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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3 17:28: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旅行社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旅行社管理办法

第1篇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省旅行社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年度旅行社诚信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满一年的旅行社。

二、评价工作的组织

*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年度全省旅行社诚信评价工作,具体实施对全省国际社诚信评价工作。

各市州旅游局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诚信评价工作,并协助省旅游局对本辖区内国际旅行社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三、评价办法

(一)、宣贯、培训

*年1月份,各市州旅游局组织辖区内各国际、国内旅行社学习《*省旅行社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省诚信旅行社标准》和《*省诚信旅行社评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二)、自查自评

*年1月底前,各国际、国内旅行社对照《*省诚信旅行社评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评分,各单位准备好自查评分表和评分情况说明材料,按照业务年检的安排时间一并报送至*市旅游局(汉口合作路17号原老局办公地点)。

(三)、审核评分

*年2月份,*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自查评分情况,结合日常管理、旅游投诉、导游管理等综合情况,对各国内旅行社进行审核打分,确定旅行社诚信等级;对各国际旅行社进行初评打分。

*年2月底前,*市旅游局填写《*年度国内旅行社诚信评价情况统计表》,报*省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并在*旅游诚信网上,将各国内旅行社诚信评价结果输入其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国际旅行社自查评分表、初评打分表和评分情况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年2月底,省旅游局根据国际旅行社自查评分情况和各市州旅游局初评意见,结合日常管理及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国际旅行社进行审核打分,确定各国际旅行社诚信等级,并公布全省旅行社诚信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旅行社诚信评价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有效地与旅行社业务年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确保全省旅行社诚信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旅游游局将严格执行《*省旅行社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本年度内有下列行为的旅行社,直接将其诚信等级确定为“D”级。

一是暂缓通过*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

二是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三是旅行社因同类性质的违法违规问题连续2次以上受到有关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是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的;

五是在*旅游诚信网上填报虚假良好信息和未如实填报处罚信息的;

六是经营期满1年,但在*年12月31日前,无故不按规定在*旅游诚信网上填报诚信信息的。

第2篇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3篇

然而,旅行社挪用、侵占游客出境游押金的事件却为飞速发展的出境游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这样一种曾经的“无奈之举”,是否还能适应今天的情况?出境游担保制度又该走向何方?

“担保制度也要与时俱进”

“部分游客借旅游之名滞留海外不归,这应当是公权力――而不是旅行社管理的。但是,作为经营者,旅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所以,我最开始特别主张旅行社采用这样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韩玉灵说。

据她观察,直到今日,仍然时有游客滞留境外不归的现象发生。“所以,我认为旅行社采取一定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

不过,韩玉灵也告诉《经济》记者,旅行社要求游客交付现金作为担保的前提,是自身也要讲诚信。而在今天,某些旅行社的经营者卷走保证金,确实给无辜的旅游者带来了很多麻烦。“我认为,旅行社应该审时度势,看到社会发生的变化:过去我们只能拿现金,但是现在可以有很多方式,比方说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既能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又能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与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则从一开始就不看好保证金制度。“我买什么服务,就付什么钱。凭什么还要为自己的信誉付钱?天下哪有这样的交易?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刘红婴告诉《经济》记者,出境游保证金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畸形产物。而发展到今天,这一制度应当被逐渐抛弃。“政府当然有责任优化制度。但是他没有做,或者说做得不够好。因此,有了这种不法的、黑心的机构,利用传统制度,来满足自己犯罪的欲望。”

实际上,早在2008年,天津市部分旅行社就已经开始尝试出境游“零押金”。根据媒体报道,“担保公司为游客担保”或“签署银行、旅行社、游客三方协议,冻结银行存款”,都可以取代出境游保证金。

那么,时至今日,为什么保证金制度没有被彻底抛弃?

“旅行社之所以会保持这个习惯,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传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制度对于旅行社有益。”刘红婴说:“最起码,利息就是一大笔钱,这也是他们的一个收入来源。”

呼唤法律保障

“虽然有其他担保办法,但如果旅行社坚持要收保证金,那么客人不管咨询哪个部门,就包括去找旅游局,旅游局也会说保证金是合法的。因为这个就是合法的,怕你跑了。旅游局也不敢说不收,万一跑了算谁的责任?”曾长期在金龙从事法务工作的周先生认为,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钱不应该放在旅行社,应该由三方监管。但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没有这种规定。”

今年年初,国家旅游局了2015旅游服务警示,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

第4篇

“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十分困难。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大多数旅行社均存在票据使用混乱现象,一是不开具正式发展。如自费旅游者,由于是自费旅游,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也不需要发票。因此不但不给自费旅游者开具正式发票还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二是开具发票不规范。如无开票日期、内容及付款单位名称,旅游线路起始地点、代垫费用、为多列成本、少记收入预留空间。三是入账票据不规范。以白条、自制单据代替正式发票,虚增成本费用,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同时有的在填开发票时,套用复写纸,大头小尾,以达到少列收入的目的。

导游收入不实,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导游工资不同于从事其他行业有统一规范的发放标准,由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从导游的服务行为来看,导游的收入属于向游客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服务活动收入,从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秘密。大多数导游的实际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由于点多面广,收入较难掌控,因此对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目前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旅游带动相关行业税收“漏斗”现象严重。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业、旅店、餐饮、娱乐业、购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而目前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账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旅游佣金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税收流失严重。

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地税部门应以规范税收管理为着力点,特别是在旅游业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既要防止热了旅游,凉了税收,又要避免“穷追猛打”、“杀鸡取卵”。为此,笔者认为: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宣传可以提高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意识,处罚则可以对纳税人产生威摄作用,因此税法宣传与违法处罚是提高旅游业税法遵从度的两个重要抓手。地税部门要通过这两个抓手,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旅游企业反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透彻、深入,对营业税扣除范围、个人所得税代扣、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税收管理员要主动和强化税收宣传,广泛开展了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理清在纳税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清楚不承担相关义务将受到的损失或处罚,促使其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旅游业的税收监控,对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切实解决大旅游、小税收问题。

(二)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人员专业培训的力度,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对财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二是要规范旅游企业自身财务核算制度,建账建制,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真实申报营业成果,并依法纳税。对不符合要求的旅游企业,要采取公开曝光与税务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三是要强化对导游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对导游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四是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纳税评估,提高纳税遵从度。充分利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测算,定期对旅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有重大问题的旅游企业要进行稽查提醒和税务约谈。五是要针对旅游业的特点,及时调整旺季税收定额,以合理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六是要强化税务稽查的作用。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税法的刚性,从重从严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因此要通过重点稽查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

(三)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唯一直接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必须一是要在发票管理上注重发票销售环节。抓住发票的“核定、发售”两个环节,坚持发票“核、售分离”原则,即发票审核与发票发售必须分别操作,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对发票开具、取得、缴销等各相关的环节进行控制;二是要扩大税控收款机的运用,对旅行社和相关消费场所要安装税控装置,以掌握旅游收入和回扣情况。三是要在条件具备的景区景点推广使用电子门票管理,实现景区景点与地税征管软件的有效对接,实现景区景点及旅游、物价等部门信息共享,以确保旅游数据的真实性,这是规范旅游税收征管的关键。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五是定期分析。地税管理部门应为每家旅行社建立发票领售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及填开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六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促使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

