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17:40: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今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大量利益分歧和矛盾冲突在一定区域或时段集中呈现,加上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使得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在此背景下,县委书记、县公安局长、县法院院长等基层重要岗位的官员进京接受培训,学习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和,这对于妥善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基层官员“跨级直训”,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个多年来广为人知的现象――群众“越级上访”。两者不但在形式上比较接近,在内容上也都具有某种“向上求助”的特征。
对基层官员之所以要“跨级直训”,主要是因为不少地方矛盾和纠纷增多、频发、维稳压力加大,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等公权机关仅凭传统经验已无法妥善应对,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因而,他们需要进京学习新的治理理念和处理具体事务的技巧,以便回到地方后能学以致用。
相应地,一些群众之所以越级到省里或中央上访,主要也是由于乡镇、县市未能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令群众渐渐失去对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的信任,转而寄希望于省里特别是中央出面。
这样看来,县乡一级基层公权力机构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低效乏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通过对基层官员的“跨级直训”,能大幅提高基层公权机构的执政能力,令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都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群众越级上访的动力将大为减弱。另一方面,如果群众的越级上访,能经由省里和中央向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形成压力,推动这些机构厉行善政,那么县级官员大约也就无需进京接受“跨级直训”了。
但实际情况是,群众越级上访无非换来了省里或中央部门的一纸“批转”,所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处置,久而久之矛盾反而愈加激化。既然群众越级上访的作用有限,那么,对此次县级官员进京接受直训对于改善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也不宜做过高的估计。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难题,治理思路不妨从“向上求助”转向“反求诸己”。其核心是,要在完善基层社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做文章,充分挖掘基层社会的自治资源,发挥地方公权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作用和公众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不断强化基层群众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机制,改变“权力自上而下赋予、权力者自下而上负责”的权力授受、行使与履责链条,促使基层公权机关更多地对自己的权力来源――当地选民和公众保持敬畏,更多地对选民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在基层社会形成稳定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调处纠纷、解决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基层社会而言,这将是一个十分艰难但不得不坚定进行的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基层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一级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县乡一级人大一方面需要扎实推进自身改革,增强为选民代议、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自己监督“一府两院”(乡镇只有“一府”而没有“两院”)的职能,以形成“人民选举、监督(弹劾、罢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弹劾、罢免)官员”的机制,使公众可以通过人大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并监督公权。
循此内生性治理思路,当基层社会逐渐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政治生态,群众越级上访和县级官员进京接受直训之事都将越来越少。(潘洪其)
(6月7日《东方早报》,作者为《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基层治理的动力从哪里来?我认为还是来自基层。但如上级把所有问题裁量权都收在手中,形成不合理的政策框框,既限制了基层的治理能动性,又因基层缺乏政策制订权,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在实际工作中进退失据,左右为难,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受影响。
基层治理包含两大问题,一是治理主体的问题,即“镇治”和“村治”问题,二是对治理主体的治理问题,即“治镇”和“治村”问题。这两个问题缠夹在一起,相互影响,只要一个发生了变化,立刻就会对另一个产生影响。
从后一个问题来看,中央以及省、市、区县对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着重要而复杂的作用。
把基层问题解决难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而没有去理解基层“难作为”,没办法去作为,这种认识与实际是有偏差的。
基层治理最难解决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这类问题太多了,环境污染、土地开发、山林保护等都不是一两年的事情。但由于任期限制,下一届干部很少主动积极处理上一届的遗留问题,导致积重难返。
诚然,基层治理问题,有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作为的问题,而大部分是上面政策和基层实际脱节的问题。如土地乱占、乱用、乱租的“三乱”问题,有些上级部门光顾着堵,没有疏;基层干部是了解实际情况的,他们想去疏却没有政策和权力的支撑,只能按照上面的要求来落实。
只要村民眼前利益和政府长期规划冲突、政府征地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着巨大落差,村民就会与上级、干部产生矛盾。村民只在乎实惠。而且村民找干部来解决土地矛盾,干部既不能推开,也不能解决,只能说一些圆场的好话。
农村的村干部三年选举一次,一上任必须马上办事。他如何为百姓办事?如何为上级办事?如何注意政策法律?都是村干部的难题。
村里的日常矛盾与法律纠纷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很多时候,法律倒在其次,重要的是做心理疏导。村民信任你的话,就可以很好沟通。
解决农村矛盾,以往多靠村干部的威望、村规民约等“人治”方式解决,或靠政府“灭火”,用的是行政手段和思维。强势一方凭借势力、话语权平息矛盾的做法,表面上平息了一时纷争,却容易埋下深层的矛盾。
有时,基层干部解决社会矛盾,如采用非正常化手段,可以很快把这些小问题给解决掉,但出了乱子谁来承担?上级领导不管,让你自己承担。因此,有人任职时就默默祈祷:我在任的时候不要出大事!没有过就是功。
村委会出了问题,民政部门没有能力处理,只能依靠县委组织部门,但组织部门又不是执行法律的机构,没法对村主任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罢免程序又几乎不可能罢免他,而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更是只有指导权,而无管理权。出了问题,上边压,下面顶,乡镇一级夹在中间,十分难受。
在基层工作,培养感情很重要,群众理解很重要,也就是说的“接地气”,这是支持你工作的正能量。
1.1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许多乡村有了工业、贸易企业等,农民亦有了新的职业,村庄管理的范畴从组织体的层面来说大大拓展,“村务”与“政务”不少都融在了一起,由此形成的农村社区、域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等建设,带给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给了乡村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农村整体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又处在由乡村向城镇的快速转型期,所以农村社会的管理只有以创新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向前推动。按照十报告,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所以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要以建立镇村的服务体系为中心,努力发挥村民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体育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可以在农村社会中丰富村落农民的闲暇生活,满足农民的娱乐健身需求;适应群众的情感需求,建构农民的精神生活取向;促进乡村社会关系的整合,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增强乡村社会的文化认同,传承乡村社区的传统文化等。体育还可以在培养团结意识促进组织化发展、培育规则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风气、缓和疏导矛盾纠纷、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功能对社会管理来说无疑是可以利用的资源。
1.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可行性
在笔者对农村体育健身情况的调研中看到体育文化活动开展较好的镇村,社会和谐度相对就高。政府相关部门及一些基层领导把体育运用到自己工作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利用体育的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是可行的,对于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个很好的创新。
其一,江苏睢宁县“舞动乡村”活动表明体育在社会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江苏睢宁的王集镇,为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百姓的健身需求他们组织了“舞动乡村”的广场舞健身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们发现这一平台能很好地引导村民参与村务,所以在由镇向全县推广时,就把它逐渐打造成为睢宁县农民交流、乡村议事的场所。由此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平台。例如在“舞动”现场,每周召开一次村情通报会,每月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选派机关干部走进活动现场,倾听群众心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建立“村组干部晚办公”制度,县镇职能科室将办公地点搬到“舞动乡村”现场,分专题定期为群众提供现场办公服务,让群众办事不出村。
欢快的健身舞场面体现的不仅仅是文化娱乐健身,还是对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探索。这里不但满足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顺应了群众的新期待,而且重塑了乡村社会关系,打造了农村公共空间,开辟了社会动员新渠道。因此,睢宁的“舞动乡村”因其活动方式贴合百姓需求,得到群众拥护,既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成为百姓参与村、镇议事和信息交流的平台。百姓通过这么一种形式参与到了乡村事务的管理,可以说前所未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此“舞动乡村”获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最佳案例”,这说明体育在农村基层的强大作用。当然,体育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是简单的跳跳舞就行的,而是在于干部们通过体育活动的方式融入了百姓之中,改变了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理念。领导部门用心去关注群众的需求,从情感和细节入手,找准了群众的兴奋点,让村民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能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就表明只有基层干部很好地践行了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路线,社会管理就可以有好的根基和抓手。如此,体育融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政府部门与百姓之间的交流有了很好的渠道,无疑可提升乡村社会管理的水平,对基层的社会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创新。
其二,江阴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运用体育手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江苏江阴市则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积极发展乡村体育,为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创新做出探索。近年来他们在创建体育强市、进行体育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体育工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尤其在乡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利用体育作为管理的手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市把体育工作列入乡镇的工作考核内容,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村委、社区成立体育协会等组织,镇成立相应的文化体育机构,在组织上保证了镇、村体育工作的开展。他们还大力建设体育设施、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把体育设施与村容村貌治理、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不仅改善了环境、推进了城镇化建设,而且得到百姓的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层的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为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村民和谐相处。而镇村体育活动的开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传统的乡村社会焕发生机,江阴市体育局主动推进村级单位的体育建设,从软硬件两方面促进乡村体育的发展,客观上给基层的社会管理以新的方式,达到创新社会管理之目的。政府把“幸福江阴”———“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作为江阴市民生的建设目标,促进了乡镇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以文体活动营造村风、乡风、社区风气。调查中有镇体育干部讲,凡是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好的,村干部重视体育文化工作的,村民之间矛盾就少,村各项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乡村合并,体育成为一种很好的剂、融合剂,增进了百姓的团结。因此,当最基层的领导有了这种意识,再加上百姓健身意识提高,农村基层顺势而为,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营造了和谐向上的村风民风。由此可见体育成为基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可行的。
其三,浙江省体育局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推进基层社会发展。近年来,浙江省体育局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参与管理创新工作作为开展体育工作的出发点,使基层的体育工作,尤其是基层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体育工作有了较高的起点,使体育在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他们的工作做法是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士的积极性,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搞好场地设施建设,以此发挥体育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的作用,促进人际间的沟通、交流、融合。在增强体育公共服务、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体育文化创新,提高公民身心素质,净化社会环境。其中通过创办体育强乡、强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把体育的各项功能有效地运用到社会管理中,比如在农村进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中利用体育的文化功能丰富百姓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利用体育的社交功能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缓冲社会矛盾。
县乡镇体育部门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他们提出完善乡镇体育组织的扶持政策,为乡镇体育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提供保障;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等工作,发挥体育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并通过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合作,尝试政府出资、社团出力的体育公共服务新机制,提高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效率。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浙江农村基层的体育不仅得到很大发展,至2011年6月“已经创建35个体育强县,713个体育强乡镇,近两万个小康体育村,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就近、就便健身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而且这样的发展为农村基层建成服务型政府和农村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基层政府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控制措施
2.1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不够高。从实际调研和资料看,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体育普及程度较高,利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机会相对多,但总体上主动地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还不够。如果缺少主动意识,仅以推进文化发展而为,管理的效能虽然有、也必要,但效果会打折扣。而经济还不太发达农村地区尽管体育设施不是很好,但只要在社会管理中有意识地去运用,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睢宁的“舞动乡村”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在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不一定要等到有了好的体育硬件,而是基层领导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主动地运用体育。体育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是因为体育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能满足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而增长出的健身、精神生活之需求,逐步变成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成为农民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农村的社会管理中自然可以利用体育服务百姓、处置人际间的矛盾等等的公共事务的功能。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圆满,意味着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成效,所以运用体育提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必要。
其次,“管控式”社会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管控式”社会管理,农村则处在最底层。在沉重的“压力”下,农民的民主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得不到张扬。“管控式”的社会管理还会导致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强,难以让体育成为农民的公共服务内容,自然体育与社会管理不会有紧密的联系。目前,在我国社会管理的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之时,很多农村的体育还处在自生的状态。因此让体育在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还需从改变政府职能,从建立公共服务做起,以此推进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的加强和水平的提高。农民一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主人翁意识才能随之提高,民主参与的行动为此而落在实处。当体育对改变旧体制有了重要影响之时,不正表明了它对基层社会管理的作用吗?体育是百姓容易接受的一种文化形式,其蕴含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导农民以健康的方式生活,产生寓教于乐、寓管于乐功用,这对改变农民的旧有观念、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无疑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当政府改“管控”为“服务”,一定会下力气建设好农村体育文化事业,从而满足群众所需,群众的需求被满足自然会拥护政府治理好自己的家园。
