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17:39: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自然灾害的一般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关键词】巨灾指数保险 发展现状 对策
一、巨灾指数保险的定义
巨灾指数保险是指以特定的巨灾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为基础,并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的保险,以历史记载的灾情统计资料和灾害预防数据为基础,以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和物理属性为分布特征,将灾害方面的数据、为防灾减灾投入资源方面的数据、易损性数据以及价值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能够充分反映出风险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投入的情况、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巨灾指数保险与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或给付。而巨灾指数保险,则是依据一些客观的可以观察预测的指标,并且要求这些指标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二、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约百分之六十三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一无所知;约百分之三十二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保险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被调查者仅占受访对象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对于中国未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和即将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看好,其中约百分之三十六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保险,约百分之三十七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否应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被调查者支持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保险。
(二)巨灾指数再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不断,再保险行业开始出现,从此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而我国起步晚发展慢,导致时至今日,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行业的发展。首先是自再保险行业在我国兴起以来,其发展速度就极其慢,从制度的不完善到技术的落后都制约着他的发展,这样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竞争力就显得明显不足。其次市场经济讲究供求平衡,但是从再保险行业的市场关系来看,其供求关系明显是失衡的,一从再保险行业的供给角度来看,从发展初期至今,虽然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从全国来看其规模还是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覆盖面还不是很广,投保率更是低下,承保能力还有待提高,从全球来说虽然我国有十几亿的人口,世界上第三大国的面积有着复杂的地形地貌自然灾害也多种多样,但是保险行业在世界上所占的比重却不足0.1%,所以说我国的再保险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寻求更好的发展前景。二是从再保险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我国既有暴雨、寒潮又有台风、地震等等自然灾害这自然而然就加大了对再保险行业的需求。
(三)巨灾指数保险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的巨灾指数保险融资渠道单一主要是靠政府进行融资,但政府缺乏全面的数据支持,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无法做出准确的估计,这就造成政府无法提前准备好用以应付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的资金,古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单一的融资渠道,大部分都是靠自然灾害发生后,这会各界爱心机构和人士的捐赠。
三、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财富大部分集中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密度高,一旦发生巨大的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伤害损失难以估量。这其中损失、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想象,肯定会造成财政的失衡。而目前实行的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巨灾防御的需求。又因为巨灾指数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方面有着很大的潜力,所以巨灾指数保险完全可以加入目前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二)发展完善我国巨灾指数再保险市场。针对我国再保险行业的现实状况,要想在我国有所发展,就必须要注意:从自然灾害的角度来看,我们以海洋灾害保险为例,根据我国所毗邻的海洋气候特征以及我国的海岸线长度和滨海的各个城市,联合国家气象局等部门,对可能受到海洋灾害波及的地区作出风险评估,是有可能引发海啸、还是飓风、强降水等,根据不同的自然灾害种类以及他们所能造成的损失,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同时绘制我国易发生海洋次生灾害地区的地域分布图和我国海洋次生灾害保险费率图,在以后的工作中深入这方面的研究,为以后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三)巨灾指数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建立保险支持证券,使资本市场的资金更好的进入保险市场,从而更好的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保险风险。其意义就在有利于改善资产和负债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一国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而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的意义也在于此。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特大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巨灾成为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阴影。虽然巨灾的发生频率低,但以其破坏范围大、破坏力惊人且具有不可预测性仍然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巨灾保险证券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把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解决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段胜.中国巨灾指数的理论构建与实证应用―基于综合巨灾风险管理的视角[D].西南财经大学 ,2012.
关键词:除险技术;水利水电工程;自然灾害
一、目前水利水电工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状况
我国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程度已经居世界前列,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型设备投入到水利水电工程行业当中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水利水电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一些状况的发生,常常阻碍了工程的进展,有的还能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甚至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经济上的损失,保障相关人员安全,水利水电工程的除险技术的研发和开展也就势在必行了。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技术将要面临的负面情况,整理了以下几个引发的方面:
1.排水系统的故障
水利水电工程是受季节和天气影响较大的一种基础设施工程,在洪涝灾害频发的季节,水利水电工程将要面临极大的考验,一些洪涝的发生影响了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排水系统也会遭受破坏进而使得整个工程排水不畅,由洪涝引起更大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严重的可能会形成大范围的洪涝灾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慰飧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
除了由河流为主体的洪涝灾害外,地质因素为主体的泥石流、滑坡等灾害也会对水利水电工程造成影响,而且由于灾害发生环境和内容的不同,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往往具有更大程度的破坏性,对于灾后的重建工作也更加的困难,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影响极大。
3.对于江河等堤坝的质量问题
质量永远是一个水利水电工程及设施永远值得强调的地方。少数工程的建设中存在着,为了追求效益,使用劣质建筑材料或者直接在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偷工减料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水利水电工程中各设施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防御能力的降低。降低了工程的安全性,在发生灾害时更有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4.水利水电工程中开关站及输电设备方面的隐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开关站和相关输电设备的使用是必须要进行的。同时,开关站和输电设备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也导致了这两方面的相关设备在自然灾害的防御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在自然灾害发生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从而导致相关电力事故或者工程施工的发生。同时,因为设施本身的原因,容易受到人为的破坏,也是导致相关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
5.传统土石坝在工程中的局限性
一般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通常将土石坝用作承载整个工程的作用。土石坝本身在施工中有着工艺简单,施工便利等优点,但是缺点也十分明显,对于洪涝灾害防御能力较为薄弱,在对于大型水域灾害发生时排水等措施通常是不能满足排险效果的,因此,土石坝也常常是制约着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建设的一个不利因素。
二、针对水利水电工程中出现的险情进行分析探究
只有对险情的出现进行探究,分析出险情发生的各种影响因素,总结出险情的发生规律,才能更好的进行研发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技术,和相关的方法措施。为今后水利水电工程上对于险情的预防和应对,创造出理论上的依据。
1.险情发生具有突发性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一般来讲险情都是突然发生的,这与自然灾害中存在的突发性是有一定程度的关联的。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水利水电工程事故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在事故的预防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给水利水电工程带来的影响都比较严重,加之防范等原因,常常使得破坏程度再一次被加深。
2.险情的复发性
在险情发生后,可能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再次出现相同,或者不相同的险情。而且两次险情之间很难对于第二次出现的险情进行有效防范,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可能对于第一次险情进行了有效的方法,却无法阻止第二次险情的发生。这是十分不利于水利水电工程除险工作的。
3.我国当前除险技术的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的除险施工人员应该对水利水电工程极容易出现险情的地方进行提前的标注,分析其容易出现险情的原因,在施工的过程中,对这些地区的施工材料一定要严格把关,对此地方的建设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防御能力,专业的除险人员还应该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施情况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所处的周边环境、地质因素有一个全面的掌控,对水利水电工程容易出现的险情类型进行分析,以保障在特殊的自然灾害在来临之前能够做一定的预防,以降低险情对水利水电工程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选择水利水电工程快速抢险的施工方法。抢险人员必须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周围的环境特征来选择合理的抢险方法,例如,将气候特征、水文特征以及交通特征等方面作为主要因素。
(2)抢险人员要对除险内容进行具体分析。鉴于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技术应用具有高度复杂的特征,所以要求除险人员必须要基于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于其可以及时掌握整个除险施工中的技术要点来确保其顺利开展。
(3)保证除险施工过程中指挥的高效性。除险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施工中必须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进行施工。这样才能在进行除险施工作业中,保证施工作业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在除险工作中进行管理的人员指挥进行施工工作,管理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施工中不同方面进行安排,在全局范围内进行规划,确保整个除险工作能够在指挥人员的控制下快速进行。为了更好更有效率的完成除险工作,在除险工作前期,指挥人员还要对出现工作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资、工具设备进行科学的统筹,确保在进行出现工作时物资使用的流畅。
同时要纠正管理人员存在的“重效益,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对于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给予坚定地清除,在进行除险指挥的过程中,管理要全面,确保二次险情的出现引发的姻缘安全事故。对于工程项目内存在的设备,要针对不同灾害形成的不同破坏现象做出不同预案,以求能够在险情来临时,更大程度地发挥除险技术的工作效果。
三、结语
有鉴于在水利水电工程中,自然灾害对于工程有着极高的破坏性,而且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料的突发性。因此,应当把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技术的研究纳入到今后水利水电工程工作的重点中去,在进行除险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端正态度,争取做到进场迅速,工作合理。以保证除险工作能够在实际中发挥出越来越高的价值,为祖国的水利水电事业的建设做出保障,为祖国的繁荣事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春敏.水利水电工程除险技术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1).
