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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时间:2023-08-01 17:39: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第1篇

【关键词】货币体系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2008年的金融危机,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导致了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的彻底崩溃,世界各地的股市不断下跌,各国政府纷纷对银行展开大规模的救助计划。许多地区大量购房者因失去偿债能力被迫流离失所。自次级信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引发流动性危机。最终导致2008至2012年的全球经济衰退和欧洲债务危机。这场危机为什么会爆发,为什么会快速传播影响到全世界?本文将试图从国际货币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两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一、全球金融危机的制度性根源在于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

全球化给世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风险。和互联网的发展可以使信息传播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一样,金融危机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扩散速度也空前迅猛,并且在快速扩散过程中加强放大。北美的一只蝴蝶前一刻扇动翅膀,后一刻就能在东南亚刮起旋风。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在金融风暴中扮演了和互联网类似的角色。

国际货币体系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段要求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与之适应。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美元实际上成为了国际统一结算货币,国际货币体系也即成为所谓的“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然而,这个体系却有很多严重问题,法国总统府的报告指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至少存在四大弊端:一是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二是国际间资本流动加速,冲击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新兴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国家;三是“货币战争”风险犹存;四是宏观经济失衡加剧。

在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货币的制度下,美元的国际供应有贸易和金融两条渠道。根据国际收支平衡原理,美元的两类投放渠道必然相向对应两类回流渠道,由此形成了两类截然不同的美元国际循环模式:即美元循环模式一(金融渠道投放,贸易渠道回流)和美元循环模式二(贸易渠道投放,金融渠道回流)。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增速加快,在2007年达到7312.14亿美元,全球75%的顺差来源于美国。与此同时,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向全球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07年,包括以利率、外汇、股权、商品以及信贷为基础的远期、互换和期权、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超过500万亿美元,美国每个交易日都要通过这些金融创新产品从海外引入34亿美元的资本方能补足国内储蓄的巨大差额。由此可见,当前美元主要以模式二的形式在全世界循环。在美元本位体系下,只要人们对美元有信心,美国就可以通过不断增加美元发行来还债,就能以国际负债支撑其政府开支、居民消费和国内经济运行。且短期内似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于是美国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冒险行为:

(一)过度的消费和家庭借贷

在危机前的几年中,美国家庭和金融机构负债越来越严重,这增加了他们的偿债能力的脆弱性,随着房地产泡沫的崩溃经济衰退逐步恶化。美国家庭债务占个人每年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从1990年的77%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127%。到了2008年,美国房屋抵押贷款债务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由20世纪90年代的46%增加到了73%,达10.5万亿美元。1981年美国的个人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3%,而到了2008年第三季度,这这一数字达到290%。

(二)住房投机

在2006年期间,购买住房的家庭中有22%是作投资用途,还有14%用于购买度假屋。在2005年,这些数字分别为28%和12%。换句话说,近40%的家庭购买房产的目的不是作为住宅。房屋价格在2000年至2006年间几乎翻了一番,而同时期的通胀率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趋势。这些过度消费和投机行为,导致美国家庭的偿债能力下降,人们担心失去抵押品赎回权,而这导致了更加激进的冒险——次级贷款即放贷给信用较差和收入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在房市火爆的时候,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但如果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客户们的负担将逐步加重。当这种负担到了极限,大量违约客户出现,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坏账。次级债务危机由此产生。

(三)放任杠杆作用

2003至2007年投资银行的杠杆比率显著上升。2007年11月花旗集团的前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普林斯说:“只要有音乐,你就一定会随之而舞。”这个比喻总结了金融机构如何利用宽松的信贷环境借入和投资大笔资金,这种做法被称为杠杆贷款。从2004年至2007年,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显着增加其财务杠杆,这增加了他们的脆弱性。在2007财年,这5个机构报告了超过4.1万亿美元的债务,约等于2007年美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30%。最终,雷曼兄弟公司被清算,贝尔斯登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以大甩卖的价格被出售,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接受更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

二、未来国际货币体系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国际货币体系,才能避免某一个国家的错误造成全球的经济灾难?笔者认为:

(一)长远来看,需要建立一个超的国际储备货币

历史已经证明,某一国家的货币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而这种风险在人类投机和贪婪本性的意义上很难避免。创造一种与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

第2篇

    一、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非均衡是“常态”,制度均衡仅是理想状态,即使出现也不会持续。而现实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是相对固态的,这与金融发展的动态必然产生错位,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对立统一形成了金融监管的制度范围。金融领域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金融垄断、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及“准公共物品”特性等。市场失灵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破坏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进而产生“挤兑”、连锁性倒闭等金融危机。监管失灵会影响市场效率,监管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博弈、监管权力“寻租”、被监管者“俘虏”监管者、法规与监管政策之缺陷等都会带来监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风险问题,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与监管不能完全割裂,从依靠行业自律到严格的直接监管之间可细分几个不同程度的递进:一是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二是注册,使得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三是监督,持续监管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四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即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行为规范等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一般而言,监管严格程度递进的同时,也是监管成本不断提升的过程。因此,对于不同的金融市场和产品,并非是监管严格程度越高越好。监管当局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并充分考虑到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协调,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成本—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图1所示,设金融监管的总预期收益为r(x),又称为预期收益曲线,其中x为监管强度。金融监管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监管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使金融体系总体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监管机构收入提高水平三个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数的性质,即有。金融监管的总成本为c(x),又称为成本曲线。金融监管成本包括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监管的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间接成本包括监管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阻碍金融创新等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同样假定c(x)具有通常成本函数性质,dc(x)/dx>0,。则当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n(x)=r(x)-c(x)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监管强度则为理想的监管均衡强度x*,监管达到最佳效率水平。当监管强度低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的预期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增加;当监管强度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时,监管净收益随监管强度的提高而递减。但是,这种监管均衡强度x*会随着市场条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因此监管强度也会随之在市场与监管不同层次间变化。如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之前更多地强调收益而采取了完全行业自律的监督模式;而随着对冲基金规模的急剧扩张,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危机后逐步向注册及监督等更严格层次的监管递进。