(四)完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收管理。随着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开发、武陵山试验区的建立。旅游业必将成为恩施州各县(市)局的重点税源,建议可否考虑在现有机构设置格局上以专业化管理为契机,增设重点税源(旅游业)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州旅游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障旅游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征管办法和管理手段,尽快出台我州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确保税收不受侵蚀。

第5篇

(一)日本旅行社的行业组织形式

1.特殊法人:如日本贸易振兴会是根据日本政府制定的专门法律,为实现某种经济政策和某种发展目标而设立,业务上接受政府直接和间接的指导,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

2.工业会:在法律上称为社会团体法人,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同一行业的多数企业共同申请,经批准建立的行业组织。它们根据共同的利害关系,以相互发展和协调内部关系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另一类是按地区组织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可参加,以发展地区经济人士的和睦协作关系,促进相互发展。

3.任意团体:组成为任意法人,多数是中小企业自发资源组织起来的,以加强软弱的中小企业的团结。

(二)日本旅行行业组织的特征

1.行业组织中,入会旅行社成员数量多,并且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日本旅行行业组织在管理上行使一部分旅行观光业的行政管理权,对旅行观光业的依法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还设有各种业务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主要负责一般旅行社的日常性管理事务,协会如果违反政府的法令、政令和省令,政府均有权停止协会的工作。

2.行业协会的确立都是依据日本政府制定的专门法律,为实现某种经济政策和某种发展目标而设立。

3.协会均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渠道: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活动经费。民间的社团法人协会(国际观光协会)的日常经费主要由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存在协会的营业保证金的利息构成。

4.政府对行业协会业务管制权力的下放,协会可在异地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5.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行业协会既非政府机构,又非营利性机构,是同行企业为发展生产、增进共同利益,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接受政府指导的民间经济联合团体。协会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均由法律或政府委托;协会要开展的业务也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核;协会如果违反政府的法令.政令和省令,政府均有权停止协会的工作。总之,作为一个社团法人,协会实际上是政府对旅游业间接管理的一个中介组织。协会地位明确,作用空间大。

二 、中国旅行社行业组织现状分析

(一) 中国旅行社行业组织目前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旅行社业协会主要是1997年10月27日在大连正式成立的中国旅行社协会(CHINA ASSOCIATIONOF TRAVEL SERVICE)。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并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旅游局和民政部的领导与管理。作为中国旅游行业的专业性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的指导。中国旅行社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中国旅行社协会章程第五条规定:“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与其它方面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章程第六条规定:“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发展方针与日本旅行社业的行业组织对比分析,中国旅行社的行业组织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旅行社行业管理主体之一,要重视和健全旅行商业政策法规;二、进行旅行社调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向政府及社会相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制定实行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律;五、编印会刊,召开研讨会,为会员提供会员服务;六、进行行业人力资源开发;七、积极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八、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事宜。从协会的章程和成立的初衷来看,发起和组织者希望其成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桥梁纽带;成为推动行业自律的重要组织;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行社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炜为《旅行社之友》创刊致辞)

(二)面临的问题及深层次的原因

1.行业覆盖面过窄,社会合法性的不足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及旅游业的发展,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很快成为带动旅游业发展的龙头产业。然而从协会自身的会员总数来看(自愿加入,不是旅行社运作的必要条件),代表旅行社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截止到2001年仅拥有会员471家。地方性的旅行社行业组织成立时间更晚且不健全,旅行社发展较快的省市于近两年才有行业组织,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很少,大多数是各地旅游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由于行业覆盖面过窄而产生了社会合法性的不足,社会合法性不足是我国目前大多数体制内产生的官民不分的行业协会,大部分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缺乏社会合理性,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总数的40%。覆盖面过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非主流会员企业缺乏动力,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有限,很难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集体性的协调活动。

2.行业协会的地位不明确,作用空间有限及有关立法的滞后

现有行业协会的主流构建模式是所谓体制内生,这种模式突出的弊病在于它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利益,没有承担起一个市场经济社会要求它们担负的使命。行业协会都是自上而下的管理,理想中应是自下而上的汇集企业的意愿,根据会员的意愿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活动,以影响政策和立法过程,与社会、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沟通;根据企业的意愿,使用法律和政府给予的权利,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立法滞后指目前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把行业协会与其它社团组织混同管理,忽略了行业协会对建立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延缓了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过程。

3.行业协会面临的经费来源问题

行业协会是由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我国对行业协会可以税收和鼓励其经商办实体,实际上是混淆了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质。行业协会的职能不能到位,多数职能是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由于没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使得行业协会本身的发展亦受制约。

4.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不明确

由于政府转变职能,管制规制将逐渐放松,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载体来具体实施对大量分散企业的管理与调控,而体制内形成的行业协会大都延伸了部分政府的管理职能,而且协会领导又毫无例外地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政府人员兼职,但各级政府的旅行行业组织都是自上而下组成的,一些行业组织主要围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确定任务,政府人员兼职,政会不分,成为政府部门的一个科室。这样的行业组织对旅行社没有吸引力。政府目前依然掌握着大量控制行业发展和直接管制企业行为的政策和手段,使得企业不得不通过直接影响政府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从而,置行业协会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的限制,否定了行业协会的自制性质,使行业协会无法履行其契约原则和民主原则,难以真正成为会员企业所信赖的组织。

5.行业协会的作用空间不明确

近年来,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各级都不轻易批准社团组织的成立,影响了旅行行业组织的发展。 1998年国家对全国社团组织清理整顿,客观上缓减了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发展进程,直至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底公布并开始实施全国旅游协会的改革重组方案以及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才使旅行社业组织开始得以发展。

6.政府对行业协会的业务管制权力没有下放,协会不可在异地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

在我国,旅行社的申办需经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应定数额质量保证金后,才可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对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实行统一管理,如国家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约束了行业组织的发展。力图通过政府行为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旅游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来实现的。

三、日本旅行行业组织对中国旅行行业组织的启示

(一)中国旅行行业组织不应简单的按旅行社所在地的地域吸收会员,主要应以服务内容

范围及旅行社的需求来组织。行业组织的设计应主要满足旅行社的市场需求,以维护和实现旅行社的共同利益,帮助旅行社获得社会化、专门化的服务、信息和帮助。随着旅行社业的发展,逐部按照旅行社业的需求组织更有特点和特殊性质的行业组织(旅游批发商组织、零售商组织、特种旅游组织等)

(二)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三者要各有其位,相辅相成

政府应帮助行业组织实现行业组织的独立地位,使其真正代表旅行行业的整体利益。如果政府对行业协会始终保持有理由限制的态度,转型期的行业协会永远无法实现其向自制性民间组织的真正转型。政府可参照旅游责任险的管理办法,作为旅行社成立的必要条件,政府可硬性规定每家旅行社至少加入一家行业组织,提高入会成员的市场覆盖率,使每一个旅行社都能在组织中活动,提高行业组织的运行效率,迅速促进行业组织的发展。

(三)形成旅行行业组织的全国网落

以中国旅行社协会为龙头,各省级旅行行业为基础,建立起行业组织网络,以大旅行协会为龙头加强与世界各地旅行社的广泛交流与联系,带动各省及行业组织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行业组织的发展。

