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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研究

时间:2023-07-31 17:26: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治理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治理研究

第1篇

关键词:政府参与;市场参与;草根参与;第三方参与;多元参与

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城市社区这一地域范围内,由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NGO)、赢利组织、非赢利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从而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目前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很多学术成果,但也存在一些研究空白。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本领域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政府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政府参与型治理模式,即积极发挥政府多重角色的扮演、多样职能的行使,由政府主导、居民参与、自上而下推行的社区发展模式。赵晓芳等(2009)分析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基本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强力推动者,强调了社区治理要求社区与政府共同承担起社区建设的责任。[1]陈蕾,高芳(2010)提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弱化街道和居委会的行政特色,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增强社区参与程度等治理手段,完善社区自身发展的动力机制,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合作的城市社区建设模式。[2]田阡(2012)提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城市社区管理的最重要主体,其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城市社区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3]王永红(2011)提出“即使将来社区和社区自治组织发展成熟了,政府依然不能完全退出对社区和社区自治组织的扶持,政府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中依然是社区建设的指导者,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是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者,是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者。”[4]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学术界基本都认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但是究竟如何参与,却不得而知。

二、市场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西方国家在对“市场失灵论”、“政府失灵论”的认知和差异对比中,选择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选择比较中,市场参与社区治理模式在某些职能里可以带来更快的社会总产值增长,市场参与社区治理模式在一段时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青睐。宋梅(2009)提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区管理模式,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以及社区民主参与的形式开启了我国社区治理过程中市场、政府、社区居民三方有效合作的新时代。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所采取的市场手段和政府治理所采取的行政手段都是为了更加有效率得配置资源,政府和市场依托社区这个基础平台,把自身的管理触角伸向基层,使社会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5]政府在此模式中扮演催化剂、规划者、监控者或购买者的角色,市场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通过充分竞争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发展模式。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也仅仅是提出可以通过市场这种模式来进行社区治理,却少有具体的实施机制。对于物业管理这种社区治理、市场参与治理的主要形式,也少有研究。

三、草根型治理模式研究

草根型治理模式是政府用法律规范社区的运行方向,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控制,社区居民自发合作治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0)创建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证明了在一定的条件下,自发的合作治理是可能的,也是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6]戴维·奥斯本与特德·盖布勒(1996)指出,通过参与式民主给公民授权,社区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社区内部的问题。[7]吴志军(2003)认为,社区治理模式是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以社区为辅助的基本管理模式,他的理念是基于自治和服务的视角[8]。李秀琴、王金华(1995)指出:自治性是指居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和自决权。[9]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也就是说居民有权依法管理自己在社区内的事情。[10]从以上研究也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都认同社区居民可以自己管理相关的社区问题,但是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是管理的关键,而这个方面的研究却甚少。

四、第三方参与型治理模式研究

第三方组织为介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非营利组织扮演着社区发展提供者的角色,协调政府与社会力量。[11]瓦思(VasS,1999)认为社区工作机构或者组织常常处于政府和居民的中间位置,着力于解决居民的困难和保护居民的利益,不断为居民争取福利。学者Levitt(1973)将从事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方组织”。[12]徐晞(2012)认为如何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社区治理乃至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作用,应当引起国内的高度重视。[13]从以上研究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研究都认为第三方参与有助于社区治理,但是第三方如何参与,其作用的机制是什么,却很少研究。

五、多元治理模式研究

从这个领域来看,王英伟(2003)提出了多元型治理模式,她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理事会为载体,以社区成员参与为核心”。[14]孙肖远(2012)提出了复合治理概念,他认为进入风险社会,社区治理单纯依靠任何的单个治理主体都无法实现良性运作,应通过“共建共享”从协调社区利益关系入手,将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以利益和情感为纽带连接成一个社区治理主体群,从而构建了一个由多个、多层、多界和多域等行为主体结合或联合而成的社区复合治理体系。[15]胡祥(2009)认为社区治理需要通过合作关系将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团结起来,整合各自的资源,形成社区内部的共同合力,来有效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问题。[16]王筱桢(2011)就城市社区治理主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城市社区治理应通过构建主体之间合理、互动的关系,在有效的社区资源整合和良好的制度设计中,真正走向“善治”,实现构建和谐社区的目标。[17]蔡小慎、卢鹏展运用合作博弈理论构建了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互动网络的动态模型,把多元治理作为城市社区自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合作共治必须建立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18]

六、总结与展望

从以上研究来看,当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区治理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与此同时也可以发现,城市社区治理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亟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1.治理机制研究。无论是政府参与模式、市场模式、第三方治理模式、草根型治理模式,还是多元治理模式,大部分研究阐述了这种治理模式的合理性,但是很少有研究回答了具体如何运行,即政府、市场、第三方、社区居民通过什么方式来进行参与或者主导治理。这些问题的回答将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研究的发展与实践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第2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2]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 162(1968):124-148.

[3] Quiggin. John.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s the Environ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XXII,No.4(Dec,1988):1071-1087.

[4] Swaney. James. A Common property, reciprocity, and community [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24, No. 2(June,1990):451-462.

[5]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12.

[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67-173.

[7] 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27-35.

