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17:17: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境外投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13年,各地各部门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经贸合作取得新进展,对外开放继续深化。
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国家出台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2013年,外贸进出口总额41603.3亿美元,增长7.6%。这是我国进出口首次突破4万亿美元。其中出口22100.4亿美元,增长7.9%;进口19502.9亿美元,增长7.3%。累计贸易顺差2597.5亿美元,增长12.8%。
更好统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推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取得新成绩。2013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在推动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取得了新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国外贷款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贷款使用水平。国外优惠贷款的使用更加注意创新性,并与经济社会转型相适应。积极促进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由“援助型”向“合作型”转变。推动航空、租赁、高技术、生物制药等领域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赴港发债制度,出台《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推进境外人民币发债工作。外商投资方面,进一步加强引导,优化投资结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调整优化了中西部地区鼓励重点和方向。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外商投资管理由全面核准向备案与核准相结合转变。开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研究提出昆山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方案,建立了昆山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工作,提出了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思路,指导试验区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参加中美投资协定的各轮谈判,完成对美方双边投资协定新范本的技术讨论。境外投资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服务。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并配套推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和项目备案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境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指导意见》。继续规范和完善对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积极推进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
201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结束了2012年小幅下滑的态势,全年非金融领域实际吸收外资1176亿美元,同比增长5.3%。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更加注重效益和质量,强调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并注意优化区域和产业布局。国外贷款继续保持稳中有增。企业境外投资延续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全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
对外经贸合作取得新进展。推动WTO多哈回合谈判达成了包括贸易便利化、农业、发展三个部分的“早期收获”协议,为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新的前进动力。以我为主的自贸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与冰岛、瑞士签署了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区进入实质谈判,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全面展开。推进中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谈判。进一步扩大开放,9月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运行,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和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2014年,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将继续改进国外贷款管理,提升贷款使用效益。统筹研究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的外债管理,推动外债管理由金融危机时期防范风险为主,转向经济转型升级时期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为主要目标。促进转型发展,提高外国政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落实发债规模,推动境内机构赴港发债工作。丰富国际商业贷款方式。适度扩大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改革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外资投向。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继续深入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有关问题,提出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负面清单。加强境外投资指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继续抓好重大问题研究。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宏观引导和服务。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将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规则。抓住多哈回合“早期收获”达成带来的机会,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主导性。积极推进以我为主的自贸区建设。加快自贸区建设,特别是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扩大自贸协定实施效果,探索与更多的国家建立自贸区。深化双边经贸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深化与周边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政策协调,深化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力争通过对话磋商解决贸易纠纷。在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政策约束;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16-03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尚还存在着很多政策不配套、政策的实施与政策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策障碍
(一)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起草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对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从各自职能上看似乎划分得很清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界限不清,容易造成矛盾。
(二)对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过于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对外投资项目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逐级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其中1亿美元以上须报商务部审批。如一个县辖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批准需经县、市、省三级商务部门。不仅审批时间长,而且增大了企业成本,影响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对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还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如在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两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会降低企业效率。
(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过于严格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仍面临一些外汇资金上的限制,主要包括:个体、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受到歧视,影响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人民币尚不能用于境外投资,不利于企业在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境外投资企业难以从国内融入资金,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等等。
(五)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完善
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对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对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然而,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对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对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六)对外投资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小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对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对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对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七)境外投资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
我国财税政策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然而,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对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鉴于对外投资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如“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三)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一是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二是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方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同时,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另外,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