第6篇

为确保暑期旅游安全,为中小学生创造安全的旅游环境,现就暑期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各旅游企业要认清当前旅游市场的新特点、新动向,切实增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游客至上”的理念,扎实做好旅游市场规范、旅游客运供应、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消费引导、旅游质量监管等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树立“最佳旅游目的地”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一)要抓好督导检查工作。各股室、各涉旅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加强交流合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交通部门要加强旅游客运管理,确保旅游客运需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督查,严把食品卫生关;公安部门、质监局部门要重视消防设施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各项设施安全有效;城管、海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海滨浴场的安全监管,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决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旅游监察部门要提高市场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船的督查,对违规租用无旅游资质车辆的旅行社要严肃查处。

(二)要发挥企业安全主体作用。各旅游企业要倍加重视暑期旅游安全,重点检查本企业设施运营、岗位安全制度落实、紧急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机制建设等工作。要重点抓好旅游设施的安全。各景区要加强游乐设施等的检查维修,要严格按质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按时保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或使用。各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旅游景区等,要强化员工消防意识,提高操作技能,要全方位检查,堵塞漏洞,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提示,让游客自觉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三)要重点抓好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夏季旅游团队多,人员构成复杂,生活习惯、爱好特点千差万别,难以统一管理。各旅行社要把游客安全放在首位,严把交通、游玩、住宿、用餐等关口,降低危险系数;要注意提高陪同及导游的安全意识,树立“既是服务员,又是安全员”的理念,及时引导游客自觉避险,防止原生和次生自然灾害;各旅游团队接待单位要把好食品卫生关,杜绝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要切实抓好旅游客运安全。要认真落实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确保暑期旅游用车安全。要加强对旅游车(船)队的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辆带“病”运营、超员超限运营、疲劳驾驶、超速驾驶,从严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行为。要高度重视游船,特别是从事“渔家乐”船只的管理,严格审批,强化监督,严禁超载、超航区经营,严禁安全条件不达标船只投入运营。旅行社要租用具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用于旅游接待服务,并严格手续,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关于旅行社租用车辆的规定,严禁旅行社租用无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

三、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

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重大基建项目 集中采购 改进对策

一、商业银行重大基建项目及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

据对某商业银行的调查,2011年至2013年末,该商业银行按照有关标准总共实施了集中采购业务近百笔,合计金额数千万元,其中工程类数十笔,金额小计数百万元,金额占比近四分之一;大宗物品类数十笔,金额小计一千多万元,金额占比近一半;服务类数十笔,金额小计数百万元,金额占比四分之一多一些。

总的来看,商业银行制定了重大基建项目和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细则,组织架构基本符合商业银行制度要求,基本能够按照商业银行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但是,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水平尚显薄弱,基础管理尚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管理存在偏差,个别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用缺乏充分性,个别项目评标委员的评分过程存在随意性,影响评分结果;部分采购流程中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个别重大基建项目变更没有实施集体决策等审批流程,个别大额会h费支出没有经过集中采购,并且真实性存疑;集中采购的档案及合同管理尚有欠缺。上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合规性风险情况及发现问题

1.商业银行个别重大基建项目超过预算比较多,施工管理尚需要加强

前述商业银行于2011年末,委托某市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某个支行的装修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某省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数百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初竣工交付使用, 2012年末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结算审价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的近一半,并且从审决报告看,甲方签证金额占该项目决算金额的绝大部分。说明商业银行在该项目上有重大变更,但是查阅商业银行行务会及财审会记录,没有发现有集体决策的记载。

2.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操作环节不合规

前述商业银行从2011年至2013年共进行集中采购项目数十笔,其中重大基建项目若干笔。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统计如下:

(1)有若干个项目的开工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

(2)已签订的数十份合同中有若干份合同没有签订日期;

(3)有个别项目的评审会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4)有若干个项目的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

(5)有若干个项目的商业银行财审会日期晚于行办会日期;

(6)商业银行有若干个集中采购项目没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7)有若干个项目的申请日期晚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8)有若干个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9)有若干个项目的合同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3.商业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流程管理存在不足之处

(1)采购后没有对采购事项进行后评估。商业银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商品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考评。

(2)评委的评分过程存在随意性。例如前述商业银行2013年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的采购项目,评标均采取综合因素百分制法,调查发现,各位评委对每家供应商评标计分表上的各项综合因素评分项目均给出相同的分值。

(3)评标流程欠规范。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所有集中采购档案中均未见向中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个别集中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议纪录和评标报告上的评审委员签字过少,如前述商业银行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部分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报告上没有监督人签字,如前述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等采购项目;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没有立项审批手续,如前述商业银行公司客户金融产品推介论坛等采购项目。

(4)个别评标小组人员组成不符合制度要求。例如2013年中,前述商业银行组织的关于其某支行办公家具的竞争性谈判,评标小组成员过少。

(5)个别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的理由不充分。员工行服项目为总行选型采购,2013年年中以及年末,前述商业银行分别进行了二次员工行服采购,采购形式为年度性采购,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中标供应商为某省某企业,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为按照招标入围厂家公示价格,该供应商的报价较低。按照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选型采购商品,商业银行在总行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本行实际组织商务谈判,选定供应商以及商品型号、确定商品实际采购价格。

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前述商业银行的台式计算机以及笔记本电脑采购。2011年至2013年间,前述商业银行总共进行了台式计算机以及笔记本电脑集中采购项目若干笔,单笔合同金额均为数十万元,合同金额合计为百万元以上,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对上述项目均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标供应商均是某市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档案及合同管理存在欠缺

(1)个别集中采购合同存在瑕疵。例如前述商业银行与某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支付服务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以及前述商业银行与某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市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脑购置合同,均存在没有填写合同签订日期的情况;个别商务合同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签章,例如前述商业银行某自助银行装修施工合同等。

(2)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管理存在欠缺。按照有关规定,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由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归档管理,按顺序归集。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①部分集中采购档案重要资料没有收集。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档案中缺少采购合同,例如前述商业银行2013年关于自助设备运营外包服务项目等;所有集中采购档案中均未见采购商品验收单、合同付款申请书等重要资料。

②集中采购档案没有集中管理。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档案资料分散在相关部门保管,如前述商业银行广告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在办公室保管,没有纳入采购办集中管理。

5.商业银行个别集中采购项目的诸多流程不合规

2013年末,前述商业银行财审会审议通过该行某届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采购项目,拟分两批组织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出境,预算金额为几十万元。10月31日,商业银行评标委员会组织对该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邀请的三家供应商分别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旅行社总社某省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和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是:

(1)实际付款单位不是合同签订的供应商。该项目的另一家中标单位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但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应该付给某省某国际旅行社的资金,实际付给了某市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虽然经过网上查证,某市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系某省某国际旅行社的子公司,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也没有见母公司某省某国际旅行社资金结算的相关授权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评标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制度要求。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组成人数为偶数,不符合评标小组为五人以上的奇数的相关管理规定。

(3)实际付款金额超出合同签订金额。该采购项目中,两家中标单位为某省某国际旅行社和某省某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两家的合同签订金额分别为近三十万元,合同金额合计为近六十万元,但是商业银行实际付款金额分别为三十多万元,付款金额合计为六十多万元,超出合同金额若干元。

