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个人理财入门与技巧

个人理财入门与技巧

时间:2023-07-31 17:26: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理财入门与技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理财入门与技巧

第1篇

关键词 投资组合 个人理财系统 应用分析

伴随国民经济的创新发展,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在这种环境下,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也不断加强,在理财过程中更注重产品的收益性、资金的流动性及项目的安全性,从而为个人理财服务营造了全新的环境。在个人理财业务设计中,投资组合作为一种全面性、个性化以及针对性的理财服务机制,可以使用户在理财环境下满足自身的需求。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环境下,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步相对较晚,理财项目的构建目标多为个性化及规范性的理财计划,导致投资产品项目的设计为用户的理财需求提升造成限制。因此,在个人理财系统项目设计中,构建投资组合性的理财项目,可以强化以用户为主的基本需求,实现对客户市场的进一步明确。

一、投资理财的工具

(一)稳健性的投资工具

首先是债券。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资产的直接投入获得较为固定的利息收益,实现在市场买卖中的差价赚取。伴随利率的提升,投资人应该在个人理财中进行适时性金融产品的买卖,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现阶段投资理财中,债券的类型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等。其次是保险。伴随人们对保险认识的不断加深,保险逐渐成为理财理念下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并帮助人们解决困难、意外事故等经济性的资金支出。而且,保险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虽然其投资的回报比例较投资基金、债券等相对较低,但其资金的稳定性会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在现阶段保险项目中,养老、教育、重大疾病等保险投资计划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

(二)增值型的投资工具

第一,股票。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由股份公司所发行的,用来证明投资者股东权益及身份的形式,并获取股息之间的差异性,从而获得股息以及红利之间的凭证。股票的品种相对较多,其分类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股东享有权利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普通股票以及优先股票。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将投资者的零星资金通过一种集成的方式形成的资金投资模式,实现对专业项目的管理及投资,在投资及项目收益扣除之外,实现基金与投资者的管理及分享。第三,期货。主要是一种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环境下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性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环境下所发展起来的交易模式,而且,在经济发展的环境下,这种交易形式逐渐呈现出创新性的交易理念,但是这种交易项目的风险相对较大。在期货项目运行中,期货市场的波动相对频繁,有时只是一秒钟得时间,用户的资金就可能发生资金10%以上的变动,因此,这种项目的投资形式对于资金相对匮乏的人群而言不太充裕。而且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也相对较高,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巧,因此,项目投资人应该对市场进行分析,作投资项目的优化处理,从而为项目的投资选择提供有效帮助。第四,信托。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是将财产及信托交付给他人的一种财产转移形式,并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财产项目的分类,按照资金所有人的特有意愿进行第三人利益的分析,从而为管理项目的财务分配提供有效依据。第五,外汇交易。个人的外汇理财主要是银行通过对客户需求的分析,并在保证用户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银行资深投资管理者所履行的投资管理项目,利用市场上国际金融工具所形成的管理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具有一定集合性财务管理目的。

二、我国个人理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理财产品相对单一

现阶段个人理财项目发展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单一现象的出现是制约个人资产增值的重要原因,主要是金融产品的种类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局限于银行的存款。而在实际资产项目储存的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目中存在着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人们所保有的银行存款原因是一种出于动机环境所形成的,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推迟了消费。另一种投资理财产品单一的原因,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居民对理财意识认识不足,很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较弱,很多人虽然对理财产生兴趣,但是不愿尝试,只是将钱存放在银行之中。要想在真正意义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不断进行合理引导,通过媒体宣传进行资产项目的管理,从而实现理财产品项目的创新。[2]

(二)理财项目中缺少专业性的人才队伍

在现阶段银行理财项目确立的过程中,应该为用户提供更为良好的信息处理环境,从而为理财客户项目的操作提供良好依据。但有时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项目产品,不会全面考虑到用户的资产状况,使用户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缺少专业性的管理机制,从而制约了理财项目的确立重。在一些发达国家理财产品项目确立,会提供专业性的理财规划人员――注册理财规划师,他们在就业之前会经过系统性的培训,行业中的协会会对职业操守进行严格性的考核,构建专业性的理财机制,并从中收取咨询费,为用户规划系统性的理财项目从而为资产项目的优化及资格的认证提供良好依据。从而为理财项目的优化及用户的专业服务提供专业指导,满足用户对理财的基本需求。