再次,农村体育组织比较薄弱,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基层社会的参与式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基本路径是让松散的基层社会组织化。为此应该让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有效的活动,促成农村社区生活系统的组织化发展,达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乡村权力资源配置由集体垄断型向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意味着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原有组织格局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组织化社会?笔者以为最实用的选择:利用体育可以融入不同领域人的生活、容易为农民所认同的特性,吸纳农民到体育社团之中,成为“有组织的人”。一开始体育组织会比较弱小,缺乏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但随着农民对健康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体育文化活动逐步增多,体育社团因此会很快壮大。农民不再仅以个人或农户的形式出现在乡村社会舞台上,而是能以体育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乡村社会之中。当体育组织在农村扎下了根,会很快地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它与权力组织相呼应,共同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诚然,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绝不是靠几个社会组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采取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培育乡村多种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制度等措施,切实发挥农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提高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使体育有效地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2.2控制措施
2.2.1以民生的理念发展农村体育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在我国农村的温饱解决之后,越来越多的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农民的需求,与传统的农村相比差别之大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毫无疑问是通过民生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上述乡村的体育建设表明了政府的社会建设行动,及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探索。他们充分利用人的需求这一内驱力,发挥体育特有的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等功能,促进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实践表明农村的体育是项很好的民生工程,它不仅改善了环境,还促进了人的健康,满足了人的精神需求,给了农民更大的生活空间,从而引导良性社会行为的形成,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如此,达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目标,显示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
2.2.2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城镇化的时代洪流一改农村长期封闭、单调的生活状态,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则是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人为核心”就是要使农民在新的生活方式里生活环境能得到极大地改善,生活质量、水平比过去有较大地提高。反之,只是形式上的城镇化必然得不到农民的认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国城镇化必须在人的发展上下功夫。农村基层通过体育文化的建设,如修建体育场馆及活动场地等,改善了环境,为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通过成立体育社团、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开展起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逐步改造乡村的陋习,培育农村的社会组织及农民的公民意识。由此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其市民化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民众通过参与乡镇组织的体育活动,可以感受社区的存在,凝聚社区意识,进而产生对新社区的归宿感,以此增加公民对社会的期待和责任感。由此不难看出,让体育进入基层社会管理,是农村城镇化内涵建设所需,必然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
2.2.3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政府的管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农村社会的管理水平则不能提高。好在政府已“开始转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探索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路子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从管控到服务的方式转变。”笔者的调研显示,乡镇一级的公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村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与之配套发展。一旦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了,百姓就可以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和谐自然产生。而体育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自然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体育服务应占据重要位置,而且经济越发展其比例会越大。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以体育设施建设为基础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了包括体育在内的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转型过来的村民就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基本权益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心情平和、社会矛盾减少,农民多了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所以发挥好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
3结束语
关键词:基层管理;法制化;社区
自从“十二五规划”实施到现在各地方政府将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民生问题,证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基层建设给予了很大重视。基层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权分配到地方的体现,其与社会基本活动息息相关。基层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率与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迈进,基层管理主体也逐渐由专门管理转为了分区域分工管理和群众自治,而基层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以新视角新观点来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是必须且亟需的。
一、基层社会管理概述
基层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社区和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根本,人从婴幼儿开始,在社区和家庭中成长,社区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会稳定,就要从社区着手。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管理职能。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仅需要进行由上至下的监管,更多时候需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例如订立合同、合作开发、社会工作授权等。在这过程中,政府与社区、与社会进行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现在的地方社会。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职能,必须保证基层社会的秩序、运行、发展和创新。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基层管理的有序有效实施应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
社区管理体制建设是指社区各个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职能设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国的社区按行政范围划分可分为城市和农村。随着我国现代化节奏的加快,人民逐渐步入小康社会,城市社区格局愈发复杂,社会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会式或单位大杂院式传统模式逐渐被物业管理式小区、工业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科技园区等取代。农村社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农村社区逐渐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典型的城乡结合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在现今这个多元化社会,基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强制。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目前,我国的基层管理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完全成型,社区的系统性尚未完整、功能还不完备、权限分工也存在着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发增强,社区形式的多样化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农村,社区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
第二,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社区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基层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整体规划,无论是社区选举、决议还是一般事务管理,都应依法进行。
第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成员权利一般通过社区活动得到体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社区这一途径得到实现,因此,社区管理中的各个途径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每个社区成员乃至整个社区管理体系的权利得以发挥作用。
(二)社区管理队伍建设
社区管理队伍包括社区管理中的领导者及基层工作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维护社区发展的重任。社区管理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区的优劣。目前,我国基层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管理队伍结构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区管理队伍建设上,不仅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社区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内容,还需要加强社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社区纠纷解决制度建设
几乎所有社区都具有人口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等特征,这样复杂的群居生活,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大多是家庭、邻里间财产及权益纠纷,也有些是群众和政府间利益协调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社区配备相应的应对程序及措施,才能维持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两步关于基层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基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是,社区管理工作复杂且多样性强,这两部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应先对整个社区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秉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淡薄,村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困难重重,且管理层面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结合现阶段民情,从强调外部管理逐渐转变为由内而外的治理,积极构建基层自治体系。
(二)明确法律地位
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在内的权利义务,使基层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基层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仅能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基层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还能促进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起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配合基层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区管理者、社区居民三方有效沟通,积极互动,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局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
基层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还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宣传。从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制宣传还可以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使居民能够了解政府管理意图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种纠纷。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标语、普法课程等方式开展,频率要适中,既无需过密使人厌烦,亦不要过疏丧失宣传效果。
(四)培养法律意识
公民是基层管理中最主要的客体及参与者,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易,其法律意识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会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识略低,则会认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无意义的,都是与其对着干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首先,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准绳,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遵守宪法、了解宪法、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应使社区内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权利义务。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权益,更能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最后,应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诉讼方法,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因自然、经济、文化等原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难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群体。法律援助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正体现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层社会管理也不应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积极组织设立地方法律援助点,通过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进入社区,进入所有群体当中。
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基层管理需结合社会各层级力量,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将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出和谐发展的基层社会。(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城乡一体化管理成为必然趋势
城镇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对城镇化的理解,则需要超越传统城镇化的范畴。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镇的聚集,伴随着城镇的发展,农村走向衰落和终结。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不是仅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城乡分治的格局。而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镇化的主要途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消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目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在全国农村推进,并得以不断完善。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继制解体后乡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创新。村民自治制度发展至今,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因而也成为当前政府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
村民自治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组织乡村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框架下设计的。从该制度的法理内容来看,村民自治主要是为了达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而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村民自治实际上在执行着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经济的职能。一方面村委会在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产权管理中发挥着领导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然而,由于村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所以无法实现真正的村自治。要让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发展协调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将村民自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组织所承担的基层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体制之中。在地市一级的行政辖区内,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水利、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并实施统一管理。打破城市与农村分离的财政体系,将农村公共领域里各项投入,编入到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让村民自治组织逐步退出管理村集体土地和村级经济。为了深化村民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避免因集体产权模糊而引发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乡村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推进集体产权的确权改革,也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其它集体产权加以细化,将具体权责范围明晰到农民个体之上。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集体产权交易机制,使农民个体的产权收益更加明确。
