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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时间:2023-08-01 17:40: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第1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前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国家交通工程建设正在不断扩大其规模,交通工程的质量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对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法制化进程也促使了国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向制度化发展,国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笔者作为一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深知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笔者认真分析了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交通工程施工前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程施工前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前期工作,也是必须做好的工作。首先就是要做好交通工程相关文书的监督管理,不仅包括交通工程的设计,还有勘察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把交通工程的设计和相关勘察文书的质量关,避免交通工程设计和勘察文书出现错误,导致对整个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影响。我国对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在进行法治化建设,正在不断完善其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程设计和相关勘察文书,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相应的违规行为进行详细记录,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依法惩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不仅可以及时纠正其错误,而且可以对社会的其他交通工程参与主体起到警示作用,树立法律对于约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威慑力。通过采取法律手段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约束,不仅可以保障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达到其目的,而且可以不断完善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促使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严把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关。对交通工程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是保证招标活动公正合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要做的工作。施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整个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括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包括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质量监督为市场监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可能性,而市场监督的顺利进行也为质量监督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条件。最后是对交通工程相关合同文件的监督。交通工程涉及到很多的合同文件,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施工合同,认真监督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合同涉及的质量要求是否达到标准。对于施工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情况汇报,并进行相应整改。通过以上三项监督管理工作的结合,对我国交通工程质量进行前期监督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的效果,也为后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 交通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程施工阶段作为整个交通工程的主要阶段,也是核心阶段,对其监督管理工作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整个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阶段。首先,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行政主体的要求,在相关行政主体的规定内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相关体制和社会发展状况等都要求施工阶段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立足于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视角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次,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督管理。在施工阶段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非常关键的是对工程地基和工程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合理科学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合理抽查,客观检查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和具体规定的落实情况。一方面可以检验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从监督管理工作中反馈信息不断完善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体系。还有就是在施工期间采用制度监督的同时,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由于很多人为的监督工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误差,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加大技术监督手段的实施,这主要包括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竣工检测结果的监督、工程完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检测监督等。相关的技术监督主要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来实现,现阶段我国也在不断完善国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系统,这不仅可以为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档案网络管理的渠道,也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源的分享和流通提供了条件,使得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也标志着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向着科技信息化迈进。

全面分析来看,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针对施工期间的活动,并对整个活动过程以及相关主体进行动态全面的监督管理,这个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整个交通工程施工方方面面。笔者在文中论述了相应的现场监督手段,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查看相关法律和标准在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落实情况,也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式的合法合理性,确保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能完成其工作目标,又能不断完善其监督管理体系。

三、 交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系统,也是一个动态的监督管理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施工前的相关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而且还包括交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的正常投入使用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必须严格做好交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达到所有标准要求的工程才能投入到正常使用中,对于不符合具体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坚决不允许投入使用,坚决杜绝劣质工程的使用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然后是严格做好交通工程后期质量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投入使用的交通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具体要求,这不仅要坚决杜绝交通工程竣工后的维护工作对工程质量产生和工程使用寿命产生影响,而且要避免由于交通工程后期维护工作对国家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做好交通工程竣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程序具体有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验收程序监督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坚决不准予验收合格,并监督其进行具体整改。第二是必须严格监督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所有程序依次进行,不能让工程竣工验收漏过国家规定的任何程序验收。最后是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仅确保整个工程在竣工验收的时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且要保证其在今后的使用期内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整个监督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指导,并且不断更新和完善其监督管理工作理念,更要及时更新监督管理技术手段,确保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世界的先进水平处于同一层次。

结束语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我国交通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的好坏问题,而且也关系到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问题。在我国交通工程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交通工程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笔者在文中分别从交通工程施工前期和施工期间以及竣工后三个阶段论述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希望对我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机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0(5)

第2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质量监督;信息库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我国的交通工程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我国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的研究课题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借助于这一系统,可以对于相关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建档、监督抽查、交工竣工处理、业务辅助信息处理以及各相关档案信息处理工作,建立了一套系统性较强的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综合数据库。以此来实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自动化、系统化、规范化及公开化,不仅如此,还同时实现与全省同行信息互联互通。这一系统既可以实现在室内的相关办公,也可以实现野外的办公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相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还能进行对于相关交通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有效保证。它实现了从手工处理到电子信息化管理的有效转化。