[关键词] 自然灾害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会给人们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是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一类,也常给人们带来种种危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以尽可能避免其发生、减少其带来的危害。
一、自然灾害的概念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依据,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异常变化作用于人类社会,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事件。以自然灾害发生的主导因素(地理属性)为依据,可把自然灾害分为四大类:气象气候灾害、地质地貌灾害、水文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此外,宇宙空间和太阳系的一些天体的特殊运动现象也会对地球和人类社会构成不同程度危害,这就是天文灾害(星灾)。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其形成原因和特点又各不相同,给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范围、程度上也不相同,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应对。
自然灾害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类,常常会给人们带来生命和财产损失,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以尽可能降低其造成的危害。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意义
自然灾害除了具有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其不同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些特性。在形成原因、影响范围、时间、传播形式等多方面,自然灾害区别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在应对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性,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和救助手段。
自然灾害是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类,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所谓应急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管理行为来预防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使公共组织及其成员摆脱危机状态的行为过程。应急管理是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在事前进行的有效预防和事中处置以及事后恢复,尽可能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带来的损失。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这三部分。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尽可能预防和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了,则应当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按照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防止灾害的扩大和发展,同时展开救援工作。当自然灾害结束之后则应当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监测,做好自然灾害的预测工作,在获得其征兆时就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地避免自然灾害的危害。但是,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自然条件下,还有很多自然灾害是不能事前预测、监测到的,无法避免其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去应对,控制灾害的扩大,阻止其进一步的发展,尽可能地减少其危害程度。因此,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对于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
三、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尽可能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减少其带来的损失,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要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应当进一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增强防灾、减灾的意识。平时应进行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
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减灾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和做好“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策群力,防治结合”的防灾、减灾工作。自然灾害在目前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应当树立防灾意识,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一旦发生,则积极应对。可以通过培训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人们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认识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及水平。
2.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设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而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由于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危害性等特点,在平时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非常重要,但是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对于某些自然灾害还是无法准确地进行预测,不能避免其发生,那么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如果自然灾害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则可以根据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自然灾害进行处置。因此,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设,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能力。
3.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一旦发生,要进行应急管理,在短时间内可能就需要大量的人员、救灾物资和资金,在灾害发生前就需要进行储备,否则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救灾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了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在平时做好准备,包括人员、物资和资金等几方面的储备工作。
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其应急抢险离不开救灾人员,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自然灾害的应对不仅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应急抢险,也需要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的参与。比如为应对洪涝灾害除了救灾专业人员外还需要医护人员,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护和防治灾后疫情等。因此,在平时就要作好人力资源准备,积极应对自然灾害。
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准备工作中,要进行物资储备。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以及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
为应对自然灾害,在资金方面要在平时就作好准备工作,当自然灾害一旦发生,救灾资金在短时间内就必须筹措到,以保障资金的供给。因此,平时在资金方面要作好储备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的来源,以保障救灾资金的及时到位。
4.完善自然灾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自然灾害的发生通常有一定的征兆,这种征兆可能会被人们通过科学的监测手段获得,采取措施,避免灾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则应当尽早采取措施进行应对,控制灾害,防止灾害的进一步扩大、蔓延,以尽可能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了,就应当对自然灾害进行积极迅速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应急机制由预防和准备子机制、管理和反应子机制及恢复和重建子机制三部分有机构成。在自然灾害尚未发生时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灾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灾害尽早发现,及早应对。对于自然灾害科学研究工作应当继续加强,作好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尽可能准确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征兆,采取措施避免其发生。目前,人们还不能完全准确地预测自然灾害,避免其发生,也不能够完全控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因而,应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快速反应机制,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在短时间内立刻采取积极的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合理应对自然灾害,尽可能减少其造成损失。另外,灾后重建工作也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部分,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积极进行恢复和重建。当自然灾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之后,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其带来的损失,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并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总之,应当积极应对自然灾害,作好防灾、减灾工作,尽可能地减少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的损失。当然对于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还需要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比如需要法律的支持,平时应加强科学的减灾工程,从源头上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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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应急准备金
为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资金需要,可考虑逐渐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三级应急准备金。以中央政府为例:
一级准备 足额提取预备费。首先要按预算法的要求,按1-3%的比例足额提取预备费。其次,实行三年期“滚动式”基金预算,即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上年的预备费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以2009年全国财政支出7.6万亿的基数,中央一级可保有760-2280亿的预备费,三年累计可达2280-6840亿元。这样,可保证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有超过一年以上的预备财力,即使再发生汶川地震这样的巨灾,也基本可以应对无虞。
二级准备 调整预算。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用于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费用往往是天文数字。为此通常需要调整预算,一方面可将治水、防灾、修建有关的经费优先下拨,另一方面也可移缓就急,将其它类似支出集中用于灾害发生地,优先办理灾区重建工程,支持灾后恢复与重建。
三级准备 发行灾后重建特别债券。在动用预备费、进行预算调整后,若资金仍然不敷使用,则可发行特别债券筹集用于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
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循例建立上述三级准备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同时通过部门预算、人大监督敦促地方政府足额提取预备费,严格控制预备费的非灾使用等。
固化财政救灾关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灾害管理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因此,灾害一旦发生,应当以地方政府为主,逐级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机制。与此相类似,应急财政资金管理也应有一条由地方到中央清晰的、逐级递进的启动路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
