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17:15: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经济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中小型企业逐渐成为我国所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性经济社会中,影响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知识产权。但是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整体管理水平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缺乏一种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制定符合我国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多方面配合,才能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论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成要素
企业知识产权就是企业为获得并确保市场竞争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有其基本结构内容,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针、战略目标、战略计划、知识产权法及战略调节机制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目标
企业拓展研发部门和市场营销管理部门必须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部门确定目标的过程紧密结合。拓展研发部可根据研究结果和技术的进步申请知识产权战略的立项,知识产权战略部门依据此立项,通过互联网检索相关文献资料,与此同时,市场营销管理部门应调查相关市场的信息并随时向知识产权部门反馈信息,确保知识产权申请过程的完善。
二、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一)申请获取知识产权后不能很好的维护和运用
当前许多中小型企业往往到了发觉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市场被严重扰乱甚至挤压、在快要失去市场时才想起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不注重知识产权维护
直到今天我国很多中小型企业都没有树立完整的品牌意识,不重视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过问,滥用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不重视,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措施还任其发展。
(三)中小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缺乏
一项数据表明,在1999年我国拥有大约一万余拥有专利的工作人员及平均13万中才有一个清楚专利的人员。国内拥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非常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企业内部业务联系起来的专业人才不多,致使大多数专利申请之后却无人管理,知识产权得不到充分利用。
(四)技术创新能力不高
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渐渐成为了制造业大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美誉。但是大部分的产品是made in china (中国制造)而不是made by china(中国创造),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十分有限,企业只会一味引进国外技术,造成企业在技术引进上产生依赖性。
三、知识产权管理落后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方面
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方式不正确导致相对的管理效果不明显。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性,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没有一定的战略部署。在多数发达国家中,企业的知识产权都受到极大重视,认为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在我国由于过去体制的惯性思想,企业转向知识产权管理的时间较短,其次就是过去的成果管理体系仍然影响着多数企业的发展方向,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带来巨大影响。
(二)制度方面
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使多数中小型企业不仅缺乏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还会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因而生产出一些假冒、伪造的产品,在企业发展中运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只有完善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四、建设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政府要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政府应多与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多沟通多交流,了解国际社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和政策。政府行政机关应多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进行沟通交流。企业应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企业的良好发展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不断完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领导必须增强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社会环境相契合,最大程度增强企业的核心战斗力。此外,设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增进相关专业人员,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体系完善手段。
(三)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进行综合保护,综合保护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分析是否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制定有关计划减少侵权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在发现有侵权的行为时,必须做好举证工作,将侵权证据妥善保管,务必采用有效的、简单的解决方案;其次就是企业自身产品侵权的可能性,相关部门必须对专利信息进行有效分析,避开不必要的风险,确定企业自身是否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若能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将在企业发展前景、制定发展目标上起到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应用和保护,从而提高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
参考文献:
[1]于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3,(6):18-22.
[2]刘希宋,于雪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和本质[J].科学管理研究,2008,26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0
关键词:管理模式;进攻与防御结合;护权;确权;用权
学界一般都从管理体制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分散式、行列式。而我们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性活动中,管理主体、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目的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有意识的活动,管理理念作为管理活动的价值指导思想,是先导性要素。因此,我们从管理理念角度来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是技术性的组织、控制、协调活动。而从法学角度来说,是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的活动。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程度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探讨的“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实质是探讨“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如何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1、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在实践中,主要有对称性的“防御性管理理念”和“进攻性管理理念”。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有对称性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但人们一般没有使用“防御型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管理模式”的概念,而使用“防御战略”和“进攻战略”的概念。由于管理模式更强调实然性,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实际采取的价值理念,是价值观的题;而战略虽然体现一定价值理念,但更多强调其方向性,是技术性题。因此,以“管理模式”取代“战略”更能对目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作出评价。
1.1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虽然“防御战略”与“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区别,但两个概念体现了相同的管理理念。因此,要理解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人们对“防御战略”的理解,从中体会到学者们对防御型管理理念的理解。有的学者从专利防御战略角度定义,认为防御性专利战略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按照这样的理解,对外实施的行为都体现了进攻理念。而实质上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御理念,都是对其他企业的关系而言的,是对外行为的理念。有的学者认为专利防御战略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遇到外国企业的专利战略进攻或外国企业的专利妨碍我国企业的市场运作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
实质上,防御管理理念就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理念。因此,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相对于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言的,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攻和挑战时,而采取应对进攻和挑战,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方式。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以护权为管理内容,主要内化防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化受许受让制度,受许、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内化专利文献制度、无效制度,及时发现并使用具有产业价值的他人已失效的知识产权;内化异议制度、撤销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阻止他人得到授权,或使他人知识产权无效,从而为自己的使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内化救济制度,包括诉讼和行政救济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害。此外,还有一些如专利网的建立、防卫性申请、防御商标注册等,都是具有防御性的手段和工具。
通过制度内化成的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实现护权的管理目标:一是保护自己不侵害他人权利;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如果说后者是防止权利人权益不当减少的话,那么,前者就是防止自己的权益不当增加。表面看来,权益不当增加是有利于自己的,但因为自己权益不当增加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避免因侵害他人权利而遭受巨额索赔的风险,需要防止自己权益不当增加。
1.2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充分内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保护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单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不但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以长虹电器为例,改革开放不久,长虹电器开始民,生产民用电视机。但最初的长虹电器重视商标而忽视专利创造,重视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制度引进专利技术,而忽视了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习惯于模仿,受许、受让使用他人专利权的长虹电器在20世纪90年代向国际化发展中,立即就感受到了外国以专利壁垒为主体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显然,长虹电器长期以来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造成了今天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和自主性知识产权的缺失,每年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达到2 000万美元,使长虹电器不堪重负。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企业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导致知识产权绩效低,影响自主创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制度缺陷。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不利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因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运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昂贵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让许多企业忘而却步,如由于国外有关公司对中国彩电、DVD专利收费逐渐加大,长虹共生产几百万台DVD。如果以各家集团要求的收费缴纳,涉及到专利费用上亿美元。如此巨额的专利费,使四川长虹难以承担,市场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并且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厦华、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如果将企业资源主要用于防御,甚至以通过取得侵权者赔偿的方式赢利,不能促使企业充分地运用知识产权。
