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7:26: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治理参与途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全面建成小康的决胜阶段,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是补短板、促协调、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之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型农村社区成为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创新社区治理,构建全体农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利于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农民幸福安康、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建设中公民参与、议政决策、依法治理的重要形式。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西方学者对美国设计的反思与剖析, 2002国内学术界开始了解协商民主,2003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的热点问题》中提出:“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林尚立、景跃进、陈家刚、陈剩勇等学者都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的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就是在我国基本制度的框架下,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着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议题,通过咨询、商议、讨论和交流乃至妥协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更强调结果的共识性。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意义与实践模式
在农村社区的日常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公共议题激励着也要求着社区成员的参与。要想真正使得农村社区形成生活共同体,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民的有序参与不可或缺,协商民主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意义重大。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意义
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能够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沟通、协商的作用,积极促进共识、化解冲突、推动发展。
第一,协商民主能够提升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协商民主鼓励全体成员参与,发表观点,倾听声音,增进了解和信任。在协商中,通过交流、辩论甚至妥协,不仅了解公共问题,而且对集体利益有了更深的认识, 从而凝聚人心,使村民更倾向于站在社区整体或者他人的立场看问题,提升共同体成员的社区主体意识。
第二,协商民主能促进决策科学合理。协商民主能使不同的观点相互碰撞交流,可以展现出不同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可以对各种决策的利弊得失进行分析。这样,全体成员都成为决策者的外脑,就能对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科学的决策。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实践模式
在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中,根据参与方式及功能不同,可大体分为决策式协商和沟通式协商两种模式。
第一、决策式的协商民主,以形成决策为目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形式,对社区公共事务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从而达成共识,最后形成决策。比如江苏淮安市的“党群议事会”、河南邓州的“4+2”工作法等。这些模式使得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村民能够广泛的参与政治, 最大程度吸纳了民意,为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策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实现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接轨。
第二、沟通式的协商民主,以公共参与价值为主。在这一天,全村的党员干部与群众代表聚在一起,集体学习、共同讨论村里的大小事务。沟通式协商,主要是将信息公开,将不同的意见进行整合、归纳,从而消除矛盾和冲突,实现共识,注重的是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升协商民主效果的途径
(一)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规范协商民主程序
公共决策必须依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才会合法有效。所以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总结各地创新经验,注重治理模式的规范化、法治化,建立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在进行农村社区建设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选择,将协商民主制度很好地与农村社区制度框架契合,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理顺渠道,构建适合当地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协商民主模式。
(二)拓展农村社区治理的协商民主载体,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是协商民主的基础。要创新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就社区发展的公共问题协商,让村民能够参与评论,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畅通村民利益诉求渠道,拓展协商民主载体与路径。要本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思路,把村民能干、想干、该干的事放手给村民协商解决,扩大协商民主范围。
(三)加强f商民主文化培育,提升村民积极参与意识
协商民主的效果与村民积极、主动的参与互为因果。积极的参与可以提升村民的个人参与能力,增强集体责任感,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发展。通过宣传引导村民参与社区治理,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和村民的自我服务,又能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育协商民主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苹果公司CEO乔布斯眼下恐怕既喜又忧,因为他面对着两个“不同的苹果”。一个是“疯狂的苹果”,他一手打造的Iphone和Ipad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整个世界为之疯狂,乔布斯享受着来自四面八方的崇拜和嫉妒。另一个是“有毒的苹果”,环保组织和媒体披露苹果产品上游供应商生产工艺流程不符合环保要求,甚至使用有毒的辅助材料,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危害,要求苹果公司加强供应链管理并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乔布斯因此也承受着社会各界如潮如涌的批评和指责。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苹果事件”折射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着困境。
寻求利益相关者治理有进步
被广泛关注的“苹果有毒”事件的主角是苹果产品上游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工厂,即联建科技。事件的主要内容是联建科技在生产苹果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有毒的正己烷,但是未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工人的健康受到危害,部分出现不良症状。从这些情况看,事件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清楚的,联建科技对工人的劳动保护不够,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环保组织和媒体却“剑指苹果”,要求苹果公司对其供应商犯下的错误负责。随后,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对处理供应商使用正己烷事件进行了公开披露。而联建科技的工人也与工厂方面协商解决办法,寻求正常合理的健康和利益保护。从整个事件的进展情况分析,各界已经有意识地在寻求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说有所进步。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意识明显增强。首先是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三家环保机构于2011年1月20日联合了《苹果的另一面》报告,将“苹果有毒”事件集中呈现出来。《苹果的另一面》是一期专门针对苹果公司的关于IT行业重金属污染的专刊,报告从供应链职业安全、供应链环境保护、供应链劳工权益和尊严三个方面列举了十余个案例,披露苹果产品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轰动一时的“富士康十几连跳”事件),并指责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形同虚设,其在供应链管理上没有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次是媒体,重点披露报道联建科技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正己烷擦拭苹果公司产品,导致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从舆论上对苹果公司进行监督。再次是联建科技的工人,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对造成的身体伤害问题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并积极与厂方协商解决办法,对厂方不合理的回应予以强烈抗议,并坚持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须找“受力点”。按常理来说,只要苹果公司未强制要求联建科技在苹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正己烷等不利于身体健康的辅助材料或工艺流程,苹果公司就不应该成为“苹果有毒”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但是,不论环保组织还是媒体,都将主要矛头对准了苹果公司,这并不是说环保组织和媒体不分青红皂白,而恰恰反映了环保组织和媒体在治理“苹果有毒”事件上的逻辑思维。作为一家OEM代工厂商,按照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联建科技的“受力点”。OEM代工行业是一个不存在替代品市场的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行业利润率已经降到了很低的水平,几乎没有潜在进入者,上游供应商也不存在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格局。因此,替代品行业厂商、竞争对手、潜在进入者以及上游供应商对联建科技都不具有强势的议价能力,更不具备超产权控制实力,均不是联建科技的“受力点”,除了联建科技的客户――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产品订单的流向对代工厂商有十分重大的影响,甚至能关乎其生死存亡。因此,环保组织和媒体针对苹果产品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剑指苹果”不是无的放矢,而是找准了联建科技等代工厂商的“七寸”,假苹果公司之手来治理“苹果有毒”问题。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困境
虽然利益相关者治理已经逐渐被社会各界意识到,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引入利益相关者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总体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还处在一种尴尬的境地。
利益相关者治理还处于事后治理的阶段。一般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出了事”以后才会出现的治理。在公司治理问题上,事后治理是最差的选择。然而,事后治理的沉淀成本非常高,一方面已经造成了伤害或者损失,大部分是不可逆的,另一方面治理的成本相当高,有的甚至超过了获取的收益,算起来应该是得不偿失。
根据有关资料报道,联建科技有137名工人遭受不同程度的健康危害,如果按照正常的赔偿,联建科技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工人的收入和赔偿金也不足以支付恢复身体健康的费用,联建科技和工人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些年,除了“苹果有毒”事件,还有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富士康“十几连跳”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石油漏油事件等,利益相关者都是在“出了事”之后才参与治理的。
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关主体缺位。在“苹果有毒”事件中,环保组织和媒体是最为活跃的,对推动事件的处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肯定。但是,按利益相关者紧密程度关系来说,环保组织和媒体不是关联关系最大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利益相关者治理过程中一些利益相关者缺位的问题。在“苹果有毒”事件中,除了工人以外,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管机构应该成为最活跃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苹果有毒”事件的治理活动中去。
关键词:新媒体 社区治理 微信
一、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情况
2013年呼伦街道率先创建了“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打开了党群、干群沟通的新途径,荣获了“第三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案例优秀奖”。目前,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由两部分组成,订阅号提供组织、技术支撑,微网提供应用信息和服务支撑。
二、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实际中发挥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了政务公开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坚持向群众“讲实情、说真话、办实事”,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避免了虚假信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识和民众参与热情,确保公众有效监督。
(二)充分发挥了汇聚民意的职能。呼伦街道利用平台试图探索创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机制。如微信平台收到居民群众咨询、反映问题的意见及时回复,变“单向灌输”为“双向沟通”。针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利用平台的自动回复系统,及时地、细致地给予解答,搭建了汇集民智新平台。
(三)充分发挥了便民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将一些社会谣言及时澄清,对居民关心的国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时,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谣言的扩散传播,避免群众产生心理恐慌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做到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传统治理方式的思维惯性。笔者曾在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经过对公众平台的实际运营及创建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出,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还薄弱。微信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建构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模式,对新媒体的应用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推广应用滞后。基层干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还不能完全掌握和运用新媒体,还不能成为新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动者,制约了新媒体在基层政务上的运用和发展。
3.运营人才缺乏。虽然以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体运营的人才缺乏,运营人员缺少必备的知识体系和专业素质,没有开发能力,只能被动应用,不能适应形势和民众需求,成为制约新媒体发展的关键。
(二)原因分析
1.新媒体的覆盖小。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体产品代表,它的应用在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上还是问题重重,社区活动、交流方式、情感归属、科技自身的问题影响其应用。
2.新媒体的投入不够。在深化改革时期,对社会建设尤其是对基层社区治理还没有纳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层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社区治理方式,对于创新社区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财、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开放平台,推动不同主体间实现合作共治。公众权利的高效有序运行,需要建立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搭建诉求互动表达平台,通过各方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认真考虑他人的利益诉求,在平等协商和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识①。所以,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搭建交流自治的开放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提升决策的可行性,实现共治与善治。
(二)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建立双向权利运行模式,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制约。利用新媒体建设的互动、监督平台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在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的开放,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自由自愿参与进来,并不受任何歧视与阻碍,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实现有效监督,并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放大效应,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
(三)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多元冲突、矛盾激化的缓冲地带。目前社会转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发展的社会,增强社会的构建需要公共领域的培育,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极大的张力,而“公共领域”充当了这种张力的缓冲地带②。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对于缓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阶层和利益主体之间找到一个平等平台,运用新媒体表达对社会的态度、观点与立场,政府通过新媒体利用大数据云计划,进行处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不断开发新媒体推送便民服务功能,创新社区治理服务路径。群众希望获得“一站式”且无间断24小时、零距离的服务,新媒体为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区治理中,互联网思维与“网络化基层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③。利用新媒体高效、便捷、传播网状等特点,打造为民服务平台,社区各项业务工作及服务流程,提供各类民生服务。新媒体可以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有针对性、细分群众的服务,对服务对象实现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等专业化细分,满足各类公众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凝聚共识。
五、结语
本文对呼伦街道运用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治理理论和调查研究为视角,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参考。
注释:
①金世斌:《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论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页。
②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第9页。
③杨敏、杨玉宏:《“服务D治理D管理”新型P系与社区治理新探索》,《思想战线》,2013年第3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J].法制与社会,2014,(06).
