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 16:23: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类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融资;正规金融;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62-02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期限、利率、成本
民间融资期限日益趋于灵活,融资的利率更趋理性。一般是预先确定借款期限,到期后再根据融资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续借,由于近年来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增多,多数情况是到期后继续留给融入者使用,形成短借长用。民间融资利率大多按期限的长短、金额的大小以及担保的形式来确定,一般是金额大利率高,期限短利率高,无担保利率高。据对30户使用民间资金的融资户调查,1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居民,60%期限为6-12个月,50%利率执行5.58-22.32%; 10户有民间融资个体工商户,借款期限70%为6-12个月,70%利率执行5.58-22.32%,30%利率执行22.32%以上;10户有民间融资的企业,借款期限全部为6-12个月,100%利率执行5.58-22.32%。若银行贷款利率执行5.58%,民间融资执行22.32%,则每万元民间融资每年资金成本高达1674元,140亿元的民间融资将直接给融资方每年增加负担23.44亿元。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融资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据了解,2008年末吕梁市民间融资总规模约140亿。以柳林县为例,2002 -2008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分别为2.5亿元、4.3亿元、8.7亿元、9亿元、12亿元、15亿、17亿,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发展迅猛。资金来源主要为居民闲散资金。
(三)融资主体的行业分布
融资主体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较高,参与度较高,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调查的3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企业及个人,其资金主要用于煤焦领域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投入,用于上学、看病等的民间借贷所占比例极小。
(四)民间融资的类型
据对吕梁市岚县调查,民间融资的类型和形式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传统民间借贷。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是自然人借贷,由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业)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双方相互熟识了解,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以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借贷资金额度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种筹资方式主要发生在少数优势企业内部,其筹资目的有二:单纯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支付较高利息变相给职工发“福利”。三是以典当为招牌的“类银行”融资。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压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岚县境内现有当铺一家,典当资金大部分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方便、迅捷融资的主要途径。
(五)民间融资的用途目的效应
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过去传统的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建房、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融资,而目前主要以民间投资、投机为主,消费融资占比越来越低,生产型、投资型及投机型融资占比越来越高。据统计,目前辖内民间融资用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经商、办学等投资类型的约占总量的80%。另外,新兴的投机型民间融资开始出现,包括: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新建企业注册资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的基础资金等。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部分放贷者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二)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较强
民间融资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外界监管力量很难介入。
(三)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上加霜。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同时,还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食利者阶层。
(四)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融资,给金融调控政策打上了一定的折扣。本来中央银行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可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另外,由于民间融资都是私下交易,游离于监控之外,完全靠市场调节,国家的政策、法令对这部分资金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三、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强化监督指导机制
民间融资行为的趋利性在很大程度上对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产生一定的对冲作用。但是,民间融资的客观存在,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区域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及作用,应采取疏堵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举措,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
(二)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要按照《合同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适应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存、贷款定价体系
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分析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现行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细分信贷市场,积极开拓创新,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
(四)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针对县域经济发展较快、资金不足而导致民间融资较多的问题,要防止资金外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降低资金供求矛盾。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政策,适度向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适当调剂资金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县级支行贷款功能萎缩、存贷款比例严重失衡、县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等问题。正确对待民间融资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使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扩大,激活当地民间资本,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课题组组长:苏爱民
1民间金融的基本理论探讨
1.1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金融活动日趋频繁,究其内涵,国内外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国际上,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法制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学术流派研究的方法与侧重点不同,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莫衷一是。美国学者施密特将民间金融界定为依靠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对象运行的金融活动,其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过程中依靠的对象不同;德国学者卡莫尔教授将民间金融界定为游离于国家官方金融体系以外的,不受官方信用控制的金融交易活动[1]。国内学界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也提出了种种观点,可谓见仁见智。张学军教授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相对于国家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活动;胡德青先生则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以资金借贷为主的融资活动[2]。综合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并对不同之处进行利弊权衡,笔者认为对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应做如下界定: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非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
1.2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
其一,融资规模急剧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资本急剧膨胀,民间金融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交易总量也持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2011年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总规模至少超过4万亿元。融资规模的急剧扩大一方面满足了部分融资主体的经济需求,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国民间金融的泡沫性风险。其二,利率弹性大,且趋于高利率化。我国民间金融通常根据借款的主体、用途、时间长短、急缓程度来确定利率,利率的弹性很大,既有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式无息、低息借贷,又有等于或略高于银行利率的普通借贷,也有“利滚利”试的高利贷。此外,从整体上看,民间金融的利率趋于高利化,特别是高于银行利率的民间借贷,其利率水平持续增高。其三,潜在风险巨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着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利率价格、信用违约等风险,多重风险交织,使得我国民间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潜在危机。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有相当比例的民间资本并未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实体生产,而是转入“钱生钱、利滚利”的投机性金融链条之中。
2民间金融立法原则明晰
2.1明确性原则
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法律规范内容自身必须清晰明了,法律概念的内涵必须明确,逻辑必须严谨,并且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规范不清之处。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重要的规范,直接关切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倘若公民不能从法律上知晓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必定会使其陷入一种“行为困惑”的窘境,那么法律对人们的规范作用将大打折扣[3]。民进金融不仅涉及合会、私人钱庄、普通借贷、高利贷等诸多法律类型,而且对于合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类型也极为错综复杂。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更应秉承明确化原则,将相关概念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清晰地、规范化地规定在相关法律中。
2.2分类规范原则
立法上应根据民间金融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规范,具体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别:第一,普通民间借贷。该种类型的民间借贷利率低于、等于或者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简单的民间金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地支配其资金流动,并自己承担风险的活动。对于此种金融活动,体现的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精神,应当受到的法律保护。第二,高利贷。高利贷是指高于正常利率的贷款,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利用他人的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而掘取高额不当利润,损害了他人利益,法律应对其予以否定。第三,合会。合会是一种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互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合会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历史,如今在浙闽一带十分盛行,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对于民间闲置资金的配置和民间的融资问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上应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并予以保护。第四,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审批而设立的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类似,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进行运营。私人钱庄的存在不仅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极大地加剧了国家的金融风险,法律应对其予以取缔。
2.3利益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出发,来调整民间融资法律关系,以促使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4]。作为统指导、统领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利益协调原则要求追求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应统筹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筹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协调”不等于利益“平衡”。进一步讲,实现融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仅需民间金融主体所得到利益在自己创造的利益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即可,而并不要求融资主体之间利益的绝对对等。
