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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时间:2023-08-02 17:15: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第1篇

【关键词】 银行 资产 证券化 运作构想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关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具体运作机理为以下几点。

1、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

常规的做法是:银行选购资产后,在银行设置资产池,银行以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的名义,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需求展开全方位分析,进而以分类、估算、考核等手段,选择风险比较小、现金流量比较稳定的银行资产,确定待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在所有权方面,归于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涉及到贷款组合的概念。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银行本身的特定资产,SPV合法承接银行的过户资产,便于将银行发起者破产风险的负面影响,降至可承受状态。银行以“破产隔离”的方式,为原始权益者的其他债券主体,提供发行者破产时合法的追索权利,侧面要求构建特殊目的载体时,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严格的经营行为限制条件,譬如债务限制、重组兼并限制、独立董事维护等。

3、证券化结构的完善

在确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适时要涉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我们需要以此作为约束、规范、强调相关权益者权利、义务等的依据。就目前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情况来看,除了出售贷款组合的银行,还有第三者的贷款服务合同,当这些贷款第三者,与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之后,银行必须在设计证券结构的基础上,根据银行资产池的现金流特征,以及结合投资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级等,对信贷资产进行包装,使得证券化的结构趋向于完善。

4、本息偿付和剩余现金的分配

银行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后,现金流中包含了投资者的偿付本息。在为投资者偿付本息时,银行将部分规划好的现金流,委托指定的机构,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偿付本息。具体的偿付时间,以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资产池的其他现金流,还需要支付相关的服务费,如果还有剩余,则由银行、SPV按照协议合理分配,适时方可结束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选择

在以上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品种的选择,是保资产证券化结构合理化的基础条件,为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我们可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划分为基本产品和衍生产品。

1、基本产品

基本产品有三种:第一种是过手证券,当证券出售后,其金融资产池的所有权,会直接转移至投资者,被证券化之后,金融资产等,会被移出资产负债表中,并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偿付期限,处于不固定状态;第二种是资产支持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现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偿付本息的份额,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偿还,但不需要承担提前偿付产生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时间支付本息,具有超额担保的特点;第三种是转付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半年度偿付本息,拥有前面两种基本产品的特点。

2、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同样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担保抵押债券,以偿还时间作为债券组合的划分,并按照组合情况,确定偿还本金的方式,另外担保抵押债券的期限、利率、风险和偿还模式等,都要兼顾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情况,一般以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为核心,在归类投资者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筹资成本的产品,能够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第二类是浮动利率债券,包括利息的偿还额度和还款时间,都会随着利率的改变而有所调整,这种类型的衍生产品,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利率指数为基准,在每个月度调整一次,同时衍生出“反向浮动债券”,以保证在利率变动后,依然能够保证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类是剥离抵押证券,用两种利率不同的证券进行组合,两类证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贷款产生的本息,譬如一级抵押贷款组合,可剥离为溢价证券和折价证券,两种的息票利率分别为14%和6%。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条件

除了银行资产证券化品种的选择,运作条件的明确,同样是保证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顺利进行的关键。银行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面临不同大小的交易结构风险,譬如违约风险、损失事件等,为此笔者建议按照以下的条件,实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1、银行现金流的稳定性,必须可预见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大小很大部分取决于现金流的稳定性。现金流的循环程度,以及所能产生的本息稳定性程度,都要在证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断证券化风险的大小,同时能够使得现金偿还更为科学合理。从借款人的视角,银行资产的证券化,相当于用其偿付给银行的贷款现金流,作为投资者本息偿付的来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决于现金流量的循环能力,因此银行现金流的稳定,必须具有绝对的可预见能力。

2、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

这一点在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强调的时,当银行以真实出手的方式,将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银行应该按照既定的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资产池的组成情况进行检查,提前做好破产清算准备工作,将资产池与破产结算内容进行隔离,这样才能够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绝对保护。

3、明确法律规范条件和税收待遇

被证券化的银行资产,为确保交易结构的严谨性,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范条件,为参与者提出更为权威的承诺,这一点与银行证券化的顺利运作息息相关。至于税收待遇的商榷,要考虑SPV的经营行为,同时对发行条件进行改善,在保证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和创造有利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优惠的税收待遇。

4、质量和信用等级具备可评估性

银行资产证券化,在明确正式实施之前,风险和收益可以说是参半。我们将银行资产进行捆绑组合,并组成了资产池,其质量和信用水平,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息息相关,只有具备可评估性,透过相关的数理统计数据,预测资产的坏账风险和离散程度,方可让证券化的资产更为贴近市场,并具备比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

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担保业是资产运行风险的重要基础保障,我国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同样需要借助担保业的专业化力量,让信贷资产的流动能力、变现能力更强。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以便在现金流出现问题后,能够行之有效地承担本息支付业务,助力银行资产证券化成功运行。

