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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的风险

时间:2023-08-02 17:1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财投资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理财投资的风险

第1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投资;个人理财投资风险;风险规避;投资组合;会计投资者保护

[DOI] 10.13939/ki.zgsc.2015.03.150

1 我国个人理财投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理财投资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财富秘诀,成为大众不可缺少的致富工具。我国现在的财富市场规模已跃居为亚洲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财富市场。我国个人投资理财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可并不影响其蓬勃发展。目前,个人理财业务主要由各商业银行开展,各家银行将个人理财看作是新时代的利润增长要素,重金打造个人理财产品。除了银行之外,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证券、股票、保险、基金等较健全的个人理财投资渠道供人们选择。个人理财投资工具也在不断推陈出新,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多种选择,更好的服务。与此同时,人们投资的理念也越来越成熟,越来越理性化,投资与风险意识增强,逐渐懂得遵守投资的基本原则――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平衡。这样根本性的变化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更能证明个人理财投资在社会经济进步中起着重要作用。

2 个人理财投资的存在的风险

2.1 理财产品市场变动造成投资者盲目跟风,导致投资者轻视实际收益

风险根据可分散性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由于受到供求关系或者国家政策等外部原因的直接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值很容易变化,幅度不明确,不可以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这就是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最明显地反映在股票市场。当市场利率或者财政政策倾向于向市场投放资金时,股票的价格就会水涨船高,股民就会跟风竞相购买,这样就会哄抬股价。当股票的价格过度高于它的内在价值时,大批股民就会撤资,导致股价的暴跌,给后续进入的投资者带来严重的亏损。除了在股票市场,同样在银行依旧存在市场风险。行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会随着市场商品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发生变动,个人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会发生背离。当市场利率上升,人们的预期收益就会增加,个人投资也会随之增加;然而当市场利率下降,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2 单个理财产品所在公司经营不善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只选择一种最看好的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所在公司经营不善面临财务危机时,其理财产品价格就会迅速下跌,从而使投资该产品的投资人遭受损失。这种由于单个理财产品所在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重大事件所引起理财产品价格明显变动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就是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掉的风险。

2.3 商业银行不能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支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商业银行要为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需求准备足够的流动资金,这种能力被称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银行为什么存在流动性风险呢?银行在吸收储户的存款和投资人的投资之外,还有贷款业务。也就是说将吸收进来的这两方面资金贷给借款人,在此基础上收取利息。通常来说,银行吸收多个储户和投资人的资金之后贷给一个借款人,如果这个借款人在贷款之后没有偿还能力,不能够以银行存款偿还银行贷款,只能以抵押物作为偿还。此时,银行的流动资金就会减少,这样银行就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支付储户或者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然而,如果储户提前取款或投资者提前撤资就要相应减少大部分利息收入。无论是否提前撤资都会对投资人的既得利益和投入资本造成亏损。《巴塞尔协议》中提到,对单个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大额风险暴露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并且是造成银行问题的常见原因。

2.4 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金融诈骗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在理财投资是不能容易地找到相关法律和规范来为他们的理财投资项目做出保障。传统的投资理财中,投资者往往太过于信任理财经理人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导致投资者相信过高的预期收益投资,而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时,理财经理人对其宣传的的理财产品的亏损不用负责任,投资者自己承担损失,这是传统诈骗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风险越来越成为人们容易上当受骗的风险。这些理财类钓鱼网站主要类型包括:小额贷款办理、信用卡办理、投资理财诈骗等,其中投资理财类钓鱼是目前单笔诈骗金额最高的钓鱼类型。据央视财经频道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报道了一家名为金玉恒通的香港投资管理公司开始在内地各大网站做宣传推广,并以日息1.5%,月息45%的高额回报招揽理财客户。据初步统计,一年时间先后约有2万人投入了近100亿元参与金玉恒通的理财计划。到了2013年9月3日,金玉恒通公司突然关网,投资者的资金一夜之间消失无踪,金玉恒通公司的注册地、注册人、网站上出现的公司负责人照片全部涉嫌造假。香港证监会警示公告,称金玉恒通公司是一家无牌公司,没有任何外汇投资和理财资质。众多倾其所有参与金玉恒通理财计划的投资者才如梦初醒。除了宣传高收益之外,也有可能让人不自觉掉入陷阱,例如,在公共二维码上做手脚,欺骗消费者刷码有折扣,让消费者掉入陷阱。

3 如何规避风险个人理财投资中存在风险的规避措施

3.1 切莫因从众心理忽略了系统风险的存在

当市场上某类理财产品行情大好,价格一路飙升的时候往往就是市场风险来临的前兆。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当前的收益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市场风险。因此,避免市场风险首先要有的主观意识就是避免从众心理。当大多数人都选择一种理财产品时,同时意味着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接近最高极限,在短时间之内必然会有严重的下跌。在理财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投资者可根据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购买一定量的理财产品,切忌重仓操作,不要压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外的资产,以免在金融市场暴跌时损失惨重。

3.2 投资者可以利用组合投资来规避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往往是规避投资风险最直接的办法,同时组合投资也是分散非系统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选择可以简化为平衡两个因素,即投资组合的期望回报及其方差。风险可以用方差来衡量,通过分散化可以降低风险。这就是现资理论――马科维茨的均值-方差理论。例如,两只股票A和B组合,单只股票的风险可以用它的标准差来表示,计算出两只股票的协方差来表示这一投资组合的风险,再用协方差除以两只股票的标准差之积得出两只股票收益率的相关性。相关性与风险呈同方向变动,相关性越大,相应风险就越大。但是相关性与组合中的股票数量成反方向变动,一个组合中的股票数量越多,相关性就越小,因此组合的风险也就越低。但是,组合风险是在系统风险之上的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不能被分散掉的。

3.3 会计的投资者保护功能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会计投资者保护功能体现在会计能保护投资者能保护投资者的基础性信息,特别是在投资者保护的社会规范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盈余通过对公司历史成果的反映,提供预见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同时,会计信息具有充分、准确、及时的特性。因此,投资者可以在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在得到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向注册会计师咨询该公司的财务报告。通过全面的会计资料,借助会计师对商业银行的历史存贷比进行研究。央行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一般来讲,存贷比越高,流动性风险就越大。除了存贷比之外,投资者还要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分析商业银行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投资和收益能够如期兑现。

3.4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高收益、低风险”都是谎言

“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大多数是陷阱。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投资者拥有闲置资金,又着急投资,很容易被这种理财产品的“糖衣炮弹”欺骗。投资者面对此类理财产品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在投资时,应寻找正规的理财公司、商业银行,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多为融资性质,他们是不具有融资的权利的。网络诈骗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但是除了要提高警惕之外,还应做好网络安全的维护。关于网银和支付宝一类的支付工具以及淘宝账号都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密码要定期更换,要设置异地登陆提醒,等等。中国银行理财经理王银提醒大家,投资者应定期对电脑和手机进行杀毒。如果下定决心购买网络理财产品,也要合理选择限额、限期,她认为,网上理财单品额度最好不要超过10万元,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最为合适。

除了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之外,国家和金融行业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来为投资者的理财项目保驾护航。首先,要完善法律和政策为个人投资理财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行政约束框架和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跨行业合作,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等部门之间应联合起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一站式、一条龙式的服务,为个人理财投资保驾护航。然后培养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提高理财人员的专业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税法、保险、证券投资等方面专业知识专业理财人员团队。最后,注重与国际接轨,尽早建立具有公信力理财人员认证培训及管理机构,使人们在对理财师的咨询中更好地理解个人理财投资,为个人理财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做好市场铺垫。

参考文献:

[1]崔学刚.会计的投资者保护功能[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11).

[2]刘媛媛.财务管理专业英语(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11).

[3]宋红.浅议个人投资理财[J].民生保障,2013(4).

[4]持续性银行监管安排,A.银行业的风――信用风险(第四节)[S].巴塞尔协议,1997(9).

