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17:2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20世纪3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步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其O立的初衷是为解决目前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集中等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开始尝试资产证券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接,单由于我国的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晚,在经济新常态下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存在一系列困境。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学基本理论入手,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思路对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一)宏观效应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工具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世界范围的大力推行,主要得力于其显著的宏观经济效应。
1.金融结构优化。资产证券化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一种新型的信用体制。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证券的种类,尤其是固定收益证券,从而推动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有助于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2.完善金融产品体系。资产证券化凭借其出色的产品创新能力,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对于不同期限、不同收益/风险特征证券的多样性需要。同时它沟通了机构信用与市场信用,将整个金融市场的内部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3.促进专业化分工。资产证券化,促使金融领域内部分化,各环节趋于专业化,加之市场自由竞争作用,导致金融领域运营效率不仅相对地,且绝对地得到了提高。由于交易成本与效率成反比,故成本随之降低。
4.刺激内部需求。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手续简便、成本低廉、流动性强的融资体制。因此其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资本金压力,鼓励其放贷,刺激居民消费,推动经济进一步增长。
5.资产证券化能有效对接宏观调控。首先,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其次,商业银行的证券化资产比例与公开市场业务的流动性彼此相互影响着,影响着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最后,资产证券化会扩大银行进行证券交易的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形成的交易利率更具代表性,进而引导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二)微观效应
微观层面上,资产证券化被众多企业广泛使用,具体经济效应体现在:
1.规避整体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支撑是某一金融资产而非发起人整体信用,从而进行破产隔离,保证投资者本息的偿付不受企业破产的信用风险影响。
2.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中的评级机构借助其专业化优势及规模经济,可以有效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相对于个体,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投资者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成本的降低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3.有助于分散风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资产池并不消除每笔资产的特征,同时它可以利用资产多样性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提高组合收益。同时经资产证券化运作,发起人将持有的贷款分解重组成证券出售,实际上是交易流动性差的贷出款项,从而把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
4.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推动市场中介的发展,不断取代机构中介。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专业化分工,精简了证券化流程中的环节,节省了部分中介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
资产证券化虽然大可提高全球金融市场效率,小可降低微观经济主体交易风险及成本。但如不能有效合理地利用,或者相应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将会引发不可预测的风险累积。所以本文认为在进行理论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时既应全面考虑宏观经济理论及政策效果,也应考虑到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对宏观政策的逆向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首先,剖析银行的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将不同利率、期限的信贷资产分开,逐类进行估算、考核,选购资产并组成资产池。然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真实出售贷款组合,更好地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之后通过让与、更新、从属参与三条路径进行资产转移。再由SPV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设计出资产质量、偿付期限等各不相同的可交易证券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与发行人的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相适应。经信用评级机构官方公布发行评级后,即可承销与发行证券。本息收益一般由服务商收取,然后存入SPV的特定账户。受托管理人则按协议偿付资金给投资者,同时对于待转付款项需要进行再投资。清偿完毕后,如现金流还有剩余,则按协议条款分配给银行和SPV,至此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5年初,这个时候的证券化业务才刚刚起步,系统和模式都还很不成熟,每一步都在慢慢探索。一开始并没特别规范的可以引导其业务化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还有金融机构试点可行方案,并逐渐把法规文件系统化。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12月至2008年11月,试点业务开始正式实施。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数量有了突破性的提升,像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五个种类都有所涉及,一共有19笔额度高于670亿人民币。但是这一部分在中国的债券市场还仅占极小部分,总的来说还不足以影响我国经济的整体走向。
第三阶段是从2012年至今,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趋于成熟,在这期间发生的种种变化其实也一直被金融机构看在眼里。截止到现在愈来愈多的机构已经开始主动地开展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一现状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开始步入正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可以看到更加成熟、更加完美的系统化业务了。
截至2015年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已超过2000亿人民币,占中国债券市场余额的0.9%,且种类多样。尽管规模较小,但却保持较快的增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但就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这一发展前景如此之好的举措还并没有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它该起的作用,也就激励着我们要更加努力的从自身出发,早日将这一举措推到它应有的高度。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层面上
专门立法的缺失、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性保障。目前为止,《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在不同环节上规范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同时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下,真实售出资产与通过从属参与模式转移资产相比,破产隔离效果相差无几,采用从属参与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更适应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因而更易于推行。
(二)政策层面上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作用。业务隔离的监管模式无疑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但也同时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选择和创新发展。而资产证券化主要包含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以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这将使得对应的有关发行、监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界限模糊,进而出现监管疏漏与重复现象由此引发各职能部门交易成本的上升。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适用于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也需要突破与完善。
(三)宏观经济层面上
目前中国外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尚不能满足实现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相关条件。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脆弱,信用担保保险体系较为薄弱,缺失由政府后台支持、体现公共政策意图的信用担保机构,由此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缺乏政府信用的大力支撑。
(四)微观主体层面上
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范,服务质量不能保证。高级专业人才缺失,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欠缺和在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局限性,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度,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发展水平远低于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机构投资者的实力还不足,我国的投资机构创建时间普遍较短,目前的机构数量规模等方面还不能有力支持证券化的本土化发展。
综上所述,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法律政策以及金融市场已经具备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步条件,但也还有很大的改进建设空间,例如制度政策设计、市场经济基础等方面。目前我国要努力在政策法规、经济环境以及制度机构建设等方面创造更优越的条件,推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发挥其在宏观及微观层面上丰富的经济效应。
五、相关思路对策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滞后状态,发展速度放缓。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已经停止运作,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第二阶段试点启动时间也一再被推迟,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内外因素共同阻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创新迫切地需要创新型的突破性战略。针对该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进行专门统一的建立
借鉴韩国的相关模式,我国应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进行规范统一的要求或制定相关法律。同时对于现阶段实行的法律规定中和资产证券化相抵触的部分情况要进行适当的补充或者制订专门的额外条款,从而解决资产证券化在发展道路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二)多方面协调并加强监管
外部发展环境趋于稳定、资产证券化发行与交易市场逐步的统一,为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也促进了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当下,国家实行的分业监管制对于实现市场的完全统一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然而相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两个市场上同时发行和交易则是目前最好的一种过渡方案。
(三)扩大基础资产发行种类,补充资产池
一方面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要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应准许中小商业银行开展更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期提高业务能力,达到其资本扩张目的。同时也要允许社保基金等机构,甚至一定范围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以扩展投资者的范围。当然这就需要加大对投资者的培养力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分析能力和风险意识予以强化。
(四)对信用增级方式进行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在法律上和结构上都比较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对信用风险非常敏感,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经验信息获取不足,将导致其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办法独立做出正确、高效的投资决策。因此,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依靠其专业化、规模化等优势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和产品的流动性。
(五)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速不良资产证券化
从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货币的国际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能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长足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升,将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放大其产生的经济效应,大大减轻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家财政的不良资产负担。
六、结语
数十载以来,资产证券化在美欧得以迅猛发展,而亚洲金融危机后在危机国再度掀起热潮,如今有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成为了我国众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陆陆续续在几个试点进行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实践。随着经济增长,资本证券化在我国也开始大踏步发展。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根本机理出发,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以求更有效地发挥资产证券化在宏微观层面上的济效应,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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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机构投资者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步伐。随后,各国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的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2012年后,国家开始再次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能够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将风险进行分散,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发展,以试点的模式正式启动。
