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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时间:2022-03-12 17:0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造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造合同

第1篇

合同成本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合同成本。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与成本加成建造合同有明显区别。从经济实质来看,两者本质上相同。因此,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与成本加成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条件应该一致,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有所差异,导致其会计核算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要求。完工百分比法允许企业在建造过程中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其中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有: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③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建造成本、工作量及测定方法主要是站在建造方的角度来看进度。站在业主的角度来看,建造物的价值体现在建造的价值形成进度。价值形成进度不一定等于建造进度。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价值形成进度才是支付建造款项的依据,而建造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是达到价值形成进度的手段。可见,在建造业务中收入应该依赖价值形成进度,而建造成本则依赖建造进度。

可见建造合同准则中完工百分比法中收入确认与费用确认所依据的完工进度是建造进度。但在建造经济业务中,建造方取得收入所依赖的基础是价值形成进度,成本费用支出所依赖的基础是建造进度,两者往往并不一致。当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且预计能够收回成本的情况下,则按照成本确认收入。当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且预计不能收回成本,则不确认收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企业在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条件下收入不可能大于成本,因此在当期不能确认该建造业务的会计利润,而只能确认损失。这样的收入确认完全背离价值形成进度。

建造合同准则中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1.扩大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范围。建造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动因是能够在较长建造周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确认损益。尽管建造企业管理层主观上希望确认利润,但完工百分比法只是提供了确认利润的可能。当某项具体建造业务的成本超过收入,那么即使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也将同样确认损失。既然不论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建造业务的盈利或亏损都最终会体现出来,而完工百分比法具有将建造业务经济利益较为合理地分布在建造周期内各个会计期间的优势,那么就应该扩大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范围。只要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不论是固定造价建造合同还是成本加成建造合同都应该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

2.收入与成本采用不同方法确定完工进度。建造合同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收入与成本按同一个进度进行核算。在成熟的市场中,建造企业必须首先实现业主所期望的建筑物的价值,才有可能获得建造收入。当建造企业实现了业主建造物的价值,就获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因此,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应该符合建造物的价值,而不是依附于建造物的成本。如果建造企业的收入确认依据建造物价值形成进度,而成本确认依据建造进度,那就能满足收入符合价值的要求。

上述改进建议可以用分录表示如下:①根据建造物价值形成进度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合同;贷:营业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价值形成进度)。②根据建造物建造进度确认成本:借:营业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建造进度);贷:工程成本———××合同。③建造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借:工程成本———××合同;贷:银行存款等———××合同。(本文作者:邹德军 单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第3篇

摘 要 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推进了企业会计和管理上的重大变革。我国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是权责发生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而且有效避免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决策的高效性。现阶段,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正处于执行初级阶段,其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即建造合同管理力度不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不够充分以及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等。本文将针对于这些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并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的相关应用经验,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对策,力争客观、谨慎地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确保运用该准则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建造合同准则 合同成本 存在问题 措施

建造合同准则主要服务于建造行业,该体系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一新的准则体系,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合同的相关制度的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同时使得管理者能够更加宏观地把握建造过程中的具体财务状况。

通常建造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被准确估计,企业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相对而言,另一种是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被估计,在不能被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成本能被收回,合同收入的确认必须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有效的规范了企业会计行为,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基于我国现行建造合同准则尚未成熟,以至于其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建造合同管理力度不足

我国建造合同管理滞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业主的合同管理。由于现行项目与业主之间的经济遗留问题未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导致项目与业主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从而,极易引发项目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对协作队的合同管理。现行建造项目常采用分包方式完成,对于协作队所分包的项目,总建造项目单位不能够及时的给予结算,造成预付分包工程款逐渐增大,最终导致总成本确认处于混乱局面,大大降低了建造项目收入、成本确认的准确性。

(二)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不够充分

我国企业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初级阶段,企业整体资料仅仅用一张建造合同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进行记录,并且,企业可用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资料较少。随着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的成熟与完善,各企业相继制定了《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但其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仍不足。同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程度与方式未能够发生根本上的转变,为此,施工企业应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资料。

(三)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未能够对合同中存在的各种漏洞进行充分挖掘,以至于施工企业将各项收支作为一个合同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这种行为将给予建造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不利于施工企业全面把握各合同的执行情况;二是建造合同准则未严格依据单个合同执行,造成企业核算与“合同”严重脱钩,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四)新准则下营业税金与所得税金的确认难度加大