关键词:村民参与 新农村 社区教育 发展路径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不平衡,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全面发展的农村社区面临诸多挑战,只有把农民动员起来,让他们真正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社区教育,是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及实现社区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教育活动过程。[1]新农村建设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主要通过新农村社区教育来实现。村民参与是调整村民和社区关系的重要策略,也是新农村社区教育的重要发展路径。
一、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的重要意义
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顺应了新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要求,对于新农村社区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村民参与可以使村民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的权利得以回归。农村社区教育具有公共性,村民依法享有参与社区教育事务决策和管理、获得政府提供农村社区教育服务过程中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对农村社区教育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等权利。
其次,村民参与可以增强农村社区的自组织能力。农村社区的治理需要与包括所有村民主体在内的各方协调利益并联合行动,促进社区教育目标的实现。这有利于克服政府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目标和方法的局限,使农村社区教育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调适机制得到加强。
最后,村民参与有利于使农村社区教育服务更加贴近村民需求。村民参与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2]。作为一种由社会主体参与的社区教育治理形式,村民参与使社区教育管理更加开放透明,更加贴近村民需求。这也顺应了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要求拓展教育服务评价主体,以更好地满足对公民需求。村民参与社区教育建设,其终极目标已不再限于追求农村社区教育系统内部的平衡,而是力求实现社区教育与国家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
二、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村民参与虽然已经起步,但是还很弱,社区村民参与整体发展不平衡。他们的参与意识差,积极性不高,“动员式”参与是主要参与形式,非政治性参与是主要内容,参与程度有限,而且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参与内容看,私人利益是主要因素。实证研究表明,从社区参与内容来看,公共性程度较低、每个居民“共享”利益较大(较强分利能力)的社区项目,参与的居民较多。[3]
第二,从参与形式看,“动员式”参与是主要形式。农民主动参与意识较差,大部分农民在思想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农村社区教育建设与自己无关。
第三,从参与程度看,组织化参与水平不高。村民基本处于分散状态,在参与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村民利益诉求受阻时,就会出现一些非制度化、非理性化参与行为。
三、 构建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的发展路径
农村社区是基于村民“在生活的诸多方面相互关联为一个非行政色彩的地域性的利益共同体,并进而升华为道德共同体、信念共同体、情感共同体”[4]。因此,社区中的每一个村民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服务的享有者。在社区建设中,只有村民的直接参与和治理,发挥村民参与的主体意识,才能促进新农村社区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村民参与的组织形态
村民参与的组织形态是指社区中的村民通过特定的机构或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参与社区教育管理。以组织形式参与是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的发展方向。组织形式参与具有组织性、目的性、规范性等特点,是一种利用组织力量的、水平较高的参与形式。依据承担的主要职能,村民参与的常设性组织机构主要对社区教育机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员工管理、财务预算以及人员招聘等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如建立类似学校内部管理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教育议事会等组织形式。
除常设性机构外,村民参与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具有特定任务的参与形式。社区教育机构根据发展目标和特定教育活动需要,根据自愿参与原则确定部分社区村民代表组成临时性参与社区教育管理活动的组织,任务完成后即自行解散。二是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听证会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教育管理中的应用,是农村社区教育机构在作出影响受教育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问题听取利害相关者意见的一种程序,通过村民成员间的商讨、对话,达成共识。
(二)健全村民参与的制度规范
村民参与的制度规范是农村社区教育与社会关系的制度性重构,相关组织机构运作需要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予以保障。通过制度规范,可以减少村民参与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合法、有序。社区建立的基础是关怀、信任和协作,它是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有效沟通和冲突解决系统结合在一起的。[5]健全村民参与的制度规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是村民参与的法律建设。法律建设指国家以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对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的权利作出规定。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对村民参与的权利、义务、形式、程序没有配套法律规定,这是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法律建设面临的任务。
2.是村民参与的规范建设。目前我国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的目标、方法、途径以及保障条件等相关程序性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还很低。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村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途径、机制和基本程序,使村民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的权利。
(三)完善公民参与的其他辅助条件
在具备组织形态、制度规范等要件的基础上,村民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还有赖于其他辅助条件的成熟。首先,村民应具有一定的参与意识。村民参与意识是村民在社区教育管理活动中能动地实现其权利的前提条件。具备一定的参与意识,村民才能够基于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而参与社区教育事务。其次,村民应具有一定的参与能力。村民参与能力主要表现为村民是否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规范的形式参与农村社区教育管理事务。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村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是在参与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农村社区教育要在实践中积累成功经验,减少不符合公共利益、不利于教育秩序维护的参与行为,在农村社区形成共同认可的规范体系与活动框架。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新农村社区教育要探索切实可行的程序、方法、手段,通过有效的实践使村民对为何参与、如何参与等获得明确认识,形成以公共性优先和规范性程序为基础的参与新农村社区教育活动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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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
[3]陈万灵.“社区参与”的微观机制研究[J].学术研究,2004(4):77-81.
【关键词】进京务工人员;参与式治理;志愿活动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的农村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已经超过200万。他们多从事技术含量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因此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就业过程中面临各种困难。同时,因为新的城市社会网络的不完整,这些在京务工人员缺乏与北京市民互动的机会和平台,无法获得城市居民的信任和接纳。因此,这些在京的务工人员往往是游走于城市边缘,很难主动实现民利、维护自身利益,属弱势群体。
一、进京务工人员面临的困难
1.就业困难
获得经济收益是这些进京务工者从农村走向城市的根本原因,获得在城市的工作机会是让“挣钱”的梦想成为现实的唯一合法途径。当这些在京务工人员作为一名职业谋求者进入北京时,他们需要进入城市之前的,已经形成的亲戚和朋友提供工作的机会,以提供在北京维持生活的机会。但当这些进京务工人员希望以第一份工作为基础,有更进一步的职业流动,从而谋求获得更多经济收益时,原来的社会网络就不足以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必须对其做出扩张。进京务工人员如果希望获得更多、更好的经济收益,必须做出指向不同的或者更好的与自己不属于同一社会阶层的资源拥有者的理。他们必须冲破最初的社会网络,主动寻求异质群体的交往,寻找异质群体内的社会关系对自己的社会网络做出弥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走出工作的困境。因此他们迫切的需要与异质群体——城市居民形成互动。
2.标签带来的歧视
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而引发的城乡二元割据的现象已经由来已久,与之相关的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等都将众多的来北京务工的农村外来人口排斥在城市的无形大门之外,从而被贴上了“非北京人”的标签,不具有北京市民的身份。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主观愿望与城市体系对这一群体客观的排斥,形成了一道巨大的鸿沟。这样的“标签”表示这群特殊群体因为在出生背景的异他性,从而必须要遭受个人品质的怀疑。他们不是以个体被排斥的,而是作为一个群体无法得到北京市民的认同。
不可否认,少数在北京的务工人员因刚到城市种种的不适应确实曾做出一些危害城市安全的事情,但城市居民将这种个体行为和想象不合理的扩张到了整个群体之中,从而导致了对整个外来群体存在的偏见,并把它们视为城市的异类和危险群体。这样就阻碍了进京务工人员和北京市民之间的深入沟通和了解,降低了双方对彼此的认同感,无法形成新的社会网络。因为缺乏新友缘和业缘关系的补充,进京务工人员的社会网络将会始终处于不完整状态。他们不但得不到来自城市机构和市民的支持和帮助,反而还会遭遇各种歧视与刁难。
正是因为进京务工人员与北京市民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彼此之间缺乏传递信息的桥梁,无法实现深入的沟通和了解,才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我们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使双方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补充进京务工人员的所缺失的社会网络关系,消除他们因既有标签带来的歧视。
3.陌生城市中的情感缺失
刚到北京的务工人员的个体社会支持网络中提供社会支持的关系人,城市人口数量极少。进入城市后,他们通过工作和生活所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网络中,主要仍是乡土关系和亲属关系,其交往对象和范围也都极其有限,限于同质人群之间。因此,这些在京务工人员很难得到城市居民的支持,从而缺少了外部的社会亲和来源,生活在城市但没有与市民的交流。在京的进京务工人员在新环境下沟通渠道不畅,无法得到他人的关心和支持,心里不免产生孤独感和无助感。
