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7 03:08: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践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区分理论,混乱与矛盾,具体措施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13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例如: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依据该规定: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关键词】 经济合同审计;效益;监督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经济合同审计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内部审计实现“寓管理监督于审计服务之中”的理念,以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益水平为目标,以增加企业价值为中心,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服务职能,体现内部审计内向特征的一项重要工作。经济合同审计对于促进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降级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经济合同审计重点
(一)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了本企业利益。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列出的无效合同有四类:第一类,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第二类,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第三类,是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第四类,是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并阻止存在以上法律风险的合同。
(二)审查对方单位资质及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
针对这一点,要求合同经办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资质及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经营权、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如何;对方单位的资质资格,能否满足合作的要求,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合作的业务项目,能否开具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以及其权限如何。这样做到既考虑到自己企业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确保所签订的合同的是有效、有利的。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这里的“法人委托人”指的是,企业在某项事务中委托的代表,法人委托人在企业法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超越权,企业可以追究其责任。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详细询问合同经办人以上各方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审查有关证照并存档备查。
(三)审查合同的格式和要素
经济合同应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要素必须完备,合同要素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规格,单价、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发现有些合同缺少要素,比如没有注明材质、规格,没有验收、考核标准,或考核标准无法操作,或者没有支付方式,或支付方式不合理,象这样缺少要素的经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问题,审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应立刻予以退回并提出修改建议。
(四)审查合同相关审批程序
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按照企业有关内控制度办理了审批程序。如审查合同项目有无年度预算,如果属于年度预算外项目,有无预算增补手续,有无经预算管理部门认可。一般来说,按照企业内控中相关财务预算管理规定,没有预算的项目是严禁列支;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等制度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涉及投资及大额费用性支出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分析或多方案比较论证等程序。
(五)审查合同的签订原则
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从内部管理角度来说,合同的签订应当按照企业有关内部程序和制度,如招投标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合理的确定合同有关价格和费用,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成本费用。审计部门应审查合作方的选择与确定、合同价款的形成是否符合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例如达到招标、比价金额起点的项目,是否在合同签订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或比价。已经进行招标或比价的项目在合同签订时,是否严格遵循招标、比价有关结论,也就是说,是否按照招标、比价确定的最终价格、承诺条款与中标方签订。一般来说,招标及比价的有关结论应严格遵守,中标方及价格不能随意变动。比如采购一批礼品,在合同签订前,经招标或比价程序确定合作方为A公司,单价为100元,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唯一的,除非A公司自愿放弃这次合作机会,招标方就不能够另外与B公司或C公司合作、和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也绝对不能超过100元。
三、常见的合同条款问题
(一)考核条款不合理
有些合同条款没有明确对合同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办法,或者有评估考核办法,但由于很多因素没有考虑到,造成实际执行中无法操作。例如有的评估办法中同时存在几项指标,但指标之间本身存在矛盾;还有的评估办法中考核档次不够细化,比如规定,考核得分达80分以上全额支付费用,80分以下的支付80%的费用,实际操作中发现这种考核办法不够细化,因为没有考虑到对方合作效果特别差的情况,例如考核得分不及格时,应当连80%的费用都不能支付,更严格的考核条款才能够对对方有约束力。
(二)付款方式不合理
有很多合同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事前支付全部款项,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一般建议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支付进度款,例如按照30%、40%、30%的比例,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比例支付,或双方商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在项目结束以后经考核评估没有异议才支付,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对项目执行结果的监控,也减少一次性付款带来的巨大风险,包括企业和个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另外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合理的延迟付款,也有利于企业节约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三)违约条款缺失
例如有些合同漏掉了违约条款,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与长期合作的、比较熟悉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办人往往认为不会出现问题,或者就算出现问题也有办法解决,所以就把违约条款省略掉了,但是实际上一旦出现问题,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互不相让反而更麻烦,应当在事前沟通的时候,确定双方都认可的比较合理的损失和争议的处理办法。
其他还有很多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就不再一一列举。
四、经济合同审计的方式
经济合同审计方式是审计部门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进行不同方式的审计监督,笔者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归纳为三种审计方式:
(一)年度一次性事前审计备案
年度一次性事前审计备案,适用于年度经济事项。操作方式:由业务部门按企业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年度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定,审计部门参与有关程序的过程监督,并对年度框架协议或年度价格进行一次性备案,日常执行过程中如无调整变化则不再另行逐笔审计。对于年度经济事项办理一次性事前审计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简化审计流程,对年度框架协议或年度价格进行一次性审计备案后,审计结果在年度内可以重复使用。但是对于年度一次性进行了供应商及价格选择程序,并已经做年度备案的项目,年度中有未按照备案结果执行的特殊项目,应当单独办理审计,也就是说临时发生一笔事项,供应商或价格范围超出年度备案的,应当单独办理审计。年度执行中有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办理年度备案,比如由于特殊原因,年度备案结果无法继续执行,应当重新进行年度供应商及价格选择程序,按新的结果重新办理年度备案,年度中后续的业务按照新的备案结果执行。
(二)事后抽查审计
事后审计抽查适用于临时性采购事项等。操作方式:由业务部门对有关经济合同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报财务部门审核付款,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此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抽查及评价。这种情况适用于应对临时性市场需求的紧急采购,因为如果严格要求办理事前审计周期比较长可能会影响到实际业务工作,这种情况可以由审计部门采取事后定期抽查的方式,比如季度或半年抽查,但这一种方式只是作为应对紧急情况的一种特殊审计方式。事后抽查审计的重点是合同前期的立项审批程序,采购程序,执行效果等等。
(三)事中审计
关键词:慕课教学;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翻转课堂
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分析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建筑类专业中的一门核心课程,它揭示了建筑工程行业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明确了招投标的方法与步骤及应该遵循的原则,阐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是学生学习建筑工程专业知识,了解承包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索赔管理、投标报价技巧和合同管理能力等。该课程的主要目标在于让学生理解工程承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风险、施工索赔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招标、招标文件编辑、投递投标文件、索赔管理、合同管理的能力等;塑造一个具有遵纪守法、诚实可信职业素质的工程管理人才。
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进行慕课和翻转课堂实践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现实性分析
第一,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堂上往往只是进行知识的传授,而知识的内化是学生课后完成的,但是由于工程类学科本身的学科特性,让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从而在课后因缺乏有效指导而不能进行很好的吸收,或者因为学习的困难性,致使学生不愿自主在课后对知识进行内化,最终导致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比较低[2]。第二,因为在传统的课堂中,教学时间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课程的教学资源会受到时间和场地的限制,使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少且受到教师指导的机会也不多。最终导致《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课程的实际效果与其本身的课程目标存在较大的差距性,影响了课程的质量与效果。因此,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翻转课堂,才能让《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课程保持活力,才能培养出适合时展的工程类人才。