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思路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所需遵循的原则,有“循序渐进”、“经验借鉴”、“扶持参与”等。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需求和承受状态等,再尝试性扩大规模,在此期间,必然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参与,提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运行环境。至于运作的方法,首先尝试将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不良资产之后,针对银行的盈利能力状况,通过资本市场,招募有合作契机的投资者,中建信用关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将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后,考虑到住房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流动性差等特点,但未来有现金的流入,对此可尝试将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汇总组合,形成贷款群组,再以现金的方式购入,这样就能够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弥补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业贷款的证券化,目前银行所占的工商企业贷款中,占了银行全部贷款中的70%,当经济结构出现调整后,贷款的结构性也需要随着调整,此时如果将贷款证券化,就能够解决贷款规模化和期限长的问题,让银行在创造贷款来源的同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水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机理、品种选择、运作条件明确和运作思路提出,但考虑到金融市场运行条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笔者建议除了在金融实践中,灵活参考以上的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方法,还需要不断归纳和总结出其他的运作经验,作为本文研究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陈凌白: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微观效应实证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2] 冯留锋: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6).

第2篇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彭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2]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设立的用于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的载体。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页

第3篇

摘 要 自从吉林大学发生债务危机后,关于高校的融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探讨高校融资问题,在阐述高校融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可行性和操作流程,并比较了资产证券化融资与长期贷款融资、租赁融资的优势。最后,探讨了高校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高校融资 现金流

一、我国高校融资的现状

我国高校面对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形势纷纷进行多种渠道的自主融资,学校自筹资金在高校资金结构中的比重呈逐渐上升趋势。逐渐形成了以政府拨款为主,学杂费、银行贷款、校办企业与社会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为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

(一)政府拨款仍然是高校融资的主渠道

高校扩招后的2001年-2006年的6年间,普通高校总投入为12027.65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普通高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为46.11%。由此看出,政府拨款仍然是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学费收入是高校资金的重要来源

高校学费和杂费收入从2001年的282.4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857.5O亿元,六年增长了三倍多。占普通高校总投入的比例也从24%增长到了29%。可见,高校收费已成为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途径。

(三)银行贷款是高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的教室、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各高校纷纷对原校舍进行改造,或建设新校区。但是,高校内部无法解决高校扩建的资金需求。面对教育投资的“瓶颈”制约,银行贷款成为高校的首选。

二、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国家政策的宏观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手段、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在此法中指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高校可以进行自主融资,提高了融资的积极性,促进了融资战略的制定、模式的创新。

(二)教育投资新观念的转变

近些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已经突破了原来固有的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视作一种投资行为,这使得高等教育融资就成为可能,从而为高校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有适宜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标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按照美国证券委员会的定义为“将企业(卖方) 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高校的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属于较为优质的资产,在未来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如学校的学费,这样证券的收益支付有了保证;此外,这些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变现,并且变现能力比较强,一旦必须将该抵押物变现时,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最后,高等院校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三、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从欧美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多种资产被成功的证券化。这些资产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一是抵押、担保贷款,如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等;二是各种应收账款,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转账卡应收账款、贸易应收账款等;三是各种有固定收入的贷款,如航空机票收入、收费公路或桥梁和其他公用设施收入、航空或铁路客货运收入、税收或财政收入和出口收入等;四是各种商业贷款,如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供膳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等。

“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这形象而生动的反映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适合证券化的资产首先应该是优质资产,而非不良资产。把高校中最优质的校园资产呈现在投资者面前,通过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大量资金。

(一)构建资产组合,组成资产池

高校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是原始权益人,即高等学校,拥有教学楼、学生公寓、体育场馆等存量资产。原始权益人将目标资产进行估算和考核,并根据自己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的数量,将资产汇集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具体运作中,考虑到一所高校的目标资产规模可能相对较小,可以在省域范围内或教育管理部门牵头,将多所高校相似的目标资产整合,组成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池。

随着高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学生自费上学已成为现实,目前,学费收入已成为高校收入中主要来源。虽然学费收入在高校的资金来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高校的收费并没有完全市场化,学生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也就在20%~25%之间,高校在培养一个大学身上面是需要补贴很大一部分,因此依靠学费收入并不能缓解高校资金短缺的现状。而通过学费收入为基础的证券化可以使高校在短时间内筹到大量的资金,用来改善高校的办学状况。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高校将在一定期限内的学费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将学费收入付至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账户,该SPV通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当高校增加新的学生后,所得学费立即被出售给SPV,并从SPV机构获得相应资金,以上过程是一个在一定年限内(具体期限根据所筹资金量而定)循环进行的过程。

(二)SPV设立的选择

能否成功设立SPV,使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运作的根本前提。因此,高校对SPV的设立应该谨慎。目前,设立SPV 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目前成立的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附属融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充当SPV;二是由实力雄厚的券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SPV; 三是高校自己设立SPV;四是利用国外的SPV。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首先是高校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其次,实现资产转移,即高校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殊信托机构(SPV)。再次,SPV以该资产池为依托,发行债券。最后,SPV用发行债券筹集的收入向高校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并负责对债券还本付息。如果高校未能定期偿还,则由担保机构(商业银行、金融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负责处理。这一债权方案是按照国际上证券化运作的基本模式操作的,它对资产的质量要求较高,这是因为债券的按时偿还是由资产的现金流特征决定的。

