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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定义

时间:2023-07-27 1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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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定义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相关性;金融监管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并演化为多国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风起云涌为我国资 产证券化的发展增加了诸多阻碍。我国有学者提出“美国金融危机应成为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需要缓行或暂时停止资产证券化”。[1]资产证券化不是洪水猛兽,我们不能 因噎废食 。在当前次贷危机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之间存在何种联系?怎样才能 减少系统风险?以阻止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将围 绕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运作模式、资产支持的证券流动性不足以及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 性作论述,揭示二者间的关联性,以期裨益于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一、前提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的界定

系统风险是近年来学术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时髦词语,但对于到底哪些 风险属于系统风险,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监管当局都没有形成共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 会的系统风险定义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内在联系,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违约可能波及其他人。 比如,X市场中A客户违约,可能会影响到中介人B在X、Y、Z市场的履约能力。”“系统风险 指的是不能够通过分散投资方式祛除的市场风险”。[2]美国学者舒瓦茨较为全面 地概括了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表现形式和实质。他认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具有两个特征:一 是某个经济 意外事件,如市场失灵、金融机构破产等,导致市场恐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引发一连串的 市场失灵,导致金融机构或公司等破产,或者金融机构或公司等一连串的巨大损失;二是最 终 导致资本成本增加,或者融资渠道减少,通常表现为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舒瓦茨认为, 系统风险和正常市场波动中的市场下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不能够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化 解。

同样地,虽然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金融学最热门的词语之一,但何谓资产证券化?迄今为 止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质性定义,现有的定义几乎都是描述性的。美国货币监理署于 1997年的“资产证券化指南”对其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金融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债权人拥有的对信贷资产或者其它应收款项的权利被打包、证券化,然后 再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出售。与之类似,维基百科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证券化是一种 结构化金融方式,包括对能够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再包装成证券,然后再出售 给投资人。[3]克劳福德把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描述性定义总结为:对缺乏流动性的 资产(通 常是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再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具有流动性的证券的方式出售组合资产融 资(或者是出售资产内含的风险),而这些证券本息的偿付几乎完全依赖于被组合的基础资 产。[4]相对于描述性定义,克劳福德认为一个实质性的定义更能帮助我们理解证 券化的本 质。因此,他给资产证券化下了一个更抽象的定义,即: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结构化的方式 ,利用与资产未来表现相关的信息,目的是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产或者分散资产上的风险。 结合通常的描述性定义与克劳福德给资产证券化下的实质性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资产证 券化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证券化是市场用来转移资产信用风险的一种结构化产品,它与 其他风险转移产品的重要区别在于,用于偿付投资人本息的基础资产被打包成了一个独立的 法律实体(SPE/SIV等);其二,从市场博弈方面看,证券化的实质是发起人、信用增级、 评级机构、券商、投资人等交易参与人,有效利用与基础资产未来表现预期(风险预期)相 关的信息,参与同一市场链博弈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原因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联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市场运作模式增加市场泡沫

从单笔交易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运作方式,是导致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利益冲突(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如果从市场整体上看,倒买倒卖运作模式则 是市场信贷标准降低、泡沫累积,进而催生系统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早期,绝大多数市场交易都带有政府背景(以房地美、房利美、吉利 美发放的抵押贷款为主),由于存在政府干预,放贷标准没有失控。但是,随着私人性质证 券化交易的兴起,放贷标准开始整体下滑。因为没有外来管制,证券化交易带给抵押行业的 剥离风险但坐收服务费功能,难免会导致出借人或组织人为谋求市场份额而纷纷降低放贷标 准。如果有金融机构独善其身,不愿降低身段吸引借款人,其结果必然是出局。同时,尽管 抵押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降,但由于市场竞争压力,放贷人并不能相应地提高这些信贷资产 的风险利差。这意味着证券化交易链条的末端――投资人不能获得和基础资产信用质量相应 的较高的利息收入。这种人为的较低风险利差,反过来又会刺激住房需求,导致房价上扬, 进而制造更大的市场泡沫,滋生市场欺诈。[5]由于房价上涨,在没有外界干预的 情况下, 市场肯定会要求抵押贷款的条件进一步放松,因为借款人也想从房价的上涨中分一杯羹。与 此同时,在证券化各个环节的高额服务费用的引诱下,金融机构也渴望市场上有更多的抵押 信贷资产供自己进行证券化运作。同样,只要房价持续上涨,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就 会很低,因为抵押人可以通过再抵押方式融资,或者直接出售房屋,偿还按揭贷款。在这些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之间通过降低放贷标准,“挑战底线竞赛”以谋取市场占有率 便在所难免了。

不难看出,房价持续走高是维持上述市场运转的基本条件,“挑战底线竞赛”带来的劣质抵 押信贷的中长期风险被短时间的房价泡沫笼罩住了。很明显,房价上涨是不可持续的。一旦 房价下滑,大量劣质基础资产的低信用本质就会显露无遗,虚假繁荣累积的市场泡沫瞬间崩 溃带来的市场恐慌,足以使金融市场整体陷入困境。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增加系统风险

足够的流动性是市场实现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前提条件。在一个有流动性的证券市场,投资人 如果看低某种产品的未来走势,他可以通过卖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相反,如果投资 人选择长期持有某种证券,则表明他看好该种证券的未来市场。证券产品的市场基准价格正 是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的。

传统不动产投资市场不允许卖空操作,投资人因而无法通过卖空的方式来矫正市场对未来价 格的过高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卖空操作,则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假 设投资人认为资产池基础资产价值被高估,或者认为被证券化的抵押信贷资产风险过高,这 些看空的投资人的卖空操作会促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降低,进而促使发起人提高抵押贷款 利率。购买基础资产的成本上升,意味着投资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热情就会降低,市场就 不会盲目狂热。但是,私人性质的证券化交易的运作方式却排斥了卖空操作。由于每笔交易 的资产池都具有 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这使得通常的金融期货价格评估模式变得异常复杂,对基础资产池以及 其支撑的不同类别的证券进行市场估价非常困难。这些缺乏透明性的证券事实上很少有市场 交易,它们大多数处于非流动状态,其价格依赖于发起时的评估,而不是市场公正竞价。没 有卖空操作,实际上等于剥夺了看空市场者参与到市场中来的机会,市 场中只剩下看好后市的乐观主义者,证券的价格就会一步一步地攀升,这反过来又会刺激缺 乏流动性的不动产的价格上扬,增加市场泡沫。

(三)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是引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

复杂系统经济学是经济学近年来兴起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它主 要是利用复杂系统科学来解决传统经济学理论中背离市场实践的一些难题。与传统经济学将 经济领域视为封闭系统并趋向均衡不同,复杂系统经济学认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并且不断 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内在进化系统。复杂系统并不一定趋向均衡,即使是一个看似理想的必 然趋向均衡系统在实际演变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变数。复杂系统理论认为,市场越 复杂,其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就越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系统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复杂多样;二是证券化程序、方法的复杂性,这两方面都会影响市 场的有效性。

1.基础资产的复杂性对市场的影响。 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除了住房抵押贷款外,汽车信贷、信用卡应收账款、不 动产租金、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设备租赁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政府彩票收入、版权使用 费等,都可被证券化后出售。由于不同种类基础资产之间的个性差异,对每种类型资产的 评估,包括违约风险评估、利率风险评估、提前还款风险评估等,都要求有不同于其它资产 的价值评估模式。更有甚者,利率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之间还存在内在联系。当市场利率降 低时,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能性就增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就 会增加。[6]这些风险本身也是变动的,尽管存在评估其动态变化的数学模型 ,但这些 模型本身具有很大的推测成分。这些固有模型会因为考虑到利率变动而愈加复杂,它们 会依赖越来越多的假定条件和历史数据。如果这些历史数据本身不够准确,根据它得出的评 估结论肯定也不准确。如果组成资产池的基础资产不止一类,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 会成倍增加。