(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行慕课与翻转教学模式凸显的优势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引入慕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是变革教学的一种有效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让学生在课前进行在线自学、同伴讨论和教师的在线指导,对所学的知识进行初步的认知;接着在课堂上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活动、同伴之间的合作和自主的探究方式,将自学的内容进行吸收内化。进而实现课内与课外的翻转,提升课堂教学的效率,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自主探究能力、合作能力的发展。除了课内与课外的翻转之外,线上线下的翻转也是引进慕课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重要效果体现。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线下传统的课堂教学越来越多地搬到了线上进行网络教学,使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更为广泛,师生的互动性更强。它不仅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而且解决了课堂上因受时间限制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投标报价技巧的内容,不是在教室上几节课就可以掌握的,它需要不断进行实践尝试,需要汲取各方面的知识来拓展思考的全面性。而网络平台教学,有效地弥补了课堂教学资源不足的缺陷,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老师可以做到因材施教,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效地选择合适的教学视频或教学直播课进行学习,真正做到了“以生为本”[3]。
三、慕课视角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翻转课堂实践途径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中,将“慕课”与“翻转课堂”进行深度融合,就是指教师通过将课程当中的某个知识点录制微课或微视频,给予学生进行课前自学,并自行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关测试作业,标注自己质疑的地方。而在课堂上则是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同伴之间的合作探究深入理解知识,辨析易混易错点,内化知识。在课中解决疑问后,教师再根据学生实际给予学生高一层次的网络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进而给予学生更为针对性的反馈和指导。因此,要想提高《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课堂效果,完成课程的目标,培养工程类人才的能力,深化课程改革,就必须做好课前导学、课中教学、课后巩固三个环节的设计。
(一)以课程目标为导向设计课前导学活动
教师应根据课程培养人才的需求,列出课程每个单元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明确课程的重点内容,把知识与能力的培养融合在线的知识加入视频和测试作业中。在预设计制作微课视频时,首先要明确教学的内容和目标;其次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化需求诸如学习方法、接受能力等方面;最后还需要对微课视频的内容进行作业的设计,对学生自主学习微课的内容进行针对性地检测。如果学习者未完成在线作业,系统则会自动抽取这些学习者进入下一轮的验证性学习,提示、督促学习者观看相关内容的视频,完成相关内容的测试,直到学习者的学习效果达到了预期的学期目标之后才可进入课中学习。这样,虽然不同学习者在课前导学阶段的学习时间和学习环境有所不一样,但是通过这一个环节的学习,能确保课程的大部分学习者对课程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4]。
(二)以互动为主要形式开展课中教学活动
课堂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主阵地,也是解决学生课前质疑,内化知识的主战场。其主要的特点是互动性强,既包括师生之间的互动也包括生生之间的互动,以讨论、合作、交流、探究的形式为主。教师应在课中教学之前,对学习者的课前导学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学习者的质疑点,从而设计出利于激活学习者思维的问题,让学习者通过自我思考、自主探究、合作探究、教师问题解答的方式内化知识,加深理解,提升知识运用能力、探究能力、合作能力等等。
(三)以进阶式的测试方式开展课后巩固活动
教师应根据学习者的学习情况,设计比课前导学更深一层次的测试作业,让学生在这些训练中锻炼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知识认知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而教师根据后台统计的学生学习测试的数据及学生课堂的表现,总结出代表性的问题,从而挖掘提升教学效果的方式和方法,对教学方式方法做出改进。
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秉承这样一个理念:法学知识的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中,提倡让学生多说、多做,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课内实践项目设计
1、模拟求职与招聘活动模拟求职与招聘主要适用于项目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工作。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模拟整个求职与招聘过程,熟悉劳动关系建立的前置程序,同时熟悉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以防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教学设计:实训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两个组,一组同学扮演人力资源部门,另一组同学扮演求职的劳动者。每组选派一名组织能力强的同学任组长,负责本组人员角色分配并负责设计策划求职招聘全过程。活动开始之前,由组长提交本组人员分配名单和活动运行方案。人力资源部门这一组在老师指导下要制定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广告、设计面试问题,进行人员筛选、办理录用手续等,扮演劳动者的同学提交个人求职简历。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动者必须现场展示求职和招聘全过程。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提出要求和建议。
2、草拟劳动合同文本草拟劳动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通过模拟签订劳动合同,使学生熟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从而知道如何草拟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中每一个条款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和意义,引导学生毕业后在求职签约时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教学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九项必备条款和若干约定条款组成。本项目训练内容是:要求每一位同学提前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老师在对每一项条款进行讲解时,要求学生假设情境,假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草拟劳动合同每一条条款,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提交老师进行批改。
3、模拟签约对抗赛模拟签约对抗赛也主要适用于项目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有更深刻的认识。教学设计:指导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四组,两组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两组为劳动者。一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一组劳动者搭配成一个签约小组,形成甲乙两个签约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签订劳动合同。甲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乙组同学进行挑刺,乙组展示本组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甲组学生进行挑刺,形成对抗赛,看哪一组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最好。最后由老师进行活动点评。
4、小组案例讨论小组案例讨论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把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然后精心挑选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启发每个小组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最后小组选派学生代表将本组的讨论意见公布,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教师挑选的案例应该是难易适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体教学实践中,笔者挑选给学生进行小组讨论的案例包括: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本田员工集体停工事件、富士康N连跳事件、华为奋斗者协议事件、安徽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同学们对罢工的合法性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工会的职能作用问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加班加点问题、员工辞职是否应支付企业违约金问题、平等就业权问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掌握。
5、模拟劳动仲裁庭模拟劳动仲裁庭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模拟劳动仲裁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提前面对劳动法律实际问题的挑战和考验,熟悉和掌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法律职业能力。学生在模拟劳动仲裁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劳动法律文书、主持仲裁、在仲裁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教学设计:指导教师选用真实的劳动合同案例,让学生充当各个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扮演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当事人、证人、律师等,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仲裁庭开庭情境,按照实体法和诉讼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行模拟案件从受理到审理终结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深入体会如何进行仲裁活动。角色分配以及活动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没有分配到角色的同学进行开庭观摩。模拟劳动仲裁庭具体的开庭程序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人的答辩;(4)仲裁员当庭调查,质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记录在案,由仲裁员署名;(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8)仲裁庭闭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庭审记录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校阅、签名;(9)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最后,各模拟角色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观摩同学提交模拟劳动仲裁庭观后感。
