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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时间:2023-07-31 17:25: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第1篇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风险现状

(一)基础资产方面风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嗵嵘?,房地产成为当下的热门产业,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商业银行提前进行偿付的风险,其主要体现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基础资金的借款人迫于自身经济利益风险对贷款进行提前偿还,从而对资金流造成了极大的波动。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因利率上升而导致对借款追回并在资本市场进行再次投资以减少提前偿还对其利润的影响力度。其次我国相关部门会对基准利率进行时段性的调整,从而使得利率变得极其频繁从而导致提前偿还的现象发生。最后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对资本市场并没有进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控制,投资者普遍惧怕资产泡沫的发生从而加速了提前偿还的风险产生。

(二)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方面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中,首先从交易结构体系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较为滞后,因此没有对会计要素进行详尽的说明,从而导致发行人会产生表外融资的风险。从税收方面来说,在资产证券化进行出售之后其所产生的成本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提前扣除,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核算过程中会发现某些企业、个人的资产证券化具备极高的成本就会放弃对其进行的操作,并将利润进行转移从而造成风险发生。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在进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遭受损失。其中主要包含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本息、中介机构违约等情况。在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链条主要包含债务人、发起人、第三方,如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会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信用风险。

1、债务人信用风险

在债务人所造成的信用风险方面,其中一点便是违约风险,其主要含义便是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债务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直接原因,并对其他各个参与主体造成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便是早偿风险,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提前偿还风险。主要指债务人在还款周期之内将还款额度超出协议范围内,并根据额度的大小将其区分为全部早偿与部分早偿。由于债务人支付本息的不稳定,使得整体资产都会面临波动风险。

2、发起人信用风险

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发起人即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主要发起人,对自身的贷款质量极为了解,而在进行信贷资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由于考虑自身利益,便会隐瞒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信用提升登记,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但第三方如果不能出具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便会为投资人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

3、第三方信用风险

对于服务商来说,由于服务商自身的经营问题或是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的无法履行自身的责任,便会造成资产品质下降,现金流也无法充分实现。对于信用增加机构方面来说,其主要利用外部增级的方式对证券化结构进行支撑。如第三方的信用等级不高,便会影响到资产整体的质量。

(二)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作为对金融产品投资价值进行衡量的重要因素,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说,其主要便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有效转换为流动性的资产,并可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如流动性不足,便会造成证券化的成本增加,并导致该过程失败。

2、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中的利率不断波动,便会导致利率风险的出现。由于受到资产作为主要支持的证券化投资人所获得的利益是固定的,但债务人偿还贷款的利率几乎是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化的,两者存在的利率之间并不会成正比,这也会造成由于不能支付足够金额,导致投资人的本息出现极大风险。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一)商业银行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在发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发行之后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1、构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作为基础资产的主要债务人,必须拥有良好的信用,才能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为贷款机构提供更加完善、详细的贷款信息,可有效对风险进行方案。依据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其进行全国联网,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缺乏完善、有效的信息数据,不能利用模型将其构建完善;还比如征信市场无法良好、规范运作等。因此,为了有效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联合企业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并将信用数据完善。

2、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在基础资产池中,证券化本息支付的主要支撑来自于自身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效性是帮助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的重要举措,并对后期的定价、决策做出合理的建议与参考。在市场发展的前期便应做好制度规划、优化工作,才能将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更加真实、客观、立体地反映出基础资产池的真实情况与面临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效规避风险。

(二)政府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与改革进度,构建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比如2006年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1、构建由政府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依据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来说,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尤其在发展初期阶段,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才能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政府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行,并吸引各方投资者共同参与。因此,可以让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协同负责,并对市场的运营状况进行控制与监管。政府部门还应依据我国国情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征信体系还较为不健全,中介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尤其面对当今金融环境的严峻环境下,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在初期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稳定发展,并确保市场的运行可靠、安全。

2、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提升金融监管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现状,部分现行法律与证券化业务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因此便要对西方国家进行借鉴,才能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并提升其运行质量。

首先,应将现有的资源充分利用,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并在其中加入必要的制度与规范,构成一部针对性较高的立法,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出严格控制,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作,其次,将《公司法》、《企业债权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确保SPV可以在法律条件下逐渐成为信贷资产债务的主要发行主体,并允许其对发行债券进行收入,并方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进行购买。

3、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金融机构,因此,基于政策、法律基础上,要想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行完善便要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与正确引导,从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正常。

第2篇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是发展规模及产品创新速度都十分迅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交易结构复杂、交易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等特征,也正是这些特征使得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注定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才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我国经济也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及风险分析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最初进行资产证券化时,是为了将低流动性甚至是无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资产,使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得到变现。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其次,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风险转移。若未进行资产证券化,则商业银行需要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进行资产证券化之后,风险资产得以变现并销售给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风险的分散与转移。

最后,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与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加速商业银行资金周转,还能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优质资产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也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使广大的投资者承担了原本应当由银行承担的风险,如果相应证券未得到偿付,则会损害到很多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两类风险。

第一,基础资产风险。基础资产风险又分为信用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两种。资产池的质量决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倘若原始债务人未对资产池进行及时偿付,则投资者就面临着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的风险。另外,如果与抵押贷款联系密切的利率产生变化或者是经济周期带来不利的影响,则也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提前还款。