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商业银行2013年端午礼品采购项目。2013年年中,商业银行财审会审议通过端午礼品采购,预算金额为近二十万元,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调查发现,商业银行行政保卫部于7月10日端午节后近一个月才提出采购申请,商业银行立项审批时间为7月9日,商业银行与供应商没有签订采购合同,7月11日,商业银行实际付款二十多万元,超出预算金额近四万元。

(4)没有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立项部门没有填写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立项表,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5)实际供应商不是中标单位,并且合同签订存在疏漏。该项目评标报告显示其中一家中标单位是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但是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却是某省某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时,该项目的目的地在境外,但是商业银行与该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却是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而不是团队境外旅游合同。

(二)完湫郧榭鲆约胺⑾值奈侍

个别大额会议费支出没有经过集中采购,并且真实性存疑。

2011年末,前述商业银行向某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会议费若干笔合计金额数百万元,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实际出席人数与预算金额相差比较大,会议举办真实性存在疑问。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会议资金仅有费用预算审批表与费用确认单,并且内容过于简单。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个别会议的签到簿发现,商业银行实际出席人数与预算人数相差比较大。通常商业银行预算参会人数为百人以上,但是签到簿上的签名仅有不到一半,与实际相差比较大,同时商业银行举办会议的预算为按人计算,以上问题导致会议举办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2)商业银行没有对上述会议费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2011年中至2011年末,前述商业银行一共组织会议十多次,其中大部分的金额超过10万元,但是上述超过10万元的会议费均没有进行集中采购。

(3)个别会议的举办地不在前述的某市,举办单位也不是某餐饮有限公司,但是商业银行仍然向其结算了相应款项。2011年末的某三天,商业银行举办客户投资经验交流会,举办地点为另一个城市,但是商业银行仍然向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十多万元的会议款项。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套取营业费用补贴食堂用于客户营销。

某省某旅行社为前述商业银行的会议服务供应商,查询该企业在前述商业银行的交易流水发现,2014年初,前述商业银行以会议费名义向其转款若干万元,用途为会议费,次日,某旅行社将该笔款项几乎全额转入该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卡内,该法人代表又将该笔款项转入某旅行社员工卡中,随后该旅行社员工将上述款项扣除6.7%的税款后全部提现交给商业银行员工,金额合计若干万元。经询问商业银行有关人员,由于商业银行上年招待费用已经超标,商业银行变通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商业银行食堂招待营销客户原料款。

二、商业银行重大基建项目及集中采购的改进对策

(一)商业银行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各种形式的费用变通行为。

(二)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标准手册的要求,强化集中采购与基建管理的内控体系建设,加强集中采购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采购方式选用、评标小组组成、评标评分过程以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确保集中采购流程的合规性。

第10篇

关键词: 旅行社; 加盟;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3-0108-02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化经营由于其具有低成本、低风险扩张的效应,成为不少旅行社经营模式的首要选择。目前,中国旅游业的批零体系已初具规模,运用加盟店的方式加快网络化建设,布设营业网点,是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运用品牌,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就是旅行社总店如何加强对加盟店的财务管理。为了实现有序高效的加盟店连锁运营,需要对旅行社加盟店财务管理进行认真的研究。

一、建立加盟店财务管理制度

加盟店管理的最主要特点是:加盟连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经营权是集中的,即各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1]。由于加盟店所有权分散和旅行社资金周转量大的特点,更需要对加盟店进行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建立以经营过程为主的加盟店财务管理标准化制度。

根据财商字[1997]411号《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连锁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会制度的规定,全面系统地组织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有关方面通报重要的财务信息。(二)连锁企业应当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特点,按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监控、会计监控、实物监控和指标监控等方式,使总部及时掌握销售、价格、存货、纳税、资金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各门店的外部或内部情况,并及时调整调控措施。(四)连锁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结合旅行社的特点,加盟店的财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营运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二是对旅游产品加盟定价和成本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价格分级、返利制度、毛利率控制、成本控制。三是财务汇报制度建设,期间包括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内容包括销售报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等。四是财务预算制度建设,包括加盟店年度财务预算制定、执行、调整、考核。五是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建设。

二、资金管理

旅行社加盟店的日常经营大多是现金和银行存款交易,交易笔数多、交易金额小到几元钱,大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因此如何有效的管理资金收支,做好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以配合并监督加盟店的经营,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在加盟店设立之初,就应该做到资金管理先行,尽早建立并执行正确的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实现对资金的最有效管控,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加盟店才能稳健、永续的经营[2]。具体的资金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管理

在旅行社业务尤其是中国公民旅游业务中,现金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支付工具,现金又是经营活动中必须拥有的而又最易流失的资金,所以对加盟店的现金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则。

加盟店要严格区分所有者投入的现金和团队业务收到的现金,对两种现金分开管理。所有者投入的现金,要建立备用金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和支付零用金管理办法,并每天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加盟店当日团队业务收到的全部现金团款,必须于当日全额存入总店指定银行账户,并编制相应的现金销售日报表,加盟店的一切团队业务支出必须由总店统一支付,不得坐支现金。

2.银行收付款管理

通过银行收款是目前所有收款方式中最主要的收款方式,它的特点是使用方便、快捷、安全性高。旅行社行业的绝大多数团队往来,都通过银行来结算,因此对加盟店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加盟店财务管理的核心。

加盟店的银行账户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者投入资金及日常管理用的账户,用于业务收支以外的所有款项的存取。另一种是由总店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是加盟店管理最核心的账户,加盟店全部收款要存入该指定账户,该账户的付款权限集中在总店。加盟店每天收到的支票等旅游团队收入,都要及时全部存入或转入该指定银行账户;收取团队业务汇款,要把指定银行作为唯一收款账户提供给客户;刷银行卡业务,要把指定银行作为收款银行;每天收到的全部款项,要编制银行存款销售日报,与银行当日收入明细一起,及时传给总店。总店财务部可通过开设的“网上银行”随时掌握、监控销售收入情况及各门店存款情况。所有团队业务的付款,必须由加盟店提出申请,总店统一安排汇款,加盟店不能自行支付。各类账户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3.往来账款管理

旅行社旅游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公民旅游业务,另一类是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公民业务。在中国公民旅游业务中,加盟店必须对所有中国公民采取“先收款,后发团”的原则,也就是说这类业务不允许加盟店挂应收账款。在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公民旅游业务中,对方必须是正规旅行社,加盟店应首先要求外方旅行社在团发前付款到总店指定账户,对于只接受延期付款的旅行社,加盟店必须向总店提供对方旅行社资料,由总店与外方旅行社签订限期付款合同,并由加盟店所有权人提供担保。整个挂账过程必须设立一定的程序,规定流程、各承办人及负责人。

应付账款采取“在不影响信誉的前提下,尽量延期付款”的原则,由加盟店向总店提报申请,经总店汇总审批后,根据资金和信用情况统一付款。

三、价格、返利及成本管理

1.价格管理

加盟店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总店规定的加盟价执行,加盟店应使用经总社统一采购并评审合格的旅游酒店、餐厅、景点景区等旅游服务供方并执行规定的成本价格。加盟店根据积累的经验,也可以向总社推荐优秀的供应商,经总社按管理标准评审合格后作为旅游服务供应商。

