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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2-07-22 22:20:4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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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保基础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第四,领取年龄不同,城镇职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第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高,待遇高;居民养老保险由于没有收入,起点低,缴费少,待遇也是较低的。

根据国务院部署,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2篇

一、陆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结构状况

福泉市陆坪镇辖10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总人口50178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计算,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35125人,其中,16~40岁12124人,占参保人数的34.5%;41~59岁16274人,占参保人数的46.33%,60岁以上人口6727人,占总人口13.4%,65岁以上人口4104人,占总人口8.1%。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状况

2011年底,共投保18750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147.3万元,参保率达53.4%;2012年共投保19178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50.5万元,参保率达54.6%;2013年共投保21244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75万元,参保率达60%;2014年共投保26107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215万元,参保率达74.3%。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待遇发放状况

2010年底,发放待遇5660人;2011年发放待遇6233人,2012年发放待遇6428人。2013发放待遇6757人;2014年发放待遇6823人。

二、陆坪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补贴标准低,互济性不强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政府对参保缴费居民给予适当补贴措施。一是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分为三个标准:缴费100~400元、500~900元、1000~2000元分别补贴30元、60元、90元;二是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即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70元外。政府鼓励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延长缴费年限。但是,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之间待遇领取差别小,缴费档次高和缴费年限长对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对于家庭富裕的居民来说,缴费越多,未来领回本金所需的时间越长,因此不愿多交;对于贫困人群,更是无力提高缴费档次,只能选择较低档次进行缴费,领取养老金自然很少,很难真正起到养老的作用。

2.外出务工人员多,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困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填报参保登记表才能办理参保手续。但是,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陆坪镇每年大约有1.5万人外出务工,有的甚至整户外出,几年不归,增加了建立参保对象档案的难度,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正常开展。

3.宣传力度不够,参保对象认知出现偏差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是先缴费,后受益。农民是相对较为“短视”群体,缺乏投资理念,要让农民认可并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把手中钱投入到今后的养老中去,这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知度。但是,一些乡镇在工作中不重视政策宣传,宣讲政策缺乏耐心,没有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集渠道,养老金的支付结构以及养老金如何运作等信息传达出去,在缴费和待遇上没有向农民解释清楚,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之甚少。一些乡镇工作人员甚至为了完成参保任务,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阶段,要求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领取55元的养老补助金。一些乡镇为了完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采用“土政策”,把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补助金与子女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挂钩,子女有没有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父母就不能领取养老补助金。有的农民就认为自己可以不交,只要子女交就可以了,自己是领子女所交的钱;部分不和睦的家庭,子女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投保是给父母领取。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很多年轻人就觉得自己还年轻,等到年纪大点有钱了再交,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开始交,如果活不到60岁就等于白交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不度,城乡居民的对养老保险的缺乏认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4.政策不衔接,制度不完善

上世纪90年代,福泉市组织农村缴纳农村养老保险(俗称老农保),保险费由市民政局统一征缴、保管和使用,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后,原有老农保所缴纳的费用不能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退回当年所交的本金及利息,这使农民的钱大大缩水,导致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去信任,不敢轻意缴纳。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居民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也可以补代缴”,既然规定自愿参保,就可以不参保;既然规定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可以补代缴,到60周岁一次性补缴。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这些人就不愿参保,从而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三、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核心内容。对于城乡居民来说,社会养老保险还是一件新事件,要让城乡居民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组织引导,居民积极自愿参保”原则。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张贴标语、宣传栏、村民大会等多种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基层工作人员应深入群众,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耐心仔细地向城乡居民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让农民了解缴费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等,让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

2.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资金补贴,但补贴经费太少,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应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将补贴数额与特定指数挂钩,让政府补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物价增长而相应增长。对于经济收入较差,无力投障的城乡居民,政府应该加大财政倾斜力度,适当增加补贴标准。调整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年限的补贴标准,使不同缴费档次待遇享受差异明显化,鼓励更多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和较长的缴费年限。

