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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表现

时间:2023-07-28 17:31: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表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的表现

第1篇

环境损失计量是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第2篇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环境法益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把保护环境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学界一般把该罪解释为过失犯罪。2011年5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把原来条文中的“危险废物”改为“有害废物”,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随后,最高司法机关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解释》),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从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在不断扩大。那么,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经过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应当如何解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才有利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这些问题均值得认真分析研究。本文以实质解释为立场,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为线索,对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因而无所谓该类犯罪的法益问题。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类型化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刑法理论认为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①但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解释,理由如下:一方面,《刑法》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狭义的社会秩序,即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秩序,因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首先应当是作为社会管理秩序的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刑法》第338条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表述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把该罪的法益解释为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提供了依据。而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权和人身权。但问题是,侵犯了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就一定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又是如何被度量的呢?修改前的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侵害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如果仅仅是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不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坚持仅仅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没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那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没有实质内容。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解释。从该条的基本内容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仅限于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和对人身的伤亡程度。②可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本身没有实际内容,必须通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来表现。换言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并列关系,后者是对前者解释,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此来看,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的观点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对修改前的《刑法》第338条进行文义解释,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关系。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解释为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而通过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来具体化,显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益观。自近代以来,以人为本是西方各国确立刑法法益的出发点和归宿。对此,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法益是在以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为目标进行建设的社会整体制度范围之内,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或者是有益于这个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目标设定。”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刑法理论在把法益划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同时,对超个人法益又做了“必须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限制。④也正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把公私财产权或者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设置或者解释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关键要素。显然,在这种法益观指导下,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损害的关键在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环境本身不是法益,因而仅仅对环境的损害不被认为是犯罪。

二、《刑法》第338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罪状部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二是把原来的“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三是把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删除“向土地、水体、大气”的修饰语,从逻辑上看是扩大了环境要素的范围,但实质上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因为所谓排放、倾倒或处置无非就是“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把“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显然扩大了行为对象的范围,因为危险废物的范围必须依据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但在确定有害物质的范围时,就不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限制。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显然是扩大了行为和结果的范围。一方面,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积累性的污染行为被纳入了处罚范围;另一方面,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结果被纳入了处罚范围。⑤可见,立法者修改《刑法》第338条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从实质上看,这一修改的背后正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变化。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不再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而是以“严重污染环境”为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已经指出,“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⑥换言之,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侵害的法益之外,还包括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如前所述,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在此之后,“严重污染环境”包括“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不限于此。所以,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保护的法益包括两种:一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而且遭受侵害后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环境利益;⑦二是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⑧在《刑法》第338条被修改之后,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⑨但问题是,《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是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解释,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被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之后,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就意味着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已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罚,相应地,可能被污染环境行为侵害但遭受侵害后并未对公私财产或公民的健康与生命权造成现实侵害的环境利益得不到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保护。所以,坚持以《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0条的规定来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观点,不当缩小了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范围是不妥当的。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人的生态法益和非人类的其他主体的生态法益。其中,秩序法益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秩序。从逻辑上讲,在污染环境罪的判定中,秩序法益的侵害是必要条件,却非为充分条件,即污染行为虽侵害了秩序法益,但没有侵害到生态法益或侵害生态法益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犯罪边界时,仍不能判定其为污染环境罪。瑏瑠问题是,既然单纯侵害秩序法益的行为不能够成立污染环境罪,那么秩序法益又怎能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呢?可见,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应当把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理解为环境利益,表现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其中,“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应地,可能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只是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一种。瑏瑡除此之外,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还包括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能侵犯的环境利益。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虽然扩大了处罚范围,但近年来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未因此而有所下降,依然呈高发态势。过去的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上,近年来大气也被严重污染,形成了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齐头并进的态势,国家整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这种态势的形成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价值取向存在严重偏差,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而任由企业污染环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高额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在于法律保护不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能力较差,公众监督力量弱小。瑏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联合了前述《环境污染解释》。《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对《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其中,根据《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的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有实施前列行为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我国有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污染环境罪,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时才能以犯罪论处。然而,《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将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没有区分行为与结果,而且直接取消了结果要素,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瑏瑣事实上,除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第5项属于这种情况之外,该条前4项规定均属于这种情况。这四项内容是:(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只把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和第三项虽然规定了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物质的数量,但达到这一数量的并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由此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均超出了《刑法》第338条“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用语的含义范围,不符合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瑏瑤然而,就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形势来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的规定无疑顺应了人们普遍要求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潮流。既然属于超出刑法用语之含义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意味着扩大了处罚范围,相应地,也拓展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保护范围。从类型化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前五项规定的处罚情形进一步类型化为两类:一是只处罚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二是处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瑏瑥这两种情形都不必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均有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换言之,《环境污染解释》第1条承认了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而且其中的危险是对环境的危险。瑏瑦可见,《环境污染解释》虽然未增加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种类,但实现了对环境利益的提前保护,加强了刑法对环境利益保护的力度。而且,《环境污染解释》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上实现了多元化。详言之,《环境污染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不再仅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参照,而同时以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环境要素的功能是否受到损害或者丧失,是否实施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为参照,挣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羁绊,迈向了生态整体主义。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控制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ollution problems caused by the renovation,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and hand over the acceptance aspects to described th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deas. On this basi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Key words: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abstract】Interior decoration is people pursue good working environment that occupy the home, the important to try. The indoor environment of good people brings the comfortable feeling, can adjust the mood of the people, make people get a better quality of life and higher efficiency. But with this purpose abhorrent of 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 pollution but ruyingsuixing.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to meet people's desire for a better life, we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interior decoration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pollution brought decorate, from material selection, decor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detec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acceptance d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trol train of thought. And in this foundation, proposed to reduce or eliminate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Interior decor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在人们的居家生活和办公场所得到了大面积的普及。但是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大量的室内装修环境检测结果都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高。据有关资料统计,人们平均有90%的时间是生活、工作在室内,特别是生活在都市社会中的人们总是在装修,甚至过度装修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而且污染严重的室内环境会给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造成尤其恶劣的危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环境污染的影响,而儿童生活在室内的时间又远远高于成年人。由此可见装修很可能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一大杀手。