参考文献:
一、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止盲目投资
现代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应当以拓展市场、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基本出发点,那种仅仅为了规模的扩张、而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可取的。当前,席卷全球的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和破产清算浪潮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安然公司的倒闭,为那些不追求效益仅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只有对那些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投资。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只有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起到财务闸口作用,才能将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
要防范与规避海外投资的融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要量,防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实际资金需要量高于预测资金需要量,即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项目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按定单采购原材料、按定单组织生产以减少库存积压,从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一般来说,公司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就应当制定年度现金流量预算,测算全年资金缺口,并提出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供经营决策者参考;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当地融资和国内融资相结合,进行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进行融资等。
三、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楼、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一个科学有效的境外投资财务监控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财务监控权与股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境外独资公司,投资方应当具备百分之百的财务控制权,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由投资者进行决策。对中方占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财务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报酬决定权;对中方占小股的境外合资企,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审计企业账务的权利。
二是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的原则。每月、每年定期向投资者或股东提交月度、年度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实现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我国一些境外投资企业中,却出现了拖期提报或不能提报财务报告的怪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对境外投资监控不到位引起的。这种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或决策者是相分离的,财务报告是经营者提供给所有者或决策者的境外投资企业运行状况的总结,所有者或决策者通过财务报告反馈的信息进行新的经营决策,以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发展与壮大。
关键词:外资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贱卖论;股权定价
二十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快开放的进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外资战略投资者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中资银行有庞大的客户群和机构网点。前者是技术密集型的,随着市场深化和竞争加剧,其优势是递增的;后者是劳动密集型的,其优势是递减的。为了适应新的金融形势,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成立后适时调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致力于促进中外资银行合作的“双赢”。
到目前为止,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26亿美元。具体情况是:对国有银行,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行36.75亿美元;对股份制银行,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投资额为29亿美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济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业银行,投资额为5.6亿美元。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外资机构和中资银行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在这些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中,投资于建行和中行的资金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国有银行贱卖论”
建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其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建行股份卖给外国投资者的价格仅为账面价格的1.2倍,但上市后建行股价不断攀升,目前已经上升到账面价格的约3.7倍,上市融资达92亿美元,刷新了亚洲除日本市场以外的上市规模纪录。建行首次IPO(即首次公开上市)有如此表现引发了国人对银行贱卖的质疑。银行业界人士纷纷撰文引出“国有银行贱卖论”。“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观点是: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定价偏低,赴境外上市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净资产定价不合理”
金融学家吴念鲁认为,不仅要按净资产来算股价,还要考虑这几家银行的品牌、客户、市场和产品。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在我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二)“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2004年工行实现盈利747亿元,用30亿美元换来工行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4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假如今后交行的股价上涨到3.72元,汇丰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权脱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净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内将给境外投资者带来95%的收益,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三)“股权交易存在不对等性”
该观点认为,交易的不对等性并没有反映在股权价格中。一是境内投资者被边缘化,国内银行的股权售让对象明显偏向境外投资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诺,境外投资者“稳赚不赔”,如建行、中行承诺,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三是同股不同权,如2005年西安商业银行新股东大会后,拥有5%股份的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各获得一个董事会席位,但拥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几家内资股东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
(四)“国人已承担巨额重组成本”
在股权交易前,为了提高国有银行质量国家已付出了巨额投资。如在1998年增加2700亿元国债用以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2000年剥离近14000亿元的四大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资600亿美元。另外,工商银行改革下岗20万人,建设银行裁员了10多万人。当前国内银行转让股权获得的溢价太低,没有体现国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二、对建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分析
对于建行在出让股权时是否有贱卖之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动态比较方面看。战略投资者在银行IPO前入股的市净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净率。这是因为战略投资者与IPO时的公众投资者性质与作用不同,战略投资者愿意与国内银行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必须承诺股票锁定期和竞争回避,而公众投资者更多考虑股票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持股和短期投机的选择权。以交通银行为例,汇丰银行的入股市净率为1.76,后期的IPO市净率却为1.60,也即汇丰的股权购买价格高于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显然不存在交行股权被贱卖给汇丰的问题。对建设银行而言,美洲银行的入股市净率(1.15)和淡马锡的入股市净率(1.19)都远远小于建行IPO的市净率(1.96),差距略显过大,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在短短的4到5个月内就分别获得差价收益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两者的入股价有被低估之嫌。
第二,进行横向比较。市净率显示的是入股价格的溢价程度,反映了投资者对银行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的综合判断。因而,银行的经营能力越强,获得的市净率一般就应该更高。以建行为例,2004年建设银行的主要经营效率指标均明显优于交通银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设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入股市净率(1.15和1.19)却大大小于交通银行(1.76)。另外,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对应的入股市净率应该越低,交通银行的入股比例(19.9%)超过建设银行的入股比例(14.1%),而两个银行在入股市净率上的表现却恰恰相反。因此得建设银行境外投资者的市净率偏低,也即转让建行股份的定价偏低。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理性化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首先,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其次,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再次,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最后,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虑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这样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
第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N]经济日报,2005-11-03.
