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7:25: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研究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环境监测;健康;技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X838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2009(2016)01-0001-04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与化学品使用量和品种的不断增加,新型环境污染层出不穷,化学性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影响的问题更为突出,积极应对化学性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已成为迫切需求。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明确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开启了我国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法制化的新征程,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控制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1-2]。今以江苏省典型区域为试点,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研究,在总结、分析试点应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作探讨。
1环境与健康监测现状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管理机构,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等,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工作,如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淮河流域环境污染与癌症风险评价、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等。然而,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仍然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仍将处于较高水平。环境与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环境与健康的现状不明,底数不清,致使一些急需开展的工作难以实施;二是缺少透明、公开的公益性环境与健康基础数据库,部分特征环境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部分疾病和死亡的人群资料;三是现有环境与健康管理缺乏整体性,基层环境健康工作基础薄弱等[3-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预警及风险管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环境与健康监测是环境风险预警和管理的基础,监测信息是环境风险评估所需要的资料[6]。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针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此方面的工作无章可循。从江苏省环境监测的现状来看,尽管已开展了大量的常规监测,以及污染源、土壤、饮用水等多项专项调查,但这些调查和人群健康结合较少,加之环境与健康监测尚未纳入常规工作,对人体健康影响更为直接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基础数据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时把握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害的状况。鉴于此,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有望弥补此项监测技术内容,为获取环境与人群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常态化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奠定基础,也为支撑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及预警提供科学保障。
2环境与健康监测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
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应具有全面性,需综合考虑影响人群健康的多种环境要素。当前,影响人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呈现出多介质污染(室内外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多途径(呼吸、饮食、皮肤暴露)、多种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新型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等)、复杂健康风险的特征[7],要摸清环境与健康问题,应全面调查分析环境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健康的影响。二是充分基于现有环境监测工作和资料,保证资源节约。多年来,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监测体系的一个新分支,应充分利用现有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做必要的拓展,避免重复监测。三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在满足自身特定要求的同时,应与我国现行的空气、水、土壤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监测方法和规范等技术要求不应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四是与目前实际监测工作水平和能力相适应,使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风险评价所需的监测数据科学、合理、严谨。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总体思路是以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历史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人群健康情况等为科学基础,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特点,结合常规性环境监测工作,因地制宜,重点加强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物调查和研究,充分反映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人体健康状况的影响,为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和基础工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框架见图1。
3环境与健康监测领域分析
环境与健康是一门交叉学科,相关工作属于环保和卫生部门交叉管理。环保部门主要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门主要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来指导人们尽量避免环境暴露,由此决定了环境与健康监测是一个综合性的监测。按照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方式和途径来归纳,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一般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人体内外暴露、健康效应监测等方面(见图1)[8],从而获得环境污染状况、暴露途径和强度、健康损害等信息,掌握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程度,为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撑。从目前环保和卫生部门的职责划分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体外暴露监测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范畴(即图1中虚线包含部分),而内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则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今研究的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内容主要基于环保部门的职责,探讨在选定污染区域开展污染源、水、空气、土壤(尘土)、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要素监测工作。
4技术内容及相关要求
4.1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
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作为环境与健康监测的基础工作必不可少。现场考察是为了直观地了解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情况;资料收集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历史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情况,收集内容包括该地区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企业情况、人口、农药使用、人群健康状况等资料。通过现场考察和基础资料分析,了解选定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现状与演变历史,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人群生活方式等,筛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确定污染区调查范围,同时选择无明显污染来源地区作为对照区开展监测。
4.2污染源调查监测
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监测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该区域污染物尤其是特征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为寻找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之间的关联提供一定的支撑。污染源调查包括历史污染源调查和现状污染源调查。历史污染源调查需收集调查区内相关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运行时间、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历史、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污染源调查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现场实测,收集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废水和废气排放方式、废渣处理处置方式等。污染源监测指标可以从2个方面考虑:一是根据企业的原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及历史环境监测资料等,选择企业可能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是与环境质量调查相对应,选择其筛选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为研究污染物在各种环境介质中的存在和转换规律提供依据。污染源监测在每年生产旺季和淡季各1次。
4.3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空气、土壤监测等,以全面了解可能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因素。我国的环境质量监测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较完善的点位和较全面的监测项目,此项工作的开展应以现有监测工作为基础。4.3.1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应结合例行监测工作,同时考虑当地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地表水水质监测应选择对饮用水源影响最大的河流作断面布设,包括已有国控、省控和县控断面,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的重点断面。饮用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分散式供水(多见于农村地区)。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在典型区域范围内,至少选取代表该地区水质状况和水源类型的一两个点位采样监测。目前,很多农村地区依然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多为深井水,而根据历史资料,更早时很多地方仍然饮用浅层地下水,由此可见,分散式供水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由于分散式供水往往量大面广,综合考虑工作量,可以选择与人群健康最密切相关的地区布设监测点位。水环境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2空气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了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水平;二是了解选定污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或特征污染物排放水平。根据典型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该地区的点位分布和数量,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和特征指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尽可能选择国家、省、地方原先设置的点位。污染区域布点依据主要风向和扩散途径,污染源下风向可参照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布点,影响人群健康的敏感区域可采用网格布点方法,选择有代表性的点位,同时在污染区上风向设置参照点[9-10]。空气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3土壤监测土壤监测宜优先选择污染地区土壤、农田土壤、与人群密切相关土壤、社会关注热点土壤等,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和研究土壤污染与当地人群健康的关联。土壤监测采用网格布点,在污染扩散途径及与人群密切相关的区域可以加密布点,在污染影响较小的地区可减少点位数量[11]。土壤监测每年1次。
4.4外暴露监测
根据污染区和对照区人群分布情况,开展外暴露监测。外暴露调查包括经口摄入、呼吸吸入、皮肤接触3个方面,确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介质及影响途径。根据人与环境污染物的接触途径和方式,外暴露调查主要包括:一是经口摄入的饮水和饮食监测;二是呼吸吸入的室内空气监测;三是皮肤接触的水和尘土监测。调查采用抽样方式。饮水在调查人群家中抽样采集管网水、水缸水或井水等;饮食抽样采集家庭粮食、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奶制品等;室内空气在居民家中采集空气样品;尘土采集居民家中或院落地面的灰尘。外暴露调查点位布设在受污染物影响明显的区域,频次为每年1次,监测项目主要为特征污染物。
4.5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在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全过程实行质量保证,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实验室分析、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采样、样品交接、前处理、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等记录应归档齐全[12-13]。
5结语
环境污染因素在影响我国居民健康风险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大,环境与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今从环保部门的角度,对环境与健康监测作初步探索,相关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环境与健康工作在我国逐步兴起和发展,其内容复杂且涉及面广泛,各方面工作互相关联、互相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基础,需及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及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系统性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制度,有效完成环境与健康监测任务。
[参考文献]
[1]段小丽,魏复盛.我国环境化学污染物的健康影响现状和问题及科研发展方向[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0,27(12):1111-1114.
[2]熊跃辉.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是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必然趋势[J].环境保护,2014,42(23):29-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J].环境卫生学杂志,2011,38(2):45-48.
[4]范清华,张涛,沈.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构建[J].环境科技,2014,27(1):65-68.
[5]孟伟,于云江,郭庶.国内外环境与健康的管理与研究[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24(1):4-7.
[6]王先良,王春晖,江艳,等.中国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策略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35(11):12-16.