此外,按照城乡一体化方式,建设和完善乡村基层社会生活领域里的村民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可以参照城市居委会建设模式,由村民直接选举,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支出之中,以确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统一地、正常地运行。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主要致力于服务村民生活。
将村民自治作为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去加以发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制度改革与创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体制将为城乡均衡、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最突出的差别问题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它社会生活条件的落后,而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靠农民自我建设和中央支农资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变迁集中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所谓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实际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传统的乡村社会也有自治,传统乡村自治通常是在乡村精英如族长和宗教权威的主导下运行的,此种自治虽保证了村庄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实并未实现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过于强调村庄内部自治导致村庄封闭性增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从传统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型,与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方式保持一致。乡村是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域,伴随着社会变迁发展与城市化,一部分乡村人口迁移至城镇居住和生活。从迁移理论来看,人们从乡村向城镇的迁移行为,主要受两种力量的作用:一是乡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镇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机制就是乡村中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不利条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机制主要是城市优越于乡村的社会条件及因素。不过,从人类社会城镇化的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并不只是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迁移和聚集。城镇化同样还包括乡村的城镇化,而乡村城镇化实际上就是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与现代化。
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城镇化,既需要有乡村生活物质环境和条件的改善,同时也需要营造现代的人文环境,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会生活领域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完全能够支配而且应该由个人来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务,所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乡村基层社会生活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为乡村民主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断推进和完善基层社会生活领域的民主。首先,通过民主选举选择出多数村民所信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协调乡村基层社会生活及社会秩序,即为不断改善乡村社会生活环境而服务。推进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在基层社会形成民主生活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社会基础。让广大村民参与到与其生活相关的基层选举之中,可以培养人们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而在乡村社会生活领域形成民主化的风尚和环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也将主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得以体现,即乡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生活中的事务能够自主决策、能参与村庄内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的形成应该是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而不是让村委会来实现自治。因而民主决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组织之中,而需要拓展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一原则和制度就是要促进村民个人独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独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为选择。当村庄成为人们自主生活的社会空间时,一方面广大村民的个体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激发起来,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来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会生活中民主决策范围的不断拓展,也将促进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只有当村民独立自主支配其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时,农村的要素市场才能发育、发展起来;只有农村市场发展起来了,农村才会进一步开放;农村只有走向开放,才会有新鲜的“血液”进入农村,农村才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未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将主要是乡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庄主要是社会生活的空间而不是政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应该走向社会管理领域,即乡村民主管理的范围主要在社会性事务或生活性事务之内。目前村民自治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不分。制度设计赋予村民自治过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与社会建设、公共管理与社会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响到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益。如果让村民自治回归到民主管理乡村基层社会的生活性事务,其职能也就走向专门化、单一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责会更加对称、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层社会生活民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而且民主监督主要是在村庄及村民内部对共同生活的事务和社会行为的相互监督。由于当前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管理集体土地和集体产权收益的职能,以及组织和管理村级经济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即村民对自治组织的监督。村民之所以要对村委会实行监督,村委会之所以要公开村务接受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村级自治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一种类似权力机关的组织,而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所以,当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去权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监督村委会,村委会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会监督职责,在构建基层良好社会风尚、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功能。
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过相互监督和行为自律来达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也就需要提高个体的社会性,以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个体社会性的提高必须通过法律及规范来规制个体的行为选择,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个人遵循法律和规范。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见,因而充分发挥其对基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教育功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基层社会。
走向社区建设
在新型城镇化及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乡村将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会空间,乡村的变迁与发展将主要体现为村庄的社会生活环境越来越接近于、越来越类似于城镇社区生活环境。要达到这一目标,乡村在社会管理上就需要朝着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区建设,与社区管理统一起来。
在社会学意义上,传统的村落尽管也属于一种社区,严格地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community),这一共同体主要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和长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场域的居民而构成的社会共同体。传统乡村社区的存在和维续主要依靠熟悉的社会关系纽带、礼俗规范以及认同边界,因而容易在村庄内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时也容易使社区封闭起来。现代意义的乡村社区建设则是在开放的社会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建设,即在不同社会关系的个体及群体之间建构社会共识、规范和秩序。
从发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关键是要解决制约乡村发展的三个问题:一是村庄的封闭性,二是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三是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状况而言,难以解决这三个基本问题,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虽对扩大乡村基层民主有促进作用,但对乡村发展问题还可能具有强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根据乡村发展的实际深化改革和创新。
首先,村庄的封闭性使得乡村发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环的方式发展,即通过村庄内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维持着乡村的存续。由于封闭的乡村难以让新生力量进入,因而乡村发展最多不过是村庄内部面貌的更新,而难以与社会转型保持协调。未来的村民自治需要改变乡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须超越传统村庄自治理念,走向现代社区建设。通过乡村社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发挥基层社会力量更好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促进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让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把乡村建设成与城市社区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空间。
其次,乡村人口的单向外流,导致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越来越不稳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匮乏,由此也可能导致乡村社会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庄因此而走向终结。尽管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乡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种趋势,流动也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村庄的衰落和终结是理所当然的结局。乡村人口向外净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体制和二元社会经济下发生的,由于城镇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现代化,而乡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依然维持在传统落后的状态,农民自然会不断地走出乡村、流向城市。如果城乡差别过大、城乡二元体制存在,这种乡村人口净外流的问题就难以得到真正解决。因此,要缓解和改善目前乡村单向外流局面,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乡村社区得以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乡村社区生活方式同样达到现代化水平;二是乡村社会是充分开放的,即乡村市场必须充分发展。要让村落社区不仅发展成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会空间,更是市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再次,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其共同目标都是促进发展,其中自然也包括乡村的发展。如果只有城市扩张和发展,而乡村不断走向衰落和终结,那么这一发展过程很难说是协调的和良性的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将是解决乡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趋势。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保障,在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把村民自治的乡村社会管理转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就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乡村社会,即参照现代城市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和发展乡村社会。目前城市社会的基层管理体制已基本从居委会管理体制转向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与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专门化和社会化,大大提高了社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促进社区生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同样,在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向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转变,也将会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效率,对不断改善农村社会生活环境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乡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就会得以持续地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城镇化背景下乡村自治的理想选择,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更好地改变人们固有的城乡差别观念,形成城乡融合与一体化的新理念,树立建设新农村的信心,重新构建乡村社会认同体系。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通过新的社区管理模式,使乡村得以更好地建设与发展。由此打破传统村落边界的封闭以及旧体制的束缚,把乡村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开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
这里所说的社区治理,主要是社区的法制化治理,实现社区事务的法制化,规范化。
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
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2)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制度化。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发展构成社会全面转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公民资格实现的一个途径,通过对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组合,实现基层民主目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建设与治理依赖于建立完善的居民参与机制。居民参与机制要具体规定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居民参与领域涵盖社区事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
(3)社区治理规则的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实行直接民主,直接民主要求居民直接参与社区事务,商议社区的发展、规划。建立保障居民自治权利实现的各种规则,不仅有助于居民自治权利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有助于治理主体获得合法支持。中国社区治理的规则缺失和秩序失范是当下的主要问题,必须用法律规范保护自治体的机构自治和社区有序治理。这样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就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自治。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保定)