(三)投资人员对持有资产的认知风险不足

在我国理财项目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投资者对资产风险的认识存在不足,而且对于个人理财认知不过全面,导致投资者在理财工具项目选择中,项目产品存在着潜在性的风险。而且,在理财风险认知的环境下,存在两种差异性的风险内容,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在着个人运作不当的现象,在个人资产投资中,组合性产品的出现会使工作人员在不注意趋利避害的环境下造成一定的损失。例如,在理财债券购买的环境下由于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而造成的垃圾债券,从而对资产项目的确立造成影响。第二,投资者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不注重投资中的风险分散,对金融产品项目中风险投资造成了一定的制约。[3]

三、投资组合在个人理财系统中的运用及分析

(一)合理改善投资组合在个人理财系统中的运用分析

在个人理财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改善投资环境、确立投资风险是个人理财项目中较为重要的投资形式。因此,在实现投资管理问题的同时,应该保证个人理财投资组合的利益最大化。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完善项目的投资环境。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及管理,为个人理财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可以为市场的内部构建以及发展规律的创新提供最大的价值。但是,在我国组合投资的市场环境下,个人理财项目的确立仍然存在着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例如,投资项目中管理者投资产品的盲目性、信息传递的缓慢性等,使资金的管理在房地产期货及期权的环境下,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管理状态。在这些问题环境下,部分管理部门应该进行金融市场的引导及监督,促进个人理财的良好发展,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对项目投资者进行引导,构建决策性的项目管理机制。通过构建完善的投资环境,可以为个人理财的资金规划提供有效依据,并降低个人理财中风险因素的出现。

(二)构建标准化的投资组合选择机制

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其理论标准涉及计算机指标以及与人类心理相关联的心理因素。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理论项目会参与到部分计算指标中,导致项目构建很难在运算中进行标准数字的衡量,同时也会导致个人理财环境下出现投资风险与项目收益相互偏离的状态。而且,在理财项目计算的过程中,会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定,使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同时,在行为金融学项目研究的环境下,其主要的研究可能会对投资事件造成一定的影响。并在整个标准化参数分析中进行赋值确定,从而为标准化投资组合项目的确立提供最大收益。例如,在个人资产投资组合理论分析中,投资者应该通过组合进行投资,并在收益以及风险控制中寻找平衡点,理财师应该对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目的以及风险偏好进行科学分析,构建不同的投资计划。[4]在无风险资产以及风险资产组合分析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资产组合标准差以及风险资产标准差分析的环境下,实现对资金项目的综合性分析。

通过多种投资组合的项目设计,可以计算出针对性的投资项目,从而为个人项目风险的投资提供专业支持。

四、结语

在现阶段个人理财项目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分析项目投资计划,确立个人理财项目,实现个人理财资金的合理规划,从而为金融市场中有效投资组合结果的构建提供有效依据。

(作者单位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系)

[作者简介:张风存(1972―),男,安徽砀山人,工商管理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投资与理财。]

参考文献:

[1] 辛晓.个人理财投资组合策略研究[D].燕山大学,2011.

[2] 徐立平,赵丽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组合研究[J] .海南金融,2010(03):81-85.

