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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2 17:15: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第1篇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一方面,社区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基础环节,对社会治安稳定起着至关的重要作用。我国通过借鉴国内外社区治安管理的经验,提出了社区警务的概念,使我国在城市社区治安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治安工作中随着社区的治安职能分工不明确、群众参与力度不够、治安手段的单一等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治安问题依然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城市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水平仍亟待改善和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城市社区建设脚步也日益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加,社区人口的管理复杂化;商品房淡化了邻里间的关系,人性冷漠化;利益矛盾激发等原因导致了犯罪分子不断增加,刑事案发率不断提升。

综上所述,城市社区的安全问题及治安管理水平不仅制约了社区的安全稳定发展,阻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对社区治安的研究及具体实践要早于国内的研究,西方国家对社区治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治安理论和警务改革的研究。

1.治安理论:①以色列裔美国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特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来研究现代化,指出现代化进程将会对社会结构造成巨大的影响,对已有的社会秩序形成冲击,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混乱、层出不穷的犯罪。理论指出社会结构性的变更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演变,增加了犯罪的概率,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②1982年,詹姆斯・威尔逊和乔治・凯林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首次提出了“破窗”理论,他们认为如果任由一些微小的犯罪现象出现而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严重的犯罪。他们主张对于社区犯罪必须采取防微杜渐的态度,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从小抓起,杜绝隐患。③澳大利亚的“邻里守望”政策,1990年,澳大利亚实施了所谓的“邻里守望”政策,通过一些措施加强邻居间的合作联系,强调了群防群治的核心理念,起到了减少犯罪的良好反映。

2.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对西方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1829年,罗伯特・皮尔爵士在建立伦敦都市警察时提出了著名的“皮尔原则”,指出“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的理论。他认为警察的职责应与社区群众紧密联系,警察应组织社区群众共同采取措施来维持社区的治安,其实也就是社区警务的雏形。

(二)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据《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在位时设立了司空、司徒、士等管理机构。其中,“司徒”和“士”是具有治安管理职能的机构。陈智勇所著的《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一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古代从夏商周到清代的治安管理主要方式是:中央机构的治安管理、地方及基层机构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消费管理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最后都具体到街道的治安管理。因此,在中国的历史上,治安问题是国家统治者维持政权最棘手的问题,涉及到每个街道的治理,紧密联系百姓生活才是解决国家治安问题的核心手段。

在现代,国内学者对于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的书籍不多,相关的主要有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本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为治安管理制度研究作出了新的贡献: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强调治安管理的法治原则和研究新问题、热点问题,例如社区警务比较研究提供的大量英文原始资料等。另外王冶英、卢浪秋等著的《社区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主要是从社区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当前社区治安工作的基础理论、基本任务、社区治安和综合治理、社区保安的保障机制、社区治安的法律适用及理性思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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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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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珍.《城市社区安全治理中的社区关系重塑―以金华市LH社区为个案》[D].浙江:浙江师范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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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英楠.《中国安全社区建设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

[9]韩俊远.《我国城市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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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江福.《浅析社区治安管理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科技,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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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袁方.《多中心治理下城市边缘社区治安管理模式探析――基于北京市B村的调查》[J].中州学刊,2011(03).

[17]于丽娜.《从北京奥运安保看社区治安管理方略》[J].法制与社会,2010(05).

[18]李鑫.《中外社区治安管理对策的比较――以西方社区邻里守望和中国群防群治为例》[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04).

第2篇

关键词:内蒙古;城市社区;社区服务

基金项目: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NJSN12175)“内蒙古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共参与与基层管理互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完善内蒙古社区服务的现实意义

社区服务,是伴随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产生的。社区服务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从民间慈善到由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过程。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的日益加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从过去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为服务对象转变为以社区全体构成为服务对象,由此拉开了中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改革的大幕。

“十一五”以来,内蒙古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解决社区服务供给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覆盖城市的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广大城市居民从中受益,然而已取得的成效和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民族地区,当前推进城镇化建设背景下进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特殊问题,因此,发展完善内蒙古社区服务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社区服务建设符合当前内蒙古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会转型要求

“十一五”以来,内蒙古每年新增城镇人口30万左右,城镇化率年均提高约1.3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新增了一座中等城市。2000年内蒙古的城镇化率为42.7%,2011年已经达到56.6%,标志着在人口结构上,内蒙古已经实现从农牧业人口为主向城市人口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内蒙古正在加速由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随着我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继续向城镇集中,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都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城镇化进程将给城市带来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更加重要而紧迫。

(二)社区是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点,社区服务在城市社会服务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国之首,城市化速度很快。这种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要求,社会建设和管理应与城市发展的步伐一致,而社区治理的完善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成长的必然要求。我区的社区治理水平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很有限,政府的社区治理改革思路在基层的贯彻并不到位,做好社区服务是社区治理的重点工作,社区服务工作做好了,居民从中感受到切身利益,才会认识社区的重要性,理解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治理,从而产生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服务缺乏政府以外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在内容、主体、机制和模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以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与内容的基层管理体制完善存在密切关系,社区发展是推动基层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三)城市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要求通过社区服务来化解

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面临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与市民诉求,因此,社区在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凸显,成为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基本而现实的依托。新形势下社区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新时期的社区服务是广义社区服务,既包括无偿、抵偿提供的社区福利性、公益,又包括低偿和有偿提供的社区便民利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并且针对不同的城市社会收入阶层和不同的居民个体的服务需求,应加以区别和细分。因此,加强社区服务将营造社区和谐氛围,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居民广泛参与程度,促进民主自治;畅通居民诉求途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服务向专业化发展,加快改善民生,这对于提升地区社区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蒙古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基本现状

(一)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目前,全区221 个城市街道,2101 个城市社区。全区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1116个,建立社区文化服务站1127个,建立卫生服务站1072个,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从09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列2000万元,并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同时也决定每年用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社区建设,同时,各地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部分盟市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调整了社区居委会规模,合理划分社区,优化社区布局。截至目前,全区共有2101个社区居委会,有1681个城镇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占总数的82%,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租赁办公和活动场所或没有办公和活动场所的。2012以来,各地继续加大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

