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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

时间:2023-07-27 16:23: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

第1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但是,如何计算差额即受贿数额,实践中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超出部分即为受贿所得。这一意见考虑了国家工作人员出具借款这一客观事实,依法保护其依照国家法定利率应当取得的预期利息收益,体现了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同时,国家法定利率具有法定性和全国统一性,以此为标准能够避免操作的随意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对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能视为受贿所得。基于此观点,有人进一步提出,今后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可按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的平均利率作为4倍的参照值来计算受贿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如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某受贿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应以超出当地同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的部分作为计算受贿数额的标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以借款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交通局原副局长丁某受贿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收取的“利息”应扣除3%(借款人同期向多人以3%的月利率借款)的部分,其余数额才能视为受贿所得。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过于机械,有可能会造成刑事打击面扩大。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民参与民事活动,如果其所在地方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国家工作人员依当地行情放贷、收取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不能排除投资收益的因素。第二种意见难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复杂问题。一方面,利息没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也可能构成受贿。比如,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低,与银行贷款利率持平,但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收取利息。另一方面,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也不一定构成受贿。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地方利率偏高。如浙江某地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从2008年的11.77%上涨到2012年的17.42%,短期周转资金的年利率更达到100%以上。因此,即使所收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只要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就不能简单认定属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第三种意见和第四种意见分别主张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一般利率或者请托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为标准,实践中难以调查取证。

笔者认为,认定此类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应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一般利率或者请托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为优先标准。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行为,是违背民事行为规律的。借贷中民事行为的规律一般体现为当时当地的借款利率或者请托人向其他人借款的利率。因此,明显超出这一利率标准而产生的“收益”应属受贿所得。其次,如果难以通过调查取证查实当时当地民间借贷或者请托人向其他人员借款一般利率的,也可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补充标准。例如,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审理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陈某受贿案中,认为该案本应以请托人支付给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一般利息为标准,但此利率难以确定,因此选择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时民间借贷一般利率、请托人向其他人员借款的一般利率难以确定,但如果有一定证据表明,确有多笔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则应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取较高利率标准计算合理收益,从而就低认定受贿数额或不予认定。例如,请托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向国家工作人员甲支付利息。调查中发现,请托人同期向20名不特定人员借款,其中向12人支付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但也向另外8人按5倍支付利息。对此,应按5倍利率认定合理收益,对甲的行为不宜认定受贿。当然,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借贷活动收取利息,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可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

第3篇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说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既是回应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民间借贷新规中的相关规定,9月1日之后,中小微企业必须了解:

须知一 年利率24%以内必须付,超过36%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为什么36%以上的利息强制无效?因为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须知二 企业间因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但不能专业放贷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而在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例如,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企业间的如下借贷行为被规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间借贷新规之前,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对那些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须知三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案:哪些情况受理,哪些情况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审理。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第4篇

关键词:海南省;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4-0073-02

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加强市场利率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趋势。切实了解辖内借贷融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在辖内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点(具体为全省每月调查农户数和企业数各100户),及时采集并监测民间借贷金额和利率情况,为辖内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106个,监测点的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10981.9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187%。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102.5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0.317%,是基准利率的3.76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50.7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9118%,是基准利率的1.65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99.0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6.288%,是基准利率的6.72倍。6个月至1年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4713.02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832%。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724.0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7.9628%,是基准利率的1.32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632.53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2.56%。是基准利率的5.39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91个,监测点的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3320.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410%。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686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2.436%,是基准利率的4.15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35万元,加权利率5.045%,是基准利率的0.93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6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5.454%,是基准利率的6.56倍。6个月至1年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为11025.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8.765%。是基准利率的3.11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861.3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024%。是基准利率的1.33倍。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方式单一。从全辖民间利率监测情况来看,农户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借出方一般只是向周边熟悉人员或信用较好的人员发放借款,通常局限于同一个村或邻近村人员。企业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借人方与借出方相互间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经营情况十分了解。

2.民间借贷用途呈多样化。监测显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筹资经营、生产急需、家用消费经营和其它。据调查,目前民间借贷用途已从昔日的生产急需向筹资经营、农村婚丧嫁娶、治病、子女上学等多方向发展。

3.民间借贷的分布相对集中,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三亚、白沙等少数几个县市,其中三亚市民间借贷总量在农户样本总量中的占比为92%,白沙县农户民间借贷调查总量占到样本总量的3%。

4.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结构灵活。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并参考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贷款期限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三、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并发展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监测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数据相比较,笔者发现,自国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金融机构适当调高或部分调高了贷款利率,但上调后的利率水平仍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融资效率相对较高,期限灵活,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在借贷期限方面,民间融资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融资方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能够很好地体现风险。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风险收益对称、期限灵活的特点易于借贷双方接受,促进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加强货币信贷控制,占据融资主导地位的银行信用收紧,部分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正规金融融资难度增加背景下,部分融资需求转向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解决。

