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7:27: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托投资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 控制
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 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些非理性行为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 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 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 同时, 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 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 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 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 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关键词:风险指标 信托公司 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6-046-03
在历经5次整顿,2002年回归主业后,中国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信托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金新信托乳品计划到期未能兑现、青海青泰信托巨额亏损以及金信信托停业整顿等风险事件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来源的广泛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性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然而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够适应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
一、信托公司业务及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风险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种风险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二是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那么根据这种不同情况,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方式。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程序+主要风险指标”(PKRI,Procedures+Key Risk Indicator)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体系(见图1)。
“PKRI”风险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对风险度量的指标体系;三是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序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从而体现了制度建设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信托公司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必定与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实践以及风险偏好相符。虽然风险管理系统依公司业务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战略、完成这一战略的政策与程序、风险度量与控制方法、战略实施的监督与报告系统以及战略、政策与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实时评估与反馈系统。所有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组织结构作为支撑,否则再好的条件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项业务的决策程序、管理程序、资金运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必须是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对于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风险指标为基础的风险度量和监控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主要监控和测量可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体现了对可量化风险的准确度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三、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可度量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根据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巴赛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们设置了三级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公司层次上的,反应整个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见表2),二级指标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三级指标主要针对项目,是对项目的评价准则,从而形成公司 业务总部 项目三个层次的全面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侧重的是对风险的事中、事后监控,三级指标侧重对风险的事前控制。构建该套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代表性,风险指标能代表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2)全面性,要覆盖信托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够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并能连续计算,使资料完整可比,能够连续观察经济运行变动。(4)实用性,指标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5)风险系统所选指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一) 一级指标体系
在确定风险控制指标后,根据信托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数据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公司风险的综合分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显示公司风险状态。
由于指标体系中每一指标量纲不一致,为了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进行数据处理,我们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风险状态有4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风险和较大风险表示,这4种状态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下列线性映射函数,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
Y=a2*[(x-b1)/a1]+b2 (1)
其中b1 、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 、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指标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一级指标体系共分为四类指标,每一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在确定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时,可先计算每一类指标的风险综合分数,然后确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类指标的风险程度的综合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sm=∑wmismi (2)
i
其中smi表示第m类指标中,第i个指标的分数;wmi为第m类中第i个指标所占的权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间。
第二步,计算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计算公式为:
4
(3)s=∑wmsm
m=1
其中Wm为第m类指标在整个风险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重。
(二)二级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业务部门,设定不同二级指标,以反映各部门的可度量风险.
(三)三级指标体系
三级指标为对信托项目和自营项目决策的一个基本评判标准。主要用于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是实施风险预防策略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项目公司经营能力评价指标:企业及领导者素质、是否三年连续盈利、企业发展前景、总资产周转次数、流动资产周转率;
(2)项目公司盈利能力评价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3)项目公司偿债能力评价指标:有效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或有负债比率、净资产增长率;