3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缺陷检讨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至第211条对借贷合同作出了若干规定,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则更为系统、具体地规范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对地下钱庄、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否定。此外,我国《刑法》建立了非法民间金融的刑事处罚制度。《刑法》涉及非法民间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三类: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非法集资类行为做了更为深入、具体的规定。尽管我国对民间金融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3.1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已经步入高级阶段,融资交易的规模巨大、范围广泛、方式灵活等特点,客观上使得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民间金融可以快速适应和满足该种需求。然而,至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来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法律层面上尚未对民间金融予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尚待明确。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虽然“大张旗鼓”,但只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法律之外,致使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3.2对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然而,法律并没有对超出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高利率的融资行为规定某种处罚,这就导致民间金融特别是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短期融资中,高利贷现象非常泛滥,对我国的金融秩序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3.3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规定不尽合理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笔者认为,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着如下两方面不合理之处: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妥。“目的”毕竟是产生并且存在自然人的内心世界,人们很难从客观行为中精准地把握,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极为困难。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不利于严厉地、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其二,非法集资类犯罪配置死刑不合理。从刑罚的公正性角度分析,刑罚剥夺权益的总效用不得超过犯罪行为侵害的总效用,刑罚的严厉性也应等于或低于该犯罪的严重性,对经济性犯罪的非法集资罪配置死刑,用经济利益衡量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一种侮辱,对犯罪人来讲是有失公正的[5]。此外,从刑罚的功利性角度来看,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自由刑和财产刑足以有效的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对其配置生命刑就显得“杀鸡用牛刀”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关键词】熟人社会;立法缺陷;主体放开;民商分立精神
一、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及其危机的思考
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中小企业数量多。民间借贷因其高效灵活且历史悠久成为了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可以说民间借贷孕育了“温州模式”。(1)温州民间借贷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及特点。一是传统性。“做会”是温州的一项传统融资手段。“会”是温州人依靠亲戚朋友同乡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互帮互助”是民间借贷开始发展的最初价值。二是商业目的。温州民间借贷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难以在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融资,民间借贷成为其商业融资主要渠道。三是熟人社会。温州人乡土观念中的群体意识和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所构建的熟人社会中,并且不求中间人。四是高效融资。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使得温州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借贷也多在,相互信任,全凭个人信用。(2)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一是熟人关系的打破。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资金不能单靠熟人之间的借贷和集资,熟人社会被打破。二是无序的中介机构。地下钱庄等中介机构目前还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游走于灰色地带。因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管规制,也不能贸然取缔,这也是危机出现的原因之一。三是高利息缺乏监管。融资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更多依靠于陌生人的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融资,民间借贷利息居高不下又无法管制,企业负担过重无力偿还。四是资金“空转”现象严重。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 “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增加。“击鼓传钱”游戏不断持续,使得危机愈演愈烈。(3)总结和思考。温州就是这样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逐渐过渡的社会群体,在过渡中,原有的自发秩序难以继续维系,缺乏法律规制的运行机制中的缺陷也不断暴露,就必须进行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陷
(1)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有民间金融说,称民间借贷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再有学者定义为:正规金融体系范围外,未被官方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匮乏,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新思路。(2)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是民间借贷的立法缺失与冲突。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二是利息限制的现实效果。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约定不明确的利息做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做了无息推定,发生了法律冲突。
三、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缺陷解决路径的思考
(1)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同样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公法不应该做过多的限制。(2)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应该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包括司法性质的民商法规定以及公法性质的刑法规定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划清民间借贷和其他非法行为,做到公私法共同规制,疏严结合。(3)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改革。消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是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同时更也是改革的契机。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必须完善我国法律规范,区分民间借贷类型,坚持意思自治,吸纳民商分立精神,完善体系,疏严结合,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出其优势,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胡航飞.温州人生意经的经济学解读[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2]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10)
[3]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法化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发展史
民间借贷是指未经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做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的原始形式是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高级形式是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借贷。民间金融机构是指民间自发形成的未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成立的典当行、私人钱庄、资金互助会、储金会和各种信贷机构。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经济开始呈现活跃势头,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逐渐活跃起来;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民间借贷越发活跃,在我国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纷纷转向地下,其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止。进入21世纪后,一直到现阶段,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其规模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2011年有学者对广东省各地农村民间融资方式进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地区的农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在40%以下,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的贷款的比例在60%以上。同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温州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在中国之所以发展如此迅猛,从市场供求角度来说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从资金需求者的方面来说,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而且其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审查周期较长,一般个人和中小型民营企业都无法满足这些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因而只能选择以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从民间进行融资。(2)从资金供给者方面来说,中国现在每年物价上涨指数都在5%左右徘徊,而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3.5%,这种负利率(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同期物价上涨指数)的现象一直存在。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民间借贷在支持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弥补银行信贷不足,健全我国金融市场方面有重要作用。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
(1)发达国家的民间经验。发达国家把民间借贷界定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靠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规范合同形式及内容,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等。(2)温州跑路事件。信泰集团是温州眼镜业的龙头企业,其除了主营眼镜光学产业,在外还涉及太阳能光伏、房地产等,该集团为了扩大经营,负债2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8亿,月利息500万元;民间借贷资金12亿元以上,月息超过2000万元,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额的利息,该集团董事长胡福林于2011年9月20日突然出走。2011年4月以来,像胡福林这样,因资金断裂,无法正常偿还债务而跑路的温州中小企业老板已经不下100个了。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使其合法化。
三、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
(1)加大打击与取缔的力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目前的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民间借贷利率已大大超出了该规定,属于高利贷行为,完全背离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无序的高利放贷和运作,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目前尚未出现大的风险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由金融办牵头。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做好组织、协调、打击与取缔有关的工作。(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体系,提高防范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能力。银行在审核借款人申请、核定贷款价格时要同时评估贷款的风险度,民间借贷活动同样需要进行贷款风险预期,只是在形式上可能采取非正式的、内容简单的方法进行。民间借贷可以学习并借鉴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期方法,提高预期民间借贷风险的水平,在当前缺乏权威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防范风险的做法。(3)引导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进入,控制民间借贷风险。一方面贷款人可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给担保公司,让担保公司对其信用进行担保;另一方面,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有怀疑时,债权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参考文献
[1]黄月冬,赵静芳.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及对策[J].金融观察.2010
[2]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纠纷
一、引言
