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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

时间:2023-08-01 17:4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

第1篇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现代化发展需要重视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才能制定并执行更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举措。非农化发展在乡村社会、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等层面均有不同状态的事实呈现并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正负双向功能。非农化发展的政策价值主要是推动党建引领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农业生产再组织化建设等方面。

关键词:乡村振兴;非农化发展;政策价值

非农化发展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让农村按照农村的模样存在与建设,让农村在农村的轨道上发展与振兴的思想,更像是一种带有返归与惋惜的“理想主义”虚幻表达。从辩证角度看,非农化发展才是更加真实的存在,其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多已知或未知的社会风险。承认与辩证看待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的客观事实,才是更加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价值有效实现的理性选择。

一、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结构特征及其多重呈现

从本质上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是乡村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受到外力影响而进行的结构化赓演的必然结果,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非农化发展都意味着农村不再是一个自为自主的社会体系,而是更加深入地嵌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系统网络中。作为社会系统网络发展的组成部分,乡村非农化发展表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具体呈现为乡村社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面。一是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乡村社会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养系统,既是乡村生活共同体的物理载体,也是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乡村社会非农化主要表现在生活空间非农化与乡村文化非农化。首先是生活空间非农化。一直以来,农村发展都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联系。不管是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虑还是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村庄合并、撤村并社等各种发展乡村社会的措施,意图以城市建设的科学主义与理性发展取代乡村社会的经验主义与自然发展。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导致了乡村生活物理空间的非农化重构,标准化取代个性化,统一性替代差异性,集中性取代分散化,随之而来的还有类城市化的新的社交网络、高成本生活以及集约便利的服务。其次是乡村文化非农化。乡村文化不会停止变迁,现在的乡村文化绝对不再是传统取向、小农社会、封闭稳定意义上纯粹的地方性乡土文明,而是呈现为被放置于工业文明、小农社会化、开放失衡状态下混融的非农化发展状态。乡村文化原有的单一化、同质性特征正在被多元化、异质性特点所替代。原有的传统文化价值依然产生影响,继替的文化非农化变迁正在发挥新的价值影响。乡村文化非农化发展使乡村文化以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两种形态共同塑造着乡村社会矛盾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孟德拉斯所谓“文明的冲突”。显然,乡村文化非农化是乡村文化振兴必须面对和考量的基本事实。二是农业生产非农化发展。在现代资本主导与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部门,从传统小农状态走向现代化主要通过各国的农业保护制度与非农化发展,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事实与必然趋势。其中,农业非农化发展主要是指农业劳动力、农业土地与农业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非农化。首先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现代社会流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让固乡守土的传统意义的农业劳动力即农民进入城市,实现非农化就业,农民的多元分化甚至让“谁来种地”成为世纪之问。总体而言,除了原有的留守农民,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还有租地农户、返乡农民、种粮大户、各类农业资本公司等。无论谁来种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非农化都已是客观事实,即使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农民家户,也是非单纯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显然,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已经开始改变农业生产结构与生产关系。其次是农业土地非农化。土地具有非再生性,因此为了“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我国执行了最为严格的耕地红线制度以保证农业生产。不过,正常经营条件下,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农业用地是常识,也是共识。这样既能创造就业容纳转移农村劳动力,又能创造财富与税收,这种比较效益结构是土地非农化使用的根本动力。在此动力驱使下,城镇化与乡村社区建设“征地”、资本下乡“租地”等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被非农化使用。最后是农业资本非农化。从历史角度而言,农业生产剩余主要被体制性地转化为城市与工业资本。目前国家资本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被有计划地投入农业并沉淀为农业资本。不过,从事农业生产带来的温饱有余、富足不够的事实与经济理性的指引,让农民不会跟随国家战略,而是更愿意把自身积累资金投向非农产业。在利润增值的理性支配下,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生产要么是农业搭台、政治唱戏,追求政策红利,要么是将农业生产引向更能产生利润的品类与行业。个体与资本的理性行动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造成农业资本非农化发展的外部性结果。三是农民生活非农化发展。“农民”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主要有阶级、制度与职业三重理解,农民现代化是农民适应“传统—现代”发展模式的角色转换、职业转换、身份转换。正是这三重转换形塑着农民非农化的生存状态。农民非农化生存是农民适应现代化发展,获取生活资料的个体能动性与生存理性的本质表现,主要表现为就业、收入、生活的非农化。在就业与收入的非农化方面,农民就业形式已完全超脱传统农业领域,呈现为兼业化,非正规就业、非正式就业等特征。在特定国情下,“农民工”称谓正是农民就业非农化最好的现实注解,多种职业、多项技能几乎是每个农民必备的生存条件。就业非农化直接带来农民收入非农化,数据表明,单纯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逐年减少,非农化职业收入是农民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与保障。收入增加带来消费能力提高,直接将农民的传统生活带入非农化状态,生活方式、生活内容超越传统范围,开始与市场主导的城市生活接轨。总之,农民群体偏重保守、重视伦理的传统性格正在被非农化改变或取代。

二、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及其政策意指

一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影响具有多层面的连锁性特点。总体而言,这种影响可从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两方面解析。首先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多重积极效应。非农化发展促进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积极转变,成为有效解决人地矛盾的主要途径;专业、合作、网络等生产方式正在改变着分散、单一的传统家户农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与销售方式;竞争、开放等市场观念取代封闭、保守等农耕思想,正在成为塑造“现代农民”的观念要素。其次是乡村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消极效应。非农化发展造成乡村社会基于伦理传统的社会契约开始失效,既有的社会治理网络与安全基础遭到破坏。长期发展而言,这是乡村现代化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破旧阶段,而短期却必然造成乡村社会资本的快速流失。孝养文化、互助网络的约束力逐步减弱造成社会价值失准;农业生产要素流失,土地成为资本下乡赚取政策红利的猎品;农民被标签化为落后主体挤出农业生产;农民本体性价值被社会性价值替代,攀比消费、低俗文化流行导致社会关系失衡。二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政策意指。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与双重效应表明,辩证看待非农化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政策价值。其关键在于如何让非农化发展更恰当地嵌入既有的乡村社会结构,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通过外在政策力量引导非农化发展的积极效应发挥并限制消极作用的成长。具体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至少给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三方面的政策意指。首先是党建引领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重构国家与乡村的制度性联系,重新整合与凝聚各类乡村社会主体力量,实现乡村共同体的“共建共享共治”。通过共同体建设形塑乡村现代化过程中的适应性机制,不仅能有效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新的规则、组织等资源要素,而且能增强乡村社会应对社会资本流失与社会结构解组等负面效应的行动能力。“党建引领”一方面是保证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方向,更重要的是实现党的社会的有力发挥,即由党的建设出发型塑政党服务农村与农民的生活性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能力,使之成为推动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力量和乡村非农化发展回应机制建设的支柱力量。其次是推动乡村文化的多元融合与创新发展。乡村文化振兴至少需要重视“三个结合”,即增进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主体文化体验与表达的有效结合,实现各类文化主体能够动员与愿意参与的有效对接;促进乡村文化组织建设与移风易俗的有效结合,缓解乡村文化凋敝造成的种种弊病,提高乡村社会生活的文化质量;标准化的公共文化建设要与地方文化、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尊重并引领地方文化自主创新,实现政府提供的与乡村需要的之间的有效对接。乡村文化振兴能有效引领、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文化要素及其正面功效。最后是推动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村集体能力。市场经济重塑下的乡村经济不可能重新回到政治规制的集体经济,但是没有新的集体化、组织化的链接机制,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与市场发展的竞争,这导致进入乡村社会的非农化发展要素如技术、资金等,要么成为强势资本剥夺弱势农民的工具,成为无序竞争、不当竞争的来源;要么无法与农村社会的土地、劳动力等原材料有效结合,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动能。因此,关键在于推动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民生产的自主能力,进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农业生产“再组织化”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联结机制的建设,即建设协作机制,挖掘传统互助与现代合作社的内在优势,实现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建设服务机制,形成服务农业全过程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组织化的服务实现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建设规制机制,规范新的资本力量在农业领域的市场行为,保护家户小农的权利不受资本剥夺。这样通过“再组织化”方式为非农化发展资源建立有序进入农业生产的规范渠道,使之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要素。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社,2005年版.

