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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可研报告

时间:2023-07-27 16: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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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可研报告

第1篇

关键词:海南;城镇化;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1-007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12.16

一、海南省城镇化现状

(一)城镇化进程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稳步推进

海南省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1978年的53.1:22.3:24.6优化为2012年的24.9:28.2:46.9(见表1),城镇化率①从1978年的8.2%上升到2011年的50.5%②。建省前海南产业层次较低,一直是以农业为主,1988年第一产业占全省经济比重高达50%,城镇化率17.3%。建省办经济特区后,海南省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省两地”和“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海南省逐步实现了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城镇化平稳推进。截至2011年末,海南省城镇化率为50%。

(二)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制约了城镇人口的进一步集聚

1.产业结构落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市县占半数以上。2012年,海南省第一产业占比高出全国14.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比落后全国17.1个百分点,产业构成呈“一三二”态势的市县有10个,占市县总数的55.6%。

2.产业发展水平低,产业带动效应弱。海南农业有特色但很传统,经营方式粗放,单产低、效益低;新型工业小有规模,产业链短,配套能力差,远没有形成支柱产业。2010—2012年,海南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16、第23和第26;工业化率分别低于全国水平21、22和22个百分点;2010年,海南省海洋经济总量560亿元,只有广东的6.7%、山东的7.9%,上海的10.7%、天津的18.5%;服务业又以传统服务业为主、生活服务业居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发展不均衡、产业发展水平低制约了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纳,2011年,第二产业就业人口仅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1.9%,而第一产业仍然提供了接近50%的就业岗位。

(三)城镇失业率高于农村,不利于吸纳农村人口

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海南省城镇失业率8.2%,比全省平均水平5.3%高2.9个百分点,超过了7%的警戒线。同时,海南人均土地面积较大、气候条件好,农作物易于生长,且城市失业率高,导致农民离土离乡的动力不足。此外,现代城镇的发展对人口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农民的文化和科技素质的现状难以满足城镇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纳。

二、海南省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及预期经济效应

(一)海南省城镇化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思路目标

海南省委省政府强调海南省在城镇化建设别重视产业支撑,在做强做优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的同时,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特色产业支撑的风情小镇。未来五年,海南省将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城镇化率达56%以上,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扩展为常住人口[1]。

(二)海南省城镇化速度和规模的测算

当前海南省城镇化水平为50.1%,按海南省委省政府未来5年不低于56%的预期,年均城镇化率应增长1%左右。按此速度,2020年海南省城镇化率将达到60%以上,2030年可达到70%,未来20年有2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相当于目前海口和三亚的全部城镇人口。

按照目前城镇就业人员占常住人口比例计算,新增200万城镇人口等于增加75万城镇就业人员。由于目前城镇就业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即每就业人员创造的增加值)是乡村的4.3倍,75万新增城镇就业人口可使海南未来20年额外增加616亿元的GDP。从消费需求来看,目前海南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支出(12643元)是农村(6518元)的2倍,新增200万农村转移人口可每年直接增加消费支出约130亿元。

(三)城镇化的质量取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海南目前大约有70万人被计入城镇常住人口,但未享有城镇户籍身份。这些人口需要逐步拥有城镇户籍身份,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城镇市民待遇,这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①结果显示,在每个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的过程中,国家需要在教育、医疗等领域投入的成本约为8万元。照此计算,海南省70万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市民则需要增加投入560亿元。

(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

海南要加快传统农业向热带特色现代高效农业转型升级,走集约化、设施化、精细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到城镇化基本完成时,海南省农村仍会保留大约250万人口。如果届时海南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能在目前水平上提高一倍,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每年可新增农业产值约300亿元。

三、金融支持海南城镇化建设的现状

(一)城镇化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

1984年,国家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海南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随之加快,海南城镇建设逐步发展起来,城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六五时期”的80.28%上升至2011年的94.52%。其中,房地产投资在城镇投资中的占比也十分显著,尤其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2011年,房地产投资的占比高达41.92%,已经超过90年代房地产泡沫期间的最高水平(1992年占比为37.59%)(见表2)。

(二)国内贷款有力支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由于不同时期国家对海南的支持力度以及金融机构的逐利特性,国内贷款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呈现振荡上行的趋势。近10年来,除了2007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贷款占比较低外,贷款占比都超过20%(见图1)。