(二)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拓展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近年来,全区各地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目前,以街道服务中心为龙头,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多种服务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始建立。多数地区开展了“六进社区”“八进社区”活动,为居民提供多种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各地普遍建立起一站式服务大厅,开展政策咨询、司法援助、就业指导、城镇低保、技能培训、家政服务、爱心超市等多项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服务,部分社区还开展了居家养老、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探索。方便了社区居民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

(三)社区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各地把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社区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选派、公开招考、居民选举产生和聘用等方式,充实和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目前,全区共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16858人,其中,行政、事业编制人员3682人,其他聘用人员7337人,开发公益性岗位3414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社区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目前,我区共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习12812人,占76%,比2010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活跃在社区服务各领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

(四)社区服务方式不断改善

不少地方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近年来,全区各地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要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同时,将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地都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购置了设备,开发了软件,采集、更新了信息,建立综合性的社区信息化网络,有计划的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目前,全区实现市区(旗、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三级联网的社区有924个,已建成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的社区有823个。到2012年底,还有486个社区可以基本建成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

(五)社区服务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近年来国家围绕社区卫生、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社区服务设施等内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内蒙古党委、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如《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有效解决困扰社区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制订了《自治区社区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社区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重点。

三、我区城市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社区服务设施总量供给不足,社区服务项目较少,水平不高,供给方式单一

城市社区福利服务的范围和水平都比较有限,都主要局限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低偿服务,或者围绕社区成员的最基本需要提供公益;而另一方面,社区承担了过多的政府职能,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社区的服务项目包括党员管理、劳动保障、综合治理、计生服务、民政救助、文化卫生、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介服务、社区警务等,在这些众多的项目内容中,很多部门把工作布置给街道,再由街道交办给社区,或是由社区辅助某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因此社区承担了很多原本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致使社区工作能力超载,很多自治的服务却未做,主要职能缺失。

(二)社区与社区之间发育不平衡,服务水平存在差距

社区资源种类多样,分散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环境之中,相对于居民日益多样化的社区服务需求来说,资源供给总量有限而且相对不足,一些老旧社区和规模小的社区,其资源短缺更加严重,特色性,指任何社区的资源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或人力资源丰富或资金充足或设施先进)社区服务以社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对社区内的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安排往往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在每个社区加以推行。例如呼市的税苑社区就是一个单位社区,其社区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都是由小区承建者来提供,有与相关单位合办的老年大学,有科协赠送的科普器材,有赛罕区医院在社区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因此其功能设施相对完善,服务水平较高;而有一些村转居的社区服务水平却不高,因此,发展背景和水平不同的社区,居民所享受的服务待遇有着显著差异。

(三)社区服务人才短缺,素质偏低,结构亟待优化

居委会干部在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资源的过程中,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大多数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干部素质偏低,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扮演好其应有的角色,与社区居民对其角色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对其信任,然而,由于他们缺乏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加上受管理体制的影响,作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任务,而忽略了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缺乏社区工作的专业培训,没能掌握社区工作理念和方法,未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不能够以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为工作出发点,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四)社区服务模式机制不顺畅,社会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政府主导下的社区服务并没有体现多元参与以及为全体社区成员提供福利的意涵,社区工作主要靠政府推动,无法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社会服务组织和广大居民在社区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城市社区主要的社区组织是社区居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被视为准行政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准行政化管理”的运作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角色定位难以理顺,行政化严重,政府部门过多介入,社区居委会严重依赖于政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仍很传统,长期处于自上而下制度安排中,掌握资源有限,社区所需各项资源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等,过多依赖于政府,社区无法获得自主性,大量的工作是落实上级行政组织的指令和任务。另一方面,由于对民间的认识和信任不够,目前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程度十分有限,在街道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近年社区民间组织在数量上有明显增长,但自治程度不高,面临政府过度干预的挑战,各个方面受到限制,使之活动主要局限于本小区内,未能在资源整合中发挥应有作用,束缚了其参与社区服务的步伐。

社区居民的参与只是在政府行政命令下的以社区共建形式开展,居民和社区单位参与意识不强,社区成员的积极主动参与的意识不浓,而缺乏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未能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所提供的服务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未能满足城市社区居民的需求,服务水平较低,使得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认可度较低,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也较低。

四、当前提升我区城市社区服务水平的对策

明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加快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重视公民意识的培育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一)夯实社区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件

1.完善社区基础设施

把建设现代化社区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大力改善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统筹解决好土地划拨、产权归属、使用管理等问题,将社区建设成为有形的、能够满足居民一般生活、休闲、娱乐、工作、学习的社区, 为社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上,不仅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和投入,更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鼓励社会捐赠,积极吸引外资,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机制。

2.培育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针对当前社区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学历层次较低,年龄偏大,工作方法传统等问题,应加快社区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等。同时,改革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选拔聘任制度,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选择优秀人才,逐步实现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保证有一支相对充实稳定的力量做社区工作。另一方面,我国社区服务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要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大力开展志愿者活动。

(二)发展创新社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社区要切实做好公益性的、福利性的服务群众的工作,将重点放在帮助群众就业创业、丰富文化生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素质方面,尤其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广泛开展社区老年人服务,利用好为老服务设施。深入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拓宽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渠道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居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利益纠纷,促进城市基层和谐稳定。

同时, 可以借鉴国内其他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开展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鼓励个体、私营、民营等企业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利用热线电话、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社区内逐渐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社会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

(三)重新定位政府与居委会间关系,创新社区管理机制

1.政府扮演好社区服务的主导角色

就政府而言,政府应理性地介入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服务。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社区规划,制定必要的扶持鼓励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有关矛盾,保证社区治理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另一方面,政府要真正做到政社分开,将一部分权力下放给社区,建立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合作管理机制,而不是将社区作为政府的“腿”。

2.强化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与社会服务功能

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在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并能有效的调动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明确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社区中的作用,居委会的积极倡导和参与,有利于提高社区成员对于社区服务的信赖程度并保证其心理预期的实现。