[2]温铁军,张孝德.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解读:乡村振兴十人谈[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53-7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网络治理研究(2018BZZ002)

作者:李有学 单位:河南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所

第2篇

【关键词】乡村;社会关系;综述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快速转型时期,要理解当今社会的深刻变革,首当其冲应该考察乡村社会的变迁,而要研究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社会关系的嬗变无疑是最基本的视角。同时,为了实现乡村社会的井然有序和和谐发展,仅仅重视基础设施和物质层面的改善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乡村社会关系有深刻的认识,从这个角度说,考察研究乡村社会关系也是乡村社会治理、构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前提。

一、社会关系的定义

在村民的日常实践活动中,个体所能涉及到的关系主要有三个层次:村民与村民之间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村民与组织(村委会、基层政权)之间互动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村民个人所属群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韦伯认为“社会关系”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青井和夫将其定义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互动的模式相结合,形成一个功能性单位”;本文中“社会关系”的释义参照贺雪峰关于“村庄社会关联”的定义:“村庄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内部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就构成了村庄社会关联,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

二、国外学者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

西方学者也曾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杜赞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对中国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读,认为村庄并非是封闭性的,总是以各种各样形式和外界发生联系;韦伯则认为中国的乡村是一个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伪能力较强的村庄联合体;黄宗智认为中国的传统乡村是一个关系紧密且封闭的关系共同体,因为乡村有着高度的自给自足性;施坚雅把目光聚焦于中国乡村的乡镇集市贸易,认为中国农民经济活动的中心并不在村庄,而在基层集市;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框架内,认为村庄共同体中农民有着社会公正和伦理道德的观念意识,并会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就是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塞缪尔,波普金则有着跟斯科特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村庄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村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搁置集体利益,而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原则。这就是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也即“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之争。对于中国村落共同体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日本学界有著名的“戒能―平野”之争。平野通过考察村落传统的祭祀仪式、集会情况和社会治安等活动认为,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表征;戒能通过考察村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认为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落之间的关系非常疏散,从而否认村落共同体关系的存在。

以上国外学者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若干研究,有一定的借鉴和可取之处,但是,要真正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性质,不应该单纯的从“经济的”或是“政治的”视角,而应该以传统乡村的社会关系为核心,立足于“”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的本土社会,这样才会使研究结果更具精确性和适用性。

三、本土化的乡村社会关系研究

自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学界就开始重视对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探讨,因为了解乡村社会关系的概况和发展有利于学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乡村组织的运行和农民的行动逻辑。其中,对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视角:

(一)传统的文化和心理视角

传统的文化视角以中国儒家价值取向为基础,作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的起源。有着浓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心理倾向,因其深刻的解释力度一直为后人引用和修正,但分析过程缺少实证数据资料的支撑和动态意识,导致对当今乡村社会关系的解释力减弱。典型的代表就是的“差序格局”论、梁漱溟的“伦理关系本位”论、林耀华的“关系均衡”论等。特别是的“差序格局”概念是对乡村社会关系研究的开拓性概括,对后来的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比如孙立平就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中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传统社会中血缘与地缘关系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因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是以血缘与地缘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而建国后稀缺资源的配置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也带来了‘差序格局’的变动;”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模式;翟学伟的“缘、情、伦”三位一体的人际关系模式;陈俊杰、陈震提出的差序格局的“伦理、情感、利益”的三维建构等,都是对差序格局模式的补充。

(二)变迁中的结构视角

从结构视角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关系,把整个乡村社会内部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从分析的层次上看,它属于宏观或是中观层次,其中最能体现这个分析视角的是对中国家族和宗族组织的研究。宗族组织的研究假设是传统的“皇权不下乡”思想,认为整个农村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乡村共同体,村民们在这个共同体内可以得到情感、生产和生活上的全部满足。“乡绅阶层”是乡村社会关系的主要研究对象,传统农村“士绅阶层”不仅是乡村秩序的主要维护者,也是村民日常生活中关系的调节者,是农村社会和国家政权互动的缓冲地带,孔飞力的“士绅统治”和黄宗智的“第三领域”反映的就是中国传统农村士绅的力量。

自中国社会学重振以来,农村的家族或宗族组织就是社会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开展,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却没有随着现代因素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而式微,相反,许多学者在研究近年来的农村宗族问题时,却发现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在农村有复兴的趋势。王沪宁从功能主义视角深入地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村落家族文化;杨善华、刘小京从变迁的视角详细解读了中国农村宗族在改革开放后的变化;贺雪峰、全志辉从社区记忆的层面分析了村庄中国家、村级政权和村民三层之间的社会关系;而肖唐镖则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探讨了家族的各项功能。自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都是社会界的研究热点,近年来,随着宗族的复兴,不少学者开始挖掘农村家族在乡村治理中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而对宗族的研究,正是探究乡村社会关系网的窗口。

(三)日渐流行的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视角

相对于文化和结构视角,运用网络分析和社会资本专门研究乡村社会的视角还比较新,研究成果也比较少,研究的问题一般都集中在社会网络与地位获得、不同阶层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公司企业等组织的网络和社会资本等。其中,专门对农村关系进行考察的有:张文宏对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支持网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天津农村居民的社会网是以高趋同性、低异质性、高紧密性为特征的。同传统中国农村相比,以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亲缘关系在社会网中的重要性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胡荣运用普特南共同体趋向的社会资本理论,测量了中国农村基层社区的社会资本状况,并据此探讨了社会资本与村民政治参与及村级选举的关系;林聚任从社会风气观、公共参与、处事之道、信任安全感和关系网络五个维度,调查了山东农村的社会资本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社会资本呈现出传统性、关系主义、家族主义、特殊性信任、社会参与性低的“明流”特点;也有学者研究了关系与信任在农村社会的地下“”蔓延中的运作逻辑,邓燕华通过对湖南某村长期的田野调查,发现了关系是地下“”蔓延的主要渠道,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自己人”和“外人”的界限和不同的交易规则,关系信任是地下“”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

四、结语

长久以来,学者都视中国乡村为一个村落共同体,在滕尼斯对共同体和社会所做的对比分析中,共同体内亲属、乡邻和朋友的交往原则是情感、认同和依恋;而社会中成员的交往原则则为理性、功利和弱认同。显然,村民的社会关系状况深受所处的共同体结构的影响,然而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村民之间的互动也在重塑和改变着乡村共同体的结构和内容。村民对原有乡村共同体的认同已经逐渐弱化,功利主义不断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情感,因此不少学者预测乡村发展的终点将是城市化,乡村社会关系和乡村人际交往最终将成为城市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特征在乡村的复制。然而乡村社会的某些特征,例如相近的邻里、共同的血缘和共同的集体利益都是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的,这些村庄特征仍然将日益个体化的村民联结在一起。村民仍然对乡村共同体有着最原始的认同,这可以解释,虽然村民间交往的功利性因素不断增强,但是交往中依然保有充满乡土气息的人情味。这种充满人情味人际关系的存在也就决定了村庄变革的未来绝不是简单的对城市的复制,而是带有自己独特之处的乡村秩序的重构。

参考文献

[1] 陈俊杰,陈震.“差序格局”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1998(1).

[2] 卜长莉.“差序格局”的理论诠释及现代内涵[J].社会学研究,2003(1).

[3] 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J].社会学研究,1994(6).

[4] 贺雪峰.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02(3).

[5] 李继宏.强弱之外―关系概念的再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3(3).

[6] 徐晓军.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J].浙江学刊,2001(4).