(4)项目公司实际信用偿还水平指标:利息偿还率、到期信用偿付率。
在百分制的基础上,对上述每一个单项指标给予一个标准分和满分值,然后根据该指标的实际值求出每一个单项指标的分值,最后将所有单项指标的分值相加,即可以得到项目公司总的评分。根据该分值,信托公司可以综合评判项目公司的风险,从而进行项目决策。例如,假定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净资产年平均余额×100%)的标准分为5分,满分值为净资产收益率15%,若净资产收益率为12%,则可以根据下式:
得分=(实际值÷满分值)×标准分
得到此单项指标的分值为4(=12%÷15%×5)分。
对于可度量风险,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逐日的严密监控,根据要求不断进行调整。而对于尚未能够进行量化的风险指标,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通过标准化程序进行控制。这样通过这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对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参考文献:
1. 严武,季军,基于VAR的股票风险管理模型比较研究[J],当代财经2004,12
2. 毕秋香,何荣天,证券公司风险评估及指标预警系统设计[J],证券市场导报2002,10
3. 李进生,吴寿山(台湾).券商风险管理机制与架构论述[J].证券金融季刊2000,10
4. 姜洋,王华,我国证券机构的危机的处理[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2
5. 黄琦,唐云锦,关于信托公司进行资信评估以及指标体系的设计[J],四川工业学院院报 2000,2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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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称: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信托金融产品风险委托人控制
一、我国信托业风险分析
随着《信托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许多信托公司迅速推出了大量的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隔阂,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我们在对此感到欣喜的同时,还应对信托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强有力的控制,以使信托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1.信用风险。信托行动中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受托人信用存在的不确定性而对其他信托主体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经营的生命线,而委托人正是出于对其无比的信任才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而一旦信托公司丧失了信用,那么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会迅速被市场所淘汰,甚至还会对同业其他企业的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托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努力锻造本企业的金字招牌。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委托人因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这些信托计划一般属于中长期金融产品,但是没有一个可以进行法定交易的平台,这就使其极其缺乏流通性,其流通性甚至远远比不上债券等其他投资工具。一旦宏观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委托人就有可能会面临损失。因此,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是信托业一个急迫的课题。
3.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根据信托法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或保证信托产品的收益,而其风险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信托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以往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4.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根据信托法规,信托公司应对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手段落后,在财务状况发生危机时还全然不知,更没有建立起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之间的防火墙,容易引起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5.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不善给其他信托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以往大都属于国有独资的行政性公司,其内部往往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多数公司没有做到政企分开,在经营过程中受政府干预较大,缺乏科学管理的机制。这种较为弱化的管理模式往往会给委托人及其收益人带来较大的风险。
6.法律风险。指当信托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与法规不相适应时,公司就面临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的风险。在我国《信托法》已出台,与其相配的制度法规尚不完善,而信托业有着强烈的拓展新业务的冲动,因此在高速发展的信托业与滞后的法规建设之间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二、信托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重新登记,80多家资产质量较好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在此过程中,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信托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此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在开拓新业务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英国著名的百年银行巴林银行,由于缺乏内控机制,竟然毁于一个普通交易员之手。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这种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勇于从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1)全员参与,制定信托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必须在有利于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制定业务计划、操作规程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领导体制上,要充分体现监事会的监督制约职能,对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活动违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动员全体员工,充分发现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风险,只有全员参与风险控制,才能把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联系起来,上下一致,相互协调,形成一个严格防范风险的工作体系,将防范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机构,落实各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作为信托机构的大事,必须要有专业的部门来抓。这个部门应直属总经理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风险管理的工作。通过此部门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严密地组织起来,并使之责权明确、相互促进、协调统一,严格落实已制定的责任制度,并积极开展风险教育,组织群众性的风险控制活动。
(3)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信托机构要对经营风险实行严防死守的态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实现信托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基金风险的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和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全面贯彻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央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并有利于防弊查错,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