在刚到北京之初,他们原来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支持力量都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因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使他们处于一种网络的游离状态,游离于各种支持和帮助之外,因此在生活和工作中陷入不同程度的困境。因为自身文化水平和能力素质的限制,这些在京的进京务工人员,很少能有机会与北京市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有效的互动,他们需要一个平台能与城市居民建立尽可能多的接触和沟通机会。
出于亲和目的、主动为社区及居民服务的志愿行动在此时客观上成为了这种互动的平台,增加并扩大了这些“外来者”与“北京人”的接触机会,双方除了简单的行为互动之外还有情感的交流,并逐渐建立了一套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体系,使这些在北京的务工人员有了可以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与自己的异质群体建立联系,从而逐渐建立起了可以利用的弱关系,获得北京社区居民提供的社会支持,获得城市提供的各种资源。
二、以志愿服务为载体重构社会网络
1.进京务工人员的志愿服务
在京务工人员刚刚来到北京的时候,社会网络关系确实没有合理的群体归属,缺乏从群体角度对于自我的定义,因此很难以组织的形式或组织中成员的身份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他们仅仅是在日常生活中,为北京市民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从助人的本能出发,以个体的身份帮助北京社区居民,开展日常志愿服务。他们通过这样独特的方式,在客观上形成了与城市居民互动接触的平台。利用这样成本较低,对个人能力要求不高的自主行为,为社会网络的重构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
随着这样自发的志愿行为的深入,这些进京务工人员逐渐被社区及社区居民所接纳,并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帮助,成为一名社区志愿者,形成了与部分北京社区居民的沟通与互动,补充了一定的社会资源。
2.以志愿服务为基础搭建互动平台
当以个人的好人好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志愿服务上升到社区志愿服务,这些在京务工人员就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合理组织和安排,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帮助社区的城市居民,从而形成了二者的良性互动平台。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在日常生活中为居民提供服务和利用自身技术为居民提供服务。
(1)在日常生活中为北京居民服务
由于这些外来务工者自身素质的限制,他们所能提供的志愿服务内容大部分都是以出卖体力为基础,以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志愿服务。
大多数北京的外来务工志愿者都是基于自己的亲社会行为开始自己第一次志愿行为的,而他们以个人的名义,提供以日常帮助为内容的志愿行为。虽然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技术含量较低,但是确实解决了不少北京市民的生活难题。
通过提供这样的日常服务,增进了“外来者”与“北京人”之间的了解,不但如此,外来志愿者还收获北京市居民的一定的信任与尊重,逐渐消除城市居民对进京务工人员的固有认识,形成了人际交流网络,建立了良好的友缘关系。
(2)利用自身技术为北京市民服务
在北京,这些进京务工人员的一技之长,不仅仅是他们谋生的根本,同时也是他们与这些城市居民沟通的一种工具。以技术服务为载体,形成了社区居民认识外来者的渠道。居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使得外来者可以为更多的社区居民所熟悉,扩大了外来者的人际交往范围。
由于社区居委会的保证,以其志愿者的身份为基础,他们的人品得到了居民们的普遍认同,而不再简单地将他们视为“就是挣钱”的人,而是依靠个人技能和服务,为社会居民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个人身份得到改观。进京务工人员志愿者,通过自己的技能技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与居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技术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扩充了原有的业缘关系。
(3)重构社会网络
进京务工人员以志愿服务为载体,在城市社区中重构了自己的人际网络与职业网络,两个网络交互作用,构成了其在城市生存的新的社会网络支持,积累了社会资本,实现了从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逐渐向友缘和业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的转变,建立了具有异质成分和制度因素的弱关系,为在城市中的长期生活开辟了获取信息、机会和资源的渠道。在与城市居民交往互动过程中,进京务工人员的城市归属感和价值观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而产生了对城市的认同和亲近感,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建立起人际网络和职业网络。
三、参与式治理
1.志愿活动与参与式治理
“参与式治理”是“城市治理”的一个新型方式,核心是“参与”,广义上来讲包括关于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既包括社区层面的政治参与,也包括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参与。我们发现进京务工人员随着参与志愿活动的深化,他们已经不单单的满足于帮助他人、服务他人的简单内容,而更倾向于以城市主人的身份进行城市的管理,进行“参与式治理”。
志愿活动为这些北京的进京务工人员搭建了一个平台,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与北京市民互动,以此建立新的友缘和业缘社会关系,构建新的社会网络。基于新的社会网络,在京务工人员建立起了对于北京的归属感,从而不单单的满足于服务“北京人”,而希望的是保护自己的家园——北京。因此,“参与式治理”可以视为是“志愿活动”的一种升华,一种由服务到管理的升华,而这样的升华是基于这些在京务工者新的社会网络的完善和个人归属感建立的基础上的。
2.参与式治理与人文北京建设
(1)对社区管理的作用
基于这些进京务工人员主动自愿的参与式治理行为,社区居委会可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进京务工人员进行“参与式治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自我教育和群体影响过程。在进行“参与式治理”治理的过程中,他们立足于社区,依附在整个社会的管理工作之下,通过社区居委会的教育和培训,构建了新的文明道德观念、遵从北京市民的普遍规范,同时以志愿活动为基础形成管理平台,将这种有效的品质得以发扬光大,完成进京务工者市民化的过程。通过这样的管理和教育模式,使这些进京务工者可以主动的完成参与并完成这一过程,而非被动,行为举止、个人心态都会有转变。他们会更遵从社会的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条例,更积极的配合社会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参与式治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特殊群体已经逐渐从城市社区的一个不稳定因素,转变为社区建设和安定的一个核心力量,更加有利于社区管理作用的展开。
(2)与北京市民的互动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推进,无论是北京市民还是进京务工人员,都已经逐渐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所要求的支持网络也从单位转变到了社区。因此,社区已经成为北京市民和这些外来务工者之间的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由于进京务工者的社区志愿服务,二者对社区的依赖逐渐演变成了对彼此的依赖,有效的突破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下形成了城乡二元割据的天然屏障,为创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可以发现,随着进京务工志愿者“参与式治理”的展开,他们与北京的社区居民之间已经有原来的次级群体逐渐转变为一个初级群体。他们是一个规模较小的非专业群体,而且彼此之间有很亲密的关系和直率的沟通。当该群体中的成员,无论是进京务工人员还是北京市民陷入困境的时候,这一群体会是他们最重要的认同来源和安全来源,并给予必要的情感支持。
(3)对政府的保障作用的呼唤
就目前进京务工人员参与式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政府在其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这些进京务工人员却为政府解决了许多燃眉之急。应该指出的是,在进京务工人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工程中,政府可以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他们真正平等的融入城市社会中,享受与北京市民同等的待遇和权力。同时,已经参与到城市治理的进京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其与那些未加入到城市治理的进京务工人员之间的亲缘、地缘、友缘等多方面的关系,产生正向的影响作用,推进政府管理事业的进程。
四、促进进京务工人员“参与式治理”的对策
1.转变意识
在市民中明确进京务工人员的市民主体地位,肯定他们为城市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摈弃原来对于他们是“过客”,“外来者”甚至是“入侵者”的错误认识。我们发现,所有参与到城市志愿活动的进京务工人员周围的北京市民对他们的态度都是进行着一个从排斥到接纳的过程。
同时,社区的管理者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他们要认可外来务工者对于城市建设、小区建设的价值。同时还要充当好他们与小区居民之间的桥梁,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
2.提高社区自治水平
社区居委会作为最基层的群众组织,应该成为进京务工人员和广大市民交流的有效媒介,由社区搭建平台,往往是最容易被接受和认可的。“参与式治理”的特点就在于立足于社区,强调社区对于整个社会管理的作用,以社区作为管理基础,通过个人或群体的活动形成管理平台,并且将重点放在社会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突出他们的作用。
3.进程务工人员组织化
进京务工人员个人力量相对单薄,以组织的形式完成“参与式治理”更为有效。一方面更便于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组织内部会形成由众多强关系组成的社会初级群体。大家在一起工作即便很辛苦、很危险,因为有彼此的鼓励也不会有任何的抱怨。这就是组织的力量,进京务工人员是先建立起对组织的认同感,才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市民意识,进而完成“参与式治理”的过程。
4.政府保障作用
政府的保障作用在整个进京务工人员“参与式治理”进程中的作用都十分关键。无论是之前的初次来京的无工作的安顿工作,还是外来志愿者的组织工作,亦或是外来务工者市民化完成后的城市治理工作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从法律、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他们真正平等的融入城市社会中,并行使他们的民主参与权利。从细节处着手,帮助这些进京务工人员真正的完成心理的接纳和认同过程,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建构其北京市民的身份。
总之,进京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支持网具有传统和现代的双重特征,外来务工人员在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初级关系上,不断拓展和重建具有工具理性色彩的次级社会关系,尽管这个过程很艰难。但是,基于社区志愿活动的展开,他们还是建立了与北京市民的互动,形成了与他们的友缘和业缘关系,形成了新初级群体,完成了自身社会网络的重建。基于新的社会网络关系,进京务工人员完成了他们自身的市民化过程,由一个“过客”的身份变成了北京的“主人”,进而发展了“参与式治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的城市“治理”过程,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寻找到了一个对外来者的一个新的管理平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立。然而,一个现代社会,社会网络资本这种非正式的资本只应该用来为制度性资本作候补,而不是替代。所以,政府应该在最大程度上承担制度性资本的建设,做好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工作,才能真正消除或疏导外来务工人员流动带来的种种问题,切实实现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12-14.