第2篇

一、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释义

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是指通过合理的安排将个人资金进行储蓄、基金、保险、股票等个人业务的科学规划,使得个人资产获得合理的增长,进而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储蓄是将个人现在用不到的货币暂时交给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而从中获取利息的投资方式,是银行经营业务的主要方面,主要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汇储蓄,相对于其他的理财方式来说比较安全,但是收益较小。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通过社会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契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户支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是一种有效的债券凭证,在债券投资中,政府最可靠但是收益比较低,企业债券收益相对较高,但是保障度低。基金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立的转向资金,主要有退休金,公积金等。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保险人与保险机构形成的一种财务赔偿关系。股票是股份企业为了从社会中募集资金而发出的股份证券,股东可以以此为凭证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而的一种产品,并将获得的收入相应的回馈给用户,保证用户的理财收入,主要包括理财收益和非理财收益。

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现状

个人投资理财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钱财,根据个人的自身经济情况以及可以承受风险的能力,将自己的资金财产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实现自己财富的积累和资产的增加。

由于我国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传统的理财观念和现在理财观念产生了冲突,影响着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发展。

个人选择投资理财受中国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的影响。我国自古的传统孝道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应用到理财生命周期中,由于每个人的收入支出的情况不尽相同,要做到个人的收入支出和生命周期相匹配,对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划,传统的财务观念影响了个人投资理财的选择,对个人理财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西方的理财观念是保持资产和生活水平的稳定发展,这与中国传统的理财观念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中国人对个人财富有着很强烈的需求,容易造成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畸形发展。

理财和储蓄的投资理念是不相同的,理财在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但是很多人在投资理财方面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盲目投资,同时也缺乏应对投资风险的意识,严重影响了个人投资理财的理性选择,对投资失利也是盲羊补牢并不是未雨绸缪。

我们都知道投资理财可以带来高收益,投资理财方式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风险,我国在金融政策方面主要还是实行的分业经营,也就是银行、保险和证券分开经营,对个人投资理财来说,增加了选择方面的困难,不利于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发展。

三、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规避风险

投资理财都会伴有不同程度上面的投资风险,但是这种高风险也会带来高收益,因此,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要把握好机遇和挑战,学习一些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在投资的过程中注意规避风险,在把握投资理财机会的同时,降低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风险,从而获得高收益的增值服务。

(二)量入为出

坚持量入为出的投资理财原则,就是要注意结合自身的经济水平条件,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将有效增值的银行储蓄和有风险的金融投资相结合,保证风险投资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三)注重整?w效益

在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中坚持注重整体效益的原则,最主要的是将个人的投资理财做好整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保证投资理财都有增值服务,所有的投资也更有意义,促进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收益的增加。

四、个人选择投资理财的策略

(一)明确个人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

投资风险是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有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投资收益是在除去风险投资的本金和损失之后得到的资金收入,在进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时要知道高风险会有高收益,低收益的同时相应的投资风险也会很低,因此,投资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需求做出合理的选择,明确各种理财方式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确保最大的收益。

(二)注意个人选择投资理财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周期

投资周期指的是个人投资理财将资金投入到回收的所用全部时间,现金和资金的转换率是由资金流动性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投资的周期越短,资金的流动性就越强,资金的周转速度也就越快,相反的,投资周期越长,资金流动性就越差,资金的周转速度也就越慢,银行的活期储蓄可以实现随时随取,提取现金的速度比较快,但是相应的收益就会很低,定期储蓄时间较长,取现不灵活,但是会有较高的收益,承担的风险越大,收益也会越高,在进行个人选择投资理财一定要明确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周期,对个人投资理财进行合适的选择。

(三)进行投资理财的金额不同,选择投资理财的方式也会不同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风险转移风险监管

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3-025-05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2004年,商业银行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发行品种从开始的123款以平均每年146%的高速增长至2009年的5986款,至今已有82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上万款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见图1)。据普益财富数据显示,发行规模也从2005年的2000亿元,迅速增至2009年的4.75万亿元。同比,2004年至2009年基金发行总数从162只增至557只,2009年规模2.65万亿元。与市场上另一主要理财品种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谓超常规发展。

除了数量和规模快速壮大以外,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也越来越多;理财产品品种不断丰富,投资币种和投资方向多元化;产品结构日益精细化,结构类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开发了各种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市场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信、银证、银基等合作不断深入;期限安排更加灵活,有各种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可供选择,有些理财产品甚至可以天天赎回,流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下,商业银行凭借在金融行业内的总量优势和客户优势,理财业务发展日新月异,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中的主导力量。

二、快速发展的理财业务风险聚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越来越多的风险。2008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负收益风波使投资者真正认识到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2009年信贷类理财产品放量激增,间接突破信贷规模控制,使监管者真正意识到理财市场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运行期间缺乏持续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形式化;夸大宣传,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误导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现象。这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风险一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都将会对理财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引发解约潮或发生大量的损害赔偿之诉,个体投资者的风险将会发展成为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涉足货币、债券、股票、外汇、黄金等多个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动、债券的供给、股市和期货市场的波动、物价指数的上升等任何一个市场的风险都会传导到理财市场。伴随投资方向不断丰富,挂钩石油、农产品、贵金属、红酒、碳排放等各类标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理财业务面临更为广泛的市场风险。

(三)信用风险

普益财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8月5日,2010年已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新增额逾1.82万亿元,如果加上未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市场普遍预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超过2万亿元,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占据绝大部分。目前商业银行对信贷类理财产品依然采用传统的抵质押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没有其他信用增级措施,该类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信贷资产几乎相同,如果按照2009年商业银行1.58%的不良贷款率计算,违约金额也将达到几百亿元。同样,“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爆发的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风险就是交易对手信用品质恶化,雷曼兄弟破产触发提前赎回,购买与“雷曼迷你债券”有关的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四)操作风险

相对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理财业务属于新型业务,其产品的设计、运营、流程、系统、人员等各个方面在现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操作风险突出。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主要有:1.产品风险。有些产品明显存在不同风险资产配置比例不合理的问题,基础资产波动周期与产品投资期限错配等产品设计缺陷是造成“零负收益”的重要原因。2.系统风险。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参数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系统风险的出现。3.交易过程管理风险。尤其是结构性产品的自动赎回机制,在单边下跌的市场情况下“形同虚设”,内控机制不健全。4.雇员及其商业行为带来的风险。无论“雷曼迷你债券”风波、KODA事件还是汇丰银行“双利存款”事件,其中重要的根源之一在于“银行以不当方式向客户销售产品”,错误销售导致了投资者对亏损事实难以接受。据香港证监会披露,在其所接获的8055件“迷你债券”相关投诉中,有7799件是针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占比高达96.82%。

(五)流动性风险

为增加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发行滚动组合类理财产品或其他开放型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投资品种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问题,容易发生赎回风险。

(六)声誉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大多数投资者是基于银行信用才购买理财产品的,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风险警示不充分,所以一旦发生理财产品亏损或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投资者和银行之间就极易发生法律纠纷。不断出现的理财诉讼案件和零负收益报道无论对客户信任度还是银行品牌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银行信用和良好的声誉。

三、基于风险转移的理财业务监管理念转变

不断积聚和逐渐暴露的理财业务风险呼唤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和措施,金融市场的监管始终围绕风险展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传统信贷业务不同。

(一)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

1.风险承担

根据收益类型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动型和非保本型三类。理财业务发展初期,各家商业银行都以发行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为主,其次是保本浮动型,非保本型发行数量最少。但随着理财业务的发展,从2007年开始,情况完全相反,非保本型后来居上,发行数量大增,远远超过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2004年-2009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累计,非保本型发行数量大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型之和(见图2)。

从保本固定型理财产品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一个过程,更是一种趋势。在金融脱媒的压力下,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改变以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和以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进行经营战略转型。保本型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尝试,其本质仍摆脱不了保本付息模式的束缚,投资品种有限,投资收益有限,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金融市场而言,风险仍徘徊在银行体系之内。非保本型理财业务是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收益有空间,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更具吸引力,而且银行还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因此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