2012年5月央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序开展的文件和通知,开始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从2012年5月17日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有关管理部门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试点前的规章制度和指导精神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从2012年9月的第一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开始,截至2013年12月底,短短15个月时间,总计有10家发起机构发行11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计350.35亿元,达到了近乎一月一笔的速度。
二、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融资工具,但是,我国法律尚未对证券化过程殊目的机构(SPV)的性质、法律定位与地位、基础资产的打包与组合、收益的分配、证券化资产的破产与监管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SPV法律地位的确认存在法律盲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与之相关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范,投资者的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础资产单一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方面种类比较单一,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至今的基础资产主要有企业优质贷款、不良资产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四大类,而其中的企业优质贷款占据了基础资产的大部分,比例高达75%,中小企业贷款只占据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0.7%。
(三)投资群体以商业银行为主
机构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操作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持有者是商业银行、非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政策性银行,其中以商业银行所占比重最高,达到了67%,而发行规模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占比为85%,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不仅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发起机构,也是主要持有者。
(四)金融监管仍显滞后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众多,包括银监会、证券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等部门,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运作、监管多层次化、复杂化,使得正在开展的一些证券化试点业务流程过于复杂。因此,需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的分配,并做好管理执行的协调工作,杜绝多头重复监管,减小监管冲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达到最大限度防范金融风险的目标。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没有从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的情况,应该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针对贷资产证券化现有规章政策未能解释、解释不清或者与其它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与《合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制定出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律,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单一性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以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等个人贷款证券化的力度,对这一类的个人贷款证券化进行政策扶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三)培养机构投资者
相关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加大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力度,从而提高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素养,鼓励并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持有中。另外,可以允许入池资产质量良好、结构简单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引入普通投资者,又能够增加持有者的退出渠道,来充分释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
(四)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靠保障,并且能够更加有效的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属于分业监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部门主管,因此,需要加强两个机构的协调机制,保障各部门能够及时沟通与协调。
四、结束语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当中,当前在发展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基础资产单一、投资群体单一以及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因此,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并丰富基础资产,培养机构投资者,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军会,尹继志.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的意义及相关问题[J].企业经济,201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澳大利亚 中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金融界就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早期的标志性事件有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1998年的珠海大道、中集集团和中远集团的离岸证券化,2003和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宁波工行的不良债权证券化。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国内首笔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迄今已累计发行了130亿元。200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也开始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8家创新类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推出了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260多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经历了13年的漫长历程后,终于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同样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化市场,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兴起与中国大体相同,目前已成为亚太区最活跃的证券化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市场概况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最初是由非银行的住房信贷机构(如aussie home loans)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后来又逐步扩展到商业用房抵押贷款、购车贷款、应收账款、设备租赁费、企业贷款、银行票据、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资产。 目前,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在亚太区居于前列。据标准普尔(stand&poor)的一份报告称,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最活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自1997年以来,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猛。据惠誉(fitch)提供的数据,2004年澳大利亚证券化发行量达到创纪录的539亿澳元, 比上年增长23%。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澳大利亚证券化资产总计1800亿澳元。
从品种结构来看,澳大利亚的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rmbs)、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rmbs占据了绝大部分。据惠誉报道,2004年,rmbs占澳大利亚全部证券化产品发行量的93%,比上年增长了27%,其中海外发行了344亿澳元,占rmbs总发行量的69%,比上年增长了35%,国内发行了158亿澳元,占31%,比上年增长了13%。cmbs发行了17亿澳元,占3.3%,比上年下降了37%,而abs发行了20亿澳元,占3.7%,比上年增长了28%。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境内市场逐步向离岸市场拓展。 自2000年起,证券化产品的离岸发行量已占据了主要的份额,主要币种为美元、欧元和英镑。 目前,随着澳元的走强,在境外以澳元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也日益增多。
二、监管规则
与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模式,由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负责监督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联盟、建房合作社、金融互助社、通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等), 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不接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的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是必须按照 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发起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监管。
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 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截至2005年6月底,监管的金融资产价值2.2万亿澳元,其中证券化资产1800多亿澳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apra了一个框架性的指导规则——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包括五个方面:agn120.1[披露和隔离],agn120.2[信用增级],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agn120.[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
agn120.1[披露和隔离]规定,必须清晰显著地向投资者揭示发起人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起人(adi)不能拥有特殊目的载体(spv)或与之有利益关系;spv的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行”、“建房合作社”、“信用联盟”、“授权存款机构”、发起人名称等字眼;发起人不能控制spv;限制发起人在spv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发起人自己不能担任spv的管理人或受托人。
agn120.2[信用增级1规定,发起人为spv或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的,要计提风险资本;信用增级手段包括超额抵押、备用信用证、次级证券、损失准备账户等;任何信用增级的承诺必须书面界定其范围,并限定数量和时间;承担第一损失的,直接扣减资本;承担第二损失的,按100%的风险转换因子和100%的风险权重计算;第二损失的承担以“实质性”的第一损失承担为前提;对于第一损失承担的“实质性”的评估是基于其对于模拟历史条件下的损失的覆盖程度。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规定,除非是“清洁销售”(cleansale),发起人需要以向spv转移的资产金额计提资本;认定“清洁销售”的条件包括:(1)标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对于资产出售方没有追索权,(3)发起人必须在资产转移到spv之前收到一个确定数目的对价,(4)会计师和律师确认“清洁销售”,等等;发起人向spv回购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被认定为提供信用增级,包括:(1)必须符合市场条件,(2)发起人没有义务承诺回购;(3)只能是总资产的一小部分(不超过10%);(4)回购不良资产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发起人购买spv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市场的条件,不能超过所发行证券总量的适当比例(如20%),购买次级证券是信用增级行为。
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规定,流动性便利仅用于流动性目的,即平滑支付的时间差异或在市场混乱时维持支付;流动性便利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按照市场规则,并有数量和时间的限定;流动性便利不能用以提供信用支持,不能用以购买额外的资产;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被视为一项融资承诺;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不得超过80%,否则就被视为信用增级。
agn120.5[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规定,发起人可以担任服务商;需要有完备的操作系统;发起人或其下属机构在收到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之前,不得垫付资金;发起人作为服务商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不得因此而承担额外的义务);发起人本身不能担当spv的管理人,但可以担任顾问的角色;顾问不得承担管理职能;必须按照既定的条款进行管理,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解除管理职责;管理人可以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
三、法律、税收与会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性法律。有关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尤其是资产转让等法律问题,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的程序。在spv的设立方面,澳大利亚并没有特殊的法规, 而是根据不同的spv形态,分别遵循《公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在债权转让方面,只要是没有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其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为了使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为完备, 需要通知债务人。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需要到政府的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债权转移的登记。资产的真实出售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系关于金融资产出售的规定,真实出售的资产可以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尚未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真实出售。
