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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周期规律

时间:2023-07-27 16:23:56

金融危机周期规律

第1篇

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了多个金融改革方案,大体上可分为三个主要层面: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盟和英国等)的改革方案,主要国际机构(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的改革方案,G20峰会的努力与成果。这些方案都是在对金融危机深刻检讨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包含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防范未来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客观需要,[1]同时也突显出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国际发展新趋势,可能构成国际社会未来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新地貌。纵观这些方案,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需要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配合才能取得成效。究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有各经济体的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法律改革,而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那么,必然会出现规制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从规制监管严格的经济体转移到规制监管松弛的经济体,造成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短板,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爆发的地域转移,并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导致实行严格监管的经济体的金融业的衰败。而金融机构在规制和监管松懈的经济体开展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反过来又会冲击规制和监管严格的经济体,使这类经济体在遭受自身金融业竞争劣势甚至颓败的同时,又不能幸免于难。没有全球一致的规制与监管,各经济体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就会出现一种逐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和劣胜优汰,加大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2]因此,单个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必然呼唤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

一、加强和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

这场金融危机再度表明:金融、金融风险及其集中爆发而导致的金融危机已经没有国界的藩篱而充分全球化,但防控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利器规制与监管却操持在“各自为政”的不同主权国家的手中,金融风险和危机防控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没有与金融业及其风险和危机的发展变化保持同步。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当下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改革和协调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新巴塞尔协议以进行资本监管改革

规制资本(regulatory capital)[3]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利器和主要依靠。有关规制资本的新巴塞尔协议是经过长期、反复修改后于2006年正式定稿的,相比老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更具敏感性,[4]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不能归咎于新巴塞尔协议,但危机暴露出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弊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危机,对其修改势在必行。从目前来看,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提高资本基础(capital base)[5]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提取超额资本以缓解助周期性和提高抗周期,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

1.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数量、一致性和透明度。这场金融危机暴露出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规制资本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英国的《特纳报告》(The Turner Review)[6]指出,金融危机表明,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股份资本和储备)以外的低质资本不能在持续基础上有效地吸收损失。例如,二级资本中的次级债(subordinated debt),[7]并不能持续、有效地吸收损失,失去了规制资本作为风险防护层的作用。因此,该报告提出对金融体系重要的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可以考虑删除有关二级资本作为规制资本的资格,用一级资本满足规制资本的要求,以更好地抗御资产风险。

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强调要提高规制资本的质量。同时,国际社会还认为,银行体系应具有更多的资本,规制资本要超过现有最低资本水平。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应持有更多的资本,不仅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有风险,而且也要纳入更广泛的宏观审慎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国际社会,特别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意见,于2009年7月通过的《加强新巴塞尔协议框架》(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fram ework)和《修改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Rev isions to the Base l II m arket risk fram ework),加强了规制资本的监管框架,其中就有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的内容。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Consultative proposals to strengthen the resilience o f the banking sector),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借鉴这场金融危机的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提高监管资本基础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的措施,尤其是加强一级资本的要素,使一级资本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全部用来吸收损失,以此降低由银行体系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这些措施主要包括:首先,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为保证非股份公司制银行持有可比的、高质量一级资本,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建立了一套适用非股份公司制银行的原则。其次,二级资本工具也将统一,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所谓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所有要素都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对于最低资本应提高到何种水平,2010年9月12日,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巴塞尔协定III》,要求一级资本中的普通股占比从目前的2%,提高到2015年1月1日的4 5%,包含普通股和其它合格金融工具的一级资本将同期从目前的4%提高到6%。此外,银行还要另外以普通股形式持有2 5%的资本防护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用于吸收金融和经济危难时期的损失。这样,普通股的总要求最终将会达到7%。[8]

2.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未能捕捉表内外风险、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暴露是这场金融危机的留下的重要教训之一,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松弛是许多国际活跃银行损失的主要源头,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范围的改革。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完成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一些重要改革,提高了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强化后的监管安排引入了基于12个月的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的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所谓?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改革措施还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以及强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2009年12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出了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建议。纵而观之,扩大风险覆盖范围的法律规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交易项目规制资本的改革。对交易项目的规制资本要求,源于1988年老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老巴塞尔资本协议最初仅关注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即交易对方的违约风险,而没有关注市场风险,即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头寸因市场价格变动而面临的损失风险。但是,由于国际性银行日益活跃地参与金融市场交易,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使一些财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损失惨重,市场风险已不容忽视,因此,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巴塞尔协议包含市场风险的修改》(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market risks)(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的宗旨是规制市场风险,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提相应的资本。《修正案》引入老巴塞尔协议后,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性时,按照银行业务的性质,将银行的表内表外项目分成银行项目(banking book)和交易项目(trading book)。银行项目包括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包括与这些业务相关联的衍生品。这些业务不以交易为目的,性质上较被动,较少考虑短期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交易项目包括债券、股票、外汇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类业务根据市场价格变动而开展,目的是获得短期收益。新巴塞尔协议将《修正案》的规定纳入其中,这样对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的银行项目仍然要按相应的信用风险权重,对各类表内表外项目计算信用风险;对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的交易项目,要按《修正案》规定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资本要求。[9]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损失和高杠杆率集中在交易项目。导致这一问题的主因是,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松弛,且建立在上述《修正案》基础上的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框架没有能够捕捉到一些重要风险。英国《特纳报告》指出,银行资产的增长集中于资本要求宽松的交易项目,而不是银行项目。报告还指出57%的银行资产在交易项目中持有,但交易项目的资本仅占总资本要求的4%。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呼吁大幅度地提高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做出了以下反应: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进行补充;对于没有证券化的信用产品要增加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证券化产品,一般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10]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以上措施旨在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银行项目和交易项目之间进行规制套利。此外,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许多银行的交易项目损失远远超出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的市场风险规则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加强在险价值法的压力测试要求,同时借此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助周期性问题。

(2)对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规制资本的改革。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是,贷款资产证券化构成了次贷危机转化为全面金融危机的传送带。事实表明风险不仅没有被证券化有效分散,反而成为金融风险传播的源泉。证券化打破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传统关系,造成了市场约束不能校正的利益冲突。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发放人不要求提供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充分证明。证券化机构没有为其愿意购买的贷款制定高标准,从而怂恿了放贷标准的降低。[11]为此,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加强了对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修改后的协议框架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即所谓的资产支持型证券中的债务抵押证券)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以更好地反映这些产品的内在风险,并提高了为表外管道实体提供短期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采用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稳健的信用分析。此外,新巴塞尔协议修订稿还包括了对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完善,加强了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3)强化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主要措施有:银行必须用压力输入因子决定其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银行对与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相关的盯市损失(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计提资本。[12]持有对一个交易对手大量的、非流动性的衍生品风险暴露的银行使用更长的抵押期限,作为决定监管资本要求的基础。银行若达到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盯市风险暴露的严格标准,将适用0%的风险权重。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这些改革措施将提高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助周期性,为场外衍生品交易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因而有助于降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并且将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暴露的风险管理。

3.引入杠杆率补充风险资本要求。增加总杠杆率以补充规制资本要求,是对新巴塞尔协议修改的重要内容。总杠杆率是总资产与资本的比率。这场金融危机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的表内和表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原因在于新巴塞尔协议规定以内部模型计算规制资本的要求,总是趋于对规制资本的宽容对待。而杠杆率的过度积累导致危机期间银行业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恶化了损失、银行资本下降与信贷供给能力收缩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因此,在对这场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增加总杠杆率以补充规制资本要求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有助于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为保证可比性,巴塞尔委员会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并充分调整会计规则方面的差异。在考虑新资本协议相关变化的基础上,通过校准确保该比例能够作为风险资本要求的一个可靠的补充指标,并拟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4.提取超额资本以缓解助周期性和提高抗周期。助周期性或顺周期性(procyclical effect)一般是指监管标准或要求具有放大经济周期起伏的效果。无论是新巴塞尔协议,还是老巴塞尔协议,都是将规制资本要求与风险资产相匹配,这就造成规制资本水平随着经济周期和经济状况而波动,在经济景气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小,占用资本少,既有资本数量由于能够支撑更多的贷款,从而使经济趋于膨胀和“火上浇油”,而在经济不景气时风险增大,占用资本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不削减或回收贷款以满足资本要求,从而趋于使衰退的经济“雪上加霜”。取代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的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更具敏感性,且同样将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匹配,亦具有助周期性的效果。

这场金融危机中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是金融冲击遍及整个银行系统、金融市场和实体,放大了助周期效应。导致助周期性的渠道包括盯市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保证金做法,杠杆率的累积及去杠杆化等。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在考虑引入一系列措施,应对助周期问题,提高银行体系抗未来经济和金融压力的能力。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新巴塞尔协议框架》和《修改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中提出的抗周期性措施主要有: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导致的过度周期性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使用更长期间的数据来测算违约概率,引入逆转违约损失测算(downturn loss given default estmiates),要求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考虑经济衰退时信用组合的下降;提高压力时期可提取的缓冲资本储备;引入杠杆率作为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规制资本的补充和保障;用更具有前瞻性的方法来计提准备金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对上述措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强调抑制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推动采用更具前瞻性的拨备;建立鼓励资本留存的制度,建立充足的、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以备出现压力时期使用和经济下行时吸收损失;在宏观审慎层面上避免银行体系信贷过快增长。前文已述,2010年9月12日,27国央行一致通过的对新巴塞尔协议的修改确定,银行需要以普通股形式持有2 5%的资本防护缓冲。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在不引起不可接受的损失的前提下,为新增资产和满足到期债务而获得资金的能力。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助于金融机构始终拥有满足现金流需要的能力,而对现金流的需要由于受外部事件和其他机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流动性固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一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短缺会带来系统性的负面影响,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并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再次得到了突出的验证。在金融危机之前,资产市场欣欣向荣,银行获取资金容易且成本很低,但在市场急转直下的情况下,流动性迅速蒸发,金融体系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是这些银行未能审慎管理流动性,导致各国央行不得不采取行动来支持货币市场正常运转,甚至对某些银行机构施以援手。

流动性和资本是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两道防线,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银行持续经营。在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资本监管长期扮演重要角色;而流动性监管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际社会并没有一套被普遍接受的、类似资本充足率的安排,没有建立起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仅适用于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简称《做法》),但这场金融危机突显出流动性是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的一个脆弱性问题,且《做法》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收效甚微。此外,这次金融危机还表明,随着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流动性风险向清偿力风险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流动性与资本都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强化监管。

为了总结教训,在流动性的管理上与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9月发布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了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17项原则。该!原则?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基本原则为统领,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流动性风险计量和管理、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角色四个向度建构起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强调了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完善有效的应急融资计划相联系。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正在通过引入全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建立流动性框架。与全球资本标准一样,流动性标准将建立最低要求,并促进全球公平竞争。《原则》提出了风险管理和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具体指引,作为流动性监管框架的基础,有助于提升该重要领域内的风险管理。尽管如此,《原则》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不应仅停留在对传统的重新定价风险而导致的流动性问题,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包括紧急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对所有系列的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为了补充上述《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监管框架,于2009年12月发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standards and monitoring),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的最低标准。一个是覆盖30天的流动性覆盖比率,衡量短期压力情景下的单个银行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目的是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该比率将有助于全球性银行拥有充分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得以经受监管当局指定的压力条件融资场景的冲击。第二个标准是长期的结构性比率,应对流动性错配,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推动银行使用稳定资金来源为其业务融资。该框架还包括一套监测指标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别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并提高跨境监管一致性。这些指标有助于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