按灾害级别来决定资金责任归属。按照自然灾害的级别由大到小分为四个级别。可考虑三、四级的自然灾害的管理以地方为主,应急财政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二级自然灾害由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地方可承担部分应急财政责任。基本原则是:如果现行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格局基本不做改变,可考虑按地方常年实际财力和全国平均水平,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原则上财力富裕的地区承担的比例大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承担的比例小一些。对于一级以上的自然灾害则以中央为主进行管理,相关应急财政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
按所需资金的大小确定资金责任归属。灾害发生后,如应急抢险费用处于地方政府一级准备金范围内,由地方政府承担。一旦所需资金量超出准备金,则依序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同理,省一级启动向中央政府请求援助也以是否超出了省本级准备金数量为标准。
为防止道德风险,此种办法需要将地方政府的报灾准确度与上级政府的财政资助相联系,两者之间吻合度越高,地方政府越可以得到一个更高比例的资助资金,反之,则会得到一个较低比例的财政资助,从而鼓励地方政府准确报灾、善管善用上级财政资金。
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应急资金。由于灾后应急事务的极端复杂性和高度的“相机决策”特点,其中部分资金往往难于事前确定出详细标准与项目,因此,上级政府宜以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资金,不宜详细指定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用途。
明确项目与标准
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可增加救灾项目,适当提高救灾标准。
1、家庭和个人救助
首先应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和重伤人员进行慰问与救助。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首次对每名死亡、失踪人员的家属发放5000元的慰问金,此后历次自然灾害如玉树地震、水灾都循例继续。我们的测算表明,5000元的慰问金较之于近年全国水平的年均生活费用支出略高,5年内可作为中央一级的标准固定下来。其次是对因灾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抚育或赡养、养护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汶川地震后,实行了两类临时生活救助措施,一是对灾民按每人每天1斤粮、10元钱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二是对“三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发放生活费,期限大约在3~6个月之间。需要将以上办法用制度固化下来,同时注意与现行社保体系的接轨,在救助期结束后随即转入当地社保体系。三是对因灾受伤人员的医疗补贴和对因灾陷入困境的、有学生的家庭给予的医疗和助学补贴。现行政策是因灾重伤人员的紧急医疗费用都由政府承担,但后期费用往往缺乏足够保障;教育方面则主要是一次性减免相关费用。
2、住房恢复与重建补助
目前的政策是按房屋受损的程度给予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6000元/每户,汶川地震以来实际执行的是20000元/每户的标准。尽管如此,这种救助也是象征性的,因为这一资金补助标准不可能满足恢复和重建住房的资金需要。对此,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思路和更加宽广的视野,创新制度以寻求综合解决问题之道。首先,必须认识到住房的私有属性,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无偿全额供给恢复和重建资金;其次,多渠道解决灾后民众的居住问题应该成为政策选项。租房、简易过渡房、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等均可考虑。对于灾后住房重建资金补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将20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稳定下来,发达地区可视本地情况适当调增;二是尽快建立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对灾民灾后建房提供长期、低息的信贷支持,可考虑的方法很多,如建立专门的住房银行,动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重建贷款或使用政府性捐赠资金进行住房贷款业务等。
3、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救助
一是对因灾受损企业给予一定时期、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二是由政府提供专门的恢复重建资金,以低息、无息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受灾企业,以助其恢复经营。
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几个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汶川特大地震过去仅五年,四川再遭强烈地震。2013年4月20日发生的四川省芦山7.0级强烈地震,截至4月29号为止,已造成196人遇难。在震后安置阶段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防范”。我国应急物流虽然发展迅速,但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在应急物流系统和法律法规建设等很多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应急物流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际指导作用。
2.自然灾害应急物流基础理论研究
国外对应急物流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早,在早期的研究过程中,国外专家主要采用数学分析,建立模型的方法进行研究,为应急物流运输,配送,储存,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2年,W.Nick Carter在他的《灾害应急管理手册中》,通过对东南亚和太平地区自然灾害的深入研究,指出在灾害爆发后,政府和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将救灾物资进行适当的分类和管理,在最短的时间内配送到最需要的地点,这也是对应急物流内涵的早期描述。1995年应急管理权威专家Suleyman Tufekci针对对美国政府和人民在应对安德鲁飓风(1992年8月16日,安德鲁飓风登陆美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登陆美国的第三大飓风)时所暴漏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他提出利用仿真技术和网络优化模型构建一个有效的、综合的、模块化的决策支持系统,在灾害来袭时以便于人员紧急疏散和交通运输控制,并为应急救援物资的配送提供有效地帮助,这是与应急物流管理相关联的一个早期系统雏形。Wlodzimierz(2001)年考虑了应急服务设施选址的双目标模型一综合考虑中心点和中位点目标函数,并将它转化为λ参数的Cent-dian单目标模型,并指出了λ参数的单目标模型应用到一般网络中的缺点。
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系2003年爆发非典后开始重视的。欧忠文(2004)较早提出了应急物流的研究内容,包括:基本问题(概念、特点和对象等),应急物流保障机制,应急物流快速保障技术平台的构建,应急款项的筹措与管理,应急物资的筹措与采购,应急物流中心的构建,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物资的运输与配送。邓莘等人(2009)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就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的现状、基本思路进行探讨,提出了应急物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储备的基本思路。程琦(2010)立足于对我国近年来几次特大自然灾害爆发后应急物流管理实践的考察分析,以及国内外对应急物流及其管理体系的文献研究,在管理学的角度上提出了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概念、构建作用和五要素框架。论文在界定了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后,基于我国已出台的相关顸案和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物流救灾实践,分析了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当前运作模式,指出了该管理体系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了旨在改进该体系运作实效的关键任务和举措。
在上述国内外应急物流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学者作为研究的开拓者,在早期的研究过程中通过运用管理学和数学建模的基本思想,从应急物流的实际应用和合理优化出发,形成了应急物流管理思想的基础理论框架。而在国内方面,由于研究开始时间相对较晚,主要从应急物流的概念和成因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应急物流和普通物流的全面对比和差异化分析,总结出应急物流的基本特点和特殊性要求,并结合我国应急物流的应用实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形成了我国应急物流的基础理论体系,为我国应急物流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系统构建的研究
在国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对基于自然灾害背景的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非常重视,他们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将灾害物流计划、核心协调机构、危机应对网络和社会应对能力包容在该体系中。近些年在国外有关应急物流系统构建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Seth D.guikema等(2007)从电力供应的角度入手,对地震后灾区的能源供应系统构建进行了研究。Meishiang(2007)提出政府在面对不确定信息情况下的洪水灾害所引发的应急物流问题是,可以运用地理信息系统从而能够计算出营救小队的分布并规划应急物资临时配送中心的最佳位置选择。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应急物流运作中可以发现,许多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方法被充分应用到应急物流中。商业物流中的很多理念如“商物分离”等在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流畅的应急物流信息网络也能促进应急物流体系的管理。
在国内方面,程琦(2010)对比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的现状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运行的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只是建立了一个自然灾害应急物资的供应、运输、配送、发放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运作体系雏形。该体系,虽然具有一定的功能,在一些灾害救助中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紧急救助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他提出推进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和可行建议:建设自然灾害应急物流预警管理体系、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有效建设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措施。姜宇(2011)通过时国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应急物流存在的问题: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不够、应急组织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物资储备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并做进一步的研究,提出要加强应急物流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协调统一的应急物流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信息建设、加强应急法律法规的建设。王冲(2011)从应急法律、预警机制、上下级政府、城市间联动机制建设以及相关灾害教育普及几个方面对我国自然灾害状况作出了深层次剖析,分析了我国灾害发生的特征、分布领域以及应对突发灾害处理的方式,找出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能力不足的几个方面,并对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朱福庆,方毅(2012)根据对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特点和我国日前的发展现状,提出我国应急物流存在问题:高物流运作成本、基础保障设施落后、组织协调不够完善、信息的有限性以及应急物流管理专业队伍与装备匮乏。然后他们从应急物流的公共应急机制方面、高效的应急物流信息技术平台、应急物资储备战略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制定出一个比较系统科学的应急物流体系。
在上述的文献中,国内学者没有对相关细节做定量分析,没能从数据模拟上得到更可靠的结论。当然,我国建立针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前提是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体系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因此我国针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的建设还需要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事物都是永远向前发展的,而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作为一种特殊物流,我国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的建立、完善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到多门学科,应当不断研究其运作模式、特性和发展规律,使其日趋完善,以此指导我国的自然灾害救援工作。