    

    图1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边际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收益法最大的缺点在于监管成本、收益难以量化,一种替代的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其基本思路是:当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收益时,可用目标完成程度与付出成本之间的比例来分析。若能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任务,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当然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在监管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目标的完成程度越好,也就说明其有效程度越高。这种分析方法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缺陷。

    二、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监管范围的反思

    (一)危机反映金融监管范围过窄问题。

    此次金融危机显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范围设定明显过于狭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经济主义主导下,对市场的过度信任和对政府作用的质疑。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危机带来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复兴,以批判“金融压抑”和主张“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在管制还是自由的争论中逐渐占据上风。监管当局因此尽可能缩小监管范围,特别是放弃了对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是促成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1、监管制度范围设计缺陷明显。传统审慎监管以最小化金融机构(及清算体系)失败潜在的负外部性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资本和流动性的最低要求、监管检查、存款保险制度及类似金融安全网体系、监管者早期介入机制及对突发危机的应对机制等。在这种监管理念指导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并防范存款人挤兑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性影响是首要监管目标,因此传统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存款类金融机构。虽然一些准银行机构,如投资银行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管,但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交易的合规等方面,而不是审慎监管。因此,危机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监管范围制度设计中,只对以零售客户为主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对投资银行、评级机构、贷款公司、共同基金等机构,不实施监管或只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有限监 管。对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也只针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而对于它们的经营模式、激励机制和产品,则基本不管。对于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可能产生的问题交由市场自身来解决(见图2)。

    

    图2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注:X2Y2为监管制度供给使监管制度范围外延可能达到的均衡约束线,其外延由监管制度稀缺程度和边际成本收益关系决定,理想状态为边际收益(MR)=边际成本(MC)。下同。

    2、大量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和产品游离于监管体系外。大量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产品、市场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例如,未纳入监管范围的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成为危机爆发的主要推手。“影子银行体系”承担了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功能,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包括结构投资工具、管道工具、对冲基金、私募股权等。2007年末,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总资产约为10万亿美元,与同期美国全部银行体系总资产规模相当。场外衍生品市场也是本次金融危机导火索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截至2008年6月,场外衍生品在外流通名义金额达684万亿美元,市值达20万亿美元。由于场外衍生品结构复杂,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监管缺位,最终给金融体系造成巨大损失,并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3、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缺位。银行控股公司多样化经营所带来的范围经济和潜在竞争造成了监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背景下,一些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经营触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组织架构日趋复杂,面临较大的跨境经营和综合经营风险。但相应的金融监管特别是并表监管却严重缺位,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公司架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及风险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对系统内的关联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潜在风险特别是表外业务风险等没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系统性风险蔓延和失控。

    4、监管范围交界套利问题突出。金融危机表明,监管与未监管交界领域的大量监管套利行为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为规避监管,一些金融机构将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从受监管领域转移到监管标准较低甚至没有监管的领域。监管范围的局限、监管套利的驱动加上市场约束的失灵同时激发了过度金融创新,引发了证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剧扩张,并给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风险。

    (二)国际社会分层次改进金融监管范围的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要求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并以强化审慎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厘清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及审慎监管不同层次的界线和组合,在设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范围同时,确保金融市场保持创新和发展,维持金融监管强度的均衡。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监管动议包括:

    1、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程度和覆盖面。按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了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一揽子政策框架:一是减少系统重要性机构倒闭的可能性和冲击,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以及法律和运营结构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提高金融体系处置有问题机构的能力。相关政策旨在提高有序处理倒闭机构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机应对机制、应急计划、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旨在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程度。2009年11月,FSB-BIS-IMF联合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按照规模、关联性和替代性三个方面评估系统重要性影响,并考虑业务复杂性和杠杆率等指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设的宏观审慎工作组正在评估对大型复杂银行的监管安排。2008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式提出建立全球统一的跨境保险集团监管标准,建立数据监控和分析工具,检测跨境保险集团的系统性风险因素,并加强监管协调。

    2、以注册和行业自律为重点加强对冲基金监管。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对冲基金和(或)对冲基金经理监管框架,包括强制注册要求、持续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信息以及监管者之间信息披露和交换;2010年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各国监管框架的评估、对冲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法。监管当局正在协调相关工作,确保不同国家尽可能统一实施对冲基金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顾问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提供他们交易和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同时将联邦管制的投资顾问的资产门槛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这些基金进行定期的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管情况。“沃尔克原则”也提出限制银行实体(包括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起或者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要求,包括规定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必须限制在基金所有权益的3%以内;银行实体在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中的权益合计不能超过其自身一级资本的3%,且银行实体不能从事与客户服务无关的自营交易。

