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00:35: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固定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原意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宽泛,细化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容易造成认识误区,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使某些用人单位轻而易举采取种种“合法形式”规避立法规定,使立法初衷遭到了严重违背,甚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认识误区
在认识误区当中,由于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因此比较突出的是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上。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这种观点并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9-01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完善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以条文的形式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二十条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方面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比较简单,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对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沿用,再加上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误解,所以在实践上往往采用较少。相反,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形式灵活,操作较为规范,因此在实践中被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认可和接受。这也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成为我国主导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以上条文,我们不难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双方当事入在合同中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这种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i
2、无固定劳动合同特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当然地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但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的延续期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长可短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期限理解为“长时期的”。这也是该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在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则该合同期限可以至劳动者退休,并无延期或续订的问题,因此,在此意义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只要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可能终身的,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一种,它的订立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方式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在《劳动合同法》订立的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论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最终产生了比较主流的观点,那就是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以固定期劳动合同为补充的制度,并限制固定期劳动合同向不定期劳动合同转化的条件。从最终《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已经总结了《劳动法》的经验,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为一种强制规定,也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方式,从而也比较容易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就其规定来看虽然进步,但仍然具有缺陷。
第一种订立条件的情形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该条规定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它的不足是缺乏相应的责任措施,缺乏明确的责任标准。使得用人单位容易通过提高合同条件、变相降低劳动者待遇等方式,迫使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而求其次去订立固定期限的。
第二种订立条件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第三种条件的情形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出现后,理论及实务界出现的一些争议,褒贬不一。但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出现是适时的,符合我国劳动市场实际需要的,而且该制度是对《劳动法》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应当在以下几点做出完善。
1、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并不明确,也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区分。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进行,这对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下的劳动者来说,是相当自由的。不管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也不管事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双方都可以自由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在没有法律限制的状况下,有优势的劳动者和强势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另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一年一签、九年一签的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的。简言之,想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就要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2、缺乏合适的转化制度
我国现有制度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化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顺利完成。满足“应当订立”的条件下,还得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的,这些在实务中劳动者都很难举证。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如法国和瑞典等国成熟的经验,劳动关系进行到合同期限终止时,劳动关系续存的,该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构建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适用同一种解除制度,这是不合理的。两种不同的劳动合同制度相对应的解除制度和条件,在立法上应当有所区别的,比如具体的解除条件、法律限定范围等。合理的做法是,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增加“正当、适当”的理由,并由司法机关去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适当的理由而解雇劳动者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结论
劳动合同是一种公权力干预的特殊合同,其在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追求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先进的立法,其顺利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
虽然其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期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渐形成为我国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立法上规定的比较简单,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对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沿用,再加上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还存在一定的误解,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引起许多的争论,所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适应过程。
注释:
i 董保华: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刘先生在A 公司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转眼间再有半个月他在该公司就连续工作满10 年了。刘先生找到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理想,难以签这样的合同,但愿意续签一份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坚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
几天后A 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林经理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林经理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对于本案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林经理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一方可以拒绝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2. 如果公司没有拒绝与刘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但仅同意订立为3 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此情况下,刘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刘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劳动法》第20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文中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仅签订过一次3 年期劳动合同,目前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刘先生据此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方也应与之续签。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这一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3. 如果公司此时提出终止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这属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对此,各地的规定不太一样。例如在上海,将这一劳动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提出终止的要求,若公司提出终止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 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 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若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公司在此情况下是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样本一
甲方(聘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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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式范本(最新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式范本(最新版)。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样本二
甲方(聘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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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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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但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官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官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样本
甲方(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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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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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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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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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权;立法完善一、问题之提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与适用问题的探讨