6、辩论赛同学们在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两难问题,如: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那么,是不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就越有利呢?还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越大对劳动者不是越有利。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笔者也组织了学生进行了相关论题的辩论赛。通过辩论赛,正反双方以及旁听的同学会对类似的两难问题有更深刻的感悟,会发现理论与实际的差距。辩论赛适用于学生对七个项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实训。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互相配合的能力以及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设计:实训指导老师首先将全班同学分成正方、反方两组,每组选出四名辩手,分别担任各组的主辩、二辩、三辩、结辩,另选出一名同学做主持人,两名同学做计时员。然后指导老师根据课程的进度精心选择辩论赛的题目交由学生课后准备,教师还要对学生进行辩论赛规则的指导。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辩论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两个小组的同学进行资料的收集,课后的彩排,遇到问题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解决。最后在实训课上正式展开辩论比赛,赛后老师进行点评,并选出胜方和最佳辩手进行奖励,除辩手之外的每一位同学赛后提交一份辩论赛观后感。
7、邀请专家讲座邀请专家讲座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拓宽学生视野,使学生及时了解、熟悉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学生了解理论与实际运作不完全吻合,使学生学会辩证地思考书本知识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教学设计:指导老师根据教学进度邀请实践部门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公司等有关工作人员来校做讲座。我校邀请校外专家做的讲座包括:《工资改革专题讲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区别》等。
(二)课外实践项目设计
1、法律咨询实践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学生虽然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律师或法官,但在学习了若干法律课程后也可以为非专业人士提供一些专业的解答。法律咨询实践的时间宜安排在学期末,劳动合同法课程即将结束之时。教学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教学设计:老师组织学生在校园里的空旷地带打出“义务劳动合同法法律咨询”的横幅,摆好桌椅,做好被咨询的准备。因为咨询的地点安排在校园里,前来咨询的都是其他院系的同学,他们提出的问题有:什么是劳动合同?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什么是竞业限制?……虽然只是校园法律咨询,但是现场收集到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数不胜数,老师要求学生尽量自己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答,实在解答不出就记下来并找其他同学或者指导老师帮忙。在校园法律咨询活动中,学生面对真正的实践考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检验和提高。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适用于任何一个项目的教学。教学目的:让学生亲自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尤其是对社会实际的了解。该项实训活动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学生对社会的基本认知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社会调查可以弥补教材滞后性的不足。教学设计: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确定调查方向,如在讲解到非典型劳动关系时或工资制度时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或要求学生对“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及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查。学生的调查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访问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要求学生保留访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杜绝数据作假。调查问卷由学生自己设计,调查问卷的发放可以通过填写纸质问卷或通过QQ、微信、公开网站发放等方式进行。每个学习小组最后要形成不少于2500字的调查报告,报告应当涵括对调查数据的说明和分析。社会调查结束后,每个小组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调查报告,汇报时制作PPT,汇报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提问,指导老师则进行最后的点评。
二、结语
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非洲法语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签约前期的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标书投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签约后材料和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工程用地的租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分包管理和变更索赔。
一、变更索赔管理
国际项目工程的变更索赔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关键内容,它是承包商是否顺利完成工程,同时获得客观利润的重要影响因素。变更索赔实质上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合同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当发生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施工风险等意外困难时,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重新划分合同责任,由业主和承包商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变更索赔管理的成功与否,一方面依赖于对每个合同要求的变更索赔程序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优良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作为后盾。
摩洛哥高速建设项目的监理和业主是一体的,监理很难公正客观的对待索赔问题,一方面是摩洛哥高速公路局把所有项目的工期都安排得很紧,并设置了严厉的工期罚款,取得对索赔问题的主动权,业主由此形成了在对待承包商的索赔问题时,往往是以给工期不给补偿的折衷传统方案。另一方面,现场的监理机构除了必须执行业主的各种要求外,由于顾忌到索赔事件可能涉及到自身的责任问题,都趋向于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伊阿项目针对性的采取了索赔和变更并举,以索赔促变更,以变更争利益的思路,经过努力争取到6个月的工期补偿,和合同外约达1.2亿元人民币的变更,金额达到了主合同规定的10%的变更索赔上限,值得借鉴的变更有以下几个:
1.二类土确认量的变更
二类土是指使用370CV DIN推土机(CAT D9推土机或类似设备)爪齿设备无法完成,需借助炸药来完成的土方,鉴定的条件相当苛刻。根据合同条件,如果土方被鉴定为石方,就可以在土方(一类土)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加价部份是对爆破等增加成本的补偿。项目部的二类土加价为20迪拉姆/M3,爆破成本钻孔和爆破总包为13.2迪拉姆/ M3,爆破分包(不含钻孔)为5-9迪拉姆/ M3,如果土方被鉴定为二类土必定会产生较大效益。项目部根据开挖过程中出现的土石情况和开挖效率出发,通过大量工作向工程师申请二类土,使项目二类土实际认定总量从投标时的400万方,增加到现在的670万方以上,取得了约3000万人民币的效益。
2.s~m状态下填筑变更
项目部所建标段地处极度干燥区域,土壤天然含水量仅为3~4%,而合同条件却要求填筑料质在s~m状态(0.7~1.1倍最优含水量,含水量约在7%-12%之间)下进行,照此工序成本大,工期长。面对这一问题,项目部一方面按合同条件积极进行填筑试验板工作,做好全程试验过程记录,收集素材、采集数据,通过试验,用准确、详尽的数据资料向业主证明合同条件下根本无法正常填筑;另一方面寻找填筑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咨询,同时收集附近标段的合同条件和填筑工作情况以作权衡。在取得大量实证的基础上,业主允许我方在自然含水状态下直接进行填筑。
3.D15开挖区边坡防护变更
D15开挖区多为厚层粘土岩与薄层砂岩互层,风化深度较大,已发生多次塌方事件,多处边坡平台已经不存在。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在边坡需要支护时将采用的喷锚支护方案,工期太紧,施工困难,且合同单价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项目部一边积极配合监理处理塌方体,一边另辟蹊径,寻求对我方有利的合同变更,通过多方收集资料和分析研究,并在充分了解摩洛哥边坡支护市场和单价情况的基础上,向监理提出了用SNS边坡防护系统代替喷锚方式支护的建议,并比较了两种施工方式的效率、质量和防护效果。经过多次和总监沟通后,促动监理部在对市场上从事专业支护的西方公司的施工方案和报价进行咨询了解后,最终认为项目部提出的方案满足防护要求,符合最新防护潮流,同时施工快速易行,接受了我方的合同变更提议,并同意在单价上参照摩洛哥市场上从事专业支护的西方公司的同类施工方案的报价进行。业主同意采用SNS主动防护方案对D15挖方区边坡进行防护,并签署2号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防护面积5万平方米,合价约1500万美元,并全部为外币支付。
摩洛哥索赔变更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在国外进行索赔变更,必须以合同条件为基础,始终坚持进行索赔工作,否则就会失去维护自身利益的筹码,同时,能索赔成功则与合同的执行环境有很大关系。如果合同执行环境导致难以索赔成功,则必须以平时累积的索赔文函为支撑,积极争取监理或业主采取补偿的形式来维护我方的利益。
二、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伊阿项目的对监理结算周期为90天,且在法系规范下结算条件相当严格,而摩洛哥当地的设备材料采购商和分包资源非常有限,项目部签订合同的结算周期为15天―60天,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项目部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压力,严重的会影响了项目部的施工计划,所以,及时的对监理结算是项目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1.工程结算程序
伊阿项目对监理结算的一般程序是:各相关部门(工区)上报当月结算材料经营部审核并编制当月结算申报表监理审核申报工程量和验收资料根据价项说明和价格调差指数确定当月结算工程款业主(ADM)签字支付工程结算款,在此期间须经常和监理进行沟通,及时解决结算中有争议的地方和补充不完善的结算资料。防止结算项目及工程量的少报和漏报,则需要熟悉工程总进度计划,把总进度计划分解到月进度计划中,把月施工进度计划落实到施工项目上面,对月施工计划的下达的施工项目任务进行追踪,对每月实际完成的项目进度进行统计,将施工项目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施工过程中,及时与监理书面确认施工项目及施工工程量,对涉及合同价项以外的新项目和新价格,项目部在接到书面指令后的7天内须进行书面报价,并提供详细的报价量单,并和额外工程施工申请一起报送监理。
2.工程结算与变更索赔相结合
工程结算管理不应该是简单的结合价项说明核对工程量,让业主及时的履行支付义务,更应该充分的了解投标人的做标思路,参与到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去,为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提供方案。工程结算应分析做标人员当时所作单价的思路、合同的限定条件,特别是技术规范中计量与支付的单价内容,总结出对项目效益有利和不利的施工项目,在以后的施工加以控制和索赔,例如伊阿项目二类土确认量和D15开挖区边坡防护的变更;物价调差基准月份的调整,在物价指数的基准月份上业主采用了以9月份为“零月份”进行调价,而9月份比10月份物价指数高,对项目不利,根据合同约定开标月份为基准月份,即基准月份为2006年10月份,项目部提出了物价调整报告,业主同意对已结算的调差部分进行调整;延期付款索赔,根据CCAP(专用行政条款)第35.2款、CCAG(通用条款)第57条及第42条的合同规定,我方已根据每期结算时间统计情况,发现业主有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现象,2008年7月和8月项目部两次向业主提交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报告,以后的结算中工程款业主都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三、工程分包管理