1.系统需求分析

1.1 项目内容说明

随着相应的交通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以相关的网络为基础进行对于信息化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对于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同时它还提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的需要。

这一项目主要是针对相应的市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对于统一的监督业务处理、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利用地理信息管理快捷方便定位公路、公路工程及水运工程、查询处理有关业务,不仅如此,它还可以进行对于监督站的文档资料管理进行相关的处理,这样一来,就使得其管理方式由手工作业向着相应的电子信息化管理的转化,同时还进行了对于监督管理业务的工作效率的提高,进行了对于相关工程管理水平与从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的加强。其组要流程如下显示:

1.2 项目具体功能需求分析

1.2.1相关的质检业务处理

进行对于相关工程的质量行为管理检查、施工工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处理,需要加载不同项目的相关检查资料,自动处理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汇总表,然后通过进行对其外观的鉴定,评定出相应的质量等级,然后再添加本次检查的工程图片及解释说明。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相关单位反馈的处理结果再次进行登记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

按照工程项目计划进行开工,计划竣工以及相应的实际状况,进行对于相关工程状态的调整,以此来确定本工程是否开工,完工,交工及竣工,以备进行相应业务的处理。同时,还需选取某一工程,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进行对于其进度比例、合同段及整体工程的完工量的填写。

1.2.2 地理信息的管理

按照相关的职员权限进行对于地图对象编辑以及相关的工程图元的添加,对新建改道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路及村路进行编辑添加,不仅如此,还在相应位置添加与业务有关的公路、桥梁、隧道及水运工程图元,全图显示、放大、缩小电子地图,测试距离及面积、漫游电子地图、用圆、矩形及多边形定位电子地图,以此来将之运用于相关的电子地图的基本操作。

利用电子地图进行对于相关工程项目的查询定位,具有一定的方便性、快捷性以及直观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建设年度范围内,按照相应的行政区域地市及县市区,交通线路的高速、国道、省道、县乡路及农村公路,工程状态的未开工、己开工、完工、交工及竣工,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是否具备资质或在项目上是否招标,也可以依据某一个具体工程或多条件来实现相关的查询工作,查询到的工程将会在两方面进行显示。第一,在电子地图上进行相关的显示,第二,运用相关的列表框直进行对于工程代码及工程名称的直接显示,然后点击快捷键进行相应的整体查询及做相应业务调整处理。

2.系统的总体设计

2.1 系统的结构

这一系统主要采用的是电子地图,运用这一地图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相关的地理信息化管理,直观反映出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理位置以及相应的工程规模。通过操作相应的电子地图,可以较为方便地进行对于大到高速公路,小到农村公路等各级各条公路的绘制,这样一来,就可以对相关的工程项目一目了然。然后再输入

相关的信息,就可以进行对于某类(或某个)工程项目的快捷定位,这样一来,就使得相关的质监工作更加具有形象性以及直观性。地理信息直接与系统数据库进行有机的结合,对相关工程项目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从而提高工效率。

相关的系统结构流程主要入下图所示:

2.2 功能结构

根据相关的需求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然后再按照相应的质监工作日常业务流程及工作需要,对于本管理系统的功能来说,主要将其设置分为九大模块,这九大模块分别为:质检业务处理、工程信息查询、基础数据处理、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综合统计分析、法规文档资料、系统服务设置等,其功能结构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3.系统的实现

对于相应的交通工程项目来说,它主要基于相关的公路、桥梁、港口等,进行对于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机构设置信息、合同段划分信息的登记,同时还需要对各机构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工地试验室情况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处理,并且对涉及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进行对于本工程的基本资料、机构设置、合同段划分、监督申请、监督检查、检查意见通

知书、现场考核、工程进度、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及工地技术人员管理等信息的全面掌握。

对于相关的从业单位的管理来说,主要以在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独立试验室检测机构以及监督单位,进行对于从业单位所涉及的单位基本情况、技术人员(监督人员)、仪器设备、单位试验室、单位资质、工地技术人员、工地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以前主要业绩,年度主要业绩、目前主要任务等信息的掌握。

而对于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说,它主要是基于相应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项目经理等人员的资格类别,并进行对于从业人员所涉及的人员基本情况、人员资格、培训情况、主要业绩、在岗工程、所属单位情况等信息的掌握。