2、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2.1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基于同样的理由,要理解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学者们对“进攻战略”的理解。有的学者从进攻性战略目标角度认为,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而有的学者则以专利战略为例,从本质认为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将我国开发出来的新技术、
新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利用专利保护抢先占领国际市场、合法地垄断国际市场。
实质上,进攻管理理念确实是主动精神,但本质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确权,而更应当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因此,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是以“创造、确认知识产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以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抢得先机的管理模式。因此,可以将其称为“创造模式”。
为激励创造,企业应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化职务发明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依法建立奖励、报酬等激励制度。内化专利文献检索制度,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支撑。二是内化专利许可、转让制度、逆向工程制度、合作发明制度以及专利三性制度,进行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三是充分内化专利申请制度、商标注册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和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包括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以及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相互转化确权保护的体系。
2.2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内化激励制度、专利信息检索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但不能确保创新的持续性。因为自主性创新成果不加以保护而为他人免费使用,无疑是鼓励他人“搭便车”,不仅放纵了他人的懒惰,而且创造者不能得到回报,甚至不能收回成本,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制度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创造者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资源支持。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关注创造的知识产权数量,而不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有多大工业实用性。我国的高校是比较典型的进攻型管理模式,其知识产权实用性较差,据报道,从1985~2006年,高校每年6000~8000项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不到10%,远低于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率。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进攻与防御相结合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但又存在诸多不足,见表1。
假设管理内容为a,管理工具为b,管理目标为c,效能为y。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效能的差异,而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存在差异。因此,效能与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目标的函数关系可以表示为:
Y=f(a,b,c)
单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1=f(a1,b1,c1)
单纯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2=f(a2,b2,c2)
但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势效能又存在互补性,通过优势效能的互补就可以克服各自的缺点。要实现防御型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优势效能的互补,就需要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以及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结合,即Y3=Y1+Y2=f(a1,b1,c1,a2,b2,c2),从而形成进攻与防御结合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从实践来看,许多跨国公司的成功,正是采用了进攻和防御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如美国苹果公司不像其他跨国公司那样,利用专利的各种战略来布局,进而攻击对手或者进行相应防御;也不像其他公司那样偏好于利用诉讼来获取高额利润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恰当地运用了进攻和防御。因此,应当将进攻型与防御型结合起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所谓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由原来单纯防御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转变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是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川。以知识产权创造(确权)、运用(用权)、保护(护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有下列效能,见表1。一是通过“进攻型”内化激励制度、专利文献检索制度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完成创造和确权;通过防御型内化实施、许可、转让制度,异议、无效、时效制度,以及救济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二是因为创造了知识产权,而又不能以索取赔偿作为营利模式,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营利模式。而且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愿意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知识产权运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者因此获得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的补偿与高回报,激发了技术成果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良性循环。
4、我国企业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现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能力的企业,对于拥有强劲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具有雄厚资本,较强经济实力,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通常宜采取进攻型专利战略。反之,则应当采取防御型管理模式。有学者按照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性能力进行矩阵分析,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可分为4个部分:强势重点领域、弱势重点领域、弱势一般领域和强势一般领域。根据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应分别采取进攻战略、突围战略、防御战略和发展战略。这些观点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现状提出,分别适用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是一种消极的维持现状的管理模式。面对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相比知识产权能力较低的现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应当是改变现状的后来者突围和先到者的持续创新,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最终目的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推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立。
4.1 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自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一些企业被确立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仍处于较低的层面。究其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具、方法和手段。而我国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理解为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活动,似乎知识产权管理仅仅是管理题而与法律无关。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系统性反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保护、管理为知识产权确权、用权、护权的
高度制度化的规范,它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将确权、用权、护权融合为一个整体。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进攻与防御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法律反应。因此,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实施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管理模式的基础。“全面内化”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系统性的内化,而不是象当前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个别、偶然运用,是内化的“量”的要求。“自觉内化”是企业要自觉、主动认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不是如当前有的企业自发的运用某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对内化的“质”的要求。
4.2 审视并改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企业应当反思、审查既存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既有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我国原来单纯防御型管理模式企业要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被动防御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仍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如何防范侵犯和滥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应当确立自主创新的意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原来是单纯进攻型的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对侵权行为坚持依法打击。
4.3 加强面向未来的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设
我国企业应当通过文献检索等方式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情况、分布情况、权利确权运用保护情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制作专利图,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指导文件。激励进行自主研发,包括发明创造的自主研发、商标的自主研发等,充分运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确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自行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人股、质押融资等。充分使用各种保护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4 政府、社会提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建设的智慧支持
关键词:风电能源;风电设备制造业;知识产权
风电设备制造业是风电产业中的上游产业,其产业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产业综合发展,并且影响着国民经济增长。当前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核心技术和创新问题,即知识产权问题。为推进风电设备制造业的稳定发展,应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切实提高风电设备制造业的竞争力。