[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第3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社区治理的本质是确保公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能够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并且能够监督社区各种行为与活动,从而防止社区公共权力的滥用。同时,通过多元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来实施社区公共事务管理,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从而促进社区生活的和谐稳定。

花溪区A社区(以下简称“A社区”)是2012年贵阳市推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之后,花溪区成立的两个城市社区之一,社区服务中心相比于以前的办事处,能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内的城市居民,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建设中的实际运用,公民在社区治理中应该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治理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A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情况并不容乐观。花溪区A社区的公民参与情况在贵阳市城市社区中极具代表性,因此,探究A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剖析其原因所在,以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1.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取得的成效

A社区服务中心根据自身规模、管理体制以及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建设思路,把公民参与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社区参与投入机制逐步完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离不开物质支持和硬件设施。A社区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社区建设的资金预算每年由财政局、民政局、组织部共同编制,并且每年年底对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这使得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了社区项目的顺利推进。

(2)公民参与内容不断丰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代城市社区的居民需求日益增加,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文艺活动、社区救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社区文艺活动方面,创立了“社区出钱物,物管出场地,居民出节目”的运行模式,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在社区救助方面,如果社区服务中心有非专业性的岗位空置,社区低保户则优先录用,等等。社区成员通过社区服务的参与形成了社区的社会救助制度。

(3)公民参与形式日益多样化。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社区原有的公民参与形式已难以适应社区治理的需要。A社区服务中心创立了信息化值班快车、居民议事会快车和网络社工快车为主体的“三大快车”特色服务项目,其中居民议事会快车以电话、网络等工具为载体,通过在社区网站中设置“公民参与”专栏等方式,创新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形式。

2.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基本上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这与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不强,参与率低。社区公民自愿参与社区活动或事务的程度,是社区开明程度、健全水平和活力效度的综合反映。目前,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一种社区服务中心动员、社区公民执行的状况,公民参与率总体偏低。

(2)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有限,以非政治性参与为主。除选举外,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基本局限在非政治性事务上,所谓非政治性参与是指公民参与的社区事务多与政治不沾边或关系不大,如参与居委会组织的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等。社区内的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能参与到社区的政治性事务中去。

(3)社区治理中参与主体单一,社区精英主导社区重大事务。对于一般的社区事务,参与主体主要是退休老人。而社区内的重大事务,参与主体则主要是社区内的“精英分子”,即社区内各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区领导及少量的居民积极分子,这样既不能充分提高社区治理决策的科学民主性,也不能对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意愿不强、参与内容有限、参与主体单一等问题,受诸多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现代生活节奏的影响

一方面,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人们己经习惯了接受政府的大包大揽,对于社区治理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社区公民的意识薄弱,认为社区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只需要政府来管理就好,因此,不会积极参与到社区会议和社区监督等社区治理活动中去。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学习、工作、娱乐活动等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时间,社区的很多公民就没有时间来参与社区治理,这导致了公民对社区的作用和功能认可度不大,尤其是占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流动人口,更是缺乏社区意识,社区公民对社区的认同度较低。在传统观念和现代生活快节奏的影响下,公民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薄弱,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2.参与理性不足,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人是利益与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社区建设时会较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参与热情就高,反之则低。总之参与的功利性较强而理性不足,而且多数人都有“搭便车”的心理。

3.社区治理行政化程度过高,公民参与权被边缘化

社区服务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社区治理依然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政府并没有将公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而是将公民作为治理的对象,包揽了社区的大多数政治性事务,因此,政府依然作为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存在,以行政的方式对社区进行着管理。但社区公民仅仅作为一个旁听者与传答者的角色参与,较少拥有发言权,而发言权大多被掌控在政府和社区“精英分子”手里,因此,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被边缘化了。

4.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方式滞后, 宣传效果不佳

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 ,对普通的老百姓大多数是以社区的告示板、社区网站的形式通知。但是大部分社区公民对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的内容关注度并不是太高,往往在规定的时间内忽视告示板和社区网站上通知的事项。此外,对于新创立的信息化参与方式,很多社区公民并不了解,这就使得社区现有的参与方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增强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A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针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要通过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1.培育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

社区公民有了较强的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能自觉地将这种意识变成行动,提高自身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增强公民的参与理性。关于这两种意识的培育,首先,社区服务中心应该通过标语、宣传栏、培训会等形式,向社区公民宣传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并且要大力宣传有关社区建设的相关情况,加强公民对公民意识和对社区的认知和认同,唤起公民的参与热情,而社区公民则应配合社区,积极学习和参与,实现自身两种意识和参与素质的提高。其次,要不断提高公民的社区满意度。社区服务中心在处理社区事务时,尤其是对于与社区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应同社区成员充分协商。最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日常工作的细节,热情服务群众,以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强公民的社区归属感。

2.转变政府观念和职能,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

政府服务社区并不是要包办所有的社区公共事务,更不是要指挥、干预社区的正常运作,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区资源,促使社区健康、顺利地发展,要做到“少干预、多服务、下社区、办实事”。一方面,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社区治理观念,破除政府机构中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理念,要意识到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就没有公共权力的存在。另一方面,政府要实现权力的下放,政府机构要从本职工作开始,做好其行政服务工作,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把职、责、权、利四方面统筹起来,让社区来行使本该由社会行使的职能,加强公民参与权的落实,实现管理方式从传统的“掌舵”向新型的“服务”的转变,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全过程。

3.完善公民参与保障机制,促进公民参与的法制化

第一,政府要把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纳入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完善公民在参与的相关程序,使得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导。第二,要完善社区公民参与的监督机制,社区政务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公民,便于公民监督的实施,要充分重视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并且政府要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纳入社区绩效评估的一环,通过绩效评估的方式激励社区服务中心对公民参与的重视。

4.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创新公民参与平台

现今网络和通信技术发达,除了电话、社区网站中的“公众参与”专栏等沟通交流渠道,社区还应该善加利用信息化交流工具,可以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时下比较流行的网络沟通平台的方式,加强与社区公民的沟通交流。这些方式比电话、社区网站参与平台等形式更加便捷,在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建言献策的平台的同时,能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在社区治理活动的宣传上,要注重社区治理活动宣传上的时效性,利用好社区告示板等传统的宣传方式,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到社区治理活动的最新情况。

社区治理是实现“善治”最基础的途径,而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本质要求,它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同时也能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推动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在今后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重视公民的主体地位,积极推动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及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唐忠新.社区治理 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4(09).