    3、加强评级机构的外部市场监督约束。国际证监会组织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公布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规。国际证监会组织等监管者正在评估各国和地区性的立法建议是否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以及立法建议的差异是否会使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规义务相互冲突。

    4、以监督为重点推进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场内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了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文件,主要内容:一是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链中的激励机制,投资者的标准和尽职要求。二是信用违约掉期市场(CDS)的透明度、标准化、中央交易对手,以及国际合作等。目前国际上正在通过监管激励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场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新标准,全面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集中清算合约和提供担保品的益处。支付与结算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将《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标准》,全球监管当局将采取协调行动监督并实施场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对手方标准和交易托管国际标准。按照这些监管思路,美国已在推动场外衍生品进行场内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由于 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制度设计的差异,我国金融监管范围方面的问题既与发达国家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在金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近年来,我国金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较快,金融体系内不同行业之间、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之间联系日益加深,传统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覆盖不足、监管范围重叠交叉及监管标准不统一、不连续等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范围未能有效覆盖的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见图3)。

    

    图3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约束范围

    (一)各类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另一类是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泛海集团、东方实业集团等。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业监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并表监管规则,缺乏整体监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层级多,组织架构复杂,公司治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缺乏透明度,整体风险难以管控。

    (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渗透领域。

    目前,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与渗透不断加深。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入股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非上市银行的股权和证券公司,还可设立或投资非金融类企业。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如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和资产托管业务、基金销售及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市场业务以及跨银行、保险两个行业的银保业务等。同时,银行、证券、保险企业还通过相互交叉持股和购买对方发行的次级债,加强渗透。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交叉持股和业务合作的不断推进,风险传染的途径增多,金融体系的关联度加强,容易形成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重叠,带来监管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值得关注。

    (三)投资于金融市场的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私募基金根据具体投资范围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目前除了通过信托方式规范为阳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数私募基金处于监管空白地带,且规模庞大,与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联系紧密,一旦出现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场调整影响,容易带来比较严重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社保基金和补充养老基金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投资金融市场的活动游离于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外。

    (四)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现有各类信用评级机构100家左右。在监管方面,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既没有成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又没有制定相应法规,统一标准规范业务活动,使信用评级的指标不统一,评估方法各异,既不利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发展,也难以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

    当前网络金融业务,尤其是新兴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结算业务,如以“支付宝”、PayPal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发展较快,并形成了与银行结算网络紧密的联系,使得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监管规定,对于网络保险业务还没有纳入监管的范围,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等电子结算业务的监管还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六)产权交易市场。

    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交易品种涉及企业股权、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债权等。而随着各类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产权交易市场向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开放和向市场化推进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所由各级地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容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风险。因此,对于产权交易市场,应尽早纳入规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并明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政策建议

    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范围面临的问题与其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自身面临的特殊问题。因此,在金融监管范围的调整中,既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区别监管层次推进监管范围扩展,达到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范围有效性分析识别的方法和机制,及时将一些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产品和市场,及时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分层次调整监管范围,减少监管真空和缝隙。

    在审慎监管层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审慎监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和并表监管制度,研究制定交叉性金融业务标准、规范,减少监管真空和重叠。同时,在不同市场间的机构设置、业务限制、融资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二是强化网络金融监管。要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规,补充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特别是加强对以“支付宝”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电子银行经营模式以及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的有效监管。

    在注册监管层面:重点是规范私募基金监管。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对一定资产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基金的注册或备案要求,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时,对于公募基金,也应建立基金注册登记业务集中统一备份制度,改变目前基金公司自建注册登记系统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册登记并行的现状,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在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层面:一是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包括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部门,完善统一监管制度标准,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准入监管要求、业务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 监督管理信用评级机构。二是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改变产权市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的格局,将其纳入统一的资本市场,由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规范监督管理,并坚持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促进产权市场加快自身改造和市场化、规范化进程,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与产权市场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作,实现不同金融市场监管范围无缝对接。

    建立国务院层面的协调机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不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和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实现不同领域监管范围无缝对接,并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不同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等,形成防范系统性风险合力。同时,进一步增强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间的协作,进一步完善双边基础上建立的信息交换与保密、市场准入合作、跨境现场检查协同、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工作机制。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国;监管体制;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已经成了国家发展的核心,近些年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正在迎接着新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世界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跨国企业越来越多,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规则与秩序。就此看来,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监管模式似乎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我们必须做出改变。

一、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为主,以银证保三者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金融监管体制的主体则是国务院,国务院委托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只有通过国务院才能发挥其监管职能,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指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国家的证券市场采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以保障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虽然管理比较集中,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才导致了监管体制之间缺少合作与交流,形式比较单一,与国际的交流少。而这种现状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改变这一现状。