第2篇

关键词:KODA;境外投资;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3-0070-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3.16

一、内地居民香港投资的背景

(一)内地个人理财市场空间大幅增长,金融市场空间被打开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等私人财富的大幅增长,我国居民个人理财需求呈现出鲜明的“高增长、高积累、高分化”的特征。首先,个人财富呈现高速增长,房产净值和金融资产增长是其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据统计,1995―2002年,我国人均居民财富实际年均增长率为11.5%。其次,财富构成呈现高积累的特点。房产净值和金融资产,特别是上市或非上市股权成为中国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渠道和推动力量。第三,金融理财市场的空间被打开。随着我国个人财富的大幅增加,我国居民对于金融市场投资机会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金融理财市场空间不断拓宽。第四,居民财产分布具有高分化特征,提出了更高水平的理财服务需求。高分化的特征对各类理财业务,提出了定位目标客户群和差异化服务的要求。

(二)分业经营和监管制约,创新度较低

现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仍沿用分业经营的传统模式,银行业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其他领域,银行除了存贷款业务,只能从事特定的银行理财业务。而在现实中,我国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如固定收益资产和衍生品资产的结合,与普通固定收益产品比较,结构性产品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但结构复杂,风险也比较高。

分业经营政策的制约使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力度较低,远不及美国、欧洲、香港等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国内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一些结构复杂的产品完全依赖外资银行定价,在产品设计上缺乏主动权。同时,分业经营导致监管缺失,这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在银行业,主要表现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金融理财产品宣传中存在过度推介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大大降低了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内地市场的投资信心。

内地金融理财市场现状无法满足个人理财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展,而香港个人理财业务的个性化服务、宽松的市场监管环境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内地投资者到香港进行个人理财投资。其中,积累了大量资本的很多内地企业家,由于投资渠道极其匮乏,长期以来只能投资楼市或者股市,如今他们将巨额资本投向境外,如香港的外资银行。

二、KODA投资纠纷案例剖析

(一)案件经过

2009年5月,大陆投资商赖建平与荷兰银行之间因一款名为KODA(股票累积期权)理财产品导致的巨亏,荷兰银行毫无规则催讨保证金并强行斩仓。至此,一大批内地富豪因购买该款理财产品遭巨亏的案件开始进入公众的视线。2009年8月,内地“香港私人银行受害者联盟”6名代表投诉香港多家银行以不良销售手法,误导他们购买KODA,令10余人合共损失逾10亿元。

早在2007年6月,赖建平认识了时任荷兰银行私人银行董事的张宁,后者介绍了一款有20%年收益的理财产品。在未详细阅读条款的情况下,他在100多页的英文文件上签名。其实,张宁推荐的“打折股票”,实质上是高风险金融衍生品KODA,即累计期权合约。在当时,该产品却宣传成“低风险、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于是,赖建平在香港荷兰银行开户,存进420万港元购买“打折股票”,并在3个多月内一共购买了10多个KODA合约,合约金额大都在1000万至2000万港元之间。在此期间,他的账户里一直只有420万港元,银行却从未向他要过保证金。

2007年10月20日,赖建平又以7.54元的价格购买了复兴国际KODA合约,每个交易日吸纳3500股。然而这只股票表现欠佳。2008年1月9日,张宁突然给出一个计算保证金的公式,而对此赖建平之前并不知情。此时,银行表示如果不按期存入足够的保证金,他们会强行斩仓。无奈之下,赖建平开始四处借债,6月,他跟荷兰银行交涉,希望停止合约。到9月8日,荷兰银行让他把此前3个月的股票收回。而9月18日他收到的复兴国际的股票,已经跌至2.36港元。银行的这一举动令他凭空损失了几百万港币。最终,他的2100万保证金全部亏空,还倒欠银行200多万港元。

(二)境内KODA投资者纠纷的成因分析

1.KODA产品特点

KODA(全称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是一种高风险的结构性理财金融衍生品,可以挂钩外汇、股票、石油期货等。以股票为例,该产品以某股票现价的约定折扣价(10%~20%的折扣)作为行使价,以约定溢价为终止价,在合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一般合约期一年有252个交易日),当收市价高于行使价而低于终止价时,允许投资者以行使价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当收市价高于终止价时,合约解除,当收市价低于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以行使价双倍买入约定数量的股票。