四、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与长期贷款融资方式的比较

国内银行贷款是高校筹资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筹资方式一般与高校的资信挂钩,那些实力不够、品牌形象不够的二类高等院校很难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而资产证券化融资没有高校信誉的限制,只要高校拥有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基础资产(如学生公寓的每年住宿费收入等)就可以进行证券化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资金来源比较广、期限长,并且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信用增级,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知名度。

(二)资产证券化与租赁融资的比较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指由供应商购买这些租赁物件,并租给高校使用,而高校利用其每年的教育经费或者办学收费的一部分用于承租设备的租金支付。租期届满,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校设备紧缺、资金不足的压力。但是与资产证券化相比,租赁融资要求高校的信用好、实力强,且融资成本相对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高,只能适用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如设备等的融资上,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

五、高校开展融资的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

教育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投资风险小,并且回报率高的朝阳产业,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计算,90年达国家高等教育的投资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及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回报率可以高达20%,这个比率将远远高于家电等产业的年收益率。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将从高校的优质资产中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购买的证券又具有低风险的性质。

(二)促进教育产业化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确切地讲是以人的素质为对象的人力资本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和整合,但是教育带来的收益又不是完全内在化的,所以建立完全有效的市场体系不切实际,因此,可以用替代的方式建立模拟的市场,即通过资本市场来促进教育产业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源重组

资产证券化可以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高校的结构调整和整体的资产重组,可以对重复建设的院系、专业、实验室等进行大规模、广范围的资源重组。对高校而言,不仅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局面,同时高校资源设备的建设与重组也是关键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挖掘物力人力,做到物尽其用。

(四)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校的知名度

高校知名度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在资产证券前,为了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发起人,SPV 都会倾向于知名度高、办学质量好、信誉好的高校的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而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和第三方担保都会强化资本市场对高校产业化发展的兴趣和关注,从而增强了高校在学生和投资者心中的地位,打造更好的高校形象,为高校的扩大生源提供了基础。相对应的是高校为了维护这种良好的形象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地位必定会加强自身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的改进,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从而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

(五)可以化解商业银行对高校贷款的利率风险

过去高校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贷款,具有一定的贷款风险,实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把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及提前偿付所产生的在投资风险主要由证券的购买者承担。

参考文献:

[1]闫昊,韩冰.高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技术与管理创新.技术与管理创新.2008.11.

[2]蒋哲,黄祖平.高校债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3]姜燕.高校资产证券化浅析.经营管理.2008.11.

[4]魏乾梅.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下高校融资机制研究.会计之友.2010.3.

[5]孙凌峰.浅析高校融资渠道.中国总会计师.2010.2.

[6]郑锦荣.浅析资产证券化在高校融资中的应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5.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基础资产资产池风险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第5篇

新规定可以总结为六个方面:第一,基础资产扩大;第二,实行破产隔离,可以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第三,提供更宽泛交易平台,允许做市,增加流动性;第四,明确另个月的审核筑起;第五,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的降低成本增加了可能性;第六,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它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该规定较2月26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删减和改动,这些变动集中在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范围、发行方式等,这些争议点也恰好反映了上述问题是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和重点,我们接下来讲对此进行分析。

所谓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对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现金流折现,按折现值进行交易。从理论上来说,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都能够进行证券化,例如,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实际上,IPO是以未来股息为基础的无期限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是以信贷利息、某项受益权为基础的有期限证券化。

某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以未来的收益性换取当前的流动性,即开展了一次融资。为什么会有这项需求?如果某主体在资质上无法进行IPO或者银行融资,但是其中的某项资产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就可以单独进行证券化。目前,国内开展的证券化业务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等现金收入稳定的资产,就是这个原因。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于期限灵活, 融资期限根据证券化资产及其收益状况、融资用途而定,有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资金用途不受限制,企业融资的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贷款或者进行投资,资金用途不受限制,无需披露。

目前,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都开展了该项业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贷资产的优势,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保险公司有保费收入的优势,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该项业务,人才集中,业务机制成熟。在券商领域,目前共有包括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在内的八家券商已发行相关产品,其中中金公司发行规模达198.4亿元,中信证券发行规模达61.17亿元。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以公告形式《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券商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中,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没有列入,证券化资产可以在公开发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没有实现。此规定是几大金融系统博弈的结果,也许是考虑到系统风险,我认为,这基本扼杀了券商做证券化的唯一优势——即托管了数量巨大的限售股,此外,证券化资产无法公开发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大大降低了流动性和吸引力,使得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无任何优势可言。

资产证券化有三个环节,第一,寻找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也是业务的关键;第二,产品设计,包括增信、评级、结构化等环节;第三,销售。

对于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面临的困难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一样:1)如果资产主体优良,可以直接从银行贷款,不好的资产又卖不出去;2)当前融资成本,至少要到6%,加上投行、资管、销售通道,将近9%,成本太高,银行贷款利率只需要6%;3)整个产品发行周期在半年以上,所以发行规模如低于10个亿以上,就无经济价值。