(三)其它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

加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抗风险和危机的能力,除需要完善以上规则和标准外,还需要加强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其它制度的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论坛、[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等为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建立起了一套涵盖十二个领域的标规(standards and codes)。这些标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由IMF制定,涉及金融业及其以外部门,包括数据发布、财政透明度、货币和金融透明度等标准。第二类和第三类由其他机构制定。第二类主要是一些独立的模块,包括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和支付系统的重要监管原则和标准。第三类主要由对各国和国际金融体系有效运行影响重大领域的标规构成,包括公司治理、会计、审计、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反洗钱及金融反恐等方面。不仅于此,IMF还在各国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对各国执行标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发布报告。评估报告有两类:一是《标规遵守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以下简称ROSCs),涵盖以上12个领域。二是《金融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以下简称FSAP)。对一国遵守金融标规的评估是FSAP的核心内容,同时构成ROSCs的一部分。FSAP寻求发现一国金融体系的优势与不足,确定如何控制和管理主要风险源,帮助提出需要优先采取的政策措施。此外,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了巨大的全球流动资本,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影响,IMF也开始对离岸金融中心遵守以上标规及其采取的行动进行评估,以加强对此类中心的监管,使国际规则和安排能够适用于此类中心。

可以看出,这些标规的目的明确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较为系统和具体,且辅之行动。当前,这些标规在对这场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再次受到重视。2009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伦敦峰会决定将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金融稳定理事会,使其专门负责协调、组织关于国际金融标规的制定和实施,并负责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促进遵守国际标规的框架》,详细阐述了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标规的评估和实施计划。[14]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设立标规实施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并通过同行审查(peer review)鼓励所有国家和法域提升对国际金融标规的遵守,其主要鼓励措施和手段有三:示范推进标规遵守;定期举行同行审查(periodic peer review);制定措施清单(a toolbox of measures)。[15]

但这些标规要转化成为多边法律守则,还面临一系列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标规的制定。一些标规是由MIF制定的,另一些标规则是由其他机构制定的,都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如何赋予这些标规以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意志。其次是对标规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效力。MIF对会员国具有汇率监督等法定职能,接受IMF的汇率监督是IMF会员国的法定义务,但是,标规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ROSCs和FSAP只是MIF应会员国的请求而完成的,充其量只是属于MIF提供的具有自愿性质的技术援助。金融稳定理事会对标规遵守的推动由于该机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厘清。这样,由哪家机构负责标规遵守的有拘束力的评判,也需要通过改革来完成。

注释: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 JY 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批准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管理,隐含着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方式,在法律上构成国家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制可以看作是政府运用权力规定的法律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国家期冀产生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的结果,或阻止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会产生的结果。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监察、督促、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来实现法律和政策旨在实现的目标和目的。参见韩龙:《规制与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法品性的再证明》,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2]系统风险通常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倒闭引起其他金融机构连锁倒闭,并进而扩及和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3]对于规制资本或监管资本概念应从新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率来把握。资本充足率是规制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而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规制资本不同于会计资本。例如,有一些负债,比如次级债、可转债等,如果符合条件可被计入规制资本当中,而这些负债却不构成会计资本。同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也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而是将资产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加权后得出的结果。加权的方法或简单或复杂,但其背后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就是风险越高,权重越高,需要的资本越多。

[4]老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发布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 easu rem en t and cap ital standards)。鉴于老巴塞尔协议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经过数年的修改于2006年正式定稿出台了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

[5]资本基础是指公司首次公开上市或后续股票发行获取的资金,加上留利。

[6]《特纳报告》是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主席特纳勋爵于2009年3月19日提交的。这份长达120页的报告是较为权威、也较为各方接受的关于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体系重建的建议。

[7]次级债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8]Basel Comm ittee on Banking Superv ision,Group ofGovernors andH 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m inmi um capital standards at http://www b is org/press/p100912 htm,12 S eptem ber 2010.

[9]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342页。

[10]对证券化产品不适用银行项目资本要求的例外,仅限于某些有相互关系的交易活动。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监管者在银行遵守严格的最低定性要求和压力测试要求的条件下,可允许银行综合计算针对风险所需要的资本量。

[11]韩龙、彭秀坤、包勇恩译:《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

[12]虽然现行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但没有覆盖CVA风险,与源于违约的损失相比,CVA风险是更大的损失来源。

[13]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于1999年初由西方七大国发起成立的,是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2009年4月2日,G20在伦敦召开第二次峰会,决定创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以取代金融稳定论坛,并扩大其职责。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实践

一、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背景、概念及在我国的进展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形成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深化以后,并将其用来作为讨论危机的原因之一。2009年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此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所采用。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得到G20峰会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中国作为G20的重要成员,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形成的决议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同时在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其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与集中清算,以及信用评级、银行业务模式和“影子银行”等等。

就目前而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有关工作,重点是建立逆周期信贷调控机制和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作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深入学习领会有关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理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准切入点,积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和运用。

二、准确理解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内涵和实践意义

(一)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是过程管理而非单纯的结果追求。理论层面已经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作了初步的概况和归纳,并在不断的总结和完善过程中。宏观审慎强调系统性和风险防控,所以它只能通过过程管理去实现终极目标,没有扎实的过程监督、风险提示、预警和防控机制,最终的结果也很难确保理想。另一方面,如果只追求结果而对过程重视不够,由于宏观审慎管理效果的评估滞后性,其结果往往可能表现“良好”,而其中的风险也许正在积聚甚至一触即发,所以必须强调过程管理。

(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是系统管理而非单纯的功能监管。从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看,到目前仍然实现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或者说微观审慎管理的职责很明确。但具体到整个金融体系或者系统性金融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定位和表述已经很清楚,央行应承担更多的职责和具体工作。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具体推动者和实施者,必须以系统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分类、计量和处置机制,这样才有可能及时有效地避免整个金融体系或较大区域金融风险的积聚、爆发和蔓延。功能监管无论从口径、手段还是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操作工具看,其都有很强的边界范围,但系统性风险往往“无的放矢”,所以它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客观上要求实施者必须保持不间断的警觉。

(三)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离不开微观层面的技术支撑。由于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还在不断的改革完善过程中,金融活动仍在深化当中,加之区域经济发展的较大差异,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深入研究领会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基本理念的条件下,在区域层面做出最积极最努力的探索和实践,包括在技术层面对管理手段的探寻,等等。换句话说,还没有统一的工具服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只能在大的政策框架下,探索适合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特征的具体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方法,这样才能有效应对各类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从而推动金融稳定工作的细化和深化。

(四)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是后危机时代金融管理的主流趋向。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对危机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但在金融监管层面的共识还是取得了较大共识,那就是必须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推动构建逆周期的政策框架体系。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具体的部署和推动,作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必须在金融宏观管理理念更新、手段创新和步伐跟进上做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尤其在民间融资和金融行为活跃的地区,探索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很有意义、很有必要,人民银行要做的工作很多、内容很丰富,加之实践对象相对全面,还能在培育人才、锻炼队伍和扩大影响等诸多领域和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三、分支机构探索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前提和思路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创新—监管”周期 滞后模型 逆周期监管

“创新—监管”周期的提出

金融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1981年,美国经济学家Kane在他的论文《Impact of Regulation on Economic Behavior》中阐述了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当政府设计出监管制度与规则,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金融机构必定会寻求各种途径来逃避监管,这一过程会促成金融创新;而当金融创新出现之后,监管机构发现原有的监管规则已经失效,必然会创设新的规则;新规则的出现又会刺激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因此,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是一种“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过程。

Kane将监管与创新描述成一种良性循环,在一个短时期内,这种描述是较为准确的,然而从一个较长的周期来考察,金融市场的运行却很难保持这种良性循环状态,正好相反,它以金融周期为拐点,表现出一种极端的周期性运动,即:监管松弛—创新高涨—金融危机—监管强化—创新停滞—创新复苏。这个大的循环由两个不同的子循环组成,其一是创新的循环,在金融危机之前一个较长的阶段内是创新逐渐繁荣并达到顶峰的过程,危机之后创新骤然停滞,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缓慢复苏,表现为典型的“高涨—危机—停滞—复苏”周期;其二是监管的循环,以危机为界限,危机之后迅速进入监管强化期,这种强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放松,直到下一次危机的到来,表现为“危机—监管强化—监管松弛—危机”(见图1)。

“创新—监管”周期的四个阶段

如图1所示,以危机为起点,将一个完整的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其中,创新的周期曲线近似于一个倒“V”型,监管的周期曲线则近似正“V”型。这种反向变化的关系绝非偶然,反之,正是由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了整个“创新—监管”周期的形成。

第一阶段:由于危机的爆发,市场风险极度放大,金融交易需求急速下跌,创新活动也随之骤然消减。此时,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制度化监管方式已无法控制局势,为了防止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政府以强硬而猛烈的姿态介入金融市场,监管迅速进入空前强化阶段。这一阶段表现为监管的行政性强化。

第二阶段:经过危机阶段的风险释放,金融交易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趋于平稳,但危机的阴影仍然影响了金融市场,当局开始审视监管的失误,并对监管的框架进行修正,在这些修订活动中,安全性成为主导性的目标,新的限制性规定开始出台。这一阶段,直接行政手段开始淡出,监管的强化以制度性的方式出现。在市场和监管的双重抑制下,金融创新处于停滞状态。

第三阶段:危机逐渐消退,金融交易渐趋活跃,在利益的驱使下,创新的复苏不可避免。原有的监管规则成为障碍,金融机构使用各种灵活的手段以规避监管,而这些手段本身也成为创新的一部分。这一阶段监管开始出现行政性松弛,由于活跃的金融市场给整个经济带来利益,因而当局对创新采取了默许和容忍的态度。

第四阶段:金融交易量持续扩大,金融创新活动日益旺盛,新的交易手段、方式和工具让多数交易者受益。原有的监管规则已经难以对新的交易构成限制,监管当局也越来越满意于创新所带来的好处。监管制度的修正势在必行,在新的监管框架确立过程中,“放松管制”成为主题。因而,这一阶段的监管松弛主要是制度性的。宽松的监管环境进一步鼓励了创新活动,缺少制约的创新逐渐失去控制,最终成为引爆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

“创新—监管”周期的例证

“创新—监管”周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体现得最为明显,以美国金融市场为例,1929年与2007年两次大的金融危机前后的制度变迁典型地演示了这种循环。

1929年之前,发达国家普遍信奉自由市场制度,系统性的监管制度尚未形成,市场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极为松弛,创新被视为正常与自然的市场活动并未受到过多的关注,金融机构的活动很少受到限制。在这种背景下,经济危机的爆发首先由股票市场的崩盘引起,在紧接着的大萧条中,金融体系的崩溃又使经济危机雪上加霜。此后,人们开始反思监管的缺位,自由放任的态度受到批评,政府对金融市场实施了全方位的严厉监管。1933年《银行法》(Glass Steagall Act)的出台标志着监管进入制度性的强化时期。在新的监管体系中,安全性的要求压倒一切,不惜以人为的方式将市场硬性分割,自由交易的要求让位于稳定。这一阶段正是创新与监管周期中“危机—创新停滞”阶段的表现。

危机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美国金融市场在这种严厉的管制之下逐渐恢复并重新发展。然而,随着市场活力的回归,人们开始发现,分业制度限制了金融机构活动的空间,显得越来越僵化;禁止跨州设立分支行的规则使市场变得支离破碎;最高利率限制使银行的资金流失,反而抬高了资金使用成本。在利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纷纷采取措施绕过监管规则,创造了大量新的金融工具、交易方式以及市场组织方式。这一阶段处于“创新停滞—复苏”阶段,而监管制度虽然尚未调整,但当局很少主动阻挠创新活动,监管处于行政性的松弛阶段。