第4篇

关键词 村改居 行政化 治理主体 社区自治

作者简介:李明珠,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一、“村改居”的内涵

“村改居”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具体指的是:撤销以往的农村组织,更改为城市居民社区委员会,借助管理城市居民的方法,对“村改居”展开管理。从利益分配角度而言,“村改居”属于对社会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指的是:重新划定进程农民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利益分配形式。从政策上而言,“村改居”社区的居民属于城市人;但从实际利益角度而言,他们与真正的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而“村改居”要切实保障“村改居”人员的基本权益,提高“村改居”人员的社会地位,使其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高品质、高水平的生活,最终实现“村改居“追求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标。

二、新型社区基本环境、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现状

在城市化过程中,“村改居”社区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了由农民转变为居民,农村转变为社区,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经济的“四个转变”。虽然“村改居”在形式将村委会的牌子换成居委会,在角色上宣布农民变为城市居民,在居住形式上由散落居住的平房庭院变成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城市高层小区,但在社区形态又表现出诸多乡村社区的特性,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异质性和不稳定性。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村改居”社区的数量及其集聚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庞大,并将成为未来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与治理状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发展和社区管理的水平。通过对“村转居”社区调研发现,其“亦村亦城”的特点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社区治理的转型和发展以及社区居民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发现目前“村改居”进程中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刻剖析,从而为探寻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社区治理对策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新型社区治理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村改居”这种新型的管理组织,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其成员由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组成。“村改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村改居”是农村向城市过渡的一个特殊阶段,此时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行政化。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实际上有偏差,居委会在内部设置和职能上,基本上仍按上下对口模式,被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内,并没有体现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而居委会无论履行何种功能,都具有“金字塔式”行政化等级结构的组织特征,使居委会俨然貌似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政府部门,打着“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旗号,把工作延伸或直接推向社区,社区居委会便成了一根针,万事都要从这个根针的“针眼”穿过,于是居委会常常忙于上级督办的任务,致使居民自治管理的空间不断减少。

第二,人员安排的行政化。在实际工作中,现在社区居委会主要人员存在着“民选”和“街聘”的双重身份现象。一方面,“街聘”的方式明显提高了居委会干部的文化素质文化,使年龄结构年轻化,增强了居委会工作的活力,但也由于应聘人员年纪轻、社会经验不足以及就业求职心态的影响,存在对社区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等问题,因而得不到社区成员的认同。另一方面,由于采取形式,居民对下派和招聘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替代原有居民认同度高的工作人员,有被强加的感觉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致使“街聘” 在选举中落选;此外,“街聘”的社区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和保障与其他非聘人员之间的反差较大,也导致这些居委会干部的思想波动和工作上的攀比。

第三,组织职能的行政化。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满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为居民群众需求考虑的职能越来越少。机关部门把社区居委会当作下属单位,把社区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上面大量的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集中在社区居委会头上。长此以往,居委会也从根本上忽略了原本的自治组织属性,把自己看成是政府组织的一员,把政府的行政力量和工作内容向下延伸,于是便造成了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偏向满足于完成上面布置的工作,而为居民群众需求考虑的职能越来越少。目前社区居委会所有工作几乎年年都有评比和考核,考核部门涉及党委、政府的几十个有关职能部门。这样,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业绩主要取决于政府及各部门的认同,而不是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认可,这样就偏离了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然属性和本质要求,与居委会制度安排的初衷已相去甚远。

第四,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就是解决社区问题、服务居民群众,但其工作方式行政化以后,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暇顾及居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既不能很好地服务居民,也不能很好地与居民沟通,在工作中也得不到居民的支持。社区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不适应社区工作的要求,在工作方式存在着机关化倾向,习惯于8小时坐班制,积极主动服务的少,在无形中拉大了社区同居民群众的距离。时间一长,这样的社区居委会也就得不到广大居民的认可。

2.居住环境的改变影响了居民参与自治的意识和热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城市改造建设,居民的流动性加大,人们渐渐离开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新的居住模式从客观上限制了社区居民之间能广泛而频繁的交往,形成了“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同时,社区居民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有很大差异。这也是现代社会人们很难象原来村落平房式的居住环境那样维持较长时间的联系,社区内邻里间的情感淡漠,影响了居民之间的交往,进而影响了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和热情。尽管“村改居”后,设置了社会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但村民并未完全摆脱有事找村干部的心理依赖。此外,很多“村改居”的居民都具备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但却未将意识付诸于行动。 3.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村改居”社区的居民大多是失地的农民,该群体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等特征,对规章制度缺乏正确的了解,参与自治组织管理活动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居民都不了解社区的主要功能,尤其是外来人口,导致社区事务缺乏关注度。自发性的群体组织大多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居民组成,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其管理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单位制”的体制环境影响了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的后续影响制约着我国居民社区参与,由于各种利益和资源都集中在政府及其附属的单位中,个人的利益绝大部分都是依靠单位来实现,在利益和情感的依赖上基本没有“社区”的概念,居民的社区意识淡漠,导致普遍的社区参与积极性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居民的利益关系逐渐由单位转入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但居民的单位情结不会立即消逝,这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三、“村改居”社区问题的主要解决对策

“村改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组织,“村改居”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应运而生。从当前“村改居”社区管理状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有效的规划。相关管理人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社区管理改革工作。

(一)淡化社区的政治色彩,强化社会的服务功能

从街道社区当前的管理模式来看,基本遵循了至上而下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原则,即:社区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按照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任务行事,这不利于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对此,应该按照“政社分开”原则,重新定位政府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关系,为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环境。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在于:通过行使管理职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同时重新构建社区与基层政府之的关系。政府应转变自身对社区的指导方式,从政策、财务等方面支持社区工作,而不应该过度地干涉社区事务。作为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不仅要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更重要的是强化自身的服务管理职能,切实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二)健全社区居民政治参与制度,完善居民自治管理体系