随着温州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民间借贷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阳光化和规范化。而市场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瑞安市成为“金改”的首要试点,率先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设立瑞安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务。但快速发展的瑞安民间借贷市场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无论是法律规范方面,还是风险监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发了老板跑路、企业倒闭事件后,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
国内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在现状研究方面,吴国联(2011)调查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指出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陈康康(2011)提出随着借贷规模的扩大,借贷人出现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特点。刘磊(2012)认为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温州民间信用担保体系崩溃,民间借贷基本“休眠”。在问题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间借贷会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极易引发纠纷。董玉华(2013)提出高利贷行业隐秘性强、难监管,资金流向容易导致产业空心化。
综合现有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多,但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较少。本文结合文献和实地考察,从多个角度对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温州瑞安市作为民营经济较发达、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之一,其民间借贷在总体上呈现平稳增长的趋势。近年来,市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供给基本不变甚至有减少的趋势,使得民间资本供不应求,这导致借贷利率有上升的趋势。借贷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扩大到现在的上百万元,约为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1/3。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笔者结合文献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瑞安市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瑞安民间借贷的主体与形式
瑞安民众的市场参与程度较高,借贷主体进一步丰富,借贷形式多样。80%的家庭和60%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从过去局限于亲友邻里之间的资金互助借贷扩大到私营业主、城乡居民与典当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除了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直接借贷外,还有集资、呈会、典当、担保等高息借贷。借贷行为广泛遍及各行各业,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
(二)瑞安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瑞安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民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大部分居民将闲置存款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赚取高于银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通过个人贷款的渠道间接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较多,既有生活消费、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长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产、投资为主,用于生产经营及临时周转的占比达到50%以上。在2011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下,社会资金总体趋紧,短期垫资需求增加,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转手环节变多,“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所增加。[1]但从2013年开始,瑞安民间资金被用于房地产、股市等投机活动有所减少,民间资金逐步回归理性,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市场不是价格统一的市场,各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较大。据瑞安市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点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会主体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平均为12751‰,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约为156‰,分别比去年下降0231和09个千分点。经实地调查发现,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是根据借贷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不同的借贷途径和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亲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较低,约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额贷款公司等社会融资中介借款的利率则较高,约是前者的15倍。有无抵押物的借贷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借贷利率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则高达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间借贷的纠纷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来,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额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案件标的额增长态势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标的额为937亿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间借贷纠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标的额为1698亿元,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主要有借贷无借据、借据不规范、借贷无担保和高利贷、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但多种纠纷类型的背后不再是单一的借贷行为,而是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实则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现非法拘禁、斗殴和恐吓等暴力讨债行为。此外,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收款人与欠条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还款事实模糊,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这致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见,瑞安市的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民间资本支撑着瑞安民营企业的与发展,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瑞安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瑞安民间借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三、瑞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国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较零散,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对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确。这导致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 而新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4]我国的法律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贷。因此,在不合法放贷和高利贷之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个模糊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借贷利率提高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过一部分,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赚取巨额利息差却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会增加收益率较低、偿债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的破产风险,从而易造成金融风险,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
(二)监管体系问题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民间借贷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监管框架,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中国银监会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处于初步阶段,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监管主体不统一,多头监管造成监管标准混乱。民间借贷机构有些是由政府或银监局审批成立的,也有自发成立的,造成监管标准混乱、监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但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的,由瑞安金融办监管,引入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发挥备案监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询费、中介费使得借贷服务中心的成功率较低,这导致监管主体覆盖面较小,仍有部分民间借贷没被纳入监管范围。
监管对象分布广泛而分散,流动性强,难以集中管理。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是普通民众,直接借贷隐蔽性较强,借贷资本的规模不同,借贷利率变动不稳定,难以统一监管。民间借贷的利率受市场需求、经济形势和银行政策松紧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不景气、银根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缩减,很多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持生存与发展,这导致了民间资本市场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率在企业急需周转资金时上升,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过高的利率使企业难以度过困难期,赚得钱只够偿还每年的利息,这导致了瑞安的小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
(三)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存在借款者违约的风险。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内,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借贷程序简略。一旦借款者违约,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1民间借贷主体间的关系亲疏引起信用风险
借贷主体的关系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借贷双方具较亲密的关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亲属、同事和朋友等,此类借贷利率较低,信用风险较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另一种是借贷双方互不相识,通过中介发生借贷行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数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计方式还款或预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贷、非法集资,此类借贷的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高,极易引起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形式的不规范性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中极少签订规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简单的欠条或借据,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甚至有些在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仅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这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增加了信用风险,一旦出现信用缺失、违约现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但会因手续不完备、借贷不规范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3民间借贷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引起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的担保分为保证和抵押,借贷双方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没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有的虽写明了“担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在约定抵押物时,占多数的是房屋和机动车,但这两种抵押物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方式增加了发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
(四)高利贷风险
瑞安民间借贷中高利率问题较突出,部分过高的利率易转化为高利贷,利率越高,高利贷风险越大。高利贷行为日益隐蔽化、专业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难以监测,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对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利率。而相对于利润较低的制造实业,放高利率的贷款能够快捷地实现“钱生钱”的资本增值。由于资金掌控者的趋利性,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成为瑞安人投资的首选,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投资的旺需求,给高利贷提供了一个不断滋生的机会。
经过分析发现,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贷款就是高利贷,在许多民间借贷行为中,人们会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内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从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贷1000万,实际提走900万,但贷款人需要归还1300万,所以很难从合同中发现高利贷。[5]而我国对于高利贷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确,这个法律漏洞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息差,以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的名义,从事高利贷活动,这种没有法律规范的高利贷就是以借贷者“跑路”或“自杀”的悲惨方式来谢幕。