(4)完善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建立合理规范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信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取决于其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健全程度。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此对公司进行管理与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力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时,所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信托企业只有建立起了良好的治理结构,委托人与收益人才会对其树立起高度的信心。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包括:稳妥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可以转让和转移自己的股份;及时、定期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选举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利润分红。股东有权参与并了解有关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人交易和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必须受到禁止,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补偿。利害相关者应当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
(5)建立信托风险基金制度,提高防范系统风险的能力。在银监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建立信托业基金制度。各信托机构应按每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存,统一交由银监会管理。当信托机构整体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可用此基金挽救陷入经营困境的信托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又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起金融风险的考验,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6)保证信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信托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阶段目标;公司股份的分布;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可预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
2.健全信托法规,从外部控制信托业风险。信托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必须要以法规来引导。在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初期,信托立法滞后一直是困扰信托业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0多年来,信托业一直在银行、证券、保险的夹缝中生存,始终走不出整顿、发展、再整顿、再发展的怪圈。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信托业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信托投资 房地产 信托融资 利益均衡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基本理论
(一)房地产信托的要素
通常所说的房地产信托包括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标的物三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信托行为一般是指以设定信托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其主要书面形式是在双方相互了解、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信托契约或者合同等;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个方面。其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等;房地产财产就是房地产信托的标的物,即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或者处理的房地产财产。通常广义上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在经营管理标的物的过程中产生的盈利,也叫信托收益,这些均在房地产信托的范畴之内。
(二)房地产信托的分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另一类是房地产财产信托。其中房地产资金信托以委托人的货币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货币资金进行自主经营,这种情况下,信托资金的来源必须是个人的资金财产或者是单位空闲的资金财产;而房地产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地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交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在收到财产后并不给予现金与委托人,而是签发一系列的凭证,委托人拿着这些凭证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期获得利润等。委托人从这些凭证上的所得就相当于出售房地产的价款。
房地产信托融资运作模式
(一)信托贷款型模式
属于债权型融资方式,是目前国内公司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它的原理是由信托公司开发出一系列的信托种类以吸引顾客投资,筹集到资金之后,信托公司再将资金放贷给房地产企业。信托贷款型模式有以下的特点:首先,信托公司与房地产企业联系,就融资的项目达成共识。然后,信托公司开发设计一份房地产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接受的合同数选择是否需要向银监会备案,通常以200份为标准。在通过审核或者备案后,信托公司开始公开向市场发行信托计划,有意向投资于该计划的投资人会将其投资资金划入信托公司指定账户。最后,信托公司将筹集到的信托资金放贷给房地产企业,同时,信托公司为了确保筹集到的资金的安全,也可能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系列合同,如财产担保等。
上述的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给房地产企业融资带来便利,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121”号文件对房地产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了规定限制,但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信托公司就可以向某些证件不齐全的房地产企业放贷款,这就为房地产企业的前期融资提供了便利;第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从信托机构贷款属于债券型融资,不会产生额外的手续费用等成本,而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是作为负债项目列示,可以产生抵税效应。相比于其他融资模式来说,经济效益可观;第三,这种贷款融资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而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的现金流也比较稳定,有利于公司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划,节约公司管理成本。
对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缺点:第一,《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给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房地产贷款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在信托贷款方式下,这些规定和要求要更加严格。
第二,该方式所获得的款项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所划拨的资金,这些资金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信托投资公司规定房地产采用信托融资的项目所获得的销售回款必须划入由保管人所开设的资金专户,这里面的资金不能被挪为他用。由于这些限制的存在,导致房地产公司很难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从而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第三,一方面,房地产项目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与银行相比较而言,信托投资公司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能力要低一些,综合来看,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要大得多。实际过程中,信托公司往往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或者房产作为抵押,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甚至需要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人。
(二)股权投资型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权益型信托投资方式的一种,是指通过发行集资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把所募集的资金以参股的方式直接投入到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的某个项目,这样信托投资公司就会按照一定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经营或者管理。而且还能够根据其在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或者房地产项目所有权,分获经营所得,从而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受益。
