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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

时间:2022-12-17 17:36: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流转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流转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利益机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须是能够反映并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能够正常运转,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产权在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下,应从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国农民拥有的产权无法流转。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的产权流转管制过多,无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也是虚拟的,所有权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是无偿或低偿的,又是保证不够或不完整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经常得不到保证。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热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

作者:滕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更新时间:2009-12-1515:36:47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干预过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规上的球,借土地流转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少地方制订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三、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保证。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土地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修订和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将农民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凸现在这些法规中,并对集体土地受让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严格规定和限制;在有关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中应确立集体土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而且应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物权行为,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确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国家统一制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纳入合同法范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要重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连带责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以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基本力量,资本、劳力、生产资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不仅可以避免集中统一调地给农业经济全局的冲击,而且能激发农户改良土地、增加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的决策,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剧烈变化,使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可以减少少数农村十部的机会。有利于化解部分农村社会矛盾。采用市场机制,由有关农户自由协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经济有偿的原则,“愿打愿挨,两厢情愿”,因而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

第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角色,不能过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与民争利。当然,同时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上作,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在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转工作的效益,不仅仅要注意各种机制的建立,给予土地流转一个很好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将土地流转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炳英.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2004年04期

[2]刘斌,张兆刚等.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第2篇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998年至2007年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缓慢,基本保持了不动的小农户生产模式,十年土地流转年均增幅14%。自2008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土地流转进入高速发展状态,2008年土地流转量增长率达到了70%。到2008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9亿亩,占我国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的8.9%。2009年流转面积再创新高,年增长率近50%。截至2011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2.28亿亩,比2010年底增长22.1%;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截止2012年年底,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而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较低,但增速在加快,较上年增长了34%。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亿亩,同比增长了25.93%,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6%,相比2008年增长了3.1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了280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5万个,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保持上升趋势,较上年增长了40%(见表1)。为促进我国土地流转,我国相关政策也发生了变化。2008年政策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规模经营。2009年政策偏向于土地流转的承接方向和集中方式,鼓励建立农村合作社,鼓励以大户、家庭农场、企业等多种土地流转集中发展模式。2010年土地流转过程的问题开始呈现,如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农户基本权益问题、流转纠纷问题以及农民增收问题,政策强调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依规、自愿的原则。2011年强调农村土地产权化,农民可以通过抵押等多种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2012年各级政策在推动土地流转的同时,着力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和农地农用的基本属性。2013年政策偏向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入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趋势:第一,流转方式由农户自发流转逐步转向为组织化、规范化流转。过去土地流转一般限于熟人之间与个体之间,一般是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土地进行流转。这种自发流转一般没有合同而只有口头约定,非常不规范。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土地流转开始组织化、规范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不再是口头协议而以流转合同为主;二是农户流转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三是农户流转方式多样化,例如转租转包或入股等;四是土地流转基本在政府引导下完成;五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受到政府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第二,土地流转呈规模化集中趋势,往大户和企业方向流转转移。个体流转比例下降,规模化集中是当代土地流转结果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政府引导下,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成为趋势,因此土地基本实现集中流转;二是农业生产组织不断丰富和壮大,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在政策引导和鼓励下,这些组织大规模吸收个体农户土地,从而使得土地规模化集中流转。

(二)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虽然我国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地流转集中度依然较低,规模较小,企业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集中化流转,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流转量不足,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到30%。流转后规模也较小,基本以大户生产的形式存在,规模在1000亩以下,一般在50-200亩之间。以企业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总体规模较低,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度不到3%。实际上,我国许多大户生产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补贴机制来盈利,实际处于亏本状态,并且存在盲目生产的现象。现代化企业生产方式能够及时顺应市场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最高效的生产方式。企业化程度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转依然不规范,纠纷频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非常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目前我国对土地的流转缺乏监督,个体农户对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认知度不够,流转双方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其合约履行困难;二是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三是流转主体混乱,例如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实际中政府、集体组织会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流转,多方参与导致利益纠纷较多;四是流转双方存在差距,农户被误导签订合同的现象存在,农户利益被不合理剥夺,导致纠纷发生。第三,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间、个体化之间,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农户流转的意愿不强,处于可转和不转的状态,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三是土地流转的承接者较少,即大户、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土地承接者较少,供求都不存在竞争性。市场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本身市场化不足,导致土地无法很好的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不足,农户没有市场意识,其他主体也没有强烈的进入意识;三是政府引导不够,导致土地无法良好的进入市场。第四,农户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转不畅。从中央做出土地流转战略时就将农村土地流转保持农业化以及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中国个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难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转的价格非常低,一亩地一般一年转让价格就几十元。二是流转时间基本被一次买断,农户未来缺乏利益保障,这导致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收农户没有收益。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产市场化不足。农村市场化本身的市场化程度成为重要限制,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资产进入市场非常困难,土地市场化也非常困难。市场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缺陷,这些缺陷一方面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也会产生系列问题,如价格混乱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土地流转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进行,政府应该表现的是间接参与的角色,这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纵观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政府直接参与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户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下产生,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直接资助下建立,甚至企业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达到规模的目的,强迫农户的土地进入流转。此外,政府没有执行合理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农户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纠纷频繁。第三,农户传统思想严重。传统观念下,农户保持着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即使其外出也无法摆脱这种依赖性。这种意识会限制土地的流转。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转,对长期流转存在忧虑,害怕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种传统思想很难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户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较低,我国政策变化频繁,农户对未来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农户整体知识水平低,对新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接受度较低。第四,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较低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较低,这将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导致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户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导致农村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量少,许多企业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目前我国大户生产也大都处于亏本的状态;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农民无法收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c且b>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二)农户方面在博弈中农户是理性人,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是在实际中,农户思想保守而传统,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会影响其做出理性的行为,因此会降低政策的效果。为了改善农户的意识,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加强对农户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教育和认识。土地流转不是改变其所有权,而是改变其暂时使用权。只有农户认识到这点才能降低对土地流转的抵触;二是提高其对当代社会形势的理解和认识,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认识。许多农户目光短浅,习惯守着一亩三分地过贫穷生活。这主要在于农户对社会环境认识不足,应该加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走出去才能发展自己,固步自封只会更加贫穷。此外农村经济正在转型时期,农村内部具有广阔的就业机会,即使在农村,也能找到比农业生产更好的工作。第二,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实现土地流转的基础必须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农户的非农收益可能非常不稳定,其对未来的预期会降低,因此只有保障其短期和长期收益,农户才能放心的将土地进行流转。为了保障短期和长期收益,建议流转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年度分红收益,以实现土地增收和农民增收统一的双重目标。第三,加强对农户非农技术的培训,引导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农户是否选择合作,关键在于其从事非农工作的收益。因此只有提高其非农就业的能力,保障其非农就业的收入,其才能真正从农业中解脱。总的说来,当前农村已经出现“386199”的现象,很多劳动力处于年龄结构大、知识水平低和劳动能力弱的局面,因此其脱离土地难以找到适宜的非农工作。所以应该另辟路径,开展一些针对中老年人的培训,并辅助其进行非农就业。