参考文献:
[1] 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
[2] 陈晓洁当前瑞安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与思考[J]《经济师》2013,(1):31-3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084-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在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推动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是它们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功不可没。然而,民间借贷在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由于部分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产生的“高利贷”等乱象。以山西吕梁地区为例,民间借贷在山西吕梁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民间借贷有着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加之吕梁以煤、焦等能源型民营企业较多,通常不易获得正规金融贷款支持。因此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其生产资金需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焦为主的能源型企业一夜暴富,于是大量民间资本便涌向能源领域。据统计仅在吕梁地区柳林县就大约有数百亿元的社会资金参与民间融资“大循环”。据调查,吕梁地区约有65%以上的民间融资的资金流入了煤、焦、铁行业。2005年,吕梁民间借贷市场月利率大体在10‰~15‰。2006年上升并维持在15‰~20‰。2007年上升至20‰~30‰。2008年至2009年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为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60%。民间融资参与者也由传统的商人逐渐扩散为干部、群众、农民和教师等社会各阶层。由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毛利润一般在3%~5%,参与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为了偿还高额的借贷利息,将借来的钱不是用于发展实业,而是再次转贷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在这样没有实业基础的空中楼阁垒上沉重的借贷利息,一旦某一环节中债务人出现集体违约,则整个民间借贷大厦将会倒塌。基于民间借贷利率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会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国家应该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拟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不同视角出发,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进而提出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
二、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正当性分析
在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民间借贷是基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自愿的借贷关系,并且形成了借贷协议,国家是否应当有法律手段干预规制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其设定借贷利率的上限呢?笔者认为,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规制有其正当性。
第一,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民间借贷是传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社会中一直就存在着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规制的传统:“如汉书就有关于取息过律被免去侯爵的记载。唐朝、北宋、南宋、元朝、明朝都有自不过本的法律规定。”清律中也有“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中一直存在通过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制手段。
第二,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借款方与贷款方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贷款人相对于借款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甚至很多作为借款方的小微企业为了能够得来之不易的资金,根本不具有与贷款人之间就贷款利率进行公平磋商的机会,更没有公平交易的现实基础。因此,如果没有法律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很容易导致过高的利率。这将给借款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公平,在此种情况下达成的契约效力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破坏民事法律中诚信和公平原则。从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法律原则的衡量适用出发,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规制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可以有效实现民间借贷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公平原则,即“法律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是干预借贷双方在法律限度内对利率的自由协商权,而是防止放贷人乘人之危或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借款人的正当利益。”能够防止意思自治原则的滥用。
第三,在欧美,随着社会分工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在欧美社会放贷牟利开始逐渐被接受。同时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欧美国家和它们的法律重视公民的意思自治和私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限制非常宽松。“大多数欧洲国家对利息不设定上限或者即使设定上限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但同样秉承了自由主义思想的美国其大部分州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高利贷法。虽然也有个别州如特拉华州以及南达科他州,立法中允许借款人和放贷人协商达成任何利率,但正如很多学者质疑和批评的那样,利率自由化是美国产生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民间借贷利率加以法律规制是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出发。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是历史传统,还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以及通过与欧美对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的比较,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直接规制民间借贷利率,并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有着正当性基础的。接下来,本文将要探讨的是通过何种具体措施实现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三、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措施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笔者认为,《借贷意见》中将利率限定为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按根据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4倍限额为24%,在民间借贷利率中应为年2分利率。这恰恰符合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实际情况,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2分至5分之间。但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民间放贷人为规避《借贷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掩盖超出部分的利息,如签订合同时收取律师费、资金监管费、信息中介费等;或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即民间借贷中所称“砍头息”,这样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低于借条中的本金,但借款人归还时仍要归还借条中的数额,以使借贷利率在形式上符合《借贷意见》中四倍的规定。这样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借款人在诉讼中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不能证明超出部分利率的存在,借款人一方面承担了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又更加陷入不利的地位。因此,现行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措施应当考虑进行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第205条中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通过立法明确超出部分利息,债权人丧失请求权,而非超出部分在司法判决中不保护。
其次应更为科学合理规定利率的上限。《借贷意见》中四倍的规定,并没有缺失了贷款的用途等诸多决定贷款利率的决定性因素,试想从贷款人的角度消费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限制应当有所差别。观察美国的相关立法,限制最高利率的州立法中,利率的上限限制通常要考量贷款用途、贷款的种类、放贷人的种类、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如5000美元以上的商业贷款不受高利贷限制;阿肯色州非消费性贷款的高利贷界限为联邦储备利率加5个点,对于消费信贷高利贷通常界限为年利率17%。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美国立法,考量上述因素,合理规定利率上限。这样即能够保护借款人,也可以有效促进资金的流动,保证贷款人的资金安全。
最后,笔者认为,也应当通过法律规定违反不同层次的利率限制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制。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如浙江温州、山西吕梁、内蒙古鄂尔多斯爆发出来的一些高利贷事件,引发了众多连锁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危害性很大。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恐吓、欺诈、暴力等非法行为,滋生了犯罪。但当前《借贷意见》第6条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仅仅是对超出4倍以外的利率不予保护,而对于放高利贷当事人不具有真正的惩罚性。高利贷发放者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从美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将高利贷入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应当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在美国,国会认为其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州际贸易条款”有权监管私人交易中的利率问题,但美国国会并没有划定高利贷的具体范围,而是通过《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界定了“非法债务”的概念,规定以超过当地两倍高利贷界限的利率放贷并且试图收取该“非法债务”构成联邦重罪。在各州层面,在某些情况下,高利贷的放贷人还会承担刑事责任等。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梳理与分析,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具有其正当性,更有利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通过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超出部分利息,债权人丧失请求权;采取更科学的方式确定利率的上限;对违反不同层次的利率限制采用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诸如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措施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以更为有效地规制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乱象,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悉尼・霍默,理查德・西勒.肖新明,曹建海译.利率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 陈蓉.“三农”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拓展:民间金融的法制化与监管框架的构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高晋康,唐清利.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 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问题[J].经济研究,1984(4)
[5] 刘秋根.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J].河北学刊,1992(2)
[6] 曹冬媛.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2012(12)
[7] 刘绍新,梁必文.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问卷调查研究[J].武汉金融,2008(3)
[8] 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J].现代法学,2012(2)
[9] 阙洪潮.关于对高利贷设限几个问题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9(3)
[10] 强力.我国民间融资利率规制的法律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11] 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12(5)
[12] 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13] 赵越.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研究――以‘四倍红线’为中心的考量[J].金融法苑,2013(2)
[14] 曾洋.民间融资利率管理的类型化路径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3(9)
[15] 高圣平,申晨.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4)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17]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8] Jeremy Bentham.Defense of Usury.Routledge/Toemmes Press,1992
[19] Joseph Persky.Retrospectives from Usury to Interest.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7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说法,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既是回应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民间借贷新规中的相关规定,9月1日之后,中小微企业必须了解:
须知一 年利率24%以内必须付,超过36%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事实上,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愿给付了,你也可以到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为什么36%以上的利息强制无效?因为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有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须知二 企业间因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但不能专业放贷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
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而在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例如,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上述规定将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企业间的如下借贷行为被规定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间借贷新规之前,基于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避和对资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对那些虽以企业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却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的,如果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应出借人的请求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须知三 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案:哪些情况受理,哪些情况不受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么,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错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意味着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审理。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
课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约束供应链中融资优化与营运管理协调决策研究”(2013SJD63002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5日
外资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各个中小企业贷款成为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从国内的研究背景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制度建设、金融支持体系的发展等。中小企业要想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企业就要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和交流,努力寻求愿意合作的银行。此外,各大商业银行要对各个企业的融资方案进行调查和分析。供应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企业所面临的制约,能够从产业链的角度去分析和考虑企业的自身需求,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宜的金融服务,可以使中小企业减少融资困难,也能够在业务上获取突破。因此,加强对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非常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并且资金归还的方法也有很多不同,因此按照企业融资的类型和来源可以将企业的资金分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和借贷资金。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外来的融资方式为直接借入的资金和间接借入的资金。比如,资本的数量、折旧的资金、存储的利润融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属于外源资金,企业发行的债券是直接融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属于间接融资方式。企业资金融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收益融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资金全部都是企业资金的直接来源,该类型来源的资金具有灵活性特征,能够被企业随意应用到各项生产中,并且资金的筹集成本非常少,对于刚刚成立的小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融资选择。企业留存的资金收益在扣除了各项税费以后全部留在企业中,为企业股东的另一种投资形式。
2、增值融资。增加企业投资数额,并逐步增加股东权利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外来资金,依靠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方法是为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增加企业资金成本能够获得企业在未来几年内的资金,是一种获取未来资金的有效方法。这种融资方法不需要企业花费过多的成本,并且不用抵押,不用核实自己的信用记录。
3、民间借贷方式。很多中小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会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尤其是企业在发行股票或者是债券的时候资金的运转缺乏稳定性,在中小企业需要大笔可利用的资金时,自身资金很难及时收回,选择民间借贷能够及时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民间借贷的形式非常多,企业选择空间非常大。但是,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较大、资金信用非常低、很多借贷单位的利息很高,如果企业借贷的资金非常多,那么偿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4、补偿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是国内与国外企业进行各项贸易往来时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很多国外的企业能够为国内企业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以及管理方式等,在融资方案真正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时,国内的企业就可以按照生产项目约定一种全新的贷款方式,既可以实现生产的互惠,又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流通。
5、资金典当融资。资金典当是一种物品抵押融资方式,企业可以将生产资本以及一些物品抵押给当地的典当行,按照典当行的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协议交付一定费用,在典当行收到企业的物品以后就可以按照物品的价值付给企业一定的本金和利息,在典当人有了资金以后就可以向典当行赎回典当物。
通过以上融资方式的论述可以看出,内源性的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法,对企业未来囤积资金以及有效利用和周转资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贷款。按照中小企业实际的借贷状况,对各个中小企业融资方法进行调查以后显示,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融资方法可谓是形式多样,很多采用民间借贷或是内部筹集资金的方法较为灵活,手续办理较为简单,因此受到很多企业的欢迎。即使民间借贷有其优点,但是利息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借贷单位不正规,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这样一来,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选择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也有60%的中小企业选择向商业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压力。表1为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支持率较高的银行借贷状况。(表1)
二、我国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自身发展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继有很多中小企业涌现,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融资出现困境,制约了企业的正常发展。首先,在企业的规模上,中小企业很难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用于各项生产的投资非常少,自身资本管理也不完善,生产技术和设备相对单一,劳动型生产模式占较大比重,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在抵御这些风险时能力有限;其次,很多中小企业家族经营状况较为普遍,因此在管理上很多地方都不够科学,制度化管理欠缺。很多中小企业决策机制主观意识较强,缺少制约的制度和手段。按照中小企业不同的发展状况和特点,各大商业银行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还有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缺乏信用意识,为了追求最优的经济目标,诚信问题非常严重,对于各个中小企业来说,诚信是第一要务,是促成合作的最佳途径,如果缺乏诚信,企业很难实现发展。
(二)政府方面。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会选择逃税或者逃避银行追债的现象,拖欠银行资金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系统,无法及时获取企业履行约定的状况,这些信息有企业财务报告、企业缴纳税费情况等;二是一些信用资质较低的中小企业会因债务堆积过多而选择讨债,地方政府鉴于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会予以掩护,很多都会予以企业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供应链可行性分析
(一)供应链得以发展的原因。供应链融资模式有很多的优势。物流供应商会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支持,但是企业必须支付一定的金融费用,银行以及各种银行机构对企业流动的资产进行监督时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用来监控。依靠商业银行的特点,抵押回报非常低,依靠供应链企业可以与各个商业银行加强合作,从而有效节省企业投资的成本,并使企业的经济收益大幅度提高。
此外,供应链能够节省企业成本,因为企业融资交易的成本分为两个类型,分别是搜索成本和谈判成本,但是由于企业发展状况不是非常稳定,因此企业要增加监控的成本。银行获取的利润是有差别的,主要收益来源于信用贷款和贷款利率。在供应链融资条件下,中小企业可以和各大商业银行建立长期往来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企业成本能够降低。另外,商业银行会形成规模效应,出现稳定的供应链,能够减少违约次数,对于各个商业银行来说,能够降低信用贷款存在的风险,也能提高银行的融资水平。
(二)供应链服务模式类型
模式一:企业动产抵押。企业动产抵押在我国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供应链融资服务发展模式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各项融资活动。在动产抵押下的融资模式中,中小企业能够将资金的各项有价值的物品抵押给商业银行,与银行建立合作的关系,以此来获取到更多的贷款。动产抵押有自身特点,能够以抵押企业的流动资产获取到资金,实现物品的变现,暂时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另外,这种动产抵押的方式非常简单并且便于操作,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但是如果借贷的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存在一些风险,风险的来源是抵押物带来的风险、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等。
模式二:应收账款抵押。应收账款抵押在法律中属于权利质权,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为:企业将应收账款抵押给需要借贷的银行,以此来获取到需要的贷款数额。如果企业有偿还能力的话,银行可以贷款给这些企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提供给企业短期需要的资金,并能促进供应链的稳定持续运转。但是,同样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转让手续和汇款控制风险等。
模式三:保兑仓融资方式。保兑仓融资中银行与企业签署的各项规定主导权都在银行,并且货物的提取也由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是生产商,这种方式可以为银行带来收益,因此银行愿意为其兑换成汇票。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有很多的优点,使企业客户来源增多,物品的销售渠道扩宽,从而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并能使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但是,风险来源与客户资信和商品抵押以及企业内部风险操纵有很大的关系。
(三)供应链运行机制
1、保理融资产品。在银行将所有资金都抵押给了银行以后,银行可以给企业需要的资金,应收账款并不需要马上形成,而是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用积累出的资金作为抵押。收账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显的抵押,可以向企业询问账款的真实度,其次是隐藏性质的抵押,这时银行不需要询问企业借贷人员,通过双方的交易就可以确立账款。这种融资手段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在银行设立一个最低的账款额度,实现动态抵押。随着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前的旧账款可以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慢慢收回。
企业不用为抵押应该收取的最低额担忧,银行可以为企业担保,但是如果抵押的收款数额比最低点高时,就可以自由支配回收的各个款项。这种形式非常的灵活,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厂商银行业务。这种方法体现出了供货方和银行以及购买方的利益,在这种产品融资模式下,三方的利益可以同时获得。厂家、银行以及商家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合作的协议,并对具体的运作方法进行商讨,银行可以首先给予经销商一些资金,供销商在有了资金以后就可以购买货物,在厂家将货物交给了银行以后,可以同时将货单交给银行,购买方在交付了定金以后,银行就可以通知货物的贮存方发送货物,购买货物的一方可以顺利将货物提走。这种方式能够减少供货商的债务,并能降低企业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银行来说,能够吸收到大量的资金,使业务收入大幅度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政策的缩紧,我国中小企业纷纷求告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需求增加。因此我国民间借贷异常活跃,主要表现在:1、由原来的消费性需求转为现在的投资需求。2、贷方由原来的分散型转为现在的集中型,专业型。3、由原来的“地下”交易逐渐变为公开的交易。4、无论是交易场所的数量还是交易额的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飞跃。
我们通过分析发现:自民间借贷活跃以来,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从积极方面考虑
1.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的问题成为了制约其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而民间借贷为其提供了所需的金融资源,解决了其燃眉之急。
2.使资金价值得到体现,带活了经济