[7]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J].社会学研究,1996(5)

[8] 林聚任.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特征与问题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9)

[9]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0] 青田和夫.社会学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第3篇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

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第4篇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曾经提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这三种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途径,村民自治就是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的重要表现形式。〔3〕随着国家制度安排的多样化,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国家严密管控变成了村庄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在农村,村民会认为村委会背后有乡镇政权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宗族力量的帮助,宗族力量无形中成为制约基层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①借助宗族这种隐性的形式,农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达共同体,参与乡村政治,悄然改变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观望,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觉性政治参与转变,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宗族力量与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促进了新型治理权威的形成

农村社会一般并存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权威,并随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消长。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国家行政权的触角开始从农村抽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利益价值取向和村民的实际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强调依法治理。〔4〕而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②,乡亲间的关系让人们依赖彼此,更加注重一个“情”字,人们会认为宗族权威本土化一些,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村落权威,这种权威既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同时也是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而形成。它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伦理道德规范之治和国家法律之治的结合,著名学者诺斯指出,历史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须要以其本身的传统作为历史的起点,否则结果就会是四处碰壁,头破血流。这种新型村落权威的形成发展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扬弃。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族规形成了与国家法制的紧张状态

农村宗族以族规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紧张冲突。宗族“人治”主导下的族规制度规范过分强调族规家法的重要性,强化同一宗族对本族的文化认同感,这种狭隘的宗族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远,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从族规所涉及到的内容上来看,有些族规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的抵触之处,如林氏族规第十条规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违反了族规祖训者,交予公祠审议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机关处置。〔5〕违规者一般会受到训斥,罚款,严重者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有些强大的宗族势力依仗着“家大族大”称霸一方,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甚至运用暴力抵制正常执法。此外,农村宗族力量对农村集体械斗的影响由来已久,宗族常常成为农村集体械斗的主导性力量。宗族族规文化所传递出来的精神与公共权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乡村社会竞争精神的成长。

(二)农村宗族力量影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农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他们日常的生活范围和生产关系,形成 “熟人社会”亦或“半熟人社会”,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础。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推进,农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宗族力量从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选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宗族力量强大的一些村落,农民希望选举时“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够当选,村委会的选举实际上演变为各大宗族势力谋求本宗族利益的舞台。它以牺牲没有强大宗族势力可以依靠的小户村民的利益来换取部分村民所谓的公平,形成大族垄断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弱化甚至异化。

(三)农村宗族文化的传播抑制了现代农民的培育

农村宗族力量的复兴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宗法裙带关系网、臣民意识等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仅使社会内部缺乏有机的联系方式和变革因素,而且使社会在与外界的联系中倾向于封闭和保守”〔6〕,村民人格独立性与创造性被压抑,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缺乏,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多农民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课题。不仅要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上也要走向现代化。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规制农村宗族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农村宗族力量

农村宗族力量的发展和存在与现代法治要求有背离之处,应将族规宗法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来,确保族规宗法和国家法律政策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在吸收族规宗法中传统精华的同时,逐步消解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农村基层以恰当的方式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选举为宗族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合法入口和现实平台。在农村基层选举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国家法律规则范围内,将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国家政治体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内参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角逐。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其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村的推行使得农村生产呈多样化发展,村民与村委会的利益关联弱化,村委会对农民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关联也才会随之增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宗族力量的经济职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理性,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响,现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三)要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支两委的职能划分,当两者的职能权限不明确,出现了重合或者职能管理空白,国家法律政策就难以在乡村落实。要修改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禁止全权委托,并就“近亲属”的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完善对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经济纠纷、选民资格纠纷、政治权利问题(如贿选)等均未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司法保护的缺失损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对农村宗族问题专项立法。宗族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强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续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让科学、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会丧失生存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谭毅溪,石勇.宗族复兴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1998,(11).

〔2〕新续翟氏五支世潜・序言.转引自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规,2000年修订,第56条.

〔6〕工宽让,贾生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据对中部某县26个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很多村为了让各自参与竞选的宗族候选人成功获选,宗族之间都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宣传活动。不少大宗族的候选人在关注自身竞选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竞选对手和选举主持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在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村落被消解,但从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仍然是熟人社会。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第5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善治理念;美丽乡村;城乡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党国英.我国乡村治理改革回顾与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2008,(12).

[4][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统治[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2.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6]刘峰.走向乡村善治:改善我国乡村治理之多维理论考察[J].湖北社会科学,2006,(9).

[7]周琳琅.统筹城乡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8]付光辉,刘友兆.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

[9]刘荣增.城乡统筹理论的演进与展望[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4).

[10]张伟.美丽中国战略的内涵、缘起及实施路径探讨[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第6篇

正值中国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中国改革的大视野里,农村改革的马头究竟向何处去?怎样推进新农村建设?读完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吴毅教授所著《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述》一书,也许会得到更多的启迪。

用新锐的眼光剖析乡村政治的历史变迁

乡村政治越来越演变为经济利益的竞逐,乡村政治行为的过程,就是利益的竞逐和实现的过程。如书中就把农民和乡村组织的利益博弈过程,形象地称之为“典型的商战”。首先是乡村组织投石问路,“猴子不上树,多打几遍锣”。面对乡村干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来分化瓦解,一些农民就用“死缠烂打”来应对。

农民为什么“死缠烂打”?吴毅教授认为,是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整个社会体制和政策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公正与平等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机会,才导致他们中间一部分人也同样不会想到以一种更为合作与合法的方式来参与对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及社会权利的表达。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况下,除非政府以全控和高压方式促使农民“配合”,否则农民总是会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来表达自己的意愿。透过农民的“刁蛮”,我们看到了处于社会底层无助与无奈的农民,以牺牲自身社会尊严的方式来给我们社会虚构一个强弱“错置”的场景,实现“以弱制强”。

乡村政治形成了一种裸的力与利的摩擦与碰撞局面,使进入政治进程的各方都陷入了某种缺失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恃强凌弱或反过来恃弱凌强的状态之中。这种以力与利的较量为特色的博弈将会对转型期的乡村政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乡域政治呈现“官不官、民不民”的怪象,使乡村社会变为“礼崩乐坏”的准“丛林”境地。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前后,这样一个大转型时期乡村政权与农民互动格局变迁的真实场景。

农村改革又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拐点

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庄和农民在经济上被控制的地位没有改变,而对行政微观管理公权力的消化能力正在逐渐增长;乡镇政权作为基层国家的“权力集装箱”,对乡村资源的终极意义上的控制权没有改变,而行政执行能力特别是公信力在不断弱化。

如书中所述,乡镇政权不得不“屈就”于其治下的百姓,以向农民“行贿”的方式来完成行政任务。因此,我们毫不怀疑作者的判断:在宏观上的“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并未动摇的情况下,底层乡村社会已经出现了基础性治权流失的“弱国家”面相;而“弱国家”面相所反映的绝不是简单的“官权退――民权进”话语框架下国家与社会博弈格局的重组,而只是一种因为宏观与微观的制度裂隙和政策不接轨所导致的特殊治理格局。吴毅教授进一步指出:乡镇一级不完整的政权职能,直接选举止于村庄一级而造成的微观与宏观权力运作规则不接轨对这一职能的进一步蚕食,乡镇政权的权责不对称等等,乡镇政权屡屡遭遇农民的“反制”,但这种“反制”并不表明制度格局内民权与民利的增长,而只是因为农民对制度裂隙和政策不接轨的利用,在削弱乡镇政权的治理绩效的同时,也牺牲了村庄社区的公共利益。这是乡村组织和农民的共同悲哀,其结果会使乡村治理陷入一种“弱政”与“刁民”相互促进和恶性循环的困境之中。

吴毅教授在最后呼吁:“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政治行动主体各方从目前小镇这样的类‘丛林状态’走到一种新的有序竞争的合作博弈中来,让基层政权在确保对社会有效渗透的同时,完成自身作为基层社区公共权威主体的塑造;让农民从消极无为的顺民或激进抗争的‘悍民’,转换成为按照现代权利规则行为处世的公民。而这一系列变化所依赖的,首先便是各种权力格局的重构。”