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充裕的现金余额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06年12月末,海南省全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90.57亿元,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居民财富快速增加。而居民投资工具和渠道单一,促使居民储蓄资产向收益相对较高的民间金融市场转移。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带动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寻求投资渠道,民间金融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四、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债权保护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该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出方就无法收取利息。从人行海口中支监测数据来看。有部分借款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监测对象双方确定的利率水平不属法律保护范围。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借出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属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其合法性存有疑虑,不愿向外界透露其实情,监测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借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无贷款企业或农户由于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对金融部门存有反感情绪,难以配合到位,加大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难度,

3.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程度影响金融调控效果,民间资金以盈利性为目的,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行业,容易造成重复生产、建设,过度竞争。

4.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可能演化为地下钱庄。有组织的部分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固定交易场所、稳定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容易演化为地下钱庄。

五、规范海南省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1.加快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让合法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弥补正规金融在灵活性、短期化、便利性方面的不足,有着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当前,人民银行应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替代部分民间借贷,以满足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此外,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开利率管制,增强小型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定价能力,服务居民的小额贷款需求。通过改革和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利率置于合理、有效、便民的空间范围内,不致于失之泛滥和失控。

第5篇

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第6篇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正规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

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人)

第7篇

《规定》明确:年息24%以下的部分,法律支持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即司法保护区;年息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这一区域为无效区。而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

通俗说来,根据上述《规定》,年利率未超过24%,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年利率为24%-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履行保护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如双方引发纠纷提讼,法律不作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则法院也不会反对,即对于借款人已经履行的支付利息义务法院不要求出借人返还。

年利率超过36%,属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无效区”,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法律不认可,视作无效约定,即借款人通过诉讼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借款人请求,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是广泛存在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活动。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是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和民间资本融通的重要方式,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行为来集结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实现融资。而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案件之外的第二大民事纠纷。从全国范围来看,法院从2011年开始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都以20%速度递增。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其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一定问题。用最高法的语言说,“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

民间借贷通常会被认为是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给“高利贷”重新定义。

增设36%无效线加强管制

新规是否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称,不妨看看同时废止的旧规。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谓“不予保护”,意味着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由于用语模糊,从不同解释出发,该部分债务可以说成是自然债务,也可以说成是无效债务。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将之理解为自然债务,这种理解“甚至成为地方审判的指导意见”。按照这种看法,原有的民间借贷实际为一线两区,年利率24%以内为合法线,受法律保护,超出24%的为自然债务,法院不干预,不存在无效问题。如果按另一种理解,所有超出24%的均是无效债务。

不难看出,无论新旧规定,年利率只要超出24%,都属于高利贷。新规与旧规之不同,主要在于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处理方式变了。与旧规宽松解释下的处理相比,新规将以往属于自然债务的部分以是否超过年利率36%划线,超过部分进行公权力干预,民间借贷的范围实际缩减;相对于旧规的严格解释及处理,新规增加了24%至36%的缓冲地带,民间借贷的范围略有放松。新规对民间借贷的放松,主要体现在打破企业间借贷的禁令方面。

王红一认为,总体而言,《规定》在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的意义显而易见。在经历了鄂尔多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风潮后,《规定》通过增设36%无效线加强了管制,体现出保护借款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倾向。对于天性自由的民间借贷而言,管制总会产生抑制,将民间借贷有效放松并引入正途,是个永远需要解决的难题。

防止民间借贷纠纷

在民营经济高度发展的浙江,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案每天都在发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2015年,浙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收案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收案10,502件,2013年收案110,359件,2014年达到127,759件,2015年上半年收案数就达到了84,166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介绍,从近五年浙江法院统计的数据来看,浙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高居全国同类法院第一位。

浙江民间借贷案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其中“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的特点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难题。章恒筑表示,浙江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部分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回报甚至超过60%。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借贷事实带来困难。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高兴岳称,2012年,温州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达到顶峰。数据显示,当年温州法院收案19,406件,涉案标的额达到了217.24亿元,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标的额的10%。他表示,最高院出台的《规定》,是在目前市场化不够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一定指导和引导,保证民间借贷市场化改革的稳定。同时,对借贷双方来说,也更利于双方规范地履行合同,有效防止纠纷案的多发。

长城战略咨询专家潘晓文分析指出,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但是由于监管跟不上,非常容易产生非法集资以及民事纠纷案件。因为民间借贷关系的简单随意,当发生司法纠纷时很难加以取证,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也有争议。本次《规定》对借贷主体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对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企业间借贷“破冰”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被‘一刀切’认定为交易无效。但实际上,企业间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这也使得通过各种虚假交易以及名义联营的民间借贷行为大幅增加。”在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看来,此次《规定》对所有民间企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说明正常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从此可以公开地进行了。