2.风险转移

商业银行通过非保本型理财业务虽然有效分散了银行风险,但是,分散的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理财产品购买者即投资者身上。在理财业务中,保本型理财产品一般多投资于货币、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金融市场,风险有限。真正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型,高风险由投资者完全承担。加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发展的趋势,发行数量和规模猛增,占比增高。可以说,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已经从银行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主要是投资者。不断出现的零负收益风波和纠纷以及商业银行不断增长的理财业务收入说明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风险的真正承担者,投资者才是最终损失的承受者。

(二)从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传统商业银行以信贷业务为核心,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围绕商业银行的资本控制。因此,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就也停留在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上。

1.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银行到期向客户还本付息,银行是风险的完全承担者,客户并不直接承担风险。因此,传统的银行业监管围绕信贷风险控制,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一系列监管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率、拨备覆盖率、不良率等,整个监管制度和措施都围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展开,通过增加资本金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是从银行利益出发,体现的是一种银行本位的监管理念。

但是,现有的监管理念和体系在遭遇理财业务时面临尴尬。理财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一般不进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传统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信贷监管体系监管不到。于是,在传统监管理念指导下,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发展迅猛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资本占用要求和风险拨备要求一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基本停滞。

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风险拨备全覆盖的监管措施虽然可以有效地将理财业务收于笼中,但也使理财业务失去发展的原动力。商业银行处于贷方市场,信贷业务发展良好,资本回报率稳定,但不断强化的资本约束使信贷规模扩张受限,因此,商业银行进行战略转型与创新,大力发展不受资本约束的理财业务。如果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信贷监管理念,商业银行将失去综合化经营和创新的动力,回归传统的信贷业务。

2.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在理财业务中,客户进行的不再是一种保本付息的存款业务,而是一种投资。融资方式发生了变化,间接融资变成了直接融资,银行从融资链条中退出;风险发生了转移,大多数情况下,投资的风险不再由银行来承担,而是由选择理财产品的客户来承担;角色发生了转换,银行成为中介和第三方,客户成为投资者。

坚持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加重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并不能克服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操作不规范、资产混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理财业务中出现的主要风险,增加的只是银行的买单能力,但实际上大多数理财业务的风险是由投资者买单,传统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际已经不能适应理财业务监管的需要。

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应该摆脱传统信贷思维的束缚,监管者、投资者更应该深刻理解理财投资含义以及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和监管重心的改变,对理财业务的监管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操作的公

开、透明,通过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护理财业务中风险的承担者,即投资者的权益,继而保障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四、完善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理财业务监管制度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围绕传统信贷业务,对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监管甚少,即使对某些理财产品开始加强监管,也是纳入传统的信贷监管体系,难以全面、有效监管所有类型理财业务的风险。但在分业监管体制的约束下,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对银行及理财产品的发行及投资进行监管。现有监管不到位,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又无权监管,分业监管体制和传统监管方式已经难以跟上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财步伐,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部门唯有转变监管理念,以理财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中心,借鉴其他投资市场及监管部门比较成熟的监管制度,针对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风险加强监管更切实可行。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银监会已经制定了2个暂行办法、2个指引,13个相关通知,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资格审查、投资管理等方面逐渐加强监管。但总体而言,内容简单零散,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各种“通知”虽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法律效力层级较低,需要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机制

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取决于市场本身的风险大小,同时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基本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任何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都有资格发售理财产品,无需监管部门审批,原来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也被取消了,全部实行报告制。虽然监管部门在有关“通知”中也指出“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但除了将报告期限从事后报告又改回事前报告,并增加了报告的内容和材料外,主要还是依赖银行内部的审核,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的准入机制。

理财资金可以进入各种类型的投资市场,市场风险复杂,其中包括高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损失大多由理财投资者承担,但商业银行却可以不受证券市场严格的准入机制约束,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将普通投资者的资金带入,监管标准明显不一。同时,大多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早已突破向“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和销售的发行限制,公开宣传,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不受限制,发行方式上已经从私募发行变为了公募发行,但商业银行这种面向不特定的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甚至大额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募行为却不需要像股票发行、基金募集那样经过审批。

完全信赖商业银行内审机制的开放式市场准入是政企不分的表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不是监管者,在募集公众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时同样需要适当的准入机制加以约束。对于新兴的理财业务而言,不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具备丰富的市场投资经验,健全的资金分离、风险控制等机制,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非保本、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发售,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大,需要监管部门的把关。当然,鉴于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和金融实力,对于商业银行的准入机制可以灵活宽松,区别产品类型、风险大小、投资金额、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采取报告制和审核制并用。完全开放式的准入机制和公募发行方式为理财业务埋下了监管隐患。

(二)制定切实有效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理财业务的风险类型比较复杂,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存在重大区别,需要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因此,投资者分类制度是理财业务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是决定理财产品分级发行的基石,同时也是理财市场不同于其他投资市场的一个控制风险的特色制度。

投资者分类制度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但很多商业银行的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监管不严,惩罚机制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其中最为欠缺的是统一的评估尺度,难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可靠的判断,监管部门也难以判罚。

其实,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制度可借鉴,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具有一定资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资产和收入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密切相关,而且可调查、可量化、易判断、易监管,是完善理财业务投资者分类制度的重要方向。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资产、收入等能够真正区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实质性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三)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

对从传统信贷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和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义务远没有证券市场那么熟悉,但是,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于任何一个投资市场都必不可少,投资者承担理财市场风险的决策基础是银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规定和通知中不乏对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从“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到“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都有涉及。但信息披露不充分仍然是理财业务被诟病最多的地方,风险揭示不足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原因在于:一是披露的强制性不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这是使得商业银行免除了向投资者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二是披露时间不明确。对于“定期”、“及时”披露没有具体时限要求,账单提供虽然规定“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但又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有时无,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三是披露内容缺乏规范。“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投资管理信息”、“收益报告”重要信息等应该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内容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为商业银行选择披露提供了空间。总之,信息披露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不连续、不及时,甚至不真实,对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业银行也缺乏有效的判罚机制。

(四)完善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一,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应该根据理财业务分级销售的特点,分别规定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理财产品各自可投资的品种和禁止投资的品种,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以较为周延的方法加以明确,而目前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主要为排除式,一是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银行业务除外。二是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对于其他风险较大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等投资品种,以及投资品种的评级标准等均没有涉及,简单且不周延,随意性较大。

第二,资产配置的关键是投资品种的组合及比例,合理的组合配置是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资产组合的投资原则在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中却基本没有体现,仅在代客境外理财中规定了“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

第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将理财资金和其他银行资金隔离,通过资产隔离实现风险隔离,保证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安全。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由于不是强制的第三方托管,并且大多商业银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资格,因此理财资金大都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自行管理,开设专门的资金账户。但是,这种内部的账户管理方式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就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现实中也已经出现某些商业银行将理财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置换的情况。虽然目前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是将优良资产置换掉资产池中劣质资产,以保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是这种资产置换的随意性,一是无法真正实现理财资金的隔离,投资者资金安全难以保证;二是这种置换实际将已经存在的风险导回并隐藏在商业银行内部,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引入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克服这种内部资产隔离方式存在的隐患,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和安全。

伴随理财业务的发展,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会不断引人到理财业务中,对这些理财业务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不断壮大的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的认定和法律制裁等监管制度都有待不完善。

参考文献:

1.殷剑峰.2004-2009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普益财富金融理财研究中心.中国理财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7):60-68

4.王飞,陈兴中.“雷曼迷你债”风波启示[J/OL].省略/news/gjcj/200911/t2676239.htm.2009年1月11日

第4篇

关键词:投资理财;资金;增值

中图分类号:F06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199-02

一、个人投资理财的意义

在经济高速发展我国股票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张、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的今天,“投资理财”的概念逐渐进入千家万户。在个人的投资理财规划中,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还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即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在人生的旅途上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意外,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也同样存在各种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我们用合理的投资与理财规划来抵御风险。因此,人们应该学习终生投资理财知识,来保障自己和全家安心生活体系的有效性。