虽然在法律层面仍然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范,但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出现了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演变。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社中,联合社超过1/5。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先后公布的多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均有一定比例的联合社。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合作社联合以获得更高信用等级和开展贷款联保,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农业部会同发改、财政、科技、水利、商务、林业等部委出台《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推动一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申报项目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规、规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预留了空间。农业部计划在“十二五”期间,依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重点围绕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生猪、奶牛、禽类、淡水养殖、农机等10大行业培育100家联合社,扶持其做大做强,进一步指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从地方来看,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南、四川等省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成联合社,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无论将其看作独立的企业,以集体或联合行动存在的联盟,还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其积极作用都被众多学者证实。Sexton认为,合作社能获得大量的经营业务以达到规模经济[1]。Nourse认为,合作社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力量,农民只有通过建立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才能恢复力量的平衡[2]。Bijman和Hendrikse(2003)认为,农民合作组织能形成反市场垄断的力量,可以减少营销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的影响,保护专用资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Tennbakk也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改善市场失灵[3]。还有学者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能帮助农户节约交易费用(Staatz, 1987; Cook, 1994; Royer, 1995; Bachev, 2008),并在农产品营销中起到积极作用,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国内众多文献也表明,农民通过发展合作社,提高了组织化程度,提升了话语权,改善了市场地位,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合作社有利于整合社员资源,形成规模优势,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销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流通环节对农民的盘剥,降低了经营风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尽管现有文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广泛研究,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文献比较少见。张晓山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4]。方玉媚等、方凯等分别对四川果旺果蔬联合社、云南蒙自甜石榴产销联合社进行了分析[5][6];孔祥智和蒋忱忱(2010)对四川省井研县联合水果合作社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苑鹏(2008)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联合社为例,剖析了联合社的产生、运作以及优越性,分析了联合社的发展空间。王艺华、王树恩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可以对接大市场,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现代农业进程,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提高对社会资源的承接和利用能力,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7]。这些文献主要通过研究合作社联合的典型案例,探讨联合社的作用和发展趋势。综合来看,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探讨,尽管远未达到条分缕析、引领实践,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自发出现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联合社已显示出更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这种情况下,阐析其制度变迁特征,寻求其成长的内在根据,探讨其绩效和治理机制,可以为联合社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主要是诱致性变迁,但强制性变迁的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诱致性变迁的结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源于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
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从而改变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格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在农业发展水平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但是,下的农户小而散,需要独自面对市场竞争,分散农户和现代经济体系的脱节,导致其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高,经济效率低。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具有市场导向性,农民逐渐转向专业化生产。虽然农产品市场接近完全竞争,但在一定条件下,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提升他们的市场抗衡力。因此,农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而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域的农户只有以一定方式组织起来,专业化分工才成为可能,且在专业化和交易费用的两难冲突中,只靠市场进行农业分工会使其协调效率受到限制,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农业分工和协调,提高交易效率,以获得更多专业化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没有市场组织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又保持着市场的灵活性;没有科层组织高昂的管理成本,又具备科层组织配置资源的优越性,从而很 好地契合了农产品交易的特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技术部门包不下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困难,使小规模分散农户与市场之间、农业与市场之间,形成一种以经济联系为纽带的组织网络。
虽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但家庭承包经营、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绝大多数合作社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存在着合作社普遍资金困难、带动力不强、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现行合作社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非均衡,也就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进而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必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生和发展取决于联合社的预期净收益
从农户和单个合作社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外部效益”,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1.由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
通过把若干同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成联合社,可以扩大加工或产品营销服务的规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通过统一组织生产、运输、冷藏和销售,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等,降低了基层社的生产经营成本,也使得购销业务大大集中,购销规模明显扩大,实现了外部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也有利于农业现代技术、组织方式和资金的投入。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合作社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有联合的必要性。
2.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
联合社比分散的单个合作社具有更强的市场谈判能力,整合资源的力量更为强大,通过搭建联合社、基层合作社和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销售商的平台,既能加强合作社之间的有机联系,避免了合作社之间的不良竞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能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从而打破了原来基层社和农民被动接受企业单方给定的质量等级和价格的市场格局,可以分享更多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
3.克服风险厌恶带来的利润
农业生产的连续性与长周期性,无法通过内部控制及时扩大或缩小规模,加上农产品的可贮存性差,使农业成为一种冒险事业。而农户大多数是风险厌恶型,在风险普遍存在的制度安排下,风险厌恶无疑会大大消减经济活动,克服对风险厌恶的制度创新能获得潜在利润。联合社通过内部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规模经济性,降低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内化农业经营风险;通过契约安排,转嫁一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基层社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通过推广种植、养殖保险,可以更有效地帮助成员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4.交易费用的转移和降低带来的利润
合作社的联合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扩大了单个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和资本规模,实现了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的集中调配和使用,提高了要素的使用效率,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同时,联合社弥补了单个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窄、信息来源少等问题,进一步整合了资源,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对接能力和竞争力,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
(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迅猛发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以弥补单个合作社势单力薄等不足。但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发展情况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尤其以东西部差异最为明显。
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总体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多数合作社存在的生产规模偏小、科技含量低、服务领域狭窄、市场品牌不响、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合作社进一步的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矛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自身积累资金的增多,将逐步形成设立联合社的能力和愿望;某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也可能希望设立联合社开展经营活动。近年来,全国大多数省市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在联合经营、开展信息交流和维护合作社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表1(见下页)可以看出,虽然从全国来看,单个的专业社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但联合社的比例已接近7%。
在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中,不乏由地方政府依托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这一类政府主导安排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而组建的联合社或合作社联合会。例如,河北省、福建省、浙江省及温州市等地供销合作社(总社)筹组成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这类联合社(或联合会)以横向联合为主,将主要职能定位为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沟通平台,承担向政府反馈合作社的意见与需求、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营销推广、对外交流和行业自律等工作任务,带有很浓的行业协会色彩。与政府主导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不同,民间自发的诱致性联合社制度安排,以同业联合为主。这种民间自发的联合社制度安排,以承认合作各方的“私人产权”和“私人利益”为基础,其组建而成的联合社,并不仅仅是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蕴涵了深刻的变化,是合作社制度的深化和发展。目前,农民自发组织的联合社,占了现有合作社联合组织的90%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主要由外部利润诱导的自发创新,因而呈现出自发性、异质性和区域性等特点。各类联合社可以大致分为由同类专业合作社组成的联合社和由特定地域内各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两种类型。同业联合和地域联合的联合社在职能定位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即使是同业联合的联合社,在不同区域之间,其业务经营范围、治理结构等也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见表2)。对此,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定大不相同。另一方面,从调查情况来看,多数联合社都对经典合作社原则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不同区域的联合社的修改方向存在一定的差异:中、西部地区往往要求基层社具有较大的种植、养殖或营销规模;东部地区更加注重资本报酬,股份化倾向更加明显,而且合作社的管理者逐渐从社员向拥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转变。
从联合社的数量来看,东部地区联合社发展最为迅速,联合社在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 占的比例最高,为9.90%,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联合社发展较为缓慢,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最低,仅为2.59%,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联合社发展相对较为平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中部地区联合社在全部专业社中所占的比例为7.99%,东北地区联合社在全部组织中所占的比例为8.25%(见表3)。从四个区域平均数据比较可看出:中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多,平均每个省有8291.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662.8个联合社,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合作社数量最少,平均每个省2982.5个,77.1个联合社,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进一步分析表3可以看出:东部地区虽然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绝对数量并不领先,但联合社占合作社的比例最高,表明东部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步伐较快,质量管理水平较高;中部地区无论是平均每个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量,还是联合社的数量,都比其他三个区域明显偏多;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数量比其他三个区域明显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合作组织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紧密相关。
二、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及其边界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过程中,政府充当着重要角色。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还不够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制度供给力度,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一)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诱致性联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一方面,制度变迁需要人们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来促成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创新主体来自基层,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渐进发展的变革过程,所需时间长,难以全面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推动力大,但社会震荡大、风险高。二者组合的制度设计能较好地避免一方单独行使的缺陷。加之我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突出之处是政府力量强大,因此,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由普遍性市场行为到强行性规则的程式转换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范畴主要在两个方面:
1.政府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政府是制度的最终供给者,任何正式制度都必须经过政府在政治和法律程序上的确认,才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扩散和推广。即使大规模的市场制度创新需求转变为市场的制度供给也需要最终得到政府参与。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大致包含两个阶段:首先是市场主体突破既存制度,自发响应获利机会,形成普遍性市场行为;然后是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对普遍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追认。在我国,尽管单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和自身实力的限制,依然摆脱不了抗风险能力差的困境,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有着进一步联合的制度需求。但联合社面临现行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联合社是多个合作社作为成员,联合成立的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从法理上说,设立联合社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显然这一比例几乎无法满足设立联合社的要求。因此,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尚无合作社联社存在的法律空间。另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仍可以通过社团法人登记、组建公司或吸收合并等方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张和联合的需求,但是和一般意义上的联合社仍存在本质区别。社团法人登记虽然解决了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问题,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联合社的业务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成立公司无法享受合作社享有的各种扶持政策,且由于对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使得联合社的发展和规模都受到制约;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手续较为繁琐,设立成本较高。因此,应推动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2.政府对联合社给予扶持,解决联合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西方合作运动大多“自下而上”,即先有基层社,待基层社发展数目已多、有联合的必要时,才共同组成联合社。由于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合作社联合往往存在巨大的协调成本,同时,合作社作为弱者的联合,与企业的竞争在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上有可能处于劣势。故在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总是扮演积极角色。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细碎化的缺陷,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集体行动方面存在高组织成本,单纯依靠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并不能完全实现诱致性变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迟缓,农村合作金融不发达,农业投资不足,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所以,应将民间创新主体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社成长中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组织的基础上,政府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提供核心制度安排,协助民间主体实现制度创新,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加强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组织能力。