在非洲法语区,设备的采购往往都要从欧洲或者其他国家来进口的,采购成本高,运输时间长,手续繁琐,对部分工程要进行分包。分包可以减少自有设备投入,用有限的资金购置少量精良的设备,以确保关键路线上的施工主动权,同时还可以减少我们在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的经济收益。
1.分包管理程序
分包可以让国内队伍来分包,也可以让当地公司来分包,从伊阿项目的实践来看,国内队伍分包存在项目单价较高、签证问题难及对当地环境、法律和规范规则的适应性等问题。由于自身机械设备不足、工期紧、项目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伊阿项目根据施工规划和自有资源配置情况,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当地分包,分包的项目有外控、实验室、沥青路面、土方挖装、土石方爆破、边坡修整、构造物桥梁工程、排水工程、路面材料运输分包、GNT生产、补充设计和测量等18项,施工高峰期的分包商高达35家,总分包工程量约占施工总量的58%。伊阿项目对分包商的一般管理程序是:分包商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合同谈判和签订分包商施工管理与结算发解约函和施工证明资料,分包商资质审核主要是审查类似项目经验、财务状况、设备资源状况,是能否确保设计分包的质量和进度;相关部门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计划、现场监督管理和支付条款等方面是否合理;和分包商就合同条款和分包单价进行磋商,商定设备进场时间和人员配置等事项,并签署合同,摩洛哥分包资源相对贫乏,对分包商的可选择性低,由此分包成本比较高,分包单价控制在中标价之内;搞好分包商的现场服务和沟通工作,对分包工程在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管理,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解除了合同,使得分包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核对和工程款支付;对分包工程结束、合同期限到期及因其他原因,要解除合同的分包商发解约函或签订解约文件,并对有需要的分包商开具施工证明材料。
2.当地分包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工程管理;合同管理;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TU7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52909(2015)04009904
随着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发展及工程项目国际化、市场化的趋势,招投标已成为中国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合同管理也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1]。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联系紧密、各类标准合同文本的应用普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已成为工程管理人员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更是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职业素质的重要体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对其进行案例教学改革探索,对于推进工程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和北京市特色专业,该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和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一直是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的重点,并成为北京市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子课程。“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围绕既定教学目标,将经过处理、提炼后的实践案例展示给学生进行分析、思考、讨论的教学模式[2]。将案例式教学应用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既是课程内容特点的客观要求和专业能力建设的需要,又可弥补学生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帮助学生体验在工程管理实际工作中如何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案例经验的积累,内化为对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工具的切身体会和实际把握[3]。笔者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式教学的案例准备、教学实施、考核测评工作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式教学概述
关于案例式教学法,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但通常的概念描述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学生为主、教师引导;二是重视情景建设、环境模拟;三是借助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形式;四是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一般而言,教师首先针对课程教学目标选取具有典型性、实效性的案例进行案例背景和问题情境的构建,引导学生结合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在模拟情境中结合理论知识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与传统的填鸭式、讲授式、演示式等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一方面活跃了以往略显呆板沉闷的教学氛围,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活跃气氛、增加授课吸引力;另一方面,可改善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增强知识的实效性,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本科专业教学大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是学生必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也是其它专业学生辅修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之一。目前,该课程在本科四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共40个学时,采用中英双语教学,授课班级学生数一般为50~65人。通过学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学生应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有系统掌握,同时获得运用理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课程的学习应使学生能够把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各项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清楚如何研读、分析合同,如何以合同指导实际工作。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能力培养,举一反三,使学生通过对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的系统学习,具备分析其它如委托设计、物资采购合同的能力。学生还应熟练阅读并理解英文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为一门综合性的课程,旨在帮助本专业学生将大学前三年所学主要专业课程,如工程项目管理、建设法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组织、施工技术等课程联系起来,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个维度的知识架构,达到专业知识及应用的融会贯通。
二、案例教学准备工作
案例式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思辨能力。案例的编写和案例库的构建是顺利组织实施案例式教学并产生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此项工作也是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教学基础材料的丰富性、适用性和针对性。教师通常需要针对所教授课程的教学目标、知识内容,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感悟,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实际事例和事件的搜集,编写案例教案,形成实用性和质量性并重的案例库。
近年来,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通过调研相关企业的实际操作和经验,精选加工公开发表的典型案例,编制了该课程的教学案例库。案例库注重体现四个特点:(1)专题性,按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知识体系的不同设置不同专题,选取的案例涵盖合同管理各个理论模块和方法体系,有较强的针对性。(2)实用性,案例选取来自工程实际,多选取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并注重方法的实用性和先进性。(3)简洁性,在充分、清楚的前提下力求案情描述文字精炼、简明扼要,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花尽少的时间了解案例内容。(4)趣味性,案例力求内容生动、有启发性和趣味性,通过案例调动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对该专业学习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涉及的案例大致可分为操作型案例、描述型案例和分析判断型案例三种类型。
操作型案例是指教师给予学生足够的案例基本背景内容、文本或图表信息和相关材料,并且提出具体的分析操作要求,包括案例分析的内容、结果呈现形式等。例如,在工程招投标管理教学模块中,根据招标和投标流程知识点所使用的案例,要求学生通过对某实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研读和交流,根据招标文件分组编制投标文件,通过投标书制作和投标模拟,掌握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如何进行投标书的文件准备、内容组织、文本编写和签署封装等。
描述型案例通常是将实际工程项目运作中关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部分的典型做法(如要约和承诺的期限、项目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平衡报价等案例)抽取出来,编制成文字论述的PPT课件,供学生学习和讨论,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帮助学生了解实际工程运行和合同管理的要领。
分析判断型案例是在教师提供的背景资料和具体问题描述的基础上,针对有关案例(如招投标违规操作、合同条款争议、国际工程索赔等案例)明确提出需讨论的问题,引导学生根据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判断见解和建设性意见,实现理论知识的巩固。
在编制案例库的同时,还需要对教学案例进行形式上的完善,即形成案例教案,以帮助教师把握好案例内容及课堂教学的过程控制。案例教案需要围绕一个预定的教学目标展开,明确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和难易程度。案例教案通常可包括:教学目标、相关理论知识点、案例标题(便于案例分类和识别)、案例正文(包括案例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具体内容和争端问题等背景,帮助学生对案例内容及案情有概括性了解)、对案例思维角度的提示(鼓励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开放式思考和不同视角的分析)、教学实施计划、附加的阅读材料、参考分析及评述等。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例,教师只需向学生展示基本案情和主要数据资料,将大量的问题探索、综合分析工作留给学生;而对较为综合复杂的案例,教师则应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材料,引导学生自己进行重点问题的判断和分析[4]。
三、案例教学过程设计
案例教学是对教师教学组织能力的一项考验。考虑到本科生大都缺乏工程实务和管理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教师在课程的案例教学组织中,明确教学各阶段的重点和难点,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基于案例库的构建和教学内容的模块整合,案例教学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案例教学计划和组织工作。首先,需要教师根据课时计划和目标,选取案例库中相关案例,熟悉案例教案。其次,在人员组织方面,受班级学生数量的限制,结合案例教学的可行性,一般可采用小组演示法,这样既有利于个人观点的表达又方便进行分析总结;教师规定6~10人为一组,学生自由分组、搭配并选出联系人,课程中小组成员不允许变动。