而对于相应的本系统的建设来说,它主要以B/S结构的广域网与C/S结构的局域网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结合。这样一来,就可以让所有的相关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其所允许的权限范围内,进入到本系统之中进行对于业务处理以及进行对于相关资料的查询。对于其内部的整体信息资料来说,本着:“内部控制,外部公开”的原则,进行对于有关管理层人员的工作量的彻底降低。不仅如此,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对于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信息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保证。系统主界面如下所示:

4.结束语

借助于这一系统,可以对于相关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相应的建档、监督抽查、交工竣工处理、业务辅助信息处理以及各相关档案信息处理工作,建立了一套系统性较强的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综合数据库。以此来实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自动化、系统化、规范化及公开化,不仅如此,还同时实现与全省同行信息互联互通。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养护;质量监督;科学管理;服务水平;经济性;安全性;高效性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2000年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地位和性质,并逐步形成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有力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对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也应当施行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首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施行质量监督管理,可借鉴通常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逐步建立起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

2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工作中对其工作行为负责,监督的特点有:

(1)强制性

不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对于被管理者和被监督者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

(2)执法性

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监察、纠正、许可等权利,因此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带有明显的执法性。

(3)全面性

政府监督行为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的,是政府对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对每一个项目来说,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

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社会效益,主要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行为各方的合法权益。

3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则

3.1科学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养护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对于测定的数据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其结果,因此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有科学性。

3.2公正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始终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从而保证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

3.3权威性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其质量工作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因此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具有权威性。

4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1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

(1)监督建设各方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从业单位资质、资信、质量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工作。

(2)根据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定期工程质量信息。

(3)参加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监督检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4)负责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5)对过程质量进行试验鉴定,出具检测数据。

4.2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办公室的工作内容

(l)监督办公室依照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现场采取点面结合、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养护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对影响养护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监督站应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和纠正。

(3)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4)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5)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养护工程建设前期、建设初期、施工期间、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进行实施。

5.1养护工程建设前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对建设单位监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

(2)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资格预审工作,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参加评标工作。

(3)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工作。

5.2养护工程建设初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1)办理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相关文件,监督站进行审核。

(2)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检查总监办、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计划,审核按照监理合同和规范应配备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

(3)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复核。复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施工组织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人员、试验检测设备配置计划。

(4)对有见证取样试验的备案。

(5)对养护工程供料的监督。对材料供料厂的资质审查,检查场地、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

5.3养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开工后的监督工作。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人员、设备与合同的符合性,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抽查。

(2)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

(3)对工程分包的监督工作。随时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情况,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

(4)对工程监理的监督工作。随时对监理单位监理资料、监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5)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工作。随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试验人员等进行检查。

(6)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对施工现场、材料厂进行巡视,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正。

(7)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养护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8)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对有关工程质量、建设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督办公室或由监督办公室报送监督站进行协调、仲裁。

(9)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在养护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置或整改,对履约能力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可报请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监督、参与对重大工程变更的确定。

(11)对材料生产的监督工作,重点是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

5.4养护工程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l)随时抽查建设单位对文件资料的管理。

(2)监督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检测与验收鉴定工作。

(3)监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4)参与竣工验收。

(5)对工程参与方的评定。

6结束语

总之,科学、有效地对现有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资金和资源,保持设施状况在相应的最佳水平上,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保证高速公路具有优良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李志刚.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决策及实施技术研究[D]. 南京:东南大学,2000

[2] 朱建民.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使用性能评价方法探讨[J]. 交通标准化,2004,7:33-36

第一作者作者简介:衡亮(1980-),男,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2000年7月毕业于陕西省交通学校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2005年1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路工程与管理专业专科,2008年3月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现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5篇

1施工前的监管要点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上。若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勘察、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设计质量责任。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誉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循环,规范所有主体各层次、各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实现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二是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对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项目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管事项

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质量监督机制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主要围绕三大部分: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管。三大部分主要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为适应现代化高速发展的需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试验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通过现场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建设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监管过程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任何单位不可代替和越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在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掌握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4结语

公路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因素和人员众多,交付使用后直接影响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因此,要求各个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在各个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公路工程建设这一民心工程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 D40-2002)[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0引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掌握公路工程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也应将具体工作同国家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不断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1督查工作计划

在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职责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时间、财务和人员等具体状况,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并通过法制部门的确认。

2“双随机、一公开”概述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全国全面推行。督查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督查开始前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督查后将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1“双随机”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的“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督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督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督查人员。

2.2“一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督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督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督查结果在部级网站或省级网站公开。

