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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时间:2023-07-31 17:26:30

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第1篇

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即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甚至连本金都不能按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结构性重组该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并依据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融通资金的过程。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很多学者和公众开始置疑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金融效应,在不断探讨中对此资产证券化进行改善。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

(1)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运作,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针对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运作,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很难达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所做的要求。由于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阻碍了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发展。

(2)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无法真正反映出其客观安全性以及收益率,加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还需提高,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真实的了解此证券发行部门的运作情况。

(3)实行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将会联系到担保、证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若干部门,运行系统非常复杂。因为目前欠缺良好的法律制度对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规范,并且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并不完善,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

(4)非良好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金融类的创新业务,评估、基金、担保、税收、金融和会计等多个行业必须为其搭建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可知,在以上若干方面的外部环境和资产证券化要求的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致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进行设立和操作。

(5)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体系协调和监管不健全。国家一直严格监管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会计、税收、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单个独立的业务分工管理很难与此相适应,而我国目前尚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还未建立。

2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针对如何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完善对不良资产的定价。资产出售和证券化的基础是资产的定价,而金融市场上不断变化的债务人资信加剧了估价的难度和负责性。由此,根据中国的金融市场和企业状况,资产处理公司应确定恰当的资产估价方法作为出售我国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的标准。通常来说,贴近市场价值的估价是最适宜的估价。

(2)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一,着力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准确评定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来说从法律层面给予信用评级机构其应有的市场地位尤为重要。第二,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尽快培养出来。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提高资信评级机构的实力,通过运用市场原则,减少行政干预促进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第三,积极正确的引入外部评级机构。由于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实力比较薄弱,提升自身信用评级实力显得尤为必要。如正确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增强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协作,参考外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

(3)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信 托法》,采用信托方式较少要求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改动。鉴此,目前应采取信托模式进行。大多数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成功经验是单行立法推进本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中关于公司设立、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要求、公开发行债券条件、将资产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等在单行立法中得到突破,可以提高效率。

第2篇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在未来取得现金流的不良资产打包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且以资产池所产生的资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然后以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流动性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增加流动性。

(2)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

(3)剥离不良资产,避免不良债权的再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所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或无收益以及丧失取得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证券化虽然能够转移、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带来了其他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主要受资产未来收益的影响。而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交易的关键,在于资产卖方是否满意以证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回报率,投资者是否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如果证券定价过低,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造成银行得不偿失,同时,低价带来相对较低的收益会减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但定价过高,又意味着大量风险的累积,过高的风险超过了部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样可能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因此,为证券制定一个能使卖方和投资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的价格,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

(二)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虽然,证券化能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流动性风险:

(1)当预期的现金流入没有发生,证券化资产池出现现金流缺口,银行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

(2)多个证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3)银行过度依赖于使用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并用于进一步放贷,过度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并进一步放贷,使银行只需有限资本,通过利用证券化杠杆,就能“撬动”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再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不得不持有这些资产,就将面临资本金不足和流动性风险,甚至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各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根据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可将信用风险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发起行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三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发起行信用风险是指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导致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作为发起方,商业银行可能故意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以次充好,使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导致证券化失败。第三方信用风险是指除借款人和发起行以外的参与者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特设载体(SPV)、服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由于缺乏对基础资产的了解,投资者需要根据发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资产质量的鉴定结果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判断,一旦任意一个机构对评鉴结果作假都将引发信用风险。

(四)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受表外业务监管不力、银行对其内在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其与基础资产本身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表外业务缺乏监管,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起来,为 08 年的金融危机埋下伏笔。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的作用,因此,银行可能过度使用证券化,不断进行放贷——证券化——再放贷的过程,进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门槛,放松了对不良资产质量的监管,放任其规模过度扩大,导致证券化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诸如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

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总结

第4篇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是创造应收款的实体和基础资产的卖方。他们发起应收款并根据融资需要选择适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以购买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抵押发行证券。可见:资产证券化首先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水平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融资方式对那些自身信用级别有限、融资渠道缺乏又相对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思路。其次,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约束,具体包括: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违约、损失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务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结构上具有多样性;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托收条款。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选择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切入点选择的争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似乎都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在满足发起人的基本要求又各有差异。

商业银行缺乏证券化动力的同时也不具备发起人资产要求条件。首先,从资金需求看,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经营的起点,因此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是长期性行为。但是从现阶段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并非十分迫切。其次,商业银行拟作证券化的资产为不合要求的不良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是,能够证券化的资产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可见,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所以,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并不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