3.建立和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经费的监管

第3篇

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文章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加以概括,同时指出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并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等对策建议,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stats.gov.

cn/zgrkpc/dlc/。

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第4篇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合并后各地缴费档次有所调整,有些地方还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为试点市,在2012年实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就开始将其与新农保并轨,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2012年参保率为全省最高,达到98.8%,由于缴费标准较低,特别是对较高档次的缴费,政府补贴力度不够,2013年参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人保厅开始印制并下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一卡通。个人缴费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选择权。

二、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一的意义

1.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江西是农民工等劳务输出大省,面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加剧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城乡统筹,才能应对这些挑战。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求建立起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居民合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最终实现全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它的建立不仅是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我国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为建立起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

2.切实实现养老公平,推进社会公平化进程。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使得城乡居民皆可一视同仁地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不再受户籍限制,这一举措无疑消除了城乡之间的歧视性标签,也取消了附在户籍上象征身份与利益的观念,从而真正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践行了十提出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了社会公平化进程。

3.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一意味着加速消除户籍和“身份”带来的养老保障差异的进程,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给在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以此达到可进可退,三方共赢的局面,并不断深化和完善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便捷。

三、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府了政府补贴水平低。江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经济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经济总量不大,政府可用财力有限,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上,也就决定了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而一些发达省份则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在基础养老金上给予补贴,或是参保农民给予更高补贴。如浙江省2013年基础养老金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设定的100至2000元12个档次,政府补贴基础为30元,每缴费上一个档次则政府多补贴5元。政府的补贴标准低,就决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视为首选。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参保人自愿选择保障档次,加上农民收入增长不快,个人缴费每上一个档次才增加5元钱的补贴,而缴费多上一个档次,所得政府补贴少,导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过一个月多领取不到1元钱,因此,觉得还是按最低档次缴费划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显然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从现在的标准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无法满足10几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补贴少。

2.统筹层次过低,难以保证基金的监管及保值增值,易造成基金的安全风险。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一方面造成资金分散,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分散,江西省有100余个县级单位,这种分散管理社保基金的情况,势必造成监管上的困难,容易导致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江西省J市老农保基金就曾被违规挪用,造成2000万农保基金损失,后来虽然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但2000万元的资金损失已经造成,其缺口只能由政府买单。其次以县级为单位管理这些基金,由于管理层级低,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目前只允许将基金存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以获取利息。由于银行利息较低,一旦遇上经济周期性波动,银行利息会低于物价上涨指数,必然会造成基金的贬值;国债利息相应较高,但是数量有限,据峡江县人保局长介绍,每年分给县的国债指标只有不到百万元,这对于一个拥有10多个亿养老保险基金的县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3.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紧缺、编制偏紧,致使服务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县乡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偏紧,在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县乡社保机构人员编制与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基本没有增加。据新余市反映,机构与人员编制还是1993年的编制,但工作量却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头承诺要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编制和人员,但至今没有能够落实。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其结果势必造成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不高。一项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必然要求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为保障,由于工作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解决,,每一个新的社会保障项目都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作保障,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财政大都是吃饭财政,使得县级财政所能给予实施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经费十分有限。据调研得到的情况,每一个参保农民的工作经费不到0.3元,这样低的工作经费如何保证这一项目的宣传到位、工作到位,乡镇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不固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比对时断时续,基本材料的上报无法按时完成,且错误较多,这将会给现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严重问题。

