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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实问题,对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久前重启,国家开发银行拨得头筹,首单101.66亿元资产支持证券是迄今为止单笔规模最大的证券化产品,标志了曾在我国试行几年的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此后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相继开始筹备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已走出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性金融危机,重启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银行体系风险,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建成资产池,此作为偿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四种类型,通常先由发起人将特定资产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简称SPV),SPV完成对拟发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及次级结构和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的设计,再与信用机构、托管人和证券承销商等协议,最后SPV根据证券的销售收入偿付资产发起人,根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但发展缓慢而波折。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产生广泛影响始于2005年,其标志是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我国把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按揭证券化。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暂停。在试点过程中,暴露了很多问题,如审批流程过长、投资机构单一、发行规模不足、二级市场流动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问题。相比次贷危机前的美国,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在初级阶段。而2012年6月,我国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月后国家开发银行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规模为101.66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重启了资产证券化之路。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分离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部分组成,分别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管制,其产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这就导致了银行信贷资产化产品无法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
(二)信用体系不规范问题
在我国,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的建立尚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国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间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弹性的信用体系。如果政府的信用过于强,就可能掩盖很多问题;如果政府信用不够强,则可能导致信用体系的崩溃。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制造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的钱财,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威胁信用基础。
(三)资产证券化需求有限问题
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看来,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进入市场,而我国的投资群体的发展却不够成熟。在美国,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但我国对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化产品上的投资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机构投资者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另外个体投资者虽然也可以投资该产品,但是个体投资者的贡献力量毕竟有限,而且个体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需要拓宽。
三、我国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一)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
通过统一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种种操作规范,提供一个明晰的证券化框架,同时利于监管方在欠缺经验的条件下监管证券化。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被分裂为两个组成部分,应用着不同的规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上市、交易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清除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和填补法律调整空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另一方面,我国有法律规范成文化的传统,采取统一的规章制度,使我国各项立法相对自成体系并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性;再者,作为证券化接受国,我国存在认识和接受这一新兴融资工具的过程,利用统一立法,资产证券化逐渐扩大影响。
(二)规范担保与评级中介机构,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政府应该根据现有的信用担保和评级资源,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利用政府的力量确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在可允许的范围内,让评级机构直接在市场规则下开展业务,保证其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并且适应市场。另外,应提高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承担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工作的机构必须信誉度高、资信好、业务流程规范,对那些不规范,评级结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应严厉惩治。
(三)发展机构投资主体,扩大投资者范围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美国有广泛影响,众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都趋之若鹜,而我国要想推进资产证券化就必须要有广泛的投资者。我国需要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使资产证券化市场活跃起来,另外,随着我国保险业、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如果能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那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得到极大发展。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在我国的推行有助于转移银行体系内风险,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过程不免遇到诸多问题。现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就有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分离、信用体系不规范、资产证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问题,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任重而道远。不过,随着资产证券化的重启,其发展进程的加快,可以坚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迈入一个新的时代。(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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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斌,葛经纬.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探讨.征信.2011.(05)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财务公司是可以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之一。财务公司在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基础上,将给成员单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近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从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导。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推行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制度”指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安排。此举大大简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流程。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也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转到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宏观经济形式的推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过去几年,中国经济以高速运转的状态发展,带来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调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宽松的资金和市场环境。宽松的环境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第三,市场参与表现出空前热情。在政策引导和宏观形式的推动下,发起者的范围由银行扩大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等。基础资产的“多元化”使得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卡分期及事业单位公积金。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业贷款存量总额为1.4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6%,资本充足率达到22.82%,拨备覆盖率为1913.46%,信贷资产规模大、质量高,具备同质性,现金流稳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基准资产实施证券化,财务公司能够将这类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现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不改变负债总额的情况下,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数为单一行业的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各个成员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为集团,从而造成入池资产的行业风险度集中度高,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
2、定价风险
为了提升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财务公司往往会给予成员单位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高于市场利率的存款利率。这无疑与利率市场化这种由市场供需决定存贷利率的发展趋势向背离,缩小成员单位的存贷利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满足信贷资产在市场上发行价格的可能。
3、自留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结构化方式发行,例如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又分为优先一档和优先二档。以上海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总规模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其优先一档为8.3629亿元、优先二档为1.137亿元。该公司认购全部次级部分5000万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发起人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该要求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调节财务公司报表的功能。