2.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方式的复杂性对市场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复杂系统特征,不仅会阻碍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更有甚者,它 还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系统的崩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阻碍了信息披露功能的发挥。 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公正、效率的主要手段,但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特性,却成了投资 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获取必要资讯的障碍,而这些必要资讯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证券化 交易信息披露难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事无巨细的信息披露本身需要花费巨额成本;其 二,即使所有相关信息都得到披露,对这些纷繁复杂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所需要的大量成 本,对投资人而言可能也是得不偿失的。根据“合理毋知理论(the theory of ration alignorance)”,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信息需求方会理性选择“毋知(ignorance )"。具体到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决定是否花费更多时间、雇佣更多人 员对可能的投资对象进行分析时,会权衡确定增加的成本与不确定的未来收益。比如,次贷 危机爆发前,除了准确预测房价下跌的幅度外,几乎所有可能导致次级抵押证券市场崩盘的 危险,特别是抵押贷款质量的下降,都有所披露。然而,投资人并没有在意这些风险。出现 这种状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证券的复杂性,已经使完全理解它的风险变得不可能。次 贷危机中,许多基金管理人都缺乏分析不同种类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源,他 们主要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信用风险顾问公司Tempus Advisors首席执行官爱德华?格 里贝克指出,许多机构投资人主要依靠他们的评估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部分原因就是市场已经变得如此复杂。

(2)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 当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高度复杂时,市场参与人,甚至包括交易组织人都可能无法预计交 易的所有后果。比如次贷危机中,尽管ABS CDO的基础资产证券符合多样化特征,但事实表 明,这些基础资产证券本身的基础资产(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表现具有内在联系――因 房价下跌导致系统性违约。这种内在联系几乎没人注意到,甚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尽管类 似的例子美国以前已经发生过。再有,来源于基础资产本利的现金流在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 的区别分配,使得基础资产池如果出现违约,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冲突。比如 ,如果在违约初期服务人即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尽管需要花费一些即时成本,但长远看 来是有利于投资人整体的。但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层级结构,不同类别证券持有人 取得本息时间、顺位等上面的差异,有利于投资人整体的行动,并不一定对每种类别的投资 人都有利。服务人在行使是否重组、采取何种方式重组的自由判断时,可能会因损害了某一 类别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招致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证券的结构越复杂,服务人越难全面考 虑重组的后果,面临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服务人通常不愿基于自身判断而 采取重组行为,他们宁愿坐等违约风险累积、放大,最终危及市场稳定。

3.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降低了金融市场抵御市场传染的能力。 金融市场传染(financial contagion),是指个别金融机构的突发困局向市场内其它关联机 构的传播,对它的研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造成金融市场传染 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恐慌,而市场恐慌主要源于市场的复杂难辨。因次贷危机引起金融市场系 统灾难,其直接原因就是CDOs、ABS CDOs结构的复杂难辨,致使部分次贷支持证券的局部问 题因市场恐慌而迅速传导至整个证券化市场及其它信贷市场,进而引发市场系统灾难。由 于投资人并不总是能理解CDOs、ABS CDOs等复杂证券的运作模式,他们的投资选择很自然地 依赖于顶尖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当部分“投资级证券”出现损失时,投资人很容易出现恐 慌,担心其它高评级证券也会出现类似损失。

三、结论:加强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风险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资产证券化是美国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 险存在正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危机成了金融危机后中 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政府在发展证券化市场过程中的主要角色是监管市场规范运 行,保证公平公正,防范市场系统风险。联系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以及政府在以往证券市 场监管中的具体表现,本文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应当注意如下原则:

1.坚持以有限管制间接管制为原则,减少直接干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本质 上是规避法律管制的结果,如果不是规避法律强制加在担保权上的“破产税”,规避法律对 金融机构的强制资本储备要求,资产证券化很难会像今天这样迅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出现 以及发展,背后的潜台词是大范围的市场管制没有效率。政府规制的前提是市场失灵,但市 场是否失灵,失灵的具体表现等等,都需要通过市场实践才能表现出来。受长期计划经济传 统以及部门利益影响,我国管理层习惯于直接干预,喜欢动用准入限制措施,如将特殊目的 受托人限定为有限的信托投资公司等。这些措施不仅缺乏市场逻辑,而且很容易阻塞市场发 挥正常功能,导致市场扭曲,结果不是纠正市场失灵,而是导致市场失灵。

2.坚持慎重选择资产证券化类型,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原则。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迅 速发展的背景下,为有效地防范与化解系统风险,对待资产证券化等类型的金融创新应当慎 重。次贷危机表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风险是导致银行放松对放贷的监督,致使贷款质 量整体下降,引发系统风险。次贷危机的这个教训,在我国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时必须 时时谨记。会不会导致贷款泛滥,是当前选择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类型时应当贯彻的一条原 则。“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有优质的金融资产,即高质量的债权组合,能够带来 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未来现金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7] 首先我 国应严格把关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但是对投资者而言,不良资 产所蕴含的风险可能随时爆发,一旦风险爆发,投资者由于利益 损失意识到不良资产风险时,投资信心就会丧失,于是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对于一般 信贷资产,包括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也应该暂缓 推行证券化。一旦放开限制,这些贷款的质量即有可能整体下降,进而引发市场系统风险。 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当前的房地产泡沫已经很严重,如果放手让银行对这些贷款进行证券 化运作,不仅会进一步累积泡沫,现有的很多反泡沫措施(比如提高存款准备金控制贷款规 模)也会失灵。

3.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原则,防范系统风险。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好的防腐剂,尽管次贷 危机向传统信息披露的效果提出了挑战,但各国避免市场系统风险的主要做法仍然是加强信 息披露。比如,美国政府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欧盟要求评级机构公开评级模 式、方法,而不是直接干预评估程序、行为。我们在制度设计时也应该借鉴这些做法,规范 信息披露要求,并严格监管机构监督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准确。首先根据不同资产 证券化类型交易,分别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与发行股票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类型繁多,交 易法律结构差异很大,不同基础资产类型交易、不同法律结构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往往差 异很大,因而有必要防范市场系统风险。其次,应建立准确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虚高是导 致次贷危机的另一重要原因。准确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市场效 率上看,准确的信用评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定价的基础,信用评级大起大落势必造成市场 恐慌,进而引发系统风险;而对于投资人来说,一定的信用评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质 量、交易法律结构(包括各参与人的资信状况)的综合反映,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承担着对 发起人、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的监督职责。我国要保证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准确,应制 定一定范围的强制专门技术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1]珠玑子.从美国次债危机反观中国资产证券化[N].证券时报,20079-4.

[2]参见维基百科网站,en.省略/wiki/Securitization.

[3]Jason Kravitt,Some Thoughts on What Has Happened to the Capital Ma rkets andSecuritization and Where Securitization is Going,p5,available at p li.edu/public/17984/foreword.pdf.

[4]Patricia A. McCoy, Andrey D. Pavlov and Susan M. Wachter, SystemicRisk Thro ugh Securitization: The Result of De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Failure, Connectic ut Law Review, Vol.41, No.4(2009),p493.

[5]Mark Adelson,MBS Basics,Nomura Fixed Income Research, March 31, 2006,pp7-9. 省略/pdf/Nomura/MBSBasics_31Mar06.pdf.

[6]Aaron Lucchetti and Serena Ng, How Rating Firms' Calls Fueled Subpr ime Mes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ugust 15, 2007, Page A1.

[7]许凌艳.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J].法学杂志,2006(2).

