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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结构

时间:2023-08-01 17:39: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

第1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 供给侧 证券化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分析主要涵盖在三个方面: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居民储蓄率高导致我国的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目前我国间接融资规模仍然在继续增大,杠杆率也趋于升高,这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保持杠杆的可持续性。然而,资产证券化恰好能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途径。

(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继续扩大。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也一直在采取种种措施来降低中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但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数额仍旧处于增长的阶段,比例持续高居不下。参照银监会的数据来看,至201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12744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881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紧逼银行业风险警戒线2%。

2.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结构不容乐观。在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微观企业调整布局的影响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领域的波动中连续走高。到2015年第四季度,国有商业银行的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8854亿元,比上一季度增加724亿元,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安全隐患也在逐步增加。同时“可疑类”不良贷款的金额也高达5283亿元,不良贷款结构极为严峻。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现状

不良贷款使得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大大受损,浪费银行的信贷资本,银行所获的利润也开始缩减。同时,银行意识到这一点会使得银行主动缩小信贷规模,提高贷款利率,这导致资本市场流动性不足,实体经济效益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传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银行通过催收、诉讼等方式自行清收。这种方法资产回收率较高,但人力成本较高,诉讼时间跨度大;第二,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转化可以有效提高资产价值,同时对人才、技术有很高要求;第三,利用坏账准备核销,该方法银行有最大的自,可主动决策并且操作灵活可对冲,然而会对银行的当期经营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第四,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在快速回笼资金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损失以及一笔不小的交易成本。

为了应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阶段提出的新挑战,解决传统处置方式耗时长成本高规模小的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用而生。

资产证券化重要的条件是在未来可以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因为不良资产不能够及时保证各期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而通过变现途径转化下的不良资产,就能够保证稳定的现金流。

我国于2006年首次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批一共发起四单,由建设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倡议方中仅有建设银行一家银行发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底,金融危机爆发,我国_始着手停止一些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后一直到2012年,我国不良贷款正式重启,期间银行资产管理凸显出很多问题,商业银行加快了不良资产证券化步伐。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均已获批不良资产证券化资格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试点。2016年9月,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出现好转,18日中国债券信息网了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公告,分别为建设银行的“建鑫2016年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债券证券”和工商银行的“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这两单规模共计26.77亿元。因此,从我国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两个方面着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理不良资产的简单有效率的途径之一,同时为商业银行探索混业经营积累宝贵经验。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档期、结构调整过渡期,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要切实抓住这次改革带来的时代机遇,贯彻创新精神,加强经营活力,实现由传统发展到创新发展的实质上的提升。供给侧改革的主旨是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以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因为实体经济的提升离不开金融业的高效支持,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与供给侧改革理论有很多相通点,这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创新动力与发展活力,为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观察世界各国国家资产负债表可知,我国企业负债率最高,债务杠杆达到约2.5倍的历史最高,远高于其他国家。同时,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乐观,我国产能过剩导致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并构成了这次改革在金融领域的组成部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三去一降一补”,三去就是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如何实现去库存去产能的目的?首先在时间段上要使得杠杆能够连续下去,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正是针对可持续性的处理办法。这次改革为不良资产的处理灌输了内生动力,加快了商业银行对该类资产的证券化步伐。证券化能够大幅度提高国内资产利用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发挥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作用。

过去的经济发展问题,供给和需求两侧都有,但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我国单靠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阶段已经过去,商业银行需要在供给侧上寻求新的突破口。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信贷结构对市场中供给偏多的产业加以约束,对于需求短缺的产业要精准帮扶。但是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是供给侧不能灵活适应需求的变动,所以商业银行对各产业信贷投放要以市场为导向,避免对那些产能过剩的企业过度扶持,这样一来不仅规避了风险而且对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有很大帮助。

三、政策与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根据世界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来看,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盘活资产存量的渠道和手段,但是政府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需要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其中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SPV,其主要作用是最大可能的减少发起人破产对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防止其自身破产,总的来说也就是破产隔离。由于资产证券化参与的主体多、交易结构复杂,所以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而会使得破产隔离机制失效。