第7篇

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

贺雪峰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依据帕森斯社会行动结构理论,任何社会行动背后都有一套支撑该行动的意义体系,理性就是赋予行动意义的能力。在西方,人们对理性有着不同的解释。而最经典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另一种是社会学家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解释。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将人看做是利益的追逐者,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逐者,而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可以理解为手段理性和目标理性。当我们在说工具理性时,是指人在理性算计角度去促成行动,达成预期的目标,而价值理性是在终极信仰层面上而言的。当科学的信仰渐渐挤占与取代人们的,人们开始“祛魅”之时,这就是人们在某种程度上

〔2〕贺雪峰:“当代中国农村的价值之变”,未刊稿,2009。

〔3〕申端锋,“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载《中国评论》(香港),2007年3月号。

〔4〕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

〔5〕杨华、范方旭,《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老年人自杀》,载《开放时代》2009年5期。

〔6〕刘燕舞:《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现代中国研究》(日本)总第25号,2009。

〔7〕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三联书店,2007。

〔8〕王会:《传统市场与川西平原的善治》,工作论文,2008。

〔9〕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四川罗江县井村调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1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

〔11〕梁漱溟指出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并将集团生活确定为三个标准,详见《中国文化要义》第65页,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而我们所考察的川西、南漳等地缘性村落符合这些标准。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价值理性的一个体现。

贺雪峰教授在他的《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1〕(简称《乡村社会关键词》)提出的农民的理性化进程与农民的理性选择行为中的理性,既有韦伯所说的两个层面的理性的含义,更是对当前中国农民人际关系、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变迁的本土化的解读。这种本土化的解读是和村庄内部的小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贺氏是在中国农村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之下来阐释农民快速理性化的原因。

最近十年中国农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的核心或关键是农村社会的快速理性化”。理性化的进程并没终结,还在快速进行。贺氏将农民理性化的表现主要概括为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人生态度的理性化、人生目标的理性化和权威的理性化四个方面。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既指家庭关系的理性化,又指村庄层面人际关系的理性化,而人生态度和人生目标的理性化主要是指个人的理性化,权威的理性化是指村庄层面的理性化。因此,贺氏所提的农民的理性化其实是从个体层面,再到家庭层面,最后到村庄层面的一个横向与纵向一体,个体与整体同步进行的理性化过程。个体的理性化就是个体对于行动意义阐释的变化,而整体的理性化就表现出村落生活意义体系的变化。

一、个体理性化

――从“操心”到及时行乐

从个体层面来讲,农民的理性化主要表现为人生态度的理性化和人生目标的理性化。贺氏主要以湖北京山地区农民的生活态度为例说明了农民生活态度的理性化和实用性特点。京山地区的农民和川西平原的农民一样,不讲究面子上的竞争,而是注重生活的享受。他们没有长远的人生预期和打算,及时行乐是他们的人生态度。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念主导了他们的生活。因此,这里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的实际利益。

传统的中国农民将传宗接代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传宗接代是他们的本体性价值。正是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将“有限的个体生命加入到无限的世代延续中的努力”构成了整个人一生的内在价值基础。传宗接代的具体努力就是为子女“操心”。而在京山地区和川西平原的农民看来,男女平等。他们没有非要生一个儿子的想法。对传宗接代的本体性价值的追求已经让位于对个人生活享受的追求。农民的意义世界已不再是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念,而是现代的消费主义观念与享乐。

这里的农民将科学和迷信划分得很清楚,“不信鬼,不信神,只信科学”。这里的农民认为他们是比较进步的,他们也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这是当地人的“富足而现代,开放而文明,讲求平等,相信科学”的面孔。而同时,京山人还有另一副面孔,这副面孔是在“现代性因素以压倒性优势和政治正确进入到传统中国村庄”,农村传统消失和农民本体性价值倒塌之后农民生活和村庄生活出现的各种乱象与失序。最典型的就是各种婚丧仪式中的恶搞。“在丧事上跳脱衣舞已成为丧事仪式的一部分。”在中国虽有喜丧一说,但也不曾出现以在丧事上跳脱衣舞这样突破伦理底线的恶搞。传统的中国农村,婚事和丧事的仪式都是十分庄重和严肃的,仪式的每个程序和环节都有着深刻的寓意,承载着丰富的意义。也即是说,形式的背后是更为丰富的内涵。而当本该庄重与严肃的婚丧仪式中不断出现徒具低俗形式而无任何实质内容与意义的恶搞时,就说明农民价值取向已经扭曲了。借用波兹曼的话来说就是“娱乐至死”。

二、家庭关系理性化

――厚重期待向低度期待的转变

从家庭层面来讲,农民的理性化主要表现为家庭关系的理性化。“代际关系已被注入了越来越多的理性考虑的内容。”传统意义上父母为子女的操心贯穿了他们一辈子。“操心”就是传统的中国农民在传宗接代这种内在价值的指引之下的具体行动。父母为子女操心,将生育儿子,为儿子盖房娶妻抱孙子作为自己的人生任务。在汝南农村,父母为子女的操心贯穿了父母的一生。而儿子在成家之后会与父母分家,儿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给予父母的生活照料和赡养费却不及五保户的标准。当父母为子女承担了无限的责任,而子女只对父母承担有限责任时,父母在完成自己的人生任务时也开始有了更多的个人打算。汝南的父母也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做准备。而在川西平原,代际关系的理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一是这里的生育观念里没有必须生一个儿子的想法,二是这里的代际交换下呈现的是一种低度的平衡。所谓的低度平衡,即父母为子女操心很少,而子女为父母同样回馈很少,子代和父代相互的期待都很低。

如果这里的家庭跳出核心家庭的范畴,扩展到大家庭的层面,那么横向上的家庭关系还可以扩及兄弟关系和妯娌关系。兄弟关系和妯娌关系的理性化体现在表面的温和与实际的疏离。表面的温和是指现在兄弟之间、妯娌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少,“大家变得客气起来”,而实际的疏离化是指这种客气的背后是兄弟关系的“淡漠”。这种淡漠的背后其实是社会关联的弱化。

农民理性化在家庭层面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家庭对于个人的意义已经悄然发生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是农民生活的全部,农民生命的归属和生命意义在于家庭。而在现代性的侵入之后,虽然家庭还是一个初级群体,家庭仍然承载了农民生活的意义,但已不再是全部的意义和唯一的意义,农民开始在家庭之外去寻找生活的意义。川西平原的农民对茶馆和庙子的热衷就是将自己的一部分情感转移出家庭的体现。从家庭内部获得意义与满足转向从社会性活动中获得意义与满足,就是一种“社会性价值”对“本体性价值”的取代。

三、村庄理性化

――原子化状态的合作困境

从村庄层面上讲,农民的理性化还表现为村庄权威的理性化和农民在村庄层面行为的理性化。村庄权威的理性化是指村庄对权威的认同从传统的长老认同转为对被赋予公权力的有体制身份的村组干部的认同。以前村庄内部的矛盾与纠纷由族长或户长来协调,而现在都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

农民的行为的理性化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村庄不断有人迁出,村庄的社会关联度大为降低,村庄结构性力量的弱化与消失的情况下,农民的行为从包含着长远预期的考虑转变为追逐短期的利益。这种对短期利益的追求是在没有任何道德压力与舆论压力的情况下的极端追逐。传统的乡村社会有一套地方性的文化与共识,这一套地方性的文化与共识不仅约束着生活在村庄中的农民,它还约束着从村庄中走出去的人,在每一个从村庄中走出来的人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生活在传统村庄中的人会获得一种强烈的历史感与道德感。这种历史感与道德感会让村庄中的人们对自己在村庄内的行为有长远的预期,顾及村庄整体的利益。大冶农村的房头力量和村庄中的诸多禁忌就是村庄结构性力量和地方性共识的一种体现。这些结构性的力量和村庄禁忌所带来的传统氛围表现了农村文化的主体性。正是大冶农村文化的主体性,在面对现代性因素的侵蚀时能够有一定的抵抗与应对能力,而不至于出现像荆门地区那样,在国家力量进入村庄,彻底改变了村庄传统与文化之后,面对现代性的侵入而毫无抵抗的能力,没有地方传统与现代性因素的博弈,现代性的因素长驱直入,主导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因此,在大冶农村,村庄层面的合作很容易达成,很少有村民愿意去破坏村庄内的规则,逆村庄浪潮而行事。因为在这种结构性力量强大的村庄,个人对结构的突破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在村庄内部被边缘化,在舆论上和在实际上受到惩罚。正如贺氏在书中提到的,那个从村庄走出去在外做官的人在村里修路时不交钱,开车回村时村民不让他的车通行,而是将他的车推到水田里。