至于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发展潜力大等特征决定将其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无可厚非。但是证券化资产的另一要求是规模大。另外,住房抵押贷款缺乏统一标准,形成对组建资产池的技术障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证券化发起人资格。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资产管理公司能成功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解决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中的“拦路虎”问题,又会推动我国银行体制改革。但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是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积累的不良贷款部分,经过这几年追偿、拍卖、债转股等手段处置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以后,剩下的部分基本处于待核销状态。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证券化发起人较商业银行更不具备条件。

中小企业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现实选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它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融资难已经制约和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较难的融资条件下还伴随着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银行贷款占整个企业资金来源的78.25%以上,能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又基本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二者占用了全部企业贷款的83.77%以上。

基于上述原因,具有独特融资功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该向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当前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思路

对应收帐款进行证券化。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大量的应收帐款。中小企业将这些应收帐款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获得所需资金。特殊机构则将其购买的应收帐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作支撑发行证券。

对具体项目进行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对前期已投入营运并能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抑制了应有的发展潜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项目收益权给特殊机构,由特殊机构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国内的风险投资尚不发达,传统的信贷也不愿为这类高风险企业提供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特殊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技术处理后发行证券。

参考资料:

第5篇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世界金融领域是重大的创新之一,对相关国家的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年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系统地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积极影响,对于我们认识资产证券化重要性和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激活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沉淀资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讲解了什么是证券化,包括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程序以及风险等;同时,介绍了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构建的思路。

[关键词]

证券化;不良资产;SPV;资产池

一、资产证券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我们在学术论文或者财经专著中看到的是狭义的概念即: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包装成易于出售的证券,将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立即变现。证券化表面上是以资产为支持,但实际上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围绕该定义,证券化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即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

1. 发起人:资产原始权益人也即有融资需求的人。

2.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设机构(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

3.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商,为证券的顺利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资产池的管理公司,也称服务人。托管者通常由资产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机构来承担。托管者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转交给SPV,并负责追收那些过期的应收账款,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5.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产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6.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等步骤来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建立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

第二、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风险隔离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连接着发起人和投资者的机构。组建SPV的目的是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即最大程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SPV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SPV还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吸引投资者。

第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未来资产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以及对经过信用增级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委托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流程只是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每个案例都会有些不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实质上被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不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池的质量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所以筛选目标资产构成资产池是进行证券化的第一步。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总量仍旧巨大,质量仍旧参差不齐,合同违约率很低,对其未来现金流的预测难度比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来筛选难度较大,不妨首先筛选原始债务人并做粗略分层:

(1)无还款能力且无发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但是债券债务关系不明确;

(3)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有一定发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

(4)近期有能力偿还利息,债券债务关系清楚,拥有有效的实物资产相对应贷款,有一定发展前景。

第一类属于“损失类”,应该进行破产清算,尽量减少损失。第二类与第三类资产因给予必要支持与监督,采取等待冲销的方式。第四类才是实施证券化来解决还款问题的资产,特别是对于因职务负担过重影响财务状况的企业。

其次,对资产数量质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有相应的要求。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最大风险。应采取多样化借款者,同类化,明确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拖欠和违约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则,并且资产数量与原始债务人的数量也应相对较多,以使信用风险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实践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问题。由于不良资产本身的违约风险过于偏大,可以考虑加入优质债券或权益资产或实务资产,与不良资产搭配组建,特别是在优先级产品之中。一来可以增加信用评级,二来可以增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理速度。

参考文献:

[1] 张中华,宋清华.商业银行创新与资本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王志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第1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武魏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研究(第1版)[M].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

第6篇

>> 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研究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商业银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浅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透析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动力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浅谈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探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及问题研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及对策分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问题探析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风险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对策研究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流程改进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说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

在国外,住房抵押贷款是最普遍实现证券化的资产,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刚刚起步,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无从推行资产证券化并且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失调,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资产大部分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一些呆账坏账,产权不明晰且几乎不可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缺乏可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可见,城市商业银行所占市场占有率较低,资产规模小,住房抵押贷款发展不完善,许多不良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现阶段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还过于薄弱。

2.城市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人才技术支持不足。我国正处于银行高速发展阶段,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较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响,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大量的本科、硕士毕业生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首选,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优秀的人才支撑,一些岗位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素养、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职位要求。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化程度高的技术,不仅要求技术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精通法律、会计、税务等各方面知识,由此看出,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现阶段还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3.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基础资产定价能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定价十分重要,与一般金融资产考虑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定价的方法不同,基础资产的定价相对更加复杂。在对基础资产的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利率、偿还期限、提前偿付、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6]。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呆账坏账,这部分资产几乎不会产生现金流,与这部分资产相关的历史数据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定价模型。此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缺乏相关方面的高级人才,无法为定价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从外部环境来讲