在税收方面,对于spv的征税,根据不同的spv的组织形态,分别适用公司或信托的税收规定。对于信托型的spv(即spt)而言,如果所有的信托收入均即刻归属受益人所有,信托无权自行处理取得的收入,那么该spt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个“过手” (pass through)的机构,不作为纳税主体,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果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信托收入的积累或现金流的再投资,那么此信托就要按一般的所得税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信托设立、债权转移等环节会产生印花税,但许多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均对此进行了免除。此外,澳大利亚有货物与服务税(gst),在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给spv无需征收 gst,而为资产管理服务、信托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的为证券化提供的服务需要由服务提供者缴纳gst,但一般此类税收成本都通过协议的安排转嫁到了spv。
在会计方面, 虽然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直接涉及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但澳大利亚普遍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大多数会计师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指出,如果发起人对于spv有实质性的控制,spv就要合并入发起人的报表。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下属的紧急情况小组(uig)于1999年7月了uig28公告,相对sic12,缩小了证券化的spv需要合并报表的条件范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合并报表的准则。
四、操作实践
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和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是发起证券化交易的主力,目前rmbs仍是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主导品种。 以昆士兰州的 suncom metway银行为例,我们对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进行介绍。
suncom metway银行是澳大利亚第六大银行,共有380亿澳元资产,227家分支机构。该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中,40%是企业贷款,60%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约有200亿澳元左右;其资金来源构成中,零售渠道(存款等)和批发渠道(证券发行等)各占50%。
suncorpmetway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十分活跃。从1999年起,suncorp metway就开始发行 apollo系列的rmbs产品,累计有10笔,其中 2005年发行了两笔,总计33.6亿澳元。该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受到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该银行设有专门的证券化团队,每年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证券化业务,行内信贷、信用、资金、会计等部门共同协作。据该行证券化团队的负责人介绍,该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使银行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群体,如通过离岸证券化交易,吸引了66家国际投资机构;二是释放监管资本,在澳大利亚apra对资本充足率(car)的监管要求是9%,suncorpmetway对car的内部控制要求为10%, 目前实际的car值为10.8%,通过证券化减少了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达到释放资本的目的。据介绍,suncorp metway的证券化交易成本为35bp,而释放资本可以节约28bp的资金成本,因此实际的证券化成本为7bp。
澳大利亚人有挣钱买房的文化,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很低,一般在0.4%-0.5%之间。银行选作证券化的资产池质量与其表内资产的质量是一致的。
就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而言,以suncorp metway银行2005年发行的一笔apollo系列的 rmbs交易为例,成本结构如下:给投资者的利差21bp,信托费用4bp,评级费用2bp,服务费3bp,资金保管费3bp,法律费用1bp,会计费用0.5bp,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5bp,交易安排费9bp(3bp/年)。
suncorp metway认为在证券化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关系,关键是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就是对基础信贷资产的保险,如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当发生违约时,由保险人进行偿付;第二,就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市场上有mbia等专业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不过一般只担保优先档次的证券;第三,就是由发起人保留权益档次证券,为其他档次的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五、投资机构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证券产品已成为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品种,也日益受到了亚洲投资者的欢迎。澳大利亚的insto杂志最近针对澳大利亚和亚洲的机构投资者做了一次关于澳大利亚结构化证券产品和市场的调查, 以了解其投资偏好和选择资产组合的考虑因素,共有35家机构(包括8家亚洲的银行、12家澳大利亚的银行和15家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了调查。表2列示了这次调查的主要结果,从中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证券化产品和市场的一些看法。
从表2可概括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投资证券化产品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价格和发行人;(2)多数投资者愿意增加对证券化产品的投资;(3)基金相对于银行对次级档证券更感兴趣;(4)优先档证券的交易者较多,而次级档证券的交易者很少;(5)投资者对于mbs之外的abs产品很感兴趣,这有助于改变目前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rmbs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实现产品的多元化,防范市场风险;(6)澳大利亚rmbs产品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的投资者较为认可澳大利亚的rmbs产品的价格,亚洲的银行投资者认为略为偏高;(7)投资者对公共的专门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有兴趣;(8)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的cdo产品喜好程度一般,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内的投资者购买;(9)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总体感觉满意,尤其是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10)投资者对于海外发行的证券关心程度较低。
六、几点建议
对照上述对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市场容量,加速市场建设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和活跃,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市场容量有了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较好的市场流动性,才能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的均衡定价。如此,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从而形成了良性的循环,不断推动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在空间巨大,尤其是当前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较少,对于证券化产品需求很大,正应当尽快扩大发行规模,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丰富产品品种,分散市场风险
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源于rmbs,目前也基本为rmbs所垄断,市场风险较为集中,人们担心一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市场下滑,必然拖累rmbs,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危机。因此,投资者期望有更多类型的产品推出,如企业贷款的证券化、购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账款的证券化等等。事实上,近年来澳大利亚的abs产品发展势头迅猛,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有利其优化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对于我国而言,从一开始就进行了rmbs和abs(以企业贷款为基础)两个品种的试点,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要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产品,丰富市场的产品结构,促进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另外,凭借人民币走强的趋势,可以考虑发行外币标价的证券化产品,可以在境内发行,也可以离岸发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三)理顺监管体系,统一监管规则
澳大利亚对于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参与证券化的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apra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所有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等,它制定了统一的证券化监管规范——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来约束各类adi机构。相比之下,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相应的机构,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的监管规则,这样难免影响政策协调和执行的效率;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又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市场交易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市场的割裂不利于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理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各项监管规则并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四)落实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别于发行债券等较为简单的融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关系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业务。这样的特点势必造成其较高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配套政策上的扶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很难开展下去的。但是资产证券化又是一项对于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工具,因此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多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比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化spt,不作为纳税主体,并且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t的环节也免予征收货物与服务税(gst),另外在spt合并报表的判定方面,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进行了较为宽松的判定条件,有利于其实现表外处理。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经验,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调研市场需求,培育成熟的投资者
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根本是基于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在与澳大利亚的证券化发起机构的交流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培育投资者的重要性,因为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这样一种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有更强的能力,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技术去研究和评估。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包括提供相关的培训,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和反馈意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才会有成熟的市场。这对于处于证券化市场发育初期的我国尤为重要。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05 -02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按国际上的惯例可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以及租赁设备贷款等。在美国债券市场中,资产支持证券占比约5.6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占比约23.58%,超过公司债,仅略逊于国债市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类依据主要由监管部门不同而定,具体可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人行和银监会管理,2015年其总规模约占所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的82%,基础资产主要为一般企业贷款,其余也包括房贷、车贷以及个人消费贷。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管理,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和小额贷款等财产权利。资产支持票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类似中期票据的融资工具,由于其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为进行要求,因此与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一定区别。
2005年人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2年5月,人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文批准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2012年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标志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启动。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2014年11月,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5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对信息披露以及车贷、住房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约定。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面临基础资产相对缺乏、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瑕疵与作用虚化、以及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部分项目为创新而创新,在实际发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基础资产类型单一
目前市场上存量项目中基础资产类型单一,主要由于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资产较少,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完善。例如普通居民难以通过有效途径将个人资产如住房进行资产证券化,民间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此外,大部分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多数属于无抵押或担保的信用贷款,若资金链断裂,便容易形成坏账,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不符。