金融危机造成了全球经济的衰退。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危机主要是通过贸易来对中国进行影响的。我国是一个出口导向型经济体,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增长的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业务。在2007年年初汇丰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有60%出口的物资输到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占了28%。2009年、2010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但不良贷款风险存在的条件下,房产等投资出现萎缩,中国经济增长停滞。此外,中国企业销售的账款回收风险进一步提高。间接上造成银行业效益增长停滞,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反弹。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随着世界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金融行业正在进行不断地发展变革。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总理曾在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必须要处理好金融开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加强管理与监测跨境资本的流动,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稳定。金融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应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谨慎创新,避免因金融创新而造成的十分严重的后果,使创新成为中国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动力。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业一直在不断创新,不断走向更高的阶段。但中国的金融创新无论是在制度、产品还是手段上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初级阶段的金融创新,导致中国目前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过高,竞争程度不高,缺少新型金融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密切地联系金融市场,防止业务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密切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监管程度,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全局性与有效性。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1)向合作化发展。金融危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它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特点也使金融危机的危险性扩大,波及范围也扩大,以至于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地,甚至是影响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行业。我国的银行、保险和证券金融行业,特别是发达地区的行业,已经导致许多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一些沿海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内地的金融行业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承受住金融危机的打击。为了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处于不败之地,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丰富起来,最好是能够采用灵活、多变、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广泛协调、合作团结的监管体制,向合作化发展。

(2)向混合化发展。金融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竞争背景下,金融业已经开始了创新和变革,新的金融产品也层出不穷,比如说由金融衍生出来的产品交易,受网络环境的影响,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也相继而来,我们只有紧跟着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发展多元化的金融管理体制,鼓励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开展多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为行业提供新鲜的服务和产品。监管的方式也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以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适应混合化经营的需要,推动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开始逐渐向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

(3)向国际化发展。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强,很多金融活动已经跨越了国家的界限。但是由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一致,导致许多跨国企业利用其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分支来逃避国家的金融监管,钻国家的法律漏洞,从事高风险暴利的非法经营活动,导致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要以国际为标准,将国家内部的监管法律法规与国际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强化联合监管,使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也趋于一致,走向国际化。参考文献:

[1] 张颖蕾.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第4篇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1]姚伟_周小川高声喊话:全球危机触底,中国经济将复苏[N]东方早报,2009-03-30(1)

[2]张燕,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创新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09,(21)

[3]胡建,黄信瑜,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5)

[4] Terence Nevett, Crina Tarasi, "The South SeaBubble:Marketing in the Service of Fraud", MILE-STONES IN MARKETING HISTORY[M] 2001,101-108

[5]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6]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 Euro-pean financial supervision{SEC(2009) 716}, (COM/2009/0252 final),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l/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communication_may

2009/C-2009_715_en.pdf. 2010年5月17日访问

[7] Treasury Releases Blueprint for Stronger Regu-latory

Structure,

ustreas.gov/press/releases/hp896.htm. 2010年4月27日访问

第5篇

2007年,美国次级房屋信贷危机爆发,投资者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了信心,从而引发了流动性危机,即使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中注入了巨额资金,也无法组织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机构破产,真正导致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席卷了整个实际的各个国家,使得金融国际化备受质疑。在后危机时代,如何正确看待国际金融形式,强化国际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后危机时代的特点

后危机时代,是指金融危机缓和后,出现的一种较为平稳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只是相对而言的。由于固有的危机并没有,或者说不可能完全解决,世界经济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从实际上看,后危机时代是一个缓和与未知动荡并存的状态。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全球金融出现了新的变革,对于后续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危机时代呈现出的新的特点包括:

1.金融全球化继续深化

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引起了全球金融市场的萎缩,但是并不会改变金融全球化的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经济、地域联系的不断加深,金融全球化的程度将继续深化。

2.金融危机的影响将持续

虽然金融危机已经逐渐缓和,但是引发金融危机最根本的资本过度虚化问题并没有解决,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这个问题将继续产生,也使得金融危机的影响将会持续下去。

3.金融风险复杂性继续加深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扩大、金融工具的创新等,使得金融风险逐渐呈现出多样化、交错化的趋势,其复杂性不断深化,分析和应对更加困难。

4.国际金融监管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技术落后、监管真空等局限性将日益凸显。

二、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随着全球经济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多个国际组织组成,其基本框架如下:

在该框架下,国际金融监管工作可谓错综复杂,呈现出许多鲜明的特点,在国际金融监管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监管范围存在漏洞

金融创新使得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相互渗透,加大了管理难度,同时对于跨国、跨境交易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真空。

2.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载体

在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下,各监管机构呈现出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趋势,协调和合作难以有效展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力。

3.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国际化战略等存在的差异性,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别。从目前来看,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基于机构视角的机构型监管,基于监管目标的目标性型监管以及基于功能视角的功能型监管三种,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了不同国家的国情和金融发展状况,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想要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这也使得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变得尤为困难。

4.体系难协同

针对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难的问题,如果从机构设计和功能效用的角度分析,则其原因包括两个,其一,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缺陷需长期完善,以适应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其二,国际监管组织与境内监管组织的演化需长期磨合。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

三、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和合作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后危机时代背景下,如何才能做好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和合作呢?具体来讲,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完善协调主体

依据英国剑桥大学教授Eatwell以及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Taylor提出的相关理论框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学术界的部分人员提出了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全球金融监管主体,以实现对各国金融监管的统一管理,认为这样可以缓解各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同国家金融监管中的相互竞争,更可以制定出相对统一的监管政策,推动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但是实际上,此类组织的建立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主导国家问题、职能和权责问题、主权干涉问题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统一金融监管主体的产生。因此,从目前来看,应该将目标放在对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和优化方面。首先,要从整体出发,明确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确定其各自的管辖范围,避免出现缺位、错位和重复的现象。然后,要对金融稳定论坛进行重构。一直以来,金融稳定论坛由于其自身的非正式性、松散性等原因,其功能难以完全发挥。因此,在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上,作为其继承性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宣告成立,弥补了金融稳定论坛的缺陷和不足,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在推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明确协调内容