我国公民的存款意愿下降,更多的公民将自己的资金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因此民间借贷的供给增加,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也发展壮大了起来,同时一些资金供给方也得到了相当丰厚的投资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得其更加活跃,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积极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3.使利率市场化,对银行起到借鉴作用
民间借贷的利率根据需求的大小而异,当需求较大时,利率上升,反之亦然。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完全市场化。而我国银行利率控制多由国家宏观调控,未能使利率市场化而真实反映资金的价值。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利率调节机制对我国银行利率调节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4.降低了交易成本,造成了金融交易的高效率
民间借贷一般都出现在亲朋好友或者熟悉的业务客户之间,具有信任关系的基础,因此可以降低借方的监督成本及道德风险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民间借贷不像银行借贷对融资方进行“公关”并支付“寻租”成本,也无需预算、审批等程序,因而大大降低了签约成本。银行借贷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律法规程序执行,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等也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担保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则不同,它完全依托的是社会关系,担保品种和方式灵活,交易过程也快捷,大大降低了执行成本。
(二)从消极方面考虑
1.扰乱了金融秩序
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虽然带来了不少帮助,可是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在:(1)“高利贷”的滋生。由于对民间资本的过度需求,导致民间借贷利率的无限上涨,最终导致了“高利贷”的滋生,扰乱了正规的金融秩序。(2) 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在高利息的诱惑下,民间借贷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3) 大额现金交易为“洗钱”提供隐藏犯罪收益的机会。由于农村结算渠道的不畅通和人们缺乏相关金融知识,中介机构融资放款普遍采用大额现金交易方式,使大额可疑现金逃避银行的“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监控,发生极少数中介机构帮助解决犯罪分子“洗钱”的现象。(4) 挤兑了正规的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民间借贷较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便捷,而且不用向其支付“寻租”成本等优点,因此我国民间借贷大大挤兑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5) 获得利息差价,导致出现新的信贷资金缺口。我国有些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可获得较低利率的银行贷款,并将其作为民间资本放出去,获得高额的利息来获取利息差价,导致出现新的信贷资金缺口。(6)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民间借贷纯碎是一种基于个人利益得失的判断而做出的趋利性的行为,其配置资金完全不考虑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规划,而是单纯以个人获得利益为目的,因此大部分资金有可能就流向了国家限制,但盈利好的行业,如房地产等。这就不利于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2.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
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如下的影响:一是借方上当受骗案例频频发生。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多数还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导致民间借贷这类型的地下金融公司往往在“地下”进行交易,这样就进一步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再加上资金需求方对资金求取心切,防范心理的缺失,造成上当受骗案例频频发生。二是贷方蒙受损失通过私力逼债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偶有发生。民间借贷这种仅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借贷行为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旦债务人出现无力还债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一部分人就会采取私力逼债的行为,尤其是一些放高利贷的黑社会组织,就可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等。
我国民间借贷的治理办法
民间借贷虽然为政府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可是也给部分地区造成了金融生态的紊乱和社会动乱。因此我们应该做到既使我国民间借贷为资金市场持续发挥补缺作用又使其规范化不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1.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大力发展地方性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各种资金融通组织。大力发展和诞生各种借贷公司,并由政府牵头,将其组织到一起,组成一个大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资源服务的增加,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2.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实现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大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逐步引导非正规民间金融进入正规的金融体系,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阳光”规范运作。使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得到良好发育,规范化成长,从而实现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3.创新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创造资金价值最大化
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应该随着国情、形势、市场等而更新。金融机构应该均衡分配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使国家资金能够产生最大的价值。将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创造最大化的资金价值。
4.完善法律体系,使民间资本法制化、规范化和阳光化
加快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尽早出台《放贷人条例》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资金用途、借贷合同等进行规范,并对借贷行为实行登记或报备制度,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发展。
5.加强监督与管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金融受抑制
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类型很多,包括农户之间的直接借贷,农村企业或企业主之间的借贷,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借贷,民间放贷人的放贷,民间借贷中介人或者中介机构的放贷,民间票据贴现,民间租赁,私人钱庄,合会,民间担保机构,一些资金互助组织等等。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其实,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是合法的,比如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直接借贷就是合法的。这种误解与媒体传播有一定关系。有新闻媒体把温州人的民间寻利行为贬称为“炒房团”、“炒煤团”等,殊不料温州人的自由企业精神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经济学理论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过程称为资本的活化过程,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程度视作资本的活化程度。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依赖于资本的活化过程与活化程度,经济繁荣也依赖于资金不断从低回报率流向高回报率的项目。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一直存在,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改革开放后,农民、企业和个体户都有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对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的管制力度,1999年清理归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金融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结束了绝大多数准正式金融活动,许多非正式金融转为非组织化,活动地下化。
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作了大量的限制规定,这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尤其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
农户对民间金融需求大
在我国的农户借款中,民间金融的规模要远远超过正式金融。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农户平均每户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属于民间借款(私人借款),26.09%属于银行、信用社贷款。东、中、西部地区每户平均借款额分别为1756.5元、 1179.6元和1313.8元,民间借款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银行、信用社贷款占总借款额的比重分别为19.11%、23.63%和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占户均总借款的38.3%, 东、中、西部地区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4.5%,53.0%和27.1%。按用途划分,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借款的主要用途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为生产性借款,占38.08%。
离开民间金融,许多农户的生活和生产会很困难,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情况。先来看一位浙江农民的长期债务史。浙江省宁波市某县麻家村农民麻某四十五岁,家里有麻某夫妇和一儿一女四口人,务农之外还在镇里一家机械配件加工厂做工。至2006年8月,麻一共积欠债务6万余元。1982年,麻妻动心脏手术需要钱用,麻从村民国某处借款2000元,利息1.5分;从丈母处借入1000元,月息1分;从邻村郎某处借入5000元,月息1分;从娘舅处借入4000元,月息1分;从妻弟处借入1万元,月息1.5分;经其兄从村民当某处借入3000元,月息2分(2002年9月后不需再支付利息,因其兄垫付了这笔资金);另有5000元用于养塘,月息1分,总计3万元利息债务。另外,麻某几年前因盖房等原因,从十几户亲戚、邻居和朋友处借入无息借款3万元,均无书面借据。麻某一家坚持按时还息,有时当月拖欠后次月补交。所有无息借款和计息借款麻某家需承担无限责任,债务没有时效,如果麻某自己还不了,其家属和子女也要代其还债。
还有一个例子是甘肃省民县“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贷。民县小寨村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讨的经历,一个人出去乞讨一趟基本上能拿回1000多元,有些人用乞讨来的钱盖了房子,还用剩下的钱放“高利贷”。李玉平是这个村子惟一考到外省的大学生。李在两年前考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费6000多元,而李家根本拿不出这些钱,如果从亲戚朋友家借,他们认为李家没办法还,根本不会借,所以李家只能选择借“高利贷”。“高利贷”的最高月息为5%,即年利率60%。李的父母后来靠出门乞讨还了高利借贷款项,其后便不再出去乞讨,但因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李玉平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费一直都没缴,李家平日也是靠向村民借粮食度日。
农村企业需要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显著。相对于正式金融,民间金融满足农村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较高。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农村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的调查发现,如果剔除不需要从而未借民间信贷资金的企业,那么民间借贷的可得性在课题组调查的较发达地区(张家港)和中等收入地区(苍南)是很高的。与此相反,在贫困地区(武隆)民间借贷的可得性较差(见表)。
张家港和苍南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和民间借贷可得性要远远高于武隆,这可能缘于以下理由:张家港市和苍南县属较发达地区,民间资金总量较大,许多民间借款不计息,总体上有利于促使资金闲置一方向需求方借出资金。在这些地区,与企业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其更容易获得民间信贷。像武隆那样的贫困地区,民间资金容量小,农村企业和居民的可借出资金总量有限,民间借款多限于互的无息借款,这其实不利于资金闲置方借出资金。
在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最为突出的是新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张家港、苍南和武隆的调查看,新建企业在发展阶段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借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趋于增多(见图1、图2)。
民间高利贷款的利率结构比较复杂。简单计算单笔民间借贷的利率容易使人误入歧途。据笔者2006年在宁波市某县的调查,该县永安汽车配件制造厂老板马某有一笔20万元3个月期的农信社贷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当时该厂账户上只有15万元的货款,常与他互相调用资金的朋友也没钱,于是马老板在18日向刘某要求借款5万元。20日刘某送去5万元现金,以日利息千分之三借给马,折合年利息率109.5%。这笔交易没写借据。21日农信社批准续贷20万元资金后,马老板于当天取出5万元现金还给刘,支付了300元利息。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对于短期借款来说,这种高利借贷效率高、负担小。
民间金融利大于弊
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其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借贷关系一般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使借贷双方信息最充分、最对称。如果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非正式金融将难以运作。
借贷比较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放款者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包括非货币性的贷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饰家电等质押等。
借贷关系往往是关联性借贷关系,集中在一个固定的狭小地域范围,客户群体相对固定,而且向其成员重复放贷。
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关系,这种互联性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较小。