(二)政府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程度
1.政府参与程度总体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滞后,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
在有限理性、信息高度不对称、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等因素约束下,制度供给会呈现一定的滞后性。作为制度环境的核心因子,法律对市场变化的反应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时滞。立法者有时也会主动地保持缄默,为前瞻性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试验甚至试错的机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制度供应明显滞后,也使联合社在运行中遇到一些困境,影响了联合社的治理。
第一,无法形成与联合社相匹配的有效治理结构。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能人效应”、外部力量带动下成长起来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都不尽完善。30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逐步让农民“原子化”,农村 优秀人才流失,留守农民普遍素质较低,缺乏自我组建合作组织的能力。与一般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成员之间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以及承担角色等方面的异质性明显增加,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联合社的核心成员多为兼职,自身精力有限,而随着联合社规模的扩大,成员参与管理的能力不足和兴趣减弱,合作社由成员民主控制转向专家控制,出现了类似IFOs的委托-问题。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被限定在合作社合约框架下的提供惠顾的群体之中,合作社成员很难促使经理人员的运作符合成员们的利益,成本明显偏大。
第二,基层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民主管理体制难以建立。基层社和联合社之间经济实力对比悬殊,联合社有充分的定价权,加之各基层合作社大多直接由农民组成,资本普遍稀缺,其角色一般是生产者,而产前和产后的环节由联合社控制,这样,在制度供应滞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产前和产后环节的利润多与多数基层合作社无关。由于联合社的股权比较集中,如果制度约束缺位,联合社运营过度依赖大的基层社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内部人控制的倾向更加明显,极易造成联合社组织结构及其决策机制的不正常,从而使联合社变成了少数股东的“富人俱乐部”,联合社全体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①。民主治理局面的实现与否基本上也就决定了联合会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成员合作社的主流民意,进一步而言也就决定了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合作社农民成员的主流意见。
第三,联合社有排斥小规模合作社和兼业农户的倾向。联合社普遍为入社成员设定门槛。从调查情况来看,同类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联合社,主要是以从事该种农产品生产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的专业农户的联合,并不欢迎小规模的合作社和兼业农户。这样,联合社的发展明显有利于更具有企业家特性和境遇较好的农民来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但创造一种机制来保护甚至增进弱势农民的利益越发困难。
第四,产权不明晰,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大部分合作社在政府部门引导下组建,常常受多个部门单位支持,在组织资金、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方面得到多方资助。合作社的联合,进一步使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基层社相互之间以及合作社与农民之间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立法粗陋,产权界定不清晰,加之合作社的新、老成员享有同样的投资和惠顾权,不可避免会激发了外部人攫取动机,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
2.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制度供给,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扶持的职责,促进联合社规范发展
过去50年,各国农业合作社企业的集中趋势加速。荷兰1949年供应饲料和肥料的合作社有1160个,1998年只剩36个;牛奶加工合作社从426个,降为6个。联邦德国1950年共有23842个农村合作社,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缩减到4221个。但同期的社均成员数则由137个增加到711个,规模明显扩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政府推动合作社联合的重点是对合作社进行培训和规范,主要是建立稳定的合作社培训机制,规范联合社的各项职能、制度和组织架构,整合农委、农办、科协、农业局、供销社等涉农部门的资源,明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在治理机制上,联合社应当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主管理,惠顾返还、资本报酬适度,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基本原则。虽然联合社可以不完全拘泥于国际“合作社原则”,需要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对资本权利的限制,以利于吸引资金,鼓励联合社向公司化和纵向一体化的方向延伸,并赋予联合社内部治理机制一定的包容性,但不能改变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3.政府应当避免对合作社联合进行不恰当的直接干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可能超越阶段、跨越式地发展。在规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但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可能影响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终合作社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调查表明,政府不恰当的干预使一些合作社的联合出现异化。在政府的制度供给过程中,政绩往往被作为一个重要变量而引入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在进行联合社制度设计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市场资本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刺激下,以实现政绩为预期,过度干预合作社的联合和发展,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异化,结果一些联合社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有的联合社是“公司十合作社”,以套取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假借联合之名义,投资大量资金入股控制合作社;更多的是供销社为完成工作指标,导致联合社只是形式上的表面文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在扶持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推动合作社联合,同时,要求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做到凡是市场能做好的事,都由市场来做,政府不必干预;即使政府有必要干预,也应更多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和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是从一种制度均衡状态向更高的制度均衡状态转化的过程。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合作社成员对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合作层次必然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合作社有必要走向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不仅仅是因为鼓励联合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更是因为合作社的联合存在明显的“外部利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解决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的区域差异,表明了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制度环境下,具有不同的比较效用。联合社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绩效,说明制度安排的移植不仅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约束,而且也会受到产业特性的约束。而经济组织的绩 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因此,联合社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是否满足制度需求,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他们功能的完善程度。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中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对制度变迁进行引导和控制的必要。
可见,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健康发展,并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并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应加快制定推动合作社联合发展的法律规范,即设立发展联合社的制度装置,帮助实现诱致性变迁。这些规范应从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且高度均等化这一基本农情出发,对合作社联合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基层社与联合社之间的民主管理,土地的集中投入和使用等,通过联合社治理机制的创新来努力解决。
第二,坚持诱致性制度变迁,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联合的需求,在于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合作精神。政府参与联合社的创建隐藏着风险,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示范等方式培育人们对新制度的需求,如果合作社的联合并非基层社社员的要求,高昂的阻滞成本可能使制度变迁得不偿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就整体而言,不是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创新的诱致性变迁。制度的设计应该是自下而上的,不是政府强制推动。
第三,政府只扮演一个基本行为规范的保障者和制度变迁合法性的最终确认者角色,从而保证市场创新主体在一定限度内有足够的自由进行制度创新,并通过仿效、接受或拒绝的方式对其试验或加强。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基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注释: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曾经提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这三种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途径,村民自治就是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的重要表现形式。〔3〕随着国家制度安排的多样化,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国家严密管控变成了村庄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在农村,村民会认为村委会背后有乡镇政权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宗族力量的帮助,宗族力量无形中成为制约基层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①借助宗族这种隐性的形式,农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达共同体,参与乡村政治,悄然改变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观望,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觉性政治参与转变,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宗族力量与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促进了新型治理权威的形成
农村社会一般并存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权威,并随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消长。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国家行政权的触角开始从农村抽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利益价值取向和村民的实际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强调依法治理。〔4〕而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②,乡亲间的关系让人们依赖彼此,更加注重一个“情”字,人们会认为宗族权威本土化一些,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村落权威,这种权威既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同时也是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而形成。它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伦理道德规范之治和国家法律之治的结合,著名学者诺斯指出,历史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须要以其本身的传统作为历史的起点,否则结果就会是四处碰壁,头破血流。这种新型村落权威的形成发展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扬弃。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族规形成了与国家法制的紧张状态
农村宗族以族规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紧张冲突。宗族“人治”主导下的族规制度规范过分强调族规家法的重要性,强化同一宗族对本族的文化认同感,这种狭隘的宗族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远,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从族规所涉及到的内容上来看,有些族规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的抵触之处,如林氏族规第十条规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违反了族规祖训者,交予公祠审议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机关处置。〔5〕违规者一般会受到训斥,罚款,严重者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有些强大的宗族势力依仗着“家大族大”称霸一方,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甚至运用暴力抵制正常执法。此外,农村宗族力量对农村集体械斗的影响由来已久,宗族常常成为农村集体械斗的主导性力量。宗族族规文化所传递出来的精神与公共权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乡村社会竞争精神的成长。
(二)农村宗族力量影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农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他们日常的生活范围和生产关系,形成 “熟人社会”亦或“半熟人社会”,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础。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推进,农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宗族力量从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选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宗族力量强大的一些村落,农民希望选举时“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够当选,村委会的选举实际上演变为各大宗族势力谋求本宗族利益的舞台。它以牺牲没有强大宗族势力可以依靠的小户村民的利益来换取部分村民所谓的公平,形成大族垄断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弱化甚至异化。
(三)农村宗族文化的传播抑制了现代农民的培育
农村宗族力量的复兴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宗法裙带关系网、臣民意识等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仅使社会内部缺乏有机的联系方式和变革因素,而且使社会在与外界的联系中倾向于封闭和保守”〔6〕,村民人格独立性与创造性被压抑,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缺乏,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多农民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课题。不仅要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上也要走向现代化。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规制农村宗族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农村宗族力量
农村宗族力量的发展和存在与现代法治要求有背离之处,应将族规宗法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来,确保族规宗法和国家法律政策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在吸收族规宗法中传统精华的同时,逐步消解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农村基层以恰当的方式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选举为宗族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合法入口和现实平台。在农村基层选举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国家法律规则范围内,将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国家政治体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内参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角逐。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其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村的推行使得农村生产呈多样化发展,村民与村委会的利益关联弱化,村委会对农民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关联也才会随之增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宗族力量的经济职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理性,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响,现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三)要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支两委的职能划分,当两者的职能权限不明确,出现了重合或者职能管理空白,国家法律政策就难以在乡村落实。要修改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禁止全权委托,并就“近亲属”的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完善对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经济纠纷、选民资格纠纷、政治权利问题(如贿选)等均未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司法保护的缺失损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对农村宗族问题专项立法。宗族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强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续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让科学、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会丧失生存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谭毅溪,石勇.宗族复兴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1998,(11).
〔2〕新续翟氏五支世潜・序言.转引自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规,2000年修订,第56条.