一、室内环境污染给社会生活带来的问题

室内环境污染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受到室内环境污染的影响越来越严重。针对此问题,国外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环境污染是“致病建筑综合症”(SBS)的直接后果,其症状表现为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注意力难以集中等。这些症状的具体原因不详,但大多数患者在离开室内环境后不久症状就在自然状态下解除了。

依据目前的研究发现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是装饰装修材料。多数市场上的装饰装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机有害物质。这些建材一旦进入室内,在通风不好的环境中有害成分的浓度会更高,从而危害人的健康。例如,用做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也会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浓度的甲醛对神经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长期接触较高浓度的甲醛会出现急性精神抑郁症。国际癌症研究所已建议将其作为可致癌物对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已证明是毒性极强的物质。

2、人们的工作效率会因为室内环境污染大打折扣。如果室内空气质量不好,人们会不自觉的找理由离开,目的是为了远离这种不好的室内环境,以免引起某些不良的身体反应。实验证明:呆在污染严重的室内环境中会导致人们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工作效率低,甚至会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而且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会造成严重的身体疾病,譬如白血病等。由此可见环境质量与人们的工作效率、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影响着社会经济效益和医疗保障体系。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所增加的费用并不多,但是明显可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减少室内环境污染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企业管理问题,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适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治理室内环境污染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法制层面上,我国颁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下简称《规范》)(GB50325-2001)。《规范》自实施以来,对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室内污染及污染源的治理受诸多因素限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加之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导致《规范》中确定的标准难以在实际生活中的得以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装饰装修工作在设计前的准备工作不足。在开始设计前,应当熟悉将要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建筑物的现有状况,特别是对已使用过的建筑物。了解其通风情况如何?现有的室内环境污染状况如何(哪怕是直观感觉)?有无必要对现有情况进行监测?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再考虑如何着手装修,以便在新装修过程中去除原有污染,并避免新增其它污染。

2、材料选用上环保意识不到位。通常人们在装修过程中,过于重经济成本,而对环保健康方面关注度不高。事实证明:绝大部分装修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由装修材料造成,因此选材是装修过程中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核心环节。业主应在明确了建筑物类别后,根据建筑物的具体类别要求,结合装修设计需要选择达到行业标准的环保型材料。