2、吴念鲁.对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的评析[J].银行家,2005(9).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二、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第一条为规范对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区分为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有关特殊项目的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投资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746号)和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投资主体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文件。
第十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重大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投资主体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主体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相应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对所征求意见无异议。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澄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并承担评估责任。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应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投资主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在申请项目核准前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招标,以投资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第十九条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通过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确认;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抄报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应按照附表格式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三)投资背景情况;
(四)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
(五)对外工作情况;
(六)尽职调查情况;
(七)收购或竞标方案;
(八)下一步工作时间表。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属省发展改革委确认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文件。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确认文件是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项目信息报告的确认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按项目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核准机关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二十五条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文件印制之后、下发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体凭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第二十五条所列项目还应持《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税收、金融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相应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相应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九条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投资主体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及时办理确认文件延期手续,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文件延期手续的办理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未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境外投资投资模式框架构建
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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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今.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J].中国外资,2005(4)
2095-3283(2015)12-0050-03
一、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发展概况
(一)对外投资规模逐年增长
为深入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江苏省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优势进行对外直接投资。2008年,江苏新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数为138个,中方协议额为43761万美元。2014年民企境外投资项目426个,中方协议投资额43.4亿美元,分别占全省比重的70.4%和70.7%。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江苏境外投资的“主力军”。
(二)对外投资方式多样化
随着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逐渐扩大,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目前,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有绿地投资、并购与合资参股等方式。
1.绿地投资
由于绿地投资中投资方对新建企业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已成为江苏民企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例如,以电线电缆研发制造为主要业务的江苏亨通集团目前在海外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30多家,其中在亚洲、东欧、非洲和南美洲等地分别设有18个技术营销服务中心,公司业务遍及全球112个国家及地区。
2.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能够帮助企业在短时期内开拓国际市场并获得营销渠道,日益成为江苏民企对外投资的首选。2010年,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联合卡塔尔国家主权基金,成功收购新加坡一家拥有国际最顶尖海工技术的海洋工程公司15%股份,由此迈入世界海洋工程技术的先进行列。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使众多企业遭受重创,苏宁电器看准时机果断抄底,出资5730万元成功控股日本老字号电器连锁企业LAOX公司。目前,苏宁电器通过跨国并购已在国外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3.合资参股
合资参股这种投资方式通过投资双方的收益共享和按资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对新建企业经营的话语权。2011年以服装生产为主要业务的江苏AB公司在柬埔寨合资建设了织造、染整及成衣项目,将国内的原材料出口到柬埔寨生产再销售到欧美市场,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极大地提高了国际竞争力。
(三)对外投资产业结构多元化
目前,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产业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2014年,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金额40亿美元,占江苏对外投资总额的70%,其中以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等为主的第三产业对外投资项目达300多个,投资了近26亿美元,占全省的58%。由于近几年我国大力发展光伏电站建设,该行业在国内市场已呈现出饱和状态。无锡尚德电力先后全资收购日本光伏制造企业MSK和德国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库特勒公司,以光伏产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对外投资项目达170多个,投资额超15亿美元。此外,由江苏民营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近几年陆续在海外上市,也将成为江苏民企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向。
(四)对外投资区域日趋广泛
目前,江苏省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2014年江苏新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426个,超200个分布在亚洲,占总项目数的50%。欧美市场也是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重点区域,2013年江苏民营企业28%的境外投资项目分布在欧美地区,由于受其经济回暖较慢等因素影响,目前,江苏民企对欧美投资的规模有所缩小。近年来,江苏民企加大了对非洲国家的投资力度,2014年江苏对非洲投资5.2亿,投资项目分布在非洲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投资规模较小