第3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由于在流转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流转信息不对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管理不善,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以此形成纠纷。

(一)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流转纠纷的形成涉及方面较多,主要包括当前农民的认识水平的欠缺,农民主要考虑当前的既得利益,土地流转实现的规模化收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导致农民当前的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证,加之一些当地政府的处理不当,或方法欠缺,引起土地流转的纠纷。对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如下:对土地流转制度立法的不足,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农民的法律意识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缺少正当的流转协议。加之,村镇管理服务的的欠缺,缺少调节机构发挥纠纷调节作用,村级干部面对土地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当,上述都可以加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二)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现阶段怎样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相关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相应的措施,最主要的还在于底层干部的协调作用,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使村级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的法律素质;对于农民要采取自治对策加强自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作为土地流转的一方要切实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认识与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市场经济自愿、有偿、依法有序的流动起来,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规模化,实现农业生产利润的最大化;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便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更快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纵观整个社会局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的一个政策目标,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步便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土地流转就成了显著问题,如何才能让土地流转既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实现了土地最大化的使用价值,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如何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变成了尤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在十八届上三中全会中,党的文件提出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其明确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一味地将农村变为城市,而是城乡统筹协调的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和保障。

作者:张春彩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第4篇

一、目前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1.流转主体的基本情况

(1)年龄结构老化。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年轻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老人农业已经成为浙江省所面临的现状。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1.74%,其中50一60岁的占47.83%,60一70岁的占14.13%,70—80岁的占9%;年龄在50岁以下的受访者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28.26%,其中30-40岁的占5.43%,40-50岁的占22.83%。

(2)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会影响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程度和认可程度,从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看,受访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0.65%,其中文盲占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0.43%,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6.96%;文化程度在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农民仅占到29.35%。

(3)近半数农民兼业。在92个受访农民中,有42.39%的农民是兼业型农民,其中14.13%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二产业的工作,28.26%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工作;7.61%的农民完全放弃农业,以第二、三产业的工作为第一职业;只有50%的农民以经营农业为第一职业。这说明尽管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要高于农业经营收入,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民还是不愿意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出。

(4)家庭总收入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浙江是人多地少的省份,2007年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0.64亩,加之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低下,农户家庭总收入中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除去20个农业规模化经营大户,剩余的72个农户中,非农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70%以上的农户比例已经达到77.78%。

2.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况

(1)各村耕地流转率差异较大,流转较为规范。上虞市除中兴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30%至50%之间,这是由于上虞市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新昌县除圳塍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10至30%之间,相对于上虞市,新昌县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耕地流转率较低一些。此外,在所有受访农户中,耕地转出户与转人户签有租包书面协议的比冽为74.19%,土地使用权流转较为规范。

(2)农户主要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转入耕地的农户中,以“租包”和“代种”的方式转入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分别占到86.11%和13.89%;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上述比例分别为64.52%和6.45%,另外有29.03%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殴的方式转出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浙江省在2009年2月刚刚出台了首个规范土地流转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在经营权本身及土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股权化,以激活土地资源和解决目前许多农民设立合作社时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尽管“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流转方式于2000年就已经在浙江省出现,但是仍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

(3)农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限于村集体和村组内的一般农户、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对转出耕地的农户进行访谈,有16.13%和19.35%的农户分别将土地以“租包”的形式转给本村组的—般农户和规模经营大户,有51.61%的农户将土地以“租包’域者‘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人股”的方式转给本村合作社,另外有12.90%的农户将土地租包给村集体。

(4)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小。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主要体现在流转的土地面积上,除去20个规模化经营大户,一般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入和转出的规模都比较小。户均交易规模在2.8亩左右。尽管转入2~3亩土地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经营的规模,但距离真正的规模经营相去甚远。可以说,目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义要远大于对于农业规模经营的意义。