关键词:城市空间正义;社区治理;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化是城市空间的重组、生产、扩张、分配等一系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空间会发生剧烈的变动。而过渡型社区是城镇化进程的一个典型缩影,社区空间的治理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应对城镇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治理水平,因此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空间治理对城市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城市空间的生产必须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1】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化进程也处于加速缓冲期,因此近几十年高速度的城镇化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反映在社区空间层面上主要是城市社区空间正义的缺失。由于“城市社区空间可以分为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这‘三度空间’”【2】,那么也就是“三度空间”正义的缺失。
第一,空间协调不善,社区空间利用不甚合理,社区的物质性空间正义遭到严重侵蚀。其一,商业性的资本占据着社区的大量公共空间。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社区内大量本该属于公共所有的空间变成商业用途,社区的一层几乎全部是商业经营机构,缺乏具有公益性、大众化的场所与机构。这一方面得以印证了资本逻辑充斥着城镇化进程的每一个角落,商业的逐利性过分进占了城市社区空间;而另一方面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性:非排他性、非盈利性、非竞争性进一步导致了公益性空间的“搭便车”行为。其二,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存在冲突,一部分社区居民挤压公共空间,例如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有些居民在公共的体育设施乱晾晒衣物;社区的公共道路也停满了各种私家车;一楼的住户甚至乱占公共绿化空间等不和谐的现象。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冲突一方面反应出社区空间在最初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长远发展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难以适应日益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挤压了人们的精神心理空间。其三,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的规划有待改进。据调研,一般过渡型社区并未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几乎处于闲置状态。有一部分社区地下空间的利用也仅限于地下停车场以及地下的一些缆道和公共的水电暖管道。令人费解的是这些地下停车场利用率极低,绝大多数居民并不把私家车停在地下停车场。究其原因无非是地下停车场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停车环境脏乱差;没有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习惯。
第二,过渡型社区空间治理处于半自治化半行政化状态,社区空间的公共性与公益性遭到侵蚀,社区中的社会空间正义缺失。社会空间主要表现为公共空间的分配、公民的社会参与、公民权益、民生工程、公共设施等进入的机会。由于社区治理缺乏符合空间正义的完整的配套公共政策,社区社会空间必然得不到有效维护与运行,势必会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那么社区治理就隐藏着不稳定的因素。社区空间如果缺乏空间正义塑造,社区居民将会产生社会落差感,认为自身处于社会相对不公平的位置,这将给社区的社会空间治理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矛盾找不到合法合理的释放渠道,集体事件发生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势必会酝酿更大的危机。
第三,城镇化进程中的过度物质性空间挤压了人们的精神空间,造成人们幸福感下降,背离了人本空间的价值追求,社区精神空间正义缺失。城镇化的到来意味着资本化的到来,在一定意义上城市由资本的聚集而产生的,那么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对空间产品剩余价值是其唯一追求。但是单纯的资本力量所形成的城市空间、社区空间仅仅是一个利润空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社区空间,因此社会空间与精神空间在强大的物质空间的挤压之下势必会处于萎缩状态。精神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与民主参与,主要表现在心情愉快、社会分配公正、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公平的位置、机会均等。然而事实不然,不符合空间正义的城镇化难免使物质空间侵占了社区精神空间,也不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市场、社会、公众、政府都需要参与进来,而且政府力量既不能过于强大也不能微乎其微。罗尔斯主张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扩大政府职能,使之具有强大的再分配功能。然而诺齐克却主张“最小政府”“有限政府”,用管的最少的政府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无论什么观点,维护公平,保证权利,维持正义已成为历届政府的基本责任,也成为人们的共识。
首先,政府确保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是城市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以科学的城市社区空间规划来保障社区物质性空间稳定有序的空间生产,进而使其进一步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显然,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城市规划是政府用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关乎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城镇扩张等城市发展行为的有力手段。而社区规划主要涵盖不同功能区的分布、地上地下空间的分布、公共私有空间的协调等社区空间规划。城市社区规划可以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以后可能在城市社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的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做好了城市社区规划,也就为美好城市社区发展的未来打下了坚定的基础。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异常激烈,城市社区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做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与社会正义。众所周知,政府不是天使,因此需要监督,在城市社区规划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团体,个人,市场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尽可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空间正义的实现既不能只顾当代人的发展而过分挤压后代人发展的空间,也不能仅仅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总之,城市社区规划不仅仅需要的是以政府在内的有关技术人员的科学、精密规划,更加需要的是包括公众在内参与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本空间规划。诚然具体的社区空间的治理更加需要以上两者的实现,社区空间的规划还要考虑到人们的生活习惯、传统观念、以及人文情怀,以便民、利民、服务于人民为主要宗旨。
其次,政府以公共政策为主要武器,明确自身责任,做到放权与收权的辩证管理,使社区的社会空间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政府必须要以恰当合理的公共政策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使城镇化成为能够带给人民大利的主要途径。中国社区空间走向真正的空间正义需要科学合理公共政策为支撑,毫无疑问,公共政策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政府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也就是公共政策也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主导型制定,完全的政府主义色彩。而西方制定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运动的结晶。有效的公共政策发挥效用有两个必备条件: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和高质量的政策执行机制。具体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完整的就业政策、户籍政策、土地产权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生态环保等政策。种种政策构成一套完整地社会整合机制,优化公共政策机制,使其成为构建符合空间正义的新型城镇化的制度基础。良好的政策还需要必要的监督与评估,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缺乏制度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非官方的政策评估是必要的,它会弥补制定政策的漏洞与执行政策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承认政策的不当之处并非政策的失败而是追加的政策修改机制,只会让政策更贴近实际更发挥效用。此外政府的研究机构也需要对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评估反馈。二者结合起来,公共政策势必成为政府构建公平正义的社区空间一大利器。
最后,社区治理提倡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式治理,增强社区治理的多中心化取向,发扬民主精神,构建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社区精神空间。政府不是万能的,任何单主体的治理都无法解决社区空间的非正义化问题,自由民主式的社区空间治理才能保障社区的精神空间得到正义之神的守护。确保空间正义的治理机制, 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市场、公众力量介入的参与式治理。公民公平地参与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城市发展的治理过程, 是实现城市化符合正义原则的关键机制。与此同时,在社区空间里精神空间被物质空间所挤压,造成人们的幸福感普遍下降的背景下,可以借助公民、社区、社会、市场等多重力量的参与,使人们彻底融入到社区中,增强人们的幸福感。社区居民分享自治权利同时也是对空间资源在另一种意义上的分配,因此也是空间正义原则的范畴。社区治理的纷繁复杂不是某一个力量所能驾驭的,也不是众多力量混杂横行的结果,需要的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制度、法律的架构下有序运行,伸张自身权利的同时更要维护社区空间正义。
总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治理出现的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城市社区没有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就是“三度空间”的协调发展与空间正义的彰显。承然,“民主的体制和强大的公民力量可以迫使政府为所有人的权益服务,保持政府‘社会公仆’的本色”。【3】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城市社区规划与公共政策如同社区空间的两翼。城市社区规划不科学不合理那么社区空间发展就偏离了方向,配套的公共政策没有紧跟其上,社区治理就会乱象丛生。因此做好科学的城市社区规划、完整科学的公共政策、加强民主治理是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基本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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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治理 居民参与 利益 经济人 市民社会
一、利益的相关概念
居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统一命名群体,实质上还是一个个单一的个体,而作为个体,必然会基于所采取行动带给自身的利弊决定此项行为的实施与否。即就是说,当居民个体发现参与社区治理这个行为能带给自己更多的益处,其参与积极性和效能大幅度提升,反之,则大幅度下降。在这项行动中“利益”成为最重要,最关键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文以“利益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居民驱动力”这一观点为前提,展开居民参与社区治理问题中居民参与的动力问题的研究。
(一)利益的界定
推动个人或组织做出某种行为最基本的动力或者动机就是利益。这里指的“利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内容,并不简单地指个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倾向于以下对利益的界定:即利益是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具体来说:(1)利益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需求性。当主体的需求相契合于满足需求的客体时,利益就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行为动机也由此产生,相应的行动也会随之开展;(2)利益的表现形式不仅有我们所熟知的物质利益,也有不以实体状态存在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参与者的行为需求;(3)利益具有交换性。利益的本质,即资源和条件本身都可以在特定的环境下用于交换,而条件和资源相比,其作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更应受到人们的关注;(4)利益具有普遍性,合理性。社会中,一切活动的开展或多或少都掺杂着利益因素,现实生活中,只要是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都有利益要求。同样,利益的合理性表现在利益能够满足人和组织生存发展的需要。以上对利益的概念界定,必然可以为我们分析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提供一个有力的解释框架。
(二)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利益
具体到城市社区治理来看的话,利益也和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我们要承认社区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在公共管理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众多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愈来愈显示出复杂化趋势,社区治理也不例外。如何化解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实现作为社会利益核心的公共利益与具有组织分享性的共同利益以及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间和谐发展,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社区来说,其本质上就是某种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这里的利益主要指的是社区利益。社区利益在主体上包括社区成员(居民)的个人利益,社区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个人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也是社区利益的基本构成要素,居民作为参与主体,更多的关注的是参与的实效性,即居民在参与目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居民是否参与取决于对参与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估量,取决于对自己实现目标的力量和可能性评估,而“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因此,如何提升整个社区公共利益的维护,就应当着眼于微观角度上居民个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二、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动力不足的微观探讨
本文把利益作为居民参与最重要的驱动力的出发点是人性。所谓“人性”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它包含人具有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和人受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决定着人的行为动机。而人的行为动机是建立在人的认知基础上的,人通过认知建立一个标准,以此标准做出行为动机的选择和判断,即判断标准是动机的核心,行为选择是动机的结果表现,整个过程就是动机产生的过程。不同学科中对人的行为分析总是要对人性的假设作为基本前提,因此,人性假设是学科中人的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同样,如果不从人性入手,就很难明确社区中居民的心态和动机所在。本文试图将“经济人”假设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结合,以期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一)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作为一个公认的科学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一个假设。指不抱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动机,只按经济原则进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具体来说,“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人的行为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人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