二、个人投资理财理念

投资理财不是简单的攒钱、存钱,把钱放在银行里面就行了,也不是简单的炒股(股票买卖)。投资理财是根据个人的需求和目的将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有形的、无形的、流动的、非流动的、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遗产、遗嘱及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积极主动的策划、安排、置换、重组等使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将你所拥有的资产及收支状况,按价值评估的眼光,进行结构性的量化分析和预测,在你所能涉及到的投资工具中,筛选出现阶段对你最有效的理财工具,并在将你所拥有的资产转化为适当的形态后,搭载到这些带有既定投资目标的工具上去,盯住这些工具的风险,效率及流动性,随时动态评估它们的价值及形态,以决定取舍及调整,使你的资产和财富在相对安全和高效的状态下持续增长。当然,要想将这种投资理财核心思想落实在操作层面的各个环节上需要在投资理财的价值链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科学管理如何妥善累积人生各阶段的财富,并且将财富做有计划有系统的管理,是现代个人必备的理财观。

1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端正了理财态度,才能避开误区,走进理财新天地

投资者必须坚持独立思考,要理性,要自律。有的人急于发财,不懂的“财不入急门”的道理,盲目杀人股市、邮市、卡市,搞得血本无归,有的急于让资产保值、增值,轻信不法分子搞非法集资,使几十年的积蓄付之东流。在一个市场中避免“以耳代目”很重要,投资往往要经历了解群众、追随群众、远离群众的三步曲,因为在真正的岔路口上往往大多数人选择的方向是错误的。市场强势行情总是在人们充满恐慌与低迷状态中兴起,进而又在人们对其半信半疑状态中发展而步入,最后却在人们开始满怀希望状态时走向毁灭与结束!所以,要想在投资中有所建树,找出适合自己的套路,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而不是盲目跟大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投资理财决策过程中,心理因素决定一切。胜负往往系于一念之间。研判行情必须心无杂念,资金运用必须无后顾之忧。亏得起多少做多少,即使亏光了也不影响生活品质及生意周转,就能轻装上阵,谈笑用兵,胜算自然较高。动用生活、生产资金去买卖期货,必定患得患失,包袱沉重。心里老担心,输不得哟,亏了房子就会被银行拍卖。亏了原料就没钱进货,亏了员工薪水就没有着落……杂念多多,方寸大乱,又怎能看得准、做得对呢?事情就是这样怪:不怕亏的,越不会亏;背上只能赢不能输的包袱,反而容易亏,并且往往亏得最惨!交易者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是亏得起多少做多少,不要赌身家,这样心理负担较轻。二是事先做好一套看对何时平仓获利,看错何时止损认赔的计划,盈亏都在意料之中,心理承受能力增强了,情绪自然稳定。

2 了解和掌握投资理财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

在进行个人投资理财过程中,将涉及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保险计划等组合投资,因而,首先要了解投资工具的功能和特性,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家庭资产状况有针对胜地选择风险大小不同的储蓄、债券、股票、保险、房地产等投资工具,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了解国家的时事动向,掌握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人投资理财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宏观经济导向直接制约投资工具性能的发挥和市场获利空间;同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得投资合法化,不参加非法融资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收益。

三、个人投资理财方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投资理财的方式越来越多,面对花样繁多的理财投资方式,不少人觉得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而选择什么投资渠道能获得比较理想的收益,需要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

1 最保险的投资——储蓄

储蓄或者说存款,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欢迎的投资行为,也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种投资方式。储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具有安全可靠、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的优点,而且还具有继承性。储蓄是银行通过信用形式,动员和吸收居民的节余货币资金的一种业务。银行吸收储蓄存款以后,再把这些钱以各种方式投入到社会生产过程,并取得利润。作为使用储蓄资金的代价,银行必须付给储户利息。但是储蓄的利息太低,并且在到期日还要扣利息税,这就使回报很少,同时其利率不会随国家通货膨胀的变化而改变,在经济学中,储蓄实际利率等于储蓄名义利率减去国家通货膨胀率,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率大于储蓄利率时,百姓从银行拿出的钱实际上更少了,因为它还没有在存进银行时的钱买东西买的多。

2 最适中的投资——债券

债券是一种稳定、可靠的投资渠道。是指国家或企业发行的、有一定面值的、含有一定收益率的证券。在我国,债券有国库券、企业债券、银行债券等类型。国库券是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债券,人们称之为“金边债券”,比喻其收益高,安全性好的特点。相比较而言,国库券是一般稳健投资者首选的投资品种,如果你手上有一笔长期不需动用的闲钱,希望能获得更多一点的利润,但又不敢冒太大风险,可以大胆买进一些企业债券或银行债券,因为企业债券和银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具有高收益的特征。

3 最大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而作为投资者要想在股票投资中作出正确的策略,降低风险和获取较高的收益,需要正确预测股票价格的走势,这有赖于对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各种资讯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股票是高风险资产,且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走每一步都要谨慎。规避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认真进行股票投资分析,在买卖过程中看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避开隐蔽的陷阱,确保投资行为安全。这要求投资者要有高智慧和大勇气,必须看准时机,而时机的把握则需要丰富的理论、技术知识足够的信息、详尽周密的分析、科学的决策,这与盲目的、碰运气式的赌博性投资行为有根本的区别,所以股票投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它能时时提醒投资者保持冷静的头脑,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投资者除了靠自己分析之外,要经常关注外界的股评,考虑问题要从大处着眼,有宏观到微观,从远处到近处,这样才能在股市立于不败之地。

4 其他投资方式

除以上介绍的几条投资渠道外,还有外汇投资、房地产投资、艺术品投资基金投资等投资。不同的投资理财方式,它的获利性、流动性、风险性各不相同。每个人都想自己的理财项目中具有最高流动性、最低风险性及及最高报酬性,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相伴,与低流动性相随。作为一个文件的理财者,应了解自己的个性、条件和需要,谨慎选择,取得风险、流动性与收益三方面最佳组合。稳健的投资组合应选择安全性与流动性较高的投资和具有较高风险、较低流动性、却具有较高收益及成长潜力的高品质的债权、优质股。

四、个人投资理财风险

凡是投资都有风险,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已,个人投资理财亦如此。个人投资理财可能遇到的风险: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一旦不利的影响或不利的结果产生将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由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引起,如国家政策的大调整、经济周期的变化等;非系统风险主要由企业或单个资产自身因素导致。投资理财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指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出台实施或调整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而形成的风险。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风险。机构风险,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诈骗风险,指在投资过程中被人诈骗而形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指进行金融投资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形成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都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我们又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只能尽量避免,所以我们每个人要从小就应该树立理财意识,理想消费,理性储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客观的分析自己的财富状况,理想的树立理财目标,一旦制订理财计划,要持之以恒,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如此这样,相信人人都能成为自己的理财专家。

五、个人投资理财的规避

从经济的起起落落,宏观政策的收收放放,形势的风云变幻,造成理财局势的千变万化。我们要投资,就不可能不冒风险。所以,我们要认真对待理财风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避免投资理财的风险。一是要对风险进行预测,个人投资理财要仔细计算一下自己的收入、现金、实物资产以及金融资产,分析各自的投资风险,只有认清各项理财的风险,才能减少风险;二是要通过转移来降低风险,个人应通过合法的交易和手段,将投资风险尽可能地转化出去;三是要把风险分散开,应注重资产结构的优化组合,主要可采用分散投资资金的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把全部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尽量地将投资风险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投资上,以便互补;四是要作好风险补偿。这是对投资已遭受损失后的一种补救方式。个人应从投资收益中定期按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损失准备,对风险进行补偿,稳定生活。

第5篇

误区1:收益率高就是好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收益不同,源于投资方向不同。投资于企业信托的理财产品收益也会比较高,但风险相对较高,且赎回期限会有限制;投资于债券、货币的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低,收益也比较低,相对稳定。

纠正:哪一种理财产品更好,这要看你的家庭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如果家庭短期内需要资金,或者子女教育近期要用钱,这些钱都是不能“议价”的,就不要去尝试期限长或风险大的产品,免得影响了正常的家庭财务生活。

误区2:找只高收益股票,就能一夜暴富

这种想法在初级投资者中很常见,他们听多了其他人迅速致富的传闻。这样的故事远离了投资的本质。在理财师看来,世上并不存在构建财富的魔法。“理财就能一夜致富”,听起来振奋人心,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它在向你描绘宏伟蓝图的同时,也潜藏着极大陷阱。经济学家与理财师们或深谙投资理论,或有很强的实践经验,但是,他们中哪一个找到了那只“一夜致富的股票”?