3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

(1)多数农户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从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统计分析来看,有77I17的农户愿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愿意全部转出”和“愿意部分转出”的农户分别占15.22%和22.83%,“愿意转入”的农户占39.13%;其余22.83%的农户不愿意参与流转土地使用权。

(2)农户愿意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中,有74.65%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进行流转,有1.41%和8.45%的农户愿意以“代种”和“互换”的方式进行流转,另外有15.49%的农户愿意以“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办法刚刚出台,新成立的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尚不明显,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二、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的落后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尽管目前农民的收入水平已经有所提高,并且收^来源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但是大多数的农民还是不愿意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依然十分留恋,难以割舍,表现出浓厚的恋地情结。在所有转出户之中,全部转出的农户仅占转出户的41.93%,另外58.06%的农户只是转出了部分土地,留下部分土地进行耕种。此外,目前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老年农民是浙江省农业劳动的主力军,文化素质和年龄的限制以及保守的思想观念使得这部分农民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使用权,因而加大了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度。

2.流转期限短造成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目前浙江省大多数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但是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19.35%的农户没有与转人方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界定流转期限;剩余80.65%的农户虽然与转入方签有书面合同,其中协商租包期限在5年以下的比例为25.81%,协商期限为20年的比例为54.84%。由此可以看出,近半数的土地流转交易中或是没有协商期限,或是协商期限仅在5年以下,这就会诱发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不利于转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建设。另外,在转人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大户中,仅有20%的大户对转入土地进行了灌溉及配套设施投资。

3.社会保障发展缓慢造成土地生产效率低下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发昂缓慢,所以农民对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尚未解除,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有58.06%的农户不愿意永久的转出土地经营权,有54.84%的农户希望签订流转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下。此外,目前浙江省近半数的农民在从事农业同时,还弃有第二、三产业的工作,农业收人在家庭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小。从访谈中可以了解到,这些农民只愿意转出部分土地,进行耕种只是为了满足自家口粮需要,处于“既不愿意放弃田,又不愿意多种田、种好田”的状态,这种粗放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必然会影响农地的生产效率,并严重制约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4.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

“租包’,是目前浙江省大多数农户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在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户中,没有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对71个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进行访谈时,仅有一名农户愿意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而实际上这个农户却以租包的方式转入了土地使用权。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缺乏土地使用权价值洋胸,农户无法对想要互换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的价值度量。当缺少这种衡量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尺度时,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放弃了“互换”的土地流转方式。因此,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而阻碍了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的扩大和跨区域发展。

三、促进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1.分层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具有主体地位,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程中,“农民自愿流转”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和遵守的,这就要求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土地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形式流转,由农户自主选择和决定。由于浙江省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他们对土地使用全流转的认识和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所以浙江省在完善、提高和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应分层促进土地流转,积极引导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于仅愿意转出部分土地和不愿意参与流转的农户,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采取相应的政策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2.延长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过短会造成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进而造成土地状况的恶化。在流转合同中界定较长的流转期限有利于农户对转入土地进行长期投入,使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流转期限长的合同双方进行奖励,并且对于不同长短的期限进行差别化奖励;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较长期限的合同中,土地的租包价格可以经相关机构评估,并根据每一年经营同等数量土地的机会成本进行调增或调减。这样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差别化奖励政策的引导即可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流转,又可以规避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个十分重要的外部因素,所以应该逐步建设涵盖农村居民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对农户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当前浙江省多数农村家庭中的非农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收益对于农民增收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建议研究“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第5篇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3:17-18.

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尤为瞩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并逐步向市场化流转迈进。文章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前土地流转市场的现状,以及从阻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因素,怎样培育市场的机制和怎么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的构建及发展。

[论文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制约因素 构建机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现状

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认可、支持和鼓励,近年来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速度较慢,例如:

(一)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因为农村经济总体落后于城市经济,并且在网络的构建上明显落后,以至于各种信息渠道不畅通,供求信息不对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承包地的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转入耕地的人又找不到转出者。

(二)土地定价不合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科学的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土地价格标准不合理,很多土地流转的价格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土地的差别和内在价值。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的价格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加之行政推动作用,为满足招商引资和加快农业规模化的需要,强制流转超过自愿性流转,农民在土地定价中的自主权经常被剥夺,流转的价格大多偏低。

(三)流转操作不规范

各地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的程序、手续不够规范。农民自行流转的多,报村镇批准备案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协议权责不明的多,明确的少,导致协议约束力小。流转主体单方面撤销或终止流转合同的现象频繁发生。

(四)有关部门的角色定位不准确

有关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存在着过度干预和宏观管理不利等矛盾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常常由地方政府在乡间的延伸组织,及村委会管理,极容易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容易造成过度违规流转土地,浪费土地流转资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主要制约因素

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因素很多,具体包括很多方面:

(一)外部因素

1.市场主体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能代表村民的乡、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主体常常由村委会负责,有的实际上往往是村干部获得了土地的处置权,他们有可能会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2.政府越位

管理部门干预较多,一些当地管理部门常常以很低的土地使用价格作为诱饵吸引企业入驻,这种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行为以降低土地价格的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于农业企业的现象不仅有违市场价格机制而且极大地损坏了当地土地权益。

(二)内部因素

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因素是客观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农民自身的原因又是多层次,多元化的。

1.部分农民思想守旧观念

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尤其是老一辈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生活,他们都留守家中,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承包地,一些进城务工的人员,错误的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宁愿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

