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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

时间:2023-08-03 17:27: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

第1篇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过程,本质上是权力运行过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讲是一个政府职能合理到位,政府权力边界清晰,公共权力不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科学治理体系,是一个严格按照“依法治国”原则而运行的规则治理体系,是一个依据人民民主原则,实现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政治过程的民主治理体系。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政府职能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界定,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用制度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实现社会公正,达到“社会共治”。

因此,在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一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权力体系”现代化;二是“依法治国”体系的现代化;三是“民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以说,合理的政府权力体系、依法治国体系和民主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合理化、现代化的本质内涵。

(一)合理界定的政府权力体系是国家治理的“权威主体”,是实现现代国家“多元共治”的关键环节。我们知道,政府权力体系的现代化,本质上表现为政府职能的现代化,是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限制政府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是“政府现代性”的根本标志。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其职能的合理界定和边界的合理划分,决定着国家治理的质量。政府超出自己的职能范围对市场活动和社会过程的不合理干预,将使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遭到根本性的破坏,带来大量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使政府处于一个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地位。与此同时,政府的不合理干预也会抑制市场和社会的创新性活力,使公平的市场竞争体系和公正的社会良性运行体系遭到人为的破坏,从而消解市场和社会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大国家治理的难度。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关键前提是政府的自我定位,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而不是一个全能政府,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形成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放权或权力下放是指正确处理“政府间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权力下放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下放到基层政府的财力能够承担的事项上,形成权责一致或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政府间职能划分体系,既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强化基层政府的责任能力;权力下放的关键环节是地方政府要真正转变职能,真正把精力放到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让经济社会发展真正成为惠及人民的发展。

分权是指权力向社会组织的有序转移,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政府职能能不能彻底转变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一个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自主的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具有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基本能力,并能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监管,通过“项目管理”和“服务合同出租”实现承接政府的部分社会治理及公其服务职能,使政府、市场、社会的“共治”局面得以形成,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本体现。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是一个政府、社会、个体都按照宪法法律行为的“规则体系”。任何组织、团体、法人、个体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从理论上讲,现代化的法治体系是一个“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权威体系。所谓立法公正。就是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所谓执法公正,就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所谓司法公正,就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能不能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能否稳定、持续、良性运行的关键环节,是消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基本手段,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三)“民主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保证。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根本特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坚持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中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可以说,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改革全过程,让人民成为改革的主体。让改革价值和目标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中国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的“基本抓手”。只有始终在改革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原则,我们才能最终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人民满意的社会,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般来说是指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能力、公其财政与预算能力和选人用人能力的现代化。具体来说,其实质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一是政府的公共精神或

“公信力”,二是依法行政或政府履行自己职能的“责任能力”,三是政府的“执行能力”,四是政府的“监督能力”,五是政府的“服务能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结构决定功能,没有治理体系或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和提升。

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一个具有崇高权威的政府。而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权威性”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一)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建立一个科学规范、依法治国、健康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才能实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也才能最终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阶段,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的基本制度保证;依法治国的权力运行体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健康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立符合“现代性国家”要求的权力运行体系是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但要保证权力体系的健康运行,一个基本前提就是首先要保证权力的纯洁性,使权力不敢贪、不能贪,真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二)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让人民监督权力,就是要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真正通过制度平台和制度渠道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通过制度保证民主地参与权力建设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权力才会得到有效监督,权力才不会腐败,才能实现廉洁政治,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

(三)只有真正做到从制度安排上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才能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的制约和协调,最根本的还是要发挥各级人大作为权力主体机关的重要作用,形成对权力执行机关——政府的有效监督,真正管好权力,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监督从制度上落到实处,才能大幅度压缩权力可能的寻租空间和机会,使干部清正和政府清廉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除了加强纪检体制机制创新以外,最根本的还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权力的运行真正置于社会主义民主的阳光下,形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体制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用民主制度保障权力的清正廉洁。