依据最新建造合同准则,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单纯以营业税法定纳税时间来确定,很容易导致营业税金的确认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相反如果以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来确认营业税金,则违反了营业税税法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的相关法定依据。同时建造合同准则在企业所得税税金的确认上也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缴清。但是在年终办理结算时,大部分的企业都难做到与工程进度一致,所以在时间上很难按季预缴,甚至在年终四个月内缴清。此外,如果一部分合同成本没有办法收回,将会导致最终计量所得的总收入小于制度范围内的纳税总收入,这一部分无法收回的合同成本只有在冲销坏账时才能协调解决,显然,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二、全面落实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企业合同成本的控制机制

合同成本的控制机制是企业成本控制的核心机制,运用该机制有助于明确各人员的职责,确保合同成本控制的高效性。施工企业完善合同成本控制机制应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全面落实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制度,建立成本监控层;其次是建造施工企业职员应明确自身职责,企业应根据其能力大小对其人员进行岗位分配,确保优秀职员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才能;最后是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派遣专业审计人员任职其相应岗位,切实做好项目审计职能。

(二)完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有关资料

一方面是建造施工企业应依据建造合同准则的特点与需求,对各项合同进行审计,之后,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同时,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等各项相关活动的开展应始终围绕预算管理进行;另一方面是建造施工企业一切合同预计活动均是立足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之上,因此,企业应将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项目编制为有效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保存起来,供日后更好的查询和借鉴。

(三)完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建造事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建造企业涌现中国市场,给予中国建造施工企业带来了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建造施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审批和备案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企业更好的把握项目经营状况,进而,了解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并及时发现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从而,制定相应措施予以纠正,以此,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建立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目标。分析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目标应从六个方面进行,即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第一,评价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同不仅是企业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企业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为此,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审计项目合同简约的可靠性;第二,评价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工程项目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这就需要工程企业建立健全的施工项目质量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三,评价进度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项目进程计划,切实保障工程进度管理的有效性;第四,评价成本管理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项目单位在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动态控制、核算和分析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安全管理是施工项目顺利开展的基础性目标,构建起安全保证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项目各项工作的安全性;第六,评价信息管理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的最大程度上避免施工项目信息的失真现象,保障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肖兰.浅析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的应用.经济研究导刊.2010(14) .

[2]张佳琼.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科技信息.2010(33) .

[3]金晋.浅谈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所面临的问题.现代商业.2009(20).

[4]代林千.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与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11(06).

第4篇

关键词:建造合同 预计总成本 成本预测

一、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

可靠估计合同的结果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也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可靠估计”的概念不是很分明,因此,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合同总收入的可靠估计有一定的困难。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实际工作中,施工合同基本都有确定的合同初始收入,但由于工程复杂、工程变更多,索赔也多,而且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结算滞后,这就为合理判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带来了难度。

其次,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计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其他各部门的配合,才能比较准确地预测合同总成本。没有其他部门的参与,合同总成本的预测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没有办法预测。

再次,对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估计也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因为经济能流入企业与不能流入企业在实际中没有明显的界限,而两种判定结果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却迥然不同。

(二)应收账款确认与收入确认相分离为随意调节收入提供了可能

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规定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不一致,收入按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而应收账款则按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时确认,使应收账款和收入不在同一时点确认,这导致部分企业一方面高估完工进度,高估收益:另一方面,推迟工程款结算账单的签发,拖延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少提坏账准备备,从而达到调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目的,不利于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也存在缺陷

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是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关键环节,而完工百分比法却有与生俱来的缺陷。因为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是确定完工进度。完工进度的确定又有三种方法:第一,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第二,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第三,已完成工作量的测定。第一种方法需要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前面讨论过合同总成本的预计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第二种方法需要预计总工作量,因为工程项目很难同时完工,且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和其他核算的基础工作又比较薄弱,所以预计总工作量也具有人为因素和不确定性,很难合理正确地估计。第三种方法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由于建造合同往往涉及多种计量单位不同的工作,采用技术测量方法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成本高、测定合同完工进度的难度也较大,对施工企业而言,实务操作困难。

(四)索赔、签证、变更不及时

索赔签证变更是合同总收入的组成部分,但上述几项要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他们的确认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但因为现场人员的权限不够、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未获得签字从而不能成为合同收入,而与其相关的成本均已发生,造成前期毛利少而后期毛利大,违背了收入成本相互配比的原则。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实际运用中的建议

(一)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工作

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毁损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成合同成本与已完成合同成本的界限。

(二)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

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关键是对合同总成本准确的预测和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在合同交底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价款、施工图和招标文件测算项目成本费用,并结合市场资源供应情况、资源投入、市场价格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编制初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的工程量预计成本进行测算,按期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形成项目的计划目标成本。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治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利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