提高居委会自治功能,做好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工作程序,将社区事务逐步交由社区居民自主决定、自我管理,特别是对社区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并保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最后积极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对加强社区内的专项服务,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居民参与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3.积极培育和建立多样化的社区民间组织

基于不同利益需求,不同爱好所形成的各种民间组织,具有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他的建立有利于公民横向参与网络的参与网络的形成。因此当前应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加强管理、指导和帮助,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使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吸纳社会多元力量,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多元供给模式

城市社区服务需要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服务主体及资金来源的单一使得服务匮乏难以满足当前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限制了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应当通过国家、集体、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街道和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资源整合网络, 建立多元部门间的良性互动新格局,以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资源合力。充分调动驻街单位等一切力量, 发挥基金会、慈善组织、公共服务社等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将其转化为可用于社区建设的资源。

参考文献:

[1]十年回眸:内蒙古城镇化率2011年已达56.6%[EB/OL].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2012-10-23.

http://.cn/system/2012/10/23/010852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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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城市居民 社区治理 居民参与

二战以后社区建设和居民参与的重要性逐渐引起各国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的关注。目前,居民参与已成为社区建设的新主题新动力,而我国城市居民参与意识的淡薄和社区参与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没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将缺乏持久的动力源泉。

1.社区参与的界定

学术界对于社区参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参与行为和参与过程。社区参与的主体不仅包括社区居民,还包括社区建设的其他参与方,如政府、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狭义的社区参与就是指社区居民的参与。本文我们所说的社区参与,是指狭义的社区参与,即社区居民的参与。

2.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

对于当下居民对于社区事务参与情况的评判,一般根据以下准则:参与度、参与率、参与期间、促使参与的原因以及参与之后的作用。按照上面这些准则,就我国现在的社区参与情况展开了以下分析。

2.1社区居民自主参与不高,以被动式、动员式为主

现在,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通常是经过负责人员的动员和劝说下进行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碍于规定被迫参加的,真正主动的自发性质的参与行为则少之又少。

2.2社区居民的参与率和参与积极性不高

中国的社区建设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规划推动力和社区自下而上的需求拉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区居民缺乏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能主动参与到社区活动当中等。

2.3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程度不深、形式不够丰富、目标层次也比较低

目前我国居民参与的主要是社会和文化类非政治事物,而对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参与明显不足,导致社区参与无法真正的落到实处。

2.4参与主体不平衡,弱势群体参与多

在总体参与率不高的情况下,社区参与同时体现出参与主体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老年人、青少年、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参与多,而中青年、在职在岗人员参与少。

3.促进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

3.1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

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以增强居民对社区公共物品的依赖程度,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为基础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由于解决这些问题符合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可以使居民从中得到利益,从而调动居民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培育和塑造居民的社区意识。

3.2增强居民自主性参与社区活动的意识

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培育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并把如何增强居民在参与过程中的获利能力作为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从而可以激发并调动获利能力较低的那部分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3.3强化居民和社区之间彼此的利益关系

将居民和社区之间彼此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相连,培养居民自主性参与的意识。只有让居民感受到自身利益和社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才能够产生出对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因此,增强居民与社区利益关联度,使居民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参与社区事务。

3.4重视增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效价即价值感

由于我国居民大多是被动式参与,如果想吸引更多的居民自主的参加到社区治理工作当中,就必须在工作开展的时候强调居民个人的存在感,让群众感受到自身工作所做出的贡献。

3.5控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成本创造更多利益

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来控制居民在参与到社区治理工作中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同时增加其收益,以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我们可以通过调整社区活动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给特定的活动或者人员一定的补助等方式降低社区居民参与的成本,同时通过多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解决急迫重要的问题来增加居民社区参与的收益。

3.6深化改革,促进居民利益社

虽然我国的单位体制已经解体,但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域依然没有将这项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导致他们对于单位有较强的概念,反而对于社区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提高这部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就要促进单位的员工待遇逐渐的转向社区这一领域,减少单位员工对于单位所存在的依附感,实现群众和所在社区彼此利益相互关联的目的,激发其参与热情。

30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到目前已初具规模和框架,并涌现出许多可供借鉴和推广的模式。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中尤以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不足为最甚。本文我们仅从理性选择视角出发来探讨了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但是社区建设是一项全面的规模庞大的系统建设,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任务,要走出参与不足的困境,建立完善的居民参与体系,让小区群众对社区建设有一个正确的概念,同时提升居民参与建设的主动性,激发小区群众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能力,就要从多方面着手,配合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社区内外部环境的建设以及有效的宣传教育,促进社区参与体系的改革,增强社区服务质量,推动社区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使我国社区居民参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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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参与;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后单位制的解体,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在这种背景下,城市社区逐渐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提出了“社区建设”,旨在通过社区建立起基层社会的共同体,满足国家基层治理的需求以及适应社会整合方式的变化。在这种语境下,居民社区参与作为推动社区建设与满足基层社区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学界和政府的关注。但是从城市社区发展与基层治理的现状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一直处于困境中,远离社区建设的初衷,也并没有完成社区基层治理与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讨城市社区参与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

一、城市社区参与困境的现实表征

(一)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

在社区参与中,比较多的是娱乐活动参与型。在很多城市社区居民中,一部分拥有较多闲暇时间,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发形成一些娱乐型组织。这种娱乐组织一般进出自由,出于锻炼与娱乐的双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区广场一些居民定期跳广场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围棋[1]。娱乐活动参与在城市社区分布最广、涉及居民最多。这种社区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兴趣爱好,与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无关。在很多社区调查发现,在社区参与中,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非常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小区的业主也成立了QQ群,对社区的公共事务也显示出一定的关心。但是现实中可以发现,一些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认为这是社区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难说了算,随波逐流心态突出。在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区的车位问题、物业收费问题等,多大数居民也仅停留在私下议论的阶段。