〔6〕工宽让,贾生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据对中部某县26个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很多村为了让各自参与竞选的宗族候选人成功获选,宗族之间都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宣传活动。不少大宗族的候选人在关注自身竞选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竞选对手和选举主持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在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村落被消解,但从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仍然是熟人社会。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关键词】社会变革 基层团场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转型时期纠纷解决面对的新挑战
纠纷主体的复杂性与陌生性。我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由当时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生产水平低下的条件下,人们需要相互合作,形成了以家庭、村落为核心的生活与生产的共同体。随着社会转型,人际之间的流动性加大,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纠纷不再局限在家人、邻里之间,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化与陌生化的特点。
纠纷的多元化。在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纠纷类型多元化。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的矛盾纠纷,新型纠纷如环境与生态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党群干群关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并在纠纷总量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第二,纠纷的成因多元化。传统的纠纷呈现直线型特点,而新时期的纠纷呈现曲线形特点。构成纠纷的因素由单一因素转变为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由“一因一果”的纠纷转变为“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传统的纠纷要么因为情感因素,要么因为经济因素,同时兼具这两个特征的并不多,但是当下纠纷牵涉方方面面的因素。
纠纷的群体性与关联性。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的同质性相对较高,在集体主义的约束下,各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采用“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在大多情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而社会转型的实质就在于对利益的调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在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主体被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公民与个人转变为各经济实体和社会群体。纠纷的规模不断增大,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一致性,有着一致诉求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形成一个短期的“利益共同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干预,形成一种较紧密的群体,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参与,弄不好就会形成。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农民工的劳资纠纷、社会福利与保险等纠纷中,这些矛盾由于涉及集体利益,往往有着显著的“关联性”与“群体性”的特征。
人民调解的应对优势
平等自愿。与公力救济相比较,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莫过于其平等性及自愿性。人民调解的平等性在于人们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人民调解组织在其中只是一个协调者的作用,并不强制干涉纠纷进程,避免引起当事人对强权的抵触心理。人民调解的自愿性在于,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把纠纷提交调委会处理,到达成调解协议,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调解方式。
法官是陌生人而调委会的调解人员却是“身边人”。调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人民自愿选举出来的,选之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基层调解员熟悉社区情况,更容易让老百姓放下警惕打开心防。而在平等自愿原则主导下的纠纷解决,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有利于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效率。纠纷解决的效率是从时间维度上界定的,指解决纠纷所需时间的长短。与公力救济相比,人民调解的效率性有着显著优势。公力救济往往追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意味着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一系列的规则进行,复杂的程序性和高效率是法院作出正确判决的保障,判决的正当化则是司法正当的重要环节,但是,调查取证需要时间、鉴定勘验需要时间、申请证人出庭需要时间,这导致了诉讼是非常耗时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但人民调解则不同,人民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其正当化的基础,而非由复杂的程序作为正当性的保障。它可以随时介入,就地解决,采取简单的方式灵活处理纠纷,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
上文已经分析,目前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群体性与关联性的特点。纠纷一般分为萌芽期、爆发期、相持期等阶段,如果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往往是对纠纷的补救,是在纠纷已经发生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就意味着已经错过了纠纷解决的最佳时期,因为纠纷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而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可以在萌芽期就及时介入纠纷,防患于未然,把纠纷扼杀在最初阶段,防止纠纷的扩大。在最初阶段及时解决纠纷,能极大地提高解决纠纷处理的效率,不但能避免法院立案难、调查难、取证难的弊病,也可以避免采取行政救济,遭遇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拖延的现象。
另外,人民调解采取温和说服的方式,采取情理法多种手段相融合的方法,针对不同情况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柔克刚、潜移默化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灵活多样又温和和,最大程度地避免“强按牛喝水”的现象,消除当事人的反感,提高执行的效率。
灵活。人民调解是一项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参照的规范灵活多样。在社会转型期间,出现各种新纠纷,法律却有滞后性,立法之初并没有针对未来的纠纷类型及处理作出规定,导致法律存有空白。但是人们调解却不单纯将法律作为解决冲突的规范,它还依据当地风俗、乡规民约、宗教习惯、情感、道德等多种因素来解决矛盾冲突。这就使得人民调解在遭遇新型纠纷时,不至于措手不及。
第二,采取的手段灵活多样。灵活高效是人民调解这一制度设计之初的基本价值追求,调解员在处理不同纠纷时运用不同策略。较之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强制性,人民调解更加温和灵活。例如,对尚有感情的当事人,通过情义融化法,通过回顾他们过去的点点滴滴来唤起他们的感情,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对性格刚烈、脾气急躁的当事人采取以柔克刚的方法,避免一开始就拿出法律对其批评教育,而多采取和风细雨的劝说,使其心服口服。对优柔寡断的当事人采取正义威慑法,利用道德感化、舆论导向等方法,使他们配合调解员工作。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中的实践
排查矛盾,预防纠纷。一方面,基层调委会本着“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深入的大排查。采取普遍排查与重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各敏感时期对纠纷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在中秋、元旦、春节期间,人民调解员深入困难群众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对社会治安薄弱的重点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针对涉及人群众多、数额巨大的征地补偿问题及拆迁安置问题。人民调委会及时预防此类纠纷,对辖区内社会敏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做到准确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部门联动,化解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由“治理”转向“善治”。善治的本质就是多方参与,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使社会发挥最大的活力。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出于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回应,人民调解工作被纳入到基层建设工作范畴,在基层社会中,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形成“大调解”格局,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链接,对涉及土地承包、医患关系、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与派出所、土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整合各个部门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从源头上防止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链接,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配合,在各基层法院加强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的窗口前移。
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化解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单靠一种调解方式也未必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三调联动”机制整合了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了各种调解的优势,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拓宽矛盾化解的领域,调解方式由事后被动调解转化为事前主动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和谐。人民调解的理念是和谐。在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之初,考虑的就是通过在充分尊重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公力救济以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而人民调解则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公力救济追求普遍正义,难免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造成法律与人情的相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的解决方案即使是合法的,也未必是最佳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同,人民调解制度不只有着深远的文化土壤,而且是对现实生活的具体回应。在诉讼中,被告往往有着强烈的屈辱感和愤怒感,而一次一次的开庭审判和公开质证、法庭辩论都会加剧当事人双方的紧张与对立。在传统观念中,当事人对薄公堂,剑拔弩张,当事人都有一种反正已经“撕破了脸”、“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而“非黑即白”的最终判决,在司法的强制力下,甚至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人民调解制度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解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当一个“中间人”作用,并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官方色彩,既避免了“以权压人”也不会造成当事人的二次负担。基于人民调解良好的保密性和调解方式的温和治愈性,当事人可以放心地将深层次的矛盾向调解人陈述,通过调解人在双方不断斡旋,达到二者都满意的结果。
人民调解的实效是和谐。一方面,在司法救济或者行政救济中,当事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可能口服心不服,甚至是心口都不服。由于公力救济的官方色彩,在很多情况下,纠纷解决之初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逆反与敌对,纠纷解决过程中,更让人质疑程序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最终的解决方案引起的不满不能宣泄,严重的可能演化为对社会的仇恨和对纠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导致新的犯罪。这种不满导致判决的执行难,社会效果不理想。但是人们调解不仅具有温和的外观还具有完美的内核。人民调解通过当事人自己相互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使得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走出纠纷,自愿履行自己做出的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采取诉讼或者行政救济的方式。通常意义上的纠纷分为情感类和金钱类。但在社会转型期,不少纠纷兼具这两种特点。但在法庭上,你提出什么诉讼就会得到什么救济,对于针对金钱的纠纷可能通过一纸判决得到裁定,但针对感情的纠纷,却收效甚微。正如庞德所说:“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获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已经疏远的爱情。法院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提讼可能是一时义愤,或者纯粹为了名誉、情感,但在法庭上,很可能得到一个针对金钱的物质弥补,却忽视了潜藏在纠纷表面更深层次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修复双方关系,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不只有诉讼的基本价值,还兼具人间的温情,有利于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推动社会和谐。
稳定。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进程,一方面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极大地促进物质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平等而以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愤。戴维斯则直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发展型的相对剥夺感”。中国目前社会结构变化,经济转型,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价值观念都发生巨大的改变,造成大量的矛盾纠纷。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民调解被称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注重源头治理预防矛盾纠纷,诉讼是一种针对已然状态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人民调解则不然,人民调解制度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的工作方针,通过排查矛盾、预防纠纷,可以将纠纷化解在其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扩大。
从人民调解的主要机制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社会中实现定期排查纠纷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及多部门的联合调处机制。这些机制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能充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促进基层社会的稳定。苗头性的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属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预防性、基础性的工作,对纠纷的排查,可以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信息报送机制,利用基层调委会根植于基层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的特点,可以在群众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上传下达,帮助政府了解纠纷动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析研判制度,通过对纠纷成因、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使调解人员更好地掌握纠纷动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症下药,找到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化解纠纷。多部门联合调处制度,可以整合优势资源、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从人民调解的具体运作来看,人民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不仅面向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纠纷,防止这些小纠纷激化,由轻微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还根据当前社会变革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完善调解网络,拓宽调解的深度和广度。各基层调委会对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热点纠纷都进行密切关注,对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弱势群体保护、干群关系等方面的纠纷,积极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人民调解以它特有的优势回应着社会的需要,弥补了公力救济的空白地带,也完善了社会治理的网络结构。人民调解立足于群众自治,所形成的秩序与社会有着内在亲和性,通过对纠纷的预防、化解和纠纷发生后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防止矛盾扩大,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因此,我们要认真对待人民调解机制,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求人民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分别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兵团团场纠纷解决调处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YB04)