20世纪80年代,监管过渡到制度性松弛阶段,创新则逐渐迈进空前的繁荣。一方面,大量的创新使原有的监管规则已经失去了效用,另一方面,创新所带来的繁荣也开始令监管当局反思,一个自由的、有活力的金融体系似乎对经济更为有益,从而使监管当局倾向于采取一种更宽松的态度来对待创新。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主流。从1980年废除Q条例,到1995年基本取消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这一趋势不断加强。在充分自由的金融监管环境下,金融创新以极快的速度增长,房屋次级贷款、抵押贷款证券化及CDS等引发此次危机的触媒就是这一轮创新潮流的产物。这是“创新高涨—危机”阶段的表现。

在危机爆发后,再次进入监管强化阶段,自由放任的态度再次遭受摒弃,严格监管与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的要求强烈凸显,从美国提出的金融监管新方案来看,稳定性要求再次占据上风,对安全性的强调成为主题,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巨型监管机构的作用、对场外衍生品、评级机构和私人资产池等真空地带进行全面监管、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要求等。

监管制度供给滞后模型

上述周期中的两个子循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金融创新与监管两种制度的变迁。这两种制度的变迁不但以周期性的方式出现,并且呈现出某种交互变化的特征,然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行或对等。其中,金融创新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监管则是跟随创新的,因而显得较为滞后。这种滞后并不是单纯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有着更深层的逻辑关系。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更新(R.科斯等,1994)。在一种假定的初始均衡状态下,如果某些外部事件的发生使预期的收益发生增长,并且在现有的制度结构内无法实现这种收益,人们就会有动力去改变制度安排,以达到将这种预期收益内部化的目的。对于金融创新或监管的变革来说,存在一项重要的区别,即对它们各自的均衡施加冲击的外部事件是不一样的。对于金融创新来说,市场机会的变化是其主要的外部事件。由于市场机会的变化非常活跃,金融创新也随之频繁出现,并且无论在什么样的监管规则下都会发生。反之,对于监管而言,创新则是其主要的外部事件。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但同时又希望这种稳定不会妨碍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一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升、财富增加及交易活跃等好处成为现有监管安排的外部利润,而由创新所产生的潜在风险则会增加监管的外部成本,每一项创新活动的出现都会带来监管外部成本与利润的改变,随后才引起监管制度的改变,这就是戴维斯所说的“供给滞后”模型。

因而,由于金融创新总是能给监管施加冲击,而监管制度的变动则不是导致创新的主要外部事件,所以监管的演变由金融创新的进程所主导,从而形成了如前所述的“创新—监管”周期。那么就形成了一个悖论:从监管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它必须对金融创新构成制约,但事实上它却在被动地适应创新过程,因而必然是滞后和失效的。

关于逆周期监管的思考

(一)建立一种制度审慎的监管观

在现有的微观审慎、宏观审慎基础上,建立一种制度审慎的监管观。所谓制度审慎观是以削弱创新周期性变化为直接目的,以防范监管制度滞后失效为最终目的,采取一个更大程度上的内生风险模型,重视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构建一种包含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审慎控制衡量标准。

(二)建立更有弹性的监管法规

建立更有弹性的监管法规,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选择空间,也就是说,部分地以监管者的决策代替法律和规定。这种制度安排并不必然能够防止监管的松弛,如前所述,创新也会引发行政性的松弛。但这有助于减少监管制度变迁相对于金融创新的滞后。从一个外部冲击的出现到制度为之改变存在着一个较长的时滞,当创新的风险增加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时,依靠制度的改变来进行纠正已经来不及了,原有的制度甚至可能成为保护风险行为的屏障。而如果监管者有更大的权力来处理问题,时滞的影响就可以缩减到最小。只要监管者控制风险的目标函数不变,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会使情况变得更糟。

(三)建立双向信息交流系统

一方面,强化金融机构与金融组织的信息披露,面对广大市场参与者进行风险教育与风险揭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从投资者处获得信息反馈的制度装置,使监管机构更容易捕捉到早期的风险信息。其目的是在初级行为团体与次级行团体建立一种通道,从而减少初级行为团体的行为成本。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监管机构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于金融机构,而很少与公众形成直接联系,因此在公众感受到风险的压力时,却很难将其传递给监管机构。双向信息交流系统的建立则可以缩减这种成本,同样有助于减少时滞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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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

4.余文建等.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5.张静.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J].金融研究,2001(12)

6.郑联盛.美国新金融危机与大萧条的历史比较[J].国际经济评论,2009(1)

7.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第4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风波;宏观调控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一年来,这场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蝴蝶”效应,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波,导致全球闹股灾。次贷危机造成美国的坏账是4600亿美元,由于美国把坏账证券化,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现在扩展到全球,波及到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银行,估计最终损失要达到1.2万亿美元,其损失和危害正在逐步显露。这件事远远没有结束,预计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影响将持续到2008年10月末或年末,才能最终见底。美国一打“喷嚏”,全世界都跟着“感冒”,这就是金融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传感效应。

一、美国次级贷款的内容和特点

次级房产贷款简称次贷,是一种房地产抵押的按揭贷款。

美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分为三级市场,第一级是优级房贷市场,第二级是次优级房贷市场,第三级是次级贷款市场。次贷政策对中低收入的购房者很有诱惑力,因为它具备了三个特点:一是次贷低首付,有的次贷甚至没有首付,这对中低收入者特别具有吸引力。一般的按揭贷款都要有首付,大概占总额的20%~40%,而次级贷款的低首付特点则激起了人们的购房欲望。二是次贷期限长,有的20年还本息,还款周期长使贷款者压力小。三是次贷利息前低后高,即前2年是低息,后18年是高息,越到接近20年的时候利息越高。这三个特点使得中低收入者踊跃贷款购房,房地产价格涨得很快,一套豪宅最高达到几百万美元以上。

美国开办次级贷款的初衷是好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买房难问题。这项措施启动后,美国的私人住房率提升了6个百分点,成功为1000万中低收入者解决了住房问题。在美国,孩子18岁以后基本自立,剩下父母构成了家庭的小型化。次级贷款政策迎合了美国人的生活习惯,并较好地满足了美国人旺盛的购房欲望。但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次贷刺激了房市,也毁了房市。因为当时美国的房地产价格暴涨,信贷双方都有一个心理底线,即最后实在不行就卖房子还贷款,反正也赔不上,结果恰恰就在这里面出了问题,房价连跌了40%,房地产市场因此溃不成军,终于爆发了次贷危机。

二、诱发次贷危机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次贷危机是金融炒作的结果。美国金融是全球一体化的龙头,很多银行都在发行贷款证券(英文缩写是MBS),形成债务后再卖债券(英文缩写是CDO),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波及到全球形成了一个债务链,债务链一中断,便产生一种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造成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波。探求原因,主要是三个因素集合造成的:

1.宏观调控力度不当。美联储为了有效调控经济,格林斯潘首先是在2003年之前多次降息,从5%降到1%,降息使贷款成本下降,诱使很多人靠次贷买房,促成了房地产“泡沫”。而后美联储为了治理通货膨胀,又连续13次调高了存贷款利息,到2006年初,由最初的1%调到了5.3%。因为利息高了,还贷的成本自然提高,本金滚利息,越滚越大,加重了还贷者的压力。美联储主导贷款利息前降后升的“U”型走势种下了祸根,致使很多人次贷低息买房易而后又高息还款难,最终引发了危机。

2.房地产市场失衡。美国房地产从2006年开始降温,“泡沫”破裂后,房地产价格大跌,原来售价100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只能卖到60万美元左右,出现了房地产全面缩水和下跌的局面。这使最终指望卖房子还贷款的人始料不及,房价下跌到卖房子也还不上贷款的地步,次贷危机终于浮出了水面,引发了金融风波。

3.金融机构推波助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竞相炒作房地产贷款的证券和债券,炒来炒去,炒得扩大化了,波及到全球,把很多国家和银行都卷了进去,从而引发世界性的金融波动和风险。美国次贷危机是历史的巧合。现在设想:如果美联储当年不加息,贷款的利息也就不会这么高;如果美国的房地产价格还在涨,房主还贷就不会出问题;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刺激房贷,没有证券商、银行家从中炒作金融衍生品,也就不会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而现实的结果恰恰是这三个问题汇集在一起“交叉感染”,其结果必然引发美国的次贷危机。事出有因,绝非偶然,偶然寓于必然之中,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三、次贷危机的后果和危害

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像计算机病毒一样,马上蔓延到全球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带来了全球性的诸多问题,包括现在的股灾和金融风波。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1.次贷危机引发美元贬值。美国处于世界霸主地位,小布什希望美元贬值,贬值后会刺激外贸出口,降低进口,减少美国的外贸逆差,这是他的基本立足点。美元贬值以后,美国可以多印美钞向全球输送通货膨胀,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都出现了反应,物价上涨、经济放缓。比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从2005年7月21日晚19时开始升值,到4月末已累计升值了18.2%,汇率已突破7元的大关。到2008年年末,人民币与美元的比率将升到6.6元,接着继续再升到5元,2020年最后升到4元左右。人民币升值的另一个原因是压缩出口、增加进口,降低外贸顺差和外汇储备。美国打压人民币升值意在减少外贸逆差,内外的原因兼有,就像“天平”的两端,一端是美元贬值,另一端人民币就要升值,这是一个联动的过程。美元贬值带动人民币的升值加快,为全球输送通货膨胀,现在俄罗斯的物价涨得也很厉害,欧盟、日本、新加坡、韩国也都受到影响,物价都在上涨。所以,面对物价上涨,中央提出“两个防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利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多种经济杠杆调控物价和股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次贷危机引发石油价格上涨。美元贬值之后,美国、纽约和伦敦的期货石油价格最高接近每桶120美元(七桶为1吨),一吨是800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6000元左右。石油是全球的软黄金,经济高速发达之后,石油更是经济血脉。目前,我国每年石油的消耗量是2.7亿吨,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如果石油涨价,会引发我国很多产品涨价,中国的物价就会形成“井喷”效应。现在中石化、中石油天天向发改委反映,我国一半的石油靠进口,如果石油不涨价,就会出现倒挂和亏损,发改委只好让财政给其补贴120亿元,让其别涨价。2007年我国物价上涨,工业品是石油领头涨,副食品是猪肉领头涨。由于我国垄断产业太多,资源管理不到位,产品成本降不下来,电力、石油、煤炭等资源性的行业都嚷嚷着要涨价,但老百姓又怕涨价,这使国家发改委一手托两家,处在两难的选择中,即一手托企业要涨价,一手托民众怕涨价。若经济问题弄不好,则会引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次贷危机引发很多国家经济减速。由于美元贬值,石油涨价,美国经济发展开始减速。2007年美国GDP增长率为2.2%,比2006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8年第一季度GDP增长率为0.4%,第二季度预计只有1%,预计2008年全年美国GDP增长率为1.5%左右,最悲观的是高盛公司预测只有0.8%。美国、日本、欧盟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引擎”,现在都在减速,而“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正在崛起,将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潮流。

四、全球金融系统的新特征

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的金融风波,发现世界金融系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把握,具体有四点:

1.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世界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货币的国际化和金融系统的一体化。现在看,全球的金融系统是连为一体的,已经形成一个联动互补的新格局,一个地方出问题,马上会引起连锁反应。这需要我们整体把握金融系统的形势和走向,不要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经济问题。