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也只是通过企业负责人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完成企业的民间借贷服务。但本次《规定》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受到法律认可。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过去,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而最新的《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对民间借贷机构贷款利率的严格限制,未来无论是民间借贷行业、还是P2P网贷行业的利率将更为市场化,企业将有更大的经营空间。”安丹方分析认为,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也多了一重保障,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更为阳光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有待法律给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某种程度上,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和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支持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给其在金融机构外有一片发展空间。”吴文雄如是说。

规范P2P金融发展

央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网络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对“增信”的具体形式并没有给出具体限制。

吴文雄表示,此次《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明显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再次加强对P2P投资者权益保护。”安丹方分析认为,现在P2P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均建立在P2P平台公开宣传的资金安全保障条款中。但在鱼龙混杂的P2P网络借贷市场中,许多平台或为了逃避责任、或为了绕开监管,并没有真的与投资者签订担保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而逃避了自己的担保责任。本次的《规定》则直接将P2P平台公开宣传,作为了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安丹方认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此次《规定》则从立法层面推进了平台“去担保化”。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对担保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贷合理收益率水平惹争议

当前,关于P2P合理收益率水平的争议很多,而多位业内人士称,P2P综合贷款成本合理的区间应该在15%左右,这样平台既可以实现盈利,又可以保障投资人安全。

最高法《规定》并未影响到一些P2P平台的人气。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平台已经因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行调整了收益率,《规定》为市场留下了足够的弹性空间。我企贷负责人认为,网贷目前合理的收益率应该在15%左右;而积木盒子CEO董俊则认为,合理的利率范围应在8%-12%,未来可能还会有下行空间。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在数百家P2P平台中,7月11日-8月9日的30日里,共八家平台平均利率高于24%,根据《规定》,超过24%以上的年息,借人人可以不还,借出人如为此,法院也不会受理。超过24%的部分,尽管并未直接被认定为无效,但按照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这八家平台借款人届时拒绝支付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投资人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68-06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19

按照我国《民法》解释,凡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就属于高利贷,这表明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度就构成高利借贷行为。据此,本文研究的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约定为利率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借贷行为。

一、信贷缩紧下中小企业高利贷创出新高

在货币政策持续紧缩的背景下,长期对正规金融有较强依赖的中小企业随着银根紧缩而遭遇生存困境。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多转向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金融,信贷紧缩下中小企业高利贷行为呈现新高的特点。

(一)中小企业被各商业银行抛弃的概率较高

自2010年以来,中央银行已经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见图1)。在2011年5月13日第5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后,一次性冻结银行资金3700多亿元①。中央银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率的提高,最直接造成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偏紧;至第五次调整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1%,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7.5%②,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受到约束,贷款额度受限。

首先,当前调整信贷结构决定商业银行信贷资源更多的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大项目,而竞争优势不明显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其次,银行基于综合收益率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双重考虑,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调整中自然倾向放弃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选择压缩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规模。再者,不断严格的中小企业贷款审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续办理,无形中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和门槛,对于担保不足、经营管理不善、信贷风险相对较大的只能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信贷资金并不可能成比例的流向中小企业。

(二)高利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比例提高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发展除了依赖于传统的内源性融资以外,还有商业信用融资、股权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政策融资、风险投资等近40余种外源性融资方式以及多样性产品[1]。而事实上符合这些既有融资约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不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当狭窄,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未能从商业银行得到满足;而在银行信贷额度收缩的时期,单纯依靠银行信贷资金则易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绷,民间高利贷融资成为中小企业摆脱危情的主要途径。

以我国最早实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城市以及最早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的浙江温州市为例。2011年一季度末,温州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民间借贷占比比2010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①,其中温州60%的农村企业、50%的城市企业以及87%的个人企业主都与民间借贷发生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地下融资的规模已经突破1800个亿②;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数据,一般社会主体间发生的借贷约400笔,总规模比2010年第四季度增长5%,为5.65亿元;而通过30个网点监测到的中介主体借贷,总额6.47亿元,比2010年第四季度增长47.4%③。

(三)中小企业在高利贷中承担的利率攀高

由于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偿债能力弱、企业资信状况较差,在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之下,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将高于对一般企业贷款的利率。按现行政策规定,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只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之上再上浮30%,过高或过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虽然民间信贷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关系灵活确定利率,但弹性比较大,对于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表现一定的差别性。尤其在资金供给紧缩时期,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存在以高于融资机会成本的高利率水平给予危难中的中小企业以资金支持的高利贷行为。而操纵民间借贷利率的最终杠杆应是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其它手段相对作用微小,对利率走势没有长远影响;对于那些能起到“发信号”作用的政策,其效果显著[2]。