[7]段小丽,李屹,赵秀阁,等.“十二五”我国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的思考[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1,30(3):210-214.
[8]段小丽.暴露参数的研究方法及其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价中的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9]吉贵祥,张涛,范清华,等.某农药厂周边空气毒死蜱污染状况及健康风险评价[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1):6-9.
[10]张涛,范清华,吉贵祥,等.典型乡镇饮用水和农作物的污染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价[J].环境科技,2015,28(1):54-56.
[11]鲁敏,李荟敏,贺小敏,等.某金矿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中砷的健康风险评价[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5,27(3):45-47.
[12]戴秀丽,朱培瑜,王蕾,等.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体系的回顾与展望[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5,7(3):52-55.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措施
【引言】:社会生活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应用的危险品,在这些危险品的生产、运送、使用以及销毁的过程中,因人为忽视或者是因不正确操作而导致的污染源泄漏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事件叫做环境污染事故。像这类型的环境污染问题很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或者是霎时排放出大量污染物,有着十分明显的突发性,因此会给人们的生活以及生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生产以及身心健康。
1 、本地区污染源台帐的构建
建立本地区污染源台帐首先要对该地区各个特大环境污染源展开全方位调查,挑选出主要危害该地方环境的污染源构。一般而言,基层的县(市)级监测站会比较了解该地方中现有的各种类型的污染源以及潜在具风险的污染物。因此,在本地区污染源及风险源台帐的构建中一定要保证内容细致,并且是一厂一档。同时每个单位台帐的内容也一定要包含本单位所在的地理位置、最快捷的线路图、原材料的名称以及使用量、产品的名称以及产量等最基础的信息,除此之外,应该规整污染源台帐档案且保留电子版本,以便于日后查阅。有了该台帐提供的基本信息,不管管辖范围中哪个企业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部门都可以按照台帐中的信息及时汇报出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时推测出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污染源,为进一步确定污染事件中的污染物提供了有效的根据,从而使得环境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能更快地做好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
2 、深化环境污染应急措施预案
产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难以预测性决定了应急监测准备工作的经常性,并且从事故发生之前到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以后,这三个阶段都离不开应急监测准备,可见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必须要深化这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所谓应急监测预案,即根据会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而制定能够高效的开展应急工作的条理清晰的方案,并要求内容一定要精简,方便操作。迄今为止,每个环境监测部门均依据要求编写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但是介于基层的环境监测站通常都不会有专门的应急监测工作者,他们的应急人员大多由本监测站各个科室的人员兼任,那么,基层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应该把握每个机训练应急监测小组的成员们。使他们清楚的知道身为一名应急监测者该做些什么,不仅要孰知急监测工作程序以及一些应急办法,还应该清楚每一种应急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在何条件下可以使用,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当出现应急事故时可以快速反应并选择出最佳应急监测方案。
3 、提高现场应急监测能力
有了良好的方案,那么有较强的现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必然是如虎添翼。因此,能力方面的提高同样不容忽视,必须做到迅速、变通并且要具有可行性。因此,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先找出监测因子,根据所得充分的现场资料以及详细的数据库资源对监测因子展开分析并鉴定污染因子。然后按照布点的办法进行严密分析。例如:某一个突发性的化学物品气体泄露事故,因为受其影的范围具有无法预知性,所以要根据气象等来判断出风向、风速,从而找到距离事故点较近的位置,并在那里安置便携式气体应急监测仪器,严密布点,再经过检测、分析以及计算,算出污染物浓度并找到其扩散方向以及影响的范围。再者,还要进行跟踪监测,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具有短期持续性,因此在它持续污染的这段时间里应该跟踪监测对污染的源头和环境的质量,从而令事故发生的环境和它周围的环境条件得到保障。最后,污染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民众均会在事故发生以后深入了解与事故相关的环境信息,监测信息。因此,采取标准的方法第一时间发表监测信息,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活并且对事情的发展形势也有一定帮助。
4 、深化培训并拔高监测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
由于我国现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并且在这个发展的过程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因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会时常发生,与之相配套的环境监测仪器也越发高科技,因此监测人员应急能力的提高便成了应急环境监测中的主要部分,而且一定要由那些具有较好专业素养的环境监测员去满足现实的工作需求。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国家对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相当严格,编制环节高度紧张使得本科毕业生以及硕士研究生去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变得十分棘手,从而导致了现存的监测人员多半是曾经的职工,而这些员工狭隘的业务知识面并不能迅速顺应新潮流之下的应急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环境应急监测不单单结合了体力和脑力劳动,它还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所以身为一名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其自身的素质要远远高出其他工作。只有深化现存职工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应急监测素养是环境应急监测水平更上一层楼的重要保障。
结语
应急监测能够在第一时间判定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污染源的类型、浓度、波及范围以及会带来那些破坏,如此,不仅使得决策部门可以利用可靠的理论依据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高效处理,同时还防止污染源四处扩散取得足够的时间。所以,有关部门应该特别注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的构建以及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强化监测员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统筹兼顾,尽可能讲应急监测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效益发挥到最大,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环境保护
1 环境检测类型
1.1 研究性环境检测
研究性环境检测的主要目的是科学研究,主要是为了研究某个科学项目所做的检测。例如某个地方需要确认是否适合某种生物制度生存,或者确认某个地方的环境气候对于动植物生长是否会产生影响,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科学研究,从而对该地区进行环境检测,然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确定以上问题的答案。研究性环境检测基本上都是环境科研单位进行,这些单位都会有国家认证资格,会出于自身的目的进行研究,还可能是受到了委托进行研究性环境检测。
1.2 监视性环境检测
监视性环境检测主要目的是为环境治理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因此监视性环境检测是定期和长期性质的。监视性环境检测通过对环境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确定污染物的成分含量,从而推断污染物的增长趋势,并且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环境治理方案。监视性环境检测使环境污染治理更有针对性,通常由环境监测站进行。
1.3 带有特殊目的的环境检测
带有特殊目的的环境检测主要指的是环境检测的目的较为特殊,例如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及时治理,就需要立刻对污染现场进行检测,从而确定污染源和扩散范围,并且采取治理措施。这种环境检测不是长期的,也不是处于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检测的方式和技术等都比较特殊。环境检测之后,还需要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事故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并且对个人和部门进行考核,政府部门也可以据此实施咨询。以上的评估、考核咨询等都是环境检测的特殊目的,针对这些目的采取的环境检测就属于特殊的环境检测。
2 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分析
2.1 智能化检测系统得到推广使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复杂,无论是污染物还是污染源以及污染的危害等情况都比较复杂,传统的环境检测方法已经逐渐不能适用于当前的环境污染情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已经开发出智能化监测系统,这种检测系统可以实现动态化以及即时性的环境监控,对于所在地区的水质、土壤以及空气等污染情况都能够进行监测。并且能够通过智能化系统将监测数据结果及时进行分享,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制定科学的环境治理方案[1]。
2.2 实施区域化环境治理
环境检测工作基本上都是具有区域性质,也就是都是针对某一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测。针对某个区域采取一定时间的环境检测,能够对该区域环境污染的类型进行确认,并且了解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同时还能够根据检测结果分析环境污染的源头。这种区域化的环境检测能够为该区域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能够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系统性和可行性的治理方案,并且还能够据此对后续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防治[2]。
2.3 提高环境治理的技术含量
环境治理实际上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如果治理技术落后基本上很难改善环境污染问题。而且现代环境污染情况更加复杂,治理难度更高,传统的环境治理技术的治疗效果不明显。针对这种情况,通过环境检测确定污染源以及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通过分析污染物成分类型以及含量等信息,就能够判定何种治理技术能够对污染进行治理。如果传统的治理技术无法进行有效治理,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这就提高了环境质量的技术含量。而且环境治理技术设备的不断更新也会使我国整体的环境治理水平得到提升。
2.4 为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治理工作离不开技术的投入与使用,只有依靠科学技术环境治理工作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才有可能实现环境保护。而以开展技术性检测为核心的环境检测,无疑可以为环境治理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如监测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这些技术在环境治理中,在为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所需信息的同时,也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为环境治理决策有效性、实用性的提高和检测精度的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环境检测在环境治理中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性作用[3]。
3 应用环境监测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对策探讨
3.1 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
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提升环境治理效果的基础。在环境监测的过程当中,区域环境污染状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使用的环境监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必须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来科学合理的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以及环境治理方案,才能使环境监测及治理工作的开展更加具有针对性。
3.2 遵循区域对待性原则
众所周知,各个地区污染源不同,环境污染类型也不同。因此在开展环境监测的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遵循区域对待性原则来展开各项工作。通过准确全面分析监测区域的实际污染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合理选择应用监测方法以及环境污染治理对策,促进环境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是,由于环境监测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监测人员必须要明确检测重点、难点以及主次检测内容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做好对严重污染区的监测工作,制定健全完善的环境治理方案和环保对策,有效控制污染源,避免环境污染。
3.3 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合理开展
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开展至关重要,能够加快环境治理进程。在环境监测之前,首先要对监测区域的污染状况形成一定的认知,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测方案,并严格遵循该方案展开布置各项监测工作,在确保其合理有序开展的同时,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
3.4 针对人为污染进行重点监测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部分人缺乏一定的环保意识,导致在生活中存在乱排乱放行为,其中主要以工业、生活废物为主,这些废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甚至会影响生态平衡。部分企业受到经济利益、资金以及污水处理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依然存在乱排乱放行为,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不仅如此,在农业发展中,很多农户过度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给水源及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环境监测部门要重点做好对人为污染行为的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有效控制人为污染。通过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对所发现的乱排乱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使更多企业及个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升环保水平。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对此,就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提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通过采取合理的环境检测措施,为环境治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从而有效的遏制环境污染问题,也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贞宇,路伟,李静,严彦.浅谈环境检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J].绿色环保建材,2017 (10 ):49.