个人认为,在券商做证券化无显著优势,对该业务,可熟悉原理、流程和利益关系,在平时的传统业务活动中,特别是在面对大型企业和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中,涉及具有稳定现金流且规模较大的资产包时,及时沟通探讨,发现这类业务机会,而无法做到大规模的去发掘业务机会。

下面是一个招商证券的证券化产品基本交易架构示例的图例:

招商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第6篇

2013年以来,盘活存量货币成为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国务院总理多次提出要盘活存量货币,其涵义就是不轻易增加央行高能货币投放,而是鼓励商业银行等多种途径的信用创造,让沉淀的资金流向实实在在的既有商业效益又有社会效益的企业,从而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在盘活存量货币的大背景下,管理层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成为一种趋势。可以预计,管理层未来将逐步放开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严格规定,加快发行流程,取消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制,将令银行更有动力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

那么,盘活存量货币如何寻找突破口呢?

市场一致认为,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是突破口(信贷资产占银行资产比例大约47%),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加速推进的迹象,目前银行有多少信贷资产可以盘活呢?

信贷资产有效转移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主体包括居民和非金融性公司,贷款结构包括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居民的短期贷款一般包括消费信贷以及经营性短贷等,而居民中长期贷款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对非金融性公司贷款也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流动性较强,证券化意义不大,因而盘活信贷资产主要考虑的是金融机构对居民和非金融性公司的中长期贷款,这部分贷款大约占贷款总量的50%。

截至2013年6月,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为37.89万亿元,这里大概有12万亿元是住户中长贷,26万亿原为企业中长贷。那么可以盘活的信贷资金占社会融资余额的比重将近38%。

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通常有两条途径,其中一条是传统的盘活方式,主要指将信贷资产进行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优化配置;另一条途径是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腾挪出资金进行优化配置。

银行现行的信贷投向有将近50%投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对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清理将令平台资金难有增量,房地产企业同样面临着调控加大,泡沫破灭的风险,且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那么银行信贷结构该如何调整呢?

我们发现,从人均GDP、工业化水平和人均电力消费量等指标来看,当前中国相当于日本上世纪70年代中期。

1973年后,日本经济增速开始下台阶,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快速上升(日本第三产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改变。其中批发零售行业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下降,服务业占比上升;金融保险、房地产和运输通信行业占比较为稳定)。

第二产业进行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第二产业中以纺织业为代表的轻工业和以钢铁、化工为代表的基础原材料类重化学工业的没落,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加工组装型重化学工业(以机械行业为代表)的振兴。这种调整令日本经济保持稳定的中速增长、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与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的结构性调整相对应,日本央行在经济由高速向中速增长转型的过程中,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而并未进行大量信贷刺激。银行信贷在制造业和非制造业之间分配也发生了变化。日本制造业信贷占比快速收窄,非制造业占比略有回升。在非制造业中传统零售业信贷占比快速回落,而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占比出现快速上涨。

中国当前面临的要素约束和日本上世纪70年代有很多类似的地方。劳动力进入供需偏紧时代并伴随着工资快速上升,工业用地低廉的时代将逐渐过去,能源和环境对经济的约束力在加强。投资边际回报已经降到很低,金融机构和企业杠杆不断升高,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未来几年,中国投资实际增速难现2009-2010年的高增速。劳动和资本对GDP的贡献将降低,唯有技术进步或要素跨部门流动才能够让经济保持增长,如果我们对中国的技术进步前景不乐观,那么就只能冀望于调结构来释放改革红利了。

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伴随着一些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新兴行业的兴起,银行信贷投向的变化也与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一致。

在2013年过去的时间里,我们虽然看到了制造业贷款占比不断下降,但是房地产业贷款在不断上升,服务业和基建贷款占比也有所下降,这种贷款结构看似并不合理。

但从各行业贷款增速看,虽然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占比略有回升,但是其贷款增速却在下降(由于其贷款基数大),银行对传统的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传统制造业、建筑业的贷款增速有所下降,而对新兴的计算机信息传输、住宿餐饮以及金融业的贷款增速在不断上升,这也符合目前的改革方向。

由此,未来银行信贷投放也会随着改革的进展而从传统制造业、房地产和基建向服务业转移,这与日本转型期贷款投向较为一致。

在日本经济转型期,信贷在部门间转移非常明显:从1970年至1990年,制造业贷款占比从43%降低至16%,非制造业贷款占比从49%上升至65%,个人贷款从6.5%上升至13%,而政府部门贷款变化不大。

中国步入转型期之后贷款的部门间转移是否已经发生?