(二)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

受多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动员模式的影响,社区组织与居民群众形成了固有的行为惯性与社区参与的路径依赖。在社区活动中,社区组织为组织活动而动员社区居民参与。为提高参与率采用惯用的发动群众的办法,但是参与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动参与的少,被动参与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区中,居委会处于满足居民活动的需要,也定期举行一些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很多居民不愿意参与这种活动,认为没有意义。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壮年的居民,他们以工作忙、没有时间不愿意参与居委会举行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赋闲在家的全职太太。参与的目的也是打发时间、凑个热闹。在参与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被动性”突出。一项所谓的社区建设活动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或个别人的政绩的话,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条件下,该活动则会出现参与不足现象。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无疑是为了发展社区、服务于社区居民利益。但具体到社区建设活动时,则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偏离总目标,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参与的权利的条件下,居民就会抵制那些违背他们利益的社区建设活动[2]。

(三)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基层社会的组织方式与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变化。在城市社区,人们逐渐进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阅历组成的陌生人社会。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居民因为社区场域的作用,逐渐产生了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业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产生关于物业收费、物业服务、公共空间权益等共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社区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业管理收费、小区治安、公共设施等参与小区决策,希望在社区决策中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认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达渠道。尤其在涉及物业收费、车位问题等方面,物业公司不顾居民的利益,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时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权益。社区是社会个体组成,居民个体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区权益的事务中也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尤其迫切需要同物业公司进行信息交流,维护居民的权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区治理构架中,缺乏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社区建设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长期工程,一直以来缺乏居民的有效参与。尤其是随着社区组织的多元化,物业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等方面很少让居民参与决策。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多年以来一直扮演着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务包围,居民与居委会之间并没有联系的畅通渠道。调查中显示,很多居民认为,在事关居民利益的事务中,社区并未给予社区居民参与的渠道,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为体现居委会工作业绩或物业公司工作形式的集体文体性活动。居民个体自身势单力薄,也缺乏自组织的渠道,很难和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达途径。

二、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分析

(一)构建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在社区场域中,来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区居民因为商品房的购买而居住在同一社区,基于共同的生活价值诉求而有着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区的共同利益包括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服务、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这些共同利益实质上就是社区公共物品[3]。多年以来,居民社区参与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在政府倡导下,让居民参与的大多是体现居委会政绩的文体性活动,缺乏居民利益表达机制。

面对居民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要真正发挥社区基层整合的作用,必须从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出发,构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如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组织与居民代表面对面的交流形式,让居民的意见表达显性化。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交流平台,使居民意见与社区组织双向沟通,让居民从“表面参与”、“被动式参与”等参与形式中解脱出来,释放出参与的激情与动力。建立健全沟通的渠道,在事关全体居民利益的小区治安、物业收费、公共设施维护、停车位等问题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见日,由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接待,倾听居民意见,发挥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设置居民自组织

社区不仅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当前时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显,缺乏有效的组织整合。要真正发挥居民的参与作用,在政府引导下,可以鼓励居民成立社区治理小组、居民意见组等居民自组织。通过居民自组织改变社区居民一盘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诉求,同时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组织载体。让居民在组织中找到价值诉求的表达途径,也作为居民意见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居民自组织的多种功能,完成基层治理与秩序维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体,有序的推进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当居民有参与意愿时,不能把居民仅仅当作社区参与的幌子或仅仅把居民参与仅仅局限在卫生清扫、文体健身、为民服务、组织治安联防队、动员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务中。让居民自组织成为居民参与的渠道,以促进居民之间的合作,最终促进居民归属感的产生与互惠行为养成。

三、结论与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语境下,社区作为基层生活的共同体,被赋予了基层整合方式构建与满足居民不同利益与价值诉求的多元功能。社区参与是构建社区共同体的基础,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状况不容乐观,社区参与呈现出表面化的状态,居民参与娱乐活动参与型多、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型少,被动参与型多、主动参与型少,缺乏促进社区发展的实质性参与。在关切居民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中,缺乏居民参与的路径与渠道。当前社区治理中,社区基层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发挥出来,物业公司与居民之间矛盾突出,面对居民日趋显现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诉求,必须因此要构建畅通的参与机制的路径,建立常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居民与社区组织的沟通渠道。在政府引导下设置居民自组织,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发挥居民参与的主体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J].社会学研究,2007(4):150.

[2]杨雪云,周业勤.社区参与不足的社会学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7.

[3]张宝锋.城市社区参与动力缺失原因探源.河南社会科学,2005(4):24.

第5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第6篇

【关键词】社区治理 利益相关者 集体行动困境 多元合作

一、问题何以出现――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环境的恶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即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往往选择趋利避害,对与自己利益相关或一致的政策做出反应。当许多人有共同的利益时,当他们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根本不能充分个人利益。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滥竽充数”的故事,俗话中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众口难调”,实际上也是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二、治理何以失灵――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迷失

社区的公共事务不是某个家庭某个个人的简单需求,而是涉及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复杂过程。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博弈中,如何增进共识,消除分歧,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在面对“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的“公地悲剧”时走出困境,建立合作机制保证利益共享。

社区治理行政化倾向是现阶段中国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强国家―弱社会特征的影响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过度的进入社区自治事务中,存在角色越位,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其发展。在一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上,政府存在责任推诿,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社区自治组织,而社区自治组织又没由足够的承接能力,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在社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存在者低素质者当选的现象。推选出的代表民意的委员没有经过全体社区成员的投票选举,大多数委员只是对社区事务热心的社区居民,专业化程度和素质不高。

三、治理路径何以选择――多元主体合作治理

1、从“划桨”到“掌舵”,转变政府角色

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转移给社区基层委员会,而基层的承接力不足,资源资金条件有限,造成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角色缺位,错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政府在社区事务中的职责,转变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的角色,对社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规则意识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还很缓慢并长期存在合法性危机,信任缺失,资金资源缺乏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组织内部形成一整套组织运行体系,通过制度规则避免 “搭便车”现象,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提供给社区自治组织其缺乏的资金和资源,改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社区的局面,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让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居民意志表达的代言人。

3、提升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参与合作机制。

公民个体作为理性人,必然会对参与收益成本进行计算。公民个体投入了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能否实现利益诉求,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报是否成比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当公民个体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社区公民较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矛盾导致部分公民直接选择“搭便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在社区中,应强化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构建参与合作机制,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2]卫志民.中国城市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3).