(三)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减少合同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治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单位的签认;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欠工程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要附加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收取工程款,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因为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靠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定,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定力与猜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务人员。

参考文献:

[1]王文章.建造合同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

第5篇

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入世则意味着国外资本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按照世贸组织对等原则,我国承包商也将更多出现在国际工程市场。因此国内承包商主将要临更多按照国际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的项目,尽快熟悉国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了解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之差异,提高履约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国承包商国际竞争力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从对相关概念的定义,收入、费用和损益的确定到稳健性原则的充分运用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还是在建造合同的定义、类型、分立和合并、收入、成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2、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①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②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③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3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2.4 关于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 8 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第 12 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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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2.6 关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7 关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8 关于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②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③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④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⑤合同总金额;⑥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⑦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第6篇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从建造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及税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1、合同总收入的预计难度较大。一方面,目前造船行业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的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事项的判断充满了主观判断色彩,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没有明显判断指标,根据实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造船行业有时在遵守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有关要求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条件下,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自原来的80%降低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如果依据进度确认法就应当确认有关建造收入,但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不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而应在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再行确认。可见,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这部分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该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较为困难无法有效实施进度确认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船价波动较大,许多船厂都面临着船东要求降价或减价的局面,这时船厂可以有效控制与船东签订减价的时间,以达到调节各年度间利润的目的。此外,造船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其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其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时常变更、工程遭到索赔等事项的发生,使得确认船东的程序相对困难一些,在交船谈判过程中,建造方与船东耗费大量时间最终确认有关结果,这样在交船当月,建造方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调整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建造合同进度及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应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业属于建造业,理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准则中规定的合并完工进度确认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计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与合同预计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造船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较难予以准确计量。二是计算实际发生的累计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建造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较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于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被随意延后或提前进行确认,在造船企业中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且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三是需要造船专业人员进行勘测,以科学确定实际完工进度,适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该方法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目前来看,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尚未统一,勘测机关测定标准的权威性不足,而且专业人员进行勘测的费用与时间限制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造船企业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不一或致企业资产与负债虚增。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中规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造船行业应收账款按照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加以确定,而其建造收入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进度加以确认,两者确定的数额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上面那个例子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造船企业与船东进行结算的时点设在开工、上台、下水及交船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船东就会如约将工程款项打入造船企业账户。然而,受外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船东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较大优势,他们可能会选择按合同总价的30%~50%预付工程款项,尾款待工程完工时一并付清。所以,与原先结算时点的有关规定相比,造船企业就多出了许多的应收账款,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大量虚增。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建造合同准则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这时可根据累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来计算完工进度,进而运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造船行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不确定,运用完工进度法虽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时候都小于1年的情况下,完工进度法的运用也意味着造船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完工进度,有意识地向着利己的目标进行人为调节收入与利润,这样反而无法反映造船工程项目的真实经营成果。造船企业经营者有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实现考评指标,甚至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人为调节建造合同利润与收入。总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法为造船企业利润调节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6、对企业税务缴纳存在不利影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续期超过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然而,准则同时要求造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成本与收入后,对于所产生的建造合同利润要立即缴纳有关税费,而实际上合理的缴税时机是在船东支付进度款项时。在目前造船施工进度远超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的情况下,造船企业就要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缴纳相关税费,这时如果企业有多个合同同时实施,势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金流量不足。同时,造船企业的应交税费账户将长期挂账,其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余额也无法反映其现实的纳税义务,最终将严重影响造船企业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应用有关建议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额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针对建造合同结果预计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制度,将成本定额与完工船只的实际耗费成本及时进行比对分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总成本预测工作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切实解决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造船企业的经营部门应及时与技术、联合生产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签订有效的协议或合约,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有效规避交船当月建造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风险,及时消除因合同修改或变更所导致的合同总收入发生的变化。

2、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4、加强内部审计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力。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及合同实施结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造船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如当一艘船只完工进度达到70%时,企业就要对原来的预测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调整时必须附上相应的调整依据或支撑材料。这时企业通过对造船合同的实施加强内部审计,实施事中跟踪审计,利用职业判断能力及专业预测能力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财务会计处理行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客观反映造船合同实施的真实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 朱燕: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实践及建议[J].会计师,2012(8).

[2] 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2011(1).

[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8(12).