1.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赖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准确合理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对该种证券的需求。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缺乏像国外穆迪、标准普尔一样的被普遍接受、认可的评级机构。当前我国评级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专业性较差,许多评级机构组织形式不完善,内部管理控制还有待加强,难以形成统一的评级标准,不能给出独立、客观、公平为投资者信赖的评级结果,这无疑将使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资产证券缺乏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成功离不开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只有将资产证券推销出去,资产证券化过程才算完成。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是资产证券的最主要的购买者,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不容乐观,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需求。此外,我国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资产证券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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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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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字: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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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2006,(03)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

一、引言

通常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将金融机构和企业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同时为企业开辟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品种。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和投资工具,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和应用的广泛性,在经历最初的兴起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步入快速的发展阶段。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市场上最重要的品种,市场份额超过美国国债。与国际上资产证券化较发达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尚处于较初级的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研究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相应的改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状况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2004年以前)

我国在1992年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终未予放行。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使不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此后出现了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几笔大额不良资产证券化。2000年9、10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化132.5亿元债权资产,被称为准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证券化26.02亿元债权资产。这是中国商业银行第一次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扫清障碍。

(二)初步探索阶段(2005-2011)

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同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首批共发行三单产品,总规模为130亿元。首批试点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流动性较差等。2007年一季度,监管当局出于审慎原则放缓审批。当年,央行再次请示国务院扩大试点,于4月获批。第二批试点在制度框架上适度创新,加强了发起人对资产池的信息披露等;试点机构从国开行、建行扩大到工行、招行等七家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也由简单的公司和住房信贷资产,扩大到不良贷款、汽车贷款等。按照央行的计划,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预计在600亿元左右。但2008年的次贷危机导致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暂停。

(三)进一步发展阶段(2012至今)

在2012年5月,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停滞多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获批启动,这轮试点额度为500亿元。自2012年以来,在银行机构当中,除了国开行发行的101.66亿元规模以外,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参与了此次试点发行。另外,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也参与了本次试点。这轮试点的突破之一是城商行以及财务公司等机构也被纳入试点范围,此外,投资者范围和贷款资产池范围都有所扩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期限较短,贷款资产池涵盖面狭窄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般都在3年至10年,或者更长,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则较短,大多在三年之内。从证券化产品设计上看,期限较短、整体收益率只比国债略高,而且资产证券化产品档次分层数较少,不能够很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偏好。在贷款资产池方面,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仍然是以基建为主的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较高风险贷款占比并不高。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占比不合理,不利于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完成银行高风险资产的剥离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增加。

(二)投资主体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

从我国历史上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来看,投资者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占比高达80%-90%,而由于证券化产品不会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很高的收益,因此,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均不够。而且,目前我国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目标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尚无法投资该类产品。相比美国超过10万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仅有数百亿元,规模较小也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很难成为一种主要投资品种。此外,缺乏相关的证券化产品回购机制等也致使市场流动性较差。

(三)立法制度缺失,其他配套机制尚不成熟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组成,其中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层级较低的文件在解决法律冲突过程中,强制性和协调性明显不足,也直接导致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在会计、税收处理方面以及市场监管方面存在大量问题。而且,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四)中介机构专业水平较低,相关人才缺失

在我国现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参与证券化过程的中介机构主体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券商、信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整体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评估和评级标准,公信力尚不能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而对于其他的中介结构,由于从事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较短,经验严重缺乏,专业水平较低。此外,由于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专业人才缺失也较为严重。

四、总结语

从国际上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美国从资产支持证券的出现到成熟历时20余年,中国从2005年算起,除去暂停的3年多时间,总共才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要达到成熟市场的运行规模和标准,还需很长时间。在下一个阶段,让尽可能多的银行和财务公司参与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尝试不同类别的贷款产品,提升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不断完善基础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增级、会计税收体系、投资者保护机制;同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增加投资者范围,设立完善的证券化产品回购机制,以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结构效益;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41-03

1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展

1.1 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加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约束,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贷款这一资产项目,所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主要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即把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pass)、关注(other assets especially mentioned)、次级(substandard)、可疑(doubtful)和损失(loss)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1.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量及处置进度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是指传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河北省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河北分支机构,由于河北经济增长能力相对较弱,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近年来不良资产负担相对较重。