3、室内装修污染的专业监测机构缺乏,其监测手段不足,监测标准不完备,污染源控制的途径与手段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4、在污染及其来源的评定上,由于存在现场监测与实验室监测的结果差异,而导致污染控制结果产生争议,从而影响污染控制的标准化操作。污染控制检验的核心在于评定,评定工作的重点则在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验室监测工作的技术条件通常比较到位,有较好的技术环境。而现场监测受场地条件限制,数据结果中的干扰因素较大,准确判定存在一定困难。比如:①设备适用的环境温度差别。②空气质量中的干扰因素。

5、对于室内污染及其污染源的治理缺乏严密科学的系统解决方案。鉴于当前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加强推广、普及工作。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后的整改问题,相对于其它方面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手段较为单一,其可行性、经济性的适用性不强。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环境污染及污染源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材料准入机制。使用环节中应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其次在材料特性、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材料进场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

2、取消易产生消极市场作用的材料认证和备案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到材料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核查上。

3、结合标准要求,完善监测手段和监测设备,充分发挥专业性监测机构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确保监测数据、判定结果真实有效。

4、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质量验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②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③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④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⑤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⑥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丰富室内环境污染整改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新型环保建材的推广、应用工作。

        6、加强后期处理工作。①加强通风换气。消除室内环境污染,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室内通风换气以降解污染物含量。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③改进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可通过工艺手段对建筑材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污染。

参考文献:

[1] Nathanson T.Indoor Air Quality in Offices Buildings.A technical Guide,Ottawa,Health Ganada,1993

[2]河南省建设厅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第4篇

破坏环境的危害

自从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上,就一直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有的人面临着这么严重的环境污染,却还没有意识到危害的征兆已经降临。

在人类这个赖以生存的地球上,“白色环境污染”相当多。例如:人们上商场、菜市场等购物,都用白色的塑料袋 装着。说是因为白色的塑料袋卫生。但是人们用了以后就扔在地上,哪里顾及这会带来多大的污染。

还有大气污染,许多有钱的大老板开着小汽车东奔西跑。在有些人看来,这是富有的表现。但是,在懂得这种污染危害之大的人看来,却是不文明的表现。这些人把整个城市搞的乌烟瘴气,却不以为然自己在破坏环境。

在农村里,有花草树木,空气当然好,环境污染也就会相应减少。但是人们不懂得去保护,反而去破坏。例如:人们滥砍滥伐,把一个充满空气和活力的山砍的伤痕累累,毫无生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还有河水里沼泽遍地。

人类面临着这么多的环境问题,怎么能无动于衷呢?为了人类不再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我们应该发出“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关爱一草一木,就是关爱人类的生存”的号召。让我们共同为“保护环境”努力吧!

第5篇

在雾霾天气笼罩着大半个中国的情形下,引起人们对环境污染者的深恶痛绝,很多人主张对污染环境者课以重罚,以震慑犯罪分子。此前,江苏盐城市某人民法院曾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某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某化工厂董事长胡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处刑罚。

该案中胡某在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河内,污染市区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法院认为,胡某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投放毒害性物质罪。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这样一个“首次”判决,让许多人感到很痛快和解气。道理是明摆着的:相比于专门的“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一个罚则更严厉的罪名。以更严厉的罪名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责,以提升环保力度,公众当然乐观其成,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 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者不妥。

第一,两罪犯罪主体上的不同。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实施了危害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我国环境管理和司法实践中看,本罪绝大多数主体是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牟利性,只顾发展生产,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相关人员。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立为本罪主体,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上。在破坏环境保护的犯罪中,绝大部分是单位所为,以往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都是单位和个人一起处罚的,对单位要处以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规定处罚。而该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判处刑罚,只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让单位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第二,两罪名归属刑法分则不同章节,保护的客体不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属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属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两罪中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均有明确的规定。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2005年发生的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等,被告人都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罪名被判刑。而该次特大水污染事件,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不甚妥当。