第2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 现代化框架 财政基础理论

财政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进行治理的支柱。在财政范畴下,有关于税务等多个管理内容,并且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财政方面改革成为一系列改革的首要方面。合理的财政基础以及相关体制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维护市场大环境安宁,本文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财政基础理论的完善及发展。

一、财政在国家治理框架中的地位

在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曾经提出,财政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以及重要支柱这一看法。在以往的财政地位描述中,是将财政的涵义定位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的有关于我国财务收入及支出的配置活动,将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国民生产或公共服务中,满足人民对于社会的需求。国家治理框架作为一个较为专业的语言,与财政概念有着较高的相关度,因为国家治理框架中,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内涵,而财政作为经济领域内的一个基本概念,同样存在于国家治理框架范围内,而在以往对财政的定义中,只存在于国家治理框架下经济中的一个小范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对财政进行定位,将财政的认识更进一步,使得其在我国治理体系中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是国家治理框架的基础。

二、财政基础理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直接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程度,有关于财政方面的改革也在不断增多。为建设自由、民主、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国开展了系列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改革,努力构建我国形象。此外,财政是国家资金使用方面内容,有关于国家建设治理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财政资金进行支持,在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现代化进程有了一定的提升。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治理体系改革也有了新的思想观念,在现代化进程中,为推进治理体系中其他方面的改革程度,将财政作为其中的关联点,是有必要的。

三、现代化财政制度体现

我国税务制度已保持了较久的时间,但就当前改革开放的相关情况来说,税务制度仍然未转变为一个引领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化进程中,税务制度的表述从之前的公共财政转变为当前的现代化财政,在公共财政当中,税务制度所带有的直接性质为共有,其财政性质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的。而在现代化财政当中,国家财政情况的转变主要与时展情况相关,从我国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上着手,与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现代化程度相关,构建出现代化财政制度,这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而产生的一种财政方式。但这并不表示现代化财政脱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现代化财政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加了时代元粗,更为深刻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程度与时俱进,并且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创新点。现代化财政制度仍然是以公共性为财政活动的基本特点,并将财政收入用于有关于公民需求的方面,将建设后的服务设施及其他实体建筑纳入到社会公共服务当中,更好的营造社会主义文明氛围,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四、财政基础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

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当中,可以看出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处于法治管理当中,在其活动中体现的是法律规范以及相关行为准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中,法治体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我们党已将依法治国这一理念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人民生活及国家运作长治久安。因此,将财政作为我国国家治理框架的基础部分,同样需要受到法治内容的限制。但当前我国有关于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财政的法制观念并不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应努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将财政发展的方方面面纳入到法治社会的框架中,并且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财政活动,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了解到财政对国家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填补当前财政法制中的空缺。

五、税务制度的法治规范

有关于税务制度的法制规范有三点。其一是将财政状况作为法治的出发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针对财政状况进行相关活动时,要详细记录财政收入的来源以及财政支出的去处,构建合理动态的财政收支管制,在法治规范的基础上,规范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财政活动,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其二是有关于财政预算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财政支出进行合理预算,从民生入手,真正做到财政收入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三是有关于政府财政的公开性,应将其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公开,做到权利由民监督,避免以权换钱事件的发生。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体系开始围绕着经济发展中的财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变,在财政基础理论中,主要指出了财政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情况与税务制度息息相关。此外,有关于税务的相关改革是我国各个方面改革的结合点,从税务进行改革可以直接影响到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将财政作为首先需要控制的方面进行建设,可以全面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童伟,牟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科理论新体系――“社会共同需要论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1).