(2)课堂案例展示。首先,教师在课堂上为学生展示案例,考虑到学生缺乏实践经验,需要阐释案例深层内涵,补充可能用到的相关信息。然后,教师需要提出案例分析讨论的问题和具体要求,包含涉及的专业理论和知识、案例分析的形式、内容、准备时间等,适当引导学生思考。通常学生会在课后进行有关案例参考资料的查询和分析讨论。
(3)案例分析展示。学生经过课后充分准备,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成果展示。对不同的案例类型,教师可采用不同的讨论方式。如对于操作型案例,学生课后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按教师要求形成文本或实物,再在课堂上呈现,宜采用小组演示法。小组演示法可充分利用学生们的头脑风暴、思维碰撞以消减他们实践经验缺乏的影响,但缺点是存在个别学生参与度不高的问题,不能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锻炼。而对于描述型和分析判断型的案例,课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准备,在课堂上则可以采用单独回答的形式进行问题的阐述和分析。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需把控好课堂讨论的进度、深度和范围,创造积极的讨论氛围,并及时给予提示和引导。
(4)案例分析总结和评价。教师针对学生们的案例分析情况进行问题及结论的归纳和总结,评价学生表现,提出改进意见。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侧重与理论知识的联系,有意识地进行知识点的回顾以提升学生理论学习的深度和效果。教师可采用分类图、流程图、归纳图等形式理清知识脉络,将内容系统化,使学生既见树木亦见森林[5]。
(5)案例教学总结。对于难度较大、综合性强或可进一步深化的案例,教师可要求学生在课堂讨论之后,上交书面总结。教师还应注意对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总结,以及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改进,并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
四、案例教学课程考核测评
根据案例教学课程特点,笔者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考核和评价进行了改进和创新,将案例分析考核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主要从理论学习状况、案例分析质量和课堂展示表现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如表1。
例如,在招投标管理案例部分,教师要求学生根据某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首先考察各小组学生对招投标范围、文件、程序等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然后具体考察案例讨论分析的成果,如编制的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文件袋封条和签章是否合格等;在课堂上模拟实际开标过程,教师担当主持人,学生担当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重点考察学生模拟投标和评标时的表现。又如,在FIDIC合同国际工程索赔的案例中,重点考察学生对实际问题发现、分析、解决和对知识点的反向捕捉能力,以及清晰表达自我想法的能力。
状况考察学生对于案例涉及知识点的学习是否到位,如能否运用正确适合的理论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和应用,能否综合运用多个知识点对案例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分析。40
分析
质量考察学生对案例问题的分析效果,如能否将理论知识有效应用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并提出有建设性的结论或对策建议,能否就案例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40
课堂
展示考察学生的现场表现水平及口头表达能力,如能否将问题和分析论述清晰并重点突出,能否借助多种表现形式(PPT,视频,现场模拟等)进行充分展示并吸引听众。20
五、结语
将案例式教学法引入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是提升教学效果、促进学生专业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案例库的建立、案例教学的过程设计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测评是做好案例教学的三个重要方面。案例编写和案例库建设重在适用性和针对性,并通过教案为教师提供辅助支持。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应科学合理地设计案例过程,充分挖掘授课技巧,使教师更好掌控课堂,保证案例教学启发性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改进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将学生案例分析的理论学习状况、案例分析质量和课堂展示表现情况计入成绩,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考文献:
[1]李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方光秀.工程项目管理课程案例教学法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4:315-318.
[3]赵振宇.项目管理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核电;汽轮机;配套散件;采购合同;执行管理
0 前言
设备采购是核电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交货是设备制造完工、具备交付用户安装条件的一个重要标志,到货是从制造厂装车发运、经过路途运输、抵达目的地的过程,设备到货也意味着采购合同进入了收尾阶段。对于合同用户而言,从设备制造至到货阶段可以统称为设备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
核电站汽轮发电机组(简称“TG”)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包含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凝汽器、汽水分离再热器及其辅助系统设备,是核电站常规岛主厂房中最庞大、最关键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安装进度往往是常规岛安装关键路径,而设备物项到货通常直接影响现场安装进度的顺利与否。
福清核电6台百万千瓦级汽轮发电机组设备全部由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套供货(简称“东方电气”),具体由下属三大支柱企业实施制造: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简称“东汽”)、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简称“东电”)、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东重”)。TG设备采购合同含1.5万多项设备及材料,近20万件的总体数量,其中设备配套散件部分由东汽供货的汽轮机和凝汽器就占据整体75%的数量。换而言之,如何有效解决好汽轮机和凝汽器散件交货管理,即可基本实现TG设备采购合同散件交货管理的突破,进而积极影响庞大的TG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效率。本文以比较典型的福清核电3号机组汽轮机配套散件到货为例,进行管理实践总结与探讨,可为由国内汽轮机制造厂供货的核电机组TG设备采购合同交货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另外,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近五年来国内新建核电站的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较大份额的供货合同订单。因此,本文的管理实践总结,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推广价值。
1 配套散件交货管理特点分析
福清核电3、4号机组采用由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制造的单轴、三缸、四排汽、冲动式凝汽式半转速核电汽轮机,每台汽轮机配置一套单层的高中压模块和两套相同的双流低压模块。其中低压模块的主体设备有低压外缸、低压内缸、低压转子、轴承箱、隔板、汽封体、分流环,共86件。除此之外,全部为主体设备所配套的散件,主要有连接螺栓、螺母、垫圈、调整垫片、止动垫片、板、密封环、悬挂销、定位键、螺塞等,它主要起到连接、紧固、拉伸、调整、隔热、密封、限位、定位、支撑、封堵等作用,大约有6万余件数量。
国内汽轮机厂家下属制造分厂多达10余个,且各分厂地点布置在方圆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不等。在各个制造分厂承担集团分派的任务指标过程中,以内部产值提升或重点任务完成作为首要目标。汽轮机主体设备体积大、制造周期长,占据采购合同的价值份额较高,每完成一个重大的制造节点,通常即可申请支付设备里程碑制造进度款,因此制造厂领导关注度高,生产积极性强。而主体设备的配套散件通常对制造分厂的产值贡献不高,数量巨大且繁杂,费时费精力,因此制造厂对设备配套散件生产的重视程度不足,积极性不高,进而影响了配套散件的交货进度。
2 现场施工工序与配套散件到货的时间分析
在福清核电3号机组TG设备采购合同交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汽轮机主体设备与所配套散件出现不同程度的交货滞后,直接导致一体化三级施工进度计划调整了4个月,并制定了新的B版汽轮机三缸扣缸完成里程碑节点目标。从福清核电3号机组A版一体化三级进度计划中汽轮机本体低压部分安装主要施工工序与配套散件到货时间进行对比分析来看,主体设备到货时间较工序计划开始时间均有一定的提前量,但配套散件到货最大的偏差时间为95天。因此,配套散件的到货情况,是制约3号机组汽轮机本体安装进度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原因。
3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管理
3.1 明确职责分工,打造管理团队
组织是实现目标的最重要因素,为扭转3号机组TG设备配套散件的交货局面,实现4号机配套散件交货管理目标的突破,依据各单位的合同关系进行角色定位,并明确分工出施工单位、EPC总承包单位(分福清项目部、北京采购部)、东方电气(含东汽)三个主体单位的职责,强调各单位科学策划,紧盯目标,重抓落实,努力打造出一支善于事前策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管理团队。
3.2 建立统一接口管理模式
在明确各单位职责的基础上,从流程管理、清单模板、设置唯一接口人三个方面统一了接口管理模式,对散件交货管理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3.2.1 根据已明确的各单位职责分工,理清施工单位(物资部、施工队、计划部)、EPC总承包单位(含福清项目部、北京采购部)、东方电气(含东汽)三方的清单从提交核实落实反馈的流程,并明确每一个流程的处理周期和建立月度反馈机制。
3.2.2 鉴于配套散件清单条目较大,经各方多轮次的充分协商,基于各方使用、落实方便的前提下,规范了统一的配套散件清单模板,最大限度的节约反馈时间和提高落实效率,使各方在统一的清台上沟通交流。
3.2.3 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唯一的单位接口人,负责需求清单各个环节的提交核实落实反馈,确保信息的统一出口,使各方沟通交流建立在统一的接口平台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反复沟通成本。
3.3 成立专项协调小组
为应对现场临时突发急需散件物项,在第一时间内机动灵活地响应现场施工需求,以及当制造进度计划出现一定的偏差量时,有组织,有意识的能在第一时间内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协调解决。
3.3.1 由福清项目部、北京采购部、东方电气、东汽四方各抽调两名计划工程师,组成配套散件专项协调小组,针对现场急需物项深入东汽下属制造分厂进行重点落实与督促。
3.3.2 通过长期驻厂或短期出差的方式深入东汽下属制造分厂或车间进行逐条散件的落实,可以确保配套散件的交货效率和力度。
3.3.3 打破传统福清项目部需通过北京采购部协调督促厂家交货的工作方式,针对现场提出的急需散件,可直接与东方电气建立联系渠道,可以将福清现场实际进度和需求情况第一时间反馈给制造厂家,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3.4 建立季度设备制造、交付协调会机制
由北京采购部负责组织建立季度设备制造、交付协调会机制,以施工单位编制的五级施工进度计划和由东方电气编制的制造、交付一体化三级进度计划为导向,每季度召开设备制造、交付协调会,并由东方电气承办会议的相关工作。该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北京采购部系统设备处处长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福清核电3、4号机TG设备制造、交付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参会人员由各单位的处长、进度控制经理、商务经理、监造工程师、项目经理组成、车间主任。
3.5 建立计划的跟踪、纠偏、考核机制
3.5.1 计划的跟踪
由东汽计划工程师根据制造、交付进度计划,深入各制造厂区、车间,做好进度计划的日常跟踪、检查、记录。
3.5.2 计划的纠偏
当制造、交付进度计划出现偏差≤7d时,通过车间班长、主任进行协调,通过延长工作时长、调整制造工位、增加制造人力等组织措施进行纠偏。
当制造、交付进度计划出现偏差>7d时,提交季度制造、交付协调会讨论,或通过专项协调小组向各自上级汇报,并采取调整厂内的排产计划、优化制造工序流程、调整现场施工逻辑等措施进行纠偏。
