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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鉴定

时间:2022-07-26 12:23: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工作鉴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人工作鉴定

第1篇

你认为目前担任的工作对你是否适才适听?

(适合不太适合不适合)

工作量是否恰当?

(太多适中很少)(3)在你执行工作时,你曾感到什么困难?       工作希望

你认为你比较适合那些方面的工作?

你不适合那些方面的工作?

其中最适合你的工作是什么?

你对现在的工作(如异动等)有什么希望?

薪资及职位 (1)你认为你的工作报酬是否合理? (合理不合理)

职位是否合理?(合理不合理)

职称是否合理?(合理不合理)

理由何在?

你的希望?

教育训练 (1)这年间你曾否参加公司内部或内部举办的训练? (曾参加未曾参加)

曾参加什么训练?

你希望接受什么项目的训练?

你对本企业训练的意见如何?

工作分配 (1)你认为你的部门当中工作分配是否合理? (合理不合理)(2)什么地方极待改进?       工目作标

你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这个目标你已做到什么程度?

特贡殊献 (1)你认为本年度对公司较特殊贡献的工作是什么?(2)你做到什么程度?       工构作想 在你担任的工作中,你有什么更好的构想? 请具体说明:       其他

第2篇

在xx企业工作也有半年了,在这半年来,经历了很多,面对了很多。秘书工作是办公室的主体工作,领导要做到决策科学化,离不开秘书人员的协助。因为秘书人员一方面处理着大量的日常事务工作,使得领导能集中精力考虑大问题。另外,还能发挥他们了解全面情况,掌握多方面信息的优势,辅助领导决策,提供合理的建议,经过我自己的努力,我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第一、在领导和部门之间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帮助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抓好每项工作,做到百忙之中而不乱。并从过去偏重办文办事,转变到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第二、有充分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秘书人员办文办事,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或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是指导某项工作。因此,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思想路线和传统作风,是秘书部门一切工作的准则,也是秘书人员必须具备的品质。如果有些领导交办的事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秘书人员应有勇气提出意见,请领导重新考虑,以保证正确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把工作做好。

第三、雷厉风行。这是对工作效率的要求。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准确,二是时限。其中任何一个失误,都会使事情办不成或办不好,时限就是尽可能缩短周期,减少中间环节。

第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领导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把政策具体落实下去化为实际行动,并强化组织协调能力,专业工作能力,检查指导能力,参谋咨询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商务业务知识及处理能力、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既熟悉商务经贸活动,又精通文秘业务的商务秘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合格商务文秘人员。

我会更进一步扎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个人的价值,突出核心竞争力。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争取更大的进步!

第3篇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我已在幼教岗位上奋斗了五年,从走出学校校门,踏上工作岗位,我在各位老师的帮助和支持下,在园领导的信任和鼓励下,让我成长、进步、收获了不少。五年里我与教师们团协作,共同努力,送走又迎来了一批批可爱的孩子。总过去,展望未来,以下是我的工作总:

一、师德修养方面:

德高为师,身正是范。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以德治身,培养良好的师德。爱岗敬业,以满腔热情投入幼儿教育,要从德中体会到献身幼儿教育事业的无比快乐和自豪。我从事幼教工作已有五年,回顾自己的经历,对师德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经过各种学习,可以说在师德认识上有了提高,更重要的是,在理论上使我对爱岗敬业有了具体内容和明确目标,我对自己所担负的幼儿教育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认真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工作中从不迟到和早退,坚持100%出勤,准时参加园长组织的各项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虚心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和学习。培养跨时代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基础就是从良好的幼儿教育开始,幼儿教师的一言一行及教育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今后小学、中学及大学的学习质量和综合素质能力的提高。人们形容育人职业是园丁那是很贴切的,尤其幼儿教育,从事启蒙教育更加显得重要,可以这样说,什么样的教师就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育人之本,关键在于师德。

二、教育教学方面:

我20xx年毕业于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三年的师范生活炼就了我扎实的基本功,进入工作岗位后,成为一名真正的幼教老师,理论和实践的有机合,不断在教学中积累总教育教学经验,与同事们交流、探索研究新方法,新方案;生活中,我和孩子们打成一片,成为孩子们的好朋友。在教学中,对自己的工作表现也有满意与不足,但无论怎样,都需要自己踏踏实实的工作,实实在在的做人。作为教学经验尚浅的我,经常向其他老师请教,并观摩她们的教学活动来学以致用,取长补短。为做好教学工作,我认真制定教案,做好每次教师汇报课的工作,并根据孩子们的特点设计教学活动。在教法上,不断反思与总,努力实践。我每一次的汇报课,园长和各位老师的点评和鼓励,成为我对以后上课的渴望与成功。只有在不断的批评与好评中使我不断进步。