An Study On The Relevance between Asset Securitization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融资 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是指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发起人是将表现为资产的一种收益权转让了出去。证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标准,将不同风险不同特点的资产组织起来,出售给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资本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具有传统融资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不仅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还可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通过多方合约分散投资风险,为投资者增加了投资的安全系数。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

(二)从会计确认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确认的关键时间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金融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表外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内处理),不同的处理对开计报表影响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会计模式的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资产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判断标准。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已跟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再通过回购等途径保持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测试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予以确认。该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创新,它不仅与我国《企业会制度》中资产的定义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将金融资产视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组成,根据转让方对各组成部分控制权的拥有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较“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续涉入法新型的资产证券会计确认方法。该方法运用了“部分销售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入部分资产作为销售处理。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1.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2.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后续涉入发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而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应以相应部分分配到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相关损益计算用: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定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根据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理论,母公司应以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合并与否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单纯纯决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对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实质控制权的,都应被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也就是说,特别目的载体应当被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础设施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需要稳定的、结构化的现金支付,这要求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最终来自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愿望。

(三)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发展需要得到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瑞,资产证券化会计:基础问题研究 [J] 财政监督,2008 ,(4)

第3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真实销售; 担保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2).

第4篇

[关键词]资产;盘活;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5-02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通过证券化企业盘活了存量资源,取得了发展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化的“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这些资产还应具有某种同质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证券化”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被称为一种加工或转换技术,即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对原有资产中的权益进行加工转换,然后传递给投资者。即将适合证券化的资产转换成证券的过程。第三,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有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类凭证。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下的资产,还包括预期未来收益。

1.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有四项基本原理,即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构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资产为支撑的,而实际是以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没有预期的现金流就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第二,资产重组是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将基础资产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然后进行证券化操作,通过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并汇集组成一个资产池;第三,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技术操作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进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一项技术,也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第四,信用增级是通过额外信用的引入,来分散证券化资产的整体风险,继而相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的多种金融手段的总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机构的评级,其评估重点是基础资产能否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流,以保证证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2.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2.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运作流程

3.1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主体(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②特殊目的主体(SPV),特殊目的主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③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为此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机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⑤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主要对资产池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以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

3.2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家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发挥不同的左右,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终完成证券化。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包括七个步骤:第一,原始权益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产,通过捆绑组合形成资产池;第二,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第三,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第四,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第五,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第六,证券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发行上市;第七,服务机构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有关费用。

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探讨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资本结构,且资产证券化具有低融资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因此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还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采取了两条路线:①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公共设施、大型公司应收款等,这些资产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所以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权、电视转播权、有钱勘探资料等,虽然也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把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如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难以独立带来收益,及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都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不存在实施条件。

5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创新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动实施资产证券化工作,重点做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逐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程序,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我国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傅美兰浅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J].金融财经,2008(8):19

[2]乌兰格勒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策略选择[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3):16-19

第5篇

金融资产证券化意义发展对策

当代,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在我国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把其定义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认为它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金融资产证券化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金融市场证券化相关原理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差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金融市场证券化,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中,金融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能更有效地加速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2.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金融市场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3.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还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

三、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可能遇到的障碍

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

1.从制度方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范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制度,但是妥善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2.从法律法规发面来看,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证券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

3.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策略

1.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我们要结合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证券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3.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必须加强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和转让的有效性。“真实销售”意味着原始资产权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也不能保留任何对已出售资产的损失的法律追索权。在“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解决好交易结构、评估定价、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资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2.

[2]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1999,(6).

[3]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2).

[4]余坚,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用风险转移,创新与优化经济资源配置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它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能够让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资源实现更有效、更优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有融资人的整体信用级别,原来可能因为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通过的融资人也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从而使其融资渠道得到拓宽。

(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重组分配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提升作用体现在它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由于证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资产证券化重新组合分配现金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产品品种,为各种类型投资者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造新投资组合提供和巨大空间。同时,对特定领域资产的证券化,其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原本不可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的可能性。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一)传统会计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风险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其缺点也被不断地暴露出来。首先,它与“资产”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最后,“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义模糊,难以定量,增加了实际操作者的主观性,是会计人员难以确认交易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

(二)现代会计确认方法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和成分析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即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对于如何判断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转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标准。金融分析法规定若出现以下形式即可作销售处理: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两种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确认交易产生的新增资产负债,将其列示于报表中。该方法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本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存在缺陷,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后续涉入法。该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一,后续涉入法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的一致,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且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后续涉入法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只需考查其有无,无需计算具体数据,业务容易定性。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第三,后续涉入法在会计处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使会计确认的处理比较折中,带来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实质。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关计量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剩余利益”以账面价值在报表中列示,而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直接相关的新增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转让方在交易中某项资产或负债控制权未改变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因此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以转让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两者之间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证券化交易产生的已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现金和一些金融衍生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依据非货币易的有关规定,新增的资产或负债可看作是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虽然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运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易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现阶段,如果单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其他业务仍沿用历史成本属性,那么,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则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处理,则又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本质,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关性。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以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如何与其他业务处理相衔接,是我国广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慎重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后续涉入法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思想,后续涉入法下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以各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由此,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相关损益计算可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损益计算的关键是正确估计有关后续涉入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见稿》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对金融机构因保留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继续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或按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程度而继续确认某项资产的情况做如下披露:资产的性质;该金融机构仍保留的所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金融资产整体时);所转让金融资产的总额、继续确认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当该金融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时)。如果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还应作如下披露: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金额及其性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及其详细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升信用等级方法的详细说明等。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披露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该准则在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和发生在以前报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应单独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

第7篇

关键词:文化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两级立法模式;信息披露;风险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2.48;DF4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何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壮大我国文化产业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国家早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包括从破产法的角度探讨实质合并规则对SPV风险隔离作用的影响(陈霞,2010;陈依依,2003;迟君辉,2010;Lahny IV,2001)、详细探讨税法、信托法、银行资本监管法规对资产池构成的影响(Frankel,1991),以及针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设计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专门针对文化资产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学者关注到知识产权上设立的证券性权利的登记与信息披露问题(Widen,2004)。而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时,普遍将关注点放在银行不良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资产类别上,很少有对文化类资产的关注(潘晓明等,2010;陈依依,2003)。实务界却先行一步,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创新尝试提供了一个发展资产证券化和文化产权交易可能的契合点,但由于制度和监管的不足使其发展受阻。笔者认为:文化资产证券化应当纳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框架,同时兼顾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可以适度借鉴,但更应当结合本国特色来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二、文化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一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我国的实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迟君辉,2010)。但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学者并不统一。比较狭义的定义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融资制度”(顾权,2010)。而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则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周乐伟,2007)。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使非流动性资产变得具有证券流通性与可及时变现性,至于是否采用统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故本文采用较为广义的定义。

实际上,至今我国尚无一部法律中明确出现“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但现实中类似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先行,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之前,珠海 —广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宁波高速就采取收费权证券化的模式进行融资运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台后才正式认可“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银行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开始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呈现出一个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点。

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多还处于空白和试行状态,但实践中金融创新的需求却极为高涨。由于我国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与金融体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论和实务界都相当看好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2.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尝试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国第一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艺术品资产包——画家杨培江的12件画作整体打包后成为首个资产包,初始作价200万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所有权份额“拆分”为1000份,每份面值为2000元,挂牌认购,持续流通,投资人将通过艺术品资产包的增值获得投资回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创新性的“权益拆分”,其实质是将一件实物的所有权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收益进行拆分。投资人可以通过认购拆分的份数,来获得投资标的物的部分所有权及相关收益,从而也获得基于这些权益所带来的远期或当期的收益(马丽,2010)。