(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二级市场普遍不够活跃,流动性溢价偏高,由此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难以达到其最初的发起目的-提高资产流动性。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缺乏有效途径,根据人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次级档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大大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二是由于项目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难以了解项目实际风险情况,因此无法做出投资决策。因为上述原因,我国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的发行主要是由银行间相互购买、持有,导致最终风险仍然在银行系统之中流转。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瑕疵与作用虚化
我国目前三种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类型则未进行约定及要去,实践当中一般采用账户隔离的方式进行操作。上述三种方式从隔离资产的功能和效果来看依次递减。除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以外,其他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瑕疵。
此外,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往往对项目占绝对主导地位,包括资产及整个交易结构的选择,以及项目参与方(包括信托公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因此,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主体的信托公司难以真正发挥其应起的作用,而其他参与方(例如承销机构和评级机构),不但难以尽职完成其本身工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为按照发起人意愿而操作的道德风险。
(四)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其结构复杂,所以对信用风险极其敏感,普通投资者缺乏专业只是,难以了解产品的全部信息,更无法对其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基础资产进行严格准确的信用评级,对于产品定价具有非常大的意义。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也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独立、客观、及时、充分的信用评级报告。然而,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开展较晚,目前评级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评级报告对普通投资者关于基础资产风险判断的帮助还有一定提升空间。
二、对策和建议
结合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相关交易主体的反馈,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一)积极扩大市场需求
市场规模取决于需求,扩大需求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动力。只有对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将良性资本引导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能正真有效扩大资产证券化市龅墓婺!M时,建议将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资产上,加大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合作。配合相关政策,引入民营、私营、外资企业中的优质资本,以多种渠道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
(二)破解二级市场流动性难题
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可以囊韵录阜矫嫒胧郑阂皇墙饩鲇畔燃缎糯资产支持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难题。二是健全做市商制度。三是提升合格投资者跨市场、以及跨境交易投资能力。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限制在单一的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如果可以跨市场发行或流转,那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四是增加投资者群体,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
(三)打破部门监管分类壁垒
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性质和效力、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特殊目的机构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础,建议统一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以降低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议通过修改相关管理办法的方式,强调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交易主体作用,加强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对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能力,树立信托公司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真正发挥作为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如资产的选择、证券参与方的选择、费用的分配等,降低道德风险。
(四)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务开展较晚,所以存在包括标准不统一,评级方法未得到有效实践检验的问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提高评级结果的客观性,真正反映不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同时,由于传统的信用评级费用往往由发行人承担,所以评级结果很容易受到发行人的影响,评级机构为了获得项目及收入,可能会提高资产的信用评级。因此,为避免利益冲突,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建议调整传统的付费方式,采用投资人付费。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双评级”制度,在信贷ABS的发行评级和发行后续跟踪时,都需要有两家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采用投资人付费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评级”机制下评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有效避免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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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从金融市场来看,资产证券化向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同时,银行可以提高流动性,促进转型,进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从2014年起,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开始加快,因此,研究资产证券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方向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CLO;现金流
2014年,资产证券化,是中国金融界最值得关注的话题之一。其在中国突然进入爆发性增长阶段,共发行3000多亿元,相比2013年增长了10倍。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低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只占银行贷款的比例0.3%,占GDP的比重更是不到0.5%,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分别为60%和22%。因此,通过国际经验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本文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以及未来需要改革的方面。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一般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同时也包括金融管理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将流动性低、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然后SPV(特殊目的载体)购入并将此信贷资产的预期收益的资产池进行分割、重组,转换成一份份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转让的有价证券。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在1970年,是由美国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如今国外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主要还是分为MBS和ABS,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按照基础财产的不同分类,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应该分为CLO(贷款抵押债券)和非CLO产品。CLO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目前能占到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85%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余15%是以车贷MBS为主,此外还有一些较小产品。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历程
一般认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由国开和建行发行的CLO还有RMBS产品为开端,但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被迫暂停,直到2012年恢复试点,还是由国开行领衔,额度在500亿左右。然后到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概念。在2014年底,全国成功发行了66单贷款证券化产品,完成了2825亿元的规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CLO分析
(一)CLO的产品设计
首先从基础资产的选择看,应该根据产品的主定义表中的规定,选出具有合格标准、没有法律瑕疵的正常贷款,此外还要关注金额日期利率的限制问题。其次,要注意借款人级别和集中度的平衡问题,一般来讲,借款人金额越大,企业的资质越好,但是这会导致借款人集中度较高。同时还有行业和地区集中的问题,企业会受行业周期的影响,所以不应太集中。最后,在产品设计问题上,第一,中小银行应尽量选择担保贷款,这对于预期回收和整个资产池的评级来讲,都是有利的;第二,现在处于降息周期,不受降息的影响的固定利率证券相比浮动利率证券要受欢迎;第三,从实际情况来看,分期摊还比一次性到期还款稍好,这样现金流会更加均匀平稳。第四,对于中小银行,期限不要太长。
(二)CLO的交易结构特点
CLO的产品,整体特点应该是同质化比较强,典型的分为三档,优先A、B和次级,这也是现在最流行的三档。
信用增级上,主要有两个措施:优先次级结构和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就是为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而设计的层级,收益与风险正相关。而超额抵押一种是初始超额抵押,另一种是利差带来的超额抵押,有时贷款利率远超过债券的发行利率,而利息流入在分配之后,剩下的钱用来偿还本金,本金减少,就形成了超额抵押。
支付方式上,分为过手型和固定摊还型,固定摊还指在确定的日期才还款。支付频率目前来讲的话,按季支付比较多,部分按月。比如CLO按季支付的较多,而在车贷产品中,绝大部分是按月来支付。
违约时现金流的分配顺序上,整体来看,现在触发机制设置是为了保证优先级证券的本息支付。违约事件分为违约事件前和违约事件后,很多情况利息账户和本金账户独立,违约事件前利息账的顺序为税费、前置服务费、优先级利息、后置服务费、弥补本金违约、次级收益,违约事件前本金账的分配顺序为补足收益账、优先本金和劣后本金。而当触发违约事件之后,就不分为利息帐和本金帐了,则顺序为税费、优先本息和劣后本息。
(三)CLO评级简述
一般每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都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资产的分析,去分析违约分布,第二部分是交易结构建模,分析现金流。以下是某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简述:①对单笔贷款资产进行信用分析;②对资产池进行组合信用分析,确定必要的信用增级量;③对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包括现金流支付机制、结构化安排等; ④构建现金流模型进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税收、参与金融机构等要素分析。
四、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创立、发行、交易等环节,涉及各个监管部门。而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模式,使得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这就造成在监管当中存在一些灰色的,甚至于真空地带。因此,监管套利和资源错配情况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这是未来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效率不高。首先,从审批流程上看,国内金融机构申请报批证券化项目,需分别向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取得“资格审批”和“项目审批”。这样的双重审批形式,交叉重复。其次,从审批内容来看,现在的审批过程是把证券化项目里的资产拆开逐笔审批,造成效率低下。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没有转移出商业银行体系。从投资者的结构来看,最大的投资者还是商业银行,大概占市场比例的2/3,但在美国,推出一款证券化产品,它的投资者会包括保险公司、年金还有基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度很高。
五、结论及建议
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将有更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交易所上市和流通。通过交易所发行和交易,将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更透明,更被金融市场认可。单靠政府和政策推动,已经很难使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前行,市场化才是最好的内生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想更好的推进,需要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放宽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减少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限制。如果基础资产一直是经过筛选的 优质银行资产,将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实质,长此以往,会造成政府隐性担保的错觉,基础资产的限制应适度放开。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做好后续的贷款监管控制工作,不影响未来现金流期的偿付,不会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改进产品的发行审批方式。首先,要简化审批的流程。对于资格审批,需要明确是一次性审查还是要重复审查。如果发起金融机构有成功发行的经验,再次发行证券化产品,可以省去其资格审批环节,直接进入发行审批环节。其次,要明确审批的内容。监管部门不必对基础资产解包审查,当多家机构参与了整个证券化产品业务的尽职调查之后,监管部门只需加强尽职调查环节的监管即可。
第三,要拓宽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首先,政策上要允许各类机构投资者都可以投资证券化产品。其次,要解决个人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的通道问题。第三,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其他品种如MBS的发展。如此才能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尽管现在做起来一定不容易,但这是有客观需要的,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邹晓梅.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起因、类型、问题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4(12):35-37.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
一、导言
