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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3-08-02 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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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第1篇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313-03

一、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背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始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同年11月,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此次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仅限于信贷资产,并且,在以积累证券化经验为主要目的的基础上,为控制风险,试点银行更多的是以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业务。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基于此办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该行业规定率先突破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仅限于信贷资产的模式,将非金融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截至2015年5月,已有21家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了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证券化业务为我国非金融企业利用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作出了有益尝试。①

我国金融机构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突破发生在2013年。2013年5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从结构上来看,以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并未限制发起人的身份,并极大地拓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升级版――《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基础资产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②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子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放松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特定情形下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最终投资标的作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

我国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主要是在《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框架下进行的。

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分析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指信托受益权能够作为证券化的合格基础资产。尽管如前所述,在实证层面这一点已无须赘墨,但笔者仍然希望在法理层面,从基础资产的权利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

(一)基础资产的权利性

基础资产的权利性是指委托人欲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权利形态或权利外观(比如所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1]。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问题,与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等重大问题休戚相关。

一种独立的、类型化了的权利有别于一种权利的某项权能。然而,这种区别却是证券化实务操作中经常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比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为避免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对转让效力和交易进度的影响,实务中存在剥离出债权中的收益权能――“债权收益权”代替债权本身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的做法。表面上看,这种以某种权能代替权利本身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规避一些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然而这类基础资产无法满足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的要求。这是因为,本应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的债权,在权属上仍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破产时,债权仍会被视为委托人的破产财产。此时,由于债权已是法律通过类型化――法律将各种权能汇聚成“权利束”――所确定的独立的、整体的权利类型,法定的每一项权能都会作为债权的一部分,通过债权这一整体被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收益权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破产财产内的债权中的收益权能,作为债权的一部分,是法定财产权;而被人为剥离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作为基础资产的所谓的“债权收益权”,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权利而已。“财产权区别于合同权利的属性在于其强制性:不仅可以对抗原来的授权者,而且可以对抗以后受让该财产的其他占有人或该财产上的其他权利。”[2]因此,所谓的“债权收益权”只是届时已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债权收益权能的“镜像”,囿于债之效力(受托人可以主张委托人给付收益),受托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等待清偿,无法主张破产隔离对抗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若想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就要保证所转让的基础资产是法律所类型化的独立权利类型。

那么,信托受益权是否为法律所类型化的独立权利类型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这一独立的权利类型,其权能主要包括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归属权、不当处置撤销请求权、非法强制执行异议请求权、知情权等。

然而,与“债权收益权”做法类似,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以“信托收益权”代替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进而融资的做法。如前所述,此番以部分权能代替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做法应予避免。

(二)基础资产的确定性

基础资产的确定性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范围上的确定性和权属上的确定性两方面。

所谓范围上的确定性,是指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够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明确的区分开。虽然目前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已在如上海自贸区等地点实行了区域性的试点,但全国性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尚未成型。目前信托受益权的范围主要是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确定的,双方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三方当事人、基础资产、期限等,从而确定信托受益权的范围。

所谓权属上的确定性,是指基础资产的权属应该明确,不能存在争议、权属不清的情形。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也有学者认为,基础资产的确定性还应包括概念上的确定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就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有债权说,物权说,剩余索取权说等。债权说认为,受益权的主体性权利是一种对受托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请求的内容是给付信托利益。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也由受托人管理、运用与处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本身并不享有直接的物权性质的权利,享有的只是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债权性权利。物权说则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代位性与同一性,以及信托受益权具备的物权上的追及与优先效力(如受益人对信托财产非法强制执行时的异议撤销权、受托人不当处置时的异议撤销权)、类似物权的直接支配力(同上),以及针对信托财产的物上请求权(如请求第三人返还、请求受托人恢复原状等),总体表明了信托受益权的物权性质[3]。而剩余索取权说则借鉴了股东在公司破产中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从固定收益与剩余收益的角度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界定。由于《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除约定外不能取得报酬,除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是固定收益的债权,而受益人所享的受益权在范围上等于信托财产减去受托人报酬,再减去信托财产管理的合理成本,也就是剩余收益。因此,信托受益权属于剩余索取权。虽然国内学理上的探讨十分热烈且未有定论,但是无论信托受益权究竟为上述何种法律性质,其作为一种确定的、独立的权利类型,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满足破产隔离的要求,那么目前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性就尚不能构成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障碍。况且从实证角度,监管规则业已肯定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合格基础资产可以进行证券化业务。

(三)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由于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要由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以满足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因此基础资产理应具备可转让性。我国《信托法》第48条规定了信托受益权的可转让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因此目前我国还没有规模化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在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仍需到信托公司完成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较差。正因如此,目前信托受益权需要通过证券化这一途径来加强流动性。即使日后全国性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交易平台建立起来,证券化作为一种可以在期限上、基础资产范围、现金流分配顺序等方面可以有着更为灵活的结构化安排的方式,具有诸如信用增级、分散风险等直接转让、质押所不具备的优点,仍具备十分重要的价值。

三、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运作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原始权益人(受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由于涉及信托受益权,所以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信托受益权之前,原始权益人(受益人)还应与信托公司(受托人)、委托人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受托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活动,但信托法律关系的建立是获取信托受益权的先决条件。因此,此二者亦是信托受益权证券化活动不可或缺的参与者。

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下(图1)[4]:

图1

从图1不难看出,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核心的法律关系主要在原始权益人、SPV(专项计划)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在我国,一方面,SPV除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外,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尚不明确;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和受益凭证的发放,更多的也是以管理人的名义。因此,以“穿透”的视角观之,我国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核心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同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发起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为信托关系,《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曾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托财产”删去,只在第三条与第四条规定了专项计划财产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亦采取了如此做法。①

虽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最终并未明确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为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从专项计划的独立性思考,若是原始权益人只是简单的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管理人成立SPV,虽然能够实现专项计划财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单向破产隔离,但却无法同时实现专项计划财产与管理人之间的双向破产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实质上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仍为信托关系,介于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SPV(专项计划)的法律性质为信托财产。

至于为何不直接规定专项计划为信托财产而采取规定专项计划独立性的间接式做法,可能是监管层基于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考虑。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则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有经营信托公司业务之嫌。

(二)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仍然处于信托关系框架下。总体来看,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一个二次的信托法律关系,与原始的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原始权益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相同的。但由于我国未明确信托受益权证券化中专项计划的信托财产属性,故这种实质上为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并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信托法》中关于委托人(原始权益人)、受托人(管理人)、受益人(受益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争议。

弥补这种不确定性的解决之道主要在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与实务中签订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实践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专项计划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收益支持证券,转让信托受益权,投资者进行认购,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和新的受益权人。双方主要依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原始权益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应为信托法律关系。与管理人与受益凭证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这两种法律关系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来为其提供可操作性,并回避其名义上是否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争议。

综上,随着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已具备合法性基础。在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实务中,我们需要在不违背法理的基础上,厘清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法律关系,避免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同时,监管层应尽快明文确定包括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信托法律关系属性,为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过程中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并进一步保证包括信托受益权证券化在内的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0.

[2] 李飞译.财产、合同及证明:财产权法定问题与权利的可分性[J].私法,2013,(1).

第2篇

一、金融租赁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根据监管和审批主体的不同,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属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公司将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并将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更具优势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比大,租赁资产优质。目前开业运行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投放领域多为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能产生稳定项目收益的类型上。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都较为理想,因而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风险明显降低。

第二,租赁项目稳定收益属性适合资产证券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租赁合约本身自带担保,即出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将由担保方支付合约约定的租金,这样便增强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看重租赁物的特性,与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属性不谋而合,因而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一。

第三,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不断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允际缘悖?期间发行了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后虽有经历一段停滞时期,但其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之中。2014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屎罂煽?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的重要促进作用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租赁企业越来越来越受限于资本不足。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补充金融租赁企业资本、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式。

第一,通过租赁资产出表,改善金租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本相对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赁项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投放新项目。通过优质项目资产证券化来实现真实出表,则可以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主要是中长期项目,业务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而其融资来源多为银行借款等短期资金为主,缺乏足够中长期资金。这种短借长用的业务模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需要不断地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使金租企业获得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

第三,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租赁业务的盈利水平将会下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压力增大,会阻碍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限制更多资本通过金融租赁向实体经济流入。此时,通过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减缓其融资压力。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实现“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几乎不再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转而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真实出表”往往代表市场对于租金资产或证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认可,有助于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高市场影响力。大部分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发行人的租赁公司自留次级权益或提供财务担保比例过高,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过大,未实现“真实出表”。

第二,推行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不动产等;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有形动产等。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目前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的额度管理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四、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积极做大发行规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监管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将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核心问题不断梳理、明确、完善,营造“监管有序、监督有效、多方参与、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从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为顺畅。

第一,简化发行管理程序。目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监管流程相对较长,审批效率和监管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基础资产选择、发行数量、发行窗口及发行时机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继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扩大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包括创新产品设计、壮大投资者群体、完善质押回购融资功能、尝试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期限和类型逐步丰富、交易逐步活跃,有利于最终形成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