2.金融资本的流动性。全球的金融资本近100万亿美元,西方发达国家资本过剩,大概有8万亿美元的流动资本掌握在一些金融大鳄的手里,在世界各地寻找机会进行投机炒作。其中,有一个金融大鳄叫索罗斯,他的手里有上千亿美金的“热”钱,1997年的时候,他看到亚洲的金融市场刚开放,也很脆弱,就到泰国去了,在金融市场搅动一番后抽资脱逃,致使泰铢当天贬值,并引发了整个东南亚的金融风险,中国的香港也深受其害。

国际游资多了以后就会到处窜,像老鼠一样哪有窟窿就往哪里钻,所以金融系统开放后要更加注意安全性。现在看,几次大的金融危机都是国际游资投机形成的。比如1997年泰铢贬值引发的东南亚金融风险,1998年俄罗斯的金融危机,1999年巴西的金融风波等,都是国际游资的流动带来的后果。在我国,这些国际游资基本上会炒四个“市”,都很有规律。第一步是炒期货市场,通过赌博抬价,把国家的物价系统搞乱;第二步是炒股票市场,把股市烘起来,出现股市“泡沫”,到高位之后再抽资逃跑,套住的是中国的股民散户;第三步是炒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后再抽逃;还有一些高手进行第四步,即炒外汇市场,在汇率浮动中挣钱。这些金融大鳄在期市、股市、房市和汇市这“四市”上做文章,投机炒作到一定程度,把老百姓和股民的钱换成美元揣走了,留下的是金融灾难,这已成为一种定式和基本规律。

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某个环节有了风吹草动,马上形成一种“蝴蝶”效应,整个金融系统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因为它是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这种大趋势无法遏制。虽然次贷危机本身仅仅几千亿美元,但全球都受影响。我国的股市离美国很远,但也受到了波及。股民是炒信心、炒预期,如果信心和预期都没了,股市也就跌惨了。现在看,这次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形成一种灾难,就是由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带来的。

4.金融波动的周期性。金融系统的运行具有周期性,只有认真了解和把握,才能未雨绸缪,驾驭金融形势的变化。从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开始,我们就知道资本主义有经济危机,危机时会出现牛奶过剩倒到海里、产品积压卖不动、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和物价飞涨等现象,这是那个年代初级阶段的经济危机,是一种生产过剩型的危机,这是即时危机的基本特征。经济发展到今天,实现了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方发生经济危机,首先表现为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由过去的生产过剩型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这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新规律。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周期性的规律,比如经济过热,基本上是8—10年出现一次。1982—1984年,我国出现第一次经济过热,进行了治理整顿;1994年,出现第二次经济过热,进行了第二次治理整顿;2006年末,出现第三次经济过热。我国股市也呈周期性变化,基本上是五“熊”三“牛”,股票行情是“横有多长、竖有多高”,这些都是辩证的。现在需要我们掌握的是周期性,准确把握经济走向和规律,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从美国看市场经济的优势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用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产权多样化,鼓励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但是,市场经济也有负面效应,会周期性地出现一些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经济的主要危险是通货膨胀,因为当时是短缺经济,经常供不应求,物价自然就会上涨。市场经济有通胀,也有紧缩,二者交替进行,但主要危险是通货紧缩,即生产过剩、物价低迷、消费不足。在1998—2005年期间,我国经历了8年的通货紧缩,经济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目前,我国又一次进行宏观调控,防止通货膨胀,但要注意调控的节奏和力度,要“点刹车”,不能“急刹车”,“急刹车”容易造成翻车。如果长期过度地紧缩银根,那么到2009年末,我国有可能重新滑入通货紧缩,5年内经济将无法有大的发展。不能一放就胀,一紧就缩,这几年我国一直是这么周而复始地走这条路,现在要注意掌握调控的力度。如果再次出现1998年的那种通货紧缩,我国就难办了,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太大,再加上弱势群体多,如果经济没有一定的发展速度,那么很难保就业、保稳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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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东.金融危机后的货币政策操作———东亚国家的经验及启示[J].金融研究,2007,(5).

第5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风波;宏观调控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一年来,这场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蝴蝶”效应,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波,导致全球闹股灾。次贷危机造成美国的坏账是4600亿美元,由于美国把坏账证券化,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现在扩展到全球,波及到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银行,估计最终损失要达到1.2万亿美元,其损失和危害正在逐步显露。这件事远远没有结束,预计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影响将持续到2008年10月末或年末,才能最终见底。美国一打“喷嚏”,全世界都跟着“感冒”,这就是金融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传感效应。

一、美国次级贷款的内容和特点

次级房产贷款简称次贷,是一种房地产抵押的按揭贷款。

美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分为三级市场,第一级是优级房贷市场,第二级是次优级房贷市场,第三级是次级贷款市场。次贷政策对中低收入的购房者很有诱惑力,因为它具备了三个特点:一是次贷低首付,有的次贷甚至没有首付,这对中低收入者特别具有吸引力。一般的按揭贷款都要有首付,大概占总额的20%~40%,而次级贷款的低首付特点则激起了人们的购房欲望。二是次贷期限长,有的20年还本息,还款周期长使贷款者压力小。三是次贷利息前低后高,即前2年是低息,后18年是高息,越到接近20年的时候利息越高。这三个特点使得中低收入者踊跃贷款购房,房地产价格涨得很快,一套豪宅最高达到几百万美元以上。

美国开办次级贷款的初衷是好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买房难问题。这项措施启动后,美国的私人住房率提升了6个百分点,成功为1000万中低收入者解决了住房问题。在美国,孩子18岁以后基本自立,剩下父母构成了家庭的小型化。次级贷款政策迎合了美国人的生活习惯,并较好地满足了美国人旺盛的购房欲望。但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次贷刺激了房市,也毁了房市。因为当时美国的房地产价格暴涨,信贷双方都有一个心理底线,即最后实在不行就卖房子还贷款,反正也赔不上,结果恰恰就在这里面出了问题,房价连跌了40%,房地产市场因此溃不成军,终于爆发了次贷危机。

二、诱发次贷危机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次贷危机是金融炒作的结果。美国金融是全球一体化的龙头,很多银行都在发行贷款证券(英文缩写是MBS),形成债务后再卖债券(英文缩写是CDO),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波及到全球形成了一个债务链,债务链一中断,便产生一种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造成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波。探求原因,主要是三个因素集合造成的:

1.宏观调控力度不当。美联储为了有效调控经济,格林斯潘首先是在2003年之前多次降息,从5%降到1%,降息使贷款成本下降,诱使很多人靠次贷买房,促成了房地产“泡沫”。而后美联储为了治理通货膨胀,又连续13次调高了存贷款利息,到2006年初,由最初的1%调到了5.3%。因为利息高了,还贷的成本自然提高,本金滚利息,越滚越大,加重了还贷者的压力。美联储主导贷款利息前降后升的“U”型走势种下了祸根,致使很多人次贷低息买房易而后又高息还款难,最终引发了危机。

2.房地产市场失衡。美国房地产从2006年开始降温,“泡沫”破裂后,房地产价格大跌,原来售价100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只能卖到60万美元左右,出现了房地产全面缩水和下跌的局面。这使最终指望卖房子还贷款的人始料不及,房价下跌到卖房子也还不上贷款的地步,次贷危机终于浮出了水面,引发了金融风波。

3.金融机构推波助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竞相炒作房地产贷款的证券和债券,炒来炒去,炒得扩大化了,波及到全球,把很多国家和银行都卷了进去,从而引发世界性的金融波动和风险。美国次贷危机是历史的巧合。现在设想:如果美联储当年不加息,贷款的利息也就不会这么高;如果美国的房地产价格还在涨,房主还贷就不会出问题;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刺激房贷,没有证券商、银行家从中炒作金融衍生品,也就不会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而现实的结果恰恰是这三个问题汇集在一起“交叉感染”,其结果必然引发美国的次贷危机。事出有因,绝非偶然,偶然寓于必然之中,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三、次贷危机的后果和危害

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像计算机病毒一样,马上蔓延到全球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带来了全球性的诸多问题,包括现在的股灾和金融风波。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1.次贷危机引发美元贬值。美国处于世界霸主地位,小布什希望美元贬值,贬值后会刺激外贸出口,降低进口,减少美国的外贸逆差,这是他的基本立足点。美元贬值以后,美国可以多印美钞向全球输送通货膨胀,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都出现了反应,物价上涨、经济放缓。比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从2005年7月21日晚19时开始升值,到4月末已累计升值了18.2%,汇率已突破7元的大关。到2008年年末,人民币与美元的比率将升到6.6元,接着继续再升到5元,2020年最后升到4元左右。人民币升值的另一个原因是压缩出口、增加进口,降低外贸顺差和外汇储备。美国打压人民币升值意在减少外贸逆差,内外的原因兼有,就像“天平”的两端,一端是美元贬值,另一端人民币就要升值,这是一个联动的过程。美元贬值带动人民币的升值加快,为全球输送通货膨胀,现在俄罗斯的物价涨得也很厉害,欧盟、日本、新加坡、韩国也都受到影响,物价都在上涨。所以,面对物价上涨,中央提出“两个防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利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多种经济杠杆调控物价和股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次贷危机引发石油价格上涨。美元贬值之后,美国、纽约和伦敦的期货石油价格最高接近每桶120美元(七桶为1吨),一吨是800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6000元左右。石油是全球的软黄金,经济高速发达之后,石油更是经济血脉。目前,我国每年石油的消耗量是2.7亿吨,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如果石油涨价,会引发我国很多产品涨价,中国的物价就会形成“井喷”效应。现在中石化、中石油天天向发改委反映,我国一半的石油靠进口,如果石油不涨价,就会出现倒挂和亏损,发改委只好让财政给其补贴120亿元,让其别涨价。2007年我国物价上涨,工业品是石油领头涨,副食品是猪肉领头涨。由于我国垄断产业太多,资源管理不到位,产品成本降不下来,电力、石油、煤炭等资源性的行业都嚷嚷着要涨价,但老百姓又怕涨价,这使国家发改委一手托两家,处在两难的选择中,即一手托企业要涨价,一手托民众怕涨价。若经济问题弄不好,则会引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次贷危机引发很多国家经济减速。由于美元贬值,石油涨价,美国经济发展开始减速。2007年美国GDP增长率为2.2%,比2006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8年第一季度GDP增长率为0.4%,第二季度预计只有1%,预计2008年全年美国GDP增长率为1.5%左右,最悲观的是高盛公司预测只有0.8%。美国、日本、欧盟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引擎”,现在都在减速,而“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正在崛起,将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潮流。

四、全球金融系统的新特征

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的金融风波,发现世界金融系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把握,具体有四点:

1.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世界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货币的国际化和金融系统的一体化。现在看,全球的金融系统是连为一体的,已经形成一个联动互补的新格局,一个地方出问题,马上会引起连锁反应。这需要我们整体把握金融系统的形势和走向,不要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经济问题。

2.金融资本的流动性。全球的金融资本近100万亿美元,西方发达国家资本过剩,大概有8万亿美元的流动资本掌握在一些金融大鳄的手里,在世界各地寻找机会进行投机炒作。其中,有一个金融大鳄叫索罗斯,他的手里有上千亿美金的“热”钱,1997年的时候,他看到亚洲的金融市场刚开放,也很脆弱,就到泰国去了,在金融市场搅动一番后抽资脱逃,致使泰铢当天贬值,并引发了整个东南亚的金融风险,中国的香港也深受其害。