社区自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离不开制度支持,因为需要采取措施,健全社区相关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居民共同谈论下而制定的自治章程,该制度的用途在于还给居民监督权、客观地公布社区的重大事务。这样做不仅为居民自治设定了科学的标准,又促使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此外,社区应该努力营造民主的环境,方便居民进行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服务创造,促使居民越来越依赖自我管理以及服务创造。

第5篇

摘 要:美国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社区学院治理过程中,促进社区学院基于社区需要提供教育服务。企业与社区学院开展教育合作,社

>> TAFE学院师资模式对我国应用型本科高校师资建设的启示 美国社区学院的“共同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美国社区学院治理结构中校长权力的制衡及启示 美国养老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社会资本视域下美国社区公民参与的衰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及其启示 美国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及启示 基于社会治理视角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复合应用型人才建设 美国公立社区学院治理的基本特征 应用型本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问题导向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美国公司治理缺陷及对我国国企治理的启示 对独立学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 新加坡城市治理的特色及对中国的启示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探索 社会参与治理下的公共政策范式研究及启示 新加坡社会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社会转型期的城市社区治理:社区公民参与的发展状况及问题浅析 美国治理学生顽疾的方法及其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危机的治理对策及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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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民的业余生活也愈发呈现出丰富多彩、自发性高等特点,广场健身舞已成为一种群众参与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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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政社协作治理;集成平台模式;创新引擎模式;资源交换;利益耦合;价值认同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134-005

“政社关系”长久以来都是中西方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合作”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的新成员,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治理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为分类维度,政社合作可以被分为两大类――政府购买与“协作治理”。[1]其中,政府购买仅仅是一种资源流动[2],主要目的在于缩减政府规模,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十分简单。而在协作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基于共同利益、共同问题、共同需要而产生集体行动和协作伙伴式的互动关系。[3]本项研究所关注的是后一种政社合作方式――协作治理。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一)概念界定

本文采用“协作治理”这一概念是为了区别于“合作治理”。国外学者给出的合作治理定义是:“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一起参与正式的、以共识为导向的、商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务或资产的治理安排。” [4]中国学者认为“在合作治理中,参与到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在治理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关涉到公共利益的每一项公共事务,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和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5]可见,参与主体的平等、共享裁量权[6]是合作治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然而,政府的绝对权威地位、社会组织的初级发展状态决定了现阶段发生在中国的政社合作不可能完全实现参与主体的平等,因而,郭道久提出的“协作治理”[7]的概念更加适合描述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协同。协作治理不强调主体间的平等,仅强调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

(二)文献回顾

对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视角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分析视角。其中有些研究成果着重于以已有的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有些研究成果聚焦于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机制。围绕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汪锦军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依赖一系列的环境条件,政府需要顺应社会规律小心翼翼介入社会,以使社会良性发展;社会需要社会资本、自主性和参与的有机结合。[8]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应当在逻辑条件、环境条件、操作条件三个层次的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9]相较于生成机制,更多的学者关注政社协作治理的运行机制,例如曹姣星[10]、汪锦军[3]等都根据自己的分类标准从理论视角对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分类。此外,还有一部分研究从实践分析的视角讨论政社协作的运行机制。

二、研究设计

(一)描述框架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将在案例研究过程中关注案例在如下指标中的表现:

指标1: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在政社协作中,无论二者在地位上是否平等,或是政府,或是社会组织,一定有一类主体最先提出协作需求,也一定有一类主体主导着整个协作的过程。

指标2: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大部分协作治理中,参与主体的利益都是相互依赖的。[11]当然,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两者的地位极其不平等时,行政强制力也可以让协作在两者利益分离的情况下发生。

指标3: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资源供应。在协作治理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会在其中贡献自己的资源,而所提供资源的丰富性和稀缺性也决定了其在协作治理中所承担的角色。

指标4: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协作中的联结纽带。“联结纽带”是指把各类参与主体联结在一起的“黏合剂”。体现到协作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或凭借政府权威,或通过利益交换,或基于价值认同。

(二)案例选择及数据来源

“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由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担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社协作在描述框架中其余指标中的表现,因此本文选择该指标作为案例选择的维度,也就是说选择“由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和“由社会组织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两类案例。根据案例研究所遵循的“目的性抽样”(Purposively Sampling)原t,本文基于三个标准选取H市J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凯益荟”和Y基金会的“双师教学”公益项目为研究样本:(1)案例是政社协作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果、具有代表性的事件;(2)案例得到业界、学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可获取丰富的二手资料;(3)事件便于实地观察,可获取一手资料。

三、研究发现

(一)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

1.在“凯益荟”案例中,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H市J区的政府,其利益诉求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为K街道居民提供多元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弥补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的不足。通过实地调研,可以总结出“凯益荟”出现的逻辑:居民需求快速增长政府职能主动调整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养不够“凯益荟”成立。

“凯益荟”成立之前,K街道工作人员对居民进行了公共服务需求调研,调研结果发现,居民对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服务有着极强的需求。

“很长一段时间,基层政府对居民的这些公共服务需求是忽视的,对社区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居民的需求都是在新的时期新出现的,政府还未来得及一一应对。”(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伴随着政府职能改革,地方财政实力增强,社区居民的新增需求逐渐受到重视,政府开始主动回应居民的各项需求。

“现在,对居民需求的回应成为了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尽管政府开始重视对居民社会需求的回应,但在“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基层政府及社区所获得的人力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专业能力上都十分缺乏。面对日益多元的居民需求,基层政府及社区雪上加霜。