纠正:一夜暴富的例子凤毛麟角,踏实理财才是家庭财富的保障。财富来自于你对资金的有效管理,千万不要迷信所谓的暴富神话而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误区3:低风险意味着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游走于职场与家庭之间的忙碌主妇们不希望投资承担太多风险。那么,降低收益预期,低风险是否意味着没有风险?事实上,只要投资,必然要承担风险。即便是销售人员推荐的“几乎没有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也会受到利率或汇率等因素的影响,让买家遭受损失。

纠正: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风险比较小,而且,在今年的弱市行情中收益很可观,但如果未来加息,依然可能遭受损失。有了这个心理准备,就要有一定比例的固定储蓄,或者保值产品的投资,如黄金、玉器等。

误区4:理财就是钱生钱

假如你把理财仅仅看作是“发财”及“钱生钱”,那就大错特错了。“理财就是钱生钱”,是把理财内容简单归结为投资,是对理财的一种片面理解。

纠正:投资只是你整个理财规划中的一个部分,理财还应该包括储蓄、保险等很多方面,它是对你一生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的过程,目的是让家财合理分配,分摊风险,实现财富的稳步积累。

误区5:理财是多赚钱,保险是防漏财

有些保险人会跟客户说“保险是防漏财”,以此希望客户买保险。有些主妇听后就觉得:还是等我先赚到钱,再说防漏财的事吧。保险和理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是先后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纠正:不管家庭财政状况如何,保险必须做!理财不仅包括财富管理、收支平衡、退休保障,还包含风险管理;保险的目的就是帮你把风险转移出去,尤其是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都是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你的生命提供最基本保障。

误区6:找对投资方向,把钱都投进去

第6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理财业务;风险防范;风险规避

前言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需求。我国理财业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因此还存在很多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一问题有如下见解:

一、当前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二)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因此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在个人银行业务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当前又是分别由个人银行部、中间业务部、房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台业务条块分割,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因此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客户经理要求极高。目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已成为开展理财业务亟待解决的困难之一。

(四)资金持有者风险保留过少或者过多

这种现象存在比较普遍,有些客户将大部分现金保留,以防应急,这样就会无形的损失资金的创造价值;有些把全部资产投资到股票或者房地产中,家中没有闲置应急资金,或者很少,这样也很大的增加了风险。这两种极端的现象都是不可取的,在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较大或者无法预测的时候,要考虑个人家庭需要,每个家庭需建立家庭应急基金,有备无患。

(五)缺少系统支持

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以客户而不是以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如客户资金增减、资金流动趋势、客户对银行服务的不同选择等等,及时了解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筛选优质客户,确定理财目标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

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

(五)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三、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

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提高风险规避和转移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理财业务 风险问题

当前,有了居民的理财观念不断强化以及高收入水平作为支撑,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得以以飞速的趋势增长,业务规模得以拓宽。近些年来,随着理财产品种类飞速增长,业务规模得到拓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风险问题也就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因而,研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也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显示,我国国民收入从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呈现稳增态势,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仅为13785.8元,而201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增加到了26955.1元。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激增,理财意识不断增强,通货膨胀频现且央行不断降息等多重宏观背景下,许多居民选择将闲置的财富投向于风险不是很高、收益率高于存款利息的理财产品。理财需求的连年剧增带动着理财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只有593款,到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的数目已经达到28239款,是2005年的将近48 倍。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比增长31.16%。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2013年上半年的数量已经突破两万达到了 20678款,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7%。

从个人理财业务所募集资金额数与理财产品品种来看,2006年伊始,个人财富管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募集资金数额不断扩大,仅就2005年至2012年这8年的时间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完成了募集资金规模就由2000亿元增长到了247100亿元的跨越。2005年,随着居民对理财需求的急剧增加以及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将调整理财产品结构视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点,就此商业银行打破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较单一的局面,理财资金投资方向不再局限于货币市场、国债等固定收益工具,而是将资金投向更多地转向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

在当前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大小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途径的环境下,加之我国金融基础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利率尚未市场化,信托市场风险监控不完善等阻碍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扩展的情况下,国内商行在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竞争无法在价格上给予投资者优惠,高利润的趋势下,各商业银行漠视风险管理,不考虑其对所承诺的收益率的实现能力,竞相提高产品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这种做法做法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存在着极大地风险隐患。

(一)忽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在我国基础金融市场尚未成熟,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极易受到利率、汇率、股价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的影响的特点,将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理财业务的理财标的价值十分容易因金融市场的变动遭受损失。与传统表内业务相比,理财业务看起来风险不高,利润却颇丰,使得多数商行盲目简单组合理财产品,持续不断退出新的理财产品,拓展理财业务规模,却忽视理财的市场风险管理。如金融衍生品构造出的理财产品,其结构十分的复杂,及其杠杆效应高的特点,使得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非常高。据21世纪网2015年1月29日报道,欧元兑美元汇率的汇率下跌幅度过大使得各大商业银行竞相推出的十几款理财产品都出现无法兑现所承诺的高收益率。

(二)忽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在其经营环节均普遍存在着忽视对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管控的现象。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因分业经营等金融政策的限制作用,鲜少能利用各种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以及风险分散,又因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务资料不洞悉情况下,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设计理财产品的大都只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未将要设计出来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所蕴含的风险进行评估,也未对理财产品所保证的收益率进行可行性研究,这种缺乏对理财品产品的设计流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商行陷入危机。与国外强大的有着综合素质过硬的理财工作人员阵容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着缺乏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问题。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理财工作者从事理财业务的所要求的资质水平严格的审查,这使得商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理财素质不过关,缺乏良好的营销能力,单纯为达到其销售产品业绩,在营销理财产品时注重收益率的提示,刻意概念化或淡化存在的风险,导致理财客户将未能实现收益的责任推卸在商业银行自身,使商业银行陷入声誉危机。综上所述,因商业银行不完善的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或缺乏对的内部操作过程或系统的管理、对审查相关理财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失当都会给理财业务本身带来操作风险。震惊世界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警示着我们,操作风险的管理适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甚至于生死存亡。

(三)忽视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所带来的损失的双向的。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潜在的损失风险等相关信息存在着极大地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的情况,当购买到与其当前的理财需求不符的理财产品时,不仅不会给其带来资产保值增值,甚至会损失本金。其次,由于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体系的不完善,对客户理财资料的分析不到位,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或者销售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符的不当营销的局面,致使投资者资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就上文所述,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的为争取优质投资者盲目抬高收益率,到期却不兑付承诺收益的长期透支信用度的情况对商业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四)对声誉风险的管理重视力度不大

各大商业银行为提升业务竞争力,纷纷将注意力集中于大量设计、开发、销售新的理财产品,引致其所开发、销售的理财产品往往尊崇以量取胜的原则,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量身推荐理财产品,甚至于盲目抬高收益率等注重销量而轻质的行为极容易导致理财客户因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非自身所需、理财产品中潜在的风险不为其所能承受以及为取得银行承诺的适当收益,将会对商业银行产生理财产品质量不过关、诚信不足的负面形象,致使商业银行的声誉遭受损失。可见,声誉风险的发生归因于商业银行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以及营销方式不得当之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在传统业务盈利空间逐步缩小的情况下,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筹码,个人理财业务所带来的利润不仅划归到银行整体的盈利范畴之内,它所蕴含的各类风险也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如上所述,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若发生风险事件,小则导致银行承担现金损失,大致威胁它的生死存亡。因而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时,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同时要着重防范规避相关风险,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