四、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缴费标准,使其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从目前农村居民实际缴费档次来看,大多农村居民都是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缴费。据测算这样的缴费标准根本起不到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最低档补贴只有个人缴费的30%,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的比例越低,基础养老金要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吸引力也不大。不少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经办人员和村民,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同时随经济发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以应对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趋势。为此,建议江西省每年提高一个档次的最低缴费标准,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财政补贴,同时建议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也能同步增长,这样才能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2.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议将现有的县级统筹提高至省级统筹。第一,实行省级统筹在技术上有其可行性。在这方面江西省是有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已经完成,二期建设正在进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过这一信息平台上报到省级,而且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是全省统一的,将统筹层次提高至省级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第二,实行省级统筹有其必要性。实行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江西省有100多个县(区、市、开发区等),将县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的规模经济作用,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性会比县级统筹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监管。现在的县级统筹存在着基金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监管对象大幅减少,可以极大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展开,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基层人员直接面对广大城乡居民,其服务质量的高低、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声誉。因此,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将好事办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在乡镇、街办设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建议由省政府统一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定工作经费,其职责就是专门从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由1-2个人主办,其它人协办,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对独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时要规定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工作满3年后才能调动,以确保工作人员稳定,其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定期由乡镇、街办组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3.2在村(居)设立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提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公益性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报酬,是对这些基层工作的一种认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决现在基本信息失真的问题。

第5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会管理;措施

1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管理效益不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收集起来之后,一般帮会采用一定的投资方式,以便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当前的投资方式中,基金保管机构大多采用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取得基金的收益。在进行投资之前,基金保管机构一般会留取两个月的资金作为预留支付,确保养老保险有及时发放。在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条件下,运用这样的投资管理方式本身无可厚非,而且基金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这种投资方式相对于投资股票等存在收益效率低下,容易受到利率变化和市场经济及通货膨胀等各种经济因素变化的影响,同时可能出现资金亏损和贬值,这样就无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基金的收益存在负面影响。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管理存在不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养老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基金的管理工作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环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能够体现财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但是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缺乏,基金管理在核算中出现各种问题的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基金核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都会产生影响。其基本原因是专业财会管理人员缺乏,造成基金统计信息有限,因而产生在基金核算中出现疏忽,对基金核算的准确性造成影响。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管理效率需要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需要涉及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密切配合,但是在当前的基金财会管理的各个部门的优化配合中,仍然存在不足,还需要改进。这种不足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各个管理部门在基金的管理上缺乏严格的基金财会管理制度,而且在财会管理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方面存在人员不足,分工不够明确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基金的有效管理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以优化,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

2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管理的基本措施

2.1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多元投资,提高基金效益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效益的必然要求。就具体措施而言,应该拓宽投资渠道,在传统投资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多元的基金投资方式,优化和完善投资渠道,从而更好的提升基金的获利效益。

2.2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基金账目的准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在会计核算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因此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合理性,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是提升基金财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质量保证,应该在管理过程中提供完整、详实、连续的财务信息,从而能够更好的体现基金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变化趋势,为准确分析基金的预测、控制及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依靠,进而为科学合理的基金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2.3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之内,部门之间,应当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应尽职能,按照“制定政策、运行基金、监督基金”的原则,相互协调,加强基金管理。在实施会计处理与核算的情况下,采用收支两条线的基本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基金实行的管理与运行的力度,提升内外部审计质量,落实行政与社会监管制度,保障基金安全性与完整性。

结束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确保基金的管理安全,提升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严格管理制度,提高基金的管理质量,强化会计核算的质量与水平,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完善和改进基金的管理措施,对于提升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红梅.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财会学习,2016.

第6篇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六条缴费基数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镇乡(街道)组织办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六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7篇

摘要:自2014年初,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能够更加明确城乡的关系,对于老龄化以及经济发展而言,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主要介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情以及意义,从而探究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养老保险;前景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实况