“尽管上级政府已经开始力求打造小政府、大社会形态的服务型政府,但我们社区仍然处于事事包办的状态。我们的社区非常强大,拥有着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社区内部包括党委、居委会和公共服务站。党委统揽全局,居委会主管居民自治,公共服务站负责为居民提供计生、卫生、城管、综治、医保、养老、就业等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但与这一治理结构相反的是,上级政府分配给社区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社区自身不可能提供周全专业的服务。”(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当前K街道下辖社区固定工作人员仅有10人左右,每个人都承接多项管理职能,身兼数职,例如有的工作人员既承担社会保障又做文体专员,既负责妇联工作又处理计生等。

在政府面临上述困境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些社会组织大多只在某一个领域活动,因此与政府相比具有专业优势。

“政府承担了太多的职能,但是政府并不专业,公共服务的提供效果很难令民众满意。因此,政府拿经费养人,不如拿经费办事,将很多想做但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此种方式不仅能够解决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还有助于缓解官民冲突。因为,如果政府没有做好,居民会认为,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做得不好,居民可以提意见让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督促社会组织改进,避免了居民和政府之间的直接摩擦。”(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2.H市J区政府利用利益激励的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加入“凯益荟”。在协作中,政府为街道内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公信力、活动场地、能力建设资金等,为街道外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市场空间、项目购买资金等。因而,通过加入凯益荟,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更加便利的发展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根据凯益荟的整体规划,为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服务。

“凯益荟”的组织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部门。实质上,无论从成立背景、资金来源、工作人员的身份,还是从其承担的具体职能方面考虑,“凯益荟”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其本质就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凯益荟”共有3位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身份都是街道下派到社区的社区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根据职能定位,“凯益荟”连接K街道办事处、K街道居民以及K街道内外的社会组织,其工作逻辑如图1所示。

如图所示,“凯益荟”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面向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

第一,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了解K街道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居民的需求决定着凯益荟所有的工作方向。截至实地调查之日,凯益荟收集的居民需求主要集中在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面。

第二,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以及从政府处获得公共服务提供的相关资源。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是政府成立凯益荟的初衷,而凯益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要渠道是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因此,凯益荟需要从政府获取各类资源,以实现对社会组织资源的整合和管理。

J区政府为“凯益荟”投入资金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凯益荟”的办公场所建设,“凯益荟”在K街道拥有一栋三层办公楼,办公楼主要用于为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另外的100万元用于支持或者奖励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第三,管理、整合、孵化K街道内活跃的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街道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与此同时,引入购买K街道外的社会组织,使其进驻“凯益荟”,为K街道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K街道外部的社会组织资源,“凯益荟”采用邀请入驻和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进行整合。由于K街道内部的社会组织中社区服务类组织较少,因此,“凯益荟”采用“筑巢引凤”的方法,吸引专业的社区服务类组织入驻,“四点半学校”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四点半学校是一家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的社会组织,业务已经比较成熟,在儿童托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K街道儿童托管问题一直存在,社区居民对此需求十分迫切,因此凯益荟邀请我们入驻社区,为居民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然而我们在社区居民中被认可程度低成为提供服务的首要障碍。为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凯益荟”以政府名义为我们背书,帮助我们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还给我们提供办公场所。”(四点半学校工作人员L)(访谈资料:YB-20141209-L)

经过上述努力,“凯益荟”已经完成了对K街道社区内的文体类组织和志愿类组织进行整合和培育,形成了“和之韵”以及“志愿者”两个社会组织,并从外部引入了5家专业公共服务类组织为K街道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第8篇

关键词:城市多民族社区;协同治理;居民参与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飞速发展,大城市的吸引力愈加明显,吸引了众多少数民族群体,在大城市里面产生了许多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混合社区,我们把这样的社区称为城市多民族社区。成都市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就是一个典型的城市多民族社区,社区中多民族居民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兴趣爱好也不尽相同,文化的排他性使多民族居民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摩擦和冲突对立。

一、洗面桥社区居民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社区居民参与程度较低,积极性不高。

在整个调查的过程中,共在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发放了100份的调查问卷,最后收回了91的有效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决策问题上面,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居民整体上参与热情不够,积极性不高,68%的居民对于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持一般的态度,通过调查结果得出,在整体上,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动性不够,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都欠缺。

(二)参与广泛性不够

在调查结果中发现,在选举这样的政治性参与中,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居民整体上表现出参与热情不够,只有57%的人会参与到选举中去。而在参加经济会议、文体活动等非政治性参与中,只有文体活动上面,社区居民表现出较大的参与热情,并能参与到其中去,总体上来看,普遍存在着“意愿无法付诸行动”的问题,意愿并不能是社区居民付诸于实际行动,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同时,参与的广泛性上也是远远不够,参与面非常小。

(三)参与的人群分布不均

在年龄分布上,参与社区活动的人群呈现“老少低”三极分化特征。首先,“老”指的是老年居民,多为离退休人员,他们在时间上比较充足,并且希望能够继续发挥余热,所以参与的热情也较高。其次,“少”指的是寒暑假放假在家的中小学生,中小学生寒暑假时间较长,有较多的闲暇时间和参与热情。最后“低”指的就是下岗失业以及待业人员,他们受到社区帮助较多,经常在社区居委会中来往,同样能够较为积极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

二、影响洗面桥社区居民参与的因素

(一)认同感与归属感的缺失

在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中,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直接导致社区居民参与行为低落。在很多地区,口号喊得很响亮,付诸实践并不多,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不够,同时参与热情也不高。口号并没有在社区居民心中普遍产生作用力,也没有有效促进居民参与到社区活动中来。

(二) 社区行政化倾向愈发严重

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给我们国家城市管理体制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府万能主义,本应代表居民的居委会事实上成了政府的下属机构。对此,我们给出一个“行政社区”的假设,行政社区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在社区日益行政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此一来,居委会本应是为居民做事情的,结果现在整天在行政问题上面奔波,对各民族的社区居民关注不够,也不能够及时为社区居民分忧解难,处理社区居民遇到的问题和事情,无法跟社区居民打成一片,很难得到社区居民的信任,并且社区居民也不会支持居委会,这就使得居委会更加跟政府走近,恶性循环之后,社区行政化带来的后果就越发严重。[1]