艺术品“权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艺术品投资门槛、增加资产流动性与促进融资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资者青睐,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投资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将其称为“所有权份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由画家杨培江的独家授权经纪人张宏作为发行人,由天禄琳琅公司作为发行商和挂牌保荐人,其1000份份额由发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开发行流通。

可见,这种“权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发行,其实质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即以艺术品这类特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与将来的升值收益为保障,发行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证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额来分享这部分资产当期和远期的价值。这种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一经推出后,天津、成都、郑州等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纷纷跟进,投资者也是热情高涨。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这一模式的确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3.文化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

从根本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001),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这个资产池的构成除了一般认可的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项目等种类外,还可以包括许多具有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类型,如前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尝试的艺术品、专利、商标等。实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早有发展,“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随后,一系列知识产权证券化相继进行”(陈霞,2010)。

可见,资产证券化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只要能满足“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三个基本要件,艺术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乃至广播电视频道播出权(比如黄金时段广告招标所得收益)等有形和无形文化资产都可以通过这一新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和融资。这样一来,文化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成为我国开展金融创新的一个突破口,而且对于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文化资产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人文化市场;可以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民间文化投资;可以盘活企业非流动资产,解决缺乏可抵押资产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资产,文化资产的价值稳定性、收益可靠性、从业人员素质等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尽如人意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投资者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水平、不良资产的管理水平等不够信任,实践中市场反应并不热烈。而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选择是决定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发行人通过资产打包,对基础资产重新分配确定新的发行收益与比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资人的偏好。……只有发行人与投资者选择发行优质资产的比例相同时,市场才会出清,两者收益达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视、创意、动漫、艺术品收藏等文化行业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径来吸引社会资金,两相契合,文化与资本的联姻通过文化资产证券化或许能够更好地达成。

三、目前文化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虽然文化资产证券化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当前法律的缺失始终是艺术品份额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碍。2011年,国务院连续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业界称“3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业界称“49号令”),尤其是后者明确规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经在进行此类业务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诺的上市交易迟迟不能兑现,湖南文交所开始受理退款申请;陕西文交所也在“38号令”后不久暂停所有新品发售,并为中签者办理全额退款;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此项业务暂停近一年后,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则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的《关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的善后责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额产品的初始发行人及交易商回购产品。

监管层之所以紧急叫停文化产品份额交易,源于在短暂的时间内,这类交易已经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混乱状况,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撑不足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1.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践中的试点更多带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发展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最大瓶颈。首先,文化资产证券化其实是针对公众进行的融资,如果缺乏有效的发行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资者难以挽回的损失;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如通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融资属于权利质押,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质权,并对质权设立后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规定了限制,而针对公众发行的、需要通过转让和许可交易进行资产增值的证券化资产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资产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中介机构的评级、担保和咨询服务非常重要,而目前这方面的中介服务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资产价值变动风险

大多数文化资产本身的价值存在变动性,比如在专利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替代技术、专利技术淘汰与更新、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可重复利用、专利技术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靳晓东,2011b),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也是文化资产在一般的抵押贷款模式下难以得到银行融资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达到业界普遍认可的科学准确的评估方式和标准之前,文化资产的证券化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靳晓东,2011a),笔者建议在进行评估标准设计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时限与未来预期变化、产品市场地位与份额变化趋势、可能的侵权风险等。

3.金融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受到了更多的质疑,我国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更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设计是为了转移和分散风险,但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监管缺失、市场投机过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风险。此外,文化资产证券化将使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业的风险会对文化产业造成更大冲击,需要发展相应的风险防御机制。

但应当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运作模式的异化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明晓磊,2011),也有学者认为这场危机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沈炳熙,2007),学界基本上都认可金融监管的不足才是次贷危机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个金融创新,但在今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更为谨慎。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更会被放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担保机构、承销商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则,难以给投资者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资产增值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水平至关重要,除了艺术品可能随着时间自然增值外,知识产权、文化设施、行政特许权等文化资产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如果资产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实和勤勉,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议

目前对全国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只是将文化资产证券化纳入规范发展轨道的第一步,对文化资产证券化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废食,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更好对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建设:

1.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两级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最先出现在美国,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成文法国家要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统一立法应先行,否则司法机构在审理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案件过程中会面临困境(顾权,2010)。

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的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基本原则、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交易所管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交易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在第二个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针对职权范围内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强协作,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受分业监管体制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被人为地割裂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块,在不同的市场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适用不同的规则。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和扩大风险,比如文化类资产的证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权、专利、商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繁琐的审批程序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而多家监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实际执法中的冲突或责任推诿,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近期来看,当务之急是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改革势在必行,统一监管、权责明晰方能保障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定。

此外,尽快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也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美国,担保性的融资中债权人通常要求专利或商标管理机构反映出自己的证券化权利,即使在美国判例法中,这一登记并不是对抗破产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国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登记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资产还存在着多头登记的弊端,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登记条款,以及设立了担保物权后的财产转让限制的例外条款。

3.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资产证券化要长期稳健运行,银行、保险、风险投资、评估、担保、法律服务、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协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这一领域试水的中介还为数不多,与此有关的配套制度很多也还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上的地位更不能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但次贷危机前声誉良好的三大评级机构未能提前警示风险、危机发生后又快速调低信用评级导致市场恐慌的表现也使公众大为失望,在评级机构向被评级企业收取费用以维持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评级机构的公正性也是各国研究者质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中介机构树立信誉、争取国际认可的良好契机。尤其在信用评级机构建设上,我国可以考虑以文化资产证券化为试点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资金和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务费用,减少对被评级人的资金依赖,增加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从金融创新还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关键的,有学者指出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许多奇,2011)。不可否认,有的金融产品设计得结构复杂,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隐蔽程度,误导投资者,逃避金融监管。在资产证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模糊了证券购买者与资产发行人之间的信息联系,延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事实上使得风险转移到了原资产所有人的债权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对基础资产状况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类资产,更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真实价值作出完整披露,这一要求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美国在次贷危机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调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内容并非是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而是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这一规则法律层级不高、条文过于简略、适用范围过窄,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几乎缺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明确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强披露不实信息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使资产收益与发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产风险相隔离”(Plank,2004),根据SPE的类型不同,风险隔离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异,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强调真实销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产申请权的放弃、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隔离发起人和发行人破产风险。但SPV中设立的公司很难满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经营场所和范围、发行债券、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规则要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

在当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设立文化资产的证券化是更为现实的选择,银监会于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这种模式比起SPC的优点是即使管理者破产,投资者也不会受到影响,而且税负更轻,监管重点是要严格确保证券化资产与管理者资产的隔离,达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

此外,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来看,实际上是隐蔽地把资产自身的风险从发起人转移给了SPT和投资者,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险种,抵御可能的自然灾害、大规模侵权等带来的资产损害。

6.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化领域的投资本身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而金融产品发展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减少人为的复杂化,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规定一项证券化投资品种只能由同一种类的资产构成资产池,且只能指定一个发行人和保荐人,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

同时,在统一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强制要求发行人和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基础资产的性质、市场前景、投资回报、可能风险等进行真实详尽说明,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高度依赖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资产,建议法律规定发行人或资产管理人必须持有一定的资产份额,并且在职期间不得转让,由此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捆绑,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最后,建议明确规定投资者的监督权,持有证券一定比例份额的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询并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果发现资产管理人存在侵害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还可以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普通投资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与能力进行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建议各地政府在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采取激励政策促进机构投资者进入文化资产投资市场,鼓励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加强对资产管理者的监督与约束。