第3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国理政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只有深刻把握了这一原则,治理现代化才能够从社会中获得不竭的动力支持。”[1]国家治理现代化从理论层面来说,就是对国家治理这一价值取向重新审视与解构的过程。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2]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推动公平的社会环境的营造,促进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形成,公平正义必然也是公权力机关运行所应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

国家治理在不同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主题。如果说改革开放的前期,我们的价值目标更多的是倾向于“效率”,即要解决好“做大蛋糕”的问题; 那时至今日应该重点解决“公正”,即“分好蛋糕”的问题。我国已经迈入工业化中后期,即进入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期,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上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不应只是通过让市场来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效率优先”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要通过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注入公平正义的改革因子,形成公平正义的国家制度体系,弥合市场运行中的差别和差异不至于演化为巨大的差距,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根本保障,这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标准

衡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变革成功与否,有两个重要的指标,即法治与民主。所谓法治,并非简单的实施法律,其根本意蕴在与社会大众脑海中能否根植“规则的意识”。所谓民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多数赞成”,其现代意蕴在于能否在公共事务处理上具备“协商的意识”。

当今中国法治不彰的突出表现就是人治意识浓厚,法治缺失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权力扩张、腐化,规则、法纪成了权力肆意摆弄的玩偶,一边说按章办事,一边又强调要灵活通融,致使民众的私权利惨遭践踏,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社会缺乏自我发育的空间,市场经济羸弱,归根结底是规则的缺失,社会的运作逻辑是权力逻辑而非规则逻辑。

与法治建设不足相伴的是民主进程乏力。“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发展总体上依然是“权威”思维的主导,普通民众对各种国家与社会事务并未有效的参与,尤其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政府往往享有极大的权限,与广大民众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的情形下,政策以高效率出台,而政策后果却由民众买单。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要让公民是成为社会和国家的真正主人; 必须实现公民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切实监督。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价值标准来衡量,当前中国推进政治现代化的路径,就是要用完善依法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尊重公民权利要求,让私人权利诉求表达有常规的渠道。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会面临诸多的价值选择,可以抽象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定位问题。三者之间并非是那样的界限分明,三者之间关系的交织注定了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直面价值选择的困境。

当中国在由市场经济意识极度匮乏迈向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时,直接利益驱动支配下效率优先的市场意识确实极大释放和激发了生产力。但单纯的市场自发秩序更倾向于马太效应式的分配机制,国家经济总量在增长,但普罗大众却认为自己的收益却在减少,这说明单纯依靠市场利益驱动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其价值逆转点。当政府以完善市场机制姿态出现时,并非必然意味着整个国家就走上了现代化转型的康庄大道。承认“市场失灵”并不是将经济运行全部交由政府管制,因为公权力同样存在逐利行为,极易演化为社会的价值异化,最终吞噬制度规范甚至于市场本身。

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所面临的政府权威的消解、市场经济畸形以及社会成长乏力这三大问题,用“维稳悖论”一词最能囊括其中的矛盾纠结。政府习惯用行政化的压制办法,通过刚性指标的考核最终实现维稳的目的。于是,各级政府以硬性指标要求在社会问题方面注重杜绝上访,在经济发展方面强调GDP,最终形成“刚性的稳定”,整而国家缺乏发展的可持续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其实质还是要协调发展、改革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相对迟缓,整个国家处于一种非均衡式的增长状态。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树立新的战略思维,谋求向整体的、均衡的可持续发展路径的转型,打造廉洁、清明和民主法治的政治体系,塑造开放、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以及形成自治、包容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韩冬雪.衡量国家治理绩效的根本标准[J].人民论坛,2014(9):34.

第4篇

近日深刻阐释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进一步正党风、改政风、带民风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循。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种歪风邪气明显收敛,民众普遍感到干部作风转变、社会风气好转带来的实际成效。但要在改政风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形成各领域改革的联动和集成,要围绕党、国家、社会各项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文章,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现代政府。

现代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是法治政府。廉洁是公信力的基石,法治是廉洁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另一方面,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范围,法律的约束应如影随形。

建设现代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凡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束缚、法律架构和思想观念,都将是深化改革的对象。