国际游资多了以后就会到处窜,像老鼠一样哪有窟窿就往哪里钻,所以金融系统开放后要更加注意安全性。现在看,几次大的金融危机都是国际游资投机形成的。比如1997年泰铢贬值引发的东南亚金融风险,1998年俄罗斯的金融危机,1999年巴西的金融风波等,都是国际游资的流动带来的后果。在我国,这些国际游资基本上会炒四个“市”,都很有规律。第一步是炒期货市场,通过赌博抬价,把国家的物价系统搞乱;第二步是炒股票市场,把股市烘起来,出现股市“泡沫”,到高位之后再抽资逃跑,套住的是中国的股民散户;第三步是炒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后再抽逃;还有一些高手进行第四步,即炒外汇市场,在汇率浮动中挣钱。这些金融大鳄在期市、股市、房市和汇市这“四市”上做文章,投机炒作到一定程度,把老百姓和股民的钱换成美元揣走了,留下的是金融灾难,这已成为一种定式和基本规律。

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某个环节有了风吹草动,马上形成一种“蝴蝶”效应,整个金融系统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因为它是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这种大趋势无法遏制。虽然次贷危机本身仅仅几千亿美元,但全球都受影响。我国的股市离美国很远,但也受到了波及。股民是炒信心、炒预期,如果信心和预期都没了,股市也就跌惨了。现在看,这次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形成一种灾难,就是由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带来的。

4.金融波动的周期性。金融系统的运行具有周期性,只有认真了解和把握,才能未雨绸缪,驾驭金融形势的变化。从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开始,我们就知道资本主义有经济危机,危机时会出现牛奶过剩倒到海里、产品积压卖不动、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和物价飞涨等现象,这是那个年代初级阶段的经济危机,是一种生产过剩型的危机,这是即时危机的基本特征。经济发展到今天,实现了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方发生经济危机,首先表现为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由过去的生产过剩型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这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新规律。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周期性的规律,比如经济过热,基本上是8—10年出现一次。1982—1984年,我国出现第一次经济过热,进行了治理整顿;1994年,出现第二次经济过热,进行了第二次治理整顿;2006年末,出现第三次经济过热。我国股市也呈周期性变化,基本上是五“熊”三“牛”,股票行情是“横有多长、竖有多高”,这些都是辩证的。现在需要我们掌握的是周期性,准确把握经济走向和规律,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从美国看市场经济的优势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用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产权多样化,鼓励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但是,市场经济也有负面效应,会周期性地出现一些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经济的主要危险是通货膨胀,因为当时是短缺经济,经常供不应求,物价自然就会上涨。市场经济有通胀,也有紧缩,二者交替进行,但主要危险是通货紧缩,即生产过剩、物价低迷、消费不足。在1998—2005年期间,我国经历了8年的通货紧缩,经济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目前,我国又一次进行宏观调控,防止通货膨胀,但要注意调控的节奏和力度,要“点刹车”,不能“急刹车”,“急刹车”容易造成翻车。如果长期过度地紧缩银根,那么到2009年末,我国有可能重新滑入通货紧缩,5年内经济将无法有大的发展。不能一放就胀,一紧就缩,这几年我国一直是这么周而复始地走这条路,现在要注意掌握调控的力度。如果再次出现1998年的那种通货紧缩,我国就难办了,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太大,再加上弱势群体多,如果经济没有一定的发展速度,那么很难保就业、保稳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参考文献:

[1]李翀.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原因和影响[J].经济学动态,2007,(9).

[2]尹中立.从次贷危机看美国楼市与中国楼市的关系[J].中国金融,2007,(18).

[3]李翀.论我国的资产泡沫与金融风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4]何东.金融危机后的货币政策操作———东亚国家的经验及启示[J].金融研究,2007,(5).

第6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危机;普遍的生产相对过剩

[中图分类号]F0-0;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6-0036-03

自2008年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成的金融危机已经过去5年了,目前全球经济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虽然世界经济在各国政府的积极干预下,避免了更进一步的萧条,但是经济衰退的雾霾仍然笼罩着全球经济,经济复苏的步伐仍然举步维艰。全球性金融危机、新自由主义的破产、资本主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矛盾和困境,这些现象证明了马克思的种种预见。因此,马克思关于经济危机的实质和特点,以及经济危机周期性的物质基础和信用在经济危机中作用的论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防范金融危机的一把启关的钥匙。

一、普遍的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是现代工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绝对发展生产力的趋势,伴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大工业的发展,经济危机的产生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马克思指出,“现代工业才会经常地出现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的现象——由于比例失调而带来的经常的动荡和痉挛”[1]。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保存现有资本价值和最大限度地增殖资本价值,资本的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因而使生产具有了无限扩大的趋势。在资本主义现代工业的发展中,伴随着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过程的加速进行,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这意味着资本积累增长的同时会相对减少对劳动的需求,因而造成了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赶不上生产能力的增长,形成了大量的与生产力发展并进的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这些相对过剩人口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周期运行的蓄水池。可见,资本主义现代工业生产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得到强化。而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社会各个生产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合理的比例,但是,在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条件下,各个部门之间的这种合理比例经常受到破坏,必然导致生产普遍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作出了这样的判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是普遍的相对生产过剩。

二、普遍的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具有周期性爆发的特征

经济危机在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呈现出每隔若干年就爆发一次的周期循环运动的特征,而危机、萧条、复苏和繁荣这四个阶段就是经济周期循环运动的各个环节。在这个周期循环运动中,危机表现为经济周期循环的终点和起点,经济危机的这种周期爆发特征的物质基础是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更新。因为危机的爆发意味着社会再生产的比例遭到破坏,而社会再生产的进一步恢复和发展则需要通过大规模固定资本的更新。固定资本的周期更新必然引起社会生产两大部类的生产重新活跃起来,进而使社会再生产的比例重新得到恢复和调整,其作用机制是:作为社会生产的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生产部门通过固定资本大规模更新必然会引起其对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需求增加,从而刺激生产资料部门的生产的扩大和发展以及工人就业的增加,由此又会带动社会生产的第二部类——消费资料生产部门生产的相应扩充和发展,这进一步重新激活了整个社会生产,进而达到新的经济繁荣阶段。所以,大规模固定资本更新为资本主义经济摆脱危机和萧条,进而走向新的复苏和繁荣创造了物质基础。与此同时,固定资本的大规模更新又为新的经济危机爆发准备了物质条件。这主要是由于伴随着固定资本的大规模周期更新,必然带来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以及生产组织的改进,使得企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这进一步加剧了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大鱼吃小鱼”现象不可避免,从而使社会正常生产所必需的结构以及各产业间正常比例遭到破坏。当这种破坏作用造成社会总供给结构与社会总需求结构严重失衡,并且社会总供给量远远超过社会总需求量而造成大量的普遍的生产过剩时,新的经济危机便再一次爆发。可见,在固定资本周期更新的物质基础上,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断循环往复地周期性爆发。

三、普遍的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的加速器是信用制度的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表明,经济危机往往是在信用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程度的条件下产生的,信用对于经济危机的爆发起着加速推进的作用,这是由于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一方面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得社会各个再生产过程加快了,因而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信用制度为投机者提供了在一定限度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因而又成为投机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不断发展,信用关系也不断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信用制度的扩大进一步推动了工商业的繁荣。因此,“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而“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2]。在信用的相互链条关系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资本循环受阻,再生产过程就陷入停滞和混乱,这种混乱和停滞会削弱与生产一同发展起来的信用支付手段,使信用链条关系遭到破坏,造成信用关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3]。马克思着重指出资本主义工商业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大都是以金融危机为先导,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其再生产过程中一旦信用关系突然崩溃,必然会发生由信用危机导致的严重经济危机的爆发。马克思强调指出,正是由于信用制度具有二重性,“使信用的主要宣扬者……都具有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4]。

四、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历史命运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历史实证考察,在理论上充分揭示了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一切矛盾的现实综合和强制平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通过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强制地使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得到缓和。因此,这种强制作用在使资本主义生产不断得到发展的同时,必然使其遭到一次比一次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本身固有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依靠对生产力本身的暴力破坏不断继续前进的,这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无法逃脱最后崩溃的历史命运。

五、启示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阐释,不仅对于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性,对研究未来社会经济形式产生的客观必然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同样存在。在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市场机制越来越充分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周期性波动。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又一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当下的经济形势下,我们更有必要深入探索有关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并掌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政策,避免由经济周期的剧烈波动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效应。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周期性波动的物质基础同样是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更新。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为了避免经济进一步衰退,加强了政府干预,在各种干预措施中固定资本更新是其重要手段之一。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发展实践来看,在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更新时,要注重引导投资方向、控制投资规模、保证投资质量,使得固定资本更新在结构上更具有合理性,以避免国民经济比例的进一步失调导致的经济波动幅度的加剧。为此,我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中,要以各种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为依据来引导资金的合理投资方向,以保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比例平衡,避免在固定资本更新中的重复投资扩张而导致经济结构进一步失衡甚至恶化。

3.信用发展与经济发展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信用制度既是促进再生产的工具,又是助长投机和冒险的武器。投机者借助信用工具造成经济虚假繁荣,会引发金融危机,乃至商业危机和生产危机。所以,如果银行信用极度扩张,信用关系一旦遭到破坏,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一旦爆发金融危机,再生产就会瘫痪,从而引起经济危机。因此,我们要加强信用监督管理,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信用关系遭到破坏引起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要以此为鉴,在充分利用信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的影响。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政府应加强对信用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加快完善金融政策、健全金融立法及融资体系的步伐,防止信用活动失控而出现信用膨胀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甚至危机,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效益;安全;金融监管;制度价值 

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人们较多地从经济、金融和公共道德层面对经济危机中的现象进行评述,很少从 法律 制度,尤其商法制度的角度探寻引发经济危机的制度根源。其实,在现代法制相当完备的状态下,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上的机会和漏洞,社会经济行为的异常是很难持续和久远存在的。眼下由美国引发,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有着商法制度安排的 历史 偶然和必然。本文力图通过对不同商法法系司法原则、方法、价值观念等差异的分析,研究现代商法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影响。 

 

一、商法: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兴起,促进了商事贸易繁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商业的复兴使西部欧洲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动摇了欧洲社会的静止状态,商业与 工业 不再处于从属于农业的地位。在多元化力量的竞争中,商人的地位得到提高,商人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利用在工商业城市中所占据的地位,争取城市自治权,导致了以商人革命为实质内容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制定了相对便捷和公平的商事习惯,创造了商事法院,并进一步促使商事习惯由商人的自治自律上升为由政权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商事习惯转变为商法规范。现代商法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随着商事活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商事法律规范的成文化得到了有力推动。地中海沿岸各国和欧洲一些内陆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涉及商号、商标、公司、银行、仓储、寄托、营利保险等诸多领域。这些商事法律规范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商法的成文化和体系化充分显示了商法的发达,为“平等”、“权利”、“自由”等价值观念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保障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可行性、有序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并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转、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 

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商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活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市场总的交易成本,并维护市场的公正。从全球经济发展历史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其经济发展周期的。经济学家一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在不同的经济阶段,商法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经济周期的演变,在商法中便表现为商法价值理念的演变,以及商法规范性质的调整。 