如果对当前每一个主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特优势进行充分把握,做好分工协作,则有很大的可能,建立起一个系统性的风险早期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对金融危机进行有效预防和处理。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在立足本次金融危机传导原因和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下一个阶段需要重点协调的内容,包括:

(1)强化跨国金融机构监管。在充分明确本国与东道国各自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救助机制。

(2)强化风险和政策管理。通过加强各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合作,可以对系统性风险信息指标的设计标准、杠杆化比率等进行明确评估,设计缓解金融市场的顺周期制度,对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进行改进和创新,促进各机构的协同管理。

(3)统一会计、审计标准。相对统一的会计和审计标准,更加有利于实现跨境资本流动和系统风险的控制,可以协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套利行为,从而促进不同经济体对全球性金融问题的有效磋商。

3.创新协调机制

当前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立法合作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等,虽然并不能完全满足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和合作的客观需求,但是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对此,应该对上述协调机制进行继续加强的同时,针对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和突破。一方面,要对本次金融危机中各国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凝练成可供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防范,做到防范金融危机与坚持国际贸易自由化协调一致机制相结合,从而防范金融危机的再次扩张。另外,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应该建立相应的帮扶机制,由发达国家提供相应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撑,帮助其共度难关。

第6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称是“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它是一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危机。前几年,美国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度繁荣阶段,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甚至那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购房贷款,这就为后来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政府的不正当房地产金融政策,而本质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向纽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最大的一宗破产案。此事件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元气,重创了美国投资者和公众对美国市场的信心。为了降低安然事件的影响,恢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美国实行了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2001至2004年间,美元利率从超过6%下降到接近1%。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资本市场流动性高和货币市场借贷成本低的现象。金融机构在这样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这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美国政府为了消除种族歧视,缩小贫富差距,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向低收入者甚至是无偿还能力的人提供住房贷款。这就无形的增加了还款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置于风险中。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些年美国房价持续走高,房地产市场一度繁荣。金融机构以假设的房产价格走高趋势为还贷的“抵押”,向一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发放房屋贷款,而2007年到2008年间,美国房价直线下降,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金融机构借贷还款链条的断裂,引发美国次贷危机。

但是,以上这些只是次贷危机爆发的表层原因,其跟本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学术界把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然后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等多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有这样几个缺陷,一是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业,二是缺乏整体性的监管,三是造成监管重叠和盲区,四是监管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和配合等等。

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影响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实体,此次次贷危机不单单影响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更对全球的经济及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

2008年3月到2009年1月美国24家银行倒闭,其中包括华盛顿互惠银行、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等。政府接管了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一些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断地被国有化。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承受巨大损失,同时公众对美国市场失去信心。欧盟、日本、中国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持有美国发行的债券,次贷危机也迅速蔓延,波及世界各国形成全球性的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的影响虽然有限,但是仍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首先中资银行持有的国外倒闭银行的资产、国外证券化的资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等受到损失。其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缩水。再次,中国股市大幅下挫。此次金融危机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美国这种多重的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的盲区。通过此次金融危机,我国应引以为戒,找到自身的不足,提出改革的方案。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应急处理金融危机和的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机制设计。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性,影响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二是金融监管方式单一。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监管手段主要采用落后的行政手段。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这是金融市场处于风险之中。三是金融监管出现盲区。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各部分各司其职,但监管主体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易造成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盲区,严重影响金融风险控制。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启示,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该加快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首先,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涵盖更广泛甚至是所有金融业务的金融法规,还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其次,丰富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实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实现应用更高水平、更具安全性的网络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盲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最后,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创新这一特质,适应金融创新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各监管部分要注重监管与创新的结合,实施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第8篇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生成机理: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的教唆,本质是基本矛盾的使然,监管缺失是主要原因。当然,对各种成因仍需进一步辨析。

首先,笃信自由主义理念。美国一直是“自由市场竞争论”的坚定奉行者,崇尚自由竞争是美国治市理念的灵魂所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遭遇的“滞涨”将矛头直指凯恩斯主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美国金融资本彻底扫除了扩张道路上的制度障碍,美国在一百多年来以来一直执全世界经济执牛耳。然而,对新自由主义思想为导向的监管理念的过分推崇给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泛滥的温床,活跃的金融资本掩盖了实体经济的颓废、“喧嚣的繁华”背后实则虚幻的巨大资产泡沫,一场始于对自由主义盲目崇拜的危机正蠢蠢欲动。

其次,对过度衍生的金融创新的坐视与纵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金融衍生工具造成金融监管出现“真空地带”,金融创新最终捅破了与金融危机之间薄如蝉翼的隔离层,在次贷危机中成为众矢之的。金融衍生品的过往功绩如发现价格、规避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等早被喧嚣的漫骂声所淹没,已经沦为一种彻头彻尾的投机工具和疯狂泡沫的制造者。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莫顿所说,金融危机不是金融创新的错,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一致性造成的。我们不能指望理性的经济人在暴利和政府的“纵容”双重诱惑下违背亘古不变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经济学原理而选择继续“理性”。