正是由于生活在村庄里的人有历史感与道德感,有对村庄的未来预期,村庄内部有一套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村民才不至于成为极端的利益追逐者。

大冶农村文化的主体性的特点是全国大部分农村所没有的。相反,更多的农村在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下,微弱的地方传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回应。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性因素的冲击之下,更多的缺少结构性力量和地方传统的村庄出现了一种原子化的状态。原子化村庄中的农民在行为上更加注重个人理性的算计,对自己的行为预期的短视性强,很难达成村庄内部的合作。因为没有结构性力量的约束,没有像大冶那样传统的文化和组织以及所内生出的一套相对有效的规约来约束和惩罚不合作者,农民眼中只有现时的利益而没有长远的预期。这即是荆门农村水利合作的困境。

农民合作是村庄建设的核心。正是通过合作,农民共同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所面对的问题,“共同创造他们生活娱乐的形式和价值”,也正是“农民在村庄中通过互动来获得生活的意义”。〔2〕114而当市场经济破坏了村庄的共同力量,村庄变得原子化之后,农民在村庄生活中获得的意义也就消失了。

贺氏在书中不仅展现了农民的理性化表现,更深刻地阐释了农民快速理性化的原因。他从中国现代化的阶段和现代性进入的特点分析了农村传统力量与现代性因素的博弈。同时,电视等媒体对现代性观念的传播和社会流动的加剧也为农民的快速理性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农民快速理性化可能会导致村庄治理层面的危机,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村庄传统合作的困境。同时,这种快速理性化还可能导致伦理危机,京山地区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正是这种伦理危机的表现。这样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

四、田野的灵感与素描的笔法

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贺雪峰将中国经历的这个转变称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转变不仅是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转变,还有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而在乡村社会,这种转变展现出来的是一幅巨变的图景。《乡村社会关键词》就是以随笔的形式展现了中国乡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所呈现的各种社会景象。

之所以称为“中国乡村素描”,是这本书主要是以随笔的形式呈现了江西、四川、浙江、河南、湖北、贵州、山东等农村社会景象与图貌。“素描”,一方面是展现了中国农村鲜活的经验事实与场景,另一方面又不止于对丰富的经验材料的描述,而是通过对经验内部的悖论提出尝试性的解释。这是建构能解释经验现象的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一种准备。

“要将农村调查随笔的写作当做战略提出来。”之所以要将写农村调查随笔上升到战略高度,这和华中乡土派2002年就提出的村治研究的三大共识,即田野的灵感、野性的思维和直白的文风是一脉相承的,更进一步说,这是对直白的文风更加具体的落实与推进。直白的文风是在对中国经验有厚重把握的基础上,在写作层面突破形式上的学术规范限制。农村调查随笔和学术论文的不同在于,它不用做“系统的综述评论”,由此去证明自己的学术贡献与理论创新。这可以省去很多时间和功夫而用以去思考经验本身的逻辑,达致对经验的解释。这样,随笔就可以深入经验内部,就经验本身,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而不是流于对经验的表面理解。

随笔是对经验思考产生出的“顿悟”。在田野的灵感之中,在原生态的经验之上产生经验的意外。这样,随笔就是进一步建构理论的基础。随笔是对经验的原生态展现,但却不是只有粗糙的经验,而是对鲜活的经验现象中的悖论提出尝试性的解释。既然是尝试性的解释,就不是最终的结论,“提出问题最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笔是一个开放问题、激发思考的很好方式。因此,“写作调查随笔的关键问题是要有真问题意识”。

对于如何写农村调查随笔,贺氏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一是要去展现研究者既有知识所解释不了的经验现象及其中的悖论,二是在对悖论做出尝试性的解释,三是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做一个扩展性的讨论。这里的现象的悖论不是经验事实本身的悖论,而是研究者既有知识解释不了的现象。

可以说,农村调查随笔的写作是一种很好的思考方式和积累方式,它能让人很快形成经验的质感。尤其是对于农村研究的初学者和农村调查的新手,这是入门的极好方法。大胆的假设与快意的写作,及时捕捉思想火花与经验灵感,可以为进一步构建理论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评注释

〔1〕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中国乡村素描》,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第8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规民约;有效利用

一、乡规民约的特点

(一)乡规民约具有地域性。中国在古展的过程中,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人会根据人群的生活习俗、特定的地区制定一套约束人语言、行为的规范,这种约束的制定是长期历史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守这套乡规民约,信任它、维护它,以至于形成了村民自治的历史结构。由于乡规民约是由特定人群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约束规范,因此,它具有排他性,也就是仅限于内部成员。例如:在不同地域的村庄乡规民约不尽相同,还有的临近村庄乡规民约都不一样。一种全国通用的乡规民约只存在想象之中,在自然变革的状态下,只要村庄不消失,乡规民约就会不一致。

(二)乡规民约具有模糊性和非正式性。我国自古以来对乡村就实行村民自治的方针,而乡规民约的制定主要是由宗族首领、乡绅,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为了更加便于自己的解释,他们往往会将乡规民约制定的比较模糊。而在以前,人们大多不识字,村民对乡规民约的了解大都通过口口相传,依靠对一些问题的判处结果来进行乡规民约的理解,因此,乡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正因为乡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人情、天理、道德的左右,族长、乡绅对结果的判罚也有很大的影响。

(三)乡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和管辖范围。农村自制组织协调有效运作的准则进行集合就是乡规民约,代表着全体村民的认可,它不是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而是地方风俗习惯的延伸,以道德为主要内容,对村民进行约束。乡村的事物处理起来要涉及到风俗、信仰、道德、邻里等一大堆问题,国家即使有法律条文,也很难去解决。因此,乡规民约在一开始就成为了村民自治的规范基础,极具地方性,在法律效力上与国家法律既有联系又很不同。主要表现在:它与国家法律互为补充,但是国家法律尽量避免去干扰它,能用乡规民俗解决的尽量不使用法律手段。如果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将乡规民约视为不正当规范,就会越俎代庖,将国家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政策打乱,造成乡村管理混乱,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二、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效利用

(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特点有助于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乡规民约是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逐渐形成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规范,具有自愿制定、乡民自主的特点,类似于民间法、习惯法,起着自我道德约束管理的作用。在一些乡村,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乡规民约》,并配有严格的执行组织、执行措施,如果乡民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我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村民自治建设,农民的自我监督、管理、服务意识已经足够,但是在较为落后的乡村社会,传统观念严重,传统恶习积重难返,这就需要乡规民约来进行规范,培养村民的现代化观念,改变其责任意识,推动村庄的现代化前进。

(二)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推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国家法律是将全国各族人民、各个地区人民、各个信仰的人民置于同一框架内,共同遵守同一条款。但是,乡村社会要复杂得多,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有着不同的、有着不同的文化传承,这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此外,国家的人力、财力、物力有限,要想加大法律的推广就需要国家资本的大量投入,收效还不一定好。因此,实行乡村社会自治,使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这对乡村的治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联系,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管理,有助于依法守法社会风气的形成,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有助于维护乡村治安,提升村民整体道德素质。在信息传播手段不发达的古代,乡规民约多采用“告示”、“榜文”等形式来传播是非信息,让乡民知道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该受到奖励的,这对惩治犯罪、明确是非、除恶扬善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础。在当代,乡规民约更多与道德绑在一起,以社会法律为指导,目的是保护社会善的一面,惩治社会恶的一面,是社会向着和谐、安定有序方向发展。乡规民约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创造了属于时代的新形式,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可以增强乡民遵守道德自觉性,有助于加强乡民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约束,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四)乡规民约具有调控社会的作用,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出的全面发展目标就是:生产发展、乡风文明、生活宽裕、管理民主、村容整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乡规民约承载着道德、文化、信仰、习俗等广泛的内容,比如:孝顺父母、鼓励家耕、保护生态、和睦邻里等。乡规民约有助于调控社会的内涵就是在法律无法触及的地方进行规范,对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问题进行调整,比如:打架、斗殴、家暴、偷盗、虐待等,乡规民约要比法律更加具有效力。