1 风电产业研究
国外对于风电产业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技术方面,包括分布式风力涡轮机的平滑效果研究、定速异步发电机故障后的改进方式以及风力故障的检测等方面。我国对于风电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风电产业竞争力分析以及风电产业链的研究,对风电产业技术的研究较少。
2 风电设备制造业研究
就国内对风电设备制造业的研究情况来看,有学者基于产业链的角度对国内外风电装备制造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从交易成本以及产业集聚等方面探析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发展滞后的实际原因,从风电国产化、加强资源整合等方面入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业的现代化发展。
有学者在研究中,基于自主创新理念指出,技术认知能力、知识吸收能力以及整合创新能力是风电设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三要素,结合当前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状,分析不足之处,并提出提升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具体策略,以推进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还有学者准确识别了风电设备制造产业链的具体特征,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对风电设备制造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空间分布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准确把握其空间分布的实际特点,指出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创造市场及产业需求上的具体作用,优化区域自然资源和产业基础,以实现风电产业空间的科学化集聚,推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稳定有序发展。
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当前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仍以技术引进为主要方式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此种情况下,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展过程中关键零部件依赖进口的问题比较严峻,缺乏品牌创新。
还有些学者对当前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实际进行深入分析,将产业技术创新方式科学分类,主要有模仿创新、合作创新和自主创新三种,并以此为依据绘制出我国主要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的基础能力演变图,分析实际所选用的技术创新模式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及企业综合发展的实际影响,指出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若想要实现稳定持续发展,应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加强自主创新,全面提高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核心技术,创建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自主知识品牌,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从而实现现代化发展。
通过学者及研究人员的分析和研究可知,当前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在发展中仍存在多种不足,加强自主品牌创新并完善知识产权,是当前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 知识产权研究
就国外关于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大多集中于生物技术行业和新材料行业研究,而国内关于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研究大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知识产权管理视角、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及产业竞争力的效用等方面,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在新材料领域,有学者研究得出了的新材料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各阶段专利保护的一体化策略,包括材料结构专利、制备技术专利和设备装置专利等,并进一步提出了围绕产品开发链的三维专利保护模式。在企业内部,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强度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国内外技术差距的大小。还有人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服务贸易出口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还有其他人也指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美之间的贸易战逐渐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在反倾销措施不断加强的同时,美国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对贸易和知识产权限制更为严格的337条款作为保护其贸易的手段,使中国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是基于知识产权管理视角。有学者从微观企业角度出发,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企业研发活动和知识产权的理想管理周期模型及知识产权(专利)的管理过程,旨在使企业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还有学者从中观产业角度,认为由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不足,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在面对跨国公司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壁垒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和话语权,同时也对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还有学者从宏观制度方面,认为完善协调机制,实行科学管理,确保高效运作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和瓶颈问题。
三是研究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竞争力的效用。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有学者明确地解释了知识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机制-为创新企业提供短期垄断地位-短期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变得合算。有学者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需要。还有学者根据上海市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工业利润以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数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良好发展对科技进步活动以及经济效益增长的正面作用。有研究人员等利用中国1985-2005年的样本数据,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研究知识产权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结果表明,知识产权对中国经济增长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还有研究人员通过对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
结束语
总的来看,当前对于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的研究大多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视角出发,缺乏基于创造视角的研究,存在一定不足,在未来研究中,应当继续加大对风电设备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并从知识产权创造的视角探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问题,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从整体上推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丁慧敏,武瑶,储佩琳,解青.风电设备制造业知识产权研究综述[J].企业导报,2015(5):70-71.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企业 增强观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传统工业模式下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制胜法宝,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整个世界成为我国企业置身于其中的大市场。这种全球化市场充满了竞争与多变,要求我国企业必须遵循国际市场规则,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保护、管理和运用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同时还面临着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对我国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因此,作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除了不断强化自身的开发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从总体上讲,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整体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尚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例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先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先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大好时机。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反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但有一批走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前沿的技术型公司,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上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比方说朗科,除了对公司的核心技术申请了基本专利以外,又围绕基本专利申请了许多专利,从而形成了以公司核心产品闪存盘为主导的全方位严密的专利网。增强了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取得了实际突破。由此可以看出,高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强弱,可以对公司长期持续的蓬勃发展起到关键性能的作用。
2.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加之行业间竞争的加剧,高新技术企业内的科技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因而在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情况下,非常容易造成企业技术和成果的流失。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之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先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的筹码,以期得到“新东家”的器重和今后工作的资本,或者是公司技术人员因为利益的趋使而向竞争对手出卖公司知识产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缺陷和技术人员对保密行为的不重视,就可能导致企业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
以上两个方面,阐明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但结合以下的例子,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企业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也有很多可供学习和参考的有价值的经验。众所周知,深圳比亚迪公司是全球第二大充电电池供应商,凭借优秀的产品品质和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比亚迪公司在面对其有力竞争对手日本索尼公司的侵权时,不畏强压,沉着应战,借助其深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经验,用自己的实力去保护属于自己的东西,最终赢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根本上将索尼这一行业巨头的专利无效化,扎实地迈出了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第一步。这说明,中国企业在自身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能力及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也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即使是在海外跨国企业擅长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企业同样可以大展拳脚。这得归功于像比亚迪这样的企业,是它们在其艰难的发展历程中总结出来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宝贵财富,为我国其它民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和国际规则树立了典范。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有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但不得不承认,中国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才迈出了第一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及其它海外大型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完善管理还有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其中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于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即使有专门的部门,其员工依然缺乏系统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背景。这使得企业规避风险、专业维权、科学建议的力度有所下降。由此结合上述各项观点,针对目前高新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缺陷之处,笔者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需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一项国际规则,对企业而言,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不仅是其发明创造本身,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发明创造实施的市场垄断权力,直接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对外开放、参与国内外竞争所绕不开的“槛”。