2.返利管理

加盟店经营的团队业务的毛利,总社按核定的比例按月定期返还给加盟店。总店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加盟价格,在保证一定毛利率的情况下,最大可能促进加盟店的销售量。加盟店在总社授权范围内经营的地接业务的营业收入全部划入加盟店。

3.成本管理

旅行社行业的成本主要内容是“吃住行,游购娱”。成本项目纷繁复杂,因此是旅行社团队控制的重点。主要掌握以下原则:

所有成本支出都要有依据,即要有相应的单据,例如:发票、地接社确认单等;营业成本要根据团队计划进行核定,成本项目包括:房费、餐费、交通费、地接费、门票、保险费、证照费、陪同费、领用随团赠品等费用;房费、餐费、门票费为支付团队行程之内的各酒店、餐厅、景点的费用,标准为公司签定的协议价格或业务部门与酒店、餐厅、景点的确认价格;交通费为团队的机票、火车票、巴士车费,按照出票通知单或与对方确认的价格核定;地接费为支付境内外地接社或同行社的接待费用,按照公司的协议价格或业务部门与对方确认的价格核定;保险费是指团费中已含的游客购买意外保险的费用,根据游客选定的保险种类及保单金额确定;证照费为团队办理护照、签证费用,证照费报销时提供团队签证交接登记表;陪同费是陪同、领队上团时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补助费;成本进行单团核算,所有的收入、签单、报销以及境内外付款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团号,以免造成团号混乱,收支不配比;出境游、国内游所有散客和同行介绍的客人,出团前必须收齐全额团款,方可出团;签约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到款项后,方可出团;特殊原因达不到收款比例的,需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团;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核算团队成本,陪同、导游应于团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销补助,逾期如无特殊原因,不予报销;所有团队收入、成本分别进行核算,不允许用收取的团款直接支付;团与团之间的收入、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根据团队计划及地接社的更改通知或确认单,填写团队调整单;地接费的支付,需填写汇款申请单,凭地接社的原始票据(或传真件,但原件要求及时寄出)支付;所有团队分为正常团队和特殊团队两种,正常团队是指达到社内规定的毛利率的团队。特殊团队是指邀请团和达不到社内规定的毛利率的团队,特殊团队要写明原因由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对不履行手续的特殊团队,财务部可拒付任何费用。

四、财务汇报

1.销售报表管理

做好销售报表的上报统计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加盟店销售人员和管理层对问题作集中的分析,有利于销售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成长和加盟店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有利于总店及时全面掌握加盟店运营情况,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3]。加盟店销售报表包括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其中销售日报表是最基础的表格,表中必添的内容有:日期、客人姓名、身份证号、旅游线路、团号、出发返回日期、单价、金额,收款方式、小计、分类小计、总计、相关人员签字等。汇总方式至少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收款方式分类汇总的表格,一种是按旅游线路分类的汇总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一般按照旅游线路分类汇总,同时要反映出个别欠款等特殊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人数,单价,金额,分类小计,总计,相关人员签字等。

2.财务报表管理

财务报表能够反映某会计期间内加盟店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旅行社总店要在加盟协议中规定加盟店有义务向总店财务部门和管理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一方面为总店监督、规范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数据,另一方面也为总店进行加盟店管理、分析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向加盟店提出经营建议、促进加盟店业绩提升提供数据基础。

加盟店财务管理需要向总店提供至少三种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种财务报表在加盟店财务管理中各自的作用是:资产负债表反映加盟店全部资产并按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表明负债及其种类以及偿还期限,反映净资产及其构成,反映财务状况发展趋势。损益表反映加盟店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体现加盟店的获利能力,为经营成果分配提供依据,并有助于预测、评价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表有助于分析、评价和预测企业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有助于对财务状况作出合理评价,有助于分析和评价经济活动的有效性。

五、财务预算管理

加盟店的所有权不属于总店,因此总店更应该从宏观上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科学系统的全面预算管理有助于总店对加盟店的管理,能够为加盟店提供明确的经营目标,有助于总店和加盟店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助于对加盟店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三向控制[4]。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财务预算是核心工作。

财务预算是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按照事物发展规律,进行预测,并据以提出未来期间内的财务目标和措施,是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营计划。加盟店财务预算要结合加盟店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全面预测经营活动趋势,充分考虑淡旺季的波动,充分考虑营业地点、营业面积、职工人数等客观因素。确定预算项目后,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并分类评价。加盟店提交预算后,总店结合各加盟店和总店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将调整后的预算意见回复给加盟店,经过沟通协调达到一致,然后编制出整个公司的财务预算。全部加盟店预算确定后,召开专门的预算会议,正式下达给各加盟店执行。加盟店可以将预算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对完成预算情况较好的加盟店可以给予奖励,有效发挥预算管理职能。

六、财务监督检查

总店财务要对加盟店财务及相关管理建立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内容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现金的管理情况、银行汇款及转款情况、收据发票的使用管理状况、收入管理情况、报表出具及存档情况、与财务管理相关的部分经营情况。

监督收据发票的登记和使用,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每一笔开据的收据发票都能体现在销售日报表上,另一方面是要确保加盟店销售总店的产品,如果总店确实没有某项客人急需的旅游产品,经总店相关市场负责人批准,加盟店可以通过总店中转其他旅游公司的旅游产品,但不得自行其他旅行社的产品。

监督收入管理情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每笔收款都及时计入销售报表并存入总部指定银行。相关的检查内容有合同管理情况、收据发票、银行账户等。合同管理应规定的内容有:加盟店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客户必须签订旅游合同;必须使用由总部统一下发的正规旅游合同;要按合同编号顺序使用;合同一式三联,一联加盟店留存,一联交给客户,一联上交总部存档。

加盟店应向总社缴纳一定金额的规范经营保证金,作为其按照总社要求合法规范经营,按总社标准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证。加盟店在合作期间未出现违规经营及其他造成总社损失的情况的,总社在合作期满后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造成总社损失的,总社按实际损失在保证金中予以扣减。

另外,总店财务还要全面掌握加盟店的工商、税务等各项财务相关信息,做好加盟店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的全面财务分析,为总店了解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加盟店的管理和确定加盟店发展目标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温炎耿,王保民.特许连锁商业模式研究――网络环境下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J].中国商贸,2009(09):6-7.

[2] 赵辉,孙少茹,王晓娟.旅游企业财务风险及其管理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28):343-344.