4.结语
从研究方向上看:国内外学者对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研究大多是从一个或几个方面入手,对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系统的整体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理论或模拟阶段,缺少实际应用的支持,特别是国内方面,由于对应急物流的研究起步较晚,基础研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同时新的研究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这也使得研究较为分散,缺少系统性和整体性。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研究的过程中多建立在模拟条件的假设之下,其真实性和周密性有待提高,研究多停留在宏观定性的的描述之中,而定量、微观、可操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本文从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国内外自然灾害应急物流近些年来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分析,对总结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研究发展历程,把握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研究现状,希望对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研究趋势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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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巨灾;可保性;巨灾保险;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05-06
一、自然灾害给经济社会造成重大伤害
中国幅员辽阔,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十分复杂,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加剧以及中国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中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仍在积累。2010年中国的西南5省的旱灾导致5 000多万人受灾,当地居民面临饮用水断绝的威胁;2008年中国四川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 451亿元。近年来,中国各地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当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自然巨灾主要有地震、洪水和台风等,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2009年全球发生了133起自然巨灾,灾害主要是台风和地震。2009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在全球造成620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近9 000人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失踪,其中保险公司遭受的自然灾害保险损失额约为220亿美元。从图1中可以看出,自1970年以来全球自然巨灾发生的数目有着不断增长的趋势,全球正在进入一个灾难频发期。
另外,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自1900年以来全球十大伤亡人数最多的地震灾害中,中国就占有四起(见表1);而自1980年以来中国频发的洪水灾害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见表2)。
中国自然灾害的多样性、频发性和危害性已经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赵玉光(2000)论述了防灾减灾建设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谢家智(2004)比较了国家灾害补偿机制、市场风险转移机制和分摊机制,以及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及特点,认为中国应该建立政府诱导型的自然灾害补偿机制。史培军等(2006)根据当前各国及地区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区域自然灾害系统复杂性和链性的特征,提出建设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刘荣茂、邱敏(2007)分析了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提出了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来应对自然灾害风险。郑伟(2008)讨论保险在地震等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分析中国地震保险的历史和现状,并在国际地震保险典型模式比较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规划。王权典(2003)从立法角度强调法制建设在中国灾害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孙祁祥等(2004)分析了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体制,着重强调了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从而加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杨宝华(2005)认为传统的商业保险承保巨灾能力不足,再保险市场也无力为巨灾提供充分保障,因而在中国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分散势在必行。转移自然巨灾风险,分担自然灾害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需要尽快健全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尽管中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并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保险业在自然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影响了保险在自然灾害管理中“减震器”作用的发挥。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风险的市场手段,对于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稳定社会经济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及政府介入
(一)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
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般来说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保费应该经济可行,损失应该是偶然的,损失的时间、金额和类型应该容易确定。但对于自然巨灾风险来说,它显然并不符合可保风险的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般是通过将统计上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汇聚成一个大集合来分散风险。但对自然灾害来说,风险单位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关的,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集合中的所有风险单位就都有可能因为一项自然巨灾而遭受损失,所以风险单位之间进行风险分散的效果就会大大削弱。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会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也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自然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的常规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发生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发生具有局部性特点,面临某种自然灾害时,各地区的脆弱性不同,可以分为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由于易受灾地区面临潜在的自然灾害风险更容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所以处于易受灾区域以外其他地区的公众就不愿意与处于高风险区域的公众共同分担损失。因而,对于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灾风险,一般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进行承保。
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灾害的可保性还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投保后能够通过采取某种行为来增加其预期赔款,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额与共保等条款,来规避道德风险。但由于监督成本很高,保险人就会制定相当高的免赔额或高额的保险费,这样又会降低公众投保的意愿。风险厌恶者通过巨灾保险把不确定的损失可能转嫁给保险公司而实现期望效用的增加。但是,由于自然巨灾保险的赔付率非常低,如果保单价格超过风险保费与损失的期望值之和,理性的风险厌恶者就不会购买保险。在需求方面,中国的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中,除了企业之外,生活着大量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微薄、对政府救助的依赖以及参保意识薄弱,使得他们对巨灾保险的购买需求十分有限。
(二)政府的角色定位
一般来说,自然灾害风险属于基本风险,以及巨灾保险供求两亏的局面,需要政府的介入,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和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自然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必然要求政府来主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数据共享、相关立法等,否则单凭保险业自身的力量,难以推进其发展。但是,政府介入的原则应该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是指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保险人)剩余之和。由于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会造成市场失灵,仅靠市场手段是行不通的,会引起整体社会福利的减少,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才能解决。减轻风险需要政府和市场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
图2显示了保险市场中自然巨灾保险初始的供需均衡状况,此时投保人由于受支付能力的约束和对政府救助的依赖,对巨灾保险的需求较低。保险人也因为保险成本较高和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的供给也较少。此时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1和需求曲线D1相交于点M,社会福利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OPM。当政府介入自然灾害保险市场之后(如图3),自然巨灾保险供给曲线由于受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减免税赋等政策扶持影响,从S1移到S2;需求曲线也由于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等措施而从D1移到D2。这时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点N,社会的总福利也增加至OPN。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从而也说明了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率的。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套科学精确的风险地图,这同样需要政府组织各个部门和保险公司紧密合作进行绘制。另外区域之间自然灾害风险的潜在不一致性也是需要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市场的重要原因。虽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是强调市场发挥作用,但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推动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外开展巨灾保险的经验显示,巨灾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即使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地震、水灾、风灾这样的保险也由政府来做,政府通过强制保险、补贴费率等措施鼓励居民购买巨灾保险。因而,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帮助保险公司和各政府部门间进行沟通协调。
三、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培育发展
(一)推进巨灾保险的险种引进与创新