1.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深圳正处于深度城市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资源能源环境矛盾的集中期,环境需求和压力凸显,新型环境问题不断涌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已经进入频发期,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2年间,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牵头处置的突发污染事件达到了40余起。如2006年龙大高速危险品翻车事件、2007年布吉河油污染事件、2008年龙岗河油污染事件、2009年下坪填埋场污泥坑管涌事件、2010年深圳水库清淤船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油库区油料泄漏突发事件等,对我市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问题更是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赔偿难题将成为导致社会暴发的诱因,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污染事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危害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及时赔偿受害损失的需要。如2008年发生的龙岗河油污染事件,面临责任如何认定,损失该怎样鉴定,赔偿该怎样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污染者负担原则又怎样有效落实?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建立以环境损害鉴定为技术支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的综合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人们环境权益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争议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规范化管理投以了极大的关注,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机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降低了污染伤害定罪条件,有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依法、科学评估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和资源损失,同时有效地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为环境污染责任赔偿依据,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和判决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机制清晰、运转顺畅的环境司法工作体系,从而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环境权益。
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发展现状
1.国外实践经验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早,并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而逐渐成熟。美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开始认识并控制污染损害的后果,开展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简称:NR-DA);欧盟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自2004年起实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简称:ELD);日本也建立了公害鉴定机制,并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当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较为完善、方法较为先进、程序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对石油泄漏、废弃矿场修复、有机化学污染等多种案例进行了鉴定评估,对其环境公益权益保障、生态环境恢复以及环境司法体系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内发展现状
国家环保部通过地方试点,持续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制度及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较晚,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在国家首批7个试点省市中,重庆、昆明两市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昆明市早在2010年就先行先试,率先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11年纳入国家试点。近年来,昆明市推动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格局,有效遏制了跨流域、跨地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昆明市依托市环科院成立了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获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自2009年开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以来,“鉴定评估中心”共处理案件17起,发出鉴定意见书14份。其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国内有关专家评为“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重庆市依照国家环保部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2012年依照“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思路,分别在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分工合作,建立起内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以及对外沟通协调机制。2012年4月,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市环科院2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同时被批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鉴定评估。重庆市渝北、万州区法院也挂牌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12年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完成了对非法向河流倾倒危险废物等6个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通过法庭审判形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深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环境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鉴定评估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也没有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更没有针对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管措施。
2.缺少可操作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
目前,2011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是指导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未结合具体环境污染特征,明确评估对象与内容,环境损害采用的标准主要是环评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要求相差甚远,环境损害评估对人体、生物和环境的短期、中长期影响的作用机理、损害情况等缺乏权威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进行评估。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保障的缺失
首先,缺少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制度保障;其次,缺少技术保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监测机构实施有效的应急监测,然而由于应急监测主要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对相应污染因子进行监测,这些污染因子往往不是监测机构的常规监测因子。需研究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技术和评估技术;最后,缺少经费保障。鉴定评估费用尚无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来源也尚未明确,再加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公益性,其工作性质及要求决定了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相对较高。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不完善无法与现行司法制度的衔接
借鉴重庆、昆明两市的鉴定评估工作经验来看,即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已经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然而从具体案例来看,评估结果要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往往难以完全达到司法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评估过程的合法性。鉴定评估的应急监测必须适应从单纯的环境监测到从事证据采集工作的转变,工作人员资质、实施流程和操作规范等,都必须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整合和规范;其次,鉴定评估方法的合法性。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尤其是中长期影响的评估方法和相关规范在国家层面都尚未有权威的标准,评估结果自身的科学性、权威性相对不足;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尤其是长期性、累积性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定,难以达到司法机关的要求;最后,环境应急与留取证据的矛盾问题。环境污染应急要求及时对污染泄露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化,而司法部门对犯罪证据的保留又有相应要求,这就要求鉴定评估必须及时、规范,及时收集证据并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
四、深圳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建议
1.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重庆、昆明等试点省市做法,现阶段以环保系统内部的科研单位、监测机构等为依托,联合组建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明确其职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性及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任务。同时,按照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司法培训,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使评估中心成为具有我市和区域内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
2.加快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试点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追诉主体;三是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分担和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实施对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环境损害社会救济。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上下联动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推动损害鉴定结论司法化进程。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研究
融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国家环保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特点,加快相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论证,构建一套科学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方式、认定原则、评估指标体系、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完善的损害鉴定评估框架和工作机制。
4.做好相关环境污染案例损害鉴定评估
一、课前布置调查、查找资料和研究的内容
帮助班级学生组建九个研究性学习小组,利用研究性学习课和双休日,按以下内容分配不同的任务,开展活动。
1、调查内容:
(1)在自己家庭的生活区,通过走访和调查了解生产和生活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
(2)调查本市一家有影响的高能耗企业,了解对大气保护的措施。
(3)走访当地政府部门,收集行政机关对大气环境的监测情况。
2、查找资料:
(1)通过因特网或学校图书馆,了解当今世界对大气环保的研究和治理情况。
(2)总结大气污染的种类。
(3)现阶段我国空气污染物的主要原因。
3、研究内容:
(1)化石燃料与人类进步的关系。
(2)我国治理“酸雨”应首先采取什么措施。
(3)展望新能源。
二、课堂教学过程
1、研究性学习小组汇报
学生研究性学习小组发表课前对环境保护有关的调查、收集资料和研究的有关小结报告。
2、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通过学生各组的发言,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污染、固体废气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
3、大气污染情况分析
我国是以燃煤为主的国家,粉尘、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成为我国大气的首要污染物。如1998年全国烟尘排放量达145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090万吨。我国酸雨的罪魁祸首是二氧化硫。
光化学烟雾也经常有报道。
全球现大气异常现象如气候变暖、破坏臭氧层等,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重视。
4、酸雨形成的原因
讨论之后,教师总结。
教师提供环保素材的有关信息。
(1)图片
(2)录象:有关酸雨的几段录像。
5、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1)研究性学习小组提供方法。
(2)全体学生评价。
(3)教师评价。
参考方法:
(1)提高燃料标准。
(2)开发新能源。
(3)研究煤和燃油的脱硫和脱氮技术。
(4)推广天然气,减少煤炭和燃油的使用。
(5)加大治理污染企业,如对环保增加投入和搬迁的力度。
(6)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7)完善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
(8)鼓励低耗产品和环保产品的开发。
三、课堂教学总体评价。
1、对教学内容评价。
2、对学生课堂及课前的活动评价。
3、教师自我评价。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绩效审计;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正在遭受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包括水污染、土地污染、光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等。这些污染已经严重威胁到我们人类的生存和自然发展。党的十明确提出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战略的突出位置。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目前,环境审计的主导力量是政府,中坚力量是企业,环境绩效审计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引起政府及企业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目前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现状