(二)加强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

第一,对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不良资产的甄选要严格审慎,保证其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风险评估机构要尽职尽责,保障信息透明。

第二,对信用评级管理也要有新的要求,在已经实现的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机构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相互制约,达到利益相关人的互利共赢。

第三,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要提高资产服务水平以此进一步提升对资产处置的效率。

(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金融资源中最关键的要数信贷资源,它的合理配置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业银行要优化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配给,对新兴战略性企业要在资金上扶持鼓励,推进“中国制造2015”的完成;其次,协调地方发展,在供给侧对沿海城市尤其是京津冀、长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配合,在信贷方面形成有特色的服务;最后,对于日趋衰落的传统企业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清算重组,从而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置,降低不良贷款率。

参考文献

[1]李军农.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韩松.供给侧改革与银行资产管理[J].西南金融,2016(3).

[3]赵洋.发力供给侧改革――十一月财经金融热点观察[J].中国金融家,2015(1).

[4]励雅敏,黄耀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中微观分析[M].平安证券,2015―10―21.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1]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钧: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国路网建设的核心,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区域间的客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交通部计划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万公里左右。传统的国家财政支出以及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未来巨大的融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资上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虽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3种。

(l)转手证券。转手证券的发起人先将抵押贷款进行组合,并将其转移给一个独立的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投资者所拥有的是对整个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转手证券的持有者按比例获得减去服务费用后的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收入。

(2)资产担保证券。资产担保证券通常要求SPV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证券票面额10%的抵押,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必须交给独立的受托人,如果SPV违约,不能按期偿还投资者,受托人可将这部分作为担保的资产组合变现并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克服转手证券现金流不确定的弊端,降低投资者持有过手证券的风险。

(3)转付证券。转付结构证券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抵押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现金流分析原理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见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2.破产隔离原理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技术,也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对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

3.信用增级原理

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四、资产证券化特点

与传统的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方式(银行货款、股票和债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的。资金的供给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资金或贷款,主要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而对于该资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抵押贷款时,资金的供给者才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但是此时它关注的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只是对资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补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部份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此时资产池,即资产组合)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较彻底地分离开了。资金的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即购买资产支撑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

结构性融资有时就特指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保证“破产隔离”的实现,即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开来,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从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使原始权益人能够通过信用提高机构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其发行条件,保证顺利发行。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

根据1997年1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鉴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目的机构(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实际上早已适用的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构成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融资方式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许多费用,例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承销费用及律师费用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因为:第一,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撑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其它可比证券低得多,因此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二,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

五、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高速公路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1.在债券产品设计上要考虑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

由于用于证券化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通常与市场利率的变化无关。因此,以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的债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而与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关。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收期长,因此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宜采用长期债券。特别是债券发行前几年,所投资的项目尚不能产生现金回报,所以债券应该在发行若干年后才开始偿还本息。

2.SPV应选择实力强信誊好的金融机构担任

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SPV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的独立性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败,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的实体,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机构担任。这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标的资产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尤其是标的资产本身的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破产追索风险、市场存量风险、市场信心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应收益的高低紧密,从而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因此,需要从衡量标的资产风险大小的角度,对拟进行证券化的高速公路资产加以分析和比较,找出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以确保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工作

信用增级在证券化中非常关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权益人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是利用权益与风险的有效组合,通过多层次的证券信用升级,把信用风险从原资产拥有者分散到担保人和投资者身上。

5.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舶来品”,必须加快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不动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修订《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会计准则、税务制度、抵押权规定、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障碍,以便为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国光等.中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09,6.