1.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权利不一致。当前,我国的重点都放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从而显得十分不公平。但是,国家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还未引起高度重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水平悬殊的现象已经是不能够改变的事实。在农村,其经济都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农村很多的老人都需要依靠子女来供养。为此,国家一定要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2.进城务工群体养老保险的实情。目前,在城镇工作的人口中,占据一定比重的都是进城务工群体,虽然城镇的养老保险水平较高,但进城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差、保险水平低,甚至不愿意参加保险。在2012年,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在3亿人左右,但,参保农民工的人数只占了六分之一,很多的农民工都没有参保。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城镇职工参保的要求比较高,一定要缴满15年保险费才能够得到相对的权利,而农民工的工资本身不高,并不具备完全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为此,很多农民工都会选择不参保。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并不是很高,并不能完全去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3.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不一致。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言,主要是由个人养老金以及基础养老金组成,虽然我国明确规定了退休的年龄以及参保缴费的年限,但是,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并不一致。比如,在北京,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而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岁。而对于基金筹集的方式而言,在广东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赠组成的,在重庆,主要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组成的,而在江苏,各市、地区的组成也不尽相同。可见,我国不同省份养老保险所采用的政策标准是不一致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手段

在2014年年初,我国已经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呼吁各省推行该制度,原因在于以下三点。1.能够更加确切的达到城乡养老保险方面平等的目的。根据《暂行办法》可知,无论是城乡居民养老还是职工养老都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获得养老金,同时,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普遍都很高,为此,当职工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要求的时候,无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多久,都可以转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中,并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从而能够促使参保人权益的最大化。而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而言,通过申请,能够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进而能够防止职工因为缴费年限不够而对自身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国一定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能够确保各种类别的人都能够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权益。2.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农民工群体。以往,城居保和新农保是分开的,为此,并没有统一的政策对两者进行管理。当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后,如果想要迁移到其他地方,此时的权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农民工在养老保险环节存在一定的疑虑。当前,我国有效的统一城居保和新农保就是能够促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3.政策标准一定要一致。在2014年初出台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十五个省的政策标准,比如,养老金的待遇及条件、基金筹集来源等。同时,对于缴费标准较高的,地方政府应当合理的增加一定的补贴,而且,对于缴费高于500元的养老保险而言,政府所缴纳的补贴不应该少于60元每年,从而能够突显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纳保险费越多,所得到的补贴就越多的激励制度。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

1.确保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科学合理。在实施了城居保以及新农保后,我国并没有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并规定了养老金的标准是55元每月。根据有关的调查可知,在2013年前,我国的低保平均标准主要是189元每月以及352元每月。虽然当前我国已经提高了对农村低保的补助金,但是,并没有调整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此,在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险制度后,明确要求了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并要求按照物价以及经济发展的实情及时做出调整。2.增强领取养老保险的选择权。就《暂行办法》的要求来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满足退休条件后,能够办理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同时,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我国要求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女性退休的年龄是50周岁,其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龄是55周岁。在实行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后,要求男女在60周岁后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待遇。为此,我国一定要加大对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力度,从而能够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总而言之,我国一定重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完善,通过完善保险制度,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并能够为广大参保人带来更多的权益。

作者:钱小丽 单位: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参考文献

[1]金刚,柳清瑞.新农保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激励效应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3(1):92-100

第8篇

 

2018年,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夯实基础管理,强化风险防控,筑牢廉政防线,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谱写新时代城乡居保事业晋城篇章作出新贡献。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全市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110.67万人,完成省下达任务数109万人的101.54%;全市城乡居保征缴保费13517万元,完成省下达任务数11055万元的122.27%;城乡居保为全市327704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按月足额发放47757万元养老金,发放率100%;

二、工作情况

(一)举办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升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5月份,我中心对各县(市、区)信息系统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过程中重点强调了“岗位-操作”、“岗位-人员”式结构,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定岗定责,使得软件中的岗位与现实中的岗位相对应,即真正将工作体现在软件中。通过此次培训,能够有力助推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开展,进一步降低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我市出台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及其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2018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晋市人社发[2018]年62号文),文件中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不低于当年一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人500元,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三)积极结算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城乡居保经办工作顺利进行。

为顺利完成2017年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审核工作,我中心于4月12日-13日对各县经办机构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表填报培训工作,并在5月3日-4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报表进行了审核,确保了我市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