[3]陈炳辉.“社区再造”的原则与战略―新公共管理下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J].行政论坛,2010(3).

[4]李慧凤.社区治理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基于宁波市社区的案例研究[J]. 公共管理学报,2010(1).

第7篇

关键词 美国凤凰城 社区管理模式 城市社区建设

作者简介:张蓓,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学生创业就业与企业伦理。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社区建设直接制约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发展。基层社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一步一个脚印的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目前我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发展状况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尽管近年来我国社区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但仍然有着较浓的行政化色彩,特别是近年来政府的精细化管理被运用到社区中来,使得原本属于社区的自治管理功能日渐萎缩。当前昆仑社区组织的日常事务都遵循政府的行政指令,一方面,社区要承担政府下派的各项任务,例如维护社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劳动保障等等;另一方面,社区还得解决居民反映的各种临时性问题,例如居民家庭矛盾的调解和社区的治安和计划生育等问题,这就导致社区无暇顾及自身的建设。

2.社区治安存在重大隐患。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抓好社区安全治安防范工作,整个社会才能安全稳定的发展。当前我国社区的治安存在重大隐患,以西安市昆仑社区为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流动人口,这部分人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虽然公安机关和昆仑社区不定期的对其进行登记,但对于目前中国庞大的流动人口,显得有些杯水车薪;第二是盗窃及诈骗案件,有的盗窃和诈骗分子方法残忍,手段高超,严重威胁着社区居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三是娱乐场所,如酒店p茶店等,此类店铺人员集中,不乏汇聚吸毒和赌博人员,严重威胁着社区治安。

3.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偏低。社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社区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偏低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居民茶余饭后的话题。当前我国西安市昆仑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学历普遍偏低,大多都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拥有大学文凭的屈指可数,这就导致社区工作效率低下。此外,昆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偏低,不少人从事社区工作也只是把它当做是一个跳板,而并非是自己职业生涯的长久之计,所以这就很难激发从业人员的上进心。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目前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正是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一个妨碍因素,深入研究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才能有的放矢,这对于促进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与社区的职能定位不明确

我国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其原因主要是社区组织是在政府直接管理下的,政府经常干涉社区组织的一切事务,而社区的经费来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每年的财政供给,因此就不得不听从政府的安排。在西安市昆仑社区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发现,社区总是集中力量去完成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及指标,而很难集中精力去搞本社区组织自身的建设,这就使其丧失了经济独立,从而也就为社区组织的职能发生错位埋下了隐患。

(二)社区治安管理不完善

我国社区治安之所以存在重大隐患,主要是由于我国社区的治安管理不完善,他们没有加强对公共设施和娱乐场所等地方的监管,例如做好日常的社区宣传和事故多发地的监控安装等工作,以此来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本区生活的安全性。昆仑社区治安管理不完善,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仅使昆仑社区居民自身的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而且人身安全也遭受重大威胁。

(三)社区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

我国社区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偏低,其原因一方面是先前社区工作人员来源复杂,有退休人员,也有下岗失业人员等,他们自身的职业素养不高,经常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另一方面,社区缺乏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虽然政府已经看到了这方面的不足,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比如从社会上招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但从当前阶段来看,这还只是初始阶段,因此当前昆仑社区的当务之急就是提高本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加强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虽然我国的社区学者在探索社区建设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总的来看,我国的社区建设无论在理论都还不成熟,而美国凤凰城已经形成了一套鲜明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这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美国凤凰城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对我国社区建设的启示

我国和美国的国情不同,因此美国凤凰城的社区发展道路不一定适合我国,但凤凰城在城市社区发展方面所积累的先进经验值得我国汲取,同时,我们还要结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现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发展之路。

(一)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能

美国凤凰城的社区组织职责明确。在凤凰城的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市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非营利性组织和社区居民各自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有效地推动了美国凤凰城社区的建设。没有政府分派的任务,社区活力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释放,这就使得凤凰城社区形成了良性循环系统。

社区组织职责明确是社区建设的根本保证。凤凰城社区管理中各组织和机构的各司其职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当前我国的社区建设应结合我国国情,努力使凤凰城的先进经验本土化。在我国政府依然管了许多不该管而且管不好也管不了的工作,导致社区依然承担着一些纷繁复杂的政府工作而难以集中精力进行自我发展,所以我国应完善立法,明确政府和社区各自的职权范围。政府要依法给予社区放权,例如,在昆仑社区建设中,一方面,政府应减少对社区的职能分配,避免用经费控制等手段来施压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方式来加强社区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昆仑社区自身要加强本社区的理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本社区居民公约的制定,明确本社区的职能、工作任务和目标,从这两方面着手,才能更好的促进西安市昆仑社区的建设。

(二)强化警民关系,搞好社区治安

美国凤凰城社区治安稳定良好,警察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加强警民沟通和警社合作。目前凤凰城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犯罪防范项目,当地政府经常会引导社区管理委员会利用经费,与社区居民一起实施犯罪防御。把社区的治安纳入到警务考核之中,加强警民配合,不仅扩大了社区的治安力量,同时也达到了安居乐业的目的。

通过对美国凤凰城社区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发现,警察执法部门主要是以加强警民沟通和警社合作的方式展开安全防范工作,这对于我国有相当大的借鉴作用。我国应结合当前社区治安状况的实际,加强警察和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在昆仑社区建设中,应坚持多走访,多联谊,以此来赢得社区居民对社区治安工作的支持;做好驻社区民警和协警工作,让社区居民在社区警务室就能够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纷繁琐事;号召社区义工组建社区综合管理巡逻队,动员社区民众自觉地参与到社区治安防范工作中去,以此来强化警民关系,争取做到群防群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由此可见加强社区治安队伍的建设及资金投入正是目前我国社区建设需要开展的新任务,这不仅是增加社区协警数量和社区保安队伍,更重要的是一种协调的警民合机制。

(三)强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8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体育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区体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分析视角,探讨通过构建城市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并分析这一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旭光,等.天津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30-33.