制造业部门去产能导致投资增速逐步下滑,对贷款的需求也出现下滑;房地产企业前期库存去化比较彻底,资金回笼充分使得地产企业贷款需求并不强烈,加上政策限制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银监会下文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不得新增也抑制了部分融资平台贷款。由此,我们看到非居民的中长贷和短贷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与之对应,居民短期贷款略有回升,而中长期贷款回升比较快(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贷款从非居民向居民转移的趋势已经形成,未来还会延续。

证券化即是去杠杆

从2005年到2008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大约700亿元,次贷危机令其停滞了两年,从2011年开始资产证券化再次启动。但银行因自身和制度两方面因素,对待资产证券化的态度一直不太积极。2013年以来,因高层的积极推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呼声再次高企。

信贷资产证券化如何操作?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到底是加杠杆还是降低杠杆,是否会反而增加银行经营风险?银行如何才会有动力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些问题不解决,资产证券化仍是前途未卜。

资产证券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是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其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现金资产证券化。

而我们所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根据基础资产类型不同,狭义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大部分居民中长贷属于此类)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企业贷款属于此类),前者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后者以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为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为:贷款发放机构将贷款合同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进行融资活动,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去杠杆”就是降低经营主体的资产负债率。企业和政府部门去杠杆很容易理解,而金融机构去杠杆则有些令人费解,因为金融机构本来就是利用杠杆来提供金融服务的。

中国的金融机构负债/GDP的值与日欧相比还有很大的空间,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国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已经非常高。为何中国金融机构需要去杠杆呢?

金融需要去杠杆,主要是基于过去利率管制和贷款投放限制导致银行不断发展表外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风险不断加大。更确切的说,是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需要通过压缩同业业务和一些表外业务来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虽然金融去杠杆会带来经济失速风险,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转移银行信用风险之外还可以适当弥补同业和表外收缩对银行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政策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所得资金引导向中小民营企业放贷,还能缓解经济失速风险。因此,去杠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制度改革是动力

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2012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初步将所有银行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总额度设定在500亿元。近日传闻,银监会和证监会牵头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文件,拟取消额度制。这将成为“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从2012年5月的通知下发至今,市场仅发行了总额合计228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不足500亿元上限的一半。获批银行为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汽车和上汽通用财务公司。其中除国开行101.66亿元为最大发行之外,其他各家银行均在30亿元。从获批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看,主要为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而并没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由于风控严格,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银行表内风险最低的优质资产,银行不愿意剥离这部分资产;2.发行制度成本较高。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在1-2年,而发行流程在6-12个月,在产品发出时多数入池资产已重新更换,成本较高;3.资本耗用大。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需自持5%以上的次级档,风险权重一般高于普通贷款,资本耗用较多;4.收益率较低。目前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发行利率在4%-4.5%左右,显著低于AAA 级企业债,甚至低于不耗用资本金的国开债。

如果仅取消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制,在发行制度设计上并没有放松,并不能拉动银行将大量信贷资产证券化。如果盘活存量需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上做文章,那么,对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严格规定首先要放开,其次是加快发行流程(近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有加快迹象)。

与前些年的资产证券化相比,本轮资产证券化还有一些值得期待的地方,如扩大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种类、扩大了参与机构的范围、强制风险自留、优化了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方式等。

据悉,上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主要集中于国开行和大型银行。而本轮试点阶段,相关部门鼓励更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都有望参与其中。

更为重要的是,本轮资产证券化将允许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和“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入池,与前些年相比,范围明显扩大。此举意义重大,除了有助于化解银行的金融风险外,还可为基础设施等领域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公司融资负担,亦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对于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相当于降低了它们的融资难度和信贷门槛。

而最受市场关注的,还是地方政府平台贷也被明确纳入到基础资产范围。有业内专家认为,其实,银行方面最想出售的就是这部分信贷资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许会成为探索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一种有效尝试。

硬币有正反两面。正当市场都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后的首单产品面世兴奋的时候,也有不少市场人士回忆起了当年美国的次贷危机,银行把没收回来的个人贷款打包出售,结果过了头,出现危机。虽然目前看来银行出售的多是优质资产,但随着市场的成熟,银行可卖的优质资产卖完了,自然会出现不良资产,银行转移了风险,申购机构却要承担风险。

而从首批试点银行的信贷化资产来看,银行都是拿出了质量比较好的资产,房地产贷款和地方政府平台贷款都不在此列。正因为银行真正想出售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但由于违约风险等问题尚难以处理,这反而让市场的担忧剧增。

以国外经验来看,房地产贷款是很好的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其贷款的现金流固定,惟一的风险是早偿和逾期的风险,但是把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就能有效规避。房地产贷款是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产品。而且如果银行配售的产品风险大,银行自身也会首先遭遇风险,所以对于很多银行“甩包袱”的说法不太准确。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主要投资者,很多产品是银行互相持有。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发起者,又是最主要投资者,这不利于信贷资产的分散化。广东银监局对此给出建议,有关部门引导并鼓励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偏好资产久持,流动性需求较低的非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投资,稳步扩大投资者范围,以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功能。

助力经济结构转型

通过信贷资金的行业和部门间配置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存量信贷资金进行盘活,不仅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而且可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令消费优化升级,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投资和出口拉动GDP的格局。

6月以来回购利率中枢抬升,从而挤压银行同业业务利差,造成银行同业业务收缩并去杠杆,会进一步抑制信托、票据等社会融资扩张。

包括回购利率的各项货币利率上升,将从量价两方面影响实体经济流动性,导致融资成本趋升,融资总量趋降。一方面,由于票据利率的大幅上升,在监管和利差收窄双重压力之下,银行票据类买入返售将出现收缩;另一方面,融资总量的走势与企业债券净发行量高度一致,源于大量表外融资利率已市场化,因而货币利率的上升将对后续融资总量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部分对冲金融机构去杠杆而导致的融资总量的下降,从而避免经济失速风险,这也是盘活存量资金的目的之一。