改政风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这首先意味着要破除一些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地方的干部深感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够用。可是,在怎么改、怎么完善的问题上,一些人、一些地方却习惯于“刻舟求剑”。见到他人的好东西,不问是否为现代国家治理所必需,只打着民族特色的旗号,拒绝改变;原则上讲改革,现实中要么等待观望、不愿先行先试,要么对中央精神一知半解、断章取义;面对一些应该改的、能够改的“老问题”,中央催一催、民众推一推,才动一动,否则就“挂空档”、改改停停。

其次,必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下更大气力。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需尽快提高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也需尽快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更需要各级政府努力寻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良好合作,尽快实现由社会的直接“管理者”向社会治理的“主导者”的角色转换,形成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多元参与的治理格局。

正如所强调:“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只有以过硬的措施抓落实,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促改变,坚持准、狠、韧,改一件成一件,没做到的要问责,“太平官”无容身之地,才能实现政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5篇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问题表征;优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9-0036-05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将改革的总目标定位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目标,也是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层教育体系改革的总要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也是职业教育的高级实现形式。据教育部官方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其中,普通高等职业院校1327所[1]。可见,高等职业教育已占据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一套符合我国高职发展特点、适应高职办学规律的治理体系,对于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作为职业教育管理的一种高级形态,其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不断深化高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形成一套制度化的治理框架。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检验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是否科学、有效:一是高等职业教育治理制度是否完整、科学;二是高等职业教育组织体系运行能否有序自如;三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四是高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和效果能否得到明显提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工程是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完备的治理体系[2]。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关注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力度逐渐加深,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成就突出。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结构转型升级,对职业教育的要求逐渐提高,面对内外部发展形势的变化,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已步入“深水区”,能否形成突破,关系着其发展的前途和未来。因此,应理性客观地看待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与未来走向,清醒地认识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有问题的症结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

二、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问题表征

(一)“泛行政化”和“单中心化”的治理缺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治理日渐兴起,引领起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潮流,教育治理逐渐成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起的完备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相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目前处于概念化的探索时期,治理体系还很不完备。具体来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以行政化为制度导向的治理体系,面临着“泛行政化”和“单中心化”的缺陷。

首先,高职院校的泛行政化现象日益蔓延,行政权力主导着高职院校的一切。高职院校的组织序列由行政权力来划分,校长的产生类似于行政官员的任命,也被套上一定的行政级别。同时,在高职的办学理念、职能配置、组织建构、运转机制和决策管理等方面实行的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模式。其次,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主体构成来看,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化”治理倾向较为显著。在“单中心”的行政文化主导下,作为独立办学主体的高职院校内部难以形成科学的治理体系,以教师、普通行政职员、学生等为代表的学校内部力量被排斥在高职院校治理之外;同时,高等职业教育治理的行政化导向排斥了学校外部市场力量的参与,如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组织、高职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地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中来,制约了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形成。第三,从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权力边界来看,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是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治理“泛行政化”的典型特征。在治理方式的选择上,在行政文化依托的基础上以科层制的行政控制手段为主[3],政府在高等职业教育治理上的权力边界不明,权力意识高于责任意识,导致治理效率低下。

第6篇

同志从不同角度展开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论述中,包含着一系列我们应当深入学习思考的新论断、新命题、新要求。

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必须发挥文化的作用

文化的核心内涵是价值观,价值观的重要基础是文化。文化与价值观的这一结构关联,决定了价值观的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够与文化的历史传统、建设发展割裂开来,必须与优秀传统的承续结合起来,与新文化的开创结合起来,用好醅酿价值观的文化资源。