3“四个清单”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中应严格按照“四个清单”进行管理。“四个清单”即《督查任务清单》、《质量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督查中使用的“四个清单”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使用。“四个清单”前后衔接,首尾呼应,形成有效的工作闭环。对于工程实体质量,《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具体的督查对象和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清单》,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整改报告、必要的检测报告、工程照片(整改前后对比)、责任追究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及整改期间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整改落实清单》,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写《复查验收清单》。对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复查验收清单》中说明后续跟踪方式,并在问题整改后向督查部门提交《后续工作汇报》。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4新方式在督查工作中的应用

4.1督查准备工作

督查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督查组数量、督查组组长、“双随机”、确定督查依据、方式、内容、督查组分工、印发督查通知等。在开展“双随机”工作时,应由督查组组长提出“双随机”申请,并填写《“双随机”督查申请登记簿》,最后与相关部门共同抽取督查项目和督查人员。督查依据应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工程项目设计批复、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要求。

4.2随机取样

随机抽样亦称“纯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即按随机性原则,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以其结果推断总体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单纯随机抽样又称简单随机抽样,是最基本的抽样方法,分为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在重复抽样中,每次抽中的单位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可能不止一次被抽中。不重复抽样中,抽中的单位不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只能抽中一次。督查前先由督查人员结合工程情况编制评定单元样本,再由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抽取评定单元,最后由督查人员按照《督查任务清单》对抽取的评定单元进行各项检查。整个随机抽样及督查过程均需留存影像资料。

4.3现场督查

现场督查开始前,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介绍督查的依据、方式和内容等;督查组对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抽样,并明确项目督查任务清单。现场督查结束后,组长应召开督查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人员分别说明对本部分检查情况;根据检查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对每个督查组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问题处理意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组长意见为准。督查组会议后,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情况反馈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组长介绍督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员进行补充说明;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就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向督查组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会议意见,督查组填写《质量问题清单》,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能够当场整改的,由督查组下发《现场纠正通知单》,进行现场监督整改。执法文书中应明确工程项目名称、问题存在部位和具体内容、处理时限及要求等,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不能当场整改的,以《督查情况通报》为准。

4.4督查问题整改落实

现场督查全部结束后,各督查组应提交《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等全部督查资料。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需由督查组组长说明情况。《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各督查组组长和相关部门,就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确定问题处理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参加会议。督查部门应在各督查组提交全部督查资料后一周内,根据现场督查情况和重大质量问题专题会议确定的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督查情况通报》。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可在《督查情况通报》签发后以其他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视情节轻重和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按时向督查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督查部门对督查工作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任务清单》;《督查通知》;《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督查情况通报》;《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

5建议

5.1制定改进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制度,明确需要修改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条件、时间、分工等,使督查工作紧跟国家各项要求,明确行业新颁布的标准如何宣贯,如何落实到具体督查工作中等方面内容。

5.2形成服务意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觉做到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督查工作相关内容,接受督查对象监督,定期征求参建单位意见,开展工作方式方法的研讨、调研,不断调整督查工作的思路,提升督查工作的内涵,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7篇

关键词: 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

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们出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严重的质量问题还会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公路工程的质量特别重要,加强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保障公路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每一个质监人的职责。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索的。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

1.1、全面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战线较长,材料设备品种较多等特点,如果监督人员只是一个月去一两次肯定是不够的。而难点就在于工程项目多,人员又较少的情况下,全面监督力度肯定就不够了。

1.2、质监机构由过去的技术监督,逐步走向行政执法的方向,而现在的监督模式有待创新,距离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距离。

1.3、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监督管理体制还有待完善,仪器设备配备有待完善。虽然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设备配备等都日趋完善,但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没有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就很难建立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能相适应的权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更多的新技术和应用到公路工程建设中,而监督人员就应该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技术水平;更多的新材料应用到公路工程建设中,而相应的工程质量的检测,就需要购买更加高效、先进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4、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不良,参建单位履职不到位也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期和质量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新建工程的路基工程需要一定时间的自然沉降,施工单位只盲目追求工程进度,不考虑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和工程实际情况,容易忽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个别项目存在监理和检测单位履职不到位,监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对施工工序进行严格管理,监理的抽检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忽视一些明显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导致项目的内业资料、实体质量管理混乱,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检测单位存在数据滞后甚至造假情况,施工资料不能及时完善,工序管理混乱。