三、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池资产质量存在不合格现象
入池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投资者便无法按时获得预期的收益。有时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存在审批流程简单、条件宽松,成员单位对外部金融机构债务清偿优先于对财务公司债务清偿。一旦财务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这就成了财务公司的行为,风险便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二)债务人提前偿付给财务公司增加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和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有按时还款、提前还款和延后还款的可能,按时还款是最佳,延后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提前还款便出现提前偿付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务人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人提前还款时,财务公司的现金流就会改变,收回的现金面临再投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要求入池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发生早偿会对财务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的评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场上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多,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机制不完善,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体系不健全及评级方法和技术还得不到投资者广泛认可的现象。
四、针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入池资产质量,加强对成员单位贷款的审核
由于证券化后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因此财务公司应该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对成员单位贷款的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在选择入池资产时,严格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按期偿付的能力,保证入池资产的优质性,最大程度降低财务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制定对提前偿付的处罚措施和建立提前偿付的测算模型
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制定提前偿付应对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偿付的罚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以补充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积累历史数据及经验,选取关键指标,完善增信系统,建立提前偿付测算模型。
(三)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加快培育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加强行业竞争,提高评级机构的工作透明度。二是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三是加强与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技术,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天津模式
一、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产生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银行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美国,一开始被应用于非抵押信贷资产,发展至今已被广泛于各个领域。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张超英、翟祥辉,1998)。具体说来,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建立一个资产池(Pool),以该现金流为偿付基础,通过结构性重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行为。
根据发行的主体进行划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发起人,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为发起人将可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证券公司。本文所讨论的高速路收费的资产证券化属于后者。
二、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包括发起人、特设目的实体(SPV)、服务人、原始债务人、受托管理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券商、投资者九个主要参与者。一般流程图如下:
首先,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分析后确定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捆绑组合,并以合约方式将其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实体(SPV)。特设目的实体(SPV)是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的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SPV在接受了转让的资产后进过进一步地组合包装最终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SPV主要对资产进行三方面的处理。第一,为了使资产的信用达到标准的安全程度,SPV会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增级,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手段有金融机构担保、发起人超额担保和将证券划分为进行优先\次级结构,这些方法均从不同的角度提升了证券的信用程度。第二,将增级后的证券交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三,设计并出售证券,有时,投资银行会承担起SPV融资顾问或者证券承销商的工作以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由于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利益分散,因此由专业机构服务人专门监管资产池的运营状况和收取本息。为了更好地督促服务人的工作,投资者雇佣受托管理人代表其利益监督服务人的工作。至此,一个一般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就完成了。当资产开始有现金流流入后,资产收入就通过发起人、承销商、SPV、服务人、受托管理人最后到达投资者的手中。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
的文献整理,有补充和修改
以上12个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项目中,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融资的项目有4个,分别涉及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BT项目等。
四、资产证券化在天津推行的可行性:
(一)政策优势
2009年5月证监会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通过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我会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既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停滞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重启。而且2013年2月6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既2009年的文件之后,进一步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
因此,从国家政策上来看,政府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正逐步放宽和规范,在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比较大的可行性。
(二) 经济背景
从天津基础设施资金供需方面来看,实施基础设施类的资产证券化是有现实需要的。
从上图可以看出,2007年到2011年期间,天津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递增,且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很庞大,而且这种资金需求还在逐年递增。
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等。下面依次来分析这两方面的资金供给情况。
从2005年―2011年天津市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状况来看,财政支出逐年递增,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财政支出,并且在2010年时,天津市出现了财政赤字。从这些情况来看,天津市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吃力。
至于银行贷款,贷款利率虽然在2012年进行了两次下调,但利率相对资产证券化来说仍然较高。根据肖来久,孙鹏搏,刘晓梅,田朋(2009)的研究,资产证券化的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低1%―2%,即使加上相关费用,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等,总的融资成本仍然要低于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的融资成本。
因此,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求方面来看,巨大的资金需求以及资产证券化降低成本的作用表明,引入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三) 项目可行性分析
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关键要件是是“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基础设施中适合应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以高速公路为例,分析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天津市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共计10条,总里程278公里(其中新增里程174公里,改扩建里程104公里)。分别为:唐津改扩建工程、塘承二期、滨保高速天津东段、滨保高速天津东段延长线、京秦高速、津宁联络线、唐廊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津滨联络线、津汉一期、西外环等。2013年计划新开工建设津港二期、蓟汕、滨石3条高速公路,新开工里程88.77公里,总建设里程达到367公里。因此今后高速公路融资将有巨大的需求。并且高速公路行业风险低、发展前景好、资产质量优良,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针对高速公路的未来收费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在第二部分中,2005年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功实施也提供了案例支持。
通过对高速公路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费收入的证券化,提前释放已经固化在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上的资金沉淀,将其再投入到新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而且,相对于现行的负债融资方式而言,它不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综上所述,引入资产证券化在宏观环境和具体项目中都是具有可行性的,并且资产证券化对拓宽天津市政府的融资渠道,缓解地方政府的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五、天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
(一)机构投资者不足
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依靠大量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资金的支撑很困难。因此多依赖于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在这些投资者中,银行受法律的限制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处于短缺的状态,不适于进行资产证券的投资。养老金处于起步的阶段,社会上仍有许多争论,因此也不会是主要投资者。总的来说,机构投资者不足是阻碍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资本市场管制