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主体实施重大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致使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从行为主体上看,绝大多数出于过失,一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如向水体排放有毒废水,以为水体稀释能力大,自信不会造成污染事故,而结果使大面积养鱼死亡及人畜中毒。另一种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后果应当有所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如由于实践经验或技术业务上疏忽大意,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有毒废水直接误排入水体,造成生活饮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多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地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

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行为,并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严重后果;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前罪的客观方面描述更为具体对应。

第五,“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比 “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处罚更严厉。依据《刑法》,后者最高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前者严重的话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也给予了肯定和赞赏,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而“借道”“投放毒害性物质罪”而非现成的“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来追究类似本案的特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告人,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追究醉驾者刑责,并判处死刑的做法,无疑有相当程度上的类似性。虽然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罪名力度偏软、严厉性不足,但是无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司法应有的严肃性看,这种“借道”新罪名以求个案严判的做法,只能是权宜之计,绝非长远治本之策。据统计,到 2005年年底,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也就是说,自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十多年来,该罪名被实际适用的次数屈指可数。而环境违法事件却日益猖獗,后果更是影响深远,每年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这意味着,多年来,环境犯罪被追究的概率非常低,并非是追究的罪名不够严厉,而是执法不够严厉。假设设置在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能被更好的运用,发挥它的现实效力,远远比用另一个更严厉的罪名来处罚效果好得多,司法的负面效应也会降低至最低化。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现在不同法院又以不同的罪名判决,不利于司法的统一,也有损司法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者不甚妥当。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第6篇

关键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监测 事件处理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还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应对体制不完善、应对能力不强及环境信息发送迟缓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导致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无法及时的采取救治措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此,本文笔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做如下简要分析: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结合当前我国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作出的规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一般是指没有任何事先征兆,突然发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威胁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等损失及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与其他事件相比,该事件在实际运行中,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几方面。同时在该事件出现前,其发生是无法通过人力进行预料、逆转的,同样,针对这类事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准确的知道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破坏程度、产生的后果;一般来讲,一旦出现该事件,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威胁,甚至在情况严重下,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处理这一时间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采取监测措施,避免延误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从我国近几年遇到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能够看出,结合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国家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了总体预案,并将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II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ⅡI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但在实际监测中,则需要监测人员对该事件进行全面分析,在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性的同时,还能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程序

工作人员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程序规定,有步骤的对其监测,并在得出监测结果后,第一时间将其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下一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来讲,在整个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其监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应急预案的制定

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自身突发性、紧迫性、公共性及危害性等几个方面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很难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准确的时间、地点、破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因而在处理这类事故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处理措施,制订科学、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起高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措施,以便在事件突发时,能够第一时间进行救治,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人员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其基本前提在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对事故方负责的态度,对突发事故积极开展调查,且在调查的过程中,各地整部、环保部门及其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同时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积极救治,在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的同时,还能减少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事故救治措施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应从根本上认清自身的职责,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在对环境污染源进行及时控制的同时,还应将救治信息及时的告知群众;环保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并在自身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方案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整个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中,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该项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开展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影响。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成立专业的应急指挥中心,在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过程中,科学、完善的启动应急方案,使其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应急预防的制定,其核心目的在于对突如其来的染污事件开展积极的处理工作,将该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结合应急方案的工作程序,其主要包括接报、研制、报告、预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所、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终止等几个方面。与此同时,针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如何对其处置,将直接关系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在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环保部门作为该事件的主要工作部门,应在同一领导下,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将该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同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救援建议,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在实际应用中,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需要从监测项目、监测范围、监测点位及现场采样等几个方面出发,并结合着监测结果,从整个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范围出发,灵活运用应急监测方案。

三、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对该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以便在得出监测结论后,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与此同时,在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时,工作人员还应从根本上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事求是,在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无误时,还能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黄娟,邵超峰,张余.关于环境风险评价的若干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03).

[2]吴玉萍,胡涛,赵毅红,葛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策[J].环境经济,2009,(Z1).