(一)强化银行整体系统的风险防范

就银行整体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来说,个人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应将个人理财部门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而不应在策化银行风险防范以及风险规避方式时把个人理财业务孤立在外。因而,要改变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相隔离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强化个人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就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来说,也因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将理财产品的设计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售后等与理财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及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要素的管理,如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理财工作人员审查等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对产品设计规范不合理,或是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的不合规,亦或是个人理财业务工作人员不合格等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经营环节、构成要素的管理不当都会引发蝴蝶连锁反应,致使理财业务部门甚至商业银行自身陷入风险之中。

(三)增加关于风险评定的透明化

就个人理财业务的透明化地风险管控而言,增加风险评定的透明度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加大对所设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定的透明化,对相关投资品存在的市场风险的进行披露时最为基本的风险防范监管方式。其二,要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关于操作风险评定的透明化,操作风险的透明度极大程度上影响着为个人理财业务所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与否。理财从业人员作为直接影响产品设计水平、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甚至于是引发多种风险的导火索,对其增加监督力度尤为重要。第三,要加强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的透明化管理,商业银行的声誉水平以及理财产品的信用度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的重要评判标准,加强二者的风险评定透明化利于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湛雷.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1,(03).

[2]文琼.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讨[J].海南金融,2011,(05).

[3]郑丽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第8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财意识和投资理念也在不断地进步,这导致了居民的理财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同时,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领域,居民理财成为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居民在理财过程中出现了理财观念落后,目标不明确,投资方式传统、保守等问题,现以杭州地区为例,针对居民的投资理财习惯和理财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居民对于投资理财的认知和投资方法的偏好,从而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及防范。

一、杭州地区居民个人理财现状及特点

杭州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2015年杭州实现GDP1.005358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增速居全省第一、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二。2015年杭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642元,同比增长8.7%。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3%和9.2%。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为1.88。总体呈现收入稳步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随着杭州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们都希望个人资产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因此,大多数居民都通过银行、网络等途径进行理财,使用投资房地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理财手段实现财产的增保值。

现就以杭州市居民的理财实际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本次总共发放问卷350份,收回324份,其中有效问卷281份,有效率为80%。问卷收回后借助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可以看出杭州市居民理财有如下特点:

(一)银行存款占比大

通过调查的数据和分析,杭州居民主要的理财方式有银行存款、基金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中,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最大,占32.38%,说明储蓄是深受普通居民家庭欢迎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种投资方式。其次是基金投资,占了总比重的22.54%。基金具有购买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的特点,所以购买基金的居民比重在上升。位居第三的是股票投资,占19.67%。股票投资的收益虽高,但其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所以股票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理财方法,加之近期股市市场持续低迷,导致很多股民纷纷从股市中退出,所以股票投资的比重有所下降。而期货投资、外汇投资和金银投资所占的比例则较小。详见表1:

(二)成本与个人负担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成本与个人负担能力成为居民选择理财产品的主因,占26.64%。基于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不同,会考虑购买其负担能力之内的不同成本的理财产品。其次考虑的因素则为投资风险的大小,占23.36%。投资理财具有不确定性,选择不同的理财产品也意味着将面临不同的风险与收益。预计收益占18.85%,风险与收益并存,收益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大小。另个人偏好,投资观念对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具有很大的导向作用。而对于市场热度,变现能力,政策影响等因素所占的比例较小。详见表2:

(三)投资收益为理财主要目的

投资收益成为杭州居民理财的主要目的,占总比例的45.49%。很多人认为参与理财就在于获得与投入的资产相对应的或者更高的收益,理财就是收益。其次是出于资产保值、为自己养老准备,分别占15.57%和13.93%。出于兴趣爱好而选择投资理财的居民占12.70%,另外有11.07%的居民选择投资理财是出于资产的安全性考虑。详见表3:

(四)组合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

选择不把鸡蛋放一个篮子里的组合投资方式的居民占41.28%。选择少选或规避高风险投资,以稳健性投资为主的居民占24.20%。根据时刻关注市场变化,提高判断能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占比例为18.86%。另有少数居民选择见好就收这种投资方式来回避风险的仅占11.74%。理财方式要多元化,往各方面发展,不要局限于一种方式,这才能使资产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详见表4:

二、杭州居民个人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杭州居民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从调查结果来看,仍存在大部分居民的理财观念落后,理财目标不明确,理财方式较为传统等问题。这些都是杭州居民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将面临的难题,需要使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引导。

(一)杭州居民个人理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居民个人理财观念落后

据调查数据显示,杭州市居民的理财知识来源于网络和金融宣传的各占59.43%和34.43%,来自专业知识的占比为36.07%。由此看出,更多居民的理财知识是从杂乱无章的互联网或者书报中获得的,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并且有42.35%的居民对理财还处于不太了解的阶段,对各类投资工具均有深入了解的居民仅占13.88%。这说明杭州市居民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理财的重要性,人人都需理财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普及。详见表5、6:

2.居民理财追求短期利益,缺乏长期规划

选择短期投资规划和中庸投资规划的居民分别占50.53%和30.25%,而仅有19.22%的居民对理财制定了长期的投资规划。不少居民认为在短期获得最大利益才是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缺乏对市场的长远认识,因此没有确立适合自己的理财目标和合理设置理财计划。详见表7:

3.居民的理财方式较为传统

杭州市居民大部分都选择了风险中等或较低的理财方式,所占比例为51.60%和37.72%。只有10.68%的居民选择了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方式。所以风险低,投资便捷的储蓄成为了大众居民最喜爱的理财方式。居民之所以会采取比较保守的理财方式,主要体现在居民对于理财产品的不熟悉,从而导致居民难以选择合适的,风险较低又有一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详见表8:

(二)影响杭州居民理财收益的因素分析

正因为居民理财方面存在观念薄弱,目瞬幻魅罚方式保守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金融机构未做出积极的引导和决策,以及社会宣传力度不足所致。

1.政府部门未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居民在选择理财工具时受政府政策影响的因素仅仅只占了总比例的2.05%,这足以表明政府未对居民理财做出积极的引导。如果政府出台一些支持居民理财的相关政策,居民投资的需求就会增加。作为政府,有责任为居民的投资理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理财政策,保护各投资者的利益。

2.金融机构产品单一,服务水平不高

虽然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不在少数,但都大同小异,种类单一。目前,金融机构还未能提供一些富有特色,能满足客户个性化投资需求的理财产品。而金融机构的员工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很难做到耐心为客户讲解,没有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具有个性化的方案,而是简单的将客户的需求进行整合。金融企业缺乏专业理财人员也是影响居民理财投资的一道阻碍。

3.社会宣传力度欠佳

虽然居民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理财的相关信息,但大多数介绍没有把各类产品明确的区分,也没有将各类理财产品的优劣性,风险与收益做总结归纳。某些中介机构则是挑选一些收益较高的或近段时期内投资热度比较高的产品向居民介绍,而并非所有的理财产品。社会的宣传不到位,就会造成居民做出不正确的选择,从而缺乏对理财的热情。

三、加强杭州居民个人理财收益的对策建议

(一)杭州居民应树立理财意识,科学规划理财方式

要加强杭州居民个人理财收益,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理财意识,可通过互联网、书籍等渠道学习各种关于理财的知识和技巧,也可参加理财知识培训加强对理财的认知能力,保证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同时要树立一种积极的、乐观的、着眼于未来的理财态度和思维方式,有时一种积极向上的观念往往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杭州居民要根据现阶段自己的资产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制定符合自己的的理财目标,做好精细的收入和开支规划。并且要把目光放的长远些,不要只着眼于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要正确分析各种投资的特点;最后,杭州居民要改善自身的理财方式,做到正确识别风险,分析各种理财产品的利弊,风险大小和收益状况,从以往单一的理财方式向多元化理财方式转变。