国外关于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时间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各国注意到这个严峻的问题,因此,各个国家开始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提倡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发展的理念。国际商会ICC在1999年提出环境绩效审计:通过环境管理和控制,以及对相应的环境管理活动与环境设备运行等组织进行一定周期性检测,以此来监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WBCSD的推动下,在20世纪90年代陆续制定17项标准,并在1999年完成ISO14031(环境绩效审计标准)的公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所属的环境审计委员会在2001年向各国成员印发《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指南指出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也适用于环境审计;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及其创立的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在《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确认8项指标:环境印象最终指标、潜在环境形象的风险指标、排放物和废弃物指标、投入指标、资源耗费指标、与环境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和运用成本的财务指标。
国内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晚,理论体系还不成熟,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我国企业没有一套完全成熟的、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环境审计理论。目前我国的环境审计理论还处于探索状态,我国对环境审计的法律环境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1994年国家审计署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应审查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1998年王光金撰写的《要重视城建环保审计》一文为代表,我国学者才从真正意义上开始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陈正兴(2001)在《环境审计》一书中指出环境绩效审计是通过检查被审单位和项目的环境经济活动,依照一定的标准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循环状况和发展潜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对其效果和效率发表意见。
三、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宏观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起步较晚,直到1999年才作为我国环境审计的重点研究对象。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人员制定的审计内容是从专项进行审计,也就是说从微观角度上出发,没有从宏观层面进行审计。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没有将环境污染成本计算在内,这就出现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恶化严重的现象。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但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环境污染补助发放不够充足,出现资金缺口,导致一些企业在资金缺口的状况下,处理污染设备不充足,环保积极性底。
(二)环境绩效审计法规不健全,缺少合理的监督评判体系
近二十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缺乏具体规范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法规。已颁布的《审计法》、《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中,都没有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实施缺少法律依据。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环境审计的法规,对开展的一些相关环境审计工作,更是缺少了监督评价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完备的法律环境是审计工作很难进行下去,也使得环境审计很难走向正规。
(三)企业的战略目标定位不准确
企业的战略目标是企业能够长期发展的根本保障,特别是污染型企业环保资金的利用效率低,没有切实的将资金用到处理“三废”污染上,“先污染再治理”的陈旧思想还存在一些企业的管理观念中,这些企业在实现效益增长的同时忽视了环境效益。整个行业没有统一的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和严格的监督体系,这导致了没有完成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同发展的目标的局面。
四、对策
(一)丰富环境审计的内容,开展宏观环境审计活动
我国地方政府应该对重污染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审计,从企业原材料是否就有高污染性能、处理环境污染的能力、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人员环保意识等进行审计。制定宏观环境审计目标和计划。加强环境审计人员培训,巩固环境审计的知识。
(二)提高国家对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定期开展工作会议,加强政府人员对环境绩效审计的重视,制定环境污染保护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网络交流平台,企业合理的运用环境污染处理的资金,提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最终创造经济与环保双赢局面。
(三)加强审计立法工作,制定合理的监督体系
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使审计组织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有特定的审计权限,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走向制度化,使环境审计的实务操作规范化,提高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四)改变企业经营战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企业应该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购进污染处理设备,摒除错误思想,加强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企业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共同发展。
五、总结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离不开每一个社会个体,我国的环境绩效审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管从宏观上国家制定合理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还是微观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都需要在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更好更快完成伟大的“中国梦”。(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An ICC Guide to Effective Environmental Auditing[M].ICC Publishing,Pairs,1991
[2] ISO14031.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Guidelines[S].1998
[3] INTOSAI.Working Group on Environmental Auditing[R].Environmental Audit and Regular Auditing,2004
[4] 宋轶君,刘永祥.国内外环境绩效评价现状及研究[J].会计之友,2006,(09):59-61}。
近年来,管理会计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环境管理会计这个新领域,环境管理会计是随着可持续发展得理念而产生的。也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这是区别于以往的经济增长方式,也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式已经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该在增加税收的同时全面控制其工作各个阶段。对于环境管理会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会有一个这样的定义:通过开发和实施恰当的换环境相关的会计系统和实务,对环境和经济绩效进行有效的管理,它包括和环境有关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审计,大事环境管理战略规划是其侧重点。
Cumberland(1981)分析了税收竞争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他的观点是:地方政府会通过环境监管方式降低其招商引资的社会成本,这样会使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划方面陷入“趋劣竞争”。总体上而言,地区环境状况和破坏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有关。环境业绩评价主要考核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成效,是环境管理会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地方政府的经济绩效考评中,可以通过其辖区内企业的环境绩效考评来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在环境治理方面进行投资;二是企业在主要环境衡量检测指标上是否达标;三是企业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材料,废旧物资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四是企业在达成目标绩效所耗费的资源是否在标准线内;五是企业是否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取得成效。同时,也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绩效进行综合考评。Rauscher(2005)也指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地方政府可能会在经济竞争中采取降低税负或方式环境监管或两者兼有的策略。将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应涵盖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的贡献和环境忽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综合对比和分析,从而衡量地方政府是否在环境管理方面真正取得实效。
但是,保护环境资源的保障之一就是进行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不但要考虑相关利益主体承担的经济受托责任,更要摆脱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以明确的是,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倒U型关系”,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质量确实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因素降低,但是一旦到达临界值,环境质量将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上升而上升。因为此时人们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会采取行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可忽视的是,不同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影响环境规制强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财税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具有不同外部性的污染物治理问题上会存在一定的策略选择,这样的选择往往和税收收入相关。
通过环境成本计量的比例计量法,参照余绪缨(2004)在《管理会计研究》中建立的环境污染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4)中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本文主要选择了水、固体废弃物、大气三个因素,这主要是考虑到指标的代表性、可行性和关联性,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地区环境污染的状况与差异。通过对2008年和2014年我国31个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比例计量,得出综合分值。本文将称为环境污染水平定义为分值,分值越大,排名越靠前,则污染越严重。
比例计量法是将地方政府绩效考评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因素以一定比例进行计量的方法。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省份主要有河北、山东、辽宁、江苏和江西;环境污染不太严重的省份主要有宁夏、青海、甘肃和海南。直辖市中,重庆的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纵向比较可以看出山西、内蒙古和新疆的环境污染水平在不断恶化,浙江、四川和广西则略有好转。综合以上,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省份集中在中东部地区,不过今年环境污染有向西部内陆地区蔓延的趋势,同时沿海省份也意识到了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有些省份已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本省的环境污染。
以上结论在政策层面有较强现实意义:
第一,人事任免权的过度集中会导致地方政府官员的短视行为(比如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污染物的选择性忽视)。中央政府在利用经济措施激励地方政府官员重视环保问题的同时,更应该从行政上给予其激励。并结合环境管理会计的相关制度设计,推进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评体系改革,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第二,环境管理会计的考评理念对于地方污染治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立足于环境保护和地方税收的综合考虑,以“零缺陷”为最终的目标,全面确保地方税收建立在保证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之上。
第三,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效率,构建完善的污染治理体系。在环境管理会计的评价体系中,3E的理念应当得到坚决的贯彻和落实。注重效率是重中之重,如何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
第四,增加环境保护信息的透明度,健全环保投资的全过程督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保事业。
地方政府税收竞争以及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指标是数量繁多且极其多样化的,本文选取的相关指标只能从一些角度反映环境管理会计在地方政府税收竞争中的作用,并不全面;而且当前我国环境管理会计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地方政府在税收竞争策略选择方面缺乏法律监督,因此更多的环境管理会计决策指标和内容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关键词]绿色保险;发展经验;低碳经济;借鉴
1前言