在20世纪30年以来的金融市场中,作为创新力体现最突出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在全球的资本市场中越来越成熟,并且非常流行。在金融业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资产证券化对全球经济的发展确实做出了显著贡献,但随后美国次贷危机却给其敲响了警钟。次贷危机不仅破坏了美国经济,也使蝴蝶效应、多米诺连锁反应在世界范围内爆发。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
不同学者对于次贷危机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有不同的看法。郭羽认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风险比较大的原因之一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乏。
对于资产证券化试点,因为其没有通过标准化合约形式打包并出售,因此难以形成移动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的资产证券化。而且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不愿意参与,所以银行担保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出现了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瓶颈。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只是处于萌芽阶段,但随着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延伸,我们必须要看到,在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的防范重点的差异。因此,我认为,在防范和管理风险中要突出风险管理的协调性和着重性。通过认真吸取美国次贷的教训,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而提出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和协调性的全面的监管和控制制度体系。本文首先对美国次贷危机进行全面分析,进一步探析资产证券化风险,最后提出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其潜在的风险
1992年,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地产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但是因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条件如市场制度、法律制度、风险监管及税收等的不具备,到现在都没有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直到2005年才出现,联通CDMA网络支付租赁费收益计划的发放、2005年12月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国开元2005-1信贷资产证券化。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创新阶段,其真正开始发展仅有短短三年左右的发展历程。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型市场的资产证券化,未来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我们去摸索。
(一)信用、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来自它的不确定性。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重要的特征之一。一定程度上,基础资产信用的保护与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有很大的关联性。在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级别信息能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因此要对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者建立严格、易于理解的信用评级标准。但在我国,对资产信用评估属于新兴产业,而且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评级标准以及资产本身的因素,还不能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要求。不仅缺乏专业评级机构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资产评估中也非常突出,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导致信贷风险的人为因素。因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我国创新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重要任务,然而更重要的是道德风险的防范。
(二)法律、法规风险
相比市场的发展,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我国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处于劣势,仍需逐步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方面缺乏经验,也就是说,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在进行试点研究和缺乏经验的不断摸索阶段。证券化市场没有相应的法律做后盾,与之相关的现有政策和法规也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资产,因而很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部门规章只有相关的政策指引,其法律效力比较低,我国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推出法律法规,这样容易产生立法冲突。再加上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参与者不能很好地规范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面临我国式的法律法规风险。资产证券化大规模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三)宏观的经济状况与政策的风险
发行资产证券化、取得与分发收益,管理者对资产的管理都与宏观经济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面对不断变化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不同的国家对资产证券化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支持政策。在政治、社会、经济等宏观因素的考虑下,政策的制定者可能做出非合理的博弈决断,错误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会阻止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
(四)金融产品本身的缺陷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通过分散金融风险,改善银行资本结构,有助于保障金融业的稳定,而且能建立多角度、多层次、更全面的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融资投资渠道。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只是能分散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仅仅做到提高储贷或银行机构自身平衡表的转移能力,但如果遇到同样的风险,我们仍然会无法应对。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这场在美国爆发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目前已被认为是近年来全球损失最惨重的金融危机。这次危机有其不同于传统金融危机的原因,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和性质,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道路。做到以下几点,能帮助我们有效地防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逐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配套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特别复杂的业务,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如法律、融资、会计、税务、评估、基金担保等,所以我国需要建立一套涉及各领域的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政策。实践中发现,我国的交易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要考虑我国国情,在实施过程中更要注意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此外,合理的税收政策大大地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提高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的法律效率。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金融融资的范畴,它的顺利发行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已出台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相对较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法律效力较低,而涉及资产证券化许多问题亟须解决,并不是一些临时性管理措施和规定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发展更高层次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二)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管理
1.确保基础资产的资信质量。证券化的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相符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虽然从目前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资信情况还不错,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分散风险对非系统风险的规避。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较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为了保证基础资产的资信质量,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选用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规范信用评级制度。要逐步完善信用评级标准,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指示作用。建议证监会在审批过程中,除了要重视信用评级的要求以外,还应按规定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帮助更好地预测产品的信用评级结果,发挥客观性和指示性作用。这样的公共信用评级标准将不仅能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多样化,同时也对国际资产证券化在合适的时间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具有战略重要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它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基金和证等品种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监管上也明显不同,所以我国应继续加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系统监管,从对基础资产评估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监管,加强以披露信息为本质的监管方式。通过非常严格有效的监管,以确保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目前分业监管情形下,银监会在制定相关披露要求的同时要重点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身的特点。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化,产品结构不断复杂化,监管当局的监管形式和责任就会不断变化。因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关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建立协调和对话制度研究监管对策,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优势分享,使资产证券化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到位,增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防范风险于未然,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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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创新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发起人(Originator)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从而增强资产信用度,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最终实现金融融资。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具有债券的性质,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许多种类:按照基础资产的类型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证券;按照基础资产是否为抵押资产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单洲小区800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尝试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设,以本地车辆登记费和向非本地登记车辆收取的过路费所带来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持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规定由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均需办理资产抵押手续,并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相关事项。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不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此后出现了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几笔大额不良资产证券化。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
2003年,中集集团利用其海外的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规定在3年的有效期内凡是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协议总额为8000万美元。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华融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企业的132.5亿债权资产组成资产包,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为3年。该模式已经接近真正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且首次在国内采用了内部现金流分层的方式实现了内部信用增级。
到2004年,开始出现政府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迹象。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四条“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银行通过财产信托对其宁波分行的26亿元不良资产进行了证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扫清障碍。
2005年以来,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发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财政部等9个部委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决定国开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为促进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5月16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6月2日,财政部正式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相关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4、15号公告,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8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8月16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规范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11月11日,银监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从市场准入、风险管理、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了监管标准。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15日,国开行和建行分别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了第一只ABS债券41.78亿元和第一只MBS债券29.27亿元。