第二,研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转让后承租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确实行“营改增”前,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强化市场约束,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尽职履责,以市场规则替代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机构要忠实履行资产证券化契约,落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全面、重点突出、风险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资人,满足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评估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较为全面地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内含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为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提供及时、客观、专业的意见。最后是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机构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银行间市场具有市场容量大、交易相对活跃等特点。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并将租赁债权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畴。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看,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确的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交易所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其风险隔离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应在各个发行市场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有效隔离,保护交易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个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应积极推动发起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充分利用各市场的优势,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应当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或“破产隔离”、资产产生稳定现金流以及“真实出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司法层面上是否可以设立SPV、破产法范畴内如何真正实现破?a隔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范畴内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如何界定都处于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境地。同时对于资产转让以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对SPV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第3篇

[关键词] 河南; 资金; “瓶颈”; 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45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098- 02

1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1 可以解决河南省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河南GDP连续三年全国第五,2013年又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后的开局之年。河南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同时,也遇到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受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不断缩小,2013年6月份波及全国的“钱荒”中河南也深受影响。据有关资料,河南现在有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大部分都是自筹或通过地下金融融资。一方面银行无钱放贷,企业无米下锅;而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暗流涌动,从河南信用担保机构增加的数量也可见一斑(2007年190余家,到2012年底有1 383家)。怎么给“钱”以市场、给“风险”以对价、给“资本”以出路?资产证券化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试点到现在已有8年时间,其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经验积累都会为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当然,由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人们对资产证券化还多诟病。但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本身只是一种金融手段,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金融创新。其“资产”是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其运作方式也是以参与各方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为信用链,以相互支持和牵制实现风险共担的,它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如何设计和使用,本身无所谓好坏。美国的问题在于过度的创新和监管上的疏漏,导致微观金融创新风险估控失当,然后又叠加于宏观经济周期下行的碰撞,才引发了危机的爆发,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饥渴”症,同时给民间资本以出路。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其实质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不必有太多的顾忌和担忧。

1.2 是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目标的需要

河南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中有把河南建设为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内容,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契机。但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而不管选择方式是什么,资金支持都是关键。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像“破产隔离”就会把融资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目前全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国有政策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字头的金融机构发起的证券化业务之外,地方上也只有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浙商银行2008年11月发行的国内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浙元1期)。虽然早在2009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出官方从未叫停资产证券化,会从审批、品种设计、投资者范围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改善,而且事实上此后也不断有资产证券化品种推出,但却鲜有地方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增加新的试点地区,有些专家及其他各方猜测会就此停止地方资产证券化试点,当然猜测和臆断还是受大环境的影响。随着2012年9月“国开行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和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我国资产证券化已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若河南省能抓住机遇,像浙江省那样成为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试点地区,将会对河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2.1 内部条件

(1) 河南省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河南与全国其他融资主体一样,80%以上的资金取得是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尤其2008年后为应对美国的次贷危机,银行信贷更是快速膨胀,不仅总量扩大,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也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天量放贷又使我国宏观经济面临通胀压力。所以,从2010年初到2011年8月连续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为21.5%,中小型金融机构为18%,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紧缩或稳健的货币政策使河南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中小企业普遍遭到融资“瓶颈”,紧缩的货币政策更使地方性商业银行流动性普遍短缺。河南的地方商业银行(如郑州银行等)本来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经过这几年发展,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丰富。截至2012年6月底,郑州银行总资产规模达890.1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76.92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约为43%,较2011年的49%有所下降[1]。一方面信贷资产丰富,另一方面流动性短缺。为了缓解上述矛盾,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显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2) 地方财政风险。河南省当前的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益加剧。其中,财政风险问题正逐渐成为困扰河南省政府和经济发展的一道重大难题,2012年,财政总收入3 282.8亿元,总支出为5 006亿元,缺口1 923.2亿元[2]。2009年河南省辖市共16个,债务总额为745.921亿元,其中债务余额最多者为郑州市,共计208亿元,占比约为28%,其中当年举债97.5亿元,偿还62.2亿元,偿还率为29.9%,不到30%;县级市共120个(市、区),全部负债共60.7亿元,债务余额在8亿元以上的有19个,2亿元以上的有17个。它们举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区道路建设,即市政建设。对此,可借鉴国内外经验,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以解决债务问题。

2.2 外部条件

(1) 有利条件。成熟的国外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像2008年浙江的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资产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对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河南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民间资金也是保证证券化资产销售的资金条件。

(2) 不利条件。目前,对于券商发起的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制度,但这一问题可以以现行的商业银行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务处理作为借鉴,不会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 河南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3.1 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已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发起,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信托模式。另一种是券商发起,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河南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只有以上两种。

3.2 资产证券化的领域选择

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特点及金融环境,可以选择中小企业和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这两个领域。

3.3 资产池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集合债券;省、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

3.4 可能性

(1)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种:一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本土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可以采用信托模式。这个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有成熟的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借鉴,尤其我国2008年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中小企业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更是为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管理层的认可程度会大一些。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由本土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它可以发挥河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借鉴的国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经验,像韩国P-CBO的运作经验,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试点。从目前的制度层面来看,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所以目前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相关的实物,像“豫中小债”截至目前共两期(2008、2011)9.9亿元,规模尚小;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使其难以满足2010年10月证监会出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中“基础资产应先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所以,综上所述,短时间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试点很难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可能性较小。

(2) 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这个选择有成熟的国外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成功的经验借鉴,也有我国2006年东海证券发起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和2011年由中信证券发起的(2012年1月证监会批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权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它们都是将市政建设收费权打包证券化,无疑会对河南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一定的经验支持。因此,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收费除外,其目前争议较大)证券化试点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和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3.5 具体的运作和流程

(1) 河南省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以河南省属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采用评级、内外部信用增级等,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4篇

重启资产证券化的

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证券化的重启恰逢中国进入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关键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渐渐远去,世界经济正在复苏中。中国经济已走出困境,为优化我国的资产结构,新的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第一,借助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存量资金。目前不少优质企业的市场价值较大,能生产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较多,亟待可利用的金融创新渠道,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证券化能把缺乏流动性但有收益性的资产设计成证券化产品卖出去,收回现金,提高流动性,正是“盘活存量”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第二,借助资产证券化,可推动中国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发展释放出巨大的融资需求。现有的手段问题较多,而资产证券化则能盘活既有基础设施中有市场价值的资产,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有效地支持更多民生领域的建设,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

第三,借助资产证券化,可减轻商业银行压力。资产证券化可以给银行提供主动管理风险的市场化工具,缓解资本压力,使之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另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除了作为发起人,还可以提供现金流回收服务和资金托管服务,多元化其收入来源。

第四,借助资产证券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方面大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融资,为中小企业让渡了通过信贷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来融资的宝贵资源,另一方面对部分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融资。比如说将其拥有的一部分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使原来难以公开发行的信用债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能够带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程度。当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未成规模,发展程度不高,直到2005年才开始正式进行试点工作,发行时间短、经验不足、发行品种有限、配套法律不够完善、投资主体较为局限。

基础资产的种类。从资产池结构看,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而在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都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不过,今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已经提到要扩大基础资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

投资主体。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主要投资者是银行,存在互持现象,这样并不能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这种现象自2005年以来至今并无改观。虽然保监会原则同意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但细则没有出台,导致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单一。

配套法律机制。由于目前中国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今后着力发展的几个方面

扩展基础资产范围。根据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验,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运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入池资产的选择问题,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是美国最早出现规模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MBS发展也较早,但笔数不多,考虑到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持续增大,住房抵押贷款质量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应首先继续推进MBS的发展,进而扩大基础资产的选择范围。

实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贷款证券化,大量的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中小企业抵押贷款被多家银行与抵押公司证券化。1985年,法律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对美国中小企业局所担保的项目贷款打包出售,并进而批准非银行金融公司对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未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证券化。

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安排。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监管的漏洞。随着美国在次贷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相应监管措施的不断调整,美国债市逐步复苏。但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未形成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相关制度安排也不够完善,因此,结合最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国还应完善法律及监管制度,提高交易质量,设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政府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谨慎推行结构创新。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不断地结构创新,然而,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过度包装和机构创新也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其中以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的快速增长最为明显,证券化产品的反复包装、频繁推出衍生品成为了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目前仍处于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相关监管及制度体系并未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应简单明晰,不应过度包装。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信用评级;风险防控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信用风险分析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未来现金收入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行为,作为架构性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其主要的特质在于原始权益人与特殊目的载体间的风险区隔,即创始机构通过风险隔离方式将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同时使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对该资产的权利。

信用风险发生的原因,可以从经济运行大环境和企业经营小环境两方面探讨:首先,社会经济呈现良好态势时,较强的盈利能力可以降低总体违约风险,而某一项产业的规模和效益发生下滑时,该产业的预期前景和盈利能力都会受到影响,行业经济震动带来的违约可能性大大提高;其次,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债的特殊事件,是构成信用风险发生的另一大原因。

基于以上对于信用风险成因的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的相关分析也可以遵循以下思路:第一,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的宏观行业特征、产业前景及盈利能力的分析;第二,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分析。信用风险的判断及资产证券化主体的权责体系构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资产,一方面是对原始权益人持续提品或服务的能力、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原始权益人的债务人的信用水平、现金流支付机制及以上流程的法律结构搭建等方面的分析;另外一方面当然就是固有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技术的应用及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对基础资产盈利能力的保障作用分析;第二,信用评级,也就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由权威机构给出某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情况评定,从而给投资者以信用风险的预期。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由于企业未来现金收入主要依赖于企业提品和服务的能力与行为,与企业信用和资产信用均密切相关,特别是资产信用。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资产的信用替代了企业的信用。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发行第一笔基于CDMA 网络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起,目前通过专项计划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达到了12笔。产品范围包括了高速公路收费权、能源收益权、设备租赁资产、BT 项目、网络租赁权、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销售费用收益权等。