(三)社区内多元文化并存给居民参与带来困难

在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多民族的居民构成,形成了社区内部多元文化并存局面。在一个城市多民族社区中,多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这在他们彼此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进行碰撞,进而产生误解和矛盾,各民族团结首先会受到影响;各个民族拥有不同的语言文字,在不能够充分了解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时候,各民族居民想参加社区活动都会存在困难与障碍。

(四) 各民族认知上存在不同,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够融洽

当前我国城市多民族社区由许多个民族构成,而各个民族之间存在、语言、思维方式等各方面的不同,彼此之间缺乏了解。通过对浆洗街洗面桥社区居民的调查发现,有22个样本居民认为周围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不太融洽,占比为24%。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浆洗街洗面桥社区中,多民族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够融洽,这影响了社区中多民族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使其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并不高,这也正是我们现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要注意的问题,还需推动各个民族居民之间的和谐共处。

三、路径选择

(一)建立和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多民族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单位制时代,居民之间是一个大的生活共同体,是熟人社会,而在当前的社区,陌生人社会导致社区居民之间彼此离心。除此之外,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中,社区公共服务不完善,社区居民享受不到社区带来的优惠与好处,缺乏凝聚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因此,首先要积极建立和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物质支撑和现实保障,释放居民心中的社区参与热情,培育多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其次,丰富社区文化活动,提高文化服务水平,为多民族社区参与搭建广阔平台。

(二)实现居委会与社区内社会组织的良性协同互动

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的基层自治组织,是代表居民利益的,但是现在日益行政化的居委会,越来越成为政府的附庸。这直接产生的后果就是,居民想参与到社区管理中都没有有效的途径。因此,作为居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采取开放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培育居民参会的气氛。此外,通过对社区中社区组织的培育,使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组织实现良好的协同互动,而社会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重视服务和义务,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为使命,如果能够让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可以很好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三)确立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文化理念,促进城市多民族社区向新型、多元和共融性发展

社区文化是维系社区内部成员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中,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对于多民族社区居民和谐共处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种不同的带有各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对于每个民族都是很重要的,是每个民族的象征,是他们文化传承的依托,也是连接各个民族成员之间的纽带,各个民族成员赖以生存的根基,不断发展多元的民族文化,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认同,彼此之间更为和谐共处。[2]不同的文化传统,会带来冲突与对立,社区要积极营造和谐共融的文化氛围,彼此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要让各个民族居民知道多元文化的存在不是威胁,而是共同繁荣。同时,各个民族应该在社区活动交流中增进交流与互动,彼此之间和谐相处与认同,由此形成新型、多元并且具有共融性社区文化,进而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深化行政改革,发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在我们国家,政府拥有广泛且丰富的社会资源,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着和维护者,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决定了政府势必会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作用,这也正是我们国家当前社会能够进行协同治理的基本保障。[3]所以说,我们所要做的是保障政府的权威,在这个基础上面,调动各个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呼吁他们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中来,同时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激励多方治理主体参与,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的,多方积极参与的新格局。[4]首先,政府要进行行政改革,把其本身的弊病剔除出去,合理分配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多民族社区民族之间团结与合作。其次就是政府推行行政改革,实际上就是权力的合理下放,政府只有把手中的权力进行分权,协同治理才能够更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大鸣.社会建设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和多民族参与[J].思想战线.2012年第5期.

[2]单菲菲,王学峰.城市化背景下城市多民族社区认同研究――基于甘肃省合作市Z社区的调查[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9月第34卷第5期.

[3]欧黎明,朱秦.社会协同治理:信任关系与平台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5期.

[4]欧黎明,朱秦.社会协同治理:信任关系与平台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5期.

第9篇

摘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无疑会遭遇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夹击。本文试图引入社区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通过分析社区中激励优势和合作优势来论述社区如何成为治理的最佳主体,并提出借助社会、非正式制度以及法律的力量推动社区的环境治理。

关键词:社区;环境;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的霸道性和压榨性所产生的恶果,一定程度在环境问题上凸显而出,这种不计代价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条发着恶臭的河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经济低效率,学者们致力于研究谁是环境的最佳治理主体。目前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走市场激励的路都无法“药到病除”。我们看到的是NGO、民间组织和社区日益成为治理主体的新宠。而社区的角色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其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成为治理最为炙手场。

一、社区与生态环境治理

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区”一词,并将其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他将社区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自此以后,社区的概念不断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组织”论阶段、“区域”论阶段和“综合”论阶段。尽管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构成社区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认同。希勒里从1995年收集的资料发现,在已经存在的94个社区定义中,有69个认为社会的本质因素有三个社会互动、地区、共同约束[1]。社区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体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机制,也是社区精神的层面体现。另外,社区中的社会机制,如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是社区运行的剂,这些都是现代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所缺失的,同时也是社区与政府、市场的区别之所在。社区既强调本土知识,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间上形成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区被描述为具有自己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强调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是基于环境治理的“双重失灵”的既有背景,双重失灵是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人都可从自然环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从中受益。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产权不存在或难以界定以及环境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等的存在,就使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难以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于是环境问题就表现出某种外在的失灵。环境产权的难以界定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而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阿格拉沃与吉伯森所指出的,过去几时年的经验表明了,国家想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推行不受欢迎的发展与保护项目,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着高额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监督缺位和寻租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就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地”。要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仅靠政府与市场的调控是不可能的,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3]。