第4篇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计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收益凭证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属于固定收益型证券,其特征为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比较高。也就是说,任何资产成为证券化的标的物,其现金流量可以在适当地切割、重组之后,达到相当的稳定性,这样才能利用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的本息。由于企业在出售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同时,由外部主要是资本市场取得资金的融通,因此证券化是一种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进行外部融资的过程。

一、境外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在西方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到汽车贷款的证券化发展到信用卡贷款和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不动产证券化到动产证券化的过程。在证券化初期,证券化资产的品种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贷款一类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相对较长的资产。而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证券化资产的种类局限也不断缩小,即使那些还款资金流量不易确定、期限较短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商业贷款、无担保消费者贷款、公用事业租赁等众多产生现金流量的债权领域等也被纳入证券化范围。

二、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包括: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时通过信用增级控制信用风险,并经信用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

具体来讲,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和步骤:

第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第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这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是专门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而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要求这种转移在性质上是真实的,即资产的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及原始权益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要求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的技术,也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中,基础资产是与其他资产混在一起的,如果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或破产,这些风险就会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这些凭证持有人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则是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发行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这样即使资产的原始所用人出了问题,其风险也不会传递给证券持有者,即资产的卖方对已出售的资产没有追索权。

第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等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大类。内部增级由基础资产中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优次级档、超额抵押和利差账户等。外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企业担保、信用证和现金抵押账户。

第四,发售证券。信用评级结果公布后,SPV将证券交给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第五,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的现金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并向其聘请的各专业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券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第七,清偿债务。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别。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这些剩余将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结束。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之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谓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工作,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的ABS和中国建设银行的MBS产品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碍较多。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税法》中也没有针对SPV的免税规定,税收负担也大幅度抬高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成本;《会计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转移和确认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及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是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国目前尚缺乏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缺乏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这也将限制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没有足够的信用记录和现成的信用评级,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对大量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估,这将直接提高处置大规模的分散的应收账款或不良资产的成本。

三是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中国目前尚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的债券市场尚不发达,缺乏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中介机构和交易市场。另外,对保险、企业、个人等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有诸多限制,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缺乏足够多元化的投资方。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只是将流动性风险进行了转移,也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地有效分散。

总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许均华,刘敏.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与操作技巧[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48-62.

第6篇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金融资产证券化(FinicalAssetSecuritization,FAS)是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SPV的创设及其隔离风险的功能,从其持有的各种资产中筛选出有未来现金流量、信用质量易于预测具有期限、利率等标准特性的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经由信用增强及信用评等机制的搭配,将该等资产重新组群包装成为单位化、小额化的证券型式,向投资人销售之过程。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金融资产证券化将既存的静态收益权转化为担保证券发行的流动的信用资产,是一种对存量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2)具有结构化特征。证券化从资产转移重组、流程结构化、多元化主体参与等方面体现其特有的结构化特点。同时证券化为分散风险和满足不同需求,可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设计各种多样化的证券化品种,以体现其结构化工具的特点。(3)可以提供表外融资。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收益和风险转移出去,实现“真实出售”,就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受益与损失,实现非负债性融资。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本文认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从其本身角度上来讲由于交易结构比较复杂,涉及主体较多,因此风险也比较复杂,证券化不仅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而且各种风险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一)结构机制风险

证券化通过对资产结构、主体结构、交易机构的整体性结构设计,实现风险的隔离和转移、分散,结构设计的严谨和有效关系着证券化的成功与效率。理论上,只要参与各方按照交易机构设计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结构将是一种完美的风险分担方式。否则容易使证券化面临资金混用风险、真实销售风险、实体合并风险等。另外诸如保持流动性、再投资、资信提高、基准风险、到期日风险的防范等结构性因素也会影响证券化的成功。

(二)信用风险

一般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务人未履约,或未按约定方式履行而产生的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结构设计和受益凭证的分层设计进行重新配置,但同时结构性设计也增加了证券化的整体信用风险。

(三)交易风险

首先如果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之间出现缺口,就会影响SPV对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其次从证券投资者角度来看,利率风险是指证券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尤其对于非计划持有证券化产品直至其到期的投资者来说,持有证券化产品后的利率上升,意味着资本损失。还有当证券化发行的币种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流的币种不同时,或者在基础资产中既有本币资产又有外币资产时,会发生收益与偿付的币种不一致的现象。如果存在某种外汇的长头寸,就必然有外汇风险暴露。