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没有信用评级,没有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基本的价值衡量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从资产证券化的法学本质上看,其离不开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作为理论基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缺乏流动性的债权资产,转化成资本市场上具有良好流通性的证券。通过法律制度,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出售”,完善破产隔离制度,探索信用评级体系,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发掘合规的信用增级技术,建立健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同时也对以往一直存在着的可能使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放大并传递的诸多操作环节进行了法律结构上的固化。

二、基础资产角度的信用风险防控

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信用风险防控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起来,理解、运用好相关规则,将为企业扩大资产证券化的施用范围、拓宽企业资产融资路径提供更有利的法律规则支撑。

(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及其与信用风险的关系

应该说,《规定》在对发行人和专项计划的法律约束方面已初见效果,“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要素都在该规定中得到制度化的固定。而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方面,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对中国适合证券化的企业未来现金收入资产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见表1)。这也印证了前文述及的基础资产的一般特征,即旺盛的市场需求和稳定的现金流能力。

(二)进一步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从信用风险防控角度看

《规定》在第八条第二款明确了“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是企业可以进行证券化操作的基础资产,而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还很有限,绝大部分都是《规定》中的“企业应收款”和“基础设施收益权”。而这些仅有的项目来源又往往都是国有独资大企业或出于垄断行业地位的企业。

据了解,监管部门已基本达成共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初步目标锁定在五类资产池,分别为: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市政工程及BT项目资产,商业物业的租赁资产,企业大型设备租赁、金融资产租赁资产等。除了上述五大类资产,还可以尝试对房地产、版税、专利许可收费权等资产进行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与进一步扩大基础资产范围、推动资产证券化朝纵深发展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之一。

若要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和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帮助企业搭建兼具流动性和低成本的融资平台,就必须探索企业未来现金收入的信用风险分析机制,借助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对企业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分析、管理人职责与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

(三)从《规定》看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防控

1.关于基础资产的界定

首先,在基本属性方面,基础资产在《规定》中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次,明确了目前证监会允许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即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同时《规定》还保留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这为进一步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探索新的融资渠道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后,《规定》要求按照保护基础资产安全的要求,履行批准、转让登记等手续,这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宏观监管、信息披露,以及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提供了制度支持。

2.原始权益人

《规定》中有关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防控设定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应当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的职责;第二,保证基础资产合法、真实、有效;第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财务和法律风险,无重大违约记录等。《规定》对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多角度的风险把控。特别是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始权益人的条件中,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明确下来,并在第二款规定: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应该说,《规定》的这一条表述直接的迎合了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能力的基本要求,从制度上为信用风险的防控进行了法律铺垫。

3.管理人职责

第一,《规定》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第一项规定: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要求管理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从投资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能力、基本信用水平、债务人履约能力、政策环境等各种事关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尽职调查,保障投资者正当合理的知情权,维护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另一方面作为《规定》的职责规定,在赋予管理人调查职权的同时也使其在出现风险的时候向投资者承担责任。《规定》在第四十二条明确了这种责任的承担。

第二,《规定》完善了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特别提到了在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中应当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此外,《规定》在第三十九条还将“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列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这就为管理人持续性的资产关注职权和义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构建有益的信用评级制度

(一)信用评级制度的必要性和目前相关制度发展现状

资产证券化安全价值的重要体现是靠信用等级实现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信用等级产生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投资者根据证券被赋予的信用等级而作出投资决定,不但可以免除了发起人推介费用,而且在证券的评级级别情况下,可以以较其他的融资方式更低的利率发行证券,可以大大减少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没有信用评级,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

我国信用评级系统中还有许多问题,主要有评估系统分散、评估机构多元、市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说服力的评估机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数量不足等问题。首先,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准入门槛低,在市场竞争机制影响下,信用评级别收费形式把评级机构和受评对象的利益结合一起,无法客观反应资产盈利能力。其次,一些评级机构所采取方法比较片面,如忽视风险因素,将净值增长率作为判断基金绩效的唯一标准,没有考虑风险性和流动性因素;有些方法是搬用外国的数理分析,没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再次,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尚不健全,与全球投资绩效标准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最后评级出现难以避免的误差。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的法律分析

《规定》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此外,规定在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当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时,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披露。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基础规则。资产证券化揉合了债权、担保、证券等诸多法律制度的“优秀基因”,从合规性角度审查评级要素,总结了应该遵循的思路,见表2。

前文对企业基础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过法律视角分析,这其中,资产法律归属、权属的完善性调查是企业信用评级的考量指标。此外,信用评级分析还应进行追溯考察,即对基础资产对应经营性资产的安全性进行法律分析,评估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审查合同项目,分析违约概率,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利弊分析和漏洞填补,保证原始权益人资金安全性。基础资产现金获取能力与基础资产有关的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分析也非常重要。这一环节是上一环节法律调查的延续,它对基础资产转让、买卖过程中的法律权利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证“真实出售”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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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荷懿.我国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之探析与完善刍议[J].法学杂志,2010(10).

[3]秦亚东,杨健.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J].当代法学, 2009(02).

[4]甘勇.美国资产证券化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 2005(03).

第6篇

资产证券化,这个曾露出苗头就被次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吓退回去的融资利器,如今成为金融资本界的热门话题。据媒体披露的消息,东方证券资管阿里巴巴一号、中金公司恒信一期、海通证券资管浦发集团BT回购、东海证券如皋港区BT项目回购和宏源证券“车辆通行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项目等5个项目,正在接受证监会的审查。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银行信贷资源的日益紧缺,股权投资和退出渠道尚未解决堰塞湖现象,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点领域就是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这一领域在欧美已经相当成熟,而中国在借鉴过程中也充分意识到了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预计资产证券化将会在国内稳健快速推进。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就非常具有想象空间。资产包括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前者具有流动性,可以变现,因此一般说资产证券化通常关注的是后者,但又不限于此。盘活固定资产,将其价值发掘变现,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将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现在就兑现,这种做法就是“今天先花明天的钱”。对企业而言,这样做可以极大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资金效率和股东权益回报率,推动收入和利润的快速增长。对于一般实业类企业,借助传统的信贷融资总会达到无法突破的天花板,此时可能是因为负债率太高、抵押担保物不足等原因,而境内股权融资市场极不发达、上市只是一条羊肠小路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不高于银行信贷成本、不会提高负债率的新型融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是舶来品,美国是较早的实践者。而最早的美国证券化产品是住房抵押担保证券(MBS),之后才发展出一般资产担保证券(ABS)。最早的受益者是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然后才扩展到一般企业。美国最早出现的是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RMBS),之后扩展到商业房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CMBS),这些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初期产品。后来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扩展到汽车贷款、学生贷款、设备贷款、厂房贷款、房屋权益贷款和信用卡账款等,这些基本都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最大的受益者是商业银行,它可以让资产出表,不再计入风险资产,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且有效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以担保债务凭证(CDO)的大量发行为标志,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总量从1980年的1108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1.1万亿美元,翻了100倍,投行作为更大的受益者,最终走向癫狂无序,引爆了次贷危机。

2005年8月中金联通收益计划、2005年12月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一期)和建元2005 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第一期)的成功发行拉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大幕。后来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监管层叫停了试点期间产品发行,直到2012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才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2013年2-3月间,证监会分别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重新起航。

国内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分别是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市政工程、租赁资产、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最低融资规模8000万元,大多数是在5亿元以上,融资期限在一年半以上,以3-5年为主。预期收益率3%-5%,而融资总成本接近或略低于银行贷款。

中国资产证券化虽然因为与欧美法系上的区别,在法律、会计处理方面还有欠缺,而监管方面的审查周期较长,单项计划规模要求较大,交易成本高,但相比无法突破的银行信贷条件和遥遥无期的上市融资,仍是一个相对较有优势的融资渠道。加之,有了前车之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可以侧重向一般企业资产起步,以为实业企业提供融资为主要目的,抑制投机,相信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之后会更为顺畅。实业类企业应该学习和利用这一工具,使其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第7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建议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时代,而知识经济以知识“产权化”为基础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效地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含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简称IP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资金流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由该特设机构以其基础财产为担保发行权利凭证的融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结构性重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当前一段时间内提前实现未来一段时期内实现的预期收益,享有证券化融资形势带来的融资利益。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由于可以允许所有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只将许可使用费的收益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这对于那些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益而又急需资金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型融资工具。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一种低风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往往成为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性因素,目前我国商业中长期贷款最低年利率和企业发行债券的年利率一般均在5%以上,而且融资难度比较大。相比之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年收益率较低(一般为2.3%-4.3%),是高新技术企业可选的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第二,融资风险小。融资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关键性因素,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高科技企业往往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容易发生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和破产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真实销售”给SPV,对融资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第三,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变。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债券的融资形式,融资过程中不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丧失。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别于商业贷款和抵押的根本区别;第四,实施的难度较小。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受到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制约,融资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为基础,通过发行可流通的证券进行融资,其风险和收益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现代产业的典型代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了“知识”和“资金”结构性转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发挥核心技术优势,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是资金供给者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在某一领域掌握着领先的技术,但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技术)进行融资的问题,交易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不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即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巨大价值,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