最后,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使金融监管体系举步维艰。自1929年爆发的“黑色星期一”打破银行业混业经营格局,至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相互渗透并在市场竞争中互助互进,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所向。但随着许多商业银行加入金融衍生品业务、投资银行的迅速崛起,资产证券化泛滥成灾、混业创新产品大肆发放、信用评级失智跟风,以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为潮流的金融改革使原有监管框架的旧疾未愈又添新伤。纵使美国“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为美国金融业的稳定繁荣提供坚实的基础,在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发展面前亦显得力不从心。

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危机不置可否的强调着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回溯美国金融风暴缘何祸起,与其说美国金融监管的重叠与空白之结构性缺失是此次经济危机的祸根与后续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那么隐藏于结构性缺失背后的政府干预缺失即监管理念的偏颇,更应为此次危机的深层次缺陷。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前瞻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采用 “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及事实上被允许的混业经营,最终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和管理层一系列腐败等威胁金融安全问题。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提出分业经营的思路并明确银行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进一步坚定我国坚持分业经营的选择。直至2003年正式形成“一行三会”的“三足鼎立”式金融监管体系。就在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先合后分”的同时,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的主要发达国家又重新回归混业经营模式。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推动下,我国金融创新活动也开展的如火如荼,各种创新产品也方兴未艾。但监管理念的滞后引致监管缺失不可小视。

(一)金融体系所有权不平衡以及市场参与主体间不平衡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在法律层面禁止民间金融,只允许商业银行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吸储业务;加之民众偏好存款而非消费、投资的传统,银行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自然也承受更多风险。其次,我国银行是由四大国有银行形成的典型的寡头垄断格局,国家所有权严重介入。因历史原因和较低的金融开放程度造成的金融资产高度集中,外部缺乏竞争压力内部缺乏经营动力,行业集中度高、产品同质化严重,效率低下、积弊难返。再次,国有资本在金融资产“百般受宠”,造成企业间竞争失衡,尤其国有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间竞争失衡。究其原因,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的融资环境完全是由国家所有权下的国有金融机构主导。

(二)金融市场发育的营养不良及结构畸形

如果说美国是因“金融肥胖”而引发全身疾病急需减肥,那中国金融市场的发育则属于营养不良和结构畸形阶段。中国在历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受损程度较轻绝非侥幸,而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市场机制不成熟及强制行政权力将己隔绝于世使然。首先,金融市场发展不足,证券化工具等创新技术尚未被广泛使用,在次贷危机中兴风作浪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在国内根本未开发,阻断了危机向中国的蔓延。其次,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我国政府在金融体系的市场化过程秉承渐进、谨慎的的理念,在中国金融业与国外金融业之间的交易活动中始终扮演“行政性防火墙”的重要角色。中国金融市场不论是进攻还是防守均设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最后,对外趋紧的货币政策。限制人民币自由兑换、限制固定资产账户等举措均在金融危机中起到防火墙作用,从各方位阻止海外风险的渗透。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病及监管机构的自身局限

我国“一行三会”与美国的美联储、SEC、OCC、CFTC和州保险机构监管者分属不同监管模式和行政体制。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其应有的统领权位。其次, “一行三会”四部门同属国务院正部级单位,缺乏适当斡旋,难以保证执行力。最后,金融监管机构的配合存在巨大缝隙。 “监管联席会议”由于各方不平等、内容不公开等因素而“形同虚设”;《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因松散型的框架性协调机制也沦为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三大机构至今未能建立一种长效稳定的监管协调机制。对于金融创新时代中纷繁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及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混业雏形造就的“宏观分业,微观混业”的局面,如何监管,由谁监管,三方更是各执一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不足,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乘之机。

(四)金融监管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金融监管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体现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及监管制度改革的各个层面。一方面,我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本模式,但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和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但书为金融混业的发展预留空间。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单独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及成本浪费。从我国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和监管现状来看,虽然已放松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合作的限制,金融业资源配置也小见成效,但涉及各种交叉金融产品或业务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具体监管制度的供给仍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法》虽在立法上赋予人民银行相对独立的地位,却在行政体制上属于国务院下属行政机关;证监会、银监会和保险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但较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却更加微弱;加之国家行政级别带来的地位从属,直接导致三会在金融监管中执行力下降。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改革“立足自身,着眼未来”

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改革不是简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先进体系即可告捷。与中国经济政策改革类似,循序渐进、不断试错与考量、结合中国实际在摸索中前行,方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

第一,政府监管理念的自我思辨。崇尚自由,在政治和文化上推崇权利的分散和制约是美国多头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软因素。事实证明,越是发达的市场越是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然而,从美国此次改革的实质来看,监管理念与精神并未改革,目的导向“监管尊重市场、强调市场在监管中发挥作用、让市场决定监管效果”的精神与原则导向如出一辙。比较之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发育水平及监管者自身专业技能方面与美国差距甚大的现今,“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权理念仍应根深蒂固。但是,监管的目的是制约自由市场体系的缺陷,而非用政府计划取而代之。未来中国的发展依然要坚持以市场为核心的改革方向。

第二,加强微观审慎的同时,树立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在经济活动中,个体理性并不必然带来集体理性。同样,单个金融机构的最优策略和理也不一定带来宏观的资源配置最优和经济稳定。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微观审慎监管无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观点就已被关注。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脱离因缺少能从广泛视角检测系统性风险的统一机构而引发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直至后危机时代宏观审慎监管理论得到空前的重视,各国及各组织的相关监管改革建议均不约而同的强化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作为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宏观审慎监管可有效检测和及时解决金融系统中过度的流动性、杠杆率、承担风险等有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密切关注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博弈。金融创新行为不仅是盈利动机的趋势,从深层次看也是金融监管滞后所致。金融创新分为市场为主(以欧美等国家为代表)和以政府调控为主(如韩国和日本)。以市场为主的金融创新需要高的发达的市场、良好的市场机制、自主创新意识和规范的微观经济主体。中国作为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应选择一条折中之路――金融机构主导金融创新,政府及时以法律规范和宏观监管引导。

第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随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国家可以在当今全球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与IMF、G20等组织的金融监管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国内监管部门与他国间互设营业性机构的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信息共享、会计准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合作,建设联合应急机制等。

参考文献:

[1]Goodhart, C. A. E. (2008),"The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4 .