其次,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
再次,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入WTO后,我国要与国际接轨、公平竞争,要想在世界的游戏规则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刻不容缓。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必须完善技术保密制度。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保密制度,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真正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三、结语
结合上述观点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容易被忽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主体,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同企业的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建立起完善的整套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更好地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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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分析
1.绪论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智力资本或无形资产愈发成为经济发展和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性资源,同时也逐渐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鸣锣开市。板内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小规模、高科技、高风险和高成长,其无形资产占比高,企业与资本市场就知识产权的信息沟通需求相当迫切。为促使创业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极有必要廓清现有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并寻求应对之策。
2.分析框架建立与分析方法确定
2.1 分析框架
基于对“导引”的研读,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完整运行周期角度,对“导引”建议的十大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素进行概念上的整合与补充,最终形成涵盖披露项目的分析框架,具体如下:(1)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包括对企业核心技术的说明,各业务领域R&D投资支出,R&D愿景和商业模式的阐述。(2)R&D与商业战略定位:包括对每一个R&D领域的商业战略的概述。(3)知识产权概述:包括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当前用途和潜在用途。(4)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包括在竞争优势领域内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积累、技术用途、潜在用户、市场增长能力等。(5)R&D与知识产权组织结构图,R&D联盟:包括R&D组织结构图、企业知识产权机构、R&D战略联盟等。(6)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对根据企业商业战略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的陈述。(7)研发团队概览:研发人员年龄分布、学历;研发人员储备和培训政策计划细则;研发奖励政策细则(8)研发的专用数据库系统建设:与核心技术和业务开发,知识产权管理相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建设。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本文更关心的是支撑核心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专用系统和维护知识产权运营的数据库。
2.2 分析方法
本文以上述要素作为分析单元,选择截至2011年2月18日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178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作为分析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样本进行解析。
3.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3.1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总体特征
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了披露,总体披露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1可知,样本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方面的差距客观存在。不过,合计前六项要素的均值为39.92,相比于前期同类研究中所得的34.2,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后续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上的总体提高。
其次,从各要素的相对结构来看,要素披露程度差别较大,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要素披露程度最高,而研发专用的数据库系统建设要素披露程度最低。但是前一要素披露程度的标准差同样是所有要素中最高的,说明企业差异在此方面尤为突出。
最后,有必要对多项披露要素进行深入挖掘:
(1)要素四――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相较于同类研究中的均值7.14,本次研究中此项披露程度均值达到9.55,上浮33.8%,意味着后续入市企业披露热情大有追高之势。另一方面,根据前后研究中此项要素披露频次始终位于首位这一情况,可以认为在基于融资目的的招股说明书中,企业最倾向于披露既有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此坚定潜在投资者对企业现有竞争优势的认识。
(2)要素五――R&D组织机构图,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R&D联盟。所有样本企业均设置了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相似机构统筹管理企业研发工作,而对于研发合作信息,绝大多数样本公司均提供了详细的背景信息。然而,在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问题上,17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仅有26家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或是隶属于研发中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组(包括仅派专员负责),而其他152家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将知识产权管理一并计入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职能范围而不设专事部门,少数几家甚至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置于诸如一些看似遥不相及的管理部门,不免让投资者感到企业更重视技术或产品的研发,而对知识产权的后续开发管理却并没有提升到战略高度来看。
(3)要素八――研发专用的数据库系统建设。178家企业中仅有50家样本企业明确披露了相关数据库的使用情况。
3.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特征
以行业分类为依据,本文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行业差异制图,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见,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具有行业特征。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程度最高的前三位行业分别是采掘业、食品饮料和信息技术。披露程度最低的是批发零售、运输仓储和造纸印刷。
从各要素角度来看,要素一(核心技术与商业模式)披露程度最高的是采掘业,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而要素二(R&D与商业战略定位)披露程度最高的是采掘业和医药生物业,要素三(单向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组合运营概述)披露程度最低的是批发零售业,而研发团队信息披露程度最低的是运输仓储业。
4.中日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
4.1 日立集团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的先行成果
自2005年起,日立集团参照“导引”建议披露项目与集团自身运营特点,连续四年“研发与知识产权报告”,意在系统整理本年内前期零散的专利与技术信息,从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的角度,做一次综述性的回顾。
4.2 比较特色
相比于日立报告仅仅30多页的篇幅,我国创业板企业在三四百页的招股说明书中被要求披露更为细致的分部信息,使得投资者能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基础和成果转化的市场销路等多项明细情况。
其次,招股说明书本身的特性也要求企业详细说明拟募资金的投资计划,绘制企业技术产品研发规划的愿景,同时也从知识产权运营的角度,给予投资者未来盈利能力的判断依据。
4.3 比较差距
相比于我国创业板企业在部分知识产权信息要素披露深度上的优势,日立集团在以下四方面却有着明显的战略优势。
4.3.1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
出于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视,日立集团内部专设了一个由集团总裁直辖的知识产权部门(不仅独立于研发部门,而且内部依据不同职能细分为三大部门十个科室)。
反观我国创业板市场,178家创业板企业中仅有26家披露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部或是隶属于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组,而其余绝大多数只是提到企业的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负有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却不设相关科室。
4.3.2 知识产权战略性开发规划
几乎所有创业板样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企业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战略规划的披露都极少见。
相比之下,日立的知识产权部门将诸多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活动分为四类,即战术意义上的竞争并行压力(Silence Pressure)、交叉许可(Cross Licensing)、专利使用费收益(Patent Royalty Income)和战略性开发利用(Strategic Exploitation)。在此基础上,其持续跟踪记录这四类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活动所创造的价值,极好地校验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收益。
此外,日立集团还研究创建了如图3所示的专利开发利用指数,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具备了量化基础,易于鉴别各项业务领域内专利权的利用效率。
4.3.3 发明奖励体系
若创业板企业继续发展壮大,核心管理人员逐渐专心于战略管理活动而褪去技术色彩时,其现行管理人员结构下潜藏的①研发成员的绩效核定问题;②尚未进入中级管理层的研发人员的激励问题就变得尤为突出。
对于问题一,所有样本公司均没有提供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对于问题二,大多数样本企业都表示会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奖励研发人员,但是如果研发人员不能持续跟踪研发成果的效益实现路径或是在有异议时没有相应的协调申诉机制可以遵循,那么股权激励的可操作性也令人生疑。
而反观日立集团的做法,一套贯通于组织内部的“发明奖励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研发人员持续不断的研发热情。
4.3.4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系统性
日立的每一份研发与知识产权报告均遵循如图4所示的清晰而完整的结构。
客观来看,在日立的报告中,虽然某些要素的披露深度不如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但是,各章节内部多层次披露的特点以及各章节间极强的互补性,让读者确实能对日立集团在过去一年中的技术管理实践进行一次完整的审视。
而回看我国创业板企业,由于专项格式规定,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情况一定程度上被打乱了层次,显得不够系统。
5.对策和建议
(1)从制度上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指导,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披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有用性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