我国市场利率以国家调控为主,只有在很小的范围内允许银行利率浮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利率的制定。由前一部分的数据可看出目前我国利率与证券的利率之间的利差很小,这导致可操作的空间变小,由于利率不能完全反应资产的运营情况,这也会阻碍资产证券的流动性,造成融资效率降低。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细节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约束。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从SPV和税收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应用造成了阻碍。
1.SPV的法律制度约束
首先,SPV作为专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设中介机构,并未在法律中进行法律地位的确认和企业形式的规范。这为SPV的设立造成了很大障碍,若在国内依照法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会大大提升其运营成本,从而提升证券发行成本,降低融资效率。同时,SPV作为一家空壳公司无法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公司法》对发行规模和盈利方面的要求。目前来看,国内一般选择信托机构作为SPV的替代,然而在发行债券方面仍然有许多限制之处。
除此之外,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同时将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也转让给SPV,这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除双方有约定和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真实出售”因此要求资产在真实转移之后,应当通知其原债务人。但是,债务人人数众多,征得全部债务人的同意将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如果有人不同意,合同更新就会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得以进行或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都是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在美国的《破产法》中,“真实出售”是建立在破产隔离的基础之上的,即“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它资产(资产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在中国,资产所有人实际和债务人承担破产的连带责任,而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即没有实现破产隔离。
2.税收的法律障碍
过重的税收会增加融资的成本,因此为实现更高的收益,欧美国家一般会针对SPV和资产证券的购买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但在我国,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不仅如此,SPV作为一般企业发行资产债券,产生资产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在SPV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尤为严重。因此,资产证券化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扫清税收方面的障碍。
(四)其它障碍
除了以上几个因素,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信用机构发展较为缓慢等因素也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天津的大范围推广。
六、天津资产证券化建议模式
由于上文提出的种种障碍的现实存在,建议天津市政府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资产证券化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形式一:
这个流程设计的重点在于将证券设计和出售的环节全部移至国外,即由发起人在国外设立特设目的实体,并将资产转移至国外。因为是基础设施资金融资,由本国政府信用进行担保可提升其安全性,再交由境外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为了使计划能够更加安全高效地筹资可寻求投资银行作为其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但这不是必须的。设计好的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发行。
设立在境外的SPV拥有了法律的保障,可以更低成本地履行其全部市场职能。可用于发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的境外证券市场一般拥有市场化的利率,可更合理地进行市场的定价。同时,由政府进行担保可使证券的信用等级得到提高。但是,在这种方式下仍存在着“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问题,同时,用于发债的资产会受到政府的限制。
形式二:SPT
SPT即利用信托机构作为SPV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这是目前国内使用最为广泛的形式,其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发起人在充分分析了解资产的基础之上对资产结构进行设计,最终建立资产池。第二步,发起人将资产池交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筹资,即将作为信托财产的标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信用增级,常用的信用增级方法有金融机构担保、发起人超额担保和将证券划分为进行优先\次级结构。在资产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就可交由承销商或由SPV本身进行出售,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出售债券因此资产是作为信托资产出售信托收益凭证。购买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的即为资产证券的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凭证得到的资金以及该资金产生的收益为信托资产。信托投资公司筹得资金,在优先向各服务机构缴纳费用后,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支付现金给发起人。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即信托财产实现了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信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说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可见,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极为重要的一个特点,也正是因此,采取信托的方法进行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破产隔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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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高校融资;资产池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7-0095-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我国大学教育正在迅速地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满足实现高校发展的软硬件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高校超常规建设致使债务风险急剧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风险的出口。因此,及时吸收金融创新成果,学习借鉴和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研究并实践资产证券化,为高校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渠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工具从而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一种技术或过程。资产证券化包含着一系列带有革命性的金融创新成果,如破产隔离技术、信用增级技术、信用基础的转换以及间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实践,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应的融资利息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节约,最终减小金融市场的摩擦,综合融资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在国外迅猛发展的经济基础。
2005年,国家有关资产证券化推进工作突然提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产品。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
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已获准研究与开发“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企业应收账款、租金收益、基础建设收费等证券化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对这一前景广阔,能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结构、为证券市场增添投资新品种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很重视。证监会已分别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未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朝着广度和深度快速发展,这就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可能。
二、当前高校融资渠道融资比较
高校办学经费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来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务院的关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几年,许多高校都抓住机遇,努力扩大学校的办学空间,尤其是高校基建的极度扩张。根据教育部规划司的统计,最近十多年来,部属72所高校几乎都先后新征了办学用地,建设了一批新的校区,其中,有近50个新校区已陆续投入使用。部属高校共新增办学用地接近10万亩。目前,部属高校校均占地面积已达3 000亩左右。据初步统计,72所部属高校这些年新建校舍总面积大概为6 500万平方米。从1998年到现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加上连年的扩招,办学规模和投入也很巨大。这就造成了高校资金的短缺,而且缺乏发展后劲。
根据教育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势,目前,高校的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以老校区的固定资产做抵押,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改造新校区。(2)组建教育产业集团。(3)加大校办产业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产权的股份化或资本化。(5)高校资产证券化。对学费的应收账款、学生贷款和科研基金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6)成立教育投资基金。教育投资基金的发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两种形式;投资对象主要是教育产业,并参与证券一级市场的申购和配售。(7)发行教育债券。在以上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效率更高、更有潜力的资本市场运作新工具,在未来高校的融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已经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也为高校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特别是为解决高校当前的贷款包袱沉重、融资环境恶化的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华尔街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生动地反映了这点,“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国内外涉及到高校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贷款进行证券化,美国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功,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资产证券化,而是金融机构实行的资产证券化。因为高校并没有进行融资,而只是高校学费收入资产证券化。主要依据是实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探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资产池的构成、规模和信用增级的可行性。一个单个高校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比如说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学生5 000人,每人学费按现在的平均水平6 000元的话,也只有3 000万元。发行期限十年的证券也只有3亿元。远远够不上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最低要求,更难以达到化解系统性风险的目的。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区域性资产证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构建