KODA产品具有以下“致命”的特点:首先,KODA产品具有高风险。是一种“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产品,其收益与风险是不匹配的。根据定义,当收市价高于终止价时,合约解除,则说明获得收益有一定的界限;而当收市价低于行使价时,投资者必须以行使价双倍买入股票,即股市行情不佳时,投资者的损失翻倍,即“风险无限”。 KODA可以看作是一个买入“看涨期权”与两个“看跌期权”的期权组合,但是KODA并没有期权买方享有的选择权,而是在面对股市下跌时,必须双倍买入股票,缺乏对冲的途径,成为无底洞,因此被称为“富豪杀手”。由于KODA产品具有极高的风险,美国证监会禁止任何银行出售任何KODA产品给美国公民。另外,在KODA产品说明书中,产品的风险被描述为:交易并不保本客户可能面对的损失将无限。另外还有条款写明,“如客户为买方即使当前价格低于行使价,客户仍有责任以行使价累计标准工具在每一宗使用杠杆的交易中‘以亏本价买入’额将倍增” 其中“不保本损失将无限”“‘以亏本价买入’额将倍增”等实质上也明示了KODA产品的高风险。其次,KODA流通性有限。由于KODA产品的准入门槛比较高,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有限,不具有可以自由流通的二级市场,几乎不能转手,投资者非常被动,只能等待合约到期。而一旦出现任何风险,投资者必须承担全部损失。最后,KODA为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具有“杠杆效应”,其收益会借助“杠杆”力量而成倍放大,但是如果与产品挂钩的金融产品价格下跌,投资者也会雪上加霜。而一旦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以购买股票,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限额内的贷款,从而保证其继续履约KODA合约,在此期间,银行不断催促投资者补缴保证金,否则就进行斩仓。

2.交易信息不对称

首先,在交易过程中,香港银行未履行充分的披露义务。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为守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香港《证券与期货管理条例》,银行的法定义务包括“首先,造访客户必须事先获得客户的要约;其次,对银行所担任的角色是顾问关系还是对赌关系应当进行清晰的披露;再次,所选择的客户必须是专业投资者;最后,必须对打折股票的风险进行充分、完整的披露”。

KODA投资纠纷案中,香港的私人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未遵守上述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理财产品时,并未履行披露义务,导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往往在对理财产品缺乏必要了解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约。其一,KODA合约,性质上类似于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对赌协议,银行和投资者的利益是相悖的,若投资者损失,银行则获益,反之亦然。香港银行在介绍KODA产品一般并未提及“银行所担任的角色是顾问关系还是对赌关系”,或者向投资者声称其是投资者的理财顾问。其二,设置“专业投资者”这一门槛,目的是保证投资者对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了解,以免其深陷较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一般包括“800万港元投资额”,且每年进行一次确认这两个硬性指标以及“其相关市场上活跃地进行交易达最少2年;每年应进行不少于40宗交易;该人士以往曾买卖的投资产品种类,以及该人士对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交易所涉及的风险的认知”这四个其他考虑因素。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仅以“800万港元投资额”作为硬性标准,未考虑投资者投资经验、投资技巧、抗风险能力等主观因素。其三,银行只提供了长达几百页的全英文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中文文件,也未对KODA产品的高风险、投资者的义务进行详尽的说明与告知。

其次,投资者也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者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盲目听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人员的宣传,购买与自身预期及抗风险能力不匹配的金融衍生产品,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在KODA投资纠纷案中,内地KODA投资者风险意识尤为薄弱。在签订KODA合约时,内地投资者并未对KODA产品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背景了解,在银行投资顾问提供冗长的英文法律文件之后,并未要求银行提供中文文件,就盲目听信银行投资顾问,草率签订了投资额高达几百万的KODA合约,造成巨大损失。在赖建平案中,银行在开户文件选择“已看过开户文件的中文本”的选项,而实际上,投资者赖建平没有见过任何中文文件。

3.内地与香港监管存在真空

内地与香港在对KODA产品案的监管上存在真空。在内地,由于KODA产品是境外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国内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也没有相关机构对其监管。而从行业监管来说,中国银监会的管辖范围只涉及境内银行或境内法人分行,应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管。