【注释】
关键词:民生;社区建设;社区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将会伴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整体进程而进入一个快速、规范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组织特性与优势将在服务基层民生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解决基层民生问题需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近年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也强调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说,解决好民生问题已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关键议题。在我国,民生问题具有比较突出的复杂性,而且由于一些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民生问题还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仅每个民生问题内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而且各个民生问题之间也存在结构性矛盾,而化解这些复杂的结构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力量进行联动,需要系统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主导力量,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一些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的背景下,推进民生领域中的一些关键环节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和关系。根据已有经验与理论,为了避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在现代民生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民生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进民生建设的活力与动力。
一定程度上说,民生问题的重点与难点都在基层。如在城市,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务都要在社区进行办理与解决,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动人口将进入城市社区生活,公共服务的重心必然下移,这对当下的社区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务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课题。基层社区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基础,它对社会动态的反映尤为敏感、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更为直接。可以说,解决好基层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保障与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来说,仅靠基层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不仅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题中之义。社区社会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民间性、社区性等特质,这些特质不仅养成了该类组织的“性格”、形塑了该类组织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规避政府、市场在基层民生服务中的一些“失灵”风险。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建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在社区里,改善基层民生的相关领域与内容,一般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目标、活动内容等相互呼应。也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是其实现自身组织诉求的使然。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服务民生,不仅能够实现其组织的自身价值,而且也能够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组织的美誉度,从而提升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树立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随着现代公共管理创新的不断推进,民生服务的格局与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建构力量正在影响着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生成。在实践中,它已成为优化现有民生服务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组成,并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务民生过程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实效性、针对性及灵活性,对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能够做出迅速回应。大体来说,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居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样的便利服务,而且有些社区社会组织由于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在服务基层民生中还能够为特殊人群提供更为及时、贴心的“专业”服务。在基层社区,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工作的推进,政府可以把一些转移出的具体公共服务工作交给一些有能力、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民生服务压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够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
在积极推进“社区社团人”建设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中的社会协同效应将会得以充分显现。社区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联络社区各方力量,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而且通过有组织的参与活动、表达民意诉求,还能够有效地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社区内各组织之间关系、提高社区公共议事能力。可以说,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纽带作用将得以进一步提升,美丽社区建设的主体作用也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一些地方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与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还面临着一定的不足与挑战。从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主要有: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组织内部制度化建设还不够健全等等。从政府的培育与扶持来看,主要有: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无法满足现代社区治理实践的需求,没有形成规模化效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种类还比较单一,活动内容有限;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提高等等。从社会认知来看,主要有:整个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还不高;一些地方、部门、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还不够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基层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大力开展,在社区建设的生动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满足民生多样化需求、提升基层民生保障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能力与功效还持有怀疑态度,思想保守、认识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要不断强化民生思维,树立治理理念,激发社会活力,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解决基层民生问题的社会共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运用社会发展理论的相关成果,在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关照下,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2](P.13)紧密结合我国基层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地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有序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可以适时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工作进行日常指导与管理;可以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培育――支持――监管――评估――奖励政策体系,做到有组织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制度、有监督机制、有保障措施、有宣传渠道。当前,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实际,要不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制度,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社区社会组织也要不断加强内部治理,通过规范化的组织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舆论宣传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建设,对在助力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带动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提供场所、设施、平台、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总之,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民生建设的体制与机制,将有利于调动社区内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层民生的合力。
(三)要着力培育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民生服务,针对当前社区建设、改善基层民生的实际,要着力重点培育和鼓励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建设,这不仅因为在当下社区建设中,这两类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是基层民生建设所急需的,而且还因为这两类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在社区开展民生服务,不仅能够有效地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而且还能够增进社区居民对整个社区社会组织的了解与认知,从而为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基层民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对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筹集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建立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两类社区社会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专业化、职业化带动组织的整体发展,以此进一步提升其服务民生水平。要不断加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社工来帮助和指导这两类组织参与基层民生项目,通过志愿者来充实组织力量、扩大社区参与。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这两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于具有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适当地进行复制与推广。
参考文献: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着眼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眼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概念。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等是保障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中责任重大,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科长,我认为做好基层行政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
司法所面向群众,贴近基层,工作琐碎繁杂,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才能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周口店镇改革发展不断加快,随之引发的矛盾日益复杂、频繁。为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必须本着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问题。
二是扎实过硬的基本功
作为一名司法所长,没有一身扎实的基本功是很难胜任的。为此,必须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进行学习,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顺利地拿到法律本科的文凭。
回顾这几年的学习经历,我深深觉得,学习意义已超出了学习的本身,这何尝又不是对自己意志的一种磨练呢?使我在磨练中练就了我一身扎实的基本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我凭着较为扎实的基本功,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朴实的工作作风,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努力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的好评,人民群众的赞誉。
第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基层单位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自治性活动,是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单位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市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个意见”、“两个规定”和省市有关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继续抓好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巩固加强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原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争做到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工作。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坚持任职条件,选好配齐调解员。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制度。要总结人民调解庭和调解小分队建设及开展工作的经验,适应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要求,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积极调解传统的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处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要积极介入诸如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改制、民工工资等引发的、重大事件的调处,全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要通过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加大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抓好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继续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实“五个一”要求。要大力开展宪法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指导意义和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要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复议、申诉等合法解决纠纷方法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掌握和选择正确的诉求表达方式,预防和减少群体上访、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公民和法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正确及时解决。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公民和法人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努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要继续做好“建网、扩面、提质、解热”的工作。“建网”就是要按照“三有”标准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街道(乡镇)、农村(社区)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扩面”就是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提质”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以此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办案质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发挥重要的作用。“解热”就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着重解决诸如民工请求支付工资等社会热点问题。