三、结语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我们不能够将乡规民约一刀切,认为它不符合现代社会,社会是走向了现代化,但是人的观念、生活形态还需要慢慢改变。乡规民约具有维护乡村日常生活的秩序作用,是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在维护地区风俗、信仰、习惯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充分对乡规民约的特点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加强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效利用,推进社会的发展。

作者:韩巧燕 姜文静 任云飞 单位:河北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4

第9篇

关于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主张:一是市场化供给。如党国英认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乡村“政府性权力太大”,市场化不足造成的,“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是我们需要树立的解决农村问题的信念。”二是政府主导供给。如李彬和李葆华指出,应明确政府作为农村公共物品主要供给者的责任,特别指出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组织不能作为主要供给者,应根据公共物品受益范围来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镇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三是第三部门主导供给。如刘宛晨等提出了第三部门参与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优点,并划分了4种具体方式:第三部门独立提供、生产;第三部门提供、政府生产;第三部门提供、私人部门生产;政府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第三部门组织生产。四是多中心供给。如程又中和陈伟东对农村公共物品进行了细分,并依此来确定多中心的供给主体,中央政府供给资本密集型物品: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供给技术密集型物品:社区组织和村民供给劳动力密集型物品。

实践表明,市场和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都会失灵或失效。就当前乡村社会而言,虽然具有组织化的基层政府,但其结构还有待优化,功能还需要健全,不能很好地满足公共物品的供给:乡村市场发育还有待成熟,尚不能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起主导作用,这在一些落后地区显得更加突出:长期压力型体制严重挤压了社会自组织的成长,制约了农村民间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这说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选择中,过分倚重某种供给主体,忽视其他主体都是不恰当的,都难于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应该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不仅要符合公共物品普遍的治理之道,适应乡土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在规定,而且要遵循广大农民公共物品消费的基本偏好。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模式应该是多中心模式,当然是有选择、有主导的多中心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不仅是革除长期以来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弊端的善政之道,而且是化解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良治之途,也是发挥公共物品治理基本逻辑优势的优选之路。

1997年世界银行报告界定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根据地域特征,公共物品一般可分为城市和农村公共物品。农村公共物品是指与农村、农民和农业密切相关的社会物品,这些物品具有普通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同时具有以下特殊性:(1)多样性。乡村社会中从事不同产业、不同工种的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农民,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同。(2)层次性。既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的覆盖于农村的全国性公共物品,又包括地方政府提供的受益范围局限于本区域或部分外溢到周边的地方性公共物品,还包括农村特定组织提供由特定群体消费的区域性公共物品。(3)高成本性。乡村社会的弥散性、农户居住的分散性和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组织和运行的高成本性,等等。这些特征规定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特有规律,也是决定供给模式选择的根本变量。

历史地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先后经历了、家庭联产承包和税费改革三个阶段,但其供给模式并没有实质性变化,长期沿袭着典型的单中心模式。该模式的具体表现:(1)单中心的供给主体。政府是单一供给主体,市场与第三部门的相关作用微乎其微。如果说时期,政府对农村公共事物的垄断是“总体性”社会的产物,那么乡镇政府取代后依旧垄断着公共物品的供给,则是公共物品治理结构安排的重大缺失。(2)单方面的决策机制。即自上而下由县、乡政府根据它们的偏好单方面决定公共物品供给的数量与种类。这种决策难以真实反映民众的消费需求,往往降低了供给的有效性。(3)单一性的筹资渠道。现代公共物品的资金耗费应源于制度内的财政系统。但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筹集长期由乡镇和村级组织来承担,而且主要来自于制度化的财政系统之外。也就是通过压力型体制,以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为名向农民提取资源,来满足公共物品供给的资源需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愈演愈烈。

单中心的供给主体、单方面的决策机制、单一性的筹资渠道构筑了乡村社会公共物品供给典型的单中心模式。政府长期垄断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导致了低水平供给和总量的严重不足:单方面的决策机制直接导致供给的效率低下与结构失衡:单一性的筹资渠道则常常演变为强制性的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恶化干群关系,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根源。总之,单中心模式给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带来了诸多弊端,革除这些弊端势在必行。

公共物品供给的单中心模式塑造了一个低速发展、相对落后,与国家体系相断裂的乡村社会。农业税的取消更加恶化了这种状况,冲击了单中心模式的运行。因为,农业税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费用的制度化取消,意味着乡镇政府从制度外筹资的途径被堵塞,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对于那些原本就捉襟见肘的乡镇财政来说,犹如雪上加霜。虽然有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而且转移额度逐年提高,但缺口仍然较大,难于根本解决乡镇财政困难,大大地降低了它们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而且,农村税费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系统工程,其成果的巩固和成效的发挥取决于相关的配套改革。但实、践中,由于取消农业税政策推进速度很快,而与此相关的行政体制、财税体制等配套改革又难于及时跟进。这反过来又制约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利益结构的渐次分化,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日益多样化,使得单中心模式难以为继。

当然也应看到,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转向所带来的契机。一方面取消农业税所带来的困境,迫使中央政府调整了国家与农村、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采取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这表现为农村社会性公共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比重的逐年提高,一定程度上缓减了乡镇公共物品供给的资源压力。而农业税的取消也给政府施以改革乡镇的动力,可以从根本上推动乡镇结构的优化和功能的转变。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有助于开拓民间力量供给公共物品的新渠道。后农业税时代的中央政府在加大对农村公共物品投入的同时,为节约高额的成本,必然会以制度化方式把一部分

原来由政府才能履行的职能交给市场或民间组织来完成,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村公共事务的建设之中,从而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供给的有效性。

多中心的公共物品供给是适应乡村治理的一种优选模式。理论上,这种模式的选择是人类认识现代公共物品治理逻辑的结果。人们对公共物品的自觉认识始于1950年代,以萨缪尔逊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市场方式供给公共物品,成本高昂、缺乏效率,存在失灵现象。因此20世纪50至70年代,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把政府视为公共物品的当然提供者。但随着19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的危机,人们也普遍认识到政府治理公共物品的无效、低效和失灵问题。这一背景推动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其核心就是变革公共物品的供给结构与方式。其中,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了多中心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治理中的单中心就是政府是管辖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多中心制度安排打破了单中心的权力格局,形成了一个由多个权力中心组成的治理网络,来承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责。这种理论强调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多元化,肯定公共、私人部门和社区组织均可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和决策者,引入了多元竞争机制。多中心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适应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能够满足民众对公共物品需求的不同偏好。

长期以政府垄断为特征的单中心模式在取消农业税后,陷入了严重困境。克服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借鉴多中心理论,建构多中心模式。首先是多中心的供给主体。这些供给主体应包括政府、私人或企业、非政府组织等。比如关系到国家总体利益的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公共物品,应该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来无偿提供: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公共物品,如区域性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建设等:私人或企业可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公共物品,如小型水利设施等。其次是多中心的决策机制。麦金尼斯指出:“多中心意味着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要坚持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因为多中心模式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物品供给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相反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义务完善决策程序,提高公共物品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共物品供给中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公共物品决策,一定要通过村民大会,充分听取农民的真实需求和意愿。最后是多中心的筹资渠道。解决公共物品欠账太多的问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拓宽筹资渠道。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财权,为乡镇供给公共物品提供资金保障。中央政府要加大针对农村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力度,并纳入制度化轨道。另外还要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对部分准公共物品的治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大力引进私人或社会资本。