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商法规范对“效益”这一价值理念的追求。20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为了创建和维持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竭力推崇商法的“效益”和“效率”理念,鼓励自由竞争,“存贷业务与证券业务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都同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由于该阶段,在商事立法和司法的整个理念中,人们忽视对商行为中“安全”的关注,导致了经济泡沫愈演愈烈。当隐藏在繁荣经济背后的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经济便开始出现衰退。经济危机的出现,充分暴露出当时商事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问题,于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便开始有所调整,“安全”这一价值的地位骤然上升,一批新的商事制度或商法规则得以诞生。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美国颁布了《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等一大批商事法律,加强了对商行为绝对自由的适度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危机的压力。当然,对“安全”的追求只能阻止不安全因素的继续涌现,却不可能挽救急剧下滑的经济衰退,不可避免经济萧条。于是,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商法仍然不可能放弃对“效益”的追求,只是开始力求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两者的完美集合。在反复的博弈之中,商法的“效益”与“安全”理念得到了有效配合,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迹象,并再次达到了繁荣状态。不幸的是,面对经济繁荣时期巨大的利益诱惑,政府和商事主体再次被经济泡沫冲昏了头脑,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又忽视“安全”的维护,于是社会经济再次出现波动,并不断循环。由此可见,商法在经济周期的演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经济周期的演变也推动了商事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一大批新的商事法律制度得以创立和完善。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下的商法制度差异与经济发展的得与失 

 

近一百年来,全球经挤现象表明,英美国家经济发展快,商行为创新多。原因在于英美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的判例法,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创新,在这些国家往往由商主体先创造商行为,然后通过判例界定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寻求制度的规范。尽管美国也存在诸多商事领域的独立法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然而它仅仅“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法典……,它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因此,美国的商事法律本质上仍未脱离判例法的特点,在美国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只有判例法规范才被视为正规的法。 

20世纪以来,美国在经济创新方面引领全球,无论在公共基础建设,如20世纪初的铁路全国化、化工、 电子 、能源、 计算 机等产业的创新方面,还是在金融、证券市场的创新方面都创造了经济奇迹,这与商法制度中商行为规则的开放性不无关系。以金融、证券领域为例,在判例法开放式的法律环境下,资产证券化得以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一开始。为了解决长期贷款和短期存款,即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对称这一矛盾,美国创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此后,这种金融创新产品一发不可收拾,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一般性的信贷资产到信用卡信贷,再从信贷资产到非信贷资产,包括应收账款、收费权等也都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近年来,连知识产权也被纳入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之中。“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不仅因为许多资产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还因为用这种方式融资,能够满足投融资各方对于信用安全、投资收益、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要求”。除此以外,美国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互换交易、结构化的金融衍 生产品等层出不穷。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解决美国投资者买卖国外优良证券时地域上不方便的问题,j.p.摩根创设了美国存托凭证(adr),这样持有外国某股票的投资者就可以把外国股票交给摩根指定的在美国和该外国都有分支机构的一家银行,再由这家银行发给各投资者美国存托凭证,这种存托凭证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流通,原来持有外国股票的投资者就不必再跑到国外去抛售股票,而需要投资该外国股票的投资者也不必再跑到国外去购买该股票,而可以直接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购买该股票的存托凭证。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存托凭证予以认可和规范,并将之划分为无担保存托凭证、一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二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三级有担保存托凭证和144a私募存托凭证,足见美国法律对金融创新的支持。 

但是,在此种创新不断的环境中,经济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英美等国家每隔几十年就要经历一次影响广泛的惨重经济危机。1929~1933年的大萧条已经成为近百年中损失最为惨重的经济危机之一;20年后的50年代,美国出现了商品滞销、投资过剩、出口竞争力下降;1973~1975年出现美元贬值、gdp下降、固定投资缩减、 企业 和银行倒闭、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又一次面临惨重的危机;直至2007年开始,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更是被称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每一次经济危机都给美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巨大损失。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要相对平稳,商行为创新相对较少。金融领域的诸多创新产品大多都不是从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其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商事法律采成文法形式,商主体是否可以从事某种商行为以及如何从事该种商行为,一般都需要在商法上先行加以规范,在商法没有明确规范之前,商行为的操作方式及其法律效力都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法律风险较大。以

只依靠市场力量而不加任何约束, 经济 活动就会担当起巨大的道德风险:即在高杠杆率的经济游戏中,某些个人或一部分群体通过不透明的交易活动获取巨额利润,而在此期间所积聚的风险却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且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损失却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零约束的经济活动与完全约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将十分相似,都是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部分群体的收益。在高效益、高风险和低效益、低风险之间,人们一直在探求“黄金平衡点”,即如何在利用市场力量实现效益的同时,又能够对高效益背后的高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从而防止经济生活的大起大落,维持经济 发展 的稳定和持续。这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难以把握之处,政府干预太多是坏事,但过于放任同样不是好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如何保持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则是一道 哲学 难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效率与安全的关系,绝对不是一时之事。面对这场 金融 危机,目前人们大多是从经济手段上寻求解决途径。然而经济手段只是权宜之计,不可能得到稳定和长久的实施。笔者认为,要真正挽救危机,防止危机不定期地出现,维持美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是应当从完善商事 法律 制度着手,纠正目前商事领域过于追求风险利益的价值导向,适当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将那些监管黑洞纳入法律制度规范中来,规范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以维持商事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基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只有在法律制度上有效解决了效益与安全两大价值理念的关系,才算彻底解决了这一世界性难题。笔者相信,效益与安全之争将止于法律制度上的有效解决。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财务危机 资本结构

在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一轮又一轮的宏观经济调控背景下,导致许多房地产企业原本就比较紧绷的资金链愈加脆弱,加之房地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让房地产企业面临诸多财务危机的诱因,所以现阶段分析它们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危机的成因,寻求能够防范和化解财务危机的对策,提高房地产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抵御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能力,无论是对于房地产企业以及利益相关者还是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大

由于自有资金的不足,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只能依靠高负债经营,这导致其资本结构失衡且不合理。2010年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7.6%,这一负债比例大大高于国内其他行业(金融业除外)的平均负债水平。我国交通运输业负债率均值为36.23%,电子行业负债率均值为45.21%,传播文化业负债率均值为42.51%,采掘业务负债率均值为30.60%,均低于房地产行业均值。过高的负债率不仅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而且会增大企业财务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能力。2011年上半年年末,上市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1.28%。其中上市房企总负债为1.24万亿元,总资产为1.73万亿元,总负债较去年年底增加1514亿元,资产负债率已达近十年的数值高峰。

(二)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

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常严格,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房地产企业非常少;政府对房地产企业进行IPO和股权再融资的限制也越来越多,股权融资比例很低。所以,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主要通过高负债经营。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途径比较单一,而且银行贷款中短期贷款占的比较多,因为相对长期而言较容易取得。企业资金来源中,除了直接银行贷款,自筹资金主要由上一期商品房销售收入转化而来,大部分来自购房者的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工程垫款和预收款间接银行贷款。据此推算,房地产企业直接和间接来自银行的贷款占到总资金来源的70%以上。当前单一的融资渠道,必然决定了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困难,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不佳时,银行从管控危机的角度势必会限制放贷,而使本已资金短缺的房地产企业雪上加霜,造成严重打击,最终酿成财务危机。

(三)“囤地”占用了大量资金,营运效率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

自2007年以来,房地产企业疯狂地“囤地”行为,使得许多地方出现了“面粉比面包贵”的现象。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率高达22%,这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商品房空置率10%的警戒线。房地产企业大量资金沉淀在土地上,土地占用了大量房地产企业本身就比较匮乏的资金,延长了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资金链,降低了存货周转率,严重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拿地成本高,利润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存货周转率甚至比利润更加重要,因为前者是生存问题,后者是发展问题。2010年房地产企业存货周转率平均值是0.5,优秀企业可达2.5,而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一般只有0.1。这种状况难以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一)企业外部环境影响因素

1.经济周期。房地产行业与国民经济多个行业联系密切,其发展趋势也要受到国家经济周期的影响。一般来说,房地产行业的兴衰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周期趋同,根据国民经济周期的四个阶段划分,房地产行业可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当宏观经济环境恶化时,出现财务危机可能性增大,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下行。而当宏观经济环境趋好时,房地产行业交易活跃,市场繁荣,成交量大,土地市场也重新强劲火热,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呈上涨趋势,财务危机发生概率较小。可见,房地产业去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

2.金融环境。国家目前现有金融环境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较窄,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若贷款利率升高将会加重房地产企业支付利息的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的现金流。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从原来宽松转向当前适度,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多次调整提高,控制信贷规模,降低流动性。房地产行业作为重点调控对象,资金链条不断紧张,这是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的重要诱因之一。

3.法律、政策环境。我国的房地产业在目前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决定了该产业发展要受法律制度并与政府相关政策影响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不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制定了许多具体政策加以规范引导,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政府从宏观调控也从未间断过。当房地产市场低迷,国家会出台一些列购房优惠政策,刺激楼市,拉动内需;反之,当经济发展向好,房地产市场过热,出现泡沫时国家就会采取控制信贷规模,影响房地产,稳定市场。

(二)企业内部条件影响因素

1.自有资金不足,较多依赖外部资金会带来筹资风险。房地产企业从创立到生存与发展壮大,都必须以投入和保持继续不断再投入一定资金为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筹资活动是其生产经营的起点。但企业筹资后会导致债务的上升,一方面会增大企业的偿债压力从另一方面分析来看通常如果企业债务过大,必将会增加企业再筹资的难度。并且举债成本负担过重也会影响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其筹资风险主要受金额大小、资金成本、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影响。

2.盲目多元化投资、投资失误可能带来投资风险。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对国家政策、市场、顾客需求是否能准确把握到位,将直接影响开发项目的盈利与否。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于:a.市场风险;b.购买力风险;c.变现风险和流动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回收缓慢、周期长,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地产的变现性和流动性。因此存在的这些风险可能使得房地产投资无法收回成本,不能带来预期回报,与期望值相差甚远,终将于项目投资失败而导致出现财务危机。

3.营运效率不高会带来营运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营运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a.日常经营管理。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面广,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如果工程成本控制不到位,各部门沟通协调不通畅等,将会造成降低盈利能力,费用增加;b.建造过程。房地产企业大多用预售方式回笼资金,若最终房屋出现问题与销售合同不符、或建造中出现安全事故、材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三、防范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爆发的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渠道上积极拓宽思路,探索多元化的组合式融资方式对于帮助企业提高其风险应对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通过上市融资、房地产合作开发、资产证券化、采购融资、销售融资、债券私募融资、期权融资、信托融资等其他金融工具融资模式,尽量避免由于准备金率或是利率的调整影响企业筹资能力。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应由最初单纯依赖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朝创新融资和依托私募策略为辅的融资方案努力,可用阶段性组合融资,降低融资方面的成本,确保项目资金链的安全。在复杂多变的企业外部环境下,不合理的资本结构所潜藏的巨大财务风险会成为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因此,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对于资金密集程度较高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价值。

(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减少投资失误

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是避免和减少投资失误和投资盲目的重要保证。所以,企业在投资决策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而不能仅凭领导拍脑袋或一时的感觉做出决策。这些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较高,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导致决策者忽视了“高回报的背后必然潜藏着高风险”这一基本规律。致使许多国企、央企纷纷进入房地产行业,而对未来面临的困难估计不足。它们盲目进行多元化投资,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不仅投资损失,而且还损害了原有盈利项目的收入,影响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

(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成本控制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应该贯穿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与此同时,还应从企业全盘考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降低内耗成本,降低与外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成本控制应从立项环节、招投标环节、销售环节、工程预决算环节以下几方面加强。在规划环节采用成本控制是确保事前控制的前提,方可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因事后变动增加的成本。在施工环节主要应注意因各种变更带来的费用和材料、工程款的支付。