1)针对创业板新设,简单轻快的特点,尽快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资本市场进行同类的局部试点,两者可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的战略高度上侧重不同,但都应保证有充分的定量信息的披露作为基本支撑。
2)尝试从主板企业逐步推行专项研发与知识产权报告,而且建议定期连续,促使企业更规范和更系统地进行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明确具体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甚至可能是日后所有资本市场上的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管。在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责任的同时,政府部门更应加大对于夸大和捏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企业的处罚力度
4)适当扶助社会第三方咨询管理评估机构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情况监管领域。
(2)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加大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投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
结合本次研究的统计结果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许可证活动、知识产权组合运营政策、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对策等领域信息披露整体表现低程度的特点,揭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上述领域战略规划的缺位或是不完善,因而企业在日后的持续经营中需要着重加强这几方面的管理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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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2006年I2月,北京市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正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从产业链的角度界定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即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此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优秀的文化创意,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创作成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和消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
1、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产品内涵是一种设计、一种创意,产品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创意主体、创意企业的合法收益。同时,文化创意产品往往以数字信息产品作为载体,与传统产业的产品相比,数字信息产品更易复制,复制成本与开发成本相比接近干零。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区的一份资料显示,网上传播盗版音像制品给音像行业带来了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因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意、创新活动。
2、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利用紧密相关。文化创意中的诸多要素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折抵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著作权的利用是文化创意价值实现的基础、等等。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创造成本高、投人大,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很低,在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个特征就更加显著。这一特性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很容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的创意动力会大大减少;而创意一旦丧失,文化创意产业则成为无源之水,发展难以为继。
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意产业司司长Dimiter Gantchev认为,狭义的创意产业,也就是版权相关产业。过去6年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35个国家研究其版权相关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一与就业中的贡献率。从目前已经出版的33个国家的研究结果看,这些国家的创意产业对其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率达5.6 %,对其就业的贡献率超过了9% o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一、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7年12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协办,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北京积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服务体系,北京产权交易所、国际版权中心及时项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化发展,等等。这一系列知识产权措施,促进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全年实现产业增加值1497.7亿元,占GDP比重为12.6%a o‘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显不足,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产品的产生自动取得,但如果要保全著作权产生的证据.作者就必须申请著作权登记,这就意味着作者要做多次著作权登记,这对创意企业资金和人力上都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保护不充分,保护范围过窄,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对于文化创意成果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真空地带,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r.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
互联网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经济时代,互联网是信息传递的主要工具。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与文化创意产业息息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侵权较隐蔽的特点,著作权人很难发现作品被侵权,即使发现也难于追究责任。而数字环境下的使用取证很难,损失常常难以估量,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权人、使用者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字技术的发展把作品创作、传播以及使用带人了两难的困境,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在北京的普及率很高,在软件、计算机和网络行业这种问题比较突出,在这方面北京仍有提高的余地。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北京市投资大、扶持优惠政策多、政府支持力度大,但落实到与创意产业发展最为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完善L尚有不足
北京文化创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目前,北京己有各类文化创意企业5万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近8000家。u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尤其是在时尚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显得尤为突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就会把精力大部分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较少或没有时问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一方面自我创新的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对自身具有的专项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不足,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与反侵权能力。文化创意企业在其创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还不能全面考虑到尊重和保护相关方的知识产权问题。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没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
3.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行业遭到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不同,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文化创意企业行业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也有所差异。如电脑软件与互动休闲娱乐、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时尚设计企业为“商标侵权”,手工艺行业中的“专利侵权”,广告、建筑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现象等。在北京,“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及“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文化创意企业主要的被侵权形式,在时尚设计、建筑设计、音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4.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及市场监管能力尚待提高
文化创意产业走向产业化的过程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公共泪及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能力的提高,除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外,也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的力量。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处在起步阶段,需要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涉及众多行业,参与管理的部门比较多,如在北京,涉及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版权局、一〔商局等部门目前这种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1.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更多地依托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更多新的问题。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法律中的不明晰地带,提请国家人大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具有优势的领域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互联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在基本在国家立法层面开展,北京市也可以考虑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意见。
2.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月前北京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不足,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己成为中国企业加人WTO后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文化创意主体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提升国际竟争力。
加强全民法律保护的意识,再好的政策和法规,如果没有民众的配合,任何事情都是办不好的。因此,培养北京市民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是解决目前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的根本出路。要积极、广泛地宣传并注意树立全民的保护意识。通过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实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逐步改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的现状。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政府应制定相关措施,注意促使文化创意企业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人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增强其商标、专利等申请的积极性。