江苏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起步时间较晚,总体规模较小。2014年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额与吸引外资额的比例为0.18:1,虽比2012年的0.14:1有所提高,但这一数据刚刚达到发展中国家0.13:1的平均水平,且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1.14:l的水平。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规模较小且盈利能力较弱,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民营企业海外拓展的脚步,其融资成本相对国有企业较高且渠道较为单一。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远达不到对外投资的要求。此外,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东道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投资目的国往往政治环境较差,因此民营企业还面临着较高的国家风险。因此,偏高的融资成本和较低的抗风险能力严重制约着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
(二)投资结构不合理
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认为,一国在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时应该是从那些已经或即将处于衰退状态的边际产业开始并依次进行。这些对外投资的边际产业在东道国仍存在比较优势,继而可以推动东道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从投资产业上看,目前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以服务行业为主。如金盛置业投资集团在香港出资6000万投资商务服务业,南京三宝科技出资1000万美元投资香港地区的计算机服务业。但从目前江苏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服务业并没有成为日益衰弱的“边际产业”,因此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就出现了所谓的“比较优势悖论”。此外,从投资地域上来看,亚太是江苏民营企业的主要投资地。但上述区域由于吸引的外资规模较大,其市场需求正趋于饱和,导致资本的边际效益呈现递减的趋势,因此也限制了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效益的提高。
(三)核心竞争力不足
近年来,尽管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水平较以往有所提高,开始涉足一批技术含量较高的投资项目,但仍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业为主。由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且存在对国外先进技术吸收消化能力的不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普遍较低,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关键性技术依靠国外进口的局面。江苏进行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大多缺乏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如在计算机通讯设备方面,由于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的不足,企业需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利润转给国外技术专利持有者。尽管在传统制造业领域,江苏民营企业的产品相比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由于不具备技术的垄断优势,产品若想开拓国际高端市场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仍然需要一段漫长且艰辛的过程。
(四)综合人才匮乏
由于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对外投资的管理者不但要精通业务技术知识,还需要熟悉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惯例等方面知识。江苏民营企业目前缺乏大量的高水平复合型对外经营管理人才。人才难求和人才难留是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水平的国际化程度较低,造成国内高校培养的人才无法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薪酬待遇和发展环境问题导致无法较好地吸引高水平的管理人才。根据麦可思研究院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大陆地区在“民营企业或个体企业”就业的2013级本科毕业生的工作满意度为50%,远低于同一时期同一群体在国企工作的满意度水平。目前,由于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员综合业务能力较低,企业的投资决策不能更好地顺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变化,从而导致了较低投资效益。
三、进一步加快江苏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主要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创新管理,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放松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额度限制和外汇管制,提高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第二,设立对外投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境外合作区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并为海外投资提供优惠贷款。第三,政府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使其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尤其是在东南亚和非洲这些江苏民企境外投资比较集中和比较容易发生国家风险的地区。第四,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适时各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指南信息,如可利用江苏省驻外经贸代表处等各种海外机构,拓展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收集资料。第五,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防范和担保。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遇到的风险远远大于境内投资,政治风险是跨国投资中最大的风险。由于它的难以识别和预测,商业保险机构往往不愿意承担此类业务。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加拿大的出口发展公司等。因此,江苏省应针对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建立风险担保中心为其提供国家风险担保。
(二)科学选择投资区域和产业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结合自身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的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和产业。目前,江苏存在两种类型的对外直接投资:一种是优势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另一种是学习型对外直接投资。优势型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主要是那些在江苏省内具有相对优势但逐渐处于边际产业地位的传统产业,如纺织业、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行业。这类对外投资活动有利于促进江苏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此类投资东道国应选择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东南亚、中亚和拉美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型对外直接投资一般适用于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此类投资东道国应选择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主,通过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江苏在选择对外投资的区位与产业时,需要将两类不同的投资类型通盘加以考虑,因地因时制宜。
(三)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创新是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的根本因素。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下,江苏民营企业应大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通过培育自有品牌和提升自主研发水平获得对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为此,江苏民营企业在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的同时,应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腹地直接建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资源,发挥后发优势加快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品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直接体现,因此江苏民营企业要加快自身品牌建设。为此,企业应提高自身产品质量,提供售前售后环节的优质服务。企业还要加大品牌的宣传力度,努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从而获得品牌优势。江苏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不能长期停留在低价竞争阶段,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大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和利用品牌优势,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四)大力发展集群式对外投资
江苏省开展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尽管数量较多,但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因此这就导致其一方面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较低的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也不利于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此,江苏民营企业可以学习和借鉴台湾地区企业在江苏昆山的投资模式,走集群式对外投资的道路。例如,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就是民营企业集群式境外投资的一种较好的实现形式。江苏民营企业应借助政府平台搭建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依托国内大型企业的海外市场业务开展相关产业投资,从而实现产业聚集效应。民营企业通过集群式对外投资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其海外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降低了海外投资的风险。