在幼教的工作中,我非常热爱幼教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热爱每一位幼儿,用爱心、耐心让幼儿喜欢我,愿意和我交朋友。五年的幼教工作,使我自身的素质和政治觉悟都提高了。在教学上,我合《纲要》,不断探索、研究、领会其中的精神,树立了新的教育观念,尊重每一个孩子,能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幼儿提供一个可发展、可探索的环境,并不断将新的理念与教育形式融入到我的实际行为中。

三、自我完善与发展方面:

我积极学习各种教育理论阅读有关书籍,以充实自己,以便在工中以坚实的理论作为指导,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

四、反思和总:

教育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而且学无定法,面对如雪花分飞般的教材以及网络带给我们丰富的信息经验,我们必须把握一点:让孩子们真正做到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得到发展。

做教师的难,做幼儿教师更难,但是我觉得在辛苦中,能感受到别人感受不到的乐趣那就是童年的乐趣。这一切都很值得,因为我的付出,得到的将是一个美丽的童年。

第4篇

20XX年到20XX年的中专生活晃眼一瞬间。我的为人开朗,活泼,爱好广泛。在校间,连获2学期奖学金,担任了班上班干,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有较强的上进心。

刚入学时,我曾为做为中专生而懊悔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只要我努力了一定会成功的,通过这三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直到要面对自己的人生,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要自己努力的面对困难,这样才能改变自己的人生。虽然我也曾经悲伤过,烦恼过,这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种考验,我应该更加努力弥补我的不足之处,所以我确信,中专的前途会很光明,很辉煌的。从刚跨入中专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从容坦然,我知道,这又是我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运用我这三年的学习积累和技能的培养才能促进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

经过这三年的锻炼,给我仅是初步的经验积累,对于迈向社会还是不够的。因此,面对过去,我无怨无悔,来到这里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面对现在,我努力拼搏,面对未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战胜困难,抓住每一个机遇,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段的提高自我。

第5篇

实习是每个医学生必要不可缺少的学习阶段,作为一个在临床经验上十分欠缺的初学者,除了自己的带教老师外,病房其他的医师、护士和患者本人都是值得请教的老师。因此,我保持谦虚、认真的学习态度,积极参加病房所有的学习、医疗、讨论等活动,从最基本的查体、病程记录做起,逐步磨砺自己。

在进入icu前带教师向我讲解icu内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并介绍icu环境,使我对监护室有所了解,工作起来得心应手。特别安排专科疾病知识讲座,即对胸心外科常见病的介绍,使我对胸心外科疾病有一定的认识,有利于术后监护。此外,还进行基础护理方面带教,如对病人术前教育、心理护理和生活护理。

首先使我了解中心静脉测压的意义和重要性,它是直接反应左心功能和衡量血容量的客观标准,指导补液速度和评估血容量。影响中心静脉测压值的因素:①零点的测定;②卧位腋中线的第四肋,半卧位腋前线的第四肋;③病人必须在安静下测压;④测压管必须保持通畅,确保导管在腔静脉或右心房;⑤应用呼吸机peep时,必须减去peep值,才是真正的中心静脉压。同一时间由老师和我分别测压,对比我测量的准确性。注意无菌,避免从测压管注入血管活性药物,并确保管道通畅在位。

在进入临床实习后,我往往把学习重心放在了操作上,而对理论学习和临床思维的训练有所放松,在胸心外科尤其如此。胸心外科病种多、手术多,我极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手术操作上。所以我把多上手术、多练手作为实习的主要目的,手术后的病理生理会发生很大改变,我必须全面准确的综合病史、体征、病情程度、手术方式等多方面考虑,方能准确掌握要害所在,看清本质,理解手术对患者的影响,制定正确的处理措施。使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方能逐步提高其临床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使我对胸心外科术后监护有所了解,基本掌握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微量泵等的临床应用和注意事项,并能独立完成中心静脉压的检测,气管插管内吸痰,护理记录单的书写,出入量的总结等监护技能。最后均能通过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先进电子仪器在临床的普遍应用,这对护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还要学习重症监护和重症监护的技能。我在胸心外科重症病房的实习中掌握重症监护和重症监护技能,对临床护理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实习过程中,我了解操作的目的、意义,操作注意事项和操作不当的危害性,其次才知道有的操作必须亲身体验,才能掌握技巧,熟练掌握方法和技巧后才能在病人身上进行操作。

在实习当中。我始终以实事求是的观点,严格要求自己,从一点一滴做起,因为这是对患者、对自己、对社会、对科学负责。

第6篇

工作自我鉴定即已经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工作表现作出的自我评价。工作自我鉴定可以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学习,展望未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指导今后工作。那么该自我鉴定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五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1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本人自____年工作以来,先后在__、__、会计科等科室工作过,不管走到哪里,都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就是凭着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我已熟练掌握储蓄、会计、计划、信用卡、个贷等业务。