(四)开展下乡稽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保工作管理,防止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和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结合全市城乡居保工作实际。今年6月份,我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保稽核工作。重点对村级代办员是否对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调查;是否执行月死亡零报告制度;是否按月核查申报新增领取人员名单;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进行入户抽查等问题进行抽查检查,真正把稽核贯穿于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办过程中的漏洞,切实维护好广大参保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以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为重点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落实普法任务。不断丰富手段,创新宣传方式,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以卡通漫画等可视性强、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解读政策,贴近百姓,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可及性和有效性。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控,积极做好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

(二)推动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

要不断完善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及利用办法。实时跟踪业务进度,归档业务材料日清月结,当年业务档案材料及时整理立卷,次年1月底前归档入库。积极推动档案电子化建设,努力实现“三个一体化”建设,即业务与档案一体化建设、纸质与电子档案一体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利用一体化建设。

(三)树立社保经办窗口新形象

深入推进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坚决纠正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行为。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参保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打造扎实、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树立城乡居保经办窗口新形象。

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参保扩面困难。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处于饱和状态,参保扩面工作难度太大。

(二)队伍建设不健全。县乡村三级经办队伍建设不完善,导致每月死亡冒领人数不能及时上报。

(三)金融服务不完善。由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不完善,给偏远地区老百姓领取养老金和缴费带来很大的不方便。

五、2019年工作思路

(一)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后的业务经办和对账等工作。

(二)提升社保卡服务能力。督促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加快社保卡使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为使用社保卡提供好环境。

(三)继续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内控建设,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协助市人社局农保科和市财政局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争取出台我市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9篇

2020年,城居保中心在局党委正确指引和亲切关怀下,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工作情况

2020年以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平稳运行。按照市局下发养老参保责任目标,****县2020年参保人数应达到*****人,全县参保人员*****人,目标完成率**** 。截至2020年12月,全县待遇领取人数****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余万元,社会发放率百分百。2020年7月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由原来103元提高到108元,合计调整待遇*****人,金额****万元。城居保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忘初心、贴心服务,通过下乡宣传下发政策宣传单2万余份,全年累计接待办事群1万余人次,办理终止参保人员****余人次,转移接续***人次,新增待遇****人次。

(一)持久助力精准扶贫

积极落实精准扶贫任务,全力攻坚,城居保中心化压力为动力,组织专人,将全县贫困人口的参保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具体措施有:

1、积极以扶贫为契机,积极宣传政策,实现贫困口口入户帮扶和参保登记相结合,为应参保尚未参保的贫困人口尽早办理参保;

2、目前我县已实现为重度残疾人10050人每人每年代缴保险费100元,其中困难群众有***余人,基本覆盖了无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兜底贫困人员。这一措施自2010年开始至今,并将长期实施。

3、已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没享受待遇的,逐一核查,主动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让其老有所保,助其早日脱贫。

4、********县政府出台代缴方案,为社会保障兜底的贫困人员159人,每人每年代缴最低养老保险金100元。

(二)顺利完成2020年养老基金征收任务

2020年8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任务拉开帷幕。城居民中心与税务部门通力合作,在各乡镇办事处社保经办机构的大力配合下,2020年12月底全年征缴工作结束。集中征收期间征收****万余元,征缴进度和额度均比往年显著提升。

(三)圆满完成2020年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作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遏制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维护正常参保人员权益,避免社保基金流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启用“人脸识别”技术,下乡稽核等方式进行。此次认证,将社保信息与微信公众平台进行连接,打造基于微信人脸识别技术的待遇资格认证平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只要通过一部智能手机“刷个脸”,就可以轻松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既方便了群众又杜绝了死亡冒领现象的发生。全县应认证*****人,已认证****人,认证率达到96%。

(四)被征地农民社保和民办教师补贴发放情况

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共接收三批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数据。三批合计:60周岁以上***人,补贴金额******元、16-59周岁***人,补贴金额****元。