这种模式的特征如下: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起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社会公众购买信托计划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物业用以长期投资,这些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具有稳定收入的写字楼、商业楼以及一些生产厂房等;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投资的物业进行出租,稳定的租金收入被用来支付委托人的收益。
从实例来看,这种信托投资模式的产品很少见,主要是因为作为权益性投资者,他们需要承受较大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而且该种方式的退出机制也存在一定问题,难以与集合资金产品短期化投资现状相匹配,对于房地产企业,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开发企业可能失去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决策、最终的利润分配;这种产品目前在我国流动性不好,甚至连柜台交易也没有。
房地产信托融资模式的创新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时间在业内评论的沸沸扬扬“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个投资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户)拿出了8000多万元,根据信托产品要求,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由交通银行承销发行,信托投资期满时,却发生了兑付危机,大批投资者上街静坐,各大媒体纷纷披露。出现了信托公司和发行银行“哭笑不得”,而投资者们却“抱怨十足”的尴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最低金额为5万元。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资者的是有关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受托人将利用本信托计划资金先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公司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计划结束时德隆国际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公司股权,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费用及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计划书”还声明,因被收购企业股权将在一年后无条件被德隆国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因而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风险将不会影响到回购价格。从而有效地保证了信托资金的稳定收益,规避再投资的风险。
因为有德隆国际将全额回购这个信托计划的保证,所以,推介期结束或信托计划满200份,信托计划即正式成立。据有关传媒报道,仅用了很短的发行时间,他们就完成了发行的信托计划,其中一些客户还是通过关系才拿到认购权的。但是还没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国际却陷入了被四处追债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违法
从这一起案例,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信托产品的发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来看,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划、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
“私募”在实务中的尴尬
诚然,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以私募性质设计,监管部门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是,尴尬的境地却实实在在的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在营销;二是,监管部门则是在强化私募定位的同时,却不断提出公募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根据“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的要求,以及实际发行数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达到8000万)来看,平均信托产品认购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左右。从这样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来看,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和承销银行有理由认为这些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具备风险分析能力,这样的一个水平,无论从哪个标准衡量都算是真正对富人的私募了,但兑付危机发生时,投资者依然是静坐上街,闹得沸沸扬扬,并引发了社会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价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2]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但是,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领地尚属空白。
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国和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组合等特点。
现行信托市场中,私募政策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相符,私募在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私募资金主要来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社会背景与市场基础是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小。尽管他们拥有和可支配的财富规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经济领域的直接创业者、投资者与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财、投资运作的能力较强。他们一方面缺乏需要专业机构理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其他主流金融机构发展客户的重要对象,竞争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撑信托业
信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在国内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人们对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连很多金融、法律专业人员都对信托制度存在误解,这与信托制度在商务领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为私募限制而宣传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学者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完全私募可以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但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业。[5]
中国信托业制度私募化,成为现阶段信托业的基本生存方式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与化解风险,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作出私募定位的出发点在于控制信托风险。按照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通过对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门槛(起点标准)、来源区域、总体规模、营销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风险将得到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只是对风险承担主体的人为圈定,而业务本身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在这样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表面看似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完整性;但是实际蕴藏着透明度较低、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同时,对于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也大大减小。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相对公开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资金。