区域性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核心内容是资产池中的高质量有效资产的建立。可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应该包括:(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4)金融资产的分布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保证原始权益人对该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8)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证券资产在高校只有学费收入,但单个高校规模太小无法构成合适的资产池规模,所以,必须是区域性高校捆绑式实现证券化。在我国每个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综合类、人文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补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较好地分散系统性风险,符合债券信用等级提高的条件。
规划的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收入以真实销售方式出售给一家SPV(特设委托机构),由高校代收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SPV的专门账户;然后通过政府担保(在一个区域内地方政府容易统一协调)、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取得资金,扣除一系列的发行费用和金融机构中介费用后,作为高校融资款项。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存入SPV设立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用做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投资没有还本时候,还可以利用资金做购买国债等收益稳定、风险极低的投资,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流程简单图解:
四、结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也将会成为高校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教育是投资风险小、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方面,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高校的办学实力与信誉,亦可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区域性资产证券化为高校扩大招生和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使高校的办学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陈文达,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于风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郑锦荣.浅析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应用[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5).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提前偿付;提前偿付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1-0321-01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综述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创新金融工具,指的是银行等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利率、抵押房产类型等同质性的要求汇集成抵押贷款池,出售给特定的中介组织-特设机构(SPV ), SPV将购买来的抵押贷款重新包装组合,并经过评级、担保等形式实现信用提升后,以抵押贷款池的未来现金流为偿还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形式为债券)并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原理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际上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选择必须立足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也就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至少应该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基础资产必须能够带来未来的收益流入;其次,该收益流入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可以识别的,并可以通过投资组合、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手段进行风险化解的。而后者则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三个基本原理或基本功能: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资产重组原理是指通过对基础资产的重新分割和组合实现预期现金流的风险和收益要素的重新分配,达到基础资产的合理定价,从而使以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化达到融资最佳化效果.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风险隔离安排将风险范围缩小到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
图1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1.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剥离贷款。
发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具体目标,即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然后对现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清理,将之从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贷款组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发起人向SPV出售贷款组合。
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它是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题,SPV对发起人(银行)提供的贷款组合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目标选择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资产,将这些贷款资产同资产发起人协商确定贷款组合的购买价格,签订贷款组合买卖合同,完成贷款组合的购买交易。
3.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SPV确定后,在着手包装抵押贷款资产、设计证券结构之前,必须首先完善资产证券化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SPV同时还要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结构设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最终确定一个评级结果,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定价、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
4.信用增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
SPV必须进行自我增级或寻找信用增级机构,采取措施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发行证券的成本越低。
5.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
SPV选定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与证券承销商确定证券的收益率、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等证券发行条件;发行条件确定后,承销商积极组织安排证券发行的宣传和推介活动;SPV与承销商正式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6. 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贷款出售银行支付购买价款。
发行结束后,证券承销商按照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将证券发行收入支付给SPV, SPV按贷款组合出售协议所规定的交易价格向贷款出售银行支付对价,同时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一般来说,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因为发起人己经比较了解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
8.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在每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二、提前还款及其风险
(一)提前还款行为的基本概念介绍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行为。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因而就有可能产生提前偿付风险。
(二)提前偿还行为给银行带来的影响
1苯档鸵行利息收入。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将使银行的可用资金增加,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是,银行系统内居民存款余额连年居高不下,各银行都有大量闲置资金急于寻找出路,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的提前偿还行为只会增加银行闲置资金量,加大银行的投资压力和风险。
2.增大银行再投资风险。
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借款人是在抵押贷款利率下降时进行提前偿付的,那么商业银行进行再投资时便不能获得与原投资相等的回报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将面临收回投资后再重新投资新项目时损失利息的风险。
3.增加银行服务成本。
提前偿还让银行本已规划好的各项收入、支出面临重新调整,运用到相关人员,会大量增加银行的服务成本。
总而言之,我们要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各个环节以及其中的风险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尤其是提前还款风险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更加值得银行予以重视,让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更好的为社会主义金融市场融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刘清涛.当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监管及其模式选择[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著.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6-03
信用卡作为消费信贷这种金融业务的媒介,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它是由信用卡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单位、个人签发的,可以凭其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机构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作为交付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居民尤其是城市白领的青睐,根据中国银联的跨行交易统计,2006年具有循环信用功能的贷记卡在跨行消费交易中,交易笔数占比32.21%,相比贷记卡不到3%的卡量份额,表明贷记卡的活跃程度很高,在个人消费信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刺激信用卡交易的增长,招商银行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耐用消费品和一些高值时尚物品的分期付款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卡人对购买高值物品的信贷需求;另外,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在需要时使用预借现金功能,灵活下调了现金预借手续费,所有这些,都使信用卡成为一种灵活方便的信用贷款,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