1.5、廉政建设工作还需要长抓不懈。公路项目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始终将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做好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2、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2.1、加大监督力度。监督人员要抓好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这三个环节,重点进行过程控制。

施工前,严格审查报监材料,确保符合相应要求才能开工。组织参建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详细讲解施工要求、技术标准、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人员、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程序,确保施工队伍的准备工作就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确保施工工艺的准确性。加大对重点工序、重点部位的监督旁站和监督检查,参与对所有分部工程的验收,对桥涵等大型结构物的每个工序都进行检查,在料场和桥梁部位及危险较大的部位安装监控。发生质量和安全的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处理,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召开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通报各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各单位主要岗位负责人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对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持续的关注整改效果,注意过程中的指导,保证落实到位。如果发现工程质量持续下降,监督人员应及时到工地现场进行提示和指导,尽力帮助改变这一现象。加强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加强桥梁、高边坡和码头等结构物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辨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等安全措施,逐步把隐患排查和治理纳入施工过程管理,形成监管规定和督查标准。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形成制度标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法制化。

施工过程中,以保证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为目标,加强对监理机构及试验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重点加强对工地试验室及受项目直接委托的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要求各责任单位认真整改,提高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杜绝数据造假行为,为交通建设质量提供保证。

公路项目完工后,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交(竣)工验收是公路工程通车前的最后一道监督管理关卡。为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客观性、技术性与科学性,应该严格按照质量和安全监督程序,制订交竣工检测方案,通过外业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等方式完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监督工作报告,严格竣交工程序。依据检测数据做出准确的判断,确保鉴定数据的准确性,避免“豆腐渣”工程投入使用。

2.2、创新监督模式。推行“阳光执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每个公路工程项目要配备两名及以上监督人员,必须取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依法行政。类似《交工意见书》这种重要的监督文书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保证执法文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每年年初做好全年监督计划,针对全区交通工程项目量多面广的情况,农村公路主要是推行片区负责制,重点工程实行分项目落实监督负责人,各片区监督负责人对受监项目负责。依据各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薄弱环节、工程进度情况分别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计划,包括详细的抽检计划,切实做到监督不留死角,认真按监督计划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程序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

《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监督工作交底会议,主要包括:(1)项目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工作计划。(2)监督检查的程序。(3)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和安全规范。(4)工程质量鉴定和验收的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年度监督计划,结合各项目的特点,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开展履约检查,包括项目参建各方是否符合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是否满足要求,施工单位的机具是否齐备等,这些都是项目质量和安全控制的必要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特别是高填方高边坡、桥涵、大型挡墙、结构物回填、路面工程,严格要求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频率,严格要求监理旁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管。落实措施,保证每季度对各个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督查,对重点项目增加质量和安全的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监督人员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保体系的运作情况、施工工艺及实体工程质量,重点检查易发生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及薄弱环节,特别要求对各项目的原材料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责令清理出场,对不规范的行为及产生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个别问题较多的的工地,采取加大抽检密度、派驻监督人员进驻现场等方式实行重点监管 。

要求监督人员不断完善公路巡查记录表格,内容涵盖建设程序检查、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各项目指标,要求操作方便、针对性强。按一路一档建立监督档案,包括各项目的设计标准、各工序的验收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记录及处理意见等,做到有据可查,也加大监督人员的责任心。

监督机构印发《工作日志》用于记录职工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每个月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对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均留下影像资料,并制作PPT进行展示,认真分析上月的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确定下个月的目标任务和关注重点,不断纠偏,达到质量和安全的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交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对信用差的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重点放在落后的、问题多的企业和项目上。把查处结果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挂起钩来,与招投标挂起钩来,促使交通从业单位形成认真履约的自觉行为,保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

2.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质量监督知识和安全监管知识是统一的,相互影响、互相促进,学安全也是抓质量,质量搞好了安全隐患也相对减少。质量监督人员应该能够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实践,加强自学,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监督机构内部培训,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和思想道德素质。以适应岗位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加仪器设备,完善质量监督手段。

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监督人员的考核,把各项目的质量情况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监督人员的绩效工资挂勾,做到定线定人定责。制定措施和办法,调动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为交通质量和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2.4、在公路项目的实际施工阶段,要求公路施工单位建立起自身的监督检查体系,把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人,同时能够严格地执行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时,都能够向上追溯找到相关责任人,并根据事前的质量责任制度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监督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各项工作是否按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改进监理作风、严格监理程序、加大监理力度,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履行监理职责。