五、结语

文化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的一次大胆尝试,原本应当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撑和法律监管的不足,在实践中反而演变成为一场潜在的危机。在监管部门“急刹车”式的禁令后,还应当通过统一立法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使文化资产证券化真正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器。本文提出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构建方面的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我国金融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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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奇.2011.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J].法学家(1).47.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例如:不动产贷款、汽车贷款及信用卡应收账款等转换为证券形式,再转卖给投资者,使得资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项目多为放款,属于信用创造,故又可称之为信用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不动产贷款协会(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简称GNMA)所发行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发展之初,证券化只用于不动产贷款,到80年代中期,已经扩展到其他资产,诸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这种信用体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着全球的金融机构和信用配置格局。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其意义在于: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换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交易基础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观的部分,完成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资产证券化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表现在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利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分析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障碍。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

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下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在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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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3-0043-08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被视为现代“金融脱媒”(即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大趋势中的利器。从2005年12月起至今,我国大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无到有,也已经成功发行了两大类共10单资产支持证券。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31539.08亿元,相比2005年底增长了74301.34亿元,而这两年间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募资总额不足千亿。2007年起中央又出台一系列经济紧缩政策,致使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直接融资的需求和热情不断高涨。因此,有必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以期在银行加速证券化融资中,不断提高融资质量并降低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及其中国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介绍

资产证券化1969年发端于美国,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是其最早的形式,继而在欧美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又被引入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等亚太新兴经济地区。发展至今,其主要形式包括金融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和MBS两类,并可再继续衍生为更多种类的金融产品。

但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即使在美国,也主要是一些从事金融与投资的学者根据各自的理解所作各种不同的理论上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并无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作过专门的定义。国内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的定义是:由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又称“发起人”或者“转让人”),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债权)进行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Spedal Purpose Vehicle,又称“受让人”或者“受托人”)即SPV,SPV通过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用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一定投资级别水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用受让资产(债权)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以一套法律安排和财务安排作担保,以未来现金流作支撑进行直接融资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ool),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

从创新到今天,资产证券化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已经是一种成熟的融资手段。不过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目前不但刚开始试点,而且还仅仅局限于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1996年建设银行便开始酝酿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向澳大利亚前总理保罗・基廷掌管的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借脑”,但直到2005年底人民银行、银监会才首次开闸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期间经历的漫长讨论可想而知。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此缓慢,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无论是资产转移还是证券发行环节都涉及到会计、税收、法律诸多方面的配合。

但是在这“十年铸剑”的过程中,业界并没有只满足于坐而论道。其实中国1997年即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先后出现了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等。其中2003年的华融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是最为有益的尝试,该项目利用了国外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并进行了证券分层交易等信用增级模式,故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是笔者认为,由于这些项目中有的基础资产与交易地点均在境外且证券化操作仅受境外法律调整、有的“证券销售”其实只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方式、有的只是通过内债转化为外债来解决外汇收付,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产”资产证券化品种。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提出了“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意见,并将它作为“丰富证券投资品种”的手段。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在同年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于是利用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调整银行业金融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成为了银行业一致的迫切需求。

2005年3月,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0部门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对会计、税收、投资等多方面的配套政策进行研讨。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资产支持证券监管中的分工,其中,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银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2005年1 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2005年12月9日,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会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发行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两个品种的资产支持证券,总的发行规模接近72亿元人民币。“开元”和“建元”分别属于ABS和MBS两个资产支持证券品类,显示了管理层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试点的意图。不过从法律视角来审查,由于这两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相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政策、个人住房

抵押贷款证券化抵押变更登记政策均未出台,这两单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故在合法性和合规性上均须打不少折扣。

二、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其所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均将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中“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的规定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为SPV所作的选择和限定,即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

(二)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改革目标,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手段和经营现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拓宽商业银行的直接融资渠道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即通常所称“巴塞尔协议”)中,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挑战。但目前国内的A股市场经过前两年的飞速上涨,已经进入了调整整固期,市场投资者已将上市商业银行增发新股或企业债的再融资计划视为“恶意图钱”,而唯恐避之不及。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商业银行持有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以此迅速有效地将这应收账款变现为自有资金并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从而在稀释股东现有股权的情况下拓宽银行的筹资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使银行的信贷方向与结构更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

2、有效解决贷款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和大型基建项目贷款,贷款期限往往长达10年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而且绝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业银行这种“短存长贷”的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性矛盾,不断造成资金沉淀,从而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把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证券经纪从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使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互融合。

3、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银行在资产证券化后通常继续担任贷款服务机构,从中获取服务费。而且还可以SPT老化达到一定程度后根据自主意愿回购SPT资产,参与对SPT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流动证券不但为中央银行提供了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工具,最关键的在于它最终能够使资金直接由供给方流向需求方,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等间接金融中介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程度,促进国家金融结构顺利走出“脱媒”困境。

不过资产证券化所扩充的流动性也将对我国2008年起执行的“从紧”的经济政策形成挑战,调控不好将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三、现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及投资者保护

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的金融工具一样都是中性的,只是一种工具,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最近美国发生的次级房贷风波,正与众多机构持有房产抵押债券(MBS)及更为复杂的相关结构性金融产品有关。这次危机的出现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然产物,也不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存在系统风险,“而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当然,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引起全球金融动荡,对正在迅速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综合分析这次危机,它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提出了警示。

(一)提高信用评级公信力

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是借款人属于次级还贷能力人,而质量不好的次级贷款能够去证券化并被评级为A级甚至更高的AAA级,从而造成投资者不断跟风买入次级贷证券产品,信用评级机构从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这次危机同时暴露了这些国际级的评级机构其风险分析和评级方法存在重大缺陷,尤其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危机预测预警机制上严重缺失。

回顾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工作,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就事论事地发表意见,未见任何尽职调查报告和评论。更有甚者,在“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两单MBS的信用评级报告中竟然都出现了,“本交易评级的开展主要基于**公司”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甚至还出现了“在确定测算信用支持程度过程中相关参数、指标和假设时,……与**公司的评级专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暂且不论这些评级机构在与外资评级企业“充分的交流与探讨”中是否违背了保密义务,但是一个本应独立的中介信用评级机构,不将评级意见建立在成熟的经济学和统计学理论之上,竟然借用国际评级机构之名来提升自己评级报告的“质量”,不但丧失了第三方中立评价的意见,而且严重降低了该评级分析的公信力。这种“坦率直言”虽然存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RMBS领域缺乏足够经验的无奈,但也掩盖不了穆迪、标普、惠誉等国际“大鳄”不断渗透和垄断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况。这些国际评级机构虽然帮助、壮大了中国股票发行评级市场,但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结构性融资评级的先进技术”并非宣传的那么完美,同样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证监会《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的监管经验,由人民银行行使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能,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用评级活动制定完整的行为准则。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应当要求评级机构主动承担回避义务、独立全面地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二)建立全面,真实,客观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资产支持证券与股票、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新型证券。因此,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识别风险、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反映基础资产池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检验显示该规则相当原则性,并没有保障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得到完整、全面的披露。以“建元2005-1”MBS为例,该证券《发行说明书》作出“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后,并没有披露证券发行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更没有说明为何最终信用评级报告仅有“中诚信国际”一家公司署名而不见“穆迪公司”信息。

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21日就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了公告,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各参与机构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章的要求披露基础资产池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公告》还要求《发行说明书》必须披露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不过笔者认为公告仅限于全面披露基础资产池的信息,这只是一个开端,还应当尽快将信息披露扩展到如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各项服务费用定价依据等,有利于投资者全面、真实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在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前做出科学投资决策。

(三)提前还贷的风险与预防

除拖欠、违约及处置回收等因素外,“资产支持证券”的平均回收期将受到提前偿付比率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回报也可能因为当时市场的再投资回报率水平而受相应影响。利率、担保物转让、社会经济、人口变动、婚姻状况和其他因素,都可能促使借款被全额或部分提前偿付。而且我国国民量入为出的固有消费心理,使业主提前偿还贷款成为常态。因此提前还款风险是导致RMBS证券持有人投资风险的主要来源,而不是通常被认为的业主无法按期还款的信用风险。