一、国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首度发行是在1986年3月。所罗门兄弟公司将不动产抵押债权的技巧应用于无实物担保的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上,成功将信用卡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其为BankOne私募发行了价值5000万美元的交易,该交易称为CARDS,这里的证券采用了参与凭证的形式,虽未公开发行,却是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真正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是1987年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BOA)的交易。BOA当时为了打销大笔呆账,改善其资产负债表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发行4亿美元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为途径,此交易称为“美国商业银行之加州信用卡1987-A信托”。其汇总组合了836659个VISA信用卡账户,包含应收本金655097130美元及循环利息7533581美元,而所筛选出的持有人至少须持卡满2年及拖欠付款未超过30天以上,当循环利息降低到某一水平时,可启动提早摊还机制,以防止债权质量的恶化。
此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逐年增长,并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主要标的为信用卡债权及汽车贷款,1995年两者合计占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余额的67.2%,近几来由于CBO/CDO的兴起,其所占比例降到2006年底的25.5%,而CBO/CDO则由1995年的0.4%大幅成长到2006年14.1%,同时住房权益也增长到2006年27.3%。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所占的份额仍相当大,2006年达到了3399亿美元,占ABS发行余额的16%,仍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①。欧洲是美国以外世界上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于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欧洲传统的证券化类型是表内证券化,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欧洲出现,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欧洲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与美国相比,欧洲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仍较小。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及其特点
(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图1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图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如图1所示)一般为:
1.发起人(发卡机构)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卡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特别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所需融资的规模,选择一定符合条件的信用卡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
2.发起人(发卡机构)向SPV出售贷款组合。发起人将其信用卡账户中随时产生的所有贷款出售给――新设立的全资特设机构(SPV)。作为发起人,其出售的是信用卡贷款而非其信用卡账户。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者,发起人保留改变账户期限的权利,并受到某些要求保持最低收益和无区别对待账户的契约的影响。
3.信用增级和发行评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SPV自我增级或寻找信用增级机构。SPV对贷款组合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后,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4.证券销售。承销商积极组织安排证券发行的宣传和推介活劝,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
5.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一般就是发卡机构)负责收取、记录由信用卡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人受托人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发卡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2]
(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消费信贷余额随季节变动和使用者支付能力的影响而变动,发行人必须把贷款余额转换为具有固定本金和合理的长期平均期限的证券,因此,以信用卡资产为支撑发行的证券结构非常复杂。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方面。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同,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偿付期限通常较短,大约是6-8个月。而进行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池要有一定的存在期限,期限太短不适合发行证券。因此,发行机构必须针对这一特性加以调整,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才能吸引投资人。一般而言,信用卡资产证券化通常设计成含循环期及本金摊销期的两段式证券:在这个结构下,第一个期限称为循环期,投资者在这个期限内只得到利息收入,不发生本金偿付;资产池产生的资金与投资者得到的资金的差额被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因而维持资产池产生的规模,这个期限的长短对证券期限有比较大的影响。循环期的长度一般为18至48个月,此一长度和本金摊销期长度结合成加权平均期限(weighted-average life,WAL),WAL的设计可依投资人的喜好多样变化。第二个期限称为摊销期,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者既得到利息支付,又可以得到本金支付。
2.优先/次级结构占有重要的地位。采用这种结构的原因在于信用卡贷款资产池的不稳定性,而这种不稳定性源于持卡人偿付的不稳定性。这一结构是指发行者发行A、B两种凭证,前者称为优先级证券,后者称为次级证券,优先级证券拥有第一求偿权,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先满足优先级凭证,若发生坏账损失,则A凭证投资人也会先获赔偿,坏账风险则由次级凭证投资人承担,因此次级凭证占总发行额的比例越高,优先级凭证的风险就越小,信用评级也越高;换句话说,要使优先级凭证达到某一水准的评级,可调整次级凭证的比例以达到目的。优先证券是投资者权益凭证,由投资者持有,有着确定的本息支付;次级证券是卖方权益凭证,由资产出售方持有,偿付级别在投资者权益凭证之后,所得的偿付是资产池资产总价值除去投资者权益凭证持有人所得。
3.资产池中信用卡贷款的数量非常巨大,远非其他资产的证券化能够相比的。例如,在特拉华州的共和银行实施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中,账户个数为22万多个,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多的也不过几千个。因此,信用卡贷款组成的资产池的风险更容易分散、对资金流的预测更加容易。[3]
此外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特点还有:超额抵押、设定只支付利息的时期、存在付清事件(Payout Event)和清洁回收(Cleanup call)等。所谓付清事件又称为摊还事件(Amortization Event)或流动性事件(Liquidation Event),是指摊还本金的日期比预定摊还期提前开始。此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的发行契约中,此措施用于当现金流入无法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且经过一段时日此现象仍然无法获得改善时,它可说是除上述信用加强的措施外,另一个保护证券质量的防卫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避免受到应收债权质量持续恶化或是服务机构无法履约的影响。
三、对我国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理性思考
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商户受理信用卡的积极性还不够,循环利息收入还未成为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银行服务质量的改进及信用环境的改善,信用卡发展潜力很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 2005 年 的171.34 亿元增长到 2006 年的 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 175.20%,产品种类也由两类发展到五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单只产品发行突破了 100 亿元,多支产品实现滚动发行,体现了结构融资工具的重要作用。[4]由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以其发行的证券信用级别和收益水平高、早偿风险低等优点受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同时证券化也降低了发卡人的融资成本,为他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因此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也会得到快速的成长,我国今后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适当参与
任何一项创新工程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甚至包括一定的政府背景的经营主体。针对证券化交易中可能产生争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和涉及的巨额税务费用,政府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和交易规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而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等,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资产证券化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一种以资产为支持而发行债权类证券的融资行为。从债权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产品的结构合理可靠,且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与风险可以接受,那么都是可以投资的。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决定了信用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信用增级和评级相当重要。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国际信贷评级或评级较低,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资产评估体系,增强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管体系和社会征信系统,严防个人信用过度扩张
一种可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有持续一定时期的较低比例的拖欠、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但我国信用卡资产的质量较低,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设立合理、敏感的风险评判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关注借贷人的社会信贷总额、资信状况,并将信贷额度与个人收入、资产变化动态相连。其次,设置差别化利率,将银行风险、收益与个人信用挂钩,树立持卡人的信用意识。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加强对发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进行恶性竞争或风险管理松懈的发卡机构及时查处,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信用卡发卡环境。而各发卡机构也必须根据监管部门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从发卡源头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采宜.又是一年春好时――银行卡产业2005年回顾及2006年展望[DB/OL].中国银联网站.
[2] 郑凡.信用卡资产证券化探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2004年.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过程或行为。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性的融资方式,并具有结构性和低成本的特点。它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在解决金融机构流动性、创造性产品和处理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呢?