狭义的绿色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应对治理污染的费用进行补偿。[1]广义的绿色保险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即融入了环保意识及生态文明理念的保险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业的绿色转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文章所指的绿色保险是指狭义的绿色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中以碳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各类灾害频发,污染事故日趋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464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147.3万吨。[2]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绿色保险发挥了转移风险,防损减灾的职能,自2007年我国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外发达国家绿色保险起步要早于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实验,借鉴其发展经验有助于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
2美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经验
历史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单承保环境责任。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断得到逐渐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从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场地损坏从而必须花费的治理费用。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模式,对企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遇到了较大的压力,但是相关法律一直是其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保护环境,美国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比如《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有害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甚至对有异议的保险条款出台了法律性的规定,比如针对20世纪70年代一般综合责任保单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辞,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进行了界定。这些法律中都对环境损害规定了相当严厉的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措施。除了联邦法律,各州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有的甚至比联邦法律还要严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对造成污染的企业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被告污染企业往往被判给受害人超出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金,以防止个别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污的乱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驾护航,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也是较为特殊。1982年,美国成立了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即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承保联合体,1988年,由政府出资设立了环境保护保险公司,由美国政府进行实际控制和监督,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作为后盾,因此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围上,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排污行为所致的累积性的损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过特约承保。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错误和遗漏(E&Q)、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补充环保汽车责任(SEAL)等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在事故的预防上,保险人为在环保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提供更低的保费,从而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的防范。此外保险公司还雇佣专业的环境评估专家组成环境评估小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上,美国采用日落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最长的索赔时效长达30年。
3德国
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在一般的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比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责任保险,只规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险,保险范围比较狭窄,直到1990年《环境责任法》的颁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进一步拓宽,该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行业,特别是化工相关企业,都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同时《环境责任法》中明确列出了环境污染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设施,这些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并且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确保能履行其赔偿治理责任,这些设施所有人可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没有按要求实行,则被禁止运营,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惩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显现出比财务担保更加明显的优势,于是逐渐向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转变。德国于2007年修订了《保险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同年德国颁布了《环境损害法》,开始推行新险种———环境治理保险,因此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两类,前者对应公法,承保的范围是企业发生污染时带来的赔偿责任,后者对应私法,承保的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的治理责任,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完善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德国起初仅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进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围扩大,对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承保。另外,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的索赔时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国的环境保护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环境法律的立法、执行上都十分严格,环境法制体系比较完善,法规中所用的环境标准十分严格,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规中对各种风险的类型规定得十分详细,如《环境责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各种高风险设备,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说明这些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设备所有人负责赔偿,这些明细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减少了理赔纠纷。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开始实施《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如果公众因为公害而导致健康受损,可以得到补偿,类似于一种环境责任保险。1987年9月实施《有关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综合性环境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预防。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的诉讼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费率方面,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另外,双方签约的时候商定的保险金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与美国、德国的强制保险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险模式,即不管企业的环境风险如何,均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但保险公司对参保企业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在企业申请参保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调查,如果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则会被拒保,直到企业按照要求整改达到规定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废弃物排放责任保险、加油站漏油污染责任保险、一般环境责任保险、承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费用的环境责任保险、附加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完善,承保手续不断简化,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寻求降低费率的模式,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责任保险服务。
5英国和法国
英国和法国的实施模式与美国、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投保的行业(如石油开采、造纸、核能源等),所规定行业的各企业必须强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英法两国先后制定环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国1998年颁布了《法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英国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较少。随着英法两国经济的不断深化,两国还联合建立了再保险市场,对承保机构的风险进行分散,同时也扩大了承保的范围,将渐进式、反复性的污染也纳入其中,为保险人建立灾难风险后备资金储备库,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承保机构的选择上,法国成立了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污染损失的确定上均做出严格的要求,确保专业化经营。英法两国采取的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保险模式,能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也能根据风险的情况筛选投保对象,可以满足各地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因地制宜实施。同时加上两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保险市场发达和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因而两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险市场,抵抗大型风险,又能为政府节省行政成本。
6国外经验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借鉴
6.1实施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在绿色保险的推行中,都有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为后盾,大多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惩罚措施都明确列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比如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等这些国家级法律都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的明确规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够披荆斩棘。
6.2设立专门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是采取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的方法,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委员会,同时由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成再保险联营集团;荷兰则是筛选国内的保险公司来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这些环境保护保险机构,专业性比较强,在保费的确定上,可以通过对环境风险的专业评估来厘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在理赔定损时可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的环节,降低理赔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作为背景,也能督促企业主动参保,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6.3强制力度强,对违规企业惩罚严厉
当前全球环境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外大多是以强制性模式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如美国采取强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质和废弃物可能引起损害的企业必须参保,且在司法上对致害人所判处的赔偿金往往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对致害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德国采取的是强制加财务担保的模式,对违规企业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严厉的处罚。英法两国虽然采取柔性渐进模式,但是也对一些重污染行业规定必须强制参保,违规者将进行处罚。英国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罚款没有上限,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严厉的处罚提高了企业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6.4保险产品丰富,涉及面广
美国及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丰富,产品类型细化,囊括了各行各业的污染情况。不同的环境风险,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跟自己的实际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
6.5保障范围逐渐扩大
在早期的发展中,各国均只是承保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及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障范围也在逐渐地扩大,把渐进式污染也纳入了其中,比如美国、德国、法国等,提高了保险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保险业对环保事业的促进作用。
摘要环境污染犯罪长久以来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点。2013年6月8日,“两高”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颁行虽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无法解决司法成本高、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证据鉴定问题,提出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等建议,以期为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调取和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司法鉴定:污染行为