质量监督机构采用PPT方式进行演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学习公路施工技术、公路质量和安全监督及行政处罚、质量和安全隐患展示及产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组织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别对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个板块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提高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意识。

2.5、始终把质量监督人员的廉洁自律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努力做到廉洁从政,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做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以身作则,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严格进行自我监督,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大胆工作,不怕得罪人,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对整改结果及时复查,要求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总结,落实措施,举一反三,杜绝以后类似问题再发生。

质量监督人员要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经常深入群众,了解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了解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保驾护航;认真调查和总结农村公路的质量保证体制,树立敬业钻研、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概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历经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洗礼,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法为主要任务。

1国外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在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模式上,西方国家的承包商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至于政府是否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资本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

从政府是否直接介入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例如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依据《美国统一建筑条例》,美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在政府建筑官员行政管辖之下的监督执法机构来实施的。政府授权建筑官员指导法规全部条款的实施,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具有执法权。同时在必要时,通过批准,建筑官员可以任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官员、检查员或者其他雇员,并赋予他们必要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履行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二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建设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第三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法国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和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须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2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较高,这点与他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施工单位的内部自我检查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虽然作法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各国的实际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会把涉及公共利益与居民安全的城市住宅、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环境建设等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通过以施工许可和建筑产品使用等一些制度为调节手段,辅以市场准入机制和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认证体系来加以管理。突出的显示出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对于业内人士而言,整个行业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并重管理。通过资质和使用双重许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后续麻烦,有效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也避免了不合格工程的交付使用,减少了对社会投资的浪费与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更多的是建立在建设法律体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第三、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备的建筑市场准入体制,而这一点,也无疑成为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提高的重要把手,严格的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违法的代价是沉痛巨大的。

第四、在发达国家中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主导作用巨大,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全面控制,对设计文件的批准和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施工工程的管理与交接都全面参与管理。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关注涉及社会大众生活方面的公共利益。发达国家重视可行性研究,重视设计优化过程控制以及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保证等方面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第五、发达国家推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建设、承包、设计、建材供应、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对自己公司所从事的该项生产活动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然后按合同承担责任。在管理中还根据承包商的声誉、质量管理水平、建筑物的施工难度与抗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担保保险费率,作为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在工程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这也就有利的促进了承包商走上保质量、树口碑、赚业绩的良性发展轨道。

3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介绍的西方国家典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之外,在细致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还是能看到诸多取经之处,这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要走的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普遍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诸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阶段性控制。政府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以期达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管各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监管方式、机构设置、监督内容等都存在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共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内在客观规律,是符合新时期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5-6.

[2]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3]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研弑[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52-56.

[4]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第9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法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使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使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种形式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如何搞好政府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就成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对于工作人员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的性质和地位! 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的特点

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 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 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峡江县县委、县政府特别关注我县水利发展动态,随着县水利局争取到的水利数量的日益增多,对水利工程质量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2013年,经县委、县政府决定,正式成立峡江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确定县质监站为隶属于县水利局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经费落实由财政全额拨款。县质监站成立后,有自己的办公场地,门牌、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配齐,制度已上墙,有卷尺、皮尺、照相机等简易质监工具,并能独立履行相应职责。

目前我县质监站的监督任务根据责任划分,主要为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同时配合市质监站对小农水重点县、农村饮水、中小河流治理及其他水利工程进行质量监督。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由内业和外业两个方面组成:其中内业工作包括查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及抽检资料,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核备工程质量等级,确保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在外业工作上,通过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填写巡查记录,回收整改情况的形式,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受我站监督的2012年21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于2013年10月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理规范,验收合格。同时我站在全市2013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考核中,工作到位、资料整理规范、工程实体质量合格,排名全市第一。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

4.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

我县质监站虽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因成立时间不长,人员不到位,还不能独立履职。质监工作,在职能上也与县水利局建管股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存在相关人员既是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又是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的情况,即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扮演着“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4.2人员素质不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相对不固定,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偏低。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督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施工、 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等方面应比一般专业人员具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知识。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水利工程质监人员的素质显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如我县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共7人,其中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的仅有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1人,其余均为助理工程师。加上监督检测装备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受经济水平、地域环境等因素影响,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都不到位。