(四)增强企业现金流量创造能力,提高净收益质量

房地产企业在工程款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及销售回款的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销售回款的管理。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将销售预售款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链,因而也就衍生出分期支付、按揭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多种支付形式。房地产企业需要在客户资信、销售责任、信用政策等级等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因而对未来现金的流出量与流入量进行统筹与平衡。要在不断加快资金周转的同时进而增大流动比率,这样才能使房地产企业拥有更多的营运资金。

(五)建立企业财务状况分析、监控及预警系统

第9篇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人们较多的是从感性和直觉的角度来危机发生的原因。诸如:“透支消费”、“监管缺位”、 “政策失误”、“低估风险”和国际金融体系存在弊端等因素,这些都是从技术操作层面和政策性弊端层面对危机做出的解释,没有揭示金融危机的实质和根源。分析金融危机还是要回到马克思。研究中外学者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马克思主义解读,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时代西方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和冲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视野下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资本论》中指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消费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这个界限一旦被突破,就会出现普遍的“生产过剩”问题。这是因为“社会消费力既不是取决于绝对的生产力,也不是取决于绝对的消费力,而是取决于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这种分配关系,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消费缩小到只能在相当狭小的界限以内变动的最低限度。” 随之而来的就是商品市场价格和利润的下降,当它们都降低到某个临界点时,商品与货币的对立便会绝对化、公开化。这时,货币就会突然直接地从计算货币的纯粹观念形态变成坚硬的货币,“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有效,危机显然就会发生”。在一个接一个的社会支付链条断裂之后,和资本一同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便由此崩溃,并最终导致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同时爆发。马克思认为,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生产过剩对应着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意味着群众的购买力不足,其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危机发生有一个清晰的逻辑,这个逻辑包括以下要点:经济危机的本质是生产过剩;生产过剩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群众的购买力不足;群众购买力不足的原因在于资本和劳动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两极分化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占有制度。

 

按照马克思经济危机发生的逻辑,此次危机,表象上是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了信用不佳、还贷能力差的借款人,导致违约率不断上升,而实质却是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透视近年美国经济,可以发现如下事实,“9·11”后,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房地产市场繁荣,次贷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大量发放次级抵押贷款。当美联储为了避免通货膨胀而提高利率时,借款人无法正常还贷,导致了危机的发生。这种透支消费,正是由于消费者消费能力有限,而资本家要获取高利益,所以低估风险,盲目发放贷款,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缓解生产过剩。所以,透支消费,只不过是将危机从当时推迟到了未来。这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就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

 

(二)直接原因:信用的过度扩张和虚拟经济背离实体经济。马克思认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信用经济,这种信用经济就是虚拟资本的膨胀运动,是虚拟经济。19世纪中期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敏锐地觉察到:资本家为了加速资本的运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创造了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如资本主义的金融行业通过发行股票、汇票、债券、土地所有证等有价证券或所有权证等虚拟资本,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这些虚拟资本被商品化后,因其市场价值主要由资本市场上的货币资本和虚拟资本的供求决定而变动不定,导致其在交易过程中具有极大的预期成分和投机性质。“正是在虚拟资本背离实体经济的自循环过程中,货币与虚拟资本商品、与信用货币的对立显露出来,货币作为一般价值形式同虚拟资本的市场价值和信用货币的面额价值的矛盾积累起来,等待着一次强制性的统一和重合,必然会爆发货币金融危机”。

 

从美国经济的本质来看,本身是一种实际需求不足的经济。为了解决实际需求不足,美国政府常常默认、鼓励、纵容社会创造虚假需求以弥补实际需求的不足。正是这种“需求过度”造成违约率不断上升,最后造成信用崩溃。进入21世纪,由于周期性经济规律的作用,再加上IT产业泡沫经济破裂和 “9.11”事件的影响,美国出现了经济衰退的征兆。正如马克思所说,所有具有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国家都会陷入周期性的“试图饶过生产过程而赚钱”的狂热阶段。金融业为了自身的利润进行“金融创新”竞争,生产了花样翻新的金融产品,客观上加速了经济整体的虚拟化过程。因此投机盛行,金融衍生品泛滥,房价节节攀升,人们手中的财富不断增加,美国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我国一些学者也认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必然发生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论断已经“过时”,今后不会再发生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了。但事实胜于雄辩,虚假的繁荣不可能持久,泡沫总要破裂,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酿成更大的灾难。当美联储为了避免通货膨胀而提高利率时,借款人无法正常还贷,经济信用最低端的客户无法正常支付按揭贷款,从而引起了次级贷款证券价格的下跌和抛售风潮的出现,最后终于酿成了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

 

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

 

第一,最重要的是要摆正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使金融业服从、服务于物质生产和流通的需要,而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去发展金融业。第二,关键是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竞争力。第三、毫不动摇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第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

 

马克思从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那里继承了劳动价值论、利润理论和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理论等方面的精华,同时又批判的改造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指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涉及资本主义命运问题时,批判他们把资本看作是一种永恒的自然关系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解释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及其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从社会基本矛盾中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创立了剩余价值论,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指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发展趋势。

第10篇

摘要: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相互之间激烈的竞争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同的经济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会导致竞争结果的显著差别。在竞争中银行业的失利而引起的破产将带来更多负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普通企业在竞争中导致破产则会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引发更多涉私人利益的损失。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商业银行与社会经济及市民生活联系日益密切,我们发现不能正确认识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对于合理配置银行资源,充分发挥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效能是及其不利的。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破产预防;存款保险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网络中连接各方的重要枢纽,它的作用不容小觑。一旦它被依法宣告破产就会给众多相关行业、单位及个人带来不可避免的巨大损失,甚至危及一国社会整体利益。

1.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内涵

商业银行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对陷入经营危机,符合国家特定破产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行政救助措施或者股东自主挽救或者在危机无法规避时启动相关债务清偿执行程序。后者多涉及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①本文主要采用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破产,主要包括破产预防,救济和清算的全过程。

2.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商业银行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对外依法责任自担,因此其具有破产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银行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它是指危机银行客观上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等任何方式彻底还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而且这种无力偿还并非暂时性中止支付,而是持续无法偿还。它也包括我国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即债务总额超过了资产总额的客观情况。

其二,经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银行业的公共利益性及其高风险性决定了其运行的各个阶段应由专门机构实施从严监管。我国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依法被宣告破产,须经国务院银行监管当局同意。

3.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业的支柱和联系各经济体的枢纽,其破产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并且危机会在短期内迅速扩散,波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极易诱发系统内部危机,也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因此与普通商事企业破产不同,商业银行的破产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是无法估量的。

基于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各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更注重的是破产预防和化解财务危机,帮助银行重建,挽救危机银行。而且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问题银行的审查是法院宣告破产的行政前置程序。②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缺陷

1.我国银行破产制度的法律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与一般商事主体破产并无质的差别,主要事项依然遵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另外,处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突出。政府的强制性规制带来的结果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来限制银行破产,用不确定的、非系统的和次优的政策性调整来取代法律调整。③

2.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是银行破产没有体现破产预防的目标和理念;其二是对与众多储户利益攸关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对于前者,由于我国银行破产适用一般破产程序,因此更加注重破产后债的清偿而忽略了破产前的预防。而真正能缓解危机、降低损失和缩小危机波及范围的是破产前的预防制度。另外,由于破产重整在我国普通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得到积极确立,从而使我国危机银行的重组及和解程序缺乏可行性的指导。对于后者,我国虽然规定了储蓄存款的优先性,但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对存款人的特别保护。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制的完善

1.以重组与和解为主确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机制

银行重组与和解是银行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是指对危机银行的资产和债务进行重整,恢复银行的信用体系和外务状况,从而防止危机银行启动破产程序。而和解是在危机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协议,对问题银行进行整顿,避免其最终破产。银行重组与和解可以使问题银行重新起死回生,从而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预防银行业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拓稳定的秩序环境。④基于此,我国在制度确立中应该对以重组与和解为主的破产预防机制给予高度重视。在必要时对问题银行采取一些强制行政措施,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接管或者实现银行间的收购与兼并以规避破产获得重生。

2.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存款进行投保并缴纳相应的保费,当该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濒临危机时,则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它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避免在银行出现危机时引发挤兑风暴。近些年来,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发挥了防范金融风暴的积极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纳。其运作的实践也表明它确实大大减少了银行破产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⑤因此,从广大储户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我国应该也采纳该制度并以此避免由银行破产引发的挤兑风潮。

结语:基于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以及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危机银行的破产问题。既要看到银行破产带来的巨大负外部性,尽力实现事前预防,避免商业银行破产给国家经济系统带来的巨大破坏。同时也要在银行破产启动后重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建立完备有效的破产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周仲飞,郑晖.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149

[2]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54-54

[3]何畅.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金融论坛,2003,2

[4]肖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分析,行政与法.2009,7:113

[5]张中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275

注解:

①周仲飞,郑晖.银行法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149

②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54-55

③何畅.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金融论坛,2003,2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4-0089-0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不尽相同。其中,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成为左右各国避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比如美国由于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完备,其股市下跌了不到两成,其金融业虽然损失巨大,但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打击;相反,法制不太健全的越南,其国内股市下跌了百分之六十多。由此可见,法律制度越健全、完善,建筑在此层面上的金融活动就越稳定,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发生危机,法律制度也能够将损害降到最低。因此,加强法律制度构建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

1.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 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复杂多变

纵观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比如: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日益脱离、虚拟经济向投机经济的演化、泡沫经济的出现和膨胀、信托责任的沦丧以及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和不公正,均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经济危机,或者是上述原因同时出现、相互作用,或者是单独一两个原因的强烈刺激,直接诱发经济危机。也就是说,不同时期爆发的不同的经济危机,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这对构建金融危机防范体系提出了更高的法制化要求。

1.2 金融危机频繁出现

研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危机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频繁发生,而相邻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呈现出一种周期性的形态和特点。甚至在金融危机结束后的经济复苏时期或经济日益繁荣的上升阶段,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相伴期间。为此,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庇护和屏障显得尤为重要。

1.3 金融危机影响巨大、后果严重

较为猛烈的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巨大。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始于美国并延续至30年代中期的金融危机,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出现社会经济的大萧条,它对世界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乃至于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已经越来越大,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不可回避的经济现象。事实证明,金融危机往往会诱发经济危机,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危机所诱发的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对社会政治结构带来冲击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危机不仅仅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它对社会经济形势,甚至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所以,构建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是关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2.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防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金融法律体系中某些规定不够明确

在我国现行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等模糊规定经常出现,这些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无法满足法律条文对于“明确具体”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类似的“模糊款项”几乎随处可见。司法实践警示我们:“模糊款项”很容易导致对法律产生歧义或引起摩擦,影响法律在适用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2.2 金融稳定维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的金融法律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规定过于零散、比较笼统,操作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外,主要金融法律法规的立法空白是导致金融危机防范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金融类法律的整体框架看,规范外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信托业、投资基金业等方面的法律,至今没有出现。《外资金融机构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以及《信托业管理法》都需要尽快出台。

2.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在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等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金融监管理念模糊,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其次,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再次,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规、规章不够完备,法与法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最后,金融监管的手段、方法不够完善,对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适应能力不高[1]。

2.4 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为:首先,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标准不明确、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等缺陷。其次,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是防范金融危机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其中关于接管标准、重整措施以及对接管组织行为限制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完善。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出现存款挤兑现象[2]。

2.5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对于正常的金融机构收购、兼并等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滞后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大量滋生和积累,进一步阻碍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总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风险控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3.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立足点