在现实的社区生活中,对多数居民而言,是否参与取决于参与的实际功效,而非参与的民主理念。在涉及到居民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的项目时,居民的参与热情和实效行动则会大幅度提升。如,社区的整个绿化和卫生状况,社区健身器材的购买,停车位的安排等,相关涉益居民都会有倾向性的投入与其关联性最大的项目,而这个过程是自发的不是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有意识的进行强行推动的。因此,具体到居民参与中来,在居民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在社区中未获得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其能够自觉,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我们不得不承认,除了部分特例之外,这是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但同样,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居民较低层次的物质利益获得满足的情况下,还有被尊重,归属,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利益得以被需求,不可否认,精神利益带来的行为效力的持久性是远高于物质利益的,这就需要引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予以分析。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1943年出版的《人类激励理论》一书中,初次提出需求层次理论,1954年又在《激励与个性》一书中,对该理论做出进一步阐述,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是:(1)需要的多层次。马斯洛于1943年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层次。(2)人最迫切的需要是激励行为的主导动机。这种某一时期最迫切需要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其相对重要性。(3)激励是动态的。当低层次的需要逐渐满足,高层次的需求则会慢慢影响行为判断的标准。(4)各基本需要的心理强度是按由高到低逐级上升的,但这种秩序不是完全固定的。(5)人都潜藏有各种需要,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所展现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如图1所示,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图1
居民本质上是“经济人”,兼有实现尊重,归属感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首先,低层次的社区需求,指低层次的生存和安全需要。在城市社区内,生存需求指居民对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和生活便利等需求;安全需要,即指居民可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其次,中间层次的社区需求。即交往需求,也就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的建立,与其他居民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彼此信任的需求。最后,高层次的社区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在社区内,尊重需要指的是相互关心和尊重对方权利,社区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自我实现需要指的是能够体现人格魅力,展现组织能力,获取社区声望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低层次的社区需求基本上关联密切物质利益,集中体现在经济,社会参与中,中高层次的社区需求则是与精神利益关联密切,集中体现在政治参与中。
(三)边际效用下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为微观经济学得一种分析方法,用于分析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数量所带来效用增减变化的影响。也即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每一个消费单位中获得的效用增量是递减的(图2)。
图2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其自身利益需求是多样的,现今有较多的社区指采取较为单一的需求点所延伸出的政策方法一成不变的实施,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则可分析出居民的参与热情和行动积极性会由刚开始的效用最大化到逐渐失效,也即政策的实效性只能维持一段时间而不能持久的发生效应。居民个体对某种需要对象的占有量持续不断增加时,这种需要对象带给居民的满足感在一开始时是逐渐上升的,但单一的一昧只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居民的需求点在达到饱和后便会下跌甚至会产生负效用,就像一个人口渴时,喝水能带给他满足感,但一昧的喝水,喝水的人反会呕吐,这也就能较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有些社区治理政策在刚开始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失效甚至带来负面效果。此规律要求社区治理宏观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阶段性调整,且要着眼于居民需求多样性的点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实施方法,关注居民的多元性需求利益。
总之,促使居民做出行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居民最基本的物质利益需要,是使个人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的最直接动力,也是最基本动力,当个人物质利益在社区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基本满足,失去最强动力以后,其他较高层次的需求就会浮出水面,特别是精神利益,如追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就会取而代之,由间接动力转变为促使居民参与的直接动力。
三、微观层面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般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参与是居民个人的事情,因而要从居民参与行为本身来寻找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居民利益由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
基于个体利益追求基础之上的公民参与行为在多方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中逐渐达成对公共利益的认同,这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居民本质是“经济人”,因此利益是其从参与的最重要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治理与其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出参与社区治理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者假性参等现象。因此,如何将居民与社区利益更加有效的关联,使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
1、社区政治功能的强化
(1)扩大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具体体现在社区选举和民主瓶以上,通过社区内的政治活动,满足居民在单位外政治参与的需要。各地一重要的实践就是开展社区直选活动,让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真正落在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2)强化社区党建工作。现金社会,城市居民与社区的关系愈渐密切,其“单位人”属性逐渐弱化,“社区人”属性逐渐增强,因此更需要提升社区党建工作的地位,现阶段,社区党员的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体制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党建工作势在必行。
2、社区福利保障功能的强化
就我国目前市场,社区发育不足的现状来说,我国只能实行市场偏重型社区福利保障模式,即一方面强调居民的自我投资,使社区服务商业化,同时实现社区服务价格的社区补偿;另一方面强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的无偿服务和安置。降低职工与单位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二)“市民社区”的建构
1、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社会资本形式可分为政府创造的社会资本和民间创造的社会资本,而后者包括共同价值观、规范、非正式沟通网络及社团型成员资格等方面。这个分类方法告诉我们,社会资本的投资需要从公民个人、公民社团、国家三个层面努力。具体到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上,通过培育社会资本来实现居民高层次需求的社区化。而个人层面涉及到社区社会资本的构建,正好和我们所探讨的居民参与是重合的。因为,扩展居民参与是社区社会资本投资的最直接方式。
非政府组织以居民的彼此需要为联系纽带,以信息沟通为切入口,以双方的满足为社区认同的感情基础,能有效突破居民间存在的陌生感和生疏感,缩短心理距离,增进相互了解,催生彼此感情,最终形成社区联系。
从外部效应来看,其将居民各自分散的力量得以整合,与其他较为强势的如政府等主体进行有效的博弈,方便了居民利益表达和利益集合,提升了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有效促使居民参与。
从内部效应上来说,当个人从属于有多元目标和多样化的“横向”组织时,他们的态度将因为组织内的互动和互交压力而变得温和,也更容易培养居民的集体参与感和意识,进而形成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反作用力推动于居民参与。
2、社区认同感的构建
物质利益的满足其助推力的时效性是有限的。精神利益的驱动相对是长久性的。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社区认同感则是我们的研究所在。
一方面,社区参与的重要动力源于持久有效的社区动员和民众教育,使居民转变观念,产生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支持社区建设的现代化行为。另一方面,社区掌握了居民的能力和潜力,做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时就能有的放矢,社区活动对居民有吸引力,居民自然就会产生同类认同,愿意参与。
具体来说,社区认同力的构建需要以下五个方面社区文化的构建:(1)充分发挥民间团体文化、文化精英等在文化建构中的有效作用,关注弱势群体文化需求,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文化的“内生力”;(2)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打造沉淀性强且独特的社区文化,彰显社区的独特魅力;(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构建“以人为本”的社区文化评价机制;(4)切实举办各种吸引力、实效性强的文化体育活动,让每个居民都能切实参与并从参与中获取一定参与实效,达到双赢;(5)协调好社区主流文化和亚文化质之间的关系,既尊重亚文化,有切实抑制并改造其负面成分。
总之,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其使社区具有内在向心力,在这种向心力凝聚成行为规范的同时,构建社区特有的文化、生活方式,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并结合社区政治功能加以改造,同时增强社区福利功能。其次,有效发展非政府组织,构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三点一面的结合性攻略,形成“自信、互惠、民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市民社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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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综述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旅游活动场所,以乡村特有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文化风情等为旅游资源,以满足旅游者各种旅游需求的生态旅游形式。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就是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来,把全体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开发、管理、监督以及受益的主体。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是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近年来,学者们对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从论文的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意义和内容研究、模式研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特定地区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研究等方面。从研究方法上看,不断结合多学科进行研究,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不断多样化。
一.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研究内容
(一)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意义内容方面研究
郑群明、钟林生(2004)分析了参与式乡村旅游的经济学意义,认为社区全面参与旅游开发,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1]。方文华,王力峰(2008)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不仅可以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质量,从乡村旅游发展中获利,还可以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2]。王琼英(2006)构建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模型,提出以表演者、决策参与者、投资者、资源环境保护者身份参与乡村旅游[3]。于笑云(2007)阐述了乡村旅游对社区经济、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指出乡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范围应贯穿旅游发展全过程,包括规划与决策过程、利益分配、环境保护、文化维护和教育培训[4]。周丽洁(2009)认为社区参与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能促进社区自身的良性发展,要让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规划与开发、经营与管理、利益分配和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5]。郭凌(2008)对社区参与的主体、方式和目的进行了解析并以 “决策”与“分享”两大基本因素为核心,以参与决策的充分性、文化延续的稳定性、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性和当地居民生活改善的明显性为支撑框架来构建有效社区参与体系[6]。向富华(2012)认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本质是维护社区居民权利,并依据社区居民的3项基本权利,提出9种参与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了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的支撑体系由政府、村委会、企业、社区居民等4方的行动体系构成[7]。
综上可见,学者们普遍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延长农民的收益期;促进社区自身经济、文化、环境的良性发展;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社区居民应该参与乡村旅游的全过程,包括经营决策、环境保护、利益分配等方面。
(二)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模式研究
郑群明、钟林生(2004)在结合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四种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开发模式:“公司+农户”模式、“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模式、股份制模式、“农户+农户”模式和个体农庄模式[1]。廖珍杰,张丽娟(2009)按开发经营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不同进行分类,认为目前国内乡村旅游存在的社区参与模式主要有个体农庄模式、“农户+ 农户”模式、“公司+ 农户”模式、“公司+ 社区+ 农户”的模式、“政府+ 公司+ 农户”模式、“政府+ 公司+ 农村旅游协会+ 旅行社”模式和股份制模式这七种模式[8]。邓阿岚、李庆雷、郭喜梅(2009)提出民族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分阶段模式,分为发展初期的打工式参与、发展中期的自主经营式参与和发展成熟期的监控式参与,强调社区参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9]。徐燕(2011)依据社区参与模式理论资料总结中国乡村的社区参与模式有居民自发型,动员型和互动合作型,认为总体的趋向是以居民为主导,政府合作、各种社会中介组织支持、各种利益相关者支持配合的方向发展[10]。王敏娴(2010)在常见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方式基础上提出“政府+农户+NPO”模式和“政府+农户+企业+NPO”模式,其中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意为非营利组织,例如乡村旅游协会,主要起到自律、管理、监督和协调的功能,前者模式适用于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依托城镇客源的乡村社区,后者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旅游资源开发条件较好的地区[11]。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模式进行了研究,不乏一些创新的模式,但如何选择合适的社区参与模式,应当对当地社区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标准。
(三)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社区参与问题逐渐显露,学者们渐渐把目光集中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过程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对策研究上。
黎平(2005)认为传统观念的抑制和相关组织与个人对其的漠视是山区居民参与旅游的障碍,并提出了几点解决思路,包括政府正确引导、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对居民进行教育培训[12]。彭敏,付华(2007)分析了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状况极不平衡和初级特征明显的现状,提出了加强认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必要性,并深刻挖掘其内涵,大力提倡社区参与.扩大专题交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加强社区居民的培训,在把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这几点建议[13]。方文华,王力峰(2008)指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健全、乡村旅游管理体制不畅,提出对居民进行相关旅游知识培训,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村民利益[2]。陈丽华、董恒年(2008)分析了贫困乡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必要性和主要障碍,并提出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思路,包括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强社区居民的培训以及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14]。李玉新(2008)在分析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主要障碍基础上提出了以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措施[15]。樊忠涛(2010)认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存在参与渠道单一、参与层次低以及不规范参与等问题,并提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创新机制[16]。张文磊(2012)认为经济利益分配是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中最主要和最敏感的问题,选取了3个较为成功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典型案例,对它们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比较,提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利益分配原则和架构[17]。