第7篇

1.合同总收入精确度确定难通常我们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会通过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两种途径。前者适用于开完工都在同一年的工程,一般是在工程全部完工或实际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后者则较适合跨越会计年度较长的工程,收入和费用都根据工程进度来确定。而确定建造合同的总收入的准确度,必须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之前完成,但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因其本身兼具复杂性和设计变更多的特点,合同总收入也会随之而变,费用支出不到完工基本难以确定,正是这一客观难题经常会造成资金调整不及时的现象,这些都给合同总收入的精确确定带来了工作难度。

2.预计总成本计算难水电工程的实际施工经常会受到项目当地地质环境和气候条件变化等的影响,加上合同外用材市场价格的波动等不可抗因素,都给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合理计算带来了难度,使其不确定性增加。

3.完工进度(百分比)掌握难建造合同准则中有明确规定,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可采用三种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和预计作品能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在当前的水电施工企业中,会计人员通常会采用第一种较为简单的核算方法。第二种方法因合同总收入和已完成合同的实际工作量难确定等一般不会被采用。而第三种方法则多应用在水下施工等特殊的工程建造中,需有专业人员现场测量,但靠会计人员的核算是不能完成的,因此该方法只有在上述前两种方法不能实现时,才采用该方法,其中的问题该处暂不作细述。

4.企业纳税难题多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中给水电施工企业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纳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由于合同总收入和实际收入之间的不同步,及税法确认的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存在较大差额等,都严重影响了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缴纳。

二、解决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合理措施

1.加强水电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管理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在于能否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要使其更准确,需要全部门的配合,在加强建造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明确收入、成本管理制度。将工作重点放在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上,立足实际,科学预测。

2.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合同收入除了合同中规定之外,还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此间要将事实和相关证据等结合起来,比如建造合同的经济业务量、实际收取工程价款等对施工进展合理预计,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收入。通过建造合同专业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形式,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有实时动态的监控管理,充分利用软件的计算功能,输入变量,对进行中的施工成本进行合理调整,能有效预计损失,做好提前防范准备,从而降低企业施工风险。

3.会计要合理确定完工进度(百分比)在水电施工项目中,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很少在同一会计年份,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核算中必须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准确地将其分配计入施工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将简单、直观的投入衡量法和产出衡量法来确定完工进度(百分比)。通常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经常会发生无效率的投入,为避免该情况发生,会计人员需每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合同总成本进行合理预计。

4.将建造合同对纳税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我们都知道,准则和税法在营业收入的最终金额确认上是一致的,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源于工期内时间的确认上,就拿解决时间差的会计核算来说,需在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按税法规定以当期办理的工程结算额申报缴纳,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记为借方;而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营业税时,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记为贷方,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在办理完工结算前,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工程结算收入不对等,该处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下出现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只需要等工程完工并办理结算时,就会平衡,自然该科目下的余额为零。

三、结语

第8篇

关键词:预计损失;利润波动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施工投入情况预计项目总成本,当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则会形成预计损失,在账务处理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成本、毛利,同时将预计损失全额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施工企业在现行条件下执行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对企业经营成果反映造成的不良影响

工程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全额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理论上讲遵循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内企业对施工合同执行的严肃性不够以及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波动较大,采用全额提取损失准备的方法往往会造成不同会计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较大波动。特别是在大型工程项目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国内施工行业竞争激烈,在投标报价时,施工方为了中标,价格报的相对较低,而建设方往往会预留一部分预算资金,以免施工方在中标后无法完成施工时追加合同金额,这就会造成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过于保守;同时由于大型项目合同工期长,各种资源价格的波动以及工作量的变化都会造成预计总成本的较大波动。这种情况就会造成许多项目在中标时就是亏损的,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通过取得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方式最终扭亏为盈,如果按照上述会计准则执行,项目开工初期至结算前一直会出现较大亏损,在各种结算资料取得签认当期亏损金额会断崖式的减少,造成施工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波动。如果工程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也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毛利,不计提减值准备,各年度的利润波动就会减小。

举例说明:某施工企业2009年12月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炼厂建造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110000万元,2009年没有发生成本,2010年施工企业取得甲方签证50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62000万元,2012年施工企业取得甲方签证60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1050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3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金)。

按照会计准则,该公司在每年末确认的收入、成本、毛利、预计损失如下:

2009年预计合同损失=110000-100000=10000万元

2009年实现利润=-10000万元

2010年合同完工进度=50000/(50000+62000)=44.64%

2010年确认的合同成本=50000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0000+5000)*44.64%=46872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收入-费用=46872-50000=-3128万元

2010年末预计合同损失=【(50000+62000)-(10000+5000)】*(1-44.64%)=3872万元

2010年冲回预计损失=10000-3872=6128万元

2010年实现利润=6128-3128=3000万元

2011年合同完工进度=105000/(105000+3000)=97.22%

2011年确认的合同成本=105000-50000=55000万元

2011年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97.22%=(100000+5000+6000)*97.22%=107914万元