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直接决定该知识产权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日益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中,潜在的风险无处不在,国家政策、侵权行为、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可随时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通过证券化运作之后,原来由所有者独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将分散给众多的知识产权ABS投资者,同时也能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迅速获得收益,并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

3.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资金问题是制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充足的运营资金和再研发资金,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进程,提高技术拥有者的积极性,使技术创造活动良性循环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梳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证监会自2004年开始启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2005年以试点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正式推行积累的必要的经验。根据主导者不同,我们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分为中关村模式、证监会模式、银监会模式、和科技部模式四种类型。

1.中关村模式

中关村模式是指利用中关村园区平台,针对园区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不集中的特点,由第三方设立一个SPV,作为可循环的常设机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真实出售”给该常设机构,以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最终实现可持续融资的目标。中关村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设立一个常设的SPV降低融资成本,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

2.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根据证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以证券交易所为平台,通过为创新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此类证券公司发行资产收益凭证,以其所产生的资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权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证监会模式充分利用了证券交易所的流通功能,允许资产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证券的设计和发行机构起主导作用,融资渠道比较宽广。

3.银监会模式

银监会模式是指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由第三方机构组建信托型SPV,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财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银监会模式来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借助银监会模式在制度提供与监管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以及其已经具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流通系统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最大可能地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推行。

4.科技部模式

科技部模式是指在科技部的主导下,以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为基础,设立一个独立的SPV,融资企业将科技成果真实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该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财产发行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从而解决资本市场产业化的费用问题。科技部模式的优势在于科技部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资本证券化的动力和目标,从而解决高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市场效益良好。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可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和盲点。

1.梳理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法律障碍

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事法律不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反而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无法对抗上位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如果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需要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和法律专家提出专门意见对之加以完善。

2.完善配套政策,培育信用增级、评级等中介市场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对基础资产信用评级、增级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从而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风险及运行。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评级、增级的中介机构严重不足,二是专业人才匮乏,专业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现有的《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将其评估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专利资产,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次基础上,探索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范围,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行为准则,评估机构的进入门槛,机构设置,行业规则都应由立法作出规定。一方面立法加大对建立专业的信用增级、评级中介机构积极引导,采取鼓励政策。另一方面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最终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关配套服务体系。

3.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检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登记项目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登记仅限于权属登记,缺少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在登记(公示)内容不充分。应当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状态进行公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过程及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披露;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营信息进行披露,减少重新定性的风险,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进行。

4.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性,为了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由该机构具体负责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指定若干家信誉好、制度健全的信托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并参照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制定行业法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推动其在我国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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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海,朱静.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及中国发展策略[J].电子知识产权,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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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晓青.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1.1.

第8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出表

一、引言

融资租赁业通过融物进行融资,发挥着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我国融资租赁业距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获得了良好发展,行业的注册资本、公司数量、合同余额以及从业人员数量都有了极大的增长。但作为不能吸收存款的金融或者类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一直较为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这极大地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和业内各公司的发展。我国真正开始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在2004年4月举办的证监会会议,会中讨论了证券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相关业务等问题,并决定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于2005年8月在证券公司开始第一次的试点运作,在这次的试点运作中,证券公司发行了名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2008年爆发了次贷危机,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尝试并没有成功。这个事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012年。2013年3月,在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后,资产证券化业务被归为常规业务。从2014年11月起,证监会和银监会声明资产证券化开始迈进备案制阶段。在美国,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得较好,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主,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于我国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形势是不利的。资产证券化是在1970年美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实体产业的融资情况。本文针对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近期发行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分析并讨论其融资租赁资产设计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设计