城居保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助进行发放。教体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后,2020年教龄补助全部发放完毕,共计4153 人,发放****万元。

(五)强行风优服务

城居保中心把2020年定为干部作风提升年,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局党组牵头,城居保中心,乡镇社保所,村级社保协管员三级联动,结合乡镇服务大厅全覆盖,村级社保服务站(人社业务专网往村级延伸)基本覆盖,银行取款POS机村级基本全覆盖等优势,做到了群众业务办理不出村,待遇领取不出村;按照省人社厅经办规程,在受理时间段内必须办理完结的业务做到了百分百清零:今年到目前,群众投诉上访案件零发生。

二、2021年工作计划

(一)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下发通知《****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力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直都是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容不得丝毫的懈怠和放松。我们将以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中心,切实做好养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度,注重宣传的方式方法,确保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社会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四)进一步加强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层层组织业务培训。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将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熟练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层层培训,做到各级经办工作人员能更准确把握、执行政策。

(五)全面推进经办管理信息化,加快社保卡应用。为了确保业信息系统的有效访问和信息网络安全交换,我们在使用专线联网延伸到乡镇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将网络专线延伸到各行政村,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代扣、代缴和,确保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2021年我们将从制度建设、参保缴费、基金管理、支付发放和经办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了各项工作,使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七)严守基金安全红线,切实做好死亡冒领和重复冒领防范工作。2021年建立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长效机制,通过数据数据共享机制从源头堵漏,保障基金安全。同时采用“互联网+社保”模式,将传统的社保认证业务落户互联网,实现了线下业务线上办。该认证方法操作简便、精确高效,能达到经办人员不下乡,待遇领取人员不出户,认证时间不受限制,认证结果不会出错,大大缩短认证周期,节约人力、物力,使认证工作规范化、简单化。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宣传不够深入,部分人员存在观望情绪。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历史形成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多数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还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等待观望情绪。

(二)养老待遇较低,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享受该种保险人员在没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每月108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难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开销。

(三)工作人员不足,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不断增加,加剧了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需求,综合服务对象和人均服务量急剧增长,服务人员数量与工作人员配备严重失衡。

(四)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征缴工作难度增大。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许多人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偶尔回家。这部分人员对政策不知晓,没有时间办理参保,还有些已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10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办理缴纳。

2、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委、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3、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__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__年是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之年,我们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保服务提升年”重点活动的目标,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__年工作情况

1、完善政策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__年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__年要求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真正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60元,缴400元补80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100元。同时,凡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领取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500元的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2、经办队伍培训,强化业务素质。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经办工作水平的安排,我们邀请了省社保局的领导,于5月20日对县、乡两级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主要学习了业务、政策方面的知识、软件操作和相关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其次,县农保中心分别组织对11个乡镇的323名村级社会保障联络员进行了培训,对相关政策和经办服务要求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学习,提高了社会保障联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管理服务。

3、加强基金征缴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缴费和多缴鼓励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工作: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县登记参保人数124586人,占市局下达任务124500人的100.07%,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27070人。

2013年基金收入共计4530.10万元,其中保费收入1765.44万元,占市局下达任务1976.66万元的89.32%。市财政缴费补贴133万元,县财政缴费补贴210万元;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834万元,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49.95万元,市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236万元,县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77万元;丧葬费补贴22.65万元,利息收入101.63万元,转移收入0.43万元。

2013年1-12月份,基金支出共计2256.58万元,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26930人发放了基础养老金2208.94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4.85万元,转移支出0.97万元,丧葬费支出10.5万元,一次性支付1.32万元,实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县登记参保人数8684人,占市局下达任务6594人的131.70%,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1490人。

2013年基金收入共计38.65元,其中保费收入74.97万元,占市局下达任务154.62万元的48.49%。市财政缴费补贴2.7万元,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65万元,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8.21万元,市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3万元,县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4万元,利息收入0.38万元,转移收入0.39万元。