第10篇

一、依法履职,农经任务获得了新发展

近几年来,各级农经部分在党委当局的指导下,适应农业和乡村经济开展的新要求,与时俱进,开辟立异,仔细履职,任务成果明显,为乡村变革和开展做出了积极奉献。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

(一)依法增强乡村地盘承包及流转治理。近几年来,各级当局及营业主管部分仔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地盘承包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地盘承包法>施行方法》,并接踵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地盘流转、妥帖处理地盘承包胶葛、不变完美地盘承包关系的标准性文件,完成了从依托行政敕令向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改变。经过起劲,地盘承担保理程度分明进步,全省乡村地盘承包合同签署率达96.27%;乡村地盘承包胶葛获得妥帖调处,化矛盾于底层,据我厅查询计算,本年上半年,全省发作地盘承包胶葛32029件,经过调停处置29570件,仲裁处置157件;乡村地盘流转获得推进,全省地盘流转总面积达806万亩,个中耕地678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1.35%。金堂、双流引见了很好的经历,遂宁的蓬溪、射洪获得了很好的理论结果。

(二)具体维护农人正当权益。近几年来,从标准农人担负治理,到乡村税费变革再到具体作废农业税,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优农惠农政策,全省农人人均担负由2000年的124元下降到2002年的75元,再到2007年的49.9元,“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获得落实,已有五年没有呈现因农人担负过重激发的恶性事情。为顺应乡村情势转变,依照中心和省委、省当局的一致摆设,把农人担负监管重点实时转向涉农收费,并将地盘征用、惠农政策落实等归入任务日程,拓宽了监管面。涉农收费价钱公示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准则、农人权益义务监视卡准则,以及担负监测、告发、反省监视、案件查处等日常监控制度逐渐完美,完成了监视治理任务标准化和准则化,农人正当权益获得有用维护。三台县以前的农人担负是比拟重的,经过构建减负长效机制,获得很好结果,资料曾经发给人人。总之,各级农经部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担任的立场,积极参加和推进乡村税费变革等乡村综合变革,为乡村经济开展和乡村社会不变,做出了应有的奉献。

(三)乡村集体资产和财政治理标准化建立稳步推进。近几年来,制订完美了财政、资产、审计等方面的规章,指点集体经济组织树立健全治理准则,使村社财政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乡村集体财政和资产治理标准化建立正在稳步推进。上一年底计算,全省50767个村中,有村组管帐人员51209名,个中获得《管帐证》的22265名,占43.8%。执行管帐集中办公的乡镇1518个,占33.7%,触及16579个村;执行管帐委派的乡镇231个,占5.1%,触及2545个村;执行管帐托付署理的乡镇1632个,占36.2%,触及19892个村。

(四)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指点任务逐渐增强。多年来,省委、省当局高度注重,有力地推进了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的开展。各级农经部分在家庭承包运营准则不不坚定的根底上,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准则,克制坚苦,遍及加大了任务指点力度。截止2007岁尾,全省共有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10593个,成员到达515.21万名,带动农户530.75万户。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中,农人专业协作社4427个,个中曾经执行农产物出产质量规范的协作社2012个,树立了农产物质量平安追溯准则的协作社237个,注册了商标的专业协作社422个,经过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物、有机食物等各类农产物质量认证的专业协作社3697个。2007年,专业协作组织一致发卖农产物73.33亿元,一致购置农业出产投入品31.41亿元,固定资产净值累计到达11.92亿元。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省开展农业和乡村经济的一支主要重生力气,有力地推进了农业财产化运营和乡村经济的开展。在专合组织开展方面,乐山市起步早,开展较标准,成效明显。

二、顺应情势,充沛看法农经任务面对的新要求

跟着乡村变革和开展的纵深推进,乡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时展现。一是开展现代农业对农经任务提出新要求。现代农业的特征是商品化,偏向是集约化,目的是财产化。要顺应开展现代农业的需求,就要不时立异与之相顺应的农业出产运营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促进乡村地盘流转、开展适度规划运营,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进步农业出产组织化水平,是新期间农经任务的重点。二是农人权益维护日益紧迫。跟着城市化、工业化历程的加速,占用农人集体地盘、乡村生齿迁入城镇、乡村社会融入城市历程不成逃避;根本农田维护、被征地农人的权益维护和社会保证等问题,成为各级指导关切、社会各界存眷、广阔农人关怀的大事。三是减轻农人担负机制需求进一步健全和完美。单个当地指导对减负任务的长时间性、复杂性和艰难性看法缺乏,思维有所涣散;在城乡统筹开展进程中,当地求开展的要求过于急迫,一些根底性工程如新村规划、旧村革新、兴办公益事业等都需求很多投入,农人担负呈反弹趋向。四是农经部分本身建立需求增强。从全省的状况看,有的当地农经机构被撤并、农经步队被减弱、农经本能机能被弱化。截止2007岁尾,共有县、乡农经机构3369个,但不少是虚设。县级农经人员1545人,乡镇8068人(个中约60%是兼职),均匀每个乡镇1.82人;按岗亭性质分,事业人员7808人、占96%,公事员175人、占2.2%,其他85人、占1.8%。从各地反应和我们查询的状况看,除了少量乡镇当局设置农经岗亭,录用一些公事员从事农经任务外,大都乡镇的农经干部在乡镇事业单元的公益性效劳本能机能岗亭竞争中保存了事业编制,兼职从事农经营业任务,这就形成农经任务依法行政、履职坚苦的场面。

农经任务在面对诸多问题的还,也面对新的课题。省委九届四次全会提出加速开展义务,将农业现代化作为“三化”思绪之一。奇葆书记和巨峰省长对农业开展定位提出了明白要求,就是要在确保粮食平安的前提下,鼎力开展特征效益农业,推进农业财产化,构建现代农业系统。要开展现代化农业,没有地盘流转、集中,规划化运营就是空论,各级农业部分,尤其是农经部分要在开展现代化进程中,解放思维,改变观念,不时探究立异地盘流转、集中的新形式,不时总结完美农人专业协作社开展的经历,为农业现代化开展供应政策支撑。

三、克意进步,推进农经任务迈上新台阶

在新情势下做好农经任务,推进农经任务迈上新台阶,必需解放思维,克意进步,科学掌握农经任务面对的新要求,准确处置好五个关系:一是处置好不变与变革立异的关系。不变是根底,是确保广阔农人群众好处的根本前提,是顺畅完成各项农经任务义务的需要前提。农经任务一直与乡村的不变和变革立异严密联络在一同,跟着工业化、城镇化历程的加速,我国社会构造发作了严重转变,处理分歧好处群体之间的矛盾,构建乡村调和社会,促进农业和乡村开展,成为农经任务的主要内容。二是处置好维护农人权益与开展出产的关系。维护农人权益和开展出产实质上是一致的,必需统筹。只要出产开展了,才干为增收打下坚实的物质根底;只要收入添加了,才干从基本上调动农人的积极性,完成广阔农人群众的久远好处和权益。三是处置好律例政策建立和贯彻落实的关系。乡村变革的深化和乡村经济的开展要求我们必需要注重法制建立。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地盘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协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地盘承包法>施行方法》等司法和配套律例接踵出台,乡村运营治理的各项任务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格式正在逐渐构成。我们要把精神更多地投入到抓贯彻、抓落实上来。四是处置好治理和效劳的关系。中心提出扎扎实实推进效劳型当局建立,把公共效劳和社会治理放在愈加主要的地位。农经部分切近底层,切近农人,要依照中心的要求,起劲完成治理与效劳有机连系,在依法抓好治理的根底上展开效劳,在效劳中施行治理,经过效劳强化治理,在立异治理中提拔效劳。五是处置好本身建立与增强部分共同的关系。农经任务眉目多、义务重、责任大。我们必然要摒弃传统观念的局限,加强大局认识、立异认识,审时度势,在抓本身建立的还,本着有利于维护农人群众的权益、有利于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农经任务开展的准则,积极自动地增强与有关部分的协调、沟通、共同,经过树立诸如“联席会议准则”、“结合发文”、“结合反省”等互动共同任务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农经任务。