(四)法律和政策风险

欺诈风险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化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投资者、虚假陈述的行为。服务商、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机构,都存在欺诈的可能性。还有当协议与某些法律条文发生不符时,法院会重新解释文件内容或宣布文件失效,此时交易机制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停止运作。

三、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同时与证券化和风险管理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提高证券化风险的管理水平,需要同时解决与证券化和风险管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的现实问题。

(一)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制发展

从美国证券化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保障。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律框架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构成,规范了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为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但是法律对于资产证券化在诸如债权是否可作信托财产、如何准确界定“真实出售”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尤其缺少针对资产证券化特点设计的专门法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二)探索合适的证券化市场发展模式

由于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经营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应重点把握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本质,健全市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积极探索适宜我国国情的证券化市场发展模式,不能简单模仿。坚持结构设计与交易管理并重的原则,尤其在引进证券化技术时,应坚持改革和稳定并重的原则选定资产类型。

(三)加大证券化市场培育力度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长期稳定、规范和快速发展,有赖于证券化市场的培育和扩大。目前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工作重心应当从开创业务转向市场培育,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统筹考虑与规划。做好包括统一证券化交易平台、扩大投资者范围、加快市场流动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工作。

(四)加强信息及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以及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的基础是建立在对信贷数据的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巨量的模拟分析。因此对信息系统以及掌握风险管理技术的人才要求很高,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当加强相关数据分析、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基础性建设工作,逐步严格定量化要求与规范。

(五)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与的方式和规模。首先,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其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具体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同时避免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六)加强金融机构外部监管

第7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资本结构优化企业价值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形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广义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化的资产超过了传统的“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一些应收款、未来收益、特殊自然资源等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它属于表外融资,融资的基础是被隔离的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信用基础是企业的部分信用而不是整体信用。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和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使企业和投资者可以突破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所形成直接投资和被投资关系,在更大范围内满足融资和投资需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传统融资方式下,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分析

资本结构的优化不仅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而且有利于扩大融资来源,推动资本经营的顺利进行。因而企业普遍面临着如何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确定最优的资本结构,实现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等相关因素的优化平衡问题。现代公司财务理论以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衡量企业资本结构最优的标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即总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或者是在追加筹资的条件下,边际资本成本最低。在一定的税率、破产风险等条件下,企业价值可用公式表示为:

Vl=Vu+TD-PVbc-PVdc

其中:Vl—有负债企业价值;Vu—无负债企业价值:TD—税盾效应现值;PVbc—破产成本现值;PVdc—成本现值。

由上式可知,只有当企业边际抵税成本等于边际破产成本和边际成本之和时,企业价值才达到最大化。这个等式可用图1表示为:

3企业资产证券化对资本结构优化和企业价值的影响

3.1融资总成本的降低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包括筹资成本、资金使用成本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潜在成本。其中筹资成本包括SPV搭建费用、支付承销商、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资金使用成本即SPV发行证券的利率。一般情况下,SPV发行的证券信用级别越高,利率越低。证券化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后的信用明显高于企业整体的信用,使得资金使用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虽然涉及的中介机构比较多,但由于规模效应的作用,支付的中介费用较低,减少了企业的筹资成本。潜在成本包括破产成本、成本、信息成本等内容。

(1)降低破产成本。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安排,使证券化资产融资是以特定资产而不是企业整体的信用作为支付保证,这使得证券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融资者信用风险。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也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会计上允许企业把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表外处理,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资产权益比率,从而降低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间接降低了破产成本。

(2)降低信息成本。企业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产生“柠檬市场折扣”。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个解决柠檬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通过企业与信用增级机构、担保机构等的合作,使得资产证券化在各个方面都更加标准化,达到投资级别,普通投资者可以免费享受这一评级结果,节约了信息成本。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正向的信号,即证券化资产质量较好。市场和投资者也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积极信号,使得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后,剩余资产价值不会减少甚至会增加,避免了传统融资方式中存在的柠檬市场折扣。