一般来说,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确定融资目标并对资产进行分割组成资产池;其次,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于此不赘。第三,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第四,针对转让进的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和信用增级;第五,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七,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最后,还本付息。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其运行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因此本文将对其进行重点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产生的必要性。我们从对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起人能否实现融资目的,最需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品质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吸引投资,并非是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这种信用才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为了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阻隔可能影响基础资产安全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只有构架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仅仅限制在基础资产之上,而与发起人的整体的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才可能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性的需求。破产隔离机制也被某些学者称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应破产隔离的需要而产生,也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欲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剥离”出来,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并无人格,不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格即无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SPV的成立,不仅使得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也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有了一个合适的主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种译法,如“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机构”,等等,它们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别目的机构”说。SPV是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它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金额。SPV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真实销售可以一次性变现发起人的资产池,实现风险隔离,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遭到清偿时的风险。
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运作流程,包括: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运用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账户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评级;对现金流进行重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选择服务商、受托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SPV的设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这三种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三方基本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其他当事人,如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SPV应该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风险隔离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脉”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当然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只有这样,SPV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职能。至于如何达到风险隔离的状态,主要是通过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购买基础资产来实现;具体运作过程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2、SPV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SPV是一个独立的、有相关独立资产作支持的证券发行人,这和股票、有担保的债券有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SPV的这种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特征,所以证券化资产有相当的安全性。SPV应该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3、SPV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SPV是一个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是以其证券化基础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所需要的场地和职工以及经费,除信托投资公司外,皆直接或间接由创设人提供。SPV对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全部依托发起人或其他机构进行,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设立时只需设立人,即设立SPV的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向其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即可,这部分启动资金,含服务发生的中介委托和办公酬金等费用,也将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成本,从日后的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募集的资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获得偿还。
三、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中,它连接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可以说是他们之间的“桥梁”;同时它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它与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无一不发生联系。具体说来,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几种:
(一)从发起人手中买到基础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要求发起人在出售基础资产时必须是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必须把资产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SPV。转让后,发起人对该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得就该项资产承担任何义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在此之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由于在会计上列为账外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这样才能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有必要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信用增级之前,通常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交易进行考核,以确定为了达到所希望的信用评级需要进行的信用增级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用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在评级完成之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证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摘 要 自从吉林大学发生债务危机后,关于高校的融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探讨高校融资问题,在阐述高校融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可行性和操作流程,并比较了资产证券化融资与长期贷款融资、租赁融资的优势。最后,探讨了高校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高校融资 现金流
一、我国高校融资的现状
我国高校面对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形势纷纷进行多种渠道的自主融资,学校自筹资金在高校资金结构中的比重呈逐渐上升趋势。逐渐形成了以政府拨款为主,学杂费、银行贷款、校办企业与社会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为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
(一)政府拨款仍然是高校融资的主渠道
高校扩招后的2001年-2006年的6年间,普通高校总投入为12027.65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普通高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为46.11%。由此看出,政府拨款仍然是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学费收入是高校资金的重要来源
高校学费和杂费收入从2001年的282.4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857.5O亿元,六年增长了三倍多。占普通高校总投入的比例也从24%增长到了29%。可见,高校收费已成为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途径。
(三)银行贷款是高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的教室、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各高校纷纷对原校舍进行改造,或建设新校区。但是,高校内部无法解决高校扩建的资金需求。面对教育投资的“瓶颈”制约,银行贷款成为高校的首选。
二、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国家政策的宏观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手段、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在此法中指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高校可以进行自主融资,提高了融资的积极性,促进了融资战略的制定、模式的创新。
(二)教育投资新观念的转变