3.5.3 计划的考核
为体现进度计划的严肃性,使计划掷地有力,按时完成。由东方电气负责编制TG制造、交付三级进度计划,并经季度设备制造、交付协调会讨论、和生效,由北京采购部对该计划的到货情况进行考核。
4 实施效果分析
通过管理实践总结建立起从配套散件需求清单的提交、核实、落实到反馈的流程管理和计划的跟踪、纠偏、考核、会议等一套完善的TG设备配套散件交货管理机制,已经在福清核电4号机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管理中应用实施,4号机配套散件到货时间相比于现场需求时间有40~130天的提前量,故证明一系列管理措施是有效的、可行的。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索赔;课程开发
一、重构解析目的
工程造价专业学生要求具备的核心专业能力为“识图”“算量”“核价”。为满足需求,各高职院校基本都相应开设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水利工程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工程资料整编》五门课程。其中《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两门课程有超过1/2的内容存在重复。五门课程的独立教学,对于教师而言,课时重复,浪费教学成本;对于学生而言,工作过程被打散,认知无法整体化,也就无法掌握对于工程造价专业而言最重要的“量”与“价”的能力。
因此,课程重构旨在针对工程造价专业,以水山工程从招标阶段至竣工验收的整个工作过程为横轴,纵轴上将五门课程解析、重构,开发成一门新的课程《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通过模拟、再现职业情境,利于学生宏观把握招投标整体环节,掌握工程造价专业所需的核心职业能力,从而大大缩短学生从学校毕业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二、重构解析思路
我们将原有的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设置体系拆散,变为以工作过程引领课程进行模块化重组。以工程招标、投标、中标、贯标工作过程为依据,将原有课程解析,涉及工程招标(原《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部分内容)、投标(原《水利工程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的合同管理、索赔(原《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课程部分内容)、工程资料整编(原《工程资料整编》),整合开发成行之有效的,能初步进行工程招投标与索赔实务操作,课程五合一的《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课程资源。
力求在宏观理解合同管理与索赔原则下,以工作过程为据,直观、有效获取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中标之后合同的建立、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概预算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及工程运营后合同的管理与索赔、竣工后工程资料整编,引导学生掌握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职业技能。
三、重构解析成果
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对知识和技能的需要,在教学子情境选择中,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构知识和技能:第一,由易到难的先后顺序;第二,充分考虑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第三,融合相关职业资格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分析、模拟现场等多种途径,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并提升职业能力。
依据以上教学设计思路,设计出有关学习任务如下表1所示:
四、认识与收获
课题实施中,我们碰到了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最突出的体现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由于是以一个工程贯穿教学整个过程,教学前后的连续性就势必要求教师事先对课程内容、体系、课程安排达成统一,才能在后续教学过程中彼此连贯。换句话说,如果要让重构后的课程得以顺利实施,教师之间也必须以课题组形式进行。同时,要求课题组成员间必须对重组的学习领域《工程招投标编制与合同索赔实务》每一个学习情境都要熟悉,教师在课下的工作量很大。课题组成员统一备课,这对于不同学科的课题组成员在教学能力、专业能力上的要求都很高。教学实施后,根据学生、企业反馈需进行课程资源再整理,整个过程前期工作仍然需要课题组成员配合,因此对课题组成员的彼此配合要求也很高。
但从实践角度来看,实践意义有二。
(一)利于学生掌握工作流程,缩短上岗过渡时间
将原先分散的五门课程整合,基于一个工程贯穿所有教学过程的教学形式,以学生为主体,突出锻炼学生综合能力、自我学习的能力。为了了解课改效果,我们针对往届毕业生,涉及5个工作岗位,共计发出了3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对课程改革实施的效果做了统计,并汇总成表2《毕业生反馈意见统计表》,得出结论:实施课改的2个试验班级学生对比3个非试验班级,普遍反映出来在上岗后,能有效把握工作程序,清晰工作流程,较短时间完成从学校书本知识到工作具体应用技能的对接。
(二)强化职业基本技能练习,树立使用规范意识
通过若干任务完成,学生可以跟随工作过程进行学习,学习兴趣浓厚,参与课堂积极性高,接触到了一些常见工程合同纠纷、实际工程合同管理操作模式、工程现场施工内业操作,另外也使得学生学会自主查阅、使用规范,对于学习工程的学生,树立规范在学习、工作中重要作用的意识其意义不言而喻。
同时,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大量任务需要借助PPT、Word、Autocad、Excel完成。每年毕业设计答辩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目前虽然学校有开设这方面的课程,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实际应用,学生对这些基本技能掌握得还是比较差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借助若干任务锻炼学生上述能力,为学生后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做铺垫。这些能力也是学生在就业后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技能。
整个学习过程,学生成为课堂主角,教师负责穿针引线,综合培养了学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合同索赔、竣工资料编制)。同时学生在团队彼此竞争、协作过程中,培养了合作意识,在一次次任务方案从被否定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增强了抗挫折能力,在一次次任务结果陈述中,增强了信心,建立了自我职业目标,树立了基本工程伦理认知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实现了课程解析整合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邓泽民,陈庆合.职业教育课程设计[M].北京: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
[2]姜大源.代德国职业教育主流教学思想研究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3]欧盟Asia-Link项目“关于课程开发的课程设计”课题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手册[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一、合同法实践课程运用比较教学法的重要意义
合同法实践课程中比较教学法容易被忽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合同法实践课程以学生自己动手进行个案操作为主,实施比较教学法的时机较少。在合同法理论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能够自主掌握教学的进度,并可灵活调整和变更教学内容,因而可以随时插入比较教学的内容。与合同法理论课程不同,合同法实践课程的课堂过程是由学生主导,课程一旦进入到学生自主操作的流程中,教师对课堂进程的干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因而在实践课程中,教师通常只能在课程开始前通过课程的设计来间接引导学生进行比较思考,而无法随时将比较对象直接以表格的形式等一目了然的拎出来给学生对比。一旦错过课程设计的环节,之后想要插入比较教学法就比较困难了。其二、合同法实践课程内容丰富且耗时长,在有限的课时内,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加全面的知识,一些老师会舍弃对知识点的深度比较。合同法实践课程主要以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的实务操作为主。合同法分则总共规定了十五个大类二十多个小类的合同,每个种类的合同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在一般不到40个课时的合同法实践课程中,让学生将每个种类的合同都从谈判、订立到审查、管理,再到诉讼等全程操作一遍是不可能的。为平衡课时与内容的矛盾,教师通常会选择将学生分成不同小组同时操作不同种类的合同。在这样的形势下,教师在教学案例和材料的选择上通常会下意识地突出各组的特色和不同组之间的差异,以尽量涵盖更多的知识点,而以加深理解为首要目的的比较教学法往往没有太多的适用余地。笔者认为,在合同法实践课程的教学中,比较教学法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首先,在知识与能力的取舍上,应当更加重视知识而不是能力。合同法实践课程确实耗时长,课时不足以涵盖全部的知识点,因而老师为了保证教学的广度不得不放弃一些深度,这无可非议。但因此忽略甚至舍弃比较教学法则不妥当。因为比较教学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深度,更是对学生思维的锻炼,是对学生思维模式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显然,大学教学虽然也要传授知识,但对学习能力的培养是更加重要的任务。比较教学法是培养学生能力不可或缺的方法。其次,比较教学法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实践课程中因师资力量不足引发的一些矛盾。实践课程为保证尽可能多的学生有实际动手机会,一个行政班级需要尽量分成多个小组同时进行操作。但是同时,课程任课老师往往只有一个,他不可能同时指导太多个小组的操作。班上总有一部分兴趣不高的同学会选择在实践课程中“搭便车”“、打酱油”。而比较教学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下文将提到的加入竞争元素的比较教学法还能激发学生的斗志,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践课程中的“搭便车”“、打酱油”现象。总之,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比较教学法不应当受到忽视,教师应当积极把握好时机,在课程中科学实施比较教学法,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合同法实践课程运用比较教学法的具体方式
前面提到,合同法实践课程中运用比较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在课前,即课程设计环节。也就是说教师应当提前将比较教学法设计到课程的操作安排当中,通过教学环境的设计启发学生。在合同法实践课程设计中融入比较教学元素,可以从操作方法和操作材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从操作方法的角度看,可以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引入竞争因素。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两组学生完成同一个任务,然后相互比较任务的结果,找出双方的优劣之处,从而加深对实践对象或实践目标的理解。比如说,在合同订立的模拟实践阶段,可将同一个合同的缔约任务分配给两个小组独立完成。任务结束后,要求两个小组对比检验实践结果即最后订立的合同文本,找出自己小组的优劣,并分析原因,并撰写一份简单的自评意见。然后再将两个小组的实践结果一起交与其他组进行评比。其他小组对两份实践结果的优劣评价意见会反馈给实践组,并将作为参考依据计入平时成绩。通过这样的设计,教师就能引导学生在实践结果的最后考察阶段运用比较的思维方法思考,加深对实践课题的理解。又比如说,在模拟庭审阶段也可要引入竞争比较机制,要求两个组模拟庭审同一个案例,让两个组在比较和竞争中加深对庭审案件相关知识点理解和对相关实务操作技巧的领悟。其次,从操作材料的角度看,可在某些操作环节选择多组类似的案例材料交由学生对比处理。比如说在案例讨论课程中,可以选取多个类似的案例让学生比较分析,从中发现该类案件的规律。笔者曾经搜集了四个类似的超市小物件寄存合同纠纷案让学生分析,预先告诉他们这四个案子看似差别不大,但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要求他们一一进行对比分析。四个案件的差异激起了学生的好奇心,课堂参与度非常高,学生们在不断的比较和争辩中碰撞出思想的新火花。最后发生了戏剧性的结果,老师被学生说服了。这个教学相长的故事说明,比较教学法确实在加深我们对事物的理解、提高教学效果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在合同法实践课程中小组独立操作、个案操作是不变的主旋律,但我们仍然不妨在选择一个主要案例的同时,穿插一些对比材料,相应地适当增加集体操作的比重,为比较教学留下更多的空间。此外,虽然在课程设计中事先融入比较教学的元素是合同法实践课程成功运用比较教学法的关键环节,但在其他环节教师也要积极发挥作用,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比如在课程进行当中教师应当及时评价每一个阶段同学们进行比较的结论,让学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不是反而被多样化的结论搞得晕头转向。同时,也要在课程进行的过程中引导出科学的比较方法,比如提示学生比较的重点,以及如何选择比较标准等等,帮助学生提高比较思维的能力,从而最终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