第二,证券化过程风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又存在着交易结构风险、法律风险、第三方风险三种。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是由于资金混用或再投资所导致的风险。法律风险在于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不仅如此,法律的不确定性,如债券期限内法律条款发生变化,也成为了风险的来源。第三方风险则来自于第三方当事人,如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托机构等的服务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以及所提供的承诺能否兑现。

(三)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20世纪30年代时,风险管理的理论就已经开始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末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当然,这也是与80年代末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如1987年美国大股灾、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等等,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使各国意识到了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起航,但仍处于探索、积累经验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资产往往都是较为优质的资产,尚存在着证券化规模小、品种不够丰富等问题。可以说,若要资产证券化这项创新性金融工具在我国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减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时的后顾之忧。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中的难点

(一)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存在很多制约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例如规模较小、交易量不大、市场不活跃、融资能力不强、发展不规范等。而商业银行以资产作为支持的证券通常都在股票市场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但股票市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两者从发行规模上而言相差无几,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并不能完全满足资产证券化中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要求,现金流量达不到预期水平,商业银行试图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目标也就很难得以实现。

另外,很多的投资者也缺乏对资产证券化相应知识的正确理解,导致二级市场中投资者要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冷淡,要么就是投机倾向十分严重,总之,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脚步,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

(二)缺乏先进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及技术

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能力较低,风险管理模式单一,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都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测定需要大量详尽的数据信息,这不仅要求资本市场比较完善,能够提供大量的有效数据,并且对相应的计量、统计技术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因素定量分析的方法,对非财务因素分析则比较少,并且对趋势分析、时期分析等动态分析方法运用较少,对资产价值的衡量也往往停留在账面价值上,没有进一步的分析其实际价值,这些都难以达到风险管理及控制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风险管理经验,国外的风险管理往往采用数理统计模型以及金融工程技术等先进的方法,并且十分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三)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企业信用体系,但是和全面的社会征信体系还有着很大的距离。我国在对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是比较薄弱的,并且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的时候,所选择的指标和关联因素还有待改善,例如在评价个人信用之时,往往只考虑职业、收入、不动产保有量等因素,而忽略了职业前景、动产保有量等因素。除此之外,我国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等信息的披露也严重滞后,这样只会增加信用风险的产生。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往往还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需要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帮助。但是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不规范、管理尺度不一、各个评估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资信评级机构的信誉差、缺乏独立性等等,这些都阻碍了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的脚步。可以说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尚不能完全达到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对证券化过程中资金保管的安全性、现金流稳定性等都产生不良影响。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中国证券化市场的支持力度

根据其他各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行经验,政府部门的支持对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欠发达,因此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就更加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中外投资者的参与。政府部门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为资产证券化建立起一个规范、安全的环境。政府还可以借助宏观调控手段来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力的条件,使资产证券化更加具有吸引力。例如,可以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购买资产证券,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使交易的过程更加的安全、规范。

(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由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参与主体较多、交易机构也较为复杂,因此尤为适合采用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中具体包含了风险监测、风险管理目标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内容,能够有效地分散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种风险。

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具体要素又包含:内部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交流与控制、监测五大要素。内部环境控制主要是确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政策以及方法。风险评估又具体可以分为基础资产风险评估及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评估两种,这样分类可以使商业银行精确把握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性质等,商业银行还需要对自身所能够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活动控制中包含管理层针对风险所制定出来的各种对策及程序,并要确保这些对策及程序得以准确有效实施。信息交流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及重要保障,有利于更好的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并化解风险。监测也是风险管理中十分必要的一个过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监测体系,如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的监测。

(三)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及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应当加强对社会民众的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相关的知识,从根本上提高民众的信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个人及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准确披露,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失信行为则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道德多个方面进行约束。

建立一个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则首先要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于评级口径也要进行统一,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道德修养提出较高的要求,从而才能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信誉度,才能确保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具备必要的信用支持。商业银行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保证信用评级制度在我国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陈敏.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金融研究.2009(4):196-197.

[2]陈裘逸、张保华.资产证券化定义和模式的检讨――以真实出售为中心.金融研究.2003(10):53-62.

[3]史国庆、刘传哲、冯淑惠.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决策模型.金融与经济.2006(5):36-38.

[4]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国软科学.2005(1):46-50.

[5]徐淑一、王宁宁.竞争风险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实证研究.统计研究.2011(2):45-52.

第3篇

1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2)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3)信息风险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2]王理华.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3(12).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2.选择适合中国商业银行实情的信用模式。在操作模式的选择上,“表外模式”较为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中国信用环境相对薄弱,进行有效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其次,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减缓资本不足的压力。

    3.根据试点经验,逐步修改和完善。通过试点,了解资产证券化过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市场、技术等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第5篇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在其合著的((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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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 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 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 pool’s exposure-weighted 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 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 conversion 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 through 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 retail credit 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第7篇

目前,国内理论界和银行业有一种误解,认为银行只要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就能够分散风险,就能免除监管资本要求。实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银行监管当局也会根据证券化业务中风险的转移程度提出监管资本要求。

辩证看待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伴随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逐步完善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对商业银行改善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极为有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有着特别的意义:能缓解中国商业银行因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严重错配而导致的较大流动患,改善银行的收入来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现实选择。

从理论上来分析,资产证券化是对银行债权进行结构变换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将各种风险重新组合,将风险出让给那些能够并愿意接受风险的投资主体,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中,资产证券化主要转移的是信用风险,但对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早偿风险等也能够通过适当设计得到转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论和银行就简单认为,银行只要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就能将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分散风险,从而通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但是,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监管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与分散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