2013年1-12月份,基金支出共计125万元,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1483人发放了基础养老金123.18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52万元,一次性支付0.20万元,丧葬费支出0.10万元,实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4、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总结前两年个人账户检查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度建设、参保缴费、基金管理、支付发放和经办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了各项工作,使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分别于7月29日和8月23日迎接了上级部门对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的检查工作,受收到了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5、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2013年的保费征缴工作结束后,我们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金额进一步做了验证、改正、导入系统等程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全部准确无误地导入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6、业务统计报表

按时、准确无误地上报了各项业务统计报表,不仅使自身更直观地掌握全年工作动态,而且使上级业务部门更进一步地了解我中心的工作情况。

7、新老农保合并

根据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人社发[2013]3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新老农保衔接工作,我们对老农保的台账和基金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对核对无误的人员按照新农保导入业务系统电子表格模板做好电子表格,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并账户,此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信息核对进行中。

8、业务档案管理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标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要求,开发了业务档案管理软件,实行了一人一袋的管理办法,全县累计参保人数达12.30万人,截止目前整理了90000余份档案,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创优达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在 宣传上,尽管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大力宣传,但也有极少数城乡居民认识程度不高,对相关政策在认识上还有误区,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解疑释惑,让他们真正理解城乡居民政策的重要意义。

2、社会保障卡使用情况。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存在开户银行开在市级“潞丰支行”的问题,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保费征缴和待遇领取。诚恳的请求上级部门能尽快给我们解决社会保障卡的问题,以便我们早日实现应用社会保障卡推进工作,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运行。

三、2014年工作计划

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2014年的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

1、咬定工作目标,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员全覆盖,提高扩面、保费收缴是着重点。城乡居保参保覆盖人群广、保费征缴任务大,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参保率,竭尽全力做好征缴扩面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扩面任务。

2、全面推进经办管理信息化,加快社保卡应用。

信息化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保障,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为了确保业务信息系统的有效访问和信息网络安全交换,我们在使用专线联网延伸到乡镇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将网络专线延伸到各行政村,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代扣、代缴和,确保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创优达标。

第12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政策,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切实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巩固已有参保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城乡居民保续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到农村信用社缴费参保,确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县适龄参保对象参保缴费率(已缴费人数占参保缴费任务数)达90%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把城乡居民保工作摆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重要内容,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职责分明、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大城乡居民保制度一体化政策宣传,重点要把养老金标准、政府补贴、待遇领取条件及缴费截止时间、个人账户查询方法等宣传到位,消除群众疑虑,引导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以免影响养老待遇。鼓励参保人员选择较高缴费档次,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规范经办,夯实基础。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交接单制度,促进县、乡、村三级业务经办有效衔接。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常态的个人账户对账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待遇核定工作,及时解决因应缴未缴、待遇申报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影响养老金领取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和完善服务质量,尽快解决委托关系不存在、扣款失败等问题。加强生存认证、稽核处理,防止冒领养老金、重复享受待遇现象。加大乡村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基层经办能力。

(四)明确目标,强化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继续以参保缴费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保工作考评办法。对在8月31日前,参保缴费率90%及以上的乡(镇),按实际缴费人数给予4元/人的工作经费补助;参保缴费率85%及以上、90%以下的,给予3.5元/人补助;参保缴费率80%及以上、85%以下的,给予3元/人补助;参保缴费率低于80%的,给予2元/人补助。对在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率90%及以上的乡(镇),按9月1日后新增缴费人数,给予2元/人的工作经费补助;参保缴费率90%以下的,按新增缴费人数给予1.5元/人的工作经费补助。

(五)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县城乡居民保中心从今年3月份起,每月通过系统查询各乡(镇)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情况并进行通报。县政府办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各乡(镇)要及时将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经验、好做法上报到县城乡居民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全县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