(一)以完美乡村地盘承包关系为中心,立异地盘流起色制,开展地盘适度规划运营。要实在完美地盘延包后续任务,加速推进承包运营权证的发放,树立健全地盘承包运营权注销准则,增强地盘承包档案标准治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探究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新机制。指导农人以地盘承包运营权入股组建协作社,协作社自立运营或流转给专业化出产企业、业主集中运营,完成地盘的规划化、集约化、专业化出产,不时提拔地盘收益和经济效益。金堂县转龙镇的“大、小集中”形式值得借鉴,其做法首要是以地盘承包运营权入股,组建地盘股份协作社,执行“按股分红、一致运营”的方法,施行地盘运营“大集中”,当前,该镇已引入龙腾、金福、金辉公司等农业财产化企业在仙人桥等村流转2200余亩地盘,成片开展蚕桑1000余亩,开展桑园鸡1200余亩,带动农户新种桑3000多亩,估计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按照协商互利的准则,由镇、村、组牵头对局部农户承包地盘按规划运营趋向交换重组,变零散涣散为相对集中,施行地盘运营“小集中”,该镇仁和村8组施行地盘交换重组,把本来295块旱地酿成了目前的27块,由本来的83块稻田酿成了目前的27块,新增耕地1.8亩,引进业主开展以蚕桑为主的种养殖业及林下综合开拓200亩,带动20亩以上规划运营的农户5户。遂宁市已建地盘流转协作社114个,入社农户17545户,成员总数61571人,集中运营地盘面积48691.3亩。探究地盘承包运营权股权化,指导农人以地盘承包运营权的悉数或局部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接纳“保底收入、红利分红”的方式来一起开展农业和乡村经济。有前提的当地树立流转效劳中间,建立地盘流转平台,对地盘流转的供求信息进行汇集和,承受农户托付流转地盘,指点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合同,树立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档案,促进地盘的顺畅流转,完成作哈副省长提出的耕地流转目的。还,还要研讨加速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的详细办法,双流县连系乡村产权准则变革试点任务,应用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典当向乡村信誉联社借款获得了打破,该县宗富枇杷栽种专业协作社等四家协作社应用本社社员141亩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向乡村信誉联社典当借款融资100万元,为农人出产运营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成都会组建成立了市乡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对地盘承包运营权等乡村产权的流转展开担保营业,确保地盘流转和规划运营正常有用进行。与此还,还要持续推进乡村地盘承包胶葛仲裁试点,妥帖处置乡村地盘承包胶葛,化解矛盾,实在维护乡村社会不变。

(二)以贯彻施行《农人专业协作社法》为契机,促进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开展。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是中国特征农业现代化路途的主要内容。我们要紧紧掌握时机,加速促进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的开展。一是仔细履职。各级农业部分要把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上升到现代农业准则建立的高度来看法,把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作为建立现代农业的大事,列入往后的重点任务内容,实在抓紧抓好。要严厉依照《农人专业协作社法》和川府发[2008]5号文件付与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的职责,仔细担任地做好农人专业协作社的各项任务,要实时向本地党委、人大、当局报告请示有关任务,争夺指导注重。要牵好头,服好务,自动增强与开展变革、财务、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分的协调沟通,构成各方面支撑农人专业协作组织开展的合力。二是制订搀扶政策。各级农业部分要自动与相关部分协分配合,制订出有利于促进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加速开展的搀扶政策。我厅预备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尽可能会优质粮食财产工程、农业规范化、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乡村适用人才培训、科技示范场等各类农业财务专项和根本建立项目,托付有前提的农人专业协作社施行,开拓有当地特征的名特优农产物,开展特征效益农业。积极展开农人专业协作社产物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树立连锁店、直销店等试点任务。积极接纳支撑、补助等方法,普遍发动和组织有前提的农人专业协作社参与有关农产物买卖洽商会、博览会等运动,协助农人专业协作社开辟产物市场。探究与有关金融机构结合授信等方法,协助处理农人专业协作社借款难的问题。探究经过农人专业协作社展开农业保险的有用方法,协助农人专业协作社防备化解市场风险和天然风险。三是标准开展。要以贯彻施行《农人专业协作社法》为契机,以示范项目建立为载体,重点依托省、市、县三级任务平台,展开培养“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运动。各市县依据本地优势财产或特征财产,连系分歧财产开展状况,每个市县每年要培养“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3—5个,省上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养100个省级“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做大做强一批财产根底牢、运营规划大、质量平安优、品牌效益高、出口才能强、效劳设备全、带动农户多、社会结果好的示范专业协作社。四是搞好立法调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人专业协作社法》施行方法”正紧锣密鼓进行立法调研,下一年争夺出台。各市州要展开响应的调研任务,为“施行方法”的出台献计献策。总之,全省上下齐心合力,到达作哈副省长提出的新建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的要求。本年,恰当时分再专门召开一次农人专业协作社建立经历交流会,评选表扬一批开展相对标准的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

(三)以避免农人担负反弹为重点,逐渐完美农人担负监视治理长效机制。2007年,全国农人担负呈现了税费变革以来的初次反弹,作为农人担负监管部分,对这个景象要惹起高度注重。起首要健全农人担负监管的长效机制。在首要指导负总责,相关部分齐抓共管的任务运起色制根底上,重点完美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钱和收费“公示制”、乡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人权益义务“监视卡制”、涉农案(事)件“责任追查制”等五项根本准则。要持续对农人担负较重、问题较多的县(市)展开综合管理。要会同有关部分深化展开对重点范畴的专项管理,集中抓好农人建房多收乱罚、乡村中小学乱收费、向农人专业协作社乱收费等三方面的专项整治。农人担负反省准则,不时进步反省质量,重点督办查处因修路强行向农人集资分摊、变换方式向农人乱收费和平调、调用农人各类补助赔偿款等三类问题。还增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查询、指点和监管,在政策界线内指导农人经过“一事一议”改善本身的出产生涯前提。有前提的当地可以选择试点,探究树立以当局津贴资金为指导、筹补连系的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投入机制。

(四)以完美乡村财政治理标准化为抓手,积极推进乡村底层党风廉政建立。鼎力推进财政治理常常化、标准化、准则化,具体落实财政公开和民主办财准则,做到真公开和常公开,是增强乡村党风廉政建立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加大施行财政公开的任务力度,进步公开质量,务必使农人群众称心。积极推进乡村底层党风廉政建立。要夯实根底任务,增强行业规范建立,推进各项集体资产和财政治理准则、任务流程、财政帐簿报表、资产台帐、档案治理的标准建立和普及。本年争夺创立全国第二批乡村集体财政治理标准化示范单元9个;还,我们正在积极筹措,每年展开100个省级乡村集体财政治理标准化试点。各市(州)、县也要制订规划,接纳有力的办法,完成作哈副省长提出的到2012年财政治理标准化的村到达80%以上的目的。

(五)完美机制,进步才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农经任务,不变农经步队,是各级党委、当局增强农业和乡村任务的详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增强底层农业技能推行系统建立的定见》(国发[2006]30号文件)中明白指出:“乡村运营治理系统不再列入底层农业技能推行系统,乡村地盘承担保理、农人担负监视治理、乡村集体资产财政治理等行政本能机能列入当局职责,确保实行好本能机能。”这证实中心对农经任务极端注重、农经任务十分主要。各市、州要积极与有关部分沟通、协调,多报告请示状况,多反映问题,实在理顺农经任务体系体例,确保乡村地盘承包、农人担负监管、乡村集体资产及财政治理等各项任务在乡镇有机构承当,有专人担任,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关于农经总站参公治理的问题,厅党组长短常注重的,正在积极做任务。

第11篇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第12篇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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