划新建社区饮食服务业项目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配合组织饮食服务业开展有关环境保护行动,引导饮食服务业户落实环保治理工作。

(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整治无证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7〕41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房屋规划用途,把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关;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实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六)市城管办。将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协调、监督市城管局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和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城管局。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八)市卫生局。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卫生许可证核发关;与工商、环保部门联合监管、互通信息;对政府同意关闭的饮食服务业户注销其卫生许可证;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与环保、工商、规划、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九)市法制办。提供有关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中的法律支持。

(十)市整规办。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整治饮食服务业无证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督促落实《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7〕41号)。

(十一)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饮食服务业户消防安全严格把关。

(十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本级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对辖区内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以街道为单位督促辖区内饮食服务项目整改及办理有关手续;基层组织结合出租屋管理、“住改商”、“五小”、“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解决饮食服务业的规范发展;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依照本方案制订各自辖区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案;依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摸查阶段(**8年11月1日至**8年11月30日)。

**8年11月15日前,对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现状进行调研,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原第一批224家和第二批114家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名单基础上,再整理列出污染投诉较严重的饮食服务业名单作为整治重点,提出已建饮食服务业分类处理对策。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明确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任务、实施计划。

**8年11月底前,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架构;依据本方案细化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报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8年1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重点整治居民住宅楼下无证、无照、未经环保审批,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整治的顺序为先城区后乡村,先投诉多后投诉少、先无证照经营后证照不齐全的饮食服务业户。

1.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2.**8年12月起,规划、环保、工商、卫生部门从源头把关,严格执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对第二十五条规定4种情形的新建饮食服务项目不予审批。

3.整合各部门力量,发挥媒体宣传、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参与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的氛围。

4.建立我市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处3个工作平台,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机制。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各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市**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成立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由曹鉴燎副市长任组长,工作机构依托原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委、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国土房管局、整规办、法制办、城管办、城管局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城管局派员组成。

各区、县级市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机构。

(二)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互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典型案例,协同解决各部门难于独立解决的问题。

2.定期督办制度。由工作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工作信息制度。各相关部门须明确一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工作组办公室报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工作组报告。环保、规划、工商、卫生、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在饮食服务业污染监管问题上要加强沟通,建立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

第12篇

2020年,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凝心聚力,主动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20年12月21日,城区环境空气PM2.5浓度均值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3.75%;优良天数比例为94.1%,同比提高7.6个百分点。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常年保持三类水以上,达标率100%,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一是抓党建“三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二是加强干部思想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到余江红旗干部学院学习,重点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七一开展“践行初心使命、永葆政治本色”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到镇叶塘孔家革命遗迹参观学习,接受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三是突出重点,绷紧党风廉政弦。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全局干部参加省生态环境系统召开的深刻汲取曹永琳案教训警示教育大会,并召开“汲取曹永琳案件教训”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各股室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岗位职责,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逐项逐条列出廉政风险点。对照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隐患,分别制定需要完善防控措施,建立台帐,确保廉政风险隐患防控机制落到实处。共排查风险点9个。

(二)做好六稳六保相关工作。一是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908医院等12家辖区内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丰瑞医疗公司污水治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二是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每月第一周的周三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共接待企业17个计21人次,现场回应解决问题17个,为企业复工复产出谋划策。

(三)打好碧水保卫战。一是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及入河排污防控行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区境域内信江干流及支流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进行水质监督监测,并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台账,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加强河湖、水库水质治理。深入开展“清河行动”与“清四乱”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大垃圾、违法建筑清理力度。区政府投入36万元,对河老河道段、白露河及信江段水葫芦进行清理,清理水葫芦量达两万余吨;完成了朱埠杨家鹰西桥下卸砂码头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及信江、白露河交汇处河滩菜地清理工作,有效改善了江河湖库等水域周边水环境。加大水库水环境治理力度。水利部门就全区水库水环境,水库投料等问题进行常态化巡查,督促水质治理,不断改善水生态环境。

(四)打好蓝天保卫战。一是开展大气巡查工作。对辖区道路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秸秆禁烧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大气巡查组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开展燃煤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区燃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镇(街道)共摸排出燃煤餐饮店116家,均已完成煤改气。三是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上牌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四是四青、两个大气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已完成,待联网运行。五是开展省级和首批市级低碳社区创建工作。四青街道鹰西社区低碳试点社区创建工作已完成,并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为省级和市级低碳社区试点。

(五)推进净土保卫战。一是强化建设用地污染环境风险管控。完成了12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再核实。进一步完善了现有的1个污染地块和1个疑似污染地块信息。二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今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两个任务点:、镇村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已竣工运行。区农村生活污水规划已编制完成,为今后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供遵循。

(六)开展环境监察执法。今年共计立案6起,下达责改通知书22份,处罚2起,罚金1.5万元。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人次,检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35余家,及时受理各类环境投诉50件,办结50件,办结率100%。通过重拳出击,有效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七)夯实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开展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和登记工作,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行业的发证及登记任务。二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整理收官。三是做好环境监测有关工作。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和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四是加大环保宣教力度。积极开展环保公众开放日线上、线下活动共8次,线下参与共84人次,线上参与583人次,联合市局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宪法日宣传活动,开展环保歌曲传唱,加大环保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在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积极转载省市重点文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

二、明年及“十四五”工作计划

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部署,全力保护好绿水青山,持续巩固好生态优势,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争当美丽中国“样板”排头兵,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

(一)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大气巡查,主要对工地扬尘、秸秆禁烧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乡镇(街道)气站、高空空气瞭望站的运维管理,为精准治污提供基础支撑。严格落实《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全力推进有机化工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对新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登尽登。2021年区PM2.5年均浓度确保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0%以上。

(二)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监测,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对所有登记在册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现状监测。继续扎实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保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100%,实现全区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三)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大塘角山徐家新村、、镇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加快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