[2]Niel, E. & Baumann, U. (2002),"Market Discipline, Disclosure and Moral Hazard in Banking", Mimeo, Bank of England, October.

[3]何诚颖,郝凤杰,陈薇.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7期.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1.1 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分“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次级贷款,指的就是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的住房贷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风靡一时。2005年至2006年,随着美联储17次加息,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但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脚步。 放贷机构为了竞争,不断放松放款条件,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且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与此同时,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被美国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全世界,危机发生,全球就为美国的次级债买单。

在进行次级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这时,危机就发生了。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起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这就会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房屋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马太效应,出现恶性循环,使得危机愈演愈烈。

1.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到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大的冲击波。第一波冲击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危机开始集中显现,大批与次级住房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进入“降息周期”。第二波冲击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全球著名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款出现巨额亏损,市场流动性压力骤增,美联储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被迫联手干预。第三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3月份,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濒临破产,美联储紧急向其注资,并大幅降息75个基本点。第四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7月。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联储拟注资250亿美元。第五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最终引爆全球金融危机。

2 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缺失是本次危机的直接原因。金融监管缺失使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监管松弛和内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监管松弛表现为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缺乏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动向和真实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对有关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奖罚不明,渠道不畅。金融监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 ,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麦道夫一直向其客户承诺每月约1%的投资回报,无论大环境如何他从未亏过。据估算,投资者们损失可能高达500亿美元。受害者名单却越拉越长,既有来自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的投资者,也有为数不少的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还有许多和他同为犹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细节浮出水面,美国公众的情绪从震惊演变为愤怒——在麦道夫涉嫌欺诈的二十年时间里,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 Karger已经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总检察长投诉,要求调查该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震惊全球的麦道夫案风波还未平息,美国又一起“大规模商业欺诈案”浮出水面。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涉嫌“大规模商业欺诈”指控得州的亿万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团的董事长艾伦·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业欺诈80亿美元。多年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曾发现美国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团涉及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即将发生大问题的信号,但监管机构每次都让该公司缴相对小额罚款了事。近期,英国版麦道夫—一名外汇交易商涉嫌欺诈4000万英镑被捕。这是英国第一次因信贷紧缩而引发的大型案件。金融监管缺失状况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一班。

3 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本文主要从家监管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3.1 金融监管目标要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学术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00多年前,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货币经济是经济的第一推动力金额维持推动力。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它的状况如何,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未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是现代银行经营的三个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现代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应注重兼顾协调,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综合管理来实现三者的要求。在金融实践中,金融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始终把安全性摆在首位,这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这次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业的警示。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进化博弈

1 概述

在现代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动因,金融创新又反过来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Silber(1983)[1]提出了“约束诱导型”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动因是放松施加于金融组织的约束,当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爆发一轮降低约束成本的金融创新;Kane(1978,1980,1981)[2][3][4]建立了一个“斗争模型”(struggle model)来描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的相互博弈、相互制衡的关系,认为创新是双方博弈的自然结果;Gart(1996)[5]论述了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相关关系。

国内方面,巴曙松(2003)[6]认为,金融监管应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鼓励金融创新;吴桐(2010)[7]建立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演化博弈模型,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进行了分析;卜亚(2011)[8] 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进行了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设计;张思颖(2012)[9]构建了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机制进行了分析;颜雯雯(2012)[10]构建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非对称进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两者的长期动态博弈关系;宋婷婷(2012)[11]归纳了监管套利的三类路径和手法特征,考察了有效监管的关键性条件。

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研究有限理性参与人博弈,稳定性的均衡是指博弈方群体的策略稳定性,通过博弈各方在学习和调整后达到,即使受到少量扰动仍能恢复均衡状态。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创新过度、监管不足,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表现为两者之间 “金融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管制” 严格的动态博弈。在当前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创新的背景下,两者能否达到均衡是决定金融市场顺利运作与否的关键所在。

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进化博弈论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金融监管的主要动因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约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体系稳定时,政府会加强监管,进而导致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本文通过进化博弈动态模型来分析两者的相互作用过程。

2.1 模型假设前提

I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清楚了解,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如过度创新活动并不全部了解。

II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随机的且满足有限理性。

III金融危机爆发时金融机构由于过度创新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金融机构进行过度创新获得的收益。

金融监管机构的类型分为强监管(Tough Regulator,用TR表示)和弱监管(Weak Regulator,用WR表示)两种;金融机构的创新分为合规创新(Appropriate Innovation,用AI表示)和过度创新(Excessive Innovation,用EI表示)。p 为采用合规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 1-p为采用过度创新策略的金融机构比例;q 为采用强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1-q为采用弱监管策略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