根据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统计,一季度末,当地百家龙头企业利息支出达3.11亿元,同比增长40%,远远超出企业26.15%的负债增长率和18.3%的销售增长率④。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市监管分局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大幅度跃升,全年月度平均利率11.85‰,比上年提高0.98个千分点;2011年一季度综合利率单季度上涨了11.91%,比2009年第四季度的涨幅高了8个百分点;1―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平均月利率环比分别提高0.649、0.253、0.306个千分点。3月份比年初高出1.208个千分点,达到15.381‰(相当于年利率18.46%),创温州实行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以来的历史新高⑤。

二、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不失为可行之道

(一)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的主要争论

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的信贷结构性失衡,使得原本稀缺的银行信贷资本使用成本大幅度提高,不仅严重影响中小企业,还复活了大量高利贷资金提供者。高利贷已是身陷资金链困境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项,目前对于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的观点不一。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高利贷是导致中小企业扎堆倒闭的重要原因。高利贷融资法律界定不清,伴随着冒险、投机、暗箱等不合法行为,使得民间借贷的整个环节遭到破坏,甚而导致整条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断裂,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3]。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周德文副主任表示,在中央银行货币紧缩政策不改的情况下,部分资金不足且缺乏有效管理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为解困资金难题而转向高利贷。虽然高利贷手续简单但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贷后中小企业在短期内所承担的高额利息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致其倒闭破产①。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坚持高利贷并非剥削而是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相较于中小企业庞大的基数,少数企业因资金断链倒闭的属于正常范围。中小企业大多是因为短期资金中转不畅陷入生存困境,民间借贷的发展正好顺应趋势,为其提供短期的借贷资金,帮助渡过生存困境[3]。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高利贷是一种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以谋求最高利息支付。高利贷之所以要求高额的利息支付是因为资金的供给不足,政府的不鼓励,无法可依。有能力承担高额利息的中小企业是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机制运作的高利贷获得资金支持,并不是剥削②。

(二)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具有可实施的基础

市场化经济环境中,以价格规律为基础,在保证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动力的条件下,适当放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即便是处于较高的利率水平也是可行的。

首先,依据微观经济理论基础,民间资本利率与国家信贷规模大小成反比;与地方资金需求量成正比;这主要表现在资金的供求上,反映在利率的上下浮动中。民间融资高利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金融存在并有力支持小企业融资的经济基础。

其次,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功经验来看,按照利率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一般给出18%―19%的利率,最高为30%,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价格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标准,参照借款主体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而确定一般在20%~30%间,中小企业民间贷款利率适当上浮20%~50%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再者,相对于银行信贷资本,民间资金既具有数量的优势也有质量优势,按照价值规律原理,民间资金借贷的高利率水平有其存在的微观经济基础。一方面,由于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多但投资渠道明显狭窄,资本的趋利性决定民间融资对分流储蓄的冲击力(见图2)。受长假期间居民扩大消费减少储蓄和股市回暖吸引储蓄资金入市的双重影响,2010年10月显示在负利率水平下的住户存款锐减7003亿元③。而2011年4月我国住户存款净减少4678亿元,不同于前一次,此次储蓄分流更多的资金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储蓄存款的增速、增量明显降低④。

另一方面,不同于正规金融标准化的产品设计与统一的信贷流程,民间金融手续简单、形式灵活多样、及时迅速克服正规金融贷款审批时间长、控制成本高等弱点,正好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多、额度小、期限短、时效性强、时间急、贷款频率高等特点。所以民间资本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关系,制定高于融资机会成本的高利率水平作为高质量的收益与风险补偿。

所以,企业高利贷融资利率只要是在政策允许的上浮空间内,不是过度背离其价值基础,就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合适定价。若既体现政策性又能对风险进行覆盖,还能保证适当的利润,就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可行之道。

三、中小企业利率可承受能力的数理分析

按照市场原则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等因素进行贷款定价,就意味着要大幅度地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利率。高利率是市场机制下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重要前提,不仅资源配置需要高利率,中小企业也可以承受高贷款利率。具体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承受力分析进行验证①。

(一)中小企业对利率的关切度分析

相对而言,中小企业对借贷利率不太敏感、能够承受较高利率。根据对203户小企业主调查显示,小企业主对贷款额度、贷款办理时间、贷款服务质量、贷款利率高低四个指标关切度高低分别为52%、37%、2%、9%,贷款利率相对于贷款金额和时间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中小企业的资本边际利润率比大企业高得多,只要可以获得资金支持,还本付息仅占生产成本的很小部分。中小企业更关注及时、可靠、方便地获得可持续发展资金而不是贷款利率[4]。

(二)中小企业的资本边际利润分析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本稀缺程度远远高于大企业,资本的边际产出率相对大企业也要高得多。据世界银行的相关调查,银行每增加一单位的资本投资,中小客户能够获得的边际利润高达7%~8.47%,远远高于大企业的水平。事实上那些从来没有机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借款人,利率虽高但他们仍然承受,正是因为他们能够利用获得的资本创造出远远高于大企业的边际利润。