(3)降低成本。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一系列小额资产买给第三方SPV,减少了管理者对这些小额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监督成本,也使得这些现金流不会受经理人的控制,减少了被经理人浪费的可能性,作为一种机会成本的节约,降低了自由现金流的成本;而且,资产证券化将小额的现金流转换成大额的、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流,管理者可以根据年度财务预算了解经理人使用现金流的动机,使得单一现金流的监督更为有效,成本也更低。

3.2企业收益增长率的增加

一般来讲,企业的市场价值Vm、账面价值Vb与可持续增长率Rg、企业的经营业绩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

即:Vm=■Vb

其中:ROE——权益资本收益率

以下我们将分别讨论上述等式中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因素:

ROE=■=■=■=■=(1-t)ROA+(ROA-r)■

其中:P——净利润;EBIT——息税前利润;ROA——资产收益率;D——负债;E——所有者权益;R——利息;r——利息率;t——所得税税率。

资产证券化融资对ROE的影响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企业ROA增加的幅度大于D/E降低的幅度,结果是ROE提高;二是企业将此现金流用于投资净现值为正的新项目。由于新项目的净现值为正,企业ROA提高,ROE也随之提高。或者企业采取灵活的策略,将所获得的现金流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扩大生产,同样也会提高ROE。

Rg=■

其中:b——盈余留存比率。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后,财务状况的改善使企业为了获得更长远的利益,往往会留存部分收益以满足扩大生产对资金的需要,因而会提高b。同时由上面的分析可知资产证券化后ROE提高,二者共同作用使企业的可持续增长比率相应提高。

对资本成本Rc而言,由前文的分析可知,证券化后,企业融资总成本降低,即资本成本降低。

通过上述的分析表明:三者都对企业价值产生了正向的影响。所以较好的业绩和较高的可持续增长率带来了较高的市场价值。

3.3企业资产风险的降低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提前将证券化的资产兑现,克服了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大大提高了资产的安全性。同时,一方面,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所获得的现金流可以明显的提高销售收入,降低持有大量金融资产的需要,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技术使得投资者可以把证券化产生的现金流所暴露的风险与企业的财务经营风险真正的分离开来,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投资收益。

3.4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增加

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发展的命脉。资产证券化将企业原来不易流动的存量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极高的现金,实现了资金的提前回流,缩短了产品的商业周期,使同样的资金获得更充分的利用。同时,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增加,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实施资产证券化,相当于提供了一种流动性的补充机制,可以满足企业当前和长期的经营发展需要,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增加了企业未来现金流。

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降低了融资成本和资本风险,而且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自由现金流,从而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加了企业价值。也就是说Vabs>0,这使得V>Vl。资产证券化对企业价值的提升见图2。

4企业资产证券化对解决我国企业融资困难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长期的资产流动性补充机制。一方面,它将不易流动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的现金流,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另一方面,增加了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自我积累能力。

(2)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部分债权资产获得现金流可以偿还原有部分债务,在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同时,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提高了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和资产报酬率。

(3)资产证券化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一方面使得许多规模较小、信用水平一般的企业突破自身条件的约束进入融资成本较低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即使是信用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在不降低公司股权比例、稀释股东权益的前提下获得比较低成本的资金。

(4)资产证券化可以优化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结构。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银行信贷缺乏灵活性,导致我国企业负债结构以短期为主,企业资金使用的稳定性不够。资产证券化灵活的期限结构和多样化的分级结构能够弥补我国企业负债上的上述缺陷。

参考文献

1沈艺峰,沈洪涛.公司财务理论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法律障碍;对策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多年来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美国学者Gardenei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市场上储蓄者与借款者一部分或者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封闭的市场信誉被开放的市场信誉替代。维基百科的定义是: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金融方式,包括对能够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包装成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人。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学定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反映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工具的特点;第二,可以说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第三,可以说明资产证券化所包含的的法学特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由一系列以合同为主的法律行为来完成的,是一个由法律关系组成的金融系统工程,其中包括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和客体。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原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证券商等要素,同时,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法律过程,各客体包括拟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以资产证券化为担保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第一,立法重心的偏移。全面统一的法律环境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立法者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度较低。于2009年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控制,对其他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并没有提出统一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直至2011年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证监会才陆续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并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的细化规定。虽然证监会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是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制定的,但法律本身并未对资产支持证券作出适当的回应。第二,实践规则的缺陷。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在实践规则方面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不加以规范,证券化市场随时可能“变局”。我国企业证券化实践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立法层次低。根据一般法理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由于这些部门规章主要是针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而此前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时均无法将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对象范围,造就了一些部门规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局面。第二,具体规则不完善,存在法律地位的模糊、资产转让的缺位、信息披露度低等问题。