2.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农民因为法律知识比较薄弱,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私下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既无书面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又无中介机构见证,即使签订了协议,内同条款也不全,权利、义务不明确,以致合同兑现不严肃违约责任难以追究,一旦发生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真切的保护。

3.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

市场经济是知识经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没有一个系统的发展经济的一连串的制度构想,以至于像中介组织,这个链接供方和卖方的桥梁,迟迟没有发展起来。一些中介组织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和土地融资机构等,这些中介组织可以使土地流转信息完整畅通,扩大土地流转的范围和限制。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机制的路径选择

既然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因素有多种,那就要有针对的用不同的机制解决不同的问题。

(一)外部制约因素的路径选择

1.完善土地管理的法规体系,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标准。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也就是把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下放到农民的手中,农民只有获得了市场主体地位才能适应经济的体制环境,才能与其它社会阶层一样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

2.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角色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户和其它土地流转交易者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监督和服务的角色,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自己做主,确实为农民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的主导作用,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7篇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业生产结构的快速调整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需求的日益明显,曾经极大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今反而成为了农村发展的束缚。因此,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将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作为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将具体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营权流转;流转类型;流转现状;法律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在理解和界定上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并且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也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动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在集体组织内部承包经营户之间,非同一集体组织承包户之间以及承包经营户与非承包经营户的组织个人之间所产生的,以转让、赠与为主要方式的积极作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发生转移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不发生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的变化;不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性;流转的期限性即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类型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信托、转让、抵押等类型。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承包方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承包方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种近年来起源于浙江绍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是我国法律之中所没有规定的,但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既为允许,信托这种流转形式是完全可以归入到“其他流转方式的范围里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其物权性质就决定了其可以进行转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在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同意之后,将自己所享有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出让与其他的农户以从事相关的农业生产。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其就转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履行一方,承担原转让方的相关义务以及享有相关权利。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仅仅适用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等农村土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关于“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权不得抵押”的规定,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进行抵押。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困境

(一)初具规模但体制不成熟

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2008年,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 7%左右,比2001年的 5%左右有所提高。随着各地流转政策的进一步开放,近几年各地土地流转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据调查“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16.4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 15.2%,流转出土地农户数为21.12万户。”目前尽管全国老百姓对于土地流转的热情度很高,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管、引导和中介组织的相应功能不健全,所以流转的总体效果不乐观:流转主体仅介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的各环节被地方政府控制等问题依然存在。总而言之,我国的土地流转还处于盲目自发的阶段,流转的规模、体制和状态还不成熟。

(二)地区间不平衡

农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出现了流转的市场发育程度地区间不平衡的局面。总体差异表现在:1.东南沿海地区和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东北地区流动的面积较大,而西部地区流动的规模总体上还比较有限。比如,黑龙江和广东省土地流转面积已经到了 15%左右。而华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流动比例还没有超过5%。2.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据统计,上海农村家庭以各种形式的流转比例已经突破了一半。经济发展较好的浙江省的这一比例达到了四分之一以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工作

清查现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并将其进行完善。虽然现在国家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做了大量的规定,但是往往粗枝大叶、糙而不全。比如,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创设时,《物权法》第127条采取意思主x,也就是说只要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设立。而在129条又表明,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时,公示的效力表现出登记对抗要件的特征。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与变动分别采取典型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二)加强相关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针对当前中介机构缺乏的现状,主要的是要对中介结构的数量进行加强。在明确其职责的前提之下,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机构的设置数量。并且,在加强中介机构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相关配套机构的建设,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估计机构等。以此,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建设,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水平,提高农民收入。为准。这显然和《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不协调的。

参考文献:

[1]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J].民商法学,2002(4)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

第8篇

论文摘要: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和财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构建现代农业模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趋于加快,规模逐年扩大,呈现出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发展局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是健康、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政策措施不完善

首先,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具体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但目前除中央出台的宏观政策外,各地区尚未制定出台指导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措施,土地流转缺乏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其次,对土地流转的支持不到位。农业生产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收效慢,对大资本缺乏吸引力,而中小投资又往往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不愿甚至不敢投人,加之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农民流转意愿不强,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流转,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针对流转农民和流人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公司的具体支持政策,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 2管理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转出转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与之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处于空缺状态,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无法建立,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而且二轮土地承包的一些遗留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处理,不少地方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承包合同签订不到户、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

1.3流转运作不规范

现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未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农户以口头协商流转的土地,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难以掌控,更无法登记备案。由于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便于管理,而且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同时口头协议的随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1. 4服务保障措施不到位

首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土地对农民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这就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加之我国大部分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仍较滞后,二、三产业接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许多农户仍靠种地维持生计,不敢也不能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只能是小规模和短期流转,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其次,土地流转服务缺位。绝大多数乡镇、村尚未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组织,没有真正建立起资产评估、委托、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流转中介等服务机构,供求双方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交易平台。

1.5流转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地方的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顾客观实际,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有的地区为了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经营和村集体经济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要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就必须要明确思路,抓住影响土地流转的关键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2. 1深化思想认识,确保“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坚持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尊重农户的选择,流转与否、采取何种方式流转、流转价格如何确定,要由农户来决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迫农民进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三是坚持农村土地流传中“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农地只能农用,不能搞非农建设和开发;受让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提倡农户对自身所经营的土地进行劳动积累,提高土地产出率。而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的机会多且能获得较稳定的收人,应鼓励其进行土地流转。五是坚持管理、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流转制度,强化流转信息服务,规范流转合同并加强管理,及时调节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2. 2抓紧出台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各省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农村的土地流转,加强管理和服务,使土地流转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支持土地流转的具体措施,对土地流出的农民进行奖励,做好各种保障服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流转意愿;加大对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一些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他们的投资意愿,推动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转贴于