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改并未实现预期的立法宗旨。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包括沃尔玛、诺基亚等都采取了规避措施,如工龄清零、劳务派遣、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做法,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这些现象折射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立法层面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该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首先,新增“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因劳动者医疗期届满解除)、第二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即该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对合同续订程序进行了修改。劳动者只要符合规定情形,即可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其三,将原先“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的规定修改为“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新增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合同将不再允许约定终止条件。
(二)适用层面
上述法律规定的修改与完善存在其不足之处,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适用层面产生一些列问题。具体而言包括:1.相关法律用语语意不明。一方面,连续工作满十年中的“连续”应如何认定?另一方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两次”应如何理解规定不明;2.对用人单位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届满后是否有权不同意续订的规定也不明确;3.强制续签制度的实际执行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只有合同期限一项,还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诸多内容。当双方无法就这些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应如何强制续签?[2]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然而《劳动合同法》删除了类似规定。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终止。该做法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考证。此外,该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此同时却未放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原动力由此可见一斑。
二、困境之突破:厘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涵与本质
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移植于国外,如今在我国正遭遇着前所未有之困境。我们若要探清其中缘由,须追本溯源,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来面目的基础上重新厘清该制度的本质内涵,进而推进该制度在我国突破困境,走向完善。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分析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限制程度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不加限制型、部分限制型和自我限制型。相应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美国是不加限制型国家的典型代表。在美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若未明确劳动期限,则该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为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一些解雇自由的例外原则。“在美国劳动法领域中,Horace Gay Wood的一段话经常被引用:对我们来说,以下规则是不可动摇的,即普通的或不确定的雇佣就应被初步认为是任意雇佣(hiring at will)……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将雇佣理解为只在某一固定和有限的期间内有效,那么它就是不确定期限的,并可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3]
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是部分限制型国家的典型代表。这些国家对劳动合同解除权所作的部分限制主要体现为法律规定了解除原因或者理由。无论是英国通过公共权力介入劳资关系以限制雇主滥用解雇权,还是法国规定的“实际的、严肃的原因”,都充分诠释了此种法律限制。德国的《解雇保护法》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社会正当理由”。[4]
日本是自我限制型国家的典型代表。日本用人单位实行终身雇佣制。“它的含义是指企业一旦录用劳动者,在经过试用期之后,只要没有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及违法犯罪等行为,就可以保持长期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解雇劳动者,劳动者也不会轻易离职。”[5]然而,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并非由法律确立,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建立在解雇自由基础上,企业享有解雇自由的权利。
(二)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在制度基础上分析,事实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解雇自由为其制度基础,通过对该原则的适度限制来寻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的平衡点。我国则以解除条件法定原则作为制度基础,劳动关系只有在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解除。我国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立法限制的严格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笔者暂且将此种模式称为严格限制型模式。
从立法角度上考证,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由国内学者和立法者向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学习和借鉴而来。然而,这种学习和借鉴忽视了对各国不同的雇佣制度和立法模式进行深入考查,以致移植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之内涵已经异化,偏离国际潮流与惯例,和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引入的只是一个名称或标签, 而这一标签所代表的内容则与他们的主张大相径庭。”[6]即试图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进行移植,最终却意外创造了一种新的制度模式。这种创新本无可厚非,但若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不利促进劳动力资源市场良性流动,制度创新最终走向预期目标的反面,就显得十分不妥。
三、变革之路径: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
在我国,立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学者曾比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解雇保护规定,还没有发现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解雇保护严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7]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欧洲国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模式,完善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在立法设计上,我们可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可借鉴欧洲国家的立法模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采部分限制型模式。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讼。”此外,还应具体明确正当理由的法律认定标准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形式。“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去除其福利因素, 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限制, 使其能够成为一种与市场相联系、使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的用工形式。”[8]从制度安排上,法律应区分不同情况,为用人单位提供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的合理选择权。具体而言,可通过立法对两种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使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审慎选择最适合的合同制度安排。总之,只有通过上述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才能真正走出强行推行所遭遇的适用困境,才能不断走向发展和完善。
四、结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最能稳定劳动关系的合同设计和制度安排,如今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立法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由于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质内涵的认识不够,缺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和模式的深入考究,《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适用层面也遇到诸多困境。我国应借鉴欧洲国家的部分限制型立法模式,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赋予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问题上更多的自由度。此外,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形式上的选择权将促使用人单位更为审慎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同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十分严格且尚未形成合理的内在体系,有待于今后对其进行进一步地立法完善。(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田俊双.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象的反思[J].才智,2011(3):270.
[2]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54.
[3]Daniel Foote.美国劳动法的放松管制[J].江海学刊,2002(1):79.
[4]唐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24.
[5]平井常雄.论日本终身雇佣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21.
[6]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58.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论文百事通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之外,还增加了另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3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这一法律的公布于众,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招来了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不同反响。很多劳动者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手称庆,他们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用人单位将其视为企业用人制度的“紧箍咒”,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类似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认为该种劳动合同会令劳动者失去工作积极性,令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于是,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则向社会大声疾呼,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例如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底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进行竞聘后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再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东莞玖龙纸业公司董事长张茵在2008年3月到北京参加两会时,向大会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项条款,建议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事情均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具有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正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个特点成为了众多企业排斥它的关键原因。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就意味着与劳动者建立永久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签定劳动合同本身是劳资双方的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这一点区别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相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只要劳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可以变更合同。如变更合同期限,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具体条款充分协商后予以变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只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符合法定可以裁员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享有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均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之,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