20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7914-46872=61042万元

2011年预计合同总毛利=收入-费用=107914-105000=2914万元

2011年实现利润=2914-(-3128-3872)=9914万元

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各年实现的利润如下:

从上表明显可以看出,截止2011年末,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中该工程累计实现的利润均为2914万元,但2009-2011年三年中各年度计提预计损失实现利润波动明显大于不计提预计损失实现利润。在施工企业中一个大型施工项目的年度经营情况往往会影响整个企业的会计年度利润情况,大型施工项目计提预计损失造成的波动往往会造成整个施工企业年度利润波动的加剧,在现行的建造合同核算方式下,预计总收入一般是可以确定的,预计总成本是企业内部估算的一个结果,施工项目部或者企业基于考核或者其他的因素,为了不出现因计提预计损失造成各会计期间巨额亏损或者巨额盈利的情况,往往会通过调整预计总成本来得以实现,反而不利于预计总成本的准确估算。

第9篇

关键词: 合同成本管理; 《建造合同准则》; 预计总成本;预算总成本;实际总成本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with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nciples "in the accounting of the further promotion, with the contract costs management are in urgent need of continued innovation within. Especially in the contract costs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cross link, how to coordinate each other and cooperate,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nciples "involves cost terms for the original cost management mode analysis; The method of cost management in the contract are discussed; Thus deepening understanding the contract costs, improve the cost management level.

Keywords: contract cost management; The building contract standards "; The total cost; The total cost of the budget; Actual total cost

中图分类号: 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述:随着《建造合同准则》的出台,在合同成本管理中衍生出一些新术语,这些术语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概念混淆和指标叠加,对合同成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合同实际总成本与财务报表成本的涵义、功能、作用及关系;合同预算总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涵义、功能、作用及关系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合同成本管理的看法和观点。

随着《建造合同准则》的出台,在合同成本管理中衍生出一些新概念,比如预计总成本、尚需成本等,他们与预算总成本、实际总成本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概念混淆和指标叠加,成本数据之间的关系更显得像雾像风又像雨,对合同成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仅就他们的关系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合同实际总成本与财务报表成本的涵义、功能及关系

1.合同实际总成本是合同建造初始至结束会计核算的总成本。

合同实际总成本好比经营管理者的里子,是合同完整的实际成本,是最终成本管控水平的真实体现。

2.财务报表成本是会计部门确认的年度成本,是对外部社会公布的业绩成本。

财务报表成本好比经营管理者的面子,该指标直接影响经营管理者的考评结果。它计算的是合同会计管理年度的实际成本,是合同阶段性的成本。

3.二者关系:合同实际总成本=∑全部财务报表成本

二、合同实际总成本和财务报表成本对成本管理的影响

1.财务报表成本对合同成本管理的局限性:

对项目部成本管理考核而言,采用财务报表成本年度考核有它的局限性。表现为不能从合同全寿命期的角度来分析成本管理,容易人为调整合同成本在几个会计年度考核期的成本分配,使合同成本碎片化,这样高层管理者对项目经营者评价易产生年度错觉,使项目合同成本管理有雾里看花之感。它仅适合于法人企业的业绩考核,比如母公司、子公司等。

2.合同实际总成本对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实际总成本由于是合同结束后的总成本,因此能够避免人为的进行期间成本调整,非常适合项目部的成本管理考核,这较之有些施工企业对项目部实行会计报表期的成本管理考核更加公平。

例如:有合同期二年的甲合同额1200万元,假如预算总成本与责任总成本相同1000万元(其中第一年700万,第二年300万)。

⑴如按会计管理期间考核(即以财务报表成本为中心的成本管理模式),可能有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假如第一年底财务报表主营成本为730万(与之配比的年度合同预算成本700万),为此年底项目部成本超支30万,第一年按规定不能奖励。第二年底财务报表主营成本为320万(与之配比的合同预算成本300万),为此项目部第二年再次成本超支20万,第二年项目部也不能受到奖励。最后的成本管理效果是:该合同成本超支50万元,项目部连续两年不能享受奖励。

假如项目部有追逐利益的强烈动机,只需把成本数据在前后两年稍作期间调整,就会戏剧性的出现第二种情形:假如第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成本调整为650万(与之配比的年度合同预算成本700万),则项目部实现成本节约50万,第一年底按规定项目部就能享受到奖励。第二年度财务报表主营成本调整为400万(与之配比的合同预算成本300万),项目部成本超支100万,。第二年度项目部不能享受到奖励。最后的成本管理效果是:该合同成本超支50万元,项目部第一年享受了奖励,第二年未能享受奖励。