在价值观建设中发挥好文化的作用,我们需要理性面对自己文化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积淀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开掘利用好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当下的价值观建设便可以获得丰厚的精神滋养;承继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优秀价值观,我们才能真正传承中华文化的精神命脉。同志关于如何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时代价值和丰富内涵的论述、关于如何“讲清楚”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独特创造等的论述,关于正确对待优秀传统文化、“有扬弃地予以继承”的论述等,为传承优秀传统、弘扬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价值观建设中发挥好文化的作用,我们还需要着力推进文化的新发展、借重文化发展的新成果。同志强调“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这里所讲的“时代特征”,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超越时空意义的活性因素的继承有关系,更与我们新的文化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的“中国特色、民族特性”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弘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样也与中华民族在当代的文化新创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三位一体,成就于中华民族在弘扬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开创文化新辉煌的生动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文化发展和价值观培育问题上,“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承扬优秀传统、开创文化新篇,并实现两者的有机衔续与结合,是发挥好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价值观培育中重要作用的根本要求。

把弘扬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地结合起来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民族复兴的内在要求。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深刻理解这一新的论断,我们需要认识到: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在灵魂,是我们清晰认识和把握“如何治理”这一治理中基本问题时最深层的价值依循,也是我们准确定义“什么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定向“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应当持紧的价值尺度。

其二,如同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生态领域需要良好的治理一样,一个社会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道德人心领域也需要良好的治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其三,能否运用好价值体系、价值观的力量开展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将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力量与国家治理的其他力量共同使用,国家治理才能达于善境。

其四,深层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极为重要的依凭。国家治理体系本身便是一种强大的价值观展示体系、价值观教育力量。“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论语・里仁》)。如果礼让不能应用到现实的国家治理之中,徒讲礼让又有什么意义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深深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成为其内在的跃动的灵魂,才能在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同时,获得有力的制度体系的支撑。

要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

以空气的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喻核心价值观的影响,生动传神地展现了核心价值观对于个体、民族、国家所具有的生命线意义,也形象贴切地提出了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所要达到的状态、境界、成效。围绕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真正发挥作用,同志以极为丰富深刻的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践履实行应当遵循的方法论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要求即落细、落小、落实。

“细”的要义在于精细、细节。落细,即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要有精细的设计,讲求艺术、富有创意、细分对象、细讲道理、润物细无声,避免一般性的号召、水过地皮湿。

“小”的要义在于浅近、具体。落小,即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要善于从小处着眼、微观着手,引过人们小中见大、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认识、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善成德”、“积礼义而为君子”。

“实”的要义在于真切、实在。落实,即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要接地气,贴近时代、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有实实在在的抓手,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7篇

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三类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近10年来的全国的环境统计年报、农业部环境监测中心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库资料及有关普查,可以将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污染问题总结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对太湖、杭州湾富营养化的成因分析表明,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农田的氮、磷流失。其中太湖面源污染物对TN的贡献率已超过1/3,对TP的贡献率接近1/3。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平方公里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因为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据浙江省环保局的调查,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吨/平方公里,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随着中西部农业现代化的进展,这类污染也在中西部粮食主产区普遍出现。

其次是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跟上:大部分城镇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规划之间缺位或不协调,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发展,形成马路和带状集镇,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例如,每年产生量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 每年产生量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浙江省环保局2002年进行的调查表明,农村聚居点的环境质量除了大气污染指标外,其余已经显著劣于城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第三是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间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县域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这种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 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与乡镇企业存在类似污染问题的是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蓬勃发展起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居民消费能力强和农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必须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快速发展。如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有80%分布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而整个西部地区仅占总量的1%左右,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因为这些地区可资利用的环境容量小(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同时,在污染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另外,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受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其中超过60 %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的0.0952‰上升到2000年的0.1126%。对于基本排除在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这是极大的威胁。

总之,在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对农村环境污染,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将严重阻碍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农民的福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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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本质和成因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里,明显并存着比较现代化的和相对非现代化的两种社会形态,这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一般特征。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剪刀差”经济发展战略,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现代化进程中污染问题的加重,一方面是由于发展方式不当:过于注重经济目标,因此在农业集约化生产、乡镇企业发展之初基本不考虑环境约束;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与社会未能协调发展: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增长,而农村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供给制度缺失,导致农村极易“小污成大污”和“小污成大害”。