当商业银行把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可以腾挪出更多信贷空间,加上政策导向,可以为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增量信贷。存量信贷在产业和部门间的优化配置可以压缩一些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迫使这些行业去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政府在信贷政策上引导资金从传统产能过剩行业向新兴行业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从2012年开始,制造业投资增速持续下滑,2013年前6个月降至17%。上游采矿业、煤炭开采、钢铁、非金矿采选业投资增速都出现了下滑。中游制造业中的纺织、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等行业也出现了快速下降。

与制造业产能过剩形成鲜明反差,服务业存在巨大发展空间。从16家上市银行贷款投向数据可以看出,银行在贷款投向上已经对服务业有所倾向。

从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各行业投资增速看,住宿餐饮、软件信息、文化娱乐、计算机通信都维持较高增速,未来服务业有望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并且抵消传统行业去产能对经济的负向拉动。

过去银行信贷倾向于给企业,助推投资扩张,通过投资创造货币信用。不过,最近3年的信贷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居民信贷增量占比升至30%以上,近年的钢贸事件、企业跑路事件都告诉银行有实物担保的企业信用未必可靠,反而是用诚信记录担保的居民信贷更值得信赖。

境外消费是近几年兴起的消费风潮,体现了消费升级理念。境外消费包括居民在境外购买商品和在境内通过网络购买境外商品。

淘宝网“海淘”体现了居民在境内消费境外产品的基本情况。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海淘消费总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17%,高峰在每年的1-2月。同期国内网站购物同比增速64.7%。从地区看,二三线城市的海淘消费总额增长132%,超过了一线城市。

第7篇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

1. 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 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 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 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 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整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三)离岸资产证券化的不足

1. 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离岸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障碍是外汇管理制度,因为通过“离岸资产证券化模式”筹集的是外汇,还本付息也得是外汇,但资产的现金流是人民币,而中国尚未实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如何把现金流从人民币换成外汇成了一个大障碍。

同时,以离岸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必然涉及向在境外设立的SPV转移作为证券担保的资产,而 这些资产往往是已建成项目的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由于我国目前现行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列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因此,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融资规模须纳入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融资条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审核。

此外,汇率的变化也使外汇现金流的稳定性受到。

2.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都在海外进行操作,投资者也是海外的,因此,对国内的证券化发展很难起到较大的促进和试验作用。

二、机构以信托方式处置信贷资产的有益尝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实例分析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签署《财产委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被誉为“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的国内首创的资产处置方式――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 (有关可参见王小波、王海波、刘柏荣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大胆实验》,载于《金融时报》2003年9月12日第6版。)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属于资产处置的重大创新,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合同交易模式,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交易结构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也有一定的价值。此外,商业银行还可充分利用这种信托项目模式管理其项目贷款,分散并控制有关项目贷款的风险。

根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交易是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信托,其交易模式可简述如下:

(一)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的信托当事人

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相应债权资产,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包括全部的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本信托设立后,投资者可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权,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二)华融资产处置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核心法律关系。华融公司处置信托项目存在三个核心法律关系:(1)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2)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关系;(3)华融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法律关系。

2、基本交易流程:(1)信托的设立。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华融公司将拟处置上述合格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将其转移给中信信托持有,华融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处置。中信信托与华融公司签订《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清收、处置、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货币资金,由华融公司定期划入中信信托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帐户。(3)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本信托设立时均由华融公司享有。华融公司委托中信信托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如转让期届满,中信信托没有将全部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则中信信托承诺受让全部剩余的优先级受益权。次级受益权继续由华融公司持有。(4)优先级受益权的流转。自第二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投资者可以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拥有的优先级受益权,也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流转。(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中信信托负责信托利益的分配及赎回优先级受益权。(6)信托的终止。信托期届满前,如全部优先级受益权单位被赎回,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或延续信托。 (三)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相关

1、信托财产的转移。(1)该项目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机制,在构造支撑优先级受益权收益的基础资产时,以信托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将华融公司的相应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使该部分资产与华融公司的其他资产相隔离。(2)华融公司、中信信托共同向相应的债务人发出了权利转让通知,并由公证机关对前述通知的发送行为进行公证。(3)在权利转让通知中,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明确告知债务人,已就华融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转移至中信信托,华融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及其他第三方业已达成并生效的相关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以及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中信信托。(4)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进一步告知债务人,中信信托授权华融公司有权以华融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债权追偿和处分行为,清收中信信托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处置、变现因清收相应债权而拥有的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相应资产;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对华融公司相应办事处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2、信托受益权的分级。信托受益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范围内优先享有和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只享有优先级受益权利益实现后的剩余信托利益。

3、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1)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的流通实质上是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合同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合同法》、《信托法》的调整,不受我国证券法规的调整,不同于资产证券化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方式。(2)为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托人建立了支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交易平台,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及管理办法。