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设计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中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成功的经验。从单个险种的引进,到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应用,从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逐步推动中国巨灾保险险种的发展。以农业保险为例,农业保险是一个与巨灾风险联系紧密的险种,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暴雨、雪灾、干旱等各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很大的。中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农户风险防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困难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二是核灾定损带来的较高经营管理成本问题;另外还有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和费率厘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应借鉴当前国际社会上出现的创新性风险管理工具,大力推行天气指数保险。
天气指数保险是一种将传统保险权益和金融期权加以组合的新型保险产品,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例如降雨量、气温等)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指数化,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区域农作物生产阶段中,当实际气候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合同将被激活,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天气指数对被保险人给予相应的赔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进行高额的补贴,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天气指数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农业保险的弊端,能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控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降低了查勘定损的成本;有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有利于保险产品标准化、证券化,易于再保险等优点。尽管天气指数保险有诸多优势,但天气指数保险也不是完美的,要成功地运营农业天气指数保险,需要有效地控制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指实际损失与指数保险合约中所选指数之间的低相关性。由于天气指数保险最终的赔付依据所选的地区天气指数进行,因此保户可能遭受了损失却没有得到赔付,也可能没有遭受损失但却得到了赔付。
在中国,天气指数保险等新险种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需要政府在政策、法律、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巨灾保险的险种引进与创新运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巨灾保险的分区域分险种的非均衡发展
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应该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为突破点,分区域分险种非均衡发展,走先单个类型风险保险再综合性保险、先部分区域试点再全国性推行的发展路径。
中国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与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区域差异紧密相关,就宏观分布而言,暴雨、洪涝灾害主要分布在广阔的东部季风区,集中在七大江河中下游流域;干旱主要分布在西北、黄土高原和华北;森林火灾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南林区;地震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和华北的活动构造带上;台风、风暴潮多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因而,可以根据自然灾害的区域特征,先分区域进行特定险种的研发开展,还可根据各区域的风险级别差异,实施不同的巨灾保险费率。另外,为了有利于巨灾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应大量吸引风险承担者,进行风险汇聚。例如洪水保险应尽可能涵盖七大江河中下游流域的洪水风险区,虽然对其中某一区域来说,洪水发生时可能有大面积的损失,但对于整个大区域内的众多单位而言,在短时期内同时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却比较低。
另外,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要做好城乡区分。中国的农村与城市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减灾能力等有较显著差异,具有相对不同的脆弱性,因而在两者间重点开展的巨灾保险险种应有所不同。城市所处的地势大多低洼平坦,人口高度密集,社会财产密度大,经济发达,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防灾基础比较雄厚。但同时也由于人口数量多,财产价值高,所以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尤其是中国多数城市还不能有效地抵御地震等巨灾,所以在城市应重点先推行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保障居民财产安全,逐步推进巨灾保险发展。农村相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抗灾能力低。因而应继续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大力推行天气指数保险,用农业保险覆盖包括农作物、禽畜、地震、洪水等巨灾,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再深入推进,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
四、政府主导下中国自然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中国传统的政府行政性救助体制不仅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也挤占了用于社会其他方面建设发展的资金,并且这种传统的救济体制还容易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依赖心理,从而降低了自身主动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因此,我们需要改变这种传统的救灾体制,必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分散风险共担损失。
(一)推动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手段多样化
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作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需要借助多样化的风险分担工具来转移超额风险,完善巨灾保险体系。
设立政府巨灾保险基金。中国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可以适当借鉴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的经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实现专项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几部分构成:保险公司出售巨灾保单的保费收入占主要部分;中央和地方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提出一定比例资金注入到巨灾保险基金中;社会捐赠的一部分,巨灾保险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等。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由专门成立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负责。巨灾保单由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出售,然后商业保险公司以分保的形式将保单所有风险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再把其中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也用于充实该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应根据区域的风险差异性,制定不同水平的费率级别。政府在巨灾保险基金中应处于主导地位,除了提供资金外,还应在有关基金运作制度的制定、运作机制的安排、基金运用税收的减免及基金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巨灾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又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巨灾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大数法则运用到更加广泛的区域内,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在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或准可保风险,从而有利于提升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中国巨灾的高风险和高赔偿额,需要充分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不但分保给国内再保险公司,还需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国保监会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也鼓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据统计,目前所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再保险市场占比总和仅为10%,其余90%均为中资公司所有,其中中国再保险集团市场份额占到了约80%。④加强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优势,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另外,应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同时,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健全再保险中介组织,活跃再保险市场。
逐步推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自然灾害频发,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已经不堪重负,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资本市场上每一个投资者当成一家再保险单位,利用资本市场为数众多的投资者来分散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商业保险赔付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通过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了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目前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主要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股票卖权、巨灾互换等。巨灾债券是目前中国讨论最为热烈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国际上也使用得最为广泛,其运行过程是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如果在债券约定的时间内没发生巨灾损失或发生的巨灾损失小于一个确定数额,债券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支付较高的利息。反之,发行人则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部分甚至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以一个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为前提,而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巨灾风险证券化运作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做好加快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巨灾数据库,完善资信评估机构等工作。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为中国巨灾风险分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建设中国巨灾保险体系需要把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联接起来,在不断完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
(二)抓紧制定巨灾保险法规条例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立法保障。从国外巨灾保险立法来看,日本的《地震保险法》,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法》,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法》等都大大促进了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中国应尽快制定《自然灾害保险法》、《地震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立法明确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主体、巨灾保险的筹资管理运行、险种设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保额和费率厘定依据、理赔规则、补贴和税收优惠、再保险要求等内容。通过巨灾保险立法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
(三)加强巨灾保险的宣传和扶持,建立巨灾数据库