而在香港,如果投资者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则认为其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其与私人银行之间的投资行为,无需得到香港证监会的核准。在实践中,银行在对投资者否为“专业投资者”进行判断时,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盈利为目的,将“800万港币投资额”作为唯一的硬性标准,甚至降低该标准,以使更多的内地投资者得以进入“专业投资者”的范畴,银行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规避香港当局的监管。香港证监会对此类交易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而香港金融管理局由于深陷雷曼事件的处理中,对于KODA纠纷案内地投资者的诉求分身乏术。

(三)境外金融投资纠纷的司法解决

1.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KODA产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离岸业务,即在不需要投资者出境的情况下,境外机构向内地投资者推销产品、开立理财资金账户。那么,境内KODA投资纠纷应该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法院管辖?

KODA合约主体的甲方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自然人或者离岸公司,而乙方则是香港的外资银行,是外国法人。合同签订一般是由香港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将合同寄往内地,内地投资者在签约后寄回香港或者由银行客户经理带至香港签字盖章。所以,KODA合约签订地应为香港,而非内地。

与此同时,香港私人银行通过合约中管辖条款,将诉讼纠纷的管辖权限定在香港法院,并且只能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双方适用的唯一管辖法律,这使得内地投资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KODA合约中都有选择性管辖条款,且投资者不可撤销。如,在协议中规定,“第一,服从香港法院的管辖;第二,放弃其在任何时间对将任何该等法院(就在任何此等法院所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作为审判地可能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并放弃声称该等法律程序已经在不便的诉讼地提出或该法院对其不拥有司法管辖权。”这种管辖条款完全排除了内地投资者在内地进行任何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任何投资者提起的合同无效、合同撤销、以及合同无效和撤销之后的损害赔偿之诉,国内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

在赖建平发现自己由于荷兰银行对其故意隐瞒风险、误导进行高风险投资、诈骗投资者与其对赌等行为而使自己产生巨额亏损后,他曾向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投诉,希望追回损失,但是一直未果。另一方面,赖建平在2009年曾多次向相关法院该“理财陷阱”,但均未被受理,赖建平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于2010年1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者尚未作出终审裁定。后来经查询,赖建平发现荷兰银行在上海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银中国”),其成立于2007年6月,由原荷兰银行上海分行转制成当地法人银行。赖建平随即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2010年1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立案。然而,原本定于2011年4月1日的开庭日因“程序问题”无限期延后。

2.香港与内地司法差异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内地司法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也使得内地投资者在香港维权也陷入困境。与内地相比,在香港的诉讼成本很高,内地投资者维权费用很高。

第一,香港实行的是“败方付费”制度。即,诉讼的败方承担诉讼费用。在KODA投资纠纷案中,要想解除该合同,必须证明银行在推销产品时实行了“欺诈”,对此,投资者负有举证责任,而由于内地投资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一般难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内地投资诉讼失败的概率相当高,而作为败方承担的大笔诉讼费,对于本身背负巨额亏损的内地投资者来说,更加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香港律师费高昂。由于KODA产品本身性质的复杂性以及地域性使得内地律师一般很难有能力完成,一般投资者只能聘请香港律师进行案件,而根据香港特区法律,不允许律师进行风险诉讼收费,即使是一般的法律咨询都必须立即支付费用,这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维权来说,负担非常大。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立法的创新

1.立法禁止销售KODA产品

在KODA产品的协议中,均有“不接受美国人购买”或需声明“不是美国公民”的条款,这是因为美国证监会禁止将KODA产品销售给美国公民。同时,1994年,美国宝洁公司指控美国信孚银行通过欺诈手段对其销售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导致1.02亿美元亏损。信孚银行最终被法庭判定有欺诈的嫌疑,最后被德意志银行收购。

由此可见,KODA产品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失去市场,所以近年来,境外银行纷纷转向了中国新兴的内地投资市场。而KODA等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以及给中国内地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并陷入了维权困境,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从金融消费者利益出发,尽快立法或者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境外银行向中国公民销售KODA产品。