作者:陈琛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法学院
(一)模块化教学的特点
模块化教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各模块间相对独立,模块能力与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
2.任一模块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均贯穿于该模块的教学始终,每一模块能够锻炼学生的一种能力,并且能够直接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中发生的问题。
3.每个模块在讲授之前,教师会将该模块所要学习的主体内容绘制成模块图,这样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学习内容及每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培养目标和最终可达到的综合能力,这样学习目的更加明确。
(二)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教学方法的确定需要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契合,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与学术型的综合类大学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应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动手与实践能力,也就是学完之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除了需要掌握理论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能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模块化教学的这些特点,能够使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教学体系更具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之一。因此,在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模块化教学模式运用于财经类院校合同法教学中的具体方案及对策建议
(一)合同法模块化教学的具体方案
结合本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本人精炼整理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内容,尝试从合同的各个阶段来归纳教学内容。概括而言,本文拟将该课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实训项目模块,分别是(1)合同法概述: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合同法与民法其他部分内容的联系,以及合同法的总体内容,为后面各模块的学习与实践打好基础。(2)合同的订立: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要约、承诺及相关的要求,合同订立必须包含的条款,以及大量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学完本实训项目,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审查合同。(3)合同的效力: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备的条件,及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后果。(4)合同的履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充分了解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各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因为只有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实现。学生还需掌握合同履行需遵守的原则及具体规则。(5)合同的终止: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6)违约责任: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7)几种常见的合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几种常见合同的具体、特殊适用规则,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法教学中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教师问题。本科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对教学模式的探讨与改革的热情及主动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个人已承担教学工作量的多少、个人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兴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教学模式改革的支持。法学教学采取模块化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教师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现在的法学教师基本上对于理论内容很精通,但缺少实践经验,比如,讲合同法的老师并不知道如何订立和审查合同;讲金融法的老师并不懂得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讲票据法的老师并不懂得票据如何填写。这种情况下的教师是无法适应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的法学教育的。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到实践部门进修的投入并将教师的进修常规化和制度化。
2.教材问题。模块化教学法目前还处于实践及不断的完善阶段,从目前已出版的教材看,很少有能够直接用于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成型教材,大多只是在原来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践部分而已,并没有模式上的突破。因此,采取模块化教学的老师需要自己科学合理地设置任务模块,编写合适的经典教材。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以激发学生主动研究、主动探索为目标,精心策划与设计各个教学模块内容,例如每个模块任务中可以设置(1)相关知识点的罗列,根据该知识点引入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2)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3)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讲解;(4)本案纠纷的诊断分析;(5)实践处理。每个模块任务中的前三项可以由任课老师引导和讲授。其他部分则只进行思路上的引导,由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老师最后点评解疑,也可以根据由知识点设计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这样的设计模式,既可以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也在每节课堂里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因而使理论学习与法条的解读有了驱动力,使学生乐在其中[3]。学校应当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尝试模块化教学并在实践中取得有效成果的教师与相关就业企业合作开发模块化校本教材,并予以推广。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③“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二)从以上“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可看出,它和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性质是基本相同的。我国《合同法》第94条,95条,96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基本内容是:①“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第96条);②“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可行使的权利(第94条);③“解除合同”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第94条);④“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97条)
(三)《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1另外,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2最后,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实践中按照《公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难以操作的法律问题
(一)有关宽限期与根本违约关系的两个难点
1,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影响到是否以根本违约为由宣告解除合同。
《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也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的表面意思看来,似乎买方当然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例如,如果买方所需要的是时令性很强的商品,卖方一旦违约,将使买方失去日后脱手商品的绝好时机,那么买方认为卖方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而宣告解除合同则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惩罚了违约方。但是,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其实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似乎太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而当时法官或仲裁庭不可能明察秋毫。因此,我认为,由于公约并未在给予宽限期的问题上有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很难确定该权利是否被恰当行使。
2,另外,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但对于其时间长短,《公约》仅以“合理”为限。
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买卖双方各有说法,令人很难作出决断。
所以说,尽管《公约》有关宽限期的规定是考虑到了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复杂性和公平
性,但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公约》第49条规定,如卖方违约,则买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如何判断“根本违
约”,标准是什么?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看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3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4但在实践中以下两点很难把握: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带给守约方程度不同的损害。如果守约方认为某些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会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或仲裁庭在根据其主张判定这些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剥夺了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往往较难定论。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作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所以我认为,在判定“根本违约”时,除了客观违约行为,更要充分考虑违约方的主观动机,这是法律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所必须的。
(三)违约方不交货时,守约方能否在解除合同后向其索赔合同利益之外预期的利润?