针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我国于2011年颁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降低入罪标准。然而, 《解释》颁行近两年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环保部门,均在环境犯罪证据的调取和认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发现了一些问题。
司法《解释》颁行后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况
在从严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释》的规制下,201 3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立案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十年的总和,公安部门共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创历年之最。据公安部的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立案环境污染类案件300多起,相当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过走访调研,办案机关普遍面临的核心难题是证据问题,存在取证难、证据固定难、鉴定周期长、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问题
目前,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方面,普遍采用环保部门为主,公安部门补充的方式。《解释》的内容不涉及取证的规则与要求,关于取证方面,主要依据2013年公安部、环保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然而, 《意见》的重点在于工作机制的探讨,并不能解决取证的实际问题。
发现难
发现难体现在,一方面,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夜深人静、人迹罕至之处,执法部门很难在常规检查时发现;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发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行为或污染源,污染行为的发现往往来自于污染物的扩散,或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调取难
证据调取难同样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体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动性,气体污染物和部分固体污染物具有挥发性,执法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为人往往采用间歇性分时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发现污染物时污染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很难再确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对于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样的方式取证。污染行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观上为取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固定难
证据的固定难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挥发性与流动性,及现有技术手段的有限性。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为水污染案件,行为人通过持续性多点排放的方式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取证时难以对污染行为予以还原和固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物具有挥发性和扩散性,且数量较多,必须采用取样的方式确定污染物。而废弃物体积庞大,且分布不均匀,很难做到取样的科学性。气体污染的证据固定难度则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难以收集证据。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较高,鉴定污染行为所需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而取证的经济成本高昂,也加剧了取证难度。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采样时的环境状况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
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及鉴定效力问题
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
第一,鉴定机构的级别问题。根据《解释》第11条第1款,环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由于司法部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实践中一般是将省级环保机构的报告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由于鉴定机构过少,部分污染行为发生地距省会城市较远,样品量大且需要专人送检,易造成鉴定成本高,鉴定报告出具慢等问题。同时, 《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要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同样易造成效率方面的问题。
第二,鉴定部门的不统一问题。由于环境问题涉及诸多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质检局、卫生局、市容绿化局等。多头管理的结果之一就是在鉴定问题上的多头负责,即在鉴定过程中,各基层部门分别取样后送至上级机关进行鉴定的方式,鉴定的报告无法做到通盘考虑、全面科学。
第三,鉴定报告的结果及效力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字。然而,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区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用省级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使用。这些报告往往结果不明确,且只有机构的公章,无鉴定人签字,因此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实践中,对行为人罪与非罪、量刑程度起决定性作用的鉴定报告往往只能作为书证使用,在受到各界质疑的时候,无法邀请相关鉴定人出庭质证,其效力会降低。
污染物的数量与性质界定问题
由于污染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污染物,鉴定报告出具后,对于污染物数量和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以水污染为例,一些部门普遍反映,在鉴定之后以下两个问题是实践中的难点:
第一,污染物数量。根据《解释》,在对环境污染罪认定及确定量刑档次时的重要依据是污染物的数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证时间延迟、水源的流动性等原因,参与鉴定的机构常采用水体推衍的方式对污染物的数量进行测算,依据监测的数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式极易出现偏差。
第二,关于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问题。《解释》第10条确定了五种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经鉴定为“有毒物质”,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类似“名录”的文件以确定有毒物质的具体种类,在实践中,污染物到底是对人体有毒、对作物有毒,还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损失认定问题
根据《解释》第9条,刑法中认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即从原则上确定了将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都认定为损失数额。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涉及多区域、不同部门,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的认定时十分困难。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的情况,环保部2013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确立了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式,规定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五项内容作为损失的范围,基本等同于《解释》确定的数额范围。然而,由于对这些费用的评估需要较长周期,而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较短,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都较难适用。损害结果的量化难也造成了在起诉和审理时证据的薄弱。
环境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证明刑事案件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因果关系上倾向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确定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严重受制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等。
实践部门在认定时,特别是就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必须就因果关系给出唯一的答案。在个案中,辩护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就围绕在因果关系上,如无直接因果关系,环境本身自净力差或地质结构造成等。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即因果关系问题要参照国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径进行分析。如大陆法系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病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英美法系的无因果关系说、事实自证说等。然而,由于法律没有确定普遍适用的准则,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证明,也容易被辩护人所攻击。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在环境污染类犯罪中,行为人普遍辩称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既包括对排放物品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对污染物性质的不明知,还有对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这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确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何种损害后果属于在行为人的明知范围内。
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问题的建议
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特别是间接故意的判定上,要准确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几方面原则。第一,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辩解,排除不明知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或者不应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为污染物,则不具有主观故意。第二,对污染物性质或危害结果的不明知不影响定罪。如果行为人为污染企业工作人员、污染物直接经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对于污染物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无论行为人是否了解具体的危害后果,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第三,谨慎认定间接结果的相关性,以不入罪为宜。这主要是从降低认定难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要证明行为人对于间接结果具有明知难度大,且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对于不确定的间接结果以不认定为宜。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第一,给予行政机关更广泛的执法权力,加强其取证能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加大了对环保行为的惩处,但是没有落实权力主体。公安机关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证的过程中,环保机关的取证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来的环保法相关细则中应当赋予环保机关更多的取证权力,司法机关亦应当对环保部门的取证人员给予单独的培训,增强其取证能力。
第二,合理确定鉴定机构的范围及鉴定程序。一方面,应当明确环境鉴定报告为鉴定结论的性质,并规定鉴定人签字,方便质证和采纳。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部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虽然谨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过少、费用过高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经显现。因此,对于环保等特殊领域的鉴定,应当主要采用环保部授权的机构检测的方式进行。同时,取样经省级机关认可的规定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权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设备较为先进地区的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再需要省级认可的权利。
第三,颁布细则对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进行明确。针对有毒有害物质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由权威部门确定统一的污染物名录,并确定一定的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当然,由于污染物种类多种多样,名录不可能罗列完全,但是可以确定一定的标准,并举例,方便鉴定机构操作。
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
在论证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用推论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定污染物数量。虽然污染物数量的推论过程中,受到环境自净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取样+鉴定+推论”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确定污染物数量的方式。现有的计算污染物数量的方式基本科学,可通过水体推衍计算总排放量。计算出的总排放量,非经有效的证据质证,不得排除。
第二,允许理性预估损失数额。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并处理,后续损害结果发生后二次处理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在间接数额的认定中,应当允许推论的存在。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可用于刑事领域,以此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采纳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合理推论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可以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采纳国外的认定理论,特别是在人身损害的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国普遍采用的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方便因果关系的确定。同时,对于“多因一果”行为,可以借鉴民事领域对责任划分的形式,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确定其刑事责任。
主要
参考文献
[1]全国环保移送案件去年超前1 0年总和[EB/OL]. 2014-01-06.http://jingji. cntv. cn/2014/01/06/ARTI1388963870136183. shtml.
[2]马东晓.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的时间效力[N].法制日报.2005-9-8.