(三)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的利率比较

按照资金供求机制理论,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率水平定价明显的不同。如下(图3.资金供需利率定价图):当资金短缺时,由于商业银行存在官方指定的利率上限而出现“惜贷”现象,从而造成资金缺口。当引入庞大的民间资金补充商业银行信贷缺口时,在扭曲的市场供需条件下民间资金供给利率必然会高于银行利率,按照我国司法的规定高于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高利贷存在也是合乎理论的。

目前,我国江苏浙江一带民间借贷利率最高竟达至月息30%,实际民间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而我国农村的非正规借贷中,接近50%的贷款利率高于国家同类贷款利率。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隐性成本分析

基于隐性成本的角度分析,正是因为贷款中隐性成本的存在,使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实际资金价格总是高于名义资金价格。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多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上浮比例高、幅度大,远远高于国际商业银行利差水平,中小企业承担的财务成本较高。而民间金融利率不仅需要参考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也要包含中小企业所需付出的隐性成本。最终高于商业银行利率多倍的民间高利借贷就出现了。结合已有的实证研究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中小企业可选择商业银行或民间金融借款,并且两个渠道的资金在短期内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中小企业作为借款人只是资金价格的接受者,为获得商业银行与民间金融同等的待遇必须付出一定的隐性成本,这一成本平滑会影响各期资金流。

1.中小企业效用分析

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的产出函数为:

其中BI 和BF分别代表借款人获得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贷款的额度。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与民间金融获得资金支持的成本为:BI(1+i)+BF(1+r)(1+?滓)其中,i和r分别代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贷款的利率,?滓为隐性成本率。

中小企业最终的收益为:

其中,P为产出价格。中小企业无法决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额度,但可以决定的是民间金融贷款额度。所以中小企业获得最大效用时,PF'=1+i(3)。根据边际产量递减原理,满足当时存在最优产量G(i,p),且BI=G(i,p)-BF(4),继而得到1+≥(1+r)(1+?滓),中小企业只有在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融资成本时,才从商业银行借款。所以隐性成本的约束条件为?滓≤i-r/1+r,隐性成本?滓与民间借贷利率i的相互关系(见图5)。

2.商业银行效用分析

假设商业银行效用函数为:

其中,v(?滓)是借款人违约的概率。而商业银行的劳动投入函数:

随着贷款量增加,所需要投入边际劳动量也在增加。进而将商业银行效用函数转化为:U(BF)=U,求最大效用得到:

假设正规金融机构设置的隐性成本率达到(5)式中的极端情况, 则(9)化为:

根据假设,L''>0,因此i与BF 间正相关,可以得到F为商业银行的反应曲线。

3.民间金融机构的效用

同理,民间金融机构的收入函数为:

YI=(i-g)[G(j,p)-BF](11)

其中,g是民间金融机构的机会成本。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短期内资金需求总量是一定时,而获得的商业银行贷款BF 越多,所需要民间金融贷款就越少,所以民间金融机构反应曲线为I(见图6)①。

4.多方利率均衡分析

综合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民间金融三方的均衡分析(见图7)。

图7中,B*F是借款人付出隐性成本后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量;?滓*是中小企业为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愿付出最大隐性成本;i*是中小企业隐性成本和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共同决定下的民间金融利率。因此,在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确定的条件下,所付出的隐性成本越高意味着借款人越倾向从商业银行贷款,相应的商业银行贷款数量越高,而造成的最终结果是民间金融利率越高②。

(五)中小企业融资机构选择的分析

从不同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借贷利率看,虽然由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决定的民间信贷利率水平远高于商业银行,但利率弹性大而且手续简单、资金易得,具有地区与主体的差别性。在民间资金供求双方不违反市场规则的条件下,通过相关联方的内外部相互博弈与竞争,身处危情的中小企业更多地偏向于使用效率和效益相对日益达到最优的民间资金。尤其是在信贷紧缩的特殊经济时期,如果不能得到商业银行贷款,身处危机的中小企业更多会在自身可承受能力内,转向支付比商业银行贷款高出四倍以上利率的高利贷融资。

总之,在社会各界对高利贷利率的容忍度之内,使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的相关利益主体能寻找到一个合理的支点,利于促进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中小企业高利借贷关键在于科学制定价格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障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灵活的中小企业高利贷定价机制,使得民间贷款利率回归到中小企业可以承受的幅度空间之内。

(一)完善中小企业高利贷法律保障体系

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高利贷融资难以持续稳定,要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高利贷的可行性关键在于完善法律保障。第一,以现有的法律架构为依托,适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协调修订涉及中小企业民间高利贷融资的法律法规。第二,明确界定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和主体资格,统一高利贷的利率制定准则,确保各项利率制定坚持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在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提高或下调,分门别类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利率体系,保障真实反映出资金的实际价格。第三,法律保障与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民间高利借贷资金供给渠道有效对接,制定规范的中小企业高利贷款合同条款,以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利率的法律有效性。