(四)特定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证研究
保继刚、孙九霞(2003)对阳朔遇龙河风景区规划的社区参与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要给居民提供参与旅游规划、旅游发展决策的机会、对居民进行教育培训等建议[18]。梁军、郑硕飞(2008)对井陉县于家村居民对乡村旅游意向进行调查分析,得出大多数村民对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影响有较全面和客观认识,愿意为当地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调查基础上提出于家村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环境系统维护措施[19]。何喜刚,高亚芳(2009)分析了甘肃乡村旅游发展中社区参与的可行性,并根据发展现状归纳出甘肃乡村旅游4大主要社区参与类型是城郊休憩型、新型城镇型、景区覆盖型、交通节点型[20]。明跃玲(2010)调查湘西德夯苗寨,了解到该地社区成员参与积极性高,参与程度低的现状,认为应通过更新传统观念、 发展民族教育、 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等方式培养社区成员参与乡村旅游的主体意识[21]。周杰、陈志永(2012)对贵州出现的三类典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朗德模式、天龙模式和西江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提出民族村寨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需要村民从单方治理、参与管理过渡到共同治理角色[22]。焦慧元(2012)分析秦皇岛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23]。陈岚雪,唐雪琼(2012)阐述了咪依噜风情谷社区参与的主体、内容以及模式,并提出从引导机制、决策机制、利益保障机制以及监督评估机制等方面构建彝族社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机制[24]。
二.国内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上看,学者们不断引入相关理论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采用定量分析工具调查研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研究方法不断创新。
汪芳、郝小斐(2008)以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雕窝村为例,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对该地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情况进行了评价[25]。笪玲、张述林(2009)以重庆市近郊乡村的璧山县为例,运用PRS模型分析都市近郊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特点,并提出该类区域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策略[26]。代则光,洪名勇(2009)认为旅游者、开发商、社区居民、政府是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利益相关者,社区旅游的发展实际上是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交易、协调、利益让渡和责任分担而进行社会建制的过程,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社区居民与政府、开发商的博弈[27]。徐福英(2010)运用产权理论的相关原,对当前我国乡村旅游社区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明确、 产权边界模糊、 价值衡量不准确、 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分,并提出相应对策[28]。杜宗斌、苏勤(2011)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构建乡村旅游的社区参与、居民旅游影响感知和社区归属感的结构方程模型,得出社区参与对旅游感知、社区归属感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以浙江安吉――著名的乡村旅游地为例,运用Amos7.0软件对模型进行假设检验,探讨了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建议[29]。曹兴平(2012)将文化绘图工具应用于文化乡村旅游产品规划和管理及社区文化资源管理,认为文化绘图有利于组织整合嵌入乡村社区的文化资源,可有效解决社区参与中社区本位的缺失问题[30]。时少华(2012)从“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3层权力结构分析工具出发,分析景区并购事件中主体权利运作策略,提出事件中矛盾冲突疏解的路径是经济分化程度与社区记忆的提升[31]。
三.结论与建议
国内学者对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研究经历了从缺失到凸显的过程,并日渐成熟,最初研究大多集中在阐述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意义,探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模式、内容等理论问题,近几年来,学者们逐渐开始关注并研究乡村旅游社区参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并出现了许多实证研究,引入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不断增多。但与国外相比,仍有不足,因此,仍应加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促进方法和理论的进步,以科学地指导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工作。
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明确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必要性,社区居民应参与到乡村旅游开发管理的全过程中,而在实践中,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并不高,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利益分配问题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关键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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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了解到多数关于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意义和策略等议题上,较少涉猎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群体利益、行动逻辑和制度设计等深层次问题的研究。
(一)我国社区教育发展概况
我国社区教育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推进发展始有今日之现状,覆盖社区居民的社区教育组织网络逐渐形成。一般认为,社区教育是指“以社区为范围,以社区全体成员为对象,同社区民众利益和社区发展需要紧密相连,旨在建设和发展社区,消除社区的社会问题,全体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教育活动综合体。”作为特定空间内的教育活动综合体,社区教育基于满足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促进社区与人共同持续发展。即社区教育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尊重人的自主性选择,向人类提供最广泛而坚实的教育资源、教育条件。由于目标的多样性、对象的全纳性、内容的广泛性、质量的公平性,社区教育被纳入到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内容中。尽管我国社区教育呈现普及发展趋势,然而仍处于实验探索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发展难题。尤为突出的是社区教育经费投入保障问题,虽然政策上已经明确“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拿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多元经费保障机制,但实际效果上,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多渠道投入格局尚未形成。就浙江省而言,省内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普遍做到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划拨社区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后续问题接踵而至———社区教育经费效益制约着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政策导向为我们解决现实性问题提供了路径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目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成为现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内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一般是指以支付费用或签订协议的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高效、优质教育服务,满足了社会成员对优质教育的期待与需求。相较于当前社区教育经费直接行政划拨制度而言,“政府购买”政策设计比较契合发展初期的社区教育特点,即运用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通过市场资源配置实现政府财政效益最大化,一定意义上拓展社区教育发展路径,也丰富了学习服务载体。
(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之现状
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最先应用于教育以外的公共服务领域,近年来在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行业得到了广泛地实践与应用。我国学者已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体问题、价值问题和实践问题,形成了立足于本土化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研究范畴。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与营利、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签订契约,由政府界定商品的种类及品质,向受托者支付费用以购买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就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背景而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提高了政府服务水平,也缩减了政府行政规模。政府主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购买方式,也可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综合起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具有下列特征,即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于政府作为教育服务购买主体,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自身对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责任,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具备“生产者”与“提供者”的分离、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和政府部分或全部支付费用的三个本质内涵。我们看到,农民工培训、下岗职工继续教育等具体教育领域纷纷借鉴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理念,通过“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充足的培训经费投入与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创新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和探索市场化与社会化路径”等策略,完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将“政府购买”理念具体植入到社区教育领域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加强对社区教育的投入,是盘活社会资源、增强社区教育社会参与度和宣传力的重要途径”,购买服务成为“社区教育未来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理性考察
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盘活社区教育文化资源,提高了社区教育财政经费利用效度,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区教育发展能力。换言之,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有现实的合理性与路向的可行性。
(一)教育治理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宏观背景
教育治理强调的是治理几个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与谈判。对于社区教育而言,社区教育治理的主体是政府、社区教育提供者、居民之间确立一种新型关系。这被视为当前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充分条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方式变革,公共服务理论在服务型政府构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公共治理理论为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注入了新的价值因素,蕴含着当代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在教育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我们“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多条途径,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教育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建立共同解决教育问题的组织网络,形成相互合作、共享资源的机制与组织结构,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次提出“教育治理”概念,倡导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治理中的功能。教育治理理论冲击和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社区教育发展思路,将对社区教育未来路向选择产生积极影响。作为满足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的主要载体,社区教育亦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社区教育向多元服务型的发展目标体系调整,实现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居民终身学习、社区和谐共同发展。同时,教育治理主张政府部门深入洞察社区教育发展需求,寻找社区教育制度设计以及政策的切入口。概言之,教育治理背景下社区教育要合理建构社区公共学习空间,不断拓展公共学习空间的范围和学习功能,处理好教育的主体与客体、教育的公益性与市场性的关系,处理好学习需求与个性发展的关系。
(二)准公共产品属性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必要基础
一般依据共享程度的不同,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Good)“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只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中的一个特征,或同时具有两个特征但两个特征都不明显”,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公路、教育等都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从生产和提供方式上看,准公共产品可由政府、市场生产和提供。“由于其存在于人的整个生活环境中,由民众居住、生活的社区提供,对社区成员具有促进素质全面提高的综合性,以及促进生存能力增强、生活质量改善的人文关怀”,社区教育与民生问题休戚相关。作为构成未来社会发展的三大基本动力之一①,社区教育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认为,社区教育具有非功利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应以非功利性教育为主导和目的。理论上,准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供给的原则。为此,在经费投入不充足的发展初期,社区教育依托政府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私营部门的经营技术优势,有效地满足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多样性要求,既满足公平价值,又满足效率价值,可减轻政府公共财政的支付压力,实现经费效益最优化。这是运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理念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架构的必要条件。
(三)供求矛盾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内在逻辑
尽管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持续多年,成效显著,然而社区居民的学习需求与社区教育的(教育)学习供给这一内在矛盾尚未得到合理地解决。具体而言,这一矛盾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尚不能满足,处于发展探索阶段的社区教育,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是社区教育发展的重点课题;其二,居民终身学习需求尚未完全开发,随着人类对自我认识的深入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成熟,人类自我学习意识将要求我们加快学习需求的开发与探究。叶忠海教授认为,“激发社区居民的学习动力,是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开发和满足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已然成了社区教育发展的永恒要义,终身学习需求的调适和满足成为了社区教育发展内在动力,是未来社区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尚不能达到很好满足时,引入具有市场竞争机制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能有效解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平、优质、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与社会直接供给的优质社区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