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租赁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SPV以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这个证券化过程以资产具有稳定现金流为基础,以发行资产支持的有价证券为手段,并进行融资。它通过金融中介将非流动资产转换为良好的流动性债券。对于可以证券化的租赁资产,有一定的要求:以实物租赁资产形成的资产池及其产生的既定租金支付为支持;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量;可接受的信用特征和风险保全手段(通用型设备的处理);资产池分布广泛(行业、地域);现金流期限结构清晰;中小型项目设备租赁收益较高。将资产证券化拓展到外资租赁公司的中小型设备租赁业务,可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实现金融的“去杠杆化”。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过程。(1)租赁资产证券化阶段。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现要达成上述要求,以使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流通性良好的标准证券。如图1所示,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六个重要的阶段。融资租赁公司是发起人,根据资产自身的评级进行选取,采用金融工程的方式建立风险相当且具有一定收益的模型,将租赁资产以基础资产的形式融入资产池。依据组合资产机理和大数定律,把有相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每项租赁资产均保持自身原有特点,但单笔资产的风险能被资产池中租赁资产的多样性抑制,使整体收益得到整合。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组合资产机理是基础,运作中将大量已有租赁债权进行汇集、结构性重组,并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出售。租赁资产证券化流动性好、标准化强,使得设备租赁流动性差的借贷特征得到改善。因此,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把债权、债务关系由固定转化为可转让形式,分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风险和收益,优化其定价与配置,使各方获益。资产证券化运作中,SPV会购买融资租赁公司出售的租赁资产。SPV的设立主要起到将租赁资产与融资公司自身资产隔离的作用,通过这样的设置,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其出售给SPV的租赁资产就不会被列入破产清算,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得到控制。另外,SPV除了购买的租赁资产并没有其他资产,并且除了发行证券的债务,也没有其他负债。(2)租赁资产实现信用增级。为增加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信誉等级,可采取内部或者外部增信的手段确保优先级资金得到较高的评级和安全系数。资产证券化产品会有信用级别要求,一般需要对租赁资产的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外部和内部增级两个途径。外部信用增级是由第三方来进行的,第三方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支持、担保和第三方信用证等,以保证租金如期支付。内部信用增级是由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分级来实现的,通常是出售评级高的资产,评级低的资产由发起人持有。高评级的优先级产品可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经过定价,发行人将SPV的租赁资产作为抵押,发行固定收益证券募集资金。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人需要依据规定把备案提交至管理部门,并在申报书中阐明相关条款,即债券发行条件,包括:发行价格和数量、偿还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这些条件对债券的流动性、安全性及收益性起到决定作用,直接影响发行者的筹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收益。对投资者而言,债券的发行价格、票面利率及偿还期限对债券的投资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和发行价格,它们作为债券发行的三大基本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投资价值。对发行者而言,除以上三项条件外,还有一项较为重要的因素是发行数量,对筹资规模具有直接影响,若数量过多,不仅销售困难,更有可能影响发行人的信誉及日后债券的转让价格。(3)资产证券化实现闭环流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通过SPV将募集资金交给作为发起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得到出售基础资产的对价。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两个环节,租赁公司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租赁资产产生的租金收益归集到SPV,通过SPV将租金收益支付给证券投资人。在这个阶段,SPV是否有专门的监管账户、资金流的分配是否经过专门账户或资金混同,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要点。当本息定期兑付时,证券化产品的资金实现了闭环流动。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资产签约总额达到近2000亿元,与其子公司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后在国内发行过四期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在交易所流通,是国内最大的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发行的“南方骐元—远东宏信(天津)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远东(天津)1号”]是国内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出表”型资产支持证券。1.远东(天津)1号简介。以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和发起人,以南方基金的子公司南方资本作为管理人的资产支持证券“远东(天津)1号”在深交所挂牌,该计划与先前的各期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首次实现了完全的“出表”,其交易结构见图2。该项目是我国金融市场在资产证券化发行上的重要突破,不仅为融资租赁公司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在我国法律法规和金融体系下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找到了“出表”机制设计的关键点,对后来者有着很好的示范作用。该专项计划的资产流入渠道共涉及相关合同37份,主要承租人有34个。其基础资产的融资涉及了包装、电子等事业部所在领域,整体涉及区域遍布于我国自南向北如广东、广西、河南、吉林等十八个地区。此专项计划发行了3个级别共7档资产支持证券,共募集资金62900万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总规模为50320万元,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总规模为9435万元。优先级和次优先级证券各分为三档,分别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02、03和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02、03。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为3145万元,不设预期收益率。2.远东(天津)1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分析。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远东(天津)1号入池租金总规模共37笔、71605.57万元,平均每笔入池租金金额约为1935.29万元,最高和最低入池租金分别为4936.7万元和297万元,入池租金加权平均利率(年化)约为6.78%,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约为38.16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占比32.42%。3.现金流预测分析。(1)基础资产未来特定期间现金流预测情况。能够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造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不良回收率、早偿率以及不良率,它们都是以原始权益人业务经营情况的历史数据为依据而得出。在不良率、早偿率均为零的情况下,现金流预测情况如表1所示:(2)基础资产预计现金流覆盖倍数。该专项计划现金流对剩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基础资产现金流覆盖倍数的计算方法是:优先级资产覆盖倍数=(当期现金流入+资金沉淀-当期费用)/(当期优先级分配本金+当期优先级预期收益);次优级资产覆盖倍数=(当期现金流入+资金沉淀-当期费用-当期优先级分配本金-当期优先级预期收益)/(当期次优级分配本金+当期次优级预期收益)。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3)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流入主要包括本金与利息回收款及每期的沉淀资金。本金与利息回收款都会受不良回收率、早偿率、不良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利息回收款还受市场利率的影响。沉淀资金再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是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存款等诸多投资项目,因此市场利率对其影响较大。由于该专项计划制定了流动性支持条款,该条款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最多可达5032万元,保证专项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依照计划来分配本金以及依照预期的收益率来分配收益,所以,上述的不良率以及利率等因素主要对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是不良率对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为了准确地计算不良率,本文通过内部材料参考原始权益人各事业部在2012~2015年上半年的历史不良率数据,并利用本次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发现最大、最小不良率分别为1.05%、0.29%,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13.16%、16.78%,不良资产的后期回收率已达9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原始权益人的催收经验比较丰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收益率很少会受到不良率的影响。二是利率变动对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为了研究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如何受到利率下降与上升的影响,本文计算了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包,结果如表3所示:鉴于原始受益人往往会持有次级收益凭证,如果利率处于下行阶段,发起人的收益将会因资产证券化而显著降低,但同时也能够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显著的提高。4.远东(天津)1号的“出表”真实性判断。融资和“出表”是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出表的两大重要动机,远东(天津)1号是国内市场上第一个实现了基础“出表”的ABS产品。下面将从资产的真实销售、现金流的过手测试和资产包风险留存三个方面对“出表”的实质性进行分析。(1)实现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根据基础资产和发起人的隔离程度和增信机制,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可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发起人不能将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出去,就是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仍然在原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表内证券化,不能有效抵抗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实现了真实销售,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则可以完全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基础资产不会因为发起人的破产而清算,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风险的隔离。对于真实销售的认定,在欧美等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形式主义型判断,即只要发起人和SPV所签订的资产转移合同定义为买卖合同即可认定为真实销售;而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法则的美国则依据财产的收益权及其他权属是否可以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中。我国主要是依据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采取的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法则进行认定。在远东(天津)1号中,发起人未向SPV转移的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故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租赁资产将被列为发起人的债务人资产;但如果远东宏信(天津)被认定为破产,则属于《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触发计划的权利完善事件。在此情形下,远东宏信(天津)应向承租人、保证人、保险人、物权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如需)发送权利完善通知,专项计划将基于权利完善通知获得与基础资产(即债权请求权)对应的债权,因此基础资产的租金回收不受影响。发起人远东宏信(天津)仅作为基础资产服务人,负责管理基础资产和回收租金。因此远东(天津)1号实现了租赁资产的真实销售。(2)以过手的方式分配现金流,实现风险隔离。某笔资产的“出表”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这笔资产,需要满足过手测试的要求。专项计划现金流每月以人民币形式归集一次。承租人每月或每季度将融资租赁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服务机构远东宏信(天津)的专项计划收款账户,远东宏信(天津)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当个租金回收期间的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并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提供租金回款账户对账单,以便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承租人的还款情况。在《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可以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即将该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等。所以,此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需要重新分配到新的基础资产,风险随之转移。在现金流偿付存在压力的情况下,专项计划将启动流动性支持,此流动性支持由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有偿方式提供。需要注意的是,远东国际租赁持有远东宏信(天津)40%的股权,并非是其实际控制人。同时流动性支持具有上限5032万元,即存在有偿支付压力时,非远东国际租赁进行的流动性支持最高可以弥补优先级和次优先级共5032万元的本息损失。即部分风险通过有偿的类担保方转移到了流动性支持函的背书方而非发行人。因此,可以认为远东宏信(天津)通过了过手测试。(3)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情况较低,实现“出表”。为了提高资金的优先级,该计划采用了结构化分层,和优先级资金相比,本金超额覆盖已经是前者的1.10倍,即原始权益人将部分利益让渡出来,同时,本专项计划采用优先/次优/次级的结构化安排,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计划规模的80%,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计划规模的1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计划规模的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原始权益人远东宏信(天津)全部认购。在增信的设计上,远东国际租赁采取了有上限的有偿性流动性支持函方式,对次级资金证券提供支持。流动性支持函与担保函的差别主要在于,流动性支持函的核心是出具方对劣后级证券持有人出具的有条件提供资金的承诺(并非对劣后级证券持有人受让义务的担保),而担保函的核心是对劣后级证券持有人受让义务的担保。换言之,如果出具方不履行流动性支持函,仅需对劣后级证券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具方不履行担保函,需要向优先级证券持有人承担责任。即出具方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可以不被确认为租赁公司的或有负债,但如果出具担保函,会被确认为远东国际租赁公司的或有负债。该专项计划制定了流动性支持条款,条款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最多可达5032万元,这样的增信方式一方面提升了优先级证券的评级,使得优先级证券更能满足投资者的偏好,另一方面将更多的风险留存在发行人远东宏信(天津)内部,使融资租赁资产的顺利“出表”成为可能。5.小结。作为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发行过四单资产证券化产品,这四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整个设计流程都可以借鉴,包括基础资产的筛选、SPV的设立、增信措施的选取。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远东宏信(天津)2015年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能够实现“出表”进行了具体分析与研究。对于“出表”判别的标准,即真实销售、过手测试和风险自留的判断给出了意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远东(天津)1号资产支持证券确实实现了资产的出表,突破了政策环境的制约,分离了主体信用与产品信用,进而使资产的真正“出表”成为可能。同时,远东(天津)1号的优先级依然保持了AAA的评级,受到了市场上稳健投资者的追捧。但由于远东宏信是其母公司以及远东国际租赁的持股安排,本次资产证券化没有实现远东国际租赁这一层面基础资产的“出表”。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至2015年年末,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高达3万亿元。证监会企业资产证券化新规后,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备案制时代,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将大大提速。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问题,资产证券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使融资的成本得到降低,而且能够使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得到明显的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资本杠杆的严重限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资产证券化在突破融资限制的同时还能够弥补公司自身的不足。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只有注意到不同发行主体、不同项目之间的一些不同点,才能有效地设计和发行产品。第一,发行人的规模和主体评级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如何隔离风险、提升债项评级非常重要。第二,对于基础资产的风险控制,若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笔数较少而单笔数额较大,需要尽可能逐笔做尽职调查;若笔数较多单笔数额较小,则需要抽样尽调并且依靠建模工具进行风险控制。第三,对于不同目的下的证券化产品,需要采取不同的产品设计思路和金融工具。

2.建议。为了更好地发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文提出以下政策类建议:(1)提高公司自身管理水平。远东国际租赁及其子公司远东宏信(天津)之所以在市场环境较为恶劣、政策环境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发行了总计四期资产证券化产品,与其规模和资产质量有着重要的关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基础资产的质量以及对基础资产质量的把握,作为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在日常运营中,要提高基础资产的收益、降低基础资产的风险、提升资产维护的水平,同时还要做好统计与贷后管理工作,使得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评级和入池筛选更加准确。融资租赁公司要克服瓶颈,须拥有多元化低成本融资渠道及突破资本杠杆限制的有效手段,租赁资产证券化将成为融资租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工具。(2)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是成熟金融市场的产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2014年11月,证监会、银监会了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新法规,但是还没有一部严格的《资产证券化法》作为其上位法,其法律效能难免不够强;同时,在《公司法》中,也需要增加关于SPV的相关条款并对《企业破产法》中有关风险隔离的条款进行修订,从而有效地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3)制定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SPV是为了隔离破产风险所设置的,并不是真实经营实体,收益完全直接给了最终持有人,所以其不是独立纳税主体,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值税应当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对SPV重复征税,这是降低该过程中各方投融资成本并促进业务发展的关键。要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并结合我国税收法律环境,来明确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例如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业务给予同等税收优惠条件,避免双重征税。建议财税部门制定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从制度层面对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SPV给予税收优惠。(4)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试点后经过十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渐引起了市场上众多投资者的注意,尤其是实施备案制以来,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资租赁及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频率越来越高,发行速度越来越快,收益的安排也越来越市场化。但是,我国固定收益市场中,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仍旧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应该逐步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创设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回购制度,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进而活跃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为了提高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应对资产维护水平与基础资产的质量进行改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应在充分考虑各种形式风险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监管措施与交易机构使用协议与合约等手段进行完善,进而保证产品具有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因此,租赁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融资租赁业未来重要的融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会大大增加金融市场的产品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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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一)电影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

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不仅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能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武器,还因其在泛娱乐、全产业链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融资中使用。电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电影版权或版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再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从电影产业的角度看,电影产业有大量融资需求,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方式允许电影版权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将收益权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具有大量版权或未来现金流收益稳定但又急需资金进行规模扩张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电影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普及,电影票作为电影所对应的产品其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因此,许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都是以电影产业为抓手,选择投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投资方式,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产信用为支撑的特点,电影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借助企业一般信用的融资行为,而是以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收益来源,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依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评定证券的信用等级。电影资产证券化这一特点使得一般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挑选高品质的资产,以此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性融资的特点,所谓的结构性融资,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按照信用等级、利率、偿还方式、期限等条件进行分解和配置,能够满足不同收益要求和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升整体效用水平。综上所述,电影企业的特点、证券化所具有的优势都使得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非常适合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类型的电影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电影资产证券化的架构设计