2.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首先,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在KODA投资纠纷等案件发生之前,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银监会规定较为原则、简单,银行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非常轻微。为了规制类似KODA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金融机构不如实履行披露义务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09年7月31日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7条、第8条以及第10条对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进行了规定,如第7条规定,“金融机构销售衍生产品应向机构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第10条规定,“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

其次,建立金融投资信息共享平台。无论是《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为守则》、《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证券与期货管理条例》,还是中国银监会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均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银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大部分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消费者在获取金融投资信息方面仍处于劣势。

所以,笔者认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切实、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有必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建立一个金融投资、理财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使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可以在投资过程中更有效、平等地获取个人理财、投资等相关信息,而这一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可能需要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推动。

3.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实践创新

2000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纳入该范畴内。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同时,《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维权办公室以及专项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全面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KODA投资纠纷案中,内地投资者维权难、金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事情凸显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滞后,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是非常必要的。2012年8月,中国银监会已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而央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亦即将成立。至此,“一行三会”均各自新设消费者保护部门。这改变了沿用美联储等在央行下设统一机构的初衷,而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即央行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下分别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在中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属不同的行业,由不同的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性比较差,如何进行协调、统一的监管是一个大问题。例如,在资产管理方面,银行、券商、基金都有理财产品,均涉及到投资者投诉、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反观美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其立足点是产品,可以对涉及到不同金融产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进行监管。目前,我国金融产品层面交叉的情形越来越多,为了提高复杂金融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避免明显欺诈行为,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保护机构从宏观上进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而要想设立统一的机构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改变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才是最根本的途径。

(二)加强金融监管

首先,建立“专业投资者”准入制度。KODA投资纠纷案中,虽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与《证券与期货管理条例》都对“专业投资者”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程序却相对宽松,除“800万港元投资额”认定为硬性标准之外,其他的认定标准均由市场中介机构自行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而建立“专业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投资者”具体认定的标准,并保证该标准的有效施行,是保护金融投资者重要的预防措施,也是今后金融衍生品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

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在本案中,内地与香港金融当局对于KODA产品的监管真空是主要问题。香港证监会、金融管理局对于KODA产品监管不力,未能及时遏制银行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并在发生KODA投资纠纷后,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使得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造成这个问题的重要根源在于香港在自治基础建立起来的自律性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实行企业化运作,因此,香港方面应该进行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管,不仅重视事前规则的制定,也要重视事后的争议处理。由于KODA投资纠纷案是香港监管当局批准销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受到香港证监会、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如果该类KODA投资纠纷案完全发生在境外,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虽然无权对此类纠纷行使执法权,但是在内地投资者对境外银行维权面临困境时,应该及时提供相应的援助,以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内地理财产品的创新与开发

内地投资者之所以在香港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一方面受到其金融理财产品盈利的吸引。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内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内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力度不够,无法满足内地投资者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需求,这迫切要求国内银行加强对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与开发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在控制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和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提高银行对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水平和创新力度,提高理财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应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改变“以产品为中心”的传统经营理念,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落足到“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其需求和合理的财务目标为其策划长期计划,为客户实现合理的理财目标,配置有效的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金融理财业务。

参考文献:

[1]徐艳.汇丰KODA理财产品合约曝光银行涉嫌与客户对赌[N].上海证券报,2009-06-19.

[2]余雪菲.接轨国际监管银监会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热点关注)[N].国际金融报,2012-08-24.

[3]陆媛,张宇哲,温秀.一行三会各设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协调机制存疑[J/OL].[2011-12-05],http://.cn/money/bank/bank_hydt/20111205/081110933553.shtml.

[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课题组.现状透视:中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概览[J].西部论丛,2007(4):51.

[5]吴舒曼.逃离“打折股票”黑洞――内地KODA投资者维权之困[J].公司法律评论,2010(卷):409-414.

[6]刘.我国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和监管问题研究[J].证券法苑,2009(1):229-230.

[7]朱永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迷你债”、KODA事件启示[J].金融实务,2010(5):79.