四、资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定,私募对于信托而言,只是暂时的,根据金融产品的特点,最终将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们以上市公司举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发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管理层渎职、募集资金被挪作他用、无法达到盈利预期等情况。虽然也出现过股民的渲染风波,但是并没有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台了“司法救济的方法和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发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让投资者认识股票一样,充分的认识信托产品;同时,信托产品又是采用公开发行、且信息披露及时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信托投资人集体静坐的讨债事件了!因为,根据了解,金新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不满并不在于投资亏了,而在于信托机构违规挪用资金、代销银行责权未充分说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但是,笔者卓见,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当然,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文章注释: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参考文献: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onlaw.com.cn.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强力主编:《金融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经营机制;定价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监管机制
土地信托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 依据信托原理,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由受托人,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 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或使用且收益归委托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了引导、规范和监督与土地信托流转相关的各项活动,保证土地信托流转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建立一套协调、灵活、高效的流转机制,包括经营机制、定价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管机制。
一、经营机制
土地信托机构的经营机制是指决定其经营行为的各种内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发展机制等。
1.决策机制
在信托投资机构的实际经营运转过程中,一个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对于其经营活动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该组织架构不仅有利于信托投资机构在经营农村土地信托业务时提高其服务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竞争力。
经营的关键是决策。而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决策,就是面对复杂的农村环境,根据农民的想法,在多种实现流转目标的可行方案中进行分析和决断。主要由信托业务部门专人负责,对每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并上报上级,高级管理层定期进行巡访,审查(见图1)。
2.激励机制
激励是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采取的鼓励措施和手段,可以激发、鼓励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方式主要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激励包括财产收益、劳动收益的激励(如工资、奖金、福利等);精神激励包括荣誉、地位等方面的激励。
3.发展机制
发展机制可以推动机构自身提高和不断发展,包括动力、目标、方式等。土地信托机构设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设立自己的发展目标,本着促进广大农村地区发展的目的,设计合适的经营方式,推动自身与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机构的发展动力来源于决策者对机构长远发展所作出的考虑,在土地信托机构中,主要是指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眼光与决策。若决策层能正确处理机构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则能够为具体的经营活动起到促进作用。
二、定价机制
这里的定价机制主要是指土地风险定价机制。风险定价就是通过实施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管理方法,是确定土地信托机构应该为土地中包含的各种风险索价的水平。信托机构在进行土地信托业务之前,其内部的研发部门都会结合当前的市场形势以及农地自身的条件确定相应的收益。总体来看,土地信托机构大体可以遵循这样的步骤:首先,确定与信托土地类似的土地的单位经营收入。这主要是指信托机构先对土地以往的生产情况和市场的预期情况进行调查,再确定一个单位经营收入。其次,确定信托土地的初步预期单位收益。信托土地初步预期单位收益=信托土地单位经营收入-信托报酬-信托费用。其中,信托报酬为信托机构所提取的管理费用,信托费用为经营信托土地所应缴的税费及其他费用。最后,确定信托土地的预期单位收益。在得到信托土地初步预期单位收益的基础上,需要从目前市场上同类信托土地的单位收益对它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步骤,得到信托土地的预期收益公式:信托土地预期单位收益=信托土地初步预期单位收益+收益调整。
信托土地预期单位收益的影响因素较多, 由于信托费用与信托报酬是可预期和可控的, 其他影响因素, 如信托土地的使用方式、规模与信托期限等, 归根到底都可以归纳为风险因素。也就是说, 信托土地的预期单位收益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信托土地的风险,对信托土地的定价就是对其风险的度量。所以,如何对信托土地进行风险定价成了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
风险定价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风险成本的确定。风险成本包括相关操作成本与管理成本,甚至包括预期损失的计算。土地信托机构通过对委托人的信用进行相关调查,对土地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可能产生的非人为因素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风险费率,从而计算出土地的风险成本。最后得出信托土地的风险定价公式:信托土地价格=信托土地预期单位收益+风险成本。
实行风险定价有利于增强风险覆盖能力,降低整体的风险,提高机构收益,优化行业资产结构和防范定价道德风险。目前因为还没有先例,所以一切都必须从摸索中寻找经验。风险定价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因为有些风险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双重或是三重风险相互叠加,由于涉及复合费率,这就加大了定价标准的设置难度,定价小组必须综合多种因素多种考虑设定合适的费率,在保证受益人收益的同时,维护自身的佣金收益水平。
三、风险控制机制
根据土地信托风险产生的性质不同,简单分为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与自然风险(见表1)。
1.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部门组织制定,由风险控制的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参考一般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风险回避、风险分散、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等,土地信托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也可以是上述几种。风险回避是指在对有关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后,若该对象不满足土地信托合同条件,则应放弃这次交易,回避有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分散是指在信托土地数量庞大时,土地由土地信托机构一家公司经营和由一户经营者经营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机构和经营者都可以寻求合作对象,共同经营,分散和降低风险。损失控制是指损失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时间段,在签订信托合同之前应对涉及各方情况有详尽的了解,通过相关评估等预防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以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则是采取合适地补救措施以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风险转移是指信托土地机构可以和保险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在发生某种风险导致损失时进行合理的赔偿,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风险保留即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的方式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
2.风险预防与补救措施