三、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利益群体及其行动逻辑
基于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探索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对策建议,服务于社区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
(一)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典型模式
目前,国内形成了两种较为成熟的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植入,创新社区教育发展形式,以招标采购或学习券等购买社区教育服务。
1.“终身教育券”运行模式
2004年2月,国内第一张“终身教育券”在杭州市上城区诞生,终身教育券借鉴“教育券”的实践思路与运作方法,以“教育机构设计学习菜单、政府及各行业部门购买”的形式鼓励和引导市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依托终身教育券各类工程,保障和满足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上城区将社区教育财政经费折算成“终身教育券”发放到居民手中,居民凭券自主选择参与各类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回收“终身教育券”,接受政府考核,兑现经费。简单而言,政府向居民发放终身教育券,居民通过终身教育券选择性参加适合的社区教育活动项目,并向社区教育服务提供机构支付终身教育券,机构通过回收的终身教育券与政府部门实现费用兑换,完成了学习产品的交换与交易,实现了按需所教、按需所学。
2.“项目招标”运行模式
一般企事业为了解决技术工人总量不足、整体素质偏低、结构失调等问题,政府通过向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人学校(社区学院)等单位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教育培训项目。此种运行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是:第一步,政府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公布年度需要招标购买的教育服务;第二步,培训机构根据政府公布招标方案,结合自身教育特色,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步,根据招标规则,政府与培训机构达成契约合作,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第四步,政府根据契约和既定标准对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考核评估;第五步,政府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兑现经费。根据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特点和先行探索的经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究其本质而言是政府运用自身的行政权力与各类社区教育提供者签订契约,依据社区居民学习满意和教育服务评估等以公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付其费用,已达成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社区教育服务。为此,我们可以认为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本质上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契约化模式在社区教育中的应用和深化,其优势在于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使得社区居民在终身学习上从单项接受向多元选择转变,盘活和整合了社区内教育文化资源,提高了财政投入的有效性,以提供更适宜、贴近的学习服务。毋庸置疑,上述两种运行模式充分体现了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蕴含。
(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利益相关者
同样,在把握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概念内涵的基础,明确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利益相关者,厘清各主体的参与形式及行动逻辑,是制定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政策保障的首要条件。政府、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和社区居民构成了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主体,具有“三角”关系的利益主体。其中,政府是整个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主导者,是教育服务的购买方,制约着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成功与否,是经费投入的支付者;目前而言,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教育机构,同时亦可包括少数符合条件、能供给教育商品的社会组织,是教育服务的生产者,他们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售卖方;学习者,是社区教育服务的使用者,主要是有学习需求的社区居民。政府、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均基于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的满足,也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最为核心的因素,制约着整个教育服务“买卖”交易的发生与趋势。除此之外,整个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存在着利益不相关者———社会成员。一定程度上,社会成员对整个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负有监督职责。
(三)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人的行动逻辑
人是社会中的人,而非纯粹“自然”状态下的人。面对社会环境所提供给社会中的人的各种“素材”,社会中的人必然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和需求来对各种素材进行选择与剪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的一项符合其行动目标的理性决定。梳理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内涵和主体参与过程,政府和教育服务提供者基于“契约”精神的商品交换合作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与冲突调试的干预行为,即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达成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细致考察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利益相关者内部的“交易”博弈和策略选择显得尤为必要,唯能准确剖析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策略,才能更好地促进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政府是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组织者、购买者,扮演着“购买交易”主导者身份,必须全程参与整个购买教育服务买卖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通过自身的行政权力,行使制定规则,筹集资金、项目审核以及信息管理等职能,旨在达成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实现教育治理目标。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产品的生产者与提供者,开发教育服务产品,达到资质要求后与政府签订契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教育服务产品,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从而达成合理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学习者学习需求的满足是政府考核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核心要素。学习者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教育产品”的选择者和使用者,通过约定规则实现自身学习权的享用,选择、使用契合自己学习需求的教育服务是其追求目标。社会成员是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使自身的监督权达成社会制衡功效,从而达成教育公平目标。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利益主体及行动向度具体内容,不难发现四类利益主体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耦合共生关系。厘清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主体及其行动导向,基于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与回应,为策划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提供的本源性分析和基础。
四、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与操作策略
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制度设计和政策保障的滞后性,制约着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教育中运用的实际效果。本文从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策略选择等方面研究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设计,以期达成预期目标。
(一)确立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
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旨在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性学习需求,价值目标的确立是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不可逾越的前提。即将社区教育发展路径思考纳入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视野中,意在拓宽社区教育发展路向选择,要符合社区教育发展内在规律,满足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我国社区教育,一般是由“地区住民自发产生的,为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实及对终身学习的需求,由政府提倡并与地区基层组织共同推动的自下而上的群众性教育活动”,以提升地区居民精神与文化素养、满足他们自我完善的要求、切实保障居民自主学习权利为宗旨的。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符合社区居民日益高涨的终身学习期盼和要求。社区教育不仅仅具有服务社区居民终身需求的属性,更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征,拥有强大的外部效应,能为社区各阶层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故此,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要坚持教育公共服务性,遵循公益性为主的原则,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多元参与的社区教育发展质量体系,合理建构社区公共学习空间,为居民开展终身学习和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提高社区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应在终身教育框架体系下,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学习自、学习条件保障权和自身个性发展,促进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架构设计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政策环境
在上述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的权利形式和行动逻辑分析中,我们发现政府是整个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流程的主导者和决策者,故此,政府有必要通过自身公权力架构,购买社区教育的政策环境。在我国,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中尚缺与之相匹配的制度设计与政策环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政策法规依据,各地在推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实践中提炼形成了一些政策,如浙江宁波市《关于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策采购的工作意见》中已将教科文体、社会保障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内,另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地方性政策文件来看,各级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中“购买程序、教育服务内容、经费来源以及评估监管”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这对于制定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政策具有借鉴参考价值。今后,必须加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完成制定系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程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教服务的质量标准、招标购买机制、服务考核及财政保障制度,落实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评价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制度,规约社会组织在社区教育服务生产与提供中的运作职能和过程程序等。
(三)激发引导社区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
客观而言,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能否实现得益于良好终身学习氛围的形成,也是决定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决定性条件。换言之,积极营造终身学习为核心的新学习文化,激发社区居民终身学习需求,是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的首要条件。终身学习已成为21世纪人类生存的重要概念,以终身学习为核心的新学习文化的形成,是学习型社会建设基础,终身学习文化影响着民众自觉主动地终身学习。一是社区教育要充分凭借区域环境的文化条件、文化优势,从积淀丰厚的文化实践土壤中汲取营养,构建良好的终身学习文化环境;二是强化终身学习理念的宣传,认真研究和充分发展各类新学习文化,重点推进终身学习物质文化和终身学习制度文化,培育终身学习精神文化等系列工作;三是建立社区教育资源整合机制深入推进资源共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创新社区教育服务载体,不断拓展社区公共学习空间范围。
(四)培育社会组织的交易契约精神
社会组织的契约精神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政府购买社区教育的基础之一。对社区教育发展现状而言,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更多是指各级社区教育机构,以及有能力提供教育服务的各社会团体。契约精神,一般是指契约自由的理念,并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在政府购买社区教育服务利益相关者及行动逻辑分析中,不可否认社区教育服务提供者主要目标是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与此同时社区教育是特殊化的准公共产品,这就决定着各类社区教育机构要履行公共服务责任,遵守契约精神,开发一批适合广大社区居民的教育服务。这也要求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其一,评估认定各类社区教育机构的准入资质;其二,监督各类社区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这也是培育契约精神的重要环节。
五、结语
关键词:苏州;三社联动;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128-02
“三社”是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的简称。“三社联动”是指通过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增强“三社”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形成“三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互联、互动、互补的社会治理新格局[1]。苏州是全省乃至全国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区之一,其“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就是其中的典型。
一、湖西社区三社联动治理模式的基本做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工业园区2013年全面启动“政社互动”工作。根据园区《关于加快推进“政社互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街道、社工委相继成立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湖西随即紧锣密鼓地展开相关工作,成立政社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二)梳理两份清单,明确责、权、利
湖西社工委梳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两份清单,签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协议书。根据两份清单,社工委对26个事项打包拟定一揽子协议,明确工作的目标要求、经费保障及各自责任,将责、权、利捆绑落实到社区。法定职责之外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的事项,社工委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项目化运作。
(三)双向评估代替单边考核
随着政社互动的开展,湖西还推行平等主体间双向评估,取代行政上的单边考核。印发《“政社互动”双向履职评估实施办法》《社区协助政府管理协议事项履约评估细则》及《评估表》,明确评估内容,规定评估程序。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在协商签约的过程中完成衔接,在双向评估过程中实现了互动。
(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湖西大力培育贴近社区需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文化体育类、群众自治类等社会组织,紧紧围绕居民实际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购买服务机制,将社区服务职能逐步引向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五)建设社工人才队伍,创新社工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专业人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园区创新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将社工的发展与社区建设紧密相连,不断增强社区发展软实力。园区“创新社工管理”项目被评为2013年苏州市社会管理创新优秀项目。