二、社区治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洪大用教授认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通过社区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动与个人行为,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4]。社区是最容易达成相互合作的场所,社区的小规模、互动频繁而容易通过沟通实现合作。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互认同与团结程度高,人们之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社区中存在的互惠机制加强了一体化的程度。此外,社区的社会机制让违规者无法逃脱公众的“法眼”,减少了“搭便车”行为,这是因为社区内监督日常化,匿名困难、舆论优势产生了强大的外在力量让社区的政策执行起来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区中,选择“搭便车”会使其失去社区中的人际关系和声望。最后社区具有产生并维系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这是社区成员共享的。正是它们不仅促使了规制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制背后的依据,这样的组合促进社区合作,改善激励。如,在文化价值上,在资源极度短缺时期,资源的价值的上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是资源的纯粹物质价值上升,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资源被社区文化赋予某种神圣化的意义,人们对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价值观引导下,人们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别。前者只会因资源稀缺,物质价值上升,导致人们争夺,后者则会因其神圣的光辉增加拥有者的合作。这些核心价值成为社区的道德力量。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存在,内化为社区成员自我约束的规则。环境管理作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责任,这些共享的价值文化一方面强化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区的环境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营造出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参与式氛围。将管理环境的权利下放给社区,意味着环境资源直接赋予社区。社区保护在激励机制上的优势与社区的地理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塑造了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社区成员关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激励机制。社区产权相对于私人拥有的优势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时高额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区“私有”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私有到个人,这是世界性的社区治理趋势的另一面体现。资源属于社区,资源又是社区成员的生存根本,社区成员可以从良好的环境中获得利益。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成员还是作为集体的社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环境,从中获益。与政府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人时所出现的监督问题,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励不足,滥用公共资金、腐败、将权力变为压制手段而限制了社会成员应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区由于规模小,没有正式权力体系,权力主要来源于民间,而显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责任感。

社区可以被看成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它代替了政府与市场而成为更有效的治理主体。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是工具性的。社区特有的激励结构,又促使我们利用它来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它工具性的体现。但是最终,社区超出了工具的范围,社区拥有的文化价值构成了一个包含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的生存空间,而不像市场,除了经济、效率与正式制度这些没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见不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成分。(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开松,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EEIN S,MYERS H,Policy reviews and essays: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in practice J.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2002,(15):345 - 358.

[3]箫代基,郑惠艳,吴佩瑛,钱玉蓝等.环保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台湾.俊杰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66 - 71.

[4]洪大用.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10篇

关键词:统治 治理 社区治理

一、统治、治理、二者关系

在政治学角度来看,统治通常是作为辅助词汇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它更多是用来解释其他一些政治术语或政治学用词。从本文来看,说到国家统治,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统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真实含义和实际作用。不难理解的是,国家作为统者通过气本身的权力和权威来掌握国家的治理工具,从而获得和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治”主要强点的是管理,政府机构将权力下放到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和社会组织来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从以上阐述不难看出,国家的统治包涵了政治统治的决策职能和日常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通常情况下,社会的管理职能都是基于政治决策而执行的,同时,政治上的决策只有通过在社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得以实现,这样两者起到了相辅相成的和谐关系。

公共机构治理。权力运行的向度和维度在实际的操作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政府实施的统治最大特点便是从上而下的运行模式,它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来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的事务实施统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不同,它是一个自上而下、由低向高的双向管理模式,它主要通过的是相互合作、民主协商来实现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最终目标。治理是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协调发展的合作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通过合作互联的网络格局的权威彼此制约,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实现的。这种方式的权力向度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是相互的多元的。随着人们关注的重点逐步从统治转向治理, 人们也开始将对“善政”转向为对“善治”的向往。自打有了国家和其政府之后,善政也就理所应当成为人民所期望的一种理想模式。我国自古之称的“善政”,(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然而,从善政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古往今来的中国还是外国都大同小异,常见的核心元素有:法制的严明、官员的廉政、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服务的优质。

二、社区治理中权力的来源

要是进行更深层次的追究,社区治理既然是一种管理,那么它的管理权力从何而来?在社区治理的逻辑构架中,最核心的概念应该是公共权力,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公共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力共同组成的。“现如今的社会体系中,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各种形态的国家政府才能维持其统治地位。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自我运转和公共社会的发育,公共事务大量增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已无法有效治理社会。因此,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而言,公共权力应是一个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同时包含社会(社区)自治权的体系”。 公共权力是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共同需要而出现的,主要是以维持和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行使的主体是在公共权力产生之后出现的,即公共权力机构。乔耀章教授认为,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前,“非国家机构的政府I”才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而这三者产生之后,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随之转变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另外,“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主体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因此而被取代,也完全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还同“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Ⅱ”的形式和政府共同存在,两者相互转化相互作用。伴随着阶级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消亡,人类社会将步入“非国家机构的政府Ⅲ”及其公共权力的新的历史时期亦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新时代。

三、社区治理

从现在各国的发展情况看来,在国家统治下社区治理要求政府必须与各地各区的相关组织特别是自治自理的第部门相互帮助、相互信任、共同合作,以便实现政府为主导的因地制宜的社区治理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在社区治理的理念中并没有认为一些特别的事务是专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一些地方自治组织和私人组织;恰恰是在任何的社区公共事务中,凡是与其相关的,所有的社区组织均可参加协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即便是在政府行政管辖之内的事务,仍然允许其他组织参与其中,从而协助政府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与地方、地方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的是在国家统治下的社区治理,不但要求要以国家权力为主导,还要强调要协调和处理好在社区治理中国家、地方、社区以及政府和各种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各种复杂多变的关系,所以,只有使这几方面的力量均衡才能更好实现社区治理中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更好的保持政府与社区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中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政府具有了双重责任, 一方面它要促使并推动社区的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的建立与发展, 另一方面,是要在各种公共事务上将权力逐渐下放到那些相对发展成熟的自治组织和第三部门中, 从而协助它们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张虎祥.《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第二章,《社会》总第244期(2005.6)

[2]徐中振、徐珂.《走向社区治理》,上海行政学院报,2004年1月

作者简介:

第11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体育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体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通过构建城市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并分析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旭光,等.天津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30-33.