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不同,在许多交易结构中,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并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资产虽然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出售,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银行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为此,各国监管当局开始关注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资本监管,而且监管者不是简单地以法律意见或会计处理结果为依据,而是对整个交易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的。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中,又系统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资本计提要求,同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监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新协议》中具有特殊和相对独立的地位,是最复杂和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

此外,从美国的有关实证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破产概率高的银行和财务状况欠佳的银行,它们并未在大肆地进行证券化;债权转让一般与银行的风险无关,同流动性风险的关系不明确。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试图开展资产证券化之前,应该对证券化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并对风险有防范准备。

全面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需要有由法律环境、会计环境、监管环境、税收环境和内部服务体系等构成的强大的金融体系和强大的投资者需求作为支撑。同时,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提供机构、投资者等多个交易主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金融市场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演变出了多种交易结构和形式。所以,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化性决定了其具有的风险性,而且有的风险具有隐蔽性,使银行难以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体系不够健全,机构的投资者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从国开行发行的ABS产品和建行发行的MBS产品的交易结构来看,属于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一般而言,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担任发起人、承销商、服务商、信用增级机构、投资人等角色中的一个或多个角色,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信用风险

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两方面的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级、次级的证券结构,有次级证券承担可能的损失而优先保证对高级证券的支付,而次级证券一般由银行自己保留,作为整个资产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银行在证券化中所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是,由于证券化不够审慎或信贷资产不符合有关会计准则,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资产而面临由于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这是直接的信用风险。在建行发行的MBS产品中,有占发行总额的3%的次级证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发起银行真实有效地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池的资产出现问题,造成信用等级下降或不能产生现金流时,虽然从法律上讲银行已经事先声明不承担资产的任何损失,但银行仍然可能面临着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购证券的道义压力。因为,在完成证券的发行后,发起银行并不完全退出,还在其中承当服务商的职能,形成了发起银行(出售商)与投资者的联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风险,并在道义上给发起银行带来了压力,促使银行为保护自己的声誉而进行某些证券化的安排。此外,对于某些类型的证券化产品,银行的监管方面也会提出要求,如新巴塞尔协议中有条款规定,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中,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或银行必须增加资本。

此外,银行作为第三方银行为证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强化应属于表外风险,一般被视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样,当没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强化时,流动性支持的安排实际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强化,应该视为证券的有效担保,与第三方银行所提供的信用强化情况同样对待。

资本监管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金融市场兴起,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开始关注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90年代后期,一些监管当局,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陆续根据证券化业务中所保留的风险,提出了监管资本要求。经过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协议》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和监管框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较为全面的监管,不仅适用于传统型证券化交易,还覆盖了合成型的资产证券化。

《新协议》主要强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保留了多少风险,是否为所保留的风险计提了相应的监管资本;是否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对因担当多种角色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新协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动性、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准备金账户等,并提供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这两种不同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在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2005年11月我国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不确定和法律变化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法律意见书公开了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内成为风险的来源。当法律的不确定和法律变化时,可能造成资产证券化中某些契约、协议或证券的无效,对证券的发行和持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产生某种损失,将严重影响发起人的声誉。此外,发起银行在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遗漏或错误,或出于某种目的,没有披露有关证券的真实信息而误导投资者,从而可能引起投资者向发起银行提出欺诈的诉讼。

2005年,管理层为了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在制度创新和法规完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还是没有出台系统的、全面的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设置”诸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也没用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风险

银行作为服务商,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操作性的,与银团贷款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相似。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中,服务商可能会因为人员操作或设备等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对投资者的延迟支付,可能会引起整个信用等级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务商可能与资产池的密切联系,可能会因某些因素而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比如弥补发行损失,在收到债务人现金流之前有向投资者支付的责任,弥补延迟支付等。

中介机构选择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运作离不开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依赖这些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协议、无保留意见或证明文件,以便证券能够顺利发行并成功交易。如果发起银行选择不当的中介机构,一旦该中介机构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将可能对整个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造成影响,降低证券的信用,影响发起银行的声誉。

经济风险

对于发起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贷资产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非任何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应该选择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稳定现金流、同质并具备长期、详实的信用历史记录的资产,以免造成资产池收益水平较低或评估费用较高,否则将使融资成本较高,甚至超过资产池的收益,形成经济风险,也就失去了证券化的意义。在国开行发行的ABS产品中,前期准备工作少,交易结构简单,发行费用、中介费用不高,扣除所有费用外,估计该产品能够获得1%~2%的收益空间;而在建行发行的MBS产品中,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多,建行聘请了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整个项目的财务顾问,聘请国际结构融资法律顾问以及国外的评级机构,交易结构中增加了一个交易管理机构和联合簿记管理人,因此,项目的前期费用和中介费用较高,扣除所有费用后,估计整体项目收益空间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风险

金融工程风险是指组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和管理结构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能按其本意保护参与者的偶然性结构,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损失保护以及第一损失保护的解除等,或没有预测到提前偿还的风险,造成现金流的安排错失,由此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而导致发起银行的风险暴露或信誉下降。在证券化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结构不当,参与人管理协议的失败,交易设备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个交易的中断,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影响。

其他风险包括诸如利率或汇率的变化,给作为发起银行带来发行损失或风险暴露的风险;同时,也会给作为第三方投资人的银行带来投资损失的可能,加上还承担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投资证券的银行承担了证券化的经济风险。