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发展,涉及面加大,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流程,推动其快速发展,应当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在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与实施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严重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对此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通过完善立法,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漏洞、法律间的冲突,提高投资者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化的法律合约预防法律风险等措施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规范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机制

目前国内缺乏水平和资质较高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在这进程中需要设立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现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由政府引导,引进国外的中介机构合作者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供服务。

(三)打破市场割裂,完善投资者结构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进行交易的场外平台主要是证券公司间柜台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两个平台的衔接度较低,长远来看,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推广。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交易结算方式,统一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托管和结算机构,为多个交易市场提供托管、清算、结算一体化服务,形成多个交易平台、一个托管结算机构的局面,可尝试通过转托管方式,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公司间柜台市场部分产品的相互流通,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增强产品的流动性,从而实现不同市场之间的联通,打破市场割裂。

[参考文献]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化研究组.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J].债券,2016(1):42-49.

[2]巴曙松,华中炜,朱元倩.利率市场化的国际比较:路径、绩效与市场结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5):33-46.

第9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SPV;信息披露;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11).

[2]李岚.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2(9).

[3]李林.从会计角度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2(8).

[4]宁宇新,魏绒,袁璐.基于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理论与实践--兼议IASB和F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J].财会通讯,2012(8).

第10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 完善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学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第11篇

1文献综述

1.1国外相关文献综述ChengM等研究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确切的说是对于银行的影响,在选取一些银行为样本的基础上,具体考察资产证券化后风险的转移给银行带来的信息的不确定性,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市场的参与者预期风险转移困难时,银行将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的不确定性[1]。Stone和Zis-su则研究的是资产证券化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对资产担保证券和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供求情况的深入研究后指出,一个运作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经济而言是必不可少的。Barth等研究的则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情况,主要信用风险的来源,同时还研究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和债券市场是否会有不同的评估风险,研究结果表明,债券市场不区分保留和非保留的证券化的资产部分在评估中的信用风险证券化效应[2]。GuoG和WuHM研究的则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金融风险的防范,在具体的方法上,他们提出了自留监管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必须要保留一定比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另外,他们还主张要使用动态的模型对发行人披露的某些信息进行测算,以此进一步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3]。

1.2国内相关文献综述杨洁涵研究的重点是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于商业银行在融资和信用风险转移方面的影响,以此提出要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4]。那铭洋则研究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并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并通过构建实证模型定量分析了这一关系,最终得出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根源的结论,加强证券化过程中的整体监管才是重中之重[5]。郑彩琴则主要研究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对于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在她看来,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应该加快建设更加完善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6]。张利则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国内外比较上,通过系统研究美国资产证券的发展过程,包括起源、产品演变、资产架构、运作机制和特点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介绍,从立法及监管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7]。

2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欧美国家青睐的一种金融创新,2012年美国的债券余额为38.16万亿美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总额1/4以上。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大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及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2.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融资范围很有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融资渠道与方式有所扩大,但资金主要还是通过向银行借贷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则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丰富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让企业不用办理复杂的程序就可以得到资金,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范围,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2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以银行体系为垄断核心的中介组织在服务的质和量上都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作为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各类市场设施还不健全,债券市场起步晚,金融市场上各种产品的定价机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将有力地改变这一现状,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促进金融产业的结构化进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2.3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风险抵御能力的大小是判断金融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标准,资产证券的实质就是把各类金融风险分散到投资者身上,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并可以形成一个稳定、合理的金融资产结构,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表现在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上,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类新的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与股票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小,与债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4加快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和必要性的日益显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也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水平还很低。在借鉴其他国家资产证券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调下,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将会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步伐。