(三)海南省城镇化水平与金融发展水平的关联程度非常高

金融体系通过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其中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促进从储蓄到投资的有效转化。通过对城镇化率与各项金融发展指标进行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海南省城镇化率和各项金融发展指标高度正相关(见表3)。

四、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海南省金融业发展仍显滞后,要素聚合作用有待加强

近几年,海南省金融业高速发展,2005年以来,海南省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都在10%以上,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2007—2009年,为了配合国家的“四万亿”刺激计划,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加大,金融业增长值分别增长61.4%、25.3%和38.0%。但是海南省金融业发展仍相对滞后、金融总量偏小,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低于10%(见表4)。

(二)城乡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县域资金使用效率低

银行授信和贷款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形成大中型企业贷款易、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截至2013年4月末,海南省大中型企业信贷市场份额超过80%,资金宽裕;而小微企业信贷份额不足17%。近几年虽然银行年末存贷比不断提高(见表5),但截至2011年,仅海口、儋州、三亚、澄迈几个市县的贷存比达到或超过45%,其余大多数市县的存贷比均低于30%,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支持,已经成为县域实现就地城镇化战略的掣肘。

(三)社会融资结构与城镇化要求不相适应

海南省目前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而且只限于传统的银、证、保三类,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发展滞后。2011年末,全省银行类机构数1308个,是保险机构数的4倍,是证券机构数的16倍。银行体系提供了社会融资总额的83.5%,保险和证券体系则供应了社会融资总额的6.5%和10%。由于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储蓄的分配主要是通过银行来进行,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但是并不完全适合城镇化的要求,原因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存款,而城镇化的资金需求则是长期性的。如果用短期存款支持长期投资就会产生期限错配问题。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投资的商业化性质及盈利模式并不明确,而且需要的资金量也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支持城镇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之间如何取得一致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2]。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难以继续承载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承办,由于地方政府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城镇化建设的项目融资主要通过由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融资平台进行。近几年全国范围内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增长迅猛,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中央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一些金融机构逐渐收紧甚至退出对融资平台的贷款。因此,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城镇化建设承贷主体的潜力堪忧。

五、政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适应城镇化要求的金融制度设计

一是尽快充实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技术准备,培育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细则,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二是积极探索发展市政债券工具和市场,提高城镇化建设融资能力。市政债券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定项目的收益挂钩,具有资金来源稳定、融资期限长、债务约束强等特点。应在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审慎发展市政建设债券工具和市场,扩大经营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规模。

(二)健全适应城镇化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积极与国际国内著名的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接洽,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到海南开设分支机构。二是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资本实力强、资产质量好的农信社可率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批,改组一批。同时积极扶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三是辩证对待地方投融资平台问题,对运作规范的融资平台继续大力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充实平台资本金,打造服务城镇化的综合金融运营主体。四是充实金融市场要素,做大做实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扶持发展各类资产评估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及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五是促进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加速融合。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海航集团在积极开拓航空领域的同时,还积极涉足财务公司、信托、小额贷款、租赁、保险等领域,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3]。

(三)积极利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一是借助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提高股权性融资的比重,加快资本形成。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针对城镇化需求开发相应的信托产品,例如可研究开发以城镇化项目预期收益作支持的信托计划。三是探索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贷款;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探讨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有效方式;围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贷款;将保险引入农业信贷链条,推进银保合作。

(四)依据城镇化发展各方面的资金需求,引导信贷资源配置

一是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市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在此过程中重视与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配合。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海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摆布信贷资源,通过扶持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为城镇化发展夯实基础;切实加强对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园区做优做大,使其成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点。三是切实加强对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培养文化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经营有道的新型农民(工)队伍。

(五)各类型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找准支持城镇建设的切入点,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主要为社会效益显著,但项目开发初期无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现金流的公共事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主要在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重点解决城镇居民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及企业化运作方式的城市综合治理需求(如污染整治)等。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主要应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六)开拓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国际上依据“城镇经营”的理念,进行了多元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体制创新。其基本思路是通过经营城镇的各项资源来换取资金支持城镇的发展。城镇的资源包括土地、道路、公用事业设施(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的管网以及通讯设施等)。以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为例,私营部门企业通过招投标获得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通过融资建设该项目,并在特许期内通过运营项目获得回报,在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归还给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公用事业投资体制模式包括: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BT(建设—移交模式)、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ABS(资产支持证券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

参考文献:

[1]罗保铭.在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上的工作报告[J/OL].[2012-05-02],http:///data/news/2012/05/154

314/.