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中最富有创意的创新,是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融资手段而产生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银行将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再分配,将风险向条件不同、具有更高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转移。但在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法律、会计制度、金融监管以及交易结构等方面的限制,风险将仍然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共同承担。因此,对于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所面临的以上各种风险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减少风险。在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仍需完善的情况下,建议拟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核心技术,借鉴国外金融创新经验,并结合试点银行的产品案例,熟悉国内有关法律法规。2005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监管办法》等一系列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参与主体的监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有关会计处理、证券交易等内容,是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依据。

建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相关制度。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需要根据《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将市场准入资格的有关文件准备好,一旦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或放开准入资格,就能及时向监管部门申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建立一支勇于创新的专业团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的投融资品种,完成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法律、会计方面的有关专家,还需要专业的销售人员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时,可以学习建行,聘请国外有经验的银行或投资银行作为技术顾问。因此,需要培养和储备一支包括产品设计和产品培训、业务流程管理、风险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人才队伍。

对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银行自身信贷资产的特征和分布,选择适宜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并对进入资产池的信贷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资产池的质量和风险,判断风险是否能够转移,同时也要确定资产池的收益情况,避免经济风险。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经济学分析银行业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发展至今,不仅成为国际金融领域内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且成为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的金融创新技术;因此积极地吸收国外资产证券化这一重要的金融创新成果,在国内研究资产证券化,实践资产证券化,无论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效率的释放,还是对国内整体金融效率的提高,都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也正是资产证券化引起国内金融界高度重视的根本原因。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创新内涵及其效率

本文仅讨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创新之处,即破产隔离和风险对冲。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的创新和效率体现所在。

1、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针对传统金融的缺陷,创造了破产隔离技术,是资产证券化具有的一个重要创新特征,并且为资产证券化的其它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它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重要创新内容的破产隔离具有下面两层基本含义。

(1)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一般需要特别强调,发起人必须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向SPV转让基础资产。在这种交易结构安排下,发起人必须将资产的所有权合法地过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对受让资产拥有完全的产权,发起人对所转让资产没有追索权。因此,既使发起人因为各种原因而破产,也不能追索基础资产,不得对基础资产进行清算,基础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仍然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契约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因此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互隔离,投资者的权益因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株连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2)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与破产相隔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模式、经营范围以及运作程序都严格地进行界定,从经济基础上保证SPV远离破产,进一步强化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技术特征。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规定SPV不得破产。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远离破产风险,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为资产证券化另一重要技术的有效应用提供了可能,即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技术。经过破产隔离处理以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而且通过SPV的刻意设计,保持了与其它经济实体的隔离,使基础资产非常独立。正是因为基础资产得到有效隔离,才能有效实现针对基础资产的信用增级,用较低廉的成本达到有效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降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目的。

2、风险对冲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技术,与传统的间接融资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的创新特征,就是能够更加广泛地进行资产组合,有效地实现风险对冲,降低资金融通的风险。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其结构化金融优势的基础。

(1)间接金融实现风险对冲的局限性。在间接金融实现资金融通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困扰,银行总是试图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出于同样的考虑,银行一般更乐意在比较熟悉的领域、地域拓展业务,形成一个基本的市场定位。在间接金融的资金融通过程中,银行所持有的贷款在地域、行业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难以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常常面临具体贷款的个别风险,还时刻要警惕系统金融风险,一旦遭受剧烈的系统风险冲击,银行极易发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2)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对冲的优势。资产证券化则不同,构成其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从各银行购买而来,各银行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矛盾上,已经起到了事实上的前置过滤器作用。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两难选择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构造基础资产池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有效选择。资产证券化因此不仅可以突破行业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广泛地收购基础资产,构造成资产池,并将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与基础资产剥离开来,以资产池为基础进行重新构造,实现基础资产风险相互之间的充分对冲。根据投资组合原理,资产组合的统计分散特征越显著,基础资产的个别风险将得到越彻底地对冲。极端的情况是,当资产池包含所有风险资产,则基础资产的个性风险将不复存在,资产池只有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在筛选基础资产,构造资产池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到这一原理的应用。资产证券化成功地实现了对资产池的收益和风险与基础资产的剥离与重组,为资产证券化有效运用金融工程技术进行金融再创造提供了条件。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通过将被剥离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切片、组合,创造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非常广泛的投资群。因此在二级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能够得到进一步分散和对冲,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相似,资产支持证券同样具有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的一般风险。然而,相对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两大风险,是传统证券所没有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基础资产提前偿付风险。从本质上看,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衍生金融资产,其价值由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基础的基础资产所决定。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支持的基础资产,受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利率波动影响,有可能被原始债务人提前偿付,影响资产池预期现金流的稳定性,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发生波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因此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失效及等级下降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过契约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在复杂的契约体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约无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交易无效,发行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义务有可能消失,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偿权得不到保全。资产证券化还特别容易受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与构成交易的基础包含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恶化,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就有可能下降。显然,交易结构越复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潜在因素就越多,投资者蒙受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就越大。

2、资产证券化的系统风险

(1)资产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传统信用的一种替代。资产证券化使银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创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资者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后,就减少了其在银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资,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应有所减少。因此资产证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对较低的金融形式,从流动性管理以及风险有效对冲等方面弱化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不是绝对地放大整个社会信用总量。