第11篇

[关键词]中韩自贸协定;旅游;自驾游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间的旅游发展持续增长。据统计在2014年中韩旅游互访人数首次迈入“1000万人次”。韩国旅游局统计表明2014年访韩的中国游客超过610万人次。中国旅游研究院的“中国入境游年度报告2014”显示2014年韩国旅华人次约420万。2015年上半年双向旅游交流超过500万人次,同比增长10%。2015年1至9月中国接待韩国游客数量329万人次,同比增长6.8%。

中韩自贸区的成立,将会极大地推动两国旅游的发展,山东将会是中方最大的受益区。然而,展望一下中韩旅游合作发展的历史及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来华旅游的韩国游客远远少于赴韩旅游的中国游客。除了我们人口占据优势、韩国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歌曲、影视作品等吸引中国游客前往游购等因素之外,我国的旅游政策、旅游企业对韩宣传力度不够、旅游市场环境存在问题、旅游产品档次不高、适合韩国游客的经典旅游产品不足等,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山东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产品种类繁多,自贸区坐落于威海,山东如何抓住这一机遇扩大韩国游客的入境游数量与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与探索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以鲁韩跨国自驾游为主题进行研究探索。

一、中韩两国旅游的现状

(一)韩国游客来华入境游市场现状分析

1.入境游规模。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因两国文化相似地域相邻,韩国客源市场一直是我国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外旅游市场。据统计,到2014年,两国双向旅游交流人次已经突破千万人次大关,达1031万人次,22年间增长超过50倍。2015年前11个月,韩国旅华人数410万,同比增长7.3%。韩国成为了我国游客出境游首选的目的地。韩国游客旅游的主要目的地为北京、上海、山东、吉林等东部及东南沿海地区。主要原因应为:上述地区韩国人投资较为集中,东部沿海地区旅游产品种类和质量吸引韩国游客,接待水平日趋完善,服务质量日益提高,旅游政策和旅游线路开发比较适合韩国客人等。

2.韩国客人来华旅游目的。韩国游客来华旅游的主要目的为休闲游和商务会议游。从韩国游客来华旅游的目的上看,观光休闲旅游和商务会议旅游的游客数量占总量的84%。主要原因应为:中韩两国间的贸易合作伙伴关系日益密切,中国旅游政策稳定、旅游资源丰富,以及中国各景点景区在韩国游客中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因为山东与韩国地理位置相近,海上和空中的交通比较便利,所以来山东旅游的游客数量较多,五岳之首的泰山,孔子故里、儒家思想的发源地曲阜、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和烟威地区等景点都吸引着韩国人来此观光旅游。

3.来华旅游的韩国游客的性别和年龄。据统计,来韩国旅游的游客男女比例相差悬殊,2015年1-12月,来华的韩国游客中,男性游客与女性游客的比例约为13:7,这与韩国女性经济不独立、社会地位低、全职主妇数量庞大、女性需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务个人自由时间不足等原因有关。但随着韩国女性独立意识、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以及经济地位的提高,女性出游的比例将会提高。从年龄段上来说,来华旅游的韩国游客多为中青年,约占总游客的82%,这与韩国中青年人士工作时间短、经济比较独立、旅游出行意识增强,以及日益密切的修学游等因素有关。

(二)中国游客赴韩国出境游现状

多年以来,韩国一直雄踞中国大陆公民出境游首选目的地。根据韩国旅游发展局的数据,2014年中国大陆赴韩游客人数高达612万,比2013年上涨41.6%。韩国观光公社统计显示,2015年赴韩中国游客人均消费2200美元,给韩国带来的综合经济效益达220亿美元,约占韩国GDP的1.6%。中国游客撑起了韩国旅游市场的半边天。这些中国游客,七成以上赴韩的主要目的是购物,两成左右是为了感受韩流文化,另外还有专门赴韩整形、观光等。在韩国,信用卡的使用率非常高,除了市场、街边小吃摊等地以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刷卡。韩国人也习惯于刷卡消费,即便是很少的金额也会刷卡结算。为了便于中国人在韩国购物消费,中国的银联卡不仅可以在免税店和百货店这样的大型购物中心使用,就连一般的小超市也可以直接刷银联卡结账。消费金额按汇率折算后直接从卡里扣除,没有手续费。而且,在所有的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都可用银联卡直接提取韩币。这样便利的结账和取现方式使中国人在韩国购物无需大费周折地兑换货币,只要一卡在手就可放心购物。这也极大了刺激着中国游客赴韩国观光、购物。

去年夏季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影响,去年赴韩中国游客人数比2014年还下滑了1%,这是近14年来首次出现年度下滑。据央视财经报道,中国游客的缺席,一度让去年三季度韩国零售、酒店、旅游等行业业绩暴跌。这让韩国政府对中国游客的服务也高度重视。去年11月,韩国总统朴槿惠还对中国媒体表示,韩国政府正在考虑出台包括对中国游客免签在内的一揽子政策,为中国游客访问韩国提供更多便利。

二、跨国自驾游理论阐述及中韩自驾游现状

(一)跨国自驾游

1.“自驾游”是自驾车旅游的简称,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驾驶汽车出游。2006年首届中国自驾游高峰论坛的定义:自驾游是有组织、有计划,以自驾车为主要交通手段的旅游形式。跨国自驾游即是赴自己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有组织、有计划,以自驾车为主要交通手段的旅游形式。

2.中韩两国自驾游现状。中韩携车自驾游旅行是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运输(中韩整车物流)中的一项内容。中韩整车物流是指客货运输车辆利用滚装轮渡进入对方境内后,不需要卸载换乘对方国家的运输工具,由原车直接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目前,我国公民携车去韩国旅游的案例不多,但是韩国人携车来中国旅游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从2005年底到2005年,已有若干辆韩国小汽车、吉普车进入我国境内旅行,其中从山东省威海口岸入境达五次。2005年11月,两国政府在中韩海运会谈上,共同确定以威海――仁川客货航线为试点,推进中韩整车物流项目。2006年4月,在威海――仁川航线正式开展旅客自驾车旅行、活鱼车等特种车辆及甩挂运输的试点工作,首辆中国自驾车驶入韩国旅行。同年5月,韩国组织首批游客自驾车赴中国旅行。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威海至仁川线共同承运旅游车辆21辆。2009年以后,威海不再有车辆通过整车物流模式进出口,整车物流陷入停滞状态。

随着中韩自贸区的设立,自去年起,韩国游客自驾车来我国旅游的项目也有了进展。2015年11月4日,青岛海关和市政府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作为落实海关总署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充分挖掘和发挥政策潜能,释放海关改革红利,将威海打造成山东省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韩自由贸易通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发展、中韩双向商品集散地建设、威海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威海口岸扩大开放、推动威海成为“一带一路”战略重要节点城市、支持海关国际合作及电子口岸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强合作。为畅通中韩自由贸易通道,青岛海关将支持威海建设韩国商品中国分拨中心,支持威海增加海运、空运航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通程航班”业务,支持威海发展铁路过境运输、陆海联运车载物流和自驾游业务。

2015年11月16日,威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与仁川旅游发展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促进仁川的韩流文化及旅游商品的开发,包括文化庆典活动、MIOE、医疗、美容、养老、青少年交流等,对于旅游商品的相互宣传和招商引资,吸引中国游客,加强两国文化旅游交流的了解和发展。协议指出,威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与仁川旅游发展局共同努力,在仁川韩流观光音乐会等举行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时,以中国游客为对象进行营销、宣传等,为保持两国紧密合作关系而努力。协议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以及互相之间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了解,增强业务合作关系。通过两市文化及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利益与发展。仁川广域市市长刘正福表示:“在威海举办仁川旅游推介会,将为明年在中国举办的韩国旅游年打下基础。通过两地文化及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拉动旅游消费增长的同时,推动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仁川旅游推介会在威海举行,看中的就是威海在对韩旅游交流合作中的桥头堡和集散地作用。协议签订后,双方将共同努力扩宽合作领域,针对双方旅游特色创新旅游产品,加大推介和宣传,架起中韩交流的彩虹桥。