3.1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过程中,应该贯彻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金融安全原则;二是促进经济稳健增长原则;三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四是与国际金融形势接轨原则。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包括安全、公平、秩序。

安全,就是指金融业的发展不能大起大落,不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政府在实施救市援助时会有取舍,对有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措施,而对另一些金融机构则贯彻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被购并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标准就在于要看这些金融机构所发生的问题是否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其市场份额、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依赖程度、是否会导致支付、结算系统崩溃等标准进行判断。我们知道,民众的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除了合同相对方的职能外,还承担了结算与保管职能,现代金融业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显而易见的。实现金融业的安全就是为了维护整个经济结构的安全,不使金融业的链条发生断裂,防止金融风险向其他行业进行扩散。

公平,就是指在维护金融业稳定与发展,克服金融危机时应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储户的利益。如很多国家已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强调信息的透明化,这种公平其实就是一种实质公平,使中小投资者与储户的利益尽可能少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秩序,就是指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结构上与内容上的和谐与统一。首先,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与协调,从而保证整个法律体系运作顺畅,避免冲突与矛盾;其次,在金融危机防范与处置法律制度内容的设计上,应结合金融业的特殊性,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适用性、针对性,使之更加顺畅地运行;第三,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上,应考虑各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协调,避免出现金融监管任何阶段内出现管理真空,同时防止行政管理程序与司法管理程序间、行政监管各部门间、行政权与司法权间的冲突;第四,在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与被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利益方之间,建立良好的秩序关系,设计出有效、顺畅的救济机制,当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3]。

3.2 构建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立足点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建立在四大“立足点”之上。一要立足于社会和谐稳定,从法律层面调整区域、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正确处理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二要立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构建生态文明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法规。三要立足于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为早日建立一个国际金融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风险防范体系提供法律基础。最后要立足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献计献策。

4.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议

构建防范金融危机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4]。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重构我国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使我国金融业能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4.1 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首先,确立开放与保护并重的监管理念,借鉴“开放式保护主义”的经验,利用各项国际制度中的局限和缺陷,在开放格局中争取对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有效保护;实现监管者角色的转变,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制向依法监管的转换、由强调市场准入的审批式监管向重视全程监管转换、由合规性监管为主向风险性监管为主转换、由单纯的外部性监管向强化内控重视行业自律转换。其次,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尽快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第三,协调和完备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把金融监管的市场准入、稽查、市场退出等纳入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完善金融监督程序措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总之,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4.2 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确保我国金融的安全

金融危机发端于发达国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特点紧密相关。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很强的冲击。对我国而言,采取具有防范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对于克服这场金融危机、保持中国经济的相对稳定与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金融危机应急法》的制定能够威慑国际投机资本,为中国外汇市场创造平稳运行的环境;能够减少加快金融开放进程中的风险;能为中国解决自身问题争取更多的时间。总而言之,制定一部《金融危机应急法》是防范金融危机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子。

4.3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构建金融危机“防火墙”

4.3.1 缩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限缺乏严格的标准要求,披露期限过长容易诱发内幕交易行为或者给个别公司蓄意扭曲某些详细、真实信息以可乘之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让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验证,并且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提交义务化。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披露义务人的披露成本,使证券投资者易于获取据以作出投资判断的有效信息。

4.3.2 细化董事义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现行法律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极为模糊、笼统且不具有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董事违背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各项责任的内容、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追究期限和追究方式均应做出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此外,设立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关注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3.3 充分发挥法律体系和会计准则的控制功能。

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的单独运作都难以对管理层自利行为构成有效约束。因此,有必要把法律体系以及会计准则二者的控制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将董事、高管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在拟定、审查、批准股票期权计划时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化。

4.3.4 完善金融刑法,维护金融安全。由于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体系正在不断改革、逐步完备的过程中,金融刑法在金融安全领域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伟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刑法:一是增加罪名和犯罪主体,如增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罪,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为金融犯罪主体之一。二是完善刑罚体系,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减少倍比罚金制,代之以实定罚金制;合理完善刑罚幅度设置,细化量刑档次。三是刑种配置上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对自然人可增加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应该增设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与强制解散三种资格刑。此外,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冉妮莉在中国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提出,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警示我们:必须重视与世界各国共同协调合作打击国际金融犯罪活动。相关国际条约、公约所确定的金融刑事法律规范将会对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以及金融刑事法制的完善产生重大的影响,必须促进我国金融刑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接轨。

4.3.5 加强金融危机防范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调整。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内金融业国际化进一步深化,而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也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的防范特别需要国际合作。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丹尼斯•斯诺尔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应加强金融监管,并就此展开合作,以避免危机再次发生。因此,我国的金融危机防范法律制度应在借鉴他国经验及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做一些调整:一要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二要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三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四要在我国处置金融机构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结语

金融风险始终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尽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制水平是避免、防范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国应围绕金融业、针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健全、完善法律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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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娟.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5).

第12篇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掌握了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如铁路、采矿、银行、航空、高科技产业等关键领域,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是中国经受国际金融危机考验的重要基础:

1.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银行业保持稳定,是中国成功应对金融危机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系统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在中国,银行业以国有(控股)银行为主导,一方面保证了政府对银行的监管能力,使得银行不会为了利益而放弃公众责任,或者为了利益经营一些危害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业务;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使人们不会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从而防止挤兑现象的发生。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而且积极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对中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国金融系统没有发生像西方那样深刻危机的主要因素。

2.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发挥了主导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统计数据,在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冲击最大的2008、2009年,全国国有企业(不含国有金融类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7.9%和6.5%。中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保持了平稳运行的态势,并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比如,许多国有企业注重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主动与上下游配套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抱团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不裁员等。

3.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许多重要措施都是通过国有经济实施的。例如,国家的4万亿投资计划,主要投向国有经济占优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工程、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等,这些都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同时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中急需加强的领域。政府通过加大这些领域的投资,带动民间资本投资,不仅有力地实现了保增长、扩内需、促就业的目标,而且改善了经济结构。实践证明,实行适合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应对经济危机、克服和战胜经济危机造成的困难、及时采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众所周知,1929年发生的经济危机带来的经济负增长达四年之久。鉴于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逐步介入其经济发展之中,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完备的金融监管和信用制度。当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危机问题,甚至出现了更为剧烈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私有制的矛盾及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从这一点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是失效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具有显著特征或者优势: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宏观调控具有有效性、计划性和科学性等优势。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时,以及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又多次重申了这一点。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既可以弥补市场失效的缺陷,又可以弥补政府行为效率低的缺陷。例如,在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中,中央政府果断出台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十项措施,上述十项措施不仅有效缓解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也能有效解决中国工业自身存在的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低、缺乏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市场竞争力弱等单纯依靠市场所无法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还具有有效性、计划性和科学性等优势。

1.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研究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能使“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相结合、有效调控经济运行与发展的优势。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可以说,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一方面可以将市场机制的效率功能引入社会发展的目标轨道;另一方面可以疏导市场机制的自发性,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而有效地发挥,由此可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作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条件进行国家的宏观管理。“在宏观调控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1]

2.宏观调控的计划性。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有计划运行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是有害的。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一种表现,只是限于现有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和人们的运作能力,还达不到实现经济计划化的要求。与奉行新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具有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对宏观调控实行计划指导,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在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经贸政策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中国经济发展实践已证实它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在发展目标、增长速度、经济规模、战略重点、地区平衡、民生改善等重要方面实施有计划的规划和调控,特别是中国政府拥有的财力支配和调度权力,对于调控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大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主要是调控经济周期,避免经济发展出现大起大落。对这个问题,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对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把它提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中国学者在研究经济周期性波动、阐述科学发展观与宏观调控时就指出:“中外经济周期的波动史,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有两类:一类是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另一类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改革以后,1977—2001年,又经历了4次周期波动。两类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虽然各自带有不同的体制性特点,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相通的规律性机理,即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投资和生产很容易出现累积性的过度扩张,这种扩张会遇到各种资源供给的制约,越是‘大起’,就越会导致‘大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规律性机理仍然会起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时候。”[2]中国的经济周期还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中国的宏观调控有着更高的要求。

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要通过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手段。这一矛盾解决的结果则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任务的完成。《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必须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中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这一论断更加明确了在中国改革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党的十五大以初级阶段理论为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以及党在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问题上做出了新的阐述,首次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如何建设这样的经济。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3]这就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内涵。它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和文化一起构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因而,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事实表明,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践,中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11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对我们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在2008年经济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时,中央政府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果断的政策措施,扩内需、保民生是政策的着力点。在2009年中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突出了“加大改善民生力度,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遭遇金融危机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从2008年4月到2010年1月为应对危机的影响,实施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2009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稳定劳动关系的“六条意见”。同年12月21日宣布,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同时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2008年4月医改三年实施方案正式,当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用。2008年9月,国务院指导意见,农民60岁以后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保障。2009—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年增长10%,中央财政投入社会保障金增长17.6%。金融危机的影响促使我们大大加快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和建设,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投入增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增大。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中国政府见事早、判断准、行动快,应对危机政策措施出台的速度、频率和力度,世所罕见,显示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宗旨。也表明中国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凝聚力量应对危机,优先解决民生问题,尤其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是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注重公平公正,并以保障广大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共同富裕、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为发展目标。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问题,是其社会基本矛盾导致的现象,作为有支付能力不足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与资本和财富集中于资产阶级一方而相互对立。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就是资本财富的增长与劳动人民贫困化、失业人口的增长同时存在,过剩的失业人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并导致无产阶级的绝对和相对贫困化,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则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化的强制解决方式。在当前一些国家所实行的超前消费、刺激消费是缓解经济危机的措施,但本质上依然是人们有支付能力不足的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它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这一问题的性质不同。我们搞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让人民过富裕的生活。通过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更多的人、更广大的地区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出发点是防止贫富分化。同时我们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对收入差距超过警戒线问题有深刻的警醒,并不断采取措施克服和防止。例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改善收入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还应当看到,中国改革后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得到很大提高,同时也存在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的问题,但这些是前进中的问题,通过改革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防止出现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并认为解决好这个问题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标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容之一就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条件下,社会注重效率,也更加注重公平,如果出现严重的两级分化,政府将自觉地去调整。邓小平曾说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4]123还说:“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4]364

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为目的,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的经济体制。这个体制具有公平性、可控性和政府主导性等优越性。这个优越性表明它具有抗风险的内在能力,具有持续平稳较快增长的内在动力。中国经济能够在当今世界金融风暴冲击下快速地采取措施,使经济率先企稳回升,就是证明。我们还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遵循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存在着产生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我们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去克服它,并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其中,“完善”一方面表现为更充分挖掘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更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才能保持自身的活力,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会更强。这同样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

1.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十报告认为,“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挥政府作用,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中,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弥补市场缺陷,推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运用多种经济杠杆,譬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收入政策等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三是提供教育、国防、环境保护、安全和秩序等公共物品;四是建立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说明,它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是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因素,是保障社会稳定、补充市场不足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动国内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因此,“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端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5]

3.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实现多数人的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按照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原则,中国总体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同时也存在贫富差距问题。为更好地防范经济危机的冲击,应当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5],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一是调整企业的劳动分配关系,使劳动的分配比例份额逐步加大,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将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调整初次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矛盾;三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健全教育、医药保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4.保持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科学性。为了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问题,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这是中国政府的经常性工作,也是弥补市场失灵、熨平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避免经济发展中的大起大落、营造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事实上,熨平经济周期、搞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是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过程。所谓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是指执政党指导经济工作,既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掌握经济运行的规律,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协调社会的生产和需求,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而只有保持经济较快发展,才能有效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只有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才能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