(2)资产证券化通过有效的结构设计缓解了对基础资产监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础资产的监管问题上,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通过某种形式,让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承担一定责任,以此激励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发行人一般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融资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具有对整个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动力。发行人只有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在受让基础资产时对基础资产进行严格挑选,使投资者免受或者减少风险损失,其今后的融资才具有可行性。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信用评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基础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通过上述三个途径,对基础资产的监管不仅不会因为资产证券化而削弱,相反还有一定程度加强。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相对较低的违约比率,从实证角度也支持了这一论断。

(3)资产证券化固有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减小了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或流动性不强的金融资产集结成池,然后以此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让不能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给整个金融体系创造大量的流动性。这一特征改变了银行贷款流动性的现状,使银行能够方便地实现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这一结构性的变革,对于增强金融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在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体系改革与发展的金融益处

首先,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吸收资金的规模和质量。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效率的影响主要在于可以减少对银行资金来源的约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还是以吸收存款为主,其中又以储蓄存款的地位最为突出,而各项贷款在银行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同样具有主导地位,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意味着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存款增长的较大约束,从而也降低了银行负债业务的效率性。资产证券化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存款之外的另一条筹资渠道,不仅增加了银行负债业务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也减少了存款业务对银行经营扩张的刚性约束。

其次,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资产证券化,为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业务扩张、资产结构调整以及风险管理提供了可能性,具体为:第一,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实现资产多样化,降低地域或行业风险。资产证券化帮助商业银行将所承担的地域、行业风险分散给众多投资者共同承担,从而降低了由其自己承担的部分。另外,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不同地域或行业的资产支持证券来实现自身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使资产结构趋向更合理。这对于我国的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尤其具有意义。第二,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状况,使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匹配更合理,从而摆脱短期资金来源对长期资金运用的约束,也为商业银行更好的进行利率敏感性缺口和期限缺口管理提供了便利。第三,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资本规模对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满足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为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一方面降低了平均资产风险权重从而使风险资产总额变小,另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现金收入从而提高了银行自身资本金的积累,尽管以第一方面的作用为主,但这两个方面都能对银行资产扩张对资本规模产生的压力予以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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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虎: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与管理问题,2002(3).

第9篇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日趋深化,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出现了德国herstatt银行等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为营造新的银行业经营环境,控制银行业国际化下导致的新风险,制定统一国际银行监管原则,1975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卢森堡、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和美国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这就是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核心内容为:针对银行国际化后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规定任何银行其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应共同负其监管的责任。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但该协议只是提出了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第一次提出使用资本监管方式进行银行风险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此协议影响深远,改变了世界银行业监管格局。该协议至今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8%的核心资本率已成为国际银行应遵循的通行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分母战略”使银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促使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为限制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出台,新协议延续了旧协议三大支柱的结构,首次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列入第一支柱,在风险计量方面倡导内部评级法,强化信息披露,使国际银行业监管走向完善。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特点

2006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稿完全版》(以下简称新协议)。

1 新协议第一次提出“资产证券化框架”,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新协议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如能在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将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与发展环境。除了信用风险的计量外,从操作风险、市场纪律、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改善。

2 新协议对比旧协议而言,在风险计量方面敏感度更高,能更有效地约束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有利于引导银行稳健经营。新协议在风险计量方面,提出三种方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irb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的目的是希望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银行采用该方法,可将自己估算的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估计值转换成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依此计算出监管部分规定的最低资本,加强了风险敏感度,针对旧协议监管中突出的监管资本套利问题做出了改善。

3 在风险计量方法上有较高的灵活性,引入了激励相容监管的概念。新协议同时允许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推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采用“激励相容监管”的方式,运用在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的评估中,有利于加速银行风险计量技术的发展。

4 加强了信息披露。新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其作用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定监管当局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布各方面信息,使市场交易者能及时判断作出反应。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进程看,一直在被动适应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国际银行风险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对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将成为未来国际银行监管的重点。此外,内部评级法的推行,也昭示了未来监管工作的趋势是银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结合。

四、《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1 新协议的亲周期效应。新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风险度量和处理采用同一方法,各机构采用类似的方法度量风险及配备相应监管资本和计提减值准

备。金融资产(或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无论是抵押品,还是证券化产品,当市场处于繁荣周期时,价值趋向一致,市场各个参与者对风险认识趋同,削弱了市场分散风险的作用,容易导致亲周期效应。

2 新协议过于细化,容易出现漏洞。此外,由于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部分的监管过于详细,建立新的强制执行系统成本太高,新规则提出的建议过于细化。充斥着繁文缛节的体制一定会存在漏洞,可能被银行加以利用。如果执行这些条款,可能助长银行在经济景气时放贷、经济低迷时惜贷的倾向,从而恶化经济周期。

3 内部评级法过于复杂,执行成本高。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风险计量模型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覆盖的银行范围相对狭窄。事实上用新框架计量信用风险只有大银行才可能有资源和专业能力建立、维持复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采用高级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也只有跨国银行才有资金和人力资源去实施irb法。而一般中小银行要实施则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积累风险管理的专业技能及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据测算,按这种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平均每家银行每年可能会发生5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额外成本。

4 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关注不够。虽然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框架为各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提供了较为一致的指导意见,但新协议对证券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注仍然不够。在计量方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说明。

5 信息披露要求会给未建立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增加更多管理负担。新协议的第三大支柱是市场纪律,其目的是通过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提高市场力量的约束力。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对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及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进行披露。核心信息披露适用于所有银行,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则必须披露其他有关信息。银行要在提高透明度及提供有关资料的成本之间找到理想的平衡是比较困难的。