对于提前还贷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可以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快开发固定利率按揭贷款品种;二是对基础资产池各项资产的利率要多样化,提高资产池加权利率水平,以化解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三是对基础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结构进行优化,合理提高资产池中提前还贷率低的工业房地产信贷、商用房地产信贷资产的占比;四是发起人在制定原始贷款合同时对于提前还贷设置适当合理的手续费或补偿费;五是在资产证券化试点深入后,继续细分RMBS为抵押过手债券、抵押支付债券和担保抵押债券。不过对于第四方面关于对提前还贷者收取手续费等措施,笔者还认为既然允许发起人将原始债权出售,就应当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更何况目前的房地产信贷尤其是住房信贷早已全面取消了“转按揭”,房地产权利移转必然带来提前还贷。所以即使需要设置提前还贷手续费或补偿费的,应当谨慎开展,其费率不宜过高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标准,区别对待借款人改善资产负债的提前还贷或房地产出售变现而产生的提前还贷。

(四)健全投资者风险提示

资产支持证券大多是中长期融资产品,证券信用等级会因各种市场情况或政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加剧投资风险。虽然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均为机构投资者,有着专业的投资素养,但该证券发行时的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仍旧会对在债券市场进行二次交易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风险预判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使他们忘记查询该证券的最新评级。例如: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中国银行曾在2007年8月底公告称自己所投资的次贷支持证券均属信用优良的AAA级证券,而事实上当时美国各评级机构均已全面下调次贷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这一事例虽然不排除中银是为挽回次贷危机对其股价的不利影响提升股东信心而作出的托词,但这种托词确实表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初信用评级的影响力足以让人忽视该证券发行之后的跟踪评级。

因此笔者建议:除了继续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进行跟踪评级外,有必要规定证券发行人和评级机构在证券发行说明书和信用评级报告中提示投资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随着资产池的老化会发生信用下降或提升的情况”。

此外,根据目前的金融资产发展状况,MBS还会被作为其他集合理财产品的资产构成。目前中国投资金融资产,尤其投资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中,绝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在购买包含MBS的集合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时,更多的是相信资产管理人管理能力和“MBS最初是银行借以生财的信贷资产”,基于对银行放贷审查的高度信任是投资者对所购金融资产中所包含MBS自主评级的基础。因此,对于加强MBS信息批露工作不但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更可以使大批金融资产最终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和“散户”受到风险教育,正确认识和评估所持金融资产。

(五)RMBS有的变现阻碍风险

在我国,RMBS的持有人除了要面对提前偿还风险,违约风险和利率风险外,可能还需面临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风险:银行,SPV和服务机构无法处置未按时还款业主的房屋。一向以来,由于处置成本高(司法成本和拍卖成本等),房屋流动性差,导致银行在执行处置违约业主的房屋方面进展十分缓慢。另一方面,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虽然有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提高按揭贷款首付比率、加强贷款审核时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评估等,但这只能减少违约的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处置违约者所抵押的住房的难题。目前并无经济、有效的手段来化解这项风险。不过笔者认为通过设计相应的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险种,在资产池构建完成之后开列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保险费,或许能够缓解一部分风险。

(六)合理控制MBS产生的流动性,防范金融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如前所述,MBS是金融业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有效工具,但如果不控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MBS的规模和它们的热情,则在经济刺激政策退潮、央行不断回收流动性的大环境下,金融机构业发行MBS的需求会大幅提高。同时,如果对信贷资产变现后的现金流不加以控制,继续流向房地产信贷业务,如此循环银行将更多地扮演甚至演化为“信贷审查人”和“信贷批发商”的角色,从而催生资产泡沫、为本已充斥流动性的房地产市场火上浇油。

第10篇

土地资产证券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土地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资金盈余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也被称为“一级证券化”。二是指土地资产证券化,即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益的土地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从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二级证券化”。广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资证券化,也包括土地资产证券化。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仅指土地资产证券化。而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又可以分为以土地贷款和土地项目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和以土地收益为抵押的证券化。前者融资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后者融资的主题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运营机构。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资问题,所以采用狭义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后一个含义。本文在借鉴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关于“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定义的基础上,把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一般有发起人、特殊目的的机构(SPV)、银行或其他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参与的,旨在将缺乏流动性、价值量大、有稳定预期收益、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在不丧失土地产权或者部分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发行证券,使土地资本社会化的过程。依据本文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参照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结合我国土地运营的实际,土地资产证券的基本流程结构和相关信用关系如图1所示。

2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本文在遵从对土地证券化的标准界定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在产品设计和融资方式选择上实施两阶段分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以土地信托方式发行土地信托收益凭证土地信托分为两种结构:第一种结构是土地储备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建立的信托关系。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关系,然后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负责信托土地开发的融资活动,并独立、委托或联合土地开发专业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最后通过土地公开市场交易土地,从而分享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项目收益。第二种结构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实质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取贷款的担保,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者建立的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成立信托关系,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储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中,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及投资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为募集的资金及以该资金产生的收益,受益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阶段,特殊目的机构以债务型方式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这一阶段是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标准意义上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要把资产化的土地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池。根据特殊目的机构的性质,后续证券化可以有两个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证券化新设的机构,它可以设计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有自身资产的组织,首先要将自身的资产与收购的资产池进行破产隔离,然后把资产池的资产根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打包,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

3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3.1传统的定价模型及其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性分析

(1)静态现金流折现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基础的定价方法,原理明了,计算简单。其定价模型为:P=∑t=1NCFt(1+r)t其中:P为证券的价格;CFt为未来t期的现金流;r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N为到期所经历的期数。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等,从而影响其使用效果。

(2)二叉树期权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价的基础,他通过构造一个包含股票多头和看涨期权空头(即出售看涨期权)的无风险组合,可以为期权定价。其标的资产(股票)和期权价格过程如下:(以2期为例,多期模型以此类推)。这样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树期权(看涨期权)定价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显示期权价格依赖于执行价格X,标的资产价格S,到期日n,无风险利率R和U,D决定。U,D由标的资产的波动率σ决定,而与其预期的增长率无关。二叉树模型既可以为欧式期权定价,也可以为美式期权定价,是一种很灵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来复制交易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在每个时期只发生一次变化,是非连续的,且标的资产价值在每个期末只有两种状态来保证市场的完全性,但是对于标的资产连续交易从而使市场成为动态完全市场的期权定价问题缺乏有效性和严密性。

(3)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不足。该模型认为:当资产满足扩散过程时,期权的支付可以由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连续交易所复制。在无套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具有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交易复制和对冲期权合约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期权价值与标的资产价值和无风险价值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标的资产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的随机过程,这一随机过程使得标的资产价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价格波动率δ为常数的对数正态分布;无交易费用;交易是连续进行的,所有证券是高度可分的,没有红利支付;无风险套利机会被消除;投资者可以在期权生命期内以无风险利率无限量地借入或贷出现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础上,Mertom最后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为看涨期权的价格,T表示期权到期日,S表示标的资产的现在价格,X表示期权的执行价格,r表示期限为T的无风险利率(连续复利),δ为标的资产收益的波动率,Xe-rT为执行价格X的现值。利用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容易得到相应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发展为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设过于严格并且不符合现实市场状况,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权定价方面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定价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为土地资产证券化进行粗略定价。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价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资产的特性和土地运营市场的特点,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规律。土地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土地资产的一种衍生品,是对土地资产的一种期权,所以使用相关的期权定价方法可以对它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土地资产固有特性呈现出与其它标的资产不同的特点。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对土地资产的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具有随机扩散的过程,且具有跳跃特点。所有从长远看,应该借助跳-扩散模型下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对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定价,以增强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2跳槽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设