(四)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的性质分析

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以及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原理。但该项目与资产证券化还存在重大区别,具体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投资工具为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应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范。但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并非证券,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实质上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于合同转让,受《合同法》及《信托法》的调整。因此,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益尝试――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的简要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现有法律监管体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效突破 。

(一)中远航运收入应收账款融资

1997年以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先后在美国发行以其北美航运应收款为支撑的浮动利率票据,并以航运应收款为支撑在北美和欧亚澳地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资料来源:2002年2月5日新华网:《中远集团与工行完成巨额外汇融资安排》,原载于《中国远洋报》;中国资产证券化网:chinasecuritization.com/more/tr_2_13.htm。因资料有限,有关项目的描述可能与该项目的真实交易存在出入)

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远集团”)的融资结构中,中远集团为原始权益人(实际上由其境内一家分公司享有);中远集团为融资需要在境外设立SPV,负责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事宜;设立SPV后,中远集团将其在北美及欧亚澳地区的航运应收账款转让给该SPV,并以此作支撑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浮动利率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中远集团为证券化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该项目的投资者均在境外,基本不涉及境内机构。

该融资安排具有以下作用:(1)可以避免货币兑换风险。(2)证券化缩短了进出口应收款的回收期限,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促进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有利于增强进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对外贸易。(3)将外汇应收款证券化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因为应收款代表一种对境外消费者或中间商的求偿权(当这种应收款超过一定期限,就被视为对外债权),因此,证券化产品以这种对外求偿权或债权为支持,不会额外增加外债负担。如果把这类资产“真实销售”给境外的特别目的载体(SPV),那么这种跨国资产证券化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产生任何。

(二)中国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提供外汇融资置换

2001年年底,中远集团与工商银行共同达成了6亿美元外汇融资安排意向,由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安排外汇融资,用以置换其美国商业票据项目和北美地区及欧亚澳地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续发和增发。

这次融资安排是国内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利用内债转换外债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中远将原来付给国外投资人的利息付给工商银行,为国家节约了外汇,同时,也减少了国家的外债总量,降低了国家的对外负债风险。

该融资置换项目被认为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近年来国内最大的外汇融资项目之一。

参考

参见中国资产证券化网:chinasecuritization.com.

何小锋、黄嵩:《从资产证券化的体系看中国突破模式的选择-兼论现有的建议模式》,载于“投资银行大师网”:ibmasters.com/focus/neirong/2001-11-15.htm.

彭冰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78页。

引自中国新闻网2003年6月27日报道:《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首推准资产证券化》。

第8篇

1.建设项目融资方式

1.1 银行贷款方式

政府可指定财政或政策性银行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也可由政府牵头组建专项资金承担这一职能,同时可申请双边国际优惠贷款,虽然该贷款手续严格,运作时间长,但作为优惠贷款具有明显优势。

1.2 项目融资方式

1.2.1 BOT模式

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 授予投资者承担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通过项目运营收回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的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1.2.2 TOT方式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指政府部门将已经建成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运营项目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并在合约期满后,将项目交回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由政府先建成项目再转交投资商经营,可以有效避免BOT模式中存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优势显而易见,适用范围较广。

1.3 投资基金方式

当前国内居民储蓄总量超过10000亿元,建立建全风险投资基制,组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为民间投资者开辟一条收益稳定、风险适中的投资渠道,并且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形式注入,因此有助于降低基础项目公司的负债率,提高其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 实行多元化渠道融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1.4 股权融资

组建投资股份公司,扩大融资渠道,严格按股份公司的规章要求运用,对一部分建设项目进行股份制改造,提高设施领域的民营化程度,优化资产结构,对于能够改造为规范的股份公司,应实行公开上市,对难以整体改制的企业,可采取分解的办法,逐步进行股份制改造。

1.5 信托方式

(1)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

(2)以项目经营权质押或以实物抵押进行融资。

1.6 发行彩票(明信片等)方式

我国目前通过发行彩票方式为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筹措了大量资金,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追求高雅的生活环境是人们共同的愿望。有关部门可组织人力物力对此进行探索性实践,并借助现有的发行网点筹措更多的资金。

2.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方式

2.1 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这种融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对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2.2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2.3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方式

(1)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本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

(2)政府分期采购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可证券化资产支撑体系

中小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

可证券化的资产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条件,规模较小则需组合类似资产,构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可将自己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闲置的、能取得长期稳定收入流的优质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以下一些: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些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缺乏足够的资金使其产业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专司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中介机构(SPV),由其将知识产权集结成资产池,用使用费收入支持发行证券,实现融资。一方面知识产权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总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从而促进知识产权资产流通,加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存在相当数量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真实出售,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SPV,SPV进一步将所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成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达到最终面向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中小企业成为证券化操作中的原始债务人,商业银行则是原始权益人也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后,中小企业贷款的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