6 资产证券化框架不能完全避免资本套利。新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本意是为了限制资本套利,但市场永远走在监管的前面,由于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可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和高级法三种,在不同的风险处理法中依然存在资本套利机会。比如说,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先进的内部评级法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而内部评级法所需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少于使用其他方法所持有的监管资本,这产生了新的监管资本套利机会。银行也可采用适合运用内部评级法的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即使现在设法对监管框架进行改进,在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下,套利机会就总是存在的,这使通过资产证券化框架消除资本套利的目的无法实现。

7 新协议可能导致银行竞争环境恶化。由于内部评级法技术、数据要求高,中

小银行受条件限制,很难达到要求,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前所述的激励相容监管,使用内部评级法比使用标准法更具优势,而使用高级法又比使用初级法有更低的资本要求,目标是促进银行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技术。但由于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技术复杂,许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从规模效应上讲,大银行采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成本收益比例比中小银行低,这将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使银行的竞争环境恶化。

此外,如果新协议在世界范围内实施,由于发达国家在风险计量与管理方面的技术也优于发展中国家,也将使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在2008年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报告》,针对金融创新产品多样化、复杂化的问题,提出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和财务报告。出台《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能力。

2009年,委员会对表外业务杠杆率问题加强了关注,提出应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先后了《新资本协议的框架完善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和《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四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将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针对危机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短缺现象,提出重新评估这类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流动性差异,对交易帐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

此外,了《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对监督检查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缺乏流动性头寸的处理等进行了修改,强化了资产证券化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提出压力测试应成为一家银行整体治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具备可操作性,相关分析结果应用于管理层决策,此外,还对银行压力测试方法和情景选择提出了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还将积极推动银行建立资本缓冲(capitalbuffers),以降低新资本协议“亲周期”的负面作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所覆盖风险的范围,同时引入其他补充性资本要求。

如前所述,针对新协议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其中突出处做了改进,但这些改进基本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除证券化问题外,新协议仍有不少缺陷仍需改进,巴塞尔委员会应有长远的眼光,争取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中提前做出适应性调整,防止新危机的发生。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的落足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 应继续落实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新协议对正常情况下的三大类主要风险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为此,新协议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针对衍生产品大多为场外产品容易在极端条件下发生流动性缺失的问题,虽然委员会对此以表示重视并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但这个文件仍只落足于概念化的原则,而并没有提出实际可操作的方法,因此,委员会下一步应在系统性风险管理这方面拿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计量与管理办法。

2 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

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

3 继续增强对创新金融工具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新协议出台后的修订基本集中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上,难免让人产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感觉。而除了证券化产品外,其他创新金融工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和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为此,新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要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监管合作。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新协议的适用对象却局限于商业银行,而由银行集团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例如保险、证券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却难免波及到银行,混业经营的银行与分业监管的监管机构之矛盾必然导致难以覆盖的监管盲区。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讲,巴塞尔委员会应考虑扩大监管范围,或加强与保险、证券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对金融业系统风险进行管理。

5 将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纳入资产证券化化框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资本协议进一步改善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虽然在监督检查与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中对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做出了有关规定,但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并未对这两种风险的关注有所体现。而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对于其他资产业务更高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委员会应考虑将其纳入资产证券化框架中考虑,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从这30年的演进过程看,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管理框架,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应不断继续修订与完善,建设有效的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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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既制约了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又限制了信用产品市场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加快发展信用产品市场已成为我国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推动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的紧迫问题。

国内信用产品市场发展迟缓的主因

信用债的基本特征是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投资人是否存在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决定信用债市场的发展效能。投资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方式有三项:一是风险持有(又称“风险吸收”),即在持有信用债并分享其收益时承担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信用风险定价覆盖信用违约风险。二是风险转移(又称“风险调节”),即将持有的信用债券或信用资产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后证券化,转变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MBS或ABS)或抵押债务凭证(CDO),投资人由信用风险承担者转变为投资经纪人和债券利息管理服务机构。从全球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看,金融机构通过基于信用风险转移目标的产品创新,推动了信用产品种类的扩张并迅速扩大了信用产品市场交易规模。三是风险对冲,即在持有信用债的同时,使用信用风险对冲工具对持有的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保护,并通过信用债质押融资等扩大投资收益。“风险吸收、风险调节以及提供有关风险的咨询意见,就是金融机构在社会中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三种风险管理方式的发展决定了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和方向。从全球市场发展经验看,信用风险转移与对冲机制的建设,是信用债规模扩张、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产品(CDO)与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共同构成全球信用产品市场,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整体发展、重点推进的策略。