(1)不良资产总量及不良资产率偏大

如表1所示,2003-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额度由1401亿元减至566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出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剥离不良资产的成果,但是相对全国水平,不良资产总量仍然很庞大,2003年至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全国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依次为5.7%、5.27%、6.6%和4.8%,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全国31个省份将近5%-6%的不良资产都存在于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系统中,显然所占比例偏高;而且河北省2006年的不良资产比率高达11.54%,已超出10%的国际警戒线。

(2)不良资产处置速度较低。

如表2所示,2003年至2006年间,各年末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比年初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不良资产余额和占比保持了“双降”趋势,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削减金额越来越少,不良资产率的下降幅度越来越小,不良资产的化解速度趋缓,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越来越大。

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评价

2.1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分类

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基本类似,其中以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最为典型,现以建行为例详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公司类不良贷款经营管理操作流程》列示了如下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贷款重组是指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主要包括变更借款人、调整担保方式、借新还旧等方式。

(2)法律手段追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

(3)以资抵债是指债权到期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也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银企双方或三方协商同意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债权的行为。

(4)减免表外欠息是指对企业经营困难、无足额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较强的客户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减免其部分或全部表外欠息方式清收不良贷款的一种方法。

(5)呆账核销是指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进行冲销。

近年来,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取得积极成果:200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存量抵债资产进行了统一公开拍卖,全年全省共组织拍卖会82次,拍卖处置抵债资产23602万元,实现收回现金10124万元;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运用诉讼终结、还款免息等各种手段清转处置不良贷款68.17亿元,其中核销呆账贷款10.76亿元,通过减免表外欠息方式收回不良贷款9528万元;同年该行举行了不良资产拍卖推介会,将以资抵债的不良资产,包括房产、地产、交通工具、厂房、机器设备、商品物资等,进行了拍卖,会上共推介了15个项目,拟出让金额54.6亿元,最终有12个项目拍卖成功。

2.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方式的弊端

美国经济学家Jack1Revell曾于1983年在其《Efficiency in the Financial Sector》中将金融体系的效率分为三个标准,即:结构效率、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结构效率反映金融资产按其特点(期限、利率、信贷品种) 分解后重新进行结构组合(包括重新定价、重新分配风险收益) 的效率;分配效率反映的是金融体系以价格机制为基础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能力;操作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能通过最小成本对所提供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这三个标准是评价河北省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上述五种处置方式理论上可归为三类,即贷款重组、依法追缴和以资抵债,贷款重组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贷款条件缓解借款人的近期、长期或永久的还款压力,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可归为此类。这三种方式都存在风险收益失衡、非市场化、非规模经济性等缺陷。

(1)风险收益失衡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风险过度集中。从理论上讲,不良资产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标的,其收益体现在银行意愿折扣和一定概率下债务企业还债数额。在三种处置方式中,银行是唯一的处置主体,也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债务企业会通过各种方法逃废债务,例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利用破产、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承包和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悬空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承德市截至2002年6月末,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达365户,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总额9.2亿元;邢台市截至2005年6月末,共有逃废债企业44户,逃废债笔数49笔,逃废债金额1.48亿元。即使通过法律诉讼也难以完全避免,例如廊坊市工商银行截至2001年6月底,共46户贷款户,全部胜诉,其中10户已经剥离,2户已经破产,执行的只有8户,占17%,其余26户由于种种原因执行未果。

二是造成社会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收益次优。上述三种处置方式意味着银行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无法持有,它们也无法实现不良资产在银行和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流动,这会造成银行资产组合中对不良资产的过度投资和其他投资者资产组合中不良资产的配置不足,影响社会整体的资产配置效率,造成金融体系的结构效率不高。

(2)非市场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分配效率。

按照三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政府主导行为。例如,利用贷款重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通常不是银行的内在要求的自愿选择,而是迫于地方政府压力的无奈选择;债务企业重组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后台操作,并非企业的战略选择。再者大面积的企业逃废债行为,尤其是在当地法院等机构以地方保护主义的名义给予袒护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论是运用以资抵债还是依法追索的方式都无力有效的清收或转化巨额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地方政府对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不适当的干预,会导致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失公允。

同时处置不良资产的规范化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定价,由于缺乏一个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机制,致使资产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客观判断,势必诱发价值决定中的争议。二是缺少一个开放的、规范的不良资产交易场所,处置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培育不够,从而限制了我国不良资产交易进入市场的途径。

(3)规模不经济导致操作效率不高。

实施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是处置的单项性和分散性,也就是说各项不良贷款是各自分散、独立进行的,相互间无法根据贷款合约条件进行有效组合,这一方面造成银行单项贷款的处置成本上升,另一方面资产打包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无法有效提升,打包拍卖和资产证券化具备此项优势。