第9篇

【关键词】 后单位社会;城市社区;重建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大批的新兴社会群体出现,国有经济面临改革。资源市场配置、效率优先、公平竞争成为主导逻辑,我国独有的单位体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单位社会逐步走向消解,迎来了以社区为主要生活场域的后单位社会。后单位社会呈现出了不同于单位社会的特征,社会保障取代了单位福利,整个社会从封闭转向流动。单位制的消解,使得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开始分离,人们从单位回到了社会。后单位社会中,社区成了人们生活的中心,人们可以通过社区参与政治以及享受各种社会服务,以社区为平台的社会建设逐步地扩展开来。

单位社会解体后,城市社区在社会整合方面只发挥了有限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普遍社会交往和联系,反而进入个体化原子化的陌生社会。“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实现社区对单位的无缝对接和功能替代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社区社会建设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各类企事业单位仍然在社区服务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社会对于政府的长期依赖性导致社会生长空间不足,政府与社会之间权力的接棒并没有顺利进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治理力量的生长和发展面临困境。

进行社区建设,首先要明确我们所要建设的是什么样的社区。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社区界定为由自然意志形成的,以熟悉、同情、信任、互相依赖和社会粘着为特征的社会共同体。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社区建设主要有两个路径:其一是自我建设,即社区自我能力的开发和建设,包括个体意识、居民参与、社区组织、资源环境有效利用等方面,通过内在自生力量建构一个具有普遍社会交往和联系的共同体社区,这是社区建设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路径。其二是外部支持,主要是来自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的支持,政府应对其在社区建设中充当的角色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明确所承担的职责。

一、培养社区意识和社区文化

在单位社会中,由于单位社会能够为成员提供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资和福利保障,对单位的依赖使人们形成了深刻的单位意识,因此对单位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而在后单位社会中,则需要将过去对单位社会的高度依赖转变为对社区的强烈认同和归属感,这样才能实现社区的整合功能,而这种转变的首要条件就是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培养社区意识的关键在于社区可以给成员带来什么,能否意识到并满足个体的需要。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居民看到了社区存在的价值,才可能形成一种社区意识,对社区产生归属感;而这种意识将进一步促进社区成为居民的利益共同体,代表居民争取正当权益,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

居民有了社区意识和归属感之后,便可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维系社区整合的文化精神的内涵,它将成为社区建设的一大助力。独特的文化特征是社区的重要标志,文化本质是社区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现代社区发展中绝不能忽略这个因素。建立无形的却具有社区特征的精神、文化是考察社区发展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区是否无缝承接替代单位完成社会功能的重要标准。社区建设不仅需要个体意识的转变也需要一种文化精神的力量,能否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共同体能否真正实现并稳定发展。

二、提高居民参与意识

单位制消解后,单位撤出了社区治理的领域,而新的管理实体尚未出现,由此造成了社区治理的真空,出现了极大的管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依靠居民自我管理。单位制解体后社区成为异质性的杂乱社区,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人聚集在一个生活空间,而居民参与的可能性就在于社区成员间具有共同利益,存在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关注,这成为异质成员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而且居民对所在的社区具有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并能够对社区中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问题有所反思,在此基础上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行性和效果比较可观。因此,一种居民参与和自我管理机制的培育和发挥作用应是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有效条件。提高居民参与,让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中,可以使其有一种主人翁的意识,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强化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并且基于共同的利益也有利于社区问题的解决,有效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

三、发展社区组织,形成内动力机制

涂尔干指出,职业团体已成为现代城市社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它在社会整合中具有比其它团体更大的优势:“第一,职业团体到处都存在;第二,职业团体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起作用;第三,职业团体的力量渗透于生活的每一部分。”职业团体作为社区组织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可以在城市社区的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进行社区建设还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社团和志愿组织。由居民自发形成的志愿团体组织将为“社会人”的普遍联系和广泛参与提供进入机制和制度化的保障,构成社区日常生活的组织框架。社区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城市社区发展的支持系统,对社区活动的开展和维持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城市社区中,如果存在大量发育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的开展与社区事务的处理也就具有了基础性的保障。社会组织在培育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型的公民文化、促进社区居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进行社区事务的管理、弥补公共产品的不足、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

虽然后单位社会的建设强调“政府还社会于社会”,必须让政府以外的其他力量获得生长空间,但是现实社会中,社区在单位制时期长期依赖于单位并在单位解体阶段依赖于政府主体治理,导致非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力量比较弱小,短时间内无法在社区建设和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在接下来的社区建设中,还需要政府在扶持其他非政府力量发展过程中发挥一定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协调政府、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对社区资源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充当社区资源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建造一个适合人们居住、休闲、生活的场所和空间。另外,政府也要给予社区一定的权力,增加其自主性,使社区有意识地充当后单位社会建设的主体角色。

总而言之,当前社区的建设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要以社区实现对单位社会的对接,实现对“社会人”的有效整合,还需要社区建设的长足发展。在社区建设中,一方面需要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的支持和引导,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社区自我能力的开发和建设,只有改变单一的外部力量的干预,激活主体内在力量,才会获得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

[2]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三联书店,2000.

[3] 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J].中国社会科学,1989(1).