近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已经突破了原来固有的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视作一种投资行为,这使得高等教育融资就成为可能,从而为高校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有适宜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标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按照美国证券委员会的定义为“将企业(卖方) 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高校的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属于较为优质的资产,在未来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如学校的学费,这样证券的收益支付有了保证;此外,这些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变现,并且变现能力比较强,一旦必须将该抵押物变现时,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最后,高等院校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三、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从欧美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多种资产被成功的证券化。这些资产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一是抵押、担保贷款,如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等;二是各种应收账款,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转账卡应收账款、贸易应收账款等;三是各种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如航空机票收入、收费公路或桥梁和其他公用设施收入、航空或铁路客货运收入、税收或财政收入和出口收入等;四是各种商业贷款,如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供膳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等。
“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这形象而生动的反映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适合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该是优质资产,而非不良资产。把高校中最优质的校园资产呈现在投资者面前,通过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大量资金。
(一)构建资产组合,组成资产池
高校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是原始权益人,即高等学校,拥有教学楼、学生公寓、体育场馆等存量资产。原始权益人将目标资产进行估算和考核,并根据自己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的数量,将资产汇集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具体运作中,考虑到一所高校的目标资产规模可能相对较小,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或教育管理部门牵头,将多所高校相似的目标资产整合,组成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池。
随着高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学生自费上学已成为现实,目前,学费收入已成为高校收入中主要来源。虽然学费收入在高校的资金来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高校的收费并没有完全市场化,学生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也就在20%~25%之间,高校在培养一个大学身上面是需要补贴很大一部分,因此依靠学费收入并不能缓解高校资金短缺的现状。而通过学费收入为基础的证券化可以使高校在短时间内筹到大量的资金,用来改善高校的办学状况。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账户,该SPV通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出售给SPV,并从SPV机构获得相应资金,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二)SPV设立的选择
能否成功设立SPV,使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运作的根本前提。因此,高校对SPV的设立应该谨慎。目前,设立SPV 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目前成立的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附属融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充当SPV;二是由实力雄厚的券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SPV; 三是高校自己设立SPV;四是利用国外的SPV。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首先是高校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其次,实现资产转移,即高校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殊信托机构(SPV)。再次,SPV以该资产池为依托,发行债券。最后,SPV用发行债券筹集的收入向高校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并负责对债券还本付息。如果高校未能定期偿还,则由担保机构(商业银行、金融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负责处理。这一债权方案是按照国际上证券化运作的基本模式操作的,它对资产的质量要求较高,这是因为债券的按时偿还是由资产的现金流特征决定的。
四、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与长期贷款融资方式的比较
国内银行贷款是高校筹资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筹资方式一般与高校的资信挂钩,那些实力不够、品牌形象不够的二类高等院校很难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而资产证券化融资没有高校信誉的限制,只要高校拥有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基础资产(如学生公寓的每年住宿费收入等)就可以进行证券化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资金来源比较广、期限长,并且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信用增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知名度。
(二)资产证券化与租赁融资的比较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指由供应商购买这些租赁物件,并租给高校使用,而高校利用其每年的教育经费或者办学收费的一部分用于承租设备的租金支付。租期届满,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校设备紧缺、资金不足的压力。但是与资产证券化相比,租赁融资要求高校的信用好、实力强,且融资成本相对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高,只能适用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如设备等的融资上,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
五、高校开展融资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
教育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投资风险小,并且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计算,90年达国家高等教育的投资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及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回报率可以高达20%,这个比率将远远高于家电等产业的年收益率。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将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购买的证券又具有低风险的性质。
(二)促进教育产业化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确切地讲是以人的素质为对象的人力资本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和整合,但是教育带来的收益又不是完全内在化的,所以建立完全有效的市场体系不切实际,因此,可以用替代的方式建立模拟的市场,即通过资本市场来促进教育产业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源重组
资产证券化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高校的结构调整和整体的资产重组,可以对重复建设的院系、专业、实验室等进行大规模、广范围的资源重组。对高校而言,不仅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同时高校资源设备的建设与重组也是关键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挖掘物力人力,做到物尽其用。
(四)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校的知名度
高校知名度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在资产证券前,为了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起人,SPV 都会倾向于知名度高、办学质量好、信誉好的高校的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和第三方担保都会强化资本市场对高校产业化发展的兴趣和关注,从而增强了高校在学生和投资者心中的地位,打造更好的高校形象,为高校的扩大生源提供了基础。相对应的是高校为了维护这种良好的形象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地位必定会加强自身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改进,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从而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
(五)可以化解商业银行对高校贷款的利率风险
过去高校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贷款,具有一定的贷款风险,实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把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及提前偿付所产生的在投资风险主要由证券的购买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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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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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金融创新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启动了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标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发展较为缓慢,券商专项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市场改革的实际效果也难言乐观中,而理财、信托等渠道形成的场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形成场内与场外“一头冷、一头热”的尴尬格局。本文通过探寻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滞后的症结,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目前模式的局限性,提出解决对策,以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快速发展,在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释放资本和流动性、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方面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举步维艰
(一)交易市场分割、流动性差目前ABS和ABN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券商专项计划则在交易所上市,但整体交易冷淡,流动性不足;尽管券商体系的交易所、转让平台和柜台交易已经对ABS和ABN开放,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受制于政策障碍和监管协调不足,要实现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完全跨市场流通,或延伸到柜台交易尚需时日。
(二)产品结构单一一是交易基础雷同。在前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基础资产均为特征相似的贷款组合,同质性高,风险状况易于判断,且无合成和再证券化产品。二是内部增信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主要以内部优先/劣后的分层结构和超额利差保护为主,少数有流动性储备账户等增信安排,没有复杂的衍生品结构设计;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内部增信之外,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为主。