(1)自主防范。信托机构在进行风险管理时,特别是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时,首先可以调整自身的结构,提高自身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信托机构可以走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的道路,运用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优化其结构。其次,建立土地信托业务的操作检查制度。对土地信托业务所涉及的各部门和重要岗位都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限定风险涉及的范围,明确岗位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逐级检查各自下级管理人员的业务,业务检查必须彻底全面地寻找业务活动中错误或疏漏的地方。建立土地信托的业务档案和业务报告制度,每笔业务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有完整的会计、统计资料。(2)保险。是指信托投资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信托农地,并支付相关保险费,以期在信托农地发生损失时得到一定补偿的风险管理办法。这其中,信托投资机构作为投保人,农户作为受益人,当信托农地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广大农户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和自然风险。(3)风险基金。政府可在农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农业经营者交纳适当的保证金,农户交纳少量的经费,共同组成土地信托流转风险基金,由专门部分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当土地经营者经营失败丧失支付能力时,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赔付农户的收益损失和土地复耕。
四、监控与监管机制
土地信托机构的监控与监管可以从纵向和横向来进行,横向主要指内部,纵向主要指外部。
1.内部监控
(1)职权合规性的监控。首先,信托投资机构应建立和明确决策层、操作层、监督层的职能, 各尽所能, 相互监督, 做到每个部门的工作必由另一个部门监控,每个人的工作必须由另一个人监控,增强风险约束力。而后,在监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其应对信托业务决策和经营过程中各部门人员的职权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杜绝越权和弄虚作假行为。(2) 信托报酬收取合法性的监控。土地信托中介过程涉及佣金费率与手续费率的决定与收取过程。对于相关费率的决定应该严格遵照个同与法律规定订立,员工不能私设,任意提高或降低费率。到期收取的佣金报酬应该按规定上缴公司,其余按合同规定偿还受益人,不允许贪污报酬,也不允许擅自挪用佣金报酬行为的发生。(3)风险控制实行情况的监控。各种不同风险产生的性质不尽相同,采取的防范措施也不一样,尽量减少受益人与信托机构本身的损失是首要目的,风险控制部门在对信托业务进行日常监管与处理的同时,要定期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同时要定期审阅相关风险报告并对风险控制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与巡访,力求风险控制部门的操作合规合法、及时正确(见图2)。
2.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体系主要包括行业自律协会与政府监管部门。包括(1)信托行业自律。土地信托行业自律是指由土地信托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和行为守则, 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2)政府监管。政府监管主要是立法监管和事后审查,并对自律管理提供指导,土地信托机构的监管可以参考目前对信托投资机构的监管,由银监会行使。政府还可以建立信托管理局, 以加强对信托业的直接领导和监管。并且建立信托机构的信用评估制度,定期对信托机构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风险程度等检查分析(见图3)。
外部监管的第一道门槛就是土地信托机构的准入机制。要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准入机制一定要把好关。机构准入机制涉及的主要是经营资格,即土地信托公司在建立时必须参考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还应具备经营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所须的附加条件,如满足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熟习与农村相关法律政策知识的专业人员等。土地信托机构首先是一家公司,公司的经营必须遵循有关的规定,满足相关的要求;而土地信托机构又是一家特殊的公司,因为他所经营的是土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他必须维护各方的利益,在四种机制相互联系和作用下,有序、规范、高效地运作,为完善土地信托模式提供最新的启示和建议,保证市场参与各方获得相应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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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风险管理;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04-03
一、信托简介
信托业源于英国,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而迅速的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以壮大和发展,成为发达国家资本主义不可缺少的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并成为现代四大金融支柱。中国信托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迄今已发展为机构数量最多、资产规模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行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之初,发展信托业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当时银行体制的不足,通过开办信托计划体制下银行不能办的一些金融业务,以充分调动国内闲散资金和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因而可以看做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导,经过1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逐步形成了以信托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外汇业务和有价证券业务为主导业务的经营模式,做了计划体制下银行业不能做的“银行业务”。
二、信托当前概况
在历经5次整顿后,我国的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07年,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拉开序幕,国内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陆续发行了大量信托产品,信托业已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后的我国第四大金融支柱。与此同时,我国信托业在自身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上潜伏的隐患。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问题又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时至今日,我国的信托业仍然处于一种不成熟、不规范的阶段,存在一些发展问题的平静,没有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和作用。
三、风险的表现方式
1.经营基础薄弱,违规作业普遍。由于我国发展信托业是为了弥补传统体制下银行信用的不足,因此对信托业的负债业务即资金来源一开始采用限制性政策,始终不允许个人资金进入信托业的负债业务之中,因此,突破制度性限制、矿大资金来源、以各种方式超范围、超期限、超利率吸收存款,更为严重的是从拆借市场和证券回购市场违规拆入大量短期资金。这种带有某种客观必然性的“生存大战”,不仅在一个时期内产生了转移银行信贷资金、突破规模限制、冲击宏观调控的后果,而且削弱了当前中央银行监管的力度。
2.资产与负债不对称,潜藏巨大金融风险。一是资本金不足、不实,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最低警戒线,有不少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为负数,负债率过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二是短期负债长期运用,利用从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拆入的短期资金,大量搞成长期贷款和长期投资,从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出现一定程度的支付困难。三是用金融性负债支撑大量非金融性资产,主要是具有高风险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不仅加重了流动性问题,而且大大提高了资产的风险系数,上述问题严重威胁了金融秩序的稳定。