3.注意结合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明确需要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需要重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结合北京实际特点,应当重点加强以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出版业市场需求强劲,出版业的发展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北京是出版资源聚集之地,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的力度,保护网络时代的内容传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出版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方式、休闲娱乐观念的不断改变,游戏、动漫产品的需求市场越来越广阔,并逐渐发展成为新的产业方向。为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激励网络游戏、动漫产品的自主开发,提高国产游戏、动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影视创作活动也因此呈现活跃发展之势,加之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针对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更完善的影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强打击侵权行为的执行力度,鼓励影视制作业的发展。工业设计是创新的体现,包含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以保障企业获得充分的利润;激励工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提升工业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软件设计,软件设计作为软件工程中关键的创造性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加以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便为软件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4.逐步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尽快实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合为一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能,同时也利于与国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对日交流和合作,更有效地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变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各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的现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结合出台的《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研究制定北京市专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是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知识产权保护不受重视的局面大有改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国际竞争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问题是影响会展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会展业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递增,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参加展览会来宣传企业、营销产品和推广技术。随之带来的是会展业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严重阻碍了会展业的发展。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溯源
近年来,许多展览会都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知名展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参加境外展会时,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激增。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会展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会展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两个方面。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2012)显示,我国2011年共有约6000个展会项目,许多展会中都遇到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一些会展企业将他人的专利、商标、标识等略加修改就作为自己展出使用,仿冒他人专利、商标、软件、展台设计和图片,甚至采取仿冒展会品牌、展会名称、展会标志、展会主题、展会商业运营模式等方式复制知名展会本身。与此同时,许多参展企业在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现其他企业未经许可或授权,就使用自己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些展品和技术在展览会上刚刚亮相,就被复制、抄袭或模仿,而面对这些侵权行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常棘手。
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还可能表现在商业秘密、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等方面。而且,不断有新的侵权形式出现,如网络侵权等。此外,冒牌展、骗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会展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成为制约会展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也是境外参展商参展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会让一部分参展商有所顾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特征
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侵权行为的集中性。会展活动具有高度的集中性,会展活动期间各种资源、信息等高度集中,知识产权问题也十分集中,知名展会往往集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第二,侵权认定的紧迫性。展会具有公开性,且时间一般较短,对展会期间的侵权行为认定十分困难,要调查取证、解决纠纷都显得非常紧迫;第三,侵权解决的复杂性。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等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益存在争议和分歧,对这些侵权行为认定困难较大,在展会期间侵权纠纷很难结案,展会结束后,对侵权行为处理又于法无据。
二、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解读
会展业是高效益、高回报的行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效应也十分明显。之所以在展会活动中频频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法律层面、企业自身和知识产权本身属性等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会展法》,对于会展业的发展进行约束和调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主。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层级低、效力弱,权威性不够,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约束力不足,针对品牌展会或展品的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屡禁不止。而纵观世界会展强国,在法律中对展会知识产权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办法》中对展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涵盖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等方面,保护范围过窄。而且,《办法》中一些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与司法程序不能有效衔接。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我国目前有数量巨大的展览会展期不到三天,并且何种情形构成展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差,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各执法部门职责分离,不能有效整合,一定程度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二)会展企业自身的原因
展览会是一个重要的宣传和营销平台,参展企业在展会中展出的展品和技术往往都是最新研制的成果,在展会中首次公开面世,很容易成为不法行为人仿冒的对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普遍不强。会展企业受利益驱使,为了降低产品和技术的宣传、开发成本,在展出展品的过程中,很容易走“模仿”、“仿冒”等途径,一些企业对名牌进行复制,居然不知道是侵权行为,进而导致复制专利、商标、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等,甚至仿冒展会。同时,许多会展企业不清楚知识产权的内容,不注意对其商业秘密、产品宣传、广告创意、展板、宣传册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对许多知识产权利益并未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利益被侵犯。
三、如何防范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逻辑严密、体系完整、高度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司法、行政执法制度,适时提高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层级和效力。完善《办法》中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进而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扩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将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及展会主题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中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从立法上明确全国统一的会展业管理机构,统一会展审批、会展企业准入门槛,规范会展业市场竞争秩序,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使原本割裂的执法成为一体,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诉讼成本,明确会展主办方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细则的义务。完善立法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也可以为会展业走出去,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会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会展企业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展出展品、技术、展台设计、展会构思等过程中倡导自主创新、打造品牌,确保展出的产品和技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产品和技术的出现。明确作为参展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恪守企业责任。同时,为避免企业在参展期间被卷入知识产权纠纷,规范管理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会展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意识,重视、珍视知识产权,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积极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参展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对商业秘密、广告宣传、版权相关权益等知识产权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慎重展示产品的核心技术,只有在确定了明确的目标客户后方能展示。同时,在发现有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积极维权,并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投诉,保护知识产权。
(三)进一步规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要求所有展会的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由熟悉展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组成,不因展会时间长短而有区别,对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协调知识产权纠纷,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维护展会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投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职能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共同为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保障。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会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作用,制定会展业行业规范,建立会展企业认证、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这也是世界会展强国和会展业发达地区的普遍做法。