具体来说,可以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农村现代化的特点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农村现代化进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二是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

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自然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居民集中使得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成害。

不仅如此,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也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以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为例,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与点源污染的集中性相反,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二是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天气等),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是不易监测性。这是指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等情况。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另外,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几乎失效: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是以减少农技推广经费和鼓励自我创收为特点的。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农技推广系统不得不从事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包括卖化肥和农药等。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必须注意到,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尽管国际上各种市场化的实践很活跃,但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不发挥主导投资责任和作用。由于政府缺位,导致在农村聚居点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上存在一种悖论:根据亚当·斯密的“市场大小决定分工”理论,可以推出“市场大小决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基础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最小规模”。农村聚居点和小城镇由于单体市场规模小,其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难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必须依赖财政资金。而乡镇和村一级行政组织普遍财源不够,连应付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够,更难以估计污染治理基础设施。这种悖论造成了农村聚居点污染日趋严重并将继续严重。

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第8篇

【关键词】公民参与 社会治理 公民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提升公民参与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构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主体平等互动、协同共治,各自承担相应治理责任的动力系统。但目前,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其力量还很弱小,参与能力和效度有限。因此,迫切需要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素质和能力寻找可行路径,创新社会治理,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实质就是公民个体现代化及相应的政府和社会现代化互动的过程。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协作、协同以及相互促进,并形成相应机制。这样的互动模式和机制的形成是以微观的公民个体互动、互惠和集体行动为基础的。这就需要公民具备较强的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公民在参与互动中,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的行动予以回应,彼此行为不断调适,以此构建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所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重视微观公民个体。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维护人民利益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治理的受益者。公民能否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说到底也是公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提高的问题。公民有能力自治才有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真正平等主体。

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的因素

尽管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上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已有的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公民能力还有待大幅提升。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些地区探索了社会平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还有的地区在城市社区初步构建了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格局。而且,互联网上的“数字化公民”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并评判和影响着政府政策。这些创新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但是公民参与能力、民主能力、合作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这些创新机制的实施。另外,传统的单向度的管控思维和公民参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公民有限的参与达不到预期效果等因素均会影响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

第一,我国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由于历史和传统上个体都没有真正成为过独立的利益主体,自然也缺乏对权利的主张。公共利益往往由国家包办解决,所以人们不会形成社会参与意识,当然也没有公共精神。当下,虽然物质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思想观念的转变还有滞后性。一方面,人们还习惯性地单一依赖政府,参与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参与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一些领域依然是行政性垄断,导致社会组织尚不能公平参与,公民自身更是没有能力去实质性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对公民个体的参与素质和各方面的参与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公民要成为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意识相统一的公民。另一方面,公民还应具备沟通能力、民主能力、质疑能力、合作能力等参与社会治理所必须的能力。这些需要公民文化的不断孕育和沉淀积累。当前我国公民无论是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还是法治意识都较弱,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沟通及民主参与的能力与现代化治理能力尚有很大差距。

第三,从已有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来看,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方面,利益诉求虽有可能表达,但话语权较弱,对政府的影响力有限。这样,就导致人们逐渐丧失参与的积极性,失去对参与政府决策和政府监督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公民参与意识随之减弱。

第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较低。一方面,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中缺少理性判断能力,往往会被误导,导致非理性现象的发生。专业性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公民参与能力有限,经常有心无力。此外,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支持和引导。这也是导致公民参与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培育公民美德,重塑公民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公民应该是和政府、社会一样具有治理责任的平等主体。为此,公民必须要现由消极被动服从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从被管理的对象向治理主体转变。其中基于对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认同之上的公民美德至关重要。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而且也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认同。即公民不仅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受益者,也是国家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那么,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承担相关责任就是公民应有的美德。公民美德会促使公民主动规范、调整自身在参与治理中的行为,促进公民自我治理。

应将公民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系统,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中完成。首先,学校公民教育是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最重要渠道。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学校应该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能力提升的训练场。公民可以在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中练习表达与沟通、主动参与和监督等,从而提升公民素质、提升参与治理的能力。