[2]冯立新,孙勇.城镇化亟待金融改革助推——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1(6):4.

[3]魏革军.重振海南金融繁荣时代——访海南省省长蒋定之[J].中国金融,2012(6):21-24.

收稿日期:2013-10-22

作者简介:黄 革(1970-),男,海南海口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占云生(1977-),男,海南文昌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第2篇

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出现了再工业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态势,欧美对华贸易逆差令其对原产地为中国的光伏产品频频制造麻烦。中国光伏企业从2011年开始遭受重创,为避免遭受欧美市场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一些传统的光伏企业纷纷进入下游光伏电站领域,建设太阳能发电厂,希望从“建材商”变成“开发商”。仅2013年,中国新增装机1130万千瓦,同比增长22.9%,年度新增装机占全球总量30.5%,首次超过欧洲成为全球新增装机容量最多的地区。随着国内外市场的打开,进一步加速了光伏企业向产业下游光伏电站领域的转移。

一、中国光伏组件企业的大洗牌加快了光伏企业向产业下游的转移

(一)2011-2012年中国光伏企业出现大面积的倒闭

中国光伏组件企业自2006之后,盲目扩张极速做大,90%以上出口,产生了两大问题:一方面,外部贸易壁垒重重。2012年11月美国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片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及14.78~15.97的反补贴税,主要市场欧盟也开始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使得出口受阻;另一方面,内部产能过剩。我国2012年光伏组件产能达4500万千瓦,是2009年的700%,光伏产品价格下滑,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与售价倒挂。

2011年至2012年,在美欧实施“双反”的重棒打压下,我国90%的多晶硅企业停产,行业几乎全线亏损,截止2012年底,全国仍在保持开工或低负荷运行的多晶硅企业从去年的50家锐减至8家。根据中国光伏企业联盟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光伏行业企业数为262家,到2012年锐减为112家。大部分企业陷入亏损境地,曾经中国最大的光伏生产制造企业无锡尚德和恒基光伏、宁夏阳光等一批企业相继宣布破产,光伏产业发展进入寒冬时节。

(二)部分国内光伏企业谋求向产业下游转移

在海外市场上遭遇销售瓶颈,与中国光伏企业高度集中在光伏组件生产领域有极大的关系,而这个时候通过加大公司研发投入达到产品技术创新而实现最终销售,显然不够理智。国内市场上通过中标来销售自身的组件也不足以使企业渡过“寒冬”。因此,为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提升企业竞争力,一些还活着的光伏企业业务逐渐由以往的光伏组件制造向下游系统集成,甚至向电站运营拓展。国内光伏装机容量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由2004年的1万千瓦增长至2011年的250万千瓦再到2013年的1130万千瓦,年新增装机容量连续几年翻番。

2014年9月至10月间就有恒大在9月末宣布900亿元进军光伏产业;中环股份公告称,拟向中环光伏增资募资13亿元用于光伏产品项目的建设;林洋电子公告称,此前不久林洋电子曾以1.34亿元增资光伏电站公司,并拟增近18亿元建设光伏项目。不仅行业内公司加大投资,一些行业外公司也转型进入光伏。长城电脑在9月公告称,拟增募资8.07亿元投建光伏电站、高端电源扩产、信息安全研发中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科股份10也公告称,拟成立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重点投资光伏、风能及页岩气等能源产业。

(三)部分国内企业向国外投资光伏电站项目

一方面要面临贸易壁垒,一方面又要消化产能。在此背景下,实施走出去战略,向海外转移产能,甚至在海外投资光伏电站,就成为中国光伏企业的一大应对策略。在电站选址方面,组件企业也显得比较谨慎,大多选址在德国、美国等市场透明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建设。截至2013年底,德国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为35.72GW,占全球的26.13%,是全球累计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其中,江苏中盛光电集团早在2008年就认识到要从光伏电池制造向电站建设转型。2008年8月,中盛光电集团在慕尼黑成立了主营光伏系统服务的公司ET Solutions。并在德国开发建设了第一座装机容量1500千瓦的佩尔光伏电站。最近几年,电站业务大幅增长,除了在德国,他们还在意大利、罗马尼亚、法国、乌克兰和中东承建光伏电站。2013年公司完成装机容量8万千瓦,2014年预计装机10万千瓦,2015年的目标是15万千瓦。花了6年多时间,中盛光电集团把电站并网项目也提升至30万千瓦。如今,这家企业已将电站业务单独地拆分出来,成立了“中盛新能源”并计划于明年一季度登陆美国资本市场。