第7篇

关键词:辽宁省;外商直接投资;环境效应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域,对外开放的步伐比较大,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一同增长,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辽宁省的居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了。如何协调好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成为了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过一些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的系列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通过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双向作用的研究,使两者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准备,使之能达到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本文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环境效应,接着又研究了环境的反馈效应,通过对双向作用进行分析,来找到协调发展两者有效途径,并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一、辽宁省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污染的现状

1.辽宁省FDI的现状

辽宁省地处环渤海湾,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土地肥沃,工业化水平高,人力资源雄厚,便利的交通设施,城市化水平也处于前列,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许多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辽宁省的各个产业,促进了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力度,并有效地促进了辽宁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辽宁省凭借这优厚的资源和地里优势以及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力扶持,让大量的外资主动进入。经济增长与FDI的循环,让辽宁省在最近几年经济增长大大加快。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889家,新批协议外资284.5亿美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为201.3亿美元,增长1.1%。新批以及净的增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215个。由以上数字可以说明辽宁省近年来经济增长的速度。

2.辽宁省环境污染的现状

辽宁省的经济增长是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增加的。文章用学界比较流行的“三废”即废气、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指标来展现辽宁省环境污染的变化程度的。这些污染指标自1992年以来,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增加比较显著的是工业废气,从1992年的20230.6标立方增加到2011年的46859.7标立方,增长近一倍。截止到2011年底,辽宁省的工业粉尘排放量已经达到了23-12万吨。同样,工业废水也是在稳步增长的。总表现来看,“三废”的排放量是在不断地增长的,而且在趋势上与FDI是一致的。

二、辽宁省FDI与环境的效应分析

1.技术效应

当辽宁省引进大量外商直接投资时会伴随着大量比较先进的技术引入,通过扩散的方式会对辽宁省的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FDI技术扩散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就称为技术效应。正效应表现在:一是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通过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和处理污染的技术,提升了辽宁省的环境管理;二是FDI能提升辽宁省的技术水平,从而提供生产率,减少了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

2.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主要表现在外商直接投资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会对投资所在环境产生相应的影响。若FDI主要投资从服务行业转向制造行业,会对环境产生更小的环境压力,这样的结构效应是积极的;若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主要出于工业化的初始阶段,FDI将投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重化工业,结构效应就表现为消极的。

3.规模效应

FDI的大量涌入会在提升该国或者当地的经济规模的同时会增加环境污染的排放,这种FDI导致的环境效益称为规模效应。在论证FDI的规模效应方面有著名的“环境库兹列茨曲线”理论,该理论表明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当人均收入达到了某种水平之后,两者表现为负相关关系,总的污染物排放将随着经济发展先上升后再下降。

三、协调好辽宁省FDI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建议

1.创建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不再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目前,FDI被吸引的主要因素还是政治稳定。投资软环境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创建规范、透明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在自身职能方面加强建设,增强工作上的透明,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规避政府部门人员的寻租行为,从而保证引进外资的质量。

2.合理优化产业结构

关注FDI投资规模和强度向关注FDI产出效益和税收贡献份额转变,从追求FDI引入的数量进一步向追求FDI项目的质量转变,从引进FDI工业项目为主向同时引进FDI工业、现代服务业和企业研发机构、总部经济转变。

3.完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生态环境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各种要素资源短缺的发展的瓶颈凸显。在此背景下,辽宁省政府加强了对环境的规制,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处理措施和办法,形成了综合的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态势。但是,辽宁省仍有许多环境标准远远不如发达国家严格。因此,省委省政府应尽快让这些标准与国际接轨,以免国外限制的一些高污染产业乘虚而入,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管陵.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07(08):22-27.

[2]刘荣茂,张璐.FDI 对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为例[J].理论探讨,2007(12):43-44.

[3]李灵稚.FDI对环境福利的影响及对策[J].利用外资,2007(06):54-57.

第8篇

前言……………………………………………………………………………………1

1.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1.1环境污染概论……………………………………………………………………1

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2

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

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3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5

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

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

2.4.3因果关系………………………………………………………………………8

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8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10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0

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11

3.2赔偿损失………………………………………………………………………12

3.3恢复原状………………………………………………………………………12

结 论………………………………………………………………………………14

注释…………………………………………………………………………………21

……………………………………………………………………………2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后果。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就有萌芽,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坚持“二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性”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建议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另外,将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公害防治法》的几种主要民事责任方式,并提出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几种途径。旨在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前 言

环境问题己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最薄弱的体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救济途径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进行上的探讨。