(二)构建中小企业高利贷利率定价机制

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最重要的是科学制定价格,实行利率市场化,只要借款者能在偿还贷款本息之后仍有利润空间,双方自愿就宜认可。第一,明确地将高利贷利率限定在一定的法定界限内,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中小企业可承受能力范围内专门制定高利贷指导利率,所有不违规的高利借贷行为与关系最终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区别各类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视中小企业借贷金额、期限、缓急程度、借贷双方关系、借款者社会信用度等方面情况灵活制定利率定价流程,以低借贷成本与高借贷效率完成中小企业合法的高利借贷活动。第三,通过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投放量,利用信贷增量和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有效控制银行储蓄量和民间融资量的比重,间接削弱高利借贷的市场潜在风险。

(三)加强中小企业高利贷风险防范

因为信用体系薄弱,民间借贷基本上无抵押、无担保,一旦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偏离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就会引发民间金融机构资金链断裂,使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出现,借贷者无力偿还等风险,容易导致社会生活和秩序的不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高利贷风险的防范。首先,根据民间资金链条的社会资本属性,审慎选择高利贷融资对象。高利借贷不可为了贷款利润选择资信度不良的融资者,而是要倾向与有良好的信用以及后续偿还能力强或重复多次发生借贷关系的中小企业,限定资金使用范围,控制融资规模。其次,双方都要通过科技手段以及优势社会关系对合作者的身份、信用、还款源、抵押形式要详细核实和分析,明确风险纠纷的法律诉讼责任与义务。强调中小企业的第一还款源,要求提供抵押品。双方可承担的范围内进行借贷即便发生违约风险也可及时弥补。再者,支持设立针对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的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信用担保、合同规范、跟踪服务在内的多方位保障服务。

(四)健全中小企业高利贷监管体制

由于民间高利借贷形式多样,政府部门缺少对民间借贷利率全面综合的估值与有效监管。尤其是货币政策紧缩时期,极易出现涉及金额大,欺诈违约的民间高利贷违法借贷风潮。首先,政府加强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会、地下钱庄等机构要进行注册,防止恶劣的民间金融案件发生。同时对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中小企业高利贷融资实行审批制、监管制,达不到这一数量的实行备案制,以防止非法集资产生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保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其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资金量、利率水平和交易对象等,将民间融资纳入经济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体系。并随时间的推移及时剔除转行、停业的监测单位,添加新进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单位,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与真实。加大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测所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观测质量。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张惠.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基于民间融资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31-37.

[2]周明磊,任荣明.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利率间相互关系的时间序列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0(1):126-129.

[3]苏娜.从紧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效应分析[J].中国商界.2008(2):142.

第9篇

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在配置农村金融资源方面具有不公平和低效率的特征。为了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打破现有农村金融体制,进而在农村建立和发展微型金融组织,可以促使农村金融体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既能分担农信社的支农压力,还能积极诱导地下金融逐渐转移到地面,从根本上阻止农村资金外流,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现状

1979年我国农业银行恢复,在近30年的金融改革里,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最为普遍。但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却悄然萌发,形成了一套在法律约束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与正规金融体系并存。非正规金融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具有一些灰色性质,其发展规模与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受到商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约束,并且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安全意识加强,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机构坏账率的约束,使得他们越发不倾向于在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和开展业务。近期通过调查发现,农村金融还不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这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网点大量从农村撤出,覆盖率低;二是信贷资金大量流出,贷款供应不足;三是金融业务和产品单一,服务不足;四是资产质量不高,金融企业包袱较重;五是融资成本普遍偏高,负担较重;六是民间借贷活跃,利弊共存。

二、农村金融困境的解决之策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在宏观上,货币创造职能的缺失要求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而微观市场环境的缺失则需要政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完善金融法规,创造市场竞争的制度环境。

(一)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一是增加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基本思路是把农村地区的资金留在农村,把农村以外的资金吸引到农村。具体措施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吸收的存款,应有75%的资金运用于县域,其他存款类银行机构在县域吸收的存款,应有60%的资金运用于县域。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实行“新旧划断”,新增加的存款按规定比例留在农村,原吸收的存款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采用分年达标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留在农村的资金,其使用应由金融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也就是在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范围内,信贷资金的投放由金融企业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干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农村以外的金融机构和资金到农村来,支持和服务“三农”。二是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基本思路是市场配置、政策引导、分别监管。市场配置就是适度放开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参股设立在县城、乡镇和行政村的金融机构。政策引导就是由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在市场准入条件、财政税收和收益补贴等方面出台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开办金融机构及网点。分别监管的原则是,在县域设置存款类银行机构,由金融监管当局审批并监管;在县域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营贷款的机构网点,由省级政府审批并监管。三是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产品。关键是鼓励竞争、鼓励创新、规范经营。建议农村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市场准入一般实行备案制,少数的实行核准制,个别的实行审批制。要加强金融监管,及时依法纠正农村金融业务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放宽抵押担保限制,对接正规金融。改革现行法规,允许农村的房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担保物,以便和正规金融顺利对接。一要改革农村现行住房管理制度,对农户住宅发放房产证,允许农民以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二要完善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获得贷款,并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许多国家,上述方案已经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借鉴。