2. 3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遗留问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二轮承包时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达30年的,要补签到30年;对尚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补签或重新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式样制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县(市、区)要安排落实经费印制,补、换发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料不健全的要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2. 4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规范流转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样本,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2. 5完善流转市场体系,加强流转管理服务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和信息体系,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做好流转规划、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价格评估等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农村产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行为担保,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其次要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在县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级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或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负责对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进行调解。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

2. 6健全农经管理机构,加强对流转的指导

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由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经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9篇

关键词:草原;牧户意愿;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就要建设新牧区,新牧区建设关系到生态畜牧业的发展和草原生态的安全和保护。草原是牧民的生存、发展保障,也是新牧区发展的物质基础。从1984年在全区实施草原经营权和承包权一制开始,不断的加入法律条令,来完善土地制度。随着条令的增加牧民间自流转现象变得要越来越多,这有利于草原的合理利用和规模经营。意愿选择会影响牧民自己的收支、草地流转机制、,进一步影响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健发展。也不断的补充现有法律的缺陷,使之完善草地流转法律制度,更好地引导牧户参加草地流转,给牧户草地流转提供了更安全、更权威的保障。

二、文献综述

草原流转是指拥有草地承包经营权的牧户将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牧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姚洋指出当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支出的时候,牧户就倾向参加流转,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洪名勇,关海霞指出,现有就业的不公平行性和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土地法律的不全面,让土地成为农户的生活保障,”。郑书刚指出牧户之间的流转很少有正式的合同,以口头形式为主;流转对象也出现很多类,流转主要向大户集中;在发达地区,也有企业参加流转现象。张引弟指出现有草地流转只涉及规模化经营,对生态、牧民生计很少考虑。

三、牧户草地流转意愿

为了深入分析内蒙古地区草地流转的基本特点, 本课题组在锡林郭勒盟 ,对不同类型乡镇的约56户牧户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1. 样本户基本情况

2. 草地流转意愿现状

(二)牧户流转意愿模型分析

Logistic回归是分析因变量为两种值的分析。本文因变量将 “不愿意”选为参照水平,设不愿意流转入=0,愿意流转=1。

(1)牧户户主年龄。统计方差一致性检验的显著值为0.034 ,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极显著。年龄越大的牧民越倾向于不转入草原。原因:牧民的年龄越大,劳动能力就下降,倾向于保留自有草原提供生活保障,不愿意转入草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会进行放牧,而进城进行家庭劳动。

(2)承包草原面积。统计方差一致性检验的显著值为0.017,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极显著。承包草场面积越小,则牧户越倾向于转入草原。因为草原面积过小,不仅不能进行规模化生产,还限制了畜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畜牧业生产成本,降低了牧民的畜牧业收入水平。随着草原面积的增加,规模化经营产生,牧户愿意进行流转。如果承包的草场面积大的话,自己本有规模经营的可能,所以牧户的流转意愿会少。

(3)家庭畜牧数量。统计方差一致性检验的显著值为0.084,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极显著。牧户畜牧业数量越高,其资本更能与草地资源相匹配,转入草原的意愿愈强烈。

(4)文化程度、劳动力数量、净收入不是影响牧户草地流转意向的主要因素。统计分析显示,检验结果不显著。这说明 ,在对草原土地流转问题的看法上, 劳动力数量没有根本性影响 ,文化水平的提高也未对此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四、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1)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控制草原流转价格,引导牧户自愿流转。结果表明,牧户畜牧业数量越多则意愿越大。国家或政府应充分考虑牧户利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让牧户感受到流转草地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激发自愿积极性。

(2)对自愿接受培训的牧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牧民素质。研究表明,拥有职业技能的牧户意愿较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人才,采用单位招工、技术培训、上岗资格获取、就业等一条龙模式。另外,调动各类技校、社会办学等多种培训机构,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体制。

(3)增加牧户家庭年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家庭年收入越高,意愿越强,追求较好生活环境的意向更强。政府可实施多方面的支农惠农政策,增加牧户收入,激发意愿。(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参考文献:

[1]钱文荣. 浙北传统粮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实证研究[J]. 中国农村经济,2002,07:64-68.

[2] 张引第,孟慧君,塔娜.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对牧民生计的影响:中国草原发展论坛,合肥,2009

[3]洪名勇,关海霞.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 经济问题,2012,(8):72 ~77

第10篇

[论文内容提要]“鱼鳞册”是明清时期的土地登记制度,具有地籍性质,其历史功能主要有土地核查功能、促进土地流转速度的功能、土地所有权质证功能和遏制规避赋税的功能。目前我国农户承包地户均五块左右,承包书只写农户承包的亩数,每块状况不清,不利于农地流转。历史上“鱼鳞册”的功能具有明晰土地产权的功能,因此,借鉴“鱼鳞册”,有利于固化、细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晰土地分配状况,以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动土地流转。