我工作过的岗位大部分在前台,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客户,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客户,我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服务,记得有一位第一次到我行客户,当我了解到他要贷款买二手房时,由于他不知该怎么办,只是有个想法,我便详细地向他介绍了个贷的所有手续。除了在服务客户上我尽心尽力,在行里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我也积极响应,经常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竞赛,展示自我,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受到了单位的嘉奖。

学习上,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从没有放弃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由于我毕业财校属于中专,刚工作我就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大专,并于__年毕业,但我没有满足于现状,又于__年自修东北大学金融本科,由于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中受到老师充分肯定,目前正在积极准备论文答辩。不但掌握和提高了金融知识,也有了一定的理论水平,完全达到了本科生所具有的水准。学习理论的同时,更加钻研业务,把学到的金融知识融会到工作中去,使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并于__年参加全国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顺利通过同时被行里聘为中级师。在多年的业务知识考核当中,每次会计业务资格考试都达到一级水平。

最后,我想说的是,上面只是我工作中取得的一点成绩,这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我始终坚信一句话“一根火柴再亮,也只有豆大的光。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点燃一堆火柴,则会熊熊燃烧”。我希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周围每个人的激情,感召激励着同事们一起为我们的事业奉献、进取、立功、建业。

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2时间匆匆转走,现在的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我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在各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做好统筹及上传下达工作,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思想素质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宣传、人事管理、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及公司保卫等多方面的任务。为了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我完善了过去的各种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电脑使用、请假、值班等各种常规管理,充分体现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思想,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做好办公室工作,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学习,为此各办公室都配备了电脑,利用网上资源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不断开阔视野,丰富头脑,增强能力,以便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了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我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具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在__上班的日子里,我渐渐喜欢上了这个地方,喜欢上了这份工作,想在这里慢慢成长成材,成为一名合格的正式__里的职工,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让我成长了很多,今后我会继续努力,一如既往地保持着优良的作风,不断地完善自己,作出一番成绩。

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3不知不觉中已经经过了2个月的试用期。在这段时间里,我感悟颇多,虽然这并不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但是在此期间,我对于工作一贯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从来没有改变过。

在本部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断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对于集团及公司的制度和规定都是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另外,本人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很好的协调及沟通,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及完成公司各项工作,并热心帮助其他同事,与人相处和谐融洽。

在过去的2个月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自我提高,已经适应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对于一个初入公司的新人,要全面融入企业的方方面面,可能在一些问题的考虑上还不够全面,但是我相信,通过公司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一定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不断谋求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4自__年_月入职以来已近一年,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巨大差异,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而我却从“空中楼阁”直接跳到“地面”上成为一个会计工作者,面对的挑战可想而知。

工作近一年,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首先需要改正的就是尚显浮躁的心态,有时候做事只求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出现了一些数据上或文字上的错误;有时在做一件事的时候忽略了其他事情与此事的关系,造成前后矛盾或者数据不符,尤其是财务这种逻辑性极强的工种,更需要时刻警醒自己。

如果不是同事们及时为我指正,恐怕到现在我也不自知而无法提高自己,因此我经常是带着一种感恩的心态在工作;其次就是业务不够熟练。国家出台的各种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研究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稍有不注意就会运用错误。记得有一次就是房屋折旧问题,院里规定是__年而我却想当然的填上__年,后来及时发现未酿成大错。从这点来说我是需要向同事们学习的,希望以后能够做到顺手拈来,不出差错。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足需要我以后加以注意并改正。

财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团队工作,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我惟有踏踏实实做事,谦虚低调做人,努力学习行业新知识,向同事们学习经验技巧,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尽力与其一起努力保证日常财务工作的运行,保证月底结账的顺利进行,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财务分析以供领导层决策;同时做到自己负责的各种报表按要求填报,做好财务工作总结,不出差错。这是我职责之所在,价值之所在。

以上是我的个人自我鉴定。总而言之,作为一个入职尚不足一年的新人,我会继续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个人工作总结自我鉴定5工作一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教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在思想上,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认真学习,自觉树立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使自己一步步地向着先进前行。当然,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也会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7篇

自我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一年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培养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在见习期间,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任务。

我先后参加了保险人资格考试和人行的反假货币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证书,

在平时,我苦练点钞、汉录入、翻打传票等基本功,虚心学习,勤学好问,并认真做好笔记。

我从一名普通柜员做起,努力学习操作技能,拓展业务知识,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从第一天正式上柜台时的依葫芦画瓢、谨小慎微,再到如今能熟练操作、从容的接待客户,每一天我都努力做到比前一天更好。