其中:当金融机构合规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1和R1*;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获得收益分别为R2和R2*。C 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强监管所产生的额外成本;S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所造成的损失;K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强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L为金融机构过度创新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弱监管下监管当局对其的处罚成本。R1

2.2 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进化博弈动态模型

用ERI表示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强监管和弱监管时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TR和EWR;用EFI表示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合规创新和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分别记为EAI和EEI,则:

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强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TR=p(R1*-C)+(1-p)(R2*-C)(1)

采用弱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WR=pR1*+(1-p)(R2*-S)(2)

金融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R=qETR+(1-q)EWR=q[p(R1*-C)+(1-p)(R2*-C)]+(1-q)[pR1*+(1-p)(R2*-S)] (3)

只要一个策略的期望收益高于群体的期望收益,该策略就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p,q)=dq/dt=q(ETR-ER)=q(1-q)(S-C-pS)(4)

金融机构采用合规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AI=qR1+(1-q)R1=R1(5)

采用过度创新的期望收益为:

EEI=q(R2-K)+(1-q)(R2-L)=R2-qK-L+qL(6)

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为:

EF=pEAI+(1-p)EEI=pR1+(1-p)(R2-qk-L+qL)(7)

令Q(p,q)=dp/dt=p(EEI-EF)

=p(1-p)[L+R1-R2-(L-K)q](8)

令F(p,q)=0且Q(p,q)=0通过对方程(4)和(8)的分析可得,局部平衡点为(0,0)、(0,1)、(1,0)、(1,1)和(■,■)。根据Friedman(1991)提出的方法,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方程(4)和(8)组成的雅可比矩阵为:

J=(1-2p)[L+R1-R2-(L-K)q] -p(1-p)(L-K)-Sq(1-q) (1-2q)(S-C-pS)(9)

根据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法对上述5个局部平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结果见表2。

2.3 模型进化均衡点ESS的分析

模型结果显示,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损失会影响金融机构过度创新的概率;而金融机构过度创新带来的超额收益又反过来影响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强监管的概率。

①结果显示(1,0)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博弈,最终金融机构将选择合规创新,金融监管机构选择弱监管。当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获得的超额收益较小或因金融危机爆发遭受的损失较大时,根据自身利益,金融机构选择合规创新策略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②结果显示(0,1)为模型稳定均衡点,经过长期博弈,金融机构将选择进行过度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则进行强监管。这种情况下,一般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自律性较低,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加强监管。面对强监管,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通过过度创新,降低监管约束,金融创新的出现让金融机构运营杠杆越来越高,盈利越来越高,隐含风险倍数级增加,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此时的稳定均衡点是低效率的均衡点。

3 政策建议

本文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通过构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进化博弈模型,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3.1 基于学习效应和示范效应,完善金融监管处罚机制

监管机构对过度创新的处罚力度越大,对金融机构产生的震慑力也就越大,金融机构就会选择合规创新而避免选择过度创新带来的巨大损失。如果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得不到严厉惩戒,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作用将使其过度创新的概率不断上升,金融监管机构的信誉会不断下降,金融系统性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累积到一定程度将爆发金融危机。我国监管机构应注意监管适度问题,把握好监管的度,提高监管有效性。

3.2 引入预先承诺机制,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意识

预先承诺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PCA)是美联储于1995年提出,金融机构必须向监管机构事先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如果损失超过限额,监管机构就会对其处罚。将PCA应用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之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创新,避免出现过度创新的情况,降低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给予金融机构过度创新行为一定的“宽限期”,其会尽量降低金融创新程度,从而避免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PCA做到了市场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结合。

3.3 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

证券化及其衍生品是此轮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金融创新促进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巨大的系统风险。但我国如果回避金融创新,则会逐渐丧失国际竞争力。并且,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创新不足、监管过度,在保证系统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创新应大力加以鼓励发展。

参考文献:

[1]Silber.The proces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73):89-95.

[2]Kane.Getting along without regulation Q:testing the standard view of deposit rate competition during wild cared experience[J].Journal of Finance,1978,(33):921-932.

[3]Kane.E.J.Accelerating Inflation,Regulation and Banking Innovation.Issue in Banking supervision,1980(7):5-16.

[4]Kane.Accelerating inflation,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decreasing effectiv-eness of banking regul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81(36):355-367.

[5]Gart.A.Regulation Deregulation Reregulation The Future of Banking[J].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Industries.JohnWiley&Sons,hic.1994.

[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新核心[J].财经界,2003(1).

[7]吴桐.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10(18):74-76.

[8]卜亚.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银行金融创新监管机制设计[J].2011(9):76-80.

[9]颜雯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J].南方金融. 2012(8):23-26.

[10]张思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基于博弈论视角[J].现代商业,2012(30):56-57.

[11]宋婷婷.交叉性金融创新的监管套利路径与博弈策略[J].上海金融.2012(10):57-61.

基金项目:

第12篇

论文摘要: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对很多国家冲击很大,这让人们意识到危机总是在周而复始地发生。危机引发变革,危机促使改进。金融危机并不是对整个金融产业和金融技术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认,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袁静雪.基于BaselIII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J].财经视点,2011(6).

[2]王浩.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性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

[3]张晓.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3).

[4]陈亚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科学之友,2011(2).

[5]何诚颖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