一、“鱼鳞册”性质和历史功能

(一)“鱼鳞册”及其性质。“鱼鳞册”是我国历史上起始于宋,完备于明,延续至清的一种土地管理办法,作为征收土地税的依据。这种图册,绘出辖区内地形全图,包括所有田块,以及水陆山川道路桥梁,鳞次栉比,看似鱼鳞,故称“鱼鳞册”。每一田块注明编号,以下则是按编号顺序的具体田块的形状图及有关资料,包括:坐落位置、科则(等级)土质、业户、佃户、积步(田块面积)、四至等。

“鱼鳞册”的性质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地籍”,明清时期的文献叫“从田”,是明清时期政府对人民实行的两套登记制度之一(“从田”和“从户”)。“从田”有两类,一类即“鱼鳞册”,登记境内各田块的静态状况;另一类称“推收册”,登记境内各田块的动态状况,即田块产权的转移——田块买卖的记录,出卖田块称为“推”,买进则谓之“收”。“鱼鳞册”目的在于确定境内各类田土的总面积,并且确定每块田地的产权,所以也是产权登记。一旦发生田地买卖交易,产权转移,便登录在推收册上。中国历史上主要以土地税为主,故以地籍上登记之产权加总,调整其推收移转,以定税额。

据赵冈(2001)研究认为,鱼鳞图册上的数字可信度相当高,远比西方同时期的土地登记制度高明得多。鱼鳞图册的误差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技术上的误差;另一类是人为误差,如漏报或瞒报。就前者来说,技术上的偏差不会太大。就后者而言,误差程度也不大。一是因为在鱼鳞图册上登记是取得合法产权的唯一途径,为保障产权、避免争论或为便于日后出售,业主无强烈瞒报的动机;二是因为每次丈量工作,政府都有严厉的惩罚逃避者的规定;三是因为政府主管署还有审查复验制度;四是因为瞒报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即使业主贿赂丈量人员隐漏某号田产不报,鱼鳞册总图就要露出一个空白洞。同时任何一丘田地都有四至,如果把其中某丘田剔出隐瞒不录,则其四周的田地四至无法互相吻合。据对鱼鳞册各丘田地四至的考察,没有发现与邻丘四至参差之例。

国内外有关鱼鳞图册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图册的本题研究,如鱼鳞图册的缘起与延续、鱼鳞图册制度在明代的普遍实施;图册编造过程、成册年代、图实相符与否等问题的考实;围绕田土存在形式、土地所有状况、户籍变迁情况等的初步研究。鱼鳞图册史料价值的真正体现,就是要利用它从根本上展开诸如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以及如何利用鱼鳞册制度为现代农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但这方面的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鱼鳞册”历史功能

1、土地核查功能。历史上,发动土地大调查的次数很多,历朝历代都有,但真正称得上土地大调查的却没有几次。最早一次是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五年的度田,最近一次是改革开放后1984年的土地资源调查,也就是土地详查。这期间,宋朝有北宋太祖建隆二年谴吏度田、北宋神宗年间王安石“方田法”清丈、南宋高宗李椿年的“经界法”清丈;明朝洪武年间武淳的“鱼鳞图册”核实田亩、神宗万历年间张居正服务于“一条鞭法”的土地清丈;1934年~1937年民国南京政府的土地测量;建国初期1951年的定产。这样算来,我国历史上一共有9次取得过一定实际成果的土地大调查。但若比较严格地评价,只有3次真正称得上土地大调查,分别是明朝朱元璋调查、张居正调查和改革开放后的土地详查。

从土地大调查的基本性质看,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的土地调查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最详尽的土地大调查。这次土地大调查在总结前朝土地调查、整理地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技术方法上创立了推行全国的鱼鳞图册制度,土地调查和人口调查同步安排,土地调查结果是鱼鳞图册,人口调查结果形成黄册,两册相互补充、互为母子。同时为了保证调查工作进行,洪武二十四年采取了严厉的行政手段,即在调查完善成果阶段,对编辑鱼鳞册、黄册隐漏者“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技术方法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对保证大调查顺利进行和成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促进土地流转速度的功能。明清时期实施以“鱼鳞册”为主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权属进一步明晰化,国家开始出台相关律令保护私有产权,并为私有产权的合理流动提供保障。这种土地产权的变化大大刺激了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促使土地产权开始进一步细分化、分离化,土地买卖异常活跃,土地流转速度也大大加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化程度提高,土地流转加速所导致的集中和分散两种趋势有了新的表现。特别是这种土地分散化,部分抵消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3、土地所有权质证功能。在鱼鳞册上登记,是取得合法产权的唯一途径。据《明史•食货志》载:“鱼鳞册为经,土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鱼鳞册是产权登记簿册,如有涉及土地产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及主管官署都是据鱼鳞册及推收册来断案判决的,故土地之讼质焉。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起源甚早,《隋唐•食货志》记载的“晋自渡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存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即为政府发给财产过户文契并征收契税之先例。唐代因实行均田法,对土地私相买卖有严格限制,故行文谍制度,以证明合法买卖私产。迨至南宋,推行鱼鳞册制度,所有财产田地均须登记,土地买卖均须先核对与鱼鳞册上之登记,是否相符,并登记新业主之姓名,所有权移转方属完成法定程序。

虽然上述登记制度之主旨均在于征收税赋,然而亦有供作“质证”,以杜纷争的作用。

4、遏制规避赋税的功能。鱼鳞图册制度的推行,使征收赋税有了依据,对地主富豪隐瞒土地,规避赋税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明朝政府通过这次土地丈量,清查出不少隐瞒土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核天下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 。同时赋税收入也有所增加,仅米麦一项计算,由洪武一十四年(1381年)的26105251石,增加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32278983余石。