(三)借鉴非正规金融经验,放宽利率约束。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曾提出了“金融抑制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政策。尤其是政府对利率的管制,造成利率机制的扭曲,导致了金融市场配置的效率低下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其后果是金融发展停滞不前,最终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增长。事实证明,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受到较少的政府管制,其利率水而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相比更具活力和竞争优势。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相对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放开农信社和商业银行的农村利率限制。资金供求双方根据法定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由于每笔借款的主体、用途、缓急程度和时间长度所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差别不同,因此可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保证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取消农信社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相对优越的利率政策,对所有金融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构建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平等的竞争环境。

(四)重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首先,应重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民间借贷不仅长期存在,并且会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发展。一方面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明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必须兴利除弊。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应该正视,而不应回避。各级政府以及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应予于高度重视。其次,对民间借贷要积极引导。要发挥产业政策的作用,通过环境、能源、土地等政策手段引导民间借贷投向。金融机构可以开办委托存贷款业务,通过信托等办法引导民间资本。第三,对民间借贷要积极规范。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掌握其规模、流向、问题及影响等,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指引和风险提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要坚决取缔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抓紧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

(五)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依法督促农村企业建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农村金融企业要从贷款的安全性出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通过“信用村镇”、“信用农户”评定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把改进金融服务,增加贷款投放与企业和个人信用评定紧密结合,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县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搜集、整理、交流和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金融法制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债权,依法治理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还可以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资金的联结。发挥正规金融资金充裕、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建立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联结。通过正规金融将低价的信贷资金提供给非正规金融,即贷款给非正规金融组织,增加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改善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面临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

第10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论题下,很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才能寻求制度创新,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在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在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民间资本的去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活动的阳光化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问题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种状况必然会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业多、民间财富(资金)充裕、经商意识强的区域发生民间金融性危机,其中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例证。

三、民间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当前民间金融异化发展与法律制度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一步推进。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此,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从而防范高利率借贷在“地下”野蛮成长,推动其在“地上”理性发展。要严格遵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清晰界定集资诈骗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基础上,打击违法行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异变。

第二,加快金融体制创新,引导民间资本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和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分布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使民间借贷从“场外”走向“场内”。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渠道,不仅有利于实现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保护借贷双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弥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单一的缺陷,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性。2006年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进程。当前,要借建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探索进一步放松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集体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管住大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由地方监管。当前,不仅要让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还要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为此,要完善监管内容,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则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民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允许支持金融机构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退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资产低于一定限额的金融机构,强制进行重组、兼并和清算,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降低金融转嫁风险,提高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效率。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第11篇

从该表可以看出,__*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数量不断扩大,结案标的不断增加,尤其今年上半年的受理数量猛增。我们知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尚不规范,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我们从存在的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提出建议三个方面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无借款借据。这类纠纷约占接案数的占5.6%。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借款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到20__0元之间,个别的有超过30000元的。借款人经常以“倒个手”或“有要紧的事”或“用几天”等理由向一方借款,由于对方催的急,另一方不问青红皂瞒着家人把钱借了出去,也不打借条,等到还款的时间,对方就不了见人影,逃避推脱。怕得罪朋友,不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处于两难境地。

2、 还款不索要借条。这类纠纷约占结案数的占10.5%。从审理的情况来看,一方还款不向对方索要借条主要表现在,还款时出借人没有携带借条、还款的地点不在出借人家里、把钱还给一方的配偶或者家人、甚至托人代还等等,由于借款人不注意还款的方式方法,不当面撕毁借据,一旦诉讼,他们就相互指责谩骂,甚至给对方施加压力,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如20__年6月15日,被告张某因购买电脑缺少资金,向原告刘某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__年3月10日,原告以催要未果向法院。被告张某辩称,借款13天后我就清偿了借款,只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要回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 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是被告张某出具给原告刘某的借条,从日常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来看,原告持有借条,表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完全消灭,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间不能形成证据链,其辩驳理由不足已原告提交的借条要主张的事实。原告持有的借条盖然性高、可靠性大,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优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50元,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