1.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随着的增长,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全球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人类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危害十分严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等污染,严重危害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经济、、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广大群众,使全体公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实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这二个方面问题。

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涵义,是指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是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失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可以说,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基于归责原则之上。[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

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2]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的责任条款或特别法的规定,主要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责任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第9篇

【关键词】面板数据检验 环境污染 能源消费 经济增长

一、背景

自工业化以来,大多数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增长,都大规模开发能源,从而导致能源逐渐缺乏。而如今我国的能源与环境问题尤为突出。所以,研究我国的环境保护、能源消费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对环境保护、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进行综合研究,力图更全面地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我国各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使用面板数据的方法实证分析我国各个地区的环境污染、能源消费以及经济增长的关系。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单位根检验以及协整检验的方法来量化能源消费、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单位根检验主要有IPS检验、PP检验、LLC检验方法以及ADF等。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方法包括Kao检验以及Pedroni检验,这两种方法检验的原假设均为不存在协整关系。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和数据的选取

经济增长:使用地区生产总值,单位:亿元。

能源消费:由于我国煤炭和石油的供需存在低估的情况,但电力消费数据比较准确。所以此次用来反映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关系的指标,使用各地区电力消费量,单位:亿千瓦小时。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评价指标选择工业废水排放量,单位:万吨。

选取2005年至2014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GDP、工业废水排放量F以及电力消费量E的数据来创建面板数据集。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河北、陕西、山东、山西、河南、、甘肃、上海、湖北、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安徽、江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福建、海南、广西、宁夏、新疆,因为数据包括极端数据所以不考虑。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首先对变量GDP、F以及E进行了对数变换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记LNGDPit=Ln(GDPit),LNEit=Ln(Eit),LNFit =Ln(Fit)。

(二)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采用 IPS检验、LLC检验、Fisher-PP检验以及Fisher-ADF检验来进行单位根检验。由检验结果可得,LnGDPit,LnEit,LnFit在5%的水平下不平稳,经一阶差分后,LnGDPit,LnEit,LnFit的四种检验方法都在5%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因此我们得出LnGDPit,LnEit,LnFit为一阶单整序列。

(三)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

对LnGDPit,LnEit,LnFit的协整关系进行Pedroni协整检验和Kao协整检验。面板协整检验结果表明: PP、ADF统计量以及ADF统计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LnEit、LnFit以及LnGDPit之间有着显著的协整关系。

(四)模型检验

(1)固定效应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固定效应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原理是检验固定效应系数ai 是否有差别,检验结果表明,p值小于5%,所以拒绝固定效应系数相同的原假设,因此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更合适。

Hausman检验。Hausman检验的原假设为随机效应模型的系数与固定效应模型的系数没有差别,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则接受原假设,否则为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表明,p值在5%的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因此选固定效应模型。

(五)模型的估计

用固定效应模型估计模型,结果显示被估计参数全部通过显著性检验,R2值高达0.98,拟合的效果很好,但是DW值低,为0.33,存在自相关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采用加入AR(1)后的模型估计结果:

LNGDPit=6.469+ai+0.396LNEit+0.113LNFit+0.929AR(1)

模型调整后的R2为0.998,各个系数均通过t检验,AR(1)的回归系数显著不为0,DW值为2.41,已消除自相关,模型拟合的较好。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GDP与环境污染、能源消费之间有着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从我国的平均水平来看,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396,即能源供给每增加1%,GDP增长0.396%;环境污染的弹性系数为0.113,表明环境污染每增加1%,GDP增长0.113%,以上说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存在着正向关系,符合我们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现实。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 存在问题 重要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66-01

环境监测是随着环境污染的形成而产生,并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环境监测既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

1.1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1.2 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1.3 污染物的种类繁多,作用机制复杂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4 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环境监测的任务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环境样品中的污染物的组成进行鉴定和测试,并研究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空间内的环境质量的性质、组成和结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

1.环境监测的特点

环境监测就其对象、手段、时间和空间的多变性、污染组分的复杂性等,其特点可分为:

(一)环境监测的连续性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等特点,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提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数据越多,预测的准确度就越高。如监测点位的选择一定要有科学性,而且一旦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得到确认,就必须长期坚持监测。