从美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经验看,信用风险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用债等)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是推动信用产品市场快速成长的基本动力,信用风险转移、对冲机制建设是信用市场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政府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并积极推动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但市场发展始终异常迟缓,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主要投资人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缺乏,信用产品市场成长动力不足。国内银行间市场信用债的主要投资人是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二者总计信用债投资规模超过市场总量的70%。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缺少信用履约保险品种,保险机构持有信用债后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再保险等方式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也不能通过分保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债后,目前不能通过发行基于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难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也不能通过购买信用履约保险或叙作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方式来进行信用风险对冲。信用风险转移、对冲困难,导致商业银行在投资信用债时只能采取“风险持有”方式,必须相应计提风险拨备,根据监管要求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并相应配置经济资本。各行在“风险持有”方式下被迫按照信贷审批流程进行信用审批,核定授信额度并将信用债投资规模计入发行人授信规模,并比照信贷管理流程进行信用债的投后管理,导致信用债投资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文化“信贷化”。在信用债投资授信管理中,银行难以对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发债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核定投资授信额度,限制了对无贷款企业债券的投资;投资授信额度主要取决于发债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中低资信水平的信用债难以通过银行内部的授信流程,资信评级较低的债券种类均被剔除在投资准许范围之外,导致发债主体不断向垄断性大型企业集中,发债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困难。从目前市场情况看,A级以下企业债几乎没有投资需求,所有发债主体均要求评级机构给予的债券评级超过AA级,形成了对评级机构的高级别评级的“倒逼”机制,导致评级机构评级行动的扭曲并加大了评级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产品投资限制于有信贷关系的高资信信用债,导致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市场几乎演变为单纯的高资信信用债市场,高资信信用债(AA级以上)占全部信用债的96%以上。高资信发债主体大多为垄断性大型企业,融资渠道多样、资金实力雄厚,发债规模有限,债券发行利率普遍低于贷款管制利率。即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银行资金过于充裕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目前授信管理限制、高资信信用债发行规模有限、高资信企业信用债投资收益低于贷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信用债投资占比也难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市场资金实力最雄厚、交投规模最大的市场主体,在“风险持有”方式限制下信用债投资积极性不足、信用债风险管理行为“信贷化”,不仅导致信用债市场发展迟缓,而且导致信用市场的风险定价和价格发现功能弱化,制约了人民币信用债市场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加速发展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借鉴全球信用市场发展经验,稳步构建投资人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创新推出信用履约保险产品,积极培育信用衍生品市场,稳步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和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发展。从长远发展看,我们必须着眼于构建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信用产品体系,建立适合信用产品现券与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体系,使金融机构可以自由选择“风险持有”、“风险转移”和“风险对冲”三种风险管理方式,并在选择、比较、评估风险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形成风险定价机制,稳步推动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路径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必须将信用风险对冲和分散机制建设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推动高资信债券和抵押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前提下,稳步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和转移机制,稳步建立包括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凭证和信用衍生产品在内的多层次信用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则应重点推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快高资信信用债与抵押信用债市场发展

高资信企业债、短期低风险债券和抵押信用债是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三类产品也是我国目前信用债产品的主体种类。我国信用产品最初均是高资信信用债,2005年开始我国中短期低风险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市场创新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短期信用产品。这些创新类信用产品的推出,有效扩大了我国信用产品市场规模,提高了信用债市场占比。2005年我国创新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债主体除依赖自身资信外,还将特定资产作为债券抵押物实现了债券“增信”。

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对冲机制

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当前我国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关键。当前信用风险对冲机制的建设和发展,既应积极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更要依赖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和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建立债券发行担保机制。信用增级是国际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中的必备环节,渗透到资产证券化市场、养老金计划、市政融资等多种产品中。这类提高信用增级服务的机构,只承担金融产品担保的单线业务,故被称为“单线担保公司”或“单线保险公司”。1971年美国债券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为市政债券提供担保的专业债券担保公司,此后债券担保公司已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普遍存在。

我国信用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积极建立完善债券发行担保机制,解决低信用级别中小企业的发债困难。2007年前我国发行的AAA级企业债大多都是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债券,2008年银监会限制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债发行担保后成立了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担保。从我国信用债发行担保情况看,由于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在内的国内担保公司增信实力整体偏弱,自我造血能力不足,能为金融市场提供的担保规模较有限。担保业受经济周期影响高,其“靠天吃饭”的行业特点导致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未来发展看,必须创造信用债履约保险产品,扩大信用担保的覆盖面。

创新发展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债券履约保险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为资产保险产品或一般履约保险。从保险品种看,可以优先推出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前者主要是加强签约主体签约合法性的约束,以保证合约的合法履行,同时对现金流在正常振幅条件下所造成的短缺实施先行偿付的补救措施;后者则赔偿因“天灾型”意外因素而导致的发债人债券偿付违约损失,在履约险不足以实现整个偿债目标时可由债券意外险补充赔偿。

债券履约保险产品创新需要解决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问题,建立债券履约保险分保和再保险制度,有效分散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防止风险过度积聚。在制订债券履约保险产品标准的同时,应相应建立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债券违约确认、履约赔付核算、清算等相关制度,并可以在保险公司中逐步试点和推广。

创新优化人民币信用违约掉期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被称为21世纪最具有吸引力的金融风险管理创新工具,它在保留资产的前提下,将贷款或债券的信用风险从其他风险中剥离出来,在市场上被定价,并转移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使信用风险管理第一次拥有了和市场风险管理同样的对冲手段,从根本上改变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传统机制。

信用衍生品契约除了具有传统金融衍生品契约特点外,还呈现出以下不同的特点:(1)保密性,信用衍生品单独交易信用风险,银行能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了银行与借款者的良好关系。(2)交易性,信用衍生品拥有广泛的交易者,具有较强的可交易性,克服了传统信用保险、担保工具缺乏可交易性、难以产生一个交易市场的缺陷。(3)灵活性,信用衍生品可以在交易对象、期限、金额等方面根据不同需求灵活定制产品,还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合成新的具有特定风险和收益结构的产品。(4)债务不变性,信用衍生品以信用风险为交易对象,对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任何影响,简化了法律程序和其他一些相关程序。