再次,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公民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搭建平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会在公民平等获得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激发其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积极性,其表达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将在和其他主体的互动中得到提升。政府搭建各种公民诉求表达和回应平台以及利益博弈平台,会为公民沟通和表达等参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多种资源和机会。政府可以推出榜样示范平台,激励公民参与。

又次,网络社会治理也为公民教育和公民能力训练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作为连接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最重要的为公民提供了练习参与的场域,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发生的解决矛盾冲突、表达利益诉求等活动,可以让人们了解到公民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从而通过反馈、矫正、引导等机制,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公民治理能力的建设,离不开制度和法律。法治既对社会治理有保障作用,同时,也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作出程序引导和规范。

让公民组织成为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载体。分散的公民个体虽有利益诉求,但是因为彼此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组织联系,就不能采取有效行动影响和监督政府公共决策,无法与政府和社会平等协同互动。而公民基于某种利益自愿结成的组织则会在利益表达、交涉和协商,监督权力运行和资源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种组织化的过程和集体行动中,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会得到培养和锻炼。而且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别是数字化公共空间的兴起,正在促成各种各样实体化或“数字化公民”组织的生成,它们是公民参与能力最重要的演练场。在这种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能力、合作能力、利益表达能力、博弈能力、自我服务能力等将会进一步提升。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洋大学讲师;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连海洋大学课题“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d2016007)和大连市社科联课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域下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6dlskyb14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治理的含义及特点 

治理,英文为governance①①也有学者如毛寿龙等,将其译为“治道”。,是当今流行的一个概念,源于拉丁文,意指“操纵、掌控”,在公域和私域广泛使用。在传统政治学、行政学英文文献中,该词尤常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替使用,包涵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存在着一整套正式的组织机构,它拥有对同一社会中的其他组织和团体的强制性权力,而且,这种强制性权力得到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承认。在现代社会中,这套组织机构就是政府;二是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或处理方面,政府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同时也承担最终的责任;三是虽然政府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但这些行为的实质性效力取决于政府强制力的存在,政府活动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运用过程。将上述涵义落实到公共行政上,公共行政就成了政府机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管理活动。”[1] 

然而,西方政治学家和行政学家通过二十世纪的发展实践已经意识到,单纯依靠国家和市场手段都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面对国家和市场机制的双双失效,人们开始转而寻求新的治理手段和方式。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治理一词被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民间组织等频繁使用,并且其涵意已大大超出统治的涵义。正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N·罗西瑙所言,“治理与政府统治并非同义词。尽管两者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的含义,但是政府统治意味着由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活动,以保证其适时制定的政策能够得到执行。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换句话说,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2]。也就是说,治理不再是统治的同义语,相反它标志着一种不以强制力为依托,强调协商、互信、平等、自主、合作,以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为共同参与主体的新的管理过程或方式的产生。于是,围绕治理这一核心词汇,一种新型公共行政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便应运而生。 

(二)现代化治理的特征 

对于治理的界定,学术界尚难达成一致。然而,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极具权威性和代表性:“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3] 

此外,格里·斯托克所提出的五个论点进一步揭示了治理的特征,并且比较完整地概括了目前对治理理论进行研究的各种观点。 

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式各样的公共和私人的机构只要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2.治理理论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动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 

改革论坛每个栏目名称宋心然:依法治国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几点思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这一自主的网络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 

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4] 