第3篇

【关键词】私人银行业务 发展 规模 结构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1C-0154-02

私人银行业务在西方的发展历史悠久,业务涵盖了金融业的大多数领域,它能为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率,使之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驱动。目前我国已有多家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但由于配套政策的限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人才供给不充足等一系列原因,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从我国和美国分别选取一家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基于数据对比揭示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在规模和结构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以期为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中美私人银行业务比较

在我国,中国银行是最早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2011年获得《欧洲货币》、《亚洲银行家》、《英国金融时报》、《第一财经报道》等境内外主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财富管理奖”和“最佳私人银行奖”。美国花旗银行是推行全球业务战略的银行,为全球的个人客户和跨国、跨区的企业客户服务。花旗的私人银行业务遍及欧洲、拉美、亚太和中东地区,经营业绩首屈一指。为此,笔者选取这两家有代表性的银行作为研究样本,从其私人银行业务的规模和业务结构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规模比较

笔者对中国银行近4年的私人银行业务相关数据进行了搜集整理,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注:①*数据为测算数据,可能与实际数不完全一致。这些数据的推算,一是根据年报中提供的变动百分比推算所得,二是根据客户准入门槛推算所得;②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行2008~2011年年报计算整理。

表1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私人银行的客户数和资产数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该银行拥有私人银行客户1.5万户,客户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截至2011年,管理高端客户个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4年时间客户增长超过300%。

虽然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资产数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断增加,但是经过4年的发展,其私人银行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仍不到3%。结合国内几家有代表性的银行私人银行数据粗略一算,国内私人银行客户数目前大概是10万户,这个数据相比于2011年胡润报告公布的中国拥有102万个千万富豪而言,只有差不多10%的比例。《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12》中称,截至2011年底,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118.5万人。从这两个数据上看,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空间仍然巨大,能够发展的潜在客户还很多,私人银行必须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挖掘这些千万富豪成为私人银行的客户。

根据Citi 2010 Annual Report翻译并整理可知,相对于中国银行,花旗银行私人银行的规模在其2010年的年报中得以充分反映:在亚太地区,其私人银行为6000多名个人和家庭服务,为客户管理资产达165亿美元,在该地区拥有300多名银行家及投资专家;同时,通过花旗私人客户和贵宾理财,拥有在亚太地区最大的财富管理席位。在中东和非洲区域,客户业务量在46亿美元,拥有超过200个私人银行家和投资专业人士,跨越13个办公网络,为客户在世界各地提供了最好的投资机会和卓越的服务及建议,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顾问。在拉丁美洲区域,为客户管理资产达93亿美元以上。从上述年报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花旗银行私人银行业务无论在客户数还是管理资产的规模上都远大于中国银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在规模上相对发达国家的私人银行而言占比偏小。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结构比较

中国银行自2008年到2010年,私人银行业务不断加强专属产品研发和服务模式创新,初步实现了业务发展转型,形成集团资源优势整合、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的私人银行业务平台。其2011年年报中指出,2011年发行了千余款理财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推出了“中银张裕百年”红酒选择权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玉石、瓷器和紫砂投资鉴赏等另类投资服务。可见,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经过4年的发展在品种上不断丰富起来。

在花旗银行2010年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其服务范围广和产品品种多样的特点:花旗为高净值个人提供包括投资银行和咨询服务、贷款、债券、股票销售和交易、经纪机构、外汇、结构性产品、现金工具和相关的衍生产品。花旗在亚太地区(不包括日本)为三分之一的亿万富翁提供精心定制的服务,包括贵宾理财和私人银行,它的私人银行业务为专属客户定制个性化的服务。在北美,花旗银行为全球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范围和深入的市场知识,对全球银行、全球市场、全球交易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拉丁美洲,花旗的私人银行还为私人银行客户和贵宾理财服务提供了财产传承的策划服务,并深受好评。