关键词: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小企业的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粗放型经营的特征较为明显,缺少高新技术的研发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因此,从粗放型经营模式向集约型经营模式转变,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在不增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投入的前提下锐意创新,实现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概念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观点,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有别于传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中外学者多有阐述,概言之,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种。我国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包含了排他性和绝对性。具体表现为: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在地域上、时间上的有限性,则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从根本上说,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以资金、设备,有形资产作为核心的企业经营模式逐步被知识、信息所取代,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日渐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逐渐转变为知识以及知识产权。
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困境开始凸显,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不断释放重大利好,只有不断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提升中小企业在生产价值链上的地位,实现转型升级才真正符合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创立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创造性表达的最大化,是在授予知识创新者或知识产权所有者阶段性排他权利的同时,要求权利人公开技术,使更多的人能够使用创新的技术,丰富我国企业的优势品牌,提升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的战斗力,促进全社会技术进步。
二、当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金投入少,不少中小企业最初是通过模仿国外产品打开市场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问题,技术的积累和产品研发相对滞后,掌握的自主知识产权更是少之又少。
(二)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不足
我省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采用家族式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也有利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但是,另一方面,家族式的管理,并不利于管理层人员结构的规范和、合理化,许多企业甚至不会将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企业的整体管理体系中。
(三)低端不自主化
不少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相对注重设备、仪器等“硬件”建设,忽视技术、研发等“软件”提升。曾经有人这样提到“浙江制造”,“浙江制造”在过去被人认为是设备不行,现在设备上是有了提升,问题却出在,用一流的设备生产三流的产品。我们的中小企业,花大价钱引进了国外先进的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装备,缺乏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科技研发力量薄弱,最终导致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
三、转型升级时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一)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及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而其他企业却及时提出申请、取得注册,拥有授权,权利人当然享有要求你支付使用许可费的权利,否则便依法阻阻却你的使用,并且可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诸如抢注商标、侵犯专利、外观设计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见诸报端,这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也从侧面反映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对于一些习惯“模仿”同行产品的企业,无疑是法律给予的严正提醒。
(二)发挥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的积极性,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以及转化
1.中小企业自身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开发,重视知识产权积累,重视知识产权转化,不断创造自主知识产权。2.行业协会与企业间的协作配套需逐步完善。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要加强联席,相互协作,互促共进,形成较完善的产业循环链。特别是一些有核心技术、自主品牌龙头企业,在行业协会积极引导下,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推动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的产业链和销售网络,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3.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发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研发能力不足,这是长期形成的结果,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得到改变,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认识到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有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对中小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他们在生产的同时注重研发以及技术的革新。最后,应当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既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又要有反垄断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应当进行人才培训。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氛围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加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重要工具。不少中小企业是以出口为主目前,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多有贸易摩擦, 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政府参与解决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当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或不公正待遇时,仍然亟需寻找政府资源的支持,需要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氛围。
目前我国多采用从知识产权法、民法等私法角度制约因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侵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中设计的限制权利滥用的制度,(如“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规范),《民法通则》中限制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的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今后,建议从立法的层面上,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应当兼顾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得自由,兼顾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兼顾知识产权和竞争的要求,因此,建议将构筑利益平衡机制作为立法目标,即确保本身合法的知识产权不至于被滥用,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常竞争不被非法限制,保证对创新的刺激和对竞争的维护,并最终统一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刘剑文等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第97―215页;
[2][美]Jay・Dratler,Jr著.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471―472页;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2版.第251―252页;
目前科研界存在的“高耗低产”的现状不得不让人担忧,因此如何从科研立项环节加强评估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规避政府投资风险,完善管理体制客观要求,应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新型国家的步伐,科技创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创新投入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大、对外技术依存度低、创新产出高等是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衡量指标。通过与大中小型企业项目评估来看,无论是针对个人或项目评审,知识产权是评估基础成分的基本。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评估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是规避政府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战略资源。但在我国以往的科研立项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选题环节出现偏差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有很多项目在投入大量经费或者结题以后才发现是国内外已经取得了专利知识产权的技术,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进入产业化阶段后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仅导致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纳入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提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起点水平,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避免政府投资风险。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力、聚集创新优势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举足轻重。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是城市创新能力最终体现。但是,在科技管理体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种二者不协调的弊端导致了科技项目重复立项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资源的浪费。【张鼎映,《科技项目立项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将会扼杀社会的创新动力。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中未雨绸缪,作好知识产权评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和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二、 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和内容
科研立项(SRTP)是指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前针对具体研究课题进行项目依据、资金、人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完成标准等进行设置、论证的第一道程序。【http://baike.com/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简言之,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的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评估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并最终为项目规划、政府决策和技术研发提供决策依据。
在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而是一项贯彻到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应当成为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二是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三是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四是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五是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六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较多,技术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知识产权的预期产出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评估内容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主体提供,也可以由决策部门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和市场运营专业人员开展专题论证。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2012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我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