[4] 李路路.论“单位”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2(5).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化;民族问题 ;研究成果

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是学术界对城市化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已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参考。本文从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问题三个层面,对近期一些学者的调查、观点、结论等做了简要介绍。

一、城市民族问题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指的是由于城市民族成份日益齐全,城市少数民族常住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从而在城市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出现的新旧问题。

沈林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若干民族问题探讨中,将城市化过程中的民族问题概括为九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被边缘化。即由于体制和城市化发展对人才需要的特性,导致少数民族群体在城市竞争中很难生存下去,甚至受到排挤。二是城市化与民族文化关系问题。即城市化同民族文化脱节或结合的问题。三是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问题。即城市化进程对民族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四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权力的保障和管理问题。五是旧城改造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消失问题。六是如何做好城市社区民族工作问题。七是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心理需求与城市少数民族社团发展的困惑问题。即建立单一少数民族社团同法律法规的抵触问题。八是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谁来关注重视城市中的多元民族和多元文化问题。九是法律缺失问题。即有些民族问题的处理尚没有可参考的法律依据。⑴吴大华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中,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为普通务工型、特色经营型、盲目流动型和迁徙城郊异地开发型四类,并指出某些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后会引起城市管理难度增加问题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等。李筱文对广州民族社团组织在城市中的作用研究中,认为城市民族社团为增进民族之间的融洽关系发挥着参谋作用、桥梁作用、示范作用、纽带作用和带头作用,民族社团的建立及活动的开展问题是促进城市各民族关系和谐的关键。周建新将移居社区向移民社区转化模式分为文化象征模式以瑶族“千家峒”为代表、唐人街模式以侨居国外的华人社区为代表、新凤凰模式以广州新凤凰村为代表和终结模式,对城市外来民族群社区问题进行了分析。杨庭硕从城市功能的定位分析了影响城市民族街区形成的因素问题,认为影响民族街区能否形成的关键是城市规划者是否将其纳入规划中,是否对民族街区的形成给与了支持和帮助。⑵杜发春从新型城市化的生态观出发,突出了城市化进程中对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要性。⑶陈运飘讨论了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问题,将城市文化及城市少数民族文化概括为宗教、少数民族族群、象征符号意义、亚文化团体及文化、饮食文化等,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对城市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⑷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问题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问题主要指的是,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包括进入城市的原因、对城市的适应性、社会关系网的建立及文化特征的体现等问题。

马建钊、陈晓毅对深圳“民俗村”的实地考察研究中,从少数民族员工在物质层次(吃、穿、住、行等)、制度层次(道德伦理、社会规范、典章制度、法律等)和精神层次(艺术、音乐、文学、戏剧、宗教等)三方面讨论了文化适应性问题,并指出外来少数民族文化适应对推进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缩小东西部差距和社会和谐均有所裨益。⑸

王琛、周大鸣以深圳为例研究了城市少数民族的社会交往与族际交流,将少数民族迁移模式分为:一是因调动、转业、毕业分配和应聘等形式。二是因招工扶贫而来。三是少数民族个体来深圳务工、经商和作小生意。将少数民族居住模式分为:一是企业招工形成的民族聚居。二是进城经商形成的少数民族聚居点。进而分析了不同模式下的少数民族社会交流网络,并指出在族际交流融合过程中,风俗习惯、民族性格、语言、宗教等方面的文化差异仍是影响民族交往的深层次因素。⑹

刘朝晖、杨正军在厦门市外来穆斯林的城市适应问题研究中认为,厦门市外来穆斯林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首先是从寻求牛、羊肉开始的,这是网络关系建立的内部因素;外来穆斯林同当地人群的文化差异是这些穆斯林相互之间形成联系的外部因素,外来穆斯林主要通过“拉面馆”这一传统职业形式来积极融入城市生活;其次是通过自己的宗教文化来加强“族群边界”,在城市文化的包围中力图保留自身的文化特色,并借此塑造了“内敛性”的社会关系网络。⑺

马强对广州穆斯林群居现象研究中指出,穆斯林哲玛提(伊斯兰教对哲玛提的理解,是相对不稳定的、没有时间确定性的,临时组成的穆斯林人群的称谓)是城市穆斯林宗教社区的重要形式,并将哲玛提分为:一是清真寺(怀圣寺、濠畔寺、先贤古墓、小东京寺和新市回族坟场)。二是家庭型或家庭联合型(主要是外来穆斯林中建立在业缘、地缘和朋友关系基础上家户之间的互动)。三是公司型或公司联合型(中外穆斯林开办的公司之间的相互联系,尤其指在斋月时期同一写字楼或同一楼层公司之间的频繁往来)。四是清真餐厅型(位于大街小巷的清真餐厅,经常会成为来广州找工作或旅游的穆斯林首先接触的穆斯林象征物)。五是学生构建的哲玛提(到广州读书的穆斯林学生)。六是国内外旅行社宣教团(台布里厄-主要指民间传教组织)。七是网络哲玛提(主要指从事阿拉伯语和英语翻译工作的,国内外穆斯林创办的BBS论坛)。认为在都市社会中,一方面看到的是少数民族传统的失落,另一方面却也能感觉到民族文化、信仰的回归。⑻

张莹、马京在昆明回族移民“城中村”迁移者的文化适应和社会调适研究中,认为迁移调试是一个持续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决定时期、与过去断绝时期、过渡时期和适应时期。⑼周大鸣、王挺以广州H区为例研究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理对策。认为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理并不是单一的政府职能部门单方面的公共行政行为,而是牵涉群体摩擦、文化变迁、族 群认同等多方面内容的复杂过程。其有效实施的关键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认同。⑽

三、民族地区城市化问题研究

民族地区城市化问题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生产生活习惯等,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别于散杂居地区的一些问题。近年,我国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数量迅速增加,一方面,这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表现,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高永久、刘庸在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研究中,认为由于民族因素的影响西北民族地区城市社区丰富多样。并从六个角度进行了分类:一是按民族特色分类(单一民族社区和混合民族社区)。二是按功能特征分类(经济型社区、文化型社区和旅游型社区)。三是按民族文化类别分类(汉族文化社区、回族文化社区、藏族文化社区等)。四是按地域特点分类(中心社区和边缘社区)。五是按宗教信仰分类(无宗教信仰社区和有宗教信仰社区)。六是按社区管理归属分类(单位型社区、寺院型社区、混合型社区和特殊社区)。指出西北民族地区城市社区多元化发展趋势,对民族社区的存在和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多元化发展方向有助于民族社区保留民族特色文化和传统;另一方面,民族社区内部在财产、地位等方面产生了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导致社区的分异和流动。⑾

梅方权在以西藏昌都地区为例的非工业化与藏区城市化研究中,认为藏区城市化的支撑机制不应过分依赖工业,而是要突出藏区贸易中转站作用(昌都地区位于川藏线和滇藏线上,基本与以前的茶马古道的驿站重合,应进一步发展大区间的贸易流通)、以牧业为本实现牧业现代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促进城镇经济增长、发挥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民族手工艺制造业和藏药业等)及鼓励农牧民进城。昌都乃至整个藏区缺乏发展工业的生态条件,完全可以通过发展畜牧业、特色产业和旅游业等来推动城市化进程。 12