4.3费用无保障,检测难

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自2009年起已取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我县所有水利工程项目没有收取质量监督费。县质监站虽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财政拨款仅限于人员经费,而没有工作经费,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无任何资金来源,工作难度较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质量飞检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5.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5.1对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改革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 :有利于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这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5.2加强队伍建设

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6.结语

水利工程是一项关乎国家发展的重要工程,为了避免水利工程出现问题,应该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在的实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能完全达到新一轮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政府部门仍需从决策上不断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与建设主体质量保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健全和发展。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省、地市、县级管理机构;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三是推行了建设监督制。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

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科学、法制的发展之路。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运行方式上仍存在诸多矛盾。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条块分割是指全国范围内按专业纵向分条,按地域横向分块实施分别监督管理。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容易政出多门、界限不清、职责范围不明、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就一个地区而言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体制形态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代表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处的体制形态及其性质,将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广度、深度以及监督方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质量监督费用是政策性的强制收费,是质量监督机构唯一的资金来源。因此,质量监督机构会因业务范围的划分、收费标准的执行、预收费用的最后结果等与建设单位发生一些收费上的关联。一方面容易使人把质量技术执法误解为社会中介服务,一方面也会使质量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影响。另外,全国各省市发展不均衡,同一省市各地区发展也不均衡,建设规模参差不齐。因此,监督费收取费率差别就很大,高的地方取工程造价的3%左右,低的地区为0.7%,相差四倍之多,势必对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造成影响。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期望目标不一致。政府委托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监督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期望目标的差异性和不一致性。到目前为止,实行的固定费率监督费用,不利于激励监督机构努力工作,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益,有可能选择降低监督成本、监督不力的行为,从而以损害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为代价获得监督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社会过于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政府视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目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对施工中的主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并最终核定工程的质量等级,颁发等级证明文本,该文本已成为社会工程建筑使用管理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文本。建筑工程办理工程验收、进户手续,直至公安局给予房屋路名、牌号以及所有建筑工程的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都要依赖于质监机构的核验结果。这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充当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市场角色。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其好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评定出来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以至于对工程全过程的工序验收,如梁板的钢筋隐蔽验收检查等,全靠质量监督员来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开发商的质检部门和质检员,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成了工程质量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便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则。

(五)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过去由政府质量监督和企业负责两部分组成。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政府监督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控制工程质量滑坡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是政府实施工程质量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现在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正式成员,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第11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V21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质量对于企业和工程的重要性,并逐渐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这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的质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的原因,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还存在着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影响着质量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影响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依据不太完善

目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主要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监督。但是,因为水利部出台的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对于一些县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没有规定相关的质量监督依据,这就让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缺少了具体的监督依据。此外,因为小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缺乏制度性保障,对于工程建设中的些违规违法行为很难采取惩罚措施,只能采取教育、督促的方式责令其整改,这严重损害了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效力,导致了屡禁不止的现象频频发生。

1.2 水利水电过程的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水利水电的质量监督人员是质量监督工作切实进行的关键,如果缺乏了高素质的监督人员,就会让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能落实不到位。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他们不仅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不能再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还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的现象,导致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进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地发展,各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纷纷涌现出来,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这就需要高素质的水利水电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实现工程项目的高质量。但是,一些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合理,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虽然经过短期的培训,但是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够,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不强,从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

1.3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方式方法需要改进

由于一些县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起步晚、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质量监督方式方法上依然呈现出较为传统和原始的现象,缺乏科学化的监督方式和方法,这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具体说来,一些县级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方法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凭“资料”监督现象严重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较多,质量监督人员较少,缺乏交通工具,且业务素质不高,使得一些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很少在工地现场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和实地监督,而是凭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质量评定。这种监督方式往往会因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造成质量监督的结果不正确,也失去了其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单一的实体监督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水利水电的质量监督直接将质量监督检查放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及技术质量标准要求上面,而且单纯地放在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上,忽视了参加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的行为规范上面,导致了工程的质量受到影响。

(3)凭经验监督现象严重

有些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仅仅凭自身的经验来监督,通过简单的“手摸、眼看、锤敲、估计”等方式来进行监督,没有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对其质量状况进行监督,导致了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较大随意性,很难具备较强的说服力。

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完善质量监督依据

要加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标准,并建立好相应的违规违章惩罚措施,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有依据可循。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要并结合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更加明确县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方式。对于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要坚决进行打击,采取具体可行的制裁手段,如罚款等,以保证政府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有效监督。