(二)政府应当发挥积极的引导、调节作用

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到科学引导,首先,应当积极出台一些有利于理财投资的政策,进一步完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和改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其次,要做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针对部分银行存在的信息不透明、运行情况不公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政府可引进国外的先进思想和个人理财管理制度,以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金融机构丰富理财产品,提高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首先应该针对不同居民,推出更多富有特色的,能满足居民个性化投资需求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所做的一切政策变化,都要以居民的理财需求为导向,在提升自身业务的同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养,必须要有一批专业知识扎实、职业道德高尚、投资经历丰富的理财师。最后,建立一套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做到让客户满意,让居民对不同的理财产品有更深的了解。

(四)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首先,社会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理财知识的宣传,在居民们常用的渠道对产品做详细的介绍,做到把产品明确的区分,把优劣势、风险和收益做归纳总结,让居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到各种产品的异同;其次,社会也可通过相关媒体单位在电视、报纸上刊登相关理财信息,引导居民更好的进行理财;最后,相关机构也应该让居民了解每种理财产品的功能,真正让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

四、结论

杭州经济发展迅速,居民的理财观念也在不断地改变,与时俱进。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理财的队伍中。投资理财是使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方式,居民需要结合自身的资金状况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投资,要避免因盲目投资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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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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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晓君.个人投资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2010,(8).

第9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

目前,我国部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甚至因此引发纠纷,使得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偏差成为当前理财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据了解,有80%-90%的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不了解,他们通常买一个理财产品赚钱了,下回还接着买;亏钱了,以后就不再买这种产品了;投资者基本不清楚理财产品为什么赚钱、为什么亏钱。造成这一认识误区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主观上,不少投资者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在客观上,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①

(二)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

1、重要条款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银行披露理财产品信息的主要载体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但是,由于理财产品协议条款繁多、品种各异,理财业务人员向投资者推介时,对于与投资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未必做到详细披露或充分解释。

2、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同,高收益需要以承担高风险为前提。个别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对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充分,甚至不惜弱化或规避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义务,以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

3、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信息披露不足。目前,多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相当困难。

4、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对象披露不足。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理财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收益推算方式及推算依据均较为复杂,商业银行在推介该类理财产品时,应履行更严格更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侧重于对理财产品本身的信息披露,对理财产品挂钩对象的披露严重不足,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得比较具体的信息,难以审慎地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

(三)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风险严重。

1、后续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足时,前期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可能无法按时足额兑付。如果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收回本金与收益的期限长于理财产品期限,则可能出现投资标的所实现的现金流不足以覆盖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的情况,导致银行将无法按时足额兑付客户的理财本金与收益,形成风险事件;或动用自有资金补充兑付客户的理财本金与收益,导致表外风险向表内转移,违背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

2、滚动发行运作模式,为银行在理财产品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提供了便利。在交易结构上,银行代表后续理财产品客户集合体运用后续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前期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而前期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也是由银行代表前期理财产品客户集合体进行出售。实际上,是银行同时代表两个(甚至多个)理财产品客户集合体,同时作为所交易资产的买卖双方的代表进行交易。而交易的定价以及支付结算方式等条款均由银行自行确定,导致交易不按照公允价格进行,在不同理财产品客户之间进行了利益输送和利益调节。

3、滚动发行运作模式,为银行在理财产品客户与银行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提供了便利。在滚动发行运作模式下,如果后续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不足以兑付前期理财产品客户的本金与收益,银行可能动用自有资金补充兑付客户的理财本金与收益。由于交易价格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公允价格,从而在实际上有可能出现银行与理财产品客户之间进行了利益输送或调节的情况。

(四)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及其资产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1、将不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放入一个资金池,混合运作管理。银行同时发行多只理财产品,不同理财产品的发行时间、期限、预期收益率、甚至品牌均不相同。但是,募集的资金都进入同一资金池,形成“资金池—资产池”的格局,资金池的投资收益与资产池挂钩,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无法有效界定和计算,实质上形成不同理财产品客户之间的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2、对不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共用一个账户、分列明细账的运作管理模式。部分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将不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置于同一个账户进行投资运作,并通过记录明细账的形式将每个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进行区分。这种运作模式虽然能够界定和计算每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但在其中某个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事项导致相关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时,将导致共用该账户的其他理财产品及其资产的投资运作、以及客户本金与收益的兑付无法正常进行、甚至被迫中止,风险在不同理财产品之间传递。另外,这种分列明细账的做法使得银行拥有将不同投资收益的资产记录在不同理财产品账户下的决定权,完全有机会在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

3、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自营账户进行投资运作。部分银行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自营账户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并通过记录明细的形式将每个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与自营资产进行区分。这种运作模式是多个理财产品共用一个账户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存在多个理财产品共用一个账户的缺陷。另外,采取这种分列明细账的做法,银行有可能会在理财产品与自营业务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

(五)部分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套利。

1、利用理财产品变相进行高息揽储。在银行吸存压力加剧的情况下,部份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是理财资金未进行实际投资,而直接通过银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按产品预期收益兑付;二是在收益存在缺口时,银行通过直接划拨等方式将其他渠道的盈利来填补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缺口,即违规转移内部收益。

2、利用理财产品调节监管指标。一种做法是银行通过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存贷比指标,其更常见的做法是银行间互持,两银行可通过理财产品渠道,对敲信贷资产。操作模式是,信贷先“出表”,变成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然后通过投资他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又进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3、绕过监管规定,提供表外融资。部分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贷款投向时,发行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于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由于理财业务创新发展速度快,而目前的监管文件大都针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各文件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匹配的监管体系,导致不同监管文件对某些问题重复规定、规定不一致以及监管真空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更多地采取禁止后续发生的监管措施,较少看到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公开报道。

二、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纠正投资者的认识偏差。

1、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或自律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编写银行理财产品普及教育材料,免费赠送给投资者,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专门栏目,以便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学习阅读。这些普及教育材料应对目前银行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进行较为通俗而详细的介绍,并随着理财产品的不断更新而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2、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理财产品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特色的理财产品教育活动。这些教育活动可以根据投资者投资偏好进行划分,分别针对理财知识、风险控制和资产配置、个性化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这些服务信息既可以通过现场互动讲解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提供。

3、银行业整体应整合资源建立一个统一的、长期的、专业的理财产品咨询平台,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又能给投资者进行讲解的专业人才,轮流坐班,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的方式给投资者答疑解惑。

4、发挥主流媒体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影响力,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理财观。通过媒体宣传,让投资者认识到银行理财不等于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高(低)风险的产品不一定有高(低)收益、购买产品以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对别人合适的产品不一定适合自己;引导投资者形成“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理财理念;突出“卖者有责”的理财文化,形成市场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范运作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建立健全监管文件体系,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管理。

建议重新制定一套完整的理财业务监管文件体系,内容涵盖理财产品研发设计、宣传销售、投资运作管理、信息披露、人员管理、投资者评估、理财产品评价等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在内容上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监管文件体系;坚持明确、统一、差别化的监管原则,通过具体监管指标的设置,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专业化和规范的运作管理能力来扩大市场份额。

1、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活动。监管机构通过设置相关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级分类,对其研发设计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投资标的范围等进行差别化监管。

2、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宣传理财产品,不夸大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不隐瞒理财产品的可能风险,不进行过度销售、误导销售或欺骗销售。

3、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活动。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充分披露原则、全流程披露原则,将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告知、提供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金融信息知情权。

4、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首先,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控制理财产品与资产的期限错配风险,理财资金新投资资产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的剩余期限;对于已有期限错配风险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整改完毕。其次,商业银行应当为每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募集户、兑付户、托管户和投资户,进行独立的运作管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及其资产的独立性。

5、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人员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对理财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资格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与退出、奖励与惩罚机制,确保相关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另外,在建立健全监管文件体系的同时,监管机构还需加大监管文件的执行力度,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商业银行的违规成本、降低其违规的收益预期,引导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形成良性竞争的理财业务发展环境。