关键词:环境工程;有机;化学;应用
引言
当前,有机化学已经成为环境工程方面的重要技术,可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展开综合防护与治理。文章结合自身对有机化学的了解,对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有利应用与有害应用进行探讨,并提出在环境工程中正确合理应用有机化学的策略。
1有机化学的介绍
有机化学是一种碳化合物的化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有机化合物的结构、组成、制备、应用以及性质等的科学。有机化学涉及的内容可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机合成方面,可以借助见到的元素或化合物,通过一系列化合反应合成特定的有机化合物的过程;二是天然有机化学,也就是天然有机化合物的性能、组成、结构、合成等内容。截至今日,世界上大概有2000多万的化合物,而有机化合物占绝大部分。有机化学可以为相关联的学科如环境工程、材料科学等专业学科带来技术、材料以及理论等支撑,是一系列相关工程的应用基础,尤其是环境工程。在环境工程方面,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泛滥、超微量与微量有机污染物的检测等都是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研究与应用方向。有机化学有利于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均具有巨大作用。
2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分析
有机化学属于创新型的应用学科,有效推动了现代科技与农业生产的发展与进步。一方面,通过有机化学研究出了许多新型的食品添加剂、农药、药物等,改善了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同时,在环境工程方面,有机化学研制出了许多新型的材料,包括许多具有电磁、声、电、光等多种性能结合的化合物等,有助于保护与治理环境。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有机化合材料相比普通材料更具有优势,因其环保、低耗、干净等优势受到大家的喜爱。例如氟塑料,它不仅具有良好的绝缘性、导热性、机械性等性能,还具有高抗污能力,是屋顶建筑的绿色、环保、理想型材料。与此同时,有机化学在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也越发明显。我们可以借助有机化学知识对环境进行精准地监测,例如监测水污染,需要借助有机化学知识对水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借助有机化学知识展开分析。另外,有机化学的应用伴随着机遇的还有极大的挑战,未来我们应积极创新,挖掘更多先进的有机化学合成方法,研制出越来越多先进的事物来帮助我们改善人类生态环境,达到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例如科学家们可设想将广泛应用的煤借助有机化合反应转化为清洁燃料,将煤中的元素转化为有益的有机产物,从而进一步减少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甚至可以实现零污染。但它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例如通过有机化学研制出的新型食品添加剂、农药等,虽然改善了我们的生活,可是这些农药等有机化合物的滥用也直接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在农业生产中,传统的肥料已经不能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农作物生长需求,农业生产效率与产量比较低。随着有机化学的出现与发展,化肥出现了,它极大地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与收成,大幅度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以此同时,长期的使用化肥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田板结,也会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还有就是农药,农药的产生虽然降低了农作物的杂草与虫害等不利影响,可是对居民的饮食安全却造成不良影响。抛开农业生产方面不谈,有机化学还为建筑装修与家具家电等带来许多便利,为房屋装修添上许多炫丽的新色彩。可是这也带来了许多健康隐患,例如甲醛、油漆等有机化合物材料,在居民的家电与家具上会残留很久,对空气造成污染,同时对我们的身体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包括癌变、白血病等。此外,在居民出行方面,汽车的广泛普及,便利了我们的交通出行,可是其汽车尾气的排放会直接导致地球大气层的臭氧分解,对我们的环境造成极大地破坏。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方面的应用既有利也有弊,它为我们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组织生活,提升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环境污染问题。可是如何去更好地规避有机化学带来的环境污染,更好地利用有机化学来实现地球环境的保护与防治,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3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策略探析
在环境工程中有效、正确地应用有机化学,需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有机化学的应用种类、有机化学的应用时效、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化学等,尽可能规避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应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有机化学的应用价值。
3.1科学选择有机化学的应用种类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将经济发展放在了重点,但是却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这使得许多经济的发展是以环境牺牲为代价的,从而导致酸雨、雾霾等问题频发。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人员在拟定环境工程的各项保护与防治措施时,需要对所应用的有机化学物展开深入、科学地分析,尽可能发挥出有机化学的应用价值。另外,环境工程人员还需要对污染源展开动态分析与观察,对环境污染的相关数据展开深入调查,科学选取有机化学物,进而针对性地解决有机化学滥用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还需要对实验机制展开创新,并且深化对有机化学的研究与了解,进而更好地促进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有效应用。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有机化学滥用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各类危害,从源头解决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不合理应用引发的各种问题。
3.2精准掌握有机化学的应用时效
为改善有机化学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应精准掌握有机化学的应用时效,对有机化学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废水等进行处理,从而有效控制有机化学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关的技术人员需要对各个地区实际污染情况展开调研,并且比对污染问题的恶化情况,从而掌握环境污染情况,方便后续针对性地处理。在确保污染处理成效可以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相关技术人员需要针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拟定科学规范化的应用措施,从而对有机化学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时效展开控制。环境科学部门要借助实验方式展开科学的实验组合,通过实验得出有效的结论,进而准确掌握有机化学在各地的应用时效,更好地应用有机化学。
3.3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化学
基于环境工程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绿色有机化学是有机化学应用的有效突破,可最大限度地提升环境质量。绿色有机化学可以有效利用与处理社会生产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找出更多可以重复回收利用的资源,从而有效控制有机化学应用导致的废弃物数量,改善污染物毒害问题。从专业与技术角度来看,绿色有机化学的合理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环境质量,从而推动社会长远发展。近些年我国绿色有机化学的发展比较快,许多研究人员应当从绿色化学技术的实际应用出发,将重点放在实用性较高的绿色有机化学的推广与应用中,借助大面积地推广应用,实现良好的环境保护与防治效应。
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一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特别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另外,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污染的损失补偿机制也缺乏,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没有精力、金钱处理污染事件,从而导致公共环境损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风险作为一种影响巨大、损失后果严重、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仅靠一种方法和途径去化解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目前环境污染地区差异巨大、社会矛盾突出。所以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提出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模式和途径,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综合管理。
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3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
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2.无赔款优待制度设计
无赔款优待制度广泛应用于保险险种的设计,一般的含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反之,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就要多交保险费。无赔款优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直观地反映所承保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车险是实施无赔款优待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险种。交强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参与,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无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上浮,特别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给予30%的费率上浮。
总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强制性的特色,体现基础性的特点。
(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体系,这是推广该保险的基础。其次,对于杭州的环保部门来说要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重点包括如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适宜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落地和顺畅执行。最后,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公众性,可以建立环境救济基金。环境救济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补充赔偿的作用,是环境污染赔偿与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排污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协作的沟通机制和协调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环保部门、政府的共同维护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召开定期沟通例会,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督查机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是重要的环节和核心内容,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统计系统,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环保部门的数据都进行共享和整合,这是保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单体系。对于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和在联合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进黑名单,给予重点的督查、费率上浮、提高免赔额等措施。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制度提出建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处理环境污染的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的问题,协调中心要制定污染损害赔偿、鉴定程序的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保险理赔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首先,要建立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特别是迅速的理赔服务,可以在保险制度中规定具体的理赔时效,比如1天内确定保险责任,在理赔资料收齐的情况下3天内给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等等,让客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也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其次,根据责任保险的制度,保险理赔的赔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具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建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业时,根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赔偿。环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费用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从环境污染企业的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利润和保费中获取。总之,要建立群众放心、企业信任、符合地区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五)适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保险