与此同时,我国信托业在自身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上潜伏的隐患。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问题又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对我国信托机构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探讨我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和政策措施,为我国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2004年6月颁布的《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对国内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而2004年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正体现了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部门在引入市场约束方面的监管理念转变:通过信息公开来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监督和市场约束,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成本。现有的信托交易结构和有限的信托规模,也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应对金融风险问题上比其他金融机构显得更为脆弱。以提升信托投资公司风险决策能力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应该成为解决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方向。
四 具体案例分析
“收益越大、风险越高”这个适合于宇宙万物的原理,似乎在信托行业中并不适用,面对10%甚至更高的收益,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几乎为0。客户只需投入资金,待信托到期之日,便可以拿到丰厚的收益。作为一名初入信托行业的从业者,起初笔者很不解,不需要承担高风险便可获得如此高报酬,有悖常理,难道真有上天特别眷顾这回事?但细细品味这“刚性兑付”神话,其实风险并没有消失。那么,风险去哪了?经过一段刨根挖底的追索,原来风险只是转嫁给信托公司了。信托公司就像一面隔音玻璃,将外界的各种乌噪之声挡之窗外或自身消化,这就需要信托公司具有强大的“降噪”功能。然而怎么“降噪”,就得靠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了。
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近几年来信托的风险应该是最小的,没有发生一例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在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与公募基金及银行理财等代人理财渠道不断爆出的亏损比较,信托的确让人更加信任。也正因为如此,信托被很多人称之为“高收益债券”,而近几年,中国信托的资产规模更是从几千万元爆发式地增长到了近5.5万亿元。在这令人激动的数字背后,是各种规定和规范,银监会颁布了各种条文来指导和规范信托公司,以降低风险。每一个信托项目的开展到最后的发行,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档案、项目报文、尽职报告,一个文件都能不少。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的审查,业务审查委员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评审会,一个程序也不能缺。然而,仅仅依靠于此,是不足以真正的降低风险的。风险管理意识不仅要在形式上成为项目的灵魂,更要在实质上植入项目人员的思维里。形式上的风险管理固然重要,但以做成项目为目标,围绕做成项目来修改报文等文件的行为不可取。只有项目人员真正认识到高风险带来的危害,不被交易对手描绘的“美好蓝图”所迷惑,对项目进行审慎,全方位的评估,判断交易实质,了解交易对手,深入分析,并获得足够抵押和保证。大到纵观行业发展趋势,关注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小到计算项目现金流,收入成本配比是否合理。如此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值得客户信赖的信托产品。
以信托公司《全员风险管理系列培训第六讲》中所讲的案例为例,这个项目就是“形式重于实质”的导致风险暴露以致最后该银行撤出此类业务的典型案例。“二线城市”、“黄金地段”、“高值酒店和商场担保”、“收益丰厚”,这些耀眼的关键字似乎都在敦促风险管理者快快审批通过,然而项目成员并不具有真正的风险意识,对项目的盲目乐观,尽职调查不充分,对交易对手的诚信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竟然连还有拆迁户等问题都被忽略。我们都知道,旧房拆迁在房地产项目中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个项目中,对此做的尽职调查涉及较少。而在形式上,似乎种种问题都罗列出来并得到了解决。管理层没有亲身参加项目,不了解最具体的情况,风险审批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并未深入项目的骨髓。那个项目使该银行从此退出此种融资业务,该业务部门也被撤销了。
另外,近日某著名信托公司牵出的涉及几十亿资金的矿产信托兑付危机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矿产信托的确是块诱人的蛋糕,高额的回报率,充足的抵押物,看似只要获得融资便是源源不断的收益,即便是存在涉及多年的采矿权纠纷,也阻挡不了信托发行的脚步,然而,事前调查只需一份力,事后解决问题一百份力也未必奏效。事发之后,很多风险开始暴露,当事人涉及民间借贷,采矿纠纷引发停产,此时信托公司求助银行,银行爱莫能助。求助当地政府,成立专门风险处置工作小组,媒体普遍认为,若处理不善,不仅该信托难脱干系,还可能会对当地金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处在风口浪尖的该公司,在社会舆论重压之下,想必也在反思为何当初成立项目不能更谨慎一些。
对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这次事件并不是件坏事,谁不是在跌倒中学会走路,在失败中学会成长。充分暴露现存的问题,可以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哪些方面需要以此为戒,哪些方面还可以改进。毋庸置疑,每个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部门诚然会制定出各种条文来规范业务,能发行的产品至少都是通过了各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的评审。这说明,在形式上风险管理是合理的,适当的。但是为什么有些产品在发行后会暴露出较大风险,除了一些不可规避的风险外,还是和产品设计之初的调查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信托产品的融资额高,牵涉到的客户单笔投资额巨大,相对于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来说,信托产品如果出现兑付风险,对投资者个人的影响更大。我们都知道,信托公司甚至整个金融行业对风险的容忍度极低,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不仅仅是财务风险,在客户中的信誉度,整个项目的合规性等元素其实是公司最可贵及珍贵的财富,一但在客户心中没有了安全感,就可能危及整个公司甚至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也是风险牵涉存亡的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足见风险管理对于一个项目甚至一个部门的生死存亡的分量,只有项目成员将风险控制意识深深的植根于思维中,转化为根深蒂固的观念,才能真正降低风险。
当然,说到“实质重于形式”,并不是指形式不重要,而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比如实际控制人的诚信、项目的前景,这些不能量化的指标更需要我们依靠职业素养和积累去客观的判断,而这些比法律合规本身、风险管理的表现形式更重要。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风险管理手册上包含了包括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等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指引,指导从业者去判断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是否是高风险公司,而一些相关的量化规定更能帮助我们较好的规避风险。
在房地产项目选择上,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规定,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另外,房地产公司至少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四证,并要有二级开发商资质,保障性住房或普通商品房资本金不得低于20%,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0%,等等。对于商品房建设,有更高的要求。这些量化的指标让我们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去判断项目本身,而另外一些规定,例如指引上规定的,在信托资金运用上,主要以土地开发和整理、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廉租房开发为主,适当考虑商品房、办公用房项目,信托资金不得用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购回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不得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不得向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发放流动性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这些规定上,我们无法量化指标,有些公司为了融到资,不惜各种“改头换面”,这就需要辨别其中的风险因素了。比如通过询问,观察交易对手的情况,再通过计算等方法,制定一些不可预见的方法,比如同时做“背对背”式管理层访问,相互交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表外的一些信息进行复核或利用第三方等更专业机构的调查成果,这样也可以加强获得信息的可信性。
综上,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定固然重要,但不应该将其作为项目的全部。从实质上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某些情况下,能谨慎的选择项目,主动拒绝高风险项目(这点着实考验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将风险压至可控范围。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J].中国经济信息,1997,(04).