第四、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置帮教实体的整顿、认证、管理工作,促进安置帮教实体的发展,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要积极扶持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要加快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强化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流散社会、不落户和人户分离等问题的解决和对“三假人员”(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要加强协调,拓宽安置帮教渠道,积极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定职责。当前在司法所建设上要全面落实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乡镇街道全部成立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所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三是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政法专项编制要专编专用;四是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五是解决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经费保障问题。
第六,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监管力度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区媒体的兴起,不仅仅是传统纸媒应对危机,寻求自我转型发展的探索创新,从本质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寻求沟通之道的必然产物,社区媒介的中国特色之路,产生了独特的第三方组织,在政府与社区之间起到沟通和桥梁作用。
关键词 社区报 媒介社区化 社会管理 创新
一
自2014年以来,笔者先后北上南下,对我国京津冀、晋粤沪等地区的传统纸媒单位做了一系列的调研,综合业界与学界的研究,初步得出以下结论:至少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纸媒的改变之路似乎只有两条,一条是政府买断的党报公益化,另外一条是以提供购买服务为主的媒介社区化。前者对于已经产业化了的传统媒介而言,是一种被动的危机,而后者却是一条可以主动尝试的机遇。相比较而言,前者对于传统媒体本身而言无异于扼腕断臂,而且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后者的意义或许更大于前者。
根据相关资料与调研,目前在我国能够成功运营的媒介社区化模式,主要为传统媒体与基层政府合作共同创办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我们不禁会担心社区媒介在运营中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主体性?一些研究者也曾就作为舶来品概念的社区报在我国10年的发展实际,质疑社区报可能遭遇到了“水土不服”,但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很多社区媒介的“操盘手”对这一问题却一直持有乐观态度。在他们看来,在全球化政府改革与科学政府新型管理时代到来的背景下,政府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在政府职能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改变以往单一社会管理主体的模式,转为寻求多元化社会管理主体的模式,将以往自身的很多职能分化到更多的社会组织身上,在政府的领导下协同解决社会问题,这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未来媒体的工作就是把政府职能与百姓需要连接起来,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社会问题,非党报媒体产业的未来出路必然是转型为社会服务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政府和社区之间最强有力的平台与桥梁。只有走出藩篱、凤凰涅槃,才能在市场与营销竞争中,占领最好和最后的终端——社区家庭。所以,基于我国的媒介环境与以往社区报的实践经验,采取与政府部门合作的模式,而且一定要保证社区报的最终话语权和管理权在基层政府手中,在这个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回归公共服务,在他们看来,这将是中国媒介社区化最安全的模式,至少在现阶段是如此。于是,正如同数十年前一样,在一片纸媒将要消亡的哀叹声中,以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主的社区媒介不断出现,媒介社区化竞争浪潮,实际上已悄然到来。
本文结合笔者对我国京津冀、晋粤沪等地区的传统媒体的调研,综合相关的文献研究,以合肥地区的社区报为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答社区媒介是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又是如何提供公共服务的,以此来思考社区媒介未来可能的发展机制。
二
社区报,是指服务于城市中的社区读者,强调其归属感的报纸。①自2004年以来,这种早已在欧美地区存在的媒介形态,不断被国内媒体尝试创办。在当下中国的媒介管理体系下,社区报成为了媒介社区化的主要代表。
2013年5月22日,合肥晚报报业集团旗下合肥晚报推出了安徽省第一张社区报《滨湖新闻》,开始在传媒大变革以及合肥“大建设”背景下试水社区报的探索。截至2014年7月1日,共创办了10张社区报,并且争取在年内完成15张的布局任务。通过对这10份社区报进行文本分析以及对相关人的访谈,我们发现,合肥地区社区报在实践媒介社区化的进程中,运营团队除了在新闻业务方面“创新”和“苦干”外,还积极的探索社区媒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与机制。
1、深耕社区大小事,建设新型关系纸
在新媒体时代,围绕着单纯的新闻传递问题,社区报并没有时效性优势,像合肥地区已经创办的10份社区报全部是周报。而且如同前文所述,社区报要做的就是想办法将政府与社区更好的连接到一起,做好平台与桥梁。所以,很多社区报经营者干脆把社区报定义为“关系纸”,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纸”。
(1)做家门口的新闻。好的社区新闻正是“当地的新闻、原创新闻、社区报记者自采新闻”②。2013年《滨湖新闻》发行之后,以“报道家门口的事”为宗旨,还开设了“邻里事”、“菜篮子”等版面,提供一些类似辖区大妈带你逛菜市场推荐当季菜谱,家庭主妇带你逛超市选择优惠产品,辖区银行的理财经理向你推荐最新的理财产品等内容。这些来自特定辖区的生活信息,虽然“小”,但对于生活在该城市社区的居民而言,却是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而这种面向小区域的新闻信息是很容易被追求高发行量的传统都市报所忽视的。社区居民想关注的事情,才是社区报要重视的事情。社区报借助可以贴近生活、贴近社区的优势,拉近社区居民与社区报的距离,吸引更多的社区居民关注,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
媒介社区化与传统新闻理论并不矛盾,只是强化和彰显了媒介社会功能中传播、协调和娱乐功能,弱化了社会监督的功能,更加追求社会效益,而不是商业效益。
(2)做政府与社区的连心桥。社区报借助信息传递将基层政府与社区联系在一起,将社区居民联系在一起,把社区居民的心情、感情、生活与需要的服务联系在一起。社区报创办的“公民议事厅”、“市民会客厅”等,吸引社区居民来唠唠开心事、烦心事,聊聊家常事、社区事。这种互动、交流的过程,为社区报提供了最有价值的社区新闻素材,将社区居民的所思所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呈现给基层政府。与此同时,社区报将基层政府为社区建设所做的工作反馈给社区居民,帮助社区居民及时的了解相应的法规政策。社区报的这项工作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开放性的社区空间,为社区和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就社区建设问题的协调与协商提供“连心桥”,实现各方之间的信息沟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避免以往因为缺少交流而造成的矛盾。
(3)做社区形象建构的帮手。社区报对基层政府管理创新的探索还体现在对基层社区建设的形象建构与呈现上。社区建设的水平需要通过社区形象的建构来呈现,社区形象的建构又要通过媒体的传播来实现,然而基层社区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具有新闻价值的。社区报背后拥有传统媒体资源、专业的人力资源以及可以带来的社会资本,一方面它本身就可以参与到所在社区的形象建构与呈现之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北城新闻》从2013年12月5日开始,以美好乡村的生态宜居、兴业富民、文明和谐,以及美好乡村建设前后图片对比做了4个专题,集中展现了长丰县农村的变化,这些变化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正是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报在这些版面的建构之中,让硬性的政策宣传、主题塑造,软性的走入读者心中。这种润物细无声般的形象建构,对希望能够及时宣传自己辖区内取得的成绩的基层政府而言无疑是多了一个帮手。对基层政府部门来说,和这个“帮手”合作,不同于以往在涉及宣传的时候,有被动的感觉,而是相互依存的信赖。社区报作为社区的一部分,主动参与社区建设,与政府部门互动,这也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2、培育社区参与感,建构社区共同体
社会转型期间,由血缘、宗族等组成的“熟人社会”被由社区形成的“生人社会”所代替,社会人口流动大,人际交往少,人际关系淡漠,这种状况尤其出现在一些新建设的社区之内。当下中国的社区发育程度对于社区居民而言,仅仅是一个生活区域,对社区中还要上班工作的青壮年群体尤其如此。他们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活动范围是同工作区域相关的,而下班之后的活动范围基本上与社区活动关联不大,多属于个人生活圈内的活动。“在个人至上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一群陌生人如何超越个体私利形成具有集体责任感和归属感的社区?”③自滕尼斯以来,这个困扰西方社区研究的核心问题也在困扰着当下中国的社区建设。
在分析合肥晚报社区报的文本,以及对社区报负责人的访谈之后,认为合肥晚报社区报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还体现在利用文化的力量,打造“纸上空间”,搭建“户外舞台”,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感,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之中,以此来建构社区的生活方式与社区的共同体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1)“纸上空间”与社区建构。合肥晚报社区报现已发行9份社区报,每份社区报根据社区发育程度与文化构成,制定不同的报纸定位,以此来实现社区报的办报风格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的背后,一方面体现着社区报为了适应社区文化的差异而做出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区报为了培育不同社区文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目前所办社区报还是‘中国特色’,行业印记明显,社区居民的参与度过少。”④合肥晚报社区报在差异化定位的同时,招聘市民记者,吸引社区的居民参与到社区报的内容生产之中,让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报的读者,也是社区报的作者。开放、参与、分享、互动,这是互联网时代对媒介转型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所重合的部分。社区报定期设定相关的议题,用一种开放的心态,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报纸的新闻生产之中,利用社区报形成的“纸上空间”,参与、分享、互动。
社区报打造 “纸上空间”,进行舆论引导,让社区居民在潜移默化之中将社区报看成是“自己的报纸”,在这个空间之中进行着关于社区建设的交流,进而实现社区居民对社区文化的认同,完成社区共同体在社区居民想象中的建构,形成“我们的社区报,我们的社区”的观念。
(2)“户外舞台”与社区建构。打造尽可能多的户外舞台,这是基层政府部门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的时候,可能想做却力不从心的地方。社区报参与到户外舞台的搭建中,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吸引赞助或者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得财力支持;通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进来,解决人力问题;通过与基层政府合作,获得基础设施的支持。比如,《滨湖新闻》组织的“滨湖狂欢节”系列活动、《北城新闻》同长丰县合作举办“美好乡村请您回家看看”活动、《高新新闻》组织“高新区植树节植树活动”;《老城新闻》组织老城区桃花节相亲活动等等。
由社区报与基层政府合作共同举办或者单独承办这种社区活动,让多元化的力量参与到社区文化建设中,这本身就符合文化体制改革的理念。这种开放的户外的文化活动越多,社区居民就越来越主动的走到户外,走到社区的公共空间之中,由陌生变得熟悉,逐渐形成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现实中面对面的交际互动,对社区居民形成社区共同体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3、回归公共服务事业,探索公共服务模式
“公共服务社会化,不仅有政府‘放权’的过程,更有政府‘还权’的过程,把本应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真正交由社会来行使。”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推动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政府职能转型期间,很多原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社会工作,慢慢将会转移给一些有能力的社会力量。
“如果能够将一个新闻机构从这种商业化模式中解脱出来,就像美国的大学一样,成为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盈利组织,新闻还会有美好的未来。”⑥美国学界和业界掀起的关于“报纸公共服务模式”思潮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呼吁媒体向公共服务转变,而不是依旧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这股思潮对正处于媒介转型期间的中国媒体而言同样具有可借鉴之处。
在具体操作上,社区报深扎在社区,通过举办市民议事厅(珠江时报社区报)、市民会客厅(合肥晚报社区报)等类似的项目,致力于帮助政府解决社区居民的日常所需。而这些大事小情,往往又是基层百姓投诉无门、政府恰恰又无暇顾及的小问题,有些做法甚至写进了当地区街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里。
一些地区社区报的负责人想把社区报与政府的更多职能部门紧密对接,建立联动机制,比如组建基于社区和媒体联合基础上的“市民服务中心”,集中精力解决政府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社区媒体作为拥有公信力、号召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整合与提供之中。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社区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社区志愿者资源整合,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的展开,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来协调组织,而基层政府委托的社居委由于还要处理行政性事务,分身乏术,回归公共服务的社区报正好弥补这个欠缺。合肥晚报与合作街区如庐阳区、滨湖区启动了合肥晚报社区义工合晚“帮客”的志愿者组织,建立和运营着一支专业化、细分化、常态化服务的社区义工队伍,细致科学服务辖区有需要的家庭和人群,并以此为引领,将相关经验和组织架构推广到市内的其他社区,最终形成系统和规模化的合肥晚报社区义工组织,深耕社区,服务百姓。
三
媒介社区化是传统媒体面对媒介变革带来的碎片化、分众化现象,所采取的产业转型之路,同时也是传统媒体应对城市化布局的新举措。从本质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寻求沟通之道的必然产物,社区媒介的中国特色之路,产生了社区报这种独特的第三方组织,在政府与社区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作用。尽管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对社区媒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但我们还要看到以往实践中未曾解决的一些危机,社区媒体在完成作为媒介本身的职能的同时,更要提供社区与政府之间沟通、协商、协调的民主平台,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重构社区的共同体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自觉性,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力量回归社会公共服务,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或许,这正是中国媒介社区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①陈凯:《走进美国社区报》[M].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14
②④宁田甜,《目前在中国,没有一份真正意义的社区报》[N].《大河报》,2013-05-20
③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
⑤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3)
⑥王学锋,《迎接新闻业的“小时代”》[J].《中国记者》,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