(五)建立现代公司管理体制
目前,江苏民营企业公司制度大多以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为主,这与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所要求的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标准相去甚远。传统落后的家族式管理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因此,建立现代公司管理体制是江苏民营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当务之急。一方面,江苏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管理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的战略系统,明确划分决策主体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通过强化公司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的垂直领导从而实现对海外市场业务的运作和科学监管。另一方面,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还应注重本土化建设,将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积极融入到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中,提高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增强自身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跨国公司 “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德国在长期促进经济迅速增长的过程中以其优良的综合投资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日臻成熟的政府服务理念吸引了大量国际跨国集团落户,同时,德国本土也迅速涌现出一大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德国在跨国公司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升国际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跨国公司的“引进来”和“走出去”
(一)以最优的自然及人文环境为主要手段吸引跨国公司
德国政府并没有为吸引外资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德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主要靠其良好的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高效劳动生产率(虽然德国的工资成本高,但因劳动生产率高,实际工资成本相对降低)、高素质的技术及工作人员、良好的基础设施、合理的工业结构、优美的自然环境及绝佳的地理位置(地处欧洲中心)等方面。此外,有关股权转让所得利润免税的条款也吸引境外投资者。德国政府虽然没有制定总体优惠政策,但各联邦州有各自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有效的法律措施促进本土跨国公司实现境外投资便利化
1、德国政府对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向境外投资,原则上一视同仁,不论其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和投资国别,而且一般并无审批和登记等要求(敏感性行业如军事工业等例外)。投资者如向银行贷款,则由承贷行对项目进行评审。德国央行汇总统计所有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数据(时间、数额及用途)。
2、德国政府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法律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德国已和12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协议。另一方面,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在国外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担保的投资有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东形式的借贷、给境外分公司配置的资本(调拨资本)。除担保本金外、每年可以对股份和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的盈利担保达100%。担保期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年,担保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最多5年。
3、德国政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标准和经合组织制定的对跨国公司的指导原则,对跨国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是雇工、环保、竞争手段和纳税;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德国的跨国公司,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境外资本运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并定期向联邦财政部提交报告:联邦卡特尔局与欧盟卡特尔局合作对德国公司超过一定限度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以防止产生市场垄断,包括区域性的垄断。
(三)政府各部门发挥联合服务效应,并借助社会中介为跨国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多年来,德国财政部、经济劳动合作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致力于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跨国公司提供投资国家的法律政策、投资环境分析、市场和风险咨询等,并委托律师行、会计师行及各类专业调查公司协助跨国企业做详细的市场调查,使跨国企业能够“有备而来”、“有备而去”。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已有450多家在华进行了投资并设立了分支机构。与此同时,我国提出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储蓄呈较高水平,国家外汇储备充足,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这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涉外经济的“引进来”与“走出去”尚处于不均衡的状态。
(一)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策略和资金运营动向分析
伴随着投资总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在华的外资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1、从以前经营单一业务转向对业务经营及管理进行全面的优化组合。主要表现在:(1)注重产业链的整体构建,以增强产业的辐射能力和集团的控制能力,从原来单一的制造活动向现在的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包括投资研发、采购、销售、服务等环节;(2)注重核心业务发展,实行非核心业务外包、核心业务内聚的经营战略;(3)经营管理日益集中化,许多跨国公司在调整经营战略的同时,也对经营管理和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实行投资管理一体化,如建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资金运营中心,以便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2、从“绿地投资”为主转向“绿地投资”和股权并购相结合。外资跨国公司经历了在我国市场的调整和巩固阶段之后,就进入了扩张阶段,收购与兼并将成为未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个战略性方向。在华外资跨国公司一方面加大绿地投资,另一方面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并购活动。当前除对一些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行业加大并购投资外,房地产投资方面,不少跨国公司将投资的目标锁定在具备丰富土地资源的项目。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不仅实现了快速扩张,而且获得了大量的人民币资产,还巩固了在中国的市场基础。
3、向高附加值和外部性强的行业转移,尤其是加大了对金融业和零售商业的投资。目前跨国公司以多种形式进入我国金融业。外资银行加大了金融业高附加值业务的投入,如零售银行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代客理财业务等,同时与中资银行在高端客户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国际零售业巨头也纷纷加大了来华的步伐,外资连锁商店如雨后春笋一样,在各大中城市出现。跨国公司正从更深层次上渗透到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4、跨国公司进出口融资非均衡分配现象日渐突出。虽然跨国公司扩大了在华融资比例,但在融资分配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进口融资多选定在中资银行,出口融资多选定在境外银行,解释这种行为跨国公司有很多的理由。这样的安排,不仅不利于中资银行的风险控制,而且不利于监管资本的恶性外逃:在经济振荡时,会加剧经济波动的幅度和对经济的破坏力。
5、关联交易大增,交易方式复杂。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关联交易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实现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渠道,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尤其是以转移利润、逃避税收、规避外汇管理、转移境内资产、进行变相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关联交易值得我国各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中资企业“走出去”投资策略和资金运营分析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海外,而且投资规模日益扩大。从原来的贸易型逐渐转为生产型,从绿地投资转向绿地投资和股权并购相结合,投资领域从家电行业为主逐渐转向石油、矿山等战略资源。但是其资金管理模式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国内融资、分散管理的模式上,这种模式目前来看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