制度先行,社工队伍职业化。2013年《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实行行政编制人员和职业社工分类管理相结合,创新了社区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激励机制。随后,《关于调整中新合作区职业社工薪酬待遇的通知》《关于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工享受相关待遇的操作办法》等对社工的资质条件、入职晋升、日常管理、薪酬待遇做出明确规定,促进了社工队伍职业化。
注入内涵,社工水平专业化。2013年园区启动“基层社区干部三年培训计划”,三年内完成社工轮训,打造敬业爱岗、作风踏实、乐于奉献、专业高效的社工队伍。培训紧紧围绕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涵盖诸多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课程,湖西社区干部和社工参加了3个月共20期培训。湖西还组织社工走出去,参加国家、省、市各项培训和交流。在一系列举措下,社工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助力成长,群体形象品牌化。园区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不仅对社工进行规范管理,更注重其个人成长。2013年园区举办第二届金鸡湖社工节,组织开展了“社工在你身边”巡游、“非凡城市、最美社工”评选、社工才智秀、优秀社会工作案例评选、社工沙龙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湖西现代社区工作者活力、专业、热情的群体形象跃然而出,成为湖西靓丽的新名片。
二、湖西社区三社联动治理模式的特色
(一)“社情民意联系日”丰富三社联动机制
“社情民意联系日”是园区创新社会治理、关注民情、解决民困的重要举措,打开了反映民意的绿色通道。2011年5月起,每月第二个周日为“社情民意联系日”,园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和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当天轮流深入各社工委,与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代表面对面交流,倾听意见和建议。2014年园区在巩固现有民意沟通机制基础上,丰富政社互动新机制,将社工委层面的“社情民意联系日”下沉到社区,实现民意反馈零距离,社区居民就公共交通、民政事业、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治安管理等众多民生问题提出了数百条意见和建议。社区还招募了“社情民意志愿者”,协助开展活动、整理民意。
(二)“触爱行动联盟协会”彰显三社联动活力
社区治理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湖西搭建了与企事业单位资源共享、活动共办、文明共创、党建共商的社区建设平台,凝聚社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触爱行动联盟协会”是湖西社区社会组织的典型,也是三社联动的良好注脚。2009年湖西正式启动以“志愿、奉献、感恩、分享”为核心的触爱行动,2011年“触爱行动联盟协会”注册,协会至今已有自然人会员8 800余名,企业法人会员160家,社团法人会员47家,他们用爱用心和资源支持公益。专为空巢老人解决吃饭问题的“爱心餐厅联盟”是触爱行动的品牌活动之一。几年前,湖西与江南邻里中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手推出“爱心卡”,社区老人凭卡半价就餐。如今所有“爱心餐厅联盟”成员单位均由湖西社区党委统一授牌,并与社区签订爱心承诺书,为居民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目前,17家餐饮企业纷纷加入,向老年居民推出爱心就餐卡近三千张。
(三)“特色单位文化”凝聚三社联动力量
湖西始终坚持把单位文化理念与创新社区管理融为一体,把培育“包容、参与、互助、共享”的社区精神作为重要目标,以文化引导人、鼓舞人、凝聚人,在社工中培育奋发向上、爱岗敬业、自我提升的价值体系。
丰富生活,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使社工真正感受到平凡岗位不平凡、普通工作不普通,社工委大力改善工作环境,开展社工素质教育工程,鼓励社工走进图书室、踏上文化广场、参与全民健身,结合“三八”“五一”、春节等节日组织文艺活动,丰富业余生活,提升艺术修养。
加强宣传,多方渠道展示社工风采。社工委重视对外宣传,充分展示社区建设成果和社工风采。两年来,《社区工作建议与思考》《社区工作者述职报告》《金鸡湖西望》等专刊展示了湖西社工们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刊物多次得到园区领导的肯定和批示,成为展示湖西风采的一扇窗口。
创造条件,鼓励社工不断提升自我。湖西社工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社工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文化素养。订阅书刊,供社工学习;出台奖励政策,鼓励社工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引导社工加强调研,向专业刊物投稿;组织各种征文、摄影、书法、绘画、演讲比赛等。
三、湖西社区三社联动治理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一)以社工委为主体,构建协作治理网络
园区中新合作区实行以社区工作委员会为基层行政组织的社区管理体制,其总体架构是:在园区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设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社区建设的决策协调机构;社工委主要负责管理社会事务、引导社区自治、推进社区党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社区工作站作为社工委的服务窗口提供政务服务,搜集社情民意、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义工队伍,每个工作站辐射4~6个社区,与社区居委会在经费、人员上不发生任何交叉;社区居委会内部不设工作站、不办理具体政务,集中精力组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构成社区的“三驾马车”。
(二)以品牌文化为内涵,构建合力凝聚网络
从单纯强调载体保障转向培育公共价值观,是社区从外延拓展走向内涵建设的重要标志。2009年湖西启动触爱行动,用爱的力量创新社区管理手段、拓展居民自治途径,通过引导各社区构建以社区理念、社区标识、社区刊物、社区之歌等为内涵的特色品牌,形成了包容、参与、互助、共享的社区氛围,显著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感,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进行了深入报道。2010年触爱行动的理念和做法在中新合作区全面推广。
(三)以社会组织为依托,构建居民自治网络
中新合作区3个社工委、43个社区成立各类社会组织近500个,成员总数16 000人。湖西社区拥有各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务团队47个,在册志愿者8 800多人,爱心成员单位159家。湖西社区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项目化运作为形式,使社区居民从社区治理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湖西社区居民自愿组织建立的“草根”组织近50个,保障孩子上下学的“护苗队”、为精神病人定期送医买药的“博士汽车志愿者队伍”、缓解老年居民吃饭难的“爱心餐厅联盟”、为延伸社区公共服务建立的“触爱行动网站”等等,让社区群众体验着社区治理主人翁的角色。
(四)以社企联动为抓手,构建资源共享网络
园区摒弃对社区建设大包大揽的做法,通过搭建企业与社区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平台,推动企业、社区、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形成“金相邻、好伙伴、共成长”的互动关系。100余家大型企业成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联盟”,与社区结成长期共建关系;300余家中小规模商户成立了“爱心商家联盟”,以折扣让利消费、平价放心餐饮等方式回馈社区,获得良好反响。2013年湖西推出“社企1+1”结对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企互动,营造社企之间优势资源共享、公益服务共办、文化繁荣共推、生态环保共抓、社会文明共创、美好家园共建的良好氛围。例如联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加社区组建的“联新文化艺术团”开展了丰富的活动,增加了社区活力;熙岸社区和日科能高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结对共建,围绕“低碳环保、帮困助残、志愿奉献、文化体育”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
摘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无疑会遭遇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夹击。本文试图引入社区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通过分析社区中激励优势和合作优势来论述社区如何成为治理的最佳主体,并提出借助社会、非正式制度以及法律的力量推动社区的环境治理。
关键词:社区;环境;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的霸道性和压榨性所产生的恶果,一定程度在环境问题上凸显而出,这种不计代价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条发着恶臭的河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经济低效率,学者们致力于研究谁是环境的最佳治理主体。目前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走市场激励的路都无法“药到病除”。我们看到的是NGO、民间组织和社区日益成为治理主体的新宠。而社区的角色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其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成为治理最为炙手场。
一、社区与生态环境治理
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区”一词,并将其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他将社区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自此以后,社区的概念不断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组织”论阶段、“区域”论阶段和“综合”论阶段。尽管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构成社区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认同。希勒里从1995年收集的资料发现,在已经存在的94个社区定义中,有69个认为社会的本质因素有三个社会互动、地区、共同约束[1]。社区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体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机制,也是社区精神的层面体现。另外,社区中的社会机制,如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是社区运行的剂,这些都是现代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所缺失的,同时也是社区与政府、市场的区别之所在。社区既强调本土知识,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间上形成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区被描述为具有自己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强调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是基于环境治理的“双重失灵”的既有背景,双重失灵是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人都可从自然环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从中受益。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产权不存在或难以界定以及环境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等的存在,就使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难以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于是环境问题就表现出某种外在的失灵。环境产权的难以界定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而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阿格拉沃与吉伯森所指出的,过去几时年的经验表明了,国家想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推行不受欢迎的发展与保护项目,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着高额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监督缺位和寻租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就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地”。要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仅靠政府与市场的调控是不可能的,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3]。
二、社区治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洪大用教授认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通过社区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动与个人行为,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4]。社区是最容易达成相互合作的场所,社区的小规模、互动频繁而容易通过沟通实现合作。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互认同与团结程度高,人们之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社区中存在的互惠机制加强了一体化的程度。此外,社区的社会机制让违规者无法逃脱公众的“法眼”,减少了“搭便车”行为,这是因为社区内监督日常化,匿名困难、舆论优势产生了强大的外在力量让社区的政策执行起来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区中,选择“搭便车”会使其失去社区中的人际关系和声望。最后社区具有产生并维系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这是社区成员共享的。正是它们不仅促使了规制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制背后的依据,这样的组合促进社区合作,改善激励。如,在文化价值上,在资源极度短缺时期,资源的价值的上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是资源的纯粹物质价值上升,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资源被社区文化赋予某种神圣化的意义,人们对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价值观引导下,人们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别。前者只会因资源稀缺,物质价值上升,导致人们争夺,后者则会因其神圣的光辉增加拥有者的合作。这些核心价值成为社区的道德力量。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存在,内化为社区成员自我约束的规则。环境管理作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责任,这些共享的价值文化一方面强化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区的环境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营造出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参与式氛围。将管理环境的权利下放给社区,意味着环境资源直接赋予社区。社区保护在激励机制上的优势与社区的地理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塑造了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社区成员关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激励机制。社区产权相对于私人拥有的优势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时高额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区“私有”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私有到个人,这是世界性的社区治理趋势的另一面体现。资源属于社区,资源又是社区成员的生存根本,社区成员可以从良好的环境中获得利益。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成员还是作为集体的社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环境,从中获益。与政府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人时所出现的监督问题,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励不足,滥用公共资金、腐败、将权力变为压制手段而限制了社会成员应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区由于规模小,没有正式权力体系,权力主要来源于民间,而显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责任感。
社区可以被看成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它代替了政府与市场而成为更有效的治理主体。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是工具性的。社区特有的激励结构,又促使我们利用它来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它工具性的体现。但是最终,社区超出了工具的范围,社区拥有的文化价值构成了一个包含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的生存空间,而不像市场,除了经济、效率与正式制度这些没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见不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成分。(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开松,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EEIN S,MYERS H,Policy reviews and essays: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in practice J.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2002,(15):345 - 358.
[3]箫代基,郑惠艳,吴佩瑛,钱玉蓝等.环保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台湾.俊杰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66 - 71.
[4]洪大用.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