第12篇

【关键词】过渡型社区;治理困境

1.过渡型社区的界定

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截止到2008年,我国城市化率已达到44.9%,城市化率近十几年年增长都在1%左右。“过渡型社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产物。过渡型社区,不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社区,而是通过某种外部力量在短期内形成的,实践证明,多数情况下,是在政府强制性权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因其居民尚处于市民化过程中,因而有学者称之为“二元社区”或“过渡型社区”。

笔者认为,过渡型社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权力层面讲,过渡型社区是从“村民自治”到“居民自治”的过渡,“村民自治”承担了生产与生活两方面的职责,然而“居民自治”因其已纳入到城市政府规划之中,社区治理的部分职责由政府承担,所以,在此过渡的过程中,完成制度保障的过渡是过渡型社区治理问题的关键。第二,从经济层面讲,过渡型社区大部分由失地农民组合而成,农民“依地而活”的生产方式被打破,重构新的生产方式需要一段时间,如何最大程度减少“生产方式真空”带来的伤害,是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又一问题。

2.研究设计及数据处理

本研究结合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对徐州市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展开个案研究。本研究调研包括随机抽样的社区居民个人问卷调查和根据调查目的选择不同人群代表性人物进行的个人深度访谈。调查问卷着重考察社区居民对社区基础设施的满意度、居民的社区参与、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及认同感等几大方面,并收集了被访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个人收入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我们的调研中,多次在H社区过渡型社区共选取10位居民进行个人深度访谈,形成一定数量的个人深度访谈资料,与问卷调查所收集的数据结合在一起,为研究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治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系统的数据资料基础。

本研究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目标和方案,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结果如下: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15份,问卷有效率为95.8%。其中,一般情况为,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为45.22%,女性为54.78%。

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及以下为33.9%,初中为33.0%,高中或中专为22.6%,大专为6.1%,大学本科及以上为4.3%。

从年龄段来看,19岁以下为3.5%,20-29岁为28.7%,30-44岁为22.6%,45-59岁为15.7%,60-70岁为17.4%,70-80岁为9.6%,80岁以上为2.6%。(注:所有结果均为SPSS18.0运行的自然结果。)

3.徐州市H社区治理困境

3.1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问题

失地农民是“过渡型社区”中的第一批常住者,他们大都是被动进入社区的,即是指主观上不愿意被城市化或还没作好城市化的准备,但由于受各种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不得不放弃农业生产方式和乡村生活方式,最终被融入城市的。据调查,H社区是由11个自然村组成,共3万多人。因徐州市政开发需要,各村庄从2006年起,陆陆续续进行搬迁并集体安置。他们是和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同时同步产生,“过渡型社区”在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也就是这些居民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H社区居民的说法,他们现在不是农民身份,因为现在没有了土地,但也不算是具有城市居民身份,因为他们现在的生活待遇并未达到云龙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时间性”效应导致自我认同的转换滞后于物质的搬迁,“空间性”效应带来的强烈的相对剥夺感阻碍了自我认同系统的转换,导致自我认同失调。在H社区中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存在的相对剥夺感的增加。在传统农村社区,村民之间由于就业、生活方式等同质性高,即使存在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停留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过渡型社区”形成过程中,各种利益分化聚合导致一部分人收益大幅度提升,另一部分人获利较少甚至是利益受损,从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尤其是,在被动城市化过程中,原有的集体经济财产被社区中部分人员“瓜分”后,导致H社区中村民间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了较为强烈的不满情绪,进而对于社区“满意度”、“认同感”较低。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相对剥夺感带来的是社区认同度的降低,H社区这一“过渡型社区”虽存在着类似于城市社区的空间形态,但由于内在认同的缺失使得本地居民并不认可自己城市居民的身份,反而是更加倾向于认同过去的农民身份。

3.2居民的社区参与率较低

因为H社区是由不同村庄的村民组成,所以各自为政,各自聚居,依然维持这原有的“村落”生活,对于公共空间的维护、管理存在着“三不管”心态,致使社区的治理情况较为混乱。但是,据收集的数据显示,H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较为强烈,只可惜缺乏参与途径与渠道。

居民的社区参与和制度环境有密切的关系。是否具有参与社区生活和社区公共事务的制度和渠道成为影响过渡型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过渡型社区本身的特点,当前社区为居民参与提供的制度化渠道非常有限。这就导致了很多有参与意愿的居民未能真正参与到社区事务的管理工作中来。当前过渡型社区中存在的合法的对社区公共事务负责的正式机构主要有三种,即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而目前H社区主要是由村委会来管理社区。除此之外,社区中还零散存在着其他的一些衍生或民间组织,如志愿服务队、中老年健身队(自发)等。

3.3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欠缺

“过渡型社区”建立后,由于居民自治组织的不完善以及相当程度的“内卷化”,实际担负社区管理工作的是直接与社区接触的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对于“过渡型社区”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于社区人口、治安、组织、党建、服务、文教和环境等诸多方面,是一种综合性管理,涉及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过渡型社区”自身人财物的限制,权力与责任的缺失,致使社区自身没有相应的能力提供这些社区公共产品,出现“过渡型社区”管理过程中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据调研,H社区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问题,以及无公共厕所等生活问题。对于社区的管理,在过渡型社区阶段,H乡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管理的力度,为H社区的居民自身建设提供一个较为稳定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适当放权,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提升居民的综合素质。

4.结语

过渡型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社区,存在着环境卫生恶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等问题,无论是在社区景观或是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与市区形成强烈的反差,成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老大难”地带。然而,如果不能够将过渡型社区进行良善治理,那么,很可能,过渡型社区的进程会是对于失地农民的新一轮的剥夺,不单单是经济上的,更是精神上的。

【参考文献】

[1]何艳玲,蔡禾.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J].中山大学学报,2005,(5):1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