1、融资渠道不够畅通成为企业发展境外投资的重要瓶颈。目前我国跨国公司在境外由于多种原因,还很难获得境外的充分融资。境内母公司虽然可以从境内银行获得融资,但是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无论是将国内资金汇出境外,还是国内银行担保在境外的银行融资,都需要比较复杂的审批手续,因而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很难满足境外公司的融资需求。
2、集团内外汇资金内部运作限制条件苛刻,使跨国企业很难真正实现外汇资金的集约化管理。现行法规已允许中资跨国公司将境外闲置外汇资金在成员公司间运作,使境外子公司之间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规定的“门槛”太高,限制条件苛刻,多数企业集团不能达到规定条件。
三、几点启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资本,劳动力的教育程度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达到德国的水平尚需时日。虽然我国和德国在经济制度、法律体系、货币政策及汇率机制等方面有着太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德国对经济主体的先进管理经验及理念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认为,无论是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还是吸引境外跨国公司“走进来”,我们的政策尚有很多地方值得完善。
(一)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
在过去的数十年,影响全球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因素是制度的质量和法律体系起源。德国在涉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相当全面而严谨的法律配套制度,比如对境外投资的保护性制度和措施、对跨国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进行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跨国公司的境内外并购交易所设定的限制性条款等。而我国在涉外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仍有相当的距离。比如,中国股市正日渐成为世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很多在华跨国公司也把能进入中国股市作为经营的目标之一,他们或者直接上市,或者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间接上市,而目前我国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格局。我国监管部门当前必须考虑在鼓励境外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同时,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外资公司的资格和规模等进行必要的管理,在政策规定中,既要体现外资跨国公司与境内中资公司的公平待遇,又要防止出现垄断行为或敌意并购行为。
因此,我们需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降低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也为国内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及在国际市场进行并购交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
德国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堪称典范,而且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有明确而清晰的界定,无论是在统计数据共享、现场检查合作、共同制定政策、处理重大事件的意见交换等方面都有很清楚的合作要求,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我国在这方面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合作效率仍有待提高。因此,要下大力气完善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使跨国公司方方面面的行为同时进入各部门的视野,加强联合分析工作,对“走出去”的企业要实行各部门认同的“一揽子”鼓励和保护政策,对“引进来”的企业也要实行相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对异常的跨境关联交易要联合进行跟踪、联合打击,提高联合执法效力。
(三)全面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和综合效益的评估,加快实现利用外资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
德国在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大量的土地及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而是以过硬的劳动力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而产生的高效的劳动生产率吸引了很多国际跨国企业进驻,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德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先驱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及条例,德政府一直将环保因素指标列为引进外资的核心指标之一,并规定了很多细项,考核这一指标的工作程序也很复杂而严格。对比我国的情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国直接投资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造大量的社会就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总结其中的教训也不少,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采取竞相压低土地价格、劳动力价格的方式吸引外资,有的地方甚至默认税款流失。在环境保护方面也睁只眼闭只眼,绿色GDP在某些地方只是在走过场。此外,长期以来大量初级加工制造业的引进导致大量加工产品的出口,造成近几年来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大额顺差,影响了国内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也引发了一些后遗症。因此,我们在继续坚持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其核心质量和综合效益,应适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引进及保留高端制造业的同时,应加快建立国际服务外包生产基地,提升出口产业结构;应进一步完善跨国公司投资的行业和地区的统一规划,推动经济协调、和谐发展。
(四)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
德国在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上没有任何行政审批或登记要求,手续相当简便,只是由德国中央银行对所有境内汇出数据进行全面统计即可。我国尚处于资本管制阶段,但有些环节仍有简化的必要和空间。比如,在中资企业集团“走出去”方面,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放宽集团内外汇资金内部运作条件,降低“门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简化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改革现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可考虑将开立境外账户事前审批制为事后备案制,允许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联营体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手段,完善境外投资统计监测系统,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效率;尽快制定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护。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我省对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或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五条中央在陕企业和在陕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境外投资由其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应将相关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投资主体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应首先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三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境外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省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
(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省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四)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核准文件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核准时限仍需办理第十七条所列相关手续的,投资主体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虽未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但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自治区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六条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九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一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它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凭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延续的文件。
第十九条对未经核准或未按本规定核准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