(二)环境监测的综合性

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气体、土壤、固体废物、生物等客体,只有对这些客体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切描述环境质量状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需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情况,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才能正确阐明数据的内涵。

2.环境监测的作用

(一)环境监测在城市环境规划中的作用

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经济与环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强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要实行“三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环境监测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随着污染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污染物部量减排和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1)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不定时抽检,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实现达标排放。

2)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通过对排污企业的督查性监测,全面及时掌握了企业的排污情况,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提供了技术支撑。

3)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暗查。根据暗查监测结果,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的企业处以罚款;对重点污染挂牌督查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违法排污企业,报政府停产治理;对治理效果不佳的企业,建议关停。

(三)环境监测在社会商品中的作用

社会商品是在整个社会中流通和使用的。产品质量的好坏,不仅从适用、美观、耐用方面去衡量,还从它对人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来衡量。如机动车排放有害废气指标,冰箱等家用电器的噪声指标等都要进行测定。尤其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合成化学品越来越多,作为环境监测工作人员,更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环境监测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有一些科学研究又往往以环境监测为论据。如自然资源考察中的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容量研究中的污染源调查等等。做好这些方面的环境监测,将对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有着重大意义。

三、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采样质量

样品采集过程中采样点的布设、采样的深度与厚度、样品的储存方法、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采样质量。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周边环境、地理位置、天气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按照理论上的要求布点,只能因地制宜地选取其他点位来代替。在这种点位布设不规范、具有一定程度随着性的情况下所采集的样品,测得的数据显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二)仪器设备性能的影响

样品分析过程中仪器设备会给分析结果带来误差。其一,来自仪器的计量性能,如灵敏度、分辨力等。如用分析天平稳重时,分析天平本身有一定的精度,所以存在一定的系统误差。其二,分析所使用的仪器是否进行定期校准和计量认证,分析人员对仪器的调试、使用能力如何等因素都会影响分析结果的质量。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

一、引言

党的十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是更好地发展其他建设的保证和推动力。公民对环境诉求不断提高,而环境事件多呈突发性特点,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环境需要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保险制度来支持。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支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造福大众。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到了70年代,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国家。各国不仅纷纷出台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还对环境污染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高昂的罚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使企业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移出去,也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会对参保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

二、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江苏省作为200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试点省市之一,一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江苏保险业分别以推进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责任保险两条线,推进环责险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环责险江苏模式。三、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就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保险险种、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效、责任限额等方面做出更为细致的可行性建议。

(一)保险模式

根据实施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实施性、社会条件等因素,可以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必须在充分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考虑镇江当地的现实情况。建议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以自愿保险为辅,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时,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可以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根据“环境污染危险系数”,划定何种企业必须参加强制保险。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化工、造纸、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使得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承保的范围比较窄。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上,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的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镇江市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揽子险种设计。如应设计和完善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和大气污染责任险等。

(三)承保机构

目前,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并且发展历史比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还不成熟,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所以,如果现在在我国将此类保险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不能很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了使环境责任保险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有力支持。镇江市政府可以牵头在镇江的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由现有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参与监督管理。这样的联保集团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处理新的保险逐步进入市场。

(四)保险责任范围

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除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外,还应该承保持续性事故,对渐进性损失予以赔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如果能够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镇江市还没有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就承保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来说,也需要一段时间去完善相关的工作。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建议镇江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两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等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镇江市发展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五)索赔时效

要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长期潜伏性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影响,可以调整保险责任期间制度。在各国的实践中,保险责任期间制度通常有三种:(侵害)行为发生制度、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行为发生制度”流行于20世纪50~60年代。在这种制度下,保险人只需要对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这种保险责任期间制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会加重保险人的负担。“日落条款”正是这一保险责任期间制度的表现。所谓“日落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损失产生制度”则要求保险人对出现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索赔制度”是指保险人仅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以上可以看出“损失产生制度”和“提出索赔制度”对保险人和受害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这两种制度不能促进企业投保。而“日落条款”又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过高的赔付费用而减弱保险人开展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作用,同时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认为,只要是能证明是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了对被保险人的环境责任索赔事件,保险人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对所有类型的损害都采取统一的长期甚至终身负责的制度又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造成混乱,显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议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对不同的损害采用不同的责任期间制度,使得保险制度更为精细可行。

(六)责任限额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环境污染风险完全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实行责任限额制。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对受害人的给付金额,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受害人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即产生污染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实行责任限额制,让被保险人自担部分风险,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在保险期间内注意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环境侵权的危害。赔偿限额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使得商业性的保险机构能够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对于政策性的保险而言,更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环保”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企业的事,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总的来说,在镇江全面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依赖于环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镇江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以政策法规进行引导。也需要公众参与,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及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2]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3]张兰.环责险试点给力“美丽中国”[J].金融时报,2013(05).