作为一名窗口行业的员工,我深知竭诚服务的重要性,秉持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我坚持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而客户的每一句谢谢,都是我继续努力下去的动力。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从普通柜员的岗位学起,现已基本掌握了高级柜员的操作和知识,目前正接手对公复核的岗位工作。我想,这不仅是领导对我这一年工作成果的肯定,更是对我本身的一种认可。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磨炼自己,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的挑战。

第8篇

作为一名国家人民教师,在过去的一年的时间里,在组织的正确安排下,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以及各个层面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鉴定如下:

一、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在教育岗位上已经工作31年了,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具备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班级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协调办事能力以及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多年的学习锻炼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保证了班级教学的正常运行,在实施教学以及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没出现过任何失误和差错。

二、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几职业道德。本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还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网络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关心国内外大事,提高政治觉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自己言行准则,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履行教师职责,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热爱教师及工会工作并正确认真地对待,毫不含糊;工作中能全身心地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早出勤,晚下班,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做好工作计划,并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任务。教育、教学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赢得了学生家长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四、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系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则师德为本,要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教师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小学教师要以德治身,培养良好的师德。塑造师德风范,潜心练功,“给学生一杯水,教师本身应该有一桶水”。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我感到在孩子们眼中,教师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人物,是最可信赖、最值得依赖的人。你的投手举足,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们,孩子从教师身上看到无私奉献,孜孜不倦追求精神,看到社会的形象。师德不只是学识问题,更是塑造良好教师形象的问题。对于师德,我深刻认识了其重要性。因此,我时时刻刻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地堪为学生的表率。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学生就像刚出土的嫩芽,需要“园丁”的呵护和培养,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我情系学生,像母亲一般热忱地爱着每个孩子。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积极主动,健康向上的发展。

社会在进步,自身也要不断追求不断完善,参会在教学的舞台上能够不断教书育人,做一名合格的人们教师。

第9篇

回顾大学三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 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

"良禽择木而栖,士为伯乐而荣",勤奋的我将以不怕输的韧劲融入社会。愿借您的慧眼,开拓我人生旅程!

第10篇

我是xx大学的学生,经过层层的选拔,我进入了校团委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工作较为琐屑,并不像文体部、宣传部等其它部门那样组织大型的活动,但是在这些琐屑的工作中我们也收获了不少,成长了很多。虽然工作中免不了有挫折缺陷.下面对我们秘书处一个学期的成长做一个自我鉴定。 

一、协调枢纽工作

秘书处下属主席团,其部门职能有其特殊性。重要的工作即为完成主席团与各部门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将主席团的决策及学生会文件传达给各部、分配各部工作,同时要将各部门情况及时反映给主席团、及协调活动中各部任务,以备主席团及时做出工作调整。秘书处的枢纽工作关系到整个学生会的运转,极为重要,本学期已认真完成此项工作,使学生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协调工作,我们将秘书处内各成员分组其中,每组专职负责联系一个部,记录该部例会情况并向上汇报,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加强了联系。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既协调了秘书处与各职能部的关系又培养了大家的团队精神。

二、管理及内部建设工作

1、本学期学生会的部分制度都进行了完善和规范,秘书处负责文件的修改及拟定,并整理收集更新新一届学生会成员资料,加强内外联系,使学生会成为具有战斗力的整体。

    2、日常学生会的事务管理。秘书处每天安排成员在学生会四楼值班,以应对紧急事项。学生会各部每周将开一次例会,秘书处旁听例会并对各部一周的工作进行总结,最后由秘书处整理并存作档案,并对目前活动进行协作调整及下周工作计划。

三、协助各部活动

各部举办活动秘书处均参加筹划及具体实施,以便进行调解帮助。本学期,秘书处充分发挥其职能大力配合各职能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例如:体育部主办的第四届体育文化节、文艺部筹办的第二届新生才艺大赛大赛、等活动。同时,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及干事表现,做好备案工作。

回顾和总结这半年来的工作历程,我们深深感到,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每一项活动,每一声喝彩和每一次微笑,无不包容着学校各级领导的关爱和鼓励;无不凝结着学生会每一位成员的智慧和汗水;离不开与我们风雨同舟、给我们悉心指导的团委老师,离不开给予我们真诚理解与大力支持的同学,同时也离不开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怀及支持。秘书处的工作有突出的地方,但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我们将总结经验,及时弥补不足,使秘书处的工作完成得更好。

在过去的半年中,在学校领导的关怀下、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团委的指导下、全体学生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经历过风雨但也经历了彩虹。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坚信校团委秘书处一定能够做得更加出色,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的好作用。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12篇

山西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跨行业的按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确定;无法确定的,以统筹地区平均缴费率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职工工伤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 工伤复发的确认;

(五)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经办机构核实。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第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第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超出规定经营范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