3资产证券化的金融风险及原因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推动金融体系、市场结构完善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金融风险,正确认识这些金融风险是推动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3.1基础资产的复杂性带来的金融风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多种形式的,一般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信贷等,还有一些如高速公路收费等应收款、不动产租金、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设备租赁款、特许权使用费、政府财政收入、版权等,这些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用来证券化后再出售。但由于这些不同种类的基础资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要采用不同的模式来评估这些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信用风险、金融管理风险。尽管国内外很多学者都通过各种模型对这些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模型分析大都基于很多的假设条件,而现实经济并不总是满足这些假设条件,且模型进行的实证分析都是基于历史数据,现实经济发展趋势往往是变化莫测的,所以得出的评估结论是不准确的。再加上资产池一般是由很多种基础资产组成,对由多种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池进行价值评估的难度就会增加,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3.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起人、特别目的载体、金融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每个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其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具有的委托—机制势必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各相关利益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是各类的评级机构,其对资产的评估对其他利益主体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投资者。但评级机构有时会受利益的诱使,对基础资产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评估,这就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也会使得整个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着风险隐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有技术成本方面的原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复杂性使得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有时即使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披露了,但是投资人分析解读信息也需要巨大的成本,鉴于花费的成本比较大,在对风险的披露和分析上都存在着滞后性和忽略性。

3.3交易运作方式复杂性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交易方式的复杂性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种类越来越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复杂结构背后隐含的是无法预计的交易后果。比如在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中,尽管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都是多样化的资产,然而在这些基础资产具有内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基础资产产生的本利现金流在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分配的不平等性,使得基础资产池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冲突。比如:如果基础资产在初期出现违约,这时如果对基础资产进行再重组就可以对整个的相关利益主体有利,但是再重组需要花费成本,这种成本在短期里对评级机构或发行者来说是不利的,尽管长远视角有利于所有人,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基础资产是不会再次被重组的,只会坐等违约风险累积、放大,最终危及市场稳定。

3.4资产证券化关联性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能在未来产生固定收益或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重组方式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金融市场中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个人,其间有着复杂的关联性。金融市场传染能够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场恐慌,在由一层市场传向另一层市场的过程中,其程度一般会逐渐加大。在基础资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和复杂程序的证券化过程中,由单一层面产生的市场恐慌势必会不断延续和增大,从而产生金融风险,也降低了金融市场抵御市场传染的能力。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由关联性引发市场恐慌,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典型代表。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CDOs、ABS-CDOs等产品,这些产品结构复杂,都是基础资产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再以这些新形成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基础资产形成新的资产支持证券,这样复杂的证券化过程和结构往往比一般的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关联性也更强,当部分“投资级证券”出现损失时,投资人很容易出现恐慌,担心其它高评级证券也会出现类似损失,这样就使得单一的、微小的风险经过金融市场传染被放大,金融系统中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形成大范围的、灾难性的危机。

4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启示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存在正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危机成了金融危机后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应该在结合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有效地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完善。

4.1慎重选择基础资产类型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应慎重选择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一方面应严格限定基础资产的质量,选择那些风险低、有稳定收益和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组建资产池。另一方面,要着重发展那些程序简单的资产证券化类型,可以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步推出一些其他衍生产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不定期的对发起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严格监视其基础资产未来收益及现金流的稳定性,防止源头风险的产生。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通用性的关于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用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对基础资产的种类进行限定,为组建低风险的资产池建立量化、可遵循的标准。

4.2规范信息披露信息的不对称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风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为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应加强信息的披露,严格遵循监管层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组成资产池资的基础资产质量以及各参与人资信状况的综合反映,实际上承担着对发起人、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的监督职责。