(1)需证券化的土地资产池中有N项土地资产,每项资产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低违约率、低损失率;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具有多样性;资产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2)资产池中第n个资产价值Sn的变化遵循随机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总资产S=∑n=1NβnSn,βn是各资产价值在资产池总价值中占的权重∑n=1Nβn=1在等价鞅测度Q下,每个随机元dWn是标准布朗运动,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时间段内跳跃的次数,服从强度为λ的泊松过程,U为跳跃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为常数,Zn(t),Y(t),U是互相独立的。U,Yt在模型中属于外生变量。

(3)市场是无套利的,短期无风险利率r为常数,并且市场无摩擦,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且可以连续交易。

(4)发行的证券化债券的票面总资产为V,根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重组状况,可以设计发行不同风险类别的证券。

3.2.2跳-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在这一部分我们尝试用鞅定价方法给出在跳-扩散模型下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S,债券的票面价值V和期限T的土地资产期权价格,V就作为期权的敲定价格。这样发行价格就可以看成是对期权价值条件期望值的一种贴现。利用鞅方法定价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关键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违约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导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显式解公式。跳-扩散模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方法,不仅考虑了各资产的财务状况而且也考虑了外部环境的冲击,是一种较接近现实的证券化定价方法,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广泛的应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数字解,需要先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可以借助蒙特卡罗模拟等数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赘述。

4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与制度环境建设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体制保障体制障碍应该是一切问题的根源,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变政绩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样政府才能充分认识和利用土地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便利条件,来募集资本搞好社会经济建设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与土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风险防范体系。首先,不断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现有的《土地法》《证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土地征用法》、《土地储备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同时要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开发资金运作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土地产权明晰,利益关系协调,土地资产流转顺畅,土地证券合法有效,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土地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证,它不仅要保证一级市场的发行,也要保证二级市场的流通,所以要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平台。再次,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要对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环节,各个利益主体(包括土地储备机构、SPV、证券发行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全方位,连续性监管,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管,也要重视内控机制的建设。从而构建起内外结合,全方位持续性的风险防控体系,以保证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稳定;金融风险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一直是金融界研究的重点。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资产风险的研究集中于微观层面,研究成果较为乐观。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相关人员开始从宏观层面研究资产证券化,得出结果较为悲观。明确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寻找证券发展的平衡点是金融研究的重点。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将如生产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形式,使原本不动产具备了流通的特性,以另种方式参与市场交易。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的市场延伸,将原本集中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放在市场中公开处理,促使信誉价值由封闭性向公开性转换。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可以看作融资手段的去中间化进程,将融资风险分散到市场当中,提升了企业融资的效率,同时减小了局部信用危机爆发的影响范围[1]。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有实体资产证券化、现金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实体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方式本质上与股票发行相同。现金证券化指证券购买的行为。实体证券化与现金证券化有明确的资产保障,信用风险较低,对金融稳定影响较小。信贷资产证券化指以银行贷款、企业未回收款项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证券行为本质上是将企业的运营风险在市场中划分,也是现今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证券的二次发行行为,是将企业的风险与信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从结果上来说是将证券化链条向外延展,扩大信用范围,将更多的资源纳入金融系统当中,加速了金融产业的发展,但也扩张了金融危机的破坏范围。

二、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的核心观念是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系统维持稳定的主要手段为风险分散、资源二次分配及风险估价,以此提升民众的信任程度,保证市场交易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由于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为相对的定义,在金融稳定的研究中,可以将金融风险影响因素作为指标。金融风险的主要产生原因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羊群效应。信息不对称指双方在交易进程中难以对对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操作的空间,是金融风险的原始来源。逆向选择是指证券持有方对证券发行方具有选择权利,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市场会倾向于风险较小的企业,促使风险较高的企业在证券化进程中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使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产生信用风险。羊群效应指群众的行为具有盲目性,常会跟随他人做出不明意义的决定,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中发生,会导致金融产品价格大范围的浮动,提升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的促进作用。(1)提升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主要针对交易中的卖方,在交易进行中,买方提供的为实际资产;而卖方的交易物品的价值为预估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导致买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不对称性常会造成双方交易中所得利益的不均等,表现为卖方出现信用问题导致买方损失惨重,或买方为规避风险拒绝交易[2]。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公布证券化发起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运营的基本信息与证券化产品的全部信息,这保证购买方能获知证券化产品的资产信息,减小了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同时,由于信息公布的需要,担保公司与中介公司常会形成一套标准资产评估方案,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发起企业进行选择,标准化较低的企业常会因资产评估中误差项目过多而无法进行证券化,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资产证券化降低了买方收集信息的成本。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同时信用机构会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给予买方购买参考,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收集卖方信息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信用机构的评价相对于买方个人评价行为,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同时卖方在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全程接受信用机构的评价,有效保证卖方在交易全程的信用行为,加强买方信息了解的动态性。卖方在证券化进程中常会选择保险公司介入来强化自身证券产品的信誉度。保险公司的介入会使买方免去信息收集的过程,除部分经营效益极差的公司外,市面上大多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可信度较高。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问题控制到最低,买方不必考虑损失问题,交易流程更加高效。(2)提升交易效率。首先,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流通效率。流通效率指资金从盈余部门向紧缺部门流动的比例。商业银行贷款模式在金融流通方面表现较差,资金短缺部门常不具备充足的贷款能力,难以向银行申请足够的资金进行追加投资。证券市场产品种类丰富,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相比于银行贷款拥有更为广阔的资金市场。企业证券化的进程相比与银行贷款资质审核更为宽松,且企业可进行二次证券化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其次,资产证券化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指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表现为更多的资金流向收益率更高的部门。商业银行贷款模式下,银行的评定能力多集中在企业的信誉程度,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评定效果较差,这就导致了在资源配置效率调控上银行较为无力。而证券的价格是经过多方面评定的市场选择,可以有效反映企业的潜力,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3]。最后,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传导率。与传统概念下的传导率相似,金融的传导率指资源流通过程中接收资源与供给资源的比例,在市场中常用流通过程中折损比例来衡量。由于证券相较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进入市场较晚,为确保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证券必须在传导率上远高于银行与金融中介。这就导致了证券化过程虽然费用种类繁多,但总额远低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的费用收取比例。(3)优化资本结构。受国际协议的影响,银行融资过程中资本率必须高于8%,这对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出了新要求,使企业运营中相当一部分成本无法参与市场运营。但证券产品没有基础额度要求,同时可以快速回收企业生产成本,使企业运营中大部分资金处于流动状态,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在享受负债经营好处的同时,最大程度上规避了负债风险,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率。(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企业的抑制作用。(1)货币政策效率降低。货币政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有效手段。货币政策的轻微变动对社会产出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政策收缩会直接导致经济萧条。证券化手段的推广极大程度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导致银行创造存款的能力不断提高。这种现象带来的结果为货币总量难以测算,一旦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央行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计算工作将变得无比复杂,严重阻碍了货币政策的制定。(2)市场不确定性增加。证券化产品在进入市场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其正确的价值,这导致了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通常低于其实际价值,此时买方购入新的证券产品常会具有更高的收益。逆向选择作用会将证券产品价格控制在实际价值之下,迫使风险较低的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使市场内部高风险不断累积,进而产生金融危机。同时,证券价格长期低于实际价值会导致投资者忽略对企业的审查进行盲目投资,使金融市场的风险抵抗能力不断下降,市场不确定性增强。(3)提升风险传递速度。资产证券化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需要明确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在不停的分散风险,风险问题并未被真正的解决。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大量创造信用的行为,风险在证券市场运营中总量是不断增大的。这代表着证券行业越发达,市场风险总量越大,风险传播速度越快,风险影响范围也会扩大。当金融危机爆发时,造成的破坏愈加难以控制。(4)过度创造信用。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为追求更高利益的产物。这就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宗旨为利益至上,市场运营中存在大量的短期利益导向行为。如债务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现金流的二次抵押,此运营方式使企业担负的债务与其实际规模存在差距,一旦企业收益能力下降,企业会迅速崩溃,而对应的证券投资将无法回收成本。从而使市场风险增大,金融稳定性降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经济资源利用效率与社会资源集约程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有促进作用。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创造信用不断累积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稳定性。所以,政府相关部门要以良好的政策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发挥其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其积累风险。