[4]杜光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由首例环境责任保险获赔案引发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9(08).

第12篇

关键词:生物技术;环境污染治理;特点;应用

1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

在当前生态系统中,生物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需要通过生物过程来完成。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属于一个纯生态化过程,具有快速、低消耗、高效率、低成本、反应温和及无二次污染等优势。在当前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利用微生物,其在对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其最终产物多为无毒无害、稳定的物质,有效的避免了污染物的多次转移。而且一些难以处理的环境介质也可以通过生物技术实现治理,即可以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净化环境,使受污染源的水资源及土壤等重新得到利用,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不仅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进行广泛应用,而且在环境监测方面应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通过利用生物传感器发展起来的环境生物监测技术,能够在线提供各种环境质量参数,为环境质量预报和报警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2生物技术在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2.1生物技术应用于废水处理

在对废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利用在自然条件下生长及系列的微生物,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转移和转化废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这种处理方法称为自然生物处理法,是一路具有较好经济性的污水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净化废水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吸附性、沉降性和降解能力,而与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观点相符合。特别是当前随着环境标准的不断提升,废水生物处理技术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各种以其为基础的新技术也不断开发出来,并在污水处理中进行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生物技术在废气净化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采用的方法有生物过滤、生物洗涤和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技术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技术优点,国内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废气净化处理得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美国学者利用微生物代谢净化工业性恶臭气体效果显著,而且不产生二次异臭;德国研究者利用生物膜过滤处理含硫化氢的气体,硫化氢除去率达90%以上。另外通过利用生物膜填料塔对橡胶再生脱硫处理试验结果表明:运行条件控制适当时,净化效率可保持在90%以上,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且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2.3生物技术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国内外固体废弃物常规处理方法主要有固积、掩埋、焚烧,在处理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弃物经过生物技术处理可作为作物生长的优质有机肥料。近年来,国外采用机械快速堆肥工艺,发展用蚯蚓床处理有机垃圾和粪便、处理城市垃圾,不仅可以将城市有机废弃物转变为肥效高且无臭味的蚯蚓粪土而且还能获得大量蚯蚓作医药原料,加上蚯蚓体内蛋白质含量与鱼类相当,是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优良饲料,可以收到一举数得之效果。

2.4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利用生物技术来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尽可能在不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利用自然净化和增强分解污染物的能力来达到修复的目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充分的应用了生物生命代谢活动来减少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深度,或是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化,使被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利用生物技术在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主要以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为主。主要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来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在对油轮泄漏所带来的污染处理过程中,通过投加营养和高效降解菌有效的对海岸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前生物修复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治理大面积污染区域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5利用生物技术处理难处理的污染物

传统的生物处理技术利用生物及微生物,但生物和微生物代谢过程复杂,能量利用率较低,处理速度不快。因此需要有较好的技术来加以改进。还有许多的废物不能完全处理好,采用新的技术和生物种类来进行处理、适当加大生物用量和添加流程步骤是改进废物处理技术的关键所在。基因工程就是通过基因分离和重组技术,将人类需要的目的基因片段转移到受体生物细胞中并表达出来,使受体生物具有该目的基因表达后显现出来的特殊性状。达到改进生物物种的目的。利用基因工程构建的高效菌种来治理污染,尤其是除草剂、杀虫剂和塑料、橡胶制品等人工合成物质的污染,是现代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热点之一,更是未来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

3结语

生物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将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进行应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特别是在对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处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还要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修复,对一些难处理的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也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利用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还我们一个洁净、安全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飞.环境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7):4673-4674.

[2]杜鹃.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技术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13(2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