2.2 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不断发展,我们要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质量监督的工作效率。水利水电工程的种类繁多,每一种种类又分为不同的结构形式,对于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和施工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需要质量监督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包括水工专业知识、机电专业知识、地质专业知识等。此外,因为质量监督工作关系到水利水电工程的作用的发挥,甚至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质量监督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意识。一方面,当前的质量监督机构要促进监督人员的专业合理搭配和行政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的同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通过优秀人才的选拔、定期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会等,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政治素养。另一方面,要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行政知识的提高,让人员在培训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3 改进质量监督方式和方法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协调工程各方工作的关键性人员,因此对于监督方法和方式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最大效率的发挥,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质量监督人员要坚持抽查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要明查,更要暗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来资源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可靠性。其次,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参建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只有加强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全方位地保证工程的质量,才能实现质量监督的目的。最后,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并积极运用新技术到质量监督工作中去。单凭经验监督出来的质量并不一定真实可靠,需要监督单位对监督方法进行研究和开发。

2.4 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质量监督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加大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编制详细的质量监督计划。在工程施工期间将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做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要求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必须进行跟踪检测,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平行检测。项目组根据质量监督站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对一般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抽查为主,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的关键部位以及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对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行为,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要加大质监站直接的信息交流,对各自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和沟通,并互相学习新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结束语

总之,随着水利水电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对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具有重要意义。水利水电质量监督单位要建立明确的质量监督依据,提高人员素质,改进质量监督方法,才能促进水利水电质量监督质量工作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红.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探讨[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1)

第12篇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确保全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年第3号)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之农村公路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指:各乡镇(街道办)行政村至自然村公路、主干线至自然村公路及自然村至自然村公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则修建。

第三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资金来源:州、市财政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办)及村通过“一事一议”自筹。

第四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技术标准应结合当地农村发展和交通量的实际情况,本着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免大改大调和大挖大填,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路面抗灾能力,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路基不得低于4.5米,路面不得低于3.5米,路面结构采用不低于20厘米的砂石路面,涵洞每公里不低于3个圆管涵,路肩采用土路肩。若有条件的和百姓积极性高的村寨需修建水泥或沥青路面,技术标准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村村通”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其质量监督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应对质量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第二章工程管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为加强“村村通”工程建设的领导,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汤中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岩四同志兼任。市“村村通”工程在“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的“村村通”工程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村村通”工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为本辖区内“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全面负责“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由市交通局统一委托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履行全市“村村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指导、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参与“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村村通”工程质量监督期为项目得到市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签订目标责任状,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二)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建设项目应实行社会公示,所有“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

(五)“村村通”工程采用月报制度,业主自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后首月起,每月按照标准格式填报工程进展情况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包括电子文档)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六)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一)“村村通”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为每个项目邀请两名当地村民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管理。

(三)监理组织必须加强项目的抽检工作,检测数据要独立准确并建立台帐,做好监理日记。

(四)监理组织必须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进行检查与旁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组织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纪检监察和交通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调查和乡镇(街道办)所报项目编制出全市年“村村通”公路年度改造计划,并负责计划项目的监督实施,需做到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各业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载明:项目名称、路线的起讫点、里程、现有公路状况以及调整的理由。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

“村村通”工程项目设计由乡镇(街道办)组织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阶段简易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示意图、标准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主要构造物简图及工程量等主要指标数据。简易设计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招投标

“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委托招投标公司组织工程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和工程设备。

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取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至少要三家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谈判,必须完备相关手续,保存完整的谈判记录,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不能降。

项目业主和中标单位必须签订完整的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实施管理。施工合同需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

“村村通”工程项目准备工作完成后,包括批复的简易设计、招投标工作完成、合同签订完善、监理和质量手续完备、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到位、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填写《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

《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实施,科学安排工期,加强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

“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三阶段验收。建设项目的前一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全面完成后按照《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资料管理与归档

工程资料需严格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做到一路一档,资料完整真实。

(一)业主资料由项目业主负责整理,包括简易设计、开工报告、合同文件及来往文件等。

(二)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要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资料、实验台帐、申请报告、中期交工证书、中期支付证书及各种文件指令等,要分类归档。

(三)监理资料由监理组负责收集整理,其抽检资料要内容真实,要针对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及时指令和反馈信息。

(四)所有资料在竣工后,分类整理归档,报业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