总体来看,我国以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大多属于自发性的个体行为,证券化产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规范。虽然2005年开始,我国拉开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证券化实践尚未出现实质性突破,资产证券化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巨大发展空间与多重约束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按照华尔街的标准,目前我国能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已经很多,如房地产贷款、企业各种应收账款、银行不良资产、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等等,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而且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了。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3133.6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3336.4亿元,可疑类贷款4990.4亿元,损失类贷款4806.8亿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与1999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贷款处置任务还有很大的距离。根据人民银行2006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为3.4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123亿元;购房贷款余额2.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820亿元。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迅猛,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末我国金融机构汽车信贷余额达到了1594.03亿元人民币。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巨大,在资产证券化的供给方面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物质基础。
从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来看,同样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固定收益证券,类似于企业债券。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极其落后,而证券化产品更是一片空白。从投资者的需求来看,中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有数万亿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资工具,他们对创新性的投资品种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要求风险较低的机构投资者,会对证券化产品产生强烈的需求,这是被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所证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供给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潜力,资产证券化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水平与巨大的发展空间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要消除这种差距,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因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制约因素。长期以来,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础工程的薄弱,以及证券化过程中诸多程序和操作问题的不明确,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会计、税收制度与证券化的不统一。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等问题决定着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动性,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利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处理做了较为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在会计制度上,无法做到与资产证券化相统一,因此难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监控。我国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财政部指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与美国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同时,资产证券化运作规模庞大,交易环节繁多,减少作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税收支出是关系证券化操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税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国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上,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还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关法律不完备。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并无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规范主要来自于联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破产法以及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这些规范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运营。我国目前没有出台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前文有列举)还不够完备,有许多方面和环节还没有涉及到。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3.信用评级机构缺失。
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能够较为真实的度量资产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间接决定了证券化后的资产的价格。国际上最具信誉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如下几家:标准普尔评级集团、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这些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决策支持。而现阶段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服务。因此,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国外信用评级机构高额的服务费用,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收益以及证券化资产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金融机构动力不足。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表明,当时美国一些储蓄机构陷入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产证券化正是发端于金融机构对外融资、解决流动性的被迫行为。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高储蓄率,较高的银行储蓄率使金融机构很少能够陷入流动性困境,而且即使偶尔陷入了流动性危机,也有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同时,由于传统意识的约束,我国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把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兑出去。金融机构目前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制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包括体制障碍、投资者不成熟、风险管理水平低、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极其缺乏等等。这些制约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将经历一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过程。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今后的发展道路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已经为资产证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从宏观角度看,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完善,资本流动性较强;从微观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等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独立经营的实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近年来我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使金融市场进一步国际化,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前景,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人士都较为乐观。中国银监会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举行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高级论坛”上表示,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2006年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只有不到100亿元规模,但年内将做到1500亿元。2006年5月,标准普尔在印度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年会上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如果能够进一步扫除若干阻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亚洲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亚洲国家和地区必将从中受益。
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仍然处于积极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制约,资产证券化之路任重而道远。在今后证券化的发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展,做好证券化工作的广泛推广。
我国已于2005年实现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建元200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且于200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启动。我国目前正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急需长期资金投资,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如果单一靠政府或银行都很难满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些难题。通过试点工作,能够降低融资成本,缓解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提高银行资金周转率。
2.适当放松对证券化的管制,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市场管制较少的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较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资产证券化市场,拥有运作良好的制度体系;日本在其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对其市场的限制则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开始放松管制,才迎来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一直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这种管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金融市场的需要了。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过多,不利于证券化产品创新,不利于证券化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更无利于我国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宽对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发起人、投资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改善我国金融环境。
3.制定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相关的会计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中存在着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摸索,查漏补缺,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的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用法制手段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我们要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实质,为政府在制度中恰当定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由市场做市场的事情,各司其职,不过亦无不及。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多元选择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场能依据法制顺应市场发展选择有利的发展模式,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的同时,丰富证券化品种。
国务院发出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我国目前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各种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高储蓄率的国家来说,应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5.规范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
针对我国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少、评估质量不高的状况,我国建立具有国际影响而且权威的资产和信用评级机构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应对这些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使其独立发挥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应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评级制度经验,用法律手段割断评估机构和被评估者之间的往来,最终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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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
一、前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通常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自身积累,将利润和公积金等转增资本,为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外源性融资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贷款是一种传统的外源性融资渠道,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很多银行的贷款出现风险,为控制自身风险,大多数银行选择“惜贷”,导致贷款这一融资渠道不畅,很多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实际。在此种情况下,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该创新融资渠道,进行资产证券化。文章拟从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意义出发,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之间实施的较早,也引起了足够重视,但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实施。