这种现象在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是否存在,我们不能妄加评判,但是这种以会计期间为中心的成本考核模式,却有着不容忽视的制度漏洞和道德上的操纵空间。

⑵如按合同全寿命管理期间考核如下(以合同全寿命成本为中心的成本管理模式)

依据上例第二种情形,项目部第一年虽然通过人为调整成本而达到成本节约50万,但由于未满足合同全寿命成本期间,故成本考核暂停;第二年成本超支100万,工程结束,成本考核启动,两年合计成本超支50万。

最后的成本管理效果是:合同成本全寿命考核不合格,该项目部不应受到奖励。此法杜绝了财务年度成本报表考核的制度漏洞和道德操纵。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哪种成本管理模式更加科学,哪种成本考核更加公平合理就一目了然,同时也凸显了合同实际总成本对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三、合同预算总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涵义、功能及关系

1.合同预算总成本是在设计图纸范围内,预设并算定投入工程实体所需的经济资源总标准。

合同预算总成本好比是成本管理的钢卷尺,在一定时期总值是不变的,其上的刻度(图纸实物量)和刻度单位(内部定额单价)也基本固定不变。它是主动形成并警示合同成本,属于合同成本管理的一种微观手段。

2.合同预计总成本是在合同履约范围内,预备并计足工程实体所需的经济资源总金额。包含合同开工前的进场准备和竣工后的收尾及质保期的维护。

合同预计总成本好比经营管理的温度计,随环境变换总值可变,其功能就是实时动态显示。它是被动形成并显示合同成本,属于合同成本管理的一种宏观手段。

3.二者关系: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算总成本±项量价风险因素调差

四、合同预算总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对成本管理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把预算总成本理解为预计总成本,把二者等同起来,或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替代指标。殊不知二者内涵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其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合同预算总成本特点是一旦确定就轻易不变,性质是刚性的成本预算标准,目的是服务成本管理考核,是成本管理的微观手段。

预算总成本好比是钢卷尺,作用之一是项目合同责任成本的“标准”,是管理者的成本意志体现,是执行者的成本紧箍咒,不随环境变化而改变;作用之二是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较”,通过比较从而找出差距(异),进而不断采取成本调控措施;作用之三是成本管理“考评”,考核和评价成本管理结果(非过程)的好坏。预算总成本在合同初始、期间、结束时,其数据始终静态不变。

例如:某合同额1000万元,预算成本800万元,为简化,假设项目部责任成本也为800万元,这就意味着项目部在实际成本支出时,应当以此数为上限加以控制,否则项目结束后成本管理失败。800万元好比一把不再调整的尺子,时时刻刻衡量者项目部的成本管理水平。

2.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特点是随着市场价格风险因素的变化而刷新,性质是弹性的成本预先贮备,目的是服务财务收入核算管理和成本宏观管控。

预计总成本好比是温度计,其忠实的显示着内部管理风险及外部市场风险因素对成本的影响。作用之一是作为会计成本进度百分比计算的指标“基数”;作用之二是预计成本的“显示”,实时动态显示项目合同完整的预计成本;作用之三就是尚需成本的“刷新”,为了准确核算会计收入,预计总成本要根据内部管理风险及外部市场风险因素变化不断的刷新,并通过成本进度百分比配比计算收入。

例如:合同期初合同总收入1000万元,合同预算总成本800万元,假如合同初始预计总成本也为800万元。

合同期间由于内部质量管理漏洞造成质量返工20万元,同时由于材料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对合同后期材料预判将大幅涨价50万元,此时合同预计总成本应及时刷新为800+20+50=870万元,但是合同预算(责任)总成本800万元不变;

合同期末工程结束,合同实际总成本970万元,此时合同预计总成本刷新为{870+(970-870)}=970万元,必须体现这一步,否则成本进度百分比将不为100%(会计收入核算时要用)。

从本例成本管理案例看出:

合同预算总成本的管理轨迹是,从工程期初开始“预设成本标准800万”,到工程期间“保持成本标准800万”,再到期末工程结束“保持成本标准800万并显示与实际成本970万的差异170万”;

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管理轨迹是,从工程期初开始“预见成本结果800万”,到工程期间“动态刷新尚需成本后变为870万”,再到期末“与实际成本完全吻合970万”