(三)基础资产集中度、相似度偏高一是以对公信贷资产为主。在前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24支产品中,除住房按揭2支、不良资产1支、汽车贷款1支、租赁资产1支外,其余均为对公信贷资产[1]。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为基础设施、能源电力等应收款项目。二是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大中企业贷款为主,小企业贷款由于期限短、抵押贷款占比高,信用卡贷款因涉及循环入池对会计出表有影响等技术使得证券化难度较大;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也是以基建项目或大型企业为主。三是行业选择集中。从具体每单证券化来看,虽具备一定的行业分散度,但从全部资产证券化汇总来看,传统行业仍然具有一定的集中度。
二、拖累资产证券化的症结
(一)参与主体受限一是投资主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尽管银行间市场投资主体已经包括了银行、保险、券商、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乃至部分大型企业,但受制于市场割裂,无论银行间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仍然有限,以金融机构为主,风险分散效果仍有待提高。二是特定目的主体受到限制。《信托法》下,由于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的相对合法性,到目前为止,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主体(SPV)全部由信托公司担任。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基金子公司等均事实上已经通过部委规章成为了“合法”的SPV。三是银行担任承销商的意愿不强。以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主承销商全部为几家主流证券公司,无一家商业银行参与。一方面与银行投行业务主要立足于对外帮助企业直接融资获得盈利的业务取向有关,另一方面对现有存量信贷业务证券化和利差收益的切割转移,银行体系并未获得外生性盈利增长。四是可选择的评级机构较少[2]。
(二)操作成本高一是中介角色较多。完整运作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除了发起人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资产筛选、尽职调查等工作外,还必须安排SPV、贷款服务、资金保管、登记托管、评级以及律师、会计师、主承销商等机构参与,甚至还需要财务顾问和交易管理机构等角色。不仅所有中介机构费用需要从贷款利差中支出,还涉及与多个中介机构的项目组织协调、协议合同等繁杂事项,导致周期长、成本高。二是审批流程长。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主体资格认定和产品审批制,首先需要获得主体资格准入,然后分配试点额度,待项目准备完毕后,申报产品准入审批到发行核准,涉及几个监管部门,耗时周期较长。三是税收优惠不明显。通常证券化设立SPV后应该保持税收中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尽管对资产转让、SPV的收入与支出环节和证券交易环节基本都进行了纳税义务的转移,但并无明显的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资金保管、承销等环节的存在,增加了额外的印花税支出。
(三)证券化效益差一是发起人风险自留。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出于降低发起人道德风险的考虑,要求发起人必须持有不低于5%的次级部分,实际为发起人部分兜底,未真正起到有效分散风险的作用。二是会计出表难。按照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化后资产能否出表取决于风险-报酬转移程度、对资产的控制程度和继续涉入程度,但都属于原则性规定,会计师对个案拥有较大的裁量权。特别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0”自去年施行后,会计准则对证券化资产出表的规定更为严格,可能导致资产无法出表,失去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三是资本计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政策要求发起人必须持有5%以上的次级证券,该部分须全额从核心一级资本扣除,相当于资产被证券化后至少还有62.5%的风险权重。若再考虑其他风险涉入及扣除相应资本,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并不能够充分释放资本,反而有可能增加资本占用[3]。
(四)证券化产品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不足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法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首先经过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属于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更是依托于信用评级制度。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我国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不规范,信用评级市场及相关业务不完善,譬如信用违约历史记录残缺不全,运用的评级方法、评级技术尚不成熟,评级中使用的参数随意性强,信用评级标准参差不齐,评级机构信息透明度偏低,评级的公允性与评级机构的商业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评级报告大多对证券化产品授以最高评级,很难获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认同。
(五)交易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期望相距甚远我国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监管部门尚未出台有关行业规则予以约束。作为发起人都期望转移风险而非收益,而作为投资人则期望获取更多收益而非风险。在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过程中,发起人明显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殊优势,倘若没有充分的制衡手段,发起人极易隐藏负面信息,譬如提供不完整甚至经过“包装”的资产池信息,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交易风险状况。
(六)资产证券化配套法规缺失一是上位法缺失。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通过信托SPV证券化,资产转移应作为财产委托还是作为真实销售,仍存在法律模糊:若作为财产委托,则不能破产隔离,如发起人破产,则需列入清算资产,损害证券投资人利益;若为真实销售,《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与委托之实不符。二是权属抵押登记繁琐。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真实出售意味着有关权益须一并转让,担保变更登记是确保法律认可担保权益转让的必要条件。在现行法律环境下,除建设部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时可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及《物权法》规定以交通工具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转让给受托人无需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外,其他类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时批量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或无需抵质押变更登记尚无法律依据[4]。三是监管协调较难。目前多套监管体系并存,多个交易市场隔离,多个托管结算机构需部委间协调,可能导致证券化效率低下,难以发挥证券化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5]。
三、多策并举加速资产证券化
(一)出台专项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化规范运作扫除法律障碍,制定资产证券化专项法规,解决设立SPV、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批量抵押变更登记等的法律依据问题,允许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公司制SPV用于证券化。
(二)改革资产证券化审批体制,建立跨业、统一的监管标准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次级持有比例,放宽相应的银行资本计量标准,激励风险资本释放。协调、规范和统一信托、证券、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化资本金要求,防止恶性竞争,发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优势和资产证券化主导作用,共同防范系统性风险暴露。必要时,可考虑以银监会为主体,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泛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统一监管和推动,引导场外类证券化业务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要简化资产证券化审批体制,对基础资产质量优良的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资产证券化审批,在一次性审批总体额度的基础上明确滚动发行的具体实施细则;适当简化证券化审批流程和申报要件,降低项目成本。
(三)秉持市场化导向,实现参与主体、投资者以及证券化产品的多元化在推行“注册制+备案制”基础上,积极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化发展,不断拓展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以及基础资产范围,在引导商业银行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的信贷资产、采取简单透明交易结构开展业务的同时,适当根据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特点,在标准化发行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差异化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发挥银行主体性作用,拓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市场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适时进一步放开至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扩大投资者范围,完善做市商制度,提高流动性。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承销资产证券化项目,有效管理和分散金融体系风险。可考虑设立专门的交易所或托管机构,丰富多层次的交易和托管体系。
(五)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避免过度衍生化
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与发展决不能偏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这一主线,必须以所筹资的资金是否投向实体经济为标准,鼓励利用银行的信贷技术促进企业信贷需求与投资人金融资产配置需求的有效对接,有效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同时,还要吸取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动荡的经验教训,坚决限制在证券化基础上叠加衍生产品,防止信贷资产证券的交易层级复杂化和杠杆化,抑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度投机。
作者:葛军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刘丽娜.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实践及政策思考[J].金融监管研究,2014(3):52-55.
[2]姚禄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效应的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9):24-28.
[3]肖云钢.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10):73-76.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4.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4.1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4.2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4.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就与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由于中国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审批,不利于债券流通。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农地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要顺利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就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使其符合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大才.试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j].财经研究,2003,(4).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