根据《公约》第74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而《公约》第74条又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
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公司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举例来说,合同双方都是贸易公司,出口方完全知道,进口方进口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手卖给下家以获取利润,出口方不可能认为进口方是双方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用户。因此,若出口商违约给进口商造成利润损失,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应该预料到的,所以就应当予以赔偿。但同样的案例,笔者在实践中就看到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一例是进口方某省物资贸易公司与出口方澳门制衣公司的热轧卷板合同纠纷,由于澳门制衣公司没有交货,造成了进口方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来进口方以本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差价作为其利润损失要求赔偿,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5但是,我在两年前的一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进口方要求索赔预期合同利润的诉讼请求,尽管两起案件中进口方与第三家公司间的合同都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这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在发生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无法预计。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上案例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我个人认为这种方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四)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购买替代物的条件
购买替代物是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所特有的补救措施。这一权利已受到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肯定。但在实际案例中,怎样行使这项权利才是符合公约精神的,一般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在时间上,买方必须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行使,二是在方式上,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地点、渠道等都是适当的,如价格需与原货物相当,渠道正规,否则,就不是购买替代物,成为购买新货物了。但在按以上两个标准裁决时,也碰到问题。如买方在卖方无力履约,时间紧急时为了按照《公约》第75条之规定减少损失已经购买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卖方认为买方应当先要有一个宣告解除合同的过程才有权购买替代物。对于卖方的抗辩,仲裁庭或法官也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买方是否已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替代物的合理性与紧迫性,实践中,在这一点的判断上也很为棘手。
三,小结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已经对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案例时,还是存在以上一些令法官、仲裁员较难操作的情形,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从这些难点的研究分析中,我们可以逐步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各类实际问题,从而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
2王昌硕:《合同法原理与合同纠纷处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3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第94页
关键词:贿赂;仲裁;合同
仲裁作为诉讼之外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上,各国普遍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一些传统上不可仲裁的争议正逐渐向可仲裁的方向发展;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上,仲裁庭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已得到普遍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承认与执行地国对裁决的审查已逐步由实体转向程序,公共政策的运用也相当严格。
然而,在某些特殊事项的仲裁领域,理论与实践上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比如,长期以来,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长期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利欲熏心的当事人试图通过贿赂或者其他违反法律、商业道德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我们不妨假设这样一个案例:甲国的公司A与乙国的公司B签订了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合同内容从表面上看是B作为A的商向乙国政府部门出售A的产品,并从中提取佣金,但实质上却是A要求B利用其与本国政府官员间的特殊关系而对其行贿,从而达到通过正常经营渠道难以达到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能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条款的效力由谁进行判定?仲裁庭是否应该主动对所涉贿赂行为进行调查?是否有义务向有权机关报告?对贿赂行为的事实证明应适用何种证据规则?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如果仲裁庭作出了裁决,该裁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应依据何种标准来对裁决进行审查?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既有助于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身定位,也有助于打击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腐败现象。本文将结合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从争议的可仲裁性,争议的审理包括法律适用、证据取得、仲裁庭的报告义务,以及涉及贿赂行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这一“灰色地带”做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更多的关注。
一、涉及贿赂行为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来决定哪些争议可以交给民间性质的仲裁庭,哪些争议属于代表公权力的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某一法律体系下,一种特定类型的争议是否是可仲裁的,实质上是一个由该法律体系来解决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问题。[1]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那些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主要是商事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而那些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地位的争议(如自然人地位和行为能力、离婚、收养等)以及某些涉及他人和公共利益保障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证券、专利、破产)则不宜提交仲裁。不过,晚近以来的实践表明,以往那些通常被认为不具可仲裁性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争议、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破产争议、消费者争议等,正逐渐向可仲裁的方向发展。[2]
然而,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却似乎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一般认为,行贿是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甚至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应受到普遍的谴责与禁止。可是,有些国家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却与其发表的谴责行贿与腐败的公开声明不符,它们甚至正准备对那些通过支付佣金或其他物质诱惑而取得出口订单的国有企业给予赋税上的优惠。[3] 这种以贿赂为目的的合同固然是不可执行的,但如果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能否提交给仲裁解决呢?这类合同通常也和普通商事合同一样包含有仲裁条款,这就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963年,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mmerce Chamber,以下简称ICC)曾经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4]:一家英国公司和一家阿根廷的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该合同,这家中介公司将促成英国公司获得向阿根廷政府部门出售电力设备的订单,而中介公司将获得订单价值的10%作为报酬。后来,这两家公司因为佣金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ICC.来自瑞典的独任仲裁员Gunnar Lagergren通过初步审查后认定,该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对阿根廷的政府官员行贿,而他认为,“参与这种性质的勾当的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在他们发生争议时,已丧失了任何从法律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庭)获得帮助的权利”。因此,Lagergren拒绝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尽管Lagergren的裁决实际上并非基于可仲裁性的理论,这一裁决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看作是解释为何涉及贿赂问题的争议不可仲裁的经典判例。[5]
不过,此后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都发生了重大转变,那种认为只要争议关乎公共政策即不可仲裁的观点和做法逐渐遭到摒弃。其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那么他们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第二,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已经得到了普遍承认,基础合同含有贿赂等非法内容并不导致仲裁条款不可执行。尽管基础合同中的行贿内容如果属实则可能构成犯罪,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处理的是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解决而无需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干预的,因此这类涉嫌贿赂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可执行的。第三,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提出基础合同存在行贿情形时,仲裁庭有权对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因此,现在的主流观点已经是:合同的非法性主张本身并不使仲裁庭丧失管辖权;相反,仲裁庭有权听取当事人的主张,接受证据,并对是否存在非法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6]实践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将上述仲裁条款独立性(可分性)理论及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内容写入其《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7],各国国内仲裁法以及ICC等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都有类似规定。近年来,除了个别商事仲裁实践比较落后的国家曾有过相反实践外[8],英国、美国及瑞士等不少国家的法院都已在判例中明确承认,仲裁庭有权接受涉及贿赂的合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应独立地对非法性问题作出裁判。[9]
因此可以说,就目前来看,涉及贿赂的合同可以仲裁、应由仲裁庭对争议行使管辖权,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取得了共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