电影资产证券化包含一系列构架建设的问题:首先,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资产池。如何构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可以说是证券化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并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通过“真实销售”成为证券的真正发行人,它可以采用信托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再次,构建交易结构,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信用增级。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完善能够降低证券化的风险,经过风险分散和重构后的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内部评级结果决定着下一阶段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另外,安排证券发行和销售。证券可以是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所有者权益证书,在结构化分层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形式,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情况。到这一步证券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最后还有证券发行以后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经由托管机构的收款专用账户准备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收益。

整个流程当中,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制度是关键: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绝”和“信用增级”。“资产重组”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风险隔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名下隔离出来以实现破产隔离和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目的;“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最终促成证券的发行。三大制度不仅是构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步骤,也是降低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的不同,导致其特殊的基础资产风险,以及权利转让环节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的提高。

二、基础资产风险与风险防范

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中的关注焦点,也是交易各方协议安排以及证券定价的重要基础。不同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被早偿”的风险,电影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是基础资产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一)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是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一类,发起人或服务机构只需要消极等待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收益的来源通常是电影票房或者授权合同的未来收益。因此,基础资产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风险也因此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完成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发行情况依赖于电影片方,审查风险和完片风险较大,电影的票房和衍生产品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2.影院的未来票房收益取决于发起人的经营情况,此外,还会受到电影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的影响;3.已完成电影的授权合同有可能因被授权方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或者因为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约项下的实质义务,造成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授权金,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导致了证券预期的现金流减少或丧失,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结合待履行契约的相关理论,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发起人必须将所需履行的义务、履约的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约的资源配置等情况向投资人披露;在交易架构的设计上,可以通过出让剩余索取权以及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等措施降低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二)权利瑕疵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电影证券化的客体无法像有形资产一样,通过存在彰显其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版权界定的特殊性必然导致证券化过程中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首先表现在权属状态,比如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的不清晰会影响收益权的法律基础,减损从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流从而造成证券投资者受损,并使得特设载体承担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经在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主体是联合摄制中的哪一方,从而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其次,电影版权范围争端。电影版权的可分割性导致同一版权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利益,或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享有权利,这一方面放大了电影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各权利人对权利范围的争端,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的平稳进行。再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比如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作品”,其权利会受到原作品版权人的约束。最后,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剧本抄袭还是分镜抄袭,都有可能使电影项目惹上官司,影响电影的上映或者遭到观众的抵制,最终影响证券化资产的价值。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权利瑕疵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但尽职调查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对电影版权而言,其权利归属状态通常比较复杂,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存在着模糊地带,较难通过尽职调查来辨明瑕疵。对于这一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因为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登记制度对交易的影响日趋正面。此外,受让人可以根据对产业的了解和合理的商业风险,决定是否在价格上要求风险溢价,并要求发起人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证券化期间,一旦资产被诉存在第三人权利,发起人有承担回购或替换的责任。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一般用来描述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观察到的“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搭便车”和在交易中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市场机制无法将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至最优,从而导致总体经济效率和效用水平的下降。

1.电影资产证券化中道德风险存在的样态与成因

(1)损害声誉的行为

利用证券化交易制度,发起人可以通过转让电影版权或收益权资产,把静态还未实现的权利,转化为动态而在手的现金,但是即使发起人已经与证券化资产分割,发起人的行为仍可能影响证券的价值。比如电影剧组成员由于个人言行、政治倾向或者作风问题,导致影片受到抵制,或者出品方遭遇严重的公关危机,就有可能造成证券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因声誉损害行为而减少;反之,出品方和剧组成员对于本身声誉的经营,则可以产生反效果。

(2)逆向选择

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把更具潜力的电影留在手中,而把较为次等的电影进行证券化。比如相对论媒介与索尼的拼盘项目中,索尼便将《蜘蛛侠3》排除在片单之外。

(3)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指因版权可分割处置的特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影院上映、电视播映、新媒体发行,这几种电影产品的发行时间根据不同的电影在发行序列上会有所不同,而建立这样一个时间序列的理论基础就是时间窗理论。时间窗理论强调各窗口之间的时间长度与对应产品的价格能否共同配合以避免引起替代效应,最终目的是创造最大盈利。但在不同财产权被分开转让、授权或出质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的目标在于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窗口期产品的价值最大化,而不考虑是否会引起替代效应,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间接竞争,证券投资人原先期待的将来收益,有可能因此而减少。

(4)数据造假

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现金流评估时一般是根据基础资产历史表现分析其未来盈利,为了更好地发行

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得更好的评级,一些发起人人为地制造近期收益剧增的账面假象,特别是版权长期以来就面临着难以准确估值定价的问题,在实务中常常成为关联公司转移价格的工具,这一特征加剧了证券化的道德风险。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亦即对基础资产提出了真实性要求,限制了为了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基础资产构造行为,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应收款。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的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2.道德风险的防范

证券化机制产生的杠杆效应,风险的后果及影响可能会被放大,使市场投资者和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防止证券欺诈,进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发起人、服务机构和受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工作也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管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暂无明确的规定,邱成梅等(2013)认为,由于真实销售问题和特设载体的存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一方面确实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但另一方面却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宋红波(2011)认为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初衷,“对于特设载体自身组织与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总体上可以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规范”。然而,这样将会丧失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增加其成本,因为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依据的是企业整体的信用,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资产支撑证券,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披露的内容应集中于资产本身的内容,如资产池的构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而不过多要求对发起人资信情况的披露。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照搬于资产证券化,要求全面、过多的信息披露,将违背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可能扼杀市场的活力,最终使得所有参与者无法透过市场机制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合规成本过大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升和投资者剩余的减少,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要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融资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

三、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电影资产证券化遵循的是证券化交易的一般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融资领域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化制度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问题,电影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证券化交易,在权利转让环节具有特殊的风险,如何确保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交易各方自然形成一种挑战。一般来说,在权利转让环境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交易结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对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交易结构风险

从电影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看,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来自发起人破产而破产隔离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风险以及特设载体的破产风险。必须在事先为这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发起人破产风险

被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是证券化交易最重要的环节。资产转移及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到现行债权转让制度和破产制度的直接影响,若特设载体的设立或风险隔离机制失效,则有可能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或重组时,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导致证券化的失败。

(1)担保与提前清偿

在实务中,通常利用担保机制,如第三方担保或超额抵押,在基础资产上,通常也会设定担保利益,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特设载体可以取得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顺位求偿权,以质权人的身份将担保品变现求偿。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资产置换协定,当资产池中某些资产现金流不佳时,发起人有义务将其替换为获利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在发起人未履行这一约定或是发起人替换资产后资产池整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滑落到事先预定的某一水平时,触发事先约定的“提前偿还机制”(TriggeredEarlyAmortization),如此一来,在发起人财务状况真正恶化以前,投资者就可以全身而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2)候补服务机构

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服务机构即是发起人的情况,发起人破产有可能带来因缺少维护而折损版权价值的情况和证券化出现权利行使缺位的状态。在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候补服务机构”(BackupManager)的安排,所谓候补服务机构,是一个熟悉基础资产情况、一般与发起人属同一产业的第三方机构。在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水平或遭遇财务、经营上的困难时,候补服务机构将取代原服务机构,接手基础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发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候补机构在职责的履行上会受到破产制度框架的制约。

2.版权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问题

(1)版权许可使用

版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当约定的时间届满,被许可人自然就失去了使用的资格,而版权仍属于许可人。它与版权转让的最大不同在于,转让时版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某一主体转让到另一主体,而许可使用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并且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所有人还可以继续把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从而获得授权收入。版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形式,在证券化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

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主要指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意外的损失。在特设载体是被许可人的情况下,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许可人拒绝继续履行版权许可协议,那么特设载体将失去该版权的许可使用权,只能向破产人提起违约诉讼,该违约诉讼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一般债权纳入破产债务。

在特设载体是许可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那么特设载体就将失去该版权许可带来的收益,直接影响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第一种情况下,当许可人破产时,最佳的风险防范策略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选择权,即除了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外,还有权选择保留该许可协议下的权利,这样就给予了版权继续用于商业开发的动力,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只能寻求重新授权。

(3)特设载体破产风险

特设载体破产可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对于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申请破产的权利来限制:一是通过特设载体的章程予以限制;二是通过设置独立董事予以阻止,独立董事在提交破产申请、修改公司组织文件以及实质性地改变公司目标时享有否决权,在对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的债权,常见措施有:一是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导致特设载体的破产,在特设载体的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对特设载体的相关担保和负债作出限制,特设载体除了承担证券化业务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应当发生其他债务;第三,特设载体在对投资者清偿之前不能发生重组或兼并,确保基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总之,在特设载体设立与存续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债务和担保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规避其自愿和强制性破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特设载体与其交易皆为独立实体交易的必要手段。此外,在证券化制度中必须明确投资者遭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目前国内缺乏投资者要求获取索赔的相关法规,应加强配套立法,使投资者能在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赔偿。

(二)法律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电影资产证券化由众多法律共同规制,比如《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破产法》和《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了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了电影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法律基础。但是目前电影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还存有阻碍证券化发展的内容,由此带来了法律风险。

1.关于“真实销售”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要实现资产信用融资,关键在于确保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以便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因此,“真实销售”是证券化极为关键的一步。当前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有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充分关注。对有明确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应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但如果交易中规定由追索权条款,则应当按质押借款处理。对没有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则应按应收债权出质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中也规定“在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将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视为真实出售。”以上两条是基于会计处理规则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但在法律领域,对“真实销售”与实体合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整个交易结构的风险相应增大。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对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实践中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2.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即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在基础资产数量或债务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逐一通知债务人将降低资产转让的效率,并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通过设置“权利完善措施”来进行变通,但对这一做法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尚待商榷。