第10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型城镇化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也为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宏观的指导原则,为避免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粗暴的政府行为提供了“行为规则”。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关系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到具体的公共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治理主体与客体的平等性、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是一个政府与农民的互动过程,如何实现在庞大的中国有条不紊而又高效地完成国家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一个棘手的课题。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导,在整个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秉承“平等”精神来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强化“公信力”建设以及推动政府自身与农民的平等地位建设。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首先体现为主体与客体的平等,亦即政府与农民的平等关系的存在。在我们国家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和农村更多的是“被城镇化”,政府单纯地追求城镇化的规模和速度,而忽视了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更为严重的是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是“管理者”,农民是“被管理者”,两者处于截然对立的地位和状态,严重的违背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因此,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必须坚持政府和农民的平等主体地位,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多地照顾农民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政能力体现在政府的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是政府活动所遵循的根本原则,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作用也变得更加强大,在这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违法的现象,诸如社会上所发生的“违规强拆”、“城管行凶”等突出问题,这些都违背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政府治理能力的下降,更何谈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了。为此,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政府自身角色的转变,使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以平等主体的精神对待农民,对待城镇化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切实推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有赖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发展。政府公信力是民众基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政府信赖和依赖的程度。当前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特别是腐败问题,成为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显性问题。腐败的发生除了政府工作人员本身素质原因外,更大程度上在于制度的不健全,缺乏约束公务员行为的规则,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自身的有效行为约束,更要在制度层面上实现现代化,紧跟社会发展的潮流。城镇化过程是一个政府和农民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实现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避免由于某些方面的制度性破坏而导致政府腐败行为的发生,更卓有成效地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的是时间的积累、制度的保证、政府和农民的主体的互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及现代化建设才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才能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途径

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农民生活水平,扩大内需,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始终认真贯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以“治理”促“管理”,努力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强化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一,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就业的有序进行。新形势下的城镇化发展有着不同于以往任何时候城镇化的特点,农村的产业结构升级尚未完成、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下、城乡差距较大……这些都是阻碍新型城镇化有序进行的障碍。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顺利进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这一过程的重中之重,而不应单纯地追求规模和速度。坚持以人为本,是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坚持以人为本,就在于转换政府角色,使政府不再单纯地以“管理者”自居,从而实现政府和农民双方主体的平等,更好地促进农民的就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强化法律和制度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十以来,国家强化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防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贯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原则――平等性,并以该原则不断推进政府行政过程,特别是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事项中的制度创新,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以法律作为政府行政的保证。依法行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政府公信力的不断提升是整个国家威望不断增加的前提。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法律和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国家治理及现代化的能力。

第三,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合理的城市形态。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于对村镇地区的改造,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通过拆迁改造实现城镇化没有本质意义上的社会进步,只有优化产业结构,使得地区的农、林、牧、副、渔得以因地制宜的发展和规划,构建合理的城市形态,才能治理城镇发展的“本”。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导原则就是以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使得城市形态以构造能够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一个指导原则,也是我们孜孜追求的一种价值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又有了特殊的意义,它既是指导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行政的指导原则,又是检验新型城镇化效果的标准体现。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不仅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国家社会的其他领域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第11篇

根据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2020年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和《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及时与十四五规划编制单位对接,将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理要素数据化、治理标准化、推进社会治理多网融合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中。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省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州诚信“红黑榜”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时关注天府信用、信用微信公众号,打造“信用”,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各相关部门及时在州信用体系建设平台规范填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平安建设工作,抓好牵头事项、配合事项各项工作,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第12篇

    今年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文明新风形成“四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分重点抓好了和谐稳定美丽乡村建设,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稳定、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美丽农村。

一是着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让农业产业更兴旺。紧紧围绕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坚持用市场化思维谋划、用工业化手段推进以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为核心的农牧业现代化,重点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延伸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上下功夫,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断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和效益。

二是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让乡村生态更宜居。巩固提升和谐稳定美丽乡村创建成果。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中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厕所革命”,促进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公共服务更加到位,生活环境更加优良,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精神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治理更加有序,农牧民素质整体提高。

三是着力推进乡村文化兴盛,让乡村文明更正派。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深入实施农村居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在农村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文化观。

四是着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让乡村治理更有效。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五是着力拓宽增收渠道,让农牧民生活更富裕。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着力在拓宽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提高就业能力上持续发力,实现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