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运作特点是需求跟进,由此决定其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为当前正式金融往往不能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巨大。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企业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资金,但是该投资还是要投资,所以许多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民间金融。研究发现,什么地方民间金融发展好,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快而平稳,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就强,比如浙江和广东省。
当然,民间金融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善。
当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会时,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就提出了相应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如停止出借和社会排斥)需要逐渐让位于法律制裁机制。民间金融适用于小范围的运作,范围越大,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就趋向于失灵,对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许多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其运作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较低要求的金融运作。
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或者创新容易被视为非法,从而加重了民间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但实践表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及纠纷事件占民间非正式金融总合约的比例不大,但违约和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
许多人看到一些民间借贷资金存在逾期未还现象,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民间金融的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某的案例,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无限责任,需要债务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这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债务时效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但在民间,赖账者要受到社会排斥。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有利有弊,但利远大于弊,这方面的权衡可以从反证法来进行:假设没有民间金融,中国农户经济和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滞后。所以,应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限制,确立必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建议
民间借贷首先依赖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一般民间金融纠纷不会诉诸法律,只有习惯规则不被遵守(如有借条但拒不还账)或者不适用(如借贷双方事后异地生活,贷方无法对借方实施非正式制裁),放贷人才会考虑法律制裁手段。
如果政策不允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民间金融会走向两种归宿:消亡或转向地下活动。所以,应允许多种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目前官方也开始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对当地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策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界定应该放宽,其中放宽利率限制是关键因素。在印度,民间金融60%的年利率是常见的。放宽利率限制将扩大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利于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政府可以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比如,机构化民间放贷中可能出现的借款人金融欺诈是不允许的,比如融来的资金未按约使用就是这种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认定一些民间金融运作规则。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就把合会写入《民法》,规定了合会的运作框架,对其传统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部分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会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理财工具和金融服务工具,同时又维护了合会的运作空间。不过如果对民间金融类型限定得太死,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发挥创造多种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任何金融都有风险,民间金融也一样。民间大规模的集资肯定存在风险,正因如此,金融机构或者放贷人可以进行风险定价,从风险中寻找获利机会。管理部门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风险。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告知集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哪些集资是违法的,哪些是受法律法规保障的,清楚指出风险所在,管理的责任就尽到了。至于收不回来投资的风险,必须由相应的个人(机构)来承担责任。
同时,管理部门要把正常的民间金融和金融欺诈区分开来,扶持民间金融,而对于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至于学界讨论的民间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金融当局监管的,一经金融当局监管就改变民间的性质,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管理部门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可以制定《个人破产法》,既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又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做时间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不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也不会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
向民间金融学习
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小额信贷银行,就是正式金融学习民间金融最为成功的范例。诺贝尔奖委员会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尤努斯和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在短短的30年中,从27美元(借给42个赤贫农妇)微不足道的贷款艰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12546个员工、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我国多数小额信贷项目就是仿效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作法。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管理部门的强令要求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确定信用农户和信用村等),就可以被理解为借鉴民间金融重视借款人信用和利用借贷双方信任关系的表现。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对策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
(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
(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3]陈勇江.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与合理规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
一、温州经济、金融及利率情况
(一)温州经济模式的特征及原因
温州拥有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在温州实体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民间信贷资金会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其资金效率是很高的。所以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也受到资金供需双方的高度认可。
温州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迅速发展,主要原因还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融资需求旺盛,而官方的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传统众多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体系中获取贷款支持。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金融需求的条件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为大量急需资金而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资金融通,填补了社会资金缺口,迅速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形成特有的金融二元格局。
温州民间借贷高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来自文化和地域的影响,温州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在与恶劣自然环境生存搏斗、以及互助创业的实践中,这种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血缘和地域意识进一步深化,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温州的经济与金融形势
2011年起,受诸多因素影响,温州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开始出现下滑,一些无力支付高利贷款的企业主选择跑路,民间借贷体系开始出现支付危机。直到目前,借贷危机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依然严峻。
从实体经济层面看,目前的温州经济有如下特点:第一,受欧债危机、欧美需求下降影响,温州出口形势严峻。2012年上半年温州市进出口总值96.7亿美元,同比增长0.04%,其中外贸出口总值83.2亿美元,同比增长2.1%,增速比全国低7.1个百分点。主要出口产品出口均出现大幅下降。第二,消费增速明显滑落。上半年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总额380.5亿元,同比仅增长2.5%,比一季度下降6.3个百分点,甚至比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还要低,扣除物价因素后,单月增速从年初的13.4%一路下滑至6月的-3.8%。第三,工业生产持续下降。出口和消费高增长一直是支撑温州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出口和消费双双滑落造成工业生产的持续下降。上半年温州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904.6亿元,同比下降3.1%。上半年全社会用电151.4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8%,增速同比下降11.1个百分点。从用电结构来看,工业用电需求明显下降反映出温州实体经济不景气,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从金融层面看,温州的金融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存款增速大幅放缓。第二,贷款出现负增长,短期化趋势明显。另外,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比重持续下降。信贷短期化迫使更多企业“短贷长用”,这将影响温州经济的稳定性、持续性,增加项目投融资压力。第三,社会融资规模不断下降。第四,不良贷款持续上升。考虑到目前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较高,且三季度温州企业续贷压力较大,未来(2012年三季度)不良率有可能保持增加趋势。第五,危机使得原有民间信用体系几近崩溃,温州企业购货赊销的结算方式被现金支付、预付款取代,使企业资金周转难度加大。
(三)温州金融市场利率情况
民间借贷作为温州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一直存在和发展着。由于民间资本风险成本较高,加之近年来需求加大,导致民间资本利率普遍高企,银行存贷款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产生了一个类似当年价格双轨制的利率“双轨制”现象。
首先,包括传统四大国有银行及其他上市银行在内的银行贷款价格受政策限制,浮动较小。即便有诸多限制,但这个利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备一定的“市场化”特性:在经济高涨、金融环境宽松时期,对个人贷款利率一般上浮5%―10%;在经济低迷,融资较为紧张时期,贷款利率上浮可达70%―80%,甚至更多。另外,各大商业银行放款程序也体现出“市场化”特征,银行有一个利率测算的模板,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其信贷规模、放贷利率、抵押品的评估都会有独立的考量和测算。实际上,每个贷款人享受的利率都不是一样的。
其次,以农信社、乡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的利率相对较高。2012年上半年,农信社利率水平较基准利率上浮可以高达100%,较大型银行利率(年化)高出1个点以上。
第三,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利率较前两者更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温州市约有三十家小额贷款公司,总规模达110亿元,占市场规模的2%不到,2012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一般为上限即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最后,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从2012年4―5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行情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年化利率为9.5%―11%,算上发行成本,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大约是月息1分多一点;通过私募基金的地产类融资的年化利率为11%―12%,加上基金财务费用,到开放商的年化成本约为17%―21%;施工类企业借款利率约为月息1分5到1分8;月底存款年化利率36%;年底存款(2011年底)贴息6厘,市场预期2012年贴息估计在2.5―3厘;过桥借款浮动非常大,4―5月的行情是按单金额收取1%―2%。
总之,从上述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利率情况来看,温州的利率安排已经具备一些“市场化”特征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不同利率结构既体现了政策限制,也在政策范围内体现了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需关系,以及风险价格。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与温州金融(利率)体系
2011年爆发并一直持续至今的民间借贷危机对温州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实体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冲击,这场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与温州独特的民间金融市场,以及利率“双轨制”等有没有关联呢?