[关键词] 房地产 投资信托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概述
1.房地产信托投资的概念
房地产信托投资(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简称为REIT)是一种以地产项目如写字楼大厦、购物商场及住宅楼宇等为投资对象的共同基金。买卖形式大致与股票相似,即把资产分为若干份额进行公开交易。REITs的市场价值,主要随旗下物业组合的价值及租金收入升跌而变化。通过挂牌上市,REITs可向机构及散户投资者募集资金。涉足REITs的投资者,可收取物业的大部份租金,具有股价稳定且入场费低、承受有限风险的特点。
2.房地产信托投资形式
按不同的划分原则,REIT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根据资金投向的不同,RETI可以分为权益型REIT、抵押型REIT和混合型 REIT三种基本类型
权益型REIT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抵押型REIT主要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MBS),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利息、证券增值与股息,以及通过发放参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部分租金和资产增值。混合型 REIT 采取以上两类投资策略,既投资房地产,也投资房地产贷款。
(2)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
公司型REIT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REIT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房地产资产。契约型REIT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REIT。这类REIT一般由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
(3)根据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是否可赎回,可以分成封闭式REIT和开放式REIT两种
封闭式REIT是指基金总额和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确定,在发行后的规定时间内总额和份数都保持不变,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方式。开放式REIT的资金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申购或者直接向基金公司赎回的一种基金。
二、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融资现状
房地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开发和消费过程中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起步较晚。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及一系列信贷的措施以来,催生了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业。在此之前推出的信托计划总共只有20亿元,而到2003年第4季度时,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了“井喷”,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产品达37只计35亿元,数量、金额分别比第3季度增加22只、22.9亿元。
2005年国内房地产信托市场继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不仅信托品种及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信托市场共发行房地产信托121只,募集资金规模157.27亿元,绝对额大幅增加了27.7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1%和28.73%。其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均为信托行业自2002年重新登记以来的最高峰值。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其主要形式为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根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信托计划的主要运作方式为:信托投资公司设计推出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将信托计划募集的基金提供给事先选择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通过设置资产抵押或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方式为信托计划的收益提供额外保障。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作为发放信贷资金,占全部房地产信托计划的九成以上。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还存在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很多问题:
1.缺少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只有《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从性质上说,真正的REITs属于投资于房地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缺乏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只涉及证券投资活动。在缺乏《产业投资基金法》的情况下,中国还难以设立美国式的REITs,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缺少相关的解决机制。
2.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
REITs的运行模式中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房地产公司经营实体房地产,这样在这种模式中,从受益人角度看,存在双重委托,即受益人将资金委托给REITs进行运作,REITs由于自身专业经营能力的限制会委托房地产公司等专业信托机构从实具体的房地产经营。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会产生委托风险,人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造成风险的收益的不匹配,所以应设计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3.易受房地产价格和利率波动的影响
REITs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及其相关利益,房的价格波动会影响到REITs的收益。在抵押型的REITs中其主要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所以会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三、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的政策建议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应借鉴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了制定一些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和与REITs性质最为接近的《基金法》,以及《信托法》的规范以外,还要对《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共同协调、统筹修改,以求法律规范环境的统一,并与国际接轨,保证和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使我国的REITs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力度
在国内顺利实施和运行REITs,应制定具体违规惩处办法,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有效监管的缺位会影响REITs的正常运行。建议采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约束,比如由政府指定证监会作为REITs的上级监管部门来监控其运行,或成立REITs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和约束。
引言:短短几年,信托行业已经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国内金融业榜眼。但是该行业产品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也在逐步积累,其实风险一直都与信托如影随形。
近几年信托行业一直在快速发展,成长为中国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资产规模由2008年末的1.22万亿元暴增至2012年底的7.47亿元,今年一季度末已达8.73万亿元,如今信托业已超过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国内金融业榜眼。
面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信托行业产品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也在逐步积累,风险一词一直都与该行业如影随形。最近就出现多起纠纷,有的产品出现较大亏损。投资者认为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或是银行销售时不规范,亦或是理财公司多次转手客户等等,诸多原因导致了这个行业混乱现象的发生。
其实,中国信托行业自1979年复业以来,先后经过六次较大的整顿。1982年,为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变信托机构过多过乱的局面,国务院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第一次整顿。1985年,随着经济紧缩,央行再次将信托业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1988年,国务院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又一次将清理整顿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重要措施,信托投资公司从745家锐减为360家。1993年,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的联系。1998年,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007年,信托两新规正式实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监管层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轰轰烈烈的实业清理。
今年,狂飙至8万亿的信托业再次进入风险高发期。就房地产信托而言, 2013年房地产信托兑付本息将达2800亿元,远远超过去年的兑付本金金额1759亿元。其中,2013年兑付顶峰在二季度出现,达1301亿元。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时市场普遍预期房价会持续走高,所以收益率也高于其他产品,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房地产市场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因此高收益率增加了兑付成本,风险逐步显现。并且,随着限购、限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银信合作叫停,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缓解房企缺钱的压力,一些房企联合信托公司发行“马甲信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马甲信托打着其他信托的旗号,实际用于房地产,但监管却游离于房地产信托的监管之外,一旦出现兑付风险,投资者损失巨大,这为信托业的安全发展埋下了一定隐患。
一位行内人士说:“目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是市场风险。比如在管理上,信托公司能否严格按照内部的各项规定进行运作。而且,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信托公司人员的流动性大,也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事实表明,种种混乱的现象已经引起监管层注意,信托业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亟待落地的《信托法》修订工作,在近日终于释放出一些信号。而在此前,包括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内的多位人士,都曾在公开场合透露出修订信托法的工作即将适时开展,这也让修法时间表是否出现实质性推进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间。人们期待信托行业能更健康地能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往前走,而非不顾一切往前狂跑,因为跑得太快难免会摔跤。
[摘要]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和保险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在信托、保险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信托未作为保险投资渠道而得到重视和利用,另一方面保险业面临着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当务之急。应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和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加强信托、保险金融服务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力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的保险保障,为信托产品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