根据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形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使企业所拥有的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把企业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企业已有的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限制,我国企业大都以贷款这一外源性融资为主要渠道。负债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比重最大。贷款的发放有很多限制条件,一旦有一家企业违约,便会引起银行对整个行业的关注,贷款的额度便会大大降低。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贷款。再者,贷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的比重过大,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企业经营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盘活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不但活跃了金融市场,还增强了企业自身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获取资金方式,企业能够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还可以进行投资,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3、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获得低成本融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筹资,其筹资成本要比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的要低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较低,从而起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传统的贷款融资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不但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负债等传统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资产,加重企业的负担。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资产,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现状
1、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整体状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进入新世纪逐渐为金融机构采用,如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没有得到广泛应用。2005年8月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这可以看成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标志性事件。
2、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分业经营的模式,银行和证券的业务必须严格分开。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被认为分割,交易市场和规则都不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只能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是,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单一,而且数量非常有限,加上审批制度、法律保障制度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发展不活跃。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的组合,使金融资产有较强的流动性,能够赚取更多的现金收益。同时,这种现金收益比较稳定,金融资产在与相关的信用担保进行结合,就能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在1970年,美国首次出现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合,转化为抵押支持证券,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随着这次交易的成功,逐渐被商家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很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衍生产品,如风险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充分地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转化,转换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方便了交易双方,时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是收益凭证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和一般的债券融资不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融资者会将一少部分明确地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将全部资产作为信用担保。因此,这种资产证券化能够保证融资者的基本权益,安全性较高。与普通的抵押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分离的特点,具体就是指资产证券化能够让融资者信用和资产信用相分离,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有了优先权益,无论融资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资产本身的信用无关,发行的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者的信用等级无关。同时,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增加资产本身的流动性,间接改变了银行资产和负债资产之间的关系,使其结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使筹资成本下降,融资者能减少经济压力。如果将资产证券化做好,能够充分地改变融资者经济现状,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状况良好,并且会处于一个稳定的态势。
3.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
资产证券化自从1970年开始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应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对融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都有着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每一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尽相同。但是,总体来说,基本功能主要有几点。其一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资产,以便有资金对所欠负债进行偿还,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的缓解融资者的部分经济压力,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提高权益资本的比率,对今后的筹资或融资产生有利影响。其二就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有效地转化,使资产能够通过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方便了融资和投资的效率。投资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断地出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而买进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从中以获取最大利润,资产证券化能够最大程度化的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其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较之以前的融资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会更低,资产证券化通过近几年的广泛应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系,也是银行的一项新业务,使银行的利润得到了提高。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的就是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信任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化交易的双方,每一名参与者都有道德责任。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完全转化时,会涉及到投资者,发行者,甚至还会涉及到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多方面,这些当事人都对资产证券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当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法欺诈行为,都会对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构成一定的风险。如果融资者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缓解资金压力,或是进行资产交易活动,从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每位融资者和投资者及涉及到的当事人都应对此有相当的了解,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证券化资产想顺利发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能够使发行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产转化、交易,获得大量资金。但是,从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资产转化所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能否有能力进行信用增级,能否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责任承担,这些都是资产转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一旦在资产转化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就有极大可能引起相关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下降。
2.定价风险
所谓的定价风险就是指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资产在转化时的组合技术和支持证券的定价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资产证券化后定价较高,就会使投资者成本上升,因此定价对于融资者来说,十分重要。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转化后,证券化资产具有流动性和稳定性。想要保持这种特性,就需要选择资产,对资产池中的单项资产进行打包处理,但是这种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标准化技术要求较高,一般统一标准很难保证。因此,无论是选择资产,还是打包处理,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同时,对证券化资产价格的设定,同样也有一定风险。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定价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在资产出售给SPV机构,第二次定价是指发行ABS的价格,这次定价基本会受到基础资产和信用等级的影响。只有将这两次定价合理进行分析,了解经济市场的具体变化,才能准确地把握定价范围。定价过低会造成市场淘汰,因为定价低无法对市场产生吸引力,若定价过高,就会造成风险过高,风险过高可以融资企业面临过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起企业倒闭。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原因主要就是资产证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场进行投资或买卖,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够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资者所接受,因此证券化资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完善证券化体系,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越来越好。目前,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与传统债券相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主体有限,但是市场潜力较大,所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在我国急需被大众熟知,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如果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流动性不足的状况,进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不断开拓市场,吸引投资者。
4.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如果在提前还款的条件下,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就会有暂时性存放的流动资金,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提前还款,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同样有可能有暂时性的资金存在,因此资金的充足是与资产收益和支付投资者相关,只有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账户上的多余资金进行其他领域的投资,但是如何投资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不仅要保证证券化资产收益定期收回,还要在再投资时选择流动性强、稳定性高、潜力较大的市场。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存在的问题
1
.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我国在实际的风险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风险存在,很多投资者在选择资产进行投资时,由于国家的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等各方面参与者的权益没有保障。