3.特设载体的设立欠缺法律支持

第10篇

8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后,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试点扩大后,将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此外,多头监管下能否放开交易所上市亦不明朗,规则细则尚未出台。此前不久,银监会与证监会共同研究,推动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一旦政策放行,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的基础资产向券商转让,而券商设计的专项信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初期可能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类,存量仅463.5亿元,但这三个市场之间不能互通。

显然,这种市场情况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现行的规则对于券商、信托等非银机构接手信贷资产有不少限制,以及这些潜在的交易对手对风险把握及承受能力存在不足,这些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将面临诸多障碍。 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时机成熟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流动性不丰、但有未来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金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予以出售。借此,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因可在不增加基础货币的基础上,改善金融系统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盘活存量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腾挪信贷额度、转移不良资产的内在需求,驱动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银行系统多经由银信通道、银证通道出表,即影子银行,但风险仍滞留在银行内部,并未实现真正隔离,反而欲盖弥彰。经济下行预期下,债务风险累积,银行亟须管理其资产负债表,对存量金融的再定价、释放沉淀的流动性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层正逐步限制通道业务、驱赶非标资产回表,资产证券化发展正临最好时机。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监管机构不停地堵,金融机构不停地绕,通道业务简单地规避监管规则。相较之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条通途。

某国有大行投资部人士对《财经》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如银行在某些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可能优先选择进行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并集中于银行间市场范围内。2005年至2008年底,共有11家金融机构成功发行17单,共计667.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2年5月重启,目前已进行了两轮试点。

已发行的79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达896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不到0.2%,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例如国开行在2012年9月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高达101.66亿元,涉及43名借款人向国开行借用的49笔贷款。

国内还进行了企业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即以券商为主导、交易所为平台开展,各家券商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费权、政府基建项目等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项目,如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发行,隧道股份(600820.SH)将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收入进行的资产证券化。

即便如此,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与其对应的基础资产相比仍微不足道。截至7月末,各类贷款余额68.78万亿元,加上应收账款、未承兑汇票、融资租赁资产等理论上可供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估摸约为100万亿元左右。

经华泰证券测算,未来3年-5年内包括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空间在3万亿元以上。

新一轮不超过3000亿元的试点规模中,国开行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剩余1000亿元额度分配给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预计,新一轮基础资产将以优质的公司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为主。 多头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以商业银行间互相转手为主,风险仍积累在银行体系。

监管机构间一直在寻求合作,希望引入券商,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虽然计划已久,但迟迟未有具体政策出台,监管机构的评估和斟酌一直没有停止。

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券商参与该项业务并未实际开闸。

银监会系统下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系统下的券商、交易所平台,目前也仍然没有将要打通的迹象。

某大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对《财经》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不快,关键在于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仍在银行间市场打转。

由于监管机构有意将信贷资产风险导出银行体系,因此通过券商的专项计划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可转移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信贷资产的体量巨大,若能与券商对接,对券商业务也是利好。

监管难度同时加大,对银监会和证监会皆是挑战。真正大规模操作后,银行是否会惜售优质资产、而将风险较大的资产流出,券商的风控能力能否处理,都是值得监管层审慎考虑的。

要实现跨监管部门融合,修改现行法规也是当务之急。例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发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连交易对手也有严格规定,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将券商排除在外。

迄今为止,券商唯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是2013年8月中旬,东方证券资管发行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2号,该产品主要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9月18日,该专项计划于深交所挂牌上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挂牌仪式上称,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已在交易机制、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做好准备。

业内人士指出,该产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只是“形似”。一位券商资管高管介绍,只有承担风险,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资金来源和资产都来自银行,券商仅作为通道,并不承担实际风险,是银证通道费率低的根本原因。因此,阿里小贷并没有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风险未真实转移之前,券商仍被视同通道,不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导致中间费用偏高,如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预期收益率在6%左右,而阿里小贷的年化贷款利率在18%以上。

据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分两类,债权类和收益权类。按照现行法律,债权类资产可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由于相关受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

债权的转让与收益权的转让有本质区别。收益权的转让仅是现金流的转让,而非产权;而债权的转让才伴随着附带风险的转让。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意味着贷后管理、不良的违约风险,是否由下家全然接手。

是否真正将风险买断,不兜底,不隐含任何回购安排,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的分水岭。 风控隐忧

银行对自己的信贷资产质量十分了然,是否愿意拿出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进一步扩大留下悬念。

总体而言,银行体系的风控严实,其资金池内的资产经千挑万选,因此银行并不舍得向外出售资产,而是因为各项指标限制不得不出表。

一旦经济下行,银行坏账风险加剧,关注类贷款增加很快,银行扩大此类贷款的证券化规模,无疑会增加交易对手的风险。

民生银行行长助理林云山认为,发行人应择选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通过分级设计严控风险,虽然可能压低收益率,但有助于逐步将个人投资者纳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有可能像前几年的理财产品步入快车道。

此前商业银行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仅数百亿元规模,多选取优质公司贷款涉水尝试,即便涉及不良贷款,也进行了充分的信用增级安排。

前述大型国有银行投部行人士说,根据监管要求,新一轮试点延续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优质信贷资产,这取决于外部评级的高低。

2008年1月,建设银行曾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7.7亿元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其中获A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市场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向发行,且在优先级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

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未来银行选择优先出售素质较低的资产,必须通过市场定价,银行的交易对手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要获得与之匹配的收益。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销售中,券商、信托等机构的风控能力成为产品规模能否扩大的关键。

例如,券商打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销售给客户。在此过程中,券商需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这就要求券商对第三方资产有一定的把控,如评估和定价等,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目前的能力略显不足。

非银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对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程度相差甚远。对信贷资产的风控体系需要学习。

券商、信托等承担风险的能力、对贷后管理的能力也都面临考验。“无论券商还是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任何其他业态与商业银行相比,贷后管理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差别,这个差别将决定未来的走向。”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

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控制能力,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好很多。银行与企业合作经年,无论银行账户、贷款账户、企业授信等尽在掌握,若卖给券商等交易对手,其对贷款对象的约束力大减。

目前资产证券化在其过程中,通过外部增信、分级、期限结构重新安排等产品设计对产品的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之后分级,将风险和收益分出更多的档次,出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中信证券将欢乐谷门票收入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优先级据期限不同划分五档,而劣后级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机构争食

面对信贷资产的巨大蛋糕,信托和券商同样跃跃欲试。

目前券商和信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的角色有别,信托扮演SPV(特殊目的载体)角色来承接资产包,而券商负责承销。

9月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设有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三档,分别为9.45亿元、1亿元和2.29亿元。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人,中信信托是受托机构和发行人,而中信证券(600030.SH)与中金公司担任联席承销商。

信托和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比业务,各有优劣势。信托从业人员多脱胎于银行体系,对其业务更加了解,对银行融资项目的把控比券商更熟悉。而券商则拥有投行、资管、研究等系统性的条线支持,中后台系统也相对强劲。信托自2005年始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信托无承销资格,且目前获得SPV资格的信托数量十分有限。

“海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问题,通常都是由投资银行来帮助解决的。”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若一直徘徊在银行间市场,从一家银行倒到另外一家银行,资产和风险一直在银行体系内打转,那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永远解决不了。而依赖券商体系,是较好的出口之一。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并不能真正做到风险隔离,法律上存在瑕疵。

专项资管系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利比起更为紧密的信托管理来说,要小得多,例如信托关系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而委托关系中的质押并不能优先于法院冻结资产。

要做成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是信托关系。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信托法》,有望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视同信托关系。

第11篇

[关键词] 土地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效率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9-0145-03

[基金项目] 2006年武汉市建设科研项目“城市土地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其风险控制研究”(批准号:200631)

[作者简介] 梁 文,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创新;(湖北 武汉 430070)

周玉珍,武汉新区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魏晓波,武汉新区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方向企业管理。(湖北 武汉 430050)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效率(efficiency)是指以最有效的方式来利用各种资源,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最有效的利用方式,是指通过投入要素的最有效组合生产出“最优的”或适度的产品组合。依据考察主体不同,效率分析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就整个社会经济效率而言,它要揭示的是全部生产资源与所有人的总经济福利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在给定各生产单位的技术效率的前提下研究经济效率问题时,主要的问题在于资源是否在不同生产目的之间得到了合理的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大部分人们的各种需要。

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若按发生作用的层面划分,可以划分为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若按照其影响的对象划分,可划分为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本文采用第一种划分方式。土地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土地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了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托管银行、担保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总体来说,土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宏观和微观效率。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进行理论研究,充分认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创造过程,是实施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

一、土地资产证券化微观效率

1.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并且降低了融资成本。以土地收益或土地抵押贷款为担保的证券,其信用等级较高而利率也相对较低,从而可以降低土地储备机构的融资成本。传统的MM定理即莫迪利安尼和米勒提出的“不相关定理”认为企业价值与企业的资本结构无关,但该定理成立的假设条件是市场无摩擦,即没有公司所得税、破产风险、资本市场完全有效率、零交易费用等。现实的市场并非如此,市场交易存在大量交易费用,包括信息成本、成本、破产成本、监管成本、交易成本等,因而资本结构将影响企业价值。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包括筹资成本、资金使用成本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潜在成本。其中筹资成本包括SPV管理费用、支付承销商、资信评估、托管银行等中介机构费用。资金使用成本即SPV发行证券的利率。潜在成本包括破产成本、成本、信息成本等内容。土地资产证券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融资成本:

(1)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方面,资产证券化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资金所有者的各种期限的资金集中起来,并通过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而将储蓄者的资金转移给资金使用者,使融资者的资金需求尤其是长期资金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得到满足。因此,资产证券化消除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克服了资金供求双方之间在期限和空间上的不一致性,实现了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的功能。在降低交易成本的方面,资产证券化以专家的专业化管理和巨额资金的规模经济优势,弥补了个人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不足,从而降低了在信息搜集和处理的单位成本,节约了社会成本支出。此外,从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安排来说,信息公开披露机制、证券化主体之间的生存竞争压力等,使资产证券化因程序安排所导致的委托问题能得到有效克服。尤其是资产证券化必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和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机制,消除了银行体系的信息不透明,降低了存款保险机制下的道德风险程度。

(2)降低监管成本。政府的监管是影响不同融资渠道成本的原因之一。在土地证券化融资中发起人将土地抵押贷款或特定地块的未来收益以“真实销售”方式转让给了特设机构,因而在会计上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达到表外融资的效果。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融资处理对于银行或企业降低政策监管成本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化产品为了满足信用增级要求一般都有超额担保作支持,这类似于担保贷款。因此,资产证券化降低了债权人因资产替代效应而发生的监督成本。

(3)降低破产成本。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安排,使证券化资产融资是以特定资产而不是企业整体的信用作为支付保证,这使得证券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也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会计上允许企业把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表外处理,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资产权益比率,从而降低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间接降低了破产成本。

2.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土地证券化机构的资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利率风险和无法偿付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则公司发行的债券价格下降,公司就要承担更多的债务成本;其次,土地开发、储备以及出让需要资金一次性的大量投入,而且收益要在土地投入市场后才能逐渐显现,容易造成无法到期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因此,无法偿付风险是始终贯穿于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的。通过证券化的运作,将基于土地未来收益的资产打包转移给其他市场投资者,不但可以将这一高风险的资产从公司的原始资产中移出,完善公司的资本负债结构,而且当证券化的土地资产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收益率售出时,发起人又会得到一个利差。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保证土地资产证券化机构资金链的顺利运行,从而使企业进行再生产和扩大生产条件成为可能。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外乎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企业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融资,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融资,结果都会使公司的负债比率升高,虽然负债具有税盾的作用,但过高的负债比率和单一的负债结构都会增大一系列的财务风险。其次,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主体作为有限的理性经济人,不可能总是预测到以后的市场情况,因此总是面临着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威胁。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将未来土地的收益提前进帐,既解决了资金不足的困扰,同时又增加了一种融资的渠道,实现了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更有效化解了企业在将来要面临的各种风险。

3.增加企业未来现金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发展的命脉所在。土地资产证券化就是创造一种带来与土地同样经济利益的金融资产,它旨在将价值量大的土地流动化、细分化,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将其证券化即转化成一次性的、大额的现金流,即将发起人原来不易流动的存量资产转变成流动性极高的现金,大大提高了发起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了资金的提前回流,缩短了产品的商业周期,使同样资金获得更充分的使用。而且,对发起人来说,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增加,可以随时根据自身需要实施资产证券化,相当于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流动性补充机制,可满足企业当前和长期的经营发展需要,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为企业实施财务战略管理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机制保障。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降低了融资成本和资本风险,而且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自由现金流,从而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增加了企业价值。

4.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通过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减少了因不动产需求者发生接管、重组等带来的风险;资产组合效应实现投资多样化降低了非系统性风险;信用增强、评级等提高了资产质量。在信用增强与收益重组的基础上融资,降低了融资成本,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大的获利空间。实现资本和产权的大众化,过去由于土地投资巨大,中小投资者无法涉足,而手中的资金又因缺乏有效投资渠道而闲置,造成资金的空置和浪费,资本市场出现结构失衡,土地动产证券化将投资权益细化,从而降低了投资的资金门槛,吸纳了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实现了资本和产权的大众化。并提供了一条高流动性、低风险,合理收益水平的新兴投资渠道。

二、土地资产证券化宏观效率

1. 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意义。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土地资产证券化就是以特定的土地抵押贷款或特定土地的未来收益作为信用交易基础的。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是以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进行融资,其信用体制是中介信用;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是以企业市场信用为基础,其信用体制为市场信用;而资产证券化与前面两种体制相比是一种信用体制创新,也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和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制度创新。表现在:第一,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第二,资产证券化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发行的信用基础,实现了从传统的企业整体信用向特定资产信用的转变,并且要实现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及与发行人和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传统的融资方式,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其信用基础都是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如果融资主体在某一方面出现问题,其信用评级势必受到影响,而资产证券化将信用基础建立在融资主体中部分资产中,即使其他资产信用出现问题,只要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所依赖的资产信用完好,那么该证券的信用不受到其他资产质量的影响,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从而更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实现资金的最有效利用。第三,资产证券化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信用体制上的优势,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体制创新不仅对微观金融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整个宏观金融制度的布局带来了较大冲击,使金融市场结构进一步深化发展。

2. 土地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实现金融结构优化。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是有别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在改善融资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实质就是银行或其他机构用资产未来的收益来换取当期的资金。而由于这种融资采取了发行证券的方式,成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这一点,企业资产证券化尤为明显,土地未来收益证券化就是直接融资方式的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结构失衡问题以及直接融资市场内部高风险的股权类证券与中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发展失衡的问题,一直是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整个金融结构的优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的市场规模远远大于其他金融品种,这种重要的金融品种对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这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也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 土地资产证券化搭建起不同金融市场的融通桥梁。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换机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建立银行与资本市场连接的通道,更为重要的是创建了一种融资渠道,可以使存量资产、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相互融合,提高金融的效率,从而共同推动金融深化的不断发展。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金融市场之间发展不协调。如何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一个重要实现途径是通过发展证券化产品去替代储蓄和信贷,使资产证券化成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比如通过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能丰富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4. 土地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货币政策与资产证券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有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运行方式的改革,使之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多样化的证券化产品以其自身的诸多优势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青睐,购买各种类型的证券化资产已成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一项极其重要的投资选择,这些都反映在金融市场参与各方行为模式的改变上,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是存放汇,中间业务规模小,它对于货币政策的应对,主要是信贷规模的扩大或缩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特别是当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后,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信贷资产的比例会降低。银行的资产除了贷款,还有许多其他的资产,如国债、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除了放贷收息,还要越来越多地参与债券市场的交易,这必然引起银行的负债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存款的作用和比例相对降低,因而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会变得更富于弹性,从而导致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也就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前那么明显。与此相类似,证券化也会降低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在一个证券化十分发达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可以通过发起证券化交易来弥补其流动性不足,而不一定非要向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窗口寻求流动性支持,这一点在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收紧信用规模时更为明显。

土地资产证券化,使得象土地这样未来收益较稳定但却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创造了一个新的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品种。随着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融市场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总量增加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发展,这就扩大了中央银行运用市场化工具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平台,使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有了更好的外部条件。货币政策实施的效率会变得更高,货币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也会更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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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艾毓斌,黎志成.资产证券化:一个能够有效提高国内金融效率的金融创新[J].经济论坛, 2004,(8).

第12篇

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又一轮。股票市场的发展刺激了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又一轮春天。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汇总显示,2007年底全国106家证券公司会员总资产173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2836亿元、净资产3343亿元、净资本额2964亿元、利润总额1306亿元,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7.95%,比上一个年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加。

行业分布上,有48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其中国泰君安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中信证券等7家机构净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净资本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5家,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7家,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39家。在净资产收益率上,37家证券公司超过了50%,其中湘财证券收益率更是高达88.93%。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发展趋势

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结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畅通、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科学有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完善。

1.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通过授信机构对缺乏资金或需要证券的投资人给予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该业务对于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缓解中央结算系统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市场在各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和改革,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等方面。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货币市场是短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承兑贴现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信用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连通的必要性在于我国传统货币市场的资金存量和资金流量较大,急需分散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缺乏正常资金流入渠道,呈现出被边缘化状态,两个市场连通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通过证券投资与证券信贷,负债业务通过证券交易信用账户、共同基金渗入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进入货币市场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和向银行借用短期贷款筹集流动资金,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来补充长期资金缺口:另外,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资金向货币市场资金转化的代表性产品,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同时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

3.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净资本是在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损失和变现损失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的综合性监管指标,用于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风险衡量是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基础性条件,要准确地把握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对各类风险指标化、数量化。近年来,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为了防范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所引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应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依此作为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主要依据。

4.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证券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各种风险,控制和管理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核心。

同时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证券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要任务。证券公司只有具备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先机,也才能实现做大做强。我们主要是从证券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核心竞争力培育的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要对研究部门给予高度的关注。要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力量对一个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要把研究提高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而不是把研究部门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意识到研究的重要性并将研究部门的地位提升时,研究力量对证券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才会体现。此外,应该考虑适当提高研究人员的薪酬水平,同时,证券公司研究人员也要强化自身的素质,要针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上,对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