参考文献

[1]胥日.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第12篇

关键词:文化资产;证券化;期权定价

本文为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学业发展指导中心学术项目(项目编号:xs2014000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25日

一、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

(一)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作为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的一种转化方式,资产证券化在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解决融资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文化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随着我国金融运作体系的不断完善,文化资产证券化也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2013年3月联合九部委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鼓励国内文化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推动文化产权交易。

(二)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早在2005年,“蓝马克”艺术基金的被收购被视为我国艺术品投资与金融对接的开始;在2007年,民生银行推出高端理财产品――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产品,首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足艺术品投资的先河;2009年7月,北京华彬艺术品产权交易平台正式成立,为将艺术品切割成“股票份额”上市交易提供了可行性,从而加速了文化资产证券化的进程;2014年9月18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投融资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至此,我国文化艺术品正式可以挂牌交易了。华中文交所投融资交易平台上线,是我国艺术品收藏业、旅游产业与金融业、互联网科技融合发展的一次创新实践。其采取的卖方自主定价并设定推出时间等交易方式为我国今后文化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向前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意义及其困境。纵观我国文化市场金融化的发展背景和历程,文化资产证券化,一方面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国家软实力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大的发展方向,文化资产证券化在推动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转型、与国际文化资产市场接轨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但是,目前文化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阻止了证券化进程。例如,到目前为止国内依然没有对文化艺术品的属性做出科学定义,致使文化艺术品不能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流通;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一家权威的文化艺术品认证机构,没有对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没有对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没有对文交所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综上,文化资产在市场化过程中发展潜力巨大。面对这一特殊的资产,如何对文化资产进行合理证券化定价,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文化资产证券化定价,任重而道远。

二、文化资产证券化定价模型分析

股票模型及期权定价问题是金融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在期权定价公式理论、鞅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利用随机分析理论,在股票混合过程的随机模型下,给出带有股票红利支付的欧式期权的定价公式,进而对文化艺术品定价进行研究。在期权定价过程中,我们假设文化资产的价格变化遵循马尔科夫过程,即文化资产价格波动用混合过程来表示,进而研究文化资产欧式期权型证券化。假设(?赘,F,(Fi)i>0,p)为一完备的概率空间,其中?赘为样本空间,p为概率测度,F为?滓-域,(Fi)i>0为其适应过滤。

(一)文化资产欧式期权型证券化知识准备

鞅和等价鞅测度:鞅理论的成功问世,使得定价理论方便研究了很多。因此,我们将鞅理论运用于文化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中,那么研究鞅的定义和等价鞅测度就十分有必要了。何为鞅:如果随机过程[Zn,n≥0]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对于n≥0的任何n,E|Zn|

在鞅理论中,关键问题就是找到鞅测度或者等价鞅测度,找到鞅测度或者等价鞅测度也就找到文化资产的理论价格。

在期权定价中,等价鞅测度的理论定价,表达的正是风险中性市场上的无套利定价原则,即利用各阶段信息结构决定的条件概率P*,所求的平均价值的现值总等于初始阶段的价值,这样就是用鞅方法对期权在风险中性进行定价的理论基础。

(二)混合过程下欧式期权定价

1、市场假设。在给定的市场及带流概率空间,(?赘,f,(ft)0≤t≤T,P)(1)市场为有效的无摩擦市场,即市场信息是公开的,各市场主体获得信息都是相对公平的;(2)股票交易连续进行,且不存在交易费用和交易税;(3)无风险类资产利率按连续复利r(r>0)计算;(4)股票特殊的连续分红利率q(r>q>0)。

2、欧式期权模型建立。设全部可交易文化资产的市值W(t),在市场流通的所有资产单位数量为N,每份资产的市值为S(t),其价值过程(r-q)dt-vdnP(t)+?滓dW+UdN,q(r>q>0),其中r是无风险利率;?滓股票没有跳跃时的波动率;q(r>q>0)是标的股票的红利率;W为标准布朗运动;U(U>-1)为股票价格发生跳跃时股票价格的相对跳跃高度,为随机变量;P(t)=e为与时间有关的Possion分布;vdnP(t)是由更新跳跃带来的平均增长,v=E(U),其中E为期望算子。显然W(t)=NS(t);成功发行欧式期权份数为n,欧式期权的行权价格为K,执行时刻为T,行权比例为q=1。公司没有执行欧式期权时,文化资产价格S(t)超过欧式期权的执行价格K时,欧式期权才会被执行。

3、期权定价混合过程模型分析。接下来我们给出一种混合过程的模型,把股票波动中的跳也加入其中。在风险中性概率测度下,其价格混合过程St满足随机微分方程:

(r-q)dt-vdnP(t)+?滓dW+UdN,q(r>q>0) (1)

由微分方程(1)的求解过程得,可进一步推导方程(1)的解为:

St=S0(1+U)expr-q-t-vnP(t)+?滓W,q(r>q>0)

其中,Ui为?子i时刻股票价格的相对跳跃高度,Pn(t)=e,U1,…,Un是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

在随机混合过程模拟股票跳扩散过程下,可给出欧式看跌和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

设St为满足随机微分方程(1)的股票价格过程,则其到期日为T,执行价格为K的欧式看跌期权P(T,ST),在t时刻的价格P(t,St)为:

P(t,St)=C(t,St)

=Pk(T-t)?灼S(1+U)e?椎(d)-Ke?椎(d)

其中:d=,C(t,S)=Pk(T-t)?灼S(1+U)e?椎(d)-Ke?椎(d)。

对于混合过程下的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我们可以根据平权公式得到:

C(t,S)

=Pk(T-t)?灼S(1+U)e?椎(d)-Ke?椎(d)

(三)定价模型总结与展望。本文借鉴了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数理金融为研究工具,把文化资产的价格变动过程视为连续的随机过程,把欧式期权的定价机理成功应用到文化资产的定价过程中。但我们在文化资产的定价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这主要是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文化资产的多样性造成的;另一方面文化资产的定价还受到社会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这里我们考虑的文化资产的定价模型比较简单机械。

虽然如此,但这并不妨碍该定价模型的应用。本文在文化资产定价过程上可以进行推广,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波动过程可以使用伽马过程模拟,在必要的时候,该模拟更贴近证券市场实际的波动;其次文化资产证券化波动模型在连续时段中,通过观察可看出,文化资产的波动项和飘移项不会随时间的变动而变动,由此我们可以在理论定价中通过实证模拟得出时间的函数,进而得到更贴近实际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模拟,与此同时得出的文化资产定价也更为合理;因为实际的红利支付是按季度或按年度离散支付的,所以在红利支付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研究离散红利支付的情况。

我们对文化资产进行的定价分析是建立在理想状态的市场模型结构下的,而在实际当中,文化资产的价格波动是关于时间的随机过程,再加上金融市场和文化市场的不确定性,对文化资产定价问题的研究仍然任重而道远。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国和,杨向群.随机波动率与双指数跳扩散组合模型的美式期权定价[J].应用数学学报,2009.32.2.

[2]陈行.艺术品证券化份额如何估值才合理[N].上海证券报,2011.4.12.

[3]钟豪.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J].求实,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