2.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当资产进行证券化时,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证券化资产是否能成功交易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的相关机构都没有很多的发展起来,所以今后发展的重点就应该是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交易。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进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是这都取决于中介机构能够对资产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但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还无法完成这项任务。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整的评估制度,同时大众对资产评估机构还没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国内评级机构还有很多方面的欠缺,这就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业内处于混乱,没有管理的状态,所以这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保证市场的标准化定价,ABS投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者的买断行为,很大程度上会面临各种风险,所以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真实情况,这样能够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但是,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亲自到有关机构进行资料查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方便投资者查询,才能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想要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需要建立起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样才能将每一名参与者和机构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参与者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整合市场内的混乱局面,改变其现有的市场形式。不仅需要逐步的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同时还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推动证券化市场规模的发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在飞速的增长,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行。在每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资产证券化的政策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发挥出证券化的优势,同时也能为今后完整的法规建设奠定一定的基础。同时国家的立法程序,逐渐的形成良好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为投资者的交易保驾护航,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利用建立法规的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的自主创新。虽然资产证券化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需要正确的政策进行引导发展,才能少走弯路。不断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的监管,逐渐的对经济市场进行有效地调节,不断地发挥出监管机制的强大作用,推动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问题;发展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1.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以往的证券发行,如IPO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组合作为基础来发行证券。在此过程中发行的以资金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9年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最早的形式,然后在其他欧美国家,如英、法等国发展迅速。自1990年以来,澳大利亚、中国、中国香港、韩国等亚太地区也相继引入了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1992年我国在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标志着我国开始第一次证券化尝试。而在2003年,华融信托公司的一项资产处置项目可谓是在此之前最有价值的一次试点,这个项目基于国外资产证券化及信托的基本原理,参考了大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同时使用了信用增级等分级证券交易模式,因此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从2005年12月起至今,我国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无到有,已经成功发行了两大类共10单资产支持证券。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素
1.对资产证券化认识不足
我国的中小个人投资者大多属于风险厌恶型,缺少有效的产品投资和风险鉴别能力。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如银行和券商,对资产证券化目前也不太感兴趣。因为认识不足、不够深入,延缓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
发达的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属于不成熟阶段,这一方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缺少流动性 ,资产风险的分散也难以实现,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也被较大程度的限制。
3.缺少大众接受和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所以一定会涉及若干个中介服务机构。但目前,中国证券行业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信用评级体系不是很完善,导致市场仍然缺乏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建议
1.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涉及大量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承销、信用评估、担保、投资咨询其他服务机构, 其中担保和评级机构是最重要的。必须规范中介机构、制定严格的职业标准,规范、真实、及时的披露抵押证券市场信息,有效地保证证券发行、流通交易。
2.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资产证券化的近几年试点中,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的状况已然显露。第一,应努力扩大交易市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第二,应努力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普通投资者、PE、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第三,应努力探索做市商的报价机制。
3.建立全面、真实、客观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建立在资产信用上的新型证券,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剩余利益或现金流的要求权。因此,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证券投资者识别风险、科学地做出投资决策,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语
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任重而道远。笔者相信,随着试点的深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必将从试点变为常态、从信贷资产延伸到更多资产项目,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一定能在正确的运用下,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赖黄平.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2(上半月)
[2]方勇.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证券期货,2012,11:23-25.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企业融资 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金融资源迅速生成,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实施战略滞后于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不相适应。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因此,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对全球调整的需要。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有助于中国融入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但也对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进行交易,这样做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中国金融系统目前的状况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提高金融系统风险抵抗力的重要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系统风险。
满足企业融资管理的需求。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将一些期限较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出售来减少商业银行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可以改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水平。资产证券化还将证券发起以及资金的服务功能进行区分,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新发或增发股权凭证会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是传统融资手段的前提,而财务信息是核心商业机密,公开意味着信息也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因此在融资时要权衡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就能够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手段,为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有利于降低资产成本。对于资金筹集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方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由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有优势
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从而进行交易。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变成为证券来进行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担保的证券融资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来可以实现的现金流入是确定的,因而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
降低融资风险。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从而完全消除了企业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投资者的偿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都与企业的破产情况无关,因而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相比,资产担保权益证券不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进行偿还,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偿还,因而资产证券化就可以把资产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把资产的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来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借贷风险。
节约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渠道,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筹集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较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担保证券在发行时不必通过折价销售,或者提高发行利率等增加成本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一般情况下,资产担保证券总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支付的手续费也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类似证券的手续费低。
增大信息披露弹性。正如前文所言,相应的财务信息公开是企业进行传统融资的前提条件,还要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不限制资金用途,融资金额也不受企业净资产的限制,具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融资途径而言,在证券化融资中,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的破产影响,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对策
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在享受资产证券化融资带来的优势的同时,该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评级风险。首先,存在着一般的国际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美国,存在着与美国相同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寻租行为、评级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力等等。其次还存在着另类评级风险,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完善,因此常常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存在垄断性,导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对中国的国情不是完全了解,因此会带来评级风险。
监管风险。这里主要指混业监管风险和业务外包风险。混业经营的弊端有: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不充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金融业务间风险相互传染;金融主体间的业务难融合;公司内部管理困难等等。业务外包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业务外包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缺乏偿付能力;另一种是利用权力进行投资。前者是一种被动型的道德风险,而后者却是一种主动型的道德风险。在我国,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好的政策在贯彻时偏离了初衷。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首先,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衡量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系统。它能使证券化结构中的参与者在风险发生之前得到预警,从而做好预防风险发生,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损失等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从发达国家风险控制的成功案例看,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国政府或央行的注资、融资等救助行为,本质上是将不良金融资产放到了社会公共资产负债表上,将金融系统风险社会化,换句话说是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损失,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化风险,这种救助容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救助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这个尺度越小越好,重要的工作应该放在事前的监管上。
再次,警惕“软政权化”的侵蚀。所谓“软政权化”是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在“软政权化”模式下,一些集团利用自己垄断优势,产生各种寻租行为以获取非法收益,而这种寻租活动又导致“软政权化”加剧,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影响,腐败、寻租等不良行为在所难免。其后果轻则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重则影响整体国民经济。
最后,谨慎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国家,也是金融市场最成熟的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相关经验。虽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对金融衍生品的选取应该从简单到复杂。对国外经验借鉴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创新,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元凶是金融创新,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纵观发达国家发展历史,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技术和金融创新。二是慎重金融创新,过度资产证券化和高杠杆操作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吸取教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已被广泛引入到企业融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其风险并做好风险防范,对我国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