(一)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为应对自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央行采取了“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随后,欧债危机来临,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剧烈震荡;与此同时,国内物价指数也呈快速攀升态势,2011年7月CPI同比上涨高达6.5%。为了缓解国内外的通胀压力,央行开始提高准备金率,控制信贷规模,转向“紧缩银根”的政策,信贷增速较此前显著放缓,到2011年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6%,增速下降6.1个百分点;狭义货币增长7.9%,增速下降高达13.3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少增3901亿元,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减少1.11万亿。本轮紧缩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几乎无法从正常途径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首先,与加息这种让每个用钱的主体都承担同样货币成本的手段比起来,紧缩贷款的货币数量控制方法,不但刚性极强,而且很容易形成差别化对待,原来那些还能贷到一些国有企业剩余贷款的民营中小企业,很容易成为第一批的牺牲品,难以贷到款。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中小民企平时就很难达到标准,紧缩时期更是无从贷款。最后,在存款准备金率一再提高的情况下,银行放贷能力下降,银行必然抓大放小,针对重点大客户发放贷款,以降低风险获得稳定收益,中小企业贷款因此更加困难。
在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指望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的民间信贷“合理补充”,变成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使得民间资本价格迅速上涨,利率迅速攀升。原本还算健康、还在可控利率范围内的贷款成了越来越疯狂的“高利贷”。而且,随着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利差不断拉大,越来越多国有银行的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成为民间信贷的资金来源,使得市场不断放大。
房地产等投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效果。一批批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投机买房,挣得盆满钵溢,这也对坚守实业的温州企业家产生巨大的心灵冲击,逐渐,越来越多的资本从实体经济转移到房地产等投机领域。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利率走高,似乎也只有炒房回报能够抵消高利贷的成本。到2011年初期,房地产市场持续不景气,以及欧债危机造成的海外需求下降的影响,无论实体经济和房地产都遭受严重打击,随后是越来越紧缩的货币政策……一些温州企业主因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而跑路,民间借贷体系危机被引爆并迅速蔓延。
总之,温州借贷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可以归因于全国、甚至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通货膨胀,以及为了应对通胀而执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而此前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危机埋下伏笔,为了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一旦货币收紧时,危机就显露出来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温州的危机只不过是大范围危机的一个小小缩影而已,除了温州,在其他地方,如鄂尔多斯和河南等地随后都有信贷危机发生。
(二)利率“双轨制”加剧借贷危机
虽然利率双轨制不是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但它却是加剧借贷危机的重要因素。在温州,地下钱庄的存款利率随季节、物价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变化,灵活性很强。因此,其吸引游资的能力甚至超过了银行。然而,这就像一把双刃剑,于是在借贷危机到来之时,利率“双轨制”和庞大的民间借贷就成为加剧危机的重要因素,表现在:
利率双轨制会逐步加重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同时,利率双轨制还会加大风险。由于民间资本利率普遍高企,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国有银行之间利率的差异就为市场提供的一个“租”,这个“租”的存在会使得银行资金通过各种形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干扰金融秩序,滋生腐败。
与温州民间金融市场、双轨制紧密相关的还有其独特的担保制度,在危机爆发的时候,它会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难以控制。温州金融问题中最可怕的是企业之间的互保,根据温州的官方数据显示,近六成温州企业存在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融资的情况。互保联保成为双刃剑,一旦行业内个别企业出现问题,通过企业间的担保链和互保圈,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将风险传导到整个行业。
(三)危机暴露温州金融体系的内在缺陷
长期以来,温州市以其强大的民间融资能力,发达的民间金融市场而闻名全国,然而此次借贷危机中,把温州金融体系中的一些结构性的缺陷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温州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但种类单一;间接融资发达,直接融资几乎缺失。从温州的金融格局来看,温州地区社会融资以银行业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例偏低,对实体经济支持有限。目前,全市11家上市公司合计融资仅163亿元,其中IPO首发113.9亿元,增发20.48亿元,公司债28亿元;债券发行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处于推进中,大中型企业债券公开发行几乎为零;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平台基金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直接融资方式也正处于推进中。
第二,金融产品和服务过于单一,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在金融服务提供和盈利模式上高度趋同,造成金融资源分配上的不平衡。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温州的银行在政策性高存贷差的保护下,利润水平不断上升,在与实体经济的谈判中居于优势地位。但这种模式也导致银行业内部竞争不足,业务创新积极性不高,银行经营模式趋同,信贷投向趋同,贷款投放存在“跟风”现象,对大企业、大项目过度授信,即助长企业投资投机之风,也导致自身信贷风险聚集。多家银行只能针对同一大客户,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却很难贷到款的情形。调查显示,占温州企业总数99.5%的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比重仅23.3%,信贷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对于处于低迷中的温州经济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温州金融发展与利率市场化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但在出台的改革措施中,利率市场化则被回避,那么利率市场化与解决温州现在的借贷危机,以及温州金融市场建设有何关联呢?
(一)利率市场化与温州金融改革
利率市场化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状况和对市场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是当前完善市场金融体制的基本思路和核心问题,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利率市场化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而上述的差异化、多样化,以及对风险的不同定价,又反映了金融客户所具有的选择权;利率市场化还是建立一个顺畅、有效的传导机制的前提,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改革的目标和良方,但若以其来治理金融结构不平衡,应对民间借贷危机,不但缺少针对性,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还可能加剧危机。原因至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竞争很可能倒逼基准利率大幅度提升,从而导致资金成本飙升,进而大范围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成本,加剧危机。二是长期以来,国内银行形成以息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业务格局,银行财务软约束,而实行利率市场化,必然带来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某些定价能力差的银行会受到较大冲击,甚至破产,可能产生新的危机。所以,把利率市场化作为化解危机的宏观政策手段来使用,无疑是一种曲解。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只剩人民币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还未放开,但都已经允许一定限度的浮动。但剩下的工作最为艰巨,不是打起利率市场化的大旗就能水到渠成的。如我国的诸多金融机构仍然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财务软约束,政府的角色定位也有一个转型的过程,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还不充分畅通和健全,一些客户对某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理解还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在多个领域互动和相互促进。
因此,出于短期内金融安全的考虑,国务院批复的温州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没有利率市场化的相关内容。然而,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是不能回避的,它是金融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的核心。
(二)对温州金融改革的建议
国务院出台的金融试点方案,有两个目的非常明确:一是通过民间融资市场和正规融资渠道的整合,将民间融资市场纳入统一监管体系,以应对借贷危机;二是借助上述整合,为破除国有银行金融垄断,并为未来市场化的改革铺路。因此,温州金融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破金融单一化的格局,同时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业竞争。具体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完善与温州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与调整相匹配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一是要加快引进外资银行等海外金融机构的步伐,促进竞争,提升金融服务。二是完善以创投基金、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为主体的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对未上市的技术含量高、成长性良好、实力较强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三是采用融资担保、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方式,吸引和调动民间资本、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温州经济发展。四是大力发展区域债券市场,研发多样化债券品种,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债券基金等方式实现债权融资。
其次,政府还应大力推进金融服务领域的股权多元化,逐步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银行、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和增资扩股,在使民间金融从地下无序发展回归地上理性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金融业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