充分的参保率是保证保险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提高民众的自然灾害保险意识,使民众认识到巨灾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和巨灾保险在应对巨灾中的重要作用,在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努力使民众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变为巨灾保险有效需求。政府还应对政策性巨灾保险项目予以财政和税收优惠扶持。同时,需要根据《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加快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采集,推动巨灾保险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巨灾风险地图,为巨灾保险模型的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和市场需要各司其职,着重处理好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运用好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等巨灾风险分担工具,尽快建立完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现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借鉴国际技术经验,大力开展主要针对农业的天气指数保险和针对城市的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同时要完善再保险体系,逐步引进国外大型的再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风险的应对体系中来,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健全,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践运用。
注释:
①资料来源:Swiss Re,《sigma,NO.1/2010》。
②资料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009年全球自然灾害报告》。
③资料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009年全球自然灾害报告》。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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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Disaster, Catastrophe Insurance and Dominated by the Government
Ai Chixiang, Yan Lin
(School of Economics,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一、以课程标准为依据
1.运用地图,说出家乡的地理位置,分析其特点。
在教学区域地理的相关知识时,教师可从区域的地理位置入手,运用地图简要分析区域的地理位置,以达到课标要求。
例如,在教学“北京”这部分内容时,我引导学生运用地图分析郑州市的地理位置: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为广阔的黄淮平原,东面是七朝古都开封市,西面为洛阳市,南面是许昌市,北面是焦作市和新乡市,郑州市位于陇海线铁路和京广线铁路的交汇处,是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
2.利用图文资料分析家乡主要地理事物的变迁及其原因。
“东北三省”这部分内容介绍了东北三省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发展成为我国最大的重工业基地,对此我为学生提供了郑州国棉厂的历史资料,引导学生合作探究郑州纺织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和衰落原因。
3.举例说明自然资源、自然灾害对家乡的影响。
为了充分体现新课程改革理念,教材运用大量的实例和地图分析了我国的自然灾害。河南地处中原,地势平缓,一般不会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尤其是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学生往往不重视对自然灾害的学习,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讲解河南的自然灾害。
4.比较家乡人口与全国人口情况,说出家乡人口数量和变化的特点。
在教学“人口”这部分内容时,我讲解了河南省的人口特点。截至2013年末,河南省是中国户籍人口最多的省份,更是外出人口大省,郑州市成为河南省流入人口最多的地区。
5.了解家l的对外联系现状。
在教学“香港和澳门”这部分内容时,我讲解了河南省对外贸易的现状及有利条件,如富士康的入驻带动了河南省外贸规模的扩大,郑欧班列的积极影响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提高了河南省的开放水平。
6.了解家乡的发展规划,关注家乡的未来发展,树立建设家乡的志向。
在教学“北京”这部分内容时,我介绍了郑州市的城市建设成就,上合组织峰会的召开使得郑州市一跃成为富有生命力的国际新城。郑州市演绎出了一个我国中部城市开放发展的速度与激情,成为了我国城市发展的典范。
二、体现新课程改革理念
1.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
教师要利用课堂教学,拓展学生的生活经验,增强学生对家乡的感知,使学生在感同身受中产生对家乡、祖国的热爱之情,拉近课堂教学与学生生活的距离。
2.学习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
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家乡的自然与社会,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使学生逐步形成人地协调发展的观念,从而为培养学生的地理素养打下基础。
3.构建开放的地理课堂。
教师要着眼于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利用校内和校外资源,拓宽学生的学习空间。
例如,我在课下开展了以下活动:金水河水文特征分析、金水河水质调查、郑州市家庭用水调查、郑州市垃圾处理调查,引导学生分析材料,撰写调查报告,为家乡的绿色发展出谋划策,
三、捕捉新闻热点
素材的选取要与时俱进,教师要捕捉新闻热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1 尺度效应的研究现状
尺度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量度,是自然过程存在的时空或者地域上的特征量度,能够逻辑客观的对人们所观察事物进行详细描述。区域直至灾害的诱发因素包罗万象,包括景观学、地理学、地貌学、气候学、水文学等学科的研究方向,但针对地质灾害的尺度效应研究,国内外还暂时出于贫瘠状态,特别在地质灾害评价的工作精度进行定性的划分上,对区域地质灾害的大小单元归类整合经验等方面只是略有涉及。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快发展,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便利,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长期积累为地质灾害评价储备了数据库,丰富的数据资源与GIS技术的结合,衍生出越来越多的理论技术被运用到地质灾害评定的尺度效应研究中。尺度效应的研究,对分析地质灾害的数据选择提供了指南和原则,完善了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理论体系,提高了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结果精度。
2 尺度效应的表征探讨
区域地质灾害的评价是根据区域地址条件的背景、诱发灾害的自然因素和诱发灾害的人类活动,在一定的时空内,对该区域所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持续时长、所造成影响等方面做出预期推断与分析。地质灾害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收到影响的诱发因素千变万化,大到当地地质、水文、气候环境,小到一场暴雨、一座危崖、一棵枯树,并且地质灾害的演变缓慢而长久,因此对地质灾害评定的客观尺度认识相对浅显。另一方面,人类活动对大自然的破坏日益加重,地下水的过度抽取造成地下水层枯竭,破坏了地下层压力造成地下层坍塌,地下矿藏、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抽取造成底层段的断裂,导致地面出现“天坑”和地上水位下降,危害地质稳定。滥砍滥伐、围湖造田、盲目垦荒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逆自然行为造成泥石流、土地荒漠化等自然灾害。人类活动对极端自然事件的加快和触成也成为尺度效应研究的必要要求和可行手段。
区域地质灾害的评价媒介,主要依托于一定比例尺的地图图层,图层在空间上的形态特征一般表现为地形地貌、岩性和地质结构等。在充分考虑当前比例尺下相应图层的信息的同时,另一方面,对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对评价结果精确度的干扰应当重视起来,这是研究尺度效应的重要内容。
3 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有效性周期分析
诱发地质灾害的自然条件包括特殊的地区地质构造、当地地形地貌、植被覆盖面积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区域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有效性周期与触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有因果联系。诱发地质灾害的外在因素越复杂,带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信息的监测数据就越不不确定,灾害评价的有效性周期就相应变短。如果评价时建立各个因素对地质灾害影响的模式,分清主要影响因素和次要影响因素,准确把握研究区地质灾害的划分,其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周期就会相对变长。
突发性自然事件会完全打破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有效周期,对于这类区域地质灾害的有效周期,应以突发性自然时间为界限,重新进行区域地质灾害的评价工作。突发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暴雨、台风等,这类事件会直接改变区域地质灾害的进程,改变地质构成的空间格局,加大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率。以汶川地震作为典型突发性自然事件为例,地震后明显改变了青川县滑坡危险性区划的空间格局,加大了青川县滑坡危险区的面积。采取对青川县滑坡危险区的土地、坡度、断层、地层岩性、降水五个因素作为模糊综合评价指标,对震前震后的区域滑坡危险性进行评价并且划分等级。震前的滑坡危险区包括凉水、楼子、七佛、苏河等乡镇,震后增加了白家、关庄、红光、马鹿、建峰等乡镇地区。
区域地质灾害的演变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但通过深入的研究和科学的尺度效应分析,通过不同时空尺度的检测数据进行数据模拟统计,建立统计模型,就可以相对提高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精确性。随着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能力提升,以及人类活动带来自然环境的破坏,各种极端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率愈发频繁,以至于影响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的演变过程迅速加快;同时,随着地质灾害数据资料的统计和预警模式的建立,我国对区域地质灾害评价的能力也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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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的高考命题情况来看,有关本专题内容的试题侧重于对我国的自然灾害进行考查,主要涉及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文灾害等,包括成因、分布、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从试题呈现形式上看,该类试题主要以图表、文字材料呈现灾害的有关信息,并结合具有生活化、时代性特征的热点材料,考查学生区域定位、提取有效信息,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和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从设问特点看,全国文综新课标卷中该类试题多为一问,其他单独命题省份的高考试卷中该类试题多为两问。预计2013年高考对本专题内容的考查将继续以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材料切入,综合考查学生区域定位、提取有效信息、综合判断问题的技能。从考查形式上看,该类试题多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
【重点剖析】
一、自然灾害与人类活动
1.自然灾害及其影响
方法点拨:判断一些现象或事件是否属于自然灾害,关键是看其是否以自然变异为诱因,是否有人、财等承灾体。
2.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与表现形式
强调:一定灾害强度下,防灾抗灾能力强,有利于减少灾害损失。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单位面积的经济密度大,灾害损失的绝对数量也大,但这些地区生产自救能力强,灾后恢复较快,灾害损失的相对数量小。而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低且防灾抗灾能力弱的地区易受灾,受灾后经济损失绝对数量小、相对数量大,缺乏自救和快速恢复的能力。
二、主要自然灾害的成因、分布
1.主要自然灾害的成因、分布、影响
自然
灾害
类型分布成因影响典型灾害气象灾害热带气旋孟加拉湾北部及沿海、中国东南沿海、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加勒比海和美国东部海岸广阔的温暖洋面(热带、副热带);充足的水汽;下热上冷的大气层狂风、暴雨、风暴潮干旱:渐发性,降水不稳定的干旱半干旱区
寒潮:北半球中高纬度地区的深秋到初春地质灾害地震地中海―喜马拉雅地带和环太平洋地带岩层断裂或错位,地球内部能量的急剧释放建筑物遭破坏、交通线路中断、人员伤亡等滑坡和泥石流:山区,危害极大水文灾害洪涝中低纬度,河流中下游地区强降水形成洪水,排水不畅,积水形成涝渍淹没农田、村庄、道路等热带风暴潮:由台风引起,来势猛、破坏力强
温带风暴潮:增势相对平缓生物灾害病害农作物分布区、森林分布区与作物所处环境有关农作物、树木染病枯死虫灾(松材线虫最具危险性)、鼠灾(重灾区是农田、牧场及森林区)(1)台风、飓风都属于热带气旋中强度最强的一级。西北太平洋上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及以上的称为台风,印度洋、大西洋及太平洋东岸的称为飓风。
(2)自然灾害并非百害而无一利,要注意其“功效”。洪水泛滥能带来肥沃的土壤;台风能缓解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伏旱;地壳运动活跃的地方多地热能和温泉;火山灰富含矿物质,能形成肥沃的土壤等。