二、光伏组件企业向光伏电站领域延伸的主要原因

(一)国内光伏产业畸形发展存在向下游转移的必然性

在由上游硅料、中游组件和下游电站所构成的光伏产业链中,中国光伏产业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畸形发展态势。2005年起,国内光伏制造产能迅速跃居全球之冠,各级政府出于税收和就业的考虑,对光伏组件制造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无息贷款、零地价、减免税款等优惠条件,光伏中游产业迅速膨胀,却并未带动下游光伏发电市场的发展。早在2009年,多晶硅就已被定位为十大产能过剩行业之一,但由于当时多晶硅价格高涨,大量投资者疯狂进入,仅2010年全国就有100多家中小企业上马,最终导致产能进一步过剩,致使这些企业大多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如今,全球光伏市场格局生变,国内光伏企业完全集中在激烈竞争的产业上中游,随着光伏发电成本不断降低,产业理性回归,产业链向下转移是必然的。因此,光伏终端电站势必会受到追捧。

(二)分布式发电在未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以光伏发达国家光伏发电应用来看,主要以分布式发电为主,无论是德国、日本的“10 万屋顶计划”,还是美国的“百万屋顶计划”,都属于低压用户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我国是公认的全球最大的光伏建筑潜在市场,现有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0亿平方米,其中可利用太阳能的建筑面积约为50亿平方米,如果 20%的建筑面积安装光伏系统,则可以安装10000万千瓦的光伏系统。国家能源局将“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由2013年的310万千瓦快速拉升至2014年的800万千瓦”,也清晰地展现出了政策制定者“鼓励分布式”的战略思路。

(三)光伏电站的投资回报偏高

从国外一般经验看,光伏组件产品的毛利率约在15%左右,而从电池片生产到电站建设的毛利率约在25%-40%之间。国内目前光伏发电成本大概在0.7元/度左右,下游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每度电补贴0.42元,而集中式光伏发电站每度电的收购电价在国内三个地区分别为0.9元、0.95元与1元。因此相比产能长期过剩的上游制造业,光伏下游依靠补贴可以有相对稳定的利润。

(四)我国政府出台光伏发电领域的补贴政策

政府对于光伏发电投资热情一直高涨,试图借新能源重塑经济,由此大量光伏电站在西北等地迅速铺开。2014年10月13日,国家能源局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共计11条,涉及统筹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基地建设、创新光伏电站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内容。《通知》的出台说明国家对光伏产业的扶持会进一步加强”。

一系列的政策支持让中国光伏发电发展之路更加宽广,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国内新增光伏行业政策至少18条,通过明确标杆电价补贴20年、补贴资金按季拨付、按月结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这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光伏电站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减弱,使更多的光伏组件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建设。

三、我国光伏企业进入下游电站领域面临的障碍

(一)光伏发电并网难

国内在光伏发电问题上,各方利益尚未梳理清晰,电网公司主观上并不愿意光伏电站并网发电。根据发改委的假设,国内光伏电站起初投资10元/瓦,年满发小时数为800~1800小时/年;根据测算,在考虑增值税抵扣的情况下,则光伏电站发电价格在0.68 元/瓦~1.45 元/瓦。但是,就已经建成电站发电情况来看,并不那么乐观。尤其以青海、甘肃等日照条件较好、且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地区来看,已建成光伏电站项目全年发电不到实际装机容量一半的例子不在少数,电网企业以新能源发电不稳定、对电网调度造成损害为由,强制限电,造成运营商资金大量的损失。当年发电时间只有900小时的时候,运营商需要18 年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而这个时候对应的上网电价为1.43 元/千瓦时,并网困难无疑增加了发电成本。