(三)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对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借鉴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相关做法,定期从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达到理财产品余额一定比例时可不再提取。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用于赔偿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风险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高风险资产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信贷类资产等低流动性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在出现导致风险准备金减少或影响风险准备金使用的事件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予以补足,确保风险准备金时刻具有相应的赔付能力。

第10篇

一、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2004年起步以来发展迅速,年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同时,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社会融资规模11.7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8%,有效的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工具,成为连接居民储蓄资金和直接融资的桥梁。

据统计,2011年160家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1750亿元。2012年,18家主要银行为投资者带来2464亿元收益,年化收益率是4.11%,比存款利率3.25%要高。在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某地区金融机构对公理财业务的发展

各家银行投资方向具有较高的同质化倾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以及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货币市场基金、回购、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机构理财产品、本外币货币资金市场安全性较高的其它投资管理工具等。

理财资产配置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对一配置模式。单一理财产品对应明确的单一资产或资产组合,并对产品项下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二是一对多配置模式。单笔资产可能对应多笔理财,并按配置比例计算资产收益。三是多对多配置模式。银行将各种期限、类型产品募集资金集合后,同时对应资产池内的多个资产。

工行某地区分行从2006年开办对公理财业务,是全国首家推出对公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同时确立了对公理财业务品牌―“共赢理财”,为各类对公客户推出了多款优质理财产品。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品种有工银共赢产品、专户法人理财产品(固定期限)、工银货币基金。

农行某分行的对公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安心快线、安心得利、本利丰、汇利丰、进取增利等系列产品;中行某分行自2006年开办对公理财产品,主要产品分对公结构性理财、中银日积月累、中银债市通、中银集富等理财产品;建行从2008年开始办理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品种有“利得盈”、“建行财富”、“日鑫月溢”、“乾元通财”等。

三、对公理财业务主要风险表现

在国内市场尚不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未完全树立的情况下,随着理财产品的国际化程度与创新力度的加大,产品类型日趋多元化,投资领域也逐步从低风险向高风险领域拓展,一些潜藏在理财业务合作模式、理财产品设计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风险逐渐显露出来,2011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出现下滑,部分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引发不良社会反应,从而影响银行声誉甚至市场稳定。2012年11月30日,数十名投资者聚集在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门前,要求兑付一款名为“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其后,工行、中信银行等相继被爆违规发售理财产品或遭遇兑付危机。因此,在全面把握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银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增强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公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法律风险

理财产品销售对于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不加区分,同时夸大宣传,过分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隐瞒了投资风险或风险揭示不到位,误导投资者,产品运行期间缺乏持续的信息披露措施,这些现象一旦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欺诈、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都将会对理财合同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声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讲,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需要对客户承担本金和收益损失。但是,由于理财产品是由银行发行,大多数投资者是基于银行信用才购买,再加上普遍存在的风险提示不充分,所以一旦发生理财产品亏损或低于预期收益率,就极易引起纠纷。当出现大幅亏损时,银行很难置身事外。必然对银行带来一定声誉风险。

1、因内部流程问题导致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用于产品测试的数据信息和质量发生偏差,或未经充分测试的错误定价,这也是导致声誉风险的产品原因。

2、因为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不恰当地营销行为,即“将产品卖给了不该卖的人”,这是导致声誉风险的销售原因。

(三)操作风险

相对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理财业务属于新型业务,由于内部管理、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而存在的操作风险。同时银行员工当高利贷掮客,也是出现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

(四)市场风险

各类理财产品涉及货币、债券、票据、股票、外汇、黄金、期货和期权等多个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调整、利率的变动、汇率的变动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化等等,每一个投资市场的风险都会传导到理财市场。

(五)系统性风险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规模逐步增大,会在一定期间内出现大笔存款流入、流出银行体系,使银行本身的存款也变得更加短期化和波动化,这将使部分中小银行的存贷期限错配问题更加严重,这已经是一种系统性的风险的萌芽状态。

四、对公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的风险防火墙,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外溢效应。严防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合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建立严格的合作检查制度,及时跟进理财产品投向客户的经营、项目的进度,确保理财产品归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2、加强准入环节客户行业、信用评级、项目、合作信托公司等的审查;加强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的审查等;加强对融资客户风险敞口管控。信贷替代类自营理财业务纳入融资客户的授信额度管理,100%占用融资客户的授信额度。

3、加强投后检查、理财资金支用监管以及用途监控、加强产品兑付管理等。一是针对理财业务的特点,分别对自营类与类投后关键风险点进行识别,制定客户日常监测、专用账户、抵质押物、风险分类、交易背景等方面的规定性动作。二是加强理财业务专户管理。对理财资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防止企业通过网银等渠道随意支付理财资金;加强对理财资金用途的审核,对与约定用途不一致的申请,坚决不予审批。三是将理财业务的投后管理纳入到跟踪预警会,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示风险预警信息。四是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及拨备计提。对信贷替代类自营理财业务比照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进行分类,准确揭示理财业务风险。

4、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内部控制。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介绍,利于投资者理解产品,掌握产品的核心要素,让客户充分理解“买者自负”,从而有效避免产生纠纷;其次,理财经理认真对客户进行评估,或者指导客户重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达到与购买理财产品对等的风险等级。

5、优化完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各家银行风险管理手段各有不同,但总体以授权、授信、限额三大工具为主体,较好的起到了保障业务稳健运作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工具的有效性不足,有待优化的问题。风险管理工作的创新重点应该放在工具的优化上面,首先是能使得工具的简洁有效,帮助我们及时清晰地识别风险、充分有效地控制风险;其次是工具的前瞻性,更多的使用诸如压力测试工具、VAR工具等更具前瞻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第11篇

一、引言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缺乏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因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表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的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目前,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风险情况:

(一)投资产品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个人理财产品时下都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市场环境日益变化,大大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风险水平。

(二)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表外信托业务。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一方面是推进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将给银行酿成苦果。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隐藏很大风险。

(三)产品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基层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利率和汇率风险。个人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有相当一批理财产品是双币种,即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仍然较大,一旦汇率出现波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效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其外部环境构造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2006年4月18日我国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2006年6月,银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从产品开发设计、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处理客户投诉机制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加以提示并提出具体要求。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法规依据和保障。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该通知对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更是无从谈起。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

3、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第12篇

银行在个人理财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也包括银行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时下,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币理财产品都是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并不是没有市场风险的,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提到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若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就会相应增加。

(二)流动性风险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多为储蓄型产品。储蓄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常常被投资者忽略,那就是流动性风险。储蓄型理财产品往往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合同,银行理财产品要求的金额也较大,在投资者急需用钱,产品又没到期时,一旦投资者提出“提前支取”,就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将损失提高利率的机会收益。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选择人民币理财的投资者却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产品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按照一般的理解,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在很多情况下,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银行基层网点“理财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的考核体系下,为客户理财时,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银行不过是变了个营销方式的印象,购买愿望并不强烈。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

(五)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控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的制定,对解决当前国内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办法》和《指引》既适应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银行业国际竞争的要求。业务创新是动力、防范风险是前提、规范管理是基础、外部支持是关键,这一精神贯穿在《办法》和《指引》中。《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意识,两条原则,三项制度”。“一个意识”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意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和专业化服务是其精髓,商业银行从产品开发设计,到销售推介和资金运作,都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两个原则是指“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办法》和《指引》十分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三项制度是指“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二)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

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于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如果只限于固定利率债券(票据),或者虽不是固定利率但可以准确测算出到期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如零息债券、外汇理财资金的打包销售等),商业银行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期限错配风险进行测算与评估。在缺乏充分的期限错配风险对冲手段或转移工具的情况下,相关理财产品应当与相应的投资组合在规模、期限和流动性等方面相匹配。对于浮动收益型投资组合,商业银行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股市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对于风险投资收益曲线可能向负值变动,或者风险加权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合同中设置终止条款,尽可能减少银行与客户的损失。

(三)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四)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