二、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现状

据《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1》资料表明,我国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无论是总规模还是耕地经营规模均呈下降趋势。1985年我国农户人均经营的耕地、山地和水面总规模为2.61亩/人,其中耕地2.07亩/人、山地0.52亩/人、水面0.02亩/人,2001年农户人均经营总规模为2.30亩,其中耕地l.99亩/人、山地0.28亩/人、水面0.03亩/人,2001年较1985年总规模下降0.31亩/人,其中耕地规模下降0.08亩/人、山地规模下降0.24亩/人。期间,1996年人均经营土地规模最大,为2.78亩,其中耕地经营规模2.30亩/人。

不仅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规模仍然趋于减少,拥有地块数量也较多,农户土地经营呈现分散化、细碎化的特点,这种土地细碎化状况较其他一些国家更为明显。

许多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适度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土地效率的提高。非常小的农田尤其是面积小于0.5公顷的农田的生产率是很低的,而且不会高于套筒农田的生产率,当种植面积超过4公顷之后,农业生产率随着种植面积的增加而下降。因此,梅建明(2002)认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农地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

三、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产权因素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人地矛盾,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土地产权缺乏保护、没有合理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等方面的缺陷。

(一)土地产权模糊。法律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的定义却极为模糊。究竟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有多种提法,并且概念也极不明确,准确认定权利主体有很大困难。陷入谁都有权利谁都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漩涡,往往行政上的组织如村委会等运用其行政权力来干预和行使所有权。

(二)土地产权缺乏保护。土地产权的模糊使得国家所有权的“天然”代表——政府处于强势地位,政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束缚和影响了产权。国家所有权并不是和其它分离开的权利职能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国有权实际上衍化为政治权的行使。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获取地租,通过农产品“合同定购”的形式索取剩余产品,除了国家之外,集体无权向农民征收赋税,尽管集体也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之一。另外,国家可以随时向集体征地,集体只有被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被征的权利,征地的补偿条件也完全由国家决定。因此,无论从使用权、收益权还是处分权来看,都存在国家对集体这一所有者的干预。农民缺乏对土地独立、稳定和受保障的产权,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三)缺乏合理的土地产权流转机制。在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通过土地产权自由转让的市场化行为来实现的。但我国土地流转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动员部署,对村、组(甚至县、乡)范围的土地按统一原则、统一方法进行的计划调节,这种调节方式往往造成“一户(几户)有病,全村吃药”的现象,调节周期的过长或过短都与市场经济下农民对土地的需要量相脱节。而且计划性统一调配土地的做法也为一些乡村干部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这种产权制度下,事实上,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只是经营者,而乡村集体代表国家掌握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所有权、处分权与占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已成为农地流转的体制,也成为一些乡村组织借地发财,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依据。同时由于导致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状况,一些需要土地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就需要和分散经营的农户分头谈判,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分散的农户由于缺乏组织难以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结果往往是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价被过分压低;或是被乡村组织低租高包,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借鉴“鱼鳞册”,完善农地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农户承包地户均五块左右,承包书只写农户承包的亩数,每块状况不清,不利于农地流转。历史上“鱼鳞册”的功能具有明晰土地产权的功能,因此,借鉴“鱼鳞册”,有利于固化、细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晰土地分配状况,以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动土地流转。

(一)借鉴“鱼鳞册”,继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体说,就是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的稳定化、长期化、商品化。稳定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制止向“集体化”的回归。长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在这个原则下,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重新调整,除乡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占地外,其他一切农地根据承包权划分给农户。农民吃了这颗“定心丸”后,就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使其长期化,对农地进行科学的投资、规划和集中。“鱼鳞册”的实施有利于继续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借鉴“鱼鳞册”,明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与法人。土地产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因此必须明确土地产权的主体与法人代表,具体界定各项权力主体对土地的义务、权力、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以便产权主体能行使相应的权力,担负应尽的责任,并履行法律手续。

(三)借鉴“鱼鳞册”,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关系。要突破目前“政社合一,三级所有”的产权模糊状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严格界定财产利益主体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利益的约束关系。与此同时,要把处理土地纠纷纳入一般的司法诉讼渠道,彻底剥夺农村干部对土地的控制权力。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按市场经济规律从低效率项目向高效率项目转移,结果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则是指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将零散的生产要素适当集中,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使其规模、投入的产出量和商品都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从而提高土地整体产出效率。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适度规模时才能达到农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

1、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土地流转总量不大。虽然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大部分地区都存在一种形式或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从流转规模来看,无论是各种形式的流转量,还是所有形式的流转总量仍然不够大,这就使得土地流转制度能够真正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这有违政策制定的初衷。

1.2自发流转为主,流转效益不高。目前农村流转面积中多是本村内部村民之间的零星流转,没有形成规模经营,流转效益并不高。由于缺乏政策的有效引导,土地多是在农民之间流转,只不过是变换了不同的使用者,往往还是以农业种植业为主,没有引入科技实现大规模经营,土地收益没有显著提高,土地附加值仍然很低,农民收入没有根本上的增加。

1.3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由于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又过于片面、笼统或是不够灵活,造成了不少农户用”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的局面,这样一种流转交易没有明确规定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在现实中造成了不少的纠纷。