2009年3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2009年版))和相关的公告(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为人民币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创新推出创造了有利条件。2011年10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新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该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商协会还相应了CRMW标准协议,制定了CRMW交易准入制度及试点管理办法。目前需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机构范围,完善CRMW交易及集中清算制度,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需由保监会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虽然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投资信用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但最终的投资行为还要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CRMW创新需要在解决这些监管协同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建设并完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建设需要从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起步,实现信用风险对冲手段的多样化,进一步推动低资信资产的证券化及抵押债务凭证产品的创新。

推动高资信信用资产证券化。高资信信用资产(正常贷款和AA级以上企业债)的证券化是建立信用风险转移机制的第一步,我国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推动银行正常贷款的证券化,目前迫切需要试点推动以AA级以上高信用级别信用债、正常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创新推出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并研究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解决债券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独立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法律也没有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作出规定,不能有效防范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还有根据破产法规定SPV没有优先追索权,将造成证券化资产中的超额担保部分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难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表外融资。从会计和税收制度来说,2007年的新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税收制度也有待补充。尽快解决法律障碍并推动业务试点,才能够真正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步伐。

二是推动基础资产增信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低资信基础资产证券化中,MBS、ABS发行机构必须进行内部或外部增信并增强产品流动性,必须推动相应增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并创新推出MBS、ABS违约保险产品,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三是加强二级市场建设。根据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特性,建立多种服务模式的交易平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转让服务。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债券类产品的交易平台/系统,既可以有效地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服务,也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投资理财服务。

推动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低资信资产(AA级以下信用债、关注类贷款)证券化是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难点所在,也应是信用产品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低资信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应坚持几点:

一是实施合理的发行人市场准入及发行方式,实现市场有序扩容及道德风险防范的均衡。可考虑先由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行低资信债券,由商业银行进行增信后向创投机构或特定投资者发行。

二是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低资信资产证券化中,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内部增信(发行人有限担保)或外部增信(购买CDS或债券履约保险,外部机构提供履约担保等),必须通过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的增信行为,避免低资信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交易中无序竞争或权责机制失衡。

三是培育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低资信资产增信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向具有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发行,并不断改善法律环境、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会计审计制度、中介服务及交易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方面。

审慎推动人民币抵押债券凭证(CDO)市场发展。CDO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美国、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目前CDO已经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CDO管理和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养老基金、私人银行等。

我国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割裂,为CDO 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信用风险对冲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并获得了较长期的发展后,应稳步推动我国人民币CDO产品的创新,并具体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积累相关企业的信用数据,使得CDO定价中违约率、回收率数据较为可靠,为CDO产品定价和估值提供便利,提高CDO市场的定价透明度。

二是规范CDO产品信息披露流程,强化CDO产品市场的外部监管,并可考虑建立统一的人民币CDO托管清算机制,严防由于基础资产泡沫化导致的CDO产品市场出现“市值泡沫”。

三是明确CDO发行人投资权益层子产品的责任,控制CDO产品市场的道德风险。

中国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及相关问题

2007年爆发形成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产品市值无序爆跌、估值和定价体系崩溃并引发大量金融机构的亏损和破产,信用产品市场成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中受损最严重的金融市场之一。一些论者认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成因是美国信用产品市场的繁荣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并提出应限制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和人民币信用衍生产品创新的观点。审慎分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讨论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风险控制的可选思路,是推动人民币信用产品市场发展中的现实问题。

信用市场发展及信用产品体系的丰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房价的超预期下跌引发的“次贷”违约率持续上升,深层原因则是长期繁荣中出现并不断膨胀的房地产泡沫。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历程看,金融危机实际上是资产泡沫急剧破裂的必然结果,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在于泡沫抑制机制的建设。从全球市场经验看,抑制股市泡沫的主要机制是“做空”机制,多空双方的市场判断与竞争不仅有助于抑制股市泡沫膨胀,还有利于形成价值投资的市场氛围,增强资本市场的价格发展及资源配置功能。

抑制资产泡沫的有效机制、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公共服务观和警惕资产泡沫的风险意识,是稳步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周期性经济,客观存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的冲突、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我们在分享周期性繁荣的福祉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承受周期性萧条的折磨,金融危机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我们抑制信用市场发展的理由。全球金融危机肆虐过程中,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向金融市场注资、大型金融机构国有化、发行政府担保金融机构债等手段缓释市场危机,事实表明政府“有形的手”不仅是推动市场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危机时期进行市场保护的最后手段。2009年三季度后,各国央行正在积极酝酿推动全球信用产品市场的复苏和发展。从长远发展看,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方面需要稳步发展信用产品市场,解决信用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和银行资本补充困难的问题,避免陷入经济增长需求倒逼银行信贷投放、信贷投放引发系统性的银行资本短缺、银行再融资压力威胁资本市场稳定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需要始终坚定不移地保持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政府是危机救援的最后手段,也是推动市场发展和保障市场稳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审慎创新、防止资产泡沫并始终坚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国家控股地位,信用产品市场发展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第1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通常AMBS从其本质上讲属于金融工具中的一种,作为新型化的金融工具能够对风险分散以及风险化解和相应的风险转移起到积极影响作用。但是该种金融工具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只有充分的对AMBS予以了解和研究才能真正的促使其发挥较大的应用价值。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参考文献:

[1]郭桂霞,巫和懋,魏旭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监管:作用机制和福利效果[J].经济学,2014

[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第1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