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三)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研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和创新之源,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企业作为科研产品与市场研发的市场主体,是承担科研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项目重要的申报者、承担者和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着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益。
因此,要站在为行业产业发展“导航”的高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企业科研部门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协调配合,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风险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抢占技术制高点。
(四)搭建打造专业化、高端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降低在科技项目决策中的知识产权评估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经济科技领域的行业知识产权现状及态势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关键词: 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综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这些现状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难以取得竞争主动权和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经验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一)德国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的主体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德国企业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开发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 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德国企业也发挥了绝对的主体作用。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点是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较高。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经验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保护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是: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保护;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基础。
第二,德国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并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等。德国企业大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部门来落实上述职责。不过,具体由什么部门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则存在差异。第一种是由企业法律部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第二种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第三种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
在明确管理保护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还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使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德国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相关资料显示,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评价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第二,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第三,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三、企业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主要途径
企业作为是我国社会最前沿、最基层的生产部门,它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绝对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然而,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的主体。”[8]
发挥我国企业的主体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的外部保护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调处一般存在手段不强、措施不硬,受管辖权限制,跨地域执法难度大,而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结案时间长、司法成本高,时效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点,行政与司法保护往往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会严重地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继续强化国家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作用。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缺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企业中,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影响,对研究开发的新技术热衷于通过鉴定、评审等程序获得奖励或鉴定证书,然后将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或向社会公开,而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表现得十分冷淡。同时,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意识也不够强或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陷入被人侵权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的错误观念。尽管说,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立足于企业的自主保护上,牢牢树立企业就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二是要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来培养。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牢固树立自主创新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基础上,整个企业上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和一切工作当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要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因为,企业自主保护其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人来实现的。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借鉴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这么两大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来专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项目资料如合同资料、设计图纸、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因掌握在个人手中而导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护、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业的法律部还是研发部来承担此责,则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二是通过引进或培训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人才来强化保护队伍。这里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对企业的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是发挥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严格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详尽明晰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严格,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2)建立企业专利查新、确权、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一制度既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3)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体系。企业要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措施成本的高低,选择不同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术人员,申报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等活动中,均有可能公开企业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业技术成果新颖性的破坏或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员工约束制度,防止本企业人员由于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等途径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当然,从调查结果看,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色的员工能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获得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重视行业协会与企业联合保护,形成合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纠纷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濒繁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依靠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9],这也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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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7]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赴德培训考察报告[R].2006.
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机构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机构优秀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
点评:
专利管理工作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技术型企业的生命线,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将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意义。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术产生、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环节的内容,它将直接影响企事业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这里列举的《专利管理办法》较好地具备了规范的完备性.首先,谊管理办法申明确了企业实施专利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从组织上给予了保证;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的一系列与专利相关的事项的处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与专利事项相关的人员的职责,使得分工合理,权责明确。
但是,该管理办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规范的章节划分没有依据一个统一的标准;2.较多地引入了国家法律规范甲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又没有注意到相关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义,所以使得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在实施该管理办法时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下面就谊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提出一些意见:
第6条,本义是在企业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为单位保密的责任。但在这里只是提出“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而没有具体提到发明人等人员,而且保密的时限也没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