2、土地的保障职能

在我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国家用制度的方式界定了一部分人为”农民”的身份,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特殊现象的存在,使农民失去了获得相关资源分配的权利,农民长期被排斥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土地收入则成为农民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和抵御生存风险的主要方式。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土地承担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替代了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经营土地是他们获得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2.1最低生活保障职能。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同时也具有对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职能。虽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当前农民的谋生手段和就业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赖于土地的产出,其提供的产出是农村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应付生活风险的重要来源,可以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是他们保障自身最低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

2_2养老保障职能。在我国,土地还兼有养老保障的功能。步入老龄的农民,如果他们自己还能进行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障。在我国,受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影响,农村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养老,土地作为一种生产生活资料可以由子孙代为耕种,相应的,养老的重担也由子孙接过。此外,年迈农民也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部分生活保障。

2_3就业保障职能。农民在土地上进行耕作本身就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快、就业机会较多、农民年轻力壮时,可以外出经商务工,农业仅仅作为一种副业:在国家发展速度较慢、就业机会较少甚至没有就业机会或是农民年迈体衰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外来收入中断时,土地则可以赖以生存,可以说是提供了一种失业保障。

2.4其他保障功能。如医疗保障~mtl,理保障等。虽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但其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保障能力还有不足,农民的医疗负担仍然很重,”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的实物保障可以节约农户的现金支出,农民可以将更多地现金收入用于医疗支出,从而相对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此外,由于自古以来的农耕思想的影响,土地还是农民的心理依靠,其拥有土地的满足感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3、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

土地流转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政策的实施初期阶段,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各地的实际情况的差异,土地流转在使得一部分农村居民失去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予以协调保障,这部分农村居民就暂时处于一种保障的真空状态,这与政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乃至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国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3.1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在完善传统的”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及范围,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覆盖在这一制度之下,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另外,对于贫困农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也要有相应的政策覆盖,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3.2建立并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试点建立起以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基本养老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部平衡,加之农民群体正在快速分化,新农保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将全体农村居民覆盖在制度之下,降低了农民养老的自我需求,实现所有农民老有所养。

第12篇

论文摘要:土地是农村最大,也是最宝贵的资源,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奇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土地资本收益,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

1、问题的提出

    长久以来,在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是一种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非正式形式,正式的养老形式(社会保险)几乎没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家庭规模缩小与农村经济增长缓慢之间的矛盾加重了养老负担,致使传统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方式举步维艰。同时,因经济发展、农民分化等原因的存在使得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薄弱、农村养老保障对象数量庞大、养老基金奇缺的现状促使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现实、农业性质和农民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模式。

2、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农民社会保障意识的缺失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广大农村“养儿防老”的养老思想仍然占很大的比重。传统的家观念、小圈子、重人伦、讲孝顺的深厚乡村文化决定了农民对家庭养老的期望值很高,不仅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受阻,而且也影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

    很多农民认为土地即是保障。千百年来,农民视土地为自己的“命根子”,有着深厚的土地保障情节。加之,我国实行土地长期承包的制度,更是赋予了农民长期的一种土地保障权,农村社会保障又由人民公社和集体化时期,集体所有制下的社会保障的退回到了家庭保障。农户强烈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依赖意识,在一定程度卜阻碍了农村开展社会保障进程。

2.2家庭养老保障面临着种种困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我国农民的家庭养老保障正面临着种种困境。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的规模大大缩小,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养老资源随之减少,单个子女的赡养负担极为沉重。另一方面土地保障能力不断的弱化。家庭土地保障重要性取决于土地收人在家庭总收人所占的比例。土地收人占家庭总收人比例高意味着家庭土地保障作用重要。反之,则意味着家庭土地保障在弱化。且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必须有劳动力加于其上。而随着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人城市,农业劳动力大量减少,土地收人在家庭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因此土地的保障能力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被弱化了。

2.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和筹资方式单一,缺乏法制化和制度化,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

    旧农保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以农户缴纳为主,集体补贴,国家政策扶持。由于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组织在实际中收益甚微,集体补贴很少,资金的筹集最终就落在农户身上。但我国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的收人很少,其缴纳保费的能力就更低。这种单一的筹集方式,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很难在较大的范围内得到充实。国家的政策扶持,使得政府的支持仅仅是停留在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上,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公共财政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同时,面对家庭养老中可能出现的养老纠纷,也没有一种较好的法律监督机制。

3、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面对当前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朗实际困难,要打破主观上的思想束缚。一要多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保障,让更多的农民了解社会保障相关知识,逐渐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即是保障”狭隘思想。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层面上接受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保障政策的顺利实行。

    二要有效利用土地,扩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我们不能忽视土地—农村最大,最宝贵的财富。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并不是说依靠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来筹措资金,很显然,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是无法满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的。而是指从农村最宝贵的资源一土地入手,合理分配土地资本收益,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

3.1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享有经济补偿

    当前我国土地的利用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矛盾,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数量有限,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农业劳动力转移、户口外迁等原因,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撂荒现象。

    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一方面对个体农户来讲可以减少其负担,增加其收人(土地流出的农户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人,土地流人的农户通过规模经营可以增加农业收人);另一方面,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讲,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承包费用的收取,增加或增强集体收人,减轻集体负担,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现实中的土地流转是以农户的自发流转为主,缺乏有效的社会化的服务。转让方(农户)较多关注的只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而缺乏对土地收益金的合理安排和规划。如果我们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提取部分注人农村养老保障账户中,将极大地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设。

为达到这一目标,有必要培育一个专门的为农户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某种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该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服务,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3.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充实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