2.世界两大自然灾害带的分布
灾害带主要的自然灾害太平洋沿岸几百千米宽的自然灾害带火山、地震、台风、海啸、风暴潮北纬20°~50°之间的环球自然灾害带水旱、风暴潮、台风、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3.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
三、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
1.我国主要气象灾害的比较
台风干旱寒潮时间夏秋季节华北地区春旱3~5月,长江中下游地区伏旱7~8月冬半年,春秋季节危害大分布东南沿海我国西北地区、华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除青藏、滇南以外的广大地区成因热带、副热带海区强烈发展的热带气旋长期无降水或降水异常偏少强冷空气迅速入侵造成大范围的剧烈降温灾害
特点强风、特大暴雨、风暴潮给生命财产带来危害空气干燥,土壤缺水,粮食减产,人畜饮水困难强降温、大风、雪灾,影响范围大,使农作物受冻害防御
措施加强预报,营造沿海防护林,提高公众防灾意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用水,营造防护林,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旱作农业加强预报,作好防寒准备2.我国主要地质灾害比较
泥石流(滑坡)地震火山分布
规律山区。坡陡谷深、岩石破碎、植被覆盖率低、暴雨骤降或冰雪融水迅速汇集主要集中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地带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地带,地中海和东非的火山带,大西洋洋底典型
地区青藏高原边缘山区,如云南、四川西部,低山丘陵与平原交界处也会出现①东部沿海地区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上
②、云南处在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上山西大同附近――死火山群;长白山、白头山、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休眠火山;台湾大屯火山群七星山――活火山3.我国的生物灾害比较
生物
灾害虫害鼠害病害类型①常见的农作物虫害有:蝗虫、黏虫、水稻螟虫、棉铃虫等。其中危害最大的是蝗虫
②常见的森林虫害有松材线虫、松毛虫、杨树蛀干害虫、泡桐大袋蛾等。其中松材线虫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虫害,被列为国际、国内重大检疫对象亚洲东部喜湿鼠类危害区
亚洲中部耐旱鼠类危害区常见的农作物病害有:稻瘟病、小麦锈病、棉花枯萎病、烟草炭疽病等
常见的森林病害有:杨树烂皮病、松疱锈病、溶叶病、泡桐丛枝病等原因①有适宜繁殖的气候条件
②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天敌减少等①气候变化等造成的不良环境使得作物对病害的抵抗能力降低
②外来病原体入侵也是病害流行的主要原因危害导致农作物减产、林木生长量减少、森林枯死,其不仅对我国森林工业造成极大损失,而且对森林生态功能造成严重破坏害鼠啃食植株,在地下打洞,危害植物根系,使农业减产,森林草地遭到破坏病害使农作物、树木染病枯萎甚至死株,导致大面积农田、森林被毁坏防御
措施农药灭虫;投放天敌;人工诱捕;加强检疫,阻止有害生物进入国门4.我国的水文灾害比较
(1)我国的洪涝灾害比较。
类型洪水来源主要分布地区发生时间暴雨
洪水主要是台风、锋面等带来的暴雨东部季风区各大江河的中下游平原与暴雨的时空分布高度一致,在东部季风区,暴雨集中发生在每年的4~9月,并自南向北推移融雪
洪水由积雪融水和冰川融水形成的洪水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和东北山区受气温升高制约,融雪洪水一般发生在每年的4~5月,冰川融水形成的洪水主要发生在7~8月冰凌
洪水冰凌堵塞河道主要发生在黄河上游的宁夏、内蒙古河段和部分下游河段,松花江部分河段主要发生在河流封冻和解冻的季节学法指导:洪水的形成还与流域的汇水速度和河道的排水速度有关。当流域的汇水速度大于河道的排水速度时,就容易形成洪水;反之则不会形成洪水。流域的汇水速度与流域的地面坡度、土壤含水量、植被覆盖率等有关;河道排水速度与河谷弯曲程度、通畅程度、纵向坡度等因素有关。
(2)我国的风暴潮比较。
类型发生季节发生地区特点主要危害台风引起的风暴潮多在夏秋季节台风鼎盛时期东南沿海,其中长江口、钱塘江口、珠江三角洲、台湾、海南等地受灾最为严重来势猛、速度快、强度大、破坏力强温带风暴潮春秋季节我国北方沿海地区增水过程相对平缓不仅毁坏船只,而且破坏房屋、农田、海堤以及码头、港口等工程设施,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受灾体的价值越高,造成的损失越大5.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的原因
(1)特殊的地理位置。我国处在两大自然灾害带的交汇处,一是环太平洋灾害带,处在太平洋板块和其他板块的交界处,地壳不稳定,是灾害点位最多的地区。二是北半球中纬度灾害带,沿地中海―喜马拉雅一带灾害点位密集。
(2)强烈的地壳运动。我国处在太平洋板块和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地壳运动活跃。
(3)多山的地貌。我国2/3的面积是山区,地貌类型复杂多样。
(4)受不稳定的季风环流控制。季风气候不稳定,尤其是夏威夷高压势力的大小及位置的移动常导致我国频繁发生旱涝灾害。
6.我国西南地区地质灾害多发的原因
强调:西南地区最常发生的地质灾害为地震、滑坡、泥石流,而这些灾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再加上这里气候和地形的特点,就形成了多种地质灾害群发的特点。
7.长江流域水文灾害多发的原因
强调:我国长江流域水文灾害多发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虽然人类难以改变自然规律,但我们可以从减少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性等方面减轻灾情。人类的合理活动,如生物措施(植树种草)、工程措施(修建水库,打坝淤地)、保护水域和合理利用土地等,都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水灾害的威胁。
8.华北地区气象灾害多发的原因
强调:华北地区地处我国北方,属于温带季风气候,由于夏季风强弱不定,从而使得降水的年际、季节变化都很大,因此,旱涝灾害频发。再加上距离冬季风源地较近,地势平坦,冬春季节强劲的冬季风也带来了多种灾害。所以,该地区的灾害主要是由气象灾害造成的。
【强化训练】
1.2012年1月底,亚欧大陆遭遇了寒冷天气袭击。下图为有关此新闻报道的图片。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指出本次极寒天气可能给遇灾国家或地区带来的危害,以及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2.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我国某省区农业虫害发生地和≥10℃积温等值线分布图。
材料二材料一图所示省区是我国农作物病虫害较严重的地区,小麦吸浆虫和稻瘟病是该省重要病害之一,其中长期连阴雨、长期灌深水是稻瘟病发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1)描述该省农业虫害的主要分布特点。
(2)说出该省南部主要的农业病虫害类型,并说明该病虫害发生的气象原因。
3.读长江中下游地区2011年春夏季节降水比较图,完成下列问题。
说明:图中“平均值”为1971~2011年该季节降水量平均值。
(1)结合图示,分析2011年长江中下游地区曾发生过哪些自然灾害。
(2)在长江中下游的山地丘陵地区,上题所指自然灾害会带来哪些次生灾害?
4.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读各类自然灾害对农业损失面积比例图,回答问题。
(1)从各类自然灾害对农业损失面积比例图上可以看出:危害我国农业生产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是和。形成这两种灾害的自然原因是什么?
(2)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请从防灾减灾方面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5.下图为我国三类地区的划分图。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出“一类地区”多发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并分析其产生的自然原因。
(2)总结我国“三类地区”的区域分布特点,并分析其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的原因。
6.阅读图文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生在我国的地震约占全球大陆地震发生次数的1/3,地震死亡人数约占全球的1/2。除贵州、浙江两省外,其他各省级行政区都发生过6级以上的强震,但是各省(市、区)之间地震灾害发生的情况仍有很大的差异。上图显示了我国各省(市、区)地震灾害风险程度的差异。
(1)说出我国地震灾害风险等级的区域分布特点并简述其主要原因。
(2)我国应采取哪些措施以“缩小”地震灾情?
7.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泥石流灾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分析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中国泥石流分布图。
材料二中国泥石流成因的地域差异。
区域成因类型特点青藏高原东
南部山地冰川泥石流规模巨大,频繁而猛烈川滇山地降雨泥石流较频繁,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黄土高原暴雨激发的泥石流频率、规模、强度均不及山区泥石流华北和东北
山地暴雨引发的泥石流频率低,但规模大且来势凶猛(1)分析黄土高原泥石流形成的主要原因。
(2)我国泥石流多发于哪一季节?其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危害: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人员死亡;破坏电力设施;阻断交通;造成能源供应紧张;农业生产遭受低温冻害等。措施:加强天气预报,提前寒潮预警信息;完善救援机制,备足救援物资;加强防灾减灾宣传等。
2.(1)集中分布于4800~5200(≥10℃积温)等值线之间;中东部多,北部、西部少。
(2)类型:稻瘟病。原因:稻瘟病发生时气候温暖,阴雨连绵,光照不足。(答出两点即可)
3.(1)春季降水大幅减少,导致该地区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夏季降水大幅增加,导致该地区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2)春季干旱易引发火灾(虫灾)。夏季暴雨易引发水土流失,土壤肥力降低;夏季暴雨冲刷导致滑坡、泥石流灾害。
4.(1)干旱洪涝原因:我国主要是季风气候,季风不稳定,降水变率大,容易引起旱涝灾害。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大农业防灾减灾的科技投入,开发抗灾能力强的新品种。
5.(1)地震:处在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处,地壳运动活跃,地震频繁。滑坡和泥石流:山区面积广大,地表起伏大;夏季多暴雨;植被覆盖率低;地壳运动活跃,地表物质破碎。(西北干旱:距海遥远,高山阻挡,天然降水少)
(2)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原因: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口多,经济总量高,抗灾减灾的基础雄厚,抗灾能力强,灾害对该地区危害程度较低,所以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较小。
6.(1)分布特点:我国地震灾害风险等级的地区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地震灾害风险大于东部地区。主要原因:我国西部地区处于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而我国东部大部分地区抗灾能力强。
(2)加强地震监测与预报;采取有效的避震措施;增强房屋等建筑物的抗震性;增强抗震意识;提高震后救灾应急能力等。(答出两点即可)
关键词:大灾理赔;问题;对策
近年来,由于大面积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的增加,大面积灾害所造成的财产保险损失理赔工作,已成为财产保险业务中虽经常发生却不易解决的一大难题。大灾保险理赔因其出险集中、赔案量大,是一般保险赔案工作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大面积灾害带来的保险财产损失,彰显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就成为广大保户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大面积灾害财产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大面积灾害理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面积自然灾害发生后,作为一个管理风险、分散风险、减少风险损失的行业,保险业一般都会通过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转移灾害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以及支援灾后重建。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的大灾理赔工作中存在着下述问题。
第一,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大面积灾害往往受害面大、受灾单位数量多、受损财产种类多,而且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的财产构成科技含量增加,标的物的价值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承保情况、致损原因又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查勘、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不仅要经专业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具备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强的辨别真伪的能力。然而事实不尽然,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一旦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理赔风险增大。经过多次的自然灾害,企业不仅提高了保险意识,而且索赔的观念比较强,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了多得保险公司的赔款,钻保险公司管理中的漏洞,对保险公司采取一些欺诈行为,如出事后投保,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并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保险标的的名称等,以此骗取保险赔款;有些投保人隐瞒了已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持保单分别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从而在同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的被保险人做两本账,专门应付保险公司,在出险后随意夸大或扩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范围,骗取保险赔款;还有的被保险人通过伪造保险事故,对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以骗取保险赔款。