2016年年3月15日,威海迎来全国首例韩国人车同步自驾游游客。5名韩国游客驾乘2辆自备车辆乘坐韩国仁川至威海的“新金桥2号”客货班轮从威海海港口岸入境,这是山东威海口岸首次迎来“自驾游”韩国游客,从海港“人车同步”入境开展自驾游属全国首例。据了解,这5名韩国游客从威海口岸入境后驾驶自备车辆沿着“一路一带”的路线,从山东出发,途经河南、陕西、宁夏、甘肃、新疆等地展开自驾游。

随着中韩威海仁川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中韩两国经济必将实现一体化的发展,同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韩国游客自驾车通过威海口岸入境已经实现。并且,中国与其它多个国家已经实现自驾车旅行,中韩两国自驾车旅行有经验可以借鉴,双方自驾车旅游项目可以开展,市场前景看好。

三、中韩两国现有旅游政策分析

由于出境自驾游需要直接携车出境,其手续与国内自驾游或一般的出境游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办理的手续繁多,涉及旅客的签证、驾照,以及车辆的保险和整车物流等诸多环节和因素,涉及到的部门也众多,比如与通关国的交通、运输、边防、海关等部门。

(一)韩国人自驾游至中国旅行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安部2007年修订实施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韩国人携车来中国旅行,需要中国的旅行社、旅游局、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参、公安部等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各单位和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①旅行社。作为韩国自驾来中国旅行的承办单位,旅行社必须向中国海关、公安部等单位提供担保。韩国客人自驾旅行获得政府许可后,旅行社负责承办整个自驾旅行活动,委派一名导游(一车)跟随韩国游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保证韩国游客按照规定行程和路线行驶。②旅游局。旅游局主要负责国家旅游政策的实施,以及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③海关总署。在收取申请人委托的报关企业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或担保)后,核准韩国车辆短期入境,通知直属或下属海关给予放行并进行有效监督。④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人亦可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授权的签证机构办理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并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已经授权64家签证机构办理出境自驾游的旅游签证手续。⑤总参。总参负责对具体路线进行审批和修改。我国虽然已经开放了全部旅游地区或城市,但是仍然有一些历史事件遗留地区及军事要区不允许外国人入内,并且随着国际形势或者中韩两国政治关系的变化,有可能会随时调整对韩国人不开放的地区,目前线路的审批实行一次一批的政策。⑥公安部。公安部负责对临时驾照、临时牌照和韩国人在华期间行为的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自驾车赴韩国旅行的管理办法

韩国对我国公民赴其境内旅行有着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按照韩国方面的规定,中国公民可赴韩自驾游,手续办理相对中国比较简单。具体如下:①赴韩游客必须是以观光为目的,随行车辆必须是临时进出口的车辆,车辆登记上只允许轿车或小轿车,禁止中型车以上的车辆进出口。②车辆所属人必须携带相关材料:护照、印章、国际驾驶许可证、车辆登记证、车辆临时携带批准书,提前一周向登记部门申请。目前,中国驾照不属于国际驾照,申请人只需将国内的驾照及其翻译件进行公证后即可在韩国合法驾驶车辆。

(三)中韩两国对自驾游的管理规定及政策瓶颈

1.韩国游客如想到中国来旅行,必须提前三个月进行申请。国对于外国游客自驾旅行管理较严,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韩国游客需通过我国的总参谋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审批方可入境旅行。由于我国的这些机构办公地点分散、主管审批者因为公差不能保证按时审批签字等原因,审批时间一般为3个月。

2.我国对韩国车辆的约束较多。例如,韩国游客入境后,必须按照审批的线路和行程驾车,随团必须要有我国旅行社指派的一名导游或工作人员(一车)跟随等规定。并且要求司机必须持有两国认可的驾驶证件,需熟悉中国的交通运输路线。

3.通过手续繁琐。车辆入境以后,游客需经过海关、国检、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的检验和监管,所有程序办完耗时较长,一般需要两个小时。

4.韩国对于中国游客自驾入境旅游顾虑较多。由于车辆的尾气排放标准不同,韩方担心环境污染的问题。

5.韩国不认可中国驾照。韩国曾在2014年11月18日召开的国会会议中通过“济州特别法”草案,中国游客可在济州岛租车驾驶。此草案一出,立即引起韩国社会热议。反对者认为中韩两国尚未签署韩国通用中国驾照的相关协议,不同意政府让中国人在济州岛驾车。

6.两国的交通法律和法规不完全一致。两国的交通法律和法规虽主要约束内容基本一致,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以酒驾为例:在韩国,酒驾的准确罪名是[违反道路交通法(饮酒驾驶)]。韩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同法,醉酒状态的标准是[血中酒精含量0.05%以上]。即血中酒精含量不超过0.05%的话不是酒驾;超过0.05%的话被立案为刑事案件,不仅被处以刑事处罚,也可被吊销驾驶证。对于外国人来说,刑事处罚达到一定程度,则会被处以“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出境”。因此,两国游客在入境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对方国的交通法规并进行学习,上路驾车时可避免违规或违法。

7.中韩两国对自驾车旅游的重视不够。两国的团队旅游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但由于两国的政治、政策、法律等现实问题的存在,政府对于两国实现自由无障碍的自驾车赴对方国旅游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谈不上推广。

四、推动韩国游客未来携车来我国自驾游活动开展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中韩两国相互开展携车自驾游现状、对携车自驾游的管理及政策瓶颈的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望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以及各地方旅游局、各地旅行社等机构和单位予以考虑,以推动韩国游客携车来山东自驾游活动的开展。

(一)建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等机构积极向政府争取简化对韩国游客携车来中国自驾游审批的程序。建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等机构积极向政府争取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明确划分因特定原因对韩国人不开放的旅游地区,让韩国游客来山东自驾游之前就能准确确定旅游的线路,节省审批的程序和时间;对于韩国人可以旅行的地区,可允许韩国人在这些地区自行设定旅游线路和行程;韩国人在山东长期对其开放的地区范围内旅行时,行程线路可无需一次一批。希望通过这样的缩减程序既能提高效率又可保证我国国家的安全。

(二)建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等机构可以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争取简化自驾游游客通关的手续。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可以借鉴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相对来说更为简便的做法来推动鲁韩两地自驾游。目前,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自驾游政策更加便利,将实现口岸通关便利化,采取“团体申报、提前录入、直通放行”的方式,简化通过流程,探索在广西凭祥市设立中越跨境自驾车游办证点,开通跨境自驾车“绿色通道”,实现跨国自驾游出入境“一站式”通关服务,海关、国检、卫生检验检疫、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等统一在港务大厅办公。如果,鲁韩两地的携车自驾游可以开放“绿色通道”,相信韩国游客来山东的携车自驾游活动将会越来越频繁。