第10篇

摘要建造合同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和特殊工业制造业,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当前我国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管理存在着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组织管理规范性不足。本文通过对建造合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性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造合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一、 建造合同成本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建造合同成本管理通常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建造合同成本管理具有贯穿性和前瞻性。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通常是在施工前测算、施工中核算以及边施工边核算,使合同成本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项目;其次,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成本管理具有统一性和综合性,在施工项目建造合同成本管理的运用过程中,要想取得实际上的管理效果,必须发挥企业领导、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合同部门、材料部门等各个部门的组织协作能力,积极配合才能使建造合同能确切的反应成本管理。由于建造施工的合同成本在整个施工工程的造价中比例非常高,所以建造合同成本管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二、建造合同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缺乏规范的组织管理。我国施工企业目前基本采用三级管理模式,即总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由于管理层与作业层严重分离,导致了权力集中到了项目经理部,使其权利过大,虽然各施工企业对项目利润都有考核指标,但项目部缺乏成熟、完整和规范的成本管理模式和制度来约束,管理中漏洞百出。

(二)重产值轻成本,成本控制与产值效果平衡性差。很多的施工企业在接工程项目,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往往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导致无法控制项目目标成本,使建造合成的成本管理无法落实。

(三)成本控制缺乏考核指标,建造合同成本控制不得力。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由于施工企业实行承包制,考核的硬性指标为资金上缴数,成本控制并没有被列入考核的指标当中,导致成本控制缺乏动力。而且由于合同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变化,但是有些企业的项目部为了利润不亏损,人为降低建造合同的预测总成本,使工程竣工结算时极易出现问题。

(四)缺乏建造合同的执行力。在很多工程的建设中,很多施工企业没有很好的按照所形成的建造合同成本来管理项目,而是实行另一套项目成本管理模式。一方面做建造合同成本预算管理,另一方面做与建造合同不相干项目成本管理预算。无形加大预算和管理工作量,又没有发挥建造合同成本的作用。

三、建造合同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运行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某些建设单位为了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做工程决算,使合同总收入难以合理确认。虽然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企业也应维护自身的利益,充分利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程结算速度,及时确认合同收入。

(二)完善成本管理组织,落实责任制,建立合同成本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建造合同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责任。使成本管理责任具有明确性和层次性。可以建立类似“企业―项目组”模式的双层责任制度。企业层主要负责成本控制的整体性工作,项目层则主要承担成本控制的具体性工作。完善职能部门和核算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的建造合同成本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使各个部门上下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提高建造合同核算工作,加强成本控制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提高企业人员的合同成本管理意识,才能控制合同的成本管理,降低合同成本。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做好合同成本的核算工作,使有效控制合同具有可靠的基础,并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建立相应的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工程测量、内部消耗定额统计制度;严格计量检验制度等。在企业的施工项目中,综合考虑影响合同成本的各个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项目的承包基数,预测合同成本,做好成本控制预期。

(四)建立新型的合同成本管理体系

按照“以合同为本、按计划实施、预约为前提、过程中控制”建立健全建造合同成本管理体系,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合同成本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合同成本。运用科学合理的风险测评方法确定项目风险,并使施工项目责任分配到各层级的责任人。尤其注意的是物资采购、劳务合同的资金支付须同总合同资金收入口径一致。按照“量入为出、入大于出”的原则,健全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体系,从合同成本的计划、核算、控制、分析等不同层面,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实质性的考核,将合同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实行分阶段编制成本计划,加强合同成本处理分析能力,对合同履约过程、劳务队伍的管理能力和合同履约结束成本收支情况都要进行分析,要求在完善的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中,在业主收入确认的情况下,才算正式进行完工结算。按照承包合同的性质,可以把合同成本管理分成分包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建设承包成本管理,依据此对建造合同成本进行分层管理。

(五)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加大建造合同监督力度

建造合同结果的可靠程度主要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合同的总收入、总成本都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预测力与判断力,同时也要对工程项目有较深的了解,虽然在有效实施过程中,有很多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但这仍无法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所以在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管理,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财务状况,加大监督力度。

四、总论

建造合同的目的是搞好成本控制,所以企业要准确的确定建造合同预算成本,利用合同成本科学合理的制定责任成本目标并实行过程动态监控,完善成本管理,建立新型的合同成本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易文娟,叶源.浅议施工企业合同成本管理.经济研究.2011.10.07:11-12.