4.3改进交易机制和平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形式,专业性强,应该加强专业性技术人员队伍和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科技的发展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运作墓础或平台,借助于现代计算机网络,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资料都可以建立专门的数据库,通过设定特定的程序,还可以保证系统及时升级,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第1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05 -02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按国际上的惯例可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以及租赁设备贷款等。在美国债券市场中,资产支持证券占比约5.6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占比约23.58%,超过公司债,仅略逊于国债市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类依据主要由监管部门不同而定,具体可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人行和银监会管理,2015年其总规模约占所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的82%,基础资产主要为一般企业贷款,其余也包括房贷、车贷以及个人消费贷。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管理,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租赁资产收益权和小额贷款等财产权利。资产支持票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类似中期票据的融资工具,由于其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为进行要求,因此与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一定区别。

2005年人行和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2年5月,人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文批准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2012年8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标志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启动。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2014年11月,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5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对信息披露以及车贷、住房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约定。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面临基础资产相对缺乏、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瑕疵与作用虚化、以及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部分项目为创新而创新,在实际发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基础资产类型单一

目前市场上存量项目中基础资产类型单一,主要由于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资产较少,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完善。例如普通居民难以通过有效途径将个人资产如住房进行资产证券化,民间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此外,大部分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多数属于无抵押或担保的信用贷款,若资金链断裂,便容易形成坏账,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不符。

(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二级市场普遍不够活跃,流动性溢价偏高,由此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难以达到其最初的发起目的-提高资产流动性。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缺乏有效途径,根据人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次级档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大大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二是由于项目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难以了解项目实际风险情况,因此无法做出投资决策。因为上述原因,我国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的发行主要是由银行间相互购买、持有,导致最终风险仍然在银行系统之中流转。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瑕疵与作用虚化

我国目前三种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类型则未进行约定及要去,实践当中一般采用账户隔离的方式进行操作。上述三种方式从隔离资产的功能和效果来看依次递减。除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以外,其他两种方式均存在一定法律瑕疵。

此外,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往往对项目占绝对主导地位,包括资产及整个交易结构的选择,以及项目参与方(包括信托公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因此,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主体的信托公司难以真正发挥其应起的作用,而其他参与方(例如承销机构和评级机构),不但难以尽职完成其本身工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为按照发起人意愿而操作的道德风险。

(四)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

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其结构复杂,所以对信用风险极其敏感,普通投资者缺乏专业只是,难以了解产品的全部信息,更无法对其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基础资产进行严格准确的信用评级,对于产品定价具有非常大的意义。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也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独立、客观、及时、充分的信用评级报告。然而,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业务开展较晚,目前评级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评级报告对普通投资者关于基础资产风险判断的帮助还有一定提升空间。

二、对策和建议

结合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相关交易主体的反馈,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一)积极扩大市场需求

市场规模取决于需求,扩大需求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动力。只有对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将良性资本引导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能正真有效扩大资产证券化市龅墓婺!M时,建议将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资产上,加大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合作。配合相关政策,引入民营、私营、外资企业中的优质资本,以多种渠道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

(二)破解二级市场流动性难题

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可以囊韵录阜矫嫒胧郑阂皇墙饩鲇畔燃缎糯资产支持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难题。二是健全做市商制度。三是提升合格投资者跨市场、以及跨境交易投资能力。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限制在单一的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如果可以跨市场发行或流转,那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四是增加投资者群体,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项目产品。

(三)打破部门监管分类壁垒

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性质和效力、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特殊目的机构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础,建议统一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以降低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议通过修改相关管理办法的方式,强调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交易主体作用,加强信托公司的自主管理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对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督能力,树立信托公司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地位,真正发挥作为发起人交易主体的作用,如资产的选择、证券参与方的选择、费用的分配等,降低道德风险。

(四)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务开展较晚,所以存在包括标准不统一,评级方法未得到有效实践检验的问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提高评级结果的客观性,真正反映不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同时,由于传统的信用评级费用往往由发行人承担,所以评级结果很容易受到发行人的影响,评级机构为了获得项目及收入,可能会提高资产的信用评级。因此,为避免利益冲突,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建议调整传统的付费方式,采用投资人付费。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双评级”制度,在信贷ABS的发行评级和发行后续跟踪时,都需要有两家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采用投资人付费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双评级”机制下评级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有效避免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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