具体项目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其前期项目已投入营运,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但由于企业尚处于初创和发展阶段,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运用资产证券化,企业转让正常营运项目收益权,以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解决企业扩大再生产面临的资金短缺。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参照国际上已有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特征还有以下要求:高同质性。用于证券化的某一集合资产应基本上是同质的,以便规范操作,满足投资人的偏好与预算;高稳定性。只有资产的收入流量可预期,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才能确定;高套利性。资产证券化由于有较完整的流程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风险性。只有那些低违约记录和低损失记录的资产类型才符合要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均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知识产权不同质、规模小、高风险;应收账款规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资产池,期限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具备同质性。一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来源于大型企业,但很多大型企业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业应付款,导致其应收款具有较大风险。同时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贷款来源不足,资信条件也不够,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困难。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才能迈出第一步。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支撑体系

首先,要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逐步标准化,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用条件在改善,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还得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增级。建议以政府为主导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加大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力度,以量化的指标加强银企双方的互通,有效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总规模,为启动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促使其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第10篇

关键字: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SPV

0 引言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以解决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要目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之一,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其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特点得到了中低层收入家庭的青睐,因此经济适用房建设速度的快慢、质量的优劣、管理是否科学都会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切实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下发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要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1 资产证券化及其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完成一次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确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资产应能够按照某种特质构造成为一个资产组合。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3)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4) 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依据,信用评级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应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利率变动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5)证券发售。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进行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6)SPV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7)管理资产池。在证券化产品发行完毕至到期偿付投资者本息这段时间内,SPV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商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也可以是原发起人。

2 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经济适用房项目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关键取决于是否具备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条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以下一些必要条件。因此,在经济适用房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已基本可行。

2.1 稳定的现金收入

尽管资产证券化对象是基础资产,但实质上基于其预期的现金流,即意味着能够作为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特性。经济适用房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市场需求旺盛、收益较为稳定,而商品房房价总体稳步增长的同时也带动经济适用房房价的不断上涨从而其利润成长性好。

2.2 物质、资金基础

从宏观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减轻政府和银行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方面的压力,有利于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大量吸收社会资金,有利于城市经济适用房在建存量资产的利用和实现经济适用房建设可持续发展;而同时,在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程加速下。

2.3 初步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环境

2005年3月以来,在证券化的模式选择、法律障碍突破以及税费规范等方面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5月16日《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13日和15日分别《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3 经济适用资产证券化运作思路

假设某开发商有在建经济使用房建设项目3个,其中1个已预售完毕,2个未到达预售条件。现计划在建设已预售完项目二期工程。在进行传统的经济适用房融资后,拟建项目资金仍存在巨大的缺口。经过比选和测算以后,该公司发现如果将2个未达预售条件的在建项目资产进行整理,组建资产池,把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源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就可以弥补资金缺口。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由开发商作为发起人,发起确立基础资产并将其委托给某一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组建一家专业公司并将经过整理的在建项目资产以出售的方式授予该专业公司。其标的物为未经预售项目的收益权,即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

其次,由该专业公司委托设立信托业务,以所购买到的资产为依托设计资产支付证券。SPV可采用各种内部和外部信用提高形式改善发行条件,吸引投资者,并通过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同时还可向投资银行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证券,。

最后,专业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为受托管理人管理证券化的资产,受托管理人用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本息。在到期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资产所有权及资产收入流仍属于开发商。

4 结语

经济适用房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有效地拓展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从而促进其发展,但是其高风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众多投资和认购主体,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问题,就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要发挥特殊目的信托的积极作用,需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用途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二是应由监管当局鼓励和支持推动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制架构中尝试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三是应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规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杜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的研究及应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 杨润权.资产证券化之浅析[J]. 品牌(理论月刊),2011,01:33+35.

[3]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P].

[4] 司军辉.基于REITs的经济适用房融资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

第11篇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published by washington core,march 2004.19

[2]elliot douglas.from ideas to asset: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m].editor.bruce berman.new york:john wiley & sons.inc,2001.605

[3]张祖国.应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eb/ol].cn/cms/ web/info/showinfo?maininfoid=15053,2005-06-18

[6]review:hidden value:profiting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y[j].new york law journal,2000.september 29

[7]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published by washington core,march 2004.16

[8]于凤坤.知识产权证券化解困高科技企业融资[n].证券日报,2005-1-5(4)

第12篇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9

[2]ElliotDouglas.FromIdeastoAsset:InvestingWiselyinIntellectualProperty[M].Editor.BruceBerman.NewYork:JohnWiley&Sons.Inc,2001.605

[3]张祖国.应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EB/OL]./gb/node2/node1225/node12252/node12257/userobjectlai1214355.html,2006-02-07

[4]JamesBrandman,IPSecuritization:Andthebondplayedon[J].GlobalFinance,1999,13(11):66-67

[5]知识产权风险投资进入黄金时代[EB/OL].cn/cms/web/info/showinfo?mainInfoId=15053,2005-06-18

[6]Review:HiddenValue:ProfitingfromtheIntellectualPropertyEconomy[J].NewYorkLawJournal,2000.September29

[7]JohnS.Hillery.Securit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ecentTrendsfromtheUnitedStates[J].PublishedbyWashingtonCORE,March2004.16

[8]于凤坤.知识产权证券化解困高科技企业融资[N].证券日报,200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