第11篇

关键词:新建造合同准则成本管理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对于建造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信息问题的披露进行规范性指导,对于施工企业管理要求也有了极大提高。现今,我国建筑市场尚存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和发包方主观故意拖延工程的结算时间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施工企业推行建造合同准则造成了较大困难。因此,要正确分析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实行的困难,寻找到解决的对策,才能有效保证新的合同准则更好地执行。本文将从新合同准则应用角度出发,切实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一、施工企业在应用新建造合同准则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可靠估计出合同确定的结果

尽可能的可靠估计、预计出合同执行的结果可以保证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也是新的建造合同实施的关键。在现实中,可靠的估计和随意性估计没有十分明确区分的界限标准,所以,对合同结果来说可靠性估计现在存在较大难度。一是合同的总收入估计困难。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存在因不可抗力发生合同收入增减的因素,例如合同奖励、变更、索赔等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合同的总收入增减不可预判。二是合同的总成本估计困难。虽然施工企业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会依据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来判断,但实际工程中也会出现如工期延长、人员增加、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可能出现因市场供过于求、工期提前等原因造成的成本降低,这些变化因素导致合同的总成本难以准确预计。

(二)建筑市场的环境不够规范

目前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存在管理不规范情况,导致项目招标存在问题,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建造过程差距较大,造成大量变更和索赔情况发生,并且金额非常庞大,各类手续办理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限性较差。在完成政府项目投资的过程也是如此,部分施工单位为回避风险和责任会在政府部门审计完成后才开始变更事项和索赔额度,往往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才能完成,使企业无法按照新的合同准则执行,导致收益与账面严重不符,会对投资者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三)结算款支付存在风险

在新建造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结算的滞后性会遗留金额较大的已完工但未结算款项,这些遗留的结算款在施工企业的收入占取较大比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流转,甚至导致企业的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情况。这种情况还能够导致企业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对企业产生不良信誉影响,部分企业为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会采取拖延工程的结算批复、不办理入账手续的方式,这对施工企业和投资者都构成潜在风险。

(四)完工率确定存在缺陷

确认建造合同是否完成的关键是完工百分比,即完工率的高低,而确定的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确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预计总成本间的比重;二是确定完成工作的数量与预计工作总量间的比重;三是确定已经完成的工作数量。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都需要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完成,部分因总成本无法预期而难以确定,因此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存在一定的现实缺陷,缺乏可操作性。

二、如何执行好新建造合同准则

(一)加强规范性约束

国家要不断加大企业监管力度,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管控拖欠企业工程款、延迟工程的结算时间等恶劣行为,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好施工企业的正当权益。施工企业要同时做好成本预算,对核算体系加以完善,健全各类原始核算记录以及统计记录,增设各类计量检测的设施,制定完善的计量检验制度。只有通过政府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管理“双管齐下”,才能客观反映出整体工程项目各类财务的状况。

(二)严格执行好建造合同准则

一是对建造合同加强管理。发包的单位与承包的企业都要签订规范的建造合同,保证建造合同能够顺利执行,同时可以减小合同的风险,从而维护好市场的经济秩序,帮助双方的经济利益及时流入。二是要提高成本预测和控制的能力。要在履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将成本预测和控制紧密结合在一起,要通过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目标成本,本着认真、谨慎、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施行。三是做好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建立好物资发放登记制度,对于申领、使用、收回、报废等环节加以监督;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归档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检验力度,对于为了完成合同而发生的实际成本要准确归集和登记,对于为了完成合同而尚需发生的要科学和合理的预计成本。

(三)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切实履行好新的建造合同准则,除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外,对财务人员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合同的总成本和总收入增进了解,提高预判能力。

(四)加强新的建造合同管理

要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加大管理力度,对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临时问题要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签订新的补充条款,对工程款支付时间要有明确规定,准确计算出合同的收入情况,适时进行工程结算,要及时收取工程款项,切实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对于合同的规定条款要有明确守法、用法意识,保障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冬颖.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3月

[2]刘艳云.论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

第12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预算;核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一、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 

(二)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公路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①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③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预算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对于公路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二)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三、合理核算建造合同收入

由于公路施工企业施工周期较长,在其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通货膨胀及市场供应关系的影响,一旦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发生变动,将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变动企业需要定期确定预计合同成本,但如果没有其他部门有效地配合,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就带有一定随意性,同时由于建筑公路施工企业没有成本预测方面的资料积累,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内部预算体制,也使得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加强合同收入确认与成本控制实行建造合同核算的关键是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成立由总会计师牵头,财务、经营、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指导企业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建立收入、成本管理制度,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信息。企业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借鉴国际会

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加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使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信息可靠、准确、完整、及时地在相关部门传递和使用。并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及时进行审议与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概预算或建造工程概预算、适用的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等,提高测算水平。同时,建筑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索赔、奖励及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收取工程价款,真实反映建筑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四、确认纳税时间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结束语

公路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就是加强对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合理确定完工进度;合理进行纳税差异会计核算。公路施工企业的经营者、会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只要抓住这一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关键问题、理清思路,深入理解,努力探讨、积极实施,使之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服务,就能实现成本支出最小化和获取利润最大化,就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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