(二)建光伏电站审批时间长

所谓审批指的是电站开发权的批文,审批分为两级,第一级是省级审批,第二级国家级审批。第一步级审批在做项目初期可研并进行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列入省建设规划。第二级是有了工程的可研报告,由省级政府及项目最终投资方共同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项目申请。着手编制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接入电力系统报告,地勘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并通过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由项目投资方递交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递交国务院会议通过后,就可以得到项目立项的批文,该过程比较漫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其中包括作科研阶段国家要求的各种批文等,通常需要3~6个月左右的时间。目前,1万千瓦规模的电站的审批大概需要65万元的投入,如果转手买来的批文将会更贵。

(三)资金要求较高,贷款难度大

建设电站10万千瓦至少需要 10个亿左右的投入,以最低标准来看,项目建设至少需要 20%的自有资金,剩下 80%的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实际上,大多数的光伏电站项目需要至少 30%的自有资金,剩下的资金若全靠自有资金投入,投资方资金压力较大,一般都需要融资。但是目前,光伏行业入冬,一般公司从银行想要获取项目贷款并不容易。通常企业需要拿出部分资产进行抵押才能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投资光伏电站项目无法作为资产抵押,银行贷款有困难。投资方无法获得低息贷款,将影响项目收益率,影响项目推进进展。

以拓日新能、海润光伏、综艺股份为例,分别于 2010年、2011年开始投入电站建设,随着电站项目的不断推进,三家公司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在电站项目实施后,负债总额成倍增加。尤其是短期借款方面增速相对长期借款更加明显。此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也持续恶化。以阿特斯、昱辉、英利为例,2014年一季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均高达 80%以上,向银行的融资能力进一步降低。

(四)民众参与的分布式发电发展滞后

2013年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容量在总新增装机容量中占比为 30%,在累计光伏安装容量中的占比为24.2%。民众投资分布式电站的热情很低。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每千瓦时0.42元,电网按照脱硫煤电价0.42元收购,两者相加,大概每度的总收益只有0.9元不到。贷款困难,银行要求有实物抵押才能取得贷款。就算拿到贷款,可是贷款年限短,利率高。年限只有3-5年,基准利率上浮30%,后利率为10%。前期垫资压力巨大,办完繁琐的并网手续,成功并网后才能拿到贷款。短期内,利用政府补贴加大光伏发电的经济效益,依然是鼓励消费者使用光伏电力从而支撑光伏发电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

(五)发电的新技术突破和应用不普及

目前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技术进步较为明显,但是应用程度不高是阻碍普遍发展的重要原因。从组件转换效率看,多晶组件平均转换效率为15.67%,单晶组件平均转换效率约为16.2%。欧洲、美国、日本转化率高一些,德国的博世太阳能研发出了转换率22.1%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欧美企业普遍实行技术垄断,中国企业在这方面正在寻求突破。海外并购获取其研发团队及成果是实现技术领域快速突破的主要方式之一。2014年8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完成对Avancis公司的并购,实现了中国薄膜太阳能光伏全产业链的打通,目标要在3-5年时间内打造成世界第一的以铜铟镓硒为主导的薄膜太阳能电池研发制造企业。但是,基于性价比的角度,目前采用转换效率较高太阳能发电技术及电池组件应用不够普遍。

四、加快我国光伏企业进入下游光伏电站领域的对策选择

(一)加强光伏规划与电网规划的衔接

首先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以解决并网接入难的问题。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缓解发生大量弃光限电的情况发生。

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工程,并上报备案。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

(二)调动民众投资光伏发电的热情,推动分布式发电的应用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推进分布式发电建设,对光伏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优化能源结构和防治大气污染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政府应借鉴德、日的做法,强制电力公司收购民众利用光伏发出的电量,政府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对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此外,政府还需要通过制定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手段,包括发到电网里的光伏发电价格高于常规电价的价格。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的调动广大民众对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对于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三)改革境外投资制度,进一步引导光伏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设光伏电站

在电站建设地址方面,光伏企业大多选择在德国、美国建设。一方面,海外光伏市场相对比较透明,另一方面,企业本身销售渠道集中在海外,因此在海外建设电站,只要保证电站的质量,相对卖出的可能性较大。为此商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海外市场信息和预警体系建设。

金融机构需提升对光伏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设光伏电站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光伏电站提供优惠贷款,简化贷款管理流程,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实行以项目售电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电站投资企业建设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出台政策鼓励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推动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

(四)转变思路,创新光伏电站建设和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