3、借贷设定的抵押物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3.1%。审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他们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能实现。另外还有3.5%的案件对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也进行抵押,这种情况虽然少,但危害性不能低估。农村一些“搬迁户”在借款时将耕地、宅基地抵押给他人, 引起多种纠纷。如20__年3月20日,原告虎生贵向被告赵家武借款14000元,并立下“欠钱证明”一张。该“欠钱证明”写到:被告赵家武以其自家的三间房子作抵押,单志福、赵家花二人签名担保,20__年农历10月1日归还借款,过期每天按500元还钱。借款期满后被告携妻外出下落不明,20__年3月3日原告虎生贵来院,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欠钱证明”中约定的抵押物,未另立合同,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物不发生法律效力。单志福、赵家花为原告虎生贵实现其债权签名共同担保,且原告请求承担的担保责任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故单志福、赵家花的连带责任保证不能免除。由于原告虎生贵与被告赵家武约定的逾期利息,意思表述不明,不能支持。法院逐判决被告虎生贵清偿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家武追偿。

4、担保借贷的方式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31.8%,一方面反映所谓的“保人”不懂民事担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担保法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审理中发现“担保人,某某人署名”的情形较为普遍。签名担保,履行见证,这是担保人的基本义务。但出借人没有要求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限写清楚,担保人的法律约责任得不到巩固,从根本上降低了借贷担保的风险。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离家出走。因此在出借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出借方除要求借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明确的担保外,还必须写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担保的方式,以免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借款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

5、借据不规范,还款期限不明。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14.9%。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借条内容十分简单,比如20__ 年4月5日,原告王强强诉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案。原告王强强提供了一张借据,其内容是“李晓明借王强强现金18000元,20__年10月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强强没有证据证实其借款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无法认定权利遭受损害的具体日期,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强强的诉求。这就充分说明,借据不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6、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高息。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6.8%。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贷款人都是因为急用钱,在没有办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而是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法进行高息贷款。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王牌。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如借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如20__年4月,被告樊建军向原告陈俊良借款20__0元,后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归还10000元,还剩10000元未还。20__年8月28日,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写有“樊建军借陈俊良现金89000元,担保人韩学士”的借条。20__年2月28日原告陈俊良以被告樊建军拒不清偿89000借款诉讼来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20__0元,后被告给原告归还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890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将20__0元借款计入本金谋取高息,没有法律根据,法院逐判决被告樊建军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韩学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还有借贷中存在的“三角借贷关系”等占结案件的3.8%。

总之,这些问题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由于民间借贷目前尚不规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逐渐增大,酿成的纠纷不断出现,资本收益趋向膨胀,从而

导致资本聚集。

二、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区域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健康发展。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借贷资金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债务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盲目性、不稳定性,易引起纠纷。同时借贷金额小,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发生欠债不还,有的通过暴力收回借款,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另外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民间借贷资金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借贷资金的使用者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干扰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 影响了银行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三、 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促进了城乡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方式调剂市场供需矛盾,有其一定的进步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促进发展”的原则。思想上要正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用肯定的目光发现民间借贷的优势,发现它在社会信用构成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疏导”并举。一方面利用政策宣传、融资知识教育、法制建设等多种手段,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切实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拓展渠道、疏通阻塞。

2、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一些侵害债务人权利却又未达到法律管辖范围的侵害行为,可能债务人就是被白白侵害。这样,债务人权利就得不到法律切实的保护。

高利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高利贷虽为民间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也应受“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上的约束。“四倍”这个基准,一是考虑到了借贷人利益,二也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正常民间借款,你情我愿,合法合理。但是,利率主要由借款人意志决定,有的利率甚至相当离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市场人为操控,市场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良性竞争难以立足,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市场主体之间联系甚为密切,牵一发而动全身,资本的扩张性,其蔓延之势是十分迅速的,更易给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此外,高利贷的确给国家金融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一定程度上刺激金融机构改善自身服务,推动国家金融事业向前发展。但这种刺激,是一种恶性的刺激,是不健康的刺激,不能将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的行为归咎于国家资本保护主义的需要。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外国资本恶意流人民间充当出借方幕后黑手的可能。因此,将高利贷犯罪化,也是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

民间高利贷在我国刑法法律规范体系中没有相应的地位,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不尽完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高利贷的罪名中仅对高利转贷罪及骗取贷款罪做出了规定。民间高利贷现象,民间高利贷案件在各地并不鲜见,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给各地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某些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打击。对这些地方的做法,笔者赞同之余,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让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理更直,气更壮。

不必另设“高利贷罪”,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了三种非法经营行为之外,第四项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了进来,成为“兜底条款”。立法者正是考虑到了现实生活中的难以一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才有此举。主张不必另设“高利贷罪”的理由在于民间高利贷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立法本是一个浩大繁杂的工程,既然有现成的罪名可用,就不必再浪费成本,而制定司法解释的成本,显然低于另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典。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六种,民间高利贷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其中。应当修改司法解释,将高利贷行为作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第七种行为,因为高利贷行为,已经到了足够让人们引起对于先前六种非法经营行为同等重视的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