3 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举措

3.1 资产证券化概述及其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将同质的,缺乏流动性但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个特殊目的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发售给投资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目前商业银行内流动性差、但在未来能够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的不良资产,转换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操作过程。其主要操作步骤包括:

(1)寻找可证券化的资产。由发起人对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进行组合,并根据历史数据对这些贷款的未来现金流做出预测或提供保障。

(2)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主要负责以这些贷款组合为抵押发行证券。

(3)资产出售。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不良资产卖给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和过程,这里必须保证资产的出售是“真实出售”。

(4)信用增级。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以及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必须采取信用增级手段。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人”的担保来实现。

(5)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即通过破产申诉条例与债务限额,资产卖方的破产风险被限制在不影响证券正常偿付的范围内,它是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选择投资证券的主要依据。

(6)证券发行。SPV委托投资银行,通过证券承销机构的销售渠道销售这些证券,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自由转让买卖。

(7)获取发行收入。

(8)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9)偿还债务。由发起人作为服务机构,管理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收取原始债务人偿还的本息。

(10)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还日,受特殊目的载体的委托,由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地向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使不良资产在法律归属上脱离了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批量、规模处置不良资产,使处置时间缩短而回收现金时间提前,有利于缓解不良资产规模与处置进度的困境,从而有效的防止“冰棍效应”,降低了银行资产进一步损失的风险;第二,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避免出现出售、拍卖等卖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以及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使发起银行能获得资产升值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缓解快速处置压力与回收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良资产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第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商业银行持有不良资产的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向全社会发行证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可以把集中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换成众多投资者手中的债券,从而就能转移并分散不良资产的风险;第四,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新的融资方式。信用增级、评级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等多方的参与,可以实现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和对债务企业经营状况、各项财务指标等的多项监督,有效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3.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受不良资产品质的限制,河北省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没有实施过资产证券化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有利条件:

(1)我国积极鼓励债券市场发展,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鼓励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我国企业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引导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信用意识,而且构建了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环境,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河北省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建立了制度保障。

信托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方式,其过程是银行将拟处置的不良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由SPV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运作不良资产的证券化。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信托法》中已经明确债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对银行作为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限制,这就使利用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

(3)国内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韩国等都采用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解决银行危机,化解金融风险。

在我国已经完成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有三例。国内外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河北省可以借鉴它们在资产池设计、信用增级方式以及SPV设立等方面的成功点,再结合自身不良资产的特点,尽快构建出适合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4 小结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总量大,比率高,处置速度低”的特点,并且随着新增不良资产的产生,传统的贷款重组、法律手段追索、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等方法,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逐渐凸现出局限性,因此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急需构建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河北省目前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以及国内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为达到更快更好的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赶超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中的实施将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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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超英.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第10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度提高 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是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最关键的是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信用提高。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现实情况下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商业银行中,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完善的商业银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贷款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存短贷长的矛盾凸显,客户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一方面需要新增贷款调结构,更重要的是存量贷款的调结构。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根据我国银监会年报的显示,2016年,国有大行年末不良率为1.68%,国有大行年末不良贷款余额7761亿元,环比增加103亿元;股份制银行年末确认不良较多,不良贷款余额3407亿元,环比增加237亿元,是商业银行不良增加的主要来源。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统中不良资产的产生有很多种原因,我把它们大致的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讲不良资产是这样产生的:

(1)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树立起风险和效益意识,没有把银行看作自负盈亏的实体。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认识不足,对一些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仍然给予贷款支持。对于某些企业利用改制、改组等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资产的发生。

(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体现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为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具体实施;银行与企业问的大量业务活动依照政策办事,而政策与法律相矛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

(4)制度原因。政府部门违背经济规律,直接干预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经济制度,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积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政策的变动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经济运行忽冷忽热,投资决策随意性大,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效益低下,最终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国发生次级房贷危机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又爆发了,接连的危机使全球经济持续走低,我国的经济情况也并不明朗,在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余额双双走高。不良资产的囤积数量庞大,处理这些资产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再加上外资银行的入住,给国内的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而不良资产正是阻塞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证券化快速、批量的解决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的需求变得巨大。

2.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一定要经历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40多年来国际金融上极具价值的创新,它实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高效处理不良资产的愿望,而在我国推行证券化是在为投融资寻求新的出路,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

3.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帮助我国改革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银行资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不是很重视资本的充足率,多数业务都存在于表内,导致资本结构比较混乱,而证券化是一项表外业务,靠表外融资进行,于是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减小了资产基数,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三、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第1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是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最关键的是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信用提高。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现实情况下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