第三,被保险人相关单据不全,增加了理赔难度。由于中小企业的原始性或自发性和个性化特征,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并不是按照企业财务的基本规范来运行的,许多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没有建立台账、卡片,对流动资产更是有入库无出库、有出库无入库、出库飞单等,什么情况都有;即使是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也可能会因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的突发性、抢救不及时,致使财务账本、仓库进出库记录等重要财务资料被毁损、丢失。一旦发生事故索赔,往往造成保险标的范围难界定、保险责任难认定、财产损失金额难确定,从而增加了保险理赔的难度。
第四,政府干预,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不利。在遭受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后,地方政府为恢复经济、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往往以各种理由行政干预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活动,造成许多通融赔付现象。受到各级政府的压力,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将保单的承保范围自动扩大,对于许多不属理赔范围的损失不得不进行赔付,造成社会上的误导:不管是不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有多大,只要政府能出面,保险公司就得赔。这样,纯粹的商业经济行为,往往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复杂化,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从而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做好大面积灾害理赔工作的对策
第一,对内提高保险理赔人员素质,对外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作。随着大面积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强度的增加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件中辨别真伪的能力,由表及里的分析问题能力;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具有掌握识别各种欺、诈、骗手段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理赔案的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能力。另外,要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作。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客观中立的身份介入保险理赔事务,依赖专业知识、技术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估和鉴定。在大面积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计算和确定,可以提高大灾保险理赔的效率和公信力,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保险方和被保险方的矛盾。
第二,完善大灾预警机制。从近几年发生的大面积水灾查勘理赔中不难发现,多数企财险、工程险灾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保险标的选址不当、设备技术缺陷、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人为管理不善等因素,在与灾害诱因共同作用和激化下产生的。建立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和信息传达机制,将风险控制的重心前移,通过灾前的安全检查,整改隐患,采取针对性的防灾抢险措施,以事前的有效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必然能够减少灾后的理赔,并且变理赔被动为主动。积极、有效的防灾服务,是保户的需要;充分、细致的防灾投入,必然能减少灾害损失,降低灾害赔付率。
第三,理赔调查前置,快速、准确理赔。在遭受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后,一个最突出的现象是,灾后各单位面临着大量工作,均处于应急状态,一切事务都不能按照常规办理。要求客户像平时那样提供理赔工作例行要求的材料,事实上存在着极大困难。而且,在大灾面前,不仅广大保户盯着保险公司,地方政府也寄望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及时”的理赔方针,做得主动,做得有效,做到快速、准确、合理地进行理赔。大灾理赔的准确性取决于理赔调查,理赔调查决定了赔案的质量和速度,环环相扣。为此,必须将理赔调查前置,在客户报案的同时提前进入理赔工作,突击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账本、票据、记录等材料进行收集和调查核实,这样,既可避免一些企业趁大灾之际弄虚作假吃保险,又能为诚实守信的客户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及时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从而提高理赔工作效率,使保户满意,政府放心。
1.1地震地震具有破坏程度深、难以预测、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芦山地区的地质地貌情况复杂,地壳活跃,再加上近年来人类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的开采,加重了芦山地区的地质不稳定问题。2013年“4.20”芦山地震,造成雅安等十多个市州、100多个县受灾。共计造成196人死亡,150余万人受灾,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受灾总面积为12500平方公里。此次地震给芦山人民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严重的制约着芦山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泥石流泥石流以冲毁危害为主,淤埋危害次之。泥石流是芦山频发的地质灾害,这种灾害的成因主要是:由于芦山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为基带的山地气候,降水量丰沛;加上芦山地区的地质地貌特征复杂,植被破坏降低山区植被覆盖率,泥土疏松,一旦发生地震,极易引起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在“4.20”芦山地震之后,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对灾区的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1.3滑坡滑坡是芦山次于地震和泥石流的地质灾害类型,具有规模大、密度高、分布广的特点。降雨对滑坡的影响很大:由于雨水的大量下渗,导致表层的土石层饱和,从而增加了滑体的重量,导致滑坡的产生。地震对滑坡的影响与地震对泥石流的影响类似,地震造成山体松动,进而促成滑坡。
2国外城市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措施的分析———以日本为例
2.1防灾减灾管理指挥管理方面日本灾害实行分等级管理,日本将灾害分为一般灾害和非常灾害两类。一般灾害属地方管理范围;非常灾害属国家管理。按日本行政系统设置,从中央、地方到基层,即从首相府到村均依法设立中央防灾会议(国家级),都道府县防灾会议(省部级),市町村防灾会议(基层),在灾害发生后,作为应急反应机构,各级政府自动转换为本行政部门的灾害对策总部,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防灾机制,地震发生时既可各自为战,又能统一行动。
2.2在对灾难的预防方面日本尤其注重现代科技在防灾减灾预防中的应用,日本每年投入上百亿日元在国立防灾研究所,积极利用遥感遥测技术,提高灾害气象的监测预警水平,与此同时,还积极开展长期气候研究,努力把握气候变化规律。
2.3在防灾减灾法制保障方面日本为了应对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立系统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细化内容,使其具备可操作性,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防灾工作中的职能。
2.4在灾难的应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制,对其灾害的应急处理起到了重大作用。将交通、电力、通讯、建筑、商业、物流等重点行业纳入救灾应急体系,灾害发生后实行统一调度,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
2.5在防灾救灾知识传播教育方面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加强防灾宣传和防灾训练,防灾意识教育是所有在校学生必修的一门课。防灾教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覆盖全民,也突出防灾救灾的团结精神,强调灾难后互助互救的相互扶持精神。而且日本每年都要举行全国性的防灾演习。现以日本东京都为例,介绍日本大城市综合减灾管理的概况。东京的城市综合减灾管理是通过东京都防灾中心实施的。东京都防灾中心为一实体,平时为东京都防灾会议的常务办事机构,执行东京都防灾会议的指令,实施综合减灾管理职能;灾时为东京都灾害对策本部的紧急办事机构,执行东京都灾害对策本部的命令,实施应急指挥调度职能。从东京对防灾减灾的经验来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重视灾害的预防。(2)管理有序。(3)负责救灾的权威机构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和广泛的指挥权利。(4)救灾过程指挥得当。
3芦山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措施分析
3.1灾前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
3.1.1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测台、站、网、点的建设,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中心、专业监测台站为主体、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监测网络,大力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等项目的研究、示范、运用和推广。
3.1.2加强预报体系建设。不断拓展灾害预报内容,推进地质灾害的综合预报。全面提高预报特别是短临灾害预报的精准度。
3.1.3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广泛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报刊杂志、高音喇叭等有效形式,将重大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发送到公众,特别要重点关注警报盲区和老、弱、病、残、幼人群。
3.2灾害应急指挥及统一协调体系建设
3.2.1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把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衔接紧密的应急预案体系。
3.2.2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工作职能,形成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实现统一指挥、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协调行动,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2.3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深化各级政府应急机构的职能,履行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理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关系,加强地方、部门间的协调职能,实现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互联互动和快速高效处置机制。
3.2.4加强应急处置联动制度。防灾减灾工作不只是一两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行动,才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3.2.5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预警预报、灾害评估、远程指挥和灾害救助在内的以图像监控、无线指挥调度、有线通信、计算机网络应用和综合保障五大技术系统为依托的指挥平台,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灾害与应急指挥信息的共享和灾害管理远程指挥。
3.3灾后减轻灾害的风险措施
3.3.1建立灾害情报收集传递系统。为了确保地震发生后有效地收集传递情报,灾害应急预案中应该制定详细的灾害情报的收集、传递等方案。此外,灾害情报的共享也是实施救灾抢险的关键。所以,除了制定灾害情报收集、分析处理、传递的方法手段外,还应该就灾情如何公开、与媒体的合作等制定出详细的方案。
3.3.2建立灾后应急救援救助体系。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的首位,紧急疏散转移险区群众,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3.3.3加强灾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方案。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的加强政府之间的合作,安排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形成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等多种救助的有机体系。
3.4建立芦山县防灾减灾系统平台当前,四川全省监测台网布设不足,监测系统整合与集成不到位,监测能力偏低,预警能力还有待提高,应对极端事件的基础还很薄弱。通过全面总结“4•20”雅安地震工程抗震经验教训后,结合芦山县自身发展特点,建立芦山县防灾减灾系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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