由上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除了在品种结构上存在差异外,在地区结构上也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花旗银行的年报中,其私人银行业务按地域情况汇报,分为亚太、中东和非洲区域、拉丁美洲区域和欧洲区域。其涉足区域广泛,基本遍及全球各个洲,拥有众多的客户,管理资产数额庞大,客户对其信赖程度高,尤其是其私人银行专家数量充足,仅在亚太地区就有300多名银行家及投资理财专家。而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目前主要是在国内市场开展,私人银行专家也较缺乏。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相对发达国家的私人银行而言,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和地域结构不够合理。

二、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私人银行业务规模较小的原因

1.监管制度上的限制。一个更为合适、合理的监管环境,对于银行推出更多合法、合规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我国有关金融行业经营的法律制度都明确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由于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只有5年左右,现行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政策仍然参照普通商业银行和公司银行业务,还没有来得及建立针对性强的监管政策。这使得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现有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私人银行最具特点的就是其私密性,其客户也是注重私密性才选择和信任私人银行。而目前国内相关法律对私人财产缺乏充分保护,私密性较差,这也成为一些富豪因为担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不选择私人银行的原因。如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规定要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扣划和冻结。但从国家安全和经济问题调查等角度出发,诸如法院、反贪局、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询、扣划和冻结单位和个人财产。这就对私人银行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私人银行业务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1.产品与服务同质化。国内大多数私人银行为其客户提供的投资产品和银行金融服务,标准化和同质化特征明显,专为高净值客户设计的理财产品与大众理财产品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不能满足客户对产品个性化定制的需求。国内私人银行客户大多数持有的是人民币资产,这些造成了国内私人银行只能更偏重提供人民币产品与之配套,所以在产品品种上与国外私人银行的产品多样性相比仍显不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持续放开,使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趋复杂,另一方面,我国尚处于金融改革进程当中,和欧洲或者亚洲的其他成熟市场相比,客户目前可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仍然相对有限。

2.人才匮乏成瓶颈。金融史上的每一个创新和发展都非一日之功,对于私人银行业务,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问题除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外,缺乏资深的高端投资理财服务人才也成为制约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瓶颈。作为私人银行的灵魂,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目前在绝大多数银行都严重缺乏,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的培养还需要一个过程。

三、促进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规模的建议

1.加快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步伐。改革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适度放开金融管制,为发展我国私人银行提供制度保障。相对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在成本、获利能力和抗风险方面具有优势。在获利能力上,混业经营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方位地提供给客户,更能吸引客户,从而增强银行的获利能力。在抗风险上,混业经营多元化的业务收入来源使得各业务之间收益互补,降低了风险。

2.健全和完善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虽然《物权法》的颁布激励了私人银行的发展,但在法律建设上应对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程序、财产补偿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另外,划定个人隐私的法律边界,对个人隐私的干预范围、保护方式及损害赔偿进行规范。

(二)优化结构的建议

1.推进业务综合化,丰富金融产品。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种类十分有限。私人银行要成为“金融超市”需要提高综合经营意识,扩大服务范围,进一步挖掘与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合作内容和深度上的潜力,拓展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层次。

2.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私人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成功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而人才的缺乏是我国目前私人银行发展的最大难题,国内商业银行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都在积极地培养理财师队伍。为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各商业银行都花费很多精力培养了一批理财师队伍,但是这些客户经理在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上较国外的私人银行还有很大差距。改善这种状况可以考虑两个渠道:第一,挑选金融专业知识扎实、有营销技巧、擅长把握客户心理的员工,特别是已具有CFP资格的员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培养他们的市场研究和客户开发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各种金融产品的理财功能,又能担当值得客户信赖的角色的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第二,从国外引进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高端私人银行家。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为国内私人银行注入活力、带来经验,弥补人才资源匮乏的缺陷;另一方面,引进的国外高端人才可以作为国内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的培训师,通过他们在业务上的指导和经验上的传递,培养我国自己的私人银行家。再者,引进的国外人才可以传授先进的营销和服务模式,帮助我国私人银行在业务开展和管理水平上树立标准。总之,从多途径、多层次上培养专业的金融人才是目前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凌.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1

[2]王元龙.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研究[J].学术研究,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