张来成在流动人口和甘南州社会转型研究中,认为在推动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人口及人口流动变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口流动、迁徙、聚居、城镇化推动着甘南州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渐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牧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型。并将甘南流动人口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指令性流动(1949-1978)。二是自主流动(1979-1992)。三是经济诱导流动(1993-2004)。同时指出制约甘南州人口流动的主要因素有经济社会基础因素、体制限制和思想观念限制。加快甘南州工业化、城镇化向现代化转型的思路为:一是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城市化水平。二是以劳务输出为动力,引导州内人口流动。13

张涛对甘南州牧民定居与效益分析中,指出甘南州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生态环境退化。生态环境退化和牧民贫困的广泛存在,放大了生态不安全、社会不安全之间的循环累积效应,制约着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为此,必须选择一种全新发展模式,消除牧民贫困的同时减轻生态环境压力。而牧民定居正是改变传统牧业生产方式,建立现代化牧区生产与生活模式的根本保证。14

文章对城市化进程中民族问题三个层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及观点作了简要综述,除上述研究成果以外,还有诸多学者均作了深入研究,这一方面的理论探讨不断得到完善,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备受学术界及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

参考文献:

[1]沈林. 民族工作缺失与民族工作过度——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若干民族问题[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⑵-⑾、⒁ 周大鸣、马建钊主编.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研究[C].民族出版社,2005年11月.

[6]张来成. 流动人口与甘南藏区[J].调查研究,2006年第3期.

第11篇

关键词:社区文化 可持续发展 对策

社区是城市组织中的重要细胞!如今,城市居民对社区的概念越来越深刻,对于社区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在搞好社区建设的尝试和探索中,社区的公共文化建设已成为社区建设的重大标志之一。文化是一个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潜在财富,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是城市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因而社区文化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区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 、社区文化及其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一)社区文化及社区文化建设的内涵

社区的成立需要许多的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社区文化的存在。首先,社区文化是社区共同的文化认同;其次,社区文化是社区特殊的文化传承;最后,社区文化是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也就是社区范围里的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文化活动与许多文化机构和设施有关,因而,文化设施的存量和使用情况,直接决定着社区文化生活的质量。

(二)社区文化建设对推进社区全面建设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

社区文化建设的目的是要发挥社区的文化功能,通过对社区居民的教育、陶冶、塑造来发挥其对社区发展中各要素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以便影响、塑造、教育和完善社区人,不断增强社区文化力,为社区形象的塑造提供内在的支撑。首先,社区文化建设具有引导塑造的功能。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活动和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社区文化建设能较好地把社区社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引导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上来,达到宣传教育人们、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之目的。其次,社区文化建设具有整合协调功能。在社区建设中,社区文化是推动社会沟通、增强心理凝聚力,从而实现社区和谐的有力杠杆。

二、当前社区文化发展面临的三大困境

(一) 社区文化刚兴起时,不少街道由政府投资建造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文化中心等。但随着市民文化需求的新变化,不仅到科技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次数在减少,科技文化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也在损耗,维修费日增。

(二) 广场文化为标志的城市社区文化的广泛开展,为城市社区构筑了一道又一道风景线,营造了大城市良好的人文环境。广场文化以群众文化艺术表演为主,也有各类专业艺术团队的表演。但问题在于,专业艺术团队的义演不可能是经常的,它也需要有一定的报酬,而且是水涨船高,要使广场文化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如何解决广场文化发展的资金是当务之急。

(三) 难以真正实现社区资源的共享。在社区文化兴起之初,社区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基本是无偿的,许多社区单位和个人完全不计较得失及报酬,为推动社区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市场的日渐成熟,一些社区单位已经不可能长期无条件地提供资源(如体育场、操场、文化中心、文化馆等)。因为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有成本及消耗,仅仅强调义务与无偿,影响资源所有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这又是一大困境。

三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社区发展,壮大社区经济实力

要解决社区文化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从根本上就要求我们切实解决社区目前经济空壳问题,做到有钱办事、有人干事。一是要加强与驻社区单位、厂矿的联系与协作,强化动员社区各单位为社区经济发展献计献策,共谋发展;二是社区与单位共建,办好学校、幼儿院、老年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事业,为企业发展经济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社区社会化发展功能,为解决社区剩余劳动力就业奠定基础。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社区与厂矿、社区与机关联防联动,同时解决了社区治安联防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使企业居民都能放心搞生产;四是加强与社区内个体户的联系,促使他们为社区经济发展出力,让个体户发财,求社区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社区文化建设机制

通过逐步完善社区文化建设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社区文化机制,既为人们群众参与社区活动提供了基础,也为社区工作人员更好的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工作提供了相应保障。第一,我们要确立和明确政府在社区文化建设应有的角色和地位。第二,要实现社区文化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动员多方面的人力,整合多方面的力量。第三,尽快建立和完善有效地的社区文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四,健全社区文化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使社区文化建设有法可依,保障社区文化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文化建设向合理化、有序化发展。

(三)力求服务多样化,增强社区活动吸引力

要提高群众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度,改变参与人员老龄化现状,就要求我们要加强社区文化服务,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切实解决社区成员最关注的问题;针对社区成员的文化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形成社区文化特色,激励社区成员的参与热情。

(四)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文化发展的关键在人才。”社区干部是社区工作的主力军,要搞好社区工作,必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区工作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型社区干部队伍。目前社区中优秀人才缺乏,关键在于社区工作目前缺乏大的吸引力。使社区工作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成为谋职的热点、职业的亮点,社区的工作就会更上一个台阶。

四 、小结

良好城市社区文化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篇章。只有深入学习社区文化的内涵,深刻理解社区文化建设的功能作用,同时正视我们目前在社区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地去完善它,改造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社区建设年鉴2003[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第12篇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著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