(三)建议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等机构可以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议中韩两国签订双边携车自驾游协定。中韩两国联合签订《公民出境携车旅行协定》,就自驾车短期入境通关的申请、审批、驾照互认、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的换取、提交单证的规定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四)建议两地设立威海仁川国际旅游合作区领导小组,推动一揽子口岸开放政策的实施。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将会简化工作处理程序,职责分明,提高效率。

(五)建议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旅游局等机构向政府有关单位积极倡议,设立中韩两国会晤机制《中韩海陆空协定》。建议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各地旅游局、旅行社等机构和单位建立外国(韩国)游客携车自驾游保障体系。对在自驾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救援维修、保险赔付、网络或电话语音咨询(韩文)等方面提供系统的保障服务。

(六)山东需在自驾游的行程路线上进行研究,开发更适合韩国人来山东自驾旅游的路线,充分利用山东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发各种主题游,以吸引韩国人来鲁自驾游的兴趣。

(七)在各种制度、政策的保证和提供便利下,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旅游局和各地区旅游局、旅行社等机构与单位需向韩国游客加大对携车自驾游的推广力度。打造威海入境的自驾游旅游目的地,开发重点和精品路线,在威海口岸重要区域、旅游景点和沿途路线设立中文、韩文、英文路牌标识。以威海为入境口岸,将韩国游客自驾游的路线向全省延伸,在韩国游客主要自驾游的旅游景点和沿途路线同样设立中文、韩文和英文路牌标识。建议山东省政府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尽快出台韩国人在中国可以持卡消费的政策,使韩国游客来山东旅游期间的消费和生活更加便利。

第12篇

【摘要】:由于个人收入的提升和假期的增加,出境游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公民旅游的目标。中国出境游市场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目前出境游业务仍处于不成熟阶段。文章就出境游业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随着中国公民个人收入的不断上涨,假期和空余时间的增加,外汇瓶颈的逐步开放,中国除了正在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市场之外,出境游业务也发展迅速。目前中国出境游协议的签署国已达到一百一十八个国家,其中七十六个国家已经在接待当中。在未来的几年当中将会有更多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在中国投入重金吸引中国游客。中国公民出境游成为对外开放的必然产物。

中国最早的出境游产品开放是在1983年,针对广东省的居民赴香港旅游探亲。出境游的形式单一且要求手续繁琐,人数较少并处于严格控制阶段。之后伴随港澳地区与内地关系的日益密切,1984年国家开始放宽政策批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的探亲旅游。大量的内地游客涌入港澳地区加速推动了港澳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新一代旅游产品的开发。到目前为止,港澳地区游仍然是内地游客的主要目的地。除此之外,自1991年起国家陆续开放了一些东南亚的旅游目的地国家,最初仅限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后相继增加了菲律宾、越南、俄罗斯等。但在经营业务上确实属于绝对垄断的局面,只有少数的几家旅行社可以办理出境业务,这在游客需求和业务办理上限制了出境游的发展空间,并阻碍它的发展速度。

随着近一轮的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国家相继在1997年和2002年颁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增加批准了500多家办理出境游的旅行社,解决了出境游严重垄断的局面,使这些旅行社可以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区,上升旅游的宣传力度和感染空间。同时增加开放了更多的欧洲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的旅游目的地。如较早开放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及近几年对中国开放的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一些非洲国家埃及、南非、阿联酋等。这些国家在看到了中国旅游业的兴旺繁荣和中国游客带来的巨大收益后,逐步扩大了在中国的宣传力量。就埃及官方人士在推广埃及的旅游业时讲到:为了更好的发展埃及的旅游业和配合中国游客在埃及的旅游,埃及旅游局首次在中国培养具有良好中文水平的埃及导游就有50人之多,中文导游的培养仍在逐渐增加。

在出境游的过程中,中国游客也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旅游消费产品当中的佼佼者。统计显示,2003 中国公民出境游的人数超过以往公认的出游人数较多的日本,成为亚洲第一客源国。 而中国游客在澳大利亚的平均消费是日本游客的四倍。中国公民的旅游消费水平现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高消费国家。中国游客在欧洲的购买力也引起诸多国家的关注。例如:在法国巴黎一些非常高档的百货公司和世界名品店里个个专柜大多都会有一名会讲中文的员工,他们商场的广播里第一播放的语言是法语,第二播放的语言不是国际流通的英文而是中文。店员声称是为了更好的帮助中国游客,因为中国游客在法国的购买力实在是惊人,使得他们惊讶之外不得不配合这种消费力来获取最大的利润。其实旅游消费只是旅游产品中的一个普通环节。只有在旅游业和旅游人数到达一定规模的时候,旅游消费才能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因此旅游消费的增加也证明了中国出境游呈现出的兴旺和人均收入的提高。

中国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外国公司和企业进驻中国的内地城市,拉动和促进了内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当然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影响和改变了居民的一些观念。越来越多的公民渴望走出国门,放眼世界,体验和感受不同的文化和习俗,国内出境游业务已经成为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的新潮流。但是当前出境游在中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没有步入正轨轨道。除了旅游市场本身的一些缺陷和不规范以外,政策的干预也是影响出境游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的出境业务,除商务公务因素外,大部分的游客想要出境游仍必须跟随旅行社的团队,游客自己没有自去任意走动、自由选择地点和旅游景点,所有的行程都必须按照旅游社的安排来完成,许多条件并不符合游客自己的愿望和需求。但这又是唯一可以出境游的通道。由于居民不能自己随意出境游,结果造成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由于旅游人数剧增很多公民找不到团队出游;而在平日里因为出境游人数相对较少、旅游地点分散。

大多旅行社没有出境游的服务项目或可选择的旅游目的地较少,居民出境游总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影响了居民出境游的积极性。但这种限制又是符合中国出境游早期的开发阶段,也是必需的过程。因为首先我国公民自身在出境游中具有很多不完善的条件。比如语言障碍,大部分的中国游客虽然喜欢出境游,可是不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不能够在国外进行语言交流,生活旅游都会出现极大的问题,这是出境游中的第一障碍;第二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各国的法律法规,在没有团队专业导游的指导下,容易触犯当地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第三个人得自觉性较差,不注重礼貌和卫生,喜欢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破坏当地的环境保护;第四由于中国个人收入的增加和居民的习惯,中国游客喜欢携带大量的现金而不习惯使用信用卡(当然这和我国银行的制度有关),但大量的现金造成了旅游中的高风险,成为某些安全系数不高国家不法分子的袭击对象,个人旅游不安定因素偏高。因此出境游的初期发展阶段跟随旅行社的团队仍然是较好的选择。

不过这些因素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也正在发生变化。国内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外语程度上有所提高,尤其在年轻人当中,多种外语学习成为他们学业中必须完成的课程和当前就业的条件;其次在各国文化交流增加的过程中,对国际上主要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了解;而个人形象和环境卫生的概念也逐渐提升;银行制度和信用卡的改革将为公民出境游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所以中国出境游在经历了初期的发展和适应的过程后,政策的限制应该渐渐的放宽,给那些自身已经具备单独出境游条件的居民提供更多自由选择机会,改善出境游的方式。如果长期维持团队出境游的局面,会阻碍中国出境游的发展速度和空间,政策适当开放可以更好的帮助和推动出境游业务的开展,满足各种需求类型的游客,扩展出境游在旅游业中的发展和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