以上讨论的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赔付金额也是较低的。当强制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经验之后,可以推出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赔付金额相对较高,可以供投保人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的投保需求。鉴于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可以参照国际和试点城市推广的经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者对地区影响颇大的行业,应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杭州地区就可以试行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性、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分类、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实施和理赔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可以采用类似的险种设计。但在赔偿限额方面,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在费率的确定方面,强制险作为基础性的险种不应该以赚取利润为前提,但是商业性的险种提供的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可以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用和区别。
一、生态住宅小区的概念
生态住宅小区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一个技术与自然达到充分融合,各种资源的利用最有效,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大大降低了因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破坏或暂时失衡等影响而产生的各种风险,有利于提高小区文明程度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的人工复合系统。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现代文明的象征,也是人类共同的愿望。生态住宅小区具有下列特征:
1.高效益的转换系统。在自然物质-经济物质一废弃物的转换过程中,必须是自然物质投入少,产出多,废弃物排泄少。通过高新技术的使用来推动物质的有效转换与再生、能量的多层次分级充分利用和无污染工艺的推广,从而在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又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2.高效率的流转系统。以现代化的设施为支撑骨架,为物流、能源流、信息流、价值流和人流的运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在加速各流的有序运动过程中,减少经济损耗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高效率的流转系统,包括构筑连接内外的交通运输系统,建立在通信数字化、综合化和智能化基础上的快速有序的信息传输系统;配套齐全、保障有效的物资和能源(水、电、煤及其他燃料等)的供给系统;网络完善、布局合理、服务良好的服务系统;设施先进的污水废物排放处理系统。
3.高质量的环境状况。对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都能按照各自的特点予以防治和及时处理、处置,使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均能回达到国际最高标准。
4.多功能、立体化的绿化系统。点线国面结合、高低错落,形成绿化网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绿化调节空气、温度、美化景观和提供娱乐、休闲场所的功效。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居住区内人均绿地面积28平方米。
5.高素质的人文环境。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良好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良好的医疗条.件与祥和的社区环境。同时,人们能保持.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能自觉地维护公共.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6.高水平的管理功能。对资源利用、画社会服务、治安防灾、环境整治等实施高效率的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和谐。
二、生态住宅小区建设
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是按照生态学原理,以空间的合理利用为目标,以建立科学的人工化环境措施去协调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关系,协调小区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关系,使人类在空间的利用方式、程度、结构、功能等方面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适应,为人类创造一个安全、清洁、美丽、舒适的居住环境。它是在对小区环境质量变异规律深化认识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地安排小区人类活动的强度、广度和深度的行为。建设的基点是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这是小区生态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小区生态问题的产生可归结于两个根源。其一是人口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利用及环境超负荷承载而产生的生态问题;其二是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应的,生态建设也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资源利用,二是环境整治。前者着重研究在资源利用问题后者着重研究解决、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从广泛意义上而言还应包括社会等领域。具体来说,小区生态建设的内容主要有:
1、确定人口适宜容量。一个小区的适宜人口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函数,是满足一定生存质量的前提下的合理人口规模。
2、研究土地利用适宜性程度。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生态系统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土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与其相关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分析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方式所产生的制约。
3.防治污染。通过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形成并维持小区高质量的生态系统,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治理的中心环节是在做好环境污染预测基础上,选取适宜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工程性对策有:①构筑结构合理、布置均衡、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绿化系统。②建设好饮用水工程、中水工程和污水排放与处理工程,使水质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③实行集中供给能源,采用先进的烟气处置工艺,从根本上减少大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④改进和完善垃圾的收集系统,争取做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让一部分垃圾变废为宝,另一部分经无害化处理后还原到大自然中。⑤采用清洁无害工艺、设备飞产品,减少污染的排放量。
4.保护生物。人类以外的生物大量地、迅速地减少、退缩以至消亡,是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各类生物尤其是绿色植物在生态环境中担负着重要的还原功能,绿化程度以及人均绿地面积是体现城市生态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小区是资源高强度集中消耗区域,其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反映和决定了环境质量水平。提高水资源、能源、再生资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三、住宅小区的环境污染
治理环境污染是生态住宅小区的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住宅区环境污染有很多来自住宅区外,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住宅区内部,物业管理部门对部分污染可以通过法律、技术、经济上的措施进行控制。
1、住宅环境污染的类型。房屋的建设、室内装修、配套设施的运行、区域环境、各种生活习惯等都会对住宅造成污染。污染类型大体分为:①住宅大气污染:油烟污染、燃料废气污染、排水系统臭气污染、吸烟污染、建筑与装修材料等。②水污染:饮用水污染、游泳池用水污染、雨水与污水合流污染。③噪音污染主要有: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社会噪声污染等。④辐射污染主要有:电磁污染、射频辐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⑤光污染:眩光污染、灯光污染、视觉污染、反光污染。⑥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指建筑、生活垃圾乱堆,没有及时清理。
2、住宅环境污染的空间分布。由于住宅环境污染源类型较多、分散,虽从总体上归纳出规律有相当大的难度,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特点。在平面上可以用按临街面、临公共场所、邻设施、其他住宅四种位置来考虑。在临街面住宅会碰到交通噪声、社会噪声、施工噪声、各种光污染、高压输电线电磁污染、汽车尾气污染、油烟污染等,是污染类型最多、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临公共场所住宅主要是社会噪声污染。邻设施住宅主要是机电设施噪声污染,是污染类型少,但污染可能很严重的地方。其他位置住宅污染相对较轻。在垂直方向上,污染源的分布大部分位于地面附近,但高压输电线、高架桥、油烟排放口、元线电发射台位于较高位置,使污染分布较无规律。输电线、高架桥、发射台是不常见的,故可以认为大多数情况下靠地面的住宅遭受的污染较严重。有一些污染在空间上常是较均匀分布,如电视放射性幅射污染、厨房油烟污染等。
3、住宅环境污染在时间上的分布。住宅环境污染在长尺度时间上的分布可分为.持久的、临时的两种情况。在短尺度时间上可分为连续和间断两种情况。持久的污染有厨房油烟污染、机电设施噪声污染、交通噪声等,在房屋使用期都存在。临时性的污染有房屋装修的噪声、施工噪声,在整个使用期只存在较短一段时间。连续污染源有交通噪声、高压输电线污染等,间断污染源有厨房的油烟、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污染等。
4、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住宅环境污染的可控性指污染控制的难易程度,它直接影响管理部门的治理控制决策。对住宅的环境污染一般分为住宅内部污染源、住宅小区污染源和住宅小区外污染源。住宅内部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设计、物业管理、用户进行严格控制,如设计独立的排烟管、禁止在无污水管的阳台使用洗衣机、规定装修时间和要求等。住宅小区污染源污染控制可望通过小区规划、设计及物业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如有噪声污染设施离住宅应有一段距离及采取防护措施,车辆速度、鸣笛应严格控制等。住宅小区外污染控制一般可通过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医治理、小区规划、设计来控制。如交通噪声可设置绿化带进行控制、把一些非住宅用房布置在临街位置上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住宅已建成时,污染控制的难度很大,当处于小区规划设计阶段时,污染较易控制。在物业管理阶段,可控性较好的污染有小区内车辆噪音、水箱、水池游泳池水质污染、酒楼油烟污染与噪声污染等,可控性较差的有城市道路的交通噪声、小区机电设施噪声等。
四、生态住宅小区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生态学理论来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增加小区活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生态住宅小区管理中,需重视下面工作:
l、实施ISO14000B叫环境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树立生态化的人与自然观、科学价值观、经济观、绿色价值观,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环境意识。
2.节约使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的转换率、各种设施的节能率、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率,减少小区中的污染源,并通过法律、技术、经济上的